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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4:49: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参保登记

(一)申报

1.申报地及申报方式

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第三条规定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申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因情况特殊的,也可以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以下统称“村委会”)向社保所申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申报时间

自愿申请参保的人员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参保申报。

3.应提交的资料

(1)正常参保人员申报

①《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正常参保人员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复印件格式统一为A4复印纸,下同);

③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④残疾等级达到

1、2级的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⑤选择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代办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且已在代办银行办理了储蓄卡或存折的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储蓄卡或存折的复印件,并将储蓄卡号或存折账号填写在《申报表》相应栏目中。

(2)老年参保人员申报

①《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参保人员申报表》(附件2)2份;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2份;

③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④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⑤不缴费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领保人员,还应提交同一《户口簿》内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凭据;

⑥选择缴费的残疾等级达到

1、2级重度残疾人,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⑦独生子女父母,还应提交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村委会申报

委托村委会申报的,由村委会代办员持村委会介绍信、《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委托书》(附件3)和参保人所需的资料统一办理申报。

(二)申报处理

社保所应及时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情况的审核,对经审核无异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选择由代办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

(1)社保所将《申报表》有关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系统(以下统称“业务系统”),通过业务系统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委托开户及扣款协议》(附件4,以下简称《扣款协议》),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2)社保所凭《扣款协议》等相关资料到区县(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指定的代办银行为正常参保人员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并为未提供代办银行储蓄卡号或存折账号的人员统一开设代办银行储蓄卡或存折。

(3)社保所将新开户人员的储蓄卡号或存折账号等信息录(导)入业务系统。

2.选择现金缴费方式的

(1)社保所将《申报表》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2)社保所从业务系统中输出(导出)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并及时传递给代办银行。

二、缴费

(一)正常参保人员缴费

1.选择由代办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①每月21日,经办机构根据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新申报增加的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生成《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代扣代缴明细表》(附件5,以下简称《代扣代缴明细表》)交代办银行代扣,代办银行每年对每个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足额扣款一次。 《代扣代缴明细表》在年内有效,当年不重复提交,代办银行跨年不再扣款。

②参保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将当年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本人的代扣代缴账户。

③每月28日前(每年二月,需提前2个工作日),对本月以前尚未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代办银行按《代扣代缴明细表》的标准在参保人员代扣代缴账户中足额扣款后,将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明细,通过电子数据形式报送经办机构。同时,将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规定的基金征缴分户。

④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核对无误后,由业务部门据此引入业务系统进行管理。

⑤参保人员完清个人缴费后,社保所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出具《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由财政部门提供)。

⑥每年12月底前,经办机构对当年人员增减和缴费档次变更情况进行清理后,生成次年1月的《代扣代缴明细表》。

2.选择到代办银行直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①参保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时到代办银行按选择的缴费档次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代办银行为其出具《缴款书》。

②代办银行将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明细与社保所传输的参保人有关信息核对无误后,按规定时间全额划入基金征缴分户。

③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核对无误后,由业务部门据此引入业务系统进行管理。

(二)老年参保人员缴费

对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由社保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正常)参保人员一次性趸缴(补足)通知书》(附件6)交本人,老年参保人员按照通过代办银行代扣代缴或现金直接缴费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集体补助缴费

1.集体补助缴费申报

①有条件的村集体为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的,村集体应提交《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7,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花名册》)以及村民会议形成的书面决定。

②社保所对村集体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将《集体补助花名册》有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业务系统生成《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名单》(附件8,以下简称《补助名单》)。

③社保所将《补助名单》交经办机构。

2.集体补助缴费程序

①以转账方式缴纳的

社保所出具《补助名单》、《缴款书》交村集体,并在《缴款书》中明确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分户户名及账号。

村集体凭《缴款书》和《补助名单》,在每年12月28日前,到代办银行足额缴纳集体补助。 代办银行将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与《补助名单》核对无误后,将集体补助资金全额划入基金征缴分户。 实际征收到账的集体补助明细由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双方核对无误后,业务部门据此引入业务系统进行管理。

②以现金方式缴纳的

社保所出具《补助名单》(含电子文档)交村集体,村集体凭《补助名单》(含电子文档)直接到代办银行全额缴纳。

代办银行将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总额与《补助名单》核对无误后,为村集体出具《缴款书》。

代办银行将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全额划入规定的基金征缴分户。

实际征收到账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核对无误后,业务部门据此引入业务系统进行管理。

(四)参保信息及缴费标准变更

1.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填写《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及缴费标准变更申请表》(附件9,以下简称《变更表》),及时到参保地社保所申报。经社保所审核合格的(涉及可能影响参保人员待遇相关信息的,需报经办机构审批同意),为其办理维护变更手续。

2.需要变更次年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向社保所申报,并填写《变更表》后,参保人员按照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未申请变更缴费标准的,其次年缴费标准仍按原申报缴费标准执行。

(五)特殊情况下补缴

办理完成申报审核手续的正常参保人员因病、因灾等原因当年未缴费的,由本人在次年12月20日前提出申请,经社保所审核后,可按原申报确定的缴费方式补缴上年度养老保险费。

(六)其他

经办机构应对归集到基金征缴分户的养老保险费进行核对,做到账、单、盘的数据一致,确保业务、财务数据唯一性。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终止

(一)关系转移

1.申报

参保人员凭户籍迁移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所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户籍关系在本区县(自治县)内乡镇(街道)间迁移的,原参保地社保所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处理后,参保人员凭户籍迁移资料到户籍转入地社保所办理接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2)参保人员因户籍关系在本市区县(自治县)间迁移的,由户籍转出地社保所将参保人的申报资料报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办机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①转入地已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转出地经办机构为其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附件10), 不划转个人账户资金;户籍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移资料为其接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②转入地未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待其转入地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3)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移出本市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执行。

(4)参保人员转出当年在转出地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完清缴费后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二)关系终止

1.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

(1)申报

参保人员死亡后30日内,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持其《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或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和村集体出具的证明(证明领取人与死亡参保人的关系)等资料,向参保人最后参保地社保所申报。

(2)办理程序

社保所初审后,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明细表》(附件11,以下简称《支付明细表》),会同申报的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复审;审核合格的,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本金和利息部分,下同)一次性退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境)定居

(1)申报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出国(境)定居证明向其最后参保地社保所申报。

(2)办理程序

社保所将参保人申报的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审核合格后,经办机构打印《支付明细表》,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待遇核定、发放及管理

凡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 员”),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正常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及发放

1.应准备的资料

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第2代居民身份证的需正反面复印)2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3)近期1寸免冠登记照1张;

(4)独生子女父母,还应提交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

(1)正常参保人员凭以上资料向最后参保缴费的社保所申报。

(2)社保所进行初审(对符合一次性补足条件的人员,由社保所通过业务系统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年(正常)参保人员一次性趸缴(补足)通知书》交本人,参保人员按原申报确定的缴费方式缴纳一次性补足的养老保险费)后,为完清缴费并符合条件的人员,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核表》(附件12,以下简称《审核表》),连同参保人员申报资料一并报经办机构复核。

(3)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的,出具《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连同《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计算表》(附件13,以下简称《计算表》)交社保所发给本人。

(二)老年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及发放

1.老年参保人员提交第一条第

(一)项第(2)目规定的相关资料向参保地社保所申报。选择一次性趸缴的,还应先足额完清费用。

2.社保所进行初审,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打印《审核表》,连同参保人员申报资料一并报经办机构复核。

3.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的,出具《资格证》,连同《计算表》交社保所发给本人。

(三)月支付计划

每月底前,经办机构应对当月领保人员增减情况进行汇总,据实产生《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月支付计划申请表》(附件14),报当地财政局审核签章后,向市社会保险局提出资金申请,经市社会保险局复审、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在次月5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到经办机构开设的基金支出户。

(四)社会化发放

每月10-25日期间,经办机构将领保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死亡待遇核定及发放

1.申报

领保人员死亡后,由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在30日内,持其《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或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等资料,向领保地社保所申报。

2.办理程序

社保所初审后,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保人员死亡待遇支付明细表》(附件15),会同申报的有关资料报经办机构复审;审核合格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将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贴本金和利息部分)和死亡补助金划入领保人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储蓄卡或存折中,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

1.居住在本市的领保人员,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应于每年本人出生月份的当月,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资格证》到社保所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

(1)居住本区县内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进行资格核查。

(2)居住在市内其他区县的,到居住地社保所进行资格核查。

(3)因重病、高龄等原因,不能前往社保所接受资格核查的,可通过村集体向社保所提出上门核查申请。

2.居住在市外的领保人员,由本人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19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3.居住在境外的领保人员,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外交部等4部门关于出境定居离退休人员办理健在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7〕6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本养老金暂停或停止支付

领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有以下情形的,经办机构应暂停或停止支付其基本养老金:

1.逾期三个月后仍未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的;

2.被逮捕、判刑(缓刑,监外执行的除外)或被劳动教养的;

3.法院依法宣布失踪或下落不明的;

4.法院依法宣布死亡的;

5.领保人员死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本养老金恢复发放

对暂停或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领保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经办机构应恢复基本养老金发放:

1.参加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后确认可续发基本养老金的;

2.被逮捕、判刑或被劳动教养期满释放的;

3.法院依法宣布失踪或下落不明后再现的;

4.法院依法宣布死亡后又出现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事项

(一)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系统未开发完成前,各试点区县要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数据库标准》(另行制定)规定的业务和数据信息标准建立数据库。

(二)在每月15日前,经办机构根据上月实际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和实际拨付的基本养老金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打印《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计汇总表》(附件16)和《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待遇拨付统计汇总表》(附件17)报市社会保险局。

(三)社保所应将经审核合格的参保人员申报参保、缴费以及领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资格申请、待遇计算等业务资料以参保人员个人为单位进行汇总整理,作为业务档案(《档案袋》式样见附件18)妥善保管,存档备查。有条件的,还可以采集参保人员、领保人员指纹,并将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资料扫描进入业务系统。

(四)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社保所和村委会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政策方面的指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为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等手续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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