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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6-27 07:48:50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拘留所制度

被拘留人员会见制度

1、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 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2、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3、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4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5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6、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7、被拘留人书面明示拒绝会见的,拘留所应当同意并告知要求会见人。

在拘人员随身物品保管登记制度

为规范拘留所在拘人员随身物品保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和《拘留所执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结合我县公安监管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拘留所采用一人一柜妥善保管被拘留人的财务。

2、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

3、对被拘留人员入所时随身携带的非生活、学习用品和贵重物品,要认真验收、分类存放、专人保管。

4对被拘留人员的财务要登记造册,认真填写《暂存物品收据》,把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等填写清楚,并让被拘留人员签名,被拘留人和拘留所各存一份。

5、被拘留人员存放的贵重物品或难以核对的物品,应当封存,并由被拘留人员在封口上签字捺印。

6、被拘留人员存放的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7、领取保管物品应严格核对身份证件和》暂存物品收据》,对发还的保管物品应当场点清签收。

推荐第2篇:拘留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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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目 录 则………………………………………………(12)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15)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17) 第四章 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18) 第五章 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27)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则 本条着重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 拘留所作为拘留处罚的执行场所,拘押被决定行政拘留、司法 拘留和拘留审查的人员。长期以米,由于种种原因.拘留所的基础 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房屋简陋、设施不配套,加之没有统一的建设 标准,建设中主观随意性大,或功能不全,或简单模仿看守所建筑 形式,或盲目追求规模和档次,贪大求全,造成浪费。《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发布实施,对拘留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拘留所的建设任务更加繁重。1998 年公安部公布的《治安拘留所建 设规范》已不能满足拘留所工作的发展需要。因此,亟待出台新的 拘留所建设标准,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拘留所的建设,提高投资效 益,充分发挥拘留所的职能作用。 第二条 本条明确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权威性。

本建没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编制过程中作了大量的调查 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组织 r 专家论证,标准内容和定 位充分考虑到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尽可能切合 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拘留所建设工程项目决策、1 编制、评估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 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条规定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建设标准主要是 依据拘留所新建工程的要求编制的,拘留所的改建、扩建工程在建 设内容、工程项目组成和建筑指标及标准方面也廊执行本建设标准。 第四条 本条对拘留所在建设时,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方 针、政策、原则以及总体要求。 拘留所建设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拘留所 的任务是对被拘留人员进行管理,保障安全,组织被拘留人员从事 适当劳动,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法制、道德等教育,使其成为守法公 民。因此,拘留所的功能和设施必须满足其工作需要,并确定“功 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适用、安全文明”的建设总体要求,同时 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和各地经济的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强调 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 第五条 本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明确 拘留所建设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以及对周边环境等提出要求,确保拘 留所安全。 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具有相应的封闭性。为确保拘留所 的安全,在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拘留所的特殊性和对周边环境 及建筑物的控制距离和高度。 第六条 本条根据拘留所的性质和任务,明确其投资渠道。 拘留所建设是政权建设的投资项目,其投资和建设用地由政府解决。 第七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的基本要求。

拘留所拘押对象不仅是行政拘留人员,还包括司法拘留人员和 拘留审查人员。新发布的有关拘留所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体现了以 人为本的管理要求。随着拘留所工作任务的增加,其基础设施也要 不断加以完善。在建没时为避免重复投资或因场地过小,造成搬迁 的浪费和以往违规设计中出现的问题,故明确提出拘留所建设规划 2 时既要满足近期工作需要,又要考虑远期发展要求,统筹兼顾。鉴 于拘留所建设规模往往小于其它监管场所,故宜实行一次规划,一 次建设。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建设规模较大的所,由于资金等方面 的原因不能一步到位的,也可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第八条 本条明确本建设标准与其他现行有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在编制本标准过程中,虽然尽可能做到协调一致,但随着科学技术 的快速发展,新的标准、规范性文件将发布实施,原有的标准也将 适时修改,因此,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应遵循 本建设标准外,还应遵循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组成 第九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

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各项设施均与拘押人数的多少直 接有关。因此,根据管辖区人口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臵、交通条件以及治安状况等因素设定拘押人数,并以此作为建设规 模确定依据。 第十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规模及方案的审定。

拘留所建设规模及方案,先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后,再按照政府 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是参照看守所建设的有关规定提 出的。这是针对一些地方由于对拘留所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理解不透, 在建设中缺乏统一要求和全面论证,造成工程建设随意性大,难以 满足工作需要,不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甚至造成很大浪费。从几 年来的实践看,由于省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本省内监所的情况掌 握比较具体,又有专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经过他们的把关,有效 地防止了投资的盲目性。因此,强调拘留所建设规模和方案先报告 省级公安机关是必要的。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规模的分类。这是参照《拘留 所等级评定办法》的规定划分的。 3 小型所规定 50 人以下,是根据现行的拘留所现状确定的,为使 各种设施得到充分利用,确保投资效益充分发挥,也可以与其他行 政关押场所合建,以避免造成资金的浪费。 第十二条 本条阐明拘留所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拘留所建设工程的两方面,是根据拘留所的工作任务和设施的 功能要求确定的。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的房屋建筑项目组成。 其中:

一、拘室:

1、普通拘室,用于拘押一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的 被拘留人员。

2、严管拘室,用于拘押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或可能负案等被拘 留人员。

3、未成年人拘室,用于拘押未成年的被拘留人员。

二、教育用房:是被拘留人员集体学习、技能培训、借阅图书 资料和对被拘留人员进行个别教育的用房。

三、医疗用房:是对被拘留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疾病治疗的用 房。

四、文体活动用房:是被拘留人员在室内进行文娱体育活 动的用房。

五、劳动用房:是被拘留人员从事室内劳动而单独设臵的用房。包括操作间、库房、盟洗(卫生)间和管教民警值班室。

六、行政管理用房,其中: 会见室,是被拘留人员与其家属会见时的用房。 询问室,是案件承办等单位询问被拘留人员的用房。 收拘室,是办理人所、出所手续,进行安全、健康检查和信 4 息资料采集的用房。 物品保管室,是统一保管被拘留人员非生活必须品的用房。 备勤用房,是指值勤民警、职工备勤休息的用房。

七、生活保障用房:是用于被拘留人员的生活卫生、后勤保障 以及拘留所民警和职工生活保障的用房。

八、附属用房:是指拘留所的车库、公共卫生间、设备用房等。第十四条本条明确拘留所的场地建设内容和项目。 根据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拘留所应有相应的场地设施,不仅要 满足拘留所本身的工作需要,同时也要为外单位和其他来所人员(被 拘留人员的家属来所探视)提供条件,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体能锻炼场地用于被拘留人员和拘留所民警进行体育锻炼、列队训 练等活动;车辆停放场地用于拘留所本身和外单位公务车辆的停放; 劳动场地是根据公安部《拘留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被拘留人 员进行劳动需要而提出的。因此,将场地建设纳入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的选址条件。 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为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切实 保障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了选址的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规划布局的基本要求。 这是根据拘留所的性质、任务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确定的。 小型、中型所或建设用地允许的情况下,可将活动区和劳动区(指室 外种植、养殖等)单设。 第十七条 本条阐明拘留所内外道路交通的要求。 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为确保其道路交通畅通,执行应 急方案,必须对内外交通提出要求。 5 第十八条 本条闸明拘留所建筑布局的基本要求。 根据拘留所的工作流程和防范工作需要,其房屋建筑需作相应 的布局,并满足其通风、日照的要求。 拘留所设臵周界围墙,是因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拘留审查 是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确定房屋建筑与周界围墙间距不小于 6m,是按照安全距离并结 合消防通道的要求确定的。 第十九条 本条阐明拘留所行政办公区规划布局的要求。行政 办公区是拘留所对外窗口和有关公务活动的主要场所。在规划时, 应将办公用房、道路和停车、绿化、工作人员的体能锻炼等场地有 机结合,做出合理的布局。 第四章房屋建筑及用地指标 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方法。 拘留所的建设规模以设定的拘押人数界定,故以人均面积指标乘以 设定的拘押人数米计算各类用房的建筑面积,科学合理,便于操作。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人均综合建筑而积指标。 拘留所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拘留所各类功能用房的实 际所需面积综合测算,并参照目前已建拘留所的水平而确定的。根 据拘留所的性质和任务,各类用房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略高于刑 事羁押场所(看守所为 20~24 ㎡。/人),但低于强制戒毒所的 (25~28 ㎡。/床)。据统计,近年来已建成的比较规范的拘留所, 其房屋建筑面积基本达到或超过本标准。 在拘留所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中,直接用于被拘留人员的用房 指标,是在总的建筑面积指标中,除去行政用房(包括办公、备勤、技术用房)、附属用房得出的。这是针对部分拘留所直接用于被拘留 人员的用房面积过小而提出的。 经济发达地区(含直辖市、沿海城市),考虑到经济条件与拘押 人员增长快的因素,可根据近3~5 年拘押人员增长平均值,在已达 6 到本建设标准的参数指标的基础上,经过专门报批,适当增加递增 人员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二条 本条具体列出拘留所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其中:

一、拘室 拘室的确定依据: (一)高于刑事羁押场所在押人员的指标; (二)按照拘室应具备的功能和布局要求(按单层床铺设 臵); (三)参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指标(《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待批稿)。 普通拘室:每室 6~8 人,人均使用面积为 4 6 ㎡。,加上盥 洗、卫生设备人均使用面积 1 ㎡。,即合计人均使用面积 5.6 ㎡。 具体设臵见图

一、图二㎡

图一:六人间普通拘室 普通拘室 定员 6人

图二:八人间普通拘室 普通拘室 使用面积 42.92平方米 人均 ① ② ③ ④ 7 使用面 33.2平方米 积 人均 ① ② ③ 5.53平方米 床位 衣物柜 卫生间(含盥洗、淋

5.36 平方米 床位 衣物柜 卫生间(含浴室 盥洗盆

浴) ④ ⑤ ⑥ ⑦ 毛巾牙具架 晾衣间 书架 学习桌 ⑤ ⑥ ⑦ ⑧ 毛巾牙具架 晾衣间 书架 学习桌 严管拘室:每室 8 人,人均使用面积为 3.5 ㎡,加上盥洗、卫生设备人均使用面积 1 ㎡,即合计人均使用面积 4.5 ㎡。 具体设臵见图三 未成年人拘室:每室 4~6 人,人均使用面积为 6 5 ㎡,加 上盥洗、卫生设备人均使用面积 l ㎡。,即合计人均使用面积 7.5 ㎡。 具体设臵见图四

图三:严管拘室 严管拘室 定员 使用面 积 人均面 积 ① ② 8人 35.66平方米

图四:未成年人拘室 未成年人拘室 定员 使用 面积 人均 ① ② 8 4人 30.00平方米 4.49平方米 铺位 书架 7.50平方米 床位 床头柜

③ ④ ⑤ ⑥

毛巾牙具架 盥洗盆 卫生间(含淋浴) 学习桌

③ ④ ⑤ ⑥ ⑦

毛巾牙具架 卫生间(含淋浴、盥 洗) 晾衣间 书架学习桌 注:凉衣间未计算在

内 以上三类拘率中,普通拘室占 80%,严管拘室占 10%,末 成年人拘室占 10%,由此计算得出拘室人均使用面积指标为 5.68 ㎡(5.68 ㎡÷系数 O.65=建筑面积 8 73 ㎡。)。

二、教育用房 教室(兼技能培训室):按每 50 人设臵一间,参照《中小 学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一 99 所列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 1.37 ㎡的指标,考虑到被拘留人员分批学习的特点,按人均使 用面积 0.5 ㎡汁算。 图书阅览室:参照《中小学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CBJ 一 99),藏书量按每名学生 80~100 册,每平方米藏 400~500 册书 计算,得出百人使用面积为 18 ㎡,即人均 0.18 ㎡。根据被拘留 人员借阅图书人次相对较少的特点,小型、中型所图书阅览室使 用面积为 24 ㎡,大型、特大型所使用面积为 30 ㎡。四种类型所 人均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 O.30 ㎡、中型所 O.20 ㎡、大型所 0 15 ㎡。、特大型所 0.10 ㎡。 9 管教(谈话)室:根据《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关于“每名管教 民警对分管的被拘留人员个别谈话教育每人不少于 2 次”的规定, 小型所管教与谈话室合设一间,每间使用面积为 10 ㎡,人均 O.13 ㎡。其余三类所均按此指标计算。 电化教育室:小型所设臵 1 间,使用面积 15 ㎡。,即人均 0.19 ㎡;每增加 50 人增加使用面积 10 ㎡,中型所使用面积 25 ㎡,人均 O.21 ㎡;大型所使用面积 39 ㎡,人均 O.20 ㎡;特 大 型所 59 ㎡,人均 O.20 ㎡。 以上教育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见表(1) 表(1) 教育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小型所 项目 使 用 面 积 40 中型所 大型所 特大型所 备 ㎡/ 注 人

使 ㎡/ 用 人 面 积 0.5 60 0 0.3 24 0 0.1 16 2 0.1 25 9 使 ㎡/ 用 人 面 积

使 ㎡/ 用 人 面 积

教室 图书阅览 室 管教(谈 话)室 电话教育 室 合计 0.5 0.5 0.5 100 150 0 0 0 0.2 30 0 0.1 26 3 0.2 39 1 0.1 30 5 0.1 39 3 0.2 59 0 0.1 0 0.1 3 0.2 0 24 10 15 89 1.1 125 1.0 195 0.9 278 0.9 10 1 注:系数为 0.65

三、医疗用房 4 8 3 检查治疗室和药房:小型所各设 1 间,每间使用面积 15 ㎡。, 即人均 O 37 ㎡。;中型所设检查治疗室 2 间,药房 1 间,每间使 用面积 15 ㎡。,即人均 O.37 ㎡。;大型所合计四间,每间使用面 积 15 ㎡。,即人均 O.30 ㎡。;特大型所合计五间,每间使用面积 15 ㎡。,即人均 O.25 ㎡。。

四、文体用房 健身房:小型所设臵一间,使用面积 15 ㎡。即人均使用面积 0.19 ㎡,其余三类所均按此指标计算。 多功能(活动)室:小型所不少于 50 ㎡,人均使用面积 0.63 ㎡, 其余三类所均按此指标计算。 文体用房合计人均使用面积指标四类所均为 0 82 ㎡。。(系数 为 O.7)

五、劳动用房 拘留所室内劳动以手工为主,根据调查,操作间人均面积为 1.7 ㎡,加上库房、盥洗(卫生)间、值班用房人均 O.3 ㎡,即人均使用 面积为 2 ㎡。(系数为 0.75)

六、行政管理用房 (一)办公室: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四类所不 同的职工编制人数确定。其中: (1)主管局领导、所领导:按 3~5 人,平均每人使用面积 11 12 ㎡。,合计 36(小型、中型所)~60 ㎡。(大型、特大型所)。 (2)职能科室:按四种类型所分设 2~4 个职能部门,使用 面积分别为小型所 24 ㎡。,中型所为 24 ㎡。,大型所为 30 ㎡,特 大型所为 48 ㎡。 (3)集体办公室(兼更衣室):小型所使用面积 24 ㎡。,中型所 使用面积 36 ㎡。,大型所使用面积 48 ㎡。,特大型所使用面积 60 ㎡。 办公室合计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 84 ㎡,中型所 96 ㎡, 大型所 128 ㎡,特大型所 158 ㎡。 (二)接待室(兼小会议室及门厅):四类所型的使用面积分 别为小型所 30 ㎡,中型所 45 ㎡,大型所 60 ㎡,特大型所 72 ㎡。 (三)会见室:侯见坐席每席为 1 ㎡,会见坐席(双向)每席 2.4× 2.5=6 ㎡。四类所型分别同时会见按

6、

12、

16、20 人计算,即会 见室使用而积分别为小型所:36 ㎡,中型所 72 ㎡,大型所 96 ㎡。, 特大型所 120 ㎡。 (四)询问室:每间 12 ㎡,四类所型的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 24 ㎡,中型所 36 ㎡,大型所 48 ㎡,特大型所 60 ㎡。 (五)值班室(包括大门出人口值班室、拘留区值班室):每间使 用面积 15 ㎡(包括分控台设备用房),小型、中型所为 2 间,大型、特大型所 3 间,即使用面积为小型、中型所 30 ㎡,大型、特大型所 45 ㎡。 (六)警械库:每所 l 问,每间使用面积 10 ㎡。小型、中型所警 械库可与其他用房合建。 (七)技术用房(包括监控等技术用房):四类所型使用面积分别 为:小型所 30 ㎡,中型所 40 ㎡,大型、特大型所 50 ㎡。 12 (八)备勤用房:民警按床位,人均使用面积 7 ㎡。(参照《宿舍 建筑设计规范》一类、二类居室标准),以民警配备数的 50%计算, 工勤人员按床位数的 50%配备,即计算得出备勤用房使用面积小型 所 50 ㎡,中型所 70 ㎡,大型所 126 ㎡,特大型 所 175 ㎡。 (九)后勤库房四类所型使用而积分别为:小型所 24 ㎡,中 型所 36 ㎡,大型所 48 ㎡,特大型所 60 ㎡。 以上行政管理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见表(2) 表(2) 行政管理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小型所 项目 使 用 面 积 中型所 大型所 特大型所 ㎡/ 备注 人

使 ㎡/ 用 人 面 积 1.0 96 5 0.3 45 7 0.3 72 7 0.3 36 0.3 30 7 0.1 15 使 ㎡/ 用 人 面 积 0.8 128 0.3 60 7 0.6 96 使 ㎡/ 用 人 面 积

办公室 84 0.6 0.5 158 4 2 0.3 72 0.2 4 接待室 30 会见室 30 0.4 120 0.4 8 0.2 60 4 0.2 45 2 0.0 15 0.2 0.1 5 0.0 询问室 24 0.3 48 0.2 45 5 0.1 15 13 值班室 30 警械库 10 2 技术用 24 房 备勤用 50 房 后勤库 24 房 合计 0.3 36 0.6 70 2 0.3 36 2 0.3 48 8 0.2 48 4 5 0.1 6 0.5 0.6 0.5 126 175 8 3 8 0.3 48 0.2 60 4 0.2 306 3.8 436 3.6 3.0 614 753 2.5 2 7 注:系数为 O 75

七、生活保障用房 根据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指标,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测定。 伙房:包括操作问、准备间、主副食品仓库(严寒、寒冷地区储藏菜 用房未包括)等,小型所使用面积不小于 40 ㎡,每增自 50 人递增 10 ㎡.即人均使用面积按 0.50~0 30 ㎡。 餐厅:每个被拘留人员使用面积按 O.90 ㎡计算。 民警食堂按二级食堂标准.每个座位使用面积 1.02 ㎡,食堂餐橱 比为 1:1.即使用面积为 1.02×2=2 04 ㎡/人,按拘留所的民警 配备数不低于被拘押人数的 8~14%,加上工勤和外来人员,应不 低于 20%,同时就餐人数以 75%计算,即得出人均使用面积为 0.30~0 33 ㎡。 民警、工勤人员理发室和公用浴室:小型、中型、大型、特大 型四类所型的使用面积分别为

18、

24、

32、40 ㎡。人均使用面积分 别为小型所 0.22 ㎡、中型所 0.20 ㎡、大型所 0.16 ㎡、特大型 所 0.13 ㎡。 14 生活用品供应室:四类所型各设臵一间。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 所 15 ㎡。,中型所 18 ㎡,大型所 24 ㎡,特大型所 30 ㎡。 以上生活保障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见表(3) 表(3) 生活保障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小型所 项目 使 用 面 积 40 72 26 中型所 大型所 特大型所 ㎡/ 备注 人

使 ㎡/ 用 人 面 积 0.5 50 使 ㎡/ 用 人 面 积 0.4 70 1 使 ㎡/ 用 人 面 积 0.3 90 5 伙房 餐厅 民警食堂 理发及公用 浴室 生活用品供 应室 合计 0.3 0.9 108 0.9 180 0.9 270 0.9 0.3 40 2 0.2 24 2 0.1 18 9 0.3 60 3 0.2 32 0.1 24 5 0.3 90 0.1 40 6 0.1 30 2 0.3 0.1 3 0.1 18 15 171 2.1 1.9 1.8 1.7 240 366 520 3 9 3 3 注:系数为 0 75

八、附属用房 公共卫生间:每问使用面积 9 ㎡,小、中、大、特大四类所型 分别为

2、

4、

6、8 间。即小型所 18 ㎡,中型所 36 ㎡,大型所 54 ㎡,特大型所 72 ㎡。 15 设备用房:每间使用面积 12 ㎡,小型所为 2 间,中型所为 3 间, 大型、特大型所均为 4 间,即分别为

24、36 和 48 ㎡。。 车库:按配备车辆数计算,四类所型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 72 ㎡.中型所 96 ㎡,大型所 100 ㎡,特大型所 144 ㎡。 警卫室等其它用房:四类所使用面积分别为小型所 24 ㎡,中型 所 36 ㎡,大型、特大型所 48 ㎡。 以上四项附属用房合计:小型所 138 ㎡,人均 1.72 ㎡,中型 所 204 ㎡,人均 1.70 ㎡,大型所:250 ㎡,人均 1.25 ㎡;特大 型所 312 ㎡。,人均 1.04 ㎡。(系数为 0.75) 以上数据为便于测算,四类所分别按照 80 人(小型)、120 人(中型)、200 人(大型)、300 人(特大型)得山。小型所基数之所以 以 80 人为起点,是因为拘留所拘押 50 人以下,但与 80 人相比,必 须具备的基本设施不能减少,否则就不能确保拘留所工作的顺利进 行。因此,新建小型所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基数以 80 人为起点。 第二十三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用地的原则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建设用地项目及其而积指标。 为确保拘留所建设用地,科学合理,节约土地资源,并适应各 地土地资源、建筑风格等方面的差异,故本建设标准在建设用地上 采取给定指标的方法。根据建设的规模,按实测算,以便于操作。 其中: 建筑基地:采用建筑覆盖率和容积率加以控制,单层覆 盖率为 33%,容积率为 0.30;低层和多层覆盖率为 25%~27%, 容积率按照 2 层至 4 层计算,分别为 O.8%一 1.2%。 体能训练活动用地:按照篮球场面积大小推算,小型所运动场 地的低限指标 6~lO ㎡/人,中、大、特大型所同样按此指标计算。 停车场用地面积:考虑到拘留所会见、办案等外来人员来往车 辆频繁等因素,以拘留所应配备车辆加外来公务车(按本所车辆指标 16 数的 300%一 500%)计算车位,每车位按 25~30 ㎡。计算。其它车 辆(包括社会车辆)不作要求。 劳动用地:考虑到各地劳动项目不同,土地资源差异,故对种 植业、养殖业等劳动用地,不作硬性规定,由各地因地制宜另行报 批。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建筑标准确定的原则和依据。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员实行拘押和管理教育,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律 法规的不断完善,在执法的形式和内容上在不断地更新和强化,因 此,提出需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第二十六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围墙设臵及其高度。 拘留区、劳动区围墙的高度不低于 4.5 ㎡,是按照两人搭人梯 后,难以攀登的要求确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拘留区内建筑的模式,提倡采用 低层和多层,是出于既方便管理,又有利于节约用地考虑。墙体和 拘室底层地坪的要求,是根据安全要求提出的。 第二十八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拘室分类及其定员的要求。这是 根据拘押对象的不同和有利于安全管理提出的。 第二十九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拘室内部的设施要求。 普通拘室和未成年人拘室采用床位制,是鉴于拘留对象为一般 违法人员,对其管理较为宽松;严管对象一般为严重违反管理规定 或可能负案的人员,实行通铺是为便于相互监督和安全检查。 拘室内设臵卫生盥洗设施是安全工作的需要,同时便于同室人 员相互监督,防止管理上出现漏洞。普通拘室、未成年人拘室根据 管理模式,也可分区合设公共卫生问和盥洗室。 第三十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拘室采光的窗地比、层高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条对拘留所内通道宽度根据不同规模分别提出的要求。 17 拘留区通道宽度要求,是根据两人并行和送饭等车辆通行要求 测算的。 第三十二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拘室门、窗及防护设施的要求。 通道外侧窗和拘室采光窗设臵金属防护栅栏及其间距,是为了 确保被拘留人员不发生意外。 第三十三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家属会见室和询问室设臵要求。 家属会见室,按开放式管理要求设臵,是体现人文关怀,为被拘留 人员及其家属营造宽松的环境;询问室是办案单位询问被拘留人员 的处所,需有一定的隐秘性,因此按单问设臵。 第三十四条 本条阐明拘留所被拘留人员的餐厅设臵要求。 拘留所被拘留人员的餐厅和民警餐厅分别设臵,既有利于确保 被拘留人员的伙食标准,又是食品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本条明确拘留所劳动用房的设臵要求。 被拘留人员在拘押期间进行适当劳动,是根据《拘留所管理办 法》等规定的。为确保安全卫生,劳动用房需单独设臵,并自成一 体。 第三十六条 本条对拘留所教室的设臵提出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条对拘留所建筑的内外装修及其标准作了规定。 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建筑装修上强调满足管理使用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条对拘留所供电提出要求。 拘留所作为行政执法场所,为确保安全,防止因停电而发生事 故,故提出不能确保正常供电的应配备发电机组。 第三十九条 本条对拘留所的给排水及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提出要 求。 18 第四十条 本条对拘留所的技防、通信和信息设备安装所需的 线路、管道的敷设或预埋提出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本条对拘留所的供暖提出要求(参照《宿舍建筑设 计规范》待批稿)。 第四十二条 本条对拘留所的通风、空气调节提出了要求。主要 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待批稿)的有关规定而提出的。 第四十三条 本条对拘留所的建筑防火提出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本条对拘留所建筑节能提出要求。 附件:

1、小型拘留所平面布臵示意图。

2、中型拘留所平面布臵示意图。3、大型、特大型拘留所平面布臵示意图。

中型拘留所平面布臵示意图 注:虚线部分为二层,设臵有拘室、办公、备勤等用房。 建筑面积:2921 人均建筑面积:25.4平方米(按设计容量 115 人计算) 使用面积:1986平方米 使用系数:0.65 大型、特大型拘留所平面布臵示意图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 19 人均建筑面积:22.7平方米(设 计容量 220 人计算) 使用面积 3400平方米 使用系数 0.68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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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拘留所设计说明

方案设计说明

一、背景概况

本项目为一单体设计,项目名称为“陕县公安业务技术综合楼”。建设单位为陕县公安局。由于陕县公安局现状6层办公楼已不能满足日常行政办公需求,在主管部门批准下特新建公安业务综合楼以满足日常办公需求。

6、其它有关的国家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

四、建筑设计

1、平面设计:本单体建筑方案设计为地上六层地下一层,地下一层做为停车库使用,设计层高为4米,拟建停车位44个。地上一层设餐厅、厨房、宴会厅、洗衣房及后勤服务等办公辅助用房,设计层高为4.8米;地上二—五层设为业务办公、局长室及会议室用房,设计层高为3.3米;六层设计为你员工活动、练功及全员会议室等,设计层高为3.3米。此多种功能的组合于一栋楼里基本上满足了日常生活及办公的各种需求,基本做到了综合楼的全面服务配套。

2、立面设计:本建筑单体的功能为公安办公楼,这一特性体现在立面设计上即是要强调建筑体本身坚毅冷峻的线条感。本案在设计时采用壁柱形成立面从上到下竖向的线条分隔即是对种建筑性格的实体表达。主体材质上选用金属灰色的铝板做为主体基调,配以窗下银色铝合金围合的空调搁板造型增强立面层次感的同时加强定义公安办公建筑固有的严肃性与权威性。首层及层面出挑的板面造型,是对公安人员所带大檐帽的一种抽相表达,是设计师在设计之初立意与构思在建筑上的细节投射,同时也是以人文的形式表现对公安事业的重庄礼赞。

二、场地条件分析:

陕县公安局位于陕州路南侧,西邻卧龙街,东与陕县检查院一墙之隔;南侧围墙外为海联市场。建设用地位于公安局院内南侧。场地之前为院区食堂,现已拆除。新建办公楼规划设计南侧距院区围墙约2.7米,西侧距围墙约5.5米,东侧距围墙约3.3米,详细定位关系见规划总平面图。整个院区主入口仍沿用现有设在北侧陕州路上的主入口,另在西侧卧龙街上设一辅助出入口,作为办公楼的一个辅助后勤出入口,整个公安局院内现状有6层行政办公楼位于院区中央,新建办公楼即规划位于现在办公楼南侧,两楼间距规划设计为21米,以现有办公楼东西两侧通道进入此场地,地面设为停车广场,其下设计为地下停车库。

三、设计依据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2、《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5、甲方的设计委托书以及地形图

五、技术经济指标:

总建筑面积:7348平方米

其中地上:5458平方米 地下1890平方米 建筑高底:21.9米(六层)

推荐第4篇:拘留所条例(送审稿)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正确执行拘留,惩罚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在总结《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拘留所条例(送审稿)》。

国务院法制办初步听取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会同公安部等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拘留所条例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拘留所拘押四类人员:一是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人;二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的人;三是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予以拘留审查的人;四是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关于被拘留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在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二是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收拘的,应当立即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与予以调查;拘留决定机关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拘留决定,为被拘留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第十三条)。

三是拘留决定机关在被拘留人收拘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第十四条)。

四是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不同、是否成年以及其他需要分别拘押的情形,分别拘押和管理。女性被拘留人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第十七条)。

五是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对被拘留人的民族特殊饮食习惯,应当予以照顾(第十九条)。

六是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同时通知其亲属,可以对被拘留人提前解除拘留,交由被拘留人亲属接回治疗(第二十条)。

七是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利用被拘留人管理其他被拘留人(第二十二条)。

八是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讯权利;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第二十五条)。

九是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学考试、配偶生育或者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第二十七条)。

推荐第5篇: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

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安拘留所是对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场所。

第三条 治安拘留所由县(自治县、旗)、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设置,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管理。

相当于县级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处)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可以设置治安拘留所。

第四条 治安拘留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正、副所长,根据需要配备民警。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民警。

第五条 治安拘留所的拘舍要牢固、通风、采光充足。对被拘留人应当男、女分舍拘禁。

对被拘留人中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当单设拘舍。

有条件的治安拘留所应当设置学习和活动场地,可以开辟劳动场所。

第六条 治安拘留所新建、扩建、修缮和购置必要设备、器材等所需经费,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地方基建、财政预算、专项拨款、专款专用。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公安业务经费预算解决。

第二章 入 所

第七条 治安拘留所接收被拘留人,须凭裁决机关开具的《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

第八条 被拘留人入所时,需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并填写《入所登记表》。

第九条 对被拘留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要检查登记,除允许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必需品外,其余物品由治安拘留所统一保管,并填写《暂存物品收据》出所时发还。

入所检查中发现的违禁品或者应没收的危险物品,工作人员要作笔录;并开具《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交原裁决机关处理;对不便交回原裁决机关处理的,可以由治安拘留所制作笔录,就地处理。

第十条 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

因为被拘留人有其他犯罪行为决定予以刑事拘留、逮捕、劳动教养等处理或者予以少年收容教养的,应当根据有关凭证终止拘留,并办理出所手续,注明出所的具体时间和所去地点。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应当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法制、道德教育。

第十二条 治安拘留所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参加适当的劳动。劳动的收入主要用于补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必需的生活、学习费用。

对被拘留人劳动的收支应当在财务部门指导下单独立帐、专人管理,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因为招工、升学考试或者遇有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离所时,由本人或者近亲属提出申请,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批准后离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逾期不归的按违反所规处理。

被拘留人离所期间,不计入执行拘留时间。

第十四条 被拘留期间能够主动揭发、检举和制止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拘留所所长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拘留的建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填写《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提前解除拘留的时间不超过拘留期限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治安拘留依法保护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被拘留人寄出和收到的信件不检查、不扣押。

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和单位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件可以到治安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

第十六条 治安拘留所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和侮辱被拘留人;严禁让被拘留人为个人办事。严禁利用被拘留人看管被拘留人。

第十七条 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提出的申诉、检举揭发材料和控告治安拘留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应当及时送交上级主管单位或者有关领导处理。

第十八条 治安拘留所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必须注意防止被拘留人逃跑、行凶、自杀、哄闹和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对于有证据表明确实有上述行为可能的被拘留人,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戒具。

第十九条 治安拘留所要严格出入登记制度。非拘留所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必需进入时要经所长批准,由工作人员带领。

第二十条 认真搞好生活管理的防疫、防病工作。对患病的被拘留人要及时治疗;患传染病的,要立即隔离;患严重疾病必须出所治疗的,可以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出所治疗;其尚未执行的拘留日期可以宣布不再执行。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法律效力的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报上级公安机关及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没有家属或者家属不来的,由治安拘留所负责拍照后火化,骨灰保存一年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治安拘留所要制订《治安拘留所规则》,要求被拘留处罚的人必须做到:

(一) 要严格遵守治安拘留所规定的纪律,自觉服从管理和教育。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反省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错误。

(二) 保持室内肃静、整洁,室内不准吸烟、喝酒;不准喧哗、

吵闹;不准打架、骂人、讲污秽语言、敲诈勒索;不准乱涂乱画;不准强行索要他人饭食或物品。

(三) 不准传播犯罪手段;不准拉帮结伙。

(四) 不准将危险品和违禁物品带入所内。

(五) 爱护公物,损坏物品要赔偿。

(六) 对他人违反所规的行为要及时劝止,并报告工作人员, 不得包庇、隐瞒。

(七) 未经许可不得离开治安拘留所。

(八) 按照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粮票和医疗等费用,不得拖欠。

第二十二条 对被拘留人违反所规的,视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训诫、责令检查。有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执行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如被裁决拘留处罚,应当与正在执行的拘留期合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确实无力交纳拘留伙食费和医疗费用的,可以允许缓期交纳,或者由治安拘留所造成册,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申报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四条 拘留期满的,应即解除拘留。

第四章 出 所

第二十五条 被拘留人出所时,应当在《治安管理处罚执行通知

书》或者《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通知书》签名,注明拘留期懑的日期和出所日期。被拘留人凭《暂存物品收据》,领取所存物品。

第二十六条 被拘留人出所时,如有必要,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来人接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6篇:治安拘留所工作总结

治安拘留所工作总结

治安拘留所工作总结2007-02-06 09:56:40

治安拘留所工作总结

二○○四年全年中,治安拘留所在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局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国“二十公”、省“二十公”精神,始终围绕县局二○○四年全县公安工作要点及县局、本所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本着以向法律负责,让人民满意为要求,确保监室安全为目的,立足于治安拘留所的实际,认真全面地开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了监室安全。现将今年来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如下:

一、今年来办理执行拘留情况

治安拘留所今年来共办理执行拘留对象xxx名,其中治安拘留对象xxx名,司法拘留对象xx名。在执行拘留对象xxx名中,提前解除出所xx名,其中转劳动教x名,转刑事拘留x名,出所治疗x名,其余全部期满出所。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警素质

1、根据县局二○○四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的要求,本所在年初及时制订了本单位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标准细则。执法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治思想工作计划,并与个人鉴定了各项责任制及承诺书,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为推动各项工作奠定了基础。

2、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今年来,本所积极组织民警、职工参加县局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和政治学习,参加各项政治活动(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做到每月召开二项以上所务会,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全国、省“二十公”会精

神,召开二次行政生活会,认真研究商讨各项工作。同时组织民警、职工积极投入开展贯彻“五条禁令”,“公正执法、树形象”,向任长霞同志学习,开展“两个违规”专项治理等一系列专题教育及大讨论活动,在专题活动中,做到认真对照检查,进行自我剖析,落实整改措施,将各项材料,总结及时上报县局。

3、认真落实《干部谈话》制度,做到经常找民警、职工谈话,了解工作情况,掌握民警、职工政治思想动态,并加以分析,妥善解决做好履行“一岗双责”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做到及时上报,不迟报、不隐瞒,做好执行八小时之外管理规定,经常提醒和监督、检查、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国法。今年来,本所没有一人因违反党纪、政纪和国法而受到谈话试勉,受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执法,文明管理,确保监室安全无事故

1、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原则,做好

拘留人员进、出所工作。在办理拘留人员进所时,做到手续齐全,程序合法,认真填写各类表格,并由拘留人员自己签名,在办理拘留人员出所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时间办理,使本所台帐完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没有发现因工作不到位发生差错。

2、依法管理,文明管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首先,本所经常组织民警、职工学习《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其次,进行各项安全检查。在入所时,对拘留人员人身和随身物品做好登记,并由他本人签名,妥善保管。坚持每月二次以上监室安全大检查,遇有重大节日和会议期间,做到每日检查,对安全检查做到有记录。严格按所规定时间进行巡监,及时掌握他们的活动情况。消除了安全隐患。再次,做好拘留人员谈话教育工作,本所采取不同的举措,做到因人施教,在谈话教育时,对不同心态的拘留人员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心理疏导,

使其心服口服。自觉服从管理。

3、维护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入所时办理手续。同时,向拘留人员宣传所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力和义务,并由本人签名,认真做好放风工作,按规定坚持每天二次放风,做到跟踪放风。同时,还做好拘留人员的家属接见工作,按规定安排家属接见。并认真登记记录,对物品进行严格检查,在接见时做到跟踪接见,防止有影响安全物品被带入。关心拘留人员身体健康,做到有病能及时治疗,使他们能安心服从管理。

四、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今年以来,本所向县局办公室提供公安信息xx条,采用率达xx%。对外宣传材料x篇。各类材料做到及时上报,完成经验材料x篇。同时,加强档案规范化建设,各类档案达标率达xx%,传递和保管率达xx%以上,并分类放置。

五、加强伙房卫生管理工作

在保证了拘留人员吃得饱,吃得卫

生的前提下,不断改善伙食。有充足开水供应,定期对伙房,监室进行消毒。始终保持伙房、监区的环境卫生消洁。

二○○四年,本所在县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不少成绩,队伍建设没有出现问题,工作管理上没有出现安全事故和隐患。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工作作风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各项素质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五年,全所将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二十公”会议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与时俱进,不断进取。本所工作思路有:

一、加强队伍建设方面。①抓好党员先进性教育。②抓好民警教育,明确职责。③继续抓好大练兵活动。

二、业务建设方面。①抓好有关法律、法规学习教育。②探索人性化管理新模式。

三、执法方面,继续抓好有关制度的执行,做到四个管理,即严格、依法、文明、科学。严格法手续规范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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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和拘留所有什么区别

拘留所和看守所都是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规定而设置的羁押场所,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但拘留所和看守所又存在较大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而看守所设置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性质界定不同。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而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三、羁押对象不同。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四、法律监督不同。《看守所条例》第八条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拘留所的监督则无明文规定。

拘留所最多只能拘留15天,而看守所能把犯人关很长时间.

推荐第8篇:花都区拘留所调研论文

创新管理机制,科学深化监所工作

——赴花都区拘留所调研报告

第十四期培训班监管类第十八中队 131 学员 黎少彤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拘留所教导员

【内容摘要】创新社会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三项要点工作”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是公安部推进“三项建设”的重要延伸,花都区拘留所结合本所的实际,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六项创新”和开展“工作执法一网考”工作,破解创新难题,通过推行管理教育新模式的先行先试,拓宽思路,深化勤务改革,打造文明管理新理念。花都区拘留所得工作经验及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也值得共同探讨解决办法。

【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 工作执法一网考 打造管理新理念

根据广东省警官学院的安排,我被安排到花都区拘留所学习调研。实习调研期间,在花都区拘留所领导和全体民警的大力支持下,我通过直接参与该所的勤务值班工作和部分所务工作,了解到该所积极开展“工作执法一网考”,推进“六项创新”工作,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受到广州市监管支队的肯定和认可,2010年被广州市公安局评为推行管理教育新模式先行先试先进单位,被省公安厅评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但对照新形势下新任务要求,该所在队伍管理、执法素质等仍有待提高。

一、基本情况

花都区拘留所是三级拘留所,成立于2005年8月,占地面积约为45000平方米,由办公区、生活区、拘留区、生产基地等四部分组成,全所共有54个拘室,拘室540个床位,其中男性仓室位于监区北侧楼共42间,女性仓室位于监区南侧楼共12间,日均关押量约200人。

该所现有工作人员95人。其中在编民警33人(男民警30人,女民警3人), 1

设所长1名,教导员1名,副所长2名,医生民警3人,管教民警11人,值班巡视民警7人,内勤后勤民警3人。民警平均年龄45岁,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25人;本科学历10人,大专学历20人,高中或中专学历3人。近五年来,该所共调入民警20人,调出20人。没有民警晋升职务。

该所设计关押量为680人,2010年该所月均关押量为650人,目前关押量为150人。该所自2005年以来没有发生过在押人员正常及非正常死亡事故。于2009年被评定为三级拘留所。

该所前身为花都区强制隔离戒毒所,于2009年4月改为花都区拘留所,该所严格按公安部的设计要求进行建设,两年来,该所升级改造了拘留所监控、指纹比对、电化教育、网上巡查、应急报警、门禁、周界控制等7大技防系统。各种功能配套齐全。

该所在上级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各项监管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效。

(一)积极开展“工作执法一网考”。该所深入推进“六项创新”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执法一网考”系统使用的综合能力,促进所内日常的各项工作运作正常,确保监所安全。

(二)切实提高民警依法履职的能力。解决执法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小执法过错、执法失误,确保监所执法安全。

(三)努力落实警力配备和经费保障。该所积极争取分局党委、党政府的支持中,强化班子配备能力,充实队伍战斗力,保障基本生活、工作经费,及时解决各项费用难题。

(四)实行勤务改革,科学安排岗位。该所实行巡视监控和管教专业分工,科学安排,合理分工,实行值班巡视、监控岗位二岗合一,实行管教民警包监室和主、协管制度,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制度、被监管人员跟踪谈话教育制度等规范制度,并完善民警值班巡查考核考勤机制,严格落实值班巡视工作,切实保障监所安全。

二、思路、措施与实效

近年来,花都区拘留所在分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业务指导部门的大力 2

关心和支持下,大力弘扬“爱岗敬业,忠诚奉献;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争创一流;艰苦创业,廉洁高效”的精神,以等级创建为契机,围绕“三项建设”,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做好新时期监管工作的新路子,致力于建设现代化安全文明监所,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先后获得了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已初步建成为“队伍过硬、管理规范、环境优美、设施先进”的现代化安全文明监所,实现了连续两年“安全无事故、队伍无违纪”的佳绩。其主要作风是:

(一)管理宽严相济,依法保障权益,打造文明管理新理念。

一是严把入所关。该所严格按上级要求,民警收押时必须核查被拘留人员法律手续,医生还对被拘留人身体进行重新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拒收;二是加强过渡管理教育。该所实行过渡管理制度,被拘留人员入所后,在过渡室进行过渡教育,内容主要有:一日生活制度,熟悉行为规范、做广播体操、唱红色歌曲等。该所还根据被拘留人员的违法性质和表现,实行普管和严管。对拒绝接收教育、不服从管理以及对拘留所安全构成威胁的被拘留人,予以警告或者严管理;对普管人员实行床位制、对严管人员实行通铺制。三是实行“大封闭、小开放”。该所全面落实“七个一”,即一张床、一个电教室、一个活动室、一个图书室、一个医务室、一个食堂、一个训练场。打破以往过于传统、单一的被拘留人员管理模式,按照“五个起来”的要求,进一步丰富了一日生活制度:一是舞起来。07:40—08:20组织被拘留人员做广播体操,激发健康情趣;二是学起来。09:00—10:00安排被拘留人员上课,内容有:集体教育、法律知识学习、观看《与法同行》等;三是读起来。10:10—11:10组织被拘留人员到图书室读书;四是唱起来。被拘留人员在早上或中午起床整理内务时,播放背景音乐或红色歌曲,定期组织被拘留人员唱红歌,陶冶情操;五是动起来。15:00—16:00组织被拘留人员开展室外体育活动,如队列训练、快走慢跑、打篮球、羽毛球等体育活动,让他们动起来,达到强健身体的效果。四是充分尊重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力,始终坚持做好防病治病工作。该所有专门的医务室,有6名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采取每日不少于三次巡诊制度,随时保障被拘留人员的疾病检查和防病治病工作。特别是对危重病人的诊治,该所与区人民医院、广州武警总医院建立了绿色通道合作机制,将 3

第一时间得到最好的治疗和优质服务。该所每年为被拘留人员支付医疗费都在50万元以上,确保了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身体健康,另外,该所还在每一个仓室安装了电视机、电风扇、应急灯,给每个被拘留人员配发存储箱,棉被、换洗衣服,使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生活有保障。遇重大节日,免费发放水果、花生、饮料、月饼等,使其同样感受到节日的快乐。五是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为被拘留人员办实事。一是对仓室定期消毒,防止疾病传播;二是坚持落实每周一次家属会见制度;三是严格管理被拘留人员的财务,对被拘留人员随身携带、家属顾送的财物进行清点、记帐、专人集中保管理,被拘留人员出所时及时返还;四是合理为被拘留人员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合格商品,被拘留人员在所内正常吃住、看病等费用都由财政承担。

(二)构建监所文化,创新教育方法,建立人文感化新模式。

一是营造文化氛围,实行人文熏陶。首先是,该所推出了《监所文化建设规划》。其核心内容为“快乐工作,依法管理,营造和谐、平安、阳光、健康新家园”。其次是,建立了监所“法制教育文化长廊”。在拘留区走廊两侧墙壁悬挂国画、书法作品、格言警句、政策宣传画等。进入拘留区就象进入一个文化长廊,使被拘留人受到了熏陶,得到了教育。再次是,实施音乐干预法。该所购买了舒缓音乐、红色歌曲、情感剧等光碟,每天在早中晚睡觉前和起床后播放,让被拘留人在音乐的倍伴下,净化心灵、改过自新。最后是,开展监区文体活动。该所每天组织被拘留人开展唱红歌、看爱国电影、做广播体操、体育比赛,培养被拘留人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

二是创新教育方式,开展特色教育。该所对被拘留人员除坚持传统的教育方式外,还积极探索教育新方式新方法:分类教育法。根据不同案别将被拘留人分成若干类,每个类别分别指定一名主管和协管民警,专门负责管理教育。评价教育法。对每个被拘留人出所前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在所期间受教育内容和效果、对管教民警的评价及建议,并将调查结果分析汇总,召开所情动态分析会评估教育工作效能。重点教育法。要求每位民警找准重点教育对象,分析教育的重点和难点,开展全方位、有针对性的教育,将教育的情况及重要信息录入拘留所系统。示范教育法。由民警自己选题并主讲,其它民警参加旁听的形式进行公开授课,所领导和民警对讲课内容进行点评。通过这种形式,促进管教民警思考工作、学习业务,不断提高 4

管教民警授课的能力和水平。

(三)实行“开放日”制度,促进规范执法,彰显监所管理新形象。一是全面落实“开放日”制度。该所在对外窗口公示栏公开了办事制度;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属群众等社会各界到拘留所视察参观;开展“开放日”活动,邀请律师界代表、街道办代表、家属代表、媒体代表等到所里实地参观考察,接受全方位的监督,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二是深入推进规范执法。该所严格按照《治安拘留所管理条例》、公安部监管局《拘留所工作规范》、省厅监管总队《关于规范拘留所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办理收拘、提询、会见、出所、请假、提前解除等工作;规范被拘留人权利义务告知手续,在24小时内第一次谈话时履行权利义务告知职责,向被拘留人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被拘留人签名或按手印确认;畅通被拘留人诉讼权利保障及投诉渠道,对被拘留人的复议申请、检举、投诉材料如实登记,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聘请廉政执法监督员,在警务公开栏中公开了民警、治安员信息及监督投拆渠道,实行“阳光执法”。

三、难点分析与措施建议

目前,该所由于警力不足,警龄老年化,技术支持力度缺乏等原因,一定程度上阻碍监管工作向前发展,对全面推进“工作执法一网考”也造成一定的影响。第一,队伍出现老化现象。该所民警的平均年龄45岁,其中军转干部占了民警一半以上。因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安全风险高,致部分民警精神压力大,常存忧患心态,民警存在消极心理,创新能力不强,战斗力不高。第二,该所因警种原因,被提拔任用、立功受奖、晋级机会相对少,造成部分民警心理不平衡,缺乏工作积极性、使工作处于被动、消极状态。第三,该所队伍缺乏鲜活力,由于警种特点所限,交流空间和学习范围小,长期不换血,影响民警的知识文化素质水平和执法水平,影响队伍的鲜活程度。

针对上述难点,我的建议是:

(一)以队伍建设为基础,打造“素质型”监所。

通过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队伍正规化建设,打造“素质型”监所。一是以班子促队伍。深化领导班子对监管队伍的带动作用,通过配齐配强拘留所领导班子,使班子成员领导能力更强,政治素质更高,业务能力更精,更年富力强有战斗力。该所在加强组织建设的同时,突出抓好班子的思想建设,班子成员处处严于律己、模范表率,以人格魅力和榜样力量带动全所民警。二是以学习促提升。要以“苦练基本功”为契机,通过定期组织民警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培训、训练、预案演练等活动,鼓励民警“能者冲、会者上”, 努力营造“学先进、促后进”的浓烈氛围,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顽强、业务精良、训练有素的监管民警队伍。三是以管理建机制。以拘留所民警执勤行为规范为基础,以加强队伍8小时内外的监督为保障,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落实考核奖惩机制,做到“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相结合,建立健全队伍管理长效机制,使队伍始终保持政治坚定、思想进步、与时俱进、奋发进取、团结务实的精神风貌和工作状态。

(二)以安全管理为核心,打造“安全型”监所。

要通过增强安全管理意识、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健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监所管理,打造“安全型”监所。一是领导层层把关,民警警钟长鸣。对拘留所的大事小情第一时间听取汇报,第一时间研究解决,第一时间落实到位;局领导要经常性地深入监所具体指导,所领导更要每天都进行巡监,及时了解监所动态。同时还要坚持安全警示教育常态化,使民警时刻把安全放在心中,落在实处。二是硬件项项争先,建设常抓不懈。要积极投入资金安装、改善监控巡视、电化教育、受虐报警、UPS、通讯屏蔽、指纹考勤、程控无线通讯等现代化控制系统和技防设备,添置新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提升安全管理硬件标准。三是制度环环相扣,机制规范健全。要通过严格落实收押、管教、值班、巡视、巡诊等执法执勤管理程序,强化巡控、管教“二岗合一”的模式,落实检查整改措施,实行安全责任倒查制度,建立一整套严密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做到了每个岗位有职责,每道程序有监督,使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以信息化发展为方向,打造“科技型”监所。

以金盾工程建设为依托,本着“高起点规划,高效益投入,重基础建设,严要求 6

管理”的原则,狠抓信息化建设,打造“科技型”监所。在科技设备投入方面,要及时更新计算机、配备便携持式对讲机,添置网络打印机、传真机、摄像机、数码相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进一步完善监管平台、文件传输系统,考勤系统,即时通信系统、文件发布系统、会议广播系统等多个应用系统,实现了办公自动化、通信实时化、监督信息化。在信息化技术应用方面,要“三懂四会”为抓手,结合实际,针对各个岗位特点,有目的、有组织、分批次对全所民警进行了计算机基本知识、操作技能和拘留所管理等信息系统应用的培训,使在岗民警人人懂操作,岗位工作事事入微机,工作情况项项有数据,实现了各勤务岗位之间的网上流转、相互沟通与配合协调。

(四)以人性化管理为特色,打造“和谐型”监所。

要打破拘留所的传统管理模式,大胆推行人性化管理,充分尊重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体恤和照顾其合法需求,创造宽松和谐的教育环境和亲情浓厚的文化氛围,使他们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从中受到教育和启迪,树立起弃旧图新,争取光明前途的决心和信心,打造“和谐型”监所。首先是关心在押人员的起居环境和生活条件,让他们把拘留所当成是重新找回人生起点的新家。其次是关爱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将其视为自己的家人。坚持每天巡监巡诊,发现病情及时进行救治,也坚决维护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再次是用亲情感化被拘留人员,开展人性化管理。

(五)以对社会开放为载体,打造“阳光型”监所。

进一步完善硬件设施改造和环境美化,增加绿化面积,制作完善了各类标牌、标识、标语、流程图件,对监控系统、打卡机、通讯屏蔽系统等硬件设施进行了修缮和更换,为展示监管场所的良好形象做好了充分的准备。积极开展对社会的“开放日”活动,强化宣传,让社会群体和新闻界人士对监所的基础建设、民警精神风貌和被拘留人员人性化管理进行检阅,从而对公安监所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推荐第9篇:拘留所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拘留所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拘留

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第十三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章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第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条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条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二条被拘留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被拘留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

第二十三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闹、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条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

第二十九条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第五章解除拘留

第三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三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拘留所,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押,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第十五条 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十七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与国家、社会利益有重要关系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第十九条 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前两款所称未成年罪犯,是指减刑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第二十条 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

对身体残疾罪犯和患严重疾病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其残疾、疾病程度应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二十二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去二年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假释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假释裁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如果前三款规定的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罪犯的姓名;

(二)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五)公示期限;

(六)意见反馈方式等。

第二十六 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第二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八条 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 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201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次会议通

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

(三)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

(四)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

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指向原起诉事实并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由于客观原因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庭审中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

(四)原生效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或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第四条 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二)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三)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五条 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六条 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第七条 在送达抗诉书后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未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第八条 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对能够查清事实,确认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应当予以改判。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判决宣告后立即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

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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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许昌市拘留所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拘留所隶属于许昌市公安局,是市财政全额预算单位,2015年实有在岗人员20人,人员管理归市公安局统一管理。拘留所现面积约2600平方米,设拘室23间,设计关押人员200人。

二、2015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015年我所共累计收拘约4000人,比14年略微增加。其中行政拘留约为3500人,司法拘留约为500人,拘押3名外国人,救治患病拘留人员约400人次。

三、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度收入总计105.2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69.74万元,占66.28%;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 万元,0占%;经营收入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缴款收入 0万元,占0%;其他收入 0万元,占0%;年初结转和结余35.48万元,占33.72%。

2015年度支出总计 95.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34.24 万元,占35.71%;项目支出61.64万元,占64.28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外交支出0万元、国防支出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95.88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科学技术支出0万元。2015年度支出中财政拨款支出60.4万元。

2015年度收、支总计与2014年相比各增加13.6

6、20.15 万元,增长24.36%、26.61%。主要原因:15年度临时人员工资、拘留人员伙食费、水电费支出增加。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决算为105.22万元。与2014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3.66万元,增长24.36%、支出95.88万元,支出较2014年度增加20.15万元,增长26.61%。主要原因:15年度临时人员工资、伙食费、水电费支出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1、204(类)02(款)支出83.88万元,占87.49%,主要用于拘留人员给养费、水电费、临时人员工资、办公费、修缮维护费、油修费、拘留人员法律文书的印刷、一般装备的购置。

2、204(类)02(款)支出12万元,占12.51%,主要用于临时人员工资。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60.4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 63%。与2014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6.8万元,增长12.69%。主要原因:临时人员工资和在押人员伙食费增加。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69.74万元,支出决算为60.4万元,完成年预算的86.61%,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15年有待支出的费用(15年12月份临时人员工资、水电费和在押人员伙食费子下一年度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4.2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2.54万元,主要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在押人员伙食费和医疗费);公用经费11.0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劳务费等;其他资本性支出0.6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设备及专用设备购置。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0万元,

五、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许昌市拘留所单位“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3.71万元,与年初预算数5万元相比减少,完成预算的74.2 %,增加(减少)的主要原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费用降低。

2015年度,许昌市拘留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4年相比减少0.12万元,增减变化原因说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费用降低。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0万元,占0%。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决算3.71万元,占 100%。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其中:公务用车燃料费2.97万元、维修费0.55万元、保险费0.19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 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71万元。主要用于运送拘留人员到市区看病,给拘留人员购置生活用品和药品。与上年相比减少0.12万元,增减变化原因说明:燃料费用降低。2015年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执法执勤公务用车保有量为 2辆。

3.公务接待费决算0万元,占0%。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2015年许昌市拘留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71万元,比2014年增加3.71 万元,增长46.38%。主要原因是办公费及一般装备的购置费增加。

2、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共有车辆1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执法执勤车辆1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3、2015年许昌市拘留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4.3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8.2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6.12万元。

4、2015年,许昌市拘留所没有预算绩效评价项目。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 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是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六、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七、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公共安全(类)公安(款)拘押收教场所管理(项):用于拘留人员伙食费、医疗费、杂项支出以及拘留所维护、运行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11篇: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

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

1990年1月3日,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安拘留所是对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场所。 第三条 治安拘留所由县(自治县、旗)、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设置,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管理。

相当于县级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处)根据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可以设置治安拘留所。

第四条 治安拘留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正、副所长,根据需要配备民警。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民警。

第五条 治安拘留所的拘舍要牢固、通风,采光充足。 对被拘留人应当男、女分舍拘禁。

对被拘留人中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当单设拘舍。

有条件的治安拘留所应当设置学习室和活动场地,可以开辟劳动场所。

第六条 治安拘留所新建、扩建、修缮和购置必要设备、器材等所需经费,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地方基建、财政预算,专项拨款、专款专用。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公安业务经费预算解决。

第二章 入 所

第七条 治安拘留所接收被拘留人,须凭裁决机关开具的《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或《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通知书》。

第八条 被拘留人入所时,要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并填写《入所登记表》。

第九条 对被拘留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要检查登记,除允许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必需品外,其余物品由治安拘留所统一保管,并填写《暂存物品收据》,出所时发还。

入所检查中发现的违禁品或者应予没收的危险物品,工作人员要作笔录,并开具《违反治安管理没收财物收据》交原裁决机关处理;对不便交回原裁决机关处理的,可以由治安拘留所制作笔录,就地处理。

第十条 拘留后发现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理。

因为被拘留人有其他犯罪行为,决定予以刑事拘留、逮捕、劳动教养等处理或者予以少年收容教养的,应当根据有关凭证终止拘留,并办理出所手续,注明出所的具体时间和所去地点。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应当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法制、道德教育。 第十二条 治安拘留所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参加适当的劳动。劳动的收入主要用于补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必需的生活、学习费用。

对被拘留人劳动的收支应当在财务部门指导下单独立帐、专人管理,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因为招工、升学考试或者遇有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离所时,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批准后离所,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逾期不归的按违反所规处理。 被拘留人离所期间,不计入执行拘留时间。

第十四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能够主动揭发、检举和制止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拘留所所长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拘留的建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填写《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提前解除拘留的时间不得超过拘留期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治安拘留所依法保护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被拘留人寄出和收到的信件不检查、不扣押。

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和单位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件可以到治安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

第十六条 治安拘留所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和侮辱被拘留人;严禁让被拘留人为个人办事;严禁利用被拘留人看管被拘留人。 第十七条 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提出的申诉、检举、揭发材料和控告治安拘留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材料,应当及时送交上级主管单位或者有关领导处理。

第十八条 治安拘留所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必须注意防止被拘留人逃跑、行凶、自杀、哄闹和其他危害安全的行为。对于有证据表明确实有上述行为可能的被拘留人,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第十九条 治安拘留所要严格出入登记制度。非拘留所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必需进入时要经所长批准,由工作人员带领。

第二十条 认真搞好生活管理和防疫、防病工作。对患病的被拘留人要及时治疗;患传染病的,要立即隔离;患严重疾病必须出所治疗的,可以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出所治疗,其尚未执行的拘留日期可以宣布不再执行。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报上级公安机关及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没有家属或者家属不来的,由治安拘留所负责拍照后火化,骨灰保存一年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治安拘留所要制订《治安拘留所规则》,要求被拘留处罚的人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治安拘留所规定的纪律,自觉服从管理和教育。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反省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错误。

(二)保持室内肃静、整洁,室内不准吸烟、喝酒;不准喧哗、吵闹;不准打架、骂人、讲污秽语言、敲诈勒索;不准乱涂乱画;不准强行索要他人饭食或物品。

(三)不准传播犯罪手段;不准拉帮结伙。

(四)不准将危险品和违禁物品带入所内。

(五)受护公物,损坏物品要赔偿。

(六)对他人违反所规的行为要及时劝止,并报告工作人员,不得包庇、隐瞒。

(七)未经许可不得离开治安拘留所。

(八)按照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粮票和医疗等费用,不得拖欠。

第二十二条 对被拘留人违反所规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训诫、责令检查。有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提请执行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如被裁决拘留处罚,应当与正在执行的拘留期合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确实无力交纳拘留期间伙食费和医疗费用的,可以允许缓期交纳,或者由治安拘留所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申报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四条 拘留期满的,应即解除拘留。

第四章 出 所

第二十五条 被拘留人出所时,应当在《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或者《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通知书》上签名,注明拘留期满的日期和出所日期。被拘留人凭《暂存物品收据》,领取所存物品。

第二十六条 被拘留人出所时,如有必要,应当通知其亲属或单位来人接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规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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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拘留所副所长竞聘演说稿

文章标题:拘留所副所长竞聘演说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战友们:

大家好!二十年的党龄,二十二年的警龄,四十二岁的年龄,这几个简单数字的堆砌,就勾勒出了我走过的所有道路。我叫***,一九八三年毕业于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在这早春阳光普照**大地,和煦暖风轻拂辽北山川的醉人时节,今天,我带着二十几年来未曾泯灭的锐气参加竞聘,想让不惑之年的生命之火燃烧得更加绚烂多彩!所以我十分高兴能有机会在这样一个播种希望的季节里,借此舞台,同各位领导和各位战友交流语言,沟通思想。希望大家用耳聆听,用心感受,我需要你们真诚的鼓励,我需要你们无私的帮助,我更需要你们手中重要的一票!我今天竞聘的职位是:拘留所副所长。我竞聘这一职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找文章到☆范文搜 fwsou.com-www.daodoc.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一是得天独厚的地利、人和条件。都说天时不如地利,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人,我对**的人文环境、社会情况比较熟悉,这些都有助于我在今后开展工作。我天生的性格决定了我胸怀坦荡,公道正派,善解人意,与人为善,不搞小动作,在基层工作没有和任何人发生过摩擦。在工作中,我能够做到识大体,顾大局,处理问题较为周全,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团结同志,正确处理与领导和其他同志关系的素养;做工作,办事情,能够做到思路清晰,行止有度,头绪分明,恰到好处。从警二十多年面对各种复杂任务的情况能应付自如,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领导的表扬。同时也能较为圆满地处理、协调好与上下左右的关系,没有出现过失误。

二是有丰富实用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经验。从一九八五年开始,我就在拘留所的前身原收审所工作,直到二OOO年,前后共做了十五年的内勤工作,这十几年的磨练让我对拘留所的工作有了相当深刻的了解,也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拘留所工作的那段时间,我通过耐心观察、仔细思考、用心积累,系统全面地掌握了有关拘留所的工作性质,工作情况,更重要的是我积累了日后工作所必须的业务知识。这些都将对我从事本职工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警二十二年来,我一直爱岗敬业、苛尽职守,在基层工作,不怕苦累,任劳任怨,二十几年如一日,从没放松过对自己的要求。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一名执法者,要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这些年,我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了宪法、刑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自己具备了从事这项工作的法律知识。

三是有勤勉踏实的工作作风。在个人修养上,我认为一个人的高尚情操和修养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经过不断学习,修练培养而来的,所以,平时我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有高尚情操有修养的人。在工作中,能吃苦耐劳,认真负责。别人不愿做的事我做,要求别人做到的事,自己首先做到。从不揽功诿过,假公济私,与人争名利。领导布置的工作总是尽力去做,从不无故推诿。自从参加工作以来,无论是哪一位领导做我的上司,我们都配合默契、合作愉快。俗话说:红花要靠绿叶扶。红花固然鲜艳美丽,然而因为有了绿叶的映衬,它才显得更加娇艳动人。

以上就是我对自己竞聘这一职位的一些优势,回顾过去,是为了更好地开辟未来。我觉得我竞聘的不只是一个有吸引力的职位,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如果这次我能如愿以偿,竞聘成功,我会在所长的领导下,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一切都要以所长和上级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为中心,搞好服务。作为副所长,必须了解所长的主要工作思路和目标,全面可靠地保障上级精神的畅通无阻。及时准确地掌握所内人员各方面的动态,及时地向领导反馈各方面的信息,注重调查分析,主动为领导献计献策,对各种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判断,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摆正位置,做好配角、当好参谋。副职的主要职责,对所内的全面工作,要尽其所有,收集各种情况供所长参考,向所长提供各种建议和主张。而且,要有统筹兼顾的思想,使做出的决策能合理、实用。当所长注意外务活动时,自己要坚守内部事务,当所长转向内部事务时,自己则承担对外的交涉,弥补所长所不能的面面俱到。总而言之,要做到尽职不越权,帮忙不添乱,补台不拆台。

三、加强个人修养,练好基本功。从事拘留所的工作十分辛苦,需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需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艺术。我将不断地加强业务方面的锻炼,坚决服从领导安排,充分调动全体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团结大家一道共同搞好我所的各项所具体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注重工作质量,力争在点滴中显示实力,在工作中形成动力,在创新中增加压力,在与人交往中凝聚合力。

同志们,战友们,无怨无悔地为我忠爱的金色盾牌奉献我的青春、热血乃至生命,是二十几年前我刚穿上警服时的崇高理想。今天,为了让曾经的理想到更广阔的天空翱翔,我鼓起勇气,满怀信心地期待着你们的支持与信任!岁月的流逝终将会让我们青春不

第13篇: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推荐)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置和保障 第三章 收拘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 第七章 请假出所 第八章 教育 第九章 解除拘留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臵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 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第二章 设置和保障

第六条 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臵。 拘留所的设臵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臵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臵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第七条 拘留所机构名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拘留所。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设臵的拘留所名称为XX铁路(交通、森 1 林)公安局(处)拘留所,公安边防部门设臵的拘留所名称为XX公安边防总队(支队)XX拘留所。

第八条 拘留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以上,并按照有关规定设臵政治委员或者教导员。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臵相应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收拘、管教、监控、巡视、技术、财会等民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文职人员等参与、协助拘留所的综合文秘、教育培训、心理矫治、医疗卫生、监控技防、警务保障等非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从事拘留所勤杂工作。 第十条 拘留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建设方案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武器、警械、交通、通信、信息、技术防范、教育、培训、文体活动、应急处臵、心理矫治、生活卫生、医疗、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十二条 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

第三章 收 拘

第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凭作出拘留、拘留审查、遣送出境、驱逐出境决定或者判决的机关(以下统称拘留决定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恢复执行拘留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驱逐出境决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

异地收拘的,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和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收拘被拘留人。

拘留所收拘异地办案机关临时寄押被拘留人的,应当经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相关寄押证明收拘。临时寄押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铁路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的人交由铁路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就近交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所辖拘留所执行。

第十四条 收拘时,拘留所应当查验送拘人员的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核实被拘留人的身份。

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发现被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拘留人、拘留所和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十六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

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

2 第十七条 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出具可能错误拘留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第二十条 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拘留所应当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责令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代为执行行政拘留。

第二十一条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所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出具收拘回执。 第二十二条 收拘被拘留人时,拘留所应当告知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二十三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填写被拘留人登记表,采集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照片等信息,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安装并使用监控录像等技术防范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实时全方位安全监控。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身体受到伤害,可能提起国家赔偿要求的,拘留所应当将相关监控录像资料予以刻录留存。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出入所登记制度。非本所工作人员进入拘留区需经所领导批准,并由本所民警带领。

第二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所领导带班、2名以上民警值班巡视制度。值班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加强巡视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员应当现场交清被拘留人数、拘室管理动态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应当与其他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第三十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拘留期间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3 第三十一条 拘留所实行管教民警管理拘室责任制。每个拘室除配备主管民警外,还应当配备协管民警,承担对被拘留人管理、教育等工作。

管教民警应当熟知负责管理的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健康状况、简要案情、思想动态和所内表现。

第三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并落实被拘留人管理规定和生活制度,规范被拘留人行为,合理安排被拘留人生活、学习、文体等活动,并由民警组织实施,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日常在所表现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被拘留人奖励和惩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或者奖励:

(一)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表现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表扬和奖励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五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

(五)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六)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疗,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写使用警械审批表,由拘留所所长批准。使用警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危险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第三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拘室安全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由主管或者协管拘室的民警负责。安全大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由拘留所领导组织拘留所民警实施。

第三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定期对被拘留人思想动态进行分析、研判,查找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处臵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及时依法处臵。

第四十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国家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登记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被行政拘留的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决定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送达拘留所。

第四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4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或者被拘留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对获取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登记并制作违法犯罪线索转递函通知有关机关处理,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查证并反馈拘留所。

第四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入出所相关法律文书、被拘留人登记表、入所健康检查表、奖惩情况记录、财物保管记录等应当保存的资料。

查阅被拘留人管理档案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第四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巡诊、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对需要出所治疗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并派民警监管。

被拘留人毒瘾发作或者出现精神障碍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拘留所应当及时予以治疗,并视情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同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和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四十七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死亡的,拘留所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死者近亲属。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做好被拘留人死因鉴定及善后处理等事宜。

第六章 通信、会见、询问

第四十八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被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拘留审查、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人与他人的通信、通话、会见,应当经拘留决定机关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2个小时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条 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 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5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第五十三条 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可以依照有关条约、公约会见本国籍被拘留人。 第五十四条 被拘留人书面明示拒绝会见的,拘留所应当同意并告知要求会见人。 第五十五条 办案人员询问被拘留人应当持办案单位的公函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填写询问被拘留人登记表,经拘留所领导批准后在所内询问室进行。

因侦查办案需要提解被拘留人出所的,提解人员应当持县级以上办案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批准文书和提解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经主管拘留所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填写提解被拘留人登记表,方可带出所外,并于当日送回。

询问、提解每名被拘留人,询问、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询问、提解出所前以及询问、提解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带出或者送回拘室。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在询问、提解后情况异常的,应当要求办案单位作出说明。拘留所认为办案单位的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第七章 请假出所

第五十六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拘留所接到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申请后,应当立即提出审核意见,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审批表,报拘留决定机关审批。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以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请假出所的,拘留所发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证明,安排被拘留人出所。 准假出所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五十七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按剩余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被拘留人案件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拘留所。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后按时返回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及时退还交纳人;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或者不按时回所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第五十八条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的,拘留所应当填写被拘留人请假出所期满通知书及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对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将其带回拘留所继续执行拘留。

第八章 教 育

第五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条 对被拘留人的教育,可以采取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6 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第六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拘留所应当开展所内文化建设活动,营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进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第六十三条 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拘留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九章 解除拘留

第六十四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停止执行拘留的,或者拘留决定机关决定对其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应当核实其身份,查验有关法律文书,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按时解除拘留。

第六十五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移交时,拘留所民警应当核实被拘留人身份,查验办案单位工作人员的证件以及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函。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被拘留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被拘留人出所时间、原因、去向并签名后,拘留所移交被拘留人。

移交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进行。 第六十六条 异地收拘的被拘留人,拘留决定机关要求带回原地执行的,拘留所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法律文书或者公函,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向拘留决定机关移交被拘留人。

第六十七条 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记表上登记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时间及去向并签名,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六十九条 拘留所的执法和管理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条 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七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拘留所副所长竞聘演说稿

拘留所副所长竞聘演说稿

拘留所副所长竞聘演说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志们、战友们:

大家好!二十年的党龄,二十二年的警龄,四十二岁的年龄,这几个简单数字的堆砌,就勾勒出了我走过的所有道路。我叫***,一九八三年毕业于辽宁省人民警察学校。在这早春阳光普照**大地,和煦暖风轻拂辽北山川的醉人时节,今天,我带着二十几年来未曾泯灭的锐气参加竞聘,想让不惑之年的生命之火燃烧得更加绚烂多彩!所以我十分兴奋能有机会在这样一个播种希望的季节里,借此舞台,同各位领导和各位战友交流语言,沟通思想。希望大家用耳聆听,专心感受,我需要你们真诚的鼓励,我需要你们无私的帮助,我更需要你们手中重要的一票!我今天竞聘的职位是:拘留所副所长。我竞聘这一职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找文章到☆文秘写作网-www.daodoc.com-范文每日更新,资源应有尽有!] 一是得天独厚的地利、人和条件。都说天时不如地利,作为一名土生土长的**人,我对**的人文环境、社会情况比较熟悉,这些都有助于我在今后开展工作。我天生的性格决定了我胸怀坦荡,公道正派,善解人意,与人为善,不搞小动作,在基层工作没有和任何人发生过摩擦。在工作中,我能够做到识大体,顾大局,处理问题较为周全,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团结同志,正确处理与领导和其他同志关系的素养;做工作,办事情,能够做到思路清楚,行止有度,头绪分明,恰到好处。从警二十多年面对各种复杂任务的情况能应付自如,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领导的表扬。同时也能较为圆满地处理、协调好与上下左右的关系,没有出现过失误。

二是有丰富实用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经验。从一九八五年开始,我就在拘留所的前身原收审所工作,直到二OOO年,前后共做了十五年的内勤工作,这十几年的磨练让我对www.daodoc.com 拘留所的工作有了相当深刻的了解,也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拘留所工作的那段时间,我通过耐心观察、仔细思考、专心积累,系统全面地把握了有关拘留所的工作性质,工作情况,更重要的是我积累了日后工作所必须的业务知识。这些都将对我从事本职工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警二十二年来,我一直爱岗敬业、苛尽职守,在基层工作,不怕苦累,任劳任怨,二十几年如一日,从没放松过对自己的要求。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一名执法者,要把握必要的法律知识,这些年,我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了宪法、刑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自己具备了从事这项工作的法律知识。 三是有勤勉踏实的工作作风。在个人修养上,我认为一个人的高尚情操和修养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经过不断学习,修练培养而来的,所以,平时我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有高尚情操有修养的人。在工作中,能吃苦耐劳,认真负责。别人不愿做的事我做,要求别人做到的事,自己首先做到。从不揽功诿过,假公济私,与人争名利。领导布置的工作总是尽力去做,从不无故推诿。自从参加工作以来,无论是哪一位领导做我的上司,我们都配合默契、合作愉快。俗话说:红花要靠绿叶扶。红花固然鲜艳漂亮,然而因为有了绿叶的映衬,它才显得更加娇艳动人。

以上就是我对自己竞聘这一职位的一些优势,回顾过去,是为了更好地开辟未来。我觉得我竞聘的不只是一个有吸引力的职位,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假如这次我能如愿以偿,竞聘成功,我会在所长的领导下,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一切都要以所长和上级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为中心,搞好服务。作为副所长,必须了解所长的主要工作思路和目标,全面可靠地保障上级精神的畅通无阻。及时正确地把握所内人员各方面的动态,及时地向领导反馈各方面的信息,注重调查分析,主动为领导献计献策,对各种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判定,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摆正位置,做好配角、当好参谋。副职的主要职责,对所内的全面工作,要尽其www.daodoc.com 所有,收集各种情况供所长参考,向所长提供各种建议和主张。而且,要有统筹兼顾的思想,使做出的决策能合理、实用。当所长注重外务活动时,自己要坚守内部事务,当所长转向内部事务时,自己则承担对外的交涉,弥补所长所不能的面面俱到。总而言之,要做到尽职不越权,帮忙不添乱,补台不拆台。

三、加强个人修养,练好基本功。从事拘留所的工作十分辛劳,需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需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艺术。我将不断地加强业务方(新世纪范本网http://www.daodoc.com,原创范本免费提供下载基地。)面的锻炼,果断服从领导安排,充分调动全体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团结大家一道共同搞好我所的各项所具体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注重工作质量,力争在点滴中显示实力,在工作中形成动力,在创新中增加压力,在与人交往中凝聚合力。

同志们,战友们,无怨无悔地为我忠爱的金色盾牌奉献我的青春、热血乃至生命,是二十几年前我刚穿上警服时的崇高理想。今天,为了让曾经的理想到更广阔的天空翱翔,我鼓起勇气,满怀信心地期待着你们的支持与信任!岁月的流逝终将会让我们青春不在,年华老去,当有一天,我们依依不舍地脱下这身威严的警服,不得不离别我们为之奋斗了一生的事业时,回首身后一串串清楚的足迹,我可以骄傲而无所畏惧地坦言: 我无愧于头顶庄重的警徽! 我无愧于党和人民的期望! 我无愧于自己的热血青春! 我无愧于你们今天信任的一票!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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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国务院《拘留所条例》(全文)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4号

《拘留所条例》已经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 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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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拘 留 所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 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 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 拘 留

第九条 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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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第十三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 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六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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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条 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二条 被拘留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被拘留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

第二十三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闹、打架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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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殴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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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

第二十九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第五章 解除拘留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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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拘留所,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押,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负责人就《拘留所条例》答问

2012年03月01日 23:17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日电《拘留所条例》已于2012年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记者日前就这部行政法规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

问:为什么要制定《拘留所条例》?

答:拘留所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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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对于规范拘留所执法工作,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该办法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一是该办法只是针对受治安处罚的被拘留人的管理作出规定,没有对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作出规定;二是由于该办法效力低,对拘留所的场所设置、基础建设、经费保障等问题难以作出规定。近年来,各地拘留所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教育模式和执法程序都需要进行总结,有必要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规范拘留所工作。条例的出台对于贯彻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提高拘留所执法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拘留所拘留的对象有哪些?

答: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种拘留对象都在拘留所执行拘留。被行政拘留的人员,是指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员;被司法拘留的人员,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决定拘留的人员;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外国人、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戒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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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被依法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员,对这些人员只是在拘留所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性拘留措施,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再依法作出处理。

考虑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处罚性拘留,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有所不同,条例把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放在附则中规定,要求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问:《拘留所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相对于《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条例规定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拘留所的设置和保障,解决了长期困扰拘留所工作的基础性、保障性难题。二是健全完善了拘留所的职责。条例将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人员全部纳入拘留所的收拘对象,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三是明确了基本工作规范。条例全面地对拘留所的收拘、安全检查、值班巡视、应急处置、生活卫生、教育工作、请假出所、解除拘留等各个执法和管理环节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是对长期以来拘留所管理工作好做法、好经验的总结,是新时期新形势对公安监所管理工作新要求的具体体现。四是突出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是条例的一项基本原则,围绕这个原则作出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执法为民的公安机关执法宗旨,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安监所管理工作的新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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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条例对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被拘留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条例将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一是在权利义务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二是在生活饮食方面,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三是在医疗卫生方面,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四是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五是在通信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六是在会见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七是在检举控告权方面,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八是在对女性被拘留人权利保障方面,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九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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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殊情形下的请假出所权,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问:条例在规范拘留所民警执法管理工作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规范拘留所民警的执法,保障拘留的正确执行,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条例对拘留所的执法管理和教育工作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是规定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文书收拘被拘留人,对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法定不予收拘情形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二是规定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监管制度,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对有违法行为的被拘留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三是规定了对拘留期满的被拘留人解除拘留以及对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移交给有关机关和单位继续处理的情形。条例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公安部门将按照条例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执法管理制度作进一步的细化,便于执行和操作。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将认真组织拘留所民警对条例进行学习培训,切实按照条例要求,全面规范执法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拘留所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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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中国出台拘留所条例 禁止强迫被拘留人从事劳动

2012年03月01日

中新网3月1日电 《拘留所条例》已于2012年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政府网今日全文公布该条例。条例从多个方面完善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并明确提出,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条例将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一是在权利义务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二是在生活饮食方面,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三是在医疗卫生方面,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四是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五是在通信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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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六是在会见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七是在检举控告权方面,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八是在对女性被拘留人权利保障方面,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九是特殊情形下的请假出所权,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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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关于拘留所工作特点调查报告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拘留所担负的任务也越来越重。

一、被拘留人员存在的主要特点

(一)关押期限短,人员流动

频繁。与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相比,被拘留人员的处罚期限较短,由于拘留时间短,造成拘留所人员进出频繁。往往来不及做非常细致深入的教育工作,只能针对被拘留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所规、所纪等方面的教育以及针对被拘留人员的具体情况做好思想教育,这给拘留所的生活卫生管理、组织劳动生产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被拘留人员成分复杂。被拘留人员中,有治安拘留的,有其它行政拘留的,还有司法拘留等各种人员,他们的违法行为各不相同,基本上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被拘留人员的个人成分也很复杂,表现在年龄结构、文化程度、职业、生活习惯、志趣爱好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拘留所的教育方式提出了挑战。

(三)工作弹性较大。被拘留人员大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入所的,而治安案件往往带有季节性。比如夏天卖淫嫖娼较多,秋冬季偷窃较多。同时受公安机关专项整治的影响,往往集中打击交通违章时,交通违章拘留人员大幅增多;集中打击黄、赌、毒时,因黄、赌、毒被拘留的人员就增加,造成治安拘留所押量变化大,甚至出现超负荷运转,给规范化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二、提高拘留所工作水平的几点建议

提高拘留所整体工作水平,推进规范化建设进程,需要注重思想观念的转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积极探索建立突出行政性、强制性、人情性和教育性特点的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模式,从而使拘留所成为对拘留人员的法律教育基地。以达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教育转化的目的,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具体可考虑如下做法:

(一)合理编制教材、安排课程,确保教材的合理性和针对性。组织管教民警以“所规所纪”、“行为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制教育为纲线,以被拘留人员年龄结构、文化层次、职业等相关特点以及公安机关季节性专项整治工作为参考,合理配置出有实践意义的教学内容。

(二)注重入所教育,深化分类教育,加强两者有机结合。被拘留人员关押期限短,流转快,要在短短几天中使其稳定情绪,适应关押环境,达到行为规范化、内务标准化的要求,必须强调入所教育。在入所时即告知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了解其基本情况和个性特点;帮助其剖析违法原因;启发其从主观方面查找违法根源。同时,根据在拘人员的各自不同情况开展个别教育,因人而异,又对其存在的共性问题选择相应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做到点面结合,加大教育工作力度。

(三)结合形势,强化狱政攻势教育。结合当前严打整治形势,分析违法犯罪恶果,拉近执法者与被拘人员的心理距离,使其对法、执法者有正确的认识,以动员启发其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自觉接受管理教育,将狱政攻势教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教育活动中去。

(四)组织劳动生产,开展劳动技能教育。针对一部分被拘留人员是无业人员,具有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特点,可组织他们进行生产劳动,开展相关劳动技能教育,使他们在劳动中受到教育,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荣辱观,培养其自食其力的能力。

(五)拓展教育渠道,利用社会力量进行规劝帮教。为进一步做好被拘留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拓展教育渠道,可利用诸如亲属会见规劝、邀请劳模、先进做报告、办案单位以案例说法等多种社会力量开展对被拘人员亲情教育、政治教育、事实及法律教育等形式多样的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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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参观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心得体会

参观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心得体会

今天上午,在镇党委政府的带领下,我们各个村和社区的工作人员参观了**区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我们隔着铁栏参观了在押人员的关押室,被羁押人员整齐地排成排,静坐在监室里看书。高墙铁网,不能离开这高墙大院一步,失去自由的生活真是压抑。

在参观完在押人员的生活、羁押场所后,我们又听取了拘留所和看守所唐教导员和戴所长的介绍和报告,听取了魏书记的讲话,受到了一次很好的党风廉政教育,思想上受到了深刻的震撼。

唐教导员介绍了拘留所和戒毒所的基本情况,并告诫大家不要酒后驾车、不要去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不要与他人发生殴斗,更是千万不能沾染毒品,对我们的生活中各方面有了很好的提示,收获很大。

戴所长介绍了在押或曾经关押的罪犯的工作生活情况和犯罪历程等,重点介绍了曾经的青年干部、老年干部等因为贪污受贿而丢掉饭碗、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的惨痛经历,让我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震动,我以后一定引以为戒,绝不犯类似的错误。

最后魏书记讲话,告诫我们一定要随时绷紧党风廉政的弦,\"慎始慎终慎独慎微慎好\",不要因为初升到了领导位置就自傲自满,滥用权力,贪污受贿,也不要因为在位久了就放松警惕,抵挡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而且我们一定要吸取发生在身边的教训,邻镇就有基层干部因贪腐而判刑的,我们一定要珍惜生活珍惜自由。

今天上午的参观给了我很大的震撼和启示,让我深深地感到了自由的可贵。自由正如阳光,空气,和水一样,当人们每天在享用它的时候未必能珍惜,而一旦失去才会深感它的珍贵和无价。作为一名普通的村干部,虽然权力不大,但我还是要时刻提醒自己要廉洁做人、廉洁干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要清白踏实地干好我的工作。

参观\"三所\"心得体会

8月24日上午,天气晴朗,在镇党委政府的带领下,我们各个村和社区的工作人员参观了**区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威严的高墙,肃穆的铁门,荷枪实弹的武警战士,将外面的喧嚣无情地挡在了门外。高墙铁网内,被羁押人员整齐地排成排,静坐在监室里看书。所有被羁押人员的一举一动,包括吃饭、睡觉、上厕所都清晰地显现在监控中心的大屏幕上……在这里,没有人身自由,更谈不上人格、尊严。

看着一张张木偶般的面孔,我想,他们一个个曾经也聪明无比,也曾胸怀大志,或许还做出过大大小小的贡献,前程似锦,一片光明。然而今天,他们却囚居异地,被高墙与世阻隔,被铁窗限制在方寸之间,在看守人员的监视下,老老实实,毕恭毕敬,过着一种度日如年的生活。如此压抑、如此不得自由,真是让人心情沉重。

在参观完在押人员的生活、羁押场所后,我们又听取了拘留所和看守所唐教导员和戴所长的介绍和报告,听取了魏书记的讲话,受到了一次很好的党风廉政教育,思想上受到了深刻的震撼。

唐教导员和戴所长介绍了在押或曾经关押的罪犯的工作生活情况和犯罪历程等,重点介绍了一位刚升到领导职务的青年干部因为贪污受贿而被判刑,家中还有怀孕的妻子,最后妻离子散的惨痛经历,让我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震动,我以后一定引以为戒,绝不犯类似的错误。

最后魏书记讲话,告诫我们要有法制意识,作为村干部要知法守法,一定要随时绷紧党风廉政的弦,也不要因为在位久了就放松警惕,抵挡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而且我们一定要吸取发生在身边的教训,邻镇就有基层干部因贪腐而判刑的,我们一定要珍惜生活珍惜自由。

今天上午的参观给了我很大的震撼和启示,让我深深地感到了自由的可贵。一旦失去自由,有家不能回,妻离子散,也不能在父母面前敬孝,真是极大地人生悲剧。所以我一定好好珍惜自己的自由生活,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一定绷紧党风廉政的弦,廉洁履职、廉洁做人。

第18篇:拘留所看病工作总结Microsoft Word 文档

中医院对县拘留所接诊及上门就治情况 工作总结

2015年以来,我院在院领导的持续关注和正确指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就治、和谐发展,创中医特色理念、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以急、慢性、保健等一体化的专科特色的诊疗服务作为发展的“第一要务”;创新新观念、新举措,强化我院医疗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强调优化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医疗服务工作的生命力;巩固、发展“中医医疗体系”的优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体系.我院在拘留所负责人的要请下,经院委协调组织了十多人的医疗服务队,由全科医生、外、内科医生、B超机带人、心电图机带人、护理部抽2名同志、急诊科测血压2名同志、救护车及勤杂人员等十几人到拘留所对所有犯人进行全方面医疗服务救助,做好服刑犯人体检工作,维护身心健康,为了保证在役犯人的身体健康,及时发现和控制疾病的传播。2015年1月至7月份中医院服务中心的健康体检组人员对***拘留所在押服刑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工作。体检项目有五个方面:眼科,包括视力、色觉;内科,包括血压、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腹部脏器等;外科,包括身高、体重、四肢、关节、脊柱等;耳鼻喉科,包括口腔、耳鼻咽喉等;化验检查,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等常规检查。现将本次我县拘留所在押犯人体检工作总结如下:

一、本次体检总人数为 人,其中:男 人,女 人。

二、其中发现乙肝表面抗原疑似阳性 人,其它传染病 人。 我院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优化医疗服务质量,保障犯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了犯人安心服刑、增强了犯人家庭和谐。

展望2015年度,为稳固推进我院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制定新的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思想,紧随医院适应市场新形势的发展观念,认真执行院部制定的发展规划纲要,以完善中医医疗特色的全科服务为目标,大力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市居民医保工作的顺利推行,树立“维护健康、关爱生命”服务宗旨,为把我院建设成“民众信赖、医院放心、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中医特色理念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石。

二、主要措施

1、医疗质量:

巩固历年来不断提高的医疗及服务质量管理成果,结合医院“创二甲”等级评审及整改工作,围绕 “质量、安全、服务、效益”四个工作核心目标,狠抓内涵建设。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稳步推进医院专业队伍的合理化配置,加大医学知识的专业学习及培训力度,保障市民及其犯人生命安全的社会意义。 完善急诊“绿色生命通道”服务的及时、顺捷、有效、安全。完善“24小时”急诊医疗服务的目录与内容、急诊工作流程、文件资料管理、规范生命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协调各个临床科室对急诊科工作的配合。建立对“大批量病员及灾害性应急工作”、三无病人等进行分类管理的程序。完善“急诊留观病人24小时内明确诊断、病情稳定到安全入院”的急诊分流工作。加强上级医师急救指导及三级会诊制度的执行力度,加强与其他专科的协作配合,努力提高危重症患者的抢救成功率,力争达到98%以上。

2、质量管理:

狠抓“三基三严”,加强病史询问技巧学习,规范体格检查流程,规范门急诊及留观病历书写,强调抗生素合理使用等培训力度。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交接班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制度、依据病情优先获得诊疗程序。加强留观病历的考评工作,重点检查与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相关的内容,完善“定期检查、考评、反馈、总结”的质控制度。重点监控“环节管理、疑难病历讨论、三级医师查房处理意见”,促使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和提高。

3、设备管理:

强化对医疗设备的定期维护、监测及专人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保证抢救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加强专业训练、规范操作,要求医护人员熟练掌握、正确使用,确保满足急救需求。严格控制院内感染,强调制度化管理。

4、服务质量管理: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核心思想,狠抓优质服务工作,深入开展创建“优质服务示范岗”活动: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内容、注重服务技巧;落实医患沟通、知情告知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强化安全措施,防范医疗事故发生;延伸服务范围,保证服务质量,全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高患者满意率,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县中医院

2015年8月18日

第19篇:关于拘留所工作特点的调查报告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拘留所担负的任务也越来越重。

一、被拘留人员的主要特点

(一)关押期限短,人员流动

频繁。与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相比,被拘留人员的处罚期限较短,由于拘留时间短,造成拘留所人员进出频繁。往往来不及做非常细致深入的教育工作,只能针对被拘留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所规、所纪等方面的教育以及针对被拘留人员的具体情况做好思想教育,这给拘留所的生活卫生管理、组织劳动生产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被拘留人员成分复杂。被拘留人员中,有治安拘留的,有其它行政拘留的,还有司法拘留等各种人员,他们的违法行为各不相同,基本上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被拘留人员的个人成分也很复杂,表现在年龄结构、文化程度、职业、生活习惯、志趣爱好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对拘留所的教育方式提出了挑战。

(三)工作弹性较大。被拘留人员大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入所的,而治安案件往往带有季节性。比如夏天卖淫嫖娼较多,秋冬季偷窃较多。同时受公安机关专项整治的影响,往往集中打击交通违章时,交通违章拘留人员大幅增多;集中打击黄、赌、毒时,因黄、赌、毒被拘留的人员就增加,造成治安拘留所押量变化大,甚至出现超负荷运转,给规范化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二、提高拘留所工作水平的几点建议

提高拘留所整体工作水平,推进规范化建设进程,需要注重思想观念的转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积极探索建立突出行政性、强制性、人情性和教育性特点的拘留所管理教育工作模式,从而使拘留所成为对拘留人员的法律教育基地。以达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教育转化的目的,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具体可考虑如下做法:

(一)合理编制教材、安排课程,确保教材的合理性和针对性。组织管教民警以“所规所纪”、“行为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制教育为纲线,以被拘留人员年龄结构、文化层次、职业等相关特点以及公安机关季节性专项整治工作为参考,合理配置出有实践意义的教学内容。

(二)注重入所教育,深化分类教育,加强两者有机结合。被拘留人员关押期限短,流转快,要在短短几天中使其稳定情绪,适应关押环境,达到行为规范化、内务标准化的要求,必须强调入所教育。在入所时即告知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了解其基本情况和个性特点;帮助其剖析违法原因;启发其从主观方面查找违法根源。同时,根据在拘人员的各自不同情况开展个别教育,因人而异,又对其存在的共性问题选择相应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做到点面结合,加大教育工作力度。

(三)结合形势,强化狱政攻势教育。结合当前严打整治形势,分析违法犯罪恶果,拉近执法者与被拘人员的心理距离,使其对法、执法者有正确的认识,以动员启发其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线索,自觉接受管理教育,将狱政攻势教育工作纳入日常管理教育活动中去。

(四)组织劳动生产,开展劳动技能教育。针对一部分被拘留人员是无业人员,具有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特点,可组织他们进行生产劳动,开展相关劳动技能教育,使他们在劳动中受到教育,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荣辱观,培养其自食其力的能力。

(五)拓展教育渠道,利用社会力量进行规劝帮教。为进一步做好被拘留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拓展教育渠道,可利用诸如亲属会见规劝、邀请劳模、先进做报告、办案单位以案例说法等多种社会力量开展对被拘人员亲情教育、政治教育、事实及法律教育等形式多样的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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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

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

公监管(2001)112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维护治安拘留所的饿正常工作秩序,规范被拘留人员行为,更好地实施管理和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被拘留人员的言行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改过自新的正确态度。

第四条 严格遵守治安拘留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和教育。

第五条 努力学习,认真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

第六条 积极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其他人员有违反规定以及有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第七条 爱护公物。

第八条 按照规定及时交纳伙食、医疗费用。

第三章 生活规范

第九条 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作息时间和指定范围进行活动。

第十条 听到起床号,立即起床。未经批准,不得卧床不起。白天除午睡时间外,其他时间未经批准不准随意躺卧。

第十一条 起床后按要求整理好内务,按顺序洗漱和上卫生间。

第十二条 被褥、鞋子、洗漱用品、饭盆几其他生活用品,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第十三条 按顺序用餐,不准敲击餐具,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乱倒剩饭,不准浪费粮食。

第十四条 男性被拘留人员不准赤身裸体,女性被拘留人员不准只穿背心和三角裤。

第十五条 按指定铺位睡觉,不准擅自调换铺位。不准蒙头睡觉。不准喧哗、耳语或从事其他影响他人睡眠的活动。

第十六条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废弃物,严禁在室内吸烟。

第十七条 搞好个人清洁卫生,按规定理发、洗澡。

第十八条 保持餐具清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九条 文体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条 有病要及时向管教民警或医生报告。就诊时要如实陈述病情,遵从医嘱,配合治疗,不准无理取闹,指名要药。

第二十一条 自伤、自残或装病者、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学习规范

第二十二条 必须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三条 遵守学习纪律,端正学习态度,保持良好的学习秩序。

第二十四条 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深刻反思,改过自新,认真作笔记,写心得体会。

第二十五条 学习时间内,不准从事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讨论时必须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积极发言。

第二十七条 爱护书籍、报刊杂志等学习材料,不得损坏或占为己有。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举止文明,不准打闹,不准勾肩搭背,不准做低级下流动作。

第二十九条 礼貌用语,说话和气,不准说谎话、粗话、脏话。有求于人时,使用“请”、“您”等敬语;有愧于人时,使用“对不起”、“请原谅”等歉词;有助于人时,使用“没关系”、“别客气”等谦词;得到别人帮助时,使用“谢谢”、“麻烦您了”等用语。

第三十条 对工作人员要使用姓氏加职务的称谓。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员之间一律称呼姓名,不准叫外号、绰号,不准称兄道弟。

第三十二条 遇有来宾参观和领导视察时,应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对领导的问话,要如实回答。视察过程中,不准围观,品头论足,不准到门、窗张望及擅自接近攀谈。

第三十三条 有事找民警,要喊“报告”。听到民警呼唤时,应立即答“到”。对民警问话,必须有问必答。回答问话时不得指手划脚。

第六章 劳动规范

第三十四条 必须参加组织的生产劳动,端正态度。服从安排,听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第三十五条 必须注意劳动生产安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劳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不准把自己应完成的任务强加于他人。

第三十七条 不准擅自离开劳动场所,不准携带违禁品和与劳动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出劳动场所。

第三十八 劳动结束时要清点工具,按规定摆放整齐。不准将工具、原料、产品等带回寝室或隐藏,丢失工具等物要立即报告并进行查找。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考核奖励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 评论

拘留所岗位职责
《拘留所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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