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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粮储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4:24: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复[1988]63号 【发布日期】1988-07-30 【生效日期】1988-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粮储金管理办法

(1988年7月30日昆政复〔1988〕63号

由市民政局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群众抵御灾害和恢复生活、生产的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88)62号文件及《云南省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粮储金会示范章程》,在我市农村建立救灾扶贫互助储粮储金会(简称双储会),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双储会是农村群众互助合作和自我保障性的集体经济组织。它的任务是储金防灾,储粮备荒、帮助会员解决生活、生产困难,发展生产,逐步治穷致富。

第三条 第三条 双储会的宗旨是:发展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培养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扩大救灾基金渠道,做灾农荒救济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维护农村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安定团结。

第四条 第四条 我市农村双储会以乡(镇)或办事处为基础单位建立,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二章 粮、款来源及所有权

第五条 第五条 双储会储粮来源为:

1、会员按规定交储的粮食。

2、乡(镇)政府掌握的机动粮。

第六条 第六条 双储会基金来源为:

1、会员按规定交储的资金。

2、乡(镇)企业按规定税前提取的资金。

3、上级政府拨付的救灾救济款。

4、单位、个人、集体资助和捐赠的资金。

5、资金存储获得的利息,对会员借款时收取的管理费,投资经营的收入。

6、其它合法的集资收入。

第七条 第七条 双储会粮款的筹集坚持以个人、集体为主,国家适当扶持为辅的原则,做到丰年多储,平年少储,逐年扩大粮、款的积累。

第八条 第八条 双储会粮、款所有权实行以下原则:

1、会员储存的粮、款归个人所有。

2、会员储金的利息及按股投资所得的红利归储者所有。

3、集体储存的粮、款,国家扶持资金及其购买的粮食,以及社会捐赠的粮、款,归双储会集体所有,此项资金利息及投资所得的红利不参加个人分红,由双储会积累或用于调济。

第九条 第九条 双储会的正常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所储存的粮、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

第三章 粮、款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原则

第十条 第十条 双储会的粮款主要用于解决会员因灾害而造成的生活、生产困难。扶持他们搞好生产自救和发展商品生产。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双储会实行:能储什么储什么,储什么借什么、储多储少不限(首次参储核定基数)的原则,借粮、款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并收取少量的粮食损耗和基金管理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会员一年可借粮款一至二次,每次借额不得超过本人储额的三倍,借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双储会在不影响会员正常借用的前提下,可有计划地进行资金投放和粮食加工,使其增值,有条件的经县民政局批准可以投资兴办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双储会的基金单独建帐管理,实行以资金活动为主体的收支记帐法,反映资金的来源、使用、结存等情况。同时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建立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制度,做到帐目清楚,真实完整。工作如有变动,需办理帐、款、物的移交手续,经接管人员复核无误,方可离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双储会的储粮存入粮食管理部门以及粮食存储后的政策性损耗,按粮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弥补。粮食储存管理费和政策性损耗弥补费从乡(镇)民政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双储会粮、款的借出审批权由双储会管理委员会行使,审批时实行“三联单”申请审批表制度。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时,只退回个人储存的粮款及按规定应得的红利。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凡自愿报名储存粮、款并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群众,均可成为双储会会员。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会员储存的粮、款按户填发给存折和储粮证。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逐年储金储粮,为双储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2、遵守双储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3、互助互济、帮助受害户、贫困户排忧解难。

4、积极参加双储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借粮、借款的权利。

2、储金者有按规定获得利息和按股投资分红的权利。

3、在双储会内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4、对会内事务有监督权和质询的权利。

5、对违反本管理办法、会内规章制度的人和事有批评和建议罢免的权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双储会的权利机构,负责制定本乡(镇)或办事处的双储会章程,造举双储会管理委员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双储会的办事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会计、委员若干人组成。管委会成员可由村干部兼职,他们的劳务补贴可由储金存入金融部门所得的利息中支付。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管理,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和管委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对不合适的会员代表或不称职的管委会委员有五名以上正式会员联名建议,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可罢免并补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召开。

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 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国家救灾救济方针政策,宣传双储会的宗旨和意义,动员群众储粮储金。

2、建立双储会管理制度、编制粮、款使用计划,办理日常事务。

3、认真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管好、用好粮、款。

4、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报告工作,公布粮、款筹集和使用管理情况,负责搞好年终总结。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双储会由乡(镇)政府、办事处领导,接受民政部门和银行、粮食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各双储会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昆明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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