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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听证会发言稿(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2:40:53 来源:发言稿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水价听证会主持词

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

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方案》听证会

主持词

各位代表:

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方案》听证会正式开始。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与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紧密相连,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我县水资源虽然丰富,但由于蓄水工程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可用水资源并不充足,部分乡镇和村庄饮水困难,工业园区和县城供水也呈现短缺趋势。为促进节约用水,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充分发挥价格杠杆来配置水资源,调节水需求,治理水污染,促进水资源持续利用,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县发展和改革局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草拟了我县《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方案》。这次听证会,是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主持召开的,目的是通过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加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系,使价格管理进一步民主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不断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本次听证会,县人民政府已于2009年12月4 日通过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电视台公告参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根据报名情况,我们共邀请听证代表22人,旁听代表5人,听证人5人,听证监察人2人,记录员2人和新闻单位2人参加,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各位代表应邀参加听证会,是对我县价格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使这次听证会正常进行,请大家遵守以下听证事项和会议纪律:

1、听证会按法定程序进行,由主持人把握会议进程;

2、听证会代表均应在听证会上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以就相关问题向决策陈述人提问;

3、听证会代表发言和提问须向主持人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和提问。有关陈述、申辩和质证必须听从主持人的指挥;

4、听证会代表的发言应简明扼要,发言控制在5分钟以内;

5、会议开始后,请各位代表关闭通讯工具或将其置于不发声位置,会议过程中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其他妨碍听证程序的活动。

6、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

7、听证会代表的发言,由记录员当场记录交代表审阅,如无异议,请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今天听证会实到代表22人,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要求,在22代表中,有县人大、县政协、退休老干部各1人、供排水经营者2人、消费者代表11人、政府相关部门代表6人(其中县人大代表5人,县政协委员2人),消费者代表占50 %,我在此给大家一一介绍,请介绍到的代表站立或举手示意。

本次听证会听证人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县水务局局长、县规划建设局局长、县经济和商务局副局长5人组成,邀请县监察局副局长余兴梅、县纪委第六纪工委副书记周庆红2人为听证监察人,同时邀请县广播电视局进行宣传报道和新闻监督。

本次听证会按以下法定程序进行:

一、污水处理厂就污水处理成本作陈述。

二、价格决策发言人就《方案》作说明。

三、听证会代表对《方案》进行论证。

四、决策发言人陈述意见并回答、说明有关问题。

五、听证委员进行合议(10分钟),同时请听证会代表

对听证会发言记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六、听证会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下面依次进行。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方案》听证会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推荐第2篇:水价调整听证会

余庆召开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

11月28日上午,余庆县物价局组织召开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论证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听证人由市物价局赵平、唐世琴,县人民政府韦泽福,县物价局林松、罗坤组成,听证会由县物价局局长林松主持。17名听证代表、8名旁证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由申请人余庆县城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何平说明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的依据和理由、拟调价格调整后对消费者的影响。县物价局副局长罗坤宣读了《关于对县城供水价格调整的初审意见》,县城供水价格自2002年调整以来,由于电价不断上调,人工工资逐年增加,税费负担增多,新增原水费等,现行供水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按照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并依据市成本调查队关于《余庆县城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成本费用审核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市物

价局同意,决定调整县城供水价格。为确保特殊群体不因水价调整而影响其基本生活,对五保户、特困户、烈属、低保户等特殊群体生活用水价格给予优惠。

听证会上,17名代表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均同意调整县城自来水价格,认为县物价局提交听证会论证的两套方案中第一套方案比较合理,将用水类别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性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市政园林用水六类。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吨调整为2.1元,行政事业性用水每吨调整为2.2元,工业用水每吨调整为2.3元,经营服务用水每吨调整为2.8元,特种行业用水每吨调整为5.8元,市政园林用水每吨1.5元。同时希望供水企业提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努力降低供水成本,促进我县供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会后,县物价局将充分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制定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推荐第3篇:抽取水价听证会参加人规则

抽取水价听证会参加人规则

及议程安排

许昌发改委

抽取规则

一、总体范围和听证会参加人数

2012年 5月18日,许昌市发改委在《许昌日报》上发布公告,公开征集参加供水价格改革调整听证会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采取自愿报名方式,共有16人报名自愿参加听证会。根据听证办法规定,消费者参加人数不低于总人数五分之二,确定本次消费者参加人为6人。因此,市发改委决定在所有报名者中随机选择6人参加听证会。

二、听证会参加人的选取规则 采用人工随机抽取。

1.将16名自愿者按姓氏笔画由小到大顺序排列,分别是1号,2号,…,16号。

2.将16个型号(如大小、颜色)相同的乒乓球分别编为1号,2号,…,16号。

3.将编有号码的16个乒乓球放置于一个空箱内,并摇摆均匀。

4.在参加抽取仪式的现场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选择3人现场抽取,每人分2次抽取2个,共抽取6个。

5.16名自愿者中编号与已经抽取的6个乒乓球编号相同的6个人,就是6位听证会参加人。

三、参加现场抽取仪式单位及人员

市发改委、16名自愿报名参加者、市天平公证处、新闻媒体等。

四、选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时间地点

市发改委定于2012年5月29日上午在东区许都广场举行现场选取听证会参加人仪式。

仪程安排

第一项,主持人介绍参加抽取仪式来宾 (名单根据来宾情况 临时准备)

第二项,主持人宣布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随机抽取开始

1、宣布16名自愿者按姓氏笔画分配的编号

2、检查乒乓球和箱子情况(工作人员向现场人员展示) 3、按报名先后选取3人作为抽选者

4、3位抽取依次每人连续抽取2次,抽取后向现场人员展示,并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宣布抽取的号码

5、宣布最后抽取的6位听证会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项,公证员宣布公证意见 第四项,宣布抽取仪式圆满结束

推荐第4篇:水价调整听证会最后陈述

某公司总经理在水价调整听证会上的最后陈述 尊敬的主持人、各位代表、各位来宾: 这次听证会,各位代表高度重视,非常负责,会前做了充分的准备。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并对我们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研读, (有些代表还进行了电话质询,若有)。 今天,各位代表充分发表了意见,从价格机制、消费者利益等多个方面和不同层次对方案讲了观点和看法。代表们站在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关心供水企业发展、支持价格改革的高度,表现出很强的法制观念、大局意识和民主意识。 (发言立意很高,很有水平,很有深度,也很诚恳,具有很高的理论性,很强的针对性和广泛的代表性。) 反映了大家对供水工作、供水事业的充分理解、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对此,我代表 xxx 供水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向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 xxx 供水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原水输引、自来水生产、供应及销售为一体的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企业。目前,公司设计生产能力为XX万吨 / 日,最高日供水量达 XX 万吨。供水范围覆盖 xx 市区、周边乡镇场及**县,注册用户数近35000 户。

推荐第5篇:应不应该调整水价听证会稿件

应不应该调整水价听证会

(主持人)各位听证代表:你们好!

为保证水价平稳,控制大众用水,对水价应不应该进行调整。为此,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应不应该调整水价听证会。

下面,我将这次听证会代表人员构成情况向大家作个介绍:听证会代表共五人。其中包括自来水公司代表:________,专家学者代表:________,人大代表:________,消费者代表:________,法律工作者:________。这次听证会的监票员建议由主持人同志担任。请大家将自己的手机调成震动或者静音,不要大声喧哗。大家看有没有意见,如有意见,请举手发表意见;如没有意见,就鼓掌通过。下面我宣布,听证会现在正式开始。(主持人):出席这次听证会的代表有自来水公司代表:________,专家学者代表:________,人大代表:________,消费者代表:________,法律工作者:________。这次听证会结果由各听证会代表投票产生。

(主持人):下面由听证会申请单位介绍方案:

(自来水公司代表):大家好,感谢大家在白忙之中参加这次听证会,我是来自自来水公司的代表。关于水价我公司认为必须要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水价偏低,因为水价太低造成了水资源的大量浪费,而提高水价有助于督促消费者节约用水,从而有效保护水资源,另一方面也因为水价太低倒致了供水企业亏损;第二:外资调控,我国不少城市的水务领域专业经营由于有外资的参与,因此自来水价格的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完全掌握在政府的手里;第三:劫富济贫,其实低水价是资助了高收入者,而不是资助了低收入者。所以,应该上调水价。而且必须上调水价,我认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应该由原来的1.3元/m3调整到1.7元/m3。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请法律工作者____阐述意见:

(法律工作者):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其中成本和费用应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但是从目前水价格调整方案中,看不出各个分项的费用分别是多少,也看不出调整的价格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其次是和全省城市供水平均1.3元/m3价格相比,我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调整到1.7元/m3的价格显然偏高。

(主持人):刚才申请人陈述了申请理由,法律工作者阐述了意见,下面请各位代表进行自由发言。

(专家学者):长期以来,为了能保证城市供水,供水企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由于经济发展,物价上升,供水价格仍停留在原来的标准上,这与当前的经济发展速度不同步。水作为商品,就应该把水价建立在市场供求及成本变化的机制上。水价的提升,能促进人们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但幅度不宜过大。因为水作为商品也要讲成本,电价、原材料和成本的增加是事实,所以理解供水企业的困难,但涨幅不宜过大,控制在15%左右比较合适。

(消费者代表):我代表广大的消费者在此发表意见,对于水价上调,我们持反对态度。理由如下:一是目前调整水价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精神不符。二是全市工资水平低,且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三是政府要帮企业开源节流,同时企业也要加强管理,降低成本,而不能简单地通过调整价格来减轻企业负担。四是要有一个合理范围,既要考虑企业利益,更要照顾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避免逢听证会必涨现象,毕竟城市供水连接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

关。

(人大代表):从我国水资源的稀缺性来看,水价上调有其必要性。一方面,目前我国人均淡水资源量约为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且地区分布不均衡。同时,与发达国家来比,我国水价偏低,去年城市居民的水费支出占当年可支配收入比例仅为0.98%,全球范围内这一比例普遍超过2%。

另一方面,水价上调有利于节约用水。建设部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当水费支出占居民家庭收入2.5%时,人们才会考虑节水;达到5%时,会对人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达到10%时,人们才会考虑水的重复利用。

(主持人)听证会代表发言完毕,请个代表将自己的意见交到监票员手中。(主持人下台收票,并统计结果。)

(主持人)宣布结果:下面我宣布结果:

本次听证会应到代表___人,实到代表___人,发出表决票___张,收回表决票___张,收回的票数等于(少于)发出票数,___表决有效。其中同意的___票、不同意的___票、弃权的有___票。同意票数超过到会代表人数的2/3,听证结果将张榜公示后,上报街道审核。

本次听证会的程序全部进行完毕。经过大家的努力,这次听证会开得很成功。我代表全市人民,对到会的听证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

推荐第6篇:听证会发言稿

大家上午好,我是

公司的代表,今天作为一名消费者代表, 表达一下观点:

在今天的会议之前,我对《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定价方案》作了大致的了解。该区处于发展中城镇,外来人口和常住人员都比较少,加之天然气普及并不太高,作为天然气公司应努力拓展市场,提高居民使用意识,降低天然气成本,天然气的定价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尽管这次天然气定价是基于对周边城镇的调研而得出的,坦率讲在近年来的水电成品油涨价不断,特别是居民食品居住的支出大幅上升的背景下,任何高出价格的制定都会使民众十分敏感:对此我提出点疑问:

一、提价有没有基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基础上制定的?

二、现时广大企业步步为艰,这个时候提价,提价机制如何平衡这个利益点?(基于现时企业锅炉基本都实现了煤改气,相比以往烧煤,成本上升了1.5陪到2.0陪甚至更高)

所以,我们建议技术单位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应该进一步加强成本监审,以免不合理常表和其他非常态成本转稼到用气者身上,从而增加用气者的负担。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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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出租汽车油价—运价联动方案听证会

听证会发言稿

社会上承认油价波动对出租车行业带来的影响,实行油价—运价的联动机制是必要的,作为消费者代表我是同意的。我原则上反对燃油附加费只能上调不能下调的做法,对因国际油价上涨价格调整快而油价下降调整慢的方式有意见。

既然 “政府制订价格行为规则”第四条“制订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那么油价上涨后------政府、企业、消费者三方都应该承担才算公平;既然“我市建立油价运价联动机制的原则”第一条是“统筹兼顾,合理分担。”何为合理?那我就有疑问,怎么就变成主要由驾驶员与乘客之间的分担?常言到“鹬蚌相争,渔翁得利”,“渔翁”在哪里?“坐山观虎斗”,何人旁观?

燃油附加费这一元钱,无论去年年底是否“并入起步价”也好,还是今年年初“临界点下”取消也罢,驾驶员吃的是“明亏”到暂不吃亏,而我们消费者吃的是“暗亏”!

消费者认为这两套方案,政府部门都考虑到了“为保持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给“出租车方”的“优抚”,而未完全照顾到“消费群体”的利益,消费者已经承担了大于50%的油价涨幅,明显吃了“眼前亏”!

因此,我认为“联动机制”一旦通过,按方案规定,消费者即使“吃亏”也要吃在明处,政府对出租行业的“优抚”也应该摆在实处。我们不需要对方领情,而是“打的”时有些“抱怨”,希望出租车行业能够理解,为提升出租车形象,更好地为乘客服务,不要让变相的“拒载”再伤了乘客的心!

当然,从上次听证会后,出租车行业状况确实在改善,它离不开司机朋友们的配合和公司的管理,特别是客运管理处在整治出租车行业及环境方面所做的努力,以及政府部门为制订方案仔细地研究,我表示敬意!

我只有一个小小的遗憾,何时能在平衡三方利益的时候,也能让我们消费者

LXQ15/1/2013

南京市出租汽车油价—运价联动方案听证会

和司机们都不吃亏。我认为一方面在于政府必须平压油价,继续实行“定补政策”来应对垄断的油价上涨,另一方面在于出租车企业不断整合,督促挤压“租金”等待一点点的让利。

“价格成本监审报告书”中公布的50辆车GPS数据,采取了科学先进的统计手段,无可争辩。审计的数据如果准确可靠,那么设定的关键油价临界点从4.66元/升下调到4.42元/升这一重新改变经监审认定的结果也就无可非议。

方案一:我简称它为“浮动方案”(可上、可下、可上下);

方案二:我另称它为“上浮方案”(可上、可上、可上下);

这两个方案比较各有利弊,但考虑到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我只能同意第一套方案。因为A.本次听证会主要解决的是油价--运价联动机制问题,而非出租车起步价格的调整;B.只要公布、宣传、解释到位,又通过现行运行,撕票结算是可行的;C.计价器因油价浮动调整既浪费人力物力又有成本,还影响出租车工作。

虽然油价上涨被某些部门和个人看好,号称与国际接轨,实际上给某些垄断行业带来了巨额利润,这才是老百姓心目中注定的“熊市”;老百姓指望着社会的和谐,物价的稳定,但总还是让人们留下了今年年初油价下调的美好回忆,它客观反应了老百姓对物价能否下降的急切期盼,它永远是咱老百姓心目中的“牛市”。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南京跃进汽车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听证代表吕晓其

2007-06-06

13675156644

84440955(0)

nqlxq528@163.com

LXQ25/1/2013

推荐第8篇:听证会发言稿

听证会发言稿

本人作为消费者代表,在比较中立、客观的角度上去阐述出租车管理的问题。

一、个人经营出租权是个人就业权的应有之义,公司托管是一种变相的连坐制度。

凡是具有驾照、具一定驾龄和合法身份文件的公民,身份文件以身份证、户口簿、护照为宜,不应当适用暂住证;在一定条件下具备国际驾照或大陆驾照、一定驾龄和合法身份者,都应该允许经营出租车。

市场经济首先是个人经济,个人应该拥有广泛的职业选择的权利,除非此种选择是个人力不能及或为公共利益所不允许,出租车行业广大个人从业的事实已证明了上述理由的不存在。我们多年以来长期存在的行政强势和管理文化,使得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缺少管理,缺少个体自由空间。

个体经营出租车应该是公民的一种劳动权利、就业权利。北京上海等地的出租车公司的现况表明,很多出租车公司成为只收管理费,俗称“份儿钱”的不履行管理功能的纯食利阶层。这样,只是在无形中增大了出租车运营成本,并最终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消费者用脚投票,会较少出租车使用次数而降低经济生活效率,或者乘坐黑摩的带来包括自己在内的安全隐患。

相信市场,让个人在追求更大利益或更大幸福的目的下联合经营出租车或加入出租车联合实体,各国各地的实践证明:充分发展后的出租车市场大部分经营主体会是某种组织,也就是非个体。即使个体经营,我们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去联系松散的个体,出租车行业的风险使得司机天然有一种联系的需要,在实践中表现为安装电台等。

出租车行业没有必要设立经营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发证、评比过多过滥已经成为国务院正在关注的事件。相比医师、律师这些复合技能要求较高的行业,出租车行业所要的技能相对简单,完全没有必要考试。社会生活中许多资格考试都没有必要性,这种在公民就业权上设置的前置性是没有充分合法性的。这就有必要出台一部《行业资格考试法》去遏制资格考试过多的现象,从而让公民的就业权行使得更加顺畅。设想一下,如果有一天扫地都要持证上岗,这会是对社会资源的多大浪费。

个体没有必要建立与企业的托管关系,但是为了社会整体安全和谐考虑考虑,个体经营出租车应该采取实名制和字号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在出租车外观上醒目标示个人姓名,从而形成制约;消费者也应该积极行使索要发票的权利,以防止纠纷。

二、出租车准入应该采取随机制、抽签制

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出租车准入应该实行申请制度,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体可以且只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公司可以就拟经营出租车数量提出数份申请,此种申请应该在公证证明下放入抽签箱,由抽签决定。公司或其它非个体可以放入拟经营出租车数量的数量相同的申请,使得选中机会相等。公司或非个体以实际抽中的数量作为许可经营的数量。

出租车的经营退出制度应该强调服务质量和交通责任。

对于这两项,分别采取扣分制度。

对于服务质量方面,在拒载、车内吸烟、绕道等涉嫌欺诈行为以及其它方面采取扣分制,依照扣分情况采取包括停业整顿直至退出的处理。

为遏制出租车随意变道、急速即停即开、违法掉头、无摄像头处闯红灯、随意鸣喇叭等城市污染、危险行为,必须从严从重打击,以高于私家车的标准去实行交通管理,并对违规行为采取扣分制,根据扣分情况采取停业整顿直至退出。

超标没有必要,是将简单事情复杂化。

三、其它方面

立法要尊重现实,不是为了方便管理,是为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鉴于跨市县经营出租车与异地驻点运输在执行中难以区分,建议允许跨市县经营、至少始发地单程、始发地往返应予许可。

鉴于立法平等的宗旨,不建议采取一般资质和较高资质的区分办法。

托管这种立法思路,是对于个体的怀疑在先、有罪推定、而且实际中容易沦落为挂靠、不可取。

个体工商户取得出租车经营权,必须本人从事营运、且每天不少于8小时。

行政主管部门要防止出现以前的统一着装这样的不恰当行政行为,对于车身广告的利益问题,不应该将广告发布权与出租车经营权挂钩,不应该争利于民,靠借助行政手段去倾向某个广告公司。

应该将出租车价格管理纳入立法,比如论证了近十年的海口出租车减低起步价的问题,解决出租车加气难的问题。

四立法的前瞻性问题

将租赁车中配司机的6-9座商务车纳入出租车管理范围,

吸取国外先进经验,一人一车司机兼导游给游客提供全程服务的模式,符合

目前旅游行业自由客发展的趋势和国际潮流。

将本法改名为《出租租赁汽车管理办法》比较好涵盖出租车和租赁车两种车辆。

应该允许通过年检的各种车型进行出租车运输,当然要经过相应的改装;政府不要为了形象工程或者涉嫌与车商的关系,去限定车型。这样比较容易实现出租车市场的运力充足和平衡,使得出租车的利润达到社会平均化。

此外,可以对于已有的车辆现况先保持不动,对于新增的车辆着重加大个体工商户的试点, 小规模看看效果,实现管理的先进性和可控性。

五总之,社会管理是一种利益平衡的协调、靠疏不靠堵。

开放出租车这个有公司挂靠、资格限制等铸就的重重壁垒的铁幕,让经营者自由有序地出入,让出租车成为和其它工作一样平常职业,让此行业利润成为社会平均利润,让每个公民在和

谐社会能够以与自己的收入相对称的支出享受交通服务,这才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应有之义。

谢谢大家。

推荐第9篇:听证会首次发言稿

听证会首次发言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我是

原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现更名为延边海发食品水产有限公司)的全权委托代表, 兼任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 组长、法定代表。

本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只是在漫长的诉讼当中被迫读了几本法律书籍。 如果在本听证会上有不足之处,请谅解。

下面是案情简介。

1996年4月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依延吉市长白信用社的请求签发(1996)延民 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把我公司的冷库扣押。20天后,即1996年4月24 日,延吉市法院下发(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判额132761元)。 1997年 7月29日, 延吉市人民法院秘密签定所谓《拍卖冷库协议书》,以自己定的58.5万元价格把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非法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

1997年10月2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后补(1997)延执字350-2号裁定书; 裁定书称:根据延吉市法院(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132761元,将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交有关部门拍卖。 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向延吉市土地局提出的《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申请报告》上明确记述;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收购了延吉市人民法院拍卖的延边州

22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建筑物623.53M,申请了土地变更811.30 M的手续。

我代表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代表原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现更名为延边海发食品水产有限公司),代表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53名失业职工对延吉市人民法院(2003)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发表意见如下:

一,答复日期拖延了4个月

2003年4月30日,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司法赔偿请求。

2003年11月10日,延吉市人民法院过了整整半年后才被迫发出(2003)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对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的赔偿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此答复日期比国家赔偿法规定整整拖延了4个月。

二,故意漏掉我们提出的2个请求

延吉市人民法院在赔偿决定书上故意漏掉我们申请的2项请求;即 第八项目: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院长公开赔礼道歉

第九项目:赔偿金从延吉市法院扣押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资产之日起计算

三, 颠倒法定程序

延吉市人民法院称;

《本院为了执行(1996)延经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1996)延经初字第105 号民事判书,(1996)延经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本院的(1996)延州经初字第 42号民事判决书,于1997年5月委托延边 州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了贸易公司的财产冷库(包括各种附属物)。嗣后1997 年7月29日本院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拍卖冷库协议书。》 实际上,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我公司的全部财产秘密卖给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后 的1997年 8 月8 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和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延边 州拍卖行一起伪造了《委托拍卖合同书》和《拍卖确认书》。再过2个月后的1997 年10月2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才补(1997)延执字350-2号裁定书,称;根据 延吉市法院(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132761元,将延边州食品水 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200万元的冷库…交有关部门拍卖。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1996)延经初字32号民事判决书留置送达的方式送到延边 州食品水产公司,而没有送达给法人企业延边水产贸易公司。

还有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延吉市人民法院的(1996)延州经初字第 42号 民事判决书的移交执行书签署日期是1997年8月5日,是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日期的7天以后。

据以上事实表明;延吉市人民法院为了执行132761元把延边州水产贸易公司整 个法人企业以58.5万元价格违法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评估所评估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符,拍卖行实际未进行公开拍卖,先卖后补裁定书是违背了法律程序,是执行违法。

四, 无中生有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称;

《1997年8月15日本院组织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和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公司协商了交接问题。双方对冷库执行问题均无异议。》

实际上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拍卖》过程中故意排斥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没有送达《拍卖》程序有关的、法律规定的任何文件。

如确实协商了交接问题,请延吉市人民法院拿出《协商了交接问题》的有关文件。 其实所谓有关财产的交接程序上;

1,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扣押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全部财产时没有

按照法律规定通知被执行人参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造具扣押财产清单。 2,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资产评估事务所提供延

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清单。

3,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拍卖》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拍卖行和竞买人提供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清单。

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评估,但一起《拍卖》给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 土地85.7㎡,水产品加工车间、锅炉房(包括锅炉和附属设备)、供水房(包括

水井和附属设备)、二楼氨液重力供液器房、实验室用品等等。

以上部分2002年8月15日和2003年5月9日,我方与延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行政庭,审监庭)工作人员一起去现场确认。

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和延边食品水产公司对延吉市人民法院的强暴行为于1997年10月28日提出了异议,但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给任何答复。

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自己有利的执行当然不会提出任何异议的。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延吉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水产贸易公司财产过程中未给水产贸易公司通知评估结果,也没制作任何财产所有权变更的法律文书,没有进行财产交接程序,严重的剥夺了申诉人的财产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抗辩权。

五,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赔偿法的诉讼时效是5年

延吉市人民法院在(2003)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上称;《本院认为;本院执行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财产时,经该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予以执行。执行已过5年后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申请赔偿是不妥的。》

请问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财产时,经该单位同意的》证据呢?

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和延边食品水产公司对延吉市人民法院的强暴行为于1997年10月28日提出了异议,但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给任何答复。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六, 延吉市人民法院在(2003)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中对崔永浩的贪

污行为和执行未生效判决书的行为一字未提。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了未生效的(1996)延经初字32号民事判决书,因此执行是没有法律依据,是执行违法。延吉市法院执行员执行公务时贪污执行款,应属法人单位执行违法行为,因此给申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延吉市人民法院承担。

七,延吉市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错误。

延吉市人民法院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

(一)项第七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小组申请赔偿,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根本没有第七条第

(一)项第七目之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裁判,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决定书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申诉人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提出的对延吉市人民法院(1997))延执字350-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其执行违法的申请,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笔误

延吉市人民法院称;

《2002年7月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小组申请本院确认延吉市人民法院(1991)延执字350-2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程序违法。》

其中(1991)应该是(1997)。

还有签发《赔偿决定书》的日期应该是11月10日,不是11月6日。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内容上实际驳回了赔偿请求。

因此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赔偿决定书》应注名《拒绝赔偿理由书》,而不是《赔偿决定书》。

综上所述,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2003)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没有任何根据和理由驳回了我们合法的国家司法赔偿请求。

延吉市人民法院为了执行132761元把200万元的冷库扣押并违法《拍卖》,使 具有法人资格的拥有54名职工的合法企业被吊销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导致我单 位的职工1人死亡,十几人离婚。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行为严重剥夺了一个法人企业的财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发展权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也剥夺了劳动者取得劳动包酬的权利和享受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存权。

特别提出;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发展权,虽然应要返还财产,但8年的空白发展期的经济损失是无法全面补偿的。

请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本赔偿案时慎重考虑已被失业8年多的53名职员和其家庭这么多年来受到的苦难和被违法拍卖的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8年多空白发展期的巨大损失。

我在前几天上网调查过;

象这次的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把一个合法法人企业整体违法强制《拍卖》的案件,在世界国家赔偿史上没有先例。

现在延吉市人民法院开了一个很不光彩的先例。

因此请求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撤消延吉市人民法院的(2003)延法赔字第一号赔偿决定书,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确认书:

1,返还经非法程序拍卖的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冷库,并恢复原状。 2,恢复我公司的原状,即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注册费用; 3,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53名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金;

4,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冷库的出租费损失;

5,赔偿或返还执行未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的9万元和利息,确认我公司的应付

款(欠款)是总共43.3万元;

6,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实验室用品价值30万元;7,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院长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8,请求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赔偿金和利息从延吉市法院扣押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

产贸易公司资产之日起计算;

9,国家赔偿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由延吉市人民法院来承担。

10,请求立即把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正在使用的原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

产贸易公司冷库移交给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来接管,并先支付接管和维修、验收必要的80万元费用。

此致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延边州食品水产公司 水产贸易公司 清算组

法定代表:金东勋(清算组长)

2004年5月14日

推荐第10篇:听证会主持人发言稿

尊敬的主持人

尊敬的各位代表

尊敬的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听证会主持人发言稿。

我是来自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我叫高晓军,2004年从部队转业后,从事了律师工作.我积极关注社会公益事业,始终热心公益事业,2006年成立了涧西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律师服务站,参加了洛阳市公交票价调整的听证会,这次我有幸成为消费者的一名正式代表,参加本次听证会。感到很幸运,又感到责任很大。为了开好这次听证会,我在会前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访问,上网查找了一些资料,除此之外我很认真地研读了听证组织部门提供的有限的听证材料。

我作为一名律师,一名消费者代表,借此机会,谈一下个人看法,供政府决策时参考。

一、本次听证会的程序,多处涉嫌违规。

1、采取简易程序不适当。

依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二十七条 在降低价格或者价格的制定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以及《河南省价格听证简易程序暂行规定》第二条 列入河南省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制定(包括调整,下同)价格及收费标准时,社会影响面较小或降低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价格听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的规定,但本次龙门石窟门票价格调整不是降低门票价格,也由于龙门石窟是“世界文化遗产”、“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5A级旅游景区”、“洛阳的名片”,是我们洛阳百姓招待外地亲朋好友的必到之处和全世界游客来洛的必游之地,其门票价格的调整,社会影响广泛而深远。因此,本次龙门石窟门票价格调整采用简易程序既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本次听证会不符合公开性的要求。

2007年2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其指出:在举行门票价格听证会前,应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或其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告,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价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但是,据了解,本次听证没有向社会公布,更谈不上提前两个月了。只有4月18日《东方今报》进行了新闻报道。因此不符合公开性的要求。

3、本次听证会没有经过初审报告和公开论证。

听证会代表所没有看到连续三年的预结算报告和审计报告,这是不应该的。如何保持合理价格水平,实现景点效益的最大化是一个大课题,在听证会前,政府有关部门应对调价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认真测算评估后,慎重提出可行性方案,而我认为本次听证会,政府在这方面做得不够充分。

4、听证代表来源和构成不符合《通知》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对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重要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要按照各地听证目录规定实行听证。门票价格决策听证应公开举行,要合理确定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发言稿《听证会主持人发言稿》。 听证代表中消费者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总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对以外地游人为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听证会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外地消费者代表参加。要规范听证代表产生的程序,确保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因此本次听证会中没有外地代表,也是不符合法规的要求。

5、送达听证代表的听证材料不完整,听证代表难以行使听证权利。缺少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表;

6、监审报告的制定不符合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要求,没有根据监审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进行监审,监审报告只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的监审,不具有权威性,难保客观真实。

总上所述,本次龙门石窟门票价格听证会不能体现“公正、公开、客观、透明、合理、合法”的听证原则。

二、希望政府正确处理好三大关系:

1、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文化遗产的宣传继承关系;

2、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

3、开发利用与旅游收入(门票)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树立洛阳大旅游的思想。搞好洛阳的旅游经济,不能仅限于依靠提高票价来提高旅游收入,发展旅游经济。

三、借鉴国内和国际上的一些好的做法,例如:杭州作为一线的旅游城市,景点门票最高的是宋城,只有80元。而且杭州取消了西湖的门票,不仅没有使杭州的旅游收入减少,反而提高了旅游收入,发展了旅游经济。在国外, 法国是世界旅游大国,首都巴黎是世界旅游收入最高的城市。卢浮宫、凯旋门、凡尔赛宫、埃菲尔铁塔、巴黎圣母院等举世闻名的景观每年吸引众多游客前来观光。对这些宝贵的“财富”,法国政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着眼未来”的管理原则。不因为这些景点“有名”而随意提高门票价格,在法国只要冠以“公园”的名号,公众就可在开放时间自由进出,一年四季免费开放。 意大利是文化旅游大国,全国共有39处文化古迹、考古遗址、自然景观等遗产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但意大利各旅游景点的门票价格比较低廉,最贵的景点门票价格也不足意大利人均月收入的1%。埃及最高文物委员会主席哈瓦斯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门票涨价其实并不是一个好办法,但如果维持目前的游客数量,埃及很多文物古迹用不了100年就会被完全毁掉,其中包括金字塔和狮身人面像。”因此,每天获准进入最著名的胡夫金字塔的人数限制在300人以内。另外,埃及文物保护的经费主要靠国家拨款,各博物馆每年用于文物保护方面的经费预算基本都能得到满足。

因此,洛阳保护好龙门,利用好龙门,发展艰旅游经济,不能简单依靠门票收入,依靠涨价来创收。采取综合保护措施,辩证看待保护与创收,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四、落实中央的要求,慎重调价。

河南省发改委副主任陈永石日前说:“河南省的旅游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体现公益性,按照国家规定从严掌握调整时间间隔和调整幅度。2007年,河南省旅游景点门票价格要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得提高”。我个人认为:包括世遗在内的著名旅游景点涨价,实际上是地方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博弈,其实际操控权和决定权都是掌握在地方利益集团手中,公共利益集团无法通过有效的途径表达反对意见,对其行为进行约束。世遗景点归地方政府管理,价格听证会由地方政府召集,而且全是“本地人”参加。这样的听证会难于保证公平。世遗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公共属性,理应属于全民所有,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而目前,中央定价目录仅剩13种,世遗景点票价的定价权在省级定价目录中,其价格由省级价格部门确定。然而,世遗景点其实是一种不可替代性的、特殊的、稀缺的商品资源,应该将其定价权收归中央定价目录,是否涨价,应该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来组织听证会,在全国范围内征集听证代表,管理旅游资源的地方政府只能派代表参加听证会陈述涨价理由,最终是否涨价,应由全体代表作出决定。

五、本次调价虽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应当依法行事,按章办事。国家发改委针对各地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提出了明确的限价:票价50元以下的景区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价35%,50元至100元涨幅不得超过30%,100元至200元不得超过25%,200元以上不得超过15%。本次申请人提出的方案,均超出了国家发改委的要求。

最后还要提的是,像世遗景点的门票调价这样重大的决策行为,仅仅靠一次听证会就想全面、科学了解真实的民意,是困难的。真诚希望政府在本次听证会后,对龙门景点的相关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制定综合措施,处理好本人前述的三大关系。

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第11篇:张北天然气听证会发言稿

听证会发言稿

大家下午好,我是来自xxx单位的xx,今天作为一名消费者代表,首先表达三个观点:第一,在今天的会议之前,我对《关于我县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定价听证方案》作了深入研究,并对其他市、县的天然气价格和城市的结构作了大致的了解。据我了解:北京居民天然气价格为:2.05元/立方米,石家庄居民天然气价格为:2.4元/立方米;上述城市天然气价格之所以相对比较低,是因为其天然气市场占有率效大,成本也随之降低,在方案中天然气价格以蔚县、涿鹿、杯来等周边县的天然气价格为参照依据,其城镇结构与我县有一定差异,其中涿鹿县消费水平和城市发展速度要低于我县,我认为张北天然气定价3.3元/立方米有些偏高;第二,张北处于发展中城镇,各方都在大兴土木,积极建设张北,作为天然气公司应努力拓展市场,提高居民使用意识,降低天然气成本,天然气的定价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民生问题,尽管这次天然气定价是基于对周边城镇的调研而得出的,但我县居民用气价格仍高于位置大体相同的城市,坦率讲在今年的水电成品油先后涨价,特别是居民食品居住的支出大幅上升的背景下,任何高出价格的制定都会使民众十分敏感;第三,在成本监审结论中,我们建议技术单位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应该进一步加强成本监审,以免防止不合理常表和其他非常态成本,增加消费者负担。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

第12篇:北京水价听证会确定各类用水最新价(附方案)

北京水价听证会确定各类用水最新价(附方案)

京华时报消息:北京市水价调整听证会昨天举行。听证会上,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自来水集团和北京市排水集团提出了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标准的申请以及阶梯水价的初步方案,并列举了调价的理由。根据调整方案,北京市居民用水的综合价格将由现在的每吨2.9元调整到每吨3.7元。其中,自来水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分别增加0.5元和0.3元。

自来水水费调整,居民用水每吨拟涨0.5元,市自来水集团承担北京市自来水供应任务,在昨天的听证会上,该集团提出了自来水水费的调价方案。

调整理由:

供水成本增加

自2003年1月20日,北京市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以来,北京市的自来水供应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由于原水水质的恶化带来了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上的变化,如自来水供水成本的增加、售水量减少及售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致使北京市的自来水价格已不适应当前的供水情况,调整水价非常必要。

为南水北调筹资 为了改善北京市水资源匮乏、水质恶化的严重局面,国务院已决定修建南水北调工程,从湖北省丹江口水库引水,调长江水北上,解决北京市及各沿线省、市的缺水问题,南水北调工程资金需要从自来水销售价格中筹集。

限制高耗水行业

为了有效地利用北京市的水资源,最大限度发挥水资源的效益,也需要通过自来水销售价格的调整来实现限制高耗水行业的发展,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供应和城市经济发展对水的需求。

调整分析:

供水企业面临亏损压力

按照调整方案的规定,水资源费平均由每立方米0.81元调整为1.37元,增加0.56元,增幅70%。

水资源费是市政府批准于2002年2月1日起开始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门用于我市的水资源建设资金及南水北调资金。现行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水0.60元,上缴市财政。

水资源费是按自来水取水量征收,由自来水集团缴纳。由于自来水行业在产、供、销过程中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水量损失,造成自来水取水量与售水量之间的产销差率,这部分的差额只能由自来水企业承担,减少了企业利润。

再者,由于水资源费作为自来水水价的组成部分,含在自来水价之内,成为价内费,所以通过自来水销售收入收回已缴水资源费时,实际已形成了自来水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按税法规定,要由自来水企业缴纳税费,这又使企业减少部分收入。

市自来水集团在调价申请中称,集团公司目前已将自来水成本的上升控制在最低限度,使2003年自来水企业利润达到盈亏平衡的水平。但是,企业压缩成本费用的能力不是无限的,成本下降的空间也不是无限的,如果不通过调整自来水价格对成本上涨进行补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难以维持,必定出现亏损的局面。

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

居民用水每吨拟涨0.3元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是北京市污水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营者,昨天在听证会上,他们也申请提出调整污水处理价格。(详见下表)。

调整理由:

资金需求量加大

未来几年是北京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高峰期,建设资金需求量较大。2008年前,北京市将完成80亿元排水设施的建设任务,这些投资以企业融资为主。污水处理费将用做建设项目抵押和偿还建设资金。现在低水平的污水处理收费不能满足排水设施的快速发展。另外,2008年前北京市将建成9座再生水厂和400公里管线,再生水回用率达到50%,这些工程也需要大量的资金。

污水处理标准提高

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的提高增加了成本。随着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正式实施,对污水中氮磷指标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他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也有所提高。经历“非典”后,现在各污水处理厂对出水都进行加氯消毒,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各污水处理厂去年进行了工艺改造,BOD、COD及SS等污水处理指标逐步达到国家新标准中的一级B标准。改造之后的动力费等运行费用将有较大增加。

污水处理量增加

今年将有2座污水处理厂相继投入使用,每日污水处理能力增加30万立方米,2004年比2003年预计污水二级处理水量增加3090万立方米,预计处理水量增加1.5亿立方米,污水处理量加大导致污水处理运营费用增加。今后几年,其余几座污水处理厂将相继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北京年污水处理总量将达到8亿立方米,仅污水处理运营费一年就达到5亿元。

相关链接

北京市供水构成

昨天下午,记者从市自来水集团了解到,目前全市供水主要由地表水和地下水两大部分组成,其中前者占66%,后者占34%。

在66%的地表水中,绝大多数源自密云水库,占到总供水量的65%以上。密云水库的水全部流入位于清河附近的第九水厂,由该水厂处理后,主要为北城供水。仅有1%多的地表用水源自官厅水库,这还是因为密云水库供给不够后,于今年4月底重新启用来供水的。

在34%的地下水中,去年建成使用的怀柔应急水源工程的供水量占了其中的近四成,剩下的地下用水由北京市各水厂的水源井提供。

四种阶梯方案可供选择

在昨天的听证会上,市自来水集团在提出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方案的同时,还建议在价格体系中增加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的内容。

阶梯式水价,就是把用水划分为几个阶梯,每个用水阶梯执行不同的价格标准。阶梯式水价是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措施,也是建立以节水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自来水集团提出了四个阶梯式水价方案(详见下表)。

市自来水集团同时建议,按四口人家庭确定基数水量,更符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水价级差可在1∶3∶5或1∶2∶5两个方案中选择。即第一级水量价格为居民水价,第二级水量价格为居民水价的3倍或2倍,第三级水量价格为居民水价的5倍。 大力促进节约用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的精神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省辖市以上城市在2003年底以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的要求,促进节约用水,实现市政府提出的“实行最严格的土地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节水型城市”的目标。

建议7月1日起执行

市自来水集团认为,阶梯式水价实施对象为城镇范围内实现集中供水的、可单独按户计量用水的居民用户,建议从2004年7月1日起试行阶梯式水价,试行期半年,至2004年12月31日为考核期截止日。自来水集团从7月1日起,对居民用户进行查表核量,12月21日开始按半年查表计量,按阶梯式水价进行收费。

居民水价构成

按照1998年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分为洗浴、酒店餐饮、工商企业、居民用水等不同等级、不同价格,供水价格则是由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目前,居民用水每月所缴纳的2.9元,包括了自来水成本1.37元、污水处理费0.6元、上缴市财政的水资源费0.6元和0.33元的税费。

北京市从2002年起,开始在自来水价格中征收水资源费,目前,每立方米用水征收水资源费0.6元,从1996年起,北京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从最初的0.1元逐渐涨到2003年的0.6元。(胡建礼)

第13篇:听证会

听证会 百科名片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简介 具体解释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

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要为选票着想,听证会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议员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中国的听证制度有显著的缺陷,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涉及问题

听证会涉及规范性行政公文制发程序问题。国务院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6条规定: “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而规章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环节,其中在起草环节上,条例第35条规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某市城建局发布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却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未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也未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其实是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只按一般行政公文制发程序在内部酝酿好,尔后直接向社会发布实施,无法征得有关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听证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

听证会 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

各地对听证参加人的称谓不统一,示范稿进行了规范。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国外称为证人。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听证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听证原则

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组织程序

如何组织一次听证会,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确定自己的身份:

准备阶段:根据听证的相关内容,指定听证公告,应包括听证的目的、时间、地点等,向上级领导请示,等到同意之后,组织会议工作人员召开一个简短的会议,对工作进行细致详细的分工,做到事有专人、人有专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

2、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具体流程

关于听证准备

听证准备是开好听证好的最重要的环节

1、关于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关于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是示范稿起草过程中曾考虑的一个问题,现在示范稿没有规定,是否可行,请大家考虑。日本规定需由议长批准。美国的情况需要请教这里的专家。

2、关于听证公告

关于听证公告的内容,示范稿除规定了时间、地点、目的等等外,强调了应对听证事项和与了之有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公众判断听证事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当较为详细。否则公众不知道听证事项的问题所在,不知道是否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就不会去关心,不会参加听证人,那么听证会就无法收集到公众的真实意见。

关于听证公告的发布方式,示范稿规定的用意就是尽可能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有关情况。

3、关于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示范稿规定了确定的原则,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同时具体规定了在四种确定的方法。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二是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三是对于一些人可以有优先权,主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经约见认为该人持有重要意见、确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4、关于听证义务

示范稿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其担负的职责而了解某些情况,听证机构要求其向立法机关提供信息,而拒绝提供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对这类陈述人不应具有特权,不仅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还应当要求其出席听证会,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他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5、关于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

这一规定是对听证机构规定的责任。一是保密的责任。听证陈述人简历中的个人情况,有一些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听证机构不得公开,这是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的权利。二是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听证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因出席听证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听证机构不需对所有的听证陈述人支付因听证所支出的费用,因为出席听证会为立法机关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但对于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如城市中处于最低生活线下的居民、生活困难的残疾人、边远山区的农牧民等,可以给以为其支付合理的费用。

6、旁听

旁听人员的确定,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此外,听证机构应当保证媒体参加听证会,并进行报道。 关于听证会的举行

1、关于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

听证会举行的目的,听证人通过听取听证陈述人提供信息和发表的意见和看法,对听证事项有比较全面的了解。为达到这一目的,示范稿规定了听证陈述人发言的顺序。一是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规案及其支持方的陈述人发言,然后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依次发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发言。如果同一意见的陈述人数量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选代表发言,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材料。示范稿强调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都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2、听证辩论

“真理愈辩愈明”,本着这一精神,示范稿规定了听证辩论的程序。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并回答听证人所提问题后,经主持人同意,一方陈述人可以再次发言反驳对方陈述人的观点。陈述人之间还可以互相提问。

3、关于听证记录

关于听证记录,是对听证会进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经归纳、整理的记录。听证记录作为立法程序中的相关材料,应存档保存。鉴于听证会是公开举行的,因此,听证记录也应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众、学者查阅、研究之用。

4、关于听证会上的言论保护

示范稿第三十六条规定,听证人和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言论受宪法保护,不应受到任何追究。这一规定是为保障听证人和陈述人,尤其是陈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况。陈述人由于客观条件或自身认识能力所限,可能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不够全面或有偏差。只要不是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便不应受到追究。 关于听证报告

1、关于听证报告的内容

示范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听证报告的内容。示范稿强调,听证报告应当将听证陈述人提的主要事实、观点意见及其依据作出充分的、客观的报告。(我认为第一章中的客观原则应当是对听证报告的要求。对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应当是真实,且这种真实只能限于信息来源或渠道的真实,而不可能是客观真实,因为什么是客观真实在某种情况下在一段时间内是不可知的。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也只能是媒体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体的生存目的就是要为某一方摇旗呐喊。因此,客观原则不应当是听证的基本原则。)

2、关于听证报告的公开

听证报告应当公开,这也是对听证机构的一种监督。听证报告是立法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公布后可供公民查阅或学者研究之用。

3、关于听证报告的作用

示范稿最后对听证报告的作用作出规定。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这一规定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 听证制度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三大种类

中国的三大类听证是:

一、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

二、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

三、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

第14篇:听证会

听证会制度

一、有关听证会制度的简介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

第一,立法听证是由谁来听?示范稿规定是由立法机关的主体来听证,不是工作人员来听证。第二,听证会听什么?既包括对与立法有关的客观事实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的主观意见;第三,听证会与其他听取意见的方式,如座谈会、论证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公开性,听证陈述人是从报名的公众中产生的,而不是由会议的举办者在小范围内邀请的,会议的举行也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第四,强调听证会的作用,听证会中获取的信息和公众意见,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法案没有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

二、听证会涉及的机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听证机构是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没有规定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美国的立法听证多在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中举行。日本规定了在院会和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许多地方的听证规则规定了常委会作为听证机构。我们认为常委会可以就审议中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听取意见的事项举行听证会。听证人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干人担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常委会还可以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为节省立法资源,示范稿规定听证机构可以由若干机构联合组成。

三、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特别是吸收申报方的对立面、有关用户或供货户和消费者参加。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为会议的进行做有关的服务工作的人员不是听证参加人,不享有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人。其中主持听证会的听证人为听证主持人。在国外,听证主持人一般为委员会的主席。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我们规定了担任听证主持人的人选。

被听取意见的人称为听证陈述人。使用“陈述人”,意在强调其任务主要是陈述、发表意见。对听证陈述人,许多地方规定不一致。国外称为证人。为避免使用“证人”的称谓不易为我国公众接受的情况(如刑事诉讼中找证人难),示范稿规定为听证陈述人。

四、听证范围

立法法没有规定听证的范围。考虑到目前听证活动开展的现状,示范稿对听证的范围作出规定。听证的范围,示范稿区分两种情况作出规定:即应当举行听证会和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对于法律法规案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项(如征收利息税,关于婚姻法的修改,几乎是所有公民关注的问题)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有较重大影响(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可能不是对多数个人或组织有影响,但对于某个群体有较重大影响),都应当举行听证会。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情况,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举行听证会,也有可能通过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征求意见更合理(示范稿第五条)。如合同法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可能召开由法学家参加的专家论证会更合适。

五、听证原则

示范稿规定了进行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这实际上是对听证参加人(主要是听证机构)的要求。一是不重复听证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四是客观原则,如实提供情况和如实报道原则。这是对听证陈述人和媒体的要求。

六、组织程序

准备阶段:根据听证的相关内容,指定听证公告,应包括听证的目的、时间、地点等,向上级领导请示,等到同意之后,组织会议工作人员召开一个简短的会议,对工作进行细致详细的分工,做到事有专人、人有专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

2、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七、听证会的意义

1、他可以听见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而不是小范围人的意见。所以他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

2、体现了公民的决策权:通过参与听证会,我们了解政府的决策,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里就体现了我们国家公民的决策权,但这种决策权是属于间接的。

3、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加深相互理解;有利于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的格局。

4、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面性,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实际。

八、听证制度的不足和改革必要性

中国的听证制度有显著的缺陷,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另外,由于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不足,并且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导致中国

听证会制度很容易沦为某些既得利益集团操纵价格、压制民众利益诉求的工具。这些弊端亟待通过改革加以解决。尤以价格决策听证因时时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举行得最多,也最受关注。

首先,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问题亟待解决。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由独立、超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主持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听证会不会流于形式,不会被相关利益集团操纵。

其次,在中国价格听证会制度上,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从根源上来看,价格听证是公众与垄断集团利益博弈、维护自身权利的“公器”。但是,价格管理部门常常既是价格的制订者和维护者,又往往是听证会的组织者,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制度加大了公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

添加一个成本监审程序是有明确依据的。成本监审是保护民众利益不被相关强势利益集团侵害的有效利器,中国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有的听证会必须由独立的审计部门对相关产品的成本进行全面审计,并确保这种审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做到了这一点,听证会的弊端至少可以去掉一大半。

九、中国听证三大种类

一、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

二、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

三、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

1、成都举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听证会

2、成都地铁1号线票价听证会

3、成都就3年内新增2000余辆出租车举行听证会

4、成都出租车调价听证会

5.、新增出租车听证

6、高污染车限行听证

7、中心城区机动车增长总量控制政策听证

第15篇:听证会

听证会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公众参与制度,它有助于提高法律和政策制度的透明度、科学性和体现民意的广泛性,可以极大地降低法律和政策实行过程的阻力。听证会制度在我国起步虽晚,但发展十分迅速,范围也不断扩大,从开始时的价格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已经逐步扩展到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立法听证、重大行政许可听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听证方面。但在实践中,听证会却逐渐异化成了“谁有能耐谁就能把听证会变成遮羞布”。出现诸多问题,如暗箱操作,甚至于参加听证会反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以至于听证会如同走过场,流于形式,严重制约了我国听证会制度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造成这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听证会代表不够广泛。参与听证会的代表人数过少,有的甚至是单位领导指派,地方抓阄、抽签等方式产生。

二、听证制度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听证会是一种做出最终行政决策前的民主形式,而非最终的决策形式,给听证会强加上一些其他的功能就未必能实现

三、听证主持人中立性不强。作为利益的调节者,听证主持人要有一定的中立性,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公众形象。但事实往往是听证会的主持人是由主管决策部门或利益的相关集团担任。

四、听证会透明度不高,公正性不足,平等性缺位。在实际运行中,听证会往往有相关利益集团幕后操纵,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甚至屡次发生提出反对意见代表被打击报复的恶劣事件。

听证会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听证代表制度,提高社会参与效能。应当考虑到代表的广泛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只有建立完善的听证代表制度,才能确保代表社会各方面的充分参与和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才能引起听证机关对代表意见的充分重视。

二、建立梯级听证制度,实现定价听证功能的回归。制定听证会申请书和理由说明书制度,明确听证会的目的,建立听证会调查、质询、辩论制度,围绕申请书和理由说明书中所提出的论点和论据展开广泛的讨论,不应把听证会当作走“过场”。

三、重塑听证主持人制度。要确保主持人的独立性、中立性,依法赋予听证主持人明确的权限,明确其法律责任,规定何种情况下应当回避,以及禁止单方面接触的制度,以保证其充分发挥作用。

四、建立透明的听证机制,实行听证监审程序,保证听证会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参与代表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报复听证代表的恶劣行为。

第16篇:听证会

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案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听证时间:

分至

听证地点:

听证主持人:

姓名

职务

听证书记员:

姓名

职务

案件调查人员:姓名

执法证号

姓名

执法证号

当事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件号:

(或)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

第三人:

姓名

身份证件号:

证 人:

姓名

身份证件号:

(听证会内容):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介绍参加人员并告知权利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略)。关于

一案,本机关受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依法指定×××为听证主持人,×××为听证员,×××担任记录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决定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要求放弃听证;

2、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但必须说明理由;

3、有权对本案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和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4、有权对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出新的证据;

5、在听证会结束前,有权陈述最后意见。请问,你(们)听证了没有?

当事人答:听清了(有时可能未听清) 听主持人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答:不申请回避(有的可能申请回避)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调查人员: 年 月 日,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也可以由举报发现等),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在×××地点实施了×××违法行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可记录证据①、②……),根据××法(或××条例、或××规章)××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三、当事人申辩和质证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当事人:(针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提出相反意见,可能出相反证据证明他未实施违法行为,也可能要求从轻处罚,记录时要逐项记录)。

四、听证参加人审核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现在请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完毕,听证主持人:现在,宣布听证会结束,请各位听证参加人核对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调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第三人签名: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1页共 页

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调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第三人签名: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第17篇:物价听证会家长代表发言稿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

我是学生余利的家长余世成,很荣幸参加今天物价局组织的物价听证会,感受颇深。往大方面说,说明我国法制社会有了很大进步;从小方面说,说明我县物价管理部门公正透明、认真负责,既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保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要为我们物价管理部门和在座的领导点赞、致谢。

下面谈一下我个人的看法。

一、我赞成适当提高学杂费标准。学校这次适度提高学杂费标准,是物价管理部门综合考虑近年的物价上涨水平及临近县学校的收费标准,并考虑到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而制定的,合情、合理、合法。

二、二高分校经过近几年的不断努力,无论硬件建设还是软件环境都有很大提高,这对学生的学习环境和身心健康都有好处,所以适当提高收费继续改善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也理所当然。

三、由于物价上涨,临近县和本县的私立学校甚至公立学校都在适度上调收费标准,有的比二高分校高,所以本次上调收费标准是大势所趋。

四、我县历来有重视教育的优良传统,上至县委政府下至人民群众都非常重视孩子教育,下大力气投入重金扶持教育事业,成绩有目共睹,我县每年都有大批学子考上98

5、

211、清华北大,成为豫南大地的一颗耀眼的明珠,我们光山不愧为智慧之乡。这都是多年来光

山人重视教育大力投资教育事业的成果。为此,保持较高的教育投资十分必要。

总之,适度上调学校学杂费标准,是大势所趋,是光山高速发展的教育形势的迫切需要,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是上调幅度不宜过大,毕竟光山县是国家级贫困县,还有部分群众生活还相当困难。

由于水平有限,我的发言难免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2018年8月22日

第18篇:学校行风评议听证会发言稿

学校行风评议听证会发言稿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家长朋友们大家好:

非常高兴能作为家长的代表参加学校的这次活动,对于我校的发展我是一直很关注的,因为我也是从这所学校走出来的,这些年母校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是我们有目共睹的,不过我们所看到的听到的或许不是很全面,刚才赵校长就学校的发展和建设给我们做了很详细地汇报,让我们对学校的理念有了全新的认识,也让我们做家长感到把孩子送到这里是放心的。

刚才赵校长在学校的教学改革这一块讲的颇多,我想这是因为全县的家长对学校的课堂改革一直众说风云,甚至还有很多的家长持有怀疑的态度,对于这个我想多说一点。首先我是非常支持这一举措的,这是为孩子们进入更高一级的学校奠定基础,有利于孩子们的全面发展和终生发展。而且我们刚才也从赵校长的发言中了解到今年高考取得良好的成绩就是改革四年后的成果,我们尽可放心,而且在去年全市的课改成果展示中一中的课改经验材料受到市领导的表彰,也得到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关注和认可,很多学校都前来参观和讨教,这再次证实了课改的成功。当然改革之路是艰辛,其中的滋味我们在座校领导和老师们都是深有体会的,也许冰心的这句话道尽说尽你们的心声,“成功的花儿人们都羡慕它现时的明艳,而它当初的芽儿却浸透了奋斗的泪泉,洒遍牺牲的血雨。”。任何改革都不会一下子尽善尽美的,总会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不和谐的音符的出现,这是很正常的,也是在所难免的。没有问题的改革那就不叫改革了只有在解决一次一次的问题中才得以提高和升华。

今天参加听证会,借此机会我也谈一点自己的建议,这也是很多高一的学生出现的,孩子们刚上高中有着诸多的不适应,尤其是感觉课程难了高深了,自己却怎么也弄不懂了,甚至很多学生怀疑自己智力,感觉自己笨了。我想老师们都预估到了这样的现象,但是没有想到比你们所想象的还要坏,这种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我们的中小学课堂也在改革,但是在前几年还是相对滞后的,近一二年也有了一定幅度的改变,但与我们校的改革有着一定的差距,所以我希望高一的老师们能多体谅一下孩子们,是否可以考虑一下初高中课程的衔接,让学生们有一个逐步适应过程,定期给孩子们多讲一讲高中课程的的特点和学习方法,从心理上给予他们一些帮助,让孩子们尽快适应,重拾学习的信心和快乐!当然这也是我们家长的需要去做的,为了孩子,让我们家校合作共完成吧。

最后,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感动于我们老师们对教育事业的有着一颗忠于职守的心,这颗心就是对教育事业的热爱;感谢老师们对孩子们的教育和培养!

谢谢大家!

第19篇:西安市供热价格听证会发言稿

2011年西安市供热价格听证会发言稿

03年7月国务院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停止福利供暖,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从此我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进入了实质性阶段。05年7月国家发改委提出了“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同年12月 八部委又联合发布“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热从福利转变成商品成为国人的共识。集中供热这种商品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只是,我个人认为在这次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上,我们更应重视这种商品的社会公益性特点。

发改委和建设部07年发布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供热定价原则。国内相关专家在定义供暖价格时也提出:“供暖价格应使供暖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得到补偿,保证生产经营者的正常生产,还要有利于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促进供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西安市集中供热价格还关联着下述几点因素:

1、西安市集中供热起步晚、综合能耗大、常年热负荷少(大多供热企业年生产时间仅120天)、供热整体管理水平不高。例如:统计数据表明(2010年西安市集中供热锅炉台数61台,供 - 1 -

热能力4755蒸吨/小时,供热面积4698万平方米,平均每吨蒸汽供1万平方米)西安市现有集中供热建筑物平均每平方米综合耗热量估算值达70w,远高于JGJ26-2010【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按既有建筑采暖设计热负荷指标约40w对采暖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价为任重而道远并不过分。

2、西安市集中供热能力发展赶不上城市发展的步伐,集中供热产品供不应求。按西安市2008-2012年住宅建设规划,2011-2012年规划新增住宅建筑面积2700万平方米,而2011年西安市集中供热新增供热面积计划为630万平方米,发展趋势看供求关系反而会越来越紧张。西安市2020年要初具国际化大都市规模,与之相适应的城市集中供热体系建设怎样进行,我个人认为无论政府招商引资扩大供热能力还是现有供热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其工作量也是任重而道远。

3、2010年西安市城市空气质量良好天数304天,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均值较上年下降10.4%,这是市政府持续实施蓝天工程的成果,64.29%的集中供热锅炉实现了烟气脱硫排放,对蓝天工程起到了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排放数量和质量,按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着手考虑烟气脱除氮氧化物排放,为建设绿色城市、宜居城市做出更大贡献,是供热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4、供热企业为低碳城市建设应尽的社会责任还有很多。

如协助政府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落实【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JGJ173-2009【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等一系列节能规定,学习外省市经验,制定省市级别的供热综合能耗限额标准,等等。概括的说,集中供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低碳城市建设保证措施之一。

政府、供热企业、热用户共同努力,为西安市的供热企业建造一个适于发展的市场环境,还是有必要的。 基于以上考虑,我个人基本同意市物价局提出的,调整西安市集中供热价格的调价方案。在此基础上提出调价方案修改意见和几点建议:

1、居民按面积收费的调价思路,是在鼓励采用分户按热量计量并有利于采暖节能的计费方式下提出的,希望适当提高按面积收费的收费标准,加快既有建筑热计量方式改造。但是因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及分户计量方式改造牵扯面较广,并非采暖家庭自行可以进行改造的,因此建议将按面积收费的调价幅度适当减小,我个人认为上调5%---8%比10.4%更合理。

2、建议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管理,合理规划,防止热源厂和供热管网的重复建设;防止供热企业各方面的垄断经营;提高供热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3、建议增强对热电联产供热方式的支持力度,新建热源优先支持热电联产;支持有条件的供热企业将现有供热系统改造成热电联产供热系统。

4、建议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更有效的管理措施,激励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和热计量方式改造,使热用户得到更舒适的采暖服务、更合理的采暖支出。

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G M

2011年8月23日

第20篇:水价实施细则

贵州 省物价 局

文件

贵 州 省水利 电力 厅

黔价工农[2000]188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水电局:

为贯彻实施《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省物价局、省水电厅在对各类有代表性的蓄水、引水和提水工程的供水成本及价格进行反复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施,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合理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的要求。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确保水利工程供水水价调整与改革的顺利出台。

二、各地在核算和审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时,要充分依照政策法规认真把握尺度,既要考虑水利设施老化失修严重,多数水管单位难以为继的现状,又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尤其是用水农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大水价改革的宣传力度,耐心细致地向广大用水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审核审批工作。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供水设施,改善供水条件,扩大供水范围,推广节水灌溉,降低供水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水利电力厅反映。

附:《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

贵 州 省 水 利 工 程

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具有供水功能的蓄水、引水、提水等水利工程的水价核定、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

集体和个体经营管理的水利工程的水价核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供水成本核算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供水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总和。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内容和方法按《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水财[1995]226号)执行。

第五条 固定资产核定:1992年底前已成工程按《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财清字[1994]8号)第十二条“物价指数法”规定加1992 年后实际投入数计算;1992年后新建工程按实际投入数计算。

第六条

兼有防洪功能的水库其固定资产采用库容法进行分摊。

第七条

固定资产均提取折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其折旧年限按《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附录A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大修及岁、整修费)取近期3—5年实际发生数的平均值,以制造费科目计入当期成本。

第九条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94)财农字第397号]规定科目核算,并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标准》(SLJ705—81)确定其人员经费。

第十条 各类用水中各供水对象之间按供水保证率法或其他方法分配供水成本。

第十一条 年供水量采用近期3—5年的平均供水量。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的单位供水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 C=(U+D)/W 式中:C——单位供水成本(元/m

3) U——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万元) D——供水期间费用(万元) W——年供水量(万m

第三章 供水水价核算

第十三条

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核算

(一)自流灌溉:农业粮食作物灌溉用水按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不含利润和税金;农业灌溉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用水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加微利、税金核定,税金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金计算,其利润按1—2% 的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二)提水灌溉:国家投资兴建和管理的提灌工程,按提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不含利润和税金,机电提灌的燃料和电费另计;集体或个体修建和管理的提灌工程并利用水利工程作为提水水源的,其原水水价按前项分别核定。

农业灌溉用水水价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成本价, 第一步原则上不低于成本的50%,有条件的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工业用水水价按用水性质分为工业消耗水水价、贯流水水价和循环水水价。

工业消耗水水价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加6%的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3) 工业贯流水水价和循环水水价分别按工业消耗水水价的30—50%和20—40%核定。

第十五条 生活用水水价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加60% 的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十六条 水力发电用水水价,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加6%以内的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给合其他用水的按水电站每度电售电价的15% 核定。

第十七条 商业、服务行业等其他行业用水水价,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加6—8%的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消耗特大的用水户和特殊行业用水水价按生活用水水价的2—3倍核定。

第四章 水价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省管水利工程和跨地区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由水管单位提出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地、州(市)管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由各水管单位提出方案,各地、州(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市)管水利工程及跨乡(镇)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由各水管单位提出方案,县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州(市)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市)以下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由水管单位提出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和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由集体或个体经营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意,经县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

第五章 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费计收是各水管单位的主要职责之一,应依法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确保水费的足额收取。

第二十四条

农业灌溉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无论年度是否用水,受益户均应缴纳基本水费,并于春灌前交清;计量水费(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按亩计收)必须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结清。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分别按应交水费的15%和85%计算。

第二十五条 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检修大修、更新改造和水管单位维持正常运行管理开支的主要经济来源,应依法计收、加强管理及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水管单位收取的水费必须按《办法》规定比例上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用于水管职工培训,水利管理新技术应用和推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州(市)、县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省物价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水价听证会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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