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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助理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02 08:32:38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互联网金融风险表现

互联网金融风险表现

当国内互联网金融的负面声音与现象层出不穷时,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却发展得如火如荼。网贷之家首席运营官石鹏峰从美国东部时间5月5日举办的全球顶级P2P网络借贷行业峰会——LendIt 2014上发现,与国内P2P以散户居多的现象有所不同,欧美已出现有一定实力的机构投资人,并出现了数量不少的围绕网贷平台和机构投资人的外围服务提供商。前来参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中,包括行业研究机构(如Lend Academy),还有专门提供P2P相关法律服务的机构,专门提供资金服务的银行,为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和咨询的公司,提供软件系统服务的公司等。诸多迹象表明,当前欧美的P2P网贷行业,也正处于热火朝天的发展态势中。

再回观我国,互联网金融近年来确实吸引了无数眼球,效应明显,在P2P借贷领域更是以每年3倍的态势上扬。然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与其独特的网络优势不可分离,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优势使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方式更加快捷、方便、准确,能为客户提供更自主灵活的金融体验。但是,由于初期处于监管空白,很多模式只是探索,存在很大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为:

一是外溢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目前已对传统银行业产生一定程度冲击,加剧了银行间竞相抬升利率,并改变负债结构。所以,银行的反冲击也将会带来风险,这方面主要来自货币的影响。

二是市场的风险:具有一般市场风险的同时,互联网金融还具有期限错配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特殊市场风险,所以,时间期限、范围和安全都在市场内存在。

三是监管上的风险:目前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所以混业经营给分业监管带来了风险。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这是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的,这形成了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进行深度融合和交叉的模式。例如当前的国金证券联合腾讯推出“佣金宝”;中国平安推出移动支付平台“壹钱包”;“余额宝”也出现保险版。

四是认知上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传统金融的功能和本质,创新之处在于创造了新的业务技术、交易渠道和方式,主要功能仍是资金融通、价格发现、支付清算等方面,没有超越现有金融体系范畴。金融行业的经久不衰的主题就是:资金和风险,所以,投资者需对本质加强认识,加强风险意识。

推荐第2篇: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带来便捷和效率的同时,也蕴含着更为复杂多变的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带来了挑战。因此,应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强化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完善监管规制,构建高效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科学选择适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模式。可借鉴发达国家“监管前置”的管理经验,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实施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取缔不符合要求的金融平台,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可以借鉴国际上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先行、监管随后跟进”的经验,研究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特别是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与此同时,积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征信系统,夯实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及业务开展的社会信用基础。

此外,还要强化信息披露和消费者保护。这是行业发展的动力引擎,行业协会应尽快出台信息披露的规范和管理办法,坚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动态性,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营造干净透明的良好市场环境。强化消费者保护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需要加快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承担、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资金第三方托管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互联网金融参与各方的信息和财产安全。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教育,提高其网络信息安全意识。

推荐第3篇: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大纲)

 《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基本简介: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具体有哪些风险?怎么管理和控制?

针对上述问题,本书系统全面地介绍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有关内容。书中不仅介绍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概念、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种类与特点,而且分别从投资者、从业者和管理者的角度,详细介绍了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网上银行等细分行业的具体风险,并且给出了相应的风险控制建议。作者结合当下各种实操案例编写相关章节,不仅体现出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实操性,而且会让读者更加容易理解与掌握相关内容。

《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适合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投资者、从业人员、监管机构人员阅读,也适合高等院校金融专业的师生以及对互联网金融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 《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课程大纲

第一章 金融风险与管理

一、金融风险的含义和特征

(一)金融风险的含义

(二)金融风险的特征

二、金融风险的种类

(一)市场风险

(二)信用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四)操作风险

(五)声誉风险

(六)法律风险

三、金融风险的对经济的影响

(一)金融风险对微观经济的影响

(二)金融风险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四、金融风险的管理

(一)金融风险管理对经济的作用

(二)微观金融风险管理

(三)宏观金融风险管理

(四)金融风险管理的程序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的种类与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种类

(一)P2P网络借贷

(二)移动支付

(三)互联网众筹

(四)大数据金融

(五)信息化金融机构

(六)互联网金融门户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类别

(一)信用违约和欺诈风险

(二)互联网技术风险

(三)法律风险

(四)政策与监管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六)消费者权益被侵犯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的防范措施与监管意见

(一)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严格守法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第三章 P2P公司面临的风险及风险控制

一、P2P的业务类型及风险点

(一)P2P的业务类型

(二)P2P不同业务类型的原理及风险控制点

二、P2P行业的风控挑战

(一)客户风险较高

(二)客户信用信息不全

(三)\"羊毛党\"的增多

(四)恶意欺诈投资者众多

(五)客户违约成本低,债务收回成本高

三、P2P平台对借款人的风险识别及防控方法

(一)网贷借款人经验及能力不足的风险及防控方法

(二)网贷借款人居住不稳定的风险及防控方法

(三)网贷借款人或家人的健康风险及防控方法

(四)网贷借款人信用风险及防控方法

(五)网贷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的风险及防控

四、P2P平台债权转让的模式及风险防范

(一)P2P平台债权转让的模式

(二)P2P债权转让被禁止的原因

(三)专业放贷人模式的法律风险

(四)P2P平台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

五、P2P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控体系

(一)科学风控的重要性

(二)科学风控的划分

六、P2P公司对贷款企业进行风控分析的技巧

(一)给借款企业快速定位

(二)企业现金流水分析

(三)企业收入分析

七、P2P公司应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一)审贷分离的形式

(二)信贷业务岗与信贷审查岗的职责

(三)审查人员需遵守的原则

(四)审贷分离的实施要点

(五)审贷分离的意义

八、P2P公司风控人员必备的审核查询网站

(一)企业主体相关信息查询网站

(二)涉诉信息查询网站

(三)资产信息查询网站

(四)投融资信息查询网站

九、金融数据公司如何鉴别P2P平台的安全性

(一)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二)模型的整体预测及维度分析

第四章 P2P投资者的风险防范

一、P2P设立资金池的风险及防范

(一)资金池的形成方式

(二)资金池会产生的风险

(三)资金池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识别P2P平台是否会跑路的关键指标

(一)平台待收金额

(二)平台新增借款

(三)平台投资金额

(四)平台投资人数

三、如何识别P2P平台是否有假标

(一)制造假标的目的

(二)假标的危害

(三)如何判断假标

四、如何看透风险准备金的\"猫腻\"

(一)注意信息披露状况

(二)谨慎考察平台

(三)注意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规则

五、如何判断P2P平台的成交量是否合理

(一)成交量的局限性

(二)判断平台成交量是否合理的方法

六、辨别P2P资金存管与托管的区别

(一)什么是资金存管

(二)什么是资金托管

(三)资金存管与资金托管的本质区别

七、P2P平台提现困难的原因

(一)期限错配

(二)逾期坏账后无法\"兜底\"

(三)出现挤兑

(四)平台运营成本过高

(五)支付通道不畅

(六)非法集资

(七)平台跑路

八、网贷遇雷,投资者应当如何维权

(一)收集证据

(二)抱团维权 第五章 大数据信贷风控

一、大数据风控与传统风控的区别

(一)传统的风控流程

(二)大数据风控流程

二、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展大数据风控的前提

(一)是否有数据源

(二)是否有专业技术团队

(三)关键需求是否真正萌发

三、大数据在风险控制中的应用

(一)大数据风控的代表性企业

(二)阿里巴巴的大数据风控流程

四、大数据风控的优势和劣势

(一)大数据风控的优势

(二)大数据风控的劣势

五、大数据如何防控恶意欺诈

(一)建立黑名单机制

(二)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三)利用自身风控模型机制

(四)通过定位防范别恶意欺诈

六、国外大数据征信的发展情况

(一)ZestFinance--最热的大数据公司

(二)FICO--美国征信评分体系的制定者

(三)YODLEE--大数据征信的先行者

(四)First Acce--利用手机数据源征信

(五)Visual DNA--运用心理学分析征信

第六章 股权众筹的风险防控

一、认识股权众筹

(一)股权众筹的分类

(二)股权众筹的参与主体

(三)股权众筹的运作流程

二、股权众筹运营的不同模式

(一)凭证式众筹

(二)会籍式众筹

(三)天使式众筹

三、股权众筹的主要风险分析

(一)非法集资的风险

(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

(三)非法经营的风险

(四)投资者审核的风险

(五)代持股的风险

(六)非标准化风险

(七)资金流的风险

(八)时间风险

(九)入资方式风险

四、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一)定义区别

(二)实质性区别

(三)对金融秩序影响的区别

(四)发行方式的区别

(五)风险控制的区别

(六)法律保护的区别

五、股权众筹机构的风险防控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及警示教育

(二)协助从业机构建立、完善相关风控制度

(三)起草、审核相关协议、文件

(四)针对具体业务事宜开展专项法律分析

(五)对特定风险事件及时开展危机应对工作

六、借股权众筹之名行违法犯罪之事的司法认定

(一)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集资诈骗之实

(二)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实

(三)借股权众筹之名行洗钱犯罪之实

七、股权众筹如何保护出资人的利益

(一)建立信任度

(二)增强安全性

(三)扩大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股权的转让或退出

八、国外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

(一)美国JOBS法案

(二)英国《众筹监管规则》

第七章 移动支付的风险防范

一、认识移动支付

(一)移动支付的形式

(二)移动支付的产业链构成

二、移动支付的风险分析

(一)政策风险

(二)技术风险

(三)金融法律风险

(四)信誉风险

三、移动支付技术安全面临的风险

(一)客户端风险

(二)网络通信的安全风险

(三)应用服务端的安全风险

四、移动支付技术安全风险的应对意见

(一)客户端程序安全加固

(二)钓鱼应用和钓鱼网站的防护

(三)应用\"清场\"机制

(四)防自动化登录

(五)https安全

(六)网络入侵检测和应用监控

(七)对外接应用的审核、安全检测及应急切断

(八)其它传统风险的防护

五、国外移动支付的监管

(一)美国移动支付风险管控

(二)英国移动支付风险管控

(三)德国移动支付风险管控

(四)澳大利亚移动支付风险管控

(五)日本移动支付风险管控

六、移动支付风险防范建议

(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二)加快协同监管体系建设

(三)加强产业协作

(四)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五)健全移动支付律法体系

(六)加强移动支付服务和监管

第八章 互联网票据的风险及防范

一、互联网票据平台的作用

(一)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新的理财渠道

(三)更广泛地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四)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五)促进均衡利率的发现

二、互联网票据理财的主要业务模式

(一)票据质押融资模式

(二)票据收益权转让模式

(三)衍生业务模式

三、互联网票据理财的风险

(一)质押票据的造假的风险

(二)票据质押的法律风险

(三)票据收益权转让的风险

(四)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法律风险

(五)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风险

四、互联网票据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明确票据的审验机制和责任

(二)完善票据质押手续

(三)杜绝利用票据重复融资

(四)引入第三方托管/存管机制

(五)防范恶意挂失和公示催告的风险

(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五、互联网票据相关立法及监管建议

(一)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融资性票据留下一定空间

(二)完善相关监管政策,将互联网票据理财纳入P2P网贷统一监管

(三)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代理质押、共享质权的法律效力

(四)完善票据挂失止付监管规则,统一票据公示催告平台

第九章 互联网保险风险控制

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及作用

(一)中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

(二)互联网保险的作用

二、互联网保险的风险

(一)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风险

(二)产品开发不规范的风险

(三)信息安全的风险

(四)创新业务的风险

(五)恶意骗保的风险

(六)客户服务能力不足的风险

(七)风险评估和管理不到位的风险

三、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建议

(一)鼓励创新

(二)适度监管

(三)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消费者防范互联网保险诈骗的方法

(一)要仔细核对保费收款账户是否为保险公司

(二)核查保单真实性

(三)不要盲目相信高收益率和高额回扣

(四)遇骗及时报案

五、大数据对保险行业风险控制的作用

(一)大数据对风险评估的作用

(二)大数据对反理赔欺诈的作用

第十章 网上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安全防护措施

一、认识网上银行

(一)网上银行提供的服务

(二)网上银行的特点

二、网上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安全风险

(二)管理安全风险

(四)链接服务风险

(五)法律风险

三、防范网上银行风险的安全措施

(一)加强系统安全性

(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三)加强外包服务管理

(四)制定应急计划

(五)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防御机制

(六)增强客户操作风险防范

(七)对客户进行管理

(八)用户自身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四、网上银行风险案例分析

(一)钓鱼病毒相关案例

(二)虚假网站相关案例

(三)木马病毒相关案例

(四)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相关案例

第十一章 非法集资与金融传销

一、认识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手段

(三)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四)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活动的新特征

(一)涉众更多、地域范围更广

(二)犯罪发生的速度更快、影响也加大

(三)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再以普通熟人为主

(四)共同犯罪减少

(五)多发在P2P领域

三、非法集资的法律处罚

(一)集资诈骗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四)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四、互联网金融传销风险防范

(一)认识互联网金融传销

(二)金融传销的特点

(三)如何规避互联网金融传销的风险

第十二章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风险与防范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Lending Club造假

(一)未尽披露义务

(二)向机构投资者舞弊

(三)数据造假

二、英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一)英国--自律监管为主

(二)美国--政府立法与自律监管并行

三、美国对网贷的监管--美国网贷白皮书

(一)白皮书对网贷行业的看法和建议

(二)白皮书对联邦政府和私营部门参与者的建议

四、金融监管风险的表现

(一)监管不到位,发现不足

(二)风险成因复杂,非确定性因素多

(三)原则性不强,情感因素影响突出

五、金融监管风险的规避措施

(一)要树立风险意识

(二)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三)要严格执行现场稽核捡查规程

(四)加强对监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第十三章 年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

一、中央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

(一)专项整治的三个阶段

(二)互联网金融广告的整治要求

二、各地方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

(一)北京市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

(二)上海市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

(三)深圳市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

(四)重庆市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

(五)江苏省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

推荐第4篇: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摘要]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行业风险不断加大,亟待加强监管。2006~2014年间宏观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显示,国家监管将对行业健康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力,信用风险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最主要风险。应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建立适合跨界监管的监管机制,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等。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6)03-0101-04

[作者简介] 刘斐(1976 ―),河南南阳人,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学博士,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研究人员,研究方向:区域经济金融。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可以说是金融业的一次历史性革命,“长尾理论”和“大数据效应”在互联网金融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通过网上交易,交易信息和过程都被记录在金融大数据之中,提高了交易成功率和交易过程的透明度,极大地丰富了投融资渠道和方式,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逐步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增长中最具创新和活力的战略型产业,进而成为推动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力量。

与国外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08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不但出现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等六种发展模式,而且交易规模、用户规模急速扩大。其中,网络银行用户规模从2010年的13948万人增长到2015年6月的30696万人,用户规模增长率从30.50%发展到46%;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10年的10105亿元增长到2014年53730亿元,2014年实现的交易规模是2010年的五倍多; P2P借贷行业的市场规模更是从2010年的19.5亿元,快速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①。但是,作为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相较于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隐蔽和复杂,其可能对客户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也更大。以P2P借贷行业为例,2014年1~12月每个月都有问题平台,在最多的12月,问题平台达到了惊人的79家②。从中国遭遇坏账网民的P2P资金损失情况看,P2P用户中有资金实际损失的达到了近80%高的比例,即使在有担保的损失中,仍然有13%左右的P2P用户遭受损失。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势在必行。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实践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在起步发展中,系统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理论研究还需要不断完善。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理论研究基本上都是通过对其风险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监管重点。如,Chiou and Shen(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从整体上讲包括金融风险和互联网技术的风险,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监管;Eil and David(2014)则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对金融风险的分析,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都来源于传统的金融业;Martins and Tiago(2014)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起源之后,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应该基于原有的金融服务、流程和运作方法,其次是外部金融环境的净化和规范。这些理论研究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了实践基础。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不断补充新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得原有的金融监管规则逐步适应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需求及风险防范要求,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和风险监测系统。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注重法律的规范、联合监管和对消费者的保护。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美国根据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所体现出的特点,对原有的监管准则不断完善和修补,使之更加适用。如已经将网络信贷纳入《证券法》监管的范畴,《证券法》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的监管和信息的披露;2012年美国还通过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这一法案放开众筹股权的融资,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其次,美国法律对于什么时候适用行业监管和什么时候适用企业监管有着明确的和详细的规定,通行的企业级监管是次重要程度的监管,只要开展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都要受其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风险的防控,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以及网络安全的维护等方面。相对于企业级监管,重要程度最高的就是行业监管,监管的重点在于排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安全,对国家金融安全所带来的风险评估,及完善国家金融调控政策。同时,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涉及多家监管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跨行业运行,美国逐步建立了联合监管模式。美国为了强化其自身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能力,借助于原有的监管机构,例如美国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即美国中央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建立起联合监管的模式。

欧盟在较长时间互联网金融实践基础之上,总结了一套独特的监管体系,将欧洲多容并包、开放透明的理念贯穿其中,极为重视保护客户的财产和信息安全,也促使欧盟采取极为谨慎和严格的监管策略。如,在交易和信息公开透明问题方面,欧盟要求交易必须在百分之百的监控之下进行,完全杜绝损害客户利益的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发生;在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方面,欧盟更加注重网络银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产品真实性,一旦发现网络诈骗,必将严格处理。同时,欧盟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来确保行业的安全。如在网络信贷方面,欧盟与网络信贷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者信贷法》,同时欧盟还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信息透明公开机制,将真实准确信息向客户免费且定时公开并不断更新。在具体监管行为方面,欧盟有着一套严格完善的规定。例如,欧盟在准入门槛的设置上有着极为苛刻的条件,只要有任意一条不满足就不能进入该行业,在这样严格的准入条件之下,杜绝了缺少资质的不良企业进入,从而净化了网络信贷环境。与此同时,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准则,相比于传统信贷形式,欧盟更加注重网络信贷的信息披露和交易安全,严格控制网络金融风险。在实践中,欧洲网络信贷市场上的欺诈和网络信贷违法案件均低于其他经济体。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

与国外相比,我国正处在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和发展阶段,缺乏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风险较多。主要有:信用风险、系统风险、信息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期限错配风险和最后贷款人风险七种。从类型上看,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属于政策层面的风险。信用风险、最后贷款人风险、期限错配属于业务层面的风险,信息风险和系统风险属于技术层面的风险。

针对这些风险,国内理论动态研究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如,叶冰(2012)、王石河(2012)、沈丽(2014)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动态的融资行为,即应该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活动传统的三大业务上,即融资、支付和交易环节上面;孟祥轲(2013)和熊建宇(2010)在研究后更加强调人作为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上面,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人的行为,而不是一种技术的驱动,因此,应该将对人的参与行为作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重点。总之,国内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研究思路,基本上也都是从风险发生的原因入手来研究行业监管问题。但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现实数据,完全可以尝试从实证入手,来研究各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易发性程度,根据易发程度,从另一研究角度有的放矢地提出风险监管建议。

本文利用中国宏观面板数据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各风险分别进行了实证分析①。

根据回归结果显示,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一是监管力度和法律法规两个二值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用户规模这一控制变量也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政府的政策导向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可低估。对比去掉时间虚拟变量的第(1)列和加上时间虚拟变量的第(2)列,我们发现时间虚拟变量并不显著,y0

8、y

10、y12的系数均很低,且不显著,说明国家目前并无重大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干预。

二是信用风险系数为2.02,t统计量是19.40,根据回归结果,信用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之下最显著,说明目前我国的信用风险最高,在现实中,这与我国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缺失有密切的关系。影响显著的风险还有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货币政策风险和系统风险,其中最后贷款人风险、法律风险和货币政策风险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影响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系统风险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未来,我国需要首先加强风险监管。

三是期限错配风险和信息不对称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市场中的消费者更多的关心所购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及其回报率,而对于用以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成本并不关心,用储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绝大多数消费者目前的状况,其次,数据的误差以及变异性也可能会造成回归结果并不显著。

四、我国互联网

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的思考

根据以上计量结果和发展实际,本文认为:国家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尽快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状况,借鉴国外监管实践,提出以下监管框架:

1.建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准则是构建监管体系的基础。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立法现状来看,互联网金融立法迟滞,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监管机构缺乏依法监管的法律保障。我国可以从两个层次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二是在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下,细分具体业态,制定具体业态监管办法。同时,及时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量刑力度。

2.建立适合跨界监管的监管机制是监管体系的主要手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超越了一般行业的发展理念和界限,这就需要我们利用金融大数据理论,云计算平台等新技术去进行准确的分析并及时跟进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在危机或风险发生之前对其进行预警和处理,将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特性,应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监管主体,设立高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包括一行三会、工商、工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作为高层次监管主体,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配套服务机制,降低信用风险。主要是要加强行业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保护,并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信息披露机制,将有利于行业内部企业,加强行业自身的约束和自律,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在阳光下发展;信息安全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互联网金融虚拟化的服务方式、跨领域的业务开展、开放与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使其具备了互联网所包含的信息安全的动态性、综合性等特点,应建立以国家安全战略为指导,包括国家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互联网服务机构和安全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服务保障联盟,在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下,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的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完善互联网征信系统建设方面,要以建立征信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为突破,加快构建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征信服务标准等,通过利益激励机制,推进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 雷舰.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监管对策[J].国际金融,2014(8).

[2] 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3] 袁博,李永刚,张逸龙.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2).

[4] 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8).

[5] 龚明华.互联网金融:特点、影响与风险防范[J].新金融,2014(2).

[6] 张启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青年科学,2014(5).

[7] 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15] 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On Risks and Regulation of Internet Finance

Liu Fei

( China Development Institute,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9 )

Abstract: The Internet finance has been growing rapidly in China.While it is still at the early stage, the regulation and surveillance on its risks is in need.Based 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data from 2006 to 2014, the thesis suggests that government regulation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finance.It is indicated that credit exposure is the biggest risk for the sector.The thesis proposes a series of suggestions including promoting law and regulation system, cro-sector regulation mechanism, and supporting service system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Keywords: Internet finance, risks of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ion systems

(收稿日期:2016-05-23 责任编辑:靳叶)

推荐第5篇:互联网金融风险源于什么?

互联网金融风险源于什么?

随着互联网金融相关监管政策的相继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始从野蛮生长时代过渡到洗牌阶段。那么随着市场的发展,这场优胜劣汰的战争,互联网金融风险源于什么?下面相关人士作出解释。 互联网金融风险

源于资产质量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互联网金融投资的逾期风险,80%来自于资产端的项目质量,项目是否优质直接决定了平台的逾期和坏账情况。

梳理过去两年P2P问题平台的情况会发现,因为资产质量下滑而导致的流动性不足、提现困难等,正在成为平台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调查发现,在这些“问题”平台中,有些是从外部“批发资产”,与小贷、担保、保理等公司合作引入他们的债权资产,这部分平台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把好第一道准 入关,急于获取资产,忽视了对合作公司的审核和监督;另外一部分平台是自建资产开发团队,通过线下获取个人或者中小企业的借款项目,自己实施风控和贷后管 理。由于团队和规模盲目扩张,以及国内个人征信体的不完善,逾期率、坏账率过高。

因此,P2P平台的安全性主要取决于资产的质量。优质资产的获取和筛选是P2P行业风险把控的第一道门槛,也是做好后续风险控制和平台稳健运营的基础。

多位P2P行业人士表示,资产质量永远是第一位的,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次级资产会导致平台经营难以为继,所以需要更加严格地把握资产端的风控。 资产端成互联网金融平台争夺焦点

简单来看,P2P有资产端和理财端两大业务板块。然而,长期以来,整个P2P行业的创新主要集中在理财端,大部分平台比拼的是产品设计和营销获客能力。互联网金融新规出台后,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属性,资产本身成为核心,细分行业的资产类别或将得到迅猛发展。

相关业内人士称,垂直细分领域的P2P平台将迎来新一轮发展契机,优质资产的获取能力、风控把关能力将成为决定平台成败的关键因素。

目前,P2P网贷正面临转型困惑,尤其是在资产端。优质资产的获取越来越激烈,有的P2P转型为理财超市,涉足基金、保险、信托的销售,有的P2P则深耕垂 直细分领域,与产业链深度融合。资产质量已成为衡量平台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资产质量较差的平台,其生存空间将受到挤压,甚至有可能被提前淘汰出局。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整个P2P行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来自理财端的投资人,而是源于资产端优质借款项目的严重匮乏。在他们看来,未来P2P平台的竞争,拼的不是资金也不是风投,而是平台的资产质量。拥有优质资产的P2P平台对风险的控制能力更强,也更易受到投资人和借款人的青睐。

推荐第6篇:P2P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刍议

P2P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刍议

【摘 要】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创新模式,P2P互联网金融引起了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P2P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满足了个人和中小企业的借贷要求,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风险监管法规,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和我国P2P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对P2P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进行了阐述。最后,通过对英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讨,提出了对我国P2P互联网金融监管建议。

【关键词】P2P互联网金融;借贷;发展历程;发展现状;金融监管

P2P金融起源于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博士1983年创建的格莱珉银行,2005年3月在英国伦敦开始运营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开展金融服务,P2P金融开始进入互联网时代,2005年11月,美国创办了Prosper,让资金富余者通过Prosper向需要借款的人提供贷款,并收取一定利息。2007年5月,Lending Club在Facebook上线。除了英、美的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外,目前世界上最具有代表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有德国的Auxmoney和日本的Aqush等。

国内的P2P借贷服务平台,则于2006年由宜信引入,2007年,拍拍贷和宜信网络平台先后上线,中国进入P2P互联网金融时代。据《2013年中国P2P网贷行业数据报告》显示,2013年末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为523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近1000亿元。2014年据不完全统计,中国P2P互联网金融公司达1000多家,全年累计交易额近2000亿元。在P2P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从2013年以来,因限制提现、倒闭、卷款跑路、网站瘫痪等问题平台200多家。尽今年2月爆发问题平台58家。因此,防范P2P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P2P互联网金融监管刻不容缓。

目前我国P2P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主要风险是:

1、平台风险,P2P网络贷款的载体是互联网,网络本身是一个虚拟的世界,这就为不法分子诈骗提供了机会,由于投资者没有直接接触到借款人获得还款的渠道,同时也欠缺调查借款人信用的能力,部分网贷平台利用了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进行欺诈,“淘金贷”和“天使计划”诈骗案就是这样发生的。2.信用风险,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较低的违约成本就容易出现逾期不偿还贷款和恶意拖欠贷款的现象,直接导致了金融机构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3.政策风险,P2P网贷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整体处于“三无”(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状态,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规范,使行业整体面临风险。

英国是P2P互联网金融的发源地,也是最早制定法律监管P2P的国家。了解它们是如何监管这个行业的,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14年3月式对外发布《关于通过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非易于变现证券的监管方法:对于CP13/13的反馈说明及最终规则》,该政策正式确立了英国对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众筹监管的基本规则。新规则已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今后P2P平台需要得到FCA授权后才能经营。围绕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监管目标,FCA建立了平台最低审慎资本标准、客户资金保护规则、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合同解除权(后悔权)、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与争端解决机制等七项基本监管规则,其中信息披露制度是P2P金融监管的核心规则。除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明确监管部门之外,英国P2P行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行业自律。2011年3月,三家行业领头P2P(Zopa、RateSetter、FundingCircle)公司成立行业自律协会P2PFA.要求成员需要履行“八个必须”和十项《P2P金融运营原则》,在最低运营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和平台IT系统等方面对成员提出了基本要求。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章互相补充,行业监管法律更注重宏观层面,关注整个行业,从英国P2P行业整体发展和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提出要求,对融资类众筹平台进行监管,而P2PFA的自律规章更加倾向于关注微观层面,强调具体化、细节化,且侧重于关注平台的经营体系,是对宏观层面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有效补充。而美国对P2P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由联邦和州层面的证券监管部门及其它监管部门共同监管,在《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设立后,金融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权向CFPB集中形成了统一监管和多头监管共存的监管局面。多头监管主要分为证券监管、电子商务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三个方面。其中证券监管强调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电子商务监管保护信息和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P2P公司在遵守上述联邦法律外,还要遵守各州的相关法律法规。即采用联邦与州共同监管的形式。

综上所述,英国采取FCA与P2PFA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对P2P网贷公司进行监管,P2P行业受到的制约相对较少。而美国的监管过于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缺乏灵活性,对P2P金融创新不利。通过对英美P2P金融监管的了解,对我国P2P行业监管有如下启示:

(一)设立准入门槛

P2P网贷是一个新兴行业,运作模式多样,参与人员众多,为了使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行业整体经营,有效防止金融诈骗的出现,保护贷款人的利益,设立准入门槛是必须的。但不应抑制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对于“中介性”的P2P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准入门槛,而对于 “参与型”的P2P公司就必须严格监管,控制风险。

(二)重视资金监管

针对P2P网贷公司的资金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保证贷款资金正常地从贷款人账户流入借款人账户,防止P2P公司截留资金。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方法就是通过独立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对包括资金发放、客户使用、还款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二是监控资金流向,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也保护P2P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多层次的合作监管体系

1.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

P2P互联网金融主要服务于个人和小微企业,区域性地方化色彩比较强,各地方应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制定行业发展规范。将地方的监管地位合法化,同时建立中央与地方的信息沟通。

2.建立P2P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专业性强,与政府监管相比,其监管方式更加灵活,同时可以搭建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桥梁,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良性竞争。

(四)加强信息披露

为了更好地保障贷款人的利益,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应将相关信息进行披露,这些信息包括涉及自身经营、资产、财务等状况以及任何影响贷款人是否选择该公司的信息。至于信息披露的方式,由于P2P互联网金融公司网络性的特点,公司只要将相关的信息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到相关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即可。准确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有助于提升P2P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和单家企业的运营管理透明度,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同时有助于增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度,奠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五)完善P2P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P2P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探索时期,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

1.明确P2P平台的定位

P2P最初的定位是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平台,但是经过这几年的发展,P2P平台的定位也发生了改变,增加了借款人审核,投资担保等职能,更多元化发展的同时也使得P2P走到了法律的边缘,被市场质疑,这就需要政府早一点明确P2P平台的定位,出台监管措施,从立法上予以规范。

2.保护客户个人信息

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个人信息管理方面经验不足,容易造成客户个人信息泄露,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管理予以规范,包括P2P互联网金融公司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个人信息、防止内部人员出卖个人信息的恶性事件以及信息泄露时的赔偿责任。同时客户自身也要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3.出借的后悔权

参考电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借人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有权无条件毁约。

4.平台倒闭后借贷管理安排

由于平台仅仅扮演中介角色,不承担借款人还款义务,因此在平台倒闭时并不必然导致出借人损失。为此,平台经营的借贷能够得到继续管理,偿还的款项能够得到归总。平台为此应制定关于管理未到期借贷、向出借人分配偿还资金、追踪延迟支付或违约支付的适当计划。

5.争端解决规则

平台应建立正式的投诉处理程序,受理投诉程序的有关细节应当在其网页上公布。在发生借贷引发的纠纷时,按程序处理。

总之,P2P网贷作为新兴的金融发展模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由于相关法律和制度的缺失,增加了行业发展的泡沫和风险,应尽快建立监管体系,完善法律法规,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震.P2P网贷行业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J].经济导刊,2012(11).

[2]傅光云.七成P2P平台将倒闭?[N].国际金融报,201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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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昀,孙天琦.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最新动向及启示[N].金融时报,2014-1-27.

推荐第7篇:2020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0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x〕xx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xx〕xx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xx〕x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x政办〔xx〕x号)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规范我县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整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我县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

突出重点,全面整治。在我县互联网金融风险集中领域,集中力量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和跨界金融业务、股权众筹以及互联网金融广告宣传等重点风险领域开展整治,同时兼顾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和各项业务,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做好风险评估,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和《指导意见》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规范,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信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等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从事依托互联网开展的相应业务。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方式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种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通过实质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业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宗旨。

2.非银行业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业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不得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要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限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在清理整顿工作未结束前,除政府类基金外,市场监管部门暂停审批各类非金融机构。

(二)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全县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县内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研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或网络平台,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举报渠道和违法违规线索。推行"重罚重奖"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绒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明显不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的相关情况。对难以评估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请xx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估认定。

(五)加强内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中,应对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六)加强技术支持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全县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清全县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

(一)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有相互配合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维稳办、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国资办、县法制办、县信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总体推进我县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健全长效机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市场监管局共同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县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市场监管局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清理整顿方案建议,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协调推进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县财政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在县领导小组领导下,县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指导意见》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分工,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分领域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职责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县金融办负责会同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与省、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兄弟区县的沟通联系,做好跨区域专项整治的衔接配合工作;配合县银监办等开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牵头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县内证券、期货、基金等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负责牵头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负责与通信管理部门联系,配合县经信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承办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人行负责配合县金融办承担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开展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牵头开展通过互联网从事资产管理及跨界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县银监办负责配合县金融办承担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开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县金融办承担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提供名称和经营范围含有方案明确的相关字样的企业注册信息,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对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整治措施。

县住建委负责与金融管理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县国资委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专项整治工作。

县经信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信息中心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县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县维稳办、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法制办、县法院、县检察院按照县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县有关单位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对我县专项整治工作的支持。同时,发挥专业和技术优势,指导督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会同县有关部门共同承担互联网金融各分领域整治任务,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外置非法集资工作,按照源头维稳要求,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

五、明确时间节点,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摸底排查

制定清理整顿方案,并向市领导小组报备。各有关部门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领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市场监管部门、通信部门提供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网站备案信息(主办单位名称或网站名称)中含有"金融""网络借贷""投资管理"等前述字样的企业作为摸排线索。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积极支持,跨县经营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xx年7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清理整顿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xx年11月中旬完成。

(三)督查和评估

各乡镇和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组织自查。县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现一批的,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于xx年11月中旬完成。

(四)验收和总结

县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乡镇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形成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整治报告,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xx年12月中旬完成。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xx县专项整治报告,提出有关工作建议,经县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同步做好xx市对我县的验收工作。此项工作于2019年1月底前完成。

六、坚持标本兼治,建设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彻整治工作始终。

(一)完善规章制度

立足我县实际,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探索监管规则和方法,向省、市金融管理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积极研究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对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实施"穿透式"监管。

(二)加强风险监测

探索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全县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发布系统。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完善行业自律

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建立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的约束力,开展风险教育,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做好本工作方案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推荐第8篇:《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4月12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一)部门统筹。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二)属地组织。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条块结合。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四)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摸底排查。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督查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和总结。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推荐第9篇:助理岗位职责

办事处助理岗位工作

行政工作

1.

2.

3.

4.信件、快递收发管理;礼品、资料的申请及管理; 办事处固定资产管理:保证电话、网络、打印机、饮水机等正常运行; 组织例会及活动:主持每周例会并做好会议纪要;组织季度、半年、年度会议;组织办事处活动展开;会议纪要及时发给林盈盈及办事处成员;

5.办事处日常费用交纳及报销,控制办事处费用;

6.接听电话及人员接待;

7.签订住宿协议及预定住房:签订浙江省内酒店住宿协议;为客户及来访办事处的人员订房、订票;为办事处人员出差预定酒店并做好登记,当月月底将表格发给财务及销售中心;

8.办公用品采购

9.办事处人员考勤:办事处人员考勤每月25号上交人力资源部;办事处销售考勤明细发给办事处主任;办事处销售考勤表发给林盈盈;

10.办事处库存管理:每月5号前将办事处库存盘点表上交给商务部

11.信息收集工作:每月5号前收集行业经理月报发给将发给林盈盈;每月15号左右收集市场信息资料整理并发给林盈盈及张文杰;每月15号左右收集销售预测发给林盈盈;

12.建立办事处档案库:将销售提交的周计划、售前提交的项目表、售后提交的服务月报及销售技术提交的市场信息资料整理并建立个人档案库;

13.办事处文档管理:办事处订单、合同管理,存档保留;

14.完成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

商务工作

1.根据销售订单需求,核对配置、数量及价格,制作订单发给客户要求他们盖章回传,跟踪订单回传情况;

2.办事处退货管理:做好销售退货、换货退回、测试退回等设备的制作记录,寄回北京总部库房,跟踪核对设备倒库情况;

3.对有需要调拨到办事处的货物制作调拨单;

4.配合销售及客户对货物出库的K3查询;

5.对销售提供支持对商务接口;

6.制作每周销售订单汇总表给领导;

推荐第10篇:助理岗位职责

业务跟单员岗位职责

职位:业务跟单员

所属部门:业务部

直接上级:业务分部经理

1.全面负责公司订单从下达给供应商到最终出运的全部过程。

2.根据客户订单,向供应商争取最优价格,然后下达各种采购合同,同上跟踪和监督合同的执行和交货状况,与相关业务经理保持良好沟通。如客户需要要积极准备出货样品。

3.维护现有的老供应商,视客户要求开发新的供应商并积极参与对新供应商的验厂、审核工作,与其他业务分部共享供应商资源。

4.根据客户订单,及时下达各种内部生产和相关单据给生产部、工程部、质检部、包装部等并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跟踪。

5.按照客户订单要求,独立制作整套单据和相关的检验证明等。

6.初步核对确认包装部制作的各种客户包装文件,并按包装部要求提供样品。

7.安排货物出运事宜,向单证部下达出货安排,同时就出货事项与生产部保持及时沟通。

8.货物出运后,根据财务提供的资料及时填写开票申请和付款申请。

9.协助业务分部经理寻找新供应商询价,同时负责准备样品。

10.妥善保管客户的资料和样品,有条理的归档,保守企业商业机密。

11.处理好与各部门的关系,与各相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12.完成业务分部经理安排的其他工作,全力协助经理完成本组年度业务目标。

13.和业务文员共同负责各种展会的筹展、布展、撤展等工作。

14.接受并完成业务分部经理或公司布置的其他工作。

客户经理岗位职责

职位:客户经理

所属部门:业务部

直接上级:业务分部经理

1.维护公司分配的老客户或自行开发的新客户,全面负责客户的日常联系、产品报价、订单确认及跟踪。

2.根据客户订单,与各供应商商谈最优价格,自行下达各种采购合同,交业务分部经理审核,同时跟踪合同的执行及时向上级主管反映情况。

3.熟悉公司和行业内产品,对于客户询价,能够及时寻找合格供应商,独立分析并给予准确的报价。对于一些重大项目,在业务分部经理审核价格后,报价给相关客户。

4.维护现有的老供应商,视客户要求开发新的供应商并积极参与对新供应商的验厂、审核工作,与其他业务分部共享供应商资源。

5.能独立开发和维护客户,对外贸流程了解,耐心及时回复客户的各种问题,给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

6.定期向新老客户提供最新产品信息和推销各类新产品,了解所需,不断扩大业务额,完成公司布置的年度业务目标额。

7.根据客户订单,下达给生产部、工程部、质检部、包装部、单证部的各种内部单据和文件,同时对生产过程进行跟踪。

8.按照客户订单要求,独立审核信用证或其它相关文件,并制作相关单据和相关的检验证明等。

9.全面负责核对包装部制作的新客户或新产品的包装文件。

10.安排货物出运事宜,及时通知客户和贷代有关货物装运的情况,跟进和负责客户货款的收回事宜。

11.根据客户需要准备出货样品,联系产品测试,第三方验货等事宜。

12.货物出口后,根据财务提供的资料,填写的开票申请和付款申请。

13.接收客户的投诉信息,并将相关的信息传递到公司的相关部门,并积极处理。

14.根据客户订单或者开发意向,下达“工作联系单”到设计部,跟踪客户定向开发产品的进展状况。

15.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客户信息,及时提供相关新产品市场信息给相关部门,以便公司开发新产品。

16.妥善保管客户的资料和样品,有条理的归档,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17.提交季度业务汇总和年度总结。

18.处理好与各部门的关系,与各相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19.和业务文员共同负责各种展会的筹展、布展、撤展等工作。

20.听从业务分部经理的领导,服从业务分部经理的协调。

21.接受并完成业务分部经理或公司布置的其他工作。

业务助理岗位职责

职位:业务助理

所属部门:业务部

直接上级:业务分部经理

1、负责协助业务分部经理处理所有与客户相关的事宜,包括日常联系、产品报价、

订单确认及跟踪。

2、协助业务经理联系产品测试,第三方验货等事宜。

3、协助业务分部经理核对新产品包装物文件和出运单据。

4、协助业务分部经理处理货物订舱、货款回收等事宜。

5、协助业务分部经理寻找新客户,进行询价、报价、样品准备等事宜。

6、协助业务分部经理填写各类业务统计资料。

7、妥善保管客户的资料和样品,有条理的归档,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8、处理好与各部门的关系,与各相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9、和业务文员共同负责各种展会的筹展、布展、撤展等工作。

10、听从业务分部经理的领导,服从业务分部经理的协调。

11、接受并完成业务分部经理或公司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11篇:助理岗位职责

人事助理的岗位职责: 1协助上级执行公司的培训和绩效评价的组织、后勤保障工作,例如收集审核各类表格、表单

2协助做好招聘与任用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包括发放招聘启事、收集和汇总应聘资料、安排面试人员、跟踪落实面试人员的情况等 3协助计算员工薪资、福利,参与薪酬与福利调查

4办理人事招聘、人才引进、内部调动、解聘、退休、接纳和转移保险、公积金缴纳的相关手续

5办理各类职称评定 6办理劳动年检

7执行各项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员工奖惩事宜 8管理员工信息资料及各类人事资料 9回答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质疑,或向该问题的主管提交该质疑 10准备并完成招聘文件

行政助理岗位职责: 1协助行政部经理完成公司行政事务工作及部门内部日常事务工作 2协助审核、修订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日常行政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3各项规章制度监督与执行

4参与公司绩效管理、考勤等工作 5奖惩办法的执行 6协助行政部经理进行内务、安全管理,为其他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行政服务 7会务安排:做好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和会后内容整理工作 8负责公司快件及传真的收发及传递

9参与公司行政、采购事务管理 10负责公司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领用和分发工作 11做好材料收集、档案管理、文书起草、公文制定、文件收发等工作 12对外相关部门联络接待,对内接待来访、接听来电、解答咨询及传递信息工作 13协助办理面试接待、会议、培训、公司集体活动组织与安排,节假日慰问等 14协助行政部经理做好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销售助理岗位职责: 1销售相关文档管理2订单处理3与客户、各代理店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1负责公司销售合同及其他营销文件资料的管理、归类、整理、建档和保管工作。 2负责各类销售指标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和报告的制作、编写,并随时答复领导对销售动态情况的质询。 3负责收集、整理、归纳市场行情、价格,以及新产品、替代品、客源等信息资料,提出分析报告,为部门业务人员、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4协助销售人员做好上门客户的接待和电话来访工作;在销售人员缺席时,及时转告客户信息,妥善处理。

人事,行政,助理工作职责:人事、行政助理主要是协助人事、行政经理开展工作,每家公司都有具体的岗位职责,各有不同的。 比如我公司人事、行政助理主要职责是: 1协助人事行政经理完成公司人事行政事务管理 2参与公司招聘、培训、绩效管理、考勤等工作 3参与公司行政、采购事务管理 1.考勤.2.负责人事招聘,辞退,请假.3.负责办公用品的购买和发放. 4.现代化办公设备的使用.5.负责文档的建立和管理. 公司考勤主要包括:1记载员工出勤情况2记载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3考核计算扣假工资和加班工资等

行政助理的技能: 1行政助理必须能够熟练地准备统计报表、书面报告以及做管理方面的演说。要求熟练掌握个人电脑技术、ms word、excel和powerpoint,以及创建多种专业文件的的经验 2分析性思维很重要,因为他们经常需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轻重缓急的判断,并且要对公司的发展和表现进行逐步地监控 3行政助理们需要有非常好的组织能力,传播公司的正面形象并很好地反映在组织工作中,熟悉如何进行控制。

1安全卫生检查,

2会议管理,

3提案管理,

4编制行政文书,

5各财产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分六大模块:1人力资源规划2招聘与配置3培训与开发4绩效管理5薪酬福利管理6劳动关系管理篇二:总经理助理工作职责

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职责一:助手工作

工作任务:

1.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事务及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络、协调,做好上情下达工作 2.按照领导的安排,协助其他部门组织企业的重大活动 3.协助跟踪企业经营目标的达成情况,提供分析意见及改进建议 4.在企业经营计划、销售策略、运作等方面向总经理提供相关解决方案 5.协助总经理进行企业文化、战略发展的规划,配合开展企业文化工作

考核重点:内部关系顺畅,企业领导评价情况 职责二:对外关系的协调

工作任务:

1.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协调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 2.协助总经理进行对外事务联络,协调与行业管理机构、协会及其他单位的关系 3.按照领导安排,代表企业出席各种外部会议

考核重点:外部关系维护状况

职责三:会议管理

工作任务:

1.按照总经理的安排,召集并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其他各种日常会议等 2.按照总经理的安排起草会议文件,协助总经理进行商务会议及谈判 3.做好会议记录,及时编制完成会议纪要并下发各相关部门,跟进落实各项决议 考核重点:企业领导满意程度和会议管理结果

职责四:文书档案管理

工作任务:

1.编写文件管理制度,制定文件编码,对企业各种文件进行登记、归档管理 2.负责总经理办公室各种往来文件的核稿、颁布和下发工作 3.起草企业各阶段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上报总经理审批

考核重点:文件编码发放及时,文档完整无损

职责五:日常接待

工作任务: 1.妥善、礼貌地接待国内外有关单位、人员的来访 2.妥善安排接待总经理的重要客人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来宾的接待工作

考核重点:接待工作适当、周到

职责六:总经理工作日程安排

工作任务:

1.按照重要程度安排总经理的工作日程,保证总经理工作顺畅 2 .及时、准确地处理临时事件,保证总经理的工作效率

考核重点:领导工作顺畅程度及满意程度

任职资格

1.学历、专业知识

大学本科及以上,具有行政管理、企业管理、文秘等相关专业知识 2.工作经验

三年以上相关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经验,两年以上相关职位的工作经验;具有一年以上外资企业或国内知名企业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篇三:业务部助理岗位职责

业务部助理岗位职责

一、业务部助理在工作岗位上,一言一行都代表公司形象,要全心全意、热情细致地接人待物,为人处世,善于“换位思考”;

二、协助执行部门工作计划和工厂业务订单计划;

三、协助处理本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

四、协助制定、发送业务通知;

五、接听电话、妥当应答,并做好电话记录;

六、协助业务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和对服务质量的意见,并对需求进行整理、分析,提出合理建议,并向部门经理报告;

七、落实追踪客户需求和建议的实施情况;

八、协助落实客户进场参观考察的各项试餐、接待工作;

九、协助处理有关方面的客户投诉,并及时向客户及负责业务反馈;

十、了解自己所负责模块的工作进程,有权对本部门其他成员工作完成质量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向部门经理反映;

十一、完成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业务工作。并向上级提出改进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十二、部门经理不在业务部办公室时,各成员需对其所安排的各项工作及时处理,如因漏项、拖时等造成问题者对负责

人进行20元以上罚款;

十三、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各助理全力配合及完成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以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有效进行;

四、处理各类与业务工作相关的文件(如公司资质)及负责完成招投标文件的制作;

十五、负责各类指定产品的报价工作,并在没有业务负责的情况下进行跟进;

十六、协助总经理对各项制度的落实,并且配合对各项制度进行实施,对过程进行跟进及反馈;

七、按照公司应收款制度,对到期的应收款进行整理并有效的跟进;

十八、监督各业务员完成应收款的对账工作,对账单审核,盖章,电话确认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盖章回传;

九、对业务员上交的工资、出勤、提成表进行审核;

十、其他各类报表的完成; 二十

一、负责监督业务对各项工作的运行及开展情况,并对执行力不到位的工作跟经理进行汇报;

二十

二、当天需要解决完毕的事情必须当天解决,如遇问题影响解决进程的及时告知相关负责人,无法调解的问题向上级反映。造成不良后果追究相关责任人,依据情况对其进行20元至200元处罚;

二十三、如工作中发现业务与助理产生纠纷影响工作进程,若双方在自行沟通得以解决,将不予追究,反之依据情况对双方相关人员进行20元至200元处罚;

二十四、如有报价内容不详、生产情况谎报、发货不及时、订单下发延误等,在可安排得当的前提下而未完成以致出现问题者,业务人员举报三次以上,经核实的确存在所述问题,公司将给与警告,若有再犯类似错误且态度不端者,公司给予辞退处理;二十

五、业务助理对客户做出的承诺要照所承诺的按时落实,如违背承诺,追究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20元至200元处罚,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十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事情。

郑州亿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部 门:

部门经理:

业务助理签字:

总经理签字: 2011年8月*日篇四:业务助理工作内容与职责

上海分公司

业务助理

工作内容与职责

一、业务助理先要经过一个实习期,时间为7天。在此期间记录实习业务助理的工作态度与工作成绩,并据此进行考核,以确定是否胜任工作。

实习业务助理的主要实习内容: 1.熟练掌握工作岗位的规章制度,业务部门的工作流程。 2.熟练掌握公司网站的产品分类,以及品牌、地区等。 3.熟练掌握业务助理的主要工作及流程,如调货、沟通、协助、投诉等。 4.熟练掌握仓库发货流程,订单退换货流程。 5.接受公司的系统培训并熟练掌握培训内容和技能。

二、实习业务助理实习合格后方可后转正为业务助理。业务助理对业务员与相关业务人员负责;协助业务员与相关业务人员完成订单的跟踪任务;业务助理的主要职责是跟单与建立客户档案。业务助理应积极学习产品知识,市场信息等业务知识,如表现出色将晋升为业务员。

业务助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业务员以及业务人员的指令进行系统报价,查询库存以及协调与仓库、零售店的调货情况并回馈业务员。 2.根据业务员的指令,进行导入订单,送报审核,转单,打印单据,送入财务进行查帐并将签字单据交由文员送入仓库。 3.根据业务员的指令进行库存查询以及协调在香港与零售店调货,并回馈业务员; 4.协助业务员进行订单导入,及时跟进订单的各个环节,从下单直至订单完成。 5.建立客户档案,包括付款状况、基本数据等,以备业务部和业务人员的查

询。

6.负责起草关于业务的所有合同、文件等。 7.监督公司产品在各大网站销售价格,如有低于公司指定销售及时同事业务员与客户交流。并每天做好记录,是否解决要及时上报与跟踪。 8.业务电话接听,受理客户的投诉并做好客户投诉单。 9.客户退回产品测试及备案。完成客户退换货跟踪。 10.制作每月销售汇总表;每月初与仓库对上月的发货单。 11.统计客户账款情况,并每月底与财务对账。 12.跟踪香港与仓库的相互调货情况,并做好出库单。 13.每月客户大货订单下定结束后,制作大货订单汇总与品牌分类表,以便公司跟厂家订货。

14.统计客户订货数量与大货来货数量并进行对帐,如出现货物数量不足的情况,与香港或零售调货。

15.客户退回产品的测试与备案,完成客户退换货跟踪。 16.整理收集业务员每天的新客户开发情况,并对潜在客户进行登记。 17.统计业务员每月新客户开发情况。 18.统计业务员每月的销售量,并与上月销售量做对比。 19.批发网站现货区的管理。 20.管理公司客户的合同文书。 21.制作品牌分析表,列出各品牌在当月销量排行前10名的产品。 22.制作客户销量排行表,列出当月拿货量排行前10名的客户。 23.配合协助上级完成日常工作及公司下达的其它任务。篇五:业务助理岗位职责

业务助理岗位说明书

1、遵守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公司业务管理规定与实施细则,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2、在公司业务流程运作过程中以客户订单为依据,跟踪产品运作流向并督促订单落实的情况。

3、在接到客户需求后及时安排好生产工作。要按客户的要求,并以书面的形式详细列出工艺要求明细。

4、每天进行订单跟进,掌握生产进度状况。

5、样品完成后,应仔细审核样品,如是新客户,样品是否向客户收费,收多少、快递费 是预付还是到付,

都要按照公司规定特殊情况需有业务经理决定。

6、积极主动与业务沟通,追踪业务促使客户及早下订单。样品寄给客户之后,应及时询问业务客户对样

品的评价,是否有下单的可能。

7、负责异常订单(质量、交期等)的统计与反馈,为工作改进提供依据。

8、负责客户合同明细、要求、合同更改等信息的传递,并以书面的形式传递给公司相关部门。

9、负责部门内外业务相关信息、单据收集与传递,确保及时、准确。

第12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研究——以P2P为例

互联网金融风险研究:以P2P为例

摘 要

文章首先主要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以及国内外近几年的发展状况以及理论实践,其次选取互联网金融最具代表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来进行分析,并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爆发性增长的原因,以及其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和信用问题。最后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问题来分析互联网金融在发展初期出现的以上问题,并运用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理论对其生存环境进行具体分析,提出风险规避、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完善信用体质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金融风险

Risk of Internet Banking: A Case Study in P2P

ABSTRACT

The article first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home and abroad in recent year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finance, followed by Internet banking select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P2P lending platform for network analysis and network analysis of the number of P2P lending platform explosive growth causes, and it brings a variety of legal iues and credit problems.Finally, the problem of P2P network lending platform to analyz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banking in the early emergence of these problems, and use the Internet at home and abroad for its living environment of financial theory specific analysis, risk aversion,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physical condition of the credit policy recommendations .Keywords: Internet banking; P2P; financial risk

目录

一、引言 ..............................................................................................................................................................1

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现状...................................................................................................................1

(一)互联网金融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P2P模式的发展现状 ...........................................................................................................................1

1.P2P模式的概念界定 ...........................................................................................................................1 2.P2P模式的特点 ...................................................................................................................................1

(三)P2P网贷平台的生存环境 ...................................................................................................................2

1.网络环境分析 ......................................................................................................................................2 2.法制环境分析 ......................................................................................................................................2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 ......................................................................................................................3

(一)信用评估的风险 ..................................................................................................................................3

(二)业务层面的风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系统安全性的风险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 ..................................................................................................................................4

(一)风险规避 ..............................................................................................................................................5

(二)建立信用体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7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互联网金融抓住了金融现代业务里的盲区,这是互联网金融产生并得到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所谓的盲区即指现代金融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信息量小,而现代金融业务的主要业务是中高额贷款,民间私企、小额贷款涉及的较少,而小额贷款在民间的需求量是巨大的。互联网金融诞生的前提是小额贷款的供需不平衡,它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的必要性都将对未来的现代金融业务发展趋势产生重大影响。

文章首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原因、发展、实践和国内外相关理论,其次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组成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以及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合法性问题和信用问题。最后我们对以上的研究内容进行结论,并提出P2P网络借贷平台走向良好发展轨道的对策。

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P2P为例

为了对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做一个清晰的界定,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从2012年开始,通过持续调研走访,深度解析资讯,最终梳理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并在2013年的“清华金融周互联网金融论坛”上首次提出。

(一)P2P模式

1.P2P模式的概念界定

P2P(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目前,出现了几种运营模式,一是纯线上模式,此类模式典型的平台有拍拍贷、合力贷、人人贷(部分业务)等,其特点是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进行,不结合线下的审核。通常这些企业采取的审核借款人资质的措施有通过视频认证、查看银行流水账单、身份认证等。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此类模式以翼龙贷为代表。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通过所在城市的代理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另外,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现在还处于质疑之中,这种模式是公司作为中间人对借款人进行筛选,以个人名义进行借贷之后再将债权转让给理财投资者。

2.P2P模式的特点

与传统的信贷模式相比,P2P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对象平民化。P2P信贷主要针对那些信用良好但缺少资金的大学生、工薪阶层和小微企业主等,帮助他们实现培训、家电购买、装修和兼职创业等理想。这一特点也直接决定了P2P信贷的数额相对较小,一般不针对大企业和数额较大的借款人,不涉足热点投资领域,也有人称其为“微型”金融。

(2)方式网络化。由于时间和空间成本的限制,P2P信贷的借方和贷方不可能面对面进行商谈,所有的借贷行为依靠中介平台,其联络的桥梁则是网络,因此,P2P信贷被直接称为“网络信贷”。

(3)借贷便利化。P2P信贷的借款人一般不用提供额外的抵押担保,全凭个人信用进行贷款,借贷相对简单便捷,个人信用情况由中介机构进行把关审核,现阶段主要依靠的是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根

据中介机构提供的借款人资信情况,出借人可以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进行评估和选择,信用级别高的借款人将得到优先满足,其得到的贷款利率也可能更加优惠。

(4)直接透明化。P2P信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直接签署个人间的借贷合同,一对一地互相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出借人及时获知借款人的还款进度和生活状况的改善,最真切、直观地体验到自己为他人创造的价值。

(5)准入低端化。P2P信贷被称作“人人贷”,既可以理解为人与人之间点对点的借贷,也可以理解为“人人皆可借贷”,其准入条件非常宽松,有几千甚至仅仅几百元的资金或者需求就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借贷。P2P借贷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用的传播者和使用者,信用交易可以很便捷地进行,每个人都能很轻松地参与进来,所以P2P信贷也被称为“草根”金融。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生存环境

1.网络环境分析

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网络环境主要包括网络技术和软件。目前,大部分的P2P网贷平台运行惯例是,花几千元买个廉价的系统,再在网上注册一个域名,P2P网贷平台就这样诞生了,甚至有传闻,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的P2P网贷平台,搭建网站模型的成本只要10元。如此低准入门槛、低成本运作导致网站的安全系数极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出现了,大批的P2P网贷平台被黑客攻陷,例如今年4月,丰达财富网站遭到黑客袭击,网站瘫痪长达70多小时,引起大批用户恐慌,最后在亚马逊、Cloud Flare和美国西海岸安全服务商的帮助下,才得以成功地度过这次危机,而这并非个案。开心贷在4月17日也遭到黑客攻击,连首页都遭到了修改,甚至对方随后发帖称“你的服务器对我来说真没难度”。某业内人士认为,平台技术安全问题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一道坎。

廉价的系统加上不成熟的技术,其本身就存在非常大的隐患,如果了解这些相关信息,P2P网贷平台的第一步就很艰难。即使在平台发展到资金上千万,如果系统不得到升级,技术没有得到提升,那上P2P网贷平台对于黑客们来说就是一养猪场,等猪养肥了,再来牵走。所以,在技术和软件部成熟的情况下,贸然进入这一行业是极具危险性的。

2.法制环境分析

(1)P2P处于法律灰色地带。传统的P2P网贷模式是由借贷双方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网贷平台只提供第三方服务且不承诺本金保障。P2P网贷平台承担的是信息公布、信用认定、法律手续和投资咨询的职能(有时候还包括资金托管结算中介、逾期贷款追偿等服务),收取服务费,不参与到借贷的实质经济利益中。民间普遍把高于4倍基准贷款利率的借贷关系成为“高利贷”。当这种高利率被称作“高利贷”时,也连带了道义上的谴责。在国内P2P网贷实践中,出现了实际利率不超过4倍,但加上P2P平台的服务费用超过4倍基准贷款利率的情形,目前没有能判断其违法的法律依据。何况,资金成本是一个市场化的行为,片面进行道义谴责也没有必要。

(2)P2P行业自律和监管。 一般情况下新兴行业的成熟和健康发展,主要依赖于行业的透明性、自律性和品牌声誉。P2P网贷行业的自律性和透明性主要包括:

第一,必要财务数据的透明。P2P行业部分从业者在强调其自身平台安全性的同时,却对核心数据尤其是流动性指标和坏账率指标上讳莫如深。在不涉及商业机密,但与投资者资金安全相关数据上,P2P网贷平台以及专业放贷人应该及时做出说明。

第二,运营关联性的合理切割。该合理切割包括小贷担保模式中的网贷平台业务和担保关联业务的切割,以及与关联担保公司的切割;债权转让模式中的资产评级业务不能由与专业放贷人关联的机构来操作,保持其风险审核和资产评级的独立性,而非内部循环等等。当然,这样的切割不是理想化全面化的,

第三,投资者风险说明工作。对于小额贷款这种金融形式,尤其是在信息不充分对称的情况下,其本来就有相对较高的风险。行业部分从业者为了吸引大量的投资者,片面地夸大了安全性,那是极具不

负责任的。P2P网贷平台应该做好投资者风险说明工作,并尽量挑选或者培养具备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优秀投资人。

第四,独立意见机构监督管理。P2P机构应该加强与独立意见(评价)机构的合作,包括: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交易结算都通过第三方机构实现,不使用平台自身账户进行托管和结算,切断资金线和业务线的关联性,同时平台不生享有资金的支配权。独立审计机构;定期对坏账率和流动性指标进行审计,保持信息公开、透明。独立律师事务所;定期审计公司法人的状况,检查债权债务关系,抽查留底文件。独立资产评级机构;用其来避免债权转让“自评自卖”行为。

第五,行业自律组织与行业标准。一是业内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特别是征信信息共享和黑名单公示机制,以及与同行业平台形成共享的常态备案机制。二是考虑对授信共享机制形成共识和初步行业标准。三是成立自律性组织,承担监督和警示责任。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金融行为,仅有行业自律是不够的,还得有严格的他律。相关部门应该研究讨论,确定P2P网贷平台机构性质,确定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和监管形式。主要对资金的流动性进行监管,政策部门应该考虑对P2P网贷平台进行机构风险评级,对社会和投资者公布,发布风险警示。同时通过财税政策、资本金注册和补充要求、风险警示窗口指导和投资者保护政策引导进行风险控制。钱、追求社会地位、追求理想这都是正面的目的。但如果目的是骗钱、还债、自己借款,这时候就需敬而远之。

(三)我国P2P网贷发展的现状及原因

我国P2P网贷行业的基本现状就是“三有三无三集聚”。具体而言P2P网贷行业的三有是:有需求、有供给、有中间服务,但是P2P网贷行业却长期处于三无状态,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形成三积聚:大量的资金往P2P平台积聚;很多人觉得这是个挣钱的机会纷纷入场形成了人才的集聚;P2P平台借助高科技的手段增添了它的神秘色彩同时也带来了风险的积聚。

以某金贷为例:2012年6月,:上线即发布“秒标”吸纳融资。5天后创始人携款潜逃。某财在线于2013年7月对贷款额度和期限进行拆标。之后出现“遭黑客攻击”的报道,投资人相继提现造成挤兑,平台无力满足提现要求。某力贷2013年9月虚假发标拆标。巨额资金流向某借款人和平台法人。现法人卷款潜逃,投资人无法提现。

当前我国P2P网贷快速发展,其主要原因有几点:一是服务的领域属于民间借贷,因为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一直是中国人的传统借贷观念;二是P2P借贷平台的贷款利率很高,远远超越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三是有些P2P平台推出了本金保证担保等模式,让投资者在平台放贷时感到放心;四是P2P平台的投资原则是小额分散投资者参与的,门槛很低故参与者甚多;五是有高科技信息手段的支持平台运营较低;六是P2P高举普惠金融旗帜符合国家金融发展的政策趋向,起着很好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应,也吸引了一些公益慈善人士的投资和加入;七是在本轮地方金改中P2P充当了开路先锋的角色。截止2013年底全国P2P网贷平台已有几家促成民间借贷金额多达亿元。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问题——以P2P为例

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也逐渐凸显出来。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全面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不但面临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还面临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由虚拟金融服务引起的业务风险以及由法律法规滞后引起的法律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要点

1.技术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发达的计算机通讯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缺陷便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完善的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TCP/IP 协议的安全性较差,加之计算机病毒以及电脑黑客高手的攻击,极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另一方面,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系统大

多引自国外,缺乏具有高科技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技术选择的失误则极易造成系统性的紊乱,造成巨大损失。因而,为了应对技术风险,应提高相关软硬件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水平,逐步摆脱国外的技术制约。同时,加强行业内机构间的沟通与协调,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防止选择性技术风险的一再重演。

2.业务操作风险管理

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的操作规范和要求缺乏必要的了解,引起不必要的资金损失,进一步可能导致交易过程中的流动性问题、支付结算的中断问题。交易过程中有意或者无意的操作失误,无论是对于客户还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而言,都会构成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风险累积,因而,应该加大信息披露的程度,建立个人信息信誉体系,构建更加人性化的计算机网络安全体系,加大互联网金融操作规范与流程的宣传力度,形成相互信任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

3.法律风险管理

目前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而,应该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准入、资金流动与退出方面的规则,建立统一标准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同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规范,完善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以及交易证据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最终营造权责分明、法理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二)P2P网贷存在的风险问题

以P2P网贷为例,P2P网贷主要存在一下几个风险问题: 1.制度风险

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公司一般注册为金融咨询、网络服务、电子商务类公司,但其实质都在进行互联网贷款活动。目前对于P2P网络贷款平台只能通过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根据这些相关的规定,网络借贷平台的借贷应该作为民间借贷案件来受理,同时,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而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很多借款已经超过了基准利率的4倍,其多出的部分就不能受到保护。

2.监管缺失

尽管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速,但是其监管门槛却很低。中国人民银行曾明确表示不监管网络贷款公司,银监局也曾表示,网络贷款公司的业务并不和银行之间发生关系,且其身份也属于公司,而不是银行的合作机构或派出机构,因而很难予以限制。网络监管部门也表示,网络贷款平台的日常经营行为并不归他们监管。由此产生的结果就是三方都不管,在这种局面下,被网贷平台“骗”了钱的借款人不在少数。

3.信用风险

我国目前的信用评价体系尚不健全,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法像银行一样通过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了解贷款人的资信信息,而只能将贷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资产材料、结婚证、亲友合影等纳入信用审核,拍拍贷甚至将网络社区、用户网上的朋友圈也纳入其信用等级。可能会出现冒用他人材料,一个人注册多个账号来骗取贷款的情况。

4.投资风险

由于贷款人和借款人彼此不认识,很多都是相隔很远。借款完成后,借款人对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所借资金的使用情况无法跟踪。一旦贷款人将所贷资金投入到高风险的股市、高利贷,甚至用于个人的奢侈消费,则会给借款人的资金带来很大的风险。而面对坏账,P2P网络借贷平台并不承担借款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因此,借款存在很高的风险。

5.行业透明度低

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透明度低,借款人借钱给贷款人,但是从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很难得到

贷款人的个人资料。在这种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很容易就可以伪造出一个虚假的借款,借款人也没有办法去调查贷款人的信息真伪。

6.缺乏自律

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的增长远远超过了贷款人和借款人,为了吸引资金,很多P2P网贷平台不得不通过高息来吸引借款人。而且有些平台是给自己的投资项目融资,自容自用的风险就更加难以控制,2012年“优易网”倒闭,杭州的借款人被卷走了约400万元,后来经过查实,优易网就是一家自融资网站。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建议

在互联网金融中,经济活动表现为货币信息的传递与调拨,代表货币资金的数字化信息在网络内流动。“虚拟”的金融交易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使得金融风险的传播速度加快、波及范围扩大。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全面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不但面临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还面临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由虚拟金融服务引起的业务风险以及由法律法规滞后引起的法律风险。此外,互联网金融业务几乎全部在网上完成,交易对象不明确、交易过程透明度低,都加剧了金融管理部门调控和监管的难度。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业务对金融风险具有放大效应,必须加强风险防范与管理。

(一)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

改进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在硬件方面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计算机系统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保证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行所依赖的硬件环境能够安全正常地运转;在网络运行方面实现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应用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1.加强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仍然是金融风险,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应从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方面着手,制定完善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充实内部科技力量,建立专门从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技术队伍。

2.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选择风险的基础。以人民银行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全面收集非银行信用信息,建立客观全面的企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避免互联网金融业务提供者因信息不对称作出不利选择;针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确定性,避免客户因不了解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服务质量而作出逆向选择。

(三)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

1.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

及时制定和颁发相关法律法规,在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以及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等方面加紧立法,明确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明晰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是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

修订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行为加大量刑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

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

(四)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1.加强市场准入管理

将是否具有相当规模的互联网设备、是否掌握关键技术、是否制定了严密的内控制度、是否制定了各类交易的操作规程等内容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对互联网金融各种业务的开展加以限制和许可;根据开办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体及其申报经营的业务,实施灵活的市场准入监管,在防范金融风险过度集聚的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

2.是完善监管体制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突破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界限,对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很大挑战。我国应协调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实行综合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打破了地域限制,对单独的国内监管提出了挑战,我国需与有较高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的国家和机构合作,学习对方的先进技术,对于可能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冲突进行及时有效的协调。

(五)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协调

1.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协调

互联网金融市场代表着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发展方向,各国金融机构都在努力扩展自己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然而,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巨大风险又使监管者无法任由互联网金融无限创新,严格的监管会削弱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甚至阻碍技术进步与业务创新,监管者面临着创新与监管之间的两难选择。应建立统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适度的监管,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实时监管,防止风险的过度集聚,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抢占未来国际金融市场。

2.消费者权益与金融机构利益的协调

互联网金融市场在提供给消费者高效交易模式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之争,监管者既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以维持市场的信心,又要维护机构的权益,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二者的协调性问题便显得格外重要,消费者在权益的分配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更是市场得以运行的基础,因而,监管者应格外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维持金融市场的信心,另外,互联网金融机构会有更大的动力去改进相关服务,加快创新步伐。

3.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协调

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施监管,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突破了这一界限,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种类日益多样化,分业监管的模式无法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业务实施有效监管,不仅会造成重复监管,而且各部门间的信息协调问题也会影响到监管效果。尽管监管机构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对于传统金融的分业经营还可实施有效监管,但互联网金融的多样化金融服务对监管机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分业监管模式也受到挑战,应协调分业与混合两种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综合监管。

五、总结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互联网企业利用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手段将互联网的一系列经济行为融入金融要素产生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颠覆了传统金融企业经营模式它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对于传统金融业来说,这既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合理规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稳定,才能使互联网金融更好的为我国金融行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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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研究

摘 要近20年来,互联网的商业化应用不仅对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产生了巨大影响,还促使互联网思维向金融市场发展,从而衍生出新的支付方式、投融资模式和渠道,如p2p网贷、众筹融资、基于大数据的网络信用贷款等。该文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起源、国内和国外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金融风险及研究现状等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提出了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研究重点。

关键词 大数据 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发展趋势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通过借助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它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都不同,互联网金融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要素基础之上,用户接受并认可以及为了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

(二)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发展

1.互联网支付。依托互联网,以第三方支付为中介,通过电脑、平板、手机等设备,在买家和卖家之间进行资金中转后再划转的服务,如支付宝、财付通等。

2.p2p网络借贷。p2p全称是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的缩写,意为点对点(人对人)。p2p网络借贷是通过网络中介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如人人贷、陆金所、宜信等。

3.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是p2p网络借贷的另一种借贷模式,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旗下电子商务平台客户提供的小额信用贷款,如阿里巴巴、苏宁、京东、百度等设立的小贷公司。

4.融资众筹。融资众筹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某项活动所需的定量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形式。

5.在线金融产品和服务。主要可分为以下形式:一是线下实体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销售等;二是完全通过互联网提供业务开展的专业网络金融机构,如众安在线财产保险;三是提供金融业务的服务支持,但并不提供金融业务本身的,类似于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搜索。

6.公募基金互联网销售服务。根据网络销售平台的不同,基于互联网的公募基金互联网销售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传统基金通过互联网为投资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其实质是传统销售渠道的互联网化;二是基金销售机构借助其他互联网机构平台进行基金的销售,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销售基金、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基金销售等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1.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中国经济的增长动力已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经济新常态将带来新的经济结构、新的发展方式、新的思维方法、新的商业模式、新的金融创新模式,经济发展将呈现新的特征。

相比传统的资本市场直接进行融资,商业银行介入间接的进行融资不同,互联网金融是利用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来实现金融的信息传递、支付和融资等功能的一种新兴融资模式。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模式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市场规模达到12万~15万亿元,占gdp的近20%。而互联网金融用户人数也超过5亿,成为世界第一。根据报告,2015年,全球投入金融科技领域的资金是2011年的近8倍,“过去5年,超过400亿美元的资金流入这个领域”,麦肯锡马奔表示,数据显示,与2015年4月1日前,仅有800家的金融科技公司相比,当前全球金融科技公司已突破2000家。

2.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互联网金融的经济属性。互联网金融是这个时代的代表,是信息社会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特殊的金融形态。在工业社会,人类社会开始进入机械化的时代;在信息社会,人类社会进入数字化的时代。工业社会标志就是蒸汽机的发明,驱动社会增长的是能源;信息社会的标志是互联网,驱动增长的是数据。

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属性,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基础与传统金融技术基础完全不同。在数字货币领域,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技术叫做区块链技术,所谓区块链技术是用一套数学的方法,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是在区块链技术上的某一个应用,从而重建了金融。目前,在工业经济时代,通过数据来解决问题,在未来,通过数学方法解决在互联网上的价值创造和价值交换。

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属性,可以理解为众筹模式下的金融。在工业社会,一切商业活动以产业链条来组织,满足如个性化的定制,碎片化的需求和场景化的服务。从这个角度出发,重组整个商业逻辑和流程,互联网金融同样也会被需求链所重组,真正地从需求当中做到点对点,由消费者发起,并影响整个上游的生产和供应。众筹的范围可以包括思想、股权,这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组织属性。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研究现状

1.声誉风险。互联网金融本身民营资本色彩浓厚;资本金不足,抵御风险与偿付能力相对较弱;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较大。而且互联网金融缺乏长期数据积累,风险计量模型科学性有待考证。同时,缺乏隐形的政府信用做担保和可靠的资本金补充渠道,与传统国有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竞争,处于一定劣势地位。

2.监管风险。目前,银行业的监管框架是基于新巴塞尔协议设计的。新巴塞尔协议主要是针对传统银行的传统风险而设计,巴塞尔协议下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然而,这三大支柱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几乎无效,直接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目前属于监管缺位状态。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也尚不明确。

3.投机风险。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募集到的资金,主要投向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虚拟经济领域,与实体经济渐行渐远,其自身风险不断集聚。

4.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广泛采用了大数据的数据挖掘与数据重构,这随之而来带来了两大风险:第一,网络系统、存储中心本身存在漏洞引起技术风险;第二,海量客户信息与个人隐私的信息泄露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1.设定风险标准。互联网金融首先从企业自律开始,梳理自身的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行程企业标准,最后上升到行业标准。

2.接受客户监督。互联网金融需要接受客户的监督;需要涉及契约是否规划,交易双方所签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是否合规、合法等。针对目前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同不规范的情况,可以请法律专家来进行审核,审核以后才能进行发布。

3.发布行业规范。发布行业公约规范,要有履约机制、约束机制进行考核,同时辅以舆论监督规范,让传统的报纸、杂志、电视等发挥其监督作用。

三、结语

今天的互联网金融虽然还不完全成熟,也存在一定风险,但是互联网金融必将是一个巨大的产业集群,会让我们每个投资者(消费者),从目前的眼球关注阶段进入深入参与交易阶段,最后发展到人人从中受益。

(作者单位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肖凌(1978―),智慧城市研究师,发表论文3篇,主要从事云计算、大数据与传统行业市场方面结合研究。

第14篇: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山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扎实开展我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我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风险情况,清理整顿问题机构,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增强参与主体风险防控意识,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强化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盈亏自担的意识氛围;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发挥互联网金融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中的促进作用,有力推动我省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强化协作。专项整治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市政府和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做好本地区、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办发﹝2016﹞21号和银发﹝2015﹞221号文件有关要求,按照“穿透式”监管方法和“注册地”归口管理,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形成有效工作合力。

明确界限,守住底线。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准确预判各领域风险,控制处置节奏,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分类甄别、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专项整治,不搞例外。

边整边改,着眼长远。坚持安全与效率相结合、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对象和整治内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各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开展合作业务或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均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业务须符合直接借贷标准,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贷、代替客户承诺保本包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平台不得未经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众筹”等字样,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帐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和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企业,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创新支付服务,不得以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推动清算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建设网络支付清算平台,逐步取消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确保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落地。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对于业务许可存续期间未实质开展支付业务、长期连续停止开展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管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机构,不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对无许可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等,视情分类处置,依法整改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

(四)地方监管的相关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1.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行业,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行业未经允许不得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首付贷”、“众筹买房”等场外配资产品或者各类变相进入房地产市场消费贷款。

3.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控股集团(包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应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得进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循相关业务规范。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虚假宣传和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规范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须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跨行支付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依托数据统计监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帐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流向等进行实时、全方位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帐户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从业机构违规挪用投资者资金,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开展企业宣传和广告资讯监测检查。工商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金融广告发布市场准入清单和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制度。工商部门、宣传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市场和工商总局广告大数据平台等,对互联网等载体的宣传和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准确界定互联网金融虚假违法广告内容,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对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列入重点监测对象,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及宣传管理部门应予以持续关注,及时发现识别越界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四)加强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公安、工商、网信、通信管理、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现有行业信息库、大数据检索、工商注册信息等数据信息,采取数据比对、碰撞、分析等手段,全面摸清我省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五)组织线下巡查防控。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有效整合公安、工商、税务、通信等部门以及第三方资源优势,贴近一线,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社会面巡查,广泛宣传互联网金融有关政策,全面收集互联网线下从业机构信息,实现社会面无缝隙巡查防控。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群众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邮箱或开设网上举报平台等方式,全天候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的信息应及时分类汇总,报当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在查实举报线索后,参照有关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七)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坚决清理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明确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遵守信息披露规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和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实施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估认定。

(八)加强内控管理。中央驻鲁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管理职责,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要依据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和《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要求,加强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的内控管理,既要鼓励创新发展,又要明确违规界限;要用足用够各类监管手段,及时防范化解、处置风险隐患,逐步建立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统一组织领导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日常协调、指导、调度等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和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商务厅分别根据国家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和省政府要求,制定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成立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抽调精干力量,全力组织实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省领导小组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市要全面组织好辖区互联网从业机构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同时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责任。省金融办要发挥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总牵头责任,同时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的整治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负责做好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本领域、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开展准入管理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省商务厅负责对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同时负责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及时通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监管工作。省通信管理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负责做好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维稳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维稳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市公安机关在各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省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五、方法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5月—7月)。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分别对照有关专项整治内容和标准,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情况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摸清本辖区(或行业领域)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情况,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底档。对跨市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各市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注册地在省外但在我省开展线下营销的,应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有关省协调共享信息。在摸底排查时,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固定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销毁、转移证据。对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有关摸底排查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2016年7月2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8月—11月)。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结合银发﹝2015﹞221号文件和有关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规违法经营活动进行分类处置。对基本符合国办发﹝2016﹞21号、银发﹝2015﹞221号以及专项整治子方案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视为“合规”,应对其实施持续监管,鼓励支持规范发展。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清理整顿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2016年11月2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和评估阶段(2016年10月—11月)。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情况开展自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专项督查和中期评估,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逐级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1月)。专项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市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分别对本地区和本行业摸排清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写出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于2016年12月3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报送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有关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全面摸清我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底数,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职责,逐步探索建立和健全完善符合我省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对一些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问题,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妥善予以化解和消除。对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有关部门应共享数据,会商认定业务实质,认定意见不一致的,应报上一级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专项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帐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帐户查询便利。

(二)注重方式方法。专项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敏感度高、难度大、风险极易传导等特点,处置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风险传染,引发处置风险的风险。因此,专项整治工作必须采取积极稳妥的治理措施,讲究方法和策略,定点清除,留有余地,先后有序,张弛有度,区分不同风险领域,妥善化解各类存量风险,有效进行风险隔离,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三)完善配套制度。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分析本区域、本行业互联网金融状况。跟踪有关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监管规则制定动态,加强地方监管机制建设。加快推进我省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水平;依托我省互联网金融协会,逐步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探索引进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开展正面宣传教育。要加强舆情管控,对误导性、煽动性、欺骗性等有害信息,要及时坚决予以删除。要充分应用各种媒介和载体,采取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投资者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要以适当方式、统一口径,适时公布案件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影响。要强化政策宣讲,发挥媒体正面引导作用,引导投资人依法有序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我省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第15篇:某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XX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知中明确了,专项整治重点从P2P网贷借贷、股权众筹业务、互联网保险、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广告和信息业务6方面开展。以下是由聘才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范文,欢迎阅读。 XX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XX〕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防范与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全覆盖监管长效机制,认真排查化解风险隐患,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首都社会稳定,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规范发展,打击非法。明确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明确责任,强化协同。按照《通知》及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要求,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和市金融局牵头负责本市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整治。落实各区属地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和跨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分类施策,有效化解。针对互联网金融不同风险领域,明确工作重点,分类开展整治。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特别要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建立机制,边整边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既要加强风险防范化解,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又要及时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改变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状态,实现首都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管控全覆盖。

二、整治工作重点

根据《通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本市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主要包括:

(一)P2P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严格按照信息中介性质开展业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式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要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业务等。

(二)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4.股权众筹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5.股权众筹平台上的融资者不得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6.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不得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众筹买房”业务等。

7.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应严格依法开展相关业务。

8.股权众筹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或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

(三)互联网保险

1.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立“防火墙”制度等方式,加强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

2.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不得违规使用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相关风险,加大互联网高现价业务查处力度。

3.保险机构互联网跨界业务。保险公司不得与无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业务,不得与涉嫌违规开展增信服务、自设资金池以及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开展合作,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中应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

4.互联网保险业务。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未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不得通过互联网利用、假借保险公司名义或信用进行非法集资。保险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互联网保险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四)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办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互联网企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出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以及相对应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五)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或借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统一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包括无证发行多用途预付卡、无证开展银行卡收单、无证开展网络支付等业务。

(六)互联网金融广告与信息

互联网金融广告与信息发布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加强综合整治,切实提高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监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投资”“资本”“融资租赁”“非融资性”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暂停核准包含“投资”“资产”“资本”“控股”“基金”“财富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字样的企业和个体户名称;暂停登记“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资类经营项目。同时,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有关表述的企业申请迁入本市且未经批准的,暂停办理工商登记。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鼓励和引导群众通过12345(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打非随手拍等多种方式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同时,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整治不正当竞争。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智库及典型企业作用,组织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大技术支持。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充分发挥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排查摸清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加强数据采集和舆情分析,及时预警风险,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六)加强风险教育。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开展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舆情监测,强化舆论引导,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北京网贷行业协会、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则,完善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督促会员机构加强产品登记、信息披露和资金托管;建立行业数据统计分析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加强风险监控,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一)成立市级领导机构

按照《通知》关于“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要求,成立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维稳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首都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审计局、市社会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办、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和各区政府。市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行业协会、研究智库和典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过深入研究,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难点问题进行会商研判。

(二)组建专门工作机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承担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并抽调主要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三)落实属地责任

各区要分别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统筹各方力量,建立领导有力、责任明确、协调顺畅、工作扎实、措施有效的专项整治工作队伍。

(四)加强协同配合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全面掌握本区域、本领域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分别与市金融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市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市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整治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XX年6月底前)。各区和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整治内容和监管责任,综合运用现场勘查、大数据检索等方式对本区域、本领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充分发挥本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作用,加强信息收集和交叉比对,加快建设互联网金融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区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整治APP等手段,对写字楼等重点区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排查;工商部门要尽快提供各类互联网企业的名录及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市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提供各领域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录。5月底前,开展第一轮情况排查;6月底前,进行系统梳理比对,对未纳入第一轮排查范围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进行补录和外围排查。

(二)明确重点,深入核查(XX年9月底前)。对经全面排查后确定的高风险企业,通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实地排查,并构建企业金融风险档案。各区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分类施策,督促整改(XX年10月底前)。对清理整治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违规从业机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督促整改。按照“一企一策”原则,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制定不同清理整顿意见。对于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核查或移交的涉嫌犯罪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

(四)总结提升,完善制度(XX年3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定期将相关工作资料(包括所排查行业现状、相关数据、风险情况、突出问题、工作措施等)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负责定期汇总形成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报告。各金融管理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为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规章制度提供支撑;同时,要结合实际,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风险监测,建立融互联网金融监管、金融风险管控、社会综合治理于一体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站在维护首都安全稳定的高度,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整治重点,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同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积极主动作为和推诿扯皮等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肃问责。

第16篇: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类及评估研究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类及评估研究

摘要: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着传统金融业态,冲击充满躁动的金融市场格局。需要做好风险分类和评估研究,与传统金融行业相对比,全面研究互联网金融新事物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做到科学规范监管,维护金融稳定,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现状;分类;评估

互联网金融内涵不断拓展,外延不断变化,不仅包括了新金融和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模式化,出现了基于传统金融产品的衍生虚拟市场,由此催生了更多与之相对应的为互联网金融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并促使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互联网成为金融生态结构中影响较大的因素,在带来金融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更多的市场风险。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分析

2013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了基于互联网支付和理财投资融合的消费类货币基金――余额宝。推出以后,极大地推动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蛮速增长”,先后出现了各种互联网“宝宝”,各种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网贷平台雨后春笋般涌现,并且,传统金融行业不得不进一步开展网络化升级改造,推出各种基于互联网服务的业务拓展和金融服务衍生种类。

(一)第三方支付迅速膨胀

我国发放了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基于即时通讯、网络购物、互联网技术开发等平台的企业,利用自己的用户优势、技术优势,大力发展第三方支付,抓住我国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和高速网络通信加快发展的机遇,各种绕开银行的互联网支付交易迅速扩张,交易呈现井喷式发展。2015年,支付交易金额高达11万亿元,2016年交易规模为58.5万亿元,2017年超过90万亿元,第三方支付交易的快速增长,在整个金融业的比重不断上升,改变着人们的经济行为,更影响着我国金融的安全稳定。

(二)P2P网贷风云迭起

P2P网贷经历了迅速发展,网贷平台数量一度急剧增长,成交金额也不断攀升。随后,开始经历行业洗牌,数量在不断减少,交易金额保持温和增长。2016年全年P2P网贷平台数量减少了将近500家,人们对其认识也开始发生重大转变,尤其是出现了很多平台无法提现,平台跑路。尤其是像“e租宝”这样的金融诈骗发生以后,不仅充分暴露了其极大的金融风险,也让行业发展环境大变,人们对P2P网贷充满了不信任,很多平台不能正常运营,发展严重受阻。但是,一些信用较好、风险管控能力较强的平台发展越来越大,如人人贷、陆金所、凤凰金融等,P2P网贷向信誉好的平台加速集中,在平台数量急速减少的同时,P2P网贷网贷金额不断增加,也反映了P2P网贷是一个新事物,向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步伐加快

没有监管就不可能有健康持续的发展,市场互换监管,监管又能进一步推动市场规范化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始于2015年,这一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新生事物发展迅速,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只有深入研究,并能够充分结合其新事物发展需要,制定更加科学的监管制度。监管不是扼杀,而是更好地保护,既要保护互联网金融网民,又要保护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但是,从时间上看,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整整比互联网金融晚了两年。从2015年开始,相继出台了各种监管制度或者法规,针对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具体领域,做好制度的规范细化工作,涉及保险、证券、银行、众筹、网贷、支付、征信等众多的监管领域,发布机关也涉及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证券协会等部门,体现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全面监管的属性,也展示了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充分重视。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我国将互联网+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应用平台的创新产业,也积极推动传统产业的互联网融合。尤其是我国经历了近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我国金融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互联网产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互联网金融自诞生以后迅速膨胀。但是,由于网民缺乏足够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金融监管缺乏足够的经验,且开放性网络平台又隐藏着各种危机。

(一)信用风险急剧放大

金融业的立业之本一是资金,二是信用。困扰金融发展的重大风险之一就是信用危机。?魍辰鹑谝狄蛭?信用风险而带来的坏账,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盈利。互联网金融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网络借款人相对分散,不能更好地掌控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损益,也不熟悉借款人的道德风险。更多的程序都是通过网络完成,也就不能全面保障其信息的真实性,很容易造成信用违约,出现各种跑路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突出

与传统金融行业的产品投放和业务服务相比,互联网金融资金投放较为单一,募集资金相对有限,准备金严重不足。流动性风险是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又一重要因素,一方面是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应有的收益,甚至到期不能收回自己的本金。另一方面,投资者不能快速将借贷资金转变成流动盈利,不能及时偿还利息,也就不能完成各种资金收益置换,平台缺乏足够备付资金,造成流动性风险加剧。

(三)网络技术风险

传统的柜台金融是面对面,一般都是直接的人对人,直接到非常可信的金融营业网点,办理相应的金融存贷手续。技术相对简单,无论是投资还是申请金融信贷服务,都能够在现实操作中完成,还有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相应的流程操作指导。而互联网金融则是在网上进行,要求每个投资者不仅要有相应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更要必需的网络技术风险防范能力。但是,网络本身就是一个开放性平台,互联网金融投资存在各种互联网技术风险。网络黑客和各种病毒很多都是针对互联网资金或者金融,获取经济利益是他们的根本目的,而互联网金融是首选。其次,互联网传输协议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为各种钓鱼网站、伪基站、伪淘宝、盗信僵尸等病毒和非法网站,使得不少投资者被骗,损失严重。

(四)法律和声誉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没有完全规范,主体鱼龙混杂,每个平台的风险和不法行为很快就会在互联网扩散,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且我国的监管越来越严,各种意外事件、政策调整都会互联网金融企?I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引发挤兑危机。互联网金融不仅要遵循我国的传统的金融法律和法规,还要遵守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种法规。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各方都必须遵循法律,且严格履行协议合约。而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且很多网络的违法行为大量存在,网络赌博、网络洗钱、非法吸筹集资等现象都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很大的风险。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评估研究

基于互联网投融资的各种P2P平台也不断发展,给过整体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新鲜活水。最为直接的促使传统金融行业推动了各种基于移动营业厅的网络APP,不仅开展各种形式的移动支付,而且推出了各种基于用户投资的应用互联网产品,建设银行新近推出了零钱整存服务,将原来的获取存款变成了定活双重特性的服务,可以随时支付,又能够获取定期利息。微信钱包也推出了类似余额宝的基金产品,支付宝又相继推出了余利宝等。中国平安在传统银行、保险以及证券业务的基础上,开发出陆金所,并成为中国的独角兽企业。

我国在积极扶植的同时,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也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各种评估研究。借鉴VaR模型来量化各种金融风险,对各种资产的权重进行模拟评估,并给出相应的风险值。

并建立基于VaR和CvaR融合的评估模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确保各种互联网金融都在一定的安全范围会内,防范各种系统性风险。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支付和投资进行了限制,支付额度限度,投资额度限制,并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备付金比例,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支付和交易都纳入中国银联,确保都在央行的监控之下。

总之,我国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新事物,也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互联网金融对我国整体金融业产生了“鲶鱼效应”带动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变革,为金融行业创新发展带来更多的动力。互联网金融从诞生一直都伴随着各种风险,影响着网民的资金安全,也危机整合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威胁着国家金融安全。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分类研究和评估,积极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慧,宋良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类及评估研究.电子商务,2016(12)

[2]董明德.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7(29)

[3]徐璇.基于消费者角度的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研究[J].北方经贸,2017(02)

作者简介:

邱唐凌仔(1992.8- ),女,江西九江,硕士研究生,助教,国际金融与经济。

第17篇: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及发展趋势研究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及发展趋势研究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2013年以来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正在冲击着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

本文在分析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其潜在的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分析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现状 风险 防范措施 发展趋势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相结合的新兴领域。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电子支付,包括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平台主体的电子银行支付体系,以及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组织为主体的第三方支付体系。电子银行支付体系是开展支付活动的主要渠道,自1997年中国出现第一家网上银行以来,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的迅猛发展,2013年全国电子支付业务已达1075万亿。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微付通(微付天下)、快钱等,它们以网络为依托,在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间作为第三方提供资金保管、支付清算和信用担保服务。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兴起于1999年首信易支付的运营,2004年以后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入快速增长期,截止2013年12月,我国拥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牌照的互联网金融共有250家,2013年全年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各类支付业务的总体交易规模达已达17.9万亿,且其同比增长速度达43%,增长势头强劲。

二是网络信贷平台。包括直接向资金使用者的网络贷款公司以及起中介作用的网络贷款中介。在P2P网络借贷领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在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方面,截至2013年12月31日,阿里金融旗下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已达1500亿元,累计客户数超过65万家,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

三是众筹融资。众筹融资是利用网络的传播功能,向网络投资人募集资金的金融模式。在众筹融资领域,我国目前还在起步阶段,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如点名时间、追梦网、淘梦网,海色网、人人投等。具体的融资模式是:当一些小企业或者个人一些有创意的想法但是缺乏资金时,可以在众筹融资网站上发起项目,针对项目设立目标金额、项目周期、回报率,吸引爱好者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

四是互联网金融理财。如阿里金融推出的类存款理财产品“余额宝”,其商业模式成功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壁垒,实现了两种业态的真正交融与合作,用户在支付宝网站内就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还能随时用于网上购物、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功能。自2013年6月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余额宝”以来,其规模迅速增长至2500亿,天弘基金也由此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对于其争议一直不断,但是其在互联网金融理财上的创新功勋卓著。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领域,它是传统金融、互联网、信息技术等领域的融合体,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法律并不能满足这一领域的监管要求,导致了对于这一领域的立法存在空白,虽然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中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上了人大会的议程,但是鉴于互联网金融的涵盖领域的多元性,使得立法必然难以在短期内健全。一方面,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给互联网金融企业未来发展带来了中不可控的因素,如2014年3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通知,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叫停的还有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使与阿里、腾讯合作推出网络信用卡的中信银行股价大跌。另一方面一旦出现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纠纷,金融参与者将缺乏法律依据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的开展是基于信用建立的,所有的业务开展基本都是以数字的形式在网络上呈现,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其客户间存在着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一旦发生信用危机,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透明,同时缺少第三方的监管机构的测评和评估,势必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自2013年以来,超过六十家P2P网贷平台出现的倒闭现象警醒着我们,信用危机已“走进”互联网金融。

(三)运营风险

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互联网的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开放式的网络通讯系统、电脑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网络金融诈骗等极易引起的互联网金融参与者资金的损失,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如果其安全性得不到保障,那么,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很多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并没有建立保护个人隐私的完整机制,这极大地增加了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参与主体是无法现场确认各方合法身份的,所有的交易信息均通过网络进行传输,无法进行传统的交易以及信息确认模式,此时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有可能被非法盗取或篡改。个人资料频繁泄露、钓鱼网站的频繁出现、网购支付不安全事件的屡发,正是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又一个风险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务

一是要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如个人信息的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审查机制和准入机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来确保互联网金融企业。二是需要及时地立法跟进,来保障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的开展,这也只有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和行业监管,才能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此外,尽快针对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网络信贷、众筹融资等)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

(二)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在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之前,首先要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约束。正由于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因此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再加上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门槛较低,审查机制和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很多没有资质和实力的公司进入该行业,使得整体行业环境鱼龙混杂,迫切需要行业自律,创建公平良性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数据安全以及网络安全管理

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最大的优势是它拥有数据信息和平台,但是相对传统的金融机构来说,它们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由此,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平台,在得到用户授权的情况下,统一的数据平台可以对数据进行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评分机制,信用审核机制。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通过平台数据来监测自身风险能力以便形成自身安全的营运环境,用户也可通过数据平台进行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状况以及营运状况的查询,实现数据的市场价值,由此来建立统一的、标准的互联网金融安全信用体系。与此同时,要采取加大互联网金融安全投入、建立行业安全标准等来应对网络数据丢失以及恶意的互联网攻击,从根本上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趋势

(一)加强商业合作,共享金融数据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掌握客户平时的生活数据,未来这些数据将在客户进行互联网贷款、购买保险、理财等发挥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这些数据可以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的有据可查的信用数据,为构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保障。然而金融数据的挖掘和分析目前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弱势,利用传统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数据分析挖掘能力,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与金融业共享数据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互联网金融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

(二)移动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新的发展领域,

移动支付是互联网金融未来一个重要的基础支付方式,目前互联网金融运用最广泛的是客户群为出生在80年以后的年轻人,在未来几十年中对市场影响最大的也是这个庞大的客户群体,比较传统的支付方式,他们更偏好于第三方支付或网银。虽然移动支付在国内才刚刚兴起,也需要对其安全性进行完善,鉴于国内移动市场的不断,手机网民的不断增加,以及对未来移动支付市场的看好,阿里和腾讯正是看到了未来移动支付市场的庞大,推出“嘀嘀打车”、“快的打车”来提前抢占移动支付市场。未来的移动支付必将部分的挤占现有传统银行卡的业务,为互联网金融带来新的发展领域。

(三)中小企业是网络信贷发展的立足点

中小企业贷款难是目前我国的一个突出的现状,由于以往的商业银行一般偏好贷款给风险相对较低的大型企业,但是,近些年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的加剧以及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许多大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纷纷把目光转向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业务竞争开始加剧。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利用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和云计算进行信息处理,建立可靠实用的信用审核体系,再有网络信贷比传统的商业银行贷款具有成本上的绝对优势,使中小企业业务无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真正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网络信贷有竞争力的核心业务。

(四)金融脱媒是互联网金融的又一发展机遇

“金融脱媒”是指资金供给绕开传统的商业银行,直接输送给需求方和融资者,完成资金的体外循环。随着金融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商业银行主要金融中介的重要地位在相对降低,储蓄资产在社会金融资产中所占比重将会持续下降,社会融资方式必然由传统的间接融资转为主向直、间接融资并重转换的过程,在这一机遇中必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产生许多积极地影响,也许在不远的将来众筹融资等新型的融资方式将在我们身边普遍存在。

参考文献

[1]何虹.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风险隐患应予以重视[J].华北金融,2013(8).

[2]冯静生.网络金融风险:我国的监管状况及完善对策[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01).

[3]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经济纵横,2013(11).

[4]逄渤.互联网金融与金融发展的互联网时代-浅析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变革浪潮[J].国际商务财会,2013(10).

作者简介:庄博丞(1988-),男,山东临沂人,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王智勇(1969-),男,云南昆明人,云南财经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金融。

第18篇:大数据挖掘助力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

大数据挖掘助力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

【赛迪网讯】10月15日消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是风险控制,“风险控制”已然成为 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否长大的魔咒,这个不争的事实像一座大山摆在众多互联网金融大佬与创业者的面前。为什么阿里金融能够将它的网络小贷不良率控制在不到 1%,有胆量再贷多点吗?大数据挖掘技术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到底是什么关系?互联网金融将怎样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生态体系?本文将带你揭开大数据挖掘 与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的神秘面纱。

最近互联网金融圈不仅自己玩的很开心,而且还拉上了金融界甚至央行的大佬们一起玩的很开心。尽管让互联网金融企业头痛的问题——央行征信系统不对市场开放,仍然没有解决,但至少央行的态度明朗,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

生命的神奇之处在于它总能找到一个出口。作为新生事物的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在那扇门朝 他们关闭的同时,他们却找到了另外一扇窗。在亦步亦趋的探索中,他们中的大企业通过自身力量,小企业通过联合的力量找到了适合自身发展的风险控制生态系 统,正朝着良性和有序的方向发展,正如凯文凯利在他的《失控》中描述的群氓智慧那只无形的手。

互联网金融掌握了可以颠覆传统金融的风控技术

在不依赖央行征信系统的情况下,市场自发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风险控制生态系统。大公司通过大数据挖掘,自建信用评级系统;小公司通过信息分享,借助第三方获得信用评级咨询服务。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控大致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类似于阿里的风控模式,他们通过自身系统大量的电商交易以及支付信息数据建立了封闭系统的信用评级和风控模型。另外一种则是众多中小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贡献数据给一个中间征信机构,再分享征信信息。

央行的征信系统是通过商业银行、其它社会机构上报的数据,结合身份认证中心的身份审核, 提供给银行系统信用查询和提供给个人信用报告。但对于其它征信机构和互联金融公司目前不提供直接查询服务。2006年1月开通运行的央行征信系统,至 2013年初,有大概8亿人在其中有档案。在这个8亿人当中,只有不到3亿人有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过借贷的记录,其中存在大量没有信贷记录的个人。

而这些人却有可能在央行征信系统外的其它机构、互联网金融公司自己的数据系统中,存有相 应的信贷记录。市场上一些线下小贷公司、网络信贷公司对于借贷人的信用评级信息需求非常旺盛,也因此催生了若干市场化征信公司,目前国内较大的具有代表性 的市场化征信公司有几家:如北京安融惠众、上海资信、深圳鹏元等等。

从P2P网贷公司和一些线下小贷公司采集动态大数据,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重复借贷查询、不良用户信息查询、信用等级查询等多样化服务是目前这些市场化的征信公司正在推进的工作。而随着加入这个游戏规则的企业越来越多,这个由大量动态数据勾勒的信用图谱也将越来越清晰。

互联网海量大数据中与风控相关的数据

互联网大数据海量且庞杂,充满噪音,哪些大数据是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控制官钟爱的有价值的数据类型?下图为大家揭示了互联网海量大数据中与风控相关的数据,以及哪些企业或产品拥有这些数据。

(图)风控相关大数据及代表企业或产品 利用电商大数据进行风控,阿里金融对于大数据的谋划可谓非一日之功。在很多行业人士还在 云里雾里的时候,阿里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大数据挖掘系统。通过电商平台阿里巴巴、淘宝、天猫、支付宝等积累的大量交易支付数据作为最基本的数据原料,再 加上卖家自己提供的销售数据、银行流水、水电缴纳甚至结婚证等情况作为辅助数据原料。所有信息汇总后,将数值输入网络行为评分模型,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卡类网站的大数据同样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非常有价值。申请信用卡的年份、是否通 过、授信额度、卡片种类;信用卡还款数额、对优惠信息的关注等都可以作为信用评级的参考数据。国内最具代表性的企业是成立于2005年,最早开展网上代理 申请信用卡业务的“我爱卡”。其创始人涂志云和他的团队又在2013年推出了信用风险管理平台“信用宝”,利用“我爱卡”积累的数据和流量优势,结合其早 年的从事的FICO(费埃哲)风控模型,做互联网金融小微贷款。

利用社交网站的大数据进行网络借贷的典型是美国的Lending Club。Lending club于2007年5月24日在facebook上开张,通过在上面镶嵌的一款应用搭建借贷双方平台。利用社交网络关系数据和朋友之间的相互信任聚合人 气。借款人被分为若干信用等级,但是却不必公布自己的信用历史。

在国内,2013年阿里巴巴以5.86亿美元购入新浪微博18%的股份,其用意给人很多遐想空间,获得社交大数据,阿里完善了大数据类型。加上淘宝的水电煤缴费信息、信用卡还款信息、支付和交易信息,已然成为了数据全能选手。

小贷类网站积累的信贷大数据包括信贷额度、违约记录等等。但单一企业缺陷在于数据的数量 级别低和地域性太强。还有部分小贷网站平台通过线下采集数据转移到线上的方式来完善信用数据。这些特点决定了如果单兵作战他们必定付出巨大成本。因此,贡 献数据,共享数据的模式正逐步被认可,抱团取暖胜过单打独斗。其中有数据统计的全国小贷平台有几百家,全国性比较知名的有人人贷、拍拍贷、红岭和信用宝 等。

第三方支付类平台未来的机遇在于,未来有可能基于用户的消费数据做信用分析。支付的方向、每月支付的额度、购买产品品牌都可以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数据。代表产品为易宝、财付通等。

生活服务类网站的大数据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费、物业费交纳平台则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个人的基本信息,是信用评级中一类重要的数据类型。代表产品为平安的“一账通”。

互联网金融风控大数据加工过程

(图)大数据加工过程图解析 如上图所示,在进行数据处理之前,对业务的理解、对数据的理解非常重要,这决定了要选取哪些数据原料进行数据挖掘,在进入“数据工厂”之前的工作量通常要占到整个过程的60%以上。

在数据原料方面,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在线动态大数据被添加进来。例如一个虚假的借款申请人 信息就可以通过分析网络行为痕迹被识别出来,一个真实的互联网用户总会在网络上留下蛛丝马迹。对征信有用的数据的时效性也非常关键,通常被征信行业公认的 有效的动态数据通常是从现在开始倒推24个月的数据。

通过获得多渠道的大数据原料,利用数学运算和统计学的模型进行分析,从而评估出借款者的 信用风险,典型的企业是美国的ZestFinance。这家企业的大部分员工是数据科学家,他们并不特别地依赖于信用担保行业,用大数据分析进行风险控制 是ZestFinance的核心技术。他们的原始数据来源非常广泛。

他们的数据工厂的核心技术和机密是他们开发的10个基于学习机器的分析模型,对每位信贷申请人的超过1万条原始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得出超过7万个可对其行为做出测量的指标,而这一过程在5秒钟内就能全部完成。

事实上,在美国,征信公司或者大数据挖掘公司的产品不仅用于提供给相关企业用于降低金融信贷行业的风险,同时也用于帮助做决策判断和市场营销,后两者不在本文的探讨范围内,但是可以从另一个方面给我们很多启发。

第19篇:00期货公司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自查报告

期货公司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自查报告

按照国务院、证监会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根据晋证监发[2016]41号文件精神,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周密细致部署

我司领导在接到通知第一时间召开了会议,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组建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公司各部门经理为成员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自查阶段的各项工作。根据自查目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了自查的内容、重点,制定了细致、周密、全面的自查方案,全司上下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工作。

二、全面自查严格把关。对照清理检查目录,逐条逐项进行排查,不漏环节,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确保自查工作落到实处,有实效。

(一)信息技术情况

1、依托总部强大的信息资源,为山西分公司配备开展业务所需的网络、通信、和主机设备,《设备区域情况说明》内容完整;

2、技术人员值守情况说明、业务系统结构文档、安全防护设备情况说明、补丁管理及系统补丁评估表、杀毒软件登记表等文件内容完整,按时登记及时申报,电脑病毒库定期更新,应急联络人联系方式张贴于机房;

3、设备区域配备UPS、消防设备、空调、温湿度计、应急灯等。交换机、路由器等关键设备有备份且备份设备满足即插即用;能够按照公司技术部要求进行信息系统应急演练;机房网络布线、电话布线线路标识清楚;进入机房人员由信息技术人员陪同,并进行了出入登记。

(二)内部控制方面

1、山西分公司遵照总部制定的制度严格执行,未发现不按规定操作或者未经总部同意私自设定、修改制度的情况。

2、能够严格执行“四统一”。在风控方面能够积极配合总部风控人员的工作,并对所做工作进行记录,按期提交至总部风控岗;在财务方面严格遵守公司财务规定,配有专人负责财务工作,能做到银行账、现金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按期将凭证寄回总部,并留存复印件,财务空白凭证及财务印章由双人保管,审核使用;公司统一结算,山西分公司在接收总部统一发放的结算账单后能够及时与总部结算人员对账。

(三)宣传资料

分公司所有的印刷资料包括易拉宝等都会审查内容后进行打印制作,没有虚假宣传的情况出现。今年的3.15开始,分公司利用网络做了大量的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宣传信息转发工作。特别的近期,关于非法集资的宣传信息,每天会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也同时都会建议大家积极地转发。

(四)互联网工作

1、互联网开户我司严格按照互联网开户操作流程和相关制度执行,按照实名制要求,采集客户身份证正反面、头部头像的影像资料,进行风险揭示、视频通话同步录音。客户开户材料齐备,各环节都履行职责并定期对开户信息、录音资料进行抽查。严格落实期货市场开户实名制、风险揭示、客户适当性要求,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目前山西分公司的业务没有涉及到P2P网络借贷平台此方面的合作。并且所有业务人员都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没有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的情况出现。

3、没有出现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的情况。

(五)合规自查

山西分公司设有合规专岗与备岗人员,由公司合规部统一管理。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对山西分公司合同与档案管理、风控、结算、居间人管理、财务与会计账册、固定资产、信息技术、印章、投诉、反洗钱工作、制度建设、营业场所、人员岗位变更等方面定期进行合规检查,按期将合规检查底稿上报公司合规部门。

山西分公司通过本次自查,强化了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守。山西分公司能够认真领会行业精神,切实贯彻行业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分公司将继续认真执行文件要求,强化分公司合规文化,贯彻执行合规要求,把山西分公司的各项工作做精做细,防范各个环节存在的风险,力求山西分公司的长期稳定持续发展。

期货公司

2016年月日

第20篇:互联网营销策划岗位职责

1.围绕公司运行情况拟订市场策划及宣传计划方案。

2.调查公司产品和竞争对手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情况,综合客户的反馈意见,撰写市场调查报告。

3.负责现有市场分析和未来市场预测。

4.编制与互联网营销相关的广告宣传计划。

5.制定营销、产品、形象等企划案,并与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实施。

互联网金融风险助理岗位职责
《互联网金融风险助理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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