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岗位职责

划拨用地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09 08:38:09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划拨用地目录

资料属部委规章及文件 性:

制定机国土资源部 关:

颁布文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号:

颁布日2001年10月22日 期:

时 效

有效 性:

部门分

类:

施行日

2001年10月22日

期:

划拨用地目录

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

(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

2.博物馆。

3.文化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6.收容遣送设施。

7.殡葬设施。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施。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

7.供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通讯设施。

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

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

(十二)煤炭设施用地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

3.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

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

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

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

8.中心试验站。

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十三)电力设施用地

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4.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四)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

3.港口生产作业区。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

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

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

(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机场飞行区。

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

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

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监狱。

2.劳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推荐第2篇:划拨用地目录

划拨用地目录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2.体育信息、科研、兴奋剂检测设施。

3.全民健身运动设施(住宅小区、企业单位内配套的除外)。

(八)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

1.图书馆。

2.博物馆。

3.文化馆。

4.青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儿童)活动中心。

(九)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1.医院、门诊部(所)、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

2.各级政府所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级政府所属的妇幼保健所(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十)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福利性住宅。

2.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

3.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

4.儿童社会福利设施。

5.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

6.收容遣送设施。

7.殡葬设施。

〖BT4〗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十一)石油天然气设施用地

1.油(气、水)井场及作业配套设施。

2.油(气、汽、水)计量站、转接站、增压站、热采站、处理厂(站)、联合站、注水(气、汽、化学助剂)站、配气(水)站、原油(气)库、海上油气陆上终端。

3.防腐、防砂、钻井泥浆、三次采油制剂厂(站)材料配制站(厂、车间)、预制厂(车间)。

4.油(气)田机械、设备、仪器、管材加工和维修设施。

5.油、气(汽)、水集输和长输管道、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6.油(气)田物资仓库(站)、露天货场、废旧料场、成品油(气)库(站)、液化气站。

7.供排水设施、供配电设施、通讯设施。

8.环境保护检测、污染治理、废旧料(物)综合处理设施。

9.消防、安全、保卫设施。

(十二)煤炭设施用地

1.矿井、露天矿、煤炭加工设施,共伴生矿物开采与加工场地。

2.矿井通风、抽放瓦斯、煤层气开采、防火灌浆、井下热害防治设施。

3.采掘场与疏干设施(含控制站)。

4.自备发电厂、热电站、输变电设施。

5.矿区内煤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配件、器材供应与维修设施。

6.矿区生产供水、供电、燃气、供气、通讯设施。

7.矿山救护、消防防护设施。

8.中心试验站。

9.专用交通、运输设施。

(十三)电力设施用地

1.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

2.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

3.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

4.火力发电工程配电装置、网控楼、通信楼、微波塔。

5.火力发电工程循环水管(沟)、冷却塔(池)、阀门井水工设施。

6.火力发电工程燃料供应、供热设施,化学楼、输煤综合楼,启动锅炉房、空压机房。

7.火力发电工程乙炔站、制氢(氧)站,化学水处理设施。

8.核能发电工程应急给水储存室、循环水泵房、安全用水泵房、循环水进排水口及管沟、加氯间、配电装置。

9.核能发电工程燃油储运及油处理设施。

10.核能发电工程制氢站及相应设施。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4.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四)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

3.港口生产作业区。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

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河)、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

8.通讯导航设施、环境保护设施。

9.内河航运管理设施、内河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及管理维修区。

(十八)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机场飞行区。

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

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

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十九)特殊用地

1.监狱。

2.劳教所。

3.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推荐第3篇:划拨用地申请表

关于我司“云欣苑”小区划拨用地的申请报告

六枝特区国土资源局:

我司承建开发的“云欣苑”小区是六枝特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综合治理项目,该项目的建成对六枝特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云盘片区,拟占用农用地2.3115公顷(其中耕地0.4945公顷、林地1.7733公顷)、建设用地0.2971公顷、未利用地0.8312公顷共计:3.4398公顷。该项目的前期相关工作已完成,特向贵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

2、

3、

4、

5、

6、

申请单位:六枝特区雅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4年8月2日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项目立项批复; 修规批复文件、选址意见书; 宗地图; 征地补偿的依据。 业主变更文件

推荐第4篇:划拨建设用地文件

划拨建设用地文件

1、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批准用地的许可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

2、由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属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之前,先经规划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前置审批条件。

3、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推荐第5篇:划拨方式用地申请报告

划拨方式用地申请报告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我单位申请以划拨方式使用位于 的土地, 作为 项目建设用地。

请批准。

××××单位(章) ×年××月 ××日

推荐第6篇:划拨用地办理程序

划拨用地办理程序

1、申请

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

用地单位必须提供规划、发改、房管等部门的相关材料后,由土地利用科(股)进行报件登记。

3、办理

土地利用科(股)在受理报件后按规定程序审核,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提出具体意见,经市、县政府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供地手续。需要审查以下资料: a) 申请办理用地手续请示;

b)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中应标明用地单位名称、规划用地范围、面积、用途、规划条件及规划有效期限,并盖章);

c) 发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

d) 该宗地的用地范围图、宗地图;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需附勘测定界图;

e) 机构代码证;

f) 法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推荐第7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申请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五)用地预审批复文(复印件1份);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 1份);

(七)涉及征地拆迁的,需提交征地结算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

(八)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并经县国土部门确认的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九)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推荐第8篇:城区划拨用地变为商业用地

城区的划拨土地如何变为商业用地

(重庆市)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即:现行城市控规已将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渝府发〔2008〕119号)“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的规定,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后,应收回原工业用地重新按商业用地依法招拍挂出让。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原土地使用者向国土部门申请交回土地,并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确定补偿价格,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2、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原地块调整后新的用途及规划条件,在综合考虑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土地成本、市场教育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的基础上,经规划、国土、财政、监察部门集体会审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并由土地交易机构依法组织招拍挂出让。

3、经招拍挂出让后产生新的土地使用者。新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4、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划拨地改变用途

经批准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1.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2.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新用途的出让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的划拨土地市场价格。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为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

一、申报材料

1、转让方房产证(地上有建筑物的)、土地证原件或权属来源合法证明 原件1份

2、申请审批表 原件2份

3、主管机关批复或司法机关裁决书 复印件1份

4、办理人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1份

5、规划管理部门发出的规划技术指标复印件1份

6、建设用地公示申请 原件1份

7、地上建筑物拆迁成本明细表 原件1份

二、受理审批条件

1、权属来源合法,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无争议,土地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区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条件。

2、根据《房地产法》第39条的规定。以及渝国土房管发(2001)303号文件

三、承诺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渝府发(2002)79号文件

五、其他特别事项说明 公示10个工作日

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

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应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出让合同和地方法规、行政规定中明确约定或规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

2.出让合同和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约定或明确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出让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

出让年限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确定;没有特殊限制的,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

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确定后,就可根据新旧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和批准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时新用途、新出让年期下的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在批准改变用途时剩余年期下的出让土地市场价格

这一块,土地法和相关条例,界定的比较模糊,只要规划部门认定可以进行商业开发,土地部门进行性质更改,再转变房产性质,就可以变更,这个过程,老实说, 需要政府里搞好关系

现在直接变性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只能通过政府收回,经过土地整理,以招拍挂的方式来实现

要先由政府收回土地.再进行招拍挂.

一、土地法中明确规定改变用途的条款: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改变用途的大致程序

1、写个变更用途的申请,然后报送到土地局,逐级上报到主管土地规划的副市长签字

2、然后拿着批复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变更

3、和土地局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变更土地合同,然后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现在的情况

1、但是现在变更土地用途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一般是不会批下来的,因为国家现在对于城市规划管理的非常严,如果不合规定变性了,到时候规划审查的时候所以签字的人都得受牵连,所以他们一般不会冒这个风险

2、所以很可能的结局就是,如果要变性就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

两证是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在没有办理土地手续前,原土地性质保持不变.

你说的工业基地,是指当地政府经过规划\\土地等部门确定的城市规划.简单的

说,只是一种指导性政策.只有政府征用或者有具体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后

,土地性质才会发生改变.

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为商业用地,怎么弄?

变更用途,一要看城市规划是否允许,二要到土管局办理变更,三要补钱.

地使用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需要补交多少地价和契税,是怎么核算的??

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市政府同意的前提下,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用地性质,价格与此地块价格有关,没有明确的标准,各个地市也不同,建议您去国土部门咨询

《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规划用途性质分类有多种,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等。《土地证》只说明有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但所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以及是否适合在该地实施所建项目,则要进行审批,并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必要时,需进行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俗称“土地变性”。

土地是划拨并不影响房产交易。

划拨土地的房产,房产证过户以后办理土地证过户时,要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领取的新土地证,土地的性质就成出让了。

工业用地性质的土地做老年公寓土地要不要照拍挂?

去年我买了一块地是工业用地性质,土地证变更为绣花厂,后因不符合规划,改项为老年公寓并办了规划用地许可证,现在土地证不符,需要变更,可是土地局让我土地参加照拍挂.

问题补充:

当时我在买这块地的时候以工业用地性质已经交了出让金了.现在还需要再补吗?你的回案有依据吗?土地局局长说改变用途就要招拍挂?

补交土地出让金就可以了,土地原来就是你的,只是改变土地用途,不是转让不用再招拍挂

我们手头一块工业用地想走整理改变用地性质变成商业,应该找哪个部门?程序如何。哪位知道请赐教。多谢。

答:

建设用地性质变更的依据

城市规划对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布局,根据其使用功能、对社会和基础工程设施的要求,对环境和安全的影响等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并加以综合协调,以期达到功能分区和整体布局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确需对局部地块使用性质进行调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材料:

申请用地性质变更报告(原件3份);

特殊项目需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3份);

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意见(如国土、消防、环保等);

发改委立项文件(重大项目应有已审批的可研报告);

原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相关文件(原件3份);

规划设计条件及带有用地红线、坐标及面积实测数据并加盖测绘单位章的成果图(3份蓝图及电子文件)。

审批程序:

申请变更单位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特殊项目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或法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政府批文报规划局受理;

规划局出具批文;

持规划局批文到发改委、国土部门申请立项及批文;

规划局审核、勘查,发放规划许可证或决定书。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其实很简单,就是要政府出面,把它划走,变成城市用地,然后在通过招标卖出

大城市就按程序办理,小地方还是先疏通人际关系吧!!

每个城市有些程序可以稍微不同。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的关系非常重要。

变更土地用途不简单,看运气,规划局有可能已经划到商业用地去了,单需要办理,这种的就比较简单,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可以,也可以委托第三房代办.如不认识人,打我电话88221737帮你联系试试

目前在房地产开发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土地性质的变化,最近接到一个顾问项目,项目用地现在是仓库用地,即工业性质用地,现想转成房地产开发用地,即国有建设用地,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需要过那些程序和办理什么样的手续,谢谢。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是可以的,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第16条也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各地的执行政策不一,国土资源部在今年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中对此问题再次作出了明确,在该规范第4.3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中,国土资源部规定,如果出让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对于出让地变更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对于出让地申请变更用途应当采取招拍挂形式。

所以你们应该先向规划局递交变性申请报告,接下去就是公关的问题了。规划局签批以后,后面的手续和流程他们会告诉你的。

需要到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目前比较难,需要上面的用地指标。

其实可以钻一些空子,比如建成企业总部独栋别墅的形式,当然房子的使用年限有一些问题,就需要灵活变通了,我也接触过类似的两三个案子...

集体土地性质的别墅,属于小产权房,便宜点卖,跟客户说清楚就是了,将来国家总要解决房产证的

土地分类:

1、农用地(耕地、林地、园地、草地)

2、建设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军事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服务用地)

3、未利用地

土地使用权分几种?有什么区别?

1、按是否交出让金(即用地性质)划分为二类:出让地(已交了土地出让金)和划拨地(没交土地出让金)两类土地使用权证,这是最基本的分类.

2、按建房性质(使用性质)分: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行政办公用、旅游用地、综合用地等。规定什么用途就只能建什么样的房,而使用性质不同,土地出让的期限也不一样,如住宅为70年,而商业只50年。

政府分配的房大多为划拨住宅地。你可看看你房产证上面的土地性质是否注明。出让地都会注明的,另外划拨地没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而出让地是有年限的。

谈谈工业用地变成商业用地的方法

1、前提条件: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需要土地部门的领导签字意见

2、如果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但有一个问题就是,把土地拿出去拍拍挂如何保证我们还能拿的到呢?到时候又是很多家公司竞争怎么办?学学人家高手吧,碧桂园能做的到的(书上可没写教你如何拿地哦)!如果用途的变更符合城市规划,按政策只要按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如果不想交差价,那就另当别论了)。谈谈工业用地变成商业用地的方法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地方政府对这一原则的理解程度和政策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比如规定对这类土地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招拍挂),又如只要按经认可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出让金即可进入市场等等。归总起来,这些操作的差别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应补交的市场价”如何实现的问题,政策对此并没有规定得很具体,地方如何操作就有了很大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如果地方在执行上头的政策时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比如 “必须招拍挂”等等。但是“必须招拍挂”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由于使用权已经被买断,因此强制性要求“招拍挂”的做法不妥当,有违物权的基本准则;但如果是划拨用地,那政府就完全有权利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司法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中的部分原文:“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司法解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谈谈工业用地变成商业用地的方法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改变用途的大致程序:

1、写个变更用途的申请,然后报送到土地局,逐级上报到主管土地规划 的副市长签字。

2、然后拿着批复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变更

3、和土地局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变更土地合同,然后补交土地出让金

推荐第9篇:行政划拨用地办理程序

行政划拨用地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下列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5、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6、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规划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办理

规划范围内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居民点内的用地。

(一)办理划拨用地分三种类型

1、市镇村行政、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行政用地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村委会、居委会办公、生活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是指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用地。

公益事业用地是指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影剧院、图书馆、殡仪馆等非经营性项目用地。

2、村办企业用地

村办企业用地项目只能使用本村的集体土地,本村的集体土地在不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可以联营合作或参股兴办企业。

3、村民住宅用地

村民建设住宅只能使用本村集体土地,而且要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和不超过规定的面积申请用地。 城镇居民不允许建单家独院的住宅,只能通过居委会集中申请建设住宅楼或购置商品房。

城镇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居民住宅的,原则上不安排单家独户的住宅用地,应由拆 迁单位申请建设住宅楼或购置商品房来安置。

掌握一户一宅原则的具体情况由国土所负责调查,核实和鉴定。

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按省的规定,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申报:

分四个步骤办理:

第一步,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农地的,首先要办理农地转用手续,具体方法按规划科要求进行。不需办理农地转用的,直接办理申请用地;

第二步,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具体方法按规划科的要求进行;

第三步,正式申报用地。 申报用地按窗口办文的要求,由国土所向市国土局的办文窗口办理。

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国土局印制);

2、立项批准文件(市计委立项批文、市政府批准文件、市外经委立项批文);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如规划局规划用地面积与国土局审定的用地面积不一致,以国土局审定的面积为准);

5、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地质、环保、交通、水利、林业、安全防火等);

6、村民代表意见书(村民大会会议记录或五名以上村民代表签名的意见);

7、数字化地形图(比例1:1000,划出用地位置红线,标出用地界线转角坐标)。国土所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调查表(市国土局印制);

2、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在1:1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项目用地界线、面积和土地权属);

3、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只打印用地位置的部分,划出用地界线,标出转角坐标,用地面积小的可放大图纸)。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至少有一份为原件。原件报国土局,复印件留国土所。涉及征地需报省的文字材料一式五份,图纸一式四份。

村民申请住宅用地要提交以如下材料:

1、住宅用地申请表(国土局印制);

2、用地预审报告;

3、村民代表意见书;

4、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国土所提供如下材料:

1、住宅用地情况调查表(国土局印制);

2、用地位置放桩坐标图。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原件报国土局,复印件留国土所。 市镇行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国土局在受理建设项目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征地手续,统一收取和支付征地费用,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再划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或转让土地合同。

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其他村集体土地的,参照征地补偿的方法办理土地权属转移手续。

第四步,缴费办文。

建设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土局办文窗口通知国土所在规定期限缴交各种税费,领取用地批文。

缴费项目:

1、土地补偿费;

2、土地管理费;

3、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

4、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

5、征地拆迁费(涉及征地的)。

办文项目:

1、《建设用地批复》;

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规划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

规划范围外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居民点以外的用地。

(一)办理划拨用地分两种类型。

1、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2、村镇特殊项目用地,如必要的交通、水利、电力、殡仪馆等。

规划范围外的用地控制是严格的,这类用地必须报省批准,占用农田保护区的还要报国务院批准,故一般情况下不予办理。

(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报

分五步办理:

第一步,办理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具体方法按规划科的要求进行)

第二步,申报用地; 申报方法按窗口办文的要求,由国土所统一向市国土局的窗口办理。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

2、建设用地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立项批准文件;

4、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有关设计批准文件;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6、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地质、环保、规划、水利、林业、安全防火、铁路等),如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资源部要求暂按原国家土地局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我局要求按数字化地籍测量制定的技术标准执行);

8、功能分区用地说明;

9、用地单位对征用土地方案的意见。

国土所提供的材料:

1、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需在1:1万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注明项目用地界线、面积、权属等);

2、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划出用地界线,标出转角坐标)。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图件一式四份),需报国务院的一式十五份(图件一式六份),所有材料至少应有一份为原件。

第三步,由用地科对用地项目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分别由规划科编制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由用地科编制征地方案,供地方案,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省国土厅审批。第四步,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由用地科组织实施:

1、代表市政府公告征地方案;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方案、安置、拆迁方案;

4、以国土局名誉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拆迁方案并听取群众意见;

5、报市政府批准;

6、报有关部门核减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

第五步,缴费、办文、交地

(一)收缴以下税费:

1、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拆迁费;

2、征地管理费;

3、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

4、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林地、由林业部门收);

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占用蔬菜生产基地);

6、不可预见费。

(二)需支付如下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或村民)

1、征用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偿费;

4、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费;

(三)办文项目

1、《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交接用地。

四.市、镇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用地的办理

(一)市、镇工业园区用地,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1、市镇工业园区大多数是占用农用土地,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工业园区占用的土地基本上是属村集体土地,必须要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才能安排使用。

3、市、镇的工业园区的土地如果不是市、镇两级政府自己使用,而是安排给国内外企业使用,这些企业不能无偿划拨用地,只能办理有偿出让用地。

(二)具体安排项目用地时按如下步骤办理:

1、涉及占用农田的,按规划科的要求办理农地转用手续。

2、按规划科的要求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3、正式申请用地时,先由窗口转用地科按程序办理征地手续,如属政府自己用地的,就由用地科直接批准划拨使用;如属其他企业用地的,则转出让科办理出让手续;如属经营性项目用地,则转市土地交易中心招标拍卖。

(三)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按上述相关的材料要求办理。

(四)项目用地经营收费,属划拨用地按划拨用地收费办理;属出让用地的按出让用地收费办理。

五、用地指标的应用

(一)新增建设用地包括新占用农用土地和未利用土地,确定是否属农用土地或未利用土地的依据是以土地利用现状标定的地类为准。

(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市政府下达给各镇计划执行,各镇在安排具体项目用地时按市下达的年度新增用地指标计划申请用地,一旦指标用完,原则上不再安排建设用地。

(三)安排具体建设项目时要选择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占地小的项目,用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项目用地限额指标审定用地面积。

(四)国家和省安排在我市的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由省另行安排,不占镇的指标;但由镇引进的外省市项目,用地指标归镇。

推荐第10篇: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大不同

出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大不同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有出让、划拨两种取得方式,不同取得方式会影响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和收益权利,会影响具体的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很有必要了解清楚。国有建设用地取得的两种方式有哪些不同?从法律性质、有偿性、使用限期、使用目的、具体方式分类介绍。

国有建设用地取得方式可以有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两种。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是国有土地使用的基本形式;无偿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的特殊形式。“有偿、有限期使用”,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有限期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划拨是土地使用权划拨的一方面内容,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1.法律性质不同

出让:通过出让方式签订出让合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职权依法决定,属于行政行为。但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民事权利。

2.有偿性不同 出让: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需要受让方向国家交付出让金。

划拨: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使用人无需支付出让金。虽然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需要缴纳安置、补偿等费用,但是这些费用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价,而是对被征收人即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或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损失和重新安置的补偿。

3使用期限不同

出让:有偿取得方式的建设用地都有使用年限。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划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方式没有期限的限制。 4.使用目的不同

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具有营利性、私利性。 划拨:划拨方式只适用公益事业或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包括:(1)国家机关用地和建设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具体方式不同

出让:有偿取得包含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协议、招标、拍卖。协议属于双方协商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属于公开竞价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最基本的特征是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即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代价。

第11篇:用地股岗位职责

建设用地股工作职责

1、学习和宣传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

2、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土地保护,开发、利用、整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3、负责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执行农用地转批制度;

4、负责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查、申报工作,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认真办理旧房翻建、改建、续建的用地手续;

5、负责村民宅基的规划、审批及管理工作;

6、负责城乡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及其协调管理工作;

7、积极参与建设用地管理的全过程,把好建设用地关;

8、承办各单位和个人申请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9、公开、公正,依法管地。积极配合搞好清查违法用地处罚后用地补办手续工作;

10、负责指导好全县各乡(镇)建设用地的指导、规范管理工作;

11、按时上报有关报表;

12、积极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职责:

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拟定征地补偿费标准,实施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各类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报备工作;承担报临汾市人民政府审批和经临汾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等用地事项的审批、报批工作。承担本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负责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政策,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土地开发利用标准;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核工作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

承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实施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的落实情况;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指导本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本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一、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征用报批、划拨和出让的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批准后负责组织落实。

二、负责各级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全程管理工作。

三、承担、参与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征拨工作。

四、办理上级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等用地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县集体土地使用权征用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用的兑付工作。

六、负责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形式的监督管理工,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七、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和城镇居民、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审查、报批及后期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政策研究、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具体实施工作。

九、指导、监督、协调全县的各类建设用地;

十、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土资源局规划用地股行政审批、服务公示表 篇二:土地利用股工作职责 土地利用股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的贯彻落实。

2、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各项规划的衔接和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

4、组织清查和处置闲置土地。

5、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收购储备管理办法;

6、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7、指导审核土地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管理全县地价;依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篇三: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 un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

一、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依据《三定方案》)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保证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研究制定与国家、省土地管理法规衔接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3、依法对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国土资源案件的裁决、复议、诉讼工作,承办有关国土资源案件的来信来访工作。

4、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7、负责全县土地的分等定级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备案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9、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0、履行测绘管理职能并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关内设股室队所及工作职责

1、根据《三定方案》设置6个股室:

办公室职责:负责掌握本单位全面情况,协调各部门间工作,上报下达,反馈信息,督促查办搞好调查研究;负责起草本局的综合性文件及有关文字材料;负责组织承办本局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字处理﹑印鉴﹑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行政事务﹑机关事务﹑日常接待工作;负责全局的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工作;承办局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

执法监察局(监察大队)职责:负责对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规划﹑计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土地登记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土资源的信访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建设用地股职责:负责承办全县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工作;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农村集体

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负责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 地政股职责:负责编制﹑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实施农地用途管制;负责全县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地籍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负责地价评估的备案工作。

计财股职责:负责对局机关和国土资源所的财务和固定财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承办县拨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入与上缴情况;负责劳资工作。 地质矿产股职责: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计划;负责承办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设置3个股室: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职责:负责全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实施、检查、验收和占补平衡任务落实等工作;负责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开展基本农田项目整理,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负责执行建设项目“先补后占”、“占一补一”规定,保证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负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确保全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

国有土地管理所职责:负责企业破产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对国有划拨、出让土地的非法转让、出租、抵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办理国有土地转让手续。 农宅办职责: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清查整治的检查验收、发证工作;负责实施农村村庄建设规划、治理“空心村”工作;负责抓好村庄土地治理示范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报批发证工作;负责协助农村宅基地的违法批放、违法占地的查办及宅基地纠纷调处工作。

三、下设国土资源所职责

1、依据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规定,国土资源所工作职责: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土地、矿产、测绘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矿产、测绘行政管理职能。

3、做好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工作。

4、承担农村宅基地及乡镇企业用地审核的前期工作。

5、做好土地、矿产、测绘等基础性统计工作。

6、协助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7、承担有关信访接待工作,配合做好村镇和个人等国土资源权属纠纷的调处核实工作。

8、参与统一征地、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报

批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9、承办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篇四:土地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 土地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土地法规和有关政策。 2.负责年度用地计划、退地复垦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上报。 3.负责征(拨)用地、临时用地及土地用途变更的审核工作。 4.负责与地方有关部门按政策协商制定征(拔)用地标准、年度赔青标准及各类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

5.负责土地各项税费的审批管理工作。 6.定期报局土地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完成情况。 7.负责土地系统业务培训。

建设用地管理岗岗位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土地法规和有关政策。 2.做好建设用地计划的编制。 3.做好征(拨)用地的资料整理、完善、审查、报批工作。 4.做好临时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5.做好农业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占地的用途变更。 6.做好征(拨)用土地费用审查及费用支付。 7.做好临时用地管理费及土地押金等有关税费的管理。 8.做好土地复垦工作,审核复垦费用。

农业用地管理岗岗位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土地法规和有关政策。 2.做好建设占用农业用地计划的编制。 3.做好建设占用农业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4.做好农业结构调整占地的登记工作。 5.做好对土地使用状况、?变更状况建立宗地档案,用数字和图表系统记载农业土地数量和位置。

7.做好农业用地的转让、出让的管理工作。 地籍管理和土地档案管理岗岗位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土地法规和有关政策,及时转发、下发有关文件。 2.做好土地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归档率100%。 3.建立健全土地资料微机管理系统及本科室微机管理。 4.及时做好土地月、季报表的统计,按季完成土地情况分析报告。 5.及时对土地使用状况、变更状况建立宗地档案 。 土地监察岗岗位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土地法规和有关政策。 2.监察各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3.监察各单位土地税费的交纳和押金的交退工作。 4.及时有效地制止乱占滥用、破坏土地资源等违反土地法规行为。 5.对各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法规案件的调查处理。篇五:规划土地和环境管理科工作职责

规 划 科 工 作 职 责

一、负责全县集镇、村庄的规划、编制、上报、审批工作。

二、负责全县村庄住宅建设的设计、定点、测量、放线工作,为新农村建设做好服务。

三、做好村镇规划及农房建设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村庄根据规划进行建设。

四、配合市规划局、市建委做好有关村镇规划方面的工作。

五、完成县建设局、县村镇站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村镇规划科工作职责

1、制定全市镇村规划管理、小城镇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

2、指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各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修编、评审及报批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导规划的实施及动态监管工作。

3、负责城区规划区外各类重要基础设施、大型工程、新上企业、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

4、负责城区规划区外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制定工作。

5、负责城区规划区外各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并负责上报规委会审议。

6、负责本科室所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规划科的主要职责:

规划科是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规划和测绘规划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研究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及跨市的区域性国土规划,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开发整治工作,组织研究并编制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行动计划,协调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与其他自然资源和环境之间的关系;负责安排国土整治事业费计划。

2、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负责跟踪、评价和监督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情况,并对规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标进行管理。

3、汇总和协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发展战略的研究和制订,组

织编制全市性和区域性矿产资源合理利用规划,提出保证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跟踪、评价和监督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的实施情况;汇总和协调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4、指导并协调各市地、各部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总体战略部署及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指导目录;研究制订矿产资源储备计划。

5、汇总和协调编制测绘事业中长期规划、全市基础测绘规、航摄规划。

6、组织制定土地供应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计划;负责跟踪、评价和监督土地利用计划的实施情况,并对土地利用计划确定的主要控制指导进行管理;负责建设项目预审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7、参与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土地开发等项目的审查;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模的核定。

8、指导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调整,负责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等监督管理。

9、负责国土资源局综合统计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村镇建设管理科工作职责:

负责全市乡(镇)、村规划编制、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全市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指导和管理全市村镇建设技术服务和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工作;

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组织指导全市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指导全市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和重点镇建设工作;

指导全市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迁移建设工作;

指导全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管理工作;

提出全市进城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

承担全市历史文化、旅游特色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规划管理科工作职能

负责本局职责中全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作。

编制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提出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负责组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市政工程规划、城市设计、法定图则、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城市地下管廊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查及报批,并进行管理、监督;

指导和管理全市各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中心村规划编制,并检查监督实施; 负责审批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和成片土地开发的规划;

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参与大、中型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含市政基础设施和管线工程)、建筑使用功能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规划管理与监督,提出规划设计实施方案、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和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指导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测绘和城市勘查任务计划地制定、委托工作,参与城市测绘成果验收;

负责本市规划、市政设计单位执业管理;

参与城市规划调研工作,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管理和业务培训管理,指导、推广城乡规划先进科学技术应用,组织开展规划技术服务;

指导和管理村镇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组织、指导村镇规划科研成果和村镇住宅通用图设计的推广应用。

第12篇: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

1、申请

(1)申请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

(2)申请时限。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①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缴纳凭证。

⑤其他证明文件。

2.权属审核

(1)对申请人的审核。土地登记机关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申请人的审核重点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申请人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的受让方一致。

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人应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申请人)签订,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出让方与他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3)对使用期限的审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期限应符合: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业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对出让金缴纳情况的审核。申请人(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

3、(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变更登记,其注册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2)收回并注销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者。

(二)因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申请

(1)申请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人为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

(2)申请时限。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①公房出售批准文件。

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为购房职工)

④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签订的售房合同。

⑤其他证明文件。

2.权属审核

(1)对申请人的审核。

①申请人应为售房合同签约双方。

②出售方应与公房出售批准文件中的被批准单位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一致。

③购房职工应与《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人一致。

(2)对土地权利的审核。出售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应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用途的审核。土地用途应当为住宅用地。

(4)对售房价格的审核。

3.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1)因出售公有住房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

(2)收回并注销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土地登记机关核发给购房职工。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9条、11条、12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34条、35条、37条、39条、40条、60条第3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条、25条、44条、45条;

(五)《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6条、7条、8条、11条、12条、14条、15条、25条、27条;

(六)《土地登记规则》;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二、申报资料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身份证证明。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3、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的,需提交《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土地权利人申请划拨转出让的报告;

5、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出让金缴纳凭证;

9、《房屋所有权证》等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二)因住房制度改革出售公有住房而引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法人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3、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的,须提交《土地登记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市、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文)及其计价表;

5、原产权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

6、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7、原产权单位对办理职工优惠售房土地分割登记的书面意见;

8、购公房缴款凭据;

9、土地分割登记台帐表。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

1、总时限:28个工作日(不含市、县政府审批时间)。

2、程序:

(1)土地权利人到市、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办或所在分局(所)提交申报资料;

(2)地籍科(股)初审;

(3)市、县分管局长审核签字; (4)注册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四、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项目: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土地注册登记及证书费。

(二)依据:省物价局川字非【1991】116号文。其中:房改房12元/户。

第13篇:关于请求划拨建校用地的请示

关于请求划拨建校用地的请示

尊敬的沾益县人民政府领导:

沾益县湘和投资管理责任有限公司与贵政府于今年4月28日就恢复和新建贵县第二中学签署了《合作办学协议》,这是贵县招商引资、引智、惠民强县的重大举措。蒙贵政府的正确领导及教育局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学校在申办、审批、颁证、宣传、招生及其政策倾斜等环节上大开绿灯,一路顺风,我公司深表感谢并致崇高敬意。但从目前实际看,建校工作已成当务之急,其理由是:

一、过渡期校园(原曲靖市华才职业技术学校),为弹丸之地,校舍紧缺,学生的学习、生活、活动、实验、锻炼等均受限制,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身心发展。

二、学校今年秋季招生逾400人,现有学生宿舍已呈超员之势。

三、如明年秋季不能实现搬至新校区办学,将无法招生。

四、学校已向学生及家长承诺,明年搬迁至新校区办学,否则,将失信于民,激发民怨,,严重影响学校声誉,造成社会不安定,影响贵县招商引资的外部环境。

五、质量和声誉是学校的生命线,是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如果开局失利,将全盘皆输,一蹶不振。

六、我公司以曲靖市湖南商会为依托,对将新二中打造成名校、靓校信心十足,现建校资金已筹措到位,只待贵政府划拨建校用地,即紧锣密鼓地加速新校区建设。

综上所述,新校区建设已成为沾益二中成败的关键所在,恳请贵政府以此列为重要议程,急办、特批。

特此报告,请予批示。

沾益县湘和投资管理责任有限公司呈

2013年7月24日

第14篇:划拨用地或限制性出让用地变更为完全出让

划拨用地或限制性出让用地变更为完全出让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与编号

(一)事项名称:划拨用地或限制性出让用地变更为完全出让

(二)编号:00-00413935X-A-01-07-00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审批单位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各分局

四、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五、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三)《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五)《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六、申请条件

(一)已建成并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二)法人、其他组织转让土地房屋的,应取得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七、办理方式

(一)先登陆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http://zw.xmas.gov.cn/)或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www.daodoc.com)进行网上申报,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国土房产局综合窗口;

(二)与市国土房产局签订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国土房产局综合窗口。

(三)与各区分局签订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至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1)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三楼7号窗口; 2)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 3)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8号二楼32号窗口;

4)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16号国土窗口。

(四)审批结果送达:EMS邮政速递送达(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免费)或窗口取件。

八、申请材料

(一)、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1份(原件)(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原因和需特殊说明的事项,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及电话),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2.身份证明材料1份(有授权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有授权的提交公证委托书复印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3.根据用地单位主体性质,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全民所有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批文(复印件), 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2)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原件), 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3)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原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

4.法人、其他组织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政策性用房分配后的剩余住宅转让的,应提交市住宅办或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出具不予收购的证明(原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5.属于园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用地,应提交园区管委会意见函;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需经政府同意的,应提交政府意见函,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6.属于法院处置的,应提交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7.属于独立宗地的,需提交宗地坐标图(西安80坐标系CAD电子版资料),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以上资料一式一份,提交复印件的需携带原件核对。

(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 1.土地房屋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合同及地价缴费证明(限制性出让用地)

九、办理程序

(一)窗口收件、受理

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1)对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审核部门应:1)根据审批依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审批;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1)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审查结论做出审批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2)决定书的形式为:关于同意××补办土地出让的函(批复); 3)服务对象取件时,应提交收件收据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包含补件时间)。 十

一、收费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9号)文件规定。 十

二、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1)岛内: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国土房产局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592-7703796;

2)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三楼7号窗口,咨询电话:0592-6228917; 3)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咨询电话:0592-6800832; 4)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8号二楼32号窗口,咨询电话:0592-7558572;

5)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16号国土窗口,咨询电话:0592-7886706。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三)网站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daodoc.com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www.daodoc.com 十

三、投诉监督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 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ww.daodoc.com/wyts/ 十

四、流程图

窗口收件告知补正资料不全或有错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核10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告知当事人审批作出决定

第15篇:行政划拨用地概念及常见问题分析

行政划拨用地概念及常见问题分析

在土地新闻里,经常看到“行政划拨用地”、“行政划拨土地上冒出私人房产”、“国土部建议缩小划拨用地范围和数量”,那到底什么是行政划拨用地?行政划拨用地有什么特点及如何申请办理?

一、了解概念:什么是行政划拨用地?

行政划拨用地,其实就是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此概念在特区内,从特区成立至1988年1月3日期间,由政府无偿划拨的并办理了征地手续的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特区外,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均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

二、行政划拨土地是否可以出租?

行政划拨土地是可以出租的,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2、《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文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不收取地价补偿费,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和抵押;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和连同建筑物资产一起进行交易者,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出让和过户手续,补交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1994年8月13日 建房字第493号文发布)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按国务院国发〔1992〕61号文件的规定,经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房地产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管理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种是需办理出让手续,变划拨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另一种是不改变原有划拨土地的性质,对转让方征收土地收益。各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对于准许转让并认为应办理出让的,按房地产法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出让手续;经有批准权的人民币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按房地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规定,由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收取土地收益金上缴国家,或按规定作其他处理。

4、《辽宁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交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行政划拨用地如何转为出让用地?

1、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45条。

2、承办条件:

(1)、因依法转让等原因申请将划拔用地转为出让用地的;

(2)、使用划拔土地的原国有和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经政府批准进行改制的。

3、必备资料:

(1)、申请报告;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转让的提供转让协议书,改制的提供县政府批准文件;

(4)、土地、房产的权源证明;

(5)、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报告。

4、办理程序:县行政审批中心国土资源窗口受理→地籍科初审(涉及使用权转让的交易所初审)→相关科室会审→局领导审核→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5、收费标准:根据评估报告和有关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6、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7、受理地点:县行政审批中心国土资源窗口。

四、军事用地采用行政划拨土地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军事用地由国家根据军事单位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无偿划拨,军方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如果该用地需要拆迁、补偿青苗等费用的,由中国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支付。

五、行政划拨的土地有土地使用证吗?

划拨土地当然有土地证,跟出让土地比就是向你卖房的开发商没有花钱就有土地使用权证了,假若你房屋是住宅的话再次出卖的话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非住宅的话需要缴纳。

第16篇:划拨用地需提供资料[小编推荐]

申请划拨用地审批

需提交材料

1.申请用地报告(原件);2.申请单位资格认定材料

①申请者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②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③申请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6.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含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

8.规划设计要点(复印件1份);

9.属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的,提供项目批文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

10.土地位置平面图(有局长、测绘队长签字、盖章)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第17篇:城区的划拨土地如何变为商业用地

城区的划拨土地如何变为商业用地

(重庆市)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即:现行城市控规已将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渝府发〔2008〕119号)“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的规定,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后,应收回原工业用地重新按商业用地依法招拍挂出让。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原土地使用者向国土部门申请交回土地,并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确定补偿价格,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2、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原地块调整后新的用途及规划条件,在综合考虑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土地成本、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的基础上,经规划、国土、财政、监察部门集体会审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并由土地交易机构依法组织招拍挂出让。

3、经招拍挂出让后产生新的土地使用者。新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4、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划拨地改变用途

经批准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1.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2.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新用途的出让土地市场价格-原用途的划拨土地市场价格。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为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

一、申报材料

1、转让方房产证(地上有建筑物的)、土地证原件或权属来源合法证明 原件1份

2、申请审批表 原件2份

3、主管机关批复或司法机关裁决书 复印件1份

4、办理人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1份

5、规划管理部门发出的规划技术指标复印件1份

6、建设用地公示申请 原件1份

7、地上建筑物拆迁成本明细表 原件1份

二、受理审批条件

1、权属来源合法,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无争议,土地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城市规划区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条件。

二、改变用途的大致程序

1、写个变更用途的申请,然后报送到土地局,逐级上报到主管土地规划的副市长签字

2、然后拿着批复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变更

3、和土地局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变更土地合同,然后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现在的情况

1、但是现在变更土地用途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一般是不会批下来的,因为国家现在对于城市规划管理的非常严,如果不合规定变性了,到时候规划审查的时候所有签字的人都得受牵连,所以他们一般不会冒这个风险

2、所以很可能的结局就是,如果要变性就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两证是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在没有办理土地手续前,原土地性质保持不变.

你说的工业基地,是指当地政府经过规划\\土地等部门确定的城市规划.简单的说,只是一种指导性政策.只有政府征用或者有具体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后 ,土地性质才会发生改变.

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为商业用地,怎么弄?

变更用途,一要看城市规划是否允许,二要到土管局办理变更,三要补钱.

地使用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需要补交多少地价和契税,是怎么核算的??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市政府同意的前提下,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用地性质,价格与此地块价格有关,没有明确的标准,各个地市也不同,建议您去国土部门咨询

《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规划用途性质分类有多种,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等。《土地证》只说明有拥有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但所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性质,以及是否适合在该地实施所建项目,则要进行审批,并由规划土地管 理部门和有关机构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必要时,需进行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俗称“土地变性”。

土地是划拨并不影响房产交易。

划拨土地的房产,房产证过户以后办理土地证过户时,要缴纳一笔土地出让金,领取的新土地证,土地的性质就成出让了。

工业用地性质的土地做老年公寓土地要不要照拍挂?

去年我买了一块地是工业用地性质,土地证变更为绣花厂,后因不符合规划,改项为老年公寓并办了规划用地许可证,现在土地证不符,需要变更,可是土地局让我土地参加照拍挂.问题补充:

当时我在买这块地的时候以工业用地性质已经交了出让金了.现在还需要再补吗?你的回案有依据吗?土地局局长说改变用途就要招拍挂?

补交土地出让金就可以了,土地原来就是你的,只是改变土地用途,不是转让不用再招拍挂我们手头一块工业用地想走整理改变用地性质变成商业,应该找哪个部门?程序如何。哪位知道请赐教。多谢。

答:

建设用地性质变更的依据

城市规划对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布局,根据其使用功能、对社会和基础工程设施的要求,对环境和安全的影响等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并加以综合协调,以期达到功能分区和整体

布局结构的科学、合理。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确需对局部地块使用性质进行调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申报材料:

申请用地性质变更报告(原件3份);

特殊项目需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3份);

涉及到的相关部门意见(如国土、消防、环保等);

发改委立项文件(重大项目应有已审批的可研报告);

原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相关文件(原件3份);

规划设计条件及带有用地红线、坐标及面积实测数据并加盖测绘单位章的成果图(3份蓝图及电子文件)。

审批程序:

申请变更单位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特殊项目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或法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政府批文报规划局受理;

规划局出具批文;

持规划局批文到发改委、国土部门申请立项及批文;

规划局审核、勘查,发放规划许可证或决定书。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其实很简单,就是要政府出面,把它划走,变成城市用地,然后在通过招标卖出大城市就按程序办理,小地方还是先疏通人际关系吧!!

每个城市有些程序可以稍微不同。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的关系非常重要。

变更土地用途不简单,看运气,规划局有可能已经划到商业用地去了,单需要办理,这种的就比较简单,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就可以,也可以委托第三房代办.如不认识人,打我电话88221737帮你联系试试

目前在房地产开发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土地性质的变化,最近接到一个顾问项目,项目用地现在是仓库用地,即工业性质用地,现想转成房地产开发用地,即国有建设用地,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需要过那些程序和办理什么样的手续,谢谢。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是可以的,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第16条也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各地的执行政策不一,国土资源部在今年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中对此问题再次作出了明确,在该规范第4.3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中,国土资源部规定,如果出让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对于出让地变更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对于出让地申请变更用途应当采取招拍挂形式。

所以你们应该先向规划局递交变性申请报告,接下去就是公关的问题了。规划局签批以后,后面的手续和流程他们会告诉你的。

需要到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目前比较难,需要上面的用地指标。

其实可以钻一些空子,比如建成企业总部独栋别墅的形式,当然房子的使用年限有一些问题,就需要灵活变通了,我也接触过类似的两三个案子...

集体土地性质的别墅,属于小产权房,便宜点卖,跟客户说清楚就是了,将来国家总要解决房产证的

土地分类:

1、农用地(耕地、林地、园地、草地)

2、建设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军事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服务用地)

3、未利用地

土地使用权分几种?有什么区别?

1、按是否交出让金(即用地性质)划分为二类:出让地(已交了土地出让金)和划拨地(没交土地出让金)两类土地使用权证,这是最基本的分类.

2、按建房性质(使用性质)分: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行政办公用、旅游用地、综合用地等。规定什么用途就只能建什么样的房,而使用性质不同,土地出让的期限也不一样,如住宅为70年,而商业只50年。

政府分配的房大多为划拨住宅地。你可看看你房产证上面的土地性质是否注明。出让地都会注明的,另外划拨地没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而出让地是有年限的。

谈谈工业用地变成商业用地的方法

1、前提条件: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需要土地部门的领导签字意见

2、如果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但有一个问题就是,把土地拿出去拍拍挂如何保证我们还能拿的到呢?到时候又是很多家公司竞争怎么办?学学人家高手吧,碧桂园能做的

到的(书上可没写教你如何拿地哦)!如果用途的变更符合城市规划,按政策只要按市场价

格补交差价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如果不想交差价,那就另当别论了)。谈谈工业用地变成商业用地的方法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地方政府对这一原则的理解程度和政策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比如规定对这类土地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招拍挂),又如只要按经认可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出让金即可进入市场等等。归总起来,这些操作的差别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应补交的市场价”如何实现的问题,政策对此并没有规定得很具体,地方如何操作就有了很大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如果地方在执行上头的政策时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比如 “必须招拍挂”等等。但是“必须招拍挂”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由于使用权已经被买断,因此强制性要求“招拍挂”的做法不妥当,有违物权的基本准则;但如果是划拨用地,那政府就完全有权利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司法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3]70号)第四点中的部分原文:“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司法解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谈谈工业用地变成商业用地的方法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改变用途的大致程序:

1、写个变更用途的申请,然后报送到土地局,逐级上报到主管土地规划 的副市长签字。

2、然后拿着批复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变更

3、和土地局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变更土地合同,然后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18篇:关于无偿划拨湖田小学用地的申请

关于无偿划拨xx小学用地的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宜府办抄字[2012]238号)要求,请贵局从宜春市宜阳新区花博园用地指标中以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划拨32.9亩土地xx小学,用于xx中心小学搬迁新校址建设。

特此申请,恳望批准!

xx小学 2012年9月20日

第19篇: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对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1999年印发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同时停止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doc

第20篇:关于请求划拨工会“三大场所”建设用地的

关于请求划拨工会“三大场所”建设用地的

报 告

县总工会现有基层工会组织347个,全县职工21174人,会员21103人。总工会内设四部一室一个中心(财务部、组宣部、保障部、女工部,办公室,职工服务中心),另有二个下属事业单位(职工学校、工人文化宫),依法履行工会维护、参与、建设、教育四大职能。重点开展工会组建、困难帮扶、依法维权、劳模管理、职业培训、职工活动等工作。

工会“三大场所”(职工活动场所、职工办事场所、工会办公场所)是工会履行职能的基本载体。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既要让人民过上殷实富足的物质生活,又要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文化生活。繁荣社会主义职工文化和企业文化,离不开工会的物质基础,离不开工会的活动阵地,因此,我们要大力推进工会“三大场所”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职工、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

2011年11月14日省总工会在抚州市召开全省工会“三大场所”建设现场会,这是我省工会近十几年第一次召开这样的会议,省总常务副主席郭学勤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强调工会“三大场所”建设是工运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只有加大对职工学校、工人文化宫、职工书屋、疗休养院等活动场所的建设力度,才能更好地教育引导广大职工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倡导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更有效地为全体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开展维权帮扶、就业培训;加强工会工作场所建设,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会为职工服务的水平。

会议要求:各级工会领导班子要把“三大场所”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全会工作共同部署、共同考核、共同推进,主要领导重点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要大力推进“三大场所”建设,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兴建一批职工活动场所,各设区市至少要有一个功能齐全的职工活动场所和一个设施完善能提供“一站式”服务的职工服务中心;各县要建立并完善职工活动场所和职工服务中心;各工业园区、各企业要创造条件健全完善工会“三大场所”。各级党政领导要重视和支持工会“三大场所”建设,把工会“三大场所”建设列入各级公共事业发展规划,与其他民生工程一样,同谋划、同推进,并积极协调财政、国土、城建等有关部门,取得财政补贴、税收、选址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确保工会拥有独立的职工活动场所、办事场所和办公场所。

鉴于县工会“三大场所”功能不齐全、布局不合理、设施不先进的现状,无法满足对职工群众进行技能培训、困难帮扶和开展活动的需要,必须加大工会办事、活动、办公三大场所的建设力度,以贯彻和推动上级相关会议精神,更好的服务职工,服务社会,服务“一带三区”建设。请求在山南新区划拨10亩土地用于工会“三大场所”建设。

彭泽县总工会

2011年11月22日

划拨用地岗位职责
《划拨用地岗位职责.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