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服务指南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基本流程: 1.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
2.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
二、办理新建商品房(住宅)所有权预告登记
1、因购买期房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是商品房合同的预购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原件留存)
;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留存);
(4)预售登记证明(开发商提供复印件)
(5)权属登记工作人员与登记簿核对是否办理预售登记,2005年9月1日前的除外;
(6)购房发票(原件留存); (7)户口簿(查验原件);
(8)结婚证(查验原件)。
(9)外地户籍购房人提供累计十二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收费标准:
(一)、契税
契税征收分为三种标准:
1、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收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购买首套住房;(2)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3)所购房屋每平方米价格低于5000元;(4)购买房屋所在小区的容积率大于1。
2、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5%收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购买首套住房;(2)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小于等于144平方米;(3)所购房屋每平方米价格低于5000元;(4)购买房屋所在小区的容积率大于1。
3、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按房屋成交价格的3%收取:(1)申请人购买非首套住房;(2)申请人购买非住房;(3)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4)所购房屋每平方米价格高于5000元。(4)购买房屋所在小区的容积率小于1。
(二)、维修资金
1、不安装电梯的房屋:买卖双方各交纳成交价格的1%
2、安装电梯的房屋:卖方交纳成交价格的1.5%,买方交纳成交价格的1%
(三)、登记费每套80元。
(四)、手续费开发商:每平方米3元。 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
1、因新建商品房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留存);(4)购房交款凭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6)户口簿(查验原件); (7)结婚证(查验原件); (8)委托书(原件留存);
(9)查验外地户籍购房人累计十二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3、初始登记时开发企业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收费标准:
与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相同。(预告登记时已缴的税费,不需重复缴纳。)
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购买二手房(资金监管)基本流程:1.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
2.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
五、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交易资金监管是房屋交易双方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后,由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代收买方应付交易资金,并在完成产权登记后,按照规定向卖方支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六、免于资金监管的情况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及《关于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凡买受人无需贷款的存量房屋交易,出卖人为法人、其他组织,或交易双方为亲属关系的可以自行交付房价款,和涉及交易资金已交割完毕、拆迁安置、抵债、单位内部职工调增住房、司法裁定、拍卖等8种情形,交易双方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签署自愿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方可免于资金监管。
七、办理存量房屋买卖转移登记
1、因存量房屋买卖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买卖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4)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留存);(5)个人售房发票(查验原件);(6)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3、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收费标准:
(一)、契税:与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相同
(二)、登记费:
1、住房:每套80元。
(三)、手续费:
1、住房:卖方:每建筑面积3元。买方:每建筑面积3元。
(四)、个人所得税:住房:所售住房不满5年,交纳房屋价格的1%。
(五)、营业税
1、不满5年的住宅,征收全额房屋价格的5.65%
2、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免交营业税
3、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征收差额房屋价格的5.65%
4、非住房不按年限,征收差额房屋价格的5.65%
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八、办理房屋赠与登记
1、因房屋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赠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4)赠与合同(原件留存,需要公证);(5)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3、有抵押登记记载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原件留存)。 收费标准:
(一)、契税:房屋市场价格的3%
(二)、登记费:
1、住房:每套80元 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九、办理房屋继承、受遗赠登记
1、房屋继承、受遗赠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继承书或者遗赠书记载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继承书或者遗赠书(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受遗赠的还应当提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3、部分房屋转移登记引起面积变动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者测绘成果资料(原件留存)。 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
1、住房:每套80元。 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十、配偶之间办理变更房屋登记权利人登记
1、因下列情形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和其配偶:
①房屋所有权人为配偶一方,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②房屋所有权人为配偶双方,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③房屋所有权人为配偶一方,变更为另一方所有的。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婚姻关系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利人的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收费标准:
登记费:
1、住房:每套80元。 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十一、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
1、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暂存);(4)抵押合同(原件留存);
(5)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原件留存)。 收费标准:
登记费:
1、住房:每套80元。 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十二、办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1、经登记的房屋抵押权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权属
登记簿上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暂存);(4)房屋他项权证(原件留存);
(5)证明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文件(原件留存)。
3、已登记的典权终止,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办理。 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十三、大港地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地址及电话
1、大港房地产交易中心:
地址:港塘公路和世纪大道交口(老客运站东100米左右) 咨询电话:交易厅 63109970产权厅 6310996
32、大港滨海房屋交易中心:
地址:大港油田光明大道与创业路交口 咨询电话:25966569
十四、举报监督部门及电话
监督部门:大港房管局办公室 举报电话:2599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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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管委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