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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22:55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房屋交易资料

缴纳“耕契两税”应提供的资料

一、购买增量房(一手房)缴纳契税应提供的资料

1、购买房屋合同;

2、纳税人身份证件;

3、购房发票。

二、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缴纳契税应提供的资料

1、房屋转让合同;

2、纳税人身份证件;

3、房管部门出具的审批表;

4、房产证(转让方);

5、原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

三、土地转让缴纳契税应提供的资料

1、土地转让合同;

2、纳税人身份证件;

3、土地使用权证;

4、长泰县契税纳税通知书。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应提供的资

1、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2、省政府建设用地批文;

3、县政府会议纪要;

4、纳税人营业执照;

5、纳税人税务登记证;

6、若是林业用地应提供由林业部门出具的林地证明。

以上证件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无误后退还纳税人。

证明家庭唯一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5、

6、

7、

8、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房管出具的无房记录证明(包括所有家庭成员) 居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若身份证上的地址跟户口本上地址不一致,需到身份证所在地开具无房证明。

9、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

注:所有复印件应加盖核对章并签名确认!

推荐第2篇:房屋交易合同

房屋交易合同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一、房屋情况:

1)房屋座落于古关莲花塘开发区内地基编号为xxx号地块,砖混式独栋生活别墅,外墙瓷砖贴面室内未粉刷装修。总层数三层半,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土地面积为120平方米。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购自于徽城镇人民政府,但土地管理局一直未按购地协议书的规定予以办理,房产证也因同样原因一直不能办理。所以此次交易不能提供土地证和房产证,只能提供与徽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地购买协议书及购地发票。

二、甲乙双方商定房屋总成交价格为人民币68万元(大写):陆拾捌万元整。

乙方在2010年11月7日前先付30万元首款,并与2010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总购房款,付款方式为现金。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

1)首款付清后甲方先将钥匙交与乙方(未付清全部房款前乙方不得入住)并不得再转让此房屋,协议时间内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付清房款总额,甲方有权退还首款取消交易。

2)甲方在乙方付清购房总款后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鉴于甲方不能提供土地证和房产证,可将购地协议书及发票等交与乙方,由乙方进行办理并承担办理费用。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提供需要的证件等资料,必须甲方出面办理的事宜甲方应及时到场办理。

三、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房屋交易前若有建造及水电等未清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五、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致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名或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第3篇:房屋交易定金合同

房屋交易定金合同

二手房交易定金合同

问题一:签订了认购协议,交纳定金之后,因主合同或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卖方不愿退定金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遇到签订了认购协议,交纳定金,因主合同或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无法继续履行定金协议的情况,根据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买方。

在二手房交易实践中,此类纠纷较为常见。为避免纠纷发生,在签订定金协议时,应当以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为依据据理力争,明确在定金中写明“如果双方就有关合同条款协商不成,卖方应返还定金”,这样将更为有利。

问题二:《定金协议》有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吗?

二手房交易,一般先签订《定金协议》,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签署了《定金协议》后,卖方反悔不愿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请看下面的案例:

某买方与某卖方签订了《定金协议》,协议约定买方将自己名下一处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方,约定定金为40万元,预付房款100万元,其余60万房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违约条款为,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如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买方将140万元支付给了卖方,卖方也把房屋钥匙及相关证书资料交给了买方。

半年后,卖方顺利取得房产证,但由于种种原因(主要是房价看涨),卖方后悔不愿卖房了,买方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在内容上包括了定金数额、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

因此,该《定金协议》已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当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才将协议称为定金协议。另外,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

法院最后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判决卖方与买方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

既然双方签订的是《定金协议》,为什么法院要判买卖合同成立呢?这是因为看合同的性质不能仅仅看合同的名称,而应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双方的签约目的,实际履行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从该案件中我们可看到,名称是定金协议,但内容涉及房产的交付,产权过户等定金之外的内容,基本涵盖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

在这份《定金协议》中,虽然也约定了双方均可反悔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主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担较低违约责任。

问题三:“订金”与“定金”是一回事吗?

“订金”与“定金”并不是同一概念。一般认为“订金”属于预付款,与定金不同。预付款是当事人预先支付部分价金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对预付款的处理方式是:合同履行的应当抵作价款,合同不履行的应当如数返还。由于预付款不具有惩罚的性质,违约时不会产生没收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问题。

“定金”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订立、履行或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依约定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则收取定金一方有权没收定金;如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则须向支付定金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由于订金(预付款)和定金在实践中极易混淆,建议二手房的买家遇到中介要求预先交付某些名目的费用时,应当与中介订立书面协议,明确所交费用的性质究竟是定金(预付款)还是定金,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所交费用的处理方式。

问题四:中介公司收取定金属于什么性质?

在实践中,中介公司向买方收取订金的情况很普遍,买方应当特别留意。中介公司收到买家的定金后,往往会开具以下格式收据:“今收到买家某某多少意向金。如果业主同意以某价格卖房,该意向金转为定金”。这种定金支付方式就对买家极为不利:一是买方和房主并无直接签署的协议;二是手中没有业主出具的定金收条;三是很难获得房主已经从中介公司处收取定金的事实;四是没有明确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代收或转交责任。在此情况下,一旦发生房主收到定金,但反悔不卖房或抬高房价的违约情形,买方就很难要求房主双倍返还定金,也很难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

因此,在买方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中,买方要明确约定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性质:如果是代收,就应该要求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时出具业主的委托书,中介公司收到定金,视为房主收到定金。如果是转交,要明确约定中介公司的转交的责任,如约定几天内转交,未能按时转交需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在交付定金后,务必要求中介公司开具正式有效的收款凭证,以便今后一旦出现纠纷可以提供有利的证据。

推荐第4篇:房屋交易定金协议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卖方因另展宏图需要,经双方商定愿将已置的房屋壹间,现座落在灵溪镇

(号)坐 朝 本房屋内外现状所有的一切固定建筑设施包括门窗、灯具、装修物、电表、水表、闭路等设施与开户(及占有公墙、楼梯、屋外公共设施与宅基地享有应有份额使用权在内),经合家商讨同意托中出卖尽给买主为业,经三方断定时进值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该房屋来历清楚,确系个人之业,出卖前并无内外不明交涉及产权重叠等情,订立合同后若有出现枝节理叠交加不清之事,由卖方负责理清,不涉买方之事,买主应付给卖主所有亲属(父母、兄弟、夫妻、子女、祖孙、婆媳)按手印签字,交钥匙、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切红包共 元整,双方同意订合同约定如下:

一、买方在国历 年 月 日,暂付给卖方定金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二、限卖方定于国历 年 月 日前搬清家物,交出钥匙,交付买方使用。

三、双方定于国历 年 月 日前立卖断契据,立契时双方将全部手续,房款一次性交清。

四、房屋现与手续

五、卖方负责装置该房屋的事项:

六、卖方收受定金后,借故不卖(或补交证件不足),按定金额外加壹倍的处罚款给买方。

七、买方付定金后,借故不买按定金额全部归卖方所有。

八、如果买卖一方反悔,本经纪服务站收取受益(得款)方的定金额20%为中介服务费。

九、双方交易成交后,本站中介服务费按房管局收费标准累计算收费现金人民币 元正,由买方支付,希望贵客遵守,谢谢合作!

以上均系双方自愿,受法律保护,签字按指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立契后本协议书失效,希共同遵守履行。

卖户主 买户主

中介人 苍南县灵溪镇美的房地产交易经纪服务站(盖章)

办公地址:

-------

兹有 为另展宏图,愿将亲手所建的拆迁安置套房 套座落在灵溪镇上江小区 路(街)第 幢,排行第 间,套房面积平方,车库平方,经合家同意托中出卖给 为业,经三面议定价值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房屋交易预付定金协议书范本(1)在 年 月 日买方暂付卖方定金 万 仟 佰元整。

(2)双方同意定于公历 月 日前立卖断契约,立契之时双方将全部手续一次性交清,超过 月 日后,定金全部取消。

(3)该间套房来历清楚,确属个人之业,出卖前并无内外纠葛及产权重叠之情,日后若有不明之事,概由卖方全权负责解决,不涉买方之事。

(4)该套房包括:

①房产证、土地证归 方办理完成,有关规费由 方承担,产权过户规费由 方承担。

②水表、电表、外墙涂料归 方负责办理完成,有关费由 方承担。

③建筑标准:

④其它:

(5)卖方收取定金后,若有反悔,定金加倍罚还;买方反悔的,定金全部取消。如一方违约中介费从中收取15%。以上协议壹式叁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务必恪守信用。

(6)卖方红包、子孙包、夫妻签字包、大人包、钥匙包等一切总包清共壹个 元。

卖 方: 联系电话:

买 方: 联系电话:

中介人:苍南县灵溪新区房地产交易经纪服务站

地址:

执业人员: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房屋交易委托书样本

引导语:对于委托书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那么有关房屋交易委托书哪里有呢?接下来是小编为你带来收集整理的文章,欢迎阅读!

房屋交易委托书一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

甲方因人在外地,特将房屋委托乙方代为出租及管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明确甲方房屋租赁授权委托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委托房屋及相关的资信严格保密。

二、房屋信息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共_____层第_____层。

2、房龄:_____年;房间数量:_____;卫生间数量: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平米;房屋朝向:_____;装修情况:_____;房屋用途:_____。

三、委托权限

1、该房屋的出租和日常管理;

2、该房屋的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四、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该委托授权书即生效。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

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交易委托书二

委托人:_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拟购买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为委托人,以____为受托人,由委托人特向受托人出具本《授权委托书》,授权受托人全权处置有关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的所有事宜。

具体授权如下:

一、受托人即全权代理委托人处置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抵押、出租、出售、赠予、过户等及与其有关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文件、代为领取该房屋的《他项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与买方/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代为向派出所申请该房的户籍关系核查情况证明、查档、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代收房款及协助买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等相关手续、办理交房等相关事宜、到产权处或税局交纳相关税费及手续费等)。

二、委托人承担在处置前述房屋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委托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四、受托人有权转委托。

五、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房屋交易委托书三

委托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暂住证号: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暂住证号: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委托原因及事项:___________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4、代为办理银行放款手续及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

推荐第6篇:房屋交易承诺函

承诺函

乙方____________通过家家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安庆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存量房一套,需办理银行贷

款,现做承诺如下:

1.本人及配偶所提供的银行贷款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

真实有效。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10份。

2.本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出生年月日都一致。提供婚姻证明复印件5份,户口簿复印件3份。

3.本人及配偶无银行不良贷款记录和信用卡不良记录。〈包括替他人

担保贷款记录〉夫妻双方单位收入证明各1份。

4.本人及配偶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帐真实有效。以上资料

须在资金托管前提前7个工作日内全部提供给家家旺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夫妻双方近期6个月银行流水账各1份。

本人郑重申明上述承诺完全真实,如有虚假造成贷款无法办理,本人承担一切责任,与中介方无关,或用现金方式补齐总房款。

承诺人:

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7篇:房屋交易合同(材料)

房屋转让协议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自己占有、使用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书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该房屋位于夏河县拉卜楞镇门乃合廉租房二区12号楼3单元302号房(楼道右手边)(包括卧室2间、客厅1间、卫生间1间、厨房1间),面积94.54平方米。该房系拆迁补偿房屋,未装修。

二、转让价格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1.5万元整,大写叁拾壹万伍仟元整。

三、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在收款

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四、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租赁合同权归乙方行使。

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原夏河县拉卜楞镇人民东街142号独院,国有土地使用证2001字700200号)、房屋所有权证(字6—062号)、房屋钥匙领取单、房屋补偿差额协议书等;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房产证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需在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证或过户手续等必要证件时提供身份证、户口薄等其他有关证件。

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有产权争议的房屋;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县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甲方拖欠他方房款。

甲方交房当日应保证水电费、有线电视费、房屋管理费、房屋维修费、卫生费、宽带费等费用无欠款。自协议签定之日起,

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产权证及过户手续的办理。

如在办理房产证和相关证件时,甲方不予配合或有所延误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项,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如果甲方不退房,乙方应当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乙方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支付。

六、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其妻子、儿女和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对该房屋不主张继承权、共同所有权和其他权利。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七、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书除协议条款和法律规定以外,若变更或解除协

议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若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自动生效。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1份,乙方1份,甲方中见人1份,乙方中见人1份。

甲 方:

乙方:

甲方中见人:

乙方中见人:

签订日期:年 月日

推荐第8篇:大港房屋交易服务指南

房屋交易服务指南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基本流程: 1.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

2.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

二、办理新建商品房(住宅)所有权预告登记

1、因购买期房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是商品房合同的预购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原件留存)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留存);

(4)预售登记证明(开发商提供复印件)

(5)权属登记工作人员与登记簿核对是否办理预售登记,2005年9月1日前的除外;

(6)购房发票(原件留存); (7)户口簿(查验原件);

(8)结婚证(查验原件)。

(9)外地户籍购房人提供累计十二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收费标准:

(一)、契税

契税征收分为三种标准:

1、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收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购买首套住房;(2)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3)所购房屋每平方米价格低于5000元;(4)购买房屋所在小区的容积率大于1。

2、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5%收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购买首套住房;(2)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小于等于144平方米;(3)所购房屋每平方米价格低于5000元;(4)购买房屋所在小区的容积率大于1。

3、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按房屋成交价格的3%收取:(1)申请人购买非首套住房;(2)申请人购买非住房;(3)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4)所购房屋每平方米价格高于5000元。(4)购买房屋所在小区的容积率小于1。

(二)、维修资金

1、不安装电梯的房屋:买卖双方各交纳成交价格的1%

2、安装电梯的房屋:卖方交纳成交价格的1.5%,买方交纳成交价格的1%

(三)、登记费每套80元。

(四)、手续费开发商:每平方米3元。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

1、因新建商品房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留存);(4)购房交款凭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6)户口簿(查验原件); (7)结婚证(查验原件); (8)委托书(原件留存);

(9)查验外地户籍购房人累计十二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初始登记时开发企业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收费标准:

与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相同。(预告登记时已缴的税费,不需重复缴纳。)

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购买二手房(资金监管)基本流程:1.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

2.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

五、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交易资金监管是房屋交易双方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后,由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代收买方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按照规定向卖方支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六、免于资金监管的情况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及《关于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凡买受人无需贷款的存量房屋交易,出卖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交易双方为亲属关系的可以自行交付房价款,和涉及交易资金已交割完毕、拆迁安置、抵债、单位内部职工调增住房、司法裁定、拍卖等8种情形,交易双方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签署自愿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方可免于资金监管。

七、办理存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

1、因存量房屋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买卖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4)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留存);(5)个人售房发票(查验原件);(6)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3、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收费标准:

(一)、契税:与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相同

(二)、登记费:

1、住房:每套80元。

(三)、手续费:

1、住房:卖方:每建筑面积3元。买方:每建筑面积3元。

(四)、个人所得税:住房:所售住房不满5年,交纳房屋价格的1%。

(五)、营业税

1、不满5年的住宅,征收全额房屋价格的5.65%

2、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免交营业税

3、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征收差额房屋价格的5.65%

4、非住房不按年限,征收差额房屋价格的5.65%

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八、办理房屋赠与登记

1、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4)赠与合同(原件留存,需要公证);(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3、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收费标准:

(一)、契税:房屋市场价格的3%

(二)、登记费:

1、住房:每套80元 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九、办理房屋继承、受遗赠登记

1、房屋继承、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继承书或者遗赠书记载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继承书或者遗赠书(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受遗赠的还应当提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3、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

1、住房:每套80元。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十、配偶之间办理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登记

1、因下列情形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和其配偶:

①房屋所有权人为配偶一方,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②房屋所有权人为配偶双方,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③房屋所有权人为配偶一方,变更为另一方所有的。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婚姻关系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利人的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收费标准:

登记费:

1、住房:每套80元。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十一、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

1、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暂存);(4)抵押合同(原件留存);

(5)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原件留存)。 收费标准:

登记费:

1、住房:每套80元。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十二、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1、经登记的房屋抵押权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权属

登记簿上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暂存);(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留存);

(5)证明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文件(原件留存)。

3、已登记的典权终止,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办理。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十三、大港地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地址及电话

1、大港房地产交易中心:

地址:港塘公路和世纪大道交口(老客运站东100米左右) 咨询电话:交易厅 63109970产权厅 6310996

32、大港滨海房屋交易中心:

地址:大港油田光明大道与创业路交口 咨询电话:25966569

十四、举报监督部门及电话

监督部门:大港房管局办公室 举报电话:25992817

☆☆☆☆☆☆☆☆☆☆☆☆☆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管委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推荐第9篇:房屋交易定金协议

定金收付书

为了保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

方名下物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乙方预定甲方名下的位于北京市 区(县) 小

区楼 单元 房屋(地下室平米,储藏间

平米),屋内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房屋单价元/平方米, 总房款为 元(小写)元(大

写)元。

二、正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前:甲方承诺为乙方所预定房屋保留

(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定金: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小写)元,

(大写) 元。乙方须在上述房号保留期限内,携本协议与甲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关事宜。上述定金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时,抵作该房屋的购房价款。

四、付款方式:乙方同意选择下列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于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支付 %房款,剩余款将于办

理产证过户之日一次性支付。

2:按揭贷款:于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支付 %房款,余下部分通过银

行贷款支付甲方 3:分期付款:

五、证明文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下列证件及其附属材料,甲方保证以下资格

认证文件真实无瑕疵。

1、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2、附属设施清单

六、甲方承诺:

1、具备房屋买卖条件条件,如果甲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此协议无效,甲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乙方定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

2、在本协议签订后,须为乙方保留该房屋至保留期届满之日止,且不得与第三方签订该房屋之《房屋买卖合同》;并承诺在乙方携本协议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甲方将完全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户型等条款。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需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七、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承诺在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乙方将完全遵循本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面积、价款、户型等条款。如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书确定的义务,视为乙方自行放弃该房屋的房号保留权,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将该房屋另行出售,同时乙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八、其他: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返还定金。

1、甲方依本协议第五条向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完整、不真实或有瑕疵,导致双方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2、甲方存在其他违法、违约行为导致双方不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或其他双方认可的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或无法按照原协议条款执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且在此以后7天内将发生事故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事故证明寄给对方。

2、因政府产业政策发生变化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免责。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所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售人) 地址: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_ 年_月 日

身份证号码:篇2: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书

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书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预购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二手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转让的二手房位于____,(以下简称该二手房)。甲方已取得该二手房的二手房所有权证(编号: ),该二手房建筑面积为:____,产权人:________,房地产用途为:_______。

第二条 该二手房产权现状为___,甲方对该二手房享有完全处分权。该二手房若存在租约,甲方须于二手房交付乙方使用前解除原租赁合同,乙方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该二手房转让总价格为人民币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元)。

第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元人民币的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甲方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乙方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该二手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该二手房转让预订期为_____天,甲方应当在预订期内与乙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前,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向甲方支付除定金之外的房款人民币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分(小写______元)。

1、一次性支付,乙方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将上述房款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2、按揭支付,乙方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将购房首期款项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帐户,与甲方(或者第三方机构)共同办理房屋按揭手续,并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将银行所发放贷款支付到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甲乙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给乙方。

1、甲方房屋产权信息虚假,或者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2、甲方在乙方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

第九条 在本合同的第五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给乙方;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十条 甲、乙双方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_____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地产证由乙方领取。甲方逾期不予协助办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该二手房总价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产权办理申请提出之日止按每日_____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该二手房所附着的户口,甲方承诺在收到二手房转让总价之日起______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二手房总价为基数按每日_____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二手房交易产生税费共有: (1) 营业税 (2) 城市建设维护税 (3) 教育费附加 (4) 印花税 (5) 个人所得税 (6) 土地增值税 (7) 房地产交易服务费 (8) 土地使用费 (9) 契税 (10) 产权登记费 (11) 公证费 (12) 其他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项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除定金外剩余房款的(因银行贷款原因导致乙方逾期付款的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要求乙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_____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该二手房总价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在乙方已付清全部房款的情况下,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期限将二手房交付给乙方的,自约定交付日期起至实际交付日止,甲方以该二手房总价为基数按每日_____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篇3: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范本

房屋买卖定金协议

甲方(卖方):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定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预订购买的房屋位于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

应当向乙方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及建筑面积测绘证明等相关文书。

第二条 乙方预定的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大写:),总价 元(大 写:)。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万元整。甲乙双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甲方在收取定金之后,应当向乙方出具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定期为 天,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同甲方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须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及公证处公证人员公证。

第五条 本协议在第四条约定的预定期内,且无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

情形,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当全额返还

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争议解决等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当双倍返还

乙方已经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出租、查封、抵押及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

2、甲方在乙方支付定金后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捺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壹式柒份,甲方共有人及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推荐第10篇:房屋交易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屋交易事项需要法律服务,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处理相关房屋交易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

1、律师陪购服务:

(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

(2)审查房屋交易的合法性,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法定证明文件;

(3)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销售许可文件及房屋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4)对拟购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5)审查房产的实际状况与宣传广告是否相符,谨防广告及宣传的诱惑和误导;

(6)审查、修改、补充房屋交易合同文本;

(7)协助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8)协助甲方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认购书;

(9)协助甲方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10)协助甲方正当行使合同权利,督促交易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

(11)审查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定文件,协助房屋交付验收;

(12)协助甲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13)协助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和交易过户手续;

(14)协助办理合同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赠与公证等;

(15)协商甲方向房屋交易相对人提出法律交涉,主张合同权利;

(1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17)提供签约后的法律咨询服务。

2、律师代理服务

(1)代理出售房屋,并代为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2)代理出租房屋,并代为收取、保管房屋租金;

(3)代理申请房屋面积测量鉴定;

(4)代理申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5)代办购房登记、产权登记手续;

(6)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

(7)代办购房款资金监管;

(8)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9)代办个人所得税抵扣手续;

(10)代理起草、审查、修改装饰装修合同;

(11)起草、审核装饰装修项目清单及购买相关材料清单;

(12)代办水、电、煤、有线、宽带、电话过户或开通、落户等手续;

(13)代理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遗嘱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

(14)代理对房屋权属、土地权属进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15)指定律师代理各类买卖、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6)其他房产事务及法律事务代理。

3、律师咨询、调查服务

(1)提供房屋交易所需的各项政策法规;

(2)提供房屋交易所需专业房地产法律咨询;

(3)对拟购物业进行综合分析;

(4)对房产商资信进行调查、查看证件是否齐全;

(5)对拟购物业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6)为房屋装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7)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8)为房屋租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9)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代理事项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_________, 帐户号: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依据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_________。

四、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查询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以上费用采取一次包干的形式,不再向甲方另行收取;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不附加任何条件地支持、配合、协助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并按乙方律师提出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服务;

2、甲方如需乙方律师陪同处理房屋交易事宜,应提前_________天与乙方律师预约工作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3、甲方如需乙方律师参与房屋交易谈判,应提前_________日将草签的合同文本或复印件交给律师审查、修改;

4、甲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复印件,供乙方存档备案;

5、甲方如需乙方律师审查房屋交付验收法律文件的,应向乙方律师提供相关的复印件;

6、甲方有权对由于乙方律师在委托工作中没有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遗失重要文件等过错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向乙方提出投诉或赔偿,赔偿额在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_________倍以内;

7、甲方应当明确对乙方及其承办律师的代理权限;

8、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八、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九、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二、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四、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五、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11篇:房屋交易过户流程资料

+交易过户流程资料

《二手房》

一、申报契税所需基本资料(客户交的费用)

1、房产证(原件、复件各一份)

2、身份证(客户各一份)

3、首次购房证明(原件,此资料是针对90㎡以下,交1%税费的情况下需要交的资料,首次购房证明去交易中心开,20元/份)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仅供首次购房需要),未婚需提供未婚证明

4、房地产买卖合同

5、新旧地址证明(复件),原件过户时用(房产证上地址与税票地址是否对上号,如果房产证上未写明,就要经理开新的地址证明)

契税的计算:契税==现卖价×%

1、普通住宅:套内面积小于120㎡,建筑面积小于144㎡交1.5%的契税,套内面积大于120㎡,但是建筑面积小于144㎡还是交1.5%的契税

2、面积小于90㎡,且是首次购房交1%的契税

3、非普通住宅(别墅、厂房、商铺、豪宅):套内面积大于120㎡,建筑面积大于144㎡,单价超过12705.47元/㎡交3%的契税

4、契税申报:3—6窗口,8号刷卡,9号交现金

二、申报地税所需基本资料(地税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业主交的费用)

1、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4、原购房所交契税单

5、现客户所交契税单

6、有地址变更的需要提供新旧地址(复印件)

7、《珠海市地税务局减免申请核准表》

8、《房地产过户纳税申请表》

9、如果房产证上面有小孩的名字则需要提供其购房时的监护书及户口本证明或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注明:此资料只针对交地税和过户时需要提供,契税不需要)

及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10、若为析产(离婚后的财产)则需要提供离婚协议书、财产公证书、析产前产证

11、原购房发票(2005年8月1日前所购买的二手房无原购房发票,所有一手房都有发票、契税单,2005年8月1日后到2008年10月之前交地税、契税打9折,提供评估报告)

12、满5年且广东省内唯一住宅需要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因为满5年免征个税和营业税,还需填写《珠海市地税务局减免申请核准表》,如果夫妻两人的名字是在同一个户口簿上不需要提供婚姻证明,不在一个户口簿上就要提供

13、利息证明(只能用住房贷款),贷款合同(仅原来买房时为按按揭时)

三、关于税费

(1)、买方(客户)所需要交的税费:契税

(2)、卖方(业主)所需要交的税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非住宅还需要交增值税、印花税

(3)、若为公司产权出售地税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地产权证、地税表、申请表(需公司盖章)

(4)、【1】普通住房征收税费:

营业税:(固定的)未满2年征现房价与原房价的差额×5.6%,满2年不论是不是唯一住宅都不需要交营业税

【2】非普通住宅:营业税:满2年征现房价与原房价的差额×5.6%,未满2年征全额

(5)个人所得税:【1】未满2年/5年都是征现房价与原房价的差额×20%,(现价-原购价-装修发票-现营业税-原契税-代理费-利息)×20%【2】满2年征差额×20%,满5年且广东省内唯一住宅,则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无需提供原契税单、购房发票【3】减免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如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则还需提供结婚证,如婚姻状态实际情况与户口本不一致,则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提供的无再婚证明

(6)、企业所得税:若正常打税可免征,非正常纳税则征全额的2.7%

拍卖出售所需资料:提供契税、身份证复印件、报纸复件、拍卖成交确认书、房产证复印件、评估报告

(7)装修发票==(原购价+原契税)×10%装修费发票需要打税==装修发票×5.4%

四、交易过户所需基本资料

1、房地产合同

2、客户、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税费征免证明

4、原购房发票(红联-客户,绿联-过户)

5、契税(三张)契税完税证(红联-客户,白联-过户)

6、契税纳税申请表

7、房地产登记询问表

8、珠海市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9、授权委托书

《一手房》

一、一手房交税所需资料

1、商品房买房合同

2、购房发票

3、商品房地产产权、权属证明书

4、房产面积成果表

5、房屋分户图

6、综地图、

二、过户递件资料

1、开发商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开发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购房发票、商品房地产产权、权属证明书和房产面积成果表

4、(买方)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申批表

《房改房》

一、房改房交税所需资料

1、满5年无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2、未满5年征2.25%的个人所得税

3、房改房都是划拔形式购买(以房改成本购买则免税,以房改标准购买则要先补地税)

4、营业税:满2年免征,未满2年征全额5.6%的税费

二、过户递件资料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权证

3、房改合同、专用收据(未满5年时才需要提供)

4、其他都一样

《拆迁房(回迁房)、廉价房、平价房》

1、拆迁户购房时可减免契税(是指:拆迁正在进行时,购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不需要交契税,如果是购买其他地方的房屋则需要交契税)

2、营业税:普通住房:未满2年,则按照销售价格减去《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价款后的差额来计征营业税(现销售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5.6%)

非普通住宅:满2年征差额×5.6%,未满2年征×5.6%

3、未能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则征全额5.6%以补偿房产建成后确定房号的统一抽签时间或实

际办理补偿房产交接时间(孰先原则)为准,满两年的则免征

4、无土地证明需补地价

5、个人所得税:满5年且唯一住宅免征,

未满5年征全额×2.25%

商铺

1、契税:3%

2、营业税:无年限之分征差额×5.6%(一般商铺已经属于营业性质,所有不需要征营业税,除非现卖价格与之前购买价格有差额,那么就必须要征营业税,用差额×5.6%)

3、个人所得税:个税可减增值税,征差额20%

关于增值税

1、扣除项目金额====原票价(原购价)+原票价(原购价)×5%×年限(买房时间至今)+营业税(卖房时交的税费,一般是差额×5.6%)+印花税+购入契税(买房时交的税费)

2、增值额===转让价(现卖价)--扣除项目金额

3、税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简单来说,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豪宅(别墅)

1、营业税:满2年不能免征营业税征差额×5.6%

未满2年征全额×5.6%

2、个人所得税:征差额20%

3、契税:3%

离婚析产房转让

1、按照离婚前房产证日期或契税单日期为准,若析产后房产转让则按正常住宅计算

2、所需资料:离婚协议书、婚前产权证、发票、契税单

继承、赠予

1、如何征税:按继承、赠予前产权或契税单的日期来纳税

2、赠予再转让,按普通住宅缴税,交受赠的部分,无论有无满5年都要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3、营业税==受赠部分全额×5.6%个人所得税==受赠部分全额×20%

第12篇:房屋交易有关税收政策解答

房屋交易有关税收政策解答:

存量房交易环节涉及哪些税种?税率各是多少?

存量房交易环节涉及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率3%。

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费率2%。契税税率为3%。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土地增值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为30%—60%。个人所得税为财产转让所得的20%。

存量房在交易过程中,相关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这其中又能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

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购买不足五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相关的税收优惠有:一个是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还有就是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几个关键的时间:购房不足5年的和已经满5年的,那么具体个人购房时间是如何确定的呢?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两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个人的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有什么区别?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06]78号),凡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个人住房转让中个人所得税又有那些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

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

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要缴纳的契税时候,如何确定它的计税依据呢?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或者税务机关评估的价值。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竞价方式取得一宗土地,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协议方式取得一宗土地,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否也要缴纳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财税„2008‟24号)按揭、抵押贷款的方式购房,这种情况如何缴纳契税?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个人住房转让中契税还有那些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对个人出租自用住房税收方面都有哪些规定?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刘女士在2006年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住房,当年8月缴纳了契税,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2011年才办理了房产证,2013年12月想转让该住房,是否可以享受满足5年的税收减免?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两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刘女士在购买该套房产时,虽然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证,但在2006年8月缴纳了契税,按照熟先的原则,满足购房时间超过5年,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家里有一套房子被拆迁,拆迁协议补偿30万元,现在重新买套房子需要35万元,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

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据此文件的规定,张先生应按照购房款与拆迁补偿的差额计算缴纳契税。

在2002年购买了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当时对方没有开具发票,现在想转让这套住房,请问如何缴纳营业税?

首先,这套房子建筑面积超过了144平方米,属于非普通住房,其次,从购房时间上已经超过了5年,应该按差额征收营业税。根据财税(2011)12号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据此文件精神,您需要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征税时扣除凭证。因此,您转让这套房产,若不能提供购房的原始发票,则不能享受营业税差额征税的优惠政策,应当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

第13篇:法律服务合同(房屋交易)[材料]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屋交易事项需要法律服务,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处理相关房屋交易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

1.律师陪购服务:

(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

(2)审查房屋交易的合法性,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法定证明文件;

(3)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销售许可文件及房屋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4)对拟购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5)审查房产的实际状况与宣传广告是否相符,谨防广告及宣传的诱惑和误导;

(6)审查、修改、补充房屋交易合同文本;

(7)协助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8)协助甲方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认购书;

(9)协助甲方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10)协助甲方正当行使合同权利,督促交易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

(11)审查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定文件,协助房屋交付验收;

(12)协助甲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13)协助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和交易过户手续;

(14)协助办理合同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赠与公证等;

(15)协商甲方向房屋交易相对人提出法律交涉,主张合同权利;

(1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17)提供签约后的法律咨询服务。

2.律师代理服务

(1)代理出售房屋,并代为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2)代理出租房屋,并代为收取、保管房屋租金;

(3)代理申请房屋面积测量鉴定;

(4)代理申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5)代办购房登记、产权登记手续;

(6)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

(7)代办购房款资金监管;

(8)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9)代办个人所得税抵扣手续;

(10)代理起草、审查、修改装饰装修合同;

(11)起草、审核装饰装修项目清单及购买相关材料清单;

(12)代办水、电、煤、有线、宽带、电话过户或开通、落户等手续;

(13)代理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遗嘱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

(14)代理对房屋权属、土地权属进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15)指定律师代理各类买卖、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6)其他房产事务及法律事务代理。

3.律师咨询、调查服务

(1)提供房屋交易所需的各项政策法规;

(2)提供房屋交易所需专业房地产法律咨询;

(3)对拟购物业进行综合分析;

(4)对房产商资信进行调查、查看证件是否齐全;

(5)对拟购物业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6)为房屋装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7)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8)为房屋租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9)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代理事项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_________, 帐户号: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依据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_________。

四、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查询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以上费用采取一次包干的形式,不再向甲方另行收取;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不附加任何条件地支持、配合、协助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并按乙方律师提出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服务;

2.甲方如需乙方律师陪同处理房屋交易事宜,应提前_________天与乙方律师预约工作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3.甲方如需乙方律师参与房屋交易谈判,应提前_________日将草签的合同文本或复印件交给律师审查、修改;

4.甲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复印件,供乙方存档备案;

5.甲方如需乙方律师审查房屋交付验收法律文件的,应向乙方律师提供相关的复印件;

6.甲方有权对由于乙方律师在委托工作中没有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遗失重要文件等过错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向乙方提出投诉或赔偿,赔偿额在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_________倍以内;

7.甲方应当明确对乙方及其承办律师的代理权限;

8.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9.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10.甲方不得向乙方及承办律师提出不合理要求。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及承办律师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客观地告知甲方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应对证明房屋交易合法性必需的法律证明文件进行审慎地查验和调查核实,并对可能存在的房屋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向甲方进行必要的提示,确保甲方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4.应及时告知委托工作进展情况,答复甲方的法律问题;

5.应保守在委托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信息秘密,保护甲方的隐私权利,不得以任何公开的形式对外传播;

6.应在甲方交付律师服务费用后,及时出具由乙方统一签发的收费凭证,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甲方收取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费用;

7.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委托事项的实现需要,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8.乙方律师向甲方作出的告知、通知、答复、咨询意见和情况介绍可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或口头、电话等任何一种形式进行,甲方应签收乙方送达的文件资料;

9.乙方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见或观点;

10.乙方不承担由于房屋交易相对人不守诚信、违法经营或合同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1.经乙方律师提示的房屋交易风险,甲方表示认可和理解后,甲方在风险未能有效控制的情形下与房屋交易相对人从事房屋交易行为的,乙方律师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但乙方不承担因不规范交易行为而发生法律风险和财产损失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2.乙方及其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代理活动,所形成的委托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13.乙方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房屋交易相对人的代理人;

14.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七、违约责任

1.委托事项未结束,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委托事项未结束,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不得要求退还服务费用,还应支付服务费用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应付款额的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天,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直至终止合同。

4.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为达到不法目的侵害国家、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有权解除合同,所收费用不退还。

6.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用。

八、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九、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二、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四、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五、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第14篇:房屋交易委托授权公证书

委托书

委托人: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身份证号码:。

我房地产一处,位于,房产证编号:京房权证号,权属人:。现委托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全权办理上述房屋的下列事项,受托人均可单独办理以下事项:

一. 到档案部门查询、打印档案单(即查册)。

二. 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赠与、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包含网签),代为签署房地产买卖、赠与合同等相关文件,向税务部门、房管局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费手续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并领取相关文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办理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缴纳税费、签字等相关事项。

三. 代表委托人协助买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开立银行帐户,并代为签署银行相关资料及担保公司文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解除资金监管协议、资金划转申请书等相关手续。

四. 与买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签字、按奈指模、提供资料,代理收取买家银行贷款所得款项等相关事项;到商业银行办理申请贷款,签字、按奈指模、提供资料,办理相关申请贷款,代理收取买家银行贷款所得款项等相关事项。。

五. 办理上述房产的水、电、煤气、天然气、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等过户手续及物业和供暖交接手续。

六. 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税务部门的询问,并在询问笔录及有关表格、文件上签名。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

代理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妥之日止。

代理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第15篇:房屋交易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屋交易事项需要法律服务,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处理相关房屋交易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

1、律师陪购服务:

(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

(2)审查房屋交易的合法性,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法定证明文件;

(3)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销售许可文件及房屋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4)对拟购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5)审查房产的实际状况与宣传广告是否相符,谨防广告及宣传的诱惑和误导;

(6)审查、修改、补充房屋交易合同文本;

(7)协助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8)协助甲方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认购书;

(9)协助甲方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10)协助甲方正当行使合同权利,督促交易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

(11)审查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定文件,协助房屋交付验收;

(12)协助甲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13)协助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和交易过户手续;

(14)协助办理合同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赠与公证等;

(15)协商甲方向房屋交易相对人提出法律交涉,主张合同权利;

(1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17)提供签约后的法律咨询服务。

2、律师代理服务

(1)代理出售房屋,并代为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2)代理出租房屋,并代为收取、保管房屋租金;

(3)代理申请房屋面积测量鉴定;

(4)代理申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5)代办购房登记、产权登记手续;

(6)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

(7)代办购房款资金监管;

(8)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9)代办个人所得税抵扣手续;

(10)代理起草、审查、修改装饰装修合同;

(11)起草、审核装饰装修项目清单及购买相关材料清单;

(12)代办水、电、煤、有线、宽带、电话过户或开通、落户等手续;

(13)代理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遗嘱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

(14)代理对房屋权属、土地权属进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15)指定律师代理各类买卖、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6)其他房产事务及法律事务代理。

3、律师咨询、调查服务

(1)提供房屋交易所需的各项政策法规;

(2)提供房屋交易所需专业房地产法律咨询;

(3)对拟购物业进行综合分析;

(4)对房产商资信进行调查、查看证件是否齐全;

(5)对拟购物业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6)为房屋装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7)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8)为房屋租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9)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代理事项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_________, 帐户号: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依据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_________。

四、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查询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以上费用采取一次包干的形式,不再向甲方另行收取;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不附加任何条件地支持、配合、协助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并按乙方律师提出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服务;

2、甲方如需乙方律师陪同处理房屋交易事宜,应提前_________天与乙方律师预约工作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3、甲方如需乙方律师参与房屋交易谈判,应提前_________日将草签的合同文本或复印件交给律师审查、修改;

4、甲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复印件,供乙方存档备案;

5、甲方如需乙方律师审查房屋交付验收法律文件的,应向乙方律师提供相关的复印件;

6、甲方有权对由于乙方律师在委托工作中没有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遗失重要文件等过错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向乙方提出投诉或赔偿,赔偿额在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_________倍以内;

7、甲方应当明确对乙方及其承办律师的代理权限;

8、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9、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10、甲方不得向乙方及承办律师提出不合理要求。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及承办律师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客观地告知甲方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应对证明房屋交易合法性必需的法律证明文件进行审慎地查验和调查核实,并对可能存在的房屋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向甲方进行必要的提示,确保甲方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4、应及时告知委托工作进展情况,答复甲方的法律问题;

5、应保守在委托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信息秘密,保护甲方的隐私权利,不得以任何公开的形式对外传播;

6、应在甲方交付律师服务费用后,及时出具由乙方统一签发的收费凭证,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甲方收取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费用;

7、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委托事项的实现需要,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8、乙方律师向甲方作出的告知、通知、答复、咨询意见和情况介绍可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或口头、电话等任何一种形式进行,甲方应签收乙方送达的文件资料;

9、乙方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见或观点;

10、乙方不承担由于房屋交易相对人不守诚信、违法经营或合同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16篇:房屋交易定金协议(材料)

买卖定金协议书

出售人(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出售房屋给乙方而收取购房定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情况概述:

1、房屋坐落于:北京市积:。房产证号:,产权人:。

2、甲方保证所出售的房屋权属无瑕疵、无债务纠纷,符合上市交易条件。

第二条:定金收付约定

1、乙方经现场勘验甲方上述房屋后,对甲方出售的该套房产的权属状况、设备、

装修等情况进行了解,确认以人民币(大写)元整的成交价格购买该房屋,此成交价格□包含□不包含依国家规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税费。乙方的房款支付方式:□全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2、乙方购买上述房屋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共计人民币元

整,甲方收取定金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三条:其他

1、甲乙双方应于签署本协议后《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及相关法律文件。

2、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返还。

3、因本定金收付所引起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

该会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售人(签章):购买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证件名称及编号:证件名称及编号:

第17篇: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便捷、有序、规范进行。

第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并制定使用规则,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交易合同网签、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

房屋交易当事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应当真实,交易房屋应当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交易条件。 第二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通过在政府信息网站、政务窗口发布或者在当地主要报刊上刊登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当通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未办妥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再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以该房屋为标的的买卖合同。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不得包含减轻或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中介服务对象责任,或排除买受人、中介服务对象主要权利的条款。 第二节 新建商品房交易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应当取得初始登记证明文件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订金、预订款等。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销售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内容一致。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不得包含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事项,公示期限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明;

(二)商品房销售方案及销售进度控制表,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楼盘是否开行楼巴服务及其线路、站点具体设置方案;

(三)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文本;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公示图;并明确标示建筑区划内以及区划外直接相邻的市政规划道路位置及宽度,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供应站、公交首末站、肉菜市场等配套设施的用途、具体位置、规模等内容。

(六)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时序、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并明确配套设施是否移交政府;

(七)物业管理事项;

(八)中介服务授权委托书;

(九)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申报价格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以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公开相关收费。

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样式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其委托产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费、公证费、律师费、按揭贷款服务费等费用。

买受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向相关政府部门缴交其依法承担的税费。买受人可自行申报缴纳;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缴纳。委托代收代缴的,不能免除买受人的缴款义务。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入的下列事项应当与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宣传资料中的承诺相一致: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提供的交通服务设施设备、服务期限和服务价格;

(二)幼儿园、学校等教育配套设施;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不得拒绝买受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自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与购房者约定的期限内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当按照与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收存和划拨商品房预售款,及时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中录入、更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资金收存及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法定用途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用款报告;

(二)项目投资概况表;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四)拨付款项的有关施工合同;

(五)材料、设备购销合同;

(六)开发企业有关税收缴款单或者电子报税表;

(七)财政收费通知;

(八)其他能够证明法定用途需要资金的资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在商品房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前,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资金足以满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和初始登记需要的,超出部分资金可以申请用于其他用途。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定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额度及留存比例:

(一)项目主体结构施工未封顶、排栅未拆除前,留存比例为累积划拨预售款的10%;

(二)项目施工进行至内外装修、设备安装阶段时,留存比例为累积划拨预售款的5%;

(三)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竣工备案验收表,留存比例为累积划拨预售款的3%。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租售车位(车库)前,应当将租售方案和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

租售方案、现场公示情况的公证文书应当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市车位(车库)租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 存量房交易

第二十条 规划用途为商业的存量房,未办理产权分割登记的,不得分割销售。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房屋交易相关情况和本市房地产政策相关规定,不得为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提供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服务时,应当依法查验以下事项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

(二)房屋租赁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查询结果;

(三)出售、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对房屋的处分权;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发布房屋租售信息应当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房屋租售信息发布后出现成交、当事人撤销委托或者委托期限届满等情形导致委托终止的,应当即时删除发布的信息。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及时协助当事人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签订、解除等手续。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未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而自行交易的,可以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签约服务点或者网站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解除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采用购房抵押借款方式付款的,交易双方可以申请一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手续。

买受人为出卖人垫资注销抵押权的,交易双方可以申请一并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登记和转移登记手续。

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交易,买受人采用购房抵押借款方式付款或者为出卖人垫资注销抵押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书面提示交易双方可以申请一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手续或者一并办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接受客户委托时,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建立档案保存,不得利用未经委托的房源及客户信息开展中介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保守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内资金的利息归属由买卖双方约定,交易资金按规定存入专用账户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另行制定。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监管平台和信用评价体系,完善执法检查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房屋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执法检查:

(一)进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被检查对象的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和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文件、资料;

(四)拍照、摄影、记录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情况;

(五)登记保存证据;

(六)向其他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方式。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应当与税务机关等相关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管理联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应当确保信息安全,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档案信息。

第三十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交易信用评价规则,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以下行为应当纳入房屋交易信用评价范围:

(一)商品房销售的宣传和房屋交易信息的发布;

(二)商品房预售方案的提交和公示;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四)公示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事项;

(五)制定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

(七)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手续;

(八)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九)车位(车库)的租售;

(十)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情况;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以下行为应当纳入房屋交易信用评价范围:

(一)房屋交易信息的发布;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订立;

(三)查验、告知规定事项;

(四)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的使用;

(五)当事人信息的保密;

(六)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中介服务情况;

(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八)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前款所称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奖励情况、被投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鼓励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志愿者组织、相关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机构和社会公众参与房屋交易监督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布虚假房屋交易信息或者发布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交易条件的房屋交易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违法订立合同的宗数,每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包含减轻或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条款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相关事项的。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条款包含减轻、免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责任或者加重中介服务对象责任,排除中介服务对象主要权利内容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其已预售的商品房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内容不一致,或者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包含升值、投资回报等误导、欺骗公众的内容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使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事项,购房人提出请求仍不明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公开相关收费,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拒绝或者限制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时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或者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可以处以违法收存款项20%的罚款。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收存和划拨商品房预售款,未及时在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中录入、更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资金收存及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参与本市房地产相关业务。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法定用途、额度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拨付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使用款项20%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办理租售方案公示、备案手续租售车位(车库),或者违反规定租售车位(车库)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出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办妥产权分割登记销售商业用途存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按规定查验、告知、提示规定事项,为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唆使、怂恿、参与、协助当事人实施违反法律和政策的房屋交易行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吊销地产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同时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发布房屋交易信息,或者不按规定删除已发布的房屋交易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协助当事人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办理房屋交易相关手续,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形下擅自办理网签手续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罚款。

第五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能提供所保存的客户书面委托档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罚款;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绝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相关资料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税务等与信息平台对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档案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时,可以对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问责谈话,暂停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使用资格直至调查处理完毕为止。

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应当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责任人、违法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制定房屋交易流程指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的;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核定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额度及留存比例的;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立网络监管平台和信用评价体系的;

(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新建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开发建设并用于交易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包括已办理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即二手房)和国有土地上自建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房屋交易,是指房屋买卖行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区划,是指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或者虽不属同一用地红线范围但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交易、抵押借款和登记提供咨询、居间、代理等经营性服务的机构。

第五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宅的销售、上市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18篇:个人房屋交易契税提交材料

个人房屋及土地交易契税

一、普通住宅且为家庭首套房(144平方以下)的:

1、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2、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首套房查档证明(房管局出具,有效期7天);购房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还需出具户籍地(省内户籍)家庭首套房查档证明;

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 已婚且家庭成员在一个户口簿的:户口簿首页、索引页、本人及家庭成员登记卡复印件;

(2) 已婚但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户口簿首页、索引页、本人及家庭成员登记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单身(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户口簿首页、索引页、本人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证明(民政局出具);

(4) 单身(男18-21周岁,女18-19周岁):纳税诚信保证书(到办税服务厅填写);

(5) 不满18周岁的:户口簿首页、索引页、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兄弟姐妹登记卡;

(6) 离婚、丧偶的: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7天)。

二、普通住宅144平方以上的、非家庭首套房、非普通住宅:

1、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2、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二手房交易:

(一)卖方(转让方)需提供如下资料:

1、卖方(转让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卖方查档证明(家庭唯一住房的提供)

3、卖方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评估确认书原件(房屋评估所出具);

(二)买方需提供如下资料:

1、所购房屋是家庭首套房(144平方以下)的: (1)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2)家庭首套房查档证明(房管局出具,有效期7天);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已婚且家庭成员在一个户口簿的】 户口簿首页、索引页、本人及家庭成员登记卡复印件;

【已婚但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的】 户口簿首页、索引页、本人及家庭成员登记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身(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户口簿首页、索引页、本人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证明(民政局出具);

【单身(男18-21周岁,女18-19周岁)】 户口簿首页、索引页、本人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纳税诚信保证书(到办税服务厅填写);

【不满18周岁的】户口簿首页、索引页、本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兄弟姐妹登记卡

【离婚、丧偶的】 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7天)。

2、所购房屋144平方以上的、非家庭首套房的、非普通住房的:

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3、若买卖双方不同时来办理的,除以上买方提供的资料外,买方还需提供卖方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共有房屋产权,共有部分转让的:

1、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卖方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免税证明(县局五楼税政科出具);

3、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评估确认书原件(房地产评估所出具)。

五、个人房屋拍卖导致产权转移的:

(一)卖方提供资料:

1、卖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免税证明(县局五楼税政科出具);

3、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买方提供资料:

1、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单位: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

2、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4、买方(个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如果是家庭首套住房且面积在144平方以下的,根据(

一、普通住宅且为家庭首套房(144平方以下))提供资料;

(2)普通住宅144平方以上的、非家庭首套房、非普

通住宅的,按照(

二、普通住宅144平方以上的、非家庭首套房、非普通住宅)提供资料。

六、无偿赠与、部分法定继承人出售给其他法定继承人的:

1、受赠人(买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赠与(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评估确认书(房地产评估所出具);

4、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买方(受赠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如果是家庭首套住房且面积在144平方以下的,根据(

一、普通住宅且为家庭首套房(144平方以下))提供资料;

(2)普通住宅144平方以上的、非家庭首套房、非普通住宅的,按照(

二、普通住宅144平方以上的、非家庭首套房、非普通住宅)提供资料。

七、房改房(个人拥有93%、单位7%产权的):

1、单位的完税证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评估确认书(房地产评估所出具);

3、房管局出具的7%产权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个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性

质为出让的):

(一)国土局收取出让金的,需提供如下资料:

1、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土地评估所出具);

2、土地出让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国土局出具);

3、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受让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契税纳税通知单》原件(国土局出具)。

(二)不需缴纳出让金的,需提供如下资料:

1、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土地评估所出具);

2、该处房屋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受让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契税纳税通知单》原件(国土局出具)。

第19篇:房屋交易产权证过户申请书(空)

房屋交易产权证过户申请书

宾县房产局宾西房管所: 我叫

性别:

现年: 电话:

岁 职业:

现住: 身份证号: 我于 年

月 日将坐落在

村(街)

屯(委)

结构

平方米自有房屋售卖给

村(街)

屯(委)居民,并已签定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钱款买方已结清,产权证已移交给买方。房屋已归买方所有。现申请注销我此房屋产权证,产权证号:

,并同意该房屋产权证过户到

买方名下。

申请人:

日 特此申请,请予过户为盼。

第20篇:房屋交易委托授权公证书2

委托书

委托人: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身份证号码:。

我们夫妇以银行按揭方式购有房地产一处,位于,房产证编号:粤房地权证号,权属人:。现委托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并以我们的名义全权办理上述房屋的下列事项,受托人均可单独办理以下事项:

一. 到档案部门查询、打印档案单(即查册)。

二. 办理银行提前还款申请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代为去银行查询打印供楼对帐单及供楼流水、欠贷金额清单。

三. 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还清上述房产原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即赎楼手续),提供存折或卡扣除贷款(不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办理)。全权办理赎楼申请、撤销赎楼申请以及赎楼帐户资金冻结手续,并从委托人还贷帐户直接向银行还款赎楼。领取上述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发票、楼款付清证明书、保险单据、银行贷款利息发票等相关文件资料。

四. 到房管所办理上述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及领取、保管房地产权证等相关事宜,并代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注销后房地产权证。到相关单位开具户口证明。

五. 到房管所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赠与、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包含网签),代为签署房地产买卖、赠与合同等相关文件,注销已签房地产买卖合同,重签房地产买卖、赠与合同。向税务部门、房管局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费手续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并领取相关文件。到房管局开具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缴交税费、签字等相关事项。

六. 代表委托人协助买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开立银行帐户,并代为签署银行相关资料及担保公司文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解除资金监管协议、资金划转申请书等相关手续。

七. 与买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申请住房供积金贷款,签字、按奈指模、提供资料;到建设银行办理存折或储蓄卡,办理相关申请贷款事项。

八. 房地产权证变更相关事项:签字、领证等等。代缴上述物业维修资金,补办维修资金发票、更名等相关事项。

九. 办理上述房产的水、电、煤气、天然气、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等过户手续及物业交接手续。

十. 接受房管部门的询问,并在询问笔录及有关表格、文件上签名。

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

代理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妥之日止。

代理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房屋交易承诺书
《房屋交易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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