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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如何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9-15 08:33:14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大病医保报销申请书

大病医保报销申请书

尊敬的兰坪县民政局领导:

本人系兰坪县、金顶镇、金龙村委会四组村民张红莲,女,白族,初中文化,现龄28岁。我于2005年5月结婚后,由于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并一直随爱人进城务工,根据家庭经济收入的能力,结婚后几年来一直不要小孩,在农村我已是高龄已婚妇女。直至2011年初,与爱人考虑成熟后,决定准备生育要小孩。

2011年4月7日,一直在丽江与爱人务工的我在家人陪同下,前往万和医院做产前正常检查,却被专家医生确诊为严重的宫外孕破裂,这在万和医院手术治疗还是风险与考验,并且根据我和爱人在丽江的打工情况,为了便于相互照顾和治疗的安全性,最后在相关专家医生的建议下,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商定在丽江就地手术治疗。 因此,2011年4月9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入住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于2011年4月17日初步治愈出院,手术治疗时间共9天,花费了我们多年的打工积蓄。导致当前我们的生活状况非常困难,加上我本人身体需要长时期的调养,短时期内无法做工。为此,特向上级民政部门相关领导提出申请,望按照相关的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程序给予办理有关手续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金龙村委会四组村民张红莲

2011年6月8日

推荐第2篇:大病医保

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进一步完善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意见》指出,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其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同时,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为什么出台大病医保?

患大病后个人负担较重,且医保基金结余规模较大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介绍,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但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

因此,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筹资机制

《意见》指出,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同时,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保障内容

《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

保障标准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此外,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PS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指出,补偿比例上升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题中应有之义。据悉,目前大病在城镇职工医保中已实现了支付比例超过50%,例如在北京,在职职工门诊费用1800元-2万元之间,可以报销70%.但是在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中,大病只能对住院进行适度报销,而门诊却没有相关的保障设计。例如得了肾病透析,造成的巨额医疗负担便无法补偿。保险的原理就是保的人越多钱越多,将三者“打通”可以提高保障能力,但仍需对起付线、封顶线等进行设计。但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改专家认为,“有条件的地方”这样的表述可能会对逃避覆盖大病保险推卸责任埋下伏笔。

重病患者能否彻底减负?

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的患者,仍可能面临困境

北京市医改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子君表示,在当前我国现有的制度下,在很多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保障水平比较低,特别是新农合的保障群体,一旦患了大病,报销的可能从几千块钱到一两万块不等,远远不能抵消所花费的费用,这样就会给家庭的经济状况带来灾难性的压力。而新政出现后,至少对多数人而言,可以减轻很大的负担。就北京而言,当前大病报销上限30万元,这样的保障体制下就会好得多。

但是,国家医改办还表示,由于每个家庭能够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所差异,开展大病保险,也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人,还有可能面临困境。

为此,要切实解决这些极少数人的个性化困难,需要通过救助的办法加以解决,在医院、医保和医疗救助机构之间形成信息顺畅、快速应对的工作机制,争取做到发生一例、救助一例、解决一例。当前国家发改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这方面的政策措施。

承办方式

《意见》指出,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PS有社保专家指出,目前社保实现异地转移支付仍陷入瓶颈,因此通过商业保险实现“异地结算”不失为一个解决思路。顾昕则认为,商业保险实现全国联网经营、异地结算目前尚不可能。原因是大病医保目前仍由地方统筹,各地的目录和报销比例不一样。“怎么弄?一个医保机构不可能同时对接很多碎片化的保障单元,医疗机构也不可能对接很多很小的医保机构。”

他认为,统筹水平不取决于商保,而在社保,关键在于提高统筹水平。他建议以省为单位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统一缴费水平和待遇。“如果以市为单位,一个市根本没有几个像样的商保机构,怎么竞标?”

能发挥专业特长,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

近几年,广东湛江、江苏太仓、河南洛阳等探索了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创新形式,拿出部分资金,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进行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方式承办,自负盈亏。

国家医改办表示,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

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

第二,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

第三,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说,一方面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另一方面,还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同时,要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推荐第3篇:大病医保

河北省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 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提出的“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病种

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二、开展范围

全省所有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县(市、区)全面开展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救治。

三、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市、县级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市卫生局在具备救治设备条件和技术能力的市、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后公布,报省卫生厅备案。省级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厅在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名录另行公布。

四、医疗费用补偿

新农合对患有14类重大疾病参合患者,在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治补偿待遇。对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甲亢、唇腭裂8个病种实行定额付费;对慢性粒细胞白血病、Ⅰ型糖尿病2个病种实行最高限额付费;对脑梗死、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4个病种实行按项目付费。

对实行定额付费的病种,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定额标准的,新农合按定额的70%补偿,患者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30%付费,超过定额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实行最高限额付费的,医疗费用没有超过最高限额的,新农合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70%补偿,患者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30%付费,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实行项目付费的,新农合对属于《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及《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的费用,县级补偿85%,市级补偿80%,省级补偿75%,其余费用由患者自付。新农合补偿时不再扣除起付线,封顶线不与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设定的封顶线合并计算。 重大疾病病人到非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不予救治补偿。

五、付费标准

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付费参考标准已商省物价局同意。执行市级收费标准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付费标准应在省级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2%左右;执行县级收费标准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付费标准应在市级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2%左右,具体付费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结合当地实际与医疗机构协商后确定。

(一)执行省级收费的医疗机构定额付费标准

1、肺癌

(1)肺叶切除术:35000元 (2)全肺切除术:35000元 (3)肺局部切除术:30000元 (4)开胸探查术:30000元

(5)VATS手术:47000元

2、食道癌(食管癌切除消化道重建术):40000元

3、胃癌(根治术):37000元

4、结肠癌

(1)根治切除术:32000元 (2)全结肠切除术:35000元

5、直肠癌

(1)低位前切除术:38000元 (2)腹会阴联合切除术:30000元

6、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内支架植入术) 植入1个支架:44000元 植入2个支架:55000元 植入3个及3个以上支架的,所增加的支架费用由患者自理。

7、甲亢(甲状腺次全切除术):10000元

8、唇腭裂(修复术) (1)唇裂修复术:5000元

注:由慈善机构资助享受免费医疗待遇的患者,新农合不再予以补偿。 (2)腭裂修复术:7000元

注:由慈善机构资助享受免费医疗待遇的患者,新农合不再予以补偿。

(二)最高限额付费标准

1、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门诊口服格列卫治疗的,新农合对每位患者每年3个月用量的药品费用补偿70%,患者自付30%,新农合年最高补偿限额为76865元,另外9个月的格列卫由病人向中华慈善总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病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领取。

2、Ⅰ型糖尿病

执行省级收费的医疗机构:7000元

(三)项目付费

脑梗死、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采用门诊口服羟基脲或注射阿糖胞苷+干扰素治疗的病人),按照本文件按项目付费的规定补偿。

六、实施程序

1、确定诊断:

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必须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县级以上新农合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诊断(艾滋病病人须由具有艾滋病确诊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

2、机构选择: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的医疗救治,原则上由患者自主选择由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省、市、县级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重大疾病病人就诊必须填写《河北省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见附件)并经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批准。

3、费用结算: 病人出院时,住院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参合患者只交纳自付费用,新农合补偿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而后按照规定的时限与程序,将相关资料报送至病人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资金拨付至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非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按当地新农合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附件:河北省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救治申请审批表

推荐第4篇:大病医保介绍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报销范围的区别

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二者之间报销范围的异同,为此介绍如下。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保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北京市政府于2000年10月24日发布《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原有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这个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全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对于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来说,建立于上世纪50年代的劳保医疗制度,根据新的规定已经被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统筹的形式所取代,在市、各区依法设立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放档案的存档人员也可以参加。(国家公务员采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助办法,事业单位采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

一、基本概念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它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原则,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采取“互助互济,风险共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基金制度。大病医疗统筹费由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共同缴纳。

二、费用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个人帐户管理

①职工缴费部分,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②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④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⑤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⑥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2.大病医疗统筹费用

①企业缴费标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按企业中方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以上时,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为基数,按前述规定的规定缴纳。

②个人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由企业从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中代为扣缴。

三、报销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报销。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在一个结算期(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为减轻肾透析、肾移植、恶性肿瘤及精神病患者的负担,保证其基本医疗,某些药物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支付。如肾透析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辅助性治疗的中药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此外,精神病患者将获得更优惠的条件,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一年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减收起付标准的50%。

2.大病医疗统筹报销范围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医疗费用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5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在医疗费用中,由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企业和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共同负担。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低于70%。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需要预付押金时,由企业统一垫付。企业垫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在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中按比例垫付。大病医疗费统筹实行定点医院和转诊审批制度。

1、上海大病医保如何办理?

如果你问的是门诊大病登记的话,各个区县的医保事务中心,以及街道社区都可以办理登记,带好在医院开出的大病登记单,和病人社保卡即可。

2、上海市大病医保自付部分是否能一半报销 (1)、在2008医保年度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住院起付线标准为1500元,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超过以上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2)、具体情况建议您拨打医保服务热线962218询问。

3、上海大病医保单子遗失怎么补

如果是医院开出来的门诊大病申请表,则去医院里补办。如果是医保给的那张门诊大病登记回执,则去开出登记回执的地方补办。

4、什么是大病医保?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推荐第5篇:20钟大病医保

山东实施大病医保新政策 首次将20种大病纳入大病保险 添加时间:2013-01-06 关键字:大病医保

【摘要】近日,山东实施大病医保新政策,首批20种大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2013年,山东省农民大病返贫将大幅减少。自1月1日起,大病保险资金将在新农合报销的基础上,对纳入保险范围的大病参保患者再次给予保障,实际支付比例将不低于50%,个人最高年补偿额达20万元。首批20种大病被纳入大病保险范围。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省政府正式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决定在全省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

2013年,山东省先将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农民生产生活,且疗效确切、费用易于控制的20类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

对于补偿比例问题,意见要求,要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实际支付比例不得低于50%。同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补偿比例,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慧择提示:山东出台大病医保新政策,扩大大病医保的保障范围,提高了大病医保的报销比例。此外,在新农合报销、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政部门还将对贫困患者给予一定救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慧择保险网无关。慧择保险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特此声明 !

推荐第6篇:大病医保不简单

一场大病,击倒的不仅是某个生命个体,更是其背后的整个家庭。当家庭将被巨额医疗费压垮时,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将起到不可替代的支撑作用。去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指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同时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大病保险政策的出台引来民众普遍的叫好。报销谁不喜欢?新政是说二次报销最低50%,其实更好就是别最低了,全都100%报销,也就是大病完全免费,而且最好另外再给大病的家庭发点营养费或是误工费啥的,彻底防范因大病致贫。因此,从主观意愿来讲,你甚至还会有点小抱怨,这么简单的事,政府为什么不早点慷慨救助呢?

然而,真的是政府是否慷慨的问题?或者像某些评论说的,是个政府决心的问题吗? 仔细分析之后,人们难免会从财政幻觉中看到忧虑,甚至目光都会变得犀利起来。在对慷慨新政叫好的同时,理性地发现,如同其他一切重大改革一样,推行大病保险需要排除的隐忧不可谓少。

大病医保资金可持续性令人担忧

针对大病医保的资金来源,《意见》指出,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这表明未来医保的总盘子基本固定,然而基金的支出却会不断增长,其资金来源是否可持续成为大病医保的一大挑战?

国务院医改办曾针对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抽取1亿人样本调研,测算出大病发生概率为0.2%-0.4%,即三四百万人口规模的地级市,医疗费用超过20万元的个案一年不超过5例。由此测算下来,平均每人每年从医保基金拿出40元,即可保障大病。

虽然新农合资金一向结余较多,但据测算,如果大病医保的筹资水平为40元/人,那么全国新农合的统筹基金三年就将用完。

城镇职工医保的情况也不见得乐观。虽然其制度设计中预先就搭载了大病医保的有关条款,此次暂时不需要额外支出,但在人社部否认了医保基金个人缴纳比例提高传闻的情况下,背负着报销目录扩容、大病医保筹资等重压的医保基金,将不得不另辟蹊径应对支付困境。《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披露,截至2011年末,城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累计结存4015亿元(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497亿元),个人账户积累2165亿元。看似充足的数字背后暗藏隐忧。随着"扩面"工作的基本完成,基金的增量部分越来越少;然而基金的支出却会不断增长。一方面是随医疗费用"水涨船高",另一方面城镇职工医保一直是"单基数缴费",也就是在职人员缴纳而退休人员不缴。 医保改革全国试点、江苏镇江人社局医保处王翔透露,当地的供养比(退休人员相对于在职人员的比例)已超过2.1,江苏全省的比值更高达3.17。

有确切消息称,2011年上海和北京的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都已出现收不抵支。中国社科院一项有关测算得出初步结论称,城镇职工医保将在2017年出现普遍赤字,也就是二线以上城市的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将无法做到当年平衡。

据统计,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基金累计结余1300多亿元,可以应付未来三年的筹资需求。但是,三年后的资金来源不得而知。虽然财政每年都在增加对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贴,但医疗费用也平均每年以15%的速度增加。基本医保基金的当年结余率近几年来又一直在有意降低,仅仅依靠累计结余并不足为长远之计。

医保相当于从每个人的收入里扣除一部分,汇总到一块,然后进行分配,谁生病了就给谁报销。某种意义上,哪些没有生病的缴费者所扣除的费用是被分配到了生病者的身上。也就是说,如果盘子就那么大,那你看见谁生个大病老在那治、老在那花钱,而且是花大钱,会不会想到你以后生病能报销的钱就少了?你愿不愿意"被分配"?所以强制医保一定程度上是有直接利益冲突的,保障的力度越深,这种利益冲突就会越大。解决问题的关键应该是如何从渠道和制度上拓宽资金来源,让参保人解除后顾之忧,而不只是在现有蛋糕上变换如何分割,更不是政府康不慷慨、有没有决心那么简单!

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是否会将患者利益放在首位?

将商业保险机构引入医保体系是此次《意见》的最大亮点。《意见》规定,政府在制定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等基础上,通过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然而,有不少人提出疑问,将大病保险完全交由商业机构承办,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最终会否将参保人的利益摆在第一位,商业利益和患者利益之间该如何平衡?

事实上,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意愿相当强烈。由于商业健康险多年来在国内市场步履维艰,专业健康险公司甚至一直在亏损线上徘徊,大病医保无疑为健康险开辟了一片更为广阔的市场。初步统计显示,自2005年以来,健康险保费收入平均约占人身险总保费收入的7%;而赔付支出占人身险总赔付支出的比重平均约是16%。因此,商业保险机构和社保机构的合作能够获得一手的健康数据信息,保险公司还可进行客户的二次开发,为保险产品深层次的开发提供了有效的空间。

有"利"可图让保险公司纷纷跃跃欲试。不过所谓的"利"最多是"利在长远"。就目前的大病保险而言,如果采用政府负责制,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具体执行来看,保险公司最多只能做到"保本微利",初期甚至有可能出现亏损。有券商分析就认为,一方面,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另一方面,政府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且相关信息需向社会公开。因此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方面可能取得的利润非常有限。不过既然是对商业健康险的发展良机,险企显然应该牢牢把握住这样一个机会,在获得可观保费的同时,应更为关注健康险产品的盈利能力。 不过既然是利民惠民的重大政策,应将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摆在首位,一方面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一方面完善监管制度,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同时,赋予消费者更多选择权,在公共福利与商业利润追求中究竟能否实现平衡仍是未得到破解的隐忧。

如何防范不合理就医和过度医疗?

很多政策落实后的市场反应很难预期,大病医疗保险出台后可能会在短期内引起医疗需求的上升。

国务院医改办副主任徐善长表示,由于大病保险出台以后,释放了一些正当医疗需求,对释放的医疗需求我们认为应该客观地看,过去没有大病医疗保险的时候有的老百姓有病是扛着的,有了大病保险之后,老百姓得大病敢去看病了,那这样的需求释放我们认为是合理的,我们这个政策的制定就是要让老百姓们看得起病。还有就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也是我们防范的重点,就是有可能诱发一些不合理的就医和过度医疗。

社科院经济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认为,提高保障待遇的大病医疗或将带来医疗费用的进一步上升,而更多享受此项福利的则是经济条件较优越的人群。因为大病的医疗花费达到数十万元,即便提高对大病的保障,普通人群也很难承担自付的部分,"这会刺激富裕的参保者把大量的医保资金用于晚期肿瘤患者住院,实在是对医保资金的浪费。朱恒鹏认为,将基金中计划切出用于大病保险的资金由个人自愿购买大病保险,对贫困家庭的保护则通过定向性的大病医疗救助实现,效率可以进一步提升。"现在统一强制性购买的好处是消除逆向选择,扩大风险池,但贫困人群未必能享受到多少好处。

因此,在推进大病保险这项工作的同时,同时加大对医疗费用的监控。因为医疗费用的源头是在医院,所以要对医院的医疗行为、用药行为进行规范,使一些不合理的诊疗行为和用药行为受到严格的控制。这就涉及到要同步推进和加大公立医院改革的力度,公立医院自己养活自己的现状不改变,盈利的动力就无法排除,所以,离开了医院和医生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控制费用的努力就无从谈起。

大病医保该不该缴税?

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热点问题解答,其中针对"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问题,国税总局纳服司的回答明确表示"不可以"。

纳服司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然而,国税总局纳服司的回答,立刻引起了公众的普遍质疑。"既然是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缴纳大病医疗保险,为何还要缴纳个税?"。 "大病医疗是最后的救命钱,对于救命钱也征税,等同于谋财害命"。 "既然税法规定只明确社保不缴个税,并没有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的明确规定,而且,大病医保的《意见》是新出台的政策,不可能被列在之前出台的税法规定之列,以此为由将大病医保解释为要应缴纳范畴根本就是逻辑混乱"

可见,目前"大病保险"的提法在定位上还非常模糊,围绕着是否应该纳税的争议实际上反应了对这一"大病保险"认识上的差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朱俊生认为,如果"大病保险"理解为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那么个人缴费部分应该免个税,"该大病保险主要资金来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结余,为基本保险所衍生。即便个人额外交一些费用,也仍然属于基本保险范围,符合税法现行免税规定。" 即便是商业保险也应该在一定额度内免税。

小结

大病一般被称为"灾难性卫生支出"。。2002 年,WHO 提出大病的界定标准,即当一个家庭的自付卫生支出达到或超过家庭可支配能力的 40%,即认为该家庭发生灾难性卫生支出。

据 统计每年全世界大约接近4400 万家庭,超过 1.5 亿人面临灾难性卫生支出,其中大约 2500 万家庭,超过 1 亿人由于费用的支出陷入贫困,而且发展中国家占比较高。

尽管灾难性卫生支出在每一个国家所占的比重并不大,但容易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因此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积极尝试根据本国特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采取了不同模式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且大多数国家并非采取单一的筹资机制,筹资渠道的多元化已成为共同的趋势,而不同的大病保障模式,其费用支付的途径和方法也不尽相同。

美国属于少数的没有全民医疗保险的发达国家,即有社会保障制度专门设立的医疗照顾和医疗援助计划(Medicare)及为大病设计的处方药计划(Part D),也有由私人或社会组织举办的商业医疗保险。而在新加坡则是强制"保基本" 自愿"保大病"。可以说新加坡医疗保障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之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加坡医保从"全民免费型"转向"储蓄基金型"并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科学的医疗保健体系,主要包括保健储蓄计划(Medisave)、健保双全计划(Medisheild)和保健基金计划(Medifund),称之为"3M"计划。

新医改毕竟起步不久,医保是公认的世界难题,中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要做的事情还很多。绝不能为眼前的"福利"而盲目乐观。福利的迷惑性就在于短期看起来很美,但要想让绚烂的泡沫不破裂就必须放眼长期,多从其他发展成熟的国家的模式中不断借鉴、不断完善。

推荐第7篇:社会保障 大病医保

姓名:杨云

学号:201005000744

专业:财政学

院系:财政与经济学院

文述综献:关于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摘要:今年8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旨在建立从基本医保基金筹资、有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保险制度,解决大病患者医疗费报销过低的问题。

关键词: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公平与效率 前言:

医疗改革是世界级的难题。一个社会不可能让每个人都获得需要的一切医疗服务,医疗需求永远大于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在一个追求公平的社会中,人们相信支付能力不应该成为个人获取卫生保障的障碍,正是这样的观念,一步步的推动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改革和完善。对于每一个病患而言,支付能力可能是他获得救治的唯一障碍,而一个社会的公共政策,总是在选择让怎样的人群更多的获得保障。中国较好的解决了基本医疗的广泛覆盖之后,如何减轻大病患者的负担成为一个新的制度设计。国际上一般用“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概念作为对家庭支付能力的衡量标准,当一个家庭的医疗支出占家庭可支付能力的比重超过40%,就意味着一个即便有较稳定的收入、有相当积蓄的家庭也将因大病陷入困境。据调查显示,2011年,中国有1.73亿人因大病陷入困境,建立大病医保制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正文:

今年8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旨在建立从基本医保基金筹资、有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保险制度,解决大病患者医疗费报销过低的问题。《意见》指出,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一、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内容、筹资机制、承办方式

1 姓名:杨云

学号:201005000744

专业:财政学

院系:财政与经济学院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此外,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方面,《意见》指出,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同时,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方面,《意见》指出,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2 姓名:杨云

学号:201005000744

专业:财政学

院系:财政与经济学院

二、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自2009年起,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由此启动了新一轮医改。新医改最重要的一点是首次明确提出了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在这样的理念之下,我国医改以政府为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初步建立了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及其他多种形式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医疗体系。新医改三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获得重大突破,参保人数大大增加,覆盖率达到95%以上,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

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不管是城镇居民医保还是新农合报销在每个年度都有封顶线,且病人能用的药品种类,检查项目等受到的限制很多,对于那些白血病、肿瘤、癌症等重病患者他们医治的费用远远超过可以报销的限额,超过的部分全部自费,这些大病每年的治疗费用几乎要二三十万,对于一个中等收入的家庭来说都是有很大压力的,有的把房子卖了治疗,“一人的大病,全家陷困境”,但对于一般收入的家庭根本承担不起,只能放弃治疗,而且成人白血病等不在新农合的报销范围内。在一个追求公平的社会中,人们相信支付能力不应该成为个人获取卫生保障的障碍这样的理念下,建立大病医保制度作为补充是很有必要的。

三、关于大病医保制度的思考

医保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必须制定各种指标将有限的医疗资源尽可能公平地广泛惠及参保者,首先在确定公平的基础上再向重病患者进行一定的倾斜。每个地区又因经济发展水平或政策不同,医疗制度各有差异。但是作为患者个人,生命只有一次,有人幸运的进入医保大力救助的范围内,有些人则被排除在外。比如同样是急性白血病患者,有些地区医保给予报销的费用较高,病人获得有效治疗的希望就更大。其次,在有限的医保资源中,除了满足所有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患了重病的人群中什么人可以进入大病医保是需要考虑的,对于重病患者,按病种来决定保障力度还是按病人的花费额度都需要考虑公平的问题,也是一种制度的选择要考虑的。

3 姓名:杨云

学号:201005000744

专业:财政学

院系:财政与经济学院

最近“大病”的范畴由以前的八个增加到20个病种,但如果一个农民患者患病不在这20种病种之中,哪怕费用很高,新农合的大病政策是不管的,因此这个制度的设计也是不完善不全面的。

综述:大病医保制度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充是很有必要的,使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对那些重病患者来说是一种希望,让他们有机会治疗。但是现行的大病医保保障的对象和范围有限,而且是按病种还是按额度报销也存在很大争议,因此制度的设计要考虑医疗技术的可能性,提供医疗服务的成本以及对患者人群的公平性。

参考资料:(《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华网,2012-08-30 17:59)

(《大病医保模式探索—生命的最佳选择》,三联生活周刊2012年第39期)

推荐第8篇: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2012年08月31日03:16新京报张轶骁我要评论(1582) 字号:T|T 新京报讯 (记者蒋彦鑫)针对一些特别贵的大病,我国将建立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昨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6部门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据了解,当前,我国有50多种疾病可能造成一些家庭因病致贫和返贫。国家发改委昨日表示,开展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商业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按照文件规定,大病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原有的医保基金的结余,而且交给商业保险机构来管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等。

同时,要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并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 北京情况 北京正论证“医保补充险”

北京自2008年起,即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医保体系目前已覆盖所有京籍人员及外地户籍在京工作的人群。对于职工、居民医保,北京都已建立起门诊报销和住院“保大病”的保障制度。而对于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北京正在论证建立补充保险,解决医保报销之后一些人员仍然负担过重的问题。 医保待遇最高的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上限目前是30万元。但是,有些病种的治疗花费是比较高的,比如白血病、肾透析等,患者可能要花费上百万元。对此,今年北京市将出台政策,希望减轻患大病的参保人员,尤其是困难群体负担过重的问题。

目前,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正在论证十余种重大疾病的补充报销政策。初步确定纳入补充报销的大病包括癌症、白血病、血友病、肾透析等。新京报记者 温薷

■ 解读

为何出台大病保险政策?

患大病后个人负担较重,且医保基金结余规模较大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介绍,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但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

因此,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重病患者能否彻底减负?

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的患者,仍可能面临困境

北京市医改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子君表示,在当前我国现有的制度下,在很多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保障水平比较低,特别是新农合的保障群体,一旦患了大病,报销的可能从几千块钱到一两万块不等,远远不能抵消所花费的费用,这样就会给家庭的经济状况带来灾难性的压力。而新政出现后,至少对多数人而言,可以减轻很大的负担。就北京而言,当前大病报销上限30万元,这样的保障体制下就会好得多。 但是,国家医改办还表示,由于每个家庭能够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所差异,开展大病保险,也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人,还有可能面临困境。

为此,要切实解决这些极少数人的个性化困难,需要通过救助的办法加以解决,在医院、医保和医疗救助机构之间形成信息顺畅、快速应对的工作机制,争取做到发生一例、救助一例、解决一例。当前国家发改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这方面的政策措施。

为何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能发挥专业特长,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

近几年,广东湛江、江苏太仓、河南洛阳等探索了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创新形式,拿出部分资金,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进行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方式承办,自负盈亏。

国家医改办表示,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

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

第二,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 第三,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周子君表示,商业保险的试点效果,现在还不好完全进行评估,但利用商业保险,最好就是利用他们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和质量。

新京报记者 蒋彦鑫 ■ 业内反应

保险业期望“保本微利”

业内人士称,应避免像交强险一样陷入亏损,否则热情不高。

大病保险政策的发布,令上半年业绩疲软的保险业似乎看到了曙光,毕竟,医保基金入市,能够使保险业获得一笔可观的保费收入。

但这一新政对保险公司是否有利,似乎并不确定。昨日,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大病保险如何让保险公司实现“保本微利”,避免像交强险那样陷入亏损的泥沼,将决定商业保险进军大病保险的深度和广度。如果经营效果不可预期,保险公司在实际承包方面也会趋于谨慎。

根据政策规定,承包大病保险的商业机构通过政府招标决定,费率、报销比例也由各地政府自主确定,这就意味着大病保险不像交强险那样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不承保,倘若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较弱的话,大病保险的落实效果也可能大打折扣。

另外,由于个人医保信息并未实现全国联网,就医信息沟通不畅也会使得大病骗保、骗赔等几率比交强险更大,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也会更大。

在保险业界看来,费率将是商业保险承保大病保险的关键,如何确定各地的保费,让老百姓交得起,让大病得到保障,同时也不让保险公司亏得太狠,实现“保本微利”,成为各地政府推行这一政策所要面临的主要问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保障对象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 二,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三,保障标准

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四,保障水平

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五,承办方式

政府部门确定报销等政策,通过招标选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 新京报记者 张轶骁

推荐第9篇:国家大病医保政策

2017年国家大病医保政策

解读一 大病界定:从看病情到按费用

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这意味着,根据发生医疗费用的高低程度来界定“大病”的标准,相对以病情定义“大病”,覆盖面更广,受益人群更多,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保险支付比例,将有效发挥医疗保障体系的托底功能。

解读二 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和新农合

按照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据有关人员介绍,目前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比较高,最高支付限额也较高,而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自己支付的费用较多,因此保障对象主要是这两类参保者。

大病保险个人不用再缴费用,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政府资金中提取,也可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或额度)。

解读三 报销比例:最多提高20%

“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江西省自2013年在新余等地试点大病保险制度。新农合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院就诊,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用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均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以新余市为例,2013年,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城乡居民实际结报率提高了15%。

解读四 保险资金:从国家到多元

目前,我国大病保障覆盖人群已达7亿人左右,而到年底前大病保险将实现全覆盖,也就是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可是钱从哪里来呢?仅靠国家肯定是不行的,意见给出的办法就是引入商业保险。

为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服务,意见明确,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

解读五 保障方式:多种制度打起“组合拳”

当然,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只是托底保障并非保险箱,所以无法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对此,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比如,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

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华南师范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马斌认为,这种“组合拳”,将更有效地构建起一个全方位的,厚实的医疗保障网。

推荐第10篇:大病医保最新政策

大病医保最新政策

大病医保最新政策 多地支付限额明年上调

2016-12-27 08:45 星岛环球网 星岛环球网消息:距白血病患儿罗一笑刚刚度过6岁生日不到一个月,上周六,在深圳儿童医院PICU挺过了31天后,她还是离开了这个世界。 据深圳儿童医院通报,从11月7日罗一笑第三次入院共48天,住院总费用392220.93元,其中医保支付363220.77元(其中包括重特大疾病补充保险支付27768.54元),自付29000.16元,自付比例为7.39%。而自罗一笑今年9月被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后于9月、10月、11月三次入院接受治疗的总费用,深圳儿童医院也给出了总的数据。通报里称,罗一笑入院105天,产生的医疗费用总额472557.65元,其中自付47618.7元,自付比例为10%。

在珠三角诸多城市中,深圳大病医保报销比例较高。那么,在其他城市大病医保的情况又如何呢? 佛山: 医保一体化:

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60万

明年1月起,佛山将实施医保一体化政策,改革后,医保待遇项目包括住院(含家庭病床)、门诊特定病种、门诊慢性病种、普通门诊、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个人账户(选择二挡参保)等基础待遇和大病保险的保障待遇。改革后,佛山医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含大病保障)将从职工50万、居民40万提高到不分群体都是60万(连续缴费不满3个月的除外),而且药品目录范围将扩大,即可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将适当增加。

改革后,职工身份参保人将不设等待期,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待遇,连续参保未满3个月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连续参保满3个月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对职工身份参保人来说,基本保持了目前较高的待遇水平并略有提升。对居民身份参保人而言,缴费略有提高,但是医疗待遇水平大幅提升,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从原来的平均75左右提高到90%左右。除个人账户待遇外,居民与职工享受一致的待遇标准。

大病保险:明年起拟将最高支付限额提至30万

2013年7月1日,佛山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印发了《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参保人一个社保年度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不足2万元的部分,由个人承担;累计超过2万元(含)至5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0%;累计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起,根据佛山医保一体化改革方案,佛山大病保险保障将进一步调整。在大病保险“二次报销”的基础上,拟将最高支付限额从20万提高到30万,并选定部分恶性肿瘤疾病,扩大药品目录范围,将对应的非替代性靶向药纳入大病支付范围。

社会救助:异地务工人员最高可申请2万元大病救助 佛山目前约有400万外来务工人员。2015年,《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大病救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据该《办法》,凡在佛山工作或居住满两年及以上,因罹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高导致生活困难的异地务工人员,以及其在佛山市就读的子女(含幼儿园),可申请救助。

具体救助标准如何?记者获悉,求助者最高可获得2万元救助资金。具体来说,个人自费部分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给予5千元救助资金;个人自费部分在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救助资金;个人自费部分在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万元救助资金。此外,未达到最高救助金额的申请者可再次申请,但再次申请依据必须是新发生的个人自费部分医疗费用,以往申请所用的医疗费用票据不可重复作为申请依据。 东莞:

多项支付比例高于全国水平东莞从2013年10月起建立了基本险、大病险、补充险的多层次医保体系,降低单位参保门槛,允许所有单位自主选择不同层次的医保险种。同时,在不增加缴费的基础上,建立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免费为所有医保参保人增设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障。

目前,东莞医保参保人缴费水平全省偏低,基本险职工个人缴费17.45元/月,城乡居民个人缴费52.34元/月。而基本险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最高达95%(退休人员为100%),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达30万元。具体支付标准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不足或等于5万元的,基金按95%(退休人员按100%)核付;5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基金按75%(退休人员按80%)核付;10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5万元的,基金按55%(退休人员按60%)核付;15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30万元的,基金按45%(退休人员按50%)核付。特定门诊基本医疗费按不同的病种,基本医疗费限额从4000~60000元/年不等,支付比例为75%(退休人员按80%)。门诊基本医疗费按70%报销,不设起付线和最高封顶线。

除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障外,在不增加缴费的前提下,同时享受“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障”。如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10万元,由大病保险报销60%;超过10万元,可报销70%。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可达30万元。这一支付比例高于目前全国水平。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5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补助20%;10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5万元的,补助30%;15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20万元的,补助40%。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的,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基金按90%核付;10万元以上的,基金按75%核付。

此外,东莞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高于全国。今年7月,东莞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3005元提高到3489元,财政补贴费率从1.5%下调到1%。按此计算,东莞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为479.79元,高于420元的全国标准。 大病保险将下调起付标准

目前,东莞提出了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3.5万元下调至3万元。参保人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特定门诊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市社保局有关人士透露,预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后,大病保险待遇享受人数将增长约20%,更多的参保人能够达到补偿标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同时,东莞拟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记者了解到,购买大病保险服务费用不超过大病保险资金当期收入的3%,当期核算,所需资金从当期大病保险资金中提取。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合同协议提供服务,合同期限原则上为3年。

建立社会救助帮扶网站救助有需要人群

2015年,东莞市社会救助帮扶网站启用,该网站专门发布救助对象需求,并定期更新,使救助对象能迅速获得社会力量的补充援助。救助对象包括市内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受灾人员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教育救助对象、住房救助对象、就业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八类社会救助对象。 珠海:

“二次报销”+大病救助

三年前,珠海全国首创个人不另掏一分钱的情况下全民实现补充医保,并把自费药品和自费服务项目纳入报销范围,通过“二次报销”大大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今年7月1日起,“二次报销”再进一步,实现普通城乡居民与单位职工报销待遇统一。

根据原来的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职工医保、普通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支付比例分别为90%、75%,珠海通过“二次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最高达94.8%。

除了“二次报销”,珠海针对大病还有多重救助,而珠海市民政局针对特殊困难群体,最高救助金额可达20万元。困难人员住院核准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达8万元或以上、20万元以下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的80%给予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而个人自付部分达20万元或以上的,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个人自付部分的80%给予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中山:

支付比例将调到八成

中山大病医保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在国家要求覆盖城乡居民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覆盖面。同时大病医疗保险资金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人不需另行缴费。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与参保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险种及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挂钩。

此外,从2017年7月1日起,中山困难群体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将提高,进一步为困难群体减轻负担。与调整之前的大病医保待遇相比,困难群体参加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因病住院的,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的费用由20000元下调到4000元,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比例由50%上调到80%。同时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因病住院的,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的费用由6000元下调到2800元。而且这两类情况的困难群体,之前都有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现在都不设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了。 江门: 困难家庭可报九成以上

对江门市户籍的困难家庭居民来说,通过医保、民政救助等途径,大病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九成以上。江门市从2014年1月开始实施大病保险制度,今年11月23日,江门市又出台了《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实施。

根据该方案,江门市城乡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基金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10万元,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最高赔付限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赔付最高可达九成。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范围内费用20万元(不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职工大病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范围内费用60万元。

第11篇:七问“大病医保”

七问“大病医保”

“辛辛苦苦三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这是很多人对大病重病突袭一个家庭的形象描述。现有制度下在很多地区,一旦患了大病,会给一个普通家庭经济状况带来灾难性的压力。7月2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这一举措对于持续深化医改,瞄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痛点”,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守住社会保障底线,有重大意义。

什么是“大病医保”?

所谓“大病医保”,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是由政府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也可以部分或全部通过大病医保来支付。

“大病”如何界定?

“大病”有不同的界定标准。这次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了,就认为这个病是大病了。肿瘤是大病,可能一个普通的慢性病,一次性费用不太高,但一年累计的费用就很高了,就认为它达到大病标准了。

资金从哪来?覆盖哪些群体?

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2015年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就医负担。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上海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胡善联这样说:“有工作的,或者是事业单位或者是生产单位、企业单位,这个是属于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现在讲的是居民的大病保险,这是指城市里面以及乡村里面的一些居民,有工作的有正式职业的不属于这个范围。”

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大病医保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很大的区别。一般而言,大病医保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再保险”,也就是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二次报销”,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两套不同的保障体系。

首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必须每年缴费,不缴费不享受待遇;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费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次,面对人群不同。正如上述内容所述,城镇居民医保主要面对具有城镇户籍的、但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学生儿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而城镇职工医保主要面向有工作单位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另外,缴费标准及保费来源也大有不同。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总体上低于职工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会给予适当补贴;而城镇职工医保则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次报销”后自付部分仍有困难怎么办?

与医疗救助等紧密衔接,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由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给予帮助,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情出现,显著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

“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将会如何落实?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最有可能的是设立基金,对于特殊情况给予特殊的财务安排。这里面涉及的救助机构主要是慈善机构。未来大病保险之后,可能会建立相关的基金,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来进行特别的财务安排,以保证相应医疗的需求者得到更好的满足和支持。

按照要求,今年大病保险全部开展,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对这些人发生的个人自付费用,如果超过一定额度,由大病保险报销50%以上。关于超过一定额度是如何判断的,文件规定:原则上由当地政府根据上一年度统计部门所公布的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超过一定的额度以后,这个资金再予以报销。这种报销也是分段的,就是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从前几年的试点来看,一般都在50%~80%。当然,这种报销以后,可以使大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再报销至少50%,可以有效减轻个人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同时还有一些特殊困难的人群,文件明确要求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具体要如何实施?

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原则上由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如果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超过合同约定,需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同样,如果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来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解释,当地政府要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时候,就开始公开招标,各家商业保险公司就来竞标,设计投标文件,然而由专家来打分,确定哪家保险公司中标,或者一家或者多家。中标之后就可以和政府签订合同,然后为当地的居民提供大病保险。

第12篇:大病医保8.4改

“医保就医”有讲究

小病早医,大病远离,我想这是任何一个甲状腺患者的心愿,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病情轻松康复,谁都不愿意看到自己病的痛苦不堪,但是疾病的到来是非常凶残的,不仅会给患者带来身体上的病痛,经济上的重担子更让他或者他的家庭杯水车薪。但随着大病医保政策的实施,一些身处病痛的甲状腺患者重新看到了希望,也终于有勇气迈出了治疗的脚步。医保就医成了现在的一种流行趋势,更是患者选择医院进行治疗的基础条件。

暗藏在“医保就医”里的秘密 医保固然好,但是大家千万不要被打着医保牌子的医院所蒙骗,在治疗之前告诉你医保可以使用,等到治疗过后他会告诉你这也不能报那也不能报,结果成了自费,这样的事情很常见。医保治病首先认准三甲医院很重要。目前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作为北京三甲医院中,以甲状腺疾病治疗为特色的科室在接诊持有北京医保的患者时,可以“持卡就医、实时结算”,费用无需先垫付再手工报销,直接实时结算,极大地方便了就医。但是我们在使用医保的时候自付“三分之一”费用的说法过于笼统。实际上医保支付有起付线、累进自付比例、大额互助等设置,根据医院级别、费用总额、用药诊疗范围等,报销比例不尽相同。所以我们在治疗病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医院,尤其是甲状腺疾病更要选择部队三甲医院——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这样医保才是真正的医保,才是对我们的保障。

谁才是医保患者就医的“定心丸” 对于甲状腺疾病患者来说,病痛的折磨已经很是痛苦,选择一家医保医院及早的根治病痛才是首要任务,现在三甲的医院也是比较多的,一些医院还可以不用定点就能刷卡,但是当你去看病后一些病是根本不能报销的,所以患者就出现了一种被骗的感觉,选择部队三甲医院你就不用有这些担心了,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是一家部队三甲医院,在这里就医使用医保可以放心,我们这里是定点医保,对于那些不是定点随便刷的医院,我们的保障是你的定心丸。

不是任何一家医院都可以成为定点医保单位的,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作为北京首家治疗甲状腺疾病的部队医院,北京公立三甲医院中以甲状腺疾病治疗为特色科室的医院。部队医院的宗旨就是治病救人,医保就是为了服务那些看不起病的穷苦人,让他们同样拥有平等的生存条件,不会因为看不起病而耽误治疗,这就是北京不需要定点就可以刷医保的医院和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作为定点医保(医保号是:02110008)的区别,因此,我们在选择医保医院的时候千万不要将就,这样健康才会不将就。

第13篇:上海市门诊大病医保有关规定

上海市门诊大病医保有关规定

门诊大病医保仅限于门诊范围,不包括住院和急诊。

门诊大病医保仅使用于上海普通医保患者,不包括自费患者及离休干部。

门诊大病医保的病人须在我院明确诊断(不能实施手术者)或在我院实施手术者。

一、门诊大病医保范围:

尿毒症需要血透、腹透、肾移植抗排异治疗者;恶性肿瘤病人在门诊进行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二、门诊大病医保期限

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确因疾病治疗需要继续进行恶性肿瘤相关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的(包括中医),可延长享受六个月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期限。

三、申请操作程序

1、先到相关科室就诊,须主治以上的经治医师根据上述条件开出门诊大病医保申请单(分为城镇大病医保申请单、小城镇大病医保申请单及个体大病医保申请单),申请单在科室区域护士台领取;

2、医师需在《就医记录册》上写明诊断和相应的治疗方案,叮嘱病人携带医保卡、《就医记录册》、出院小结(或诊断报告)、大病医保申请单等(小城镇病人还需携带当地医院的转院证明)相关资料到门诊接待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

3、经服务总台总值班人员审核、登记后到方可到卢湾区医保办(重庆南路10号)办理大病医保登录手续(小城镇医保病人到户口所在地医保办办理);

4、患者持医保办出示的大病医保回执单到挂号处登录大病项目及科室,如果登录成功,相关科室即可挂号享受大病医保待遇。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登记以2所为限。同一治疗项目限于在一所定点医疗机构登记。

2、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需重新上述按申请程序申请。

3、大病医保的病人仅限于在本病种的范围内使用,与大病不相关的科室就诊时,不能享受大病医保。

4、大病医保个人承担部分:退休 8%;在职 15%。

5、恶性肿瘤病人门诊大病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

二、三级医疗机构。

第14篇:居民大病医保正式实施

居民大病医保正式实施

二次报销起付标准1万元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在参保人待遇保障方面,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即居民医保报销之后的个人负担合规部分二次报销。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具体补偿标准与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通过谈判确定。 对原新农合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2014年单独进行补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新农合赵琳)

第15篇:广州大病医保新政解读

2014年广州大病医保新政解读(含疑问解答)

2014年9月起,广州大病医疗保险将正式实施,广州城乡居民可享受重大疾病治疗费用二次报销。

从今年9月起,广州居民“大病医保”新政将正式启动,标志着全市城乡居民都将可享受重大疾病治疗费用的“二次报销”。然而,怎样才算“大病”?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需要怎样进行报销?新政的出台让不少参保人欣喜之余,也存在疑惑。昨天,负责制定和出台该新政的广州市人社局医保处的有关负责人,专门对这一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新政进行了权威解读。问:“大病”指的是什么?

并非指特定病种

记者在走访广州多家医院时发现,不少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对“大病医保”这一新政还有些“蒙查查”,有人提出疑问,怎样的病才属于“大病”?是否像门慢、门特等特殊医保一样设定了相应的病种目录呢?

对此,广州市人社局医保处的有关负责人介绍,大病医保并非特指哪些病种,而是指参保人在治疗重大疾病时,对于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予以报销。根据新政的规定,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内,参保人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参保人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金报销70%;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金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参保人连续参保2年以上

不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另外增加3万元。参保人连续参保满5年的,最高支付限额另外增加6万元。

问:“大病”怎样报销?

出院时一并结算

采访中有不少参保人提出,“大病医保”需要另外参保吗?符合二次报销条件的参保人需要通过怎样的手续进行报销?

对此,医保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或历年结余中划拨,不另外增加参保人的缴费负担。也就是说,今年9月起,除了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人(这部分参保人已经参加了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外,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和新农合参保人都将纳入“大病医保”的范围,参保人无需另外参保。

此外,对于即将在9月份开始实施的广州大病医保新政,广州市人社局、医保局计划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来承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遵循规范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利用政府统一的招标平台,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每一承办期3年。在每个保险年度,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参保人数及招标确定的人均筹资额,计算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合同协议约定分期划拨至商业保险机构。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为方便参保人报销,大病医保仍计划采用一站式结算,即病人在出院结算时,医保结算系统即可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大病医保等医保政策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参保人无需到各区医保局等机构另外进行报销申请。

问:“过渡期”患大病怎么办?

与明年额度合并

据了解,目前广州市职工医保和新农合已实施了大病保险,但城镇居民医保(含从化城乡居民医保,下同)尚未启动大病保险。根据省要求,今年全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这是省政府的重大部署。目前全省其他地市已实施或将于年内实施这项制度,因此,广州市计划于今年9月起先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明年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那么,在提前实施的计划中,就产生了4个月的“过渡期”(今年9月至12月底),如果参保人在这期间罹患重大疾病,又应该如何应对呢?对此,医保处的负责人表示,对于“过渡期”内产生的问题,也已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即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与其2015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大病保险待遇。

多大的医疗费用算“大病”?

根据新政的规定,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参保人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金报销70%;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病保险金支付50%,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根据测算,2015年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约为18.28万元。也就是说,在2015年,参保人全年累计超过18.28万元的费用,或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8万元以上的费用,都可享受大病医保报销。

案例

医疗费15万 自己出3.6万

以广州市一名在校学生参保人为例,假设其在2015年因患恶性肿瘤在广州市三级医院住院治疗。如果按照新的城乡居民医保试行办法,该在校学生此次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达15万元,其中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费用9.69万元,城乡大病保险报销费用1.7万元,两项合计为11.39万元。参保人个人负担为3.61万元。也就是说,若按照城乡居民医保试行办法来计算,该在校学生个人只需要负担3万多元。

【解读城乡居民医保新政】

除了大病医保外,本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医保新政中,整合了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内的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由于其影响人群广泛、调整内容较多,也引发了广大参保人的关注。其中,对于医保新政在缴费、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市人社局医保处的有关负责人也通过媒体进行了解读。

老年参保人无法自行提升待遇

记者了解到,城乡居民医保新政中,将现有的城镇居民医保的三类参保人以及新农合参保人的缴费额度和医保待遇进行了统一,预计从明年开始,469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将统一执行152元/年的缴费标准。相比起现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广州城镇老年居民年缴费额度下降了648元/年(原800元/年),非从业居民下降了448元/年(原600元/年),而未成年人及在校生将增加32元/年(原120元/年)。相比较而言,新政对于现行的新农合参保人来说缴费标准的调整幅度并不大。

然而,缴费标准的降低,随之而来的可能是医保待遇的降低,这对于广州约10万的老年居民参保人来说,影响可能更大,具体表现为原来每人每月100元的门诊待遇报销额度将下调至600元/年,而每人每月门诊慢性病每病种100元药费报销下调至50元,也就是说,老人家每月看病的报销待遇或将遭遇“骤降”。

对此,在采访中,不少家庭收入较低、身患多种慢性病老年人对今后的医疗费用产生了担忧。家住荔湾区的何伯身患高血压和糖尿病,每月通过门诊定点和门慢等医保报销后,自己还得花上130多元看病拿药,一旦新政明年起实施,平时仅靠儿女接济的何伯表示生活将更加“难捱”。

对此,医保处负责人表示,由于缴费标准已经从过去的800元/年降低到了152元/年,老年居民节省下来的600多元参保费用将和降低的门慢报销标准大致相抵,而即将实施的大病医保政策,将更有利于提高老年居民在住院、重症等方面的保障。

而有参保人提出,今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有没有途径自行选择缴多费用享受高待遇?该负责人表示,新的医保政策将实施统一的缴费标准、统一的待遇享受。因此,现有的“老年居民”参保人没有办法自行提升待遇。但由于目前城镇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已可以实现转移,“非从业人员”则可以通过选择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方法,自行提高待遇。学生看病须先到基层医院首诊

如何引导市民看病首选“基层首诊”?医保报销比例将成为重要的调节“杠杆”。此前,广州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广州将扩大医保支付差距,引导基层首诊。

为配合广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完善、强化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要求,新的城乡居民医保在加强社区、基层医院首诊方面做出明确要求。在原政策中,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享受门诊待遇时可选择一大一小两所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时,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而在医保新政策中,该人群需通过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才可到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急诊除外)。农村居民、城镇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参保人,依然只能选定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就医医院。新方案扩大基层医疗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积极引导参保人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住院报销比例差距扩大至30个百分点。

本文转自梓枫人事网(广州社保与广州户口在线咨询)

第16篇:农合医保大病报销

农合医保大病报销相关知识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保、少儿医保的人员,在**医院住院报销后,凡农合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达到0.8万元以上部分、城镇居民、少儿医保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即可获得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再次补偿。

在**院住院的病人可享受一站式直通车报销。即患者出院后,医保农合科先按照医疗费用总额进行农合或医保结算,剩余部分按大病规定报销。大病报销比例为:起付线以上到3万元以下,报销50%,3万元(含3万)以上到10万元以下,报销70%,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报销90%。年度个人累计补助封顶线为30万元。报销大病所需的资料为:患者身份证、医保/农合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单、住院收费票据原件、农合患者还需提供户口本、本年度合疗交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县境外、异地就医的大病患者,可去县社会保障大厅进行报销。

2014.5

第17篇:我国明确大病医保标准

我国明确大病医保标准:发生高额医疗费就是大病

2015年07月25日 07:21

来源: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7月24日电(记者白剑峰)国务院新闻办24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

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到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要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所有参保人群。到2017年,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梁万年说,要有效缓解群众因大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下一步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提高保障水平。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者额度,作为大病保险的资金,确保2015年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并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

二是加强不同保障制度的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

三是规范大病保险的承办服务。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在正常招标不能确立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强化大病保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同时,商业保险机构要将签订协议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梁万年指出,国际上有一个通用概念——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就是将一个家庭的总收入减去家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作为分母,这个家庭一个年度内累计的医疗支出作为分子,其比值如果大于或等于40%,也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发生了灾难性的医疗支出。具体换算到中国,报销比例为什么要达到50%以上?因为如果报销比例过低,可能就不能解决问题,导致发生家庭灾难性支出的可能性加大。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保筹资水平的提高,报销比例会逐步提高,各地要逐渐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梁万年说,大病有不同的界定标准。从伦理学的角度界定,就是容易危及生命、导致死亡的疾病;从经济学角度界定,就是费用太高的疾病;从医学角度界定,就是基层看不了必须到大医院看的疾病。我们推行大病保险,是按照费用来界定的。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但是,这次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今后,我国将推动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第18篇:医保申请书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报告

桂林市四季堂药房成立于2007年7月,原来名称为桂林市四季大药房,位于桂林市北辰路51号7栋35-36号门面现在变更地址到桂林市大河乡乌石村委会下塘村33号,对面有南洲湾商务酒店距离50米左右,大河乡派出所100米,希望小学120米,附近有乌石街菜市距离大约180米,桂林工商局叠彩分局300米,桂林气象台350米左右,广信大药房170米(不是医保定点药店),春和堂药房200米(不是医保定点药店),龙昌医药连锁药店200米(不是医保定点药店),桂南药店10米(不是医保定点药店),百业物流批发城200米,距离火车始发站有约800米,由于中北菜市以北都没有医保定点药店,所以服务对象有附近所有单位和居民还包括居住在八里街的桂林市有医保的居民,上年度的收支情况:总收支1.262万,一年药品销售额118000元,利润5.3万,税金1980元,工资3万,房租7800元,水电费600元:注册资金叁万元。业务用房:营业面积65.7平方米,进药情况:在桂阳医药有限公司,湖南万通医药有限公司,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齐全。医保目录药占经营药品的85%。医保目录药品品种备药率95%及医保目录中非处方药的备药率94%。已经成立医保管理专门结构,医保定点刷卡管理组,由组长唐琳,组员李社香、唐植文负责医保。管理制度完善,全天24小时营业,营业必须有一名药师在岗。本药房药品销售实行计算机全品种数量,金额

管理。历年没有药品经营,价格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出现。本药房如作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医保卡的顾客比较多,营业员服务热情态度好,而且营业员都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可以很好的给顾客指导购药,现在药品还不是很全,以后逐步完善。

申请单位:桂林市四季堂药房

申请时间: 2011年10月18日

第19篇:医保申请书

医保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栽培和帮助。我是一名普通的员工,现任组长职务于2015年11月12日进入公司工作,至今已经有1年多时间。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给我一个工作的机会,让我在这个平台上,使我个人的能力在不断提升和进步,由于珍惜并且热爱这份工作,因此在自已的岗位上,我一直在努力工作,努力学习,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此,特向公司申请给予我购买市医保的请求,希望公司领导能够批准,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6年12月17日

第20篇:大病救助申请书

大病救助申请书

者兔乡民政办:

申请人:陆,男,2岁,壮族,广南县者兔乡者兔村委会者偏二组人,身份证号码是5326272011;医疗号码:532627。

申请目的:希望得到政府大病救助,以赔还目前因住院治疗造成的外债。

申请事由:我于2013年2月10日在家玩耍时,不小心摔伤,立即到者兔乡卫生院、广南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都建议转院,于当日转到文山州人民医院诊治,确诊为:土股骨中断、颅底骨两处骨折,于是住院治疗至2012年2月23日出院。为此,我住院费总用去14358.41元,新合办补偿6899.34元,自费金额7458.8元;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加上来回车费等已有近万元的外债,今后还要继续服药治疗;为此,我特向乡民政办提出大病救助申请,望您们批准我的申请为谢。

此致

敬礼

求助人:陆

2013年3月28日

大病医保如何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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