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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18:49: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教育部人事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已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0年8月19日

(组厅字[2010]29号)

“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

为支持不能全职回国(来华)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短期为国服务,现就实施“千人计划”短期项目作出如下规定。

一、引进条件

“千人计划”短期项目是“千人计划”的重要补充。在“千人计划”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长期项目为主、短期项目为辅的原则。申请短期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系国家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规定的引才标准;

2、在国内工作单位固定,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能做出实质性贡献;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3年、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二、申报程序

1、“千人计划”短期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央企业。

2、用人单位物色人选并签订正式合同后,填写申报书,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

三、待遇

中央财政给予“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50万元的补助;根据引进人才实际需要,可为其办理出入境、医疗、保险等手续。

四、其他

1、“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引进人才在合同期满后申请全职回国(来华)工作的,在签订聘用合同后,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专项办同意。中央财政再为其发放人民币 50万元的补助。

2、本《细则》实施前已进入“千人计划”长期项目,但因特殊原因未能履行原工作协议,自愿转入短期项目的,需商用人单位并报专项办同意,按本《细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申报材料附件清单

青海千人计划实施细则(印发)资料

千人计划申报书填写说明(创新人才短期项目企业)

千人计划申报书填写说明(文化艺术人才短期项目)[优秀]

关于“外专千人计划”项目

关于做好“千人计划”有关项目

东莞中央千人计划专家配套资助实施细则

千人计划3

“千人计划”完整版

青年千人计划

“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
《“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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