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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20:57: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年〕第

号 改革试点事项名称: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沈自贸办发〔2018〕5号)、《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的通知》(沈自贸办发〔2018〕6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2017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第四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

3.《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1989年11月6日发布。)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2001年1月21日发布。)

5.《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3月2日发布)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2.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3.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2 4.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5.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1份;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4.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复查适用);

5.申请项目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1份);

6.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1份(B1~B5应根据申请的项目填报,如果不申请则不需要填报) 7.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份; 8.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1份; 9.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1份; 10.质量手册1份 11.程序文件目录1份

12.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1份。 (以上文件除提供纸质文件外,其中

1、6~9项还应提供电子文本各1份)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

日前补充提交: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1份;

3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 □4.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6.考核项目表B1-检定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2-校准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3-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4-型式评价项目1份/考核项目表B5-能源效率标识计量检测项目1份

□7.考核规范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1份; □8.证书报告签发人员一览表(D1表)1份; □9.证书报告签发人员考核记录(D2表)1份; □10.质量手册1份 □11.程序文件目录1份

□12.已参加的计量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1份。 (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且仅限在批准区域内使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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