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补充协议
甲方:游志强身份证号:510124197706020416 乙方:赵春燕身份证号:5109211982013013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签订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中海国际社区11号地A区1栋1层112号,(以下简称此房),用途为商业用房。
二、考虑市场原因以及乙方的实际经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租金做以下调整。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2月28日,在此期间,此房月租金为210元/平米,即人民币5728.80元/月。年租金为人发币68745.60元(大写:陆万捌仟柒佰肆拾伍元陆角整)。2013年以后在此房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此房租金以年为单位,采用随行就市的原则。即最高不超过当地同地段、同类型商铺平均租金水平的10%,最低不超过当地同地段、同类型商铺平均租金水平的10%。
本协议一式贰份,由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电话: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商铺租赁补充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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