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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投标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7-13 08:35:41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勘察岗位职责

勘察岗位职责

一、遵守公司文明办公纪律及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岗位职责.

二、参与并制定年、月计划的制定,并按计划修改、修订岗位计划和目标,配合部门目标的达成。

三、负责对散户、集中户、商用户、改管用户勘察和开发。

四、掌握负责区域范围内的管网规划和分布,了解管网建设情况。

五、负责对桥南区域范围内规划、布局进行计划,掌握区域范围内的施工。

六、严格按公司收费标准执行,制定、修改并完善各项收费标准。

七、负责对已申报用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勘察或回复,并进行统计。

八、对勘察过程中对需派工的项目填写零星工程登记表且跟催。

九、负责对申报用户、勘查情况等信息进行登记整理。

十、负责区域范围内的商业用户的开发、跟踪,并填写相应表单登记。

一、负责对新建小区地上施工方案进行规划,并出示方案。

二、每月底统计新增报装数据,进行分析,提交部门经理。

十三、负责修改、完善勘察流程的修改,并做好勘察、收费标准的培训。篇2:勘察设计院岗位职责

院长工作职责 1.全面贯彻传达国家、交通部以及交通厅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确定质量方针,依法开展业务,实施管理; 2.根据总公司年初经营目标任务主持召开经营班子会议,决定设计院的发展方向和年度经营计划,制定实施计划; 3.审定设计院财务报表,根据院经营状况制定财务计划,全面负责设计院财务管理并按总公司要求按期上报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4.审定设计院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督促各部门按目标任务完成本职工作,并考查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 5.主持召开院办公会、财务分析会、绩效考核、质量管理、技术开发等会议,具体部署各项工作的落实;

6.在授权范围内决定经营班子的报酬、奖励和处罚,决定经营管理和人事编制; 7.对设计院各项业务和业务质量、安全负有法定责任; 8.在授权下独立承担设计院法律事务及法律责任工作; 9.密切关注 schecs质量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结合改革步伐,完善技术质量管理的人、财、物配备; 10.根据《公路工程设计项目技术管理规定》、《设计确认意见处置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审定管理办法》和《管理评审程序》、

《公路工程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等管理规定,按工作程序要求监督、指导完成设计作业、生产作业、质量管理和经济、质量目标任务; 11.随时掌握设计项目的生产、质量、技术动态,对重大质量问题及时组织研究部署并作出决策,对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12.负责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员工凝聚力,建立一支职责明确、工作有序的高效团队; 13.负责督促全体中高层管理干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储备信息、储备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批立志于工程设计、管理和咨询的专业技术人才,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14.廉洁、自律,加强设计院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行业的要求,以“质量第一”的方针,完善设计院各项管理工作; 15.积极开拓创新,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领导员工不断的实现技术创新、观念创新和思想创新,形成统

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检查、考核各主要生产岗位干部工作,奖优罚劣;

16.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接受总公司的监督、指导。

总工程师工作职责 1.总工程师是最高技术负责人,在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技术工作,对设计文件的质量承担技术责任;

2.审定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规划,院长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3.掌握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章制度,主持、制定并完善相关技术质量规章制度,督促技术部门贯彻执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并进行检查; 5.根据上级指示和技术业务的需要,组织研究并主持技术发展计划、技术管理办法,促进技术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6.审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案,负责解决设计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签署设计文件; 7.负责基础技术工作,主持国内外相关技术现状和发展动态的交流,研究和布置新技术的开发工作;

8.主持设计质量的检查、评定、剖析活动,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9.组织开展设计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职称晋升工作; 10.对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总工程师承担技术管理责任。

设计项目管理部工作职责 1.根据设计院年初目标任务下达指标,在院领导的领导下根据部门特点分解落实目标,努力完成本部门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指标; 2.根据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schecs-qa、qb、qc文件要求进行设计控制、质量管理,资源共享,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数据分析和统计分析运用程序》、《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程序》以及《公路工程设计技术管理规定》、《设计项目后期服务管理办法》等条款为依据实施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3.严格执行设计院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手册、质量管理手册和国家规定的行业内各项规章制度; 4.做好技术人才考评工作,完成本部门绩效考核任务,按照设计院绩效考核标准,严格考评本部门各岗位工作任务职责的完成情况; 5.严格执行设计院规定的职工奖惩、福利和绩效制度;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政、自律,完成设计院各项政治任务。 7.认真贯彻公路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相关技术管理办法;

8.准确掌握设计院所承担的各设计项目的性质、建设目的、要求和技术标准等重大技术原则;

9.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和工程实际情况,对设计所需要的水文、

地质、测量等基础资料,提出具体要求; 10.全面掌握各项目组设计作业情况,严格执行《项目实施(作业)计划》,督促检查相关设计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正确执行; 11.对各项目组设计项目实行动态全过程管理。深入到设计过程的各个环节,对项目质量进行跟踪管理,负责协调各项目组之间的技术问题,统一标准,负责管理内、外部组织技术接口资料; 12.负责汇集本部门全部项目设计成果资料,管理各种质量管理的记录表卡,按照设计标识及技术档案的管理规定,进行设计成果文件有效版本和文件资料归档; 13.参与各项目组设计项目的后期服务工作,积极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 14.当各项目组设计项目有采购时,负责向供方提出有关资料及产品的要求,必要时向供方提供上述内容形成的书面规定,并参与验收采购产品;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篇3:勘察设计院岗位职责 所长工作职责 1.全面贯彻传达国家、住建部、国家铁路总局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勘测委员会,关于勘测设计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确定质量目标方针,依法开展业务,实施管理;承办资质就位和年审工作。 2.按照“(建设部令第160号)及建市[2007]202号”对勘察设计企业职责的划分和行业要求,负责主持按时完成建勘设(表1-6)的月度、季度、年度报部工作;负责协调完成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自治区住建厅每年一度的勘察设计成果专项抽检工作;负责主持完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厅对行业配额的科技创新科研任务。 3.根据总公司年初经营目标任务主持召开经营班子会议,决定设计所(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年度经营计划,制定实施计划; 4.审定设计所(公司)全面财务预算,根据设计所(公司)(公司)经营状况制定财务计划,全面负责设计所(公司)财务管理并按总公司及相关部门的要求按期上报设计所(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5.审定设计所(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督促各部门按目标任务完成本职工作,并考查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 6.主持召开设计所(公司)办公会、财务分析会、绩效考核、质量管理、技术开发等会议,具体部署各项工作的落实;

7.在授权范围内决定经营班子及各部门的奖励和处罚,决定经营管理和技术岗位分工; 8.对设计所(公司)各项业务和业务质量、安全负有法定责任; 9.在授权下独立承担设计所(公司)法律事务及法律责任工作; 10.密切关注 tshecs质量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结合改革步伐,完善技术质量管理的人、财、物配备; 11.根据住建部《工程设计项目技术管理规定》、《设计确认意见处置管理办法》、《工程设计审定管理办法》和《管理评审程序》、《工程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等管理规定,按工作程序要求监督、指导完成设计作业、生产作业、质量管理和经济、质量目标任务; 12.随时掌握设计项目的生产、质量、技术动态,对重大质量问题及时组织研究部署并作出决策,对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13.负责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紧急设计预案。(主要包括在特定的时间内,人员到达现场---外业勘察---现场设计—内业技术支援—设计方案各专业图纸会审—设计方案实施—现场技术指导等一系列作业流程)。 14.负责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员工凝聚力,建立一支职责明确、工作有序的高效团队; 13.负责督促全体中高层管理干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储备信息、储备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批立志于工程设计、管理和咨询的专业技术人才,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14.廉洁、自律,加强设计所(公司)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行业的要求,以“质量第一”的方针,完善设计所(公司)各项管理工

作;

15.积极开拓创新,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领导员工不断的实现技术创新、观念创新和思想创新,形成统

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检查、考核各主要生产岗位干部工作,奖优罚劣; 16.完成集团公司及工程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接受集团总公司的监督、指导。

副所长工作职责 1.在所长的授权下,全面主持设计所(公司)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工作。 2.协助所长完成年度生产和管理目标; 3.组织建立和完善设计所(公司)设计生产体系,编制生产计划,检查生产工作,确保生产任务按质按时的完成; 4.根据生产计划,掌握生产进度,做好各相关单位的协调,合理组织分配设计人员,做好各生产项目之间横向平衡工作; 5.定期召开生产会,分析生产形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保证设计所(公司)生产技术指标的全面完成;

6.负责设计所(公司)设计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设计人员业务水平; 7.负责设计所(公司)各项目生产技术质量保证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组织解决和处理,重大问题直接向上级汇报;

8.定期向所长汇报分管工作,并完成其交办的其它工作; 9.完成所长及公司高管安排的其他任务。 10.负责公司对外联络、政府关系方面的工作;篇4:岩土工程勘察岗位职责

项目部各岗位职责

一、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公司的管理方针及作业指导书,严格按照贯标认证体系切实贯彻,确保工期、进度、质量、安全、环境、创建文明工地目标的实现。 2.负责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及施工方案和质量计划的实施。 3.全面负责项目部施工项目的施工,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合理安排工序,确保产品质量。

4.负责劳动力、机械等资源的调配与供应,有计划的安排施工机械和材料的进出场。 5.负责按相关规定认真填写施工报表,定期组织工地例会并布置各项施工事宜。 6.全面负责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保证措施,组织管理班组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工作。

7.做好与分包、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的配合工作。

二、技术负责人及技术组成员岗位职责

工程技术负责人承担本工程的全面技术工作和协助工程负责人作好组织工作。每天必须到现场督促和协调各项工作,解决施工过程中的一般技术问题,对于重大的技术问题,及时地向审核人及审定人汇报,并共同协商解决。工程技术负责人在勘察期间编写的施工纲要,向各施工班组下达的各项施工任务书及土样布置单等,待工程审核人、审定人审阅后付诸实施。认真、及时填写和上交当天的生产日志,禁止弄虚作假。并保质、保量、及时完成本人负责工程的勘察报告书的编写,资料及时整理归档。整个工程中,领导技术组成员实施对各施工小组的技术管理。 技术组成员协助技术负责人展开技术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包括:按技术负责人提出的勘察任务书指导施工班组的施工;各勘探孔的野外施工编录工作;将已完成的勘察工作资料及时汇总至技术负责人;将施工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时向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行汇报,并按技术负责人调整后的任务要求指导施工。

在外业施工结束后,技术组协同技术负责人进行资料整理,勘察报告编写。 另外,技术组成员还负责协助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勘探孔的验收工作,在验收合格后配合后勤保障组将所有的岩土、水等试样,及时送至实验室,原始资料交工程技术负责人。

三、工程技术审核、审定人岗位职责 工程审核人、审定人是本工程的技术把关人员,对本工程中的技术方案和各项工程指标负责认定,全面地指导工程技术负责人解决本工程技术问题和编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

四、施工经理岗位职责

1.施工经理受项目经理直接领导。 2.负责核实并接受业主提供的施工条件及资料:如坐标点、施工用水、施工用电、临设用地、运输条件等。

3.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4.协助制定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施工费用控制的原则和方法等。 5.提出开工报告。

6.根据工作需要,对现场人员进行合理调配。 7.指导并实施对现场的规划、布局及对施工总体进行管理。 8.协助建立施工质量监控系统,严格施工质量管理和质量确认工作,当施工过程出现不合格时,负责提出处理不合格品方法,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9.定期召开施工计划执行情况检查会,检查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处理措施,按月编制施工情况报告。

10.管理、监督各工种技术员、熟练工及外包队。 11.协助项目经理完成项目月报、项目总结。

五、安全经理岗位职责

1.接受项目经理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2.对治安、车辆管理员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和安排管理处的临时工作任务。 3.检查、监督治安、消防工作并巡视记录。 4.负责处理治安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向经理汇报。 5.定时、不定时对各岗位执勤人员的工作进行巡查、督导。 6.对因下属玩忽职守、屡次不遵守治安工作手册规定,导致业户投诉或造成较大损失的,负领导责任。

7.做好安全管理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8.热情接待业户,及时处理顾客对治安的投诉,并做好记录。 9.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发生火警,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六、项目会计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公司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及核算办法,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 2.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有关文件,遵守财经纪律,严把审核、报销关,杜绝不必要的损失。

3.根据“两算”认真编制项目成本计划,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成本内控制表。不定期分析成本失控的原因,并提出建议性的建议。 4.依照企业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负责审查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填制,各类帐户的登记、会计报表的编制等会计日常核算工作,确保按会计日期或分阶段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负责按期办理工程中期财务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并认真汇集有关

决算方面的核算资料。 6.负责按期按规定向公司清算上交款项。 7.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七、测量工程师岗位职责

负责勘探点的测量工作,包括勘探点孔位、高程的测放工作,作好标记,注明孔号,并负责各勘探点数据的复核工作,现场各标记和各勘探点孔口高程汇总表一并交付给工程技术负责人签收。

八、施工班组岗位职责

严格按照项目负责人的安排进行勘察施工。接受技术负责人的技术监督和指导,按照各孔的勘察施工任务书,保质保量的完成各个勘探点的勘察工作,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保证各项原始数据准确,真实。所取岩土芯按顺序排放,岩土水等试样均按要求编号,安放保养及运输。

九、编录员岗位职责

应在钻探过程中同时完成,记录内容应包括岩土描述及钻进部分,记录按标准格式每项填写,在某个回次中发现变层时,应分项填写,不得若干回次或若干层合成为一行。记录不得撰录转抄,误写可以划去,在旁边更正,不得在原处涂抹修改。

对本工程各类地层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要求:

粘性土:颜色、状态、包含物、结构及层理特征; 基岩: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风化程度,包括结构面、结构体特征和岩层矿物

十、后勤组岗位职责

在各钻探机具未到位前,道路、水、电应落实,保证各钻探机具设备能及时到达孔位。对需夜间施工机台,提前将电源接到孔位。对各施工机台进行不间断的后勤保障支持。负责对已验收的各种试样进行收集汇总,及时送回土工实验室开土。篇5:勘察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技术人员应积极协助工程技术部技术主管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桩基施工、基坑支护施工、定位放线、野外钻探,施工记录、施工安全等本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各项专业知识和技术,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 (一)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1、施工前认真熟悉、审阅施工图纸,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搞好图纸的会审工作;

2、编制施工图纸(施工)预算,计算出材料分析汇总表,提出材料计划;

3、负责工程开工前与有关部门、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联系、协调。

4、根据图纸设计要求提出合理化施工建议与施工要求;

5、根据图纸要求向相关技术人员下达具体施工技术要求,并负责审批施工技术人员编制的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

6、勘察工作负责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及勘察工作野外施工的技术要求,下达勘察野外施工技术要求给相关技术人员;

7、监督检查技术人员在桩基、基坑支护、地基处理等各类施工项目中的定位放线工作,监督检查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情况;

8、检查,落实工程施工中施工人员对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9、负责勘察报告的编制与审查,保证勘察报告的审查顺利通过;

10、配合相关技术人员、施工人员一起保证勘察资料的准确性;

11、组织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12、按照主管部门规定,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的分部、分项及竣工等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负责管理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1、是在主管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技术工作,贯彻落实好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搞好专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2、施工前认真熟悉施工图纸,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施工图的准备工作;

3、做好各桩基、基坑支护、地基处理等各类工程的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及施工组织设计(并交由技术负责人审查通过),并向各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4、负责工程开工前与有关部门、设计单位与施工班组的联系、协调。

5、负责工程的定位、放线、测平、沉降、观测记录,做好定位放线法的校验工作;

6、负责测量用具、仪器的保管,并定期校正测量仪器;

7、负责勘察野外施工的钻探记录工作;

8、负责进场材料的检查、认可;

9、收集、整理工程施工中的变更、签证、合格证、检验、记录等资料;

10、及时完成各类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工程量签证资料,确保资料的及时跟进;

11、施工中记录好施工日志,现场影像资料、技术档案,保存全部原始资料,资料完成后报资料员存档;

12、野外施工应认真配合好施工人员的工作,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下达书面整改要求;

13、应对自己的工作,应做到兢兢业业、一丝不苟、认真细致的完成;

13、加强对专业知识及新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三)工程质量责任制

1、单位工程由主管工程委派专人(技术员)负责,每个工程由一个技术员负责;

2、技术员在主管工程师的领导下工作,对单位工程的技术质量负直接责任,主要负责内容为:施工图的编制,定位放线记录、现场放线、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记录、竣工资料、工程量签证等资料的整理、归档;

3、主管工程师对所有工程施工生产中的工程质量负指挥责任,制定保证工程质量控制计划,深入现场督促指导操作工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把质量检查验收关;

4、对出现的质量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技术上的措施。

推荐第2篇:勘察设计院岗位职责

院长工作职责

1.全面贯彻传达国家、交通部以及交通厅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确定质量方针,依法开展业务,实施管理;

2.根据总公司年初经营目标任务主持召开经营班子会议,决定设计院的发展方向和年度经营计划,制定实施计划;

3.审定设计院财务报表,根据院经营状况制定财务计划,全面负责设计院财务管理并按总公司要求按期上报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4.审定设计院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督促各部门按目标任务完成本职工作,并考查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

5.主持召开院办公会、财务分析会、绩效考核、质量管理、技术开发等会议,具体部署各项工作的落实;

6.在授权范围内决定经营班子的报酬、奖励和处罚,决定经营管理和人事编制;

7.对设计院各项业务和业务质量、安全负有法定责任;8.在授权下独立承担设计院法律事务及法律责任工作; 9.密切关注 SCHECS质量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结合改革步伐,完善技术质量管理的人、财、物配备;

10.根据《公路工程设计项目技术管理规定》、《设计确认意见处置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审定管理办法》和《管理评审程序》、

《公路工程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等管理规定,按工作程序要求监督、指导完成设计作业、生产作业、质量管理和经济、质量目标任务;

11.随时掌握设计项目的生产、质量、技术动态,对重大质量问题及时组织研究部署并作出决策,对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12.负责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员工凝聚力,建立一支职责明确、工作有序的高效团队;

13.负责督促全体中高层管理干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储备信息、储备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批立志于工程设计、管理和咨询的专业技术人才,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14.廉洁、自律,加强设计院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行业的要求,以“质量第一”的方针,完善设计院各项管理工作;

15.积极开拓创新,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领导员工不断的实现技术创新、观念创新和思想创新,形成统

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检查、考核各主要生产岗位干部工作,奖优罚劣;

16.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接受总公司的监督、指导。

总工程师工作职责

1.总工程师是最高技术负责人,在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技术工作,对设计文件的质量承担技术责任;

2.审定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规划,院长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3.掌握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章制度,主持、制定并完善相关技术质量规章制度,督促技术部门贯彻执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并进行检查;

4.审查批准院级设计技术和管理标准的编制计划,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审定院级设计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标准,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5.根据上级指示和技术业务的需要,组织研究并主持技术发展计划、技术管理办法,促进技术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6.审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案,负责解决设计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签署设计文件;

7.负责基础技术工作,主持国内外相关技术现状和发展动态的交流,研究和布置新技术的开发工作;

8.主持设计质量的检查、评定、剖析活动,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9.组织开展设计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职称晋升工作;

10.对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总工程师承担技术管理责任。

设计项目管理部工作职责

1.根据设计院年初目标任务下达指标,在院领导的领导下根据部门特点分解落实目标,努力完成本部门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指标;

2.根据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SCHECS-QA、QB、QC文件要求进行设计控制、质量管理,资源共享,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数据分析和统计分析运用程序》、《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程序》以及《公路工程设计技术管理规定》、《设计项目后期服务管理办法》等条款为依据实施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3.严格执行设计院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手册、质量管理手册和国家规定的行业内各项规章制度;

4.做好技术人才考评工作,完成本部门绩效考核任务,按照设计院绩效考核标准,严格考评本部门各岗位工作任务职责的完成情况;

5.严格执行设计院规定的职工奖惩、福利和绩效制度;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政、自律,完成设计院各项政治任务。 7.认真贯彻公路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相关技术管理办法;

8.准确掌握设计院所承担的各设计项目的性质、建设目的、要求和技术标准等重大技术原则;

9.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和工程实际情况,对设计所需要的水文、

地质、测量等基础资料,提出具体要求;

10.全面掌握各项目组设计作业情况,严格执行《项目实施(作业)计划》,督促检查相关设计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正确执行;

11.对各项目组设计项目实行动态全过程管理。深入到设计过程的各个环节,对项目质量进行跟踪管理,负责协调各项目组之间的技术问题,统一标准,负责管理内、外部组织技术接口资料;

12.负责汇集本部门全部项目设计成果资料,管理各种质量管理的记录表卡,按照设计标识及技术档案的管理规定,进行设计成果文件有效版本和文件资料归档;

13.参与各项目组设计项目的后期服务工作,积极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

14.当各项目组设计项目有采购时,负责向供方提出有关资料及产品的要求,必要时向供方提供上述内容形成的书面规定,并参与验收采购产品;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务计划部工作职责

1.根据设计院年初目标任务下达指标,在院领导的领导下根据部门特点分解落实目标,努力完成本部门工作职责以及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指标;

2.根据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SCHECS-QA、QB、QC文件要求,执行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3.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公司法》、《保密法》、《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法》、《税法》、《工商行政管理办法》、《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设计院财务、资产、劳资等实施管理;

4.按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财务材料编写财务分析报告;

5.严格执行设计院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手册、质量管理手册和国家规定的行业内各项规章制度;

6.严格执行设计院规定的职工奖惩、福利和绩效制度;7.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政、自律,完成设计院各项政治任务。 8.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总公司、院长下达的本院任务指标,完成本院财务工作;

9.制定本院资金计划,对各部门、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为院领导的决策提供相应的财务支持;

10.按照财务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编制财务收支和成本预算方案,参与设计院经营管理;

11.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负责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确保公司资金正常运转;

12.建立、健全账务处理程序、制度,按照《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的要求,进行核算会计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13.准确核算收支,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及时申报缴纳并代扣代缴设计院人员个人所得税;

14.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按时计提折旧;

15.收集院经营活动情况、资金动态、营业收入和费用开支的资料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定期向院长报告;

16.参加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及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参与院对外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的拟定、签订;

17.对各项目组的财务状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建立及时、准确、完善的合同支付台帐;

18.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发现问题和差错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19.根据《四川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建立会计电算化工作,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正常进行;

20.负责本公司会计文书档案,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财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及保密工作;

2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

1.根据设计院年初目标任务下达指标,在院领导的领导下努力完成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管理目标任务;

2.根据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SCHECS-QA、QB、QC文件要求执行行政管理工作;

3.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公司法》、《保密法》、《工商行政管理办法》、《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设计院人事、后勤保障实施管理;

4.严格执行设计院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手册、质量作业手册和国家规定的行业内各项规章制度;

5.严格执行设计院规定的职工奖惩、福利和绩效制度;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政、自律,完成设计院各项政治任务。 7.负责本院行政、劳资、固定资产、后勤等日常管理工作,编写相关执行文件;

8.具体负责院内各类来往文件、图片、音像等文案处理工作,并按资料类别登记、回复和归档;

9.负责院行政印章的管理、领用和登记;10.负责本院资质等级年审工作;

11.负责院所属行政、宣传和本部门业务会议的组织、安排;12.负责院各项文娱活动开展;

13.负责院属办公用品采购、领发、管理;

14.负责编写一般性公文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确保行政文案信息畅通;

15.负责职工后勤保障和福利管理;

16.建立有效的项目储备信息,保持和发展新老客户,对客户的回访服务应达到100%;

17.协助院领导和各业务部门制定部门财务考核指标和管理承包指标;

18.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德、能、勤、绩考核和各类人员关系的协调;

19.协助各部门按规定管理好相关技术档案、经济合同等;20.协助和参与招投标标书各种数据的收集,实现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21、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工办工作职责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全院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全院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以及相关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3、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厅)等上级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4、按院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负责院级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及产品的评审工作。

5、负责院级技术文件及科技档案、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

6、负责国内外有关科技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交流工作,编辑发行有关资料。

7、负责组织申报相应的优秀勘察设计奖项。

8、负责设计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订工作。

9、协助项目管理部进行全院勘察设计任务的安排、组织、调度和设计质量回访、信息处理等工作。

10、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生产经营部

1.负责制定本院年度经营发展计划,规划、组织、实施、协调市场策划和业务发展计划。

2.负责收集有关招标、比选信息,提出经营计划。

3.保持与客户的联系,定期对顾客进行回访并收集意见和处理投诉问题。

4.组织投标评审和合同评审工作。

5.起草、审核各类经营合同,制定标准合同,或根据业主要求起草和修改合同文本,主持合同的签订工作。

6.负责保管院各类资质证书及证照工作。7.负责合同印章的保管、使用;

8.按时提交经营发展现状报告、发展计划报告。9.负责购买招标、比选文件;

10.负责办理各地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会员注册及维护工作。11.协助办理投标活动中的对外公证以及各种对内对外的协调工作;

12.负责建立收付款台账管理工作,协助财务部完成合同款项收费工作;

13.负责建立合同台账,并对合同的收付款进行动态管理。14.办理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比选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及退款业务;

15.负责院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印章的管理、领用和登记;

16.负责本院工商年审及业内企业相关指标的评审工作;17.起草、谈判、拟定设计合同,并将设计院的合同法律风险规避在99%以内;

18.负责向设计院领导和院各部门提供市场现状和相关部门的资源状况,负责经营工作和行业内经营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

19.确保客户信息资源、技术信息资源、行业信息资源等档案信息的保密性达100%,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度;

20.协调招投标具体事宜,并进行招投标现场组织工作和组织招投标工作的具体实施;

2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设计室工作职责

1 在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部门行政管理和生产管理,其工作质量对分管院长负责。

2 接到工程项目后,按照院里的有关要求,推荐项目负责人并报院总工办审查确认,督促或组织编制“工作大纲”、《设计计划》或《勘测大纲》,向总工办申请召开开工会。

3 根据院下达的项目情况,综合平衡本部门的技术力量,合理地进行安排,做到组织落实、技术落实、措施落实,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确保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

4 根据项目负责人或专业组长的要求,主持研究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原则、技术方案,并协助项目负责人协调各专业间的配合。

5 负责对本部门承担的项目进行技术和质量管理,并对其工期和成果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在生产中组织贯彻实。

6 加强业务建设,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技术总结、经验交流、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本部门的技术水平和成果质量。

7 部门负责人应充分发挥主任工程师(副职)的作用,支持其分管的工作。

8 对有相关责任的重大、特大质量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推荐第3篇:投标经理岗位职责

1.完善投标管理体系,规范投标文件。(1)编制建立投标管理制度。(2)阶段性对投标管理制度进行修改与完善。(3)投标后对项目进行综合全面分析。2.健全投标档案库。(1)组织各地区定额及有关投标文件的分析对比,建立相应资料库。(2)搜集竞争对手投标数据,进行整理分析。(3)对投标项目进行归类,总结基础数据。3.项R投标前期工作准备,分析投标文件,编制项目投标任务书。(1)分析招标文件。(2)编制投标任务书。(3)与甲方就投标中的疑问进行沟通与协调。(4)组织参与现场答疑。4.组织材料寻价,编制投标成本及报价。5.参与项目谈判,组织投标文件的议标调整。6.总结投标经验,规范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7.组织及指导项目成本计划书的编制,对成本计划进行初审。

推荐第4篇:投标工程师岗位职责

1.根据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投标工作或根据业主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2.主持和组织项目的投标工作。3.根据公司要求争取项目的中标。4.中标后与项目经理交接中标内容,协助项目经理充分理解项目标书中的各项内容。

推荐第5篇:投标主管岗位职责

1.参加招标文件评审。2.参加投标图纸会审,提出投标答疑文件。3.编制投标预算书。4.协助编制成本计划书。

推荐第6篇:投标预算员岗位职责

预算员岗位职责

1.坚守岗位,遵纪守规,尽心尽力,认真全面负责公司投标预算的编制工作。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贯彻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保守公司商务机密。

3.认真熟悉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得有效的投标预算计算的依据。

4.负责按质、按期提交投标预算。针对投标预算量价增减调整,尽量减少误算、漏算、估算、冒算,保证投标预算及量价增减调增的合理性、合法性。

5.认真做好投标预算和量价增减调整等经济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6.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造价相关文件和政策规定标准,秉公办事,绝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7 .积极参与投标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的投标编制,加强投标报价的适应性和可靠性,高中标率,杜绝废标。

8.根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清单量进行核算对比,确保投标预算编制不出差错。

9.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建筑规章、规范性文件、定额标准和费率。

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7篇:投标办公室岗位职责

投标办公室岗位职责

1.坚守岗位,遵纪守规,负责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投标管理全面工作。2.努力承揽工程任务投标,完成公司下达任务目标产值的实现。 3.负责投标人员思想教育和商务机密保密工作。

4.掌握建筑市场动态,关注招标信息,作好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健全投标信息网络台账,积极主动指导业务人员或顾客投标工作,确保投标工作有序开展。

5.投标报名前期工作负责将业务员招标文件传递到相关部门和客户,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如因工作失职或失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负责上报公司领导协调处理。6.协助公司领导制定公司经营策略、方针、目标、计划并负责贯彻执行。

7.负责收集整理公司商务信誉,了解市场价格信息等资料。完善建设单位要求的各种投标资格预审资料(包括对顾客的承诺)。 8.除公司投标外,投标的单位或个人未按公司投标相关细则规定,一律不予办理投标报名。因工作失误,由经办人承担责任。 9.负责编制月度投标管理工作的文字资料,并呈报公司领导。 10.协助财务部门审核办理交退投标保证金,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交退不出差错。

11.对中标的工程项目,建立中标项目工程台帐记录,并将中标项目工程名称传递到相关部门。

12.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对投标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进行专题讨论和

评审,找出问题,对不良的问题提出建议措施,及时纠正或终止参与投标,加强风险控制,避免损失。

13.按公司财务规范和规章制度,投标报名资料费一律由财务收取,不得以个人名义挂账。

14.负责统计干职人员投标报名绩效考核,月度按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干职人员投标报名劳动薪金和绩效奖的计发依据。

15.协调同行或客户投标报名关系和投标报名日常工作,承办来客接待,处理投标报名日常工作事务。16.严守公司商务机密。

17.加强投标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投标中标率达30%,杜绝废标并做好投标前的可行分析及投标结果的总结,并有记录。1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8篇:投标员岗位职责

投标专员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建设工程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搜集筛选工程项目招标信息,分析投标环境,并购买招标文件。

3、负责对批准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排版、打印、复印、装订等工作,并按规定如期完成标书制作、签字盖章、包装、密封,并准时参加投标工作。

4、负责组织对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

5、负责项目报名资料及投标文件报送、参加开标一系列过程。

6、与财务接洽投标项目保证金等相关事宜。

7、负责组织办理一切投标手续。

8、负责关注中标结果、领取中标通知书。

9、负责编制投标中标情况一览表,对投标过程进行分析。

10、负责对投标工作提出绩效考核意见。

11、负责日常对投标模板数据库进行维护工作。

12、投标项目所在地区备案及相关事宜。

13、建设项目的过程运营和服务工作。

14、建设项目交易政策和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15、负责与建设招投标职能部门的联系等。

16、配合完成工程投标资料预审文件及资格预审工作。

17、负责中标工程的合同管理及经营处其他相关档案资料的管理。

18、负责工程项目的经营统计工作。

19、负责对施工合同的发放及项目部的合同交底,并处理相关记录。20、公司证件维护及公章管理。

21、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推荐第9篇:昆明市 勘察设计 招标投标 全集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建设〔2004〕373号

各州、市、县建委(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法》(国务院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及《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云建设〔2004〕27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之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指导意见(试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水平,优化建筑设计方案,美化城市环境,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的平等竞争,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及其总图布置、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装饰装修所进行的方案竞选。

第三条 凡云南省行政区城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以上的应依照本指导意见实行方案竞选。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实行分级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及省级计划部门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监督管理。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计划部门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监督管理。各地、州、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监督管理权限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省境内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备案管理工作。 依照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持立项批准机关的批复文件及项目的竞选任务书,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登记备案表(见附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竞选任务书,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核准的竞选任务书后方可实施方案竞选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由建设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或其他方式发布竞选公告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有承担该项工程勘察、设计能力的三个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发出方案竞选邀请书。

第七条 实行方案竞选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工程地质详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讯、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勘察方案竞选除外):

(四)勘察设计要求说明书。第八条 勘察、设计方案竞选任务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竞选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勘察范围)等。其内容应包括: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提供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五)踏勘现场、竞选任务书答疑的时间、地点;

(六)竞选截止时间和评定时间;

(七)竞选文件编制要求及竞选评定原则;

(八)对符合竞选任务书要求的未中选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及补偿标准;

(九)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享有下列权力:

(一)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方案竞选活动;

(二)确定参加竞选的单位,主持评选工作。第十条 建设单位作为竞选活动的组织者,应在竞选评定之前,查验参加竞选人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文件或授权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竞选任务书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在竞选截止日期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竞选的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出竞选任务书至竞选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三条 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竞选人应按照竞选任务书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及《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云建设[2003]575号)的要求编制竞选文件。竞选文件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必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及《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164号)。

第十四条 竞选文件应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后,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和单位公章、出图专用章后,在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组织竞选单位。如果发现原竞选文件有误,需在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原则以原文件为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竞选文件作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的竞选应在竞选任务书确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竞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邀请参加竞选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专家及建设、规划、消防等管理部门人员召开评定会议,在建设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当众宣布评定办法,启封各参加竞选单位的竞选文件和补充文件,公布其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竞选的竞选文件宣布作废:

(一)未经密封。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以及被评委会认为文件有编制技术错误者;

(三)逾期送达。

第十八条 评定小组由竞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为5?11人,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竞选单位或者与竞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定小组。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方案的评定一般按照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定小组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抗震、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竞选任务书确定的评定标准和办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竞选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特色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符合竞选任务书要求的最优勘察设计方案。

竞选任务书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 评定小组可以要求竞选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竞选文件的正误。

第二十一条 评定小组完成评定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评定报告,推荐合格的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评定小组推荐的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作为合同签定人。若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作为合同签定人;排名第二的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候选人作为合同签定人。建设单位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选任务书和中选人订立书面合同。

中选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对符合竞选任务书要求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要求的未中选的单位,应付给未中选单位补偿费。一般补偿金额不应低于该项目勘察费或设计费的5%?10%。

第二十四条 中选单位使用未中选单位的方案成果时,须征得未中选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方案竞选程序后,15日内确定中选单位,并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告知所有未中选单位。建设单位应在告知未中选单位7日内向其退还竞选文件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方案竞选:

(一)在竞选截止时间前提交竞选文件的竞选人少于三人,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二)所有竞选文件被评定小组否决的。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确定合同签定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登记备案表。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选项目基本情况;

(二)竞选人情况;

(三)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四)竞选情况;

(五)评定标准和方法;

(六)评定小组推荐的经排序的候选人名单;

(七)评定结果;

(八)未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作为合同签定人的原因;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勘察设计管理机构应会同规划、计划、消防等部门,共同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的竞选活动,提高城市建筑的规划、设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对依本规定应实行勘察设计方案竞选而未竞选的建设工程项目,各地规划、设计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建设单位未持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登记备案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在其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情况书面报告上盖章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三十条 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负有告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须进行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不应干预正常的竞选活动和否定按程序评出的中选方案。应加强检查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规划和规定的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一)应组织方案竞选的工作而未组织者;

(二)组织竞选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设计条件等);

(三)因组织方案竞选单位责任,在开选前造成竞选文件泄露者;

(四)在中选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另择勘察设计单位重做方案,或未经原中选单位同意对中选方案作重大修改者;

(五)参与方案竞选活动各方借故收受回扣者;

(六)参加竞选单位在竞选中有意串通恶意压价或抬价,扰乱秩序者。

第三十二条 组织竞选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竞选文件内容,或由于组织竞选单位的原因而中止的竞选或竞选活动失败,应赔偿参加竞选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备案登记表

推荐第10篇:勘察设计公司投标工作实施方案

勘察设计公司 投标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公司投标工作业务水平、增强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拓展公司业务范围和数量,最终达到公司综合实力与经济效益的双提升,公司需加大对投标工作的重视,制定相应制度并积极参与投标,逐步积累经验形成专业的投标队伍。为保证投标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现实条件和实施背景

这种经营模式的优点是项目来源稳定,不用参与残酷的市场竞争,但是缺点也非常明显,那就是经营范围单一,易受变故影响。另外,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公司近年来在领导带领下不断发展壮大,企业资质不断上升,但与传统大院的直接对话中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投标工作方面的差距明显,我们应看到自身的不足。现在市场竞争更加公开透明,微妙的暗箱操作越来越难以遁形,在这种情况下,今后的项目发包形式将会逐渐趋向公开招标,因此我们必须防范于未然,高度重视、加强认识,并积极参与投标工作中。

二、投标工作具体操作流程

(一)搜集招标信息

经营科负责关注招标动态,搜集招标信息,发现我公司符合条件能参与投标的项目,及时向公司分管经理或总经理汇报。

经营科应指派专人负责搜集招标信息,信息搜集的主要渠道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大市范围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关注各新闻媒体报纸的招标信息,适当关注周边市域信息。由科长确定招标网站库,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对库内网站做到每天两次定时查看,凡是发现有公司满足资质条件投标的项目作好记录,打印招标公告向科长汇报,由科长向分管经理或总经理汇报。同时对新闻报纸等媒体或周边市域的招标信息积极关注,发现信息及时上报。

(二)下达投标任务

公司分管经理或总经理审核招标信息后,对决定参与投标的项目,指定投标负责人,并向经营科和设计室下达投标任务,经营科和设计室要迅速组织成立一个经验丰富、业务娴熟的投标班子,明确每个成员的工作职责。对于每一次具体的投标,由投标负责人负总责,一般建议为设计室主任。设计室和经营科各委派专业负责人,由设计室进行技术标编写,经营科负责资信标和商务标编写,设计室和经营科对各自编写的内容负责,最终汇总由投标负责人把关后送公司分管经理和总经理审核。为减少错误,保证投标文件的质量,建议资信标和商务标参照技术标执行,采取复核审核制度,填写复核单,因此,必须提前完成初稿以预留足够的复核修改时间。

如公司领导决定邀请其他设计单位参与投标或应其他设计单位要求参与陪标的,投标文件制作参照上述分工,与其他设计单位日常工作联系由经营科负责。

(三)投标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经营科负责办理交易证,缴纳相关费用,购买招标文件。经营科负责复印招标文件并分发,应保证总经理、分管经理、经营科和相应设计室各一份。

(四)精读分析招标文件 投标成员应仔细通篇阅读招标文件,总体把握,全面了解招标人的意图,同时对重点部分进行标注,重点关注设计任务书、评分标准、投标须知、投标文件编制、废标条件等。对于招标文件的理解必须准确到位,要能做到绝对不因失误导致废标、绝对不丢本身可拿的基本得分、积极争取加分。如发现招标文件有误或有疑问,应在规定的质疑时间前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并注意查收招标人书面答复或招标补遗书。

1、研究招标文件条款

在研究招标文件时,必须对招标文件的每句话,每个字都认认真真地研究,投标时要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如误解招标文件的内容,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投标书的格式、签署方式、密封方法,投标的截止日期要熟悉,并形成备忘录,避免由于失误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研究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中标与否是按评标办法的要求进行评定的。目前市场勘察设计招标主要采用两种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采用合理低价法时,只进行商务报价,运气成分较大;采用综合评估法时,一般需要编写资信标、商务标和技术标,详细了解资信标要求的资质、人员、业绩、经营场所面积等指标,了解商务标报价形式和范围,熟悉技术标评分标准、设计要求、技术标准。

3、研究合同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双方的最终法律制约作用就在合同上,履约价格的体现方式和结算的依据主要是依靠合同。因此要对合同特别重视,合同主要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合同的研究主要包括合同总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4、研究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是确定工程项目和建设方案的基本文件,是设计工作的指令性文件,也是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包括项目概况、设计任务范围、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勘察要求、勘察设计成果要求,是中标后的勘察设计的指导性文件,技术标中的设计文件也应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五)踏勘现场、参加标前会

为防止开标前投标单位相互接触,降低串标的可能性,建设单位一般不组织统一现场踏勘会。但为更好地领会项目设计意图,触发设计灵感,与现场实际情况准确对应,开始投标文件编制前,技术标编制人员视情况组织现场踏勘,详细了解项目周边交通状况、水文气象、周边环境等情况。

(六)编制投标文件

1、技术标编制

技术标由设计室负责,准确了解项目的特点,保证图纸满足规范、标准、使用功能,增加彩图、效果图的篇幅,使图纸品质上档次。

2、资信标编制

经营科必须熟练掌握公司的资质、人员职称、项目情况、办公用房等基本信息,要积极争取资信标分数。

3、商务标编制

商务报价由经营科根据评分办法和投标人数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定夺。勘察设计招标商务报价一般是在投标报价浮动率区间内选择下浮值,通过跳球组合的方式判定得分,看似完全靠运气,实则也有规律可循。目前我们公司在勘察设计市场的市政和公路竞争对手相对固定,经营科应在每次开标时详细记录每个对手的投标报价,以便在下一次投标时根据项目特点分析对手可能的报价范围,善于运用投标报价策略和投标竞争的艺术,在一定时机分别采用高价、中价或低价策略,从而一举中标。

(七)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递交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投标负责人负责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该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公司公章。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2、递交投标保证金保函

经营科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保证金,开具收据。

3、投标文件的递交

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组织打印、复印、装订投标文件,并包装和密封投标文件。投标负责人安排将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之前送(寄)至业主指定的投标地点。投标文件递交后如发现有误需做且又可能修改时,应安排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用正式函件更正。

(八)参加开标会

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指派相应人员参加开标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投标截止期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当众拆开投标资料,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报价等情况。参加开标过程中,如评标专家对我公司的投标文件有质疑的,应迅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补救,据理力争减少扣分和废标的情况发生。

(九)获取中标通知书 确定为预中标候选人公式3天无异议后,招标人将发放中标通知书,由经营科负责办理领取事宜。

(十)签订合同和合同备案

经营科负责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放30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勘察设计合同要与项目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完全一致。合同签订后,按建设单位要求提交相应资料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三、投标工作要求

(一)服从指挥加强协作

经营科和设计室应在公司领导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团结协作,紧密配合。一是要成立组织,分级指挥。每一次投标公司领导指定投标负责人,由投标负责人对整个投标负责。投标负责人指定专项负责人,专项负责人对各自专项负责。专项负责人指定投标成员,各成员对各自分工任务负责;二是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经营科和设计室严格按各自分工按时完成任务,不打乱其他人的工作安排,不推诿扯皮、直面困难、敢于担当;三是加强交流,信息畅通。在投标过程中勇于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意见和观点,积极加强与其他成员的沟通,图纸资料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避免出现错误和重复劳动。

(二)提升投标文件品质

评标过程一般为短短的半天,分摊到查看技术标文件上的时间就更少,而技术标在总分中占比甚至高达七成,如何在短时间引起评委的好感至关重要。全面提升文本整体形象,主要体现在投标文本整体形象包装和技术标图纸上,我公司设计的图纸在图面质量、前后对应、规范更新等方面严格要求,基本不会出现低级错误,但存在过于实在的缺点,图表篇幅过多,彩图、效果图等花哨的东西过少,需增加彩图、效果图。同时可以尝试创新运用新工艺新材料。在技术标中增加一些前言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作为比选方案,增加亮点博取眼球。

(三)加强专业知识学习

目前公司的现状是投标项目较少,直接导致大家对招投标的专业知识疏于学习,最基本的法律法规条款都不熟悉,所以在投标过程中处于茫然,目的性不强,不能做到有的放矢。投标人员必须加强学习相关专业知识,招投标主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熟悉其中的主要条款,同时要了解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全套操练流程,做到心中有数、应对自如。

第11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 公路管理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2001-8-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合肥市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第七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表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ǖ墓抑氐阆钅康氖〖度嗣裾范ǖ牡胤街氐阆钅坎皇室斯斜甑模裨悍⒄辜苹棵呕蛘呤〖度嗣裾迹梢越醒胝斜辍?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长大桥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

(三)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的;

(四)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组违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

(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面员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五)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六)勘察设计协议书格式;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评标标准和方式。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审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 投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全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书;

(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四)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二)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三)拟进行的科研课题;

(四)工程造价初步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勘察设计费报价;

(二)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

第二十五条 设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应当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领土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局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进行公证的,应当有公证员出席。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四)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五)投标文件不条例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员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款待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的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二)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四十一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进行方案招标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的投标方案,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同意,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行;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特,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法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达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行贿、受贿、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斩,视情况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五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勘察设计院岗位职责概要

所长工作职责

1.全面贯彻传达国家、住建部、国家铁路总局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勘测委员会,关于勘测设计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确定质量目标方针,依法开展业务,实施管理;承办资质就位和年审工作。

2.按照“(建设部令第160号)及建市[2007]202号”对勘察设计企业职责的划分和行业要求,负责主持按时完成建勘设(表1-6)的月度、季度、年度报部工作;负责协调完成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自治区住建厅每年一度的勘察设计成果专项抽检工作;负责主持完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厅对行业配额的科技创新科研任务。

3.根据总公司年初经营目标任务主持召开经营班子会议,决定设计所(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年度经营计划,制定实施计划;

4.审定设计所(公司)全面财务预算,根据设计所(公司)(公司)经营状况制定财务计划,全面负责设计所(公司)财务管理并按总公司及相关部门的要求按期上报设计所(公司)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5.审定设计所(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督促各部门按目标任务完成本职工作,并考查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

6.主持召开设计所(公司)办公会、财务分析会、绩效考核、质量管理、技术开发等会议,具体部署各项工作的落实;

7.在授权范围内决定经营班子及各部门的奖励和处罚,决定经营管理和技术岗位分工;

8.对设计所(公司)各项业务和业务质量、安全负有法定责任;9.在授权下独立承担设计所(公司)法律事务及法律责任工作; 10.密切关注 TSHECS质量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结合改革步伐,完善技术质量管理的人、财、物配备;

11.根据住建部《工程设计项目技术管理规定》、《设计确认意见处置管理办法》、《工程设计审定管理办法》和《管理评审程序》、《工程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等管理规定,按工作程序要求监督、指导完成设计作业、生产作业、质量管理和经济、质量目标任务;

12.随时掌握设计项目的生产、质量、技术动态,对重大质量问题及时组织研究部署并作出决策,对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13.负责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紧急设计预案。(主要包括在特定的时间内,人员到达现场---外业勘察---现场设计—内业技术支援—设计方案各专业图纸会审—设计方案实施—现场技术指导等一系列作业流程)。

14.负责做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员工凝聚力,建立一支职责明确、工作有序的高效团队;

13.负责督促全体中高层管理干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储备信息、储备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批立志于工程设计、管理和咨询的专业技术人才,为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14.廉洁、自律,加强设计所(公司)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行业的要求,以“质量第一”的方针,完善设计所(公司)各项管理工

作;

15.积极开拓创新,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领导员工不断的实现技术创新、观念创新和思想创新,形成统

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检查、考核各主要生产岗位干部工作,奖优罚劣;

16.完成集团公司及工程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接受集团总公司的监督、指导。

副所长工作职责

1.在所长的授权下,全面主持设计所(公司)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工作。

2.协助所长完成年度生产和管理目标;

3.组织建立和完善设计所(公司)设计生产体系,编制生产计划,检查生产工作,确保生产任务按质按时的完成;

4.根据生产计划,掌握生产进度,做好各相关单位的协调,合理组织分配设计人员,做好各生产项目之间横向平衡工作;

5.定期召开生产会,分析生产形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保证设计所(公司)生产技术指标的全面完成;

6.负责设计所(公司)设计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设计人员业务水平;

7.负责设计所(公司)各项目生产技术质量保证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组织解决和处理,重大问题直接向上级汇报;

8.定期向所长汇报分管工作,并完成其交办的其它工作;9.完成所长及公司高管安排的其他任务。 10.负责公司对外联络、政府关系方面的工作;

总工程师工作职责

1.总工程师是最高技术负责人,在所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技术工作,对设计文件的质量承担技术责任;

2.审定技术发展方向和技术规划,所长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3.掌握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章制度,主持、制定并完善相关技术质量规章制度,督促技术部门贯彻执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并进行检查;

4.审查批准所里设计技术和管理标准的编制计划,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审定所里设计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标准,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5.根据上级指示和技术业务的需要,组织研究并主持技术发展计划、技术管理办法,促进技术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6.审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案,负责解决设计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签署设计文件;

7.负责基础技术工作,主持国内外相关技术现状和发展动态的交流,研究和布置新技术的开发工作;

8.主持设计质量的检查、评定、剖析活动,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设计水平;

9.组织开展设计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职称晋升工作;

10.对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总工程师承担技术管理责任。

设计项目管理部工作职责

1.根据设计所(公司)年初目标任务下达指标,在所领导的领导下根据部门特点分解落实目标,努力完成本部门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指标;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进行设计控制、质量管理,资源共享,按照《工程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数据分析和统计分析运用程序》、《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程序》以及《工程设计技术管理规定》、《设计项目后期服务管理办法》等条款为依据实施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3.严格执行设计所(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手册、质量管理手册和国家规定的行业内各项规章制度;

4.做好技术人才考评工作,完成本部门绩效考核任务,按照设计所(公司)绩效考核标准,严格考评本部门各岗位工作任务职责的完成情况;

5.严格执行设计所(公司)规定的职工奖惩、福利和绩效制度;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政、自律,完成设计所(公司)各项政治任务。

7.认真贯彻铁路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相关技术管理办法;

8.准确掌握设计所(公司)所承担的各设计项目的性质、建设目

的、要求和技术标准等重大技术原则;

9.根据行业标准、规范和工程实际情况,对设计所(公司)需要的水文、地质、测量等基础资料,提出具体要求;

10.全面掌握各项目组设计作业情况,严格执行《项目实施(作业)计划》,督促检查相关设计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正确执行;

11.对各项目组设计项目实行动态全过程管理。深入到设计过程的各个环节,对项目质量进行跟踪管理,负责协调各项目组之间的技术问题,统一标准,负责管理内、外部组织技术接口资料;

12.负责汇集本部门全部项目设计成果资料,管理各种质量管理的记录表卡,按照设计标识及技术档案的管理规定,进行设计成果文件有效版本和文件资料归档;

13.参与各项目组设计项目的后期服务工作,积极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

14.当各项目组设计项目有采购时,负责向供方提出有关资料及产品的要求,必要时向供方提供上述内容形成的书面规定,并参与验收采购产品;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务计划部工作职责

1.根据设计所(公司)年初目标任务下达指标,在所领导的领导下根据部门特点分解落实目标,努力完成本部门工作职责以及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质量指标;

2.根据集通铁路集团公司要求,执行财务管理工作程序;组织其他生产部门,主持编制本年度财务预算,全面实现预算管理;

3.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公司法》、《保密法》、《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法》、《税法》、《工商行政管理办法》、《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设计院财务、资产、劳资等实施管理;

4.按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财务材料编写财务分析报告;

5.严格执行设计所(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手册、质量管理手册和国家规定的行业内各项规章制度;

6.严格执行设计所(公司)规定的职工奖惩、福利和绩效制度;7.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政、自律,完成设计所(公司)各项政治任务。

8.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总公司、所长下达的本所任务指标,完成本所财务工作;

9.制定本所资金计划,对各部门、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为所领导的决策提供相应的财务支持;

10.按照财务制度和公司有关制度,编制财务收支和成本预算方案,参与设计所(公司)经营管理;

11.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负责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确保公司资金正常运转;

12.建立、健全账务处理程序、制度,按照《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的要求,进行核算会计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13.准确核算收支,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及时申报缴纳并代扣代缴设计院人员个人所得税;

14.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工作,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按时计提折旧;

15.收集所经营活动情况、资金动态、营业收入和费用开支的资料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定期向院长报告;

16.参加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及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参与所对外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的拟定、签订;

17.对各项目组的财务状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建立及时、准确、完善的合同支付台帐;

18.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发现问题和差错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19.根据《行业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建立会计电算化工作,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正常进行;

20.负责本公司会计文书档案,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财务档

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及保密工作;

2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

1.根据设计所(公司)年初目标任务下达指标,在所领导的领导下努力完成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管理目标任务;

2.根据集通铁路集团公司管理文件要求执行行政管理工作;3.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公司法》、《保密法》、《工商行政管理办法》、《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设计院人事、后勤保障实施管理;

4.严格执行设计所(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手册、质量作业手册和国家规定的行业内各项规章制度;

5.严格执行设计所(公司)规定的职工奖惩、福利和绩效制度;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廉政、自律,完成设计所(公司)(公司)各项政治任务。

7.负责本所行政、劳资、固定资产、后勤等日常管理工作,编写相关执行文件;

8.具体负责所内各类来往文件、图片、音像等文案处理工作,并按资料类别登记、回复和归档;

9.负责所行政印章的管理、领用和登记;10.负责本所资质等级年审工作;

11.负责所里行政、宣传和本部门业务会议的组织、安排;12.负责所各项文娱活动开展;

13.负责所属办公用品采购、领发、管理;

14.负责编写一般性公文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确保行政文案信息畅通;

15.负责职工后勤保障和福利管理;

16.建立有效的项目储备信息,保持和发展新老客户,对客户的回访服务应达到100%;

17.协助所领导和各业务部门制定部门财务考核指标和管理承包指标;

18.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德、能、勤、绩考核和各类人员关系的协调;

19.协助各部门按规定管理好相关技术档案、经济合同等;20.协助和参与招投标标书各种数据的收集,实现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21、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工办工作职责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全院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全所的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以及相关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3、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部委(省、厅)等上级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4、按所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负责所里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及产品的评审工作。

5、负责所里技术文件及科技档案、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

6、负责国内外有关科技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交流工作,编辑发行有关资料。

7、负责组织申报相应的优秀勘察设计奖项。

8、负责设计所(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修订工作。

9、协助项目管理部进行全所勘察设计任务的安排、组织、调度和设计质量回访、信息处理等工作。

10、承办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生产经营部

1.负责制定本所年度经营发展计划,规划、组织、实施、协调市场策划和业务发展计划。

2.负责收集有关招标、比选信息,提出经营计划。

3.保持与客户的联系,定期对顾客进行回访并收集意见和处理投诉问题。

4.组织投标评审和合同评审工作。

5.起草、审核各类经营合同,制定标准合同,或根据业主要求起草和修改合同文本,主持合同的签订工作。

6.负责保管所里各类资质证书及证照工作。7.负责合同印章的保管、使用;

8.按时提交经营发展现状报告、发展计划报告。9.负责购买招标、比选文件;

10.负责办理各地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会员注册及维护工作。11.协助办理投标活动中的对外公证以及各种对内对外的协调工作;

12.负责建立收付款台账管理工作,协助财务部完成合同款项收费工作;

13.负责建立合同台账,并对合同的收付款进行动态管理。14.办理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比选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及退款业务;

15.负责所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印章的管理、领用和登记;

16.负责本所工商年审及业内企业相关指标的评审工作;17.起草、谈判、拟定设计合同,并将设计院的合同法律风险规避在99%以内;

18.负责向设计所(公司)领导和所各部门提供市场现状和相关部门的资源状况,负责经营工作和行业内经营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

19.确保客户信息资源、技术信息资源、行业信息资源等档案信息的保密性达100%,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度;

20.协调招投标具体事宜,并进行招投标现场组织工作和组织招投标工作的具体实施;

21.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勘测设计部工作职责

1 在所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部门行政管理和生产管理,其工作质量对分管所长负责。

2 接到工程项目后,按照院里的有关要求,推荐项目负责人并报所总工办审查确认,督促或组织编制“工作大纲”、《设计计划》或《勘测大纲》,向总工办申请召开开工会。

3 根据所下达的项目情况,综合平衡本部门的技术力量,合理地进行安排,做到组织落实、技术落实、措施落实,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确保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

4 根据项目负责人或专业组长的要求,主持研究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勘察设计原则、技术方案,并协助项目负责人协调各专业间的配合。

5 负责对本部门承担的项目进行技术和质量管理,并对其工期和成果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在生产中组织贯彻实施。

6 加强业务建设,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技术总结、经验交流、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本部门的技术水平和成果质量。

7 部门负责人应充分发挥主任工程师(副职)的作用,支持其分管的工作。

8 对有相关责任的重大、特大质量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3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2 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民航总局局长杨元元广电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2013年第23号进行修改。

中文名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布单位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文号第 2 号实施时间 2003年8月1日 目录

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编辑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 2 号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八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六)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四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否决投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三)擅离职守;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对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

第14篇:投标部岗位职责(推荐)

投标部岗位职责

第一章 总则

部门职责:收集招标项目信息,做好项目要求的标书文件并进行项目跟进; 部门名称:投标部; 服务对象:无; 直接上级:供销部;

管理权限:受总经理委托,供销部管辖,行使所有招标项目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标书进行投标的事宜,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工作指令的义务;

第二章 工作概要

1、负责招标信息收集、报名、招标文件购买、制作标书文件并跟进开标事宜等工作;

2、负责组织制作标书并进行投标工作,编制商务通用资料、技术通用资料等资料并跟进开标事宜;

3、负责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协助主管上级作出最终投标策略;

4、负责及时更新各发布平台的商务通用资料,补充更新技术标内容,公司资质资料等;

5、负责投标及比选保证金缴纳制单工作,跟进、负责公司投标保证金及比选保证金的回收工作,;

6、负责做好部门各种报告、文件的打印、复印工作,并整理归纳好所有项目的资料;

7、负责对其他监理公司投标相关事宜的沟通及合作工作;

8、负责各电子招标网上的供应商资质更新,下载好各项文件,并处理安装好各平台的投标事宜插件;

9、应当保守在投标工作中的公司有关技术和经济秘密;

10、负责处理好投标过程中的定额单价、总价计算的问题并及时汇报主管上级,确保报价准确、合理、具有竞争性;

11、如遇该投标为委托人跟进,则需负责为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正直、精心的工作,不隐瞒实情不讲假话,公正地提供咨询建议、判断或决策。对委托人服务中可能产生的一切潜在的利益冲突,都要告知委托人。并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委托人报告工作和有关特殊情况;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15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总〔2004〕511号

部直属各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第三条中规定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应受工程所属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影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测)、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阶段性招标,或对勘察(测)、设计分别招标。

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整体建筑物人为分割进行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勘察(测)设计的招标范围(含发包初步方案)、招标方式(公开或邀请招标、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等内容,同时必须报送勘察(测)设计招标所需的各类基础资料。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测)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二)勘察(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必需的勘察(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四)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已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及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勘察(测)设计应当公开招标。国家及地方重点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以及综合性强的重大专题研究等前期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公开招标中,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测)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符合第十二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批准;

(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向招标监督与管理部门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四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四)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五)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十六)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如进行资格预审,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及费用;

(五)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在预审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设计范围、地形测绘及工程地质勘察和试验资料、工程进度和设计进度要求等);

(三)上级审批、审查、评估等有关文件;

(四)工程特殊要求;

(五)设计合同主要条款;

(六)设计基础资料供应方式;

(七)设计成品审查方式;

(八)组织现场查勘的时间和地点;

(九)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地点;

(十)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十一)投标报价要求;

(十二)评标标准。

第二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于收到投标邀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是否参加投标。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的,视为拒绝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七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测)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自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之日 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二条 当招标人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投标人须按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关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主要机构组成;

(四)主要人员、财务、设备状况;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企业近3年主要业绩;

(七)其他能证明履约能力的有效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或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招标人审验后退回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 有资格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勘察(测)设计投标文件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商务文件

1.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与投标项目相关的资质证明;

2.投标人概况,内容包括主要技术装备、项目经理(设总)简历、拟投入技术骨干和主要设计人员概况;

3.费用报价及计算书;

4.近10年承担的国内(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前期或勘察(测)设计项目;

5.近10年获奖情况;

(二)技术文件

1.对工程的认识;

2.勘察(测)设计工作大纲;

3.总进度计划;

4.项目管理及质量保证措施;

5.组织管理;

6.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想。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中的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以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投标人除按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外,可以根据项目和自身情况,同时提交有关修改设计、技术、合同条件的建议方案以及选择性报价,供招标人选用。除招标人要求外,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不得指定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四十条 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文件采用不署名方式,即除包装封套、附件按要求加盖投标人所在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外,其余不得有任何表明投标人身份的文字、标志和符号,但应在投标须知中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一条 2个以上勘察(测)设计单位可组成1个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项目的标。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四十四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

第五十条 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1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一般可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相关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技术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标法的,应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评标时分别打分,然后按照技术标评分占40%权重、商务标评分占60%权重评定最终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第五十五条 建议综合评标法评分标准如下:

(一)技术标评标标准:

1.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占技术标总分的40%~50%

2.技术创新占技术标总分的20%~30%

3.质量保证体系占技术标总分的10%~20%

4.项目进度安排占技术标总分的5%~10%

5.其他占技术标总分的5%~10%

(二)商务标评标标准:

1.投标人业绩和资信占商务标总分的25%~30%

2.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与资历占商务标总分的20%~30%

3.人力资源配备及服务方式占商务标总分的20%~30%

4.投标人财务状况占商务标总分的5%~10%

5.投标报价占商务标总分的5%~10%

6.其他占商务标总分的5%~10%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封闭的环境中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七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

(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

(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

(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

(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1/2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九)在评标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九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六十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应做为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测)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十一)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十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有2/3以上委员签字;对评标报告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有权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阐明理由并署名,与评标报告一并报招标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六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2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2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3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书后,该中标人即为本工程的总体承担单位。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测)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测)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1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经中标人同意,可将其投标保证金抵作履约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7个工作日内,逐一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采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六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中标结果;

(八)未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九)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七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六十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第七十一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权限,报经有关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直接发包。

第七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依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不得再次分包,并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第七十三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以及重大专题研究、基础工作等前期工作的招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6篇:投标中心总监、副总监岗位职责

1.完善投标管理体系。2.组织各地区定额。3.组织招标文件评审。4.解决招标中的疑点。5.参与项目谈判,组织投标文件的议标调整。6.规范合约的标准化管理。

第17篇:预算资料员投标员岗位职责

预算员岗位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建设主管部门对预算工作的具体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项目工程的预算、结算,不错算、漏算;执行建设法规,完善职业道德,使预算、施工核算、施工决算及时准确真实。

二、研究工程合同规定的有关项目,拟定并编制工程变更资料,及时办理变更工程签证。做好基础资料的原始积累,及时了解和掌握设计、施工及变更情况。

三、根据预算定额,施工进度计划及建安经济规章,技术措施,编好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

四、认真进行分部、分项、各班组成本分析,工料分析。编制预算时分析、汇总、列明项目人工计划、材料计划、机械计划、间接分类等管理数据。

五、收集整理好竣工资料,编制施工决算。负责编制工程预算和决算,

六、编制单位工程材料控制计划,上报编制临时设施费指标和现场经费指标,上报公司,参与项目部管理责任状制定。

七、参与工程投标工作,负责投标工程预算的编制,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关价格方面的意见,提出保本控制方案和经济对比分析,对标价保密。

八、及时收集、整理、测算劳务费单价、材料单价,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审核物资采购资金计划。

九、根据工程施工图纸和施工进度,上报工程进度报表。

十、参与施工班组的结算,与现场施工人员配合,结合图纸与现场实际,参与施工班组的进度、结算计量。

十一、预算信息的管理,负责造价材料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并定期出报告;负责预算、材料的收集、归档、管理。 十

二、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资料员岗位职责

一、熟悉施工图纸,掌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二、深入施工现场,详细了解工程进度,及时做好各项工程的隐蔽记录和质记录。做好分部分项工程技术资料的签证、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及时掌握工地现场施工进度,配合预算员进行工程款上报及签证。对工地现场的变更及时与预算员勾通协作,收集施工现场数据测量、图像资料等。

四、掌握各种材料的检验方法,收集各种材料的合格证、检验报告单,及时送检试验材料。

五、按规定制作、养护好混凝土和砂浆试块及主要材料的理化测试。

六、做好各种文件、施工图、变更、会审、会议纪要及各种规章制度等资料的收发、登记、建立资料台帐。

六、及时准确地将各种资料分发给有关人员,并建立收发台帐。

七、检查各工长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收集和保管情况,防止丢失损坏,影响施工。

八、负责技术资料和图纸的打印、复印工作。

九、对资料室(库)的书籍、资料做好建帐、编号、分类等工作。严格按技术资料、技术档案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十、制定办公室的管理制度,并做好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投标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及时收集招投标信息,投标文件的制作及标书中涉及到的相应工作;

二、负责投标文件的编制、整体投标文件的排版、打印、复印、装订等工作,并按规定如期完成标书制作;

三、做好项目的投标的准备工作,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人员安排、投标费用及投标相关资料向领导作书面汇报;

四、配合财务部门汇出及退回投标保证金。

五、参加投标会,记录每次投标情况,并对每次投标类型、投标报价等情况作总结。

六、处理投标过程中的定额单价、总价计算问题并及时汇报上级领导,确保报价准确、合理、具竞争性;

七、负责与项目负责人、公司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参加投标,确保投标文件按时投递。

八、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18篇:工程类投标经理岗位职责

工程项目投标岗位职责

职位描述:

1、负责搜集筛选工程项目招标信息,分析投标环境,并购买招标文件。

2、负责组织召开投标启动会,对投标工作进行编排。

3、协调各种投标关系,收集、整合各类投标资源,为技术标和商务标的编写提供各种信息和资源支持,

4、负责组织办理一切投标手续。

5、负责组织编制、审核项目投标报价和商务标书。

6、负责对批准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盖章、包装、密封,并准时参加投标工作。

7、参与项目投标、开标答疑等工作。

8、负责关注中标结果、领取中标通知书。

9、负责编制投标中标情况一览表,对投标过程进行分析。

10、负责对投标工作提出绩效考核意见。

11、负责日常对投标模板数据库进行维护工作。

12、负责对工程项目投标培训工作。

岗位要求:

1、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2、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精通工程预结算工作,精通工程物料,物资市场价格,至少3年以上大型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造价咨询公司工作经验;

3、组织计划及逻辑思维能力较强,具有团队精神,认真、严谨、诚信、自律;

4、掌握电力工程、锅炉改造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约管理、产投分析、成本控制业务技能;

5、较强的领导力及团队建设号召力、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判断和逻辑思维能力。地址:浑南国际软件园B1座425室

面试路线信息:

1、可乘坐地铁到白塔河站,①换乘有轨电车1号线、2号线金道城站下车;②或者换乘198西环公交,在沈本大街白塔河二路下车,步行至国际软件园B1座425室;

2、有轨电车1号线、2号线金道城站下车,步行至国际软件园B1座425室;

3、公交10

8、198西环/北环

沈本大街白塔河二路站,或128路 国际软件园南 站下车,步行至国际软件园B1座425室。

入职之后可乘坐园区摆渡车。

第19篇:技术质量部投标管理员岗位职责

工程技术质量部投标管理员岗位职责

1、在技术质量部部长的直接领导下,对技术标编制负全面责任,并接部

长的检查考核。

2、负责公司技术标标书的编制工作。

3、标书编制前的现场勘察工作,道路、交通、水、电源等情况分析,研

究对工程施工的影响。

4、完成投标文件内容的调整,参与制作投标文件。

5、搜集和整理与投标方案相关的新技术、新工法。

6、建立投标方案、技术资料和测算关键数据库及相关台帐、记录,为投

标做好相应的基础。

7、指导、协助、项目部、分公司较大项目的投标方案、技术文件的审核

工作。

8、协助项目部进行项目前期策划。

第20篇:长住建发【】143号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CSCR-2011-06009

关于颁布执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长住建发[2011]143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加强对勘察设计招投标过程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09]42号)、《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0]21号)等文件规定,现制定《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反馈。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加强对勘察设计招投标过程的监管,简化办事程序,促进勘察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09]42号)、《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0]21号)等

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为由市、区发改部门核定的,且符合《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09]42号)第二条规定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管理。

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招标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长沙市、区发改部门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管工作,指导和具体监督全市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提供场地、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 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住建委审查后报市政府招标办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并报市住建委备案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或者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企业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按以下基本程序执行:

(一)招标人应按发改部门核定的招标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或自行组织招标。

(二)招标人组织编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填写《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申报表》,并将申请备案报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申报表报市住建委备案后在法定媒体上发布,同时报市政府招标办备查。

重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须同时报市住建委和市政府招标办备案后方可发布。

(三)投标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免费下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自行组织现场踏勘。

(四)招标人和投标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 “答疑专区”进行质疑、答疑。

(五)投标人按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招标人持经市住建委审核的《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七)招标人在市住建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八)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

(十)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提交申请报告、评标书面报告和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报市住建委备案。

(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勘察设计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方式由市发改委(或区发改局)核准。

为吸引优秀设计单位参与投标,针对少数重要性、特殊性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设计竞赛、方案征集、竞争性谈判等补充方式,优胜者可作为设计承担人,以简化招标程序。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设计整体性招标或分阶段招标。

整体性招标:招标内容包括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至竣工验收前的设计服务。

分阶段招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于需要采用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模式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城市轨道交通、过江隧道、桥梁和大型公共建筑),其设计招标投标可分为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招标,并由设计中标单位完成工程可研报告的编制;第二阶段为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总承包招标。

勘察招标原则上采用整体性招标。 第九条 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发改委(或区发改局)下达的立项批复;

(二)具有市城乡规划局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三)可供参考的建设场地地形图(设计招标还应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消防、人防、通讯、市政道路、绿化、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或具体条件已经具备。

(五)建设项目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包括项目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投标报名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设计补偿等。

(二)投标须知。包括投标须知前附表、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现场踏勘、答疑的方式、投标文件的组成、递交、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和地点等方面的规范性要求。

(三)合同条件。包括合同格式、条款、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设计周期、设计收费等。

(四)项目说明书。包括工程名称、建设依据、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投资、地形地貌、资金来源、现场基本情况等

(五)主要技术标准及要求。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设计依据、设计原则、招标人对项目的要求等。

(六)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包括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的标准格式。

(七)评标办法。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分标准等。

(八)对文件编制的特殊要求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经报市发改委(或区发改局)核准后实行自行组织招标。对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在全市统一的招标机构成立前,由招标人在中介机构库中按程序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文件经备案后应按规定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发布。

投标单位可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基础资料。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组织集中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项目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

第十四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不组织集中现场答疑会,由投标人以不署名的形式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答疑专区”提出,招标人应以答疑纪要的形式于投标截止前15日内在“答疑专区”发布,答疑纪要发布后,停止投标质疑。

第十五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带方案设计的重大建设项目一般不少于45日,带方案设计的其他项

目一般不少于30日,不带方案设计仅进行商务标评选的项目一般不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招标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项目,为鼓励国内外优秀设计单位参与设计投标,招标人可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优秀设计方案应予以补偿,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较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和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补充、完善、澄清的,招标人须报市住建委备案后发布,同时报市政府招标办备查。(重大项目须同时报市住建委和市政府招标办备案后方可发布)

变更后的招标文件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由招标人在“答疑专区”发布。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且勘察设计资质符合项目招标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勘察设计资质。

第二十条 境外勘察设计企业来我市参加勘察、设计投标,必须符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国家、省、市有关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以及我市两型社会绿色建设标准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应提供信誉资料。信誉资料主要包括投标人的技术力量、获奖、经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获奖情况应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信誉资料应与投标文件正本密封在“正本文件”密封袋内。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报价原则上按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投标人允许在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上下浮动20%进行勘察设计报价,超出该范围的应视为恶性竞争,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提交足额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项目名称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专户管理,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专用帐户,负责代收、代退以及保管、保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报送的投标文件为8份以上,其中1份为正本,供备查使用,7本以上为副本。正本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及相应勘察设计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具体编制负责人等签字盖章,单独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注明\"正本文件\"字样。其余文件为副本,供评标使用。副本文件不得有任何显示或隐示投标人名称的文字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上述副本文件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装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开标地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并对招标条件等进行调整。若第二次招标时,投标人的数量仍不能达到三家的,招标人可报市政府招标办批准后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形式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投标人书面承诺制,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须现场提交统一格式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书面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第二十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单位与招标人签定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开标现场应提供联合体所有成员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书面承诺书。

第三十条 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以外的所有人员必须退出评标现场。

(一) 评标委员会构成

评标委员会通常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构成,特殊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全部由专家构成,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技术专家担任。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背景要求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根据项目专业需要选取与项目主导专业相符的、并在各自专业领域内具备丰富的从业经验和业绩的专家。

(三)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重大项目的人数宜为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为1人,专家组成要求为:

城市道路(桥梁)工程中道路(桥梁)专业专家不少于总数的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轨道交通专业专家不少于总数的1/2; 城市景观工程中景观专业专家不少于总数的1/2;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中给排水专业专家不少于总数的1/2; 房屋建筑工程中建筑学专业专家不少于总数的1/2; 勘察工程中岩土勘察专业专家不少于总数的1/2。

(四) 专家的选取

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重大建设项目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设项目(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等),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由招标人申请,经报市住建委审查并报市政府招标办批准,可从国家部属专家库、其他省级专家库以及省会城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的设计评标,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经报市住建委批准,可以邀请规划、消防、水利、海事、交警等职能部门参加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充分考虑各职能部门意见。职能部门发表意见后退出评标区。

第三十二条 根据项目设计评标的特点,评标委员会可在评标室进行技术交流,但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评标专家的评审施加任何影响,并采取独立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评标必须采用暗标。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的方式,对投标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结构及商务标书进行比较,并提交书面评选意见。

一、技术标书

(一)勘察

1、对勘探目的与方案是否准确,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进行分析、评价;

2、对勘探、测试手段的数量、深度,岩土试验的采取与试验要求进行分析、评价;

3、对技术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4、对拟投入的主要勘探机械设备、勘探工作的进度安排进行分析、评价;

5、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二)设计

1、对方案设计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分析;

2、对方案设计水平、设计质量高低、对招标目标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

3、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高低进行分析、评价;

4、对方案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5、对方案设计绿色建设技术标准和指标应用进行分析、评价;

6、对方案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7、对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进行比较、分析;

8、对招标文件规定废标或被否决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

二、商务标书

1、对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及副本进行验证;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对所有联合体成员的营业执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及副本进行验证。

2、对投标人的勘察设计业绩和工作经验进行验证;

3、对投标人的内部技术管理体系和技术质量体系是否健全进行评价;

4、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的职称、学历和工作业绩进行验证;

5、对投标人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价;

6、对投标人的勘察设计费报价进行分析、评价。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评分的权重进行合理分配。

(一)对于需进行方案评审的设计项目: 技术标书中对设计方案优劣的评选的权重为70%; 对工程总投资估算合理性的评选的权重为10%; 商务标书中对设计费报价合理性的评选的权重为10%;

对设计单位的资质、业绩、人员及其他要求评选的权重为10%。

(二)对于技术简单且无方案可比性的城市次干道以下的道路项目,原则上只对商务标书进行评审:

对设计单位的资质、业绩、人员及其他要求的评选的权重为60%;

对设计费报价合理性的评选的权重为40%。

(三)对于需进行方案评审的勘察项目: 技术标书中对勘察方案优劣的评选的权重为80%; 商务标书中对勘察费报价合理性的评选的权重为10%; 对勘察单位的资质、业绩、人员及其他要求评选的权重为10%。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泄露投标人名称的;

(二)正本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四)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违背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或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或有严重编制技术错误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逾期送达。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提供足够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围标串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不符合《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应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排名候选人,并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投标人的,应在书面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15天内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也可直接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 评标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有排名次的,除重大建设项目需报市政府审定外,原则上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不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需在最后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中说明原因。

(二) 中标侯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此类推。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侯选人后,应对投标方案的排名顺序、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在公示期满后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结果、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

明的问题等内容)、中标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到市住建委备案,并对中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合格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当投标数量不够或所有投标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时,经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确认,并报行政监管人员和监委同意后,可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并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 监管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市住建委在招投标过程中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招、投标工作;

(二)会同监委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管;

(三)维护中标结果;

(四)协调招、投标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五)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市住建委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诚信记录,存档并提供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按本《实施细则》遵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勘察投标岗位职责
《勘察投标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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