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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5: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远安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院医疗纠纷投诉与处理工作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处理程序,保障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凡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所导致的医患争议,其在未明确定性之前,均属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分科级医疗纠纷和院级医疗纠纷,即一旦出现医疗纠纷,科室负责人应及时介入并积极主动进行调解,力争使纠纷在科内得到妥善解决,为“科级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未及时妥善处理,致患方投诉至院方的,为“院级医疗纠纷”。

一、院级纠纷处理部门

(一)由医务科处理(属护理纠纷先报告护理部)。属治疗期间纠纷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具体的治疗方案,努力将病人损害降低到最小。接待投诉、沟通和调查过程均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文字记录。对治疗终结的医疗纠纷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并将结果报告分管领导,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纠纷双方(或多方)代表人意见,做好协调和处臵工作,纠纷处理结束后,相关资料按年度存档备案。院级纠纷调解无效,进入法律法规处理程序。

二、院级纠纷处理程序

(一)任何科室发生医疗纠纷、重大医疗差错科内不能解决的均应及时向分管部门(夜间向总值班)报告。科室负责人会同当事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科室内讨论,并书面将治疗情况和事实经过报告医务科。

(二)凡事件危急、严重的科室,要及时组织好抢救治疗,力争将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发生严重差错、重大医疗过失、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的,应按如下步骤处理:

1、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科室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应积极组织抢救,同时向分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或总值班(非正常上班时间)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负责人或总值班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医务科、保卫科)报告,同时报告分管领导。

2、到达现场后处理:

(1)向医务人员及患者家属了解情况,稳定现场,注意不要激化矛盾,并及时将详细情况汇报分管院长。

(2)必要时,现场封存病历和相关物品。如属于严重输液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液,将剩余输液消毒封存。必要时与输液管、针头等一同送具备资质的机构检验;如属于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并与输血科联系,将血袋与输血管、针头准备送检。

(3)如问题严重,现场混乱,可要求保卫科协助,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并及时报告分管院长,必要时报卫生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

3、由分管院长牵头,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配合成立医疗纠纷临时调查组,对事件的原因、经过、结果进行调查。

4、及时召开讨论会。组织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成员根据事件的不同,对事件进行深入分析,明确事件的性质,为下一步处理提供依据。

5、必要时成立该事件纠纷处理小组。分管院长任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当事科室主任任成员,当事人全程配合,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事人意见,给予妥善处理。必要时请卫生主管部门介入处理。

6、如进入人民调解或司法处理程序时,由法律顾问配合相关部门,相关科室及当事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原因不明或医患双方争议较大的死亡病例要争取尸检,依法处理。如取得死者亲属同意,尸检工作由医务科配合,当事人到场。

三、内部责任追究程序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第一步:科内讨论、查清事实。讨论会由当事科室的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主持,科室2天内将治疗经过和讨论结果书面上报医务科(紧急情况立即讨论上报)。第二步:院医疗纠纷鉴定小组讨论,找出不足,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如纠纷病例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可直接按鉴定结果确定纠纷事件的性质。如属于非医疗因素引起的纠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讨论。

(二)纠纷处理结束,根据协议书或判决书结果,由院医疗纠纷鉴定小组组织讨论,分析纠纷性质与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并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讨论时争议较大的纠纷事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内部责任程度的认定;对于负面影响较大,多种因素造成医院赔偿数额大而复杂的纠纷事件,应将讨论结果报院长总支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一)医疗纠纷分类:

根据性质分以下三类

1、责任性事件: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及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件。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况:

(1)强行收治不具备诊疗条件的危重、高风险病人的,或跨科、跨专业收治病人的。

(2)违反会诊制度和程序,外请专家来我院或私自外出从事诊疗活动的。

(3)出现明显诊断错误,延误治疗的。

(4)对危重病人不积极进行处理,推病人的。

(5)对诊断尚未明确的病人,不向上级医师请示,盲目进行不适当的治疗措施的。

(6)不按时查房或查房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病人病情变化的。

(7)开错医嘱、漏开医嘱、错开药物剂量或属应用禁忌症而给予使用的。

(8)违反手术操作规范、不认真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违反院感管理制度接台手术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新的诊疗手术操作的。

(9)错开、漏开各类检查申请单或错误留取标本的。

(10)值班时擅自离岗又未委托专人代理(代理人需具备相应资质)或未经上级领导同意私自调班的。

(11)未按医嘱执行各类治疗或错误执行医嘱的。

(12)发错药物的。

(13)有关病历记录存在以下缺陷的:24小时内未完成入院记录;医患沟通不到位,对急性或危重病人不按时记录病程录;对上级医师查房情况不作记录;对主要诊疗操作或特殊治疗不作记录;对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病情等不作记录;病人出院时未完成出院小结;遗失病历中重要检验报告单;缺各类知情同意书或填写的重要内容缺项;未履行手续私自保管病历;同一份病历中记录相互矛盾。

(14)病人死亡之前医师不在场或出现紧急情况工作懈怠者。

(15)因服务态度导致的纠纷。

2、技术性事件: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件。

3、免责性事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当事人免责性事件:

(1)确属于新技术、新手术且按规定程序资料完备,或经院学术委员会鉴定确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可避免的损伤、意外事件,医务人员已经充分估计到病情并事先向病人及家属明确交代过(病历中具有相关记录和签字),在操作中已严格执行了操作规范,而且在病历中记载真实、完整、规范,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确实无治疗违规和医德医风等方面的缺陷,科室或院方协调解决的医疗纠纷。

(2)属于一年内开展的新技术,新手术、新项目,医务人员未违反制度及诊疗常规和规范,处臵程序得当,病历及各种讨论记录规范、真实。

(3)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和医疗意外的。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如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

(5)原因不明无法定责的其他事件。

(二)责任程度的划分:

依据纠纷处理结果、医院相关制度和规定等,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按三级医生负责制执行)。

1、责任性事件:可根据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分三等80%、70%、6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40%)

2、技术性事件:直接确定为次要责任,分四等:40%、30%、20%、10%。

3、免责性事件: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三)处罚:

1、如事情紧急,不能按上述程序完成书面材料,应以口头形式进行说明并向医务科长或分管院长报告,各级接待处理人员处理极限如下:

(1)预计赔偿数额在五千元以下,经医务科长请示分管院长后,可以决定;

(2)预计赔偿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经分管院长请示院长后,可以决定;

(3)赔付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含一万元),必须由院长主持下的院级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2、院级纠纷处理如下:

(1)所发生的院级纠纷属责任性、技术性纠纷,分别扣发科室当月奖金的15%、5%。

(2)确因医务人员的责任性和技术性纠纷所造成的医疗欠费及赔款,先直接从科室收入中扣除,此后从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再计科室收入。

(3)分别按纠纷责任人全责、主责、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档处以上述冲减后总经济损失的15%、10%、7%、5%的罚款。

(4)对纠纷当事人属全责者扣发当月一个月奖金,对属主要责任者扣当月奖金50%。

(5)院级纠纷所涉及的科主任或护士长按责任性事件和技术性事件扣当月奖金的100%、50%。

(6)对院级责任纠纷的责任人和科室当年取消评优资格。

(7)院级医疗纠纷负全责和直接的责任人延迟晋级一年。

(8)其他处罚:触犯刑法者按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涉及医疗纠纷处理条款同时废止。

2012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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