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1 17:01: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结构,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的指导意见》(赣建发[2012]1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府厅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的出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应遵循“先租后售、自愿购买、产权分类、区别定价、分步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须先购买有限产权,再购买完全产权。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房管理局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组织实施工作。发展改革、国土、建设规划、审计、财政、税务、物价、民政、金融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有限产权申购管理

第五条 购买有限产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租赁期满6个月以上;

(二)申购时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三)租赁期间无欠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记录,以及其它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申购人可选择一次性付款,也可选择分期付款。选择分期付款的,付款次数不得超过3次,首次购买面积不得低于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40%,且须在三年内完成全部份额的购买。

选择分期付款的,其所购的住房面积自付款日的下月停止计租,未购部分仍需按规定缴纳租金。选择分期付款三年内未完成全部份额购买的,其已付购房款抵扣所承租房屋三年全部租金与个人实际支付租金差额后,结余部分不计利息予以退回,购买行为终止。

第七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承租人提交申购申请书、身份证明、租赁合同、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证明等其他必要材料,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购买申请。

(二)审批。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购资格及购房款等进行审查核算,审核通过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

(三)签订合同。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申购人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

(有限产权)售房合同》,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付款。申购人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和《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房合同》,将购房款项缴入财政保障房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开具收款确认单。选择分期付款未缴清全部款项的,申购人凭财政部门开具的收款确认单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重新签订剩余面积租赁合同。

(五)权属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房合同》、财政部门收款确认单、房屋维修基金缴交凭证和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为申购人代办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字样,并将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承租人作为共有权人一并予以登记。选择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只有在缴清全部购房款后,方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八条 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所购房屋可以抵押、继承,但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人通过获赠、继承、购买等方式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城市获得其它住房,不再符合申购完全产权条件,或因离开本地、家庭困难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其产权的,由政府按原有限产权购买价款加活期利息回购,所需转移登记税费由有限产权人承担。

第三章 完全产权申购管理

第十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缴清全部购房款满2年,并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二)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人提交申购申请书、《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房合同》、有限产权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购买申请。

(二)审批。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购资格及购房款等进行审查核算,审核通过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

(三)签订合同。凭《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申购人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售房合同》,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四)付款。申购人凭《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和《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售房合同》,将审核确认的购房款项缴入财政保障房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开具收款确认单。

(五)权属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凭《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售房合同》、财政部门收款确认单、有限产权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证及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为申购人代办公共

租赁住房完全产权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办理变更登记,颁发普通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后,完全产权人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出售价格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核定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价,结合当年同期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和土地征收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房屋基本装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税金等成本,并适当考虑地段、楼层和届时物价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售价,应根据基准售价结合楼层差别等因素综合确定。

完全产权基准售价,应在有限产权售价基础上,综合届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土地出让金平均水平及建设成本和相关优惠规费、利润后确定,原则上明显低于届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的实际成交均价。

第十六条 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回收资金,一律缴入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回购、维护、管理、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等

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商业贷款支持。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有关问题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08]4号),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在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仍需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但提取加上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利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税费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中涉及的有关税费优惠,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将已购有限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的,住房保障部门应按回购程序收回其所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已付购房款按原价扣减租金、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及住房折旧后不计利息予以退回,并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其限期退出。

第二十二条 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定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缙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试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