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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工作要点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9: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务专员要点

一、法务的过程是一个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建立制度的过程。

二、在第一阶段要把一些小的制度建立起来,将来小的制度集合起来就是大的全面的管理制度。开始的时候虽然多数是被动应对,但被动中要开始尝试主动,比如说一个问题频繁发生,你就应该去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了,要不然,早晚你会被否定掉的,能解决问题的法务是老板喜欢的,能发现问题的法务是老板欣赏的。随着对发生的问题解决的越来越多,你会发现你的工作量在减少,手头的制度在增多,成型的工作在增多,开始的时候往往,你是一个人,当成型的工作增加的一定程度,你可以考虑增加人手了,这时候你的工作也体现出来了,老板一般会同意的。当制度和人力得到积累后,你可以进入第二个阶段了,往往1年2年已经过去了。

三、要考虑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要从帮助他们角度度去考虑,使措施既能避免风险,又不给业务带来很大的麻烦,任何过度的影响业务的建议都不是好建议,即使你的方案多么的优秀和合法,适用的才是最好的,年轻的法务尤其切忌,不然会走入死胡同。只有业务部门的支持,你才能走的更多,只有适合的,你才是好法务。

四、真正的法务工作是从这个题目开始的,我个人认为,一个公司法务工作建立的标志是合同管理办法的实施。这个实施是实际的施行,而不是仅仅制定一个制度,无法去执行。合同管理是法务工作的基础,是真正的法务工作的第一步。

五、合同管理是将法律融入业务的全过程,对公司业务从始至终进行法律监控,化解其中的风险,降低企业的风险。应该是一个全过程的工作,核心应该是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所以,工作应该是动态的而不仅仅是静态的审核或者保管。对合同管理的理解将关系到企业合同管理的形态和内容。

六、资信调查制度;标准合同制度;合同形式制度;合同审查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履行处理制度和合同存档制度。

七、合同管理的目的与法务工作的目的一脉相承--预防和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其中的预防更是合同管理的重点。企业的法律风险在合同中的体现可能都认识的比较清楚,比如说合同欺诈、合同陷阱、合同漏洞、合同缺陷、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跟踪缺失等等,都是因为合同的原因,导致的企业损失或者隐形损失的出现。那么合同管理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开展的,那怎么开展呢,控制目前存在的,预防将来发生的。怎么去控制和预防?作为控制,必须要了解,并且是详细把握,对公司的整体运营情况有自己的法律分析,那些部门和业务是高风险等级的,那些是中风险等级的,那些是低风险等级的,控制的重点是高、中风险等级的。

八、劝我们的法务,不要入职后就去急着搞什么变革,搞什么制度,有2个问题你必须解决:

1、你的所有解决方案必须建立在业务部门配合的基础上,如果你搞不定他们,你不要动;

2、所有的解决方案必须符合公司业务实际,你不了解实际流程和运转,你不要动。否则,只有死路一条。在业务和改善之间,老板肯定会选择业务。法务开始的时候都是踌躇满志,总想大展身手,把公司梳理的符合法律,井井有条,殊不知,已经开始犯错误了,世间万物,阴阳相分,一个事物不可能是全部是,也不可能全部是非,允许对立面在一定程度上的存在,是万物的客观规律,对我们的工作也是一样,理想状态是不存在的,某些情况下,必须对一些方面做妥协和让步,但关键必须抓住,事物的大方向必须把握,这就是所谓控制的来源。所以,作为企业法务,是从改良开始的,是一点一点改良来积累质变的。虽然慢了点,但公司的的法律概念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公司一切的最原始出发点就是盈利,我们的工作也不能背离这个出发点。在碰到一个项目的时候,有些法务说违法,不能做,而有些法务出具了这么做可以法律风险最低的意见。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有2种: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很多时候违法是没有法律后果承担的,很多情况下公司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考虑尝试的;即使是效力性的,有些的法律成本跟公司利益是可以评估的,接下来不方便说了,但切记,刑法的规定是高压线,切勿接触。总之,法务要能够评估事务的法务属性,评估法律风险,平衡公司盈利。活用的法律,是实践的法律;活用的法务,是好的法务。

公司法务需要对合同法非常熟悉,对公司的常见业务的合同文本有充足的研究和明确的认识,要对合同所涉及到的公司业务知识做到了解,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合同,防范法律风险,并向公司高层提出可行的经营性建议:

一、与业务人员充分交流

公司法务人员在收到合同审核任务后,首先应当与合同业务人员进行交流。这样的交流对合同审核工作的帮助是多方面的。 业务员人员对合同的介绍:

1、合同紧急程度和重要性;

2、合同所涉业务是成熟模式还是首次尝试的说明;

3、对合同当事人情况的说明、谁是强势一方的判断;

4、合同谈判甚至是前期执行情况的介绍以及应要求提供的合同背景资料;

5、询问业务人员对合同内容的担心和疑问,

这些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增进了法务人员对合同业务的了解,指明法务人员在其审核意见中需要重点分析和解决的问题,保证了最终的审核意见能够贴近业务实际。

二、检索以往相同或类似业务合同的审核档案:掌握续签优惠和避免重复签约 公司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时,可以在部门档案中检索以往相同或类似业务合同的审核档案。

1、如果是合同续签,检查本次续签的合同与原合同有什么区别,法务人员对原合同的法律意见是什么,送审单位是否采纳了法务人员的意见,若我方作为付款方,是否获得的了续签优惠;

2、如果不是合同续签,则要审查是否存在就同一业务重复签约的情况,是否违反原合同中关于排他性合作的约定。

检索以往相同或类似业务合同的审核档案,不单可以避免重复签约的情况,而且可以在本次审核意见中引用以往法务人员的工作成果,提高审核效率,稳定审核质量,体现审核意见的延续性,保证审核意见的一致性。

三、审查合同内容和流程的合规性

(一)合法性审查:对合同内容是否国家法律的审查;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1)审主体:三证,特许经营,还要求对方有相应的资质、许可。 (2)审注册资本:对方是否有缔约能力?对方承担责任的能力如何? (3)审经营范围:是否超过对方的经营范围?

2、标的:法律对该标的是否有特别的规定。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其他。

3、合同签订形式 看合同是否需要以招标、拍卖等特殊的方式缔结,尤其是一些建筑工程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和政府采购都可能涉及特殊的和创始签订方式。

(二)合规性检查:对合同的内容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的各项内部制度规定; 集团对主要业务和主要流程均有内部管理规定的,法务人员要注意对合同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要如熟悉法条一样熟悉企业的内部制度。

(三)实践性审查:对合同的各方面的实际操作性进行审查,以求贴合实际要求。

1、标的;

(1)约定要求详细、明确,做到指向对象具体,比如房屋买卖,食品卫生检疫。 (2)对合同标的为货物买卖的,一定要写明货物的名称、品牌、计量单位和价格.(3)对合同标的是提供服务的,一定要写明服务的质量、标准或效果要求等。否则,一旦纠纷产生,往往就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的状况。

2、数量:是否具体。计较单位是否明确。

3、质量:

(1)质量标准,具体,可行。

(2)验收方式,双方出具书面的验收材料等。 (3)质量保证,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保证。

对合同标的物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产品质量、卫生防疫等)的审查。这种审查主要是帮助企业对对方产品质量的一种表面化理解。企业不应该只相信对方提供的各类许可证和证件,而应根据对方提供的相关证件,通过电话咨询、委托异地审查或者实地考察等方式予以实际审核。

4、价款或者报酬:金额大小写规范,支付期限明确。逾期不履行的后果。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期限地点方式是否明确,是否公平合理。 (2)履行方式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

(3)不可抗力、合同保密、技术开发、根据实际情况都要有约定。

6、违约责任;需要对潜在的纠纷有较全面的预测,审查违约责任的是否与潜在的违约形态相对应,是否具有实践性。

7、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否有约定,约定是否对己方有利。由于我国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往往宁可在其他条款上妥协,也要取得有力的管辖权的约定。

四、从企业内控的角度审查业务,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提出建议 公司的法务部门是企业风险内控的职能部门。企业风险内控不单单是企业外部交易风险的识别和化解,也包括对企业内部违规违纪等事项的发现和追究。

在审核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时,从业务人员的介绍中得知《施工合同》所涉工程已基本完工。据此,可以判断本工程项目明显存在合同倒签的非正常操作。审查人在审查意见中指出合同倒签直接违反了企业内部的规定,使得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的功能大大降低,造成对项目实际操作人员的监督缺乏依据,容易引发纠纷和腐败行为。 外,若有可能法务人员也可以从企业经营的角度为合同业务提供改善建议。例如,在审核捐赠合同时,建议变直接捐赠为间接捐赠,采用向法律明确规定的社会团体捐赠并指明用途的方式,既实现了对特定对象的捐赠,又获取了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以用于申报纳税扣除的捐赠收据。

资信调查: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者直接派人对对方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也可以通过使馆、对方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律师行、行业协会、合作过的伙伴等,了解其是否讲信用,有无支付能力和财产担保等。

五、合同原件的保管

合同的原件保管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 如果企业把合同的原件弄丢,则会多企业索赔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会导致无法进行索赔。合同原件保管期限越长越好,最短不应少于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2,因为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对于重要的设备、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等等德保管期限至少应等于或大于它的使用年限。

六、重大合同:重点审核和管理。

1、一般地说,企业的重大合同主要有:

合作发展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代理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

涉及担保的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金额巨大的购销合同等。

2、重大合同签订之前,应派遣考察团进行考察: 考察团: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士+财务人员等的综合组成。 考察内容:

1) 对对方的各类证件、资质和财务报表等进行仔细的审查。; 2) 去法院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诉讼案件,

3) 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年检注册和历年的奖罚情况, 4) 去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

5) 去税务局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拖延缴纳税费或者是否还有税费没有及时上缴情况,

6) 去环保局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等。

当然,以上几个方面的调查核实,因合同的内容侧重也就不同。比如说,如果是合作发展项目,那么对缴纳税费的情况调查是必要的;如果是引进生产线,那么对该生产线的环保限制调查必须要详细化。如果是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那么对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审批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和是否设立过抵押担保的调查则要尽可能详细。

3、由于这些合同涉及到企业的重要经济利益,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把这些合同挑出来,做为合同的重点审核和管理对象,

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应有法律顾问部门的主要人员的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摘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合同,从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到合同变更、以及合同违约后的处理,都不可避免涉及到相关的经营风险,本文拟从这几个方面详细剖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对企业有所裨益。

(一) 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防患于未然。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

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

6、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处理条款

(1)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约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

A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

B 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 C 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 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此可以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

8、在这里特别提醒!货物所有权约定条款的运用。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仍归我方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基于物权而拥有请求返还,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

9、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用其条款。

(三)、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此时要注意:

(1)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2)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担保合同: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关于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注意: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4、定金条款:

A 应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五)签订以后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公司法务工作实施方案

(公司法务工作)法务_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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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专员工作要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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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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