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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 勘察设计 招标投标 全集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5: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建设〔2004〕373号

各州、市、县建委(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法》(国务院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及《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云建设〔2004〕27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之省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指导意见(试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水平,优化建筑设计方案,美化城市环境,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的平等竞争,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及其总图布置、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装饰装修所进行的方案竞选。

第三条 凡云南省行政区城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以上的应依照本指导意见实行方案竞选。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实行分级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及省级计划部门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监督管理。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计划部门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监督管理。各地、州、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监督管理权限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本省境内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实行备案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备案管理工作。 依照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持立项批准机关的批复文件及项目的竞选任务书,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登记备案表(见附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竞选任务书,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核准的竞选任务书后方可实施方案竞选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由建设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或其他方式发布竞选公告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向有承担该项工程勘察、设计能力的三个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发出方案竞选邀请书。

第七条 实行方案竞选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

(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勘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建设场地附近工程地质详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讯、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勘察方案竞选除外):

(四)勘察设计要求说明书。 第八条 勘察、设计方案竞选任务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竞选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勘察范围)等。其内容应包括: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三)项目说明书;

(四)提供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的内容、方式和期限;

(五)踏勘现场、竞选任务书答疑的时间、地点;

(六)竞选截止时间和评定时间;

(七)竞选文件编制要求及竞选评定原则;

(八)对符合竞选任务书要求的未中选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及补偿标准;

(九)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享有下列权力:

(一)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方案竞选活动;

(二)确定参加竞选的单位,主持评选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作为竞选活动的组织者,应在竞选评定之前,查验参加竞选人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文件或授权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竞选任务书一经发出,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应在竞选截止日期7日前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竞选的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出竞选任务书至竞选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三条 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竞选人应按照竞选任务书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及《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云建设[2003]575号)的要求编制竞选文件。竞选文件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必须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及《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164号)。

第十四条 竞选文件应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后,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和单位公章、出图专用章后,在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组织竞选单位。如果发现原竞选文件有误,需在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原则以原文件为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竞选文件作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的竞选应在竞选任务书确定的竞选截止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竞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邀请参加竞选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专家及建设、规划、消防等管理部门人员召开评定会议,在建设单位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当众宣布评定办法,启封各参加竞选单位的竞选文件和补充文件,公布其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参加竞选的竞选文件宣布作废:

(一)未经密封。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以及被评委会认为文件有编制技术错误者;

(三)逾期送达。

第十八条 评定小组由竞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为5?11人,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竞选单位或者与竞选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定小组。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方案的评定一般按照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定小组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抗震、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竞选任务书确定的评定标准和办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竞选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特色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符合竞选任务书要求的最优勘察设计方案。

竞选任务书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 评定小组可以要求竞选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竞选文件的正误。

第二十一条 评定小组完成评定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评定报告,推荐合格的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评定小组推荐的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作为合同签定人。若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作为合同签定人;排名第二的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候选人作为合同签定人。建设单位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选任务书和中选人订立书面合同。

中选人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对符合竞选任务书要求及《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要求的未中选的单位,应付给未中选单位补偿费。一般补偿金额不应低于该项目勘察费或设计费的5%?10%。

第二十四条 中选单位使用未中选单位的方案成果时,须征得未中选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方案竞选程序后,15日内确定中选单位,并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告知所有未中选单位。建设单位应在告知未中选单位7日内向其退还竞选文件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方案竞选:

(一)在竞选截止时间前提交竞选文件的竞选人少于三人,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二)所有竞选文件被评定小组否决的。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确定合同签定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登记备案表。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竞选项目基本情况;

(二)竞选人情况;

(三)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四)竞选情况;

(五)评定标准和方法;

(六)评定小组推荐的经排序的候选人名单;

(七)评定结果;

(八)未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作为合同签定人的原因;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勘察设计管理机构应会同规划、计划、消防等部门,共同监督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的竞选活动,提高城市建筑的规划、设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对依本规定应实行勘察设计方案竞选而未竞选的建设工程项目,各地规划、设计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建设单位未持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登记备案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在其勘察设计方案竞选情况书面报告上盖章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三十条 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负有告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须进行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不应干预正常的竞选活动和否定按程序评出的中选方案。应加强检查国家和地方建设方针、政策、规划和规定的落实情况,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一)应组织方案竞选的工作而未组织者;

(二)组织竞选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设计条件等);

(三)因组织方案竞选单位责任,在开选前造成竞选文件泄露者;

(四)在中选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另择勘察设计单位重做方案,或未经原中选单位同意对中选方案作重大修改者;

(五)参与方案竞选活动各方借故收受回扣者;

(六)参加竞选单位在竞选中有意串通恶意压价或抬价,扰乱秩序者。

第三十二条 组织竞选单位擅自改变发出的竞选文件内容,或由于组织竞选单位的原因而中止的竞选或竞选活动失败,应赔偿参加竞选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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