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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制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01 06:02:42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镇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1、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行政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实施党内监督的主要途径

1、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召开和参加民主生活会。会前,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根据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

2、组织和检查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督促领导干部按要求参加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论文。

3、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机关党委专职书记列席本部门党组会议和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等重要会议,以便了解情况,协助行政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4、注意了解和掌握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局党组反映,并对他们的任免提出建议。

5、机关党组织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有针对性的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评议。

6、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年度述职述廉制度。

7、机关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会议,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做好情况反馈,督促改进工作。

8、协助纪检组查处党员违纪案件。

推荐第2篇:无锡市人防办内部监督制度

无锡市人防办内部监督制度

为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保证政令畅通,推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职责

1.监督、检查市人防办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执行依法行政规定情况;

2.受理市人防办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检举、控告;

3.调查市人防办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行为;

4.提出市人防办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依法行政规定处理意见的建议。

二、监督重点

对市人防办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以下行政行为实行重点监督:

1.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为;2.行政执法行为;

3.自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行为;4.组织人事管理行为; 5.执行财经纪律行为; 6.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

三、监督内容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为

1.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是否落实限时办结规定;3.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为有无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造成错办的;

4.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文书是否规范;

5.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是否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执法行为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2.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执法活动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5.行政处罚中自有裁量是否恰当; 6.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7.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8.行政执法中是否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三)自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行为

1.自建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2.自建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3.自建人防工程维修、改造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 4.自建人防工程维修、改造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5.自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否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四)组织人事管理行为

1.公务员及直属单位人员招录是否按规定经党组研究、报批;

2.公务员及直属单位人员晋升、调动、奖励、处分有无违规行为;

3.直属单位人员招录有无违反公开、公平、择优原则的行为;

4.组织人事管理中是否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财经纪律行为

1.是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

2.大项开支是否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3.有无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4.执行财经纪律中是否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六)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

1.是否严格按“准军事化”建设要求规范行为;

2.有无对法律法规及办党组决定、人防办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影响政令通畅,导致单位、处(室)工作及年度目标任务受影响的现象;

3.有无未及时准确上传下达,组织协调不力影响工作或导致失误的;

4.有无擅离岗位、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的现象;

5.有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现象;

6.在保密、信访等工作中,有无因不慎和疏漏,造成失泄密和不良影响或产生后果的现象;

7.是否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方式

1.规范程序,定期检查。坚持依法依纪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的重点,以完成任务的时序进度计划、质量要求为检查标准,以责任单位为检查对象,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监察立项、备案,定期进行检查。

2.突出重点,跟踪检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监督检查。检查以办党组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落实为重点,深入工作一线,跟踪重点工作进度,掌握真实情况,准确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确保重点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3.整合力量,联动检查。采取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来信来访等形式,发挥各类监督主体的职能优势,形成检查合力,将监督检查与群众评议、工作考核有机结合,努力形成进度把握准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议科学、推动工作有力的工作格局。

4.加强督导,随机抽查。

五、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部门工作问责办法》和《无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六、监督部门

市人防办监察部门,联系电话:85080111。

七、本监督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3篇: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

XXXX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XXXX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校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内控评价工作由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负责组织。学校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初步评价。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评价应当关注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学校及所属单位所有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

(二)重要性。评价应当以风险为导向,突出重点,关注影响控制目标的高风险领域、重要业务部门、重大业务事项、关键控制环节和风险点。

(三)客观性。评价应当准确揭示学校主要经济活动、重大业务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与执行的有效性。

(四)适应性。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开展内部评价与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其主要职责:

(一)审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计划、方案;

(二)组织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三)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

(四)其他与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定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四)监督内部控制缺陷整改落实情况;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内部控制体系运行的执行机构,在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的组织下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监督评价工作方案和相关业务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开展本单位内部控制自查、自评工作;

(二)根据业务内部控制自查结果梳理内部控制缺陷;

(三)参与学校内部控制评价缺陷的认定;

(四)针对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制定整改计划;

(五)落实整改计划,并及时向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六)其他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及其评价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内容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评价时可以同时进行,也可以分阶段进行。

第九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单位控制环境的评价,应全面考虑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关注主要经济活动及其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

重点内容包括:发展规划、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会计与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情况。

第十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单位经济活动业务层面控制的评价。

重点内容包括: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管理、财政专项项目管理、经济活动信息化管理、其他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情况。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程序及方法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阶段,报告反馈和跟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

制定评价监督工作方案。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分析学校管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确定评价方法,拟定评价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评价监督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评价工作方案既可以全面评价为主,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重点评价。

2.

组成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具体工作。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成员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工作人员组成,组成人员应具备独立性、相关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注重吸收熟悉学校内部相关部门情况、参与日常监控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控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初步评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在中介机构初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学校自身特点进行最终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初步工作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实施阶段

1.

了解被评价单位(业务)基本情况。充分沟通相关文化和发展战略、组织架构及职责、领导层成员构成及分工等基本情况。

2.

确定检查评价范围和重点。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根据掌握的情况进

一步确定评价范围、评价重点和抽样数量,并结合评价人员的专业背景进行合理分工。

3.

开展现场检查测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人员分工,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现场检查测试,按要求填写工作底稿、记录相关测试结果,并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

(三)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阶段

1.

实施阶段结束后,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就发现的相关问题编写单独的评价工作底稿,并进行交叉复核签字,由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组长审核签字确认后征求被评价单位意见,被评价单位在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超过时间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2.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工作组组长在相关评价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写评价报告初稿,提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出具正式评价报告。

(四)报告反馈和跟踪阶段

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报告提交领导小组组长,并报送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中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要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对因内部控制缺陷给学校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学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在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个别访谈、实地观察、证据检查、重新执行、穿行测试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材料。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评价标准、评价和测试方法、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完成后,应将被评价单位的评价资料整理后,并按顺序装订归档。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干部考核体系,将评价结果与考核挂钩。

第十六条

对外部监督部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相关单位要积极进行整改落实。

XXXX学校

2020年3月1日

推荐第4篇:中小学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县内其他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控制,是指中小学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控制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学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资源使用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评价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2、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特别关注学校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学校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第五条

学校法人应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性实施负责。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防范体系,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小学校内部控制的主要方法有:

1、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2、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3、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4、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完整。

5、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6、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二章

风险评估的内部控制

第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适合本单位的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客观评估。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要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九条

中小学校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定期将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报告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

中小学校进行单位层面风险评估时,应重点注意以下方面:

1、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中小学校应当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应当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

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2、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中小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要实现有效分离,权责对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工作人员的管理。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学校要加强内部控制工作人员管理,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要建立定期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4、会计人员及财务信息编报的管理。中小学校应当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风险评估

时,应重点注意以下方面:

1、预算管理情况。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应当充分沟通协作,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应科学合理,与具体工作相对应;应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合理,没有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等情况;决算编报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2、收支管理情况。收入应实现归口管理,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应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杜绝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等情形。

3、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应当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的相关档案。

4、资产管理情况。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5、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该按照概算投资;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与评价等内部管理机制。应根据《预算法》、《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学校预算编制领导小组,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结合学校特点、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编制本学校财务收支及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应根据稳健性原则,合理编制学校收入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合理编制支出预算。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实施。没有预算的项目不得支出。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实行月用款计划制度,合理安排各月支出,落实管理责任,保证预算执行进度。

学校要及时分析收支情况,规范办理收支,保证年度预算的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该按照规定如实编报年度决算,

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

收入支出的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出纳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管理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面的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涉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征收,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加强现金收支的管理。

1、现金的收支应有专职出纳负责,不得多人管理,以免责任不清。现金的收支要及时逐笔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不得“坐支”现金,现金收入须当天存入开户银行;存取大量现金要配用专车并有两人以上陪同办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不准以白条或借据抵库,任何人不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借用现金。

2、出纳员收款时,必须凭上级部门、同级业务部门、物价部门或经主要领导签发的批示或文件,使用行政事业性

收费统一票据或统一收据收费并记账。出纳员付款时,要凭单位领导和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经办人三人以上签字且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付款;大额支出要有两人以上经办人。

3、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者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4、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该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5、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要不定期突击盘点现金;根据银行核准的限额备用金必须用保险柜保管,切忌用木箱、木柜保管现金或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及随身携带等。

6、分管财务负责人要不定期对收支票据进行复核审查。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应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应根据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银行存款账户,不非法私设账户,不出租出借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由两人分管,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会计保管法人手章。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分管印鉴或票据的人员外出时,应将所分管的印鉴或票据交由领导指定的第三人代管,严禁将全套印鉴和票据交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加强支出管理。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支出严格实行校长负责制下的审批制度,坚持民主理财、阳光理财、科学理财。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严格规范各项业务费用支出。

1、公务出差费用支出:中小学校的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与维护费用及其他交通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按《昌黎县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差旅费。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租车,差旅费报销要一事一单注明事由,出差县外的差旅费报销应附相应的通知和相关批准手续等材料。

2、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中小学校要认真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切实加大控制力度。

各学校业务接待必须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各类活动或来客确需接待的,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就餐。每年(每学期)接待费用支出严格控制在公用经费开支规定标准以内。

3、中小学校严禁变相消化业务交流费及其他业务费用。对经查实变相消化业务交流费及其他业务费用的,给予通报批评,且对消化部分的费用支出由经办人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拨入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

各中小学校从国家或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允许挤占挪用。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该配比。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加强支出绩效管理,各项支出要有明确目标,支出形成的结果要对照目标进行绩效评价,以此促进中小学校增强效益观念,加强支出管理,以合理的支出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材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六章

资产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现金、各种存款及存货等流动资产的内部管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

挂账。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不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一般资产(存货),如篮球排球等体育用品、专业室的仪器仪表、办公室的饮水机钟表等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建立一般资产(存货)台帐,登记数量与金额,报废时要及时进行销账处理,同时上报支付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于消耗性的办公用品,如笔、纸、墨盒等要建立物品出入台账,且要有专人负责,购入时登记入册,要有购买人签字,并且须与在支付中心报账时的五人签字清单相符,支出时要有领用人签字,防止学校虚开发票,确保学校流动资产的真实性。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要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别、编码、规格、型号、购置日期等,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校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学期结束时都要进行一次,在财务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进行盘点时至少2人在场,其中一人为科室负责人,另一人

为盘点人,盘点完毕要有科室负责人及盘点人签字。学校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亏、盘盈表,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心校、教育局、国资办)。处置毁损、报废固定资产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资产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或者评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其中闲置校舍处置要严格遵守《昌黎县闲置校舍处置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

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

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的科学与规范。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校舍维修、校园美化、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建设)方案并进行资金预算,方案和预算报送县教育局,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与实施。单项支出达5000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要由有关人员验收,需要审计的要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报账。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5篇: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

区财政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履行财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能,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检查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应依法接受的内部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察科是本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局属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行政执法内部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审查本局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审查财政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审查各财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是否履行法定职权。

(四)监督检查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

(六)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七)协调处理局内部各执法机构和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在行政执 法中产生的争议。

(八)组织、指导、参与行政执法检查。

(九)办理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五条 局内各执法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送局监察科备案审查。局监察科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上报备案工作。本局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点是有无下列情况:

(一)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三)设定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项目违法或不适当。

(四)不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局监察科对本局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机构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局内执法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

(三)执法人员不按市区两级政府的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并亮证执法。

(四)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依据不正确。

(五)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

(六)不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被内部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局内各执法机构作出的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的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送局监察科备案。

第八条 对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等机关依法组织对本局的检查,由监察科会同有关科室积极配合,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 对新闻媒体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财政违法行为,由局监察科会同局办公室及时进行查处,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条 局属各执法机构每半年对本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将自查结果送监察科,监察科综合全局各执法机构的自情况后上报局行政执法责任领导小组。监察科定期对全局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年终对执法情况进行总结。

推荐第6篇:医院财务内部监督制度和经济责任制

医院财务内监督制度和经济责任制

为了适应医院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医院财务体系得以有效运行,以确保医院资产完整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特制定财务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一、设立财务监督检查小组

检查小组定期、不定期的对医院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督导措施,改进和完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二、实施细则

(一)、财务预算监督检查

1.医院财务是否按制度编制财务预算,一切收入、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2.财务预算是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是否科学合理。 3.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否按已编制的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4.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是否做出科学、客观地分析并采取了改进措施。

(二)、财务收入监督检查

1.各项收入的取得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是否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是否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2.门诊收款员、出纳员是否按规定的收款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有无不按规定办理的现象。

3.各位收费人员是否将当日所收的款项按财务规定时间交给出纳员,有无不及时交款或不交款现象。

4.出纳员是否按时将发生的收入及时入账。

5.票据管理员是否按规定管理收入票据,是否按要求发放、登记,跟踪收款票据使用的整个环节,是否存在票据遗失等现象;检查票据管理员是否进行认真审核门诊、住院退费单据、所附凭证是否完整及退费审批情况。

6.预收金明细帐登记情况,是否及时准确的将发生的预收金收支入帐,月末是否将预收明细账余额并与总帐金额核对。

(三)、货币资金支付监督检查

1.检查货币资金支付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2.各项货币资金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是否严格按照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核算支出。

3.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与手章是否按内控要求由专人分别保管。

4.不定期检查库存现金的帐实相符情况,抽查银行对帐单、银行日记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相符。

5.货币资金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原始票据,支出是否及时准确下帐。

(四)、药品、库存物资控制监督检查

1 1.药品、库存物资的采购是否遵照国家相关规定,验收入库手续是否齐全;出库单是否填写详实、出库手续是否齐全。

2.部门会计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理出入库手续、是否及时记账、及时按财务科要求上报月末报表;出入库单据汇总金额是否与月末汇总表、账簿一致。

3.部门会计是否每月与财务科总帐进行核对,对帐情况如何,对于不相符的帐目是否按财务制度进行调整处理。

4.物资管理部门是否定期进行盘点,盘点出实物与帐簿不符的情况是否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物资损坏、长期积压而未采取处理措施的现象。对药品、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的处理程序是否完备。

(五)、固定资产监督检查

1.固定资产的购置、大修理、盘盈、盘亏、毁损报废、闲置、有偿转让等环节的会计核算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大修理替换下来的材料零部件是否存在越权处置或处置不当的情况。

2.固定资产明细会计是否定期与财务对帐,对帐情况如何,固定资产档案管理是否完整、规范,档案与实物是否相符。

3.闲置的固定资产是否已由供应科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封存管理,并定期进行养护。4.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进行技术鉴定,是否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进行财务处理。 5.盘亏的固定资产是否查明原因并进行盘亏责任认定以及是否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医院有关制度进行处理。

(六)、债权和债务监督检查

1.债权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定期进行债权清理及债权帐龄分析。2.应收医疗款中病人欠费是否有领导批示。

3.债务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是否进行及时清偿清理。

三、经济责任追究制度

(1)、对不按规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限期改正。

(2)、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限期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3)、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4)、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荐第7篇:浅议加强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三个方面中,加强和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是一项大量的、经常性、成本最低、最具实效性的环节,笔者对此进行如下探讨。

一、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的内涵和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就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行政机关内部基于隶属关系和《组织法》规定而产生的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行政首长对工作人员的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是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有关制度建设在内的全方位监督,是贯穿于政府行为和行政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它包括: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监督以及对所属部门和本行政管辖区域内与其部门平级并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对其内设机构及其直属、委托等单位的监督;行政机关对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的监督。

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处罚)主体和行政行为的监督两个方面。对行政执法(处罚)主体的监督,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编制部门下发的“三定”方案。县(市)、区以上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提请同级政府决定并以同级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处罚)主体资格及其权限。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即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含市、县(市)、直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驻地中省直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决定、规定、办法、通告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以及其修改、废止、备案及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即对具有行政执法(处罚)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的监督,以及对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的监督。

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要遵循五个原则:一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依法行政原则和要求统领政府工作,坚持从严治政,依法决策,提高效率。二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自觉服从并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障社会公正,维护法制统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忠于职守。四是适应现代化城市管理需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五是维护人民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及人民群众等各项监督。

二、内部层级监督的形式和方法

内部层级监督的形式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就是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及业务领域的部门的日常管理,主要表现于日常工作所涉及到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文件的制发和备案审查。专项监督主要就是本级政府对各部门及各部门对其基层单位采取的上述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检查监督,可以采取联合调查的方式,对单一的某个领域进行集中的审查。例如市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方面的专项监督,可以采取调阅行政处罚卷宗、深入被处罚人单位了解情况及对被罚没的资金和财物进行追查等形式,必要的可与审计、财政、物价等专项监督机关进行联合检查。二是主动监督与受理举报投诉监督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的“走下去”,积极主动的对下级政府或下级部门的政务进行检查监督。同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受理群众举报和管理相对人的投诉进行监督,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监督通知书的形式进行处理。这项工作就要求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机关要加强有关法制宣传方面的工作,通过法律宣传在整个社会上形成一种合力,来督促、约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是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明查就是公开的进行检查,可以半年和年终根据责任制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的检查,也可以不定期的通知受检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可以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制度、找问题等方式开展。“暗访”更能增强检查的真实性性。通过上述 “三个结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实行条块结合、双重层级监督,就能够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不断增加监督检查的频率,增强监督检查的实效。

三、内部层级监督机制的制度保证

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必须依靠制度保证。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载体,将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通过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主体、检查考核并兑现奖惩等方式,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促进政府(部门)行为的法制化,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努力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把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考评各级领导干部施政水平和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不断丰富和完善考核内容,加强和改进方式,充分发挥责任激励作用。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发审核、备案及备案审查制度。制定年度计划,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发项目立项论证制度,完善制定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发调研、听证,通过调查、座谈、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坚持规范性文件制发在程序上必须经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进行审核,对违法或不当的文件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以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上报省政府备案,接受审查。同时,要与改革、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及时修改和清理规范性文件,编撰合法适用的文件,剔除那些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不相符合的文件内容,以净化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一种层级监督形式。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大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力度,办好行政复议案件,发挥复议监督职能,完善行政复议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错案追究和行政赔偿制度。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执法犯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除依法予以纠正外,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事实行为造成管理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行政赔偿。

(五)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按照《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要按规定上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各行政机关在接到下级或相关单位报送的重大处罚案件后,要认真审查案件的事实、内容、依据、程序、文书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公开透明制度。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通过日报、政府网站、公示板、触摸屏等形式将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办事依据、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和有关工作纪律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等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还要建立向社会及管理对象开展法制宣传的制度,建立宣传效果的评价制度。

(七)层级监督与(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专项监督联系会议制度。加大财政、审计、监察等专项监督力度,通过层级监督与专项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沟通监督情况,总结监督经验,完善政府各监督部门的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对行政机关违反财政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对违法违纪的公务人员和执法人员,要坚决查办;对涉及人、财、物分配等权力较集中的重点管理领域和环节,要实行人员定期审计、轮岗等制度。

(八)建立监督举报电话及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监督举报案件及行政执法投诉,依法查处和纠正行政不作为、越权执法、徇私枉法等行政行为。

推荐第8篇:监督制度

红旗社区监督委会监督制度

为切实保障“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贯彻实施,充分发挥村民对本村财务活动情况、村务公开的民主监督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组员共3—5人组成,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两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小组成员的当选条件如下:

1.遵章守法,公道正派,群众信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集体、关心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事业;

3.乐于履行村务监督义务,责任心强。

第三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小组对本村村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1.监督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形成的决议执行情况;

2.监督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3.监督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情况。凡是上级规定和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村务、党务事项,村两委会应当全面、真实、及时公开。

第四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小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的监督工作知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监督。

2.配合支持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联系村民,广泛听取并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推荐第9篇:党内监督制度

党内监督制度的十大特色

2004-12-7 9:36:01 来源:海安县机关党工委

日前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了十种党内监督制度,它是整个条例的精华所在。围绕这十种监督制度的特色内涵与技术应用问题,中央党校党建部张希贤、李俊伟等同志,撰写了一组文章,本刊现分两期予以发表,供大家在上党课时参考。

——解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色

-张希贤

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首先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党内监督制度。

马克思主义政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本领导制度。因此,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是判断一个政党是不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我们党把“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列为党内各项监督制度之首,正是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这一本质特征。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在8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一直在为贯彻民主集中制而进行艰辛的探索。1948年健全党委制时中央就明确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它要求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大事先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然后各委员分工负责,齐心协力、共同抓好全党的工作。对党内监督来说,主要是监督各级党委是否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领导制度。党的领导,主要有两项常规性工作:一是做决策,二是用干部。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就是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大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党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分管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党委的集体领导。

1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首先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实行集中,积极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其次是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认真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第三是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科学和民主。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第四是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不得离开领导班子大多数由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

在具体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中,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会上与会前酝酿阶段,各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同时,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有一个关于重要事项的表决与表决方式问题。对此,条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如有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按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央把“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列为党内各项监督制度之首,目的就是通过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特征,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日益增强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所以,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坚持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质特征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党内监督制度。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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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相结合

-李俊伟

在日前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规定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党内监督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鲜明地贯彻了十六大精神,它旨在通过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的有机结合。具体分析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可以从五个层面看出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有机结合的制度特色。

第一,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政治局会议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利于全党对中央工作的监督。《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通报的形式和范围中央依具体情况而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政治局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科学和民主,是否全面深刻地反映了中国的国情,地方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如何,需要全党的每一位共产党员充分行使党内监督的民主权利,及时向党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如果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这样,中央向全党通报,每位共产党员都有权向党组织和中央谏言献策,全党的监督就会逐步发挥出巨大的优势。

第二,党的地方委员会会议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利于各地共产党员充分行使党员的党内监督权利。此次《条例》分两个层面对党的地方委员会做出制度性规定:一个层面是“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另一个层面是“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党的地方委员会除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外,把党委会会议情况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通报、向本地区党组织和党员进行通报,利于各地共产党员监督各地党委对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便于校正各地党委的某些不当行为和决策。

第三,向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既是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党员监督与党代表监督有机结合的一种可行形式。此次《条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和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大会代表都回到了原单位工作。对于由他们投票选出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代表有权了解有关决策及其他重要情况,有权按照有关规 3 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具体的监督工作应该是依据通报和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本地区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各地、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征求所在单位、所在地区的党员和群众对有关决策和重要情况的意见,然后综合这些意见,反映给由他们投票选出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样,就会使普通党员的监督和党代表的监督有机结合,从整体上发挥党代表监督的优势。

第四,此次《条例》从制度层面上规定了保证党员和党代表行使监督权利的具体实施办法。条例规定了党员和党代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即:有权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有权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对于党员和党代表的监督意见,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规定,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社会稳定等有关问题。“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当把材料报到上级党组织后,如上级党组织“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重大事项如实报告做出了明文规定。《条例》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关于什么是个人重大事项,它有哪些具体的内容,中央将做出另行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主要是要自觉接受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可以使个人的报告和党组织掌握的党员与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相互印证,从而全面了解干部,使干部的领导工作和执政活动有效地处于党员的监督之下。

三、述职述廉——

会内监督与会外监督相结合

-党建原

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把党的各级核心领导层的年度报告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作为一项重要的党内监督制度,纳入了党规党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化建设中,从而构成了会内监督与会外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特色。

所谓会内监督,是指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委员会核心领导层行使党内监督的职责。在关于报告工作的制度中,《条例》对党的各级核心领导层规定了四方面内容:第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中央政治局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二,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全体会议对中央纪委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三,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其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地方各级党委全体 4 会议对党委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地方各级纪委全体会议对纪委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第四,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其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党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基层纪委全体会议分别负有对基层党委常委会和纪委常委会进行监督的责任。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是十六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作出的一个创新举措。上升为制度,此次扩展到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其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整体优势和整体监督作用。

所谓会外监督,是指党的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活动,不仅要接受所在委员会的监督,还必须扩大范围,接受委员会以外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对党的领导干部和部门、机关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条例》明文规定:“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这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是中央各部门(如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等)、直属机构(如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等)、派出机关(如中央驻港、澳办公室等)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或党委(如国家各部委、国家重点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等)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应是面对各机关全体职员或超出部门领导班子人数相对扩大范围的述职述廉,以便接受更多的党内监督;第二个层面是地方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要是党委常委、纪委常委成员)的述职述廉,其参加听述的人数,也应当超过两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人数,在尽可能大的范围接受党员干部和普通群众的监督;第三个层面是地方党委工作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等)、直属机构(如政策研究室、地方党史研究室等)、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或党委(如政府各部门、高校等)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也应是面对各机关全体职员或超出本单位领导班子人数相对扩大范围的述职述廉,以便接受更多的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

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应主要陈述届中和届满时间内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表现情况,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在党的领导干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党的组织部门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这样,使领导干部不仅接受党组织监督,还接受本单位、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以便于日后的领导工作更好地既对上负责,更对下负责。

关于党的基层干部的述职述廉,《条例》规定: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党外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基层干部的述职述廉,应主要陈述一年中的工作情况,重点应为:(1)工作中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情况;(2)密切联系群众与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情况;(3)干部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在党的基层干部年度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同时,应把党内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与党外人民群众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相结合,综合两方面的评议和测评结果,分析基层干部的成绩,分析存在

5 的缺点与问题,进而对基层干部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帮助基层干部健康成长。

四、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与民主监督相结合

-袁礼富

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的一个独特政治特色,依据新的时代发展要求,把民主生活会和民主监督相结合,进而作为一项党内监督制度写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人与时俱进的一个创新举措。

中国共产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其他特殊的政党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党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了上述这些基本原则,所以党的民主生活会总体上一直比较成功。通过各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大家畅所欲言,心平气和而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刻地总结经验教训,仔细地研究每一步工作,从而有力地推动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不断前进。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中央把党内的民主生活会作为一项党内监督制度,写入了《条例》。关于民主生活会的制度建设及目的,《条例》指出,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党内的民主生活会,达到统一思想,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加强党内监督,增进团结,提高我们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的目的。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自己所在党支部的支部生活会的双重组织生活会。

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建设,中央确定采取党内民主生活与党内外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办法,以确保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具体地讲,各级领导班子应努力做好五方面工作:

第一,明确主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本企业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现代化建设、勤政廉政、依法执政、依法办事、民主集中制、干部队伍建设和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实事求是地确定,以达到统一思想认识、研究解决问题的目的。

第二,充分准备,认真开会。为保证民主生活会质量,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在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应当提高认识,认真对待,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召开会议时,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民主监督意见,负责任地做出检查或说明,积极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毛泽东同志曾经讲过:“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 6 产党就最讲认真。”因此,认真负责精神是民主生活会的质量保证。

第三,明确主要领导人责任。为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条例》规定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两方面具体责任:其一是负责开好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开得好与坏、成功与否,“一把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领导班子的一把手必须仔细准备和认真组织会议。其二是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问题提了一大堆,会议开得很成功,剩下的就是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领导班子的“一把手”此时必须认真地承担起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以确保民主生活会的真正质量。

第四,上下结合,加强民主监督。为确保民主生活会制度的认真实施,《条例》规定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便党内外对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实施广泛的民主监督。同时,依据《条例》规定,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党组织应当依据实际情况,针对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和一般问题给予个别解答和面上的情况通报。

第五,明确上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监督职责。为加强民主生活会的制度化建设,《条例》明确规定了上级党组织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负的监督职责。关于上级党组织的监督职责,《条例》规定: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关于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职责,《条例》规定: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以指导下级领导班子开好民主生活会。

推荐第10篇:党风建设监督制度

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监督制度

一、党总支是科室党内监督的主体,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实施保证和监督。党风廉政监督小组是科室监督机制中的骨干力量,要发挥主要监督能力。

二、职代会是党外监督的主体,要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每年一次的职代会要有党风廉政建设内容,让职工群众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并鼓励职工群众敢于和不正之风作斗争。

三、党内外监督组织,包括聘请部分党员干部家属为监督员,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实施监督,对科室内部的决策、管理、资金分配、对外往来等行为实施监督,并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

四、党风廉政监督员的主要任务

1、对总支和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2、对总支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民主决策程序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

3、对科室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勤政务实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4、对内部领导干部严以律己、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5、对科室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五、党风廉政监督员的职责权利

1、有权对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指示精神的党政组织直接提出批评和建议或向上级反映。

2、有权对群众关心的问题向科室党政组织提出质询。

3、有权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并督促其整改。

4、有权向党政组织汇报有关科室干部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11篇:廉政监督制度

廉政监督制度

1、认真学习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熟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廉政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廉政意识。

2、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廉洁从政,严格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随意多收、漏收、收人情费,不得随意罚款、扣留财物、吊销营业执照;不得以费代罚、以罚代处。

3、不得利用职权找经营者吃、拿、卡、要、报、赊、借。

4、基层干部不得在监管辖区经营户的餐馆吃饭;不得在监管辖区内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5、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午餐不得饮酒,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色情服务。

6、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查处。

7、充分发挥廉政监督职能作用,定期召开民主监督员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到辖区明查暗访,听取经营户和群众评议意见,及时发现问题。

第12篇:执行力监督制度

.执行力监督制度

一、前言

本公司为全面提高各职能部门工作效率,激励公司各员工工作士气,特 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任务

第一条 本公司各级职能部门及各级员工个人所负责之业务,统称为工作任

务。

第二条 各级职能部门及各级员工个人须集合应尽之人力、物力以及适度之财

力,全力完成所承办之工作任务。

第三条 工作任务涵盖工作计划、执行过程及执行结果三部分。

三、工作计划

第一条 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于每年初,根据政府及公司政策、市场环境及

企业内部实际运营目标制定部门工作年度计划。

第二条 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应根据部门工作实际状况,于每月初制定部门工

作月度计划。

第三条 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人如受到临时重要任务

委派,应迅速制定临时任务完成计划。

第四条 各级主管应督促各级员工制定个人工作年度、月度计划,以及为完成

特别任务须制定的计划。

第五条 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及临时任务完成计划应于年初、月初及

临时任务完成初始提供至总经理助理处备案,由总经理助理交由总经理/副总审核。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可随时对各种工作计划予以质询,各工作计划制定人须

详尽陈述完成任务之过程、细节。

第七条 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可随时对各级员工工作计划予以质询,各级员工

须详尽陈述完成任务之过程、细节。

第八条 制定工作计划的程序:

1. 设计并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 提交相关主管上级备案;

3. 各级主管可根据计划内容得以随时质询;

4. 各计划制定人须详实向主管上级陈述计划。

四、工作执行力监督

第一条 总经理/副总可根据任务之实际情况,随时向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下

达《执行力跟踪表》,及时监督、审查及跟踪各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长、效果。

第二条 总经理/副总可随时授权委派工作执行力专门监督人员,对各级职能

部门之重要工作任务或临时重要任务进行监督、审查及跟踪。

第三条 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根据任务之实际情况,随时向各级员工下达

《执行力跟踪表》,及时监督、审查及跟踪各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长、效果。

第四条 工作执行力的监督程序:

1. 工作任务伊始,各级主管上级下达《执行力跟踪表》;

2. 工作任务负责人须本着高效敬业的态度如实填写《执行力跟踪表》;

3. 工作任务负责人回执《执行力跟踪表》至主管上级处备案;

4. 工作任务进行中,主管上级可随时抽查任务进度,完成质量等;

5. 总经理/副总可随时委派专门人员对各种工作任务进行跟踪监督;

6. 各工作任务负责人须随时向抽查人员详实汇报工作进度、完成质量等。

五、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一条 对于各级职能部门所承办的工作任务的执行结果,总经理/副总可随

时进行抽查、审核,并可召集该工作任务负责人详尽陈述工作结果对公司整体运营所带来的相关效应。

第二条 各级员工所承办的工作任务的执行结果,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可随时

进行抽查、审核,并可召集该员工详尽陈述工作结果对部门整体运作所带来的相关效应。

六、执行力的考核

第一条 人力资源部将对公司各级职能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任务执行力设

计相关考核表格,考核结果将直接与奖惩、薪资调整及岗位异动挂钩。

第二条 执行力的考核由工作任务负责人的直接上级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

施。

第三条 总经理/副总可随时对各工作任务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四条 执行力的考核程序:

1. 各主管上级至人力资源部索取《执行力考核表》;

2. 各主管上级发放《执行力考核表》至被考核对象处,指示被考核对象填注相关指标各项;

3. 各主管上级回收《执行力考核表》,于工作任务完成后,本着公平公正地原则进行评价;

4. 各主管上级将填注完毕的《执行力考核表》转回人力资源部备案;

5. 根据考核结果,公司将对该工作任务执行人进行分别奖惩对待。

七、执行力考核奖惩细则:

1. 奖励:

1) 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各级员工,如通过执行力考核程序评价出每年能尽职尽责或超出预计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公司将在年终奖原基数标准之上追加50%,以资鼓励。

2) 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各级员工,如通过执行力考核程序评价出能快速高质量完成临时工作任务,公司将予以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物质奖励的额度,可根据临时工作任务的重要性给予相应的额度。

2.惩罚:

1)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各级员工,均不得以任何籍口推诿、拖延各自

应负责的工作任务。

2)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各级员工,凡二次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主管上级

下达的《执行力跟踪表》中包含的、或口头委派的工作内容,公司将根据《执行力跟踪表》中二次逾期自愿接受处罚内容予以处罚,以示警告。

3)各级职能部门之各级管理人员,凡三次(含)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主管

上级下达的《执行力跟踪表》中包含的、或口头委派的工作内容,公

司将立即免除其管理职务,并予以岗位调动,且视实际情况予以薪资调节。

4)如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推诿、拖延之工作任务,对达成公司整体运营目

标造成延误,或因此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者,公司将立即予以辞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各级员工,凡三次(含)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主管上级下达的《执行力

跟踪表》中包含的或口头委派之工作内容,公司将立即予以薪资调节、岗位调动或辞退。

八、奖惩的实施程序:

员工执行力的奖惩由各级主管书面提出,呈送总经理/副总处审

核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办理各项人事程序。

九、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13篇:村务监督制度

一、村务监督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民主监督原则,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监委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监督工作。

(一)监委会产生和组成

1.监委会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产生,经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实施监督,并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监委会任期与村委会同届。

2.组成人员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热心为村民服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敢于监督,不是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报帐员(文书)及其近亲属的村民代表。

3.监委会由3人组成,设主任1人,组成人员在村民代表会议中推选或选举产生。监委会成员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受村民代表监督。对违法乱纪、严重失职的监委会成员,经村党支部提议,村民代表会议有权予以撤换。

(二)监委会职能

1.对村委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管理制度情况实行监督。 2.例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

3.对村财务公开清单和报帐前的凭证进行审核。

4.建议村委会就有关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5.对不按村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出的决定或决策提出废止建议,村委会须就具体事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

6.参与乡镇党委对村干部的年终述职考评。

7.对村级建设工程、物资采购、集体资产出租出让实行全程监督,负责招投标结果的公示公布。

8.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依法提出罢免建议。

(三)监委会义务

1.支持村两委正常工作,及时消除村民对村两委工作的误解。

2.定期不定期向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情况。

3.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4.联系村民,广泛听取意见,履行监督职责。

二、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

1.村民代表按法定程序产生。

2.每个村民代表固定联系10-15户村民。

3.村委会一般应在3天前,将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内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事先应征求联系户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会上如实反映。

4.会后,村民代表应将村民代表会议采纳情况告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联系户。

三、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大会授权,行使村民自治权力的机构。凡涉及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均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1.讨论决定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2.讨论决定重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原则和收益分配原则。

3.讨论决定村庄建设规划,集体或村民建房用地计划及安排。

4.讨论决定本村人口生育计划。

5.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6.民主评议村委会成员。

7.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

8.村干部误工报酬标准的确定。

9.讨论决定涉及其他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村委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l0.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其他日常工作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委会负责落实和办理。

四、村务公开制度

对涉及村级管理的重要事务,村集体经济活动及其它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均须实行上墙公开,接受村民监督。村务公开工作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向村监委会负责,由村监委会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一)事务公开 1.公开内容:(l)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2)村财务收支情况;(3)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资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4)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使用情况;(5)村民建房审批情况;(6)村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7)水、电等费用的收缴情况;(8)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及低保对象的确定情况;(9)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惰况;(10)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11)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承发包情况;(12)村民户籍迁移惰况;(13)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2.公开形式:及时在公开栏上张榜公布。

3.公开时间:分长期固定内容公开和临时短期公开两类。对村两委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人等年度性的工作实行全年公开;其它内容视情况公开7-15天。

(二)财务公开 l.公开内容:(l)每月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2)集体资产经营,如承包、处置等收入;(3)土地征用费分配使用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5)招待费开支;(6)村干部误工报酬、通信费补贴支出;(7)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投入情况;(8)低保对象确定,救灾、救济款物、上级拨款的发放使用情况;(9)村民关心的其它重大财务事项。

2.公开形式:以现金日记帐形式定期在公开栏上公示。

3.公开时间:每月一次,在月初公布上个月的财务收支日记帐。

五、听证制度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重大事项和涉及村民利益事项决策前,要充分听取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监委会可根据大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提出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建议村委会进行听证,实施监督。

(一)听证内容 1.决策前听证。旧村改造、大批量农民建房及地块安排等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2.村民对村务公示内容有疑义,并经大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提议,确需村委会做出说明解释的。

(二)工作程序

1.重大事项决策前听证,由村委会拿出决策方案后实施听证。

2.监委会提出的听证;由村委会召集听证会,并负责报告听证事项,广泛听取村民意见,接受查询

3.听证后修改完善方案,形成处理决定,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

4.监委会提出的听证方案,如果村委会7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作出听证决定或解释的,监委会有权向乡镇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村干部述职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

村两委班于成员

(二)考核内容

l.村两委正职综合测评考核具体包括本村年度工作实绩、街道评价、县职能部门评价、村民代表评议。

2.其它班于成员个人综合测评考核具体包括本村正职评价和村民代表评议。

(三)考核实施

考核工作由乡镇党委牵头组织,实行村两委年度述职考核。考核中要充分听取村监委会的意见。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作出反馈。综合考核情况,作为误工报酬考核补贴和各类评先评优的依据。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要按章依法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本村务监督制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负责解释。

第14篇:社会监督制度

社会监督制度

为了认真听取各方面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设,获得社会各界对医院发展建设的广泛支持,使医院真正成为山区群众健康的保障,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内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由相关部门、科室负责采集登记,办公室逐月收集、分类、汇总,交分管领导审阅并签具意见后,由院务会研究处理。急性事件和意见按领导分工原则及时研究处理。

二、建立医院领导与所在地区联系制度,听取和了解所在地区群众的反映与意见。

三、通过定期召开各类座谈会,向群众、病人等发放“征求意见卡”、“满意度调查表”等,进行意见交流和满意度调查。

四、认真执行院务公开制度,将医院的基本情况、人员结构、服务能力、工作流程以及各种收费价格、惠民政策措施等通过医院网站、电子公示栏、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必要时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征求意见。

六、要将社会监督作为医院发展建设和开展工作的重要评价体系之一,积极实施和不断完善。

七、党支部书记要将社会监督工作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和内容,按照基层党建工作的要求和医院分工,主动抓好抓落实。

第15篇:回访监督制度

回访监督制度

一、回访监督流程

1.客户经理每天检查回访专员对成交客户、售后维修车辆、流失客户的回访情况。

2.客户经理对销售顾问第三天回访进行检查,监督其回访真实性及客户反映情况。

3.客户经理随机抽查回访专员对成交客户的第七天、首保及售后维修车辆的回访记录,并及时发现客户车辆使用情况,跟踪客户满意度。

4.客户总监监督抱怨处理流程中的改进情况,监督相关责任人是否联系客户并解决问题,同一类有责抱怨不得超过3次,同时监督回访专员跟进抱怨的情况。

5.客户总监监督展厅经理每月战败客户回访是否达到KPI指标要求,每月大于10个。

6.客户总监监督会员管理员是否在客户购车后的十五天关爱回访客户车辆使用及上户情况,是否完善客户在会员管理系统的信息。

7.行政部不定期监督抽查客户关爱部回访真实性和及时性。

二、考核

1.客户经理的绩效与行政部检查回访情况挂钩,纳入日常考核分数。

2.销售顾问回访成交客户的情况纳入其日常考核,客户经理每月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制作考核报表于次月10前递交给销售总监进行考核。

3.回访专员的绩效与回访情况全部挂钩,出现回访虚假或漏回访,回访不及时,都将扣除日常考核分数。

4.会员管理员、客户管理员、展厅经理的回访情况每月纳入绩效考核分数中,分别占日常绩效总分的20%。

编制:审核:日期:

第16篇:公务员监督制度

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概述,定义,特点及现阶段存在什么问题

一、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监督的含义及意义

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监督,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出现的违反国家公务员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纠正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国家公务员的活动进行监督具有如下意义。

1、监督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有效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它的确立不仅明确了对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种种规范,而且还明确了不执行或违犯这些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强化了执行篥例的严肃性,为条例的正确贯彻和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监督制度的确立,可以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负责人对公务员依法管理,有效地防止某些领导人有法不依,滥用权力,甚至对国家公务员打击报复的行为,确保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国家公务员监督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中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从下述几个方面予以监督。

1、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国家行政机关有规定的编制限额,这个限额是国家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比例,同时考虑现实情况,对机关的职能、工作任务进行科学分析后规定的,因此,不得随意违反,超编进入。此外,政府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经过职位分类,对每一个岗位依据其工作性质、工作任务、责任大孝繁简难易都有其明确的资格条件和职位要求,如果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职位宣布要求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人事部门有权宣布其无效。

2、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劳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国家公务中的工资报酬与其劳动特点,以及地位和作用相适应,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工资问题远不是一个经济范畴内的劳动报酬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处理不好将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人事部门,有权监督国家公务员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它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执行,发现违犯者,撤销其决定,并予以纠正。

3、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度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都有法定的程序,这个程序并不是多余的,或可有可无的,它是国家公务员彻底、严格、准确执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的情形。因此,监督国家公务员按法定程序办事是十分必要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除对执行条例规定的情况予以监督外,还按有关规定有权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条例规定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作出批评教育,或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监督机制由权利、义务、处分、回避、申诉控告、法律责任管理构成。公务员权益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缺乏适当的救济渠道和有效处理机制。据不完全统计,申诉制度实施以来,各级人事部门共受理公务员申诉300余件,其中申诉控告处理决定,撤销或建议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占到20%。对各级公务员的监督还没有完全到位,其中对领导成员以及从事一线行政执法的公务员的监督,尤其需要加强。

既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又要进一步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这是完善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公务员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国家,忠于职守,这是其法定的义务。公务员是属于管理多数人的少数人,必须予以监督。公务员是法律的仆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政纪处分,这是其法定的权利。

一、对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决定或命令时的

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新的规定

公务员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义务。但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利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公务员的机关外兼职

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首先,《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16项纪律之一,否则就要受到惩戒。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规定的更加严格。

其次,《公务员法》在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兼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某些职务,但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防止过多过滥。出于廉政方面的考虑,兼职不兼薪。

三、确立了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的

二级申诉制度

申诉控告属于机关内部的监督纠错机制。《公务员法》第九十条中规定:“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即变一级申诉制为二级申诉制。申诉的同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同级组织部门与人事部门。上一级机关是指能改变或者撤消原处理机关决定的机关。二级申诉制度给予了公务员更多的申诉机会,上级受理申诉机关会更慎重考虑处理决定。这也将使我国的公务员权益保障制度更加行之有效。

四、对公务员离职后的再就业

作出了限定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后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盈利性组织中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在公务员法中,或在公务员伦理法中都有相关规定。近年来,公务员权力期权化的现象时有出现。在位期间利用职务权力与职务影响帮助业务相关单位在土地、项目审批、国有资产变卖、协调融资等方面谋利,不求当时回报,待辞去公职或退休后,到相关业务单位去实现自己的利益。有时,期货化的待遇与企业中的合法收入混到一起,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查处。这是权钱交易的新形式。所以,尽管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不再具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与机关不再具有职务关系,但离职后一定时期的再就业行为要受到必要的限制。

第五章 公务员的监控制度

第一节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第12条的规定,我国公务员应当遵守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节公务员的回避

一、公务员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又称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1.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

在任职回避中,对亲属关系作了一定的范围界定,对于足以产生实际影响的亲属关系的,必须执行职务回避。

职务回避中的亲属包括四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对于近姻亲的范围,《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在第二条第

(四)项中规定: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

任职回避中应回避职务的范围包括三种:第

一、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第

二、在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三条将“同一领导人员”解释为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将“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解释为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第

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4条还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二、公务员的地域回避

《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回避,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职的地区,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对公务员地域回避制度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公务员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依法终止职务行为而由其他公务员来行使相应的职权。利害关系,是指公务处理的结果将会涉及增加或减损处理公务的公务员的金钱、名誉、亲情、友情等。

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公务员不能执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公务。

2.涉及法定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亲属是特指的,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四、公务员回避方式

根据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启动主体不同,公务员回避的方式有三类: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及决定回避。

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公务员认为自己与处理的公务具备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向有关负责人主动请求回避处理,有关负责人对公务员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2.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公务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处理案件的公务员具备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在公务执行结束前,依法向有权机关请求停止该公务员继续处理该公务,有权机关依法对此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申请的决定。

第17篇:民主监督制度

民主监督制度

为规范和约束每个党支部和党员、尤其是党支部成员的议论行为,使党员和党支部少犯或不犯错误,更好发挥党员、党支部的作用,特制定民主监督制度

一、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每半年由党内外群众对支部班子、党员进行一次评议。

二、制定群众举报制度,在村庄显著位置设立举报箱,由专人负责。

三、制定信访制度。以管区为单位,成立信访接待室,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处理好人民群众对党支部、党员的检举、控告,做好来信来访工作。镇信访科对来信来访原则上与各管区共同解决。

四、建立定期与群众对话制度。

五、对于群众在评议、举报、座谈对话中提出的意见,党支部要定期研究、认真归纳整理,对号入座,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同时,把党组织处理群众意见的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

六、对积极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利的党内外群众,要表扬和鼓励,对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行为,将由镇纪委、镇党务办公室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18篇:民主监督制度

枕头村民主监督制度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运行的载体。要完善村民自治,首先要发挥好村民自治各个组织的作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等。建立村级民主监督委员会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

一、村级民主监督委员会的组织

民主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荐或选举产生,由5人组成,设主任一名、付主任一名、分管政务监督委员、村各监督委员、财务监督委员若干名。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在群众中具有威信高、能力强、素质好、有文化、能管理、懂财务的同志担任,妇女要有适当名额。民主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全面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二、民主监督的主要方式

村民民主监督委员会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对本村村务行使监督权,村务监督的重点在于村级财务监督。

1、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的内容包括:公开的期限是否拖延;村务、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张榜公布的地点是否方便群众阅览;重要的村务、财务活动是否逐项逐笔公布;公布的内容与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核的情况是否一致。

2、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村务事项、财务账目,反映有关村务、财务问题。群众要求或者监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村务事项、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并将发现的问题向有关方面反映。

3、对村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经过村务、财务公开发现问题,民主监督委员会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4、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村务、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民主监督委员会发现本村村务、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时,可以向村党组织负责人提出,可以向村务、财务管理的负责人或直接承办人提出,可以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详尽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或领导反映。

三、村级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凡是涉及村民利益或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都应当列为村级重大事务。村务公开、要按其内容,分成三个方面,即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这三个方面内容的公开,是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载体。

(一)村级政务公开监督的主要内容

1、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其新出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精神;

2、村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

3、农户承担税费义务、统筹款等完成情况;

4、依法协助镇政府完成的各项任务,如违法婚姻处理、计划生育有关指标及其落实情况,土地管理使用情况、社会治安情况等。

(二)村级事务公开监督的主要内容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运行修改;

2、对集体经济发展、兴办公益事业,如康庄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预算招投标情况,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决策;

3、村级事务各类管理服务的用人制度;

4、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涉及村民利益、村民会议认为进行其他村级财务预决算情况;

5、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制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宅基地审批、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情况;

7、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民主监督委员会的权力

1、参与各项村务活动的权力;

2、监督村各项工作的权力;

3、审核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的权力;

4、要求村对具体事项作出解释的权力;

5、责令村进行村务公开的权力;

五、民主监督委员会的义务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监督的义务;

2、接受村民代表会议指派工作的义务;

3、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的义务;

4、尚未公开前保守秘密的义务;

5、向村民宣传村务公开并接受村民查询的义务;

6、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的义务;

7、向上级党委及时反馈信息的义务;

8、其他法律及上级规定的义务;

第19篇:会计监督制度

会计监督制度

一、会计监督是会计的主要职能之一,是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

合法性的主要手段。要经常教育引导财务会计人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秉公办事,按照《会计法》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坚决做好会计监督工作。

二、会计监督是每个人员的责任。在制定各级会计人员的职责中均

应具体、明确地作出规定并定期检查落实。

三、各级会计人员在经办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要取得合法的原始

凭证和必要的审批手续。对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不清楚、手续不健全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要求其更正、补办手续。

四、凡购入物资都必须履行审批、采购、验收入库、入帐等手续。

对不合格的设备、临近到期的药品、残次品以及非正当渠道购入的一切物品,或数量、规格、含量、金额不符的,保管员不予验收,会计不予报销。

五、经批准外购材料、设备,严格按合同办事。对外地的一切托收

要严加管理和控制,货没到或未到齐,以及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与合同不符的,应立即提出拒付或部门拒付。

六、财务科长应对基层单位如职工食堂、服务公司、总务科等单位

的会计及药品会计、药械科会计、收款处、住院处工作人员加强财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财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对于大型设备购置、基本建设项目严格计划管理。超计划、无

计划、无申报手续自行购置的物品,一律不予付款。

八、对违反财经经律、财务制度的现象,要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无效时,一面执行,一面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对控购商品的购置,要事先申报,未经批准,财务科不予报销。

第20篇:师德监督制度

师德监督制度

把师德建设纳入学校和教师的考核体系。

1.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和新教师聘用制度,把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作为必备条件;

2.建立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进修和评优奖先等的重要依据;

3.建立师德问题报告制度;

4.建立“师德不良劝诫”制度等。

建立由学校、教师、学生、教学督导共同参与的“三位一体”的师德建设监督网络。学校通过领导听课制度、教学督导制度、教师互评制度、学生评教制度,加强责任监督;在课堂教学评估中,让学生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师德状况进行广泛评议,使学校把握每位教师的工作情况;学校聘请有经验的教师和管理人

员担任师德规范和教书育人督导员。

师德师风监督电话: 0537-8658606(校长室)

内部监督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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