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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01:03: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聂玉炙(又名聂鑫),男,29岁,大专文化,兴义市人,无业,家住黔西南州司法局宿舍。《附代民事诉讼原告人》。

全权委托代理人:何静,女,53岁,汉族、中专文化,贞丰县龙场人,住址同上(系聂玉炙之母)。

被申请执行人:王心刚,男,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兴义市人,无业,家住兴义市二巷29号。

被申请执行人:邹波,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兴义市人,无业,家住兴义三月桥二巷89号。

被申请执行人:吴瑞华,男1952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兴义市人,现住兴义市桔山兴达市经营烟酒店(系吴金海之父)。 被申请执行人:王洁琼,女,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同上(系吴金海之母)。

被申请执行人:杨茂潮,男1984年8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安龙县人,家住安龙县木咱镇上木咱村8组8—14号。

被申请人执行人:沈开阳,男,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兴仁县人,农民,家住兴仁县雨樟镇刀坎村、雅色组43号。 被申请执行人:王世可,男1963年1月1日生,布依族,中师文化,教师,安龙县人,家住安龙县龙广镇税务局宿舍(系王银之父)。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被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令其履行兴义市人民法院(2006)义刑初字第4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赔偿义务。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0月26日兴义市人民法开庭申请聂玉炙被王心刚、邹波、吴金海、杨茂潮、沈开阳、王银等六人伤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2006)义刑初字第4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所有的被申请执行人赔偿总金额为174820.00元,其中被申请执行人王心刚、邹波、杨茂潮、沈开阳各赔偿29120.00元,王心刚、邹波、沈开阳三人各已交了1000.00元,现各应执行赔偿28120.00元,杨茂潮执行赔偿29120.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吴瑞华、王洁琼赔偿29120.00元,已交纳2000.00元,现应执行赔偿赔偿27120.00元,由王世可赔偿29120.00元,已交纳3000.00元,现应赔偿26120.00元,合计总应执行赔偿金额为166720.00元,判决送达后,所有的被申请执行人(系原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于2007年3月15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终审判决生效至今,所有的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赔偿义务。致使申请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现申请人(被害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所有的被申请执行人采用强制执行措施。令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赔偿义务内容,以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申请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聂玉炙

全权代理人:何静

201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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