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小型电器管理制度办法
一、职责划分
1、供应科负责根据机电部报送的小型电器材料计划统一采购。
2、机电部负责对小型电器的到货验收、发放和回收等工作,并对各种小型电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机电一队、外委单位负责对小型电器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4、机电部电管组(以下简称电管组)对小型电器进行编码、建账管理。
二、管理规定
(一)计划、采购
机电部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拟造小型电器月度、季度或年度计划,报送至供应科;供应科负责采购。
(二)到货验收
小型电器到货后,供应科组织机电部、企管科、财务科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时要严格把关,确保设备“三证一标志”、说明书等相关资料齐全,设备完好。
(三)领用、发放
各单位领取小型电器时,必须提前申请,电管组登记、建账,并进行防爆检查,检查合格后发放入井合格证。
(四)安装、使用、维护
1、小型电器由各使用单位的专职人员进行安装,上板管理,并按相关规定悬挂各种牌板。
2、各使用单位要爱护小型电器,不得出现粗暴安装、拆除或故意损坏等现象。
3、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小型电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实行班检、日检制度,发现问题应按“五定”原则闭环处理。
4、电管组要对小型电器的安装、使用、维护、回收进行监督检查。
(五)闲置或使用后的小型电器由使用单位48小时内回收上井。经验收完好的,交由电管组统一存放、管理;不完好的,交由机电一队负责维修;机电一队无法修理的联系外委单位进行维修。
三、考核办法
1、无电管组相关人员签字而领取小型电器的,给予领取人100元的处罚,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2、电管组未对小型电器进行防爆检查而允许使用单位下井安装使用的,给予电管组相关人员50-100元的处罚;未经电管组进行防爆检查,使用单位领取下井使用的,给予领取人100元的处罚,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3、使用过程中,由于维护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失爆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的处罚,并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4、安装、拆除、使用过程中,造成小型电器丢失或损坏的,按设备原值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100-200的处罚。
5、电管组每月对小型电器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统计、修改台账,未进行统计、修改台账的,给予相关人员1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