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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批发告知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34:08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静安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二、许可条件:

符合申领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须知中的条件并符合工商注册登记要求。

三、许可证申领程序:

1.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递交《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及申请资料(申请条件另附)。

2.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承诺文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许可意见。

3.申请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凭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来本行政机关领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

证(临时)》,并经培训考试合格于半年内换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四、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经营酒类商品。

2.申请人应自觉遵守《条例》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3.申请人应在客户看得见的醒目位置展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4.申请人应向持有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酒类商品,并查验合格证明,其包装上标明优质产品的,还应当索取并查验

相应的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酒类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并查验有关进口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5.申请人不得经营假冒伪劣或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酒类商品。

6.申请人如需要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7.申请人应参加本行政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及酒类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按《条例》规定,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

自行承担。

2.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3.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并交齐所需提供的材料,十个工作日内本行政机关未发放许可证件的,由本行政

机关承担责任。

4.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可以向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投诉。

六、其他:

1.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申请人对所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余姚路456号206室联系电话:62313119

办公接待时间:每周

二、五上午9:00~11:00

自此以下部分为承诺内容,申请人应使用钢笔或墨水笔认真填写,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辩。

上海市静安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申请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经营面积:

所属(街道、镇)仓库面积:邮编:法人或业主: 经济性质:联系电话:上级主管:

申请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业务,并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承诺履行贵行政机关告知的行政管理要求,接受贵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

理。

2.本人承诺已达到贵行政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

3.本人承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和未领取《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前,不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

4.本人承诺持证上岗,在零售经营中遵守《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5.本人承诺对违法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6.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告知人:

上海市静安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盖章)

年月日承诺人:法人(业主)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推荐第2篇: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前言

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指导酒类批发经营者改进经营管理,保证酒类商品在批发交易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批发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北鹰、曲英、王延才、刘普合、孔令羽、魏晓英、王耀荣。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批发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的批发经营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

GBl0343食用酒精

GBl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17204饮料酒分类(GB/T17204—1998,eqv OIV:1996)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酒类商品alcohol commodities

作为商品流通的饮料酒、其他含酒精饮品和食用酒精。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蒸馏酒(白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等)、配制酒(露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用品。

3.2

酒类商品批发alcohol commodities wholesale以向再销售者转售酒类商品为目的的交易活动方式。

4经营技术条件

4.1经营资质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酒类批发许可等其他证明。

4.2经营场地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保持经营场地的使用功能,不断改善经营场地环境。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4.2.1选址

应符合本地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和酒类商品特性要求。

4.2.2交易场所

4.2.2.1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善的、符合批发贸易所必需的照明和空气调节条件。

4.2。2.2应满足商品展示、交易洽谈、信息公示、资金结算等活动的要求,具备相对独立的功能空间,并有明显的标识。

4.2.3仓储设施

4.2.3.1应相对固定,与交易场所分离。

4.2.3.2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

4.2.3.3应设于建筑物内,干燥、通风,地面平整、清洁。

4.2.3.4应能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方面的储藏要求。

4.3经营设备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具备满足商品陈列、储运、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系统,并保持设备功能正常。

4.3.1商品陈列设备

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设备,有良好的照明条件,能全面、安全地展示商品。

4.3.2商品仓储设备

应有相对固定的商品仓储设备,确保商品安全有效地储存、搬运和装卸。

4.3.3资金结算设备

应有完整的资金结算设备,包括支票打印和发票打印设备。设备应选用国家许可的产品。

4.3.4经营服务设施

应具备满足自身使用和客户使用的通讯、货物运输等经营服务设施,保持经营服务设施功能正常,并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

4.4专业人员

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人员。

5经营管理技术要求

5.1采购管理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是合法的经营主体,采购的商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1.1供应商的选择

5.1.1.1应选择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审核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5.1.1.2对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应商。

5.1.2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

在采购商品时应实施质量控制,具备鉴别酒类质量的控制流程,执行GB 27

57、GB 27

58、

GB 103

43、GB/T 17204等相关条文,根据需要可与有资质的酒类商品质量检测机构建立委托检验业务关系,执行GB10344相关条文,应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批次、标识、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

5.1.3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

5.1.3.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1.3.2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述信息:

——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等);

——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定货日期、、到货期限等)

--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

--\"索证索票\"状况信息;

--采购商品入库保管的相关信息。

5.2批发销售管理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批发销售的下游客户具备合法的酒类经营主体资质条件,所批发销售的商品质量与销售合同所标明的商品质量要求相符,

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2.1客户的管理

5.2.1.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下游客户具备合法的酒类经营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验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索证。

5.2.1.2对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下游客户。

5.2.2批发销售的商品质量管理

5.2.2.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向下游客户提供的商品与销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在酒类批发过程中不得混入其他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

5.2.2.2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向下游客户提供发货票或供货凭证,并注明酒类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及产品批号。

5.2.2.3酒类商品不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等混放。

5.2.3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

5.2.3.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建立向下游客户销售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销售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2.3.2销售过程信息管理台账应记录下列信息:

--下游客户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等);

--销售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出货日期、到货期限等);

--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

--\"索证\"状况信息;

--所供应商品在库保管的相关信息。

5.3人员管理

5.3.1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5.3.2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5.4财务管理

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要求。

5.5广告管理

酒类商品的宣传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推荐第3篇: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资料

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资料

办理事项须提供下列资料:

1、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有示范文本);

2、书面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口的,需提供暂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

5、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有效期内,经营范围需注明:批发定型包装食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6、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新设立公司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的需提供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7、仓储用地、经营场所房产证或已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8、产销双方的协议书或授权书(原件);

9、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或提供该材料的经销商印章,如与酒类产品的经销商签订协议的,还需提供经销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经销商印章);

10、代理产品的质量标准;

11、代理国产酒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12、代理进口酒的,需提供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13、其他必要材料。

注:以上资料必须用A4纸复印,一式二份。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

推荐第4篇:上海市浦东新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

二、许可条件:

1、有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须符合卫生、消防要求;

3、配备熟悉酒类专业知识和身体健康的经营人员;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应填写《上海市浦东新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递交酒类商品零售申请报告、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法定代表人(业主)证件及《上海市浦东新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告知承诺书》,如需委托,一并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证件;

3、行政机关受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意见。

四、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经营酒类商品;

2、申请人应遵守《条例》、《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

3、申请人应在醒目位置展示《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及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示牌;

4、申请人应向具有酒类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采购酒类商品,并按规定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及所购酒的随附单,并保存备查;

5、申请人应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的购、销台账,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

6、申请人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7、申请人不得销售《办法》中禁止的酒类商品;

8、申请人销售散装酒须符合《办法》中规定的要求;

9、申请人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

10、申请人如需要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1、申请人不得与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同地经营酒类商品;

12、申请人应参加本行政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及酒类专业知识的培训;

13、申请人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按《条例》《办法》规定,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检查,如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有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3、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书制度作出承诺,并交齐所需提供的材料,五个工作日内本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4、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可以向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投诉。

六、其它:

1、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2、申请人对所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迎春路520号1007室

联系电话:50700967 68542222*88273

自此以下部分为承诺内容,申请人应使用钢笔或墨水笔认真填写,要求内容准确、清晰可辩:

上海市浦东新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申请企业(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业主):

经营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经营面积:

仓库面积:

所属

街道(镇)

企业分类:

企业类型:

申请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业务,并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对上述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和全面了解,承诺履行贵行政机关告知的行政管理要求,接受贵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本人承诺已达到贵行政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

3、本人承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和未领取《上海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前,不从事酒类商品的经营活动;

4、本人承诺积极参加酒类商品经营人员岗位培训,在零售经营中遵守《条例》、《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5、本人承诺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6、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告知人:

承诺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法人(业主)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盖章)

(盖章)

说明

企业类型: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企业分类:烟杂店、连锁超市、大卖场、连锁便利店、餐饮、宾馆、百货商店、食品商店、酒吧、娱乐总

汇、电子商务、其他

推荐第5篇: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办证须知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办理须知

一、申请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35平方米以上)、仓储、经营运输设施、食品、卫生、消防防火条件(取得卫生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有熟悉并能自觉执行酒类商品法规、政策及专业知识的营销人员(取得酒类营销人员资格培训结业证书)。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二、申请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一)、申请办理单位(经营户)应提交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卫生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3、法人代表或店主身份证;

4、书面申请书;

5、酒类经销人员资格培训结业证书;

6、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7、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以上资料复印件各二份加盖本单位(经营户)印章);

8、法人代表或店主一寸免冠(证件彩色)照片四张;

9、经营场所、仓库五寸以上彩色照片各二张;

10、联系电话。

(二)、提交生产厂方资料:

1、生产厂方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必须加盖厂方印章)联系电话;

2、生产厂方委托书或经营购销合同,内容必须填写经营单位名称(姓名)、所经营各种品牌、委托(合同)时限、经营区域等事项(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生产厂方开具的酒类《酒类流通随附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各品牌的有效质检报告或当地有效质检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二份、复印件必须加盖质检机构印章)。

(四)、提交所申请批发经营备案酒样,并附防伪标识或标记的详细书面材料,商标、标识号,包装变更时须急时补送备案。

(五)、以上资料如提交复印件,须同时提交原件进行审查核对确认,并由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的单位(经营户),在复印件资料上面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时间、签名加盖印章后退回原件。

三、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程序:

1、在申请单位(经营户)申请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提交的资料,经营场所、资金、仓储、卫生、从业人员等条件进行审查;

2、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市酒类商品管理局经审批,颁发给酒类批发许可证;

3、经资格审查审核不合格的,以书面通知不批准的理由,退回提交的有关资料。

华亭县酒类商品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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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承 诺 书

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登记备案申请专用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

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

登记备案告知书

本行政机关就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法规依据

(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三)《江苏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业务代理(咨询)的企业。

(二)在市区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三)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四)人员配备不少于4人。其中物业管理师1人,造价师、经济师或会计师1人,工程、公共管理类大专以上学历不少于1人,其他工作人员不低于中专学历。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和开展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六)有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从事招标代理的专职工作人员熟悉物业服务招投标法规政策。

(八)能够认真执行物业服务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九)积极参加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的考察考核、培训、会议等。

三、提交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法人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营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核原件)。

(二)告知承诺书。

(三)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备案信息登记表。

(四)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专业证书,按规定应当缴纳社保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凭证。

(五)办公场所内硬件配置的相关材料及清单。

(六)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不实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经查实不予受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其他

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贰份,一份由主管部门存档,一份由承诺企业归档。

申请企业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咨询。

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备案承诺书 代理机构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住所:联系电话:联系人:

l、本单位对贵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己全面、清楚了解,承诺严格履行,接受贵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本单位承诺已经达到申请连云港市市区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条件,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3、本单位己知晓并愿意遵守有关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4、以上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自愿承担责任和接受相应处理。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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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下属单位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告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决杜绝一般事故,各类重伤事故不超0.5‰,轻伤事故不超1‰的指标。争创文明工地,文明工地指标为50%。

二、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公司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济发展与安全发展同步)。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3、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4、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依法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5、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满足法定规定,支持、关爱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确保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并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积极推广和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6、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依法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账和资料。

7、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并落实整改,确保安全。不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队伍。

8、总承包的工程,应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权利、义务,不得将工程、工程的分部、分项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及个人。

9、单位负责人应有效控制并策划各项制度的建设、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设备和工艺的选用、大型设备拆装、安全设施和防护管理、安全警示标志布置、重大危险源控制策划、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等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实施安全生产奖罚措施,实行现代安全信息化管理,确保单位的生产安全和员工的生活、交通安全。

10、单位负责人在辖区范围内及时、如实上报公司所有施工工程项目,隐瞒工程上报,根据奖罚进行处罚。辖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1、单位负责人严格执行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时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分析。

12、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政府规定的其它工作。

三、有关事项

1、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权处罚。

2、本告知承诺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字生效。

3、本告知承诺书由主要负责人阅读签收,并承诺按此要求负责贯彻实施。

4、本告知承诺书一式四份,二份交单位负责人,公司二份,一份董事长、一份留存安全部入档。

工程部 主要负责人:

二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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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

xx-xxx-x有限公司员工安全告知及承诺书

公司员工在办公、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包括用电安全、交通安全及消防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现将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1、进入办公室、楼梯、走廊楼梯、厕所等场所时,应注意防滑、防摔;乘坐电梯时遵章、有序;遇电器故障及时报修;了解大楼、办公场所应急疏散方案及熟悉疏散通道;了解安全生产、火灾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掌握消防“三懂三会”“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等安全知识;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安全行车,安全出行。

2、自觉接受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增强红线意识,努力学习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办公、作业场所。

3、在工作中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人员及本岗位工作场所和各项设备的安全;不在办公场所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不私接电源及安装电源插座;不违规使用电器设备;不使用自己不懂的通信和机械设备;不酒后或疲劳驾车;不在禁烟区域吸烟。外出查勘、作业时遵守相关制度,做好自我保护。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4、自觉接受、服从企业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与管理,尊重安全检查人员的意见并加以整改。

我已收到公司的安全告知书,知晓了岗位的安全风险,并承诺愿意履行安全告知中提出的安全生产职责,如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XXXXXXX有限公司 日期: 员工(签名): 日期: 第2 / 2页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区(县)人事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就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一)《上海市人才活动条例》

(二)《人才市场治理规定》

(三)《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治理暂行办法》

二、许可条件

申请人才中介业务的企业,除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从事人才中介业务的条件:

(一)申请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三项业务的应当具备:

1、企业名称能够体现人才或咨询服务;

2、企业员工中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的有5人(含5人)以上,其中人才中介师不少于1名;

3、经营场所为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商务用房;

4、具有必须且相关的办公设备;

5、具有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6、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7、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网络服务业务的,除具备

(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2、网络服务设备证实;

3、信息网络专职工程技术职员证实。

(三)申请培训业务的,除具备

(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专兼职师资证实;

2、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实;

3、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4、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实

(四)申请人才测评业务的,除具备

(一)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1、测评技术和软件证实;

2、相应设备证实;

3、专职评测职员证实。

三、许可证的办理

1、申请人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提交申办人才中介机构申请书、企业名称核准书和已有的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关的材料,并索取《人才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或向本区工商部分提交以上材料,由工商部分将收到的材料移交本行政机关。

2、本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承诺文书及有关材料后即可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许可业务为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三项的《上海市人才中服务许可证》。

3、本行政机关在申请人取得的临时性《上海市人才中服务许可证》到期后,对申请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根据承诺履行情况颁发有效期为一年、载明许可开展的业务项目的《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申请兼营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司代码证。

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本人(单位)申请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权公司)的股权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投资公司),经仔细阅读本告知承诺书内容后愿意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系本人(单位)在股权公司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股权,不存在权利负担。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1)未实际缴纳的股权;(2)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3)已出资其他公司的股权;(4)股权公司的股东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5)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

2、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已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存在违反规定高估或低估的情况。

3、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将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前到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4、本人(单位)承担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股东(发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 工商登记机关告知如下:

一、本次登记系依照现行的登记法律法规和《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泉州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办理,在申请登记前和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将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市场主体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和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申请人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详细了解,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主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益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企业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行政辖区(区、县及县级市)的,且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或者将经营场所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但在该经营场所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或者跨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五、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须向有关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承 诺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工商登记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有关签名(或盖章)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意思表示真实。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建筑垃圾装运告知承诺书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装运管理,从源头抓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综合整治工作,根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推进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范》的规定,由甲方(安监站)告知,乙方(施工单位)承诺如下要求:

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和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1、按照市容环卫局公布的装运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名单,选择其中的运输单位和车辆装运建筑垃圾。

2、进入本工地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持有环卫部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3、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对装运建筑垃圾车辆的车型规定和密闭要求。

4、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做到车容车貌整洁良好,驾驶人员自觉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工作,做到车辆不超载。装运渣土后及时对车辆进行冲洗,保证车容不整洁、车厢不密闭不出工地。

二、总包单位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1、工程开工后,总包单位应当及时向受监安监站书面报告本工地建筑垃圾装运处置方案(包括本工程施工节点、建筑垃圾装运计划及具体实施时间和措施等),控制建筑垃圾装运处置的不规范行为。

2、总包单位在文明施工方案及措施中,制定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场作业的管理要求(具体措施),落实建筑垃圾专管措施和人员职责,明确一名建筑垃圾运输责任人,负责督促做好车辆进场后的作业管理。

3、建筑垃圾装运做到文明作业,不违反操作规程,风力达到5 级及以上时应当停止作业,待运建筑垃圾做到密闭遮盖存放。

4、工地大门内设立车辆冲洗设备,总包单位督促运输车辆保持车容车况整洁完好,严禁“滴漏跑冒”的车辆驶出工地。

5、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严禁进场装运建筑垃圾。

6、对照有关规定要求,定期组织对本工地建筑垃圾装运作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7、重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工地作业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接受舆-论、社区及市民的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并回复投诉人。

三、总包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对本工地建筑垃圾装运工作的监理,及时改正建筑垃圾装运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四、总包单位如有违反建设工地建筑垃圾装运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告知方: 负责人: 承诺方: 负责人:

推荐第9篇:酒类销售安全承诺书

酒类安全承诺书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酒类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酒类消费安全、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保持亮证规范经营,店容店貌整洁、酒类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第三条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管理、严禁不合格酒类上市。

第四条 建立健全酒类入库查验制度,查验酒的质量及来源、建立进货台帐,做到台帐与进货凭证相符。

第五条 实行酒类食品售前检查制度、酒上柜销售前要检查质量和外观,对购进的酒类产品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谢绝不合格酒类上柜销售。

第六条 所经销酒类要符合国家酒类安全标准,不经销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有毒有害非食用原料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药品等酒类;不经销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产品和非法进口酒。不销售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产品。

第七条 散装销售的白酒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并粘贴有相应的标签标识。 第八条 凡顾客购买的酒类出现质量问题,可按国家有关酒类食品售后服务规定处理。

承诺单位: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酒类经营质量承诺书

酒类经营质量承诺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的规定》、国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酒类行业管理保证酒类商品安全的通知》,为加强我区酒类市场管理,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净化酒类市场经营环境,提高酒类商品质量,做到文明经商、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承诺。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酒类专卖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

二、在从事酒类商品经营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文件要求以及《河北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三、遵守商业职业道德,诚信为本,文明经商,依法经营,守法经营。

四、对经营的酒类商品的质量负责,不掺杂、掺假,不以假充真,不以次充好,不在酒类商品的质量、规格、技术标准等方面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积极履行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确保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因所售酒类商品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以至法律责任。

六、建立和落实商品质量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酒类 1

商品购、销台帐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酒类商品来源、质量证明等票据资料齐全;酒吧、娱乐场所及有条件的超市、批发商、大型餐饮业等较具规模的酒类经营单位应与供货商签订质量保证合同。

七、凡消费者在本单位消费的酒类商品,如消费者持有异议,可凭发票和酒样直接到区酒类专卖管理局申请鉴定。

八、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酒类商品的质量、商标、经营许可证制度的管理工作,如发生购销假冒伪劣酒品的行为,将依法主动接受酒类专卖管理局等部门的处理。

承诺单位名称:

承诺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第11篇:《签署告知承诺书》

一、告知承诺书

告 知 承 诺 书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专用)

安阳市房产管理局 制

本行政机关就核发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告知如下:

一、法规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

3、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2005]45号);

二、条件 新设立企业: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申请核定三级资质企业: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三、提交资料

1、签署的告知承诺书;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3、规定的申请材料。

四、行政管理要求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2、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等级。

3、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十三种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4、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处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服务的,房产管理部门将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6、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7、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将依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8、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9、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五、行业规范要求

1、规范建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事件,并及时更新信用信息。

2、建立物业管理承接查验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及其相应的档案进行查验,并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

3、严格落实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4、建立并妥善保管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

5、定期开展物业管理专业技术培训及相关政策法规知识的宣传。

6、严格落实物业管理中装饰装修有关规定,无乱收费、卖口子等违规行为。

8、按照要求配备满足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力量。

9、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

10、按照要求公开服务内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公开物业服务电话。

六、不实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物业服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证书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2、物业服务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其他

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贰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承诺企业归档。

申请企业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

本物业服务企业就申请核发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承诺如下:

申请企业名称:安阳市优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企 业 性 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李海英 ;

企 业 住 所 :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洹北甲区38号楼1单元6层11号;

联 系 电 话 :15515189820 ;

联 系 人 : 李海英 ;

主要投资人 : 李海英、安国伟 ;

l、本企业对贵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己全面、清楚了解,承诺严格履行,接受贵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本企业承诺已经达到申请核发物业服务企业 核定三级资质证书的条件,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3、本企业己知晓并愿意遵守有关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

4、以上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6年 11月23 日

第12篇:变更告知承诺书

篇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告知承诺书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务 委 员 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10、《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11、《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

二、审批条件

(一)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审批权限内,投资总额在一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涉及合并、分立、减资、股权转让(含新增股东)、分支机构、跨区(县)迁移等事项的设立及变更不适用本办法。

(三)外商独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为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为外国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投资者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五)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审批办理

(一)变更受理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网上申报事项基本信息表;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

3、涉及的变更事项需最高权力机构决议的,需提供股东、股东会决议(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董事会决议);

4、变更内容涉及合同、章程条款修改的,需提供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及合同、章程修改件;

5、涉及变更公司名称的需提供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涉及变更外方投资者名称(含变更外方投资者)的,需提供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及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件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的认证,并附中文译文;

7、涉及变更中方投资者名称的,需提供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8、涉及变更组织机构成员的,需提供新组织机构成员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生产、研发、餐饮等)的,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文件

11、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与本次设立有关的其他相关文件。注:

1、若中方投资者投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补充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补充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工作机制

本审批机关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登记部门及相关前置许可部门共同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一口受理”工作机制。统一接收外资审批、企业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和税务登记的材料,统一送达相关证照和文书。

2、受理程序(1)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口受理窗口”提出变更申请;(2)事项属于本《告知承诺书》适用范围的,一口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外资审批、企业登记、代码、税务登记的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完成“联动登记系统”的相关数据采集及录入,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达本审批机关。 (3)本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外资变更申请材料进行格式审查,并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签发相关审批文件,1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打印,送达一口受理窗口。

(4)一口受理窗口统一发放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文书 。

四、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承诺:其递交审批机关的所有上报文件真实、有效、完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各投资者签字人均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如有不实或欺骗审批机关的行为,申请人(包括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中应遵守外商企业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受其保护。

3、本审批机关有权在作出准予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审批机关有权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五、其它事项

1、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审批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提交的材料应采用a4纸张;内容用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不得涂改或使用修正液;字迹应清晰可辨。

3、提交材料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写上“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4、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可及时与审批机关投资促进处按下列方式联系:(1)联系地址:合欢路2号市民中心2楼71号、73号窗口;承诺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申请人(全称: ,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为,邮政编码为)因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具体变更内容:)向贵委提出申请。 根据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承诺如下:

1、申请人按外商投资的相关法规要求申报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接受本《告知承诺书》的相关规定,已经完全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2、此次申报行政审批的事项,申请人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递交的全套申报材料,其内容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所有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申请人承诺接受贵委检查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贵委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贵委有权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4、申请人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申请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告知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年月日

承诺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盖章):

年月日篇2:变更承诺书

莆田市工商局:

本公司经营范围中加工经营蜜饯有效期至2013年05月13日到期,新的许可证于2013年05月20日办理完毕。因工作人员疏忽,致使新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能衔接,为此全体股东承诺自2013年05月13日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期间,公司经营行为的所有法律责任和债权债务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同时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全体股东签字:

天喔(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2013-5-30 莆田市工商局:

本公司经营范围中普通货运到期后至相关部门办理时被告知该证已被吊销,因目前没涉及到该业务,就没重新申请。为此全体股东承诺自2012年11月05日到期后,公司经营行为的所有法律责任和债权债务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同时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全体股东签字:

福建天盛物流有限公司 2013-4-2篇3:变更设计通知书及承诺书 变更设计通知书承诺涵

在由吉林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扩建工程的设计中,建设单位向设计院承诺:

1.在袋装水泥堆存汽车发运站台南侧原铁路设计此处设计有防火通道,因袋装水泥堆存汽车发运站台装车库净宽不小于4.0m,净高满足4.6m,消防车可直接从汽车发运站台直接通过,因此取消站台南侧防火通道。

2.本专用线扩建工程中行车室在既有装运车间办公楼接建,本楼目前地基已发生沉降。设计院接建本防护只需对接建的结构部分的安全负责,其他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3.厂内线dk0+855 1-3.5m盖板涵流量为40.2 m3/s。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涵洞出口与1-2.0m盖板涵相接。此1-2.0m盖板涵百年流量小于40.2 m3/s,如泄洪涵洞水量较大,1-2.0m盖板涵无法满足排洪要求,可将水经由厂区水泥路面引排至厂区外。

第13篇: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

食品安全是当今社会最重要的一个重点,只有保障好食品的安全,我们才可以更好的生存,吃的健康吃的放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保障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一起来看看吧!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1

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保证餐饮食品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餐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餐饮服务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2、保证依法取得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相关证照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按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标识和食品及原料质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严把进货关,保证本单位食品(原料)购进的可追溯性、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本单位保证不采购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保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肉类及其制品索证资料的真实性。

本单位保证不采购使用“地沟油”、“不合格一次性筷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4、保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及操作过程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不使用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及原料。

5、保证规范食用油脂和添加剂管理使用,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不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6、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督查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餐饮服务质量和自律意识,同时自觉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向社会公开承诺,另一份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承诺单位名称(盖章):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承诺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2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让消费者吃上放心食品,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竞争秩序,加强行业自律,营造一个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食品市场体系,促进食品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我企业向xx政府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言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新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认真履行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新产品质量责任,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新产品质量,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范围不超过本行政区域。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对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进货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新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保证新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新产品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决不让不合格新产品出厂销售。

四、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用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过期食品、病死畜禽生产加工食品,不滥用色素、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包装材料,在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各环节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消费者的意见,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主动召回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树立诚实信用的企业形象。

注:本承诺书一式叁份,承诺单位一份,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一份,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

承诺单位(盖章)乡(镇)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xxx

xx年xx月xx日

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3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单位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保证有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4、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6、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坏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求。

7、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存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

9、保证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10、及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监管单位:xxx

监管人员:xxx

承诺单位(公章):xxx

xxx年xx月xx日

第14篇:双告知承诺书

承 诺 书

(样式)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工商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第15篇:告知书承诺书

告知书

尊敬的当事人:

山东省惠民县公证处郑重告知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诈骗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2、你可要求工作人员对不解事宜进行解释,如您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文书存在异议和疑义,请勿签署。

请仔细阅读上述内容以及本处的公证法律文书;如您不能阅读中文,请告知公证人员向您宣读、请注意行使您的权利,并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承诺书

申请人已经知晓前面的《告知书》的内容,现出于申请人真实的意思,作出如下承诺:

1、保证向公证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

2、保证向公证人员提交的证明材料所证明的内容真实无误;

3、保证向公证人员所作的陈述真实无误。如上述承诺失实,无条件同意公证机构:

1、撤销据此出具的公证书;

2、公证费不予退还;

3、向申请人单位和家庭通报;

4、向申请人户籍所在的、住所地的媒体上发布谴责公告;

5、如触犯刑法或治安法规,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承诺不可撤销。

申请人均明白本承诺之意思并自愿受其约束。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6篇: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

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

工商登记机关告知如下:

一、本次登记系依照现行的登记法律法规和《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泉州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办理,在申请登记前和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涉及需经许可的项目,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泉州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市场主体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和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申请人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详细了解,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主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益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对外公示。股东(发起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承担按规定缴足出资的法律责任。

五、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市场主体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行政辖区(区、县及县级市)的,且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其中一个经营场所可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其余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但在该经营场所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或者跨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六、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须向有关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承 诺

资料管理下载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工商登记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有关签名(或盖章)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意思表示真实。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管理资料下载 201x年x月x日

备注:

1、上述承诺,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为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变更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分公司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法人(单位)。

2、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3、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17篇:酒类商品批发注册备案登记业务须知

办理酒类新增批发经营品种备案须知

一、应具备条件

(一)、取得本县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批发资格(有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二)、有熟悉并能自觉执行酒类商品法规、政策及专业知识的营销人员(取得酒类营销人员资格培训证书)。

二、应提交资料:

(一)、提交生产厂方资料:

1、生产厂方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联系电话(复印件加盖厂方公章各二份);

2、生产厂方委托书、经营购销合同,(内容必须填写经营单位名称(姓名)、所经营各种品牌、委托(合同)时限、经营区域等事项)(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生产厂方开具的酒类商品《酒类流通随附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各品牌的有效质检报告或当地有效质检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必须加盖质检机构印章)。

(三)、进口酒类商品必须提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各二份)。

(四)、二级批发代理,需提交一级代理商资料:

1、一级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或店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

2、一级代理商委托书、经营购销合同、《酒类流通随附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按提交资料要求提交以上生产厂方全部资料和各品牌的有效质检报告或当地有效质检报告。

(五)、以上资料如提交复印件时须同时提交原件进行审查确认,并由申请办理企业(经营户),在复印件资料上面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签名和加盖公章后退回原件。

(六)、新增酒类批发经营品种备案酒样,并携带酒类批发许可证〈副〉本原件(提交复印件一份),记载新增酒类备案批发经营品种。

(七)、新增批发经营品种进行审查审核,报市酒类商品管理局审批备案。

华亭县酒类商品管理局

第18篇:《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解读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

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解读

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运行司 2005-07-08 12:26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我国是酒类商品消费大国,酒类批发、零售业发展迅速,酒类流通行业也普遍存在管理不善、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等问题,导致酒类市场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泛滥,严重影响了消费者饮酒安全。为了做好酒类市场工作管理,指导酒类商品经营者不断改进和规范经营管理,促使企业在酒类商品交易过程中保证质量安全,保证酒类商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推进酒类市场规范和净化,在广泛征求地方主管部门、企业、专家、行业团体、研究机构等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

规范》和《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两个行业标准。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

1、零售标准的内容要点

零售经营规范以零售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在从事酒类商品零售活动时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技术要求。经营技术条件包括经营资质、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人员。其中,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酒类经营许可证等,酒类经营许可证是指我国部分地区已依法颁发的酒类零售许可证;经营场地包括选址、销售场所、仓储设施等3个基本要求;经营设备包括陈列和资金结算设备的基本要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包括采购管理、销售管理、人员管理和广告管理4个关键环节。其中,采购管理包括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供应商的选择、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销售管理包括销售质量合格的产品、提供发票或小票、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向未成年人售酒和商品明码标价等要求;人员管理强调对接触商品的人员要加强健康卫生

管理;广告管理强调了依法办事的要求。

2、批发标准的内容要点

批发经营规范以批发企业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在从事酒类商品批发活动时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技术要求。经营技术条件包括企业经营资质、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人员。其中,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酒类经营许可证等,酒类经营许可证是指我国部分地区已依法颁发的酒类批发许可证;经营场地包括选址、交易场所、仓储设施等3个基本方面要求;经营设备包括陈列、仓储、结算、通讯等方面的要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包括采购、批发销售、人员、财务和广告5个关键环节管理要求。其中,采购管理包括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供应商的选择、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批发销售管理包括客户管理、批发销售的商品质量管理、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等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人员管理强调对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要

加强健康卫生管理;财务管理和广告管理强调了依法办事的要求。

三、标准实施的工作安排

两个酒类经营管理规范已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商务部将于近日印发开展酒类商品批发、

零售经营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实施两个标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大两个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组织和引导本地经营企业积极参与酒类标准化工作,推进酒类经营标准化进程,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面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达标企业,充分肯定达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引导经营者到达标批发企业采购酒类商品,引导消费者到达标零售企业消费酒类商品,有效扶持合法经营企业,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断提高我国酒类行业的信誉。

四、三点说明

1、标准性质说明。两个酒类规范均为推荐性标准。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我国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换言之,推荐性标准属于引导性质,企业自愿执行,不具有强制性。标准不同于法律法规,标准中不设立罚则。两个酒类经营标准均属于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更不能设

立罚则。

2、关于标准与行政许可关系的说明。两个酒类经营标准从企业加强自身合法性管理的角度提出了企业应当拥有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部分地区已经依法颁发的酒类经营许可证等。这些文件是企业依法经营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并非两个标准新设立。已经依法设立许可的地区可以根据标准的有关内容对经营许可的条件进行修改,没有设立许可的

地区不能依据两个标准而新设立酒类经营行政许可。

3、对“不应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说明。《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第5.2.2 条要求“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这条要求是根据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十五条中“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而设立的。设立这条要求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饮酒低龄化趋势严重,未成年人饮酒比例越来越高,因饮酒导致未成年人斗欧、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我们希望通过执行这个标准,使企业强化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执行国家法律,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安全,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防止未成年人饮酒是一项社会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在此,我们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积

极参与,相互支持,为我们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和净化社会风气贡献力量。

第19篇:印20份批发企业承诺书

日照市药品批发企业基本药物经营配送

质量安全

承 诺

日照市药品批发企业基本药物经营配送

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落实国家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规范企业基本药物经营配送行为,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我企业郑重承诺:

一、落实企业质量安全责任。认真组织学习基本药物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依法经营,认真落实经营配送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保证药品购销渠道合法。健全基本药物供货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相关档案,确保药品进、销渠道合法。杜绝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证配送药品质量。认真做好药品配送工作,确保配送药品及时准确,并保证药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温度可控、符合药品特性要求;根据药品包装及道路、天气状况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不良因素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确保基本药物购进、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符合GSP要求,严格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销售、出入库记录和各种票据。

五、落实电子监管责任。认真做好企业加入电子监管网工作,确保网上实时监控系统上传药品购销存信息真实有效;对实施电子监管码管理的药品做到及时核注核销,按规定做好监管码信息采集和报送。

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认真做好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制度,主动监测、及时分析、处理和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按规定及时召回。

七、积极接受药品经营监管。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配送企业档案,自觉提高基本药物经营配送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本企业如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或上述承诺,将依法接受处罚,并自觉改正不当行为。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企业和日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执一份。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20篇:教师交通安全告知承诺书

2011-2012学年度教师交通安全告知承诺书

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更为了他人和自身的生命安全着想,作为集美中学附属滨水学校的一名教师,我愿意在遵守交通安全方面作出承诺:

1、自觉进行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遵章守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服从交警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各项交通管理制度。

3、不无证驾车,不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不驾驶无牌证车辆上路行驶,不疲劳驾车,不挪用牌证,按期参加年度检验审验。

4、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交通法规规定的信号、标线、标志行走,行车;不逆行,不并行,不猛拐,不闯红灯,不违章载人。

6、文明驾驶,安全礼让,驾车不超速行驶,不抢行,不闯红灯,不酒后驾车。

7、认真维护保养好所驾车辆,使车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按时进行车辆年检,不开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8、保证政令畅通,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9、通过多种教育渠道与手段,对自己任教的班级学生进行最基本的交通安全法规、行为宣传教育,提高学生与家长的安全意识,普及交通安全常识,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10、遵守学校有关行车的规定。

告知单位:集美中学附属滨水学校教师(签字):(盖章)

2011年9月

酒类批发告知承诺书
《酒类批发告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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