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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09 08:38:29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申请恢复对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并于年月日作出号执行裁定书,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中止。现申请人获知被申请人已更名为第1页,共2页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办理为谢!

此致

申请人:

年月

附:

1、1份

2、被申请人工商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1份

第2页,共2页日

推荐第2篇: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住所地:芒市目瑙纵歌路号

负责人:,系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云南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芒市法帕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做出的(2012)德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2年9月依法做出生效判决。在申请人向贵院申请执行期间,被申请人以其资金短缺为由申请将本案延长执行至2013年6月30日执行。贵院为此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2012)德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申请中止的期限已届满。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三年七月一日

推荐第3篇: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董永志,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苍溪县白合乡白荫村村民。暂住西宁市。电话:13639765469.

被申请执行人:青海宏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宁市建设巷4号。(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唐生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恢复(2006)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付款项为102405.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06年9月21日开始计算)。

事实和理由:

2004年10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如约履行了合同,但被申请人欠109551元一直未付,此款本系10余人农民工工资。无奈申请人于2006年8月7日诉至贵院,贵院主持调解,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2006)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生效以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主动履行。后贵院无奈作出了终止执行的裁定。至此使我负债累累 。10余人农民工兄弟工资至今未付清。今据网上查询得知。宏胜公司这几年一直正常运行,对外承揽工程中标金额达几千万,法定利润应足以履行判决书之款项。故有如上所请,望人民法院能尽快依法强制执行为盼。附:1:网上查询业绩单两份

2: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此致

城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董永志

年月日

推荐第4篇: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许A,男,汉族,19年 月 日生,住(详细住址)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恢复对例如(2014)德城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即强制执行判决确定的:

1……

2……

3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判决确定的被申请人履行义务期满之日起算)。

4.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贵院业已受理了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诉被申请人(名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执行程序中止。执行程序中止期间,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去逝。故原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并享有权利。上述申请人经法院裁定已经成为适格的执行主体。现申请人已经发现导致执行程序中止的因素已经消失。故向贵院提出如上申请,望贵院及时恢复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5篇: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范例一

申请人:ⅹⅹⅹ有限公司,住址:ⅹⅹⅹ经济技术开发区ⅹⅹ路ⅹ号

法定代表人:ⅹⅹⅹ,经理

被申请人:ⅹⅹⅹ,女,ⅹⅹ岁,汉族,个体业主,住ⅹⅹⅹ县ⅹⅹⅹ小区7号楼5单元502室

请求事项

1、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水泥款及违约金ⅹⅹⅹ元及逾期利息。

2、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ⅹⅹ元和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ⅹⅹ、县人民法院审理,于ⅹⅹⅹ年ⅹ月ⅹⅹ日作出(ⅹⅹ)初字第ⅹⅹⅹ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ⅹⅹⅹ年申请ⅹ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种种原因,该案被中止执行。为此,特申请贵院予以恢复强制执行。

此致

ⅹ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范例二

申请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镇煤矿,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矿长,电话:

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在申请人的执行过程中,第

一、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第一被申请人拒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特申请贵院给予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1、第

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再给付申请人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费用288705元;

2、第

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从判决生效日起至前述费用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双倍债务利息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第

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执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为:“

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由原告(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中河镇煤矿给付被告(申请人)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950元、伤残津贴3118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550元、生活津贴2478元、交通费200元、鉴定检查费1027元,合计388705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均于2008年11月份领取判决书后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过程中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为“由第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70000元,此款在2009年3月前付100000元,其余170000元从2009年4月起每月给付5000元,2009年12月前全部付清。否则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对判决的执行并由第二被执行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了首期费用100000元,但至今并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每月的5000元而未履行约定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并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办理为谢!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推荐第6篇: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董永志,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苍溪县白合乡白荫村村民。暂住西宁市。电话:13639765469. 住所地:西宁市建设巷4号。(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唐生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恢复(2006)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付款项为102405.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06年9月21日开始计算)。

事实和理由: 2004年10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如约履行了合同,但被申请人欠109551元一直未付,此款本系10余人农民工工资。无奈申请人于2006年8月7日诉至贵院,贵院主持调解,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2006)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生效以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主动履行。后贵院无奈作出了终止执行的裁定。至此使我负债累累 。10余人农民工兄弟工资至今未付清。今据网上查询得知。宏胜公司这几年一直正常运行,对外承揽工程中标金额达几千万,法定利润应足以履行判决书之款项。故有如上所请,望人民法院能尽快依法强制执行为盼。 附:1:网上查询业绩单两份

2: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此致

城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董永志

年 月 日 篇2:恢复执行申请书格式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一、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已生效的x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1、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利息损失及诉讼费334806元;

2、被申请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的执行费用262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拖欠工程款案件,业经贵院审结并产生了xx兰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申请人xx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申请人xxx工程款563553元;给付利息损失6608元,案件受理费10645元,三项合计580806元。判决于2001年10月25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同年11月10日生效。在判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义务,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02年11月共执行回来24.6万元,因被申请人无能力支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待被申请人有支付能力时恢复执行。近日,被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在申请执行xx工厂履行给付900余万元义务案件,且近期xxx工厂给付xxx390万元。这样被申请人就有履行能力了。为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

此 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篇3: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107号。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1年12月13日生,住咸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0)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2010)咸秦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秦都区某某路某某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能否向法院申请直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条规定为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请求法院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不能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履行期限的实现债权,第三人负有依照法院规定或有关约定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不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由于《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这类债权也应按到期债权对待,但应当给予第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而且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若第三人对债务关系持有不真实或者被执行人有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方面的异议,则应当在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第三人如果对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仅提出与申请人之间无债务关系或者仅对执行程序等非实质性方面持有意见,则不影响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虽已到期,但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执行。(4)被执行人未向第三人主张该到期债权。如果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已就此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则不能直接强制执行。(5)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综上所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申请,并提供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的

证据材料或主要线索,由受理法院依法予以审查认可后,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第三方将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如果第三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有效的书面异议,又未按法院的通知履行债务,则由法院就该项债权直接对第三方予以强制执行。

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

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l、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l)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2)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五、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特别规定有哪些?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怎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

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l、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l)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2)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五、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特别规定有哪些?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应主动强制执行

现行法律规定,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一般不主动执行,而是在当事人申请后才执行.而申请执行的期限又规定过短,最长一年.当事人不注意就会错过这一期限.法律虽然没有规定超过期限的法律后果.但实际工作中,只要当事人没有合法理由的,法院一般不再受理强制执行申请.那当事人辛辛苦苦打的官司就白打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就成了一纸空文,一张白纸.其实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都希望把官司交给法院后,能及时解决问题.因此,从方便人民诉讼、一切为了广大人民的原则,笔者认为,法律应作这样的规定:法院应主动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至少也应取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一般包括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四部分。

对于首部,应写明“执行申请书”,按照申请人在先、被申请人在后的顺序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对于请求事项,包括请求的内容应包括执行的标的、执行的文书根据和执行措施,申请人概括请求内容时要具体明确。

对于事实与理由,是执行申请书的核心部分,包括申请执行的事项,也就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财产执行内容,申请人要写明法律文书的制作时间、制作机关、文书中关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具体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包括完全没有履行和部分没有履行,申请人要说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不存在中止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情况;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包括执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位置等。

对于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署名或者盖章、申请时间,同时写明作为申请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及份数。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有期限限制呢?

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五类情况,在这五种情况下,不同的主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不同的法律文书分别有不同的法定期限。

三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在3个月内提出。

五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期限是180天。当事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因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原则上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 职务:经理 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篇4:强制执行申请书(2013)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 月 日,住**市**区**2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 月 日,住**县将**镇**村3组。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一、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县人民法院在2013年 月 日作出(2013)*县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元赔偿款,及承担诉讼费**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一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在2013年 月 日作出(2013)**县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及承担诉讼费***元。收到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现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索要赔偿未果,现特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三年 月 日 1 篇5: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申请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执行人xxx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xxx元及其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自 年 月 日开始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xxx元案款后,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本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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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局长。

被执行人:xxx,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住xxxx。 申请事项:

1.恢复执行案号为:(2014)甬东执民字第xxx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强制被执行人立即腾退xxx及场地(该房屋坐落于xxx);2.按年租金xxx元标准计算支付给申请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及场地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案(案号:(2014)甬东执民字第xxx号),已于2014年8月26日由贵院依法受理。此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贵院做出终结执行裁定。

现因被执行人目前仍非法占有房屋且存在非法转租的情况,并且非法转租所得租金也由被执行人非法占有。故申请人申请法院根据已生效判决强制腾退涉案房屋,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申请人: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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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库尔班·海比布,男,1971年3月8日出生,维吾尔族,大学学历,乌鲁木齐铁路局职工,居住本市新市区河南东路14号锦盛苑小区。

被申请执行人:周向军,男,1974年1月1日出生,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汉族,初中文化,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60户乡大梁村7队农民,住大梁村7-45号宅。 申请事项:

恢复(2009)水刑初字第109号,附带民事诉讼案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付款项为22086.88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08年9月5日开始计算)。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周向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库尔班·海比布经济损失款22086.88元,贵院主持调解其款项按月分为12个月支付,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履行,至使贵院无法执行裁定,现我病情加重,生活困难,经多方得知,被申请人周向军有田地、房屋属于大梁村7-45宅并一直在驾驶亲哥的出租车新A-T0053(属出租一分公司),后驾驶李宝安的新AA6222汽车,刘敏的新A2M253汽车,其完全有能力支付判决书之款项,故由如上所请,望人民法院能依法强制执行为盼! 此致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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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址:深圳市×××××。 被执行人一: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深圳市××××。

被执行人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v,住深圳市南山区×××××。

请求事项:

1、被执行人退还执行人购房定金人民币3万元及相关利息、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1998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清款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返还执行人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10元,公告费人民币850元,共人民币2460元。

事实与理由:

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房屋买卖认购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1999)深福法房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好。因被执行人虚假注册,贵院查无下落,中止执行。被执行人二与被执行人三于1998年3月25日虚假注册深圳市×××有限公司,以致该判决书无法执行。被执行人二与被执行人三此行

1 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对此债务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现经查明,被执行人三于1995年7月26日成立一家深圳市××监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118号×××),经营期限自1995年7月26日至2005年7月26日,其出资额为180万元,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偿债能力。

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维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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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a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xxx 送达地址:xxx 被执行人1:xxx 法定代表人:xx 注册地址:xx 联系地址:xx 电话:xx

请求事项

1、请求恢复执行贵院xxxx号民事调解书:

(1)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a公司货款41592元。

(2)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以本金41592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xx法院民事调解,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了x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后贵院以被申请执

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了本次执行。

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申请执行人:a公司

2017 年 2 月 8 日

第11篇: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被申请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及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作出的

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巾请人

纠纷一案,经贵院受理出具判决书(案号为:

号)。判决书中写明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并未及时履行该判决,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

)。 后在贵院的协调下,申请人与被巾请人达成了调解。

但直全今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该和解协议。为维护巾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巾请贵院恢复对该判决的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姓名:

职务: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第12篇: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X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湖北省XX市XX路XXXX号 联系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注册地址:湖北省XX市XXXX区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恢复执行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XX劳人仲案字【2018】第X号

(1)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余下劳动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23000元。

(2)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 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于2018年3月31日作出了XX劳人仲案字【2018】第X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于2018年4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于2018年4月18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贵院在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后,于2018年10月21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了本次执行。

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所占49%股份的XXXXXXXXXX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转让,转让总价款2311万元,因此,被执行人现已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向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此致

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

第13篇: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5xxxxxxx3 联系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5xxxxxx8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xxx)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xx与被申请执行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xx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执行人xx向申请执行人xx支付所欠钢材款人民币xx0元,并从20xx年x月xx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前实际履行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作出了(20xx)xx执字第xx号执行通知书。因被申请执行人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贵院作出了(20xx)xx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x 年 月 日

第14篇: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X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851-2673809

9、13595203002 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总经理。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请求:

1、请求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立即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并重新立案登记受理;

2、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8万元,并从2013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向申请人支付利息;

3、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78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桐梓县人民法院已一审审结,该案(2015)桐法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却逾期未履行义务。

2015年7月19日,申请人依法向桐梓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但贵院因年终案多,办案人手有限,于2015年底依照职权终止了本次执行,但至今未作出和送达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开发的房屋已经开始出售房屋,且被执行人有住房、门面、车辆,以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当立即恢复执行,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和受理。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立即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执行申请人:张某某 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申请人身份证、生效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报告等相关证据复印件各一份。

第15篇: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聂玉炙(又名聂鑫),男,29岁,大专文化,兴义市人,无业,家住黔西南州司法局宿舍。《附代民事诉讼原告人》。

全权委托代理人:何静,女,53岁,汉族、中专文化,贞丰县龙场人,住址同上(系聂玉炙之母)。

被申请执行人:王心刚,男,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兴义市人,无业,家住兴义市二巷29号。

被申请执行人:邹波,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兴义市人,无业,家住兴义三月桥二巷89号。

被申请执行人:吴瑞华,男1952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兴义市人,现住兴义市桔山兴达市经营烟酒店(系吴金海之父)。 被申请执行人:王洁琼,女,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同上(系吴金海之母)。

被申请执行人:杨茂潮,男1984年8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安龙县人,家住安龙县木咱镇上木咱村8组8—14号。

被申请人执行人:沈开阳,男,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兴仁县人,农民,家住兴仁县雨樟镇刀坎村、雅色组43号。 被申请执行人:王世可,男1963年1月1日生,布依族,中师文化,教师,安龙县人,家住安龙县龙广镇税务局宿舍(系王银之父)。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被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令其履行兴义市人民法院(2006)义刑初字第4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赔偿义务。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0月26日兴义市人民法开庭申请聂玉炙被王心刚、邹波、吴金海、杨茂潮、沈开阳、王银等六人伤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2006)义刑初字第4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所有的被申请执行人赔偿总金额为174820.00元,其中被申请执行人王心刚、邹波、杨茂潮、沈开阳各赔偿29120.00元,王心刚、邹波、沈开阳三人各已交了1000.00元,现各应执行赔偿28120.00元,杨茂潮执行赔偿29120.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吴瑞华、王洁琼赔偿29120.00元,已交纳2000.00元,现应执行赔偿赔偿27120.00元,由王世可赔偿29120.00元,已交纳3000.00元,现应赔偿26120.00元,合计总应执行赔偿金额为166720.00元,判决送达后,所有的被申请执行人(系原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于2007年3月15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终审判决生效至今,所有的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赔偿义务。致使申请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现申请人(被害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所有的被申请执行人采用强制执行措施。令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赔偿义务内容,以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申请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聂玉炙

全权代理人:何静

2011年4月21日

第16篇: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优秀]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 被申请执行人:龚**,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请求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2013)吴度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申请执行人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依法审理终结,作出(2013)吴度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执行人龚**给付偿付申请执行人王**工程款76615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44023.34元案款后,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了本案的执行。

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第17篇: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律师版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姓名: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 联系地址及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作出的 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经贵院受理出具判决书(案号为: 号)。判决书中写明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并未及时履行该判决,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 )。

后在贵院的协调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调解, 。但直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该和解协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贵院恢复对该判决的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8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申佑民,男,汉族,1958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址邢台市桥西区钢南社区百虎村318号,联系电话:18730978918。 被执行人:邢台市建材厂破产管理人:翟林铁,卢小力,系市建材厂破产组组长,副组长,地址:邢台市新华北路水箱厂招待所三楼。 申请人与邢台市建材厂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28号,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民初字第289号一审判决:

一,原告申佑民与被告邢台市建材厂破产管理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申佑民享受与该单位其它职工,同等待遇,邢台市建材厂破产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原告申佑民办理养老保险。

邢台市建材厂破产管理人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决,于2011年10月11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邢民四终字,第506号,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审人民法院判决后,申请人曾多次找到市建材厂破产管理人,要求他们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该破产管理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不屑一顾,置之不理,一意孤行,至今,对申佑民1993年4月6日,同建材厂签定的自谋职业,待岗协议:协议明确约定:“1,保留申佑民国

营职工工籍,养老保险等费用由厂统筹解决。2,如果厂有新项目,或工作需要,申佑民必须按通知回厂上班。”终审法院认定:至今该单位没有通知过申佑民上班。对这样一个双方权力义务明确的协议约定,市建材厂破产管理人现在却百般抵赖,张冠李戴,硬说成是停薪留职协议,其目的就是不给申佑民补发侍岗,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和不承认在此期间的工龄。

目前申请人,百般无奈,请求人民法院对(2011)西民初字第289号,(2011)邢民四终字第506号终审判决书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申佑民

2012年3月1日

第19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陆,男,壮族,年月日生,住广南县者兔街道号,现在小学教书,身份证号:532627,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男,壮族,年月日生,农民。住广南县莲城镇村民委员会小组(公路旁),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广南县法院依据(2011)广民二初字第111号的民事判决书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使其按期偿还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柒拾伍元(35675.00元)、诉讼费捌佰肆拾柒元(847.00元)整、本金35675.00元+847.00元(两年6.375‰的利率)。

申请事由:我与并被申请执行人借贷款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广南县法院二庭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下发了(2011)广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已生法律效力。时间已过一年零十个月之久,但被申请执行人置之不理,至今分文未还。因此,特书面向广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偿还(2011)广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判还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柒拾伍元(35675.00元)整,诉讼费柒佰肆拾柒元(847.00元)整,本金35675.00元+847.00元两年6.375‰的利率。望依据法律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3年9月10日

第20篇: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号。 被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申请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满后至劳动关系解除期间工资(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合计390000元。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案经贵院受理并作出(2015)**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

2、被申请人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满后至劳动关系解除期间工资(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合计390000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该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望准如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1月22日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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