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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05 12:05:58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 5.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本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 3.本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 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及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 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依法批准成立的文件;

3.《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情况表》。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到2倍(含2倍)之间的,需提供《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到2.5倍(含2.5倍)之间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仅限于申请保障性住房救助,民政部门不再向申请家庭发放任何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和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单位 1 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的,被批准的人员应由申请单位编制组合租赁方案,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认定程序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认定程序

在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即社区受理(10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复核(2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二)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认定程序

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审核→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受理(5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三)单位申请认定程序

单位提出申请→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受理(5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按《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应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名义提出申请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以个人名义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的,应提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个人可在用人单位或户籍(居住证)所在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方式

(一)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资租赁格证》顺序号依次排序轮候选房,《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自动生成;

(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配租,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的配租对象和数量;房源公布后,各辖区的住房保障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房源所在辖区的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次轮侯配租。

(三)第三次轮候到位仍选择放弃的,原轮候顺序号失效,其轮候顺序号在现有轮候家庭之后重新排序确定。

(四)满足辖区内租住需求后多余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实施跨区域配租,跨区域配租对象的申请条件及原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指导房源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家庭按25平方米/人实施保障。

单人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1.5人标准予以保障, 2 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予以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户。

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或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且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有住房面积应计算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之内。

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人口2人(含)以下的家庭,原则上申请一居室住房。 保障人口3人(含)以上的家庭,可申请二居室住房;

二居室剩余房源优先解决保障人口为2人且属代际关系的家庭住房困难; 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解决其他家庭的住房困难。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复查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腾退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实行住房保障卡制度,采用“先补后缴”的办法,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每月5日前将补贴金额拨入住房保障卡,承租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通过银行代收系统缴入市级财政国库。

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根据家庭人均月收入(含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月工资)情况分四个层级进行补贴。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97。

持有《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2至2.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9。

3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的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5。

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最低生活保障金4倍—6倍之间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补贴系数为0.3。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金6倍以上的或申请对象提供的收入证明及印证资料不能准确比对的,不再发放补贴。

市住房保障、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房源供应、住房需求、资格申请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对家庭收入补贴水平、住房困难水平作出相应调整。

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超保障面积标准部分租金补贴系数为0.9。其他住房保障家庭超保障面积标准部分按照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

对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不定期进行审查核实,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提交书面材料,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经核准仍符合条件的,对补贴系数进行调整,《资格证》顺序号不变;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承租人在年度复查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对补贴系数进行调整;不符合条件的,合同终止,按规定腾退租赁的住房,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各级职责

(一)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申请受理工作,主要负责申请资料的受理、核对工作,协助做好信息公示工作,并负责建立社区内住房保障家庭的电子档案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初审工作,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户籍核查及保障资格的初审、动态审核、公示及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管理辖区内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档案,统计上报有关情况和数据;指导社区保障性住房保障工作。

(三)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复审工作,主要负责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以及婚姻状况的比对工作,共同负责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动态核准工作,并提出保障调整的复审意见,受理本辖区有关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方面的咨询和投诉。

(四)区、管委会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的核准工作,主要负责保障家庭的动态审核,以及保障方式调整的核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的收取;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负责辖区内租赁补贴资金

4 的发放和使用;受理辖区内有关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咨询和投诉,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工作。

(五)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备案工作,主要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定住房保障政策;负责汇总保障性住房补贴资金预算,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保障性住房补贴资金的落实、发放,受理全市住房保障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对象动态分析、测算保障标准、补贴资金额度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信息计算机网络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1.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建设路与百花路交叉口房地产大厦3楼→67883316;

2.金水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东三街与同乐路交叉口金水区房管局7楼→63923107;

3.二七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齐礼闫中街95号二七房管局1楼→68811100;4.管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城东路80号行政服务大厅1楼→66218625; 5.中原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市场街71号中原区房管局1楼→67633710; 6.惠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开元路8号惠济区房管局5楼506房间→63639393;

7.高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瑞达路与樱花街交叉口樱花街5号1楼→67990017;

8.经开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经北一路30号经开区房管局308房间→86126212;

9.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民生路与祥盛路交叉口东南角房地产交易中心1楼→86121026;

10.航空港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航空港区航天路航空港区房管局→86199676。

推荐第2篇: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推荐答案

第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年收入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老军人;

(三)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四)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市政府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条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申请人的年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

(三)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

申请人年收入按本条前款所列项目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三口人(含三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希望对你有帮助

推荐第3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第1号)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第1号)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1年2月12日开始,截止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网上申请的申请人需在2月28日前提交纸质材料)。

二、摇号配租时间

2011年3月2日。

三、房源

(一)房源坐落

本次接受申请房源为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康居西城、两江名居和民安华福。民心佳园位于北部新区鸳鸯民心路555号,康庄美地位于北部新区大竹林金通大道500号、502号,康居西城位于沙坪坝区西永康城路 2 号、4号,两江名居位于北碚区蔡家镇,民安华福位于九龙坡区华岩片区福茄路。

(二)房源数量

本次接受申请房源共计67330套。其中民心佳园 15294套、康庄美地11598套、康居西城24372套、两江名居9786套、民安华福6280套。

五、租金和物业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费)

(一)租金标准

民心佳园:11元/月·平方米;康庄美地:10元/月·平方米;康居西城: 9.50元/月·平方米;两江名居:9元/月·平方米;民安华福:9元/月·平方米。

(二)物业服务费标准

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康居西城、两江名居、民安华福均为1.03元/月·平方米。

六、咨询地点

2月12日开始在渝中区大田湾体育场和江北区观音桥广场设立临时申请点。

民心佳园:

825路 (民心佳园---红旗河沟)现已开通线路延伸882路 (民心佳园---龙溪镇)现已开通线路延伸轻轨3号线2011年年底正式开通。康庄美地:

886路 (大竹林---观音桥)现已开通线路868路 (大竹林---观音桥)现已开通线路

轨道6号线礼嘉---会展中心段2012年底建成试运营。康居西城:

271路 (曾家---陈家桥)现已开通线路291路 (康城路---大坪)现已开通线路延伸

轨道1号线朝天门---沙坪坝段2011年10月底通车,沙坪坝---大学城段2013年建成通车(组团距离赖家桥站800m)。轨道12号线(已规划)轨道13号线(已规划)两江名居:

506路(北碚---灯塔)现已开通线路559路 (北碚---奥特莱斯) 现已开通线路

轨道6号线礼嘉---五路口段预计2013年建成运行(组团距离蔡家岗站1100m)。民安华福:

259路 (大渡口---小南海) 现已开通线路486路 (西彭---杨家坪)现已开通线路轨道5号线(已规划)轨道2号支线(已规划)咨询电话:63651390

查询网站:重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http://特此公告

推荐第4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

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我们一致推举 为申请人,并共同作出如下承诺:

一、作为申请人, 在公租房申请过程中所做的一切意思表示及行为,我们均表示认同。

二、本家庭成员及直系亲属情况:

三、我们已充分了解平原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及相关申请条件,我们愿意遵守平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已如实填写和申报有关材料,对填写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状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的,同意接受公租房管理部门的任何处理。

四、我们保证所配租房租仅限本家庭成员居住,不转租、转借,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按期交纳相关费用服从住房保障部门管理。

五、我们愿意遵守以上承诺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承诺人签名并加摁手印,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签注“某某代某某”。

推荐第5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来郑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住单位住房。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来郑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需持有郑州市市区居住证明。

推荐第6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料

(一)具有中心城区户籍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

新就业职工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未婚承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证明(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单位组织申请的,职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

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用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统一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用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书原件等

推荐第7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

5.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本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

3.本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

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及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

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依法批准成立的文件;

3.《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情况表》。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到2倍(含2倍)之间的,需提供《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到2.5倍(含2.5倍)之间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仅限于申请保障性住房救助,民政部门不再向申请家庭发放任何证明。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和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的,被批准的人员应由申请单位编制组合租赁方案,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推荐第8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指南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指南1(政策问答1)

发表部门:住房保障处 作者:田秀国 发表时间:2014年10月08日

一、什么是“公廉并轨”?

答:“公廉并轨”就是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种保障方式合二为一,统一建设、统一准入、统一申请、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不再分类实施,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为什么要“公廉并轨”,对老百姓来说,并轨有哪些好处?

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好处。

(1)方便申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都属于租赁性住房,但准入的条件、保障的标准、租金的标准、申报的资料都不一样,有的群众在申请时判断自己符合哪种条件、准备哪些资料存在一些困难。并轨后,建立统一的申请标准、统一的受理渠道和程序,可以大大方便群众理解政策,方便申请,同时也能提高工作效率。

(2)选择余地大。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类房源合并使用后,群众在房源选择上有了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度。

(3)有利于原廉租住户的退出。按照原廉租住房的管理规定,对因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需要退出原廉租住房,但这些廉租住户确实又没有其他住房可以居住,势必会给这部分群众和工作带来一些困难。并轨后,就可以通过适度调高租金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使这部分群众继续居住在原保障房中。

(4)确保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解决。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从低端保起,优先满足最困难群体的需要。廉租住房保障的群体是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并轨后,房源充足了,可以确保这部分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家庭及时、优先、充分得到解决。

三、并轨后对原廉租住户有影响吗?

答:不会产生影响。公廉并轨后,已入住和待入住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其租金标准和物业服务费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对符合原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户来说,仍然可以在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和分配中继续享受优惠优先的政策。

四、“公廉并轨”运行后,我市住房保障还有哪些品种?

答:“公廉并轨”后,我市住房保障品种主要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住房补贴两种。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出租住房,保障家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和物业费。

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户籍家庭到市场租赁住房后,由政府按规定标准向其发放一定数额的补贴资金。

五、济南市内六区户籍的家庭申请公租房,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1.家庭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

2.单身人员: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市内六区及高新区无住房。

六、有济南户口且在市区工作,但有承包地或宅基地,可以作为济南户籍家庭申请吗?

答:不能。但可以按照外来务工家庭的条件和相关程序申请,申请时需要按照外来务工的要求申报相关材料。

七、什么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年满25周岁但有精神残疾或智障的可以申请吗?

答: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权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精神残疾或智障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单独申请,应与监护人家庭共同申请,监护人家庭也必须符合申请条件。

八、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1.在济南市内六区有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2.在济已缴纳社会保险;3.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一年以上;4.持有《济南市居住证》;5.在济南市内六区及高新区无住房。

九、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

(一)济南户籍的申请路径:

1、领表。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也可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www.daodoc.com)下载。

需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济南本市户籍居民申请住房保障证明》,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相关表格。

2、填表、准备材料。领表后,申请人按照表格要求进行填写,准备相关材料。

3、证明并公示。本市户籍申请人持《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合格的分别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需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可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同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有关材料齐全且审核合格的送至区民政局。

4、审核。公示合格后,申请人持申请审核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5、核准并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并通过比对相关信息,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

6、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区民政局将低收入证明反馈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报送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保障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证明》。申请人凭此证明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在租金、物业费和分配方面的优惠政策。

7、配租。申请受理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摇号排序、选房。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路径:

1、领表。由工作单位统一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领取《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报表》和《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或《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单身职工申请表》,也可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门户网站(www.daodoc.com)下载。

2、填表、准备材料。领表后,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按照表格要求进行填写,准备相关材料。

3、证明并公示。外来务工申请人持《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单身职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单位进行盖章确认,并由单位负责进行公示。

4、审核。公示合格后,申请单位持申请审核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到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5、核准并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并通过比对相关信息,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见。

6、配租。申请受理结束后,在规定时间进行摇号排序、选房。

十、济南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1、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持有低保证、四级(含)以上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驻济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出具)、市级(含)以上劳模证明、见义勇为证书、残疾军人证、山东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山东省烈士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军队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山东省军队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归侨侨眷证明、引进人才证明(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上述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需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应填写《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济南市城市低收入诚信申报书》、《济南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并准备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7、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十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所在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1)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报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

(4)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济南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在市内六区及高新区无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持有四级(含)以上残疾证、重大疾病证明(驻济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出具)、市级(含)以上劳模证明、见义勇为证书、残疾军人证、山东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山东省烈士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证、山东省军队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山东省军队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证、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证、归侨侨眷证明、引进人才证明(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上述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宿舍的单身人员,按要求填写《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单身职工申请表》,并提供(2)(3)(5)(7)等相关材料。

十二、认定收入有什么作用?必须办理吗?

答:收入认定不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要件,而是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要件,也就是说,在开始提交公租房申请时,不需要提交收入证明。但符合收入标准的济南市内六区户籍的申请人,若需要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可在申请办理公租房申请的同时,到所在居委会申请办理收入认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收入证明的,视为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或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条件。

十三、怎样办理收入证明?

答:具体流程如下:

(1)领表。申请人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济南本市户籍居民申请住房保障证明》,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济南市城市低收入诚信申报书》、《济南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在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2)填表、准备材料。填写相关表格,并准备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提出申请。持上述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收入认定,材料齐全且审核合格的送至区民政局。

十四、本地户籍申请家庭进行收入认定时,家庭成员中有非济南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的,包含在内吗?

答:包含。申请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时,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家庭可提出收入认定申请。其中,共同生活的核心家庭成员中有非济南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的,认定收入时应包含在内。

十五、婚姻状况证明包括哪些?

答: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截至之日的婚姻状况证明,如:(1)已婚的提交结婚证;(2)单身(未婚、丧偶、离异)的提交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离婚民事调解书。

十六、住房证明包括哪些?哪些住房认定为申请人已有住房?

答:住房证明主要包括房产证、租赁证、拆迁协议、购房合同、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以下住房均认定为申请家庭(人)已有住房:(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2)已承租的公有住房;(3)已办理预售备案的住房;(4)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析产手续的住房;(5)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6)私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原有住房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7)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十七、离异后,住房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的住房如何认定?

答:离异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原有住房办理产权转移满3年后,未取得房屋产权且已不在此居住的一方,原有住房不再认定为个人住房。认定起始时间,属于法院民事调解的,以民事调解书时间为准;属于法院判决的,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属于协议离异的,以协议书时间为准,申请前均应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

十八、有济南市内六区户口,父母有住房,但子女已年满25周岁未婚,子女能算无房吗?

答:可以。

十九、有济南市内六区户口,住房落在未婚但已满25周岁的子女名下,父母可以申请吗?

答:可以。若属于父母转移房产的,还需要满3年。

十、租住公房但没有租赁证,怎样计算住房的建筑面积?

答:申请测绘,按测绘面积计算。

二十一、租赁证上为使用面积,怎样换算成建筑面积?

答:通过测绘换算。

二十二、已享受其它保障方式,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是否还可以申请公租房?

答:不可以。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无论面积多大,均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三、原有住房转移未满3年,但确有特殊情况急需住房保障,是否可以申请?

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若因重大疾病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需出售房产未满3年的,经相关单位和部门批准后,可视为无住房。

二十四、申请公租房时,如何认定重大疾病?哪些医院出具的证明有效?

答: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认定。

“重大疾病证明”需要我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我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具体有:省立医院、齐鲁医院、千佛山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省胸科医院、省口腔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省中医、省精神卫生中心、市中心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中医、市妇幼保健医院、市儿童医院、济南军区总院、济南军区456医院、武警山东总队医院等。

推荐第9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政策指南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政策指南 【第一部分 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时已取得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单身申请的需年满28周岁。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0倍、25倍。

3、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房或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宗教产房,下同)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已经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应按征收(拆迁)规定办理,征收(拆迁)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征收(拆迁)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二)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2、已与注册登记在本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内无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市区内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市区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

4、申请时在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外来务工人员须是与注册登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非宁波市户籍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并需具备下列条件:

(1)持证年限:申请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且证件有效的;

(2)工作年限:在本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本区工商营业执照3年以上(附税务部门3年以上完税证明);

(3)年龄条件:年龄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4)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及宁波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无违法生育记录,女性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5)按《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积分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计算得分不低于规定分值,具体分值在申请公告时明确。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内无房。

3、申请时在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部分 申请登记及需提供的】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具体的申请时间、受理点及联系方式和相关房源信息、租金标准,将在申请前公告明确。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提供A4纸规格)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1)承租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协议(证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

(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产房的,提供私房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的证明;

(5)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拆迁)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盖征收单位公章);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7)住房转让的,应提供房产转让合同或契税证等相关证明;

(8)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在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9)其他住房情况证明(批地建房或居住集体宿舍证明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市、区社保部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

4、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相关凭证。

5、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6、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家庭等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7、《宁波市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引进人才

1、申请人(家庭)需提供个人(家庭)无房证明或签署无房承诺书。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分别提供市区内只有一套住房的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无房的提供个人(家庭)无房证明或签署无房承诺书。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参照本细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2点中“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所列相关资料。

3、《申请审批表》。

4、申请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

5、申请人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7、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等。

2、由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

3、在本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申请时在聘的劳动合同。

4、申请人(家庭)需提供个人(家庭)无房证明或签署无房承诺书;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在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5、《评价标准》中涉及积分项目的相关证件、证书或文件等。

6、女性持当年度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申请审批表》。

8、签署本人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等材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部分 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四部分 住房配租】

一、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二代单亲异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户型。按上述建筑面积标准配租住房后,住房建筑面积户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不再另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

二、配租轮候

1、取得《准租证》的准租家庭统一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分类别以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配房,签发《宁波市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定位通知书》,准租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产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2、申请人(家庭)放弃或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房屋空置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当批房源情况,组织轮候家庭配房。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根据评分高低轮候递补,若出现同分数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确定,引进人才按顺序号次序递补。区住建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轮候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按顺序获得配租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项目轮候制。轮候资格有效期一般为3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对象、房源套型分别轮候。

轮候期间,若轮候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区住房保障中心,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取消轮候资格;若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轮候资格自动作废;轮候家庭具结放弃轮候,方可申请其他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部分 租金标准】

一、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按项目所在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以下简称“租金标准”)60%-80%的比例确定。具体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委、市财政局逐个测算公布,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租金补贴

对于《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金补贴政策,先付后补。享受租金补贴的承租面积应扣除自有房屋(含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具体按《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承租家庭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甬建发【2012】176号)文件规定给予租金补贴:

1、符合《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下同)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实物配租家庭放弃享受廉租住房,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承租面积租金的85%发放租金补贴。

2、符合《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租金补贴家庭放弃享受廉租住房,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承租面积租金的50%发放租金补贴。

3、除以上家庭外,《办法》规定的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承租面积的租金的15%发放租金补贴。

4、对于《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再给予租金补贴。

【第六部分 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我区首批计划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基本信息

我区首批计划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分为市级房源和区级房源,共1132套。其中市级房源位于洪塘的“和塘雅苑”小区,户型包括40平方米一室户和60平方米二室户2种:区级房源位于庄桥应家“应嘉丽园”经济适用房小区内,户型均为42平方米左右的一室户。

三、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一是申请对象不同。廉租住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的申请对象还包括了引进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二是收入限制标准不同。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00%,对引进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不做限制。

三是交纳的租金不同。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家庭配租住房月租金标准为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20%或48%。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60%-80%,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如何认定?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的认定参照市、区廉租住房相关规定执行;收入、财产认定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2、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内的自有住房五年内转让的,参照市、区廉租住房相关规定应当计算在内。

五、符合哪些条件时,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给予优先保障?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可给予优先保障: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被授予区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可直接配租。

2、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在同等条件或同等分数下给予优先保障。

3、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后或按《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甬政发【2008】94号)文件公布实施之日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中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在同等分数下可给予优先保障。

上述第

2、3类情况同等优先,若出现房源不够情况,采用摇号或者抽签确定。

六、取得配租资格放弃承租公租房的如何处理?

已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或已取得配租资格但放弃配租达到2次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是多久?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何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即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八、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应如何处理?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拖欠租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付租金的1倍。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九、租赁期内,承租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办理哪些手续?

承租期内,承租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原受理单位申报。承租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除外,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十、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制度如何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区住建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承租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受理点或单位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填写《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审核表》。原受理点或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区

住建局会同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外来务工办、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保障标准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变更并调整租金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合同并退出已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十一、承租人的哪些行为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计入信用档案,承租人及家庭成员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十二、哪些行为属于骗租公共租赁住房?出现骗租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除解除租赁合同退出住房外,还应退回政府租金补贴,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内租金。骗租行为计入信用档案,承租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十

三、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单位有哪些行为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弄虚作假,隐瞒申请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

2、隐瞒承租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变更登记。

3、承租家庭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申请单位不配合区住房保障中心划扣。

十四、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应如何处理?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最长6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从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满拒不退出住房的,按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并对其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存档,必要时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住房保障。 十

五、对申请对象如何评分?由哪些分值组成?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评分标准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附加分组成,具体如下:

1、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计60分;

(2)6平方米以下,计28分;

(3)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24分;

(4)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20分;

(5)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4分;

(6)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10分;

(7)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6分;

(8)16平方米以上、18平方米以下,计2分; 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每户加10分,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加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2)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4)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

【第七部分 其他说明】

一、本办理指南只作为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理的相关说明,不作为政策依据。

二、本办理指南若与国家、省、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不一致,以相关政策为准。

三、江北区住房保障中心咨询电话:87676961

推荐第10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交资料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交资料

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非主城区的另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二、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四、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五、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六、社会保险费包括:重庆范围内缴纳的城镇、城乡养

老保险,在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11篇: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portal.szjs.gov.cn:888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网站(http://www.daodoc.com/)如实填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申请信息核实无误后,在线提交并打印《申请表》。

申请人应认真核对,确保申请信息与家庭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二、网上预约受理时间

申请家庭网上提交申请信息以后,须通过系统网上预约书面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并在线打印《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预约单》,申请人可以预约到就近的区住房和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根据预约的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凭在线打印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预约单》和申请人身份证到预约的区住房和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提交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公共租赁住房)(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可只提交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应出具其它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等。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可另行提交本市有效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它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的,

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交丧偶的相关证明材料。

2、补充材料

(1)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失独家庭须提交独生子女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3年以下的,需提交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认证文件。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

一、

二、

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须提交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4)配偶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5)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需提交市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成年子女就学的,还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6)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申请时不需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但在认租时须提交;已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申请时应当提交自接受处理之日起已满5年的计划生育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四、当场领取受理备案回执

各区住房和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工作人员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日常轮候申请受理备案回执》。备案回执是申请家庭认租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凭证,请申请家庭务必妥善保管。

第12篇: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注意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注意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注意事项

(一)申请家庭可登陆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http://www.daodoc.com/)或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网站(http://www.daodoc.com/)查询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申请进度、申请须知,下载《申请表》以及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等。

(二)若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第一次网上申报时身份证号码已被使用,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尽快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市租赁中心提出申诉。

(三)为确保申请信息与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申请家庭在向各区住房和建设(住宅)局、新区城建局提交申请资料前可登陆本系统自行更正相关信息。申请家庭修改申请信息后须重新打印修改后的申请表。

(四)申请家庭提交申请材料后,如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学历职称、计划生育、姓名、身份证(居住证)、婚姻、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及申请变更事项相应的材料到市主管部门窗口办理轮候信息变更。其他申请信息变更的,直接登录系统进行修改。

(五)《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受理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建立轮候名册的通告》网上查看地址http://www.daodoc.com/csml/bgs/xxgk/tzgg_1/201312/t20131202_2259287.htm ;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网上查看地址http://www.daodoc.com/csml/bgs/xxgk/tzgg_1/201311/t20131129_2258371.htm。

第13篇: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单位具结书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单位具结书

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已仔细阅读《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受理公告等相关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组织职工申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负责做好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准入、日常经租管理等工作,具结如下:

1.指定专人受理职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提供材料规范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

2.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在单位公示栏或明显处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接受单位职工监督,对有举报的,予以核实处理;

3.及时将申请材料按户整理后交至所在区住建局,配合住保房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4.根据《选房公告》规定,指定专人组织单位职工按时参加选房,确定合租人员名单等;

5.会同住保房管部门对承租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动态管理等;

6.会同经租管理部门对承租职工进行日常租赁管理等;

如我单位协助或伙同职工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自住保房管部门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资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并愿意接受新闻媒体暴光;如责任人为监察对象的,同意住保房管部门将其行为通报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此具结。

(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第14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就在本市的住房情况声明如下:

一、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情况

□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宅基地住房、集资房、自建住房等)。

□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所有自有产权住房情况已在《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内如实填写并申报。

二、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情况 □在本市无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

□在本市有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情况已在《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内如实填写并申报。

附:1.房产证复印件

2.其他证明文件

3.租赁合同

申请人签名: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

日期:

注:请在“□”内打“√”选择适用的内容。

承租单位公房情况证明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 同志:自

月起在本单位任职(如已离职,请注明离职日期:

月),职务为

,□其无承租本单位的公房/□承租本单位的公房,地址为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本单位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报、瞒报、造假等违反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行为的,本单位愿意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本证明仅限用于该职工申请住房保障。

单位名称(盖章):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日 期: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继承情况声明书

(适用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继承住房登记手续的情形)

本人谨此声明:

本人□继承/□放弃继承已故亲属

(与本人关系:

)遗产住房,地址为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继承

份额,建筑面积

平方米。

附:1.房产证明

2.相关证明材料(如:经公证的遗嘱等)

声明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期:

注:请在“□”内打“√”选择适用的内容。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居住情况声明书

(租/借住房屋,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人士适用)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地址为:

。现就上述居住情况声明如下:

一、居住性质:□租住私房(非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

□借住私房(父母、子女、亲戚、朋友房)

二、居住房屋情况:建筑面积

平方米、租金

元/月;

三、本家庭与出租方(出借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申请人签名: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名:

日期:

注:1.请在“□”内打“√”选择适用的内容。

2.请在“

”上填写相应内容,若无则填写“/”。

共同申请/非共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声明书

(申请人离异且子女已满18周岁适用)

本人谨此声明:

本人是申请人

的子女,现□同意/□不同意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住房保障。

声明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期:

注:请在“□”内打“√”选择适用的内容。

第15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需提供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需提供

资 料 清 单

1、陕西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一式两份盖章并按指印);

2、申请书2份(申请人写并签名按指印);

3、全家户口本复印件/廉租房需低保存折首页和取款记录复印件2份;

4、全家身份证复印件2份;

5、婚姻证明复印件2份(结婚、离异等证明);

6、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用工证明(复印件);

7、无房证明(房管所开具);

8、收入证明(单位或居委会/村开具);

9、租房合同(复印件2份)。

注:将以上资料一式两份按照以上顺序装2个档案袋(正面楷书写清姓名、现居住详细住址、联系电话)

第16篇:郑州东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法

郑州市郑东新区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郑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轮候、配租和退出机制,解决郑东新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等住房问题,根据《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郑政文〔2010〕212号)规定结合郑东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个人、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郑东新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2)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1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家庭成员不能拥有机动车辆。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2.申请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必要资料。 3.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2

资料。

(2)初审: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及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和车辆拥有情况由公安部门进行查询,然后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社会事业局;不符合条件的或有异议并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3)复审:社会事业局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出具复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社会事业局将有关资料报送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情况并将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

3 (4)核准: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社会事业局报送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经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后,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将资料退回社会事业局。

审核合格、公示结束,经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后,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进入轮候环节。

(二)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年满22周岁,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申请人的人员名单,并对申请人员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1.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 (1)具有郑东新区常住户口;

(2)已与郑东新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本人及其父母在郑州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家庭成员不能拥有机动车辆。 2.申请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本人和配偶及父母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户口薄;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3.来郑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2)已与郑东新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5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在郑州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5)非郑州市的户籍证明; (6)不能拥有机动车辆。 4.申请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薄(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月收入证明;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5)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5.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的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初审: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6

请人提交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及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和车辆拥有情况由公安部门进行查询,然后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社会事业局;不符合条件的或有异议并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3)复审:社会事业局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出具复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社会事业局将有关资料报送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情况并将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

(4)核准: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社会事业局报送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 7 经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后,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将资料退回社会事业局。

审核合格并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进入轮候环节。

申请单位根据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分配的房源对被批准的人员进行组合安置,向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新就业职工或来郑务工人员与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申请单位对本单位职工作担保,并统一由申请单位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三)郑州市人民政府或郑东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其它住房困难对象。

第四条 轮候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依房源情况,按照《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进8

行排序轮候。

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对郑东新区内批准的申请单位按核准顺序安排房源。

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烈士遗属;

(二)国家优抚对象;

(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四)二级以上残疾;

(五)郑州市人民政府或郑东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对象。轮候到位的家庭在指定时间内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或叫号三次未响应的,安排在当日选房时间段所有轮候家庭之后选房;

(二)在指定的选房工作日未能到场选房的,安排在当期所有轮候家庭之后选房;

(三)在当期选房时间内未能到场选房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其轮候顺序号在现有轮候家庭之后重新排序确定。

轮候到位选择继续轮候的,应当到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进行登记确认,原轮候顺序号失效,其轮候顺序号在现有轮候顺序号之后重新排序排定。

轮候顺序号需要重新排序的,轮候家庭应当持《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到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进行登记确定。

第五条 配租

郑东新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一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进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根据郑东新区内房源情况组织向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家庭或已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单位实施分类供应。

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当期可以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数量、户型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并根据房源数量按期、次和时间段公布参与选房的轮候家庭、选房时间、选房地点、所需携带资料及相关证明等。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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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到位的可以根据公布的房源情况,在指定时间内选择租房或继续轮候。选择继续轮候的,只能继续轮候一次。

轮候家庭选房时,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到场,并携带《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都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选房。受托人到现场选房时,应携带《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人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选定住房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或受托人应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不得调换。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当同时在楼盘表中对已选定的住房进行标示。

签订选房确认书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与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无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

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按申请单位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后,申请单位根据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分配的房源对被批准的人员进行组合安置,并在15日内向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申报,已选房源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和承租 11 人共同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做担保,并统一由申请单位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逾期未申报的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收回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会同计划财政局根据东区实际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区域平均租金的70%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日常维修管理以及空置期的物业费用从租金收入中列支,房屋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统一管理。

签订租赁合同一般为一年,最长为三年。出租人可按照月度、季度、年度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一年。

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对以上选房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退出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进行备案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12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其它违法行为。

(二)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人均月收入超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2)取得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 (3)拥有机动车辆的; (4)户口迁出郑东新区的;

(5)与郑东新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 (6)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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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自行添加的生活措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二)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五)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各个办事处将申请满一年的申请人的名单资料进行整理,然后由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复查;公安部门对申请人的人口变动情况及车辆拥有情况进行复查;房管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复查;人14

事劳动部门对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情况进行复查,最后各个办事处将复查结果整理后报给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

(七)监察审计局对郑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程序中的相关工作等进行全面监察。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5

第17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

9 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18篇: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规定和流程

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规定和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有集体合租公租房需求的工业企业、研发企业、商务商业服务业企业、公益性社会组织及高新区范围内机关、学校、医院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为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工商税收关系应在高新区内。

(二)入住个人在高新区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

(三)入住个人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

(四)申请高新南区房源的,应在高新南区无城镇自有住房;申请高新西区房源的,应在高新西区无城镇自有住房。

(五)入住个人未享受租赁性住房保障。

二、申请资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举办文件(正本复印件,盖鲜章);

(二)《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汇总表》(原件,盖鲜章);

(三)《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员工入住资格申请表》(原件,盖鲜章);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社保证明(医保证明)(原件,在社保窗口打印并盖章);

(六)申请人的个人房屋登记记录证明(原件);

(七)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盖鲜章);

(八)上年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仅年审需要)。

三、资格审核

(一)初审

由高新区管委会所属服务对象归口部门负责,对其归口管理服务范围内的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初审。

(二) 复审

1、申请高新南区公租房的,由区规划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负责资格复审,复审通过后出具《高新区公租房资格审查合格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2、申请高新西区公租房的,区规划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委托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资格复审。相关街道办事处复审通过后出具《通知单》。

复审单位负责通过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对申请对象基本情况、房源分配结果等情况进行公示。

四、入住管理

(一)承租人收到《通知单》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公租房持有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后,办理入住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公租房承租资格。

(二)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期内租金标准按照区规划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对外公布的租金价格标准执行。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缴交租金。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并补足租金: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连续3个月不缴纳租金的。

(四)承租人因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及时申报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办理退房手续,按合同约定结清相关费用。若承租人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未及时申报,经发现后除立即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并腾退房屋外,5年内其不得再享受高新区有关住房保障政策。

(五)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经审查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  住保中心地址:天府大道北段18号高新国际广场A座高新区管委会8楼808门口

联系人:吕 欣 电话:028-85329897  个人房屋登记记录证明请带上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到成都市房屋产权证登记中心城南分中心办理

地址:高新区锦城大道999号 电话:85120257 86280434 公交路线1:地铁1号线往世纪城方向至孵化园站,出站后沿锦城大道向西步行约1公里到达

公交路线2:步行至益州大道北段站乘84路或236路公交至锦城大道中站下车,沿锦城大道向西步行约200米到达

自驾路线:益州大道向南行驶—锦城大道路口右转—向西行驶600米到达

第19篇:区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注意事项

区直单位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注意事项

一、广西区直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查表的填写

(一)户籍所在地:按身份证正面下方签发机关填写。

(二)家庭其他共住成员情况:

家庭其他共住成员为实际共同居住在同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直系亲属,包含(配偶、父母、子女)。

子女信息要填全,如暂未上户口没身份证号的要填上“暂未上户口”。

(三)申请人在区直单位工作时间:

此处要填“截止申请人填表日在区直单位工作共有多少年多少月”,如2018年7月1日在区直单位工作有1年6月,而不是填成2017年1月1日在区直单位工作有1年6月。

(四)现住房情况:

1.现住地址:填现所居住的地址;2.现住房性质:按个人情况自己选勾;

3.已购买未交付自有房屋:为已购有自有房屋者填写。

(五)配租意向:申请配租现正在租住私房的,选1申请配租现租住私房;申请配租区直房改办另外在市场上收储的房源,,选2申请配租其它收储房屋。申请区直房改办通过购买方式储备的公租房房源,选3申请配租购改租公租房。

(六)承诺书:承诺人签名处一定要手签加按手印。

(七)申请人工作单位初审意见:此处不能只盖个单位公章,经办人和联系电话要填全。

二、申请人和家庭共住人南宁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查询

(一)查档范围:家庭共住成员都要查档;

(二)南宁市不动产APP查询需要人脸认证,选“芝麻认证”比较容易通过;

(三)查询好后在电脑下载或手机截屏出来打印即可;

(四)子女的查档要在南宁市不动产APP登录后,添加到家庭成员里查询(目前试用发现十岁以下孩子不需经人脸识别环节)。注意一定要先登录,不能直接在个人查档里添加家庭成员查,那是无法查询的。

三、申请人、家庭共住人相关身份关系证明材料要求

(一)已婚则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二)有子女的则提供出生证复印件或提供户口本中子女那一页复印件;

(三)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异前家庭购有房产,离异时房产归对方且尚办理析产;

(四)父母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或户口迁出记录(申请人或爱人户口不与父母在一起的)。

四、如申请人家庭已购房但尚未交付的(从申请区直公租房距离房产交付时间要一年以上方可符合报名要求),须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五、现租住私房的,须提供现租住私房的租房合同复印件一份。

七、已在南宁市保障住房中心申请有公租房(含申请尚未批复、申请已通过未入住、现正租住市公租房),又想申请区直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去南宁市保障住房中心办理退出手续,方可才能申请区直公共租赁住房。

第20篇: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请审核表

西安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

单位申请审核表

(审核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西安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制表

填表说明

一、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叁份,请使用计算机填写打印,涂改无效。

2、申请人是指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和财税关系(如有)在高新区的单位。

3、共同申请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高新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住房困难的人员。共同申请人分为以下两类:

(1)单位中以个人形式申请的;

(2)单位中以家庭形式申请的,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和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抚养人。

4、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基本资料表;共同申请人以个人形式申请的填写共同申请人基本资料表,以家庭形式申请的填写共同申请人(家庭)基本资料表。

5、表中所有数字均填写阿拉伯数字。

6、表中日期以公元纪年填写,例如:20120322。

7、居民身份证号码:从左至右依次填写,不足18位,空余处则不需填写。

8、暂住证(居住证)编号:从左至右依次填写,空余处则不需填写。

9、共同申请人工作年限是指在申请单位所工作的年限,按实际工作整年填写,例如:10年;不满一年者,按一年填写。

10、申请房型及数量状况、婚姻状况、住房状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及与申请人关系均在相应项前划勾。

11、自有住房:是指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城六区 (新城区、莲湖区、碑

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和长安区有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12、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间是指共同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至今的时间。

13、共同申请人超过一人的,可按共同申请人基本资料表或共同申请人(家庭)基本资料表编号附页填写,共同申请人(家庭)基本资料表须另外编号。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与申请表一并提交。

14、提交材料时,申请单位联系人须持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亲自到申请受理现场。

15、表格中任意项均为必填项,如没有可填“无”,不能置空。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西安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申请审核表》叁份。

2、单位法人登记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税务登记证(如有)、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共同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以家庭形式申请的共同申请人,验结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个人 形式申请者无须提供)。

5、申请人出具共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加盖公章)。

6、申请人出具共同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加盖 公章)。

三、有关要求:

1、共同申请人具有西安市城镇户籍或暂住证(居住证),并与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

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

2、共同申请人应符合以下住房条件之一:

(1)、无自有住房;

(2)、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

(3)、居住自有型住房面积不足人均17平方米;

(4)、居住在危险房屋或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

3、共同申请人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且不得超过60岁(家庭成员无须遵行本条)。

四、咨询及投诉:

1、西安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办公地址:西安市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706室,咨询电话:88333728

2、西安高新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西安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703室,投诉电话:8919900

2申请人承诺及授权委托书

一、申请人已通过公租房申请公告知晓所申请小区租赁对象的条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承诺填报信息及所提交的资料全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同意在5年内不再申请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承诺将积极配合资格审核部门的核查,并同意授权资格审核部门向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等部门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相关情况。

三、申请人同意将所填报的法人注册地、财税关系、生成经营场地、社会保险基金登记或住房公积金开户情况进行公示。

四、申请人同意将所填报的共同申请人年龄、户籍、劳动关系、婚姻、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初审意见

注意事项:

1、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要对申请资料进行调查和审核;

2、对审核无异议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并对公示结果做详细记录;

3、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终审意见

注意事项:

1、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2、对审核无异议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并对公示结果做详细记录;

3、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终审意见并盖章后上逐级返还申请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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