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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5-12 08:37:54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劳动争议仲裁科科长岗位职责

1.负责拟定劳动监督的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2.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3.依法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4.指导、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5.组织协调重大劳动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6.组织协调科内、外关系,明确本科工作职责分工。7.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和基金监督管理办法。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推荐第2篇:仲裁

基本概念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仲裁协议这一概念:

1.从性质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主要分类

1.从书面仲裁协议的存在形式看,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1)仲裁条款

所谓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当事人就他们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约定提交仲裁解决,而且是在合同中用一个条款来约定。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项内容订立于合同中,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除了规定货物的价款、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外,还规定了因履行合同引起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其中有关仲裁内容的规定是整个合同的一个条款,这个条款称为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它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专门约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而且,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例如,在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再专门订立一个协议,约定有关仲裁事宜,这样一个协议就是仲裁协议书。

(3)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在民事经活动中,当事人除了订立合同之外,还可能在相互之间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材料的往来。这些往来文件中如果包含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内容,那么,有关文件即是仲裁协议。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现于某法律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当事人之间彼此多次往来的不同文件中。例如一方当事人将他希望订立仲裁协议的事宜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建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该项建议,必须将他接受该仲裁协议的意向传达给对方当事人,通过这种往来,仲裁协议才能成立。随着通讯方式的快速发展,这种形式的仲裁协议也较为常见。

2.从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来看,仲裁协议可分为两种:争议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

仲裁协议书和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既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一般来说,当事人采用哪种仲裁协议形式更为便利?首先,当事人应尽可能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仲裁协议。因为争议发生后,由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明显,争议双方往往不容易达成仲裁协议。其次,当事人应尽量选择仲裁条款这种形式。因为仲裁条款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是当事人事先设定的,可以避免以后双方就仲裁的问题发生争议。而且这种形式省时、简便,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做约定就可以了,避免了事后再专门约定仲裁条款的麻烦。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主要内容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那么根据这个要求,人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因此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而是无效的。

B、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而应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 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当事人就上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约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即将什么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该明确,如在供货合同中,是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还是因产品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或是因整个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仲裁机构只解决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如当事人约定“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这一约定就排斥了对因货物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的可能性。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因而较容易约定;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采用宽泛的约定,如可以笼统地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这样有利于仲裁机构全面迅速地审理审理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2.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然如果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推定当事人默示司法管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仲裁程序(arbitration procedure)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仲裁办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

仲裁程序的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1、提出仲裁申请(arbitration application)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预缴一定数额的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2、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4、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推荐第3篇: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文莉

住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电话:131 2154 5556,传真:

负责人姓名、职务: SS,董事长。

被申请人: H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X公司”)(见附件第5-6页) 住所:

, 邮政编码: 邮箱: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电话:

, 。

被申请人:BJ公司(以下简称“BJ公司”)(见附件第7-8页) 住所:

邮政编码: 邮箱: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电话: , 。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HX公司、BJ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签订的《基本合同书》及《基本合同书补充协议》(见附件第9-19页)中的仲裁条款——《基本合同书》“第23.争议解决

双方之间由于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在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仲裁。” 所有当事人受此仲裁条款约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签订了《基本合同书》且已经实际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DLP货款8SSSS.09元;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索赔额的计算及各项计算数值的说明和依据: 按照《销售订单》(见附件第20-24页)进货数量计算未支付货款8SSSS.09元。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交易背景简介:

20SS年S月S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HX公司签订了《基本合同书》,约定:申请人任命被申请人为非独家代理商,销售申请人产品DLP(见附件第9页);被申请人HX公司向申请人提交订单,申请人按照订单向被申请人HX公司发货,具体货款结算以订单的产品数量、价格、交货期为准(见附件第11页);产品的所有权自申请人收到该产品全部货款后从申请人转移至被申请人。

20SS年S月S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HX公司、BJ公司签订了《基本合同书补充协议》(见附件第18-19页),约定被申请人BJ公司遵守《基本合同书》的约定,HX公司与BJ公司共同承担《基本合同书》的义务及责任(见附件第18页)。

交易合同的履行和纠纷的产生: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销售订单》(见附件第20-24页)要求发货,被申请人按时收货,未对货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却未能按照《基本合同书》(见附件第11页)的约定及HX公司《承诺函》(见附件第25页)的约定支付货款,至今仍拖欠申请人DLP轮胎货款8SSSS.09元。

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努力:

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货款,但被申请人均未还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承诺函》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故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附证据:

1、附件第1-3页,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

2、附件第4页,授权委托书

3、附件第5-8页,被申请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附件第9- 19页,双方签订的《基本合同书》及《基本合同书补充协议》文本

5、附件第20-24页,被申请人的《销售订单》

6、附件第25页,被申请人致申请人《承诺函》

申请人:DLP有限公司 2014年S月S日

推荐第4篇:授权委托书(仲裁)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名字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住鄞州区云龙

镇罗池庙村。 受委托人:

。。。。事务所律师,执业证:

。。。。事务所律师,执业证:

地址:

电话:手机:邮编:315040

委托事项:

。。。。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委托人诉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代理人。

委托权限:

特别授权代理(有权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有权提起诉讼,有权代签仲裁文书等)

委托人:受委托人:

2003年12月日

推荐第5篇: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债务偿还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该合同第x条约定:“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立即将位于xx市的房产过户至申请人名下并办理产

权证。

2、被申请人立即清偿剩余债务人民币XXX元;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索赔额的计算及各项计算数值的说明和依据:

截至XX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债务余额为XXX元人民币,以未售出房产折抵债务人民币XXX元后,剩余债务为人民币XXX元。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XXX年XXX月XXX日,XXX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被申请人拖欠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纠纷,作出了(XXX)X高法民X初字第X号判决书。

上述判决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被申请人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于XXX年XX月XX日共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在判决书执行过程中,由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偿还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XXX元,并收购剩余债权人民币XXX元(截至XXXX年XX月XX日为止)。

同日,被申请人就上述债务偿还事宜向申请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法院全部解封房产后一年内将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立即以未售出的房产按照(XXXX)X高法民X初字第3X号判决执行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的价格折抵债务。

此后申请人积极筹款,提前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支付给X银行,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了部分解封房产的裁定书,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了全部解封房产的执行结案裁定书。2XXXX年XX月XX日,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债务偿还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如果未能在XXXX年XX月XX日前将债务清偿完毕,应按照债务余额的?%支付违约金,如果

在XXXX年XX月XX日前仍未能将债务及违约金支付完毕,则以被申请人未售出房产折抵债务,折抵价格按照(XXXX)X高法民X初字第X号判决执行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的价格计算。未售出房产不足以折抵债务及违约金时,乙方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截至XX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尚欠XX元人民币未能清偿。根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立即将未售出房产按照法院评估价折抵给申请人,并对剩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申请人决定根据协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推荐第6篇:仲裁申请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

邮编: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申请事项;

一、

二、

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元;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报销费用二千六百零九元四角五分(2609.4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08年3月26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劳动合同续签至2012年4月1日后,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将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见证据一)。劳动合同解除前,申请人的月工资为元。

201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位于北京的公司即将关闭(见证据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协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关经济补偿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于2012年9月3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承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6307元、代通知金五千五百元5500及支付未报销费用2609.45元(见证据三),以上共计 元。 双方于2012年9月4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见证据四)。后申请人多次联系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上述费用,但被申请人总是以公司领导未做出财务批准为由拖延,为此;申请人特向朝阳区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2年9月24日

推荐第7篇: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仲裁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请仲裁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特别要注意写明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此致

xx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年x月x日

附:

一、申请书副本x份(按被申请人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xx份;

三、其他材料xx份。

仲裁申请书写提要(仅供参考)

一、申请人在书写申请书时,应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印。申请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由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请人。

二、“请求事项”是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的具体事项,即申请人所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申请人应明确地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目的和具体要求事项,如要求履行劳动合同、要求撤销处理决定等。并要写明申请人对解决劳动争议所提出的具体主张,如责令被申请人补发工资××元、责令被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元等。请求事项应当写得明确、具体、合法、相对固定。即应当“四要四不要”:一要明确,不要含糊;二要具体,不要笼统;三要合理、合法,不要提无理要求;四要相对固定,不要任意变换。对请求事项,在申请时要慎重,周密考虑,力求周到,没有遗漏。在立案后,对请求事项确有不实、不全、不确切之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变更或者提出新的请求。

此外,如有必要申请部分裁决(即先行给付)的,应作为独立的一项请求提出来。如在立案后才提部分裁决,则应另写申请书。

三、“事实与理由”是申诉书的主体部分,是内容的重点,也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事项的根据。

(一)事实

是指双方争议的事实或者被诉人侵权的事实及其证据。案情事实的具体内容,包括:(1)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争议的发生、发展过程;(3)争执的焦点和具体内容;(4)被诉人应承担的责任。如申诉人自己也有一定责任,亦应提及,不能把过错完全推给被诉人。

叙述事实应当“六要六不要”:一要和请求事项一致,不要相互矛盾;二要写得具体清楚,不要抽象空洞;三要实事求是,不要夸大缩小;四要把关键情节交待清楚,不要含糊其词;五要有理有据,不要捕风捉影;六要心平气和地摆事实,不要刻薄挖苦。

事实必须有证据来证实。所谓证据,就是证明所叙述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它决定着仲裁的胜负。对证据的要求是:(1)要列举证据名称和内容,证明何事;(2)要说明证据的来源和可靠程度;(3)要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请予调查;(4)要提交证据原件或者复印件。一般是先提交复印件或者抄件,到开庭时才提交原件。对证据的书写一般是在叙述事实时就随着列举证据。可在叙述事实中,用括号加以注明,这样节省笔墨。也可在叙述事实之后,单列一段来交待证据。

(二)理由

在讲清楚事实之后,应概括地分析争议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请求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以论证请求事项的合理、合法。理由,包括两方面: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二是提出法律根据的理由。引用法律条文要全面、具体,应引到条、款、项,不能只引条。书写理由应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讲道理,不要强词夺理;二要提供证据,不要空口无凭;三要有针对性地引用法律条款,不要没有法律根据。

理由的书写,例如:“综上所述(分析说明争议的性质、过错及危害后果),根据××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说明被申请人应负的责任),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以实现请求事项。

如果案情比较简单,事实和理由可以合写,不用分段处理。

四、书写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1、实事求是,分清是非。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忠于事实真相,不编造、不夸大、不缩小,不得将道听途说、查无实据的材料写进申诉书。在实事求是地叙述案情事实的基础上,还要阐明道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分析被诉人的行为是否侵权违法,有何过错,根据事实和法律被诉人应负什么责任,应负多大责任等。

2、有法可依,以理服人。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坚持以理服人,而不能谩骂攻击,以势压人。特别要注意以法律作为依据,注意准确恰当地援引法律条文进行论证,阐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以求得仲裁庭的认同。在引用法律上要注意防止牵强附会,乱引错引,更不能断章取义。

3、层次分明,详略得当。应高度重视表述的条理性、层次性以及内容详略的安排。全篇的结构要按照固定的格式,有次序地展开,不得前后颠倒或者相互混淆。陈述案情事实要线条清晰,或是按争议发生、发展的顺序,按时间先后来写;或是先交代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争议标的的情况,再写争议的原因与焦点等等。在内容安排上还要做到突出重点,详略得当。关键性的问题要说清说透,枝节问题、次要问题则可写得概略一些。切忌关键性问题没有说清楚,与案件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内容又说得过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法还在举证方面作出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除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外,考虑到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新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

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要求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文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其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的要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申诉人:x公司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内蒙古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一、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违约,裁决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某家园6号楼2单元3层西户房屋;

二、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强制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第一项请求交付房屋的房屋产权证;

三、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1382元(XX年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交房之日止);

四、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过渡费5856元(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交房之日);

五、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4月19日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同年8月17日双方又签订了《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回迁安置住房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XX年年10月30日向申请人交付回民区昌盛家园6号楼2单元3层西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4.39㎡,产权归申请人所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义务,支付首次付款33910元。

XX年年10月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但办理入住手续的前提是申请人必须交回原合同,重新签合同后才能交付第二次付款和办理入住手续。经申请人对照发现被申请人要求重新签订的合同第二条同原合同约定不符,作为回迁户补交的差价比原合同多出近万元。经多次协商,被申请人不同意按期交付房屋。无奈,申请人将此事投诉到呼市市长信箱,后转到市房产局处理。2010年3月12日呼和浩特市房地产监察大队针对被申请人的行为做出说明,确认申请人投诉情况属实,被申请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可以计算出申请人拆迁房屋价值83252元,申请人又支付现金33910元,相当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房屋价款117162元,依据《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回迁安置住房合同》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一年的违约金即117162×5/10000×365=21382元。

房屋拆迁时间为XX年4月至今,已30个月,已逾期12个月,被申请人应支付过渡费8×30.05×12×2=5856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违约,应向申请人交付某家园6号楼2单元3楼西户房屋一套;裁决强制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382元(从XX年年11月1日起算,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过渡费5856元(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交房之日);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相关费用。

此致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地址:xx省xx市xx路xx号

电话: 电挂: 电传:

法定代表人:

仲裁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地址:xxx

电话: 电挂: 电传:被诉人:xx公司

地址:

电话:

电传:

法定代表人:xxx

案由:xx争议

推荐第8篇: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3年9月工资4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76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

4、裁决被申请人补缴2011年11月-2013年10月社会保险。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8日应聘于被申请人,从事皮鞋喷光与验收工作,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过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一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工作,在公司业务繁忙时,经常加班加点工作,但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费,甚至也未替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至2013年10月,因申请人家中事务繁忙,无法两头兼顾,故主动辞职,虽被申请人同意,但被申请人一直拖欠申请人剩余工资,至今未支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至今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在申请人辞职后,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人依法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贵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推荐第9篇: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xx,男,十九,住址:xx省xx县xxx屯。

委托人:xx,女,37,职务: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机械厂,单位性质:私营企业。单位地址:xxx镇。

法定代表人:xxx,男,20岁,职务: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xx,男,35.岁,职务: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双方因工伤赔偿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会提出申请。诉称:申请人于2008年4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做电焊工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5月14日晚申请人在修卷板机时,左手绞伤,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1、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1964元;

2、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计44450元(2008年5月至2010年5月)

申请人提供证据:

1、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3、伤残能力等级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4、住院结算收据复印件一份;

5、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辨称:

一、申请人所受伤害不属工伤。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向其送达工伤认定书,使其无法行使复议权利,该工伤认定书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二、申请人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索要数额明显偏高,请求贵委驳回其申诉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

1、xxx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

2、xx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

3xx等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

经查:申请人2008年4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于2009年5月14日工作时左手被绞伤,后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7月10日出院。被申请人为其支付医疗费24578.62元。2010年3月24日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议认定申请人为伤残八级。 本会认为: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元*10个月工资)10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元*10个月工资)100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0元*15个月工资)15000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元*58元)2030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元*5个月工资)5000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元(1000元*11个月工资)

7、陪护费、交通费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应当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推荐第10篇: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电话: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电话: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4年X月XX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X月XX日,总计元,最终须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交付符合条件的房屋。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X月XX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XX小区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以元出售给申请人。合同第九条约定被申请人应在2014年X月XX日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申请人如超过30日不能将房屋交付与申请人,自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申请人按日向申请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和办理了贷款,截至目前,申请人已支付房价款元。但被申请人到2014年X月XX日收到被申请人寄来的《延期交房告知函》,告知因迎接行政部门检查导致工程停工60日,以致交房延期。并于2014年X月XX日寄来《入伙通知书》,通知2014年X月XX日收房。

申请人认为,上述原因不能作为延迟交房的免责事由。理由如下: 因为被申请人方设备、机械、施工工艺及方法无法满足大检查的要求导致停工,此为其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及工程技术管理失职,被申请人存在管

理责任,与业主无关,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被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更何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X月XX日,如XX市确有下达强制停工60日的行政命令,那也是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之前,且距离时间长达半年有余,说明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已考虑了此番停工给交房时间造成的影响。

截至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尚未将符合约定的房屋交付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约。现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委,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X月XX日

第11篇:仲裁申请书

一、仲裁申请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二、仲裁申请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仲裁申请书》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之一,用于明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阐述事实和理由等。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的,也应当填写《仲裁申请书》。

三、仲裁申请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清楚。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姓名应与身份证相符,不符则需提供曾用名或其他证明;联系地址,应是明确具体的通讯方式;联系电话应当清楚。申请人应当是直接关系人。在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等案件中,劳动者本人已死亡,具备主张权利主体资格的遗嘱继承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不全的,应当通知其他共同申请人参加仲裁。必要时需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参照样本中被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名称应与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一致,联系地址、电话应当清楚无误。被申请人应当是具备《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参照样本中申请人的格式填写基本情况。

3.如有第三人,应列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第三人可以是用人单位或自然人。

(二)仲裁请求应当明确

可以计算金额的应当注明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争议事项及金额可分开列明。对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的应特别注明。

(三)事实和理由应当简明扼要

可以指导申请人区分不同案件类型填写几大必备要素:如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填写入职时间、合同、岗位、工资标准、解除及离职时间、解除终止原因等;工伤待遇争议填写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工伤的认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伤残等级、医疗期、本人工资、社会工伤保险缴纳情况、已支付的工伤待遇等;劳动报酬争议填写工资标准、工资构成、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等。内容较多时,可续加中页。

(四)书写要求

申请人在书写《仲裁申请书》时,应用钢笔书写或打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栏应由申请人本人、法定代理人签名,申请人为用人单位韵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及打印件均应用钢笔签名,修改处应注明姓名及日期。

(五)附件标明副本数量

申请人应按被诉人、第三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附件中的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中注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仲裁申请书范例参考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 2008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第12篇: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鲁贵卿

委托代理人:陈平凡15907310278

委托代理人:刘军13548784968

被申请人:湖南梓山湖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益阳市龙洲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余志宏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2276201.51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8月18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1年12月8日),两项合计 本息合计:12276201.5+228813.46=12505014.96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与被申请人(湖南梓山湖置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3日和2007年10月23日分别签订《梓山湖高尔夫南部社区高尔夫*紫龙郡施工合同》,申请人已按期完成了被申请人发包的梓山湖高尔夫南部社区高尔夫*紫龙郡A区和C区的施工。其中A区于2009年10月26日由被申请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C区于2009年5月、7月、10月分别验收合格。上述两处工程所有的竣工资料都已经移交给被申请人,且该工程已经完成备案登记手续。

2011年8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高尔夫*紫龙郡A区竣工结算协议》和《高尔夫*紫龙郡C区竣工结算协议》,确认高尔夫*紫龙郡A区结算金额为12160万元,高尔夫*紫龙郡C区结算金额为822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现被申请人应支付高尔夫*紫龙郡A区到期工程款8057954.90元(含退还质保金),C区到期工程款4218216.61元。 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讨工程款,但被申请人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湖南梓山湖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

此致

益阳市仲裁委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2011年12月8日 附:

1、仲裁申请书副本四份

2、证据副本四份

第13篇: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样本)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所:成都市××街×号×单元×号(必须是现住址)电话:×××××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住所:成都市××路××号(必须是现住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公司需注名法定代表人和职务)

请求事项:

1、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按已付房款的5%支付违约金11356元。

2、返还首付款71480.18元,天然气入户费3950元。

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0年8月24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证据之一)。合同约定,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位于×××路××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27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13平方米,公摊面积14平方米。销售价格为实得建筑面积(即套内面积)2108.56元/平方米,房款共计238267.28元。交付房屋时间为2001年3月28日,交房后180日内由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房产权属证书。此外,合同对付款方式、面积差异处理办法、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作了详尽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了首付款71480.18元(证据二)。并同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事后被申请人擅自改变了该房的室内设计方案,且并未按合同约定事先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申请人。

上述事实说明,被申请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会申请仲裁,望能及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成都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年×月×日1

第14篇: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唐琳女23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区田心私房张艳女23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区田心私房李娜女25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区田心私房朱欢女22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市石峰区田心私房熊立忠男22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体育路

熊锋男23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荷塘区百荷家园 文伏明男25岁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区董家缎南华小区 被申请人:

用人单位名称:株洲金饰装饰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号石峰住宅产品大市场 电话号码:137863862390731-28104729

法定代表人:董建明老板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补贴、提成及奖金。如下:

唐琳:欠发2011年11月1日至11月28日基本工资28天¥934元整 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参保一半金额 :¥1100元整提成:¥900元整

总计:¥2934元整

张艳:欠发201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基本工资60天¥2000整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参保一半金额:¥1140元整提成:¥900元整总计:¥4040元整

李娜:欠发2011年12月1日至12月22日基本工资22天¥880整

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参保一半金额:¥1830元整

提成:¥470元整总计:¥3180元整

朱欢:欠发2011年11月1日至12月11日基本工资40天及中餐补贴

¥1558元整

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参保一半金额¥1280元整

业务提成¥1160元整

总计:¥3998元整

熊立忠:欠发2011年10月15日至11月4日基本工资19 天

¥633元整

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参保一半金额¥960元整

业务提成¥1656元整

总计:¥3249元整

熊锋: 欠发2011年9月1日至9月23日基本工资23 天¥1150元整交通补贴、参保一半金额¥320元整

总计:¥1470元整

文伏明:欠发2011年8月1日至8月27日基本工资27 天

¥1350元整

交通补贴、话费补贴、参保一半金额及提成¥650元整

总计:¥2000元整

2.被申请人董建明承诺2012年1月8号上午10点将2011年所欠工资、

补贴、提成及奖金。全部发放.

3.被申请人无故连续推后3次,承诺结清工资、补贴、提成及奖金。

4.被申请人曾在2011年12月31日,承诺于2012-1-8上午10点结算清

楚发放员工手上。否则。被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5.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2011年不同月份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设计师、业务员,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株洲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唐琳张艳李娜朱欢熊立忠熊锋文伏明

2012-1-9

第15篇: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Pyrene Company, Ltd

代理人:谢娴,赵红军

被申请人:Scindia Steam Navigation Company, Ltd

代理人:钟俊鹏,徐暮紫

案件事实:

1948年,我方与ISD公司签订了fire tender 的买卖合同,适用FOB LONDON,由被买方负责运输。买方与被申请方签订了运输合同,由被申请人担任承运人。1951年,我方根据买方的指示,在Royal Albert Dock, London准备装船运输。由于被申请方的过失,货物在由驳船吊往steamship 的过程中掉落毁损,货物没能越过船舷。

诉讼请求:

由被申请人支付由于其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我方的全部损失——修理费£966 14s.8d., ,并且支付从侵权发生之日起至仲裁裁决作出之日期间的利息。由被申请方支付仲裁费用。

诉讼理由:

1.我方认为对方损坏我方的一艘消防船,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FOB,货物在越过船舷时其所有权仍归属于我方。被申请方的行为构成了对我方财产权利的侵犯,应该以其侵权行为对我方赔偿损失。

2.我方与被申请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根据《海牙规则》第一条(b)“运输合同”仅适用于能够为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凭证证明的进行海上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凭证,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根据以上条款,结合本案事实,双方不存在运输合同:

(1)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与买方签订的,所以仅存在于承运人和买方之间,我方并非合同的一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我方不应受到该运输合同的约束。

(2)本案中不存在对方主张的“默示合同”。“默示合同”的存在以“合理”为前提,在我方支付运费的情况下,对方主张的“责任限制”条款明显不利于我方(taking goods worth £4000 with liability limited to £200 is unreasonable),我方根本不可能同意一个不利于自己的条款。

至于我方“invite them to load them \",只是在履行一个买卖合同下的协助义务,被申请人充当的是“volunteers.”我方不能因此就自动成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3)《海牙规则》适用于提单项下的运输合同。根据提单的一般知识,只有在货物检验装船后,承运人才会签发提单。在本案中,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即装船之前就毁损,因此承运人并未签发提单。所以在货损的时候,并无提单 。而且在事实证明,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不包括发生毁损的货物的。 根据以上事实可知,双方之间不存在适用于《海牙规则》的运输合同。

3.即使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也不能根据《海牙规则》主张责任限制。

《海牙规则》第一条(e)对“货物运输”的定义为“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原文为“ 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 to the time they are discharged from the ship.”

根据文义解释,“货物运输”的起点为“装上船时”——“loaded on”,即“\"free on board.\" ,而不是“are being loaded”。所以这是一个时间点的概念,而不是一个时间段的问题。它不应该被扩大解释成 1

“从开始装船到装上船的整个过程”。在所有的解释中,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

所以本案中,货损发生于运输合同开始之前,也就是卖方可以主张“责任限制”的阶段之前。因此,承运人不可以第四条(e)主张责任限制。

(2)《海牙规则》第三条对承运人的适航、管货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谨慎处理:

(a)使船舶适航;

(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除遵照第四条规定外,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4, the carrier shall properly and carefully load, handle, stow, carry, keep, care for, and discharge the goods carried.

由此可知,承运人的此项义务开始于运输合同之前,即包括了从陆地到海洋的转移过程,也就是装运的过程。此处的 “load”应理解成“being loaded”。这看似与前款的定义相矛盾,实则不然。前款是对“运输合同”的定义,而本条则规定的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而且该项义务在《海牙规则》中是强制性义务。承运人不可以通过合同等加以限制,否则就违反了《海牙规则》指定的目的——设定承运人的“最低注意义务”从而保护货主的权益。

本案中,承运人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我方的财产权益,应该赔偿我方的全部损失。

第16篇:仲裁授权委托书

XX仲裁委员会:

你会受理 与我 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业: 电话: 住所:

)作为我方参加仲裁的委托代理人。

代理权限如下:

委托人: (签名和盖章)

受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授权委托书供公民进行仲裁时委托代理人用;

(2)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方位有效。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3)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本仲裁委员会;

(4)此书一式2份,1份由委托人存查,1份由委托人交由受委托人递交仲裁委员会。

第17篇: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现住址:

西安电话: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无

委托代理人:无

被申请人:

住所地:

企业资质证书: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一、仲裁申请事项

1、开发商无正当理由延期交房,应当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金;

2、房屋质量

二、申请事实和理由

1、开发商无正当理由延期交房,应当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金;

因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向申请人交付商品房,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双方就被申请人逾期交房如何处理达成协议后,被申请人也未按协议书规定予以履行,被申请人的行为再次构成违约,故申请人向本会提出要求解除协议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仲裁请求

2、房屋质量

⑴ 在收楼期间察看,地面有起砂现象;

⑵ 门厅顶墙面有漏水现象,至今还未修缮。

三、证据

1、附合同复印件一份;

2、楼宇交接书;

3、房屋漏水图片。

第18篇:委托书 仲裁

委托书

兹委托为我与纠

纷一案中的代理人,并希于仲裁开庭前通知代理人,以便出庭。

代理权限:

□ 一般授权

□ 特别授权:代为申请劳动仲裁,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

代为进行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代为调查、收集并提交证据,代

为起诉,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 特别授权: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

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代收执行款项。

□ 其他:

此致

委托人:

受托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年月日

第19篇:授权委托书仲裁

权委托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的关于

的劳动仲裁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电话:

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如下:

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有关文书我方均予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第20篇:仲裁讲稿

统一裁审执法尺度 促进裁审和谐发展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守斌

根据市仲裁委的要求,受我院有关领导的指派,利用本次会议的机会,与本市的仲裁员、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们就劳动争议案件裁审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与交流,同时将近期内上级法院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意见和精神穿插其中,目的在于统一我市裁审执法尺度。

一、积极探索劳动争议案件“诉裁对接”机制。江苏高院在《关于依法及时审理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中强调:积极探索劳动争议案件“诉裁对接”机制,形成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合力。要求在贯彻落实省院与省仲裁委《关于适用 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与劳动仲裁机构的信息沟通、业务协调、机制衔接、统一人民法院与劳动仲裁的执法尺度,使大量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在本市,中级法院与市仲裁委基本上做到了信息相通、业务沟通、裁审关系融洽(如市仲裁委受理较为敏感的、群体性案件后,对案件的仲裁情况及相关事宜及时向中院通报信息,利于法院掌握案件动态和案件到法院后梳理处理思路及解决方案)。同时,在法院系统内部,针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确定专业合议庭或指定专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利于法官在劳动法学理论上的提升,同时,在审判实践上既有利于与仲裁委沟通衔接、也有利于较好的掌握司法尺度。在司法解释尚未颁布、法院与仲裁委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调解仲裁法》理解尚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裁审的沟通与协调显得尤为重要,有利于避免因裁审不一引发不良社会效果产生。对减少涉裁审上访、稳定社会秩序、促进本市经济稳步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效果。

二、关于财产保全问题。

省院与省仲裁委《关于适用 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就是否同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向该仲裁委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及需要保全的财产的线索。而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财产保全表述为: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存在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劳动者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二者对财产保全的决定权作出不同的规定,因此时仍处在仲裁阶段,从规范性的角度分析,在司法解释实施前,以省院与省仲裁委的意见作为我们实施财产保全的依据较为恰当。

三、个体经济组织用工性质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从立法的本意看,个体经济组织与其聘用的劳动者之间应属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目前现状:

1、个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2、个体经济组织生存现状,使其无力负担职工的社会保险事宜。

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的后果:个体经济组织负担过重难以为继,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后果:

1、《劳动合同法》将流于形式,劳动者会认为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有法不依。

2、个体经济组织安于现状,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法院审判结果:权衡利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目前情况下对于规模较小的个体经济组织的用工拟按照雇佣关系处理,双方因待遇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以后情况发生变化或司法解释明确后再作调整)

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高级管理人员指用人单位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总监、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注:其他人员取决于用人单位的章程规定。

五、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认定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解释的修改意见稿和其他相关材料,在仲裁、审判时,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以确定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用人单位是否有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

2、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3、劳动者是否给用人单位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害等。

六、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举证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劳动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重点在于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举证。因系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行使的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举证责任除劳动者认可其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外,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从已经审结的此类案件看,用人单位应举证下列证据:

1、与劳动者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文本或内容;

3、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地点的通知或影响资料;

4、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5、与该劳动者相同情况其他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

6、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已确认送达劳动者。

七、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交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涉及社会保险争议的案件享有管辖权。

目前情况下,针对社会保险的问题,最高院、省高院有着不同的观点。省院认为,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降低缴费基数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社会保险争议外,其他涉及社会保险的争议均不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畴。全省法院也是按此处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

在省院与省仲裁委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但对各项损失的计算及举证仍存在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

社会保险问题如何处理,尚无一个较为统一的尺度。仲裁委支持了劳动者办理补交社会保险的请求后,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法院对此不予处理,此项裁决不生效,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如何得以解决?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处理。综合各种征求意见稿的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交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因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法》虽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对未缴纳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劳动者以2008年1月1日以前用人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2、《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此条与上一条有着本质的区别,交纳额度不足或欠交可以补足或交纳,之后,并不影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严格约束劳动者滥用经济补偿金请求权在目前形势下是可行的。

八、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

1、无需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因用人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质工作相关的值班,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不予支持,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

2、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留两年以上备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除上述规定外,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基于上述规定,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的,应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此规定带来的问题:如果一味的强调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否认劳动者主张的话,则会出现根据劳动者主张进行判决的后果。对于劳动者而言,只需提出主张而无须承担举证义务。因此,在裁审实践中,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初步举证加班的事实,而后根据法律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3、加班工资证据的认定。对劳动者提供的证明其加班事实的证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否认劳动者加班的证据,均应审慎审查、综合分析、合理认定。

电子考勤记录是最为常见的考勤方式,关键在于如何确认。可以从下列几点考虑:对于由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考勤记录,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可以认定该电子考勤的效力;劳动者提供电子打卡考勤记录,用人单位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未上班或在单位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该时段的考勤记录不予采信;用人单位有明确的作息制度,大多数劳动者按制度执行,少数劳动者以电子考勤等方式主张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采信。

劳动者主张的加班时间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现象,但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不完善,不能举证时如何处理争议。简单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义务欠妥,最好是加强调解、化解矛盾。如果劳动者的陈述明显不合理或自相矛盾,对其主张可以不予采纳。用人单位举证的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目前基本上均不签字)等证据,有其他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不应简单否认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的效力。

4、加班工资支持的期限。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追索两年内的工资与加班工资承担举证责任,即对于加班工资的保护期限应为两年。

如果说,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超过两年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的加班工资不予保护。

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已经多次出现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两年以前的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情况。虽然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单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看,劳动者的主张还是应当得到支持的,在以后的裁审工作中我们尽可能统一意见,按照两年的期限处理加班工资的问题。

5、加班工资的基数问题。加班工资的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从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审理中应予以补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无约定的,按劳动者实际所得工资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此处的基数就有可能已经包括了约定不明的部分加班工资在内),但非按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津贴等收入不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该基数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一定数额的加班工资,仅在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产生争议,不宜认定用人单位故意克扣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中是否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实际支付了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主张加班工资的,不应支持。

对于多数案件而言,工资单中记载了加班项目并支付了费用,就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加班费用,对劳动者的加班请求不宜再支持。

6、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或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的,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50%以上100%以下赔偿金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处理(责令限期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此为行政权范畴,如劳动者坚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7、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认定问题。计件工资制以及后面将要谈及的特殊行业、特殊岗位的加班工资的认定是目前裁审工作中的一大难点。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以计件工资形式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如果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未明确区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是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首先,在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很少有确定劳动定额以及计件报酬标准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无法确定;其次,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及工资支付制度等规定,可以约定实行计件工资,但无计算加班工资的约定。

针对目前计件工资制缺乏计件定额难以计算加班工资的事实,简易操作为:如在用人单位提供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实际支付的工资单据中,含有加班费的内容,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劳动者的加班费,可以不再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其计件定额和计算加班工资支付的依据。

8、特殊行业、特殊岗位的加班工资问题。因工作岗位、工作性质的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难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批,但有相关条件定额限制;小型企业欲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很难得到批准;未经批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效力如何?

目前可能确定的意见为:如果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仍然应当视为实行标准工作制,但双方约定为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确具有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依据标准工时计算加班工资等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的,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已办理了相应岗位、工种的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审批手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算其加班工资。

对于未通过特殊工时制审批的睡班等特殊工作岗位,仲裁委、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扣除生理必须的合理休息时间,但扣除最长不宜超过8小时。对于连续工作6小时以上,根据岗位性质,劳动者可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可酌情扣除相应的用餐时间。 对于与企业约定年薪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以及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而与用人单位约定实行较高年薪制的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对于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一定的折算。如无约定,可以酌情折算。

上述观点,对目前审理特殊工时制加班工资问题具有参考意义,在某种情形下能够初步协调执法尺度,避免裁审后的上访等事件的发生。

9、当事人双方对加班费等劳动报酬达成的结算协议的效力问题。

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支付达成结算协议后发生争议的,经审查,该协议是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一致的,应予以确认。劳动者再次主张加班工资的,可以不予支持。

劳动者离职时,双方在离职清单等文件中明确约定已结清劳动报酬,嗣后劳动者认为劳动报酬支付不足的,应由劳动者对劳动报酬支付不足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已经实际计算的,应认定双方间对劳动报酬已无争议。

劳动者在离职时单方出具的所有费用均结清的文件,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应支付而确实未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对劳动者关于劳动报酬的主张不予支持。对此种情形,因系劳动者自认,除非证据充分,应认定该证据的效力。

双方在离职清单中约定结算费用的具体明细中,不包括劳动报酬,或者双方对约定有异议(通常见于约定结清经济补偿金等),确有证据证明未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支持劳动者的主张。但应由劳动者对未支付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

九、关于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请求权竞合的处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劳动者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的双重赔偿,以及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之间是“兼得”或“补充”关系,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从目前我省的审判实践看,以两者之间为“补充”关系的观点者为主,即二者不可兼得。

省高院的观点认为:

1、对于劳动者先获得工伤赔偿,后请求侵权人赔偿人身损害,不存在双重赔偿还是差额赔偿的问题,因为侵权人是终局责任人,必须给予全额赔偿。

2、对于劳动者先获得侵权赔偿,后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主追偿。

从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竞合案件的裁审情况分析,裁决结果与审判结果往往存在差异。其一,在劳动者就工伤待遇申请仲裁时,多数已经得到侵权赔偿,而劳动者或代理人处于利益的角度考虑,不会主动告知仲裁员已经获得赔偿的情况;其二,补充赔偿的意见仅为我们江苏法院的观点,如何操作没有统一的尺度;其三,第三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存在双方协商妥协的结果,劳动者在侵权案件中没有主张或在该案中做出的某些权利的放弃,是否可以在工伤待遇中进行主张;其四,部分法官业务不熟悉、盲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沟通、不协调。

在此,对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法官提个建议,仲裁员们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经验,其裁决结果对于法院的审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要随便改变仲裁裁决。即使在审理中确实存在不同意见,最好能够先行沟通,听取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后再作决定。

十、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劳动者可否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五-六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除七-十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其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

在已经出现的案件中,部分工伤职工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行使一个解除权,解决不同的问题,实现不同的诉求。在仲裁阶段基本上得到支持,审判也予以认可。

实际上,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不同的诉求,能否实施一个请求行为实现不同的结果存在争议。两种请求竞合,是否可以兼得?在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之前裁审应当形成一致意见。即用人单位确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劳动者在主张工伤待遇的同时,可以一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十

一、有约定服务期或具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时主张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约定服务期及其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的内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此两条均规定了劳动者出现上述情形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一般来讲,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未到期劳动合同的,因劳动者的解除权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

十二、关于“终局裁决”问题。

1、关于“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的理解。《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终局裁决案件的范围。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往往与解除劳动关系等非终局裁决内容相关联,对于是根据申请人的全部请求决定是否为终局裁决,还是根据申请人的每一个请求决定是否为终局裁决,在省高院与省仲裁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确定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具有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分别对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同时第十五条对不同裁决内容规定不同的诉权告知内容。从上述规定看,在仲裁裁决中,只需根据裁决事项,确定是否为终局裁决,并针对不同的裁决事项,做出不同的诉权告知即可。并非是根据申请人的全部请求确定是否为终局裁决。

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事项,而告知当事人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致使用人单位丧失向中级法院行使请求撤销权。既有仲裁员对新法的不熟悉,也有对规定持不同意见的因素。因为省高院与省仲裁委的意见很明确,本人建议在司法解释未公布前,按照上述意见办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的仲裁委对诉权告知错误有着不同的做法:有的仲裁委以决定的形式对终局裁定事项的诉权作出补正,有的则不闻不问。如何处理诉权告知错误的问题,尚无统一的规定,从诉讼法的角度认为,以决定的形式进行补正在一定程度上是可取的,但应当考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问题。当事人已经根据原来的告知在基层法院起诉后再补正可能欠妥。

十三、对仲裁委员会的几点建议。

综合从各基层法院征求到意见,借此机会与仲裁委、各位仲裁员进行协商,以求同存异。

1、严把申诉时效。多数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内容为已过申诉时效,不予受理。不管仲裁委出于何种目的,以时效问题解决劳动者的申请应当慎重。

2、仲裁部门应严格执行《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履行职责,避免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直接流入法院。目前状况是仲裁委的人员少、案件多、时间紧等,在法定审限内无法审结案件,导致相当数量的案件未经仲裁裁决流入法院审判环节。要知道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仲裁委的各位仲裁员才是专家,未经你们的工作,案件即时处理的正确,也不一定能够平息争议。因此,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建议或者呼吁仲裁主管部门,增加仲裁员数量,减轻他们的工作压力,尽可能在仲裁阶段处理或钝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

3、仲裁管辖问题。为体现仲裁前置的程序,有一部份劳动者出于某种目的,选择与劳动争议毫无关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拿到不予受理通知后,再到其他辖区法院起诉。在此,请各位仲裁员们审查一下管辖权。

4、仲裁程序问题。从市中院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看仲裁的程序问题。《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形中,违反法定程序称为多数案件申请撤销的理由。被诉人多强调未受到应诉材料,也未收到仲裁开庭通知,而在仲裁卷宗中确实查不到仲裁委向被诉人送达上述材料的证据。虽然省高院与省仲裁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强调《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限定为“违反《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但从平息纷争、案结事了的角度看,并不可取。因此,建议各位在程序上能够进一步完善。

仲裁岗位职责
《仲裁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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