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章程规章制度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6-01 12:00:41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新变化

201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新变化 2014.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了12个条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

《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3个方面

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等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

推荐第2篇:申论热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关注吉林华图微信号:jilinht,免费领取元事业单位学习卡!

关注后,直接回复“事业单位学习卡”这7个字就可以啦!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唐海龙

背景材料:

10月27日,最新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这次会议从改革注册登记制度,放宽市场准入,创新监管方式作为新一届政府职能总体转变的重大举措。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发起人)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深度剖析:

第一,灌输了活力。激发社会投资的

第二,而这次改革正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举措,意

第三,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这种信息公开方式较于传统方式更加具有信用受到影响后,在市场中就会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吉林公务员面试交流 275513529国家公务员考试交流群:190938202 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158247085吉林公务员考试资讯订阅微信号:jilinht

推荐第3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国务院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现将企业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新《公司法》主要修改了那些内容?工商登记还有哪些变化?

新《公司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作了修改: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与上述修改内容相配套,工商登记还包括以下几个变化:

1、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年度报告,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2、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正在审议过程中,将与新《公司法》及其它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实施。

3、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以及违规行为等通过平台予以公示。

4、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什么是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是指工商机关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登记事项,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三、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设立公司是否还需提交验资报告?

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申请公司设立不再需要向工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四、目前,哪些公司仍然需要实缴注册资本?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有27类,分别是:

1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 商业银行;3 外资银行;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5 信托公司;6 财务公司7 金融租赁公司;8 汽车金融公司; 9 消费金融公司; 10 货币经纪公司; 11 村镇银行; 12 贷款公司; 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4 农村资金互助社; 15 证券公司; 16 期货公司; 17 基金管理公司; 18 保险公司; 1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20 外资保险公司; 21 直销企业; 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23 融资性担保公司; 24 劳务派遣企业; 25 典当行; 2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7 小额贷款公司。

五、设立公司需要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无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其他类型的公司,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不再有最低限制。

六、是否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限额,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不再设置“门槛”,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但并不是开办公司就没有条件了,办公司还是要有场地和人员,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必要的资本,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现在社会上说的“一元钱办公司”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注册资本的规模是公司实力的体现。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数额很小,开展经营活动时其经营能力也可能会受到质疑。

七、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不再验资,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可以想多认缴多少就认缴多少?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认缴额度、缴付时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由公司自主决定。但公司股东(发起人)的出资义务没有发生变化。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所以说认缴多少是和自身承担的缴付义务成正比的,应量力而行,切忌随意申报。

八、公司注册资本能否为“零”?

不能。因为注册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为零表示没有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认购。但注册资本的缴付期限没有限制,因此理论上可以“零首付”。

九、3月1日前登记设立,目前还没有完成实收资本缴付的公司该如何办理登记?

按照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登记事项,公司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并将公司股东(发起人)的出资信息在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中予以公示。涉及公司章程变更的,向登记机关申请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备案。

十、办理公司住所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办理公司住所登记,只需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工商机关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十一、能否在同一地址申请登记多家公司?

可以。根据《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允许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在集中办公区以统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十二、公司增设新的经营场所,是否必须办理分公司登记?

不是必须办理分公司登记。根据《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市场主体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

十三、我可以在家中办公司吗?

可以。根据《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十四、现在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办公司有哪些扶持政策?

我省在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规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开辟工商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对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可以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拓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出资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提供政策支持;放宽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的住所(经营场所)限制,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难度;减免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的相关费用,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成本;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的行政指导,规范高校毕业生市场经营行为,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坚持以教育、引导、规范为主,重在帮扶高校毕业生合法开展经营活动等,具体内容可查阅省工商局网站。

十五、设立公司时是否还需要申请经营范围?是否实行“先照后证”?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经营范围的登记要求并没有变化,目前仍然需要申请经营范围。

对于“先照后证”的问题,社会公众非常关注,其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任务分工中,将改革工商登记制度的要求分为两项具体任务:第一项任务是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的方案,第二项任务是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目前进行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第一项任务,第二项任务因为涉及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较多,情况更为复杂,暂时还未出台方案。两项任务都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相互衔接、密不可分,相信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改革方案不久后也会出台。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之前,对前置许可仍按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十六、公司是否需要更换新版营业执照。

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机关将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对核准设立、变更和补发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在2015年2月28日前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意愿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工商机关将会有计划地组织安排新版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

十七、今年公司是否还需要参加工商年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度检验工作。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新的企业年报公示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十八、公司都需要向社会公示哪些内容?

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主动公示本公司的出资信息,包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公示的内容。

十九、在哪里可以查询到已登记的企业信息?

可以登录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我省登记的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或者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查询全国各类市场主体公示信息。

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

http://gsxt.haaic.gov.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地址:

http://。

十、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将面临哪些后果?

对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工商机关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自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载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满三年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二十一、什么是电子营业执照?如何领取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是由具有国家法定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按照全国统一标准颁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我省的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正在开发中,具体事宜请咨询窗口工作人员或电话咨询。

二十二、

一、

推荐第4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问题解答

1.取消首次出资比例是指公司申请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可以“零首付”?

答:是的。2014年3月1日起,股东(发起人)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要求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必须有首期出资,对于货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也不作要求,有助于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

2.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司时是否可以随意申报注册资本数额?

答:不可以。有的申请人会认为注册资本申报得越大,表明自己的公司越有实力,甚至在申请设立公司时将注册资本认缴额大到几个亿。需要提醒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新《公司法》中明确: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投资者应根据自己实际的能力、实际的资金供给来决定设立什么样的企业。

3.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是否意味着股东(发起人)注册资本可以不实际到位?

答:不是。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4.取消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规定后,可以成立注册资本为1元的有限公司吗?

答:从理论上说可以申办“一元钱办公司”,但实际上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办公司要场地和人员费用开支,所以完全不花钱办公司是不可能的。

5.企业是否要进行年检?

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业字

[2014]28号),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将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的企业进行年度检验,而由企业自主进行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具体的实施时间及操作办法,登记机关将另行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予以通知。

6、住宅能否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办法》,申请人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其住宅应具备经营条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和产权证明即可。

7、工商机关在鼓励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工商机关实行注册登记“零收费”,同时为大学生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凡大学生创业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企业注册登记手续。银川市工商局西夏分局咨询服务电话:0951-2088865

银川市工商局西夏分局

推荐第5篇:国务院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国务院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会议指出,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力量,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将这一改革举措全面推开,十分必要。这样做不仅顺应广大市场主体的热切期盼,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而且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保障劳动创业权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使人民群众在深化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中更多受益。

会议强调,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

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会议强调,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抓紧依照法定程序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各省级政府要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抓紧建设本地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要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推荐第6篇: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浅析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浅析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国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进行重大改革,这是继2005年中国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法律制度的又一次具有跨时代意义的重要改革。而针对此次变革,作为一名大二法学专业的学生,联系刚接触不久的商法学说,在此,粗浅地叙述一些我对此次制度改革的拙见。

首先,是我对这次改革内容的主要概括,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取消各类公司的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发起人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制等。

其中,最大的亮点毫无疑问就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而这些变革为我们国家的公司经营和市场经济带来的变化也是显而易见的,依我个人的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便是我们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顺应改革要求,适当修改法律,取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让高悬于市场主体上的“原罪”消失。而此也将推动社会诚信建设步伐加快。诚信,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只有建立良好的诚信体系,市场经济才能真正步入有序轨道。有关规定也有指出,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单。这一系列新想法预示着新一轮改革中,诚信建设将成为各项改革举措的保障。另一方面,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第二,便是人民的创业热情将被极大化释放。归根结底,人民的创业热情与创业环境息息相关。当创业环境较好时,政策上会比较灵活,为人民创业提供各种各样的方便。而实践也证明,这次制度改革会极大促进人们的创业热情。我国在一些地方也进行了试点,比如,截至今年9月,青岛市各类市场主体达到54.9万户,同比增长4.3%;新登记个体工商户35.1万户,同比增长10.4%。而在广东,今年1~9月,全省新登记各类市场主体80.50万户,其中新登记各类企业24.76万户,同比分别增长21.90%和30.57%。由此可见,市场的潜在性创业热情将会随着改革被无限放大。

第三,就是各地企业的投资欲望将大大增强。自从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企业投资欲望明显不足,甚至可以说是跌倒了谷底。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究其根本还是投资环境出现了问题,地方出台的种种优惠政策服务手段,基本都是冲着大企业,大投资,大项目去的,对绝大多数更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小企业,小项目,小投资根本享受不到这样的政策和服务。但作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却又都是新兴生产力,他们有智力,有创造力,都没有厂房,没有土地,没有多少固定的资产。通过放宽准入门槛,改革注册资本制度,足以激活一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活力,市场投资也就会越活跃,发展动力也会越强劲,壮大。

第四,便是政府的行政放权变化将会导致行政效率的明显提高。不难看出,此次登记制度改革有多项措施,都是围绕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干预而展开,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而入手。其原则便是“便捷高效,宽进严管,规范统一。”此次改革,虽然没有内容上面面俱到,没有长篇大论,但是,条条都放权到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可以说是简政放权的标杆。

综上之述,此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以我个人的浅见,是政府简政放权的改革,是提升人民创业热情的改革,是推动市场经济成新秩序的改革,是符合我国现代国情的改革,是理论联系实际,勇于实践,开拓创新的改革,更是能使我国市场经济振兴和崛起的一次突破与飞跃!

姓名:庄赫特

班级:2012级法学一班

学号:201240630122

推荐第7篇:湖南省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从2014年1月1日起,在湖南省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湖南省这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放宽对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限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允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实行“一照多址”,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区、县级市)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的,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允许有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同一经济园区内市场主体以及经营股权投资、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的市场主体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四)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检制度。企业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实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个体工商验照制度。

2013年度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停止实施。

(五)建设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

(六)逐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

推荐第8篇:解读国务院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降低创业成本 创新监管方式

——解读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杜宇)中国政府网27日发布消息,最新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这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

高昂的创业成本,往往会阻碍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成长步伐。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从多方面入手,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

如,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此外,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特别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河南永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杨培华说:“改为认缴登记制,就不再收取验资报告,对企业而言,就会省了验资这部分成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立群表示,改革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特别是有利于鼓励民间投

资,使民间投资者少遇到一些“玻璃门”“弹簧门”。

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微观干预,并不意味着政府不作为。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推进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便捷高效、规范统

一、宽进严管”是其遵循的原则。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张立群说,这次改革体现了促进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这一大的改革方向。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后,市场监管部门必须更加重视做好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对工商部门而言,改革登记制度不是监管职责的弱化,而是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在营造宽松准入环境的同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自律等手段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推荐第9篇: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解析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解析: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10月27日,最新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这次会议从改革注册登记制度,放宽市场准入,创新监管方式作为新一届政府职能总体转变的重大举措。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

深度剖析:

第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门槛,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发展灌输了活力。另外改革使得市场准入的门槛降低后,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激发社会投资的活力,特别是有利于鼓励民间投资,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直是人们激烈讨论的问题。近年来政府职能一定程度上存在缺位,越位与错位,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而这次改革正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举措,意图简政放权,使政府职能回归本位,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第三,创新监管方式。这次改革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及共享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这种信息公开方式较于传统方式更加具有操作性,从客观上完善了信用对于企业的约束机制,如果企业因为违规行为被列入黑名单,信用受到影响后,在市场中就会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推荐第10篇: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成都坤元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诚信 精准 快速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成都公司注册成都代理记账成都财务咨询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蓝海officeA座604,电话:028-85448100

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第十四条 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

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并予以公示。

对涉及变动内容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11篇: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程序(成都市)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3、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办结)

4、收费标准及依据:100元/次;对增加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及以下按0.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5、窗口电话:86917

521、86917522

6、咨询电话:86917516

7、投诉电话:869248

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5、《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全体股

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可以登陆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http://成都市工商局网址: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第12篇:申论热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背景材料:

10月27日,最新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这次会议从改革注册登记制度,放宽市场准入,创新监管方式作为新一届政府职能总体转变的重大举措。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

深度剖析:

第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门槛,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发展灌输了活力。另外改革使得市场准入的门槛降低后,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激发社会投资的活力,特别是有利于鼓励民间投资,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一直是人们激烈讨论的问题。近年来政府职能一定程度上存在缺位,越位与错位,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一系列问题。而这次改革正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举措,意图简政放权,使政府职能回归本位,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第三,创新监管方式。这次改革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及共享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这种信息公开方式较于传统方式更加具有操作性,从客观上完善了信用对于企业的约束机制,如果企业因为违规行为被列入黑名单,信用受到影响后,在市场中就会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第13篇: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东莞市穗信会计代理事务所 http://

第一、

二、三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1]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

五、六条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

八、九条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十

一、十二条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

三、十

四、十五条

第十三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

(六)全部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

六、十

七、十八条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

九、二

十、二一条

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类型;

(三) 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 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二

二、二

三、二四条

第二十二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

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二十四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二

五、二

六、二七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第二

八、二九条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14篇: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管理影响的思考

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税收管理影响的思考

2014-03-11 15:25:00 | 来源:中国税务网-山东省平度市地税局 | 作者:李旭春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无论是国务院的通知,还是公司法的修订,围绕的都是一个主题: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通过本次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了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必将极大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与此同时,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变对税收管理也必造成一定的影响,笔者结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变化,从现行的税收政策、管理模式进行探讨分析,提出加强税务管理和修改相关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本次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则及变化内容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1.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2.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3.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4.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二、现行与注册资本相关的主要税收政策

现行与注册资本息息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

(一)印花税。

主要是针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相关规定。\"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利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股权转让是财产所有权转让的一种形式,转让双方都要按照规定税率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政策针对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笔者对各个文件内容进行了汇总整理:

1.适用应税项目问题: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属转让财产所得并入转让股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价款核定问题:

股权转让价款是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价款,从中不得扣除任何项目。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或权益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或市场价格核定。

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款属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或类似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也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核定。

3.应纳税所得额核定问题:

(1)一般性股权转让(完全的股权转让,债权债务随之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核定,以股权转让价款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2)承债式股权转让(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应纳税所得额核定,以股权转让价款和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以及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债权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长短期债权,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长期借款等长短期债务。

4.自然人投资资产评估增值计税问题:

自然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自然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出资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自然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若自然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追缴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5.涉及账务及凭证扣除问题:

股权变更企业原股东在计算股东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股权计税成本和承担的债务必须有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否则,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企业账务处理应当符合真实性、确定性原则,账簿记载应与各种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相

对应,符合逻辑,对虚假的事项具有合法票据也不得扣除。

对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签订前,股权变更企业账簿已真实记载且有合法有效凭证的股权计税成本和承担的债务,允许扣除;未记载的不得扣除。

6.无偿转让股权计税问题:

(1)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公证书(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书》等相关证明,并填写提交《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主管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深入调查无偿转让股权的真实性,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发现有问题的,应核定其转让价格,依法补征个人所得税,并依法进行处罚。

(3)对于无偿赠与再转让的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股权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7.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对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涉及两大主要方面,一是股权转让。二是为防止资本弱化而规定的利息税前列支问题。股权转让包括简单的法人股股权转让所得,要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

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股权变动的复杂问题;资本弱化主要包括未缴清实收资本借款利息税前列支问题和关联关系借款利息列支比例问题。股权转让所得类似于自然人股权转让,不赘述,主要归纳一下资本弱化相关政策规定。

1.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三、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对当前税收管理及政策产生的影响

(一)印花税方面。由于实收资本制度改为认缴资本制度,纳税人以认缴资本承担债务责任,那么记载资金账簿的印花税收入规模会随着新制度的实施显现,该税目印花税将大幅度下降。同时,由于存在纳税人在认缴资本的基础上,可能会有不定期实缴资本情形的出现,该税目印花税的管理也从一次性管理方式转为多次连续性管理,必须加强对该税目印花税的日常管理。另外,在纳税人未交实收资本的前提下,股权是否可转让?转让时的股权成本、转让时的价格如何确定?由此而带来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在纳税人未交实收资本的前提下,转让时的股权成本、转让时的价格如何确定?由此而带来的股权转让所得额如何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和个人所得税存在一样的问题:转让时的股权成本、转让时的价格如何确定?其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本弱化相关的政策失去了基本的支持依据,那意味着企业从关联企业或个人的资金借贷利息支出基本上不能列支了?这与国家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否相符?

四、对现行税收管理及政策进行完善的建议

(一)印花税方面。

1、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在现行印花税政策不作任何改动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财务报表的自动电子审核分析比对,筛选存在实缴资本的情形,及时通知纳税人补缴印花税。同时,建议对实行了二十年的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的政策进行调整,能否与国家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政策对接,对实行认缴资本制度的纳税人,直接按照认缴资本征收印花税。

2、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基于现行《公司法》的调整,既然实收资本制度转为认缴资本制度,那就有法律支持,其股权当然是可以转移的。问题的关键是其成本、转让价格如何确定。举例说某企业甲乙两个股东认缴资本1个亿,各占50%比例,无实缴资本。公司经营两年后,甲股东将股权转让,此时的账面净资产为2000万元,为简化起见将账面净资产全归为未分配利润。此时,其持股成本从账面来讲应该是0,其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不能低于1000万元,假如其转让时约定的价格就是1000万元,那么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就应该是1000万元。与传统的实收资本意义上的股权转让,计税依据大幅减少。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计算也突破了传统的实收资本思维,接上例,甲方其持股成本是0,其转让时约定的价格是1000万元,其股权转让所得即为1000万元,应缴所得税200万元,这种理解方式应该是符合其账务处理实际的。这颠覆了过去税务机关以实收资本制度作为股权转让成本的理念,税务机关必须在管理手段、内容等方面做迅速的调整,如税务登记时记录的资本方面内容必须马上转为认缴资本金额、比例,股权转让时的成本必须按照账面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而不是传统意义上大部分企业的1元1股;其股权转让价格是完全可以低于认缴资本的,关键是做到根据账面净资产进一步评估判断其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法人股权转让所得和自然人股东情形类似,不再赘述。重点关注一下资本弱化相关政策规定在新政策下的执行问题。在新的认缴资本制度下,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债权与权益投资比例可能失去了分母,再计算已无意义;对未交齐资本期间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已显多余。在新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模式下,固有的惯性思维必须打破,如何才能实现所得税政策与改革的步伐同步?笔者建议,或直接废止资本弱化相关规定,既然是企业发生的正常财务费用,允许企业列支就是,当年的计税工资制度可以取消,真实的财务费用列支也不应该不可以;或改革现在的政策规定,以认缴资本作为计算债权投资与权益投资比例的基数,废止关于未交齐资本金从而导致对应部分借款利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规定。

第15篇: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推5项改革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推5项改革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会议指出,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是新一届政府转变职能总体部署和改革方案中又一项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调动社会资本力量,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带动就业,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将这一改革举措全面推开,十分必要。这样做不仅顺应广大市场主体的热切期盼,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而且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减少对市场的微观干预,保障劳动创业权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使人民群众在深化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中更多受益。

会议强调,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

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会议强调,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抓紧依照法定程序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各省级政府要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抓紧建设本地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要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第16篇: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来源:(武汉市工商局)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第17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出资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签署)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以通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盾信息网(www.daodoc.com)下载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

3、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18篇: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

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在线 点击数:275 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 山西省工商局 宋天明

一、注册资本的概念

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内资企业实行实缴资本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必须一次实际投入到位,以实际投入额为注册资本;

分期投资制----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注册资本,但实际可以分期投入到位;(外资企业) 认缴资本制----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注册资本,不规定实际投入额;股东的责任以认缴额为限;

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高是低,要不要降低,较适合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环境状况;目前我国的信用环境是怎样的?为什么要实行实缴资本制?

3、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区别

(1)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时的本钱)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净资产); (2)注册资本除股东会决议可改变之外,是一个不变的事项,注册资金是根据企业资产的不断变化而经常需要变更的。(增减20%须办理变更登记)

(3)注册资本的股本价值=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注册资本,注册资金的本金价值等于原值不变;

(4)注册资本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依据,注册资金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4、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不一定与注册资本一致,投资总额中可以包括贷款(股东贷款转嫁给公司),还可以包括负债(股东的投资一部分作为注册资本,另一部分作为企业的负债),还可以包括政府基金或者捐赠;

5、几个基本公式---- (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净资产)

(2)注册资本+公积金+公益金=所有者权益(“待分配利润”是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年中帐务处理是允许的,年底报表是不应当的。如果确有,则应当归于公积金项下) (3)每股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注册资本(涉及股权转让时的价格) (4)股权价值----所有者权益÷注册资本×市场系数(涉及股权转让时的价格) (5)每股收益----所有者权益÷注册资本-1

二、投资方式:

1、货币

2、实物----什么样的实物不可以作为投资----鲜活食品蔬菜水果,开办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没有用的商品;异地房地产;

3、工业产权(专利、注册商标、版权)

4、非专利技术(保密技术,包括管理技术)

5、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农村的土地怎样处理)

什么不得作为投资-----资源证、资质证、合格证、许可证、债权(债券)、股权(股票)、质押权、抵押权、行政权力等;

三、投资比例:

变相独资----两个股东,其中一个的投资额不得低于2%(怎样测算),或者若干个股东,其中一个出资额不大于95% 绝对控股----某一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51%以上;

相对控股----某一股东出资额最大,且没有另外两个股东的出资加起来超过他; 投资比例限制----股东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实际上地方也有投资公司;(可考虑适当放宽)

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 高新技术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可不超过35%; 超过35%的经科技部认定;(缺少合作企业法)

四、注册资本的登记:

1、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掌握经营条件

2、验资报告审查的内容: 验资证明:包括验资报告和附件

(1)抬头是不是股东----某某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列出股东等;

(2)报告内容正文必须有:公司名称、股东名称(姓名)、投资方式、投资额、是否与章程一致,证明实收资本数额(投资到位); (3)附件内容必须有: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落款须有两个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盖章。

其他我们不过多审查。

3、为什么不再要求提交银行进账单、实物转移清单、询证函原件、评估报告等? (1)我们不能为事务所承担责任;

(2)我们登记的职责不是审验投资是否到位,是审查有没有验资报告,投资是否到位是监督检查的内容。

多要一份材料就多一份责任。依法行政,不失职,也不越权。

五、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增加的各种情况----增加股东或股东增加投资(包括合并);公积金转赠资本;债转股; 减少的各种情况----同比缩股;分立;(不允许股转债:公司净资产减少,每股收益减小,公司负担加重,减少法人财产权,对公司法人不利;利润减少,所得税减少,对国家不利。)

1、公积金转赠资本----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赠资本。(同比增加) 不允许负债(所有者权益为负时)转赠。

出资方式为货币;验资报告的依据是企业的财务报表;

2、债转股----债权人与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股东会决议通过,新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出资方式为货币,验资报告的依据是企业的财务报表及债转股协议。 (1)债转股与债权投资的区别:(附:《债转股与债权投资的区别》)

(2)债转股是否会形成虚增注册资本?有可能,但不应该因此而不允许债转股。 A、没有债权凭证,事务所是不会通过验证的;

B、伪造债权凭证一般是不会出现的;(意味着将企业的一部分给与别人) C、伪造债权凭证和伪造银行进账单是一样的,是一种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3)债转股的操作:

a、股东会根据债转股协议形成决议(内容包括增加股东和增加注册资本), b、除银行贷款转股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其他债权转股都由债权双方自行决定, c、新股东会形成决议(包括修改章程), d、验资。

3、奖励股份与期权奖励

(1)以股份价值计算奖励额(不属于股份奖励); (2)股份转让(将国家股奖励给个人); (3)增加股份,将公积金或公益金奖励给个人作为股份,资产摊薄; (4)增加股份,以较低的股价购买股份。 (5)期权奖励----以现股价到期购买股份;

4、减少注册资本的操作----股东会决议(债权、债务清理结果及处理方案),公告,验资;一个股东想退出,其他股东也同意,应当如何操作?----同比缩股,减少注册资本;股权内部转让;(但股东不少于两个,注册资本不低于限额)

从理论上讲,投资人一但投入公司,则不可退出,只能转让,否则对公司及其他投资人不利。 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不允许某一股东退出而减少资本的情况。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应当可以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减少注册资本后,使得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时,是否可以办理变更登记?从理论上讲不应当给于办理,因为第一注册资本减少后公司由营利变为亏损,负债增加,给债权人构成威胁;第二公司今后的营利将首先弥补亏损,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给国家造成损失。

5、合并与分立---- 合并----两公司合并,由于两公司每股净资产不同,简单相加会使效益好的公司股东吃亏。因此,首先要计算出每个公司的每股净资产,然后以母公司为分母,以被吸收公司为分子得出比价,用该比价乘以被吸收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得出被吸收公司的折股率。按折股率折股。如果采取新设合并,可以一家为标准折股,也可以1为标准双方折股。

涉及国有股权的必须这样做,非国有股权的,可以这样,也可以双边或多边协商认可。 分立----同比分立和股东分立两种形式;主要是协商好债务承担,在股东会决议中表明。

六、资本的沉淀与流通----怎样搞活资本市场

资本不能畅通流转,闲置无用,称谓资本沉淀。资本沉淀使经济丧失活力,效益降低,对发展经济极为不利。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现代产权制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登记机关在贯彻现代产权制度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通过登记管理搞活资本流通是我们大家应该考虑的大事情。

1、涉及资本流通的登记应积极办理,简化程序;例如:股权转让,债转股,增减注册资本,无形资产投资,土地使用权投资,担保公司,股权奖励投资,放宽投资比例限制等。

2、试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公权行使法无授权不得为,私权行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

3、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地方资本市场;

七、注册资本的监督管理

1、半年内回访检查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年检; 检查内容:账面实收资本项是否与注册资本一致;实物投资是否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是否明显高估;

2、虚假出资及其处理,

(1)虚假出资的种种表现:

伪造验资报告、伪造银行进账单、伪造购货发票、伪造债权凭证;

股东向公司借款,然后以股东名义向公司投资,扩大注册资本,实际资金并未转移; (2)行政处罚:5%以上,10%以下; (3)触犯刑法的标准;

a、注册资本30万、50万,实际出资只有12万、20万。

b、实缴注册资本虽超过30万、50万,有限公司虚报100万、股份公司虚报1000万的;

3、抽逃注册资本及其处理

(1)很难定性,只有帐面实收资本明显与注册资本不一致,才好定性。 (2)行政处罚:5%以上,10%以下; (3)触犯刑法的标准;

a、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b、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几种不能简单认定为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甲乙互相投资;股东借款; 股权全部转让不能认定为出卖营业执照;

4、反思虚假出资问题:

(1)当前主要问题是虚假出资,国家工商局也把虚假出资问题作为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2)为什么要设置门槛?如果没有门槛谁还会虚假出资。原因是我们监督管理的重点不对,应当重在承担责任,轻设门槛。白手起家成为大企业家的人很多,虚假出资成为大企业家的也很多,我们设置门槛是不是扼杀了这样的企业家?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还是阻碍了经济发展? (3)当前社会信用情况很差,如果不从基础条件上把关,企业就不可能有信用。

八、注册资本登记的主要法规

1、1996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2、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会[2001]106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

3、国家工商局关于注册资本有关问题的答复(废止)

4、2004年7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债转股与债权出资的区别

某有限公司乙,欠甲方债务100万元,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债务勾销,甲方享有乙方公司100万元股权,这种行为叫作债转股。如果甲方将该债权,投入另一个有限公司丙,由丙方接替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这种行为叫作债权投资。

甲是某有限公司乙的股东之一,持有100万元股权,甲将其股权投入另一有限公司丙,由丙接替甲在有限公司乙中的股东地位,这种行为叫股权投资。

目前,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没有列明债权、股权可以作为出资,因此,各级登记机关实践中不允许作为出资方式。但也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债权、股权作为出资。如果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股权、债权也应当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出资方式有“其他财产权利”,因此在合伙企业中债权、股权可以作为出资方式。

债转股的出资方式是货币而不是实物。因为债权人应该得到的是货币,现在免除债务改为股权,等于将货币投入。因此债转股不是一种特定的出资方式,仍然属于货币出资。如果《公司法》修改后,出资方式加上“其他财产权利”时,债权、股权将是一种特定的出资方式,既不属货币也不属实物。如果归类的话,应当属于无形资产,它是一种财产权利。

虚拟债转股是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之一,即:某有限公司乙与甲方合谋虚构欠甲方债务100万元(虚开借款凭证、虚列负债科目等),然后实施债转股,甲成为乙方股东之一,实收资本加大100万元。

当前实施股权、债权投资的操作办法:因为登记机关不允许股权、债权作为投资方式,因此只有采取迂回办法。也就是:首先股权、债权人与接受投资方签订股权、债权转让协议,同时签订投资协议;然后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手续,与债务人办理债权转移手续;最后接受投资方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19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三、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五)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国务院

2014年2月7日

第20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积极研究探索新型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

(二)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探索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