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岗位职责

医疗纠纷处理人员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6-24 07:46:39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处理医疗纠纷

] 处理医疗纠纷

 转载自ゆ三个字ゆ 2010年10月02日 19:48 阅读(0) 评论(0) 分类:个人日记

o

o 中

o 大

随着社会的进步,患者法律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患者伤害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为如何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医院处理医疗纠纷仍然困难重重,苦不堪言。现就处理的难点和对策分析探讨如下。1处理医患纠纷的难点及原因

1.1医患纠纷数量急剧上升自医疗纠纷案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我院的医疗纠纷数量以每年30%左右的速度上升,增加的纠纷中95%以上均是无过错纠纷。这样一来导致处理纠纷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幅度增加,工作人员的心理压力加大。《条例》扩大了事故范围、更公正了鉴定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进一步落实了患者的权利,给患者及其家属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一条相对畅通的途径,使患方和医方的地位更平等了。使得患者很方便、很容易进行投诉和提起诉讼。特别是医疗案件的 “举证责任倒置”,更让患方产生了错觉,只要“挑起”纠纷、提起诉讼,就是医院和法院的事了,只等着拿钱了。

1.2医患双方的矛盾突出,协商处理难度增大医患双方“零距离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是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双方“唇枪舌剑、斗智斗勇”,最终筋疲力尽。究其原因,少部分纠纷的确是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违背了有关规定,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定为事故,而这类纠纷往往很好处理,因为院方自己心里很清楚,按照《条例》赔偿标准很容易达成处理协议。但大部分纠纷是医院无医疗过错,有的仅仅是沟通欠缺或一处笔误,如开检查单时误将性别勾错或日期填错等;有的是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引发的,如住院期间病人猝死等。这些病人家属认为医生不负责任、医疗过程中有过错,他们就会邀约亲戚朋友威胁医生,大闹医院,在科室和医院内做反面宣传,目的就是要医院赔钱。多数时候尽管他们来的人很多,但组织严密,常是聘请的律师或他们中“见过事面”的人在幕后操纵,只许来者哭、骂、闹、缠、扭,他们认为可以通过这些办法来使医院让步,达到目的。尽管这样严重地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但公安部门也只能出面维持秩序,对可能有过激行为的人给予警告,收效甚微。医院医院因为没有过错或仅有小的过失,往往不会让步或不能满足患方的要求,医院处理这类纠纷非常头疼。近来,个别

地方已出现了职业医闹或打砸抢医院的事件,这使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医务人员的身心也受到严重打击,甚至医生不敢收治重危病人和开展新技术,严重阻碍了医学事业的发展。因此,医疗纠纷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1.3行政调解的难点和医院的困惑卫生部门参与调解的纠纷中,大部分是患方主动投诉,少部分是医院要求的。一部分病人或者死者家属在医院内未达到目的时,会主动到卫生局告医院,收了费用的律师也会鼓动他们这样。家属还没得到好处,行政调解时患方还是比较有理智,也会派出代表,但患方几乎是把医院处理时的程序重复一遍。因为患方仍然是会将医院已经向他们解释清楚的问题说成“问题”,院方也会再次解释和举出自己没过错的证据。作为调解方的卫生局在这方面也没有执法权,不能判定谁对谁错,大部分纠纷最终也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医院在处理以闹为主的纠纷时,也会主动请卫生部门协调处理,往往这类纠纷政府相关部门也会出面,哪怕医院没有任何责任,病人也不说医院有无责任,只说自己没钱,为了不让事态扩大,政府也会从同情弱者的角度要求医院拿钱补偿患方,这种情况笔者几乎每年都会有遇到1~2次,笔者感到非常困惑。

1.4医院在诉讼中的困难近年来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医院尽管在这个过程中投入的人力较少,但也困难重重,抉择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4.1举证轻松,识别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医院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必须证实自己的无过错。医院往往根据病人的治疗情况,针对患方提出的问题通过专家讨论、借助教科书、专著、综述、文献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证实自己的无过错。这本应该是很好的举证,但由于部分主审法官对医学知识的缺乏,对医疗行为本身的风险、目前医学上存在的“未知数”、因个体差异给医疗结果增加的许多“变数”等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仅仅按常规推理,常常不相信院方的举证,更有甚者认为“综述”是作者个人观点。

1.4.2官司未输,先给钱在法院不认同医院的举证或不知道医院的举证正确与否的情形下,换句话说,在法官自己因医学知识缺乏而无法判案的情形下,就会提出鉴定,本应由患方交的鉴定费,法院也会要求医院预支,至少也要预支一半。医院此时面临艰难的选择:不预支,法院会以你举证不能判你输;预支,即使你赢了官司也无法收回。再说病人都来告医院的话,医院能支付得起这笔费用吗?

1.4.3赢了官司,也给钱大部分医疗诉讼案件都会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最终判案,即使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法院从同情弱者的角度,而只把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部分,而以《民法通则》损害条款或摘录《鉴定书》中对患方有利的几句话作为判案依据。这类案件医院一般都会上诉,最终可能赢了官司,但也投入了更多费用和人力。个别案件,即使医院无责任,由于患方扭缠法官,法院也会以社会稳定为由来说服院方给患方一定的补助,而医院此时怎么办。2处理医疗纠纷的对策

2.1作为医疗机构要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成立医疗纠纷办公室,设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监控机构,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投诉,向患者提供咨询服务。作为医务人员首先要主动、自觉学好和用好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在医疗活动中要维护好患者的健康权、隐私权、知情权,尊重病人的选择权,严格按医疗原则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加强医患沟通,这样才能减少和杜绝医疗事故和争议的发生。

2.2作为患者在医疗行为中,要充分信任和配合医务人员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

和工作,接受医疗检查,按时交纳治疗费用。在医疗纠纷发生后,要冷静的分析,在医疗行为中,医院或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存在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有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能认定上述几点,构成医疗事故民事侵权或医疗损害民事侵权责任的,患者可以依法进行医患协商、卫生行政调解和诉讼。

2.3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损害民事侵权案件时,应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不要过分地偏向“弱者”既然国家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专门出台了《条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应该以该条例为判案依据。为了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设立专门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庭,加大法官的医学知识培训力度,聘请医学专家组成合议庭来专门审判医疗纠纷案件。

2.4通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条例》为解决医疗争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手术并发症或后遗症中,医疗机构没有过错,按照《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给患方增加了医疗负担或痛苦。《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赔偿”。此时的特别法和一般法就有一定的冲突。又如,《条例》未对医疗事故每种责任程度的具体赔偿比例作出规定,导致各地赔偿比例不一,法官也不好操作。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就医疗损害赔偿的实体处理和程序作出单独规定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2.5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近段时期出现的“医闹”现象以及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制定相关的处理程序和处罚规定,完善预案,明确信访、公安、医院和卫生行政等部门的职责,加大处理力度,坚决打击“医闹”。媒体应对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加强宣传,针对执法部门已经作出处罚的“医闹”案件做具体的报道,达到让老百姓都明白出了医疗纠纷只能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靠“闹”来维权的目的。

标签 医疗 纠纷 医院 案件 举证

 字体:大▼

o 小

o

o 大

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日志列表 评论

推荐第2篇: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及时限怎么规定: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主管院长报告。

二、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务科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局医政科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对于科室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科主任应根据患方的投诉材料,及时负责组织调查,着重查清事实经过,进行科内讨论,填写《调查表》,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调查分析材料交给医务科。

四、医务科接到当事科室的陈述材料和调查报告后,应当认真分析、调查核实,可以确认事实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患方。不能确定的,将提交医院小组进行鉴定;提交鉴定的有关材料由医务得负责组织准备,当事科室应予积极配合。

五、院内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组成条件:

(一)在本院工作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二)担任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根据鉴定工作需要,抽调参加鉴定的人数应为单数,并在9人以上。

六、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讨论并出具鉴定意见后,由医务科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和解释。如果患方对答复不满意,可以申请由医学会组织鉴定或行政调解。

七、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科室应与患者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科室保管,并及时报告医务科和护理部协同处理。需要对输液和药物进行检验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到市药检所办理有关检验手续。疑是输血引起不良后果 ,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通知市血站派员到场。

八、在医疗事故发生或处理过程中,凡患者或家属借故无理取闹抢夺资料、殴打辱骂医务人员、损坏医院财物、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及时报告“110”、保卫科和医务科,由其进行处理。严禁采用一切“私了”手段来处理和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事故鉴定处理程序是什么

一、家属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做好登记,家属签字):

向家属作好解释工作,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有三条:1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是向卫生局书面写出医疗事故技术申请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3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家属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做好申请书收到时间登记)。

1、家属提供书面申请,并附和病人关系的有效证件。

2、自收到书面申请15日内,卫生局移交郑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郑州市医学会约在55天后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

3、自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15日内,双方如果对鉴定结果有疑问,可提出再次鉴定。

三、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根据鉴定结果,双方可以可自行协商赔偿,也可以申请卫生局调解、或者申请由法院判赔。

四、任何纠纷解决后,各医疗单位必须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包括纠纷发生经过及处理结果、病例复印件一份)。

另外:如果单方申请尸体解剖,必须向卫生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和死者关系的有效证件,填写尸体解剖申请和尸体解剖知情同意书,卫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解剖。双方也可以直接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推荐第3篇: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疗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有效预防及正确的处理医疗事故,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参照调整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致力于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处理恰当。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五条 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各临床医技科室及各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各科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学习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病历书写规范》、《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

第七条 各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应按《病历书写规范》、《军队医院病历书写与管理规则》要求进行书及保管病历资料。

第八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第九条 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种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有强烈的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杜绝值班人员脱岗现象;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医务、政治处等部门定期督查。

第十条 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执业规则,认真履行自己权利与义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急危患者的急救处臵,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患者权益,改善医患关系。在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替代方案如实告知患者,如不方便告知,应告知患者家属,认真执行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病人必须履行签名手续的规定。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遵守医院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各种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时,医务人员应予开具复印申请单,并由医务处审核。

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打印、出借或借阅患者病历给患者、患者家属、保险公司、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规范》和《病案管理规定》,对病案进行科学管理和利用。认真做好门急诊病历及住院在架病历管理工作。病历的复印和封存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医疗争议的处理

第十四条 医疗纠纷的处理,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程序进行。医疗争议的处理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一)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患沟通办公室或医疗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医务处医疗办或主任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二)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由医务处牵头成立院内治疗小组或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可能减轻由此给病人造成的损害,注意做好病人家属安抚和沟通工作;及时审查有关病历资料,注意搜集有关临床医学证据;病历复印和封存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科内难以处理的医疗争议,按争议的类别不同,分别报医务处、护理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处、医疗总值班或医患沟通办,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四)患者死亡,对发生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在尸体冻存条件下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科室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并上报至医务处、医疗总值班。

(五)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及电子版在3天内交医务处,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六)对有医疗缺陷的医疗争议,科室应当24小时内组织讨论,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3天内作出口头答复,并指定专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如患者或其家属书面申诉,应当由科室负责在一周内准备书面答复材料,材料交医务处或护理部审定后答复并存档。必要时由医务处、护理部或者相关职能处室组织科主任、当事人与患方商谈,争取相互理解、达成共识,并争取和解或协商解决;若医患双方协商不能达到共识,可以通过调解和诉讼解决。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所需材料由相关科室在接到医务处医患沟通办通知后1周内准备完毕,并由科主任及当事人参加鉴定会。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医疗事故争议,所需材料由医务处牵头组织准备,相关科室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并由科室负责人出任诉讼代理人之一,必要时由医院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

(七)对无医疗缺陷的医疗争议,由科室进行解释,争取和解,必要时由医务处协助处理。

(六)发生医疗争议后,特别是发生扰乱科室及医院医疗工作秩序者,科室应及时报告院务处或报当地公安机关。院务处必须及时介入纠纷处理,进行全程保卫工作,确保处理医疗争议人员及科室医务人员安全。如发生重大医疗争议,患者及家属出现暴力倾向时,院务处必须有保卫干部及保安人员迅速到场维持现场秩序,如已出现或预见会出现不能控制情况必须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在与患方协商过程中,院务处应注意保护院方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必要时派员参与处理,坚决执行卫生部、公安部颂布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凡出现医疗缺陷引发较大医疗争议或构成医疗事故的科室及个人,不得参加当年各种评比及个人晋升,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将有关资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主观上有过失,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并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医院将按医疗缺陷的轻重或医疗事故的分级、主观过失的程度分别对有关当事人和有关科室负责人进行扣除当事医务人员一个月、三个月、半年奖金及科室主任半个月或一个月奖金,并暂停当事医务人员三个月或半年处方权,同时医院将给当事人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待岗、开除留用、开除行政处分并全院通报并扣除科室当月医疗考评分5-10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情节严重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未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医院将给予扣除科室考评分1-5分,扣除当事人100-500元奖金,同时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

(一)未如实告知患方患者病情、医疗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替代方案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四)患者死亡,死因不明,而未签属尸解同意书的;

(五)擅自复印、打印、出借或借阅患者病历给与患者医疗无关人员,未引起严重后果的;

(六)未按本办法及时进行医疗争议上报、争议材料准备不及时、不真实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争议是指尚未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或结果有分歧的事件。本办法所称医疗缺陷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虽有过失,但未构成医疗事故或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

本办法所指患方,是指包括患者在内的患者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推荐第4篇: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公安局通报。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1.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医务科、后勤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医患纠纷处理小组。遇到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不能解决,患方有扬言上访、冲击医疗单位、报复医务人员等情况,应向上一级行政部门及当地派出所、2.处理医患纠纷时,要耐心听取患者或家属反映的意见,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耐心解释,不简单化、不冷淡、不敷衍,并认真做好记录。3.发生医患纠纷时,对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医疗单位应及时告知死者家属申请尸检的有关规定,并将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4.医患纠纷确因医务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操作失误引起的后果,事后,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5.医疗纠纷赔偿大多以经济赔偿的形式解决,为了教育其本人,维护医院利益,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赔款金额与科室、个人挂钩,其赔偿比例按院有关规定。6.对涉及医疗质量、技术的医疗纠纷处理结束,科内或院内要及时组织讨论,分清责任,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A,基本程序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1)调查病人及家属。

(2)调查有关当事人主要是被投诉人员。

(3)调查旁观人员。

(4)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

(5)进行技术咨询。

为慎重起见,调查时最好请被调查人将情况写成文字材料,有条件时应进行录音。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事件发生的经过。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 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

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县区级法院,由法院进行最终判决。如对县区级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可诉诸更高一级法院,直至高级人民法院。

12、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B、投诉情况记录备案

1、投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和住院号。

3、投诉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4、调查的基本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教训。

6、处理情况。

C、有关资料

1、投诉信件。

2、调查记录。

3、有关的录音材料整理。

4、有关的医疗文书。

5、有关物证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1、召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2、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医疗纠纷的基本情况。

3、学习有关法规文件和规章制度。

4、鉴定调查:复习病情资料,包括查阅病历,病理切片和尸体解剖结果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记录和录音资料等。

5、鉴定辩论。

6、鉴定:

(1)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鉴定。

(2)应用医疗事故(事件)辅助鉴定系统进行鉴定(优点是可以将鉴定者的意见和鉴定结论全部保存下来)。

7、发布医疗事故(事件)鉴定书。

8、依照鉴定结论作出相应处理。

法院诉讼、判决基本程序

一、起诉。

主要是原告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个别情况下可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

二、受理与立案。法院接到起诉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合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开庭前准备

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答辩状副本。

2、确定审判组织。

3、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

4、确定审判人员是否自行回避。

5、审查并确定案由。

6、确定当事人范围、通知遗漏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7、审核诉讼材料。

8、认真调查和收集证据。主要方法有: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要求当事人、第三人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提取物怔、书证、视听资料为证据;勘验物证、现场。

9、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

10、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11、查清是否有需要合并审理的情况。

12、查清是否有分开审理的情况。

13、查清是否有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14、制定庭审提纲。

15、开庭通知及公告。

四、开庭审理

1、开庭预备。

2、审理开始。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

推荐第5篇: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 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医疗纠纷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不同,医学原理和法律适用之间能否灵活运用,是患方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护的关键。所以,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应考虑聘请一位精通医疗纠纷处理的律师代理相关法律事务。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 诉讼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 医疗鉴定流程: 医患共同向市医鉴会提起(或委托鉴定)——受理——交费——提交陈述书等材料——查看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专家随机编号——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患医各陈述15分钟——退庭——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不服)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推荐第6篇: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为进一步完善医院的安全医疗管理制度,结合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的处理流程,特制订本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一、患方投诉程序

1、投诉渠道:患者及其家属(以下简称为“患方”)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与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门诊办公室、医务科、医费办、院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投诉。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根据患方投诉内容可进行相关简单处理。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应及时向医务科移转相关材料和投诉信息,使医疗纠纷进入规范的处理程序中。

2、职能部门处理范围:

门诊办公室:门诊就诊患者对诊疗有异议;

医务科:住院患者对诊疗有异议;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

医费办:对医疗费用有异议者;

院办公室:对医生职业道德等有异议者。

3、投诉方式:患方的投诉方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如:面谈、电话、信访以及电子邮件等。

4、投诉接待时间:患方投诉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内,由相关职能部门接待,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外,由行政总值班协调医疗总值班及护理总值班接待。

二、职能部门接待处理程序

1、各科室医务人员在接到投诉后,需积极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并报告科室相关负责人。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需向医务科汇报。

2、患方来访时,职能部门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作好投诉接待记录、取证工作,并立即对纠纷的性质程度作出评估。可能成为重大医疗争议事件的,应立即告知相关科室负责人,并以口头书面形式报送区卫生局及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对发生治安事件立即报告110。

3、根据患方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其对有关病情及诊断治疗情况的认识,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合理的解释,有必要时安排临床科室的有关负责人和当事医务人员,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与患方进行沟通、说明解释有关诊疗情况。假如沟通有效,科室内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假如沟通无效进入第4条。

4、医务科组织相关人员就患方投诉所涉及问题,进行科学、客观、认真的分析讨论,针对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科室的处理意见归纳总结为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名认可后上交医务科。

5、经系列分析后,职能部门可安排适当的时间,就有关医疗纠纷涉及主要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说明、解释,完成首次答复,患方代表仍存有异议或提出新的问题和要求,职能部门对医疗纠纷可以进行必要调查,包括咨询相关临床专家、法律顾问(律师等)。组织临床科室与患方进行沟通后,仍不能达到共识时,应建议并协助患方进行第三方调解,包括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法律诉讼、医学鉴定等途径。

推荐第7篇: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行政部门及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

(二)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纠纷处理完结6个月后医疗机构可以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医疗机构应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尸体。

尸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在殡仪馆的保存费用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依法承担。

(四)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反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机构做好调查工作。

(六)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交书面答复。

处理医疗纠纷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有以下行为的,经劝说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分别有八种行为:

(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

(二)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 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三)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 公、诊疗场所;

(四)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 尸、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以及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

(五)抢夺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六)侮辱、威胁、恐吓、谩骂、殴打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 以及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

(七)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甄别身份,制止过激行为;

(二)及时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理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的,现场民警应当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和殡仪馆,做好尸体处置事宜 第二节 解决机制

第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听取对方意见,核实相关信息材料,实事求是,协商解决。 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协议。

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需提交医调委进行协助处理。

第五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就近原则,可以申请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也可以主动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委受理调解申请后,会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终止调解的,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指定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必要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合理回避要求的,经医调委审查后,应当予以更换。

医调委或者其指导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人民调解员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向医调委提出回避。

第九条 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员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关专家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纠纷情况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 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医调委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院行政部门应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经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就医疗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推荐第8篇: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一、患方投诉程序

1、投诉渠道

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与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门诊部、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院办、党办等职能部门,以及院领导投诉。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根据患方投诉内容可进行相关简单处理。复杂或索赔金额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应及时向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移转相关材料和投诉信息,使医疗纠纷进入规范的处理程序中。

2、投诉方式

患方的投诉方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如:面谈、电话、信访以及电子邮件等。

3、投诉接待时间

患方投诉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内,由医患关系办公室接待,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外,由医疗机构指定部门或总值班接待。

二、医患关系办公室接待程序

1、患方来访时,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作好投诉接待记录,其中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患者姓名、就诊科室、投诉人姓名及其与患者的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反映相关科室和个人的主要问题等情况、事实经过及投诉要求等。投诉接待记录要有投诉人签名,注明时间。妥善保存患方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如门诊病历、处方、收费单据、其他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病理报告、X光片等),可以应患方要求向其出具签收证明。

2、根据患方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其对有关病情及诊断治疗情况的认识,安排临床科室的有关负责人和当事医务人员,在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与患方进行沟通、说明解释有关诊疗情况。

3、向患方履行知情告知义务,应当向患方提供《医疗纠纷告知书》,说明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流程(包括复印病历、尸检建议等)及医疗机构答复时间。

4、负责安排保管医疗纠纷所涉及的证据(病历、护理记录、实物、X 光片、病理片及蜡块等)。

应患方要求或主动向患方建议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可以是复印件,也可以是原件。如果患方坚持要求封存病历原件,应当在封存之前,将全部病历材料予以复印。

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在患方代表、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场的情况,在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场所复印病历,将复印件装入“封存病历专用档案袋”,粘封档案袋后,在该袋上的骑缝处由患方代表签署姓名及封存日期后,使用透明胶带在各骑缝处粘贴封存。封存件由职能部门负责保存,以备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和公检法等机构使用。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向患方出具一式两份的封存证明,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患方要求复印或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审核患方身份,核对签名的患方代表身份,留存患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患方按规定要求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应当支付相应的复印病历资料的费用。

5、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应当向患者近亲属提出尸检建议,告知其有要求尸检的权利。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尸检可以延长至七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任何一方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尸体存放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处理尸体的,医院向患方进行告知,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医疗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医院内部调查程序

1、科室调查

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接到患方投诉后,尽快将患方的投诉材料转交涉及的有关科室主任;科室领导应尽快组织调查、分析讨论工作。

(1)当事医务人员或相关人员,整理有关事件经过,书写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涉及多个科室,应当由各科室分别书写,再由主要诊疗科室负责根据各科书面材料整理完成一份反映整个诊疗经过的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

(2)组织全科医生或相关人员就患方投诉所涉及问题,进行科学、客观、认真的分析讨论,针对本科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科室的处理意见归纳总结为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名认可后上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

科室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在三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科室应提前告知职能部门并书面说明原因。职能部门负责督促科室、个人完成调查工作,并对其进度、完成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向患方进行沟通说明。

(3) 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安排时间,由科室负责人与患方代表进行沟通,就有关医疗纠纷涉及主要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说明、解释,完成首次答复,原则上不超过三日。患方可以进行记录。患方代表在与科室沟通后,仍存有异议或提出新的问题和要求,(可以根据患方意见进行书面汇总),继续向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反映。

2、职能部门提请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

医教部、医患关系办公室对医疗纠纷可以进行必要调查,包括咨询相关临床专家、法律顾问(律师等)。组织临床科室与患方进行沟通后,仍不能达到共识时,应及时提请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分析、做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结论性意见。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分析的结论性意见,只代表医疗机构一方的结论或观点,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仍有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医患双方的和解

1、医患沟通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部分医疗纠纷中,患方情绪比较激动、难以沟通,应避免患方与当事医务人员直接接触,相关沟通程序可由职能部门及临床科室主任或指定负责人完成。

2、和解

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应当签订一式两份的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和解协议书最好经法院出具调解书)。

医方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患方应当是由患者本人或者是其法定监护人、患者授权委托人。死者近亲属(应当是依《继承法》规定死者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留存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医疗纠纷争议不大,经沟通、协商,由临床科室或医务人员自行向患方做出数额较小的补偿,达成的和解,应当有职能部门参与,签订协议书,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第三方调解

由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或卫生局作为第三方进行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缓和医、患双方“非此即彼”的尖锐矛盾。

推荐第9篇: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

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或患方直系亲属):

产妇基本情况:姓名: ,性别:女,年龄:29岁,住址: ,身份证:住院号:20130094

产妇于2013年1月29日10:00在甲方住院诊断为足月临产,因胎儿宫内窘迫于下午14:50转 医院后产下一死婴,造成纠纷。

经过协商,双方就该争议自愿达成如下补偿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放弃上诉、申诉、起诉、医疗事故鉴定等权利,同意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或调解解决。

二、①由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计人民币元整(不含医药费);②医药费凭本次 住院的出院小结、医嘱单复印件、发票于本院报销;③本院所交住院预付款凭收据如数退还。

三、补偿款给付时间:2013年2月4日

乙方或直系亲属凭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生育证(复印件)打领条领取补助款。

四、违约责任:本协议一次性处理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额五倍违约金,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卫生局备案一份。

甲方:乙方(或直系亲属):

见证人: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试行)

医疗纠纷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目前难以解决的痼疾,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

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等多层次的背景,难以靠医疗机构自身解决。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 医疗机构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在相关环节中引导医疗纠纷正确、及时有效地解决处 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着各自的经验和处理技巧。

中国医院协会为指导帮助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依法维护患者、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综合多家医疗机构具体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医疗纠纷处理指 南》(试行)草案,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一、患方投诉程序

1、投诉渠道

患者及其家属(以下简称为\"患方\")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与临床医师及 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门诊部、医务处(科、部)、医患关系办公室、社会工作部、院办、党办等职能部门,以及院领导投诉。

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根据患方投诉内容可进行相关简单处理。复杂 或索赔金额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应及时向主管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 为\"职能部门\")移转相关材料和投诉信息,使医疗纠纷进入规范的处理程序中。

2、投诉方式

患方的投诉方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如:面谈、电话、信访以及电子邮件等。

3、投诉接待时间

患方投诉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内,由相关职能部门接待,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外,由 医疗机构指定部门或总值班接待。

二、职能部门接待程序

1、患方来访时,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作好投诉接待记录,其中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患 者姓名、就诊科室、投诉人姓名及其与患者的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反映相关科室

和个人的主要问题等情况、事实经过及投诉要求等。投诉接待记录要有投诉人签名,注明时 间。妥善保存患方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如门诊病历、处方、收费单据、其他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病理报告、X光片等),可以应患方要求向其出具签收证明。 初次接待工作所获信息对医疗纠纷处理十分重要,应予高度重视。

2、根据患方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其对有关病情及诊断治疗情况的认识,安排临床科室的 有关负责人和当事医务人员,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与患方进行沟通、说明解释有 关诊疗情况。

3、向患方履行知情告知义务,应当向患方提供《医疗纠纷告知书》,说明医疗纠纷的解决

途径和流程(包括复印病历、尸检建议等)及医疗机构答复时间。

4、负责安排保管医疗纠纷所涉及的证据(病历、护理记录、实物、X 光片、病理片及蜡 块等)。 应患方要求或主动向患方建议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可以是复印件,也可以是原件。如果患方坚持要求封存病历原件,应当在封存之前,将全部病历材料予以复印。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患方代表、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场的情况,在医疗机构病案 管理部门场所或处理医疗纠纷职能部门复印病历,将复印件装入\"封存病历专用档案袋\", 粘封档案袋后,在该袋上的骑缝处由患方代表签署姓名及封存日期后,使用透明胶带在各 骑缝处粘贴封存。封存件由职能部门负责保存,以备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和公检法等机构使 用。职能部门应当向患方出具一式两份的封存证明,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患方要求复印或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审核患方身份,核对签名的患方 代表身份,留存患方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患方按规定要求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应当支付相应的复印病历资料的费用。

5、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职能部门应当向患者近亲属提出尸检建议,告知其有要求尸检 的权利。

患者死亡后家属提出异议,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提出尸检建议。尸检应当经死 者近亲属填写尸检申请书并签字,患方未填写尸检申请书,视作其不同意尸检。也可邀请 非医疗机构人员在场证明告知尸检的相关过程,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取告知证据。尸 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尸检可以延长至七日。按 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任何一方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 时限,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尸检费用可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但患者家属要求患者所在医疗机构回避,联系其他 医疗机构进行尸检,可作为例外情况。尸体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可根据生效的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结果或者是法律诉讼判决而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尸体存放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处理 尸体的,医疗机构向患方进行告知,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 安部门备案后,医疗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医疗机构内部调查程序

1、科室调查

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应尽快将患方的投诉材料转交涉及的有关科室主任;科室 领导应尽快组织调查、分析讨论工作。

(1)当事医务人员或相关人员,整理有关事件经过,书写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涉及多 个科室,应当由各科室分别书写,再由主要诊疗科室负责根据各科书面材料整理完成一份 反映整个诊疗经过的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

(2)组织全科医生或相关人员就患方投诉所涉及问题,进行科学、客观、认真的分析讨 论,针对本科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科室的处理意见归纳总结为书面材 料,经科主任签名认可后上交职能部门。(签名后上交职能部门,便于档案管理)。 科室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在七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科室应提前告知 职能部门并书面说明原因。职能部门负责督促科室、个人完成调查工作,并对其进度、完 成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向患方进行沟通说明。

(3)职能部门可安排适当的时间,由科室负责人与患方代表进行沟通,就有关医疗纠纷 涉及主要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说明、解释,完成首次答复,原则上不超过七日。 患方可以进行记录。患方代表在与科室沟通后,仍存有异议或提出新的问题和要求, (可以根据患方意见进行书面汇总),继续向职能部门反映。

2、职能部门提请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

职能部门对医疗纠纷可以进行必要调查,包括咨询相关临床专家、法律顾问(律师等)。 组织临床科室与患方进行沟通后,仍不能达到共识时,应及时提请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 论分析、做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一般在患者投诉书提出之 日起三十-六十日内做出,送达患方,一式两份请患方签收(或者留取患方收到结论的相关 证明资料),患方和医疗机构各保存一份。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分析的结论性意见,只代表医疗机构一方的结论或观点,不 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仍有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医患双方的和解

1、医患沟通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 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部分医疗纠纷中,患方情绪比较激动、难以沟通,应避免患方与当事医务人员直接接 触,相关沟通程序可由职能部门及临床科室主任或指定负责人完成。

2、和解

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应当签 订一式两份的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建议:和解协议书最好经法院出具调解书)。 医方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患方应当是由患者本人或者是其法定监护人、患者授权委托人。死者近亲属(应当是 依《继承法》规定死者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留存相关人员身份证 明材料。

部分医疗纠纷争议不大,经沟通、协商,由临床科室或医务人员自行向患方做出数额 较小的补偿,达成的和解,应当有职能部门参与,签订协议书,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法院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也可以经\"法庭主持调解\"。

3、第三方调解

目前社会有多种第三方的调解机构,由政府联合机构、司法局、各种学会、协会、保 险公司、保险经纪代理公司等,成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作为第三方进行医疗纠纷调解工 作,缓和医、患双方\"非此即彼\"的尖锐矛盾,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具体情况分析、研讨,选择相应方式实施。

五、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纠纷鉴定有利查清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有利于解决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积极主张。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鉴定的提起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向医学会

提起鉴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交由、人民法院委托。 医疗机构首先应当申请地区、市级医学会鉴定。法院委托可不受《条例》限制,也可 以直接向省、直辖市级医学会委托。鉴定费由申请鉴定一方预先缴纳,或医、患双方各自 预先缴纳一份。

(2)鉴定的受理和材料准备

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医疗机构和患方提交鉴定所需材 料,医疗机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材料,材料包括病历摘要(一式十份)、书面陈 述及答辩意见(一式十份)、病历原件及相关资料(各种影像片子、病理切片等),以及医 务人员认为有必要向鉴定专家提交的文献、教科书相关资料。

(3)鉴定专家的抽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医学会根据案情 复杂程度和涉及学科来决定鉴定专家人数,多数情况下是三-五人,也有七-十一人的情 况。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参加鉴定的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全体专家鉴定组成员的 二分之一,医疗机构可以在申请鉴定时,或者在医学会通知抽取鉴定专家时,提出主要学 科的专业。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医学会申请鉴定专家回避: 鉴定专家是本案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当事人或者患方的近亲属 鉴定专家与本案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鉴定专家与本案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4)鉴定会的准备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患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三人,医疗纠纷相关科 室应安排科室主任或当事医务人员(主管医生、责任护士等),以及负责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准备参加鉴定会。如果涉及多个科室和当事人超过三人时,当事医务 人员可以到鉴定现场,在鉴定会场外等待专家提问.

在鉴定会召开之前,职能部门应组织临床科室及法律顾问认真讨论,准备答辩陈述材 料及参加鉴定会发言和回答专家的提问。

(5)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

进入会场的顺序为先患方后医方,在鉴定会场上医方遇到认识的鉴定专家请勿打招呼、致意。

鉴定会开始后,患方先陈述十五分钟,医方再陈述十五分钟。医疗机构陈述中,由主 管医生先向鉴定专家汇报病情简介(诊治过程),科室主任做补充,职能部门或律师进行答 辩,注意时间分配不要超过时限。

医、患双方陈述后,进入专家提问环节。最后,医、患双方还有各自的五分钟的最后 陈诉时间,医方可以将专家提问的问题进行整理,尤其是对医疗机构不利的问题,做出答 辩回答。

鉴定会不是法庭,也不是辩论会,医、患双方在鉴定会上不能直接对话,所以对患方 提出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鉴定专家的提问,则必须回答。对鉴定专家提出的问题,仅做 客观回答,不需进行过多的解释,更不要向鉴定专家反问。 鉴定会结束后,医方先退场,患方再退场,以免患方产生误会。

(6)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医学会自收到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鉴定并出 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按照委托或交由单位,分别送达医、患双方、卫生局、法 院。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提出再 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2、司法鉴定

2003年1月6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 案件的通知》以后,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患方大多提出要 求再次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一般也予以支持。

法医进行临床医学的鉴定,目前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按照现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规定,应当由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结合进行,医疗机构可以在法庭审理中,抗辩其缺少法 律明确授权。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还要积极应对,加强与法医的沟通,争取 对医疗过程的正确认识和理解。

(1)司法鉴定的提起

在法院诉讼中,法院一般应当事人的申请委托进行。非诉讼时,根据《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 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律师事务所。

(2)鉴定会的准备

司法鉴定不需要抽取专家,司法鉴定人主持鉴定。部分鉴定过程中,可邀请临床专家 参加听证会,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鉴定对当事人双方出席鉴定的人数没有强制性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定中通 常是不超过三人。如果需要多人参加,当事人可提前与司法鉴定机构联系。 鉴定会的发言及资料准备同医疗事故鉴定。

(3)参加鉴定会

司法鉴定法医更注重从医务人员的法律注意义务角度去分析、考虑问题,并且对医疗 诊治过程中的细节更加注意。医疗机构应根据患方起诉理由认真准备,熟悉掌握诊疗过程 的情况,做好答辩准备。

(4)司法鉴定结论

根据司法部2007年10月1日实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 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六、法律诉讼

1.诉讼准备工作

医疗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起诉传票及患方起诉书后,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当事科 室相关人员与律师进行开庭的准备,针对原告的起诉要点讨论、分析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问 题,准备答辩状,提交相关证据(病历、相关教科书、文献)、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等。

2.证据交换

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证据交换时,需将准备好的证据(一般一式三份,法院及当事人双 方各一份)交给法院,注意仔细清点页数并签好收条,提交病历原件时,一定要索取收取 证明,避免由于其它原因导致证据的遗失,影响诉讼,同时接受患方提交的证据,交给医 疗机构案件的代理人,作质证意见准备。

3.庭审

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后主要由律师进行代理,但诉讼代理人一般应由相关科室的专业专 家和律师共同担任并一起出庭,专家对专业问题进行答辩,有利于帮助法官和律师了解医 学专业问题,同时向法官提供相关的资料(教科书、文献等)。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 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可向原受理法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如在上诉期满后 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满未上诉或两审终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对判决不服的,在发生效力后的二年内都可以提出申诉申请再审,但不影响执行。

七、信息管理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所产生的各种文件及相关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做好信息上报 工作。

1.建档

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原则,一般是按时间、个案编号归档。 医疗纠纷处理材料的档案目录顺序:

(1)首次接待来访的工作记录(患方的基本情况、投诉的主要意见等)

(2)患方书面投诉材料

(3)有关科室的病历摘要及对医疗纠纷争议问题的认识(科室讨论意见)

(4)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5)医、患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

(6)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起诉状、答辩状、医、患双方提交的诉讼证据(复印件、目录清单等)、一审判决或裁定、患方或医方民事诉讼上诉状、医、患双方对应的上诉答辩 状、法院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及可能涉及再审的相关材料

(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材料

(8)医疗机构内部处理决定及整改的措施等(体现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2.归档

医疗纠纷处理材料,是医疗机构宝贵的管理资源。资料归档,可以长期保留,作为资 料有利于医疗机构总结经验、教训,为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提出重要的数据支持。其价值 不亚于病历资料,须加强管理和保管。

医疗纠纷的处理周期,经常出现跨超年度的现象,归案的原则以医疗纠纷处理终结为 标准,以年度总结,将相关材料整理,移交档案室。

3.工作统计

在日常工作中,将患者递交的投诉书、当事科室的病历摘要、科室意见、鉴定材料及 诉讼材料等信息及时录入数据库,做好日常工作数据登记及统计,可以按季度、年度制作 小结,报相关部门。

4.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医疗事故上报工作

八、医疗机构内部处理和整改提高

1、职能部门可根据医疗管理委员会意见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或者是生效的法律 诉讼判决,向主管院领导提交整改方案或建议。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方面的处 理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形成决议,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通报。

2、职能部门负责敦促相关科室针对有关医疗纠纷在医疗技术、医疗管理方面存在的问 题,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整改措施,并形成文字材料汇报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备案。

九、相关工作程序

1、\"医闹\"事件的内部安全保卫

针对医疗纠纷的\"医闹\"事件,在充分尊重患方知情权的基础上,妥善做好接待工作,

同时,也要做好自身安全的保卫工作。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接待室安装录音、录像监 视设备。也可以联系第三人在场、或有保安人员进行必要的常规巡视。重大事件及时通知 保卫处等内部安全保卫部部门,尽快赶到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报警。

针对患方采取的极端措施(诸如,患者家属拒不同意将死者遗体移送太平间;在医疗 机构内外张贴大小字报、抬棺游行、搭设灵堂等;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等),医疗机 构应当有专人负责进行劝说,保安人员到场维持秩序,同时留取相关影像等证据,并立即 报警,由警方对涉嫌治安管理、刑事犯罪的情况及时进行控制和必要的笔录取证,书面告 知患方正确的处理程序。

医疗机构可以与当地公安部门共同建立医院\"警务工作站\",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 尽量使医患双方保持冷静,避免暴力事件的发生。

医疗纠纷处理人员所持态度立场应当中立、避免将自己处在对立面状况,谈话的语言 应温和、中肯、防止矛盾激化。坚持依法处理,双方调解自愿的原则。

2、接待新闻媒体

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强化\"危机公关\"意识,引导正确的舆

论导向,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处理情况。医疗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新闻发言人)记 者的接待工作,事先准备介绍案件,阐明医疗机构观点,进行鉴定分清责任,依法处理, 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日常工作中,也要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促进医、患沟通,缓解紧 张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疗机构工作的良性发展。

3、医务人员法制意识的培训和教育

(1)每年组织新分配的医务人员进行法规培训,对全院医务人员采取定期培训,开展法 律讲座、案例分析,有针对性地邀请专业人员对科室进行培训、座谈等等活动,作好医疗 纠纷的防范工作。

(2)重点科室、项目的\"事前干预\"(或\"事前控制\")

临床科室做好对患者的术前病情评估工作,当评估出某患者危险系数高于普通患者的

情况下,应向职能部门主动提出申请,职能部门提前进行干预,在手术之前组织多科会诊, 同患者进行深入细致的术前谈话,并要求临床科室在病历中做好术前会诊及谈话记录,对 患者的知情同意书、患者病历书写、术前检查及相关诊疗过程进行严格规范与核查。 职能部门还应针对术中难点的问题,重点帮助和监督临床科室及手术医生的技术准入 等环节,同时还要对患者的术后恢复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术后病程记录等情况。

(3)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

多数患者与医务人员有着良好的医患关系,极个别患者或家属对医疗行为服务过程不 理解或难以接受,有时也混杂其他社会因素,发生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善 于总结,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尽可能地将医疗纠纷早期发现,及时干预,正确引导,消灭 在萌芽中。

医疗纠纷中存在着\"证据瑕疵\",病历管理中\"涂改、补加、丢失\"现象较严重,导致

在诉讼中对医疗机构不利因素,也反映医务人员\"风险和法律意识\"淡薄,医疗机构职能 部门应当检查、监督医务人员,严格依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的规定书写 和修改。

4、医疗机构应有相对固定的法律工作者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如果有条件可以聘 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保证医疗纠纷在法律的基础上得以解决。

鸣谢:

在起草《医疗纠纷处理流程》过程中,得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 安贞医院、积水潭医院等相关单位的支持,在此一并致以谢意。我们期待着全体医疗机构 与全社会,共同努力,为医疗纠纷的妥善处理,减少相应的社会矛盾而做出我们应有的贡 献。

中国医院协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1、患者来访、投诉受理表

2、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告知书

3、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4、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

附件2

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告知书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权了解有关病情以及相关投诉的处理渠道和流程。医 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并告知如下内容:

(一)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投诉的职能部门是_____(医务科、医务部、医患关系协调办 公室、社会工作部等),联系方式:

1、地址____;

2、电话____;

3、传真____;

4、电子邮箱____。

(二)患者有权就有关诊断、治疗过程、诊疗结果等向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 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患者对自己的诊断、治疗过程进行投诉,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

等书面文字形式;有具体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患者和委托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并签名。

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职能部门将记录来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 请求、事实、理由,并由来访人进行签名。

(三)患者有权了解医疗机构处理医疗投诉的工作流程:

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事项,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1) 组织相关临床科室进行调查研究;(2)通知临床科室向患者进行说明解释;(3)呈报 院领导进一步分析讨论;(4)提请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做出结论性意见后,给予 患方答复,一般时间为七-十五日,提请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六十日内做出答复。 (进行尸检,自尸检报告做出后开始计算时间)。

(四)患者不接受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有权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可以 与医方共同向医学会申请,也可以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也有权向人民法院直 接提起诉讼。

(五)患者有权了解所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情况。患者有疑问时,医务人员有义务 向患者进行说明解释。

有关说明解释工作应当以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为限,可以通过医疗机构职 能部门、临床科室进行预约。

(六)患者有权在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的客观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 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 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复印病历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七)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封存患者本人的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将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等,予以复印并封存。

封存的病历资料,存放在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并由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向患者出 具封存证明,并负责向有关鉴定机构或诉讼法院提交封存的材料。

(八)患者死亡,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近亲属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尸检,同意尸检 需填写尸检申请书并签字。不填写尸检申请书视为不同意尸检。

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七日。

尸检所需的费用可由医疗机构垫付。最终与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等视医疗事故鉴定 或法院裁决结果而确定支付者。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构成医 疗事故由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支付。

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内。逾期不处理尸体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 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九)医患双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患方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也可依法向卫生部门申请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第59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 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 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

(十一)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告知人与被告知人各持一份。

注:本告知书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

2、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31日

3、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

4、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8月2日

5、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8月2日

6、卫生部《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 年 8 月 2 日

7、省、市卫生局相关规定

被告知人:告知人:

患者姓名:

______(医院)______(职能部门) 告知书签收人:经办人:

年月日

年月日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电子信箱:

附件 3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医院

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与患者关系:邮政编码

□患者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亲属:

(如果不是患者本人必须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授权文件;如患者已经死亡,乙方必 须为死者的全部合法继承人。) 甲乙双方就患者(身份证号码:) 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诊断

在甲方门诊或住院治疗(住院病案号或门诊病历号)期间发生的医疗

纠纷,乙方认为甲方造成xxx医疗损害,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 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元,并减免乙方所欠的人民币

元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元的费用中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此次医 疗纠纷相关的所有费用。

二、甲方在调解书生效后(法院下达调解书后)十日内,根据本协议向乙方一次性支 付解决本纠纷的全部赔偿(或补偿)费用,乙方收到甲方给付赔偿费(或补偿费)后应向 甲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此医疗纠纷即告终结。

三、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火化尸体,自收到甲方所给付的-------人民币赔

偿(或补偿)款之后,此纠纷即告终结。乙方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或 要求任何第三方追究甲方的责任,并承诺不会从事或者散布任何可能影响甲方名誉的行为。

四、甲方如果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的违约金;乙方如果违 反本协议的约定,则除退还其依据本协议所取得的人民币的赔偿(或补偿)费外,

还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的违约金。

五、本协议一式贰(叁)份,甲、乙双方(法院)各持一份,贰(叁)份协议书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患者本人) 年月日(患者父母) (患者配偶) (患者所有子女)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见证人: 本人不是此医疗机构的雇员,与乙方也无任 何关系,我见证了甲乙双方自愿签署本协议书。

(见证人签名、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复印件) 年月日

窗体底端

第11篇:医疗纠纷的处理

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现状与对策探讨

摘要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逐渐增多,并成为社会、媒体广泛关注的热点,因此,如何预防及正确的处理医疗纠纷是我们医护人员应共同努力的方向,对于保护病人的权益的护理人员更是一大挑战。本文从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定义、影响医患关系因素、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现状以及相关法律、现有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方法及其优缺点等方向出发,探讨防范医疗纠纷发生、明确医疗纠纷责任、理顺医疗纠纷各方权益、完善医疗纠纷处理路径等方法,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的医疗纠纷处理应对体系。 首先从医务人员方面来说,可以努力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医疗护理质量,并加强学习、掌握、应用各种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规范科室和个人的医疗行为。从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来说,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立足我国国情的多元化的应对体系,并加强立法、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还要建立健全医疗证据的保全系统,利于界定责任属性和赔偿标准,从而共同保障医患双方利益。

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渐健全,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医疗的期望值不断提高, 与现实形成较大反差,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疗纠纷的发生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处理难度也愈来愈大,因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而引发的“医闹” 现象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如 何避免医疗纠纷及有效处理医疗纠纷、化解医患冲突、重新恢复和谐的医患关系成为医方、患方和全社会的共同追求。

1.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

1.1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其中一类是医疗事故纠纷,而另一类是其他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医院和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等发生的民事争议。比如: 医护人员态度生硬、医院收费不合理、医院或者医务人员侵犯病人隐私权等情形。医疗事故纠纷是指因患者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的行为而发生的民事争议。其他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诊疗护理行为等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亦造成了患者损害,从而在医患双方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即将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纠纷都归结为其他医疗纠纷。 1.2 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分为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责任事故两类。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中,因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所限或技术过失,发生诊疗护理错误导致的死亡、残废、功能障碍。而医疗责任事故则是指因医疗单位或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导致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级别: 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中毒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毒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过错、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务人员失职、误诊、误治均属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

2.影响和谐医患关系的原因

2.1 医方原因: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医方为患者诊疗时使用的医疗产品存在缺陷,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等

2.2 患方原因: 患者的期望值过高。由于人体的特异性和复杂性,现代医学科学的诊疗技术不可能包治百病。而有些患者及其家属由于对临床医学知识不懂或一知半解,对病情的严重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对医疗技术水平存在过高的期望, 当治疗结果与主观愿望不符或发生医疗意外时,就片面地认为院方不负责任或技术失误所致,导致纠纷产生。

2.3 医疗成本原因:医疗成本居高不下,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则由 50.3% 提高到60.6%,5年上涨10个百分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逐年提高。另一方面医院的经济状况也差强人意,医务人员的收入与他们的付出不成比例。病人怨声载道,医生满腹牢骚.病人为了得到先进的治疗,病人又涌向知名三级医院,造成新一轮的“看病难,看病贵”。

3.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现状

据卫生部初步统计,自2000年以来,我国医疗纠纷案件以每年8.4%的速度递增,赔偿金额逐年上升;80.3% 的医疗机构通过与患者及其家属协商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承受着较大的舆论和经济压力;27.1% 患者及其家属不选择处理医疗纠纷的正规途径,采取多种方式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有的甚至威胁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另有调查显示,患者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案件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而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1,2]。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难度较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①现有的医疗法律法规主要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我国缺乏处理医疗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的法律法规。②法律规范对涉及医疗损害的责任认定和赔付标准缺乏有效的规定与约束。③医疗纠纷处理缺乏高效的解决机制。④医疗事故鉴定与纠纷调解的公正性缺乏机制保障和社会监督[3]。一旦患者利益受损,若缺乏适宜的途径解决医患矛盾,则患者极容易在维权过程中产生过激行为, 这不仅增加了医患双方的经济和心理负担,更增加了赔偿与调解工作的难度。

4.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立法沿革

我国对医疗纠纷的法律调控始于1987 年。这年 6月29日国务院构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它标志着我国医疗事故处理进入全国统一的法制阶段。在全国范围内相对统一了医疗事故的法律概念及其范围,明确了医疗事故的类别和等级,为医疗事故的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理清了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明确了医疗事故当事人为医疗单位与病员及其家属。

2002 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在医疗侵权案件中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从而确定了医疗侵权诉讼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2002 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修订。该条例重新界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其第 2 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该条例还革新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由医学会负责;建立鉴定专家库制度,改革鉴定人员遴选方式;加强了对鉴定工作的监督。同时该条例也明确了医患纠纷的解决方式与途径,《条例》第 46 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次《条例》的修改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与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作为行政法规还是不能完全解决需要司法处理的问题,在民事司法审判中逐渐被边缘化。

2003 年 1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使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出现《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二元化问题。 2003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详细列明了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但是这与《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项目、方法并不完全相同。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二元化的基础上,进而又造成赔偿标准的二元化。

2010 年 7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从内容上看,该法关于医疗纠纷的内容非常全面而具体:将医疗损害责任的三大类型―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全部囊括其中。从形式上看,这在世界上是首创。《侵权责任法》是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法现仍然有效)民事赔偿部分的继承和发展,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模式,是我国立法上第一个将专业人员责任类型纳入民法调整的法律,为我国今后制定专家责任法做了有益的立法探索。[4]

5 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与方法

5.1 和解

和解是指医疗纠纷发生之后,医患双方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途径,也就是俗称的“私了”。这是医患双方自行解决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不存在第三方居中幹旋。和解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46条和47条,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和解的途径进行处理,这就为医疗纠纷和解处理机制提供了合法性。

对比其他机制,和解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显著优势[5]:1)程序简单,和解的处理机制没有法定的程序,因此十分的简单灵活,极大程度的缩短了处理时间,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是医患双方发生矛盾时的首选;2)维护医患关系,和解营造了友好的氛围,让双方心平气和的解决矛盾纠纷,可以避免医患双方在接下来的治疗中陷入尴尬境地,同时由于协商和解主体只有两方,可以将事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有效减轻医疗机构的名誉损失,也助于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3)成本低廉,和解途径一般是不存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而且可以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从而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

但是和解机制也存在不足的一面: 1)缺少规范性是其最大的弊端。与司法裁判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同,其主要建立双方合意的基础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缺少法律的规范。这样一来,患者会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甚至在一些时候使用非正当的手段与院方博弃;2)和解效力比较低,没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反悔,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如果出现反悔,还要通过其他的途径在进行处理,从而导致了更大的资源浪费。 5.2 行政调解

所谓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行政职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纠纷、一般违法行为及轻微刑事案件居中调停,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根据法条明确规定,行政调解的机关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学者研究总结,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处理的本地区范围内的医疗纠纷范围主要包括:1)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2)组织调查、判断医疗机构发生的重大过失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3)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4)逐级上报卫生部;5)组织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协商和解。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调解的主持机关具备一定的优势性,这主要集中体现 在以下两点上。首先,医疗纠纷具有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卫生行政部门的组成人 员往往都具备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储备,有利于纠纷的调查和处理。其次,卫生 行政部门政府部门,相对于前文所述的和解处理机制其处理结果更有权威性。 但是现行的行政调解机制缺陷不容忽视,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1)公正性受到挑战,我国的卫生行政部门,不是中立的第三方,还发挥着医疗机构代言人的角色,在纠纷处理实践中,行政调解的公正性受到质疑;2)调解范围狭窄,仅限于医疗事故;3)缺乏主动启动程序,当前的行政调解主要依靠的是当事人医患方的主动申请从而启动程序,因为没有法律依据的主动启动,行政调解处于被动的地位。 5.3 诉讼

医疗诉讼,俗称打医疗官司,指医师或其他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时,因故意或者过失,致病患权益受损,而依民法规定,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或依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时,循民事诉讼程序确定应负责之范围,及循刑事诉讼程序以确定刑罚权之有无及其范围为目的之行为。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是纠纷处理机制中最后和最权威的一个环节。严格的程序制度,最髙权威的裁判及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裁判结果的执行这几个特点决定了诉讼处理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中扮演者终结者的角色。医疗纠纷的诉讼处理机制又可以分为刑事诉讼处理机制、行政诉讼处理机制和民事诉讼处理机制。 诉讼制度的优点是: 1)具有最终法律效力,且可强制执行;2)能最大范围内平衡医患信息不对称,保证评判结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诉讼制度的缺点是: 1)诉讼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2)医疗纠纷案件案由于多样性、鉴定的二元化和法律适用的二元化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令医患双方都不满意而继续诉讼。 6.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对策

医疗纠纷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剖析影响和谐医患关系的成因, 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6.1 医院方面

6.1.1 制订医疗行为规范,强化医疗安全

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医务人员自觉遵守《首诊 医师负责制》、《会诊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严格执行技术操作常规。对各种医疗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注意医疗活动中的动态分析,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 6.1.2 认真做好医疗文件书写, 提供真实的法律证据

翔实的医疗记录常常是医院、医生、护士的关键证据,因此,医务人员各项诊疗记录必须及时、准确、详细、可靠,不得丢失和随意涂改,并注意护理记录与其他医疗文件的同步性。

6.1.3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强化对医院的正面宣传

医院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多宣传国家的卫生法规,多宣传医院的先进人和事,以逐步形成全民尊医、行医为民的新风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三基”、“三严” 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提高医务人员的全面素质医院应鼓励并支持医务人员参加自学考试提高学历; 选派业务骨干外出参加各类学习班或进修深造,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全面提高医务人员医疗护理技术水平和依法行医能力,提高医疗护理质量。 6.1.4 强化医疗纠纷管理

实行医疗责任追究制。对已经发生的医疗差错和医患纠纷及时处理, 组织认真地分析讨论,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要把有无医疗纠纷和医疗纠纷的多少作为衡 量科室及医务人员工作质量优劣的标准之一,与科室个人的经济利益、晋职、晋级挂钩,以充分调动全员预防医疗纠纷的积极性。要善于发现纠纷苗头,及时化解矛盾。通过沟通、纠正行为等方法及时消除“异议”,尽可能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6.2 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设计方面

医疗行为因其风险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等多重属性决定了医疗纠纷的不可避免性。要从根本上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必须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和方法,在引入机制设计理论处理医疗纠纷时必须把握以下原则[7]:①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综合分析、系统研究,制定多元化的应对体系;②加强立法,针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疗纠纷的新阶段、新情况、新特点,加快新法建设的跟进;③深化卫生体制改革,使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得到真正回归,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同时,要将医疗纠纷的防范放在首位,加强医疗信息的沟通,从而营造和谐平衡的医患关系;④调整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置与鉴定机构,完善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机制;⑤保证医疗行为各类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建立健全医疗证据的保全系统,利于界定责任属性和赔偿标准,从而共同保障医患双方利益。

参考文献:

[1] 李丽洁.我国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多元化构建研究[J].医学与社会,2012,25(9): 39-42 [2] 江珊,崔晶微,刘晓瑞. 医疗纠纷防范与医学模式关系的思考[J]. 中国医院管理,2012,32(9): 65-66 [3] 余雪梅,唐圣春,乐虹,等. 与护理有关的医疗纠纷原因分析及其对策[ J].护理学杂志,2007,24( 22): 42-44. [4] 曹文群.论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中的法律困境及其解决办法[D].上海交通大学法律, 2012.[5] 陈阳, 沈乐平, 周兴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01):153-157.[6] 李璐璐.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0(36):50-51.[7] 龚勋,乐虹,向雷瓶. 医疗投诉管理模式的探析[J]. 中国医院管理,2010,30(7): 54-55.

第12篇: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目的

及时妥善解决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维护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院医护人员。

三、工作规范

1、医务科为本程序主控部门,负责接待住院病人医疗方面的医疗纠纷;门诊部协助医务科接待门诊病人的医疗纠纷;护理部协助医务科接待护理方面的医疗纠纷。

2、职能部门接待医疗纠纷后可反馈给当事科室,医院鼓励科室自行处理医疗纠纷,及时将纠纷消灭于萌芽状态。医疗纠纷经当事科室自行处理患者满意的,不作院级医疗纠纷处理。当事科室自行处理患者不满意或者特殊情况下医院认为由当事科室处理不合适的,由医务科代表医院进行调查、处理。

3、医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专家小组。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应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医务科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必须积极配合。(1)当事人及当事科室在接到医务科的通知后要在三天内向医务处提供:事情发生经过、当事人陈述、科室讨论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

(2)当事人及当事科室首席负责人应随时听从医务科的安排参与纠纷处理。

5、一般医疗纠纷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复杂的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答复时间可延长。

6、医疗纠纷需提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小组集体讨论的,参加讨论的专家每次给予一定的劳务费,费用由当事科室列支。

7、为解决医疗纠纷所花的费用包括:尸检费、鉴定费、诉讼费、补偿费、赔偿费、减免的医疗费、为鉴定或者诉讼所花的交通费、招待费、间接损失等由当事科室按照医疗纠纷赔偿比例支出。

8、医疗纠纷对当事人的处理:

(1)凡院级医疗纠纷的,给当事人按照经济赔偿额10%处罚;

(2)发生医疗纠纷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经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小组讨论,确实存在重大医疗过错,科室首席主任停发管理津贴1—3个月。 (3)过错纠纷造成医院严重损失及重大影响的经医院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处理小组研究分别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待岗、缓聘、下岗等处理。

四、记录

医疗事故争议鉴定登记本,科室医疗安全登记本。

第13篇: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接待医疗纠纷投诉的规定及处理程序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5.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6.医教部在接待医疗纠纷中,被投诉科室科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教部报告后,可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师现场负责对对投诉者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的解答。

7.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

8.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9.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的,用较通俗的语言做恰如其分的解释工作,以取得家属/患者的配合。

10.接待医疗纠纷时,应询问来访者是否为患者被法律承认的直系家属,以利医疗纠纷解决和合法性。

二、处理医疗投诉及纠纷的应急预案及程序

1、【应急预案】

(一)医疗投诉发生后,科室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二)由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科室应先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

(三)主管部门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立即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投诉处理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的材料;然后,找有关责任人调查了解问题的详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四)对主管部门已接待,但仍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当事科室在一周内备齐所需病案摘要、原始病案、有关资料及科室意见。

(五)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

(六)患者及家属向法院起诉后,当事科室指定专人和律师代表医院出庭,必要时职能部门陪同。

(七)医疗主管部门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对科室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提请院办工会决定。

2.【程序】

向主管部门报告→科室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当事科室了解情况→协商解决→患者不能接受→向分管副院长汇报→仍无法解决时→医疗鉴定→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医疗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院办工会决定

医疗纠纷处理的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患者一方应该怎么办呢?怎样做才能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到法律规定的赔偿呢?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

医疗纠纷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不同,医学原理和法律适用之间能否灵活运用,是患方能否得到最大利益保护的关键。所以,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应考虑聘请一位精通医疗纠纷处理的律师代理相关法律事务。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 诉讼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 医疗鉴定流程:医患共同向市医鉴会提起(或委托鉴定)——受理——交费——提交陈述书等材料——查看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专家随机编号——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患医各陈述15分钟——退庭——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不服)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流程图1

流程图2

第14篇:医院医疗纠纷处理规定

武安市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 保障医疗安全,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更好地体现我院院科两级负责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争议,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相关部门提请处理的医患纠纷。

第三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熟知并贯彻落实医院和科室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相关执业培训。

第五条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六条 实行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发现医疗纠纷隐患要立即上报,并切实落实科主任负责制。凡发生的一切医疗纠纷事件,均由所在科室主任、护士长负全责,并协同医务科共同处理。

第七条 对科室汇报或患者直接来访的医疗纠纷,医务科负责做好接待和登记工作。登记主要内容应包括:接待登记的时间,患者的一般情况及诊疗经过、所反映的问题和主要要求等。

第八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首诊医生或护士及时向科主任报告,患者死亡的把尸体送太平间。科主任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告医务科或总值班,医务科根据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九条需要封存病历资料或药物、血液等,或患者死亡后尸体的处置,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政工科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规劝制止患者及其家属的过激行为,必要时请公安部门协助,以维持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确保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未经医院允许私自外出会诊发生医疗纠纷的,按《医院院外会诊管理规定》处理,医院不负责处理,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并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高职低聘、解聘或开除公职。

第十二条 与医院设备、收费、医德医风、后勤等有关的纠纷,由相关科室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经调解无效,须由法院或医学会解决的,科室必须提供答辩材料、举证材料及相关资料,并由科室主任、责任人及医务科共同出庭应诉。

第十四条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及当事人,本年度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当事人本年度不得晋升,并按规定追究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医务人员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事故,当事人应待岗半年至一年,待岗期间发基本生活费,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的负相关法律责任。根据其对问题的认识情况,由本人申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方可复职。

第十六条 对涂改、伪造、销毁病历,伪造现场的医务人员,要承担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第十七条 对发生医疗事故不上报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或科室承担。

第十八条 对发生

一、

二、

三、四级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分别给予免12个月、9个月、6个月、3个月奖金,科室主任及相关负责人免4个月、3个月、2个月、1个月奖金。(免发奖金数额留作院方公用)

第十九条 医院将根据纠纷解决的赔偿数额,对所在科室、及当事人给予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责任科室、医院,相对应承担赔偿总费用的比例是5:5

(2)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医疗纠纷:从科室业务收入中扣除。

(3)由于责任导致的医疗纠纷 :从科室奖金收入中扣除。

(4)个人承担的部分,当事人明确的由当事人承担,不能明确当事人的由科室承担,数额较大的经批准可逐月扣除。

(5)牵涉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或责任不能明确的,由相关科室平均承担,复杂情况由医务科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研究确定。

(6)因医疗纠纷减免费用与赔偿金额合并计算。

第15篇:医疗纠纷事故处理预案

医院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处理预案

自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由于医疗事故处理举证责任倒置,群众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愈来愈多的由行政手段转向采用民事诉讼法律的手段已成为一种趋势,因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导致的索赔及索赔金额的不断增多,给医院的声誉和正常医疗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我院自成立以来,董事会及院领导高度重视病人的健康权益,确立了坚持“以医疗质量为中心”,“以病员为核心”,“以经济效益为轴心”的发展思想。现按照有关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关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处理预案,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做好落实。

一、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防范

1.加强教育学习,增强防范意识。

医院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常规的培训;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开展“三基”“三严”等医学继续教育;定期组织整形美容有关专业技术的学习;定期剖析其他医院所发生的典型医疗事故案例等等。医学整形美容是风险较大的医疗行业,通过学习教育增进广大医务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使大家认识到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是医院的头等大事,自觉按照各种医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在医疗活动中对病人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做到耐心、细心、热心。要在全院形成全员质控,全程质控和全院质控的防范体系,确保医疗安全。

2.成立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机构并明确其职责。根据医疗机构管理要求我院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等五个必备委员会。各委员会实行院长负责制,由相应的职能科室牵头承办,固定成员,明确责任与分工,有履行职责的具体措施和完善的工作记录。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医院实行院、部、科三级责任制。院级由院长负责,主要负责接待处理部、科级未能处理好的事件;部级由医务科主任负责,主要是负责科室未能处理好的事件;科级由科室主任和直接责任医生接待处理投诉。

3.认真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各类医疗文件的书写。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的,对医疗活动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因此在日常医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种技术操作规程,认真书写各种医疗文件,并对各种医疗文件进行整理保存,医疗文件真实的记录了病员诊疗的全过程,保存的病案资料,既有科研价值,同时也具有法律效应,它有

利于临床经验的总结和供日后查阅为学术研究提供数据,也是衡量医务人员有无过失行为的重要依据,是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核心证据材料。

4.加强医患沟通,争取病人的信任和理解。

医务人员不仅要准确知道病人的健康状况,也应该知道病人的心理活动,不仅要有过人的智商,同时也应具备足够的情商,这也是现代医学对医务人员的要求。这就要求医务人员要加强与患者沟通,认真耐心地对病员进行说服、解释,鼓励病员接受治疗,帮助病人对医疗效果树立信息。注重说服、动员病员作相关的辅助检查,为诊断治疗提供科学依据。在对病员的身体和心理作出详细的检查和了解后再制定出科学的治疗方案,医生应将治疗方案、愈后转归、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详细告知病人,说话要留有余地,切忌把话说大,留下不必要的隐患。总之我们不能只见病不见人,只医身不医心,只讲技术不讲艺术,只讲苦干不讲效益。

二、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和程序。

1.针对各种整形美容手术可能出现的问题,各科室要制定出抢救措施和方案,准备急救药品、器械,一旦出现意外,应在医务科的组织下,由医生组长、经治医生、护士进行有条不紊的抢救,把对患者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2.要调查清楚事实的经过,整理保存好各种医疗文件。

3.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和事故,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精神,本着态度和蔼,坚持原则,有理有利有节的办法进行处理。首先安抚好病员,说明处理要有一个过程,给病员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人病员或家属冷静,是矛盾缓和下来,切忌急躁和计划矛盾。同时应尊重事实,应采取不卑不亢的态度,不能无原则地迁就退让。

4.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通常采用三种解决方式:即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医患双方均处于平等地位。

5.一旦达成协商解决办法和条件,一定要形成一次性解决的书面文件,不留隐患,并经双方签字,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处理程序:

(1) 医院出现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首诊医生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负有接待病员,作必要解释说明的责任,绝不能推诿,小的纠纷一般应由首诊医生和科室自行解决。

(2) 首诊医生解决不了的纠纷事故应立即报告医务科,由医务科出面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影响正常工作。

(3) 较严重的纠纷事故,医务科处理有难度的,应由医务科向院长、董

事会报告,由院领导听取汇报后,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后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通知病员及其家属,经双方协商后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解决。

三、医疗纠纷和医疗责任事故的惩处办法

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1.日常的细小纠纷,经直接责任人或科室调解妥善处理后,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医务科登记备案。

2.一般性医疗纠纷,给医院声誉造成影响,但未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除通报批评备案外,扣除直接责任人当月工资100—200元。

3.对于较严重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给医院声誉造成一定影响和经济赔偿的,除了上述处罚外,责任人应承担医院赔偿额度的30%金额,取消科室当月奖金。医务科同时承担管理责任。

4.对于因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按诊疗护理操作常规办事,性质恶劣且造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的,除了上述处罚外,应给予暂停职业医师资格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医务科承担管理责任,由院领导决定对医务科作出处罚。

5.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完毕后,直接责任人、科室和医务科要认真分析讨论,找出出现纠纷事故的原因,同时制定出整改计划。

第16篇:医疗纠纷防范处理预案

星村镇卫生院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近年来,医疗纠纷发生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处理难度也愈来愈大,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影响了卫生系统的良好形象。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操作规范,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以精湛的医疗技术,良好的行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一、医疗纠纷的发现和报告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纠纷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后果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陈述对该事件的调查结果,认真听取患方对此事件的具体意见和要求,同时向其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 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医疗纠纷程

度较重,可能严重损害医院的信誉或利益。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要研究制定详细的处理方案,积极与患方进行沟通、疏导,确保纠纷得到妥善处理。同时,要主动采用各种方式保存证据,以保护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过程中,医院可以聘请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参与医疗争议及医疗案件的应诉,引导医患争议解决走向理性化、合理化。

1、协商处理:在对纠纷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纠纷双方可以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就医疗纠纷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或者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纠纷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医院在协商解决之日起7天内应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2、医学鉴定:发生医疗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县卫生局提出书面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情况。

三、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是维护社会稳定的

需要,也是医院自身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因此,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风险,树立全员风险意识,强化全员参与意识,为医院业务正常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2、健全组织,严格管理。强化医疗纠纷的管理是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必不可少的措施。为此,要高度重视医疗纠纷的管理,要把医疗纠纷作为医疗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医院的综合目标责任制,设立专门机构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分析,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3、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后,责任科室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逐级上报。一旦发现医疗纠纷的苗头,各有关科室要齐心协力地及时做好化解工作,尽量将医疗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处理医疗纠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子,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合法权益,做到国家、医院、病人三者利益的统一。

4、落实责任,严格奖惩。要把有无医疗纠纷和医疗纠纷的多少作为衡量科室及医务人员工作质量优劣的标准之一,与科室及个人的经济利益、晋职晋级挂钩,以充分调动全员预防医疗纠纷的积极性。

第17篇: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

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

一、医疗事故定义:

1、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医务人员(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下列情形均不属于医疗事故: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 患者或代理人须向我院医务部提出书面意见书,详细陈述患者在本院门诊或住院诊疗过程中,其认为医务人员存在的过错和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事实,及其要求、意见。 (2) 我院医务部和当事科室应患者提出的申请、要求,对病历进行封存,或查阅、复印部分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单、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病理检查报告等。复印病历资料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1 (3) 如有患者死亡的,其遗体应立即移放医院太平间。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患者的死亡尚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医院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提请患方近亲属同意并签署有关同意尸检的文书,并尽快对死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超过上述时限,尸体的组织细胞就会发生自溶和腐败,使尸检结果失去可靠性)。

如因医院或患者亲属拒绝对死者进行尸检,或因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导致影响对患者死因的判定的,由此引发的后果应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尸检所需的费用应按规定收费。死者遗体存放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医院将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我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请患方亲属理解和支持。

(4) 我院医务部负责向有关科室了解诊疗过程及科室意见,并与患者(或代理人)的投诉书一道同时提交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小组或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讨论。医疗质量管理小组或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在收到患方投诉书之日起一至二个月内应作出结论性意见。进行尸检的病例,可自尸检报告发出之日起计算时间。

(5) 我院医务部负责将医院答复的意见告知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如果患方对我院答复的意见有异议,可向 卫生局提出或与我院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若一方对市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省(自治区、市)卫生厅(局)申请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我院医务部将负责提供所需的病历摘要和必要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受托的医学会和受诉

2 的法院需要查阅原件时,可持单位行政介绍信与我院医务部联系,我院将提供调阅。

(7)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我院可与患方就医疗纠纷的处理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患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内蒙古妇幼保健院: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提供给患方)

被告知人(签收): 年 月 日 3

第18篇: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从事医疗活动的科室。

二、概念定义

1.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医院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发生的争执。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隐患: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4.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病情或特殊体质不可抗力而发生难以预料和无法防范的后果。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

医院成立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各科室由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工作。

(一)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1.组成

长:。。。(副院长) 副组长:。。。(副院长)

员:。。(医务科科长、内科主任)

。(外科主任)

1 。(妇产科主任) 。(急诊科主任) 。(护理部主任) 。(药剂科主任) 。(办公室主任) 。(门诊部护士长) 。(后勤小组组长)

2.职责

(1)对全院医疗纠纷的防范处理工作统一决策和部署。 (2)审核通过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预案、制度、规定和处罚措施。 (3)指导检查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的具体工作。

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日常工作由医务科负责,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落实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预案。

(2)实行医疗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督促检查指导科室对医疗安全隐患的自查和整改工作。

(3)接待患者及家属的投诉,协调处理医疗纠纷。

(4)指导科室对医疗文书的完善、整理收集、保管工作,避免在医疗事故争议鉴定或法院应诉时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

(5)负责医疗纠纷发生后对医疗文书的封存工作。

(6)协助科室和相关部门做好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药液、血液、注射器、药物等现场实物封存工作。

(7)负责对死因不明确患者的家属动员尸检工作。

(8)负责召集医院医疗纠纷工作会议,认真记录,并向医患双方当事人传达会议讨论结果。

(9)负责医疗纠纷在省、市医学会鉴定中的资料提交、人员组织、结果处理等工作。

(10)协助法律顾问就医疗纠纷在法院的应诉工作。

(二)科室由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责本科室的医疗纠纷防范处理工作

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在医疗纠纷防范工作的中的职责:

(1)组织本科室的工作人员学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规范,依法执业。学习情况做记录。

(2)执行医患沟通制度,尊重并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各种告知、知情同意。组织科室工作人员参加医院举办的医疗纠纷处理及医患沟通技能培训或讲座,并加以应用。

(3)负责科室的医疗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报告。

(4)接待科室内部患者及家属对医疗工作的投诉,协调医患关系。

(5)重大医疗纠纷及时上报,配合医务科妥善解决。

(6)配合医务科做好科内医疗纠纷在医学会的鉴定和在法院的应诉工作。

四、医疗纠纷防范预案

(一)实行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

3 1.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

(1)科室每月进行一次医疗隐患自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并制定整改措施,向医务科报告。

(2)医务科定期检查工作,汇总发现的医疗隐患,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当事科室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进展情况,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 (3)医务科总结阶段性整改效果,向全院通报。

(4)对科室不落实医疗隐患自查、发现医疗隐患不整改、不报告的行为予以处罚。

2.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1)科室每月最后一周,由科主任带领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成员进行医疗安全自查,将发现的隐患逐一登记,召开医疗安全分析会,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对上个月的整改情况进行总结。自查中尤其是要严把病历质量关,对已被患方复印的病历,在整理、完善时要慎重。

(2)医务科每月末,将当月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医疗隐患及采取的整改措施进行汇总,同时对上个月的整改效果进行总结,向业务副院长汇报。对高风险科室(外科、妇产科、手术室、急诊科)作为医疗安全工作检查的重点,对纠纷高发科室加大监管力度。

(3)当事科室接到医务科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后,按要求在3天内完成整改工作。

(二)加强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学习和落实

每年组织1次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

4 度的培训与考核,每季度检查1次科室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三)开展医务人员三基训练

防范医疗纠纷与提高医疗质量和加强医务人员三基训练相结合,每年开展1次对所有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范的培训与考核,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加强行风建设

配合纪检监查和服务督导部门,进行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五) 在医疗服务中切实维护患者权益

1.尊重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的各种权益,针对生理-心理-社会的差异性,在医疗服务中必须实施个性化服务。

2.在医患交流过程中医务人员必须尊重患者的人格。要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热情待人,维护病人的人格、情感和隐私。

3.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手术、麻醉、输血以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应向患者及家属交待清楚,得到理解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4.尊重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的选择权。患者拥有选择医生和选择诊疗方案的权利。

5.尊重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的投诉权利。患者有权利就诊疗过程中的发生的不满意事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六)及时披露医疗安全信息

5 每季度召开一次医疗安全会议,公布医疗隐患整改措施、医疗纠纷处理结果、医疗赔偿责任人处罚有关信息,让全院医务人员认识到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危害性及防范的重要性,并积极行动。

(七)加强医患沟通

1.医院每年开展至少1次医患沟通技能及医疗纠纷处理技巧的培训或大型讲座。

2.执行医患沟通制度,加强医疗活动中每个环节的医患沟通,科室每季召集1次医患沟通座谈会,并做好记录,对患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加以整改。

五、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一)医疗纠纷的应急处理 1.医疗纠纷的风险分级

根据发生医疗纠纷当时患方的情绪、态度、行为等的激烈程度,将医疗纠纷事件进行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级风险

1)患方质疑医护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2)患者在病房发生非医疗意外事件,如摔伤、烫伤等,家属不满,讨要说法;

3)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当事医务人员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 二级风险

1)患方聚众5人以下在医院内吵闹,干扰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

6 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2)患者非正常死亡,家属对医疗过程质疑,经解释无效,停尸在病房,影响其他病人诊疗。

一级风险

1)患方聚众5人以上在医院吵闹,干扰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2)患方在医院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物品损坏,医务人员人身受到伤害;

3)新闻媒体介入(记者采访、录音录像),可能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2.应急处理

1)立即报告

发生医疗纠纷,不管属于几级风险,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科室应立即报告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休息日或非上班时间报告行政值班。

2)到达时限

工作时间发生医疗纠纷,科室主任、护士长应立即到位,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到达纠纷发生的科室。休息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到位,需医务科协调的,医务科人员应在30分钟内到位。

一、二级风险事件,除医务科人员外,保安负责人和保安人员应立即到场,另外,根据纠纷的起因,医务科处理人员可要求护理部、药剂科等科室人员到场协助处理。

3)与患方沟通协调

(1)三级风险的纠纷,原则上以科主任和护士长为首小组成员在科室内部协调沟通。

(2)二级、一级风险的纠纷,以医务科人员为主,科室及其他职能部门配合,与患方沟通协调。

(3)沟通的原则:不激化矛盾,不答应无理要求,尊重事实,尊重科学,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问题。

4)现场采取的紧急措施

(1)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

二、三级风险的医疗纠纷,医院保安人员在医务科的统一指挥下,对吵闹、漫骂、殴打医务人员的患者和家属实施必要的制止措施,对持械行凶者坚决制服,同时报案,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纠纷中患方的过激行为可能导致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损害时,保安人员应在医务科统一指挥下采取保护措施,如疏散、守住病房入口等,不让闹事方接近病区的其他患者。

(2)封存病历或怀疑有引起不良反应的药品、输液、血液制品,送相关部门进行检验。

(3)对死因不清的、家属对死亡原因质疑的情况,动员患者家属做尸检,患者家属不同意尸检的请病人家属签字。

(4)告知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程序,为进一步解决纠纷做好准备。

(二)医疗纠纷的常规处理

8 1.解释说服工作

1)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家属不懂医学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期望值过高,当事科到或医务科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要给予充分的解释和说明,让患方理解,不再追究。

2)患方对于医院的解释不能理解,坚持向医院讨说法,医务科工作人员向患者说明国家解决医疗纠纷的几种方式,即协商、鉴定、司法诉讼。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1)发生医疗纠纷后,经医院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研究,认为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存在过失或医院管理不到位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医学会鉴定中可能定为医疗事故的,建议协商解决,医务科代表院方与患者或家属签协议,最后赔偿了结。

2)医患双方不能就赔偿款额度达成一致时,建议患方走鉴定或司法程序。

3.医疗事故鉴定及处理

1)无法通过解释、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可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医务科负责组织当事科室和当事医务人员准备鉴定所须提交的病历资料和答辩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医学会。

3)鉴定结论不是医疗事故的,医院不向患者予以赔偿。 4)鉴定结论构成医疗事故,汇报院领导,经医院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领导小组研究,认为鉴定结论基本准确,按等级进行赔偿;

9 如果当事科室和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医务科代表院方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

4.法院审理医疗纠纷

1)医务科组织当事科室与当事人准备应诉材料,配合律师出庭。

2)法院审判结论或调解书中表述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判定赔偿的,按额度予以赔偿;当事科室或当事人不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上诉。

3)法院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构成因果关系的,医院不予赔偿。

第19篇:1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保障病人及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丹阳市卫生系统内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与委托

第四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第六条 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七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第三章 医疗纠纷评析

第八条 医疗机构和市卫生局承担医疗纠纷评析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医疗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评析,并把评析报告上交市卫生局医政科。

二、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汇总各单位的评析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剖析、复评,并把评析报告提交局有关领导审批。

三、局有关领导负责对评析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并对整改、处理结果进行督查。

第九条 医疗纠纷评析工作程序

一、组织建设

1、各医疗单位应分别建立由医院领导、医教、护理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的医疗纠纷评析小组。

2、市卫生局成立评析委员会,由局领导、医政科、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上级相关专业专家参加。

二、对需进行评析的医疗纠纷的识别

1、医疗单位评析小组评析对象

(1) 凡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减免);

(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本单位声誉的医疗纠纷。

2、市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对象:

(1)二级医院补偿额度在5000元以上,镇卫生院在2000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不包括医药费减免);

(2)虽无补偿,但已严重影响卫生系统声誉的医疗纠纷;

(3)医疗单位要求评析的医疗纠纷;

(4)当事人对本单位评析结果不满,要求复评的医疗纠纷。

3、医疗纠纷的经济补偿包括以下费用:

(1) 由人民法院裁定,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2) 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3) 纠纷发生后经行政机关或医院调解,由医院承担(或免除)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纠纷的信息来源

1、病人或家属的投诉;

2、当事单位或当事人的报告;

3、市卫生局或医院在医务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四、医疗纠纷的评析

1、各医疗卫生单位在纠纷处理终结后15日内组织医疗纠纷评析小组进行认真的评析,20日内将评析报告递报市卫生局医政科。

2、市卫生局医政科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所上报的医疗纠纷整理后,定期组织评析委员会进行评析。

3、评析内容:

(1)医疗纠纷的原因;

(2)医疗纠纷的性质;

(3)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避免、存在缺陷、不可避免。

第四章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十条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书面评析意见。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但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四、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五章 医疗纠纷责任人员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的处理: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分段计算比例如下

二、当事人员的书面陈诉和认识;

三、院部对事件的调查报告;当事病人、医务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的证据和检验、检查报告;

四、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报告;

五、医院的处理意见;

六、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七、院科医疗纠纷的评析结论。

八、卫生局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的评析结论

九、卫生局对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医疗纠纷小组或评析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评析结果供卫生行政部门参考,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为市卫生局。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0篇: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职责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职责

1、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考试和轮训的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差错和事故的防范意识;

2、督促和协助各科室主动与患者沟通,积极主动征求病人及家属意见,通过各种形式建立起良好的医患互动关系;

3、监督和检查门诊及科室医疗差错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制定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

4、指导、协助门诊和科室对医疗纠纷争议的处理;包括沟通和解、申请事故鉴定和诉讼;

5、及时总结通报医院医疗差错整改经验教训,制定医疗安全工作计划。

6、审批医疗文书的复印和封存。

医疗纠纷处理人员岗位职责
《医疗纠纷处理人员岗位职责.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