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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大病医保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5: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姓名:杨云

学号:201005000744

专业:财政学

院系:财政与经济学院

文述综献:关于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摘要:今年8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旨在建立从基本医保基金筹资、有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保险制度,解决大病患者医疗费报销过低的问题。

关键词: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公平与效率 前言:

医疗改革是世界级的难题。一个社会不可能让每个人都获得需要的一切医疗服务,医疗需求永远大于支付能力的医疗需求。在一个追求公平的社会中,人们相信支付能力不应该成为个人获取卫生保障的障碍,正是这样的观念,一步步的推动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改革和完善。对于每一个病患而言,支付能力可能是他获得救治的唯一障碍,而一个社会的公共政策,总是在选择让怎样的人群更多的获得保障。中国较好的解决了基本医疗的广泛覆盖之后,如何减轻大病患者的负担成为一个新的制度设计。国际上一般用“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概念作为对家庭支付能力的衡量标准,当一个家庭的医疗支出占家庭可支付能力的比重超过40%,就意味着一个即便有较稳定的收入、有相当积蓄的家庭也将因大病陷入困境。据调查显示,2011年,中国有1.73亿人因大病陷入困境,建立大病医保制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正文:

今年8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旨在建立从基本医保基金筹资、有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保险制度,解决大病患者医疗费报销过低的问题。《意见》指出,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一、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内容、筹资机制、承办方式

1 姓名:杨云

学号:201005000744

专业:财政学

院系:财政与经济学院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内容方面,《意见》指出,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此外,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方面,《意见》指出,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同时,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方面,《意见》指出,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2 姓名:杨云

学号:201005000744

专业:财政学

院系:财政与经济学院

二、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自2009年起,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由此启动了新一轮医改。新医改最重要的一点是首次明确提出了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在这样的理念之下,我国医改以政府为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初步建立了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及其他多种形式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医疗体系。新医改三年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获得重大突破,参保人数大大增加,覆盖率达到95%以上,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

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不管是城镇居民医保还是新农合报销在每个年度都有封顶线,且病人能用的药品种类,检查项目等受到的限制很多,对于那些白血病、肿瘤、癌症等重病患者他们医治的费用远远超过可以报销的限额,超过的部分全部自费,这些大病每年的治疗费用几乎要二三十万,对于一个中等收入的家庭来说都是有很大压力的,有的把房子卖了治疗,“一人的大病,全家陷困境”,但对于一般收入的家庭根本承担不起,只能放弃治疗,而且成人白血病等不在新农合的报销范围内。在一个追求公平的社会中,人们相信支付能力不应该成为个人获取卫生保障的障碍这样的理念下,建立大病医保制度作为补充是很有必要的。

三、关于大病医保制度的思考

医保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必须制定各种指标将有限的医疗资源尽可能公平地广泛惠及参保者,首先在确定公平的基础上再向重病患者进行一定的倾斜。每个地区又因经济发展水平或政策不同,医疗制度各有差异。但是作为患者个人,生命只有一次,有人幸运的进入医保大力救助的范围内,有些人则被排除在外。比如同样是急性白血病患者,有些地区医保给予报销的费用较高,病人获得有效治疗的希望就更大。其次,在有限的医保资源中,除了满足所有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患了重病的人群中什么人可以进入大病医保是需要考虑的,对于重病患者,按病种来决定保障力度还是按病人的花费额度都需要考虑公平的问题,也是一种制度的选择要考虑的。

3 姓名:杨云

学号:201005000744

专业:财政学

院系:财政与经济学院

最近“大病”的范畴由以前的八个增加到20个病种,但如果一个农民患者患病不在这20种病种之中,哪怕费用很高,新农合的大病政策是不管的,因此这个制度的设计也是不完善不全面的。

综述:大病医保制度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充是很有必要的,使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对那些重病患者来说是一种希望,让他们有机会治疗。但是现行的大病医保保障的对象和范围有限,而且是按病种还是按额度报销也存在很大争议,因此制度的设计要考虑医疗技术的可能性,提供医疗服务的成本以及对患者人群的公平性。

参考资料:(《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华网,2012-08-30 17:59)

(《大病医保模式探索—生命的最佳选择》,三联生活周刊2012年第3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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