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1:平安意外团险 宏安集团
2014年员工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保险责任及报价
方案﹠报价:1.投保单位: 深圳市**有限公司
2.投保险种: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3.适用条款: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 款
4.保险对象: 5.保险期限:一年 6.保险责任简述(以条款为准)
7.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180天内身故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 给付定额意外身故保险金。
8.意外残疾: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180天内因该原因而造成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约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9.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180天内进行治疗的实际支出合理的 费用。除去0元免赔100%赔付。 10.注释:“意外”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 的客观事件,若第三方人造成的伤害需要公安机关的证明。
11.扩展
8、
9、10级伤残,对应赔付标准分别为保险金额的6%、4%、2% 12.特别特约:本保单同意增减及更换人员可以根据以下约定按月申请批改,但所有追溯 批改的被保险人保险起期不得早于保单的保险起期。投保人可以于每月*日前(适逢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将上月新入职投保人处工作的劳动者申请批改为被保险人,需提交上月变动人员批改申请。对于上月新入职且及时申请批改成功的被保险人,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入职日起承担其保险责任,理赔时须提供被保险人出险当月工资单及雇佣劳动合同。对于非上月新入职人员,保险人自实际申请批改次日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止期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限。对于离职的人员,
保险人自其离职之日起不承担其保险责任。劳动者的入职时间以在投保人处实际用工(含试用期)的第一天为准。
条 款 说 明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篇2:团险被保险人告知声明书
篇3:团险理赔申请书-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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