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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3 03:01: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

1、申请入党的资格

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资格是:“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里提出了申请入党的四个条件,也是做一个党员最起码的条件。(1)年龄在18岁以上。因为一般说来,一个人到18岁的时候才成年,才能确定自己的政治信仰。(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党的纲领和章程规定了党的最终目标、当前任务和党内生活、党内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党实现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和行动统一的根本保证。全体党员都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党才能保持自己的先进性和战斗力。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不只是口头上的拥护和接受,更重要的是要有实现党的纲领,执行党的章程的决心和表现。(3)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党是工人阶级的有组织的先锋队,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只有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才能接受党的监督,在党的领导下为党的事业奋斗。(4)交纳党费。这不仅是物质上对党的帮助,更是党员组织观念的反映。一个人具备了这四个条件,说明他基本上具备了入党的条件,因而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审批接收新党员

按照党章规定,发展党员,要经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组织审批接收党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及时审批。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应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的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觉悟程度,进一步了解他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在谈话中,还要有针对性地对申请人进行入党动机的教育,向他提出要求和希望。审批时,要坚持党委会集体讨论审批,认真听取谈话人的汇报和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通过审查,确认申请人已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方可批准入党。如果发现某些问题没弄清或入党手续不完备,应在弄清问题和手续完备后,再讨论决定;如果发现申请人不够入党条件,则不能批准入党。如在一次会议上同时审批几个人入党,则要逐个地认真审查、讨论和表决,不能采取念几个人名单,一次表决通过的办法。在支部上报后,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审批,不要拖延。党组不是一级党委,不能审批接收新党员。临时党委是为完成一定时期内的一定任务而建立的临时党组织,也不能审批接收新党员。党总支能否批准接收党员,要按下面情况办理:(1)本单位设有基层党委的,党总支不能审批接收新党员。因为这些单位党的领导机关是本单位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同党支部一样,都是党的支部组织。但是,在党支部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接收新党员时,党总支应签署意见。(2)在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少数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该单位的党总支方可审批接收党员。各地在具体规定哪些党总支可以审批接收党员时,要从严掌握,不得随意授权。

3、入党手续

指发展党员必须履行的程序。履行入党手续,不是单纯的技术性工作,而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性工作,是对申请入党的同志进行的政治教育和组织审查。其目的,是为了从组织制度上保证把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按照十五大党章的规定,应该履行的入党手续是:(1)要求入党的人,必须向党组织提出申请。(2)在党组织准备发展其入党时,必须填写入党志愿书。(3)要有两名正式党员负责介绍。(4)接收新党员入党,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并且作出决议。决议要填写进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后,要将有关材料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在支部大会讨论以前,支部委员会要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大会讨论。支部大会必须通告申请入党者到会。(5)上级党组织在审批接收新党员以前,要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进行考察,审批时要召开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6)发展对象在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要举行入党宣誓。

4、入党介绍人

指负责介绍申请人入党的同志。入党介绍人担负着了解、教育和培养发展对象,保证党员质量的政治责任,应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以下工作:(1)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家庭出身、本人成份、政治历史、社会关系、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等,并在入党志愿书上实事求是地写明自己的意见。(2)支部大会讨论时,介绍人要向大会如实报告被介绍人的情况,解答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3)平时经常和被介绍人联系,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并向党组织及时汇报对被介绍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4)被介绍人成为预备党员后,介绍人仍要对其负责,继续帮助他,使他或她能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十五大党章规定,入党介绍人应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介绍人可以由申请入党者自己约请,也可以由党组织推荐党员担任。每个党员都有责任主动介绍那些已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同志入党。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在党内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因此,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5、申请入党

指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的请求。申请入党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入党申请书可以使党组织了解自己的信念和要求,便于党组织对申请人有进行有意识的考察、教育和培养。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对党和党的路线、政策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个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及今后的决心等。本人如有政治历史问题、受过奖励或处分等,也应如实填写清楚。写入党申请书,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实事求是。

6、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人向党报告自己的情况及向党表明自己的入党意愿的书面材料。入党志愿书是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统一制定的。党组织须在对申请入党者经过一定时期的培养、考察,初步认为其已具备入党条件时,方可将志愿书交其填写。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对建党对象审查的主要依据。它记载着申请人入党时的主要情况和全部审批过程。在上级党组织批准其转为正式党员以后,入党志愿书就成为党员本人的永久性主要档案材料。《入党志愿书》内容可分为六个部份。(1)本人填写的入党志愿,本人经历,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2)介绍人填写的对入党者的意见。(3)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后填写的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4)党支部负责人填写的“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支部大会通过延长预备期的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5)党总支填写的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6)党委填写的党委审批意见。《入党志愿书》应该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填写要严肃认真,对党忠诚老实。没有被党委批准的申请入党人的《入党志愿书》,不存入本人档案。

7、入党宣誓

表示党对党员的要求以及党员向党表示自己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和决心的一种仪式。入党宣誓体现了入党的庄重性、严肃性,是对预备党员的深刻教育。通过入党宣誓,可以使新入党的同志明确地意识到自己对党和人民承担的政治责任,激励和鞭策他们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牢记入党誓词,并决心付诸实践。十五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应由基层党委举行,如果基层党委所属支部需要宣誓的预备党员数量较多,该支部也可以单独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应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后进行。为使宣誓仪式更有意义,也可以在“七一”党的生日集中举行。宣誓会场的布置要庄严,悬挂党旗。入党宣誓仪式的一般程序是:唱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致词,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宣誓人宣誓,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或代表)讲话。党章规定的誓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宣誓仪式可吸收非党积极分子参加。仪式要组织得严密紧凑,讲话要简短有力,使会场气氛热烈,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8、思想汇报

指党的积极分子或党员为了使党组织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思想情况,争取组织的教育和帮助,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多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其内容一般包括:对党的性质、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学习党的基础知识的体会;参加党组织的活动的收获;个人进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自己当前的思想状况和打算等等。思想汇报贵在坦率、真实,只有勇敢地谈出自己的真实思想,才能争取得到组织的帮助。一个同志在进步过程中,难免产生一些片面认识和不正确的思想,如实地汇报自己的全部思想,是相信组织和要求进步的表现,党组织对此应表示欢迎,对不正确的思想应进行引导和帮助,决不能采取排斥和打击的态度。

9、预备党员

十五大通过的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必须经过一年的预备期,才能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新党员在预备期期间,称为预备党员。规定预备期,是为了对新入党的同志作进一步的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10、党籍

指党员资格。是党员履行入党手续后,从组织上得到承认的依据。一个同志取得预备党员资格,就有了党籍

(1)、恢复预备党员资格

有的同志由于种种原因,被错误地取消了预备党员资格,如果在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期间,本人表现好,具备共产党员条件,应恢复其预备党员资格,按党章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党龄应从原定转正时间算起。 (2)、党员不得信仰宗教

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他的世界观应当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而不应当是唯心主义的。因此,共产党员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我们党曾多次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如果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在执行这一规定时,要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要尊重,不能当作宗教活动看待。考虑到生活在基层的少数民族党员,如果拒绝参加任何带有宗教色彩的活动,就会孤立自己,不利于做群众工作。因此,在处理少数民族党员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的问题时,应本着既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又有利于密切联系群众的精神,耐心、细致地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不能简单从事。 (3)、限期改正

指要求党员在指定日期内改正错误。是对应劝告退党而本人坚持不退,又诚心表示愿意改正错误的党员所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目的是为了使其在一定时期内改正自己的错误,达到党员条件。在党员被限期改正期间,党组织应加强对他的考察和帮助教育,期满后,由支部大会讨论确定是否需要劝他退党。限期改正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仍能享受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4)、自行脱党

指党员自己脱离党的组织。党的七大、八大、十一大和十二大、十四大、十五大通过的党章都有关于党员脱党的规定。十五大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组织处理党员脱党问题要慎重,发现党员有某种可能造成脱党的情况时,要及时进行教育,而不要等到六个月以后再去过问或处理。因年迈行动不便或因病长期不能参加党的活动的,不能认为是自行脱党。党组织应通过支部大会讨论把自行脱党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除名

这是对某些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法,即除去党员资格。除名不是一种纪律处分。按照党章规定,除名适用于下列情况:(1)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2)对被劝告退党而坚持不退的党员,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让他限期改正错误,或宣布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3)对被认为自行脱党的党员,应当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被宣布除名的人,党组织仍然应当热诚地团结他们,不得歧视打击。 (6)、停止党籍

党的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在党的七大以前对某个党员有重大疑问尚未查清,既不便留在党内,又不宜开除党籍时,则对其采取停止党籍,进行审查的措施。查清疑问后,确是有问题不具备党员条件者,开除其党籍;其他则根据不同情节,或恢复其党籍(停止党籍期间仍算党龄),或允其重新入党。被停止党籍期间,不享受党员的权利,但党组织可以分配他担任一定的党外工作。现在通常已不采取这种组织处理方式,但对因私事出国,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党员,他们出境后,则停止其党籍。这种停止党籍,其性质与七大前的停止党籍,是不相同的。1941年5月1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的一份电报中指出:当时党内执行的党纪处分有八种,其中第七种为停止党籍。七大通过的党章没有把停止党籍规定为党纪处分。 (7)、劝告退党

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的一种处理办法。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这是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所必须采取的措施,但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党组织要慎重处理劝告党员退党问题,在确定劝告某个党员退党时,要对这个党员的表现进行全面的分析,弄清楚是什么原因,有无转变的可能,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努力做到本人心服口服。劝告党员退党,要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时,如果本人诚心表示愿意改正的,可规定他限期改正。对那些既不愿退党,又没有决心改正的人,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被劝告退党的人,党组织仍然应当热诚地团结他们,不得歧视打击。 (8)、退党

指党员自愿退出党组织。自党的三大以来,历届党章都有关于党员退党的规定,这表明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做一个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但在党内总不免会有人革命意志衰退。不愿意继续履行党员义务,或者信仰改变而要求退党。这说明他已经丧失了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这样的人退出党组织,对党不是一种损失。把要求退党的人勉强留在党内,既不符合党的性质,又不利于党的事业。为了对一个同志的政治生命负责,党组织对要求退党的人的情况应作认真的调查了解,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如本人坚持退党,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党员退党后,党组织仍然应当热诚地团结他,鼓励他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不得排斥歧视他。党组织应从党员退党中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党员教育和党员管理。 (9)、党员登记表

整党中,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对中共正式党员进行审查,从而确认其是否符合党员标准,是否承认其党籍的书面材料。党员登记表记载了党员在整党中的主要情况,包括党员基本情况、整党收获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等。党员登记表由党员自己填写,在支部大会作出决定(予以登记或暂缓登记、不予登记)后,支部书记于“支部大会意见”一栏签署意见,然后由本人签署意见,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党员登记表在组织审查作出结论后,存入本人档案。

填报党员统计报表的基础材料。包括正卡和附卡。党员卡片记录了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份、入党时间、职业、纪律处分、预备期及转正情况等各类指标。须要填报党员统计报表的党组织均需对所辖党员逐个建立卡片,党员增减时,应及时增减卡片,卡片项目内容变化时,亦应随时修正。在每次统计之前,先对卡片作全面检查,做到卡片数量与现有党员数完全相符;卡片所填内容与党员的实际情况完全相符,以确保党员统计报表的准确性。 (11)、缓期登记

教育和挽救那些基本不符合党员标准,但本人愿意接受党的考验、争取进步的党员的一种办法。在党员登记中,凡经过教育,仍然基本不符合党员标准,但本人有转变的决心和表现,愿意接受党的考验的党员,和正在留党察看期间的党员都应缓期登记。缓期登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支部大会对党员作出的缓期登记的决定,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在缓期登记期间,应吸收其参加党内生活,但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缓期登记期满,已达到党员标准时,予以登记,恢复党员权利,党龄连续计算;仍未达到党员标准的,不予登记,不再保留党籍。缓期登记不是党纪处分,与留党察看不能混同。 (12)、党员登记

即对党员资格进行审查的一种形式。1983年10月11日的《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规定:党的每个组织经过思想、作风和组织的整顿,在处理了必须处理的问题的基础上,最后要郑重地进行党员登记。对符合或基本符合党员标准的党员,予以登记。对经过教育,仍然基本不符合党员标准,但本人有转变决心和表现,愿意接受党的考验的党员,缓期登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也缓期登记。党员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标准,经过多次帮助教育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不予登记。党员要求退党,自行脱党和拒绝参加整党的,予以除名,不予登记。予以登记,缓期登记,不予登记,都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缓期登记,不予登记,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在缓期登记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缓期登记期满,已达到党员标准的,予以登记;没有达到党员标准的,予以除名。除了这次党员登记之外我们党的历史上,还进行过三次党员登记,即:井冈山时期的党员登记、解放初期整党整风运动中的党员登记、“四清运动”中的党员登记。 (13)、党员统计

是党的组织工作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是对党员情况和党组织状况的有关数据进行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党员统计工作的目的,是系统地了解党员和党组织的基本情况,及时掌握党员的变动情况,为各级党组织研究制定有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提供全面、准确的数字依据。党员统计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应按照1980年中央组织部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党组织统计工作制度》的要求以高度的负责精神和严格的科学态度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搞好统计的基础工作,即党员的原始登记。各级基层填报单位,对现有党员要普遍建立登记卡或花名册,对党员增加或减少情况要及时进行登记,要对原始登记材料定期进行核对。在此基础上,统计工作人员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为依据进行统计,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一个组织,就由那一个组织统计;出国工作和学习的党员,仍由原单位统计。为确保统计数字准确无误,各填报单位在填写报表时,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表式、规定、项目、解释等要求进行填报,不得任意变更或修改。在上报报表以前,要对报表进行认真的审核,以保证统计质量。经审核后,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 (14)、党员证明信

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依据,是党员身份的证明。党员临时外出工作、学习时,持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持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交纳党费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应在现所在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15)、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在调动工作或招工、升学、参军、转业时,需要转移组织关系。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依据,是党员身份的证明。为加强党员管理,避免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中出现差错,防止坏人钻空子,在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限,并在介绍信和存根连接部位上加盖党组织印章,即骑缝章。介绍信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党员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立即向党组织(党员所在单位的党委或负责最后办理组织关系的党委)报告。党组织应及时对丢失情况进行审查。如查明确实由于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对丢失组织关系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党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16)、党员分布

指社会各行业拥有党员的数量情况,及其在该行业成员中所占比重。我国目前社会行业一般分布为:农、林、牧、渔和水利业、工业、地质普查和勘探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业、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金融保险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其他。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行业是不断变化的。党员分布情况也是不断变化的。研究党员分布,做好各行业的党组织发展工作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对加强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具有重大的意义。 (17)、党员管理

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即围绕党员队伍建设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其具体工作主要是:根据党员数量和公布情况建立党的支部或小组,对党员进行教育,审查和鉴定党员,严格党员的组织生活、加强监督和整顿纪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吸收优秀分子入党,清除腐败分子,处置不合格分子等。 (18)、党员鉴定

指党组织对党员个人所作的书面评价,是党组织考察了解党员的依据材料之一。对党员进行鉴定,也是教育党员全面地、正确地认识自己,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种方法。党员鉴定一般在党员调动工作时或根据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进行。一般办法是:首先由党员个人用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自己,自我鉴定;再由其他党员进行评议;最后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正式作出组织鉴定。鉴定要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指出党员的成绩、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组织鉴定要同本人见面,征得本人同意。如本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提出,支部应认真考虑,正确的应予采纳,不正确的应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党员应严格要求自己,不应以任何借口拒绝党组织的正确鉴定.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并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大学中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的一般程序为:

一、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所在年级、班级)的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表现。党组织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肯定其行动,鼓励其更自觉地向党组织靠拢。

二、团组织“推优”

团组织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上级团组织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

三、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便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常委备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和现实表现情况),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申请入党的学生应经常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一般每季度一次,书面、口头均可,以便党组织了解自己的思想情况。

四、进入考察期

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防止平时无记录,入党前闭门造车、突击编写的现象。要注意掌握表中时间顺序即工作顺序,按先后顺序一般为:党小组(团支部推荐意见)—〉支部对申请人的政治历史了解情况—〉支委会(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考察意见(时间相隔不能超过8个月)—〉综合政审结论—〉党内外群众公开测评意见—〉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意见—〉党总支意见。

五、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 1.座谈会党外群众一般不少于8人,不够8人的,支部应加以说明。 2.座谈会应在考察期近一年,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

记录整理表内评定意见、反映要求真实。除表内情况还应附一份完整的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六、确定发展对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七、政治审查

审查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和1989年的政治**)中的表现。政治**期间在校的中专学历以上的学生入党时一定要到该校取得当时政治表现证明材料。

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对发展对象自传中反映出的情况及上述审查内容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落款处须盖上支部章)。凡没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八、整理材料上报审查

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总支)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班主任或研究生导师、指导主任和主要任课教师意见、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

九、发入《入党志愿书》

基层党委或党总支认真审查所有材料,确认其基本符合党员条件后,向校组织部组织汇报(较大院校的党委已将发展学生党员的审批权授予二级学校党委或分党委、党总支)。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发放《入党志愿书》。

十、短期培训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邓小平理论等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培训后要填写培训成绩登记表并由组织部(党校)盖章,装入入党材料档案。

十一、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阐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不能采取马马虎虎的态度,更不能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时,不要简单地以“提希望”的形式代替写缺点,而应实事求是地对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其他方面的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使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十二、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填写《入学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并要求其填写时要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入党志愿书》上有的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其他栏目中不能填写的问题,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如亲友中被停职、拘留审讯等,现在尚无结论和处理的问题。

十三、支委会审查

召开支委会,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经支委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合格和手续完备后,即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十四、召开支部大会

程序:

1.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2.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入党人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议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入党的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注意事项:

1. 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达到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

2. 申请入党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 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 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优缺点,应写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及日期;

5. 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党委审批。

十五、组织员谈话

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前,要指派党委组织委员、组织员、其他党委成员同申请人谈话(2人以上),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前,组织员要对支部报来的入党材料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查看支部记录),并采取座谈或个别谈心的方式,听取党内外人员对入党申请人的反映。

谈话中,主要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征求其对党需要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谈话后,及时如实地将谈话人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

十六、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要及时,必须在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决议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委审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不能个人说了算,更不能以党政联席会的形式讨论审批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十七、支部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书

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应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活动,告诉其交纳党费的时间、规定等。

十八、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尽可能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总支)组织进行)。有些党支部为了使入党宣誓仪式更有纪念意义,采取在党的生日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办法,也是可以的。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 1.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致词; 3.新党员宣誓;

4.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5.党员代表讲话;

6.新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

十九、预备期的培养考察

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一次。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进行全面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

十、预备期满

考察合格,给予按时转正。 转正手续:

1.本人在预备期满前适当时候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4.支委会审查;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6.预备党员材料报组织部审核; 7.上级党委审批。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考察不合格,延长预备期。

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批。

注意:各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决议或决定,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人数(预备党员除外),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赞成决议或决定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及时上交组织部,存入本人档案中。

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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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关于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汇报

××镇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汇报

乡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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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管理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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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和党员转正决议

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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