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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

发布时间:2020-03-03 12:50: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进一步完善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意见》指出,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利用其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同时,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为什么出台大病医保?

患大病后个人负担较重,且医保基金结余规模较大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介绍,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但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

因此,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筹资机制

《意见》指出,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同时,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保障内容

《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

保障标准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此外,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PS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指出,补偿比例上升是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题中应有之义。据悉,目前大病在城镇职工医保中已实现了支付比例超过50%,例如在北京,在职职工门诊费用1800元-2万元之间,可以报销70%.但是在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中,大病只能对住院进行适度报销,而门诊却没有相关的保障设计。例如得了肾病透析,造成的巨额医疗负担便无法补偿。保险的原理就是保的人越多钱越多,将三者“打通”可以提高保障能力,但仍需对起付线、封顶线等进行设计。但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医改专家认为,“有条件的地方”这样的表述可能会对逃避覆盖大病保险推卸责任埋下伏笔。

重病患者能否彻底减负?

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的患者,仍可能面临困境

北京市医改专家组成员、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周子君表示,在当前我国现有的制度下,在很多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保障水平比较低,特别是新农合的保障群体,一旦患了大病,报销的可能从几千块钱到一两万块不等,远远不能抵消所花费的费用,这样就会给家庭的经济状况带来灾难性的压力。而新政出现后,至少对多数人而言,可以减轻很大的负担。就北京而言,当前大病报销上限30万元,这样的保障体制下就会好得多。

但是,国家医改办还表示,由于每个家庭能够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所差异,开展大病保险,也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人,还有可能面临困境。

为此,要切实解决这些极少数人的个性化困难,需要通过救助的办法加以解决,在医院、医保和医疗救助机构之间形成信息顺畅、快速应对的工作机制,争取做到发生一例、救助一例、解决一例。当前国家发改委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这方面的政策措施。

承办方式

《意见》指出,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PS有社保专家指出,目前社保实现异地转移支付仍陷入瓶颈,因此通过商业保险实现“异地结算”不失为一个解决思路。顾昕则认为,商业保险实现全国联网经营、异地结算目前尚不可能。原因是大病医保目前仍由地方统筹,各地的目录和报销比例不一样。“怎么弄?一个医保机构不可能同时对接很多碎片化的保障单元,医疗机构也不可能对接很多很小的医保机构。”

他认为,统筹水平不取决于商保,而在社保,关键在于提高统筹水平。他建议以省为单位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统一缴费水平和待遇。“如果以市为单位,一个市根本没有几个像样的商保机构,怎么竞标?”

能发挥专业特长,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

近几年,广东湛江、江苏太仓、河南洛阳等探索了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创新形式,拿出部分资金,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进行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方式承办,自负盈亏。

国家医改办表示,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

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

第二,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

第三,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说,一方面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另一方面,还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管控。同时,要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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