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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千人计划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17 08:38:03 来源:教学心得体会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千人计划3

“千人计划”引进条件

“千人计划”引进的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一般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国家急需紧缺的其它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根据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的不同特点,及不同事业平台的具体需要,拟引进人才还应具备相应的其它条件。比如,创业人才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等等。除“千人计划”之外,国家鼓励并支持各个层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尚不符合“千人计划”条件、但希望回国(来华)工作的,可以申请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及其他部门和各省、区、市的人才引进项目。

推荐第2篇:“千人计划”完整版

“千人计划”应如何申报?

来源:千人计划专项办 2010-06-02 16:19:30

“千人计划”依托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四个事业平台引进人才。海外人才需与各个事业平台的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签订工作合同或达成引进意向后,即可进行申报。申报基本程序:一是用人单位向有关部门申报。海外人才需提供个人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科研业绩或创业成就,回国(来华)后的工作设想,包括创新创业的内容、目标、方案以及现有基础、团队等情况,也可提出工作条件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二是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综合遴选。三是中组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设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批。

符合基本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还可以自荐的方式进行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全国青联、中国科协、欧美同学会等部门和单位的网站,设有专门的对外联系窗口,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接受海外人才自荐。

“千人计划”如何进行评审?

来源:千人计划专项办 2010-06-02 16:20:06

评审工作由四个事业平台的牵头单位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创新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科技部负责,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分别由教育部和科技部负责,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分别由国资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创业人才的评审由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评审工作分两步进行:首先请国内外同行专家进行匿名的通讯评审,然后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综合评议。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选择一批知名专家、企业家、风险投资专家等,建立“千人计划”评审专家库。为确保评审的公正性,不设专职评审委员,每次评审根据申报人的具体情况,在库中随机抽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千人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2010-06-02 16:18:46

“千人计划”引进的人才,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一般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

理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国家急需紧缺的其它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根据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的不同特点,及不同事业平台的具体需要,拟引进人才还应具备相应的其它条件。比如,创业人才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等等。

除“千人计划”之外,国家鼓励并支持各个层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尚不符合“千人计划”条件、但希望回国(来华)工作的,可以申请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以及其他部门和各省、区、市的人才引进项目。

“千人计划”引进的人才可以获得什么样的工作条件?

来源:千人计划专项办 2010-06-02 16:20:42

为支持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国家有关部门作出规定,要求并支持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如,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一定的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可担任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

3、97

3、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负责人;可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可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国家标准制订、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引进人才,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对经费使用、人员聘任等作出决定;可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参加中国科学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评选;可作为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

“千人计划”引进的人才可享受哪些特殊的生活待遇

来源:千人计划专项办 2010-06-02 16:21:18

为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对于引进的科技创新人才,国家有关部门为其提供了一系列特定的生活待遇。如,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国内任一城市落户;中央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可参照当地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五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

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引进人才的配偶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或发放生活补贴,子女就学可按本人意愿,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各种生活补贴,协商确定合理薪酬。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对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给予多次出入境签证;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创业人才在做出突出贡献后,国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并在永久居留、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为给引进的人才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开设专门服务窗口,代为办理永久居留证、户籍、就医、子女入学等各项生活待遇的手续。

推荐第3篇:青年千人计划

从2011年开始[1],每年引进400名左右海外优秀青年人才,至2015年共引进2000人。2010年12月,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通过了《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细则》,“青年千人计划”正式启动。根据人才成长的一般规律,35岁左右的青年人才是最有创新激情和创新能力的群体。为此,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决定实施“青年千人计划”项目,大力引进一批有潜力的优秀青年人才,为今后10年~20年中国科技、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支撑。 为给“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使他们潜心开展科研工作,由中央财政给予“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每人50万元的生活补助、3年100万~30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其他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参照“千人计划”现有政策执行。该负责人介绍说,“青年千人计划”的申报对象,目前主要面向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40周岁;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并有3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申报时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为所从事科研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对博士在读期间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应届毕业生,或其他有突出成绩的,可以破格引进。

入选“青年千人计划”的海外人才须全职回国、来华工作,并主要在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含转制科研院所)工作。

“青年千人计划”的申报评审将由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科院、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设立平台,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指导下开展。

推荐第4篇:2.千人计划

2012年2月12日,王寅博士及“栢檩木”项目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王寅博士曾任美国木材防火协会(AmericanWoodProtectionAociation)防火技术委员会主席,格林百奥生态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总裁。曾在世界最大防火木材加工厂之一的美国凯密柯公司(Chemco .Inc)担任副总裁。1999年研发设计了世界最先进的全自动密胺树脂厂;2000年研究开发了用于日本市场的防火实木(WillWall),使得木材在二次大战后重新进入了日本室外建筑材料市场;2005年发明木材改性专利产品ALOWOOD;2006年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创办格林百奥生态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并成功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生物高分子改性生态木-栢檩木。

王寅博士的创业成果将对我国低碳、循环经济、林木资源的优化、可持续发展及生态环境平衡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研究开发国际先进的新兴产业;改性生态木产业,将带领我国林木产业向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转型;更将为我国木材防火、防腐产业的技术提升及产品国际化、标准化做出积极贡献。

200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意见》提出,要凝聚共识,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建立高效工作机制,在中央、国家有关部门、地方分层次组织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千人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时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千人计划的组织领导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负责千人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小组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中国科学院、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侨办、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外专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组成。

在中央组织部人才工作局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千人计划的具体实施。

推荐第5篇:千人计划通知

关于2012年“千人计划”部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

时间:[2012-3-30]点击率:[42]次

为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2012年“千人计划”部分项目申报工作将于3月、7月分两批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

1、创新人才长期项目;

2、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3、创业人才项目;

4、“外专千人计划”项目;

5、“青年千人计划”项目。

二、申报要求

1、回国时间。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的申报人,申报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经在国内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该批次申报截止日前6个月内。申报创业人才的,其创办的公司应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

2、申报次数。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的申报人,最多可申报两次,但不得连续申报。创业人才也不得连续申报。

3、填报要求。申报人应客观、如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不得空项、漏项,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人的参评资格,并暂停用人单位一年内的申报资格。申报人选标准和其他要求见相关文件。

三、申报程序

1、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短期项目。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达成初步意向后,依托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的,填写《千人计划申报书(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及相关材料,重大专项引才按程序报相关牵头组织单位,其他国家科技计划引才按程序报科技部。

依托其他平台引进的,填写相应的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中央部门所属各类用人单位报所属部门,经所属部门审核后报各平台牵头组织单位;地方所属各类用人单位报所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由省(区、市)党委组织部统筹报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

2、创业人才项目。申报人按要求填写《千人计划申报书(创业人才)》及相关材料,按程序报所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由省(区、市)党委组织部统筹报专项办。

3、“外专千人计划”项目。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外专千人计划”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中央在京单位,由该单位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报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联合行文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其他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报所在省(区、市)外国专家局,经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同意后联合行文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4、“青年千人计划”项目。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达成初步意向后,填写《“青年千人计划”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报教育部汇总;中国科学院、中央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报科技部汇总;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汇总;省(区、市)所属高校、科研机构按程序报所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由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报专项办汇总。同时,用人单位通过“青年千人计划评审系

统”(http://pingshen.1000plan.org)上传(用户名与密码另行通知)。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附件、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表、“千人计划”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申报书和附件应合并装订,其他个人信息表和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

另附。报送材料时,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各1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分别为2012年3月12日、7月16日。“青年千人计划”电子材料上传截止时间分别为3月19日、7月23日。

五、其他事项

推荐第6篇:530 千人计划

2011年“无锡千人计划”初创式创业人才(“530”计划人才)

及“泛530”计划人才、嫁接式创业人才及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报名公告

为更好地汇聚海外高层次人才,打造“人才特区”,加快实现“人才强市”,推动创新型经济领军城市建设。根据《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44号)、《关于以更大力度实施无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锡委发〔2009〕67号)和《关于建设“人才特区”的意见》(锡委发〔2009〕52号)文件,特发布2011年“无锡千人计划”初创式创业人才(“530”计划人才)及泛“530”计划人才、嫁接式创业人才及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报名公告。

2011年“无锡千人计划”初创式创业人才(“530”计划人才) 及“泛530”计划人才报名公告

根据《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44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实施无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锡委发〔2009〕67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无锡千人计划”初创式创业人才(“530”计划人才)及“泛530”计划人才的引进工作,特发布2011年“无锡千人计划”初创式创业人才(“530”计划人才)及“泛530”计划人才报名公告。

一、申报对象

(一)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工作五年(博士学位的在海外工作3年)以上,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的领军人才。

(二)在我市“7+1”政产学研合作联盟成员单位(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南京工业大学)毕业,获得研究生学历及硕士以上学位,并在2010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从事研发工作满2年以上的人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专有技术等),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

(二)申报人须为在引领我市物联网、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生物、微电子、新材料与新型显示、软件与服务外包、工业设计与文化创意八大新兴产业,以及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等重点产业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

(三)申报人须为目前在海外或国内其他地区工作(创业)的海外留学人才,或2010年9月1日后到无锡投资创业的领军人才;

(四)申报人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无锡“530”计划,且同年没有申报其他城市的引才计划。申报时可明确一个创业意向区(县),如不了解落户区域信息,可查询“530”创业服务网或与“530”人才创业服务中心联系,由中心推荐;

(二)申报人个人出资不得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三)申报人必须担任在锡工商登记注册“530”企业的法人代表;

(四)申报人不得同时参加我市其他“530”项目的创业团队;

(五)申报人申报成功后所获得的创业启动资金须用于与企业科研、经营等相关的活动;

(六)已在无锡地区注册落户的“530”计划、“嫁接式”创业领军型人才以及入选的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不得重复申报;

(七)申报人不得同时申报无锡“嫁接式”创业领军型人才以及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项目;

(八)申报人到锡创业后,每年在锡实际工作时间须在半年以上;

(九)申报人在注册落户前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海外学历学位的认证证明。

四、扶持政策

(一)A类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后,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和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风险投资。

3.对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具规模、在实现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的资金担保。

(二)B类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后,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6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风险投资。

(三)C类项目 1.创业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后,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4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2.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风险投资。

五、其他优惠政策

(一)优先推荐申报中央“千人计划”、“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二)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三)对落户我市的“530”领军型创业人才可不受国籍限制,在享受不少于100平方米住宅公寓(3年免收租金)的同时,凡在无锡购房的可享受30—50万元的安家费补助。

(四)“530”计划领军人才子女入学享受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提供市、区两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省重点实验示范园、校)。

(五)对注册落户无锡的“530”计划企业,在创业孵化阶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人力资源市场免费提供人才招聘服务。

(六)来锡参加A类项目签约仪式的申报人员,由市政府提供来锡往返交通费用(限经济舱)和在锡签约期间的食宿费用。

六、承接载体

中国无锡留学人员创业园、江苏省江阴留学人员创业园、江苏省宜兴留学人员创业园、江苏省锡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江苏省滨湖留学人员创业园、江苏省无锡文化创意留学人员创业园、江苏省惠山留学人员创业园、江苏省北塘留学人员创业园、江苏省海泰留学人员创业园、江苏省南长留学人员创业园、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国无锡外国专家创新创业园、无锡(滨湖)国家传感信息中心、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出口加工区、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江阴经济开发区、锡山经济开发区、蠡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惠山经济开发区、无锡经济开发区、宜兴经济开发区、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无锡山水城科教产业园、江阴百桥国际生物科技孵化园等。

七、组织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无锡市“530”人才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常年网上申报和咨询工作(http://www.daodoc.com 传 真:86-510-81821657

2011年“无锡千人计划”引进海外留学归国(来锡)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报名公告

根据《关于以更大力度实施无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锡委发[2009]67号)文件精神,为促使本地骨干企业、研发教育机构加快形成创新能力强、引领产业发展的人才高地,无锡市大力引进突破关键技术、培育新兴产业、发展高新产业急需和紧缺的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完成博士后研究,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受聘担任引进单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每年为引进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连续服务5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二、申报对象

(一)有海外学习工作经历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有意来锡担任项目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愿为所引进单位连续服务5年以上,每年在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2010年1月1日后来锡,受聘到已设立独立研发中心的本地各类企业、科研机构和研究型教育机构(不含中央企业、中央所属高校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开发或科研管理工作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三、引进程序

(一)公告登记。由市科技局根据“无锡千人计划”年度工作要求,整理、汇总用人单位引进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的需求信息,通过“无锡千人计划”网页向海内外发布信息。符合申报条件,目前在海外学习、工作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或已在国内其他地区工作,且有意来锡的优秀留学归国人才,均可填报《海外留学归国(来锡)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信息表》。

(二)信息反馈。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的申报信息,经“530”人才创业服务中心对国(境)外留学学历、经历的初步确认,以及“530”项目促进中心对相关技术资料和知识产权的初步确认,由市科技局反馈给用人单位,引导用人单位遴选拟引进人选。

(三)意向洽谈。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接洽,对拟引进人选的国(境)外留学学历、经历、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等进行综合评价,洽谈合作意向,签署意向性合作协议。

(四)引进申报。用人单位负责申报海外留学归国(来锡)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分下列两种情况:

1、意向引进人才申报:与无锡各类企业研发机构、科研机构、研究型教育机构(不含中央企业、中央所属高校科研机构)达成意向性合作协议的有意来锡的创新人才,由用人单位填报《海外留学归国(来锡)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申报书》,并准备意向性合作协议书、引进人才学历和经历证明材料、科研开发情况说明、知识产权证明等资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2、已引进人才申报:2010年1月1日后已在无锡各类企业研发机构、科研机构、研究型教育机构(不含中央企业、中央所属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研发及相应管理工作的海外留学归国创新人才,由用人单位填报《海外留学归国(来锡)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申报书》,并准备引进人才学历和经历证明材料、人才引进协议书以及科研开发情况说明、知识产权证明等资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五)项目评审。

1、初审。“530”人才创业服务中心对各单位申报的创新人才的国(境)外留学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530”项目促进中心对各单位申报的创新人才相关技术资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对其提交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进行认定、审核。

2、专家评审。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由市科技局将用人单位提交的《海外留学归国(来锡)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申报书》及相关评审材料汇总后,组织专家评审。

3、审定。市科技局根据项目技术专家评审的结果,向专项办提出支持引进和不支持引进两个建议等次,由专项办牵头,组织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形成审核意见,经专项办集体研究,报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工作小组批复的评审结果通知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

(六)对接签约。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进行深度洽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后,与引进人才正式签署工作合同,所签署的合同由市政府鉴证。

四、政策兑现与服务保障

按《关于〈关于以更大力度实施无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执行。

五、跟踪管理

市科技局会同专项办负责海外留学归国(来锡)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的跟踪管理。所引进人才若未能履行协议,则由所在地区科技局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经市工作小组审核,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六、申报截止日期

登录 “530”创业服务网“无锡千人计划”网页,直接在“无锡市引进海外留学归国(来锡)领军型创新人才”申报系统中申报(注:不接受电子邮件申报)。上半年申报截止日期:2011年4月30日。2011年5月1日至8月31日的申报的项目参加下半年的评审,9月1日以后申报的项目参加次年的评审。

七、相关附件 附件:

1、海外留学归国(来锡)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信息表

2、海外留学归国(来锡)科技领军型创新人才申报书

联 系 人:无锡市科学技术局政策法规处 叶利群 乔 健 联系电话:0510-81821875 81821877 E-mail: ylq99@yah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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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千人计划

一、优惠政策:

1、工作条件:

为支持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国家有关部门作出规定,要求并支持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如,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一定的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可担任国家重大科技专项、863、973、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负责人;可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可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国家标准制订、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引进人才,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对经费使用、人员聘任等作出决定;可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参加中国科学院院士(外籍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评选;可作为各类政府奖励候选人。

2、生活待遇:

为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对于引进的科技创新人才,国家有关部门为其提供了一系列特定的生活待遇。如,外籍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2—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选择在国内任一城市落户;中央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可不受居住年限等条件限制,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引进人才的配偶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或发放生活补贴,子女就学可按本人意愿,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应为其支付的各种生活补贴,协商确定合理薪酬。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对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资助,有关地方提供配套支持;给予多次出入境签证;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给予优先支持;可承担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工程项目任务,其产品符合要求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创业人才在做出突出贡献后,国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并在永久居留、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为给引进的人才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开设专门服务窗口,代为办理永久居留证、户籍、就医、子女入学等各项生活待遇的手续。

3、事业平台:

第一,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商业金融机构等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将海外高层次人才吸纳到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特长的岗位,为他们提供干事创业的舞台。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可以担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商业金融机构的领导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领衔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国家标准制订、重点工程建设,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等。

第二,要大力推动科研工作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符合国情的科研和管理机制,给予引进人才相应的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根据引进人才的工作领域和工作性质,实行弹性考核制度,避免多头评价、重复评价。对引进人才可以实行协议薪酬制,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可实行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为大力引进海外人才,特别是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意见》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并建立专门服务窗口,解除他们工作、生活的后顾之忧。对“千人计划”中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专门政策,采取特殊措施,为他们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二、引进对象:

“上海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分创新和创业两大类,创新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创业人才一般应在海外获得学位。引进人才应在本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得到同行专家认可,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境)外著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和国际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四个中心”建设紧缺急需的,具有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专业水平的其他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申请条件:

1、申报人需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回国。

2、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时间需在2008年1月1日之后。

3、申报人每年回国工作时间少于9个月的,请说明理由,或者提出过渡计划。

4、申报人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方面需破格的,请说明理由。

一、创新类人才引进标准

1、申报人需符合《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见附件1。

基本条件: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在本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具体分为重点实验室、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企业、金融、航运、文化八大类,相关分类标准如下。

(一)重点实验室类

围绕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国际重

要科技奖励,对某专业、某领域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2、掌握某行业、某领域重要实验技能,或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

(二)重点创新项目类

围绕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2、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三)重点学科类

围绕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国际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奖励;

2、掌握某学科、某领域重要科研技能,或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实践经验,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

(四)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类

围绕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工程、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该行业领域相关影响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关键技术,主持过国际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

2、具有海外知名企业或相关机构关键岗位研发或管理工作的经历,项目管理实践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发展需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优先引进。

(五)企业类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各类园区等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知名企业或相关专业研发机构中担任过中高级职务,具有较丰富的科研和管理经验;

2、能够解决企业发展关键技术难题,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自主知识产权或重大科研成果。

(六)金融类

围绕上海金融中心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知名金融机构或相关专业组织中担任过中高级及以上职务;

2、在研究分析、产品开发、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国际业务、投资银行、资金运作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素质,业绩优良,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七)航运类

围绕上海航运中心建设需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际知名航运机构或相关专业组织中担任过中高级及以上职务;

2、具有丰富的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船舶检验、海事安全、航空器适航审定等从业经验,在国际航运业界有较大影响。

(八)文化类

文化领域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有海外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声望,能为上海带来先进的文化理念,推动上海文化创新发展;

2、在海外承担过重大文化项目,具有较强的文化产品开发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

3、熟悉文化产业,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能引领文化企业走向海外市场;

4、在基础学科研究中有突出成就,在国际知名智库中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或在决策咨询方面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

对在业内享有一定声誉,业绩突出,本市特别需要的各类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可适当放宽引进条件,但须在申报书中特别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二、创业类人才引进标准

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一般应在海外获得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

2、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行业)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一般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4、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且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对产品已规模上市或尚未形成产品的不予申报);

5、引进人才作为主要发起人,能够组建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

6、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上海产业优化发展方向,市场化前景广阔。

四、申请材料:

(一)上报材料

各个评审平台需上报市人才专项办的具体材料如下。

1、各个推荐人选申报书一式7份,附件1份,个人信息表1份(申报书、附件和个人信息表分别装订)。

2、推荐人选情况汇总表1份。

3、评审情况报告1份,具体包括评审过程、专家组成、推荐人选情况简要分析等相关情况。

(二)材料要求

1、创新人才申报书的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复印件;(4)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5)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

品证书等)复印件或证明材料;(6)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7)奖励证书复印件;(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创业人才申报书的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3)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等)复印件或证明材料;(4)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构成材料等);(5)公司章程;(6)商业计划书;(7)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光盘报送。

推荐第8篇:关于做好“千人计划”

关于做好2014年“千人计划”

申报工作的通知

组通字〔2014〕34号

各市委组织部,省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近日,中组部对2014年国家“千人计划”申报工作进行了部署,为做好我省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择天下英才而用之”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引进力度,在保证人选质量基础上,保持适度引才规模,优化引才结构。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点向高端制造、民生科技等领域倾斜,支持引进从事重大原始创新研究和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人才。在引才项目上,重点向“青年千人计划”、“外专千人计划”和“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倾斜。在引才单位上,重点向企业倾斜。

二、申报项目及要求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含人文社科项目)。申报人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经在国内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一年内。引进后应全职在国内工作不少于3年。累计申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其中,人文社科项目申报单位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重点引进知识产权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国

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关系、外交学、心理学等专业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申报主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求在国内连续工作3年以上、每年不少于2个月。申报人累计申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创业人才项目。申报人回国时间不超过6年,其创办的公司应在1年以上5年以下。

(四)“外专千人计划”项目。申报人应为非华裔外国专家,申报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经在国内工作的,来华工作时间应在一年内。引进后应至少来华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9个月。申报人累计申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五)“青年千人计划”项目。申报主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申报人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经在国内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一年以内。

以上5类项目申报人选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等其他资格条件与此前批次要求相同。可登陆“千人计划”网站( www.daodoc.com)查询。

(六)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申报人应为自然科学研究或工程技术领域的国际顶尖专家,引进后全职在国内工作至少5年,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茨

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任职的国际著名学者;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顶尖人才。

(七)文化艺术人才项目。申报主体为国有文化单位、艺术院校。试点期间引进规模控制在30人以内。从事研究工作的申报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从事舞台艺术和创意设计的申报人,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要求。申报时一般应未全职在国内工作;已经在国内工作的,回国时间应在一年内。申报长期项目的,引进后应全职在国内工作不少于3年;申报短期项目的,要求在国内连续工作至少3年、每年不少于2个月。申报人累计申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申报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际知名艺术团体担任艺术总监、首席指挥、乐队首席或声部首席、歌剧舞剧主演、舞蹈指导、高级舞美设计师、高级舞台技师等重要职务,或在国际知名艺术院校担任教授职务3年以上,其业务水平受到业内专家的肯定。

2.在国际知名文化机构、企业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近5年来策划、组织、推广过国际性文化项目或具有较大国际影响的文化活动。

3.在国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文化机构担任高级研究职务,从事文物保护、图书馆学、舞台技术等专业的研究应用,取得了较大成就,在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

4.在国际大型文化企业担任高级文化创意设计职务,或业内知名创意设计大师,其作品顺应时代要求,创意独特,影响广泛,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申报程序

除创业人才外,用人单位与申报人达成初步意向后,应由学术(技术)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通过后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或意向协议,再分别填写申报书按程序报送相关牵头单位审核。其中“青年千人计划”材料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还要将申报材料通过“青年千人计划评审系统”( http://pingshen.1000plan.org) 上传,用户名与密码另行通知。

省属科研机构申报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省属高校申报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省属国有企业申报工作由省国资委牵头组织,省属国有金融机构申报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省属国有文化单位、艺术院校申报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外专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由省外专局牵头组织,各市申报工作由各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各牵头单位审核把关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人才办。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关于2014年“千人计划”申报情况的报告、申报书、附件、海外高层次人才简要情况表、“千人计划”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申报书和附件应合并装订,海外高层次人才简要情况表和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另附。报送材料时,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1份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协议复印件;4.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5.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6.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7.奖励证书复印件;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对创业人才,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构成材料等)、公司章程、商业计划书、经第三方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完税证明。对文化艺术人才,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关影像资料。

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申报材料单独报送。其他项目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4年9月1日。

电子版报送格式要求:提供整套材料电子版文件。请将电子申报材料分类建立文件夹,并刻录在一张光盘上。一是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短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青年千人项目、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项目和文化艺术人才项目分开;二是在创新人才长期、短期项目中,按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创新项目、企业、金融机构类别分类存放;三是每名申报人单独建立文件夹存放,文件夹名称为申报人姓名,内容包括申报书正本,申报书附件,个人信息表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文件名称分别为姓名、姓名加“附件”、姓名加“简要情况表”。如“张X”、“张X附件”、“张X简要情况表”。四是请各牵头单位审核把关后在申报书及海外高层次人才简要情况表中填写主管部门意见及联系方式后报送省人才办。

五、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国家“千人计划”对于我省更好地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创新型安徽具有重大引领和推动作用。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紧密结合我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拓宽渠道,积极物色人选,依托“千人计划”各平台为我省引进更多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要调查摸底。各地各单位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及时了解、发现各用人单位特别是各重点企业中具备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选,跟踪、指导、帮助用人单位特别是重点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三要认真把关。此次申报在项目设置、重点领域、报送程序等方面与前几批都有些不同,各地各单位要对照“千人计划”申报条件对申报人选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人选和信息真实、完整。申报表格不得空项、漏填,不得擅自变更表格格式,申报材料应齐全,否则不予受理。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人的参评资格,并暂停用人单位一年内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文本请登陆“千人计划”网站(www.daodoc.com)下载。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推荐第9篇:千人计划服务协议书

2011年千名大学生志愿服务毕节试验区计划

服务协议书

志 愿 者: (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县项目办: (以下简称乙方) 服 务 单 位: (以下简称丙方)

经毕节地区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审定确认:

甲方将在丙方 (岗位)从事志愿服务。

根据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和原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和《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精神,以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级项目办和服务单位职责》(中青联发[2009]1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中青联发[2011]12号)、《关于做好2011年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黔青联发[2011]18号)和《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黔党发[2009]6号)、《关于招募千名大学生志愿者参与试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毕地党发[2011]14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服务工作,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规范各方在服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相关工作顺利进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西部计划”)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招募时签定的招募协议书中有关约定,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三方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 1.在本协议书所确定的岗位开展服务,并享有与丙方正式工作人员同等的办公条件以及免费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

2.服务期间,享受与丙方正式人员同等的休假待遇。

3.服务期间,享有一定的生活补贴,同时根据所在服务地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定的交通补贴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障险。

4.参加乙方组织的相关交流、慰问、联谊和培训等活动。

5.及时了解全国项目办、相关省(区、市)项目办及乙方发布的有关西部计划的重要信息。

6.服务期间,依照有关规定向乙方履行请假手续后,可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

7.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可酌情依次向丙方、乙方反映,受理方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8.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取得本人服务鉴定等相关证明材料,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和待遇。

9.往届毕业生享受享受优惠政策待遇按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甲方义务 1.认真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2.按照本协议书和乙方确定的时间到岗服务,并服从乙方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岗位调整。

3.服务期间,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服从管理,尊重民风民俗,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业守则;遵守西部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

4.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并向丙方、乙方提出申请,不得单方中止协议或擅自离岗;确有特殊需要或原因的,须经乙方同意;因正常休假离开服务地期间,应与丙方、乙方保持联系。

5.服务期满,递交工作总结,参加相关总结、考核工作;离岗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 第三条 乙方权利

1.按照西部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2.对丙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3.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本县服务单位、志愿者考核办法,对丙方、甲方进行年度考核。

4.发现甲方隐瞒协议签订前已患重大疾病或提供其它重大虚假信息等情况,并导致其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负责落实上级项目办相关工作要求,对甲方进行管理和服务,对丙方进行监督和指导。

2.及时向甲方和丙方传达上级项目办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要求。3.做好接送工作,确保甲方及时、顺利到岗开始服务;服务期满后按时结束服务并离岗返家(校)。

4.甲方离岗时,须对甲方进行服务鉴定,填写服务证证书,并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离岗手续、做好工作交接。

5.协调丙方为甲方提供与丙方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帮助解决甲方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6.按照有关规定,协同丙方做好志愿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按照有关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对甲方的安全健康管理实行一把手责任制,遇重大事件及时妥善处理并同时上报上级项目办。 7.定期看望、慰问甲方,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乙方负责人须重视与甲方谈心工作,解决甲方在服务期间的实际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8.严格执行全国项目办制定的志愿者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发放制度,做好甲方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发放信息的确认和审核工作。

9.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甲方权益。第五条 丙方权利

1.按照西部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丙方的规章制度,对甲方进行日常管理。

2.在乙方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对甲方进行业务考核与服务鉴定。3.根据实际表现情况,建议乙方对甲方进行表彰或处分。 第六条 丙方义务

1.将甲方纳入本单位正式职工序列进行管理。

2.落实甲方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等后勤保障,为甲方提供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并解决甲方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3.及时向乙方通报甲方日常管理及相关工作情况。甲方离岗时,须对甲方进行服务鉴定,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甲方离岗手续,并上报乙方。

4.对甲方的日常管理、安全健康管理实行一把手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甲方的安全。在有关方面的指导下,作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处理甲方安全、健康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5.接受乙方的年度考核。

6.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甲方权益。7.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乙方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本协议生效期间,因甲方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害、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个人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一方无故中止协议,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受害方有权追究其责任;给其他两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各持一份,并由省级项目办备案一份。甲方服务期满后本协议书自动终止。

第十条 因本协议书约定事项发生争议,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协议签订地点: (乙方办公场所所在地)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千人计划”人选申报条件

附件

“千人计划”人选申报条件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申报条件

创新人才(长期项目)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2011年1月1日以后全职回国(来华)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工作合同,并符合以下条件:

1、重点创新项目申报人选条件

(1)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2)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3)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说明:重点创新项目主要指国家级科技重大专项,同时包括我省承担的国家863和973项目、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区域专项等。

2、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申报人选条件

(1)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2)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

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

(3)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说明:重点学科主要指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主要指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也可参照以上条件。

3、企业、金融机构申报人选条件

(1)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2)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

(3)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申报条件

创新人才(短期项目)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除符合第一条所列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金融机构申报人选条件外,短期项目申报人选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的短期项目须系国家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

2、在国内工作单位固定,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能做出实质性贡献;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3年,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

权的归属。

4、2011年7月1日以后回国(来华)工作。

三、创业人才项目申报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学位,不超过55岁;

2、拥有的技术成果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

3、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5、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其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四、“青年千人计划”引进对象和条件

1、属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并有3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

3、申报时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

4、引进后全职回国工作;

5、为所从事科研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对博士在读期间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应届毕业生,或其他有突出成绩的,可以破格引进。

第11篇:“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教育部人事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已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0年8月19日

(组厅字[2010]29号)

“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

为支持不能全职回国(来华)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短期为国服务,现就实施“千人计划”短期项目作出如下规定。

一、引进条件

“千人计划”短期项目是“千人计划”的重要补充。在“千人计划”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长期项目为主、短期项目为辅的原则。申请短期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系国家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规定的引才标准;

2、在国内工作单位固定,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能做出实质性贡献;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3年、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二、申报程序

1、“千人计划”短期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央企业。

2、用人单位物色人选并签订正式合同后,填写申报书,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

三、待遇

中央财政给予“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50万元的补助;根据引进人才实际需要,可为其办理出入境、医疗、保险等手续。

四、其他

1、“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引进人才在合同期满后申请全职回国(来华)工作的,在签订聘用合同后,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专项办同意。中央财政再为其发放人民币 50万元的补助。

2、本《细则》实施前已进入“千人计划”长期项目,但因特殊原因未能履行原工作协议,自愿转入短期项目的,需商用人单位并报专项办同意,按本《细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2篇:千人计划附件材料内容

“千人计划”申报书附件材料要求

(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意向性工作合同复印件; (4)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

(5)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6)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 (7)奖励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13篇:天津市“千人计划”申报条件

天津市“千人计划”申报条件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

申报人须符合《天津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津党发[2009]7号)和相关配套办法规定的引进条件。参照国家“千人计划”有关要求,将申报人在用人单位服务时间调整为连续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9个月。

二、创业人才项目

按照《天津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津党发[2009]7号)、《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7号)和相关配套办法规定申报。

三、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引进对象和标准:参照中组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组厅字[2010]29号)有关规定,申报人须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专业技术、管理职务;系我市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3年、每年不少于2个月的工作合同。申报短期项目人数应严格控制。

四、“外专千人计划”项目

引进对象和标准:参照中组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组通字[2011]45号)有关规定,引进对象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急需紧缺的非华裔外国专家;申报人须符合我市“千人计划”创新人才引进标准,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9个月,年龄可放宽到65岁。

五、“青年千人计划”项目

申报主体和引进标准:参照中组部《关于印发〈青年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细则〉的通知》(组通字[2010]63号)有关规定,申报主体为高校、科研机构(含转制科研院所)。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属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年龄不超过40周岁;二是在海外知名高校取得博士学位,并有3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三是申报时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学或科研职位;四是引进后全职回国工作;五是为所从事科研领域同龄人中的拔尖人才,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对博士在读期间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应届毕业生,或其他有突出成绩的,可以破格引进。

六、申报对象

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短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申报人选为2011年7月份以来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商业金融机构引进(或已达成引进意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人才申报人选为各区县和各类园区引进的,在津创办企业1年以上、5年以下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14篇:国家千人计划申报通知

关于开展第七批“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千人计划”第七批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

第七批“千人计划”可申报以下项目:

1、创新人才长期项目;

2、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3、创业人才项目。

第二批“青年千人计划”项目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要求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申报条件(包括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各类企业、金融机构等平台的引进人才)

1、申报人需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工作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

2、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55岁,引进后在国内工作不少于9个月(全职回国),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申报人须2011年1月1日之后回国(来华)工作。

4、创新人才不得连续申报,最多可申报两次。

5、申报人应客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人的参评资格,并暂停用人单位一年内的申报资格。

(二)创业人才申报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学位,不超过55岁。

2、拥有的技术成果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

3、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5、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其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以上两类人才申报人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方面需破格的,请说明理由。

(三)创新人才短期项目条件(包括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中央企业)

1、系国家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规定的引才标准。

2、在国内工作单位固定,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能做出实质性贡献。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3年、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4、申报主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央企业。

5、申报人需于2011年1月1日之后回国或来华工作。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书和附件。按中组部要求,申报书一式11份,附件2份,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表1份。申报书和附件请分别装订,

其他个人信息表另附,填写说明无需报送。

创新人才申报书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复印件;(4)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5)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6)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7)奖励证书复印件;(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创业人才申报书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3)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4)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构成材料等);(5)公司章程;(6)商业计划书;(7)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各市(省直主管部门)推荐意见表,1份。

3、第六批国家“千人计划”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1份。

四、有关要求

1、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26日。各单位要按时报送材料。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同时报送。

2、材料报送地址: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区政府行政中心1129室;

联系人:张炬刚(87702551,zjg@hhrc.com.cn);

周颖菲(87702141,phobe.qi@live.cn)

2011年8月9日

第15篇:关于第七批“千人计划”

关于第七批“千人计划”初步人选推荐工作

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组部有关要求,第七批“千人计划”申报分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含部分急需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和创业人才项目三类进行。经部领导同意,现就有关初步人选推荐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含部分急需人文社会科学领域)

申报人须2011年1月1日之后回国或来华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需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及其附件《工作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

2、申报人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方面需破格的,应说明理由;申报人暂时不能全职(九个月)回国工作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过渡计划;

3、申报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工作合同。

(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申报人须2011年7月1日之后回国或来华工作,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的短期项目系国家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符合《引进

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规定的引才标准;

2、在国内工作单位固定,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能做出实质性贡献;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连续3年、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三)创业人才项目

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学位,不超过55岁;

2、拥有的技术成果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

3、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5、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其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二、主要待遇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含部分急需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和创业人才项目

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定生活待遇。

(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中央财政给予每人人民币50万元的补助;根据引进人才实际需要,可为其办理出入境、医疗、保险等手续。

三、申报要求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含部分急需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1、由各地级以上市、省直相关单位分别推荐申报,其中:省属科研院所由省科技厅汇总推荐,省属高校由省教育厅汇总推荐,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汇总推荐,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由省卫生厅汇总推荐,省属单位急需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由省委宣传部汇总推荐。

2、申报人根据实际,分别填写申报书,经所属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或负责汇总的有关省直单位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

3、创新人才不得连续申报,最多可申报两次。

(二)创业人才项目

申报人按要求填写申报书,经所属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遴选后,报省委组织部。

四、申报材料

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含部分急需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需报送申报书一式4份,附件3份;创业人才项目需报送申报书一式4份,附件3份。申报书和附件应分别装订,其中申报书简单装订。

申报人需同时报送其他个人信息表2份。

各市、汇总单位需报送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1份。申报

材料和汇总表等同时以刻录光盘形式报送电子文档。

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含部分急需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申报书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复印件;(4)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5)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6)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7)奖励证书复印件;(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创业人才项目申报书附件材料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3)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4)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构成材料等);(5)公司章程;(6)商业计划书;(7)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各类表格以及填报说明电子文档,请登录gdqianrenjihua@163.com(密码:12345678,本邮箱只供下载资料,切勿将申报材料发至此邮箱)。

五、有关要求

1、第七批“千人计划”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25日,申报材料应于申报截止时间前报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2、申报材料应填写完整,不得空项、漏项;

3、请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

信息真实、完整。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人的参评资格,并暂停用人单位一年内的申报资格。

联系人:朱志龙、林瀚

电话:87185167传真:87185875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11年8月 日

第16篇:《千人糕》教学设计

《千人糕》教学设计

教材分析:

《千人糕》是二年级下册第二单元的课文。课文通过叙述父亲与孩子的对话,讲述了一块米糕的来历,说明劳动成果来之不易,要懂得珍惜。课文语言简朴浅白,对话情景亲切近人。

“识字、写字是阅读和写作的基础,是第一学段的教学重点”这一课标要求没有变,因此,识字、写字必须扎扎实实地教。二下课文,语言运用的任务比相对重了,本课课后练习题“借助插图,说说米糕是经过哪些劳动才做成的。”和“我们穿的衣服、用的文具等,都经过了很多人的劳动,举个例子说一说。”都是学习表达的练习,前一个属于借助提示复述课文的练习,后一个属于迁移表达,体现了“学阅读”和“学表达”的语言运用要求,需要学生经历从阅读理解到内化转化再到说话表达的学习语言运用的全过程,难度很大。

学情分析:

二下学生已掌握不少识字方法,具备一定的识字写字能力。课上,借助拼音,通过自学,学生能读正确大部分生字,个别字的字形可以引导学生展开想象,巧妙突破难点;易错处教师要重点示范书写;一些难懂的词语,可以借助图片,利用微课等进行教学。二下学生虽然已有一些阅读能力,但毕竟年龄小,要完成本课“复述”与“表达”的要求,困难重重。叶圣陶先生提出:“语文教材无非是个例子,凭这个例子要使学生能够举一反三,练成阅读和作文的熟练技能。”教学本课,化难为易,让学生通过“学阅读”到“会表达”是最需要教师教和引领的地方。课上,老师示范,引导学生通过“读一读,圈一圈,贴一贴,说一说”四个步骤,采用“图文结合,提取关键信息,借助思维导图”的教学策略,化难为易,能帮助学生有效达成语言表达方面的目标。

第二课时教学目标:

1.在具体的语境中理解“甘、甜、熬糖、销售、的确”的意思。重点指导书写“具、甘、甜、菜”4个生字。

2.图文结合,提取关键信息,借助思维导图,说清楚米糕是经过哪些劳动才做成的。

3.拓展迁移,举例说说我们穿的衣服、用的文具等,都经过了哪些劳动。懂得珍惜来之不易的劳动成果。

教学重点:

1.图文结合,提取关键信息,借助思维导图,说清楚米糕是经过哪些劳动才做成的。

2.在具体的语境中学习理解“甘,甜,熬糖,销售,的确”等词语,正确书写“甘、甜、具、菜”等生字。

教学难点:

1.图文结合,借助插图,说清楚米糕是经过哪些劳动才做成的。

2.拓展迁移,能举例说说我们穿的衣服、用的文具等,都经过了很多的劳动。

一、复习导入

1、今天我们继续学习第6课《千人糕》请同学们伸出小手,和老师一起板书课题。上节课的词语你还会读吗?(PPT)(齐读、开小火车)

2、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千人糕就是米糕,那米糕是怎么做出来的呢?请同学默读7——9自然段,用___划出相关句子。谁来读读你画的句子(表扬语)

二、图文结合,学说制作过程

1、齐读第一句话,你读懂了什么?(贴出糖、大米)

2、大米和糖又是怎么来的呢?(出示图片PPT)你从图上看到了什么?(表扬)农民伯伯在种稻子的时候只需要插秧吗?还需要哪些劳动?(生汇报)我们来看看农民伯伯是怎么种稻子的。(PPT)文中是怎么描写这些劳动的?(PPT)一起读一读。谁能看着插图说一说大米的生产过程?(表扬)了解了大米的生产过程,你想说什么?(汇报,表扬)我们再来读一读这段话吧。

3、大米生产过程很辛苦,糖的加工同样也不容易。(图片PPT)图上的人在干什么?(熬糖)熬是四点底,和火有关,生活中还熬过什么?熬就是长时间的煮,(视频)熬糖需要甘蔗、甜菜做原料,甘蔗甜菜是怎么来的?甘蔗汁甜菜汁又是怎么来的?谁能看着插图说一说糖的生产过程。课文中是怎么描写的呢?(读PPT)

4、我们刚才借助插图,了解了米糕的制作过程(贴出来),米糕做好以后就能摆在我们面前了吗?(包装、送货、销售)读读这个句子,从哪些词语可以看出来米糕做好以后还需要许多劳动?你能读读这句话吗?(PPT)(表扬)

5、你能借助插图说一说,米糕是经过哪些劳动才能摆在我们面前的吗?

你看,小小的一块米糕,要经过制作、包装、运输、销售等等环节才能摆在我们面前,这中间又包含着许多的人辛勤付出。可真是来之不易啊,所以我们要懂得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贴)

三、读文,感受劳动的来之不易

文中的爸爸也一定明白这个道理,难怪他会说(PPT)(读)文中的孩子想了想,也明白了这个道理,于是他说(PPT)的确在这里什么意思?你能换个词说说?

生活中还有哪些来之不易的东西呢?你能举个例子吗?一件普通的衣服,要经过哪些人的劳动才能做成呢?)(PPT)

回家后,可以和大人一起说说衣服的劳动过程,让我们记住,这些劳动成果的背后,是许多人的辛苦付出,珍惜劳动成果,就是珍惜这些了不起的劳动者!

指导书写

学习“甘、甜、菜、劳”

1、

课文学会了,现在我们动动小手写写字吧。观察前两个字,他们有什么共同点。“甘”在书写的时候要注意横画平行均匀,上横长,竖画左短右长。“甜”在书写的时候注意左高右低。舌的横和甘字的横巧穿插。

2、

观察“菜、劳”的结构特点。草字头横画较长,“菜”的竖紧贴竖中线,撇捺写舒展。“劳”的草字头不宜写大。上下窄,中间宽。

第17篇:《千人糕》教学反思

《千人糕》是部编版教材第四册第二组中的一篇看图学文,这篇故事共有十一个自然段,浅显易懂。课文通过爸爸地话,告诉我们一块普通的米糕被称为千人糕的原因,从而使我们懂得:任何一样东西都是成千上万人共同劳动的成果,我们只有共同努力,互相合作,才能使我们的社会更美好。课文的重点是认读生字、学会生字,有感情地朗读课文,了解一块普通的米糕被称为千人糕的原因。难点是任何一样东西都是成千上万人共同劳动的成果,我们只有共同努力,互相合作,才能使我们的社会更美好。我讲的是本课第一课时。

一、我的教学流程

环节一揭示课题。

板书课题。我指导课题中“糕”读音,了解形声字“糕”,引导学生联系自己日常生活经验理解“糕”,达到音、形、义的结合。读准课题的读音。学生看课题质疑,走进文本。

环节二初读课文感知大意。

我出示默读的具体要求,默读课文,生边读边想:一块普通的米糕被称为千人糕的原因,指名看插图交流。

经过皇甫主任对我课的点评和指导,我明白了有默读方法的具体指导很好,落实了本课课后习题的要求,但在低段教学的初读课文时最好采用自由出声朗读的形式,这样可以有效巩固生字的读音,默读可以放在第二课时文段理解中处理。另外,学生初读课文后在看插图交流“了解一块普通的米糕被称为千人糕的原因”时应给足学生交流的时间,尊重并重视学生独特的阅读感受。

环节三随文识字、读通课文。

活动一学习第一至五自然段。指名读一至五自然段,学生说出这部分内容所含生字,师出示标红,相机指导。

出示选一选,在具体语境中识字区分“买与卖”。出示园地课后习题两句话,根据语境体会相同词语的不同意思。

在识字教学环节,我重视多种形式识字和积累,引导学生联系生活实际交流自己的识字方法。学生在识记生字时有的用猜谜法记生字,有的用儿歌法记生字,有的用分部件法记生字,有的用换偏旁的方法记生字,有的用熟字稍作变化记生字……

遗憾的是我在教学区分形近字“买与卖”时,对本课生字“买”进行了追本溯源,出示该汉字的甲骨文,但没有对“卖”进行同样形式的讲解,就出示生活中具体语境让学生进行选择,有重视语用的意识,但比较突兀,练习缺乏梯度。

活动二:老师范读第六至十一自然段。学生听读。集中识字,夹米糕游戏、小猴过河游戏等多种形式会读“糕、特、嘛、”等十六个生字。通过给生词组词,达到对文字的运用,正确认读十六个生字。多种识字形式,学生比较喜欢。

环节四识记字形指导书写。

通过生观察识记、师范写、生练写、评价等方式,正确、规范、端正书写“能、桌、味、买”4个字。

在生字教学中,通过反思我明白最好随文识字的同时进行书写,这样可以保证生字音、形、义的完整性。

二、教学目标达到了吗?

这篇课文第一课时的学习目标是:

1.正确认识“糕、特、嘛、买”等16个字。正确、规范、端正书写“能、桌、味、买”4个生字。

2.正确、流利地朗读课文。

3.能结合插图,说出课文大意,初步了解一块普通的米糕被称为千人糕的原因。

皇甫主任评点我的课时提出,整体来说识字教学比较扎实有效,不足时学生朗读的时间少、互动交流的时间少,这点我将在今后的教学中着重调整改善。

三、怎样完善课堂?

基于皇甫主任的点拨,我意识到了小学语文是需要“读出来”,我需要把大量的时间交给学生,这样学生才能真正“流利地朗读课文”,才能通过不断的练习来“有感情地朗读课文”。同时,我会多建立一些奖励机制,例如:给表现好的学生奖励红花,给积极回答问题的学生贴表扬贴纸等等,这样学生才会更加积极主动的听老师讲课,课堂气氛活跃起来。

第18篇:青海千人计划实施细则(印发)资料

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实施细则

青组字〔2016〕18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办字〔2016〕32号),现就组织实施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以下简称“青海千人计划”),制定如下细则。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引进人才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愿意投身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事业;

3.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4.直接引进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协议;柔性引进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协议,且每年在青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完成相当的工作任务;

5.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拔尖人才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

6.一年内引进的省(国)外人才。

(二)具体条件

1.引进杰出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重大创新成果,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引领理论创新、技术进步或产业发展;

(2)掌握关键领域核心技术,且具备成果转化能力,来青创办或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够引领重点领域产业发展;

(3)具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和高端智库担任高级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职业经历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4)能够在我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企业管理等领域发挥显著引领作用的其他高端创新人才。

下列对象,可优先入选: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主要获奖人;

(3)国家“千人计划”人选,“万人计划”第

一、二层次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主要获奖人;

(4)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

2 心、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外重要研究机构的首席科学家或主要学术负责人;

(5)上市公司创始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高管或项目管理、资本运作、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2.引进领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行业前沿领域拥有业内认可的重要创新成果,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拥有重要技术成果,来青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能够带动相关领域产业发展;

(3)具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和高端智库担任中层技术领导职务的职业经历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4)能够在我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企业管理等领域发挥重要带动作用的其他高端创新人才。

下列对象,可优先入选:

(1)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主要获奖者;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万人计划”第三层次人选,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卫计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华技能大奖等国家级荣

3 誉称号和奖励获得者;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国理论工作重点平台、重点智库以及国外重要研究机构的重要学术负责人;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创始人、重要高管或项目管理、资本运作、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3.引进拔尖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与同龄人相比,具有优秀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来青开展自主创业,项目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能够促进相关领域产业发展;

(3)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和高端智库担任技术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和长期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优秀拔尖人才;

(4)专业为我省急需紧缺的国内外高校优秀博士毕业生,以及我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在站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认定可破格入选;

(5)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其他各类优秀拔尖人才。

省部级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优先入选。 4.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应具有重要的创新成果、成功的创业经历或突出的企业管理业绩,能够在我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

4 企业经营管理等领域发挥明显推动作用。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且至少有1名成员达到“青海千人计划”领军人才层次,或者团队整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

(2)上市公司或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创始团队或高管团队; (3)在我省重点产业领域拥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创业团队;

(4)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其他各类创新创业团队。

第二条 培养人才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扎根青海干事奉献;

3.在本领域取得显著的工作业绩,得到同行认可;4.一般应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拔尖人才培养人选一般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6.在青工作时间一年以上且人事关系在青海。

(二)具体条件

1.杰出人才培养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5 (1)具备突出的创新成果,是我省相关学科领域的带头人,经过支持能够在全国产生重要影响力;

(2)具备突出的创业或企业管理业绩,是我省相关产业领域的带头人,经过支持能够对本行业发展发挥更大引领作用;

(3)经过支持,能够在我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企业管理等领域发挥引领作用的其他高端创新人才。

下列对象,经申请可优先入选:

(1)国家“万人计划”人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重大奖励项目主要获奖者;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主要负责人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

2.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优秀的创新成果,是我省相关学科领域的中坚力量,在省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经过支持能够成长为我省相关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2)具备优秀的创业或企业管理业绩,是我省相关产业领

6 域的中坚力量,经过支持能够对本行业发展发挥带动作用;

(3)经过支持,能够在我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企业管理等领域发挥带动作用的其他高端创新人才。

下列对象,经申请可优先入选:

(1)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获奖者; (3)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或重大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 3.拔尖人才培养人选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在我省同龄人中处于领先位置,经过支持能够在本领域发挥骨干支撑作用的优秀青年人才;

(2)我省重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营管理骨干,经过支持能够在本领域发挥骨干支撑作用的优秀青年人才;

(3)在青开展自主创业,项目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能够促进相关领域产业发展;

(4)经过支持,能够在我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企业管理等领域发挥骨干支撑作用的其他高端创新人才。

4.创新创业培养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主体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各类企事业单位具有竞争优势的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科研工作站,省级科技孵化器或省级各类人才创业园,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等创新创业载体;

7 (2)具有良好的创新创业或经营管理基础和业绩,经过支持能够在我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企业管理等领域发挥明显推动作用;

(3)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至少有1名成员达到“青海千人计划”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层次;

(4)获得省部级以上创新成果奖励,或者正在承担不少于1项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或重要创业项目。

第三条 藏区人才、基层一线人才、乡土人才、少数民族人才、女性人才申报“青海千人计划”拔尖人才培养人选的,可以根据地区(单位)实际需求适当放宽条件。

第二章 申报认定程序与要求

第四条 培养、引进人才(团队)的评审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两次,由省人才办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承办。

第五条 培养、引进人才(团队)的推荐申报程序如下。

(一)发布需求。各用人单位申报下一年度高端人才需求计划,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初审,经省人才办核定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开发布《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需求目录》。

(二)确定对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培养、引进人才(团队)对象。

(三)个人申请。拟申报培养、引进人才(团队)填写申报

8 书及相关材料并向用人单位提交。

(四)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按照“青海千人计划”培养、引进人才(团队)条件确定推荐人选(团队)并向省直主管部门、市州委组织部统一报送本单位推荐人选(团队)申报材料。

(五)部门初审。省直主管部门、市州委组织部负责对申报材进行初审。其中,省委宣传部负责审核省直宣传文化单位和各类智库的申报材料;省科技厅负责审核省属科研院所的申报材料;省教育厅负责审核省属高校的申报材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负责审核省管企业的申报材料;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审核省级卫生计生单位的申报材料;各工业园区、示范园、科技园负责审核园区入驻企业的申报材料;市州委组织部负责审核当地企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初审合格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市州委组织部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推荐人选(团队)申报书、附件等材料。

第六条 培养、引进人才(团队)的评审认定程序如下。

(一)材料复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申报人(团队)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依据人选条件进行复审。复审后提交“青海千人计划”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二)专家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建评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对申报人选(团队)的创新创业或企业管理能力、实绩和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

(三)社会公示。对通过评委会评审的人选(团队),由省

9 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示。对有异议的,由省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调查处理。

(四)人选确定。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才办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申报培养人才项目时,要制定高端人才(团队)培养计划书,明确培养方式、目标等内容;申报引进人才项目时,要和引进人才(团队)签订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其中,柔性引进人才服务协议书应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方式、考核方式、一次性特殊支持资金建议额度等内容。

第八条 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引进的省(国)外人才在青工作满五年可申报培养人才。

第三章 支持政策与保障措施

第九条 特殊支持。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为“青海千人计划”培养人选、引进人才(团队)颁发“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证书”。对引进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由省级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左右、100万元左右和40万元左右的特殊支持。其中,柔性引进的高端创新人才,参照在青工作时间和业绩贡献,享受相应比例的特殊支持。对培养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人选,由省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左右、60万元左右和20万元左右的特殊支持。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除核心成员按照入选层次享受相应特殊支持外,省级财政给予20

10 万元的团队建设经费支持。培养的创新创业团队,除核心成员按照对应入选层次享受相应特殊支持外,省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团队建设经费支持。

引进人才特殊支持经费主要用于保障生活条件。培养人选特殊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学术交流、成果发表、专利申请、成果转化以及生活补贴等方面,其中,生活补贴不超过特殊支持经费的30%。培养、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学术交流等方面。

第十条 科研资助。培养、引进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申报我省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急需关键技术方面的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以及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时优先给予支持。培养、引进的拔尖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具有博士学位的,按照科技计划指南申报科技项目时优先给予支持。创新创业团队根据《青海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具备实验室申报条件,符合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实验室布局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并在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中的科研仪器时,根据管理办法给予补贴。培养、引进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可直接纳入省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管理序列,并优先向科技部推荐国家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第十一条 薪酬待遇。用人单位可参照引进人才来青前的收入水平和在青工作绩效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

11 部门同意后,协商确定其合理薪酬;也可以课题、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项目工资。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二条 落户。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14号)规定,全面放宽引进人才落户限制,凡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引进人才,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 住房。各市州各用人单位可通过建立人才公寓等途径为引进人才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或采取为其租赁同等面积住房等合适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直接引进人才愿意在青购买住房的,各市州、省直用人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第十四条 财政税收。引进培养人才在青取得省级财政的特殊支持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00%予以补贴。在青工作期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车辆购置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支持人才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免取号”、税法咨询辅导等涉税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引进人才可按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12 第十六条 医疗服务。各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培养、引进人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两院院士可享受与副省级干部同等的医疗待遇。为杰出人才配备相对稳定的保健医生,提供疾病诊疗预防等咨询服务。为领军和拔尖人才优先安排体检,并根据人才健康情况提供特需体检和就医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

第十七条 配偶就业。对引进人才的配偶一同来青并愿意在青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政策妥善解决其工作;暂时未能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子女生育。引进人才在青落户的,夫妻双方可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计生部门申请生育指标。夫妻双方在享受法定产假之外,增加享受30天产假。

第十九条 子女教育。直接引进人才本人及子女户籍迁入我省的,在青在职期间,其子女(往届高中毕业生除外)当年可在我省办理学籍登记手续参加高考。由引进人才持引进人才证书、户口簿、子女就读高中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参加高考报名。

第二十条 创办企业。引进、培养人才在青创办企业,可凭有效证件进行注册登记。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增值税抵扣、就业培训、企业品牌培育、产业对接、工艺技术改造、发展电子商务、设立研发中心等方面的补助资金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引进、培养人才可申报我省的专业

13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具有博士学位但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青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参加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培养人才具有博士学位但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参加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立“青海千人计划”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每半年开展一次评审。

第二十二条 金融扶持。引导鼓励金融机构给予高端人才创新创业信贷支持,加大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信贷的投放力度,纳入贷款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给予信贷风险补偿保障。加大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实施创业创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相关企业直接融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加大公司上市培育力度。建立金融顾问制度,选聘金融机构业务骨干担任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金融顾问,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人员编制。引进人才到省内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和市州应优先在空编内落实编制,确无空编的,可持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人才证书向省机构编制部门专项申请临时事业编制,实行“专人专编”。占用临时事业编制的引进人才离开现岗位的,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及时核销临时事业编制。

14 第二十四条 激励奖励。用人单位和市州按聘期对培养、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应予以奖励;取得重要创新成果的,用人单位应参照其创造的知识产权价值给予适当奖励;成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可在该成果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引进、培养人才的知识产权,鼓励其将取得的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支持通过专利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六条 交流和深造。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优先支持引进培养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支持培养人才出国研修,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深造。

第二十七条 政治待遇。对列入“青海千人计划”的优秀引进、培养人才,优先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具备领导干部相应素质和资格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作为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培养、引进人才(团队)特殊支持经费使用管理。

(一)经费拨付程序。特殊支持经费由省人才办根据当年引进、培养人才(团队)认定情况,按照相关标准和当年实际需求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开展情况将引进、培养人才(团队)所需经费发放给个人或开展相关工作。

(二)严格预算管理。特殊支持经费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申报程序,报经省人才办、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后实施。两年及两年以上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一律收回省财政。因故终止的项目资金,用人单位必须对已支付的资金出具经费决算并报省人才办、省财政厅,剩余资金及时缴回省财政厅。

(三)强化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评价奖惩机制,项目实施结束后,用人单位要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分别报项目申报部门和省人才办。省人才办和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重点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和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培养、引进人才(团队)实行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省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培养、引进人才(团队)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综合管理。

第三十条 培养、引进人才(团队)在培养、服务期限未满而中途调离本省或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服务协议)者,相应减扣特殊支持、科研资助、购房补助等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培养、引进人才资格和待遇,并责成用人单位追回已享受的相应支持经费。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培养、引进人才资格;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五)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

(六)其他应予以取消培养、引进人才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附 则

本细则由省人才办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9篇:华能千人计划招聘座谈会招聘方向

华能千人计划招聘座谈会招聘方向

(9月13日,斯坦福大学)

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简介

中国华能集团是中国能源领域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主要业务横跨电力、煤炭、交通、金融等多个产业。截止2010年12月底,华能集团装机容量达到11,343万千瓦,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13%。2009年,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国内发电行业领先进入《财富》世界企业500强,为世界第二大发电集团公司。

华能集团注重科技创新,在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创造了代表中国电力行业科技水平的诸多第一,机组技术经济指标在中国发电行业一直保持领先,并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称号。华能集团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两万余人,专业研发技术人才近千人,近年来吸引海外高级技术人才 30 余名。“十五”和“十一五”期间,华能集团承担并完成了多项国家86

3、973科研项目,自筹研究经费开展了330余项专题研究,获得3项国家科技进步奖及65项中国电力科技奖。2010年,华能集团推荐的专家中,已有三人纳入国家“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名单。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对企业发展的引领作用,更好地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华能集团开始在北京未来科技城建设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即“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 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的研究工作将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大领域:

——高效清洁发电领域,包括超大型超超临界发电机组关键技术、火电厂温室气体(CO2)减排与利用技术、电站自动化及信息化技术;

——煤基能源转化领域,包括煤气化及煤气净化技术、IGCC及多联产技术、制氢与燃料电池发电技术、绿色煤电技术、低质煤综合利用技术;

——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包括太阳能发电技术、风能发电、海洋能发电技术及生物质能发电技术等。。

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近期将在清洁能源,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包括太阳能发电技术、风能发电、海洋能发电技术及生物质能发电技术等方面,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研究,打造引领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创新的平台,进而在新的世界能源体系中抢占制高点,带动集团产业结构升级与优化。现面向海外招聘高层次人才,真诚欢迎海外有识之士报名应聘。

二、招聘人数及岗位

本次招聘拟引进约10位海外高级人才,工作岗位是华能新能源公司,西安热工研究院和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研究所负责人或实验室负责人。

三、招聘研究方向 此次招聘仍以新能源以及发电技术为主,包括煤化工和页岩气开发,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专业:

3.1 华能新能源公司(北京)

a.风资源评估

具有名校背景和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其专业方面应具备极强的风资源评估、评价能力; b.风电运行维护和风场管理

具有名校背景及实际工作经验,且精通风场控制和运维技术的专业人才;擅长风场精细化管理,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c.技术管理和创新(按普通归国人才引进,不能走千人计划) 具有较强技术应用和推广能力,并在可再生能源的前沿领域,有过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

d.投融资领域(按普通归国人才引进,不能走千人计划)

熟悉境内外资本市场,有实际投资经验的,并在金融领域造诣较高的专业人才;熟悉海外可再生能源市场、精通相关投资,且有实际经验的相关专业人才。 3.2 西安热工院 (西安,北京) a.烟气净化领域: 1-2人

研究方向: 脱硫、脱硝、除尘、脱汞等领域前沿技术和新工艺 1) 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0岁,引进后前两年在岗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此后每年在岗工作时间应不少于9个月;

2) 长期从事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艺、烟气脱硝工程技术或脱硝催化剂工艺、烟气可吸入颗粒物脱除技术或脱汞技术的研究开发,在以上1-2个领域内, 拥有相关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 b、高温合金材料科学与技术领域:1人

1) 在海外取得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0岁,引进后前两年在岗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此后每年在岗工作时间应不少于9个月;

2) 具有10年以上镍基高温合金领域研究经历;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具有主持镍基高温合金领域重大科技项目经验,在国外著名高校或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掌握关键技术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为担任副教授或相当职位;  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c、电站水务工程领域:1人

研究方向:水处理膜技术、工艺技术研究开发 基本条件: 1)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男性,具有海外博士学位; 2) 高分子合成专业、熟悉水处理膜材料的合成技术及生产工艺,了解膜制造技术最新的发展;

3) 长期从事反渗透膜(Reverse Osmosis Membrane)和EDI电除盐 (Electro deionization)研究开发,拥有专利或核心技术。 d.自动化及仿真领域:1人

研究方向:现场总线通信硬件和软件开发。

1)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男性,具有海外博士学位; 2) 精通Profibus现场总线通信协议,能够独立研发Profibus DPV1主站通信硬件和软件,并具有成功的研发业绩。研发的硬件和软件已经成功应用在工业控制领域2年以上; 3) 精通EDDL协议,具有研发控制系统中EDDL的解析、组态软件实际经验或业绩,研发的软件已经成功应用在工业控制领域2年以上;

4) 具备领导和组织研发团队进行科技攻关的素质,并至少有2年以上的此类工作经历。 e.燃气轮机领域:1人

研究方向1(首选):燃气轮机热通道部件修复技术 基本条件:

1) 具有燃气轮机相关专业的良好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背景,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德、美、英、法等国),年龄不超过50岁; 2) 从事燃气轮机热通道部件修复理论及应用技术研究6年以上,精通燃气轮机热通道部件修复工艺流程;在SIEMENS、GE、MHI、ALSTOM、Sulzer Elbar、Pratt & Whitney、WG(英国WoodGroup公司)、Rolls-Royce等专业公司其中之一从事燃气轮机热通道部件修复技术研究6年以上最佳。 研究方向2(备选):燃气轮机燃烧系统技术

1) 具有燃气轮机相关专业的良好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背景,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德、美、英、法等国),年龄不超过50岁; 2) 从事燃气轮机燃烧系统理论及应用技术研究6年以上,精通燃气轮机燃烧系统调整技术;

3) 在SIEMENS、GE、MHI、ALSTOM等专业公司其中之一从事燃气轮机热通道部件修复技术研究6年以上最佳。 3.3 华能清洁能源研究院 (北京) a.页岩气开发

具备博士学位,长期从事页岩气勘探、评估及开发工作,掌握页岩气成藏机理、测试评价及工程应用等核心技术,熟悉页岩气产业政策、行业准入门槛和标准,具备领导和组织研发团队进行科技攻关的素质,回国后能够带领团队在较短时间里形成页岩气开发与技术服务能力。

拟任院首席科学家兼页岩气技术所所长,主要负责页岩气技术的研发及市场推广工作。 b.储能技术

具备博士学位,长期从事储能技术研发及生产工艺研究,在电化学储能(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钠硫电池、液流电池)、电磁储能(超导磁储能、超级电容器)、机械储能(飞轮储能等)等领域具有深厚的积累,掌握1-2项大规模储能核心技术,具备领导和组织研发团队进行科技攻关的素质,回国后能够带领团队在较短时间里开发出具有华能自主知识产权的储能技术和产品。

拟任院首席科学家兼储能技术专业所所长,主要负责储能技术的研发及市场推广工作。

第20篇:浙江省“千人计划”人选申报说明

附件1:

2015年浙江省“千人计划”人选申报说明

一、引进对象和重点

围绕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面向海外引进具有国际国内领先学术技术水平,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富有产业化发展潜力的科研成果,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重点引进信息、环保、健康、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和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以及重大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研发平台紧缺急需的领军人才。继续引进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经济金融管理领域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人文社科、文艺创作、文化创意和文化产业经营管理、现代传媒等专业的领军人才以及经济金融管理、风险投资、国际商贸(包括国际商法、经济学、知识产权保护)等专业高端人才。加大非华裔外国专家和35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才引进力度。在今年的引才总体计划中,将单独列出名额,专门用于引进非华裔外国专家和35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才。

二、申报类型

申报人选类型分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两大类。创新人才是指在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每年回国服务时间分为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又称“海鸥计划”)。人文 1

社科文化艺术和经济金融管理领域人才纳入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是指来我省创(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同时,继续通过“外专千人”平台,引进来浙江创新的非华裔外国专家。

三、申报条件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条件

1.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

(2)一般应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机构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具备较高创新能力,研发水平和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2.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了解并遵守中国文化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创新能力或研究水平,在人文社科、文化艺术领域取得突出的创新成果,得到业内公认。其中,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或国际知名赛事优胜者优先。

(2)在文化经营管理、国际文化交流等领域能力突出,成果丰富。一般应在国际知名文化企业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参与过重大经营管理或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3)人文社科类研究型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

3.经济金融管理领域创新人才条件

(1)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相应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有5年及以上海外相关工作经历。

(2)在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机构或知名金融机构中担任过中高级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级管理职务。

(3)熟悉国际经济运行规则,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实际经济管理经验。

(4)在金融研究分析、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国际业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素质,业绩优良,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申报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的,应在2012年3月1日以后来浙江工作(服务),且在2015年5月31日前签订工作(意向)合同,办妥相关引进手续或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到岗工作。引进后应在我省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每年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二)“海鸥计划”条件

主要引进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短期来浙工作的人才,具体申报条件为:

1.须满足上述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条件。

2.应在2014年3月1日以后来浙江工作(服务),且在2015年5月31日前签订工作合同并办妥相关引进手续。

3.与省内用人单位签订连续3年以上、每年在省内工作2—9个月的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的 3

归属。

4.系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或我省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紧缺急需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创业人才条件

1.申报人回国时间不超过6年,按申报截止日计算,企业成立1年以上、5年以下(即2010年5月31日以后在我省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并于2014年3月1日前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50%,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

2.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有海外创业工作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过中高层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国际运行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或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与计划,且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要求,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4.申报人须为华裔,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且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

(四)“外专千人”项目条件

“外专千人”是指符合上述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条件、“海鸥计划”条件的非华裔外国专家,其具体申报条件参照对应项目。

上述各类人才项目的申报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0年3月1日后出生),符合创新人才长期项目条件的非华裔外国专家,年龄可放宽到65岁(1950年3月1日后出生)。特别优秀的申报人,还可以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4条件中的1项破格。优先支持各地或用人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支持政策的引进人才。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网上申报时需填报以下材料:

1、《浙江省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申报书》(“外专千人”也填写此申报书)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海鸥计划”申报书》或《浙江省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申报书》。

2、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表。

3、推荐人选附件证明材料。

4、《浙江省“千人计划”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

5、附件材料

创新人才一般应包括(1)海外学习证明;(2)身份证或护照;(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4)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5)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或证明材料;(6)主持或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7)奖励证书;(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创业人才一般应包括:(1)海外学习证明;(2)身份证或护照;(3)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或证明材料;(4)创办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目前实际到位资金情况、股权构成材料等);(5)公司章程;(6)商 5

业计划书;(7)需提供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同时,创新、创业人才还需提供海外学习证明:在海外取得学历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海外进修的,须提交相关进修证明及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留学证明。暂不能提交的,须在5月31日前完成系统提交。

6、上述申报书及附件材料均通过申报系统,按规定以电子版形式报送。材料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如确需提供涉密材料,涉密部分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另行报送书面材料,并附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密级证明。

五、其他

1、请按时申报,逾期纳入下一批申报。

2、申报材料应按要求填写完整,不得空项、漏项。

3、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教育教学千人计划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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