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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22 08:37:49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我眼中的拒执罪

涉刑执行问题研究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视角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处于新常态,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处理的集中出口,承担大量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的处理工作,其中作为依法生效的判决,如果不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对法治的伤害尤为严重。而我国当前社会普遍存在执行难这一问题,究其原因,虽有千头万绪,但是终究离不开被执行人对判决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这两点,履行能力的不足,仅依靠法治难以弥补由此给社会造成的裂痕和不良影响,需要政府和民间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完善相应的补救措施;而对于履行意愿不足方面,法院自身则有相应的责任,通过强制执行,用足执行措施及手段,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倡导社会诚信,建立依法行事的基本准则,让守法者获益,违法者失信。其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的缺失是一种严重的缺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一种刑罚。

拒执罪设立的本意,在于震慑试图通过对抗执行而不履行生效判决及裁定的行为,立足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为目的。然而现行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状,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的现状

现有数据显示含笔者所在法院在内,全国法院普遍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缺失的问题,具体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法院执行法官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意愿不足,执行过程总体上呈现的是一场零和博弈,案件的申请人、被执行人的利益呈现高度对立性,而作为具体执行法官而言,面对大量待执行的案件,如何在现有执行期限内,完成案件的执行工作,妥善协调案件双方的利益诉求远甚于对生效判决及裁定的价值追求之上。而通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往往不利于执行法官自身执行工作的需要,故而适用意愿不足;二是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工具化严重,很多执行案件通过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使用,在完成个案执行后,执行法院更倾向于案结事了,少有案件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笔者所知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最多的原因,莫过于案件为涉执信访案件,久拖不决、涉案人员众多等案件导致案件当事人信访现象频发,而信访的压力则会打乱执行工作的正常秩序,通过不同部门、领导的过问,本已复杂的案件执行情况,加上信访的枷锁,使得执行法官愿意将执行压力外化为对被执行人具体行为责任的追究,通过不同机关的职权,试图通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化解信访案件;三是拒不执行行为认定方面存在一定困境,相关证件材料的固定工作存在困难,部门协调方面的复杂性导致法院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存在身份地位混乱情况。法院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的主体身份,需经过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此种为“自己打官司”的现象存在一定的身份混乱。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方面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如何化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执行效率,增强执行法官对法律价值追求,减少对具体案件办理压力。现行做法主要试图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执行工作效率,规范化手段增加透明度提升民众认可度,通过信用惩戒体系增强社会诚信自律程度。虽从多角度规范有利于消化案件总量增长带来的案件办理压力的缓解,却难以从根本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发生,重塑社会诚信体系,关键在于树立司法权威,打击严重抗拒执行行为,提升司法影响力,这就离不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

(一) 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认定。从该罪的适用来讲,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是该罪适用的一个前臵条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那么“有能力履行”如何发现,怎样固定相应证据,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及银行存款的查询,直接目的是试图通过对被执行人资产的强制执行而将案件执行完毕,而其所能查控的范围受限于地域或者部门的影响,仅能证明一部分而非全部,如若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将名下资产转移至外地,且该转移行为发生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那么所转移的资产数额将直接影响到对此行为的是否适用该罪的认定。一是转移的资产足够履行案件的标的款,且被法院执行,因该行为的发生,未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非“情节严重”的情形,被执行人不构成此罪;二是所转移资产不足以履行案件的标的款,且被法院执行,虽被执行人存在资产转移的行为,因其所转移资产本不足以履行,即虽其有转移行为却无履行能力,也不构成此罪;三是所转移资产原足够履行,因其转移行为发生后,法院最终无法强制执行到案件标的款,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方能构成此罪。那么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然而被执行人将车辆藏匿的行为,是否构成此罪,则需先认定车辆现有价值,认定起来存在较多困难。并且案件审理过程中、判决生效前和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的转移、藏匿的资产行为则不受影响,所见被执行人的相同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定性存在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打击范围有限,需配合保全措施等手段共同实施。

被执行人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其家人代为偿还债务是否能够认定其具有执行能力问题的认定。从现行执行体制来讲,被执行人被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后,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家人朋友代为偿还部分或者全部款项,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即使被执行人本人有抗拒执行本意,亦不可认定为其具有履行能力而适用该罪。

(二) 相关证据固定及案件执行法官身份问题 在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中,要求法院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而法院在移送相关材料的同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已证明该案符合该罪移送的相关要件,然而相关执行过程及影像资料是否构成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情形,需要在法条上有一个刚性的尺度,同时法院自身举证公正性及客观性如何把握,如何印证,执行法官在该罪案件中是否应该作为证人身份出现,执行案件申请人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申请人,主动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执罪作为行为犯,所侵害的虽是法院的正常的审判执行活动,但是该罪行为最直接的受害者实为案件的申请人,而这样的现实的状况,直接受害人却无法自主维权,仅能通过法院实现自身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法治的一种缺失,所以建议拒执罪的提起应增加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部分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其对被执行人家庭财产状况的了解,在某种程度上优于法官对被执行人财物的掌握情况,因为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查控仅限于被执行人个人,无法触及被执行人以外的家庭成员,而现实中,被执行人财产转移行为多发生在家人、亲戚和朋友之间,执行法官在该罪刑事自诉案件中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人身份问题

(四)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协调与职能分工问题 如何防范侵害公民权利情况的发生

即使作为刑事案件侦查,那么资产的转出地公安机关管辖还是转入地公安机关管辖,

推荐第2篇: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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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近日,市中级法院选取5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旨在警示所有有能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一

拘留两次不还钱 一说坐牢认了怂——张复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基本案情

2014年年初,高立平在为张复宴家盖房时摔伤。孟州市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张复宴赔偿高立平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复宴在收到法院财产报告令后拒绝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执行期间购买了太阳能热水器、洗衣机等物品。后孟州市法院分别于2015年7月20日和2016年7月21日两次对张复宴采取拘留措施,但张复宴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2016年7月28日,高立平通过自诉途径向孟州市法院提起控诉,认为张复宴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在刑事诉讼期间,被告人张复宴主动与自诉人高立平达成和解,并履行了50499元执行款,得到了对方的谅解。2016年8月12日,孟州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复宴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执行过程中法院先后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拒执罪司法解释发布后焦作辖区第一起宣判自诉案件,为全市拒执自诉案件的办理起到了示范作用。也就是说,以后对付“老赖”,老百姓可以通过提起刑事自诉这种方式,追究“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对于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法院将快审快办,并对“老赖”从重从严予以处罚。

案例二

大吃大喝又盖楼 挑战法律被判刑——王雷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6日,王雷杰雇用的驾驶员卢某驾驶机动车辆将唐龙峰撞伤。2013年1月6日,博爱县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雷杰偿付唐龙峰38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王雷杰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官发现王雷杰名下持有的银行卡有频繁的数额较大的资金往来,其中还多次将数额较大的资金从其本人名下的建设银行卡转移到其姐姐王某名下,而该卡实际系王雷杰使用;2014年8月至11月中旬,王雷杰家里又新建了三层半楼房;2014年11月16日,王雷杰在郑州市二七区某商场通过刷卡消费的方式,购买衣服等共计消费1200元;2014年11月23日,王雷杰在饭店花费500元宴请他人,购买2瓶白酒合计256元,后又在新郑市某商务快捷酒店刷卡消费128元,为他人开房住宿;王雷杰长期频繁在新郑市某商务宾馆开房入住。鉴于此,法院将王雷杰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在刑事诉讼期间,被告人王雷杰慑于法律威严,主动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2016年6月29日,博爱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雷杰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王雷杰采取故意隐匿财产的方法规避执行,拒绝承担支付伤残赔偿金的法定义务,并且在执行期间新建房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性质恶劣。办案机关经过认真搜查取证,对其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并促使其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该案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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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八旬老母不赡养 公堂之上终悔改——王都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84岁的老母亲马某因赡养问题,将64岁的儿子王都有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王都有给付其母亲生活费和医疗费,并护理日常生活、提供住所及供应粮食。但是判决书没有换回王都有对母亲的孝心,其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马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温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法院先后对王都有两次采取拘留措施,但其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2016年3月22日,温县检察院以王都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温县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王都有当庭悔改,并取得了母亲的谅解。2016年4月6日,温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都有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赡养义务更是必须履行。被执行人王都有对其母亲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侵犯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王都有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四

变更公司转资产 聪明反被聪明误——郑继成与李小定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郑继成与李小定存在借贷纠纷,武陟县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郑继成归还李小定借款9.6万元。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郑继成为逃避债务,2012年9月5日以梁某的名义成立焦作市正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并让梁某任法定代表人,并对位于中站区丰收路的办公场所进行了装修。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郑继成在工商银行武陟支行、农业银行武陟支行共存取数十万元的资金。2016年4月1日,武陟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郑继成有期徒刑2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利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公司,实际由自己经营,且在执行期间名下有高达数十万元的资金往来,主观逃避、抗拒执行意图明显,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五

一赖到底耍光棍 判刑蹲监没商量——张小五与王某交通事故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3日,张小五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张小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月11日,沁阳市法院判决张小五赔偿王某各项费用共计4.4万余元。沁阳市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张小五未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对张小五的住所进行搜查,查出现金1400元。2013年8月27日、2014年1月17日,法院两次对张小五采取拘留措施。2015年7月6日,法院向其所在村民小组送达法律文书,要求依法协助提取张小五及其妻子张某征地款5200元,张小五在现场阻止执行工作,将征地款领取并拒不缴纳执行款项。2016年2月2日,张小五因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再次被拘留15日。2016年2月16日,张小五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期间,张小五履行了5000元债务。2016年8月10日,沁阳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小五有期徒刑8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小五拒不履行交通事故赔偿义务,先后3次被司法拘留;法院依法提取其收入时,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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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现场进行阻挠,抗拒执行意图明显;对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的判决,使其抗拒执行的行为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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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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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五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6年12月2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该5起案例的被执行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不等。

案例一:违反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被执行人李某、卢某系夫妻关系。执行过程中,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向李某、卢某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他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李某、卢某仍拒不履行义务,在使用身份证号码购买高铁车票、飞机票受限的情况下,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使用护照购买机票并乘坐飞机。后两人在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出站时被江南区法院执行法官依法拘传并拘留。江南区法院根据李某、卢某供述,依法查封了他们藏匿的服装1900余件。申请执行人以李某、卢某夫妻涉嫌犯拒执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卢某违反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案例二:被执行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仍逃避执行

被执行人韦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愿将其一栋五层半楼房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使用25年以抵消所欠债务。但协议签订后,韦某既未按协议履行交房义务,也未履行还款义务,而是外出逃避执行。其间,韦某还委托其胞弟将该房屋出租,所得房租也未按法院生效裁判要求偿还申请执行人,而是私下交给他人。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将韦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网上追逃,韦某于2015年12月23日被广州公安机关抓获并移交法院审判。鉴于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亲属积极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

案例三:因法院强制拆墙后又自行重砌围墙

申请执行人梁某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某保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判决确认梁某保应拆除擅自修建的围墙,排除妨碍,恢复公共通道原貌。法院经强制执行,对梁某保擅自修建的围墙进行强制性拆除,排除了妨碍,恢复了公共通道,但梁某保藐视法律,又擅自重新砌起围墙,恢复到执行前的原貌。凭祥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梁某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案例四:低于市场价值转让可供执行财产

在申请执行人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某等交通损害赔偿一案中,徐某及其妻子将共有的房屋,以10.8万元的价格转让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该房产经评估公司评估价值为35万元。在此案审理期间,徐某一方面以愿意与唐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有意拖延审理时间,另一方面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转让房产,其行为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恶意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导致唐某未得到及时治疗而身亡。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案例五:擅自转让查封的财产

在申请执行人刘某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柳江县某汽车部件制造厂、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某系柳江县某汽车部件制造厂的法定代表人,即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同时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企业的厂房及设备财产,并明确告知在查封期间对标的物只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移、转让、抵押和损毁。但刘某非但没有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擅自将查封的标的物转让第三人,并进行工商登记。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的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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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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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行为适用拒执罪执行

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行为适用拒执罪执行

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行为适用拒执罪执行

— —吴文彬等20人与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调解书字号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罗民初字第189-208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文彬,曾用名吴文斌。 申请执行人:韦平安。

余下18位申请执行人基本信息(略) 被执行人: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 法定代表人:韦光德。 组织机构代码:20093112-5。 【基本案情】

广西银汉淀粉总厂与吴文彬等20人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致使吴文彬等20人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城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25日,经罗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解除与原告吴文彬等20人与被告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之间的劳动合同;被告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支付给原告吴文彬等20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基本生活费等共计60.8768万元,定于2013年4月25日付清;逾期则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原告吴文彬等20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现被告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在与原告吴文彬等20人签订调解书后,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上所确定的义务,无奈,吴文彬等20人于2013年8月9日向罗城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日,罗城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以下简称淀粉厂)所在地,找到该厂厂长和副厂长,两位厂领导表示该厂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引进广西科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潮公司)投入6500万元资金,合作经营,目前淀粉厂正处于改建重组阶段,已将厂房和机械设备约1000万元资产已作入股资本与科潮公司合作经营,占有20%的股份,厂的经营权也已经转让给科潮公司负责人李韦严个人所有,所以厂里现在没有经营权,没有分红或分成,厂长本人对厂里的事项没有处置权,厂里已无其他财产,如果要兑现工人们的债权,最直接的途径是处置2017年厂里收回经营权后,才产生的20%经营权,目前厂里无能力给付,无法履行调解书上确认的给付义务。最终,罗城法院通过合议庭合议案情,合议结论是,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适用于拒执罪,预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让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件焦点】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适用拒执罪,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让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法院执行要旨】

法院认为,淀粉厂处于重组阶段,目前无能力给付执行款的现状不影响这20起案件的执行,给出10天的期限,如还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对淀粉厂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的规定,对淀粉厂的账号采取冻结、扣划的强制执行措施。当执行法官将合议结论告知淀粉厂法定代表人之后,淀粉厂法定代表人也不希望自己被拘留,也表示将在广西罗城科潮公司所拥有的股份部分转让,所得资金用于履行本系列案义务。办理时间大概需要15天左右,恳请法院能够暂缓采取强制措施。同时,科潮公司的负责人也出现了,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说明现在科潮公司的银行帐户还是用淀粉厂原来的帐户,希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这个问题,不要冻结和扣划该帐户的资金,因为淀粉厂现在没有经济收入,帐户上的资金往来都是科潮公司的。法院最后同意了被执行人淀粉厂负责人和科潮公司负责人的意见,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已在2013年12月6日前一次性缴纳执行款60.8768万元;申请执行下人吴文彬等20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再追偿。

2014年1月7日,罗城法院在召开的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上,集中对吴文彬等20人逐个发放了执行款共计60.8768万元,吴文彬等20名申请执行人向罗城法院执行局赠送了一面锦旗为表示感谢!

【法官后语】

法院认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这样的被执行人适用拒执罪。被执行人淀粉厂有能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书应当适用拒执罪。理由:

一、民事调解书虽然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的确认,但在调解书确定的时间未履行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作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方式,手段不应该有区别,事实上三种法律文书的执行也没有区别,但在最后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时,将调解书抛除在外,对于调解案件的申请人显失公平。因为许多调解书都是原告在做了大量让步的情况下达成的,但最后的司法强制措施不能更大地保护其利益,相信以后的许多案件就会使当事人陷于不愿调解的状态,这无异于我们现行的司法理念相悖斥。本案经罗城法院主持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形成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淀粉厂未按协议原定的2013年4月25日付清给吴文彬等20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基本生活费等共计60.8768万元的行为可以适用拒执罪。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第六款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罗城法院预对淀粉厂法定代表人进行拘留措施,在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下,让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的这种执行方式是值得鉴赏的。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罗晓

第1页

共1页编辑:莫龄

推荐第5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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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9月24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海高院副院长盛勇强通报了上海法院加大执行力度,集中打击、制裁拒执行为的相关情况,上海高院执行局局长韩耀武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余洪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隐匿名下豪车,转移名下存款,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6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某与余洪钦、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余洪钦归还陈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相应利息,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人余洪钦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6月20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某与余洪钦、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余洪钦、彭某归还陈某某借款721,700元及相应利息。2013年7月29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作出(2013)沪卢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确定被告人余洪钦支付给上海某银行卢湾支行人民币274,754.38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余洪钦均未主动履行,相关债权人遂先后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合计1,996,454.38元及相应利息。

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宝山区人民法院先后向被告人余洪钦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但余洪钦拒不履行,并将其名下已被法院查封的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车(经评估该车价值为452,000元)隐匿,谎称上述车辆已交案外人周某抵债。经调查,周某向法院陈述其从未收到过上述车辆,且余洪钦曾打电话给周某,要求其配合余洪钦作虚假陈述。另经调取的2013年9月22日以及2014年4月6日余洪钦驾车道路交通的照片显示,在上述两个时间,该车辆仍由余洪钦本人驾驶。还查实,被执行人余洪钦名下某银行账户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支出款项累计达人民币50余万元,且均为进帐当天立即转出。

因余洪钦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抓获。2015年7月22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洪钦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洪钦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将其车辆隐匿,谎称车辆已交案外人抵债,并要求案外人配合向法院做虚假陈述。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月内支出款项累计达人民币50余万元,且钱款均为进帐当天当即转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意图非常明显。这种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在执行中有一定普遍性,被执行人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应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2:

沈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聚众阻扰法官执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基本案情】

2006年5月20日上海冉尊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客房、浴场经营,后因租赁房屋相关事宜发生纠纷。2011年1月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冉尊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庭洲浴场从涉诉房屋搬离;上海冉尊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 。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进入执行程序,青浦区人民法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张贴腾退公告后,两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后法院通过停水、停电的强制执行方式要求停止营业。但被执行人上海冉尊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松私自接通水电以供浴场继续营业,反复多次。在执行法官赶赴现场执行时,沈松甚至纠集众多社会人员看守供电、供水设施,以员工无法安置为由抗拒阻扰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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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沈松拒绝、阻碍执行行为恶劣,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移送公安侦查。沈松在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网上追逃后,很快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并于2015年1月4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7月20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沈松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沈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及时腾退房屋,但其法定代表人不仅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甚至公然聚众抗拒执法,漠视法律行为恶劣,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受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惩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的认罪态度,主动投案,以及及时履行判决义务等情况,法院决定对其判处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3:

刘丽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3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刘丽燕、俞某应支付原告江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5万元,并偿付相应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丽燕与申请执行人江某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刘丽燕出售其名下的闵行区金平路788弄188号X室房屋用于偿还欠款。之后,被执行人刘丽燕将出售上述房屋所得款项中的100万元支付给江某后,在尚有结余且明知该笔款项应用于偿还本案债务的情况下,仍将剩余钱款转移用作他用,并故意通过更换手机等通讯方式拒与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联系,导致生效判决无法继续执行。

鉴于此,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刘丽燕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15年2月15日,刘丽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在此过程中,刘丽燕亲属代为向江某偿还全部剩余欠款31万余元,并取得江某的谅解。最后,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丽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出售房屋后,所得钱款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支付余款,但其不仅拒绝执行,且私自转移财产,并故意更改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使法院无法联系,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行为人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戒。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由其家属代为清偿剩余全部债务,并获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最后的从轻处罚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4:

杨岳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将公司经营所得用于购买其他物品,拒不履行义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人民币1,286,470元。因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而进入执行程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先后向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裁定执行荣耀公司财产人民币1,286,4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岳云曾承诺分期履行义务,但其并未履行,后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荣耀线缆设备有限公司自2013年9月16日至2013年12月2日间,银行帐户中共有人民币4,590,255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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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但未向法院申报,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岳云表示,其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对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也完全清楚,但上述款项大部分被其用来购买生产所用的设备,小部分款项被用来支付工人工资。上述转移财产金额计人民币400余万元,鉴于杨岳云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杨岳云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浦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和金额履行义务。义务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裁定的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范围。本案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杨岳云在明知单位有账款进入,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将所获款项用于其他支付,未及时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执行不能,且数额巨大,故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具有警示意义。

案例5:

冯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明知房产被查封仍对外出售,并将售房所得款用于他处,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7日,闸北区人民法院对倪某诉冯颉、王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冯颉、王瑾归还倪某房款135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冯颉、王瑾未自觉履行义务,倪某遂向闸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诉讼中,法院依照申请保全了被执行人冯颉、王瑾名下的房产。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颉、王瑾发出执行通知,要求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5月3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冯颉、王瑾同意在2013年7月15日前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并承诺如到期未履行的,同意将名下被查封的房产由法院拍卖以抵偿债务。然而,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15日与案外人臧某私下签订关于被查封房产的买卖合同,案外人臧某于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9月13日期间,陆续将大部分房款共计170万元打入被执行人冯颉账户。后上述房款用于他处,并未按期履行法院判决及和解协议的内容。

2014年1月28日,被执行人冯颉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7月12日,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冯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冯颉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造成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也包括暂时无法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私下出售查封房产给案外人,给法院执行制造障碍;其收得钱款后用于他用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6:

吴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被执行人将法院准备处置的房屋私下抵债给案外人,造成法院执行不能,导致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诉被告吴均、葛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1)奉民一(民)初字第4933 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吴均、葛许娟归还原告谢某借款人民币6,090,0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谢某向奉贤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已经保全查封了吴均名下位于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885弄X号房屋。执行中法院对房屋张贴强迁公告,要求吴均限期搬离房屋,以进行拍卖处理。吴均表示正在协商将房屋抵债给谢某,要求法院延期执行。但吴均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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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私下将房屋以169万元的价格抵债给自己的另一债权人黄某,给法院执行造成障碍。执行法院发现后,立即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吴均拒不到法院说明情况,也不履行义务。

据此,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2014年12月17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吴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犯罪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吴均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与其所犯合同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明知其依法应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不仅未主动履行或配合法院执行,反而通过假借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抵债之名,擅自将其所有的房屋抵债给案外人,给执行造成障碍。其行为充分表明其存在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且转移的财产价值超过100余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惩戒。该案例警示公众,对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及时履行,配合法院执行,如存在转移、变卖、处置财产等行为拒不执行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7:

王保贵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

——被执行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转移处置,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6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宏都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诉讼期间,依原告申请,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依法对被告上海宏都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名下的长虹电视机23台、点歌电脑19套、功放23台、音响46个、空调22台、茶几23个、沙发19个进行了保全。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由上海宏都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后因上海宏都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时付款,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查明,2014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上海宏都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贵在明知被执行人所有的长虹电视机23台、点歌电脑19套、功放23台、音响46个、空调22台、茶几23个、沙发19个已经被嘉定区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情况下,将上述查封的财产连同被执行人上海宏都休闲娱乐有限公司经营权以23万元转让他人,致使本案无法执行。2015年6月10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将王保贵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9月1日,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王保贵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是指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相关财产已经被法院保全查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将上述查封的财产转让他人,致使法院生效的文书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兑现,应依法受到惩处。此案件对此类被执行人有一定的警示和惩戒的意义,同时也彰显了法律和执行的严肃性。

案例8:

盛雪峰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

——被申请人的实际负责人在明知财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然将部分查 封财产抵债他人,并且无法追回,导致保全事项无法执行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日,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海绿田箱包有限公司拖欠何某等384名劳动者工资报酬一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为防止该公司资产遭哄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局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日,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查封了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执行中,执行法院将查封裁定及查封财产清单等法律文书送达被申请人上海绿田箱包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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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并责令其负责保管,告知不得擅自处分。然而嗣后,盛雪峰仍将查封财产中的3台冲床以及价值27000元的半成品箱包抵债他人,致使执行法院的保全事项无法执行。

执行法院将盛雪峰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犯罪行为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盛雪峰到案后如实供述,并退赔人民币50,000元。2014年4月2日,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盛雪峰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4月24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盛雪峰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6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起,且涉及的职工人数众多,属于涉民生案件。为防止企业资产遭哄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执行法院依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并责令被申请人的实际负责人负责保管。但企业实际负责人在明知相关财产被法院查封,仍然擅自将其中的部分财产抵债他人,且无法追回,情节严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9:

田新漾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

——被执行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转移处置,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2日,崇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上海某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孝义市兴宏煤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案件诉讼期间,依原告申请,崇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依法对被告孝义市兴宏煤业有限公司所有的4180吨标准煤进行了保全,对其采取了查封措施。2013年3月4日,崇明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孝义市兴宏煤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某燃料有限公司货款、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65万元及利息等。在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孝义市兴宏煤业有限公司等并未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崇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12月,被执行人孝义市兴宏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新漾在明知被执行人所有的4180吨标准煤已经被崇明县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情况下,仍对其进行了转移处置,致使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崇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将田新漾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崇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田新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被执行人主要负责人明知被执行人所有的4180吨煤已经被法院保全查封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进行转移处置,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不到兑现,情节严重,应受到依法惩处。

案例10: 陈奇妨害公务罪案

——被执行人藏匿行踪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被传唤时暴力抗法,导致执行人员轻微伤 【基本案情】

普陀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上海快恰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劳动仲裁案中,依法追加该经纪事务所的投资人陈奇为被执行人。2014年9月10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吴某致电执行法官称发现陈奇行踪,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名法官即至本市普陀区东新路88弄X号传唤陈奇至法院配合执行,期间,陈奇拒不配合并伺机逃跑。过程中,陈奇以暴力将其中1名法官摔倒在地,致其头部着地,身体多处受伤。后经司法鉴定,该法官遭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右上臂、左肘部、左膝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超过15平方厘米,构成轻微伤。

后陈奇被接警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并于当日下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27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奇犯妨害公务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奇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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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2015年1月20日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陈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被法院依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以后,不但逃避执行,还在被发现行踪后拒不配合法院的传唤,并以暴力行为抗拒,致执行法官轻微伤,严重妨害了公务,故被追究妨害公务罪刑事责任。该案例也明确法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受侵犯,任何妨害公务的不法行为将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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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浙江法院发布依法惩处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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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发布依法惩处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7月2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十大典型案例。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 案例1:梁妙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擅自将款项作为他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部分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2日,温岭法院一审判令梁妙林和方某偿还李某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2013年4月8日,温岭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于4月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梁妙林于4月12日前偿还执行标的200万元及利息,若未按规定偿付须如实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据查,2013年3月5日,梁妙林将其持有的“某某97号”运输船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并于同年4月13日、15日获得转让款共计578.6万元。但梁妙林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如实申报股份转让情况,且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温岭法院以梁妙林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3月21日,梁妙林被抓获,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归案后,梁妙林的朋友与李某达成付款协议,并已代偿80万元。2014年12月24日,温岭检察院向温岭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梁妙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温岭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梁妙林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采取隐瞒、转移财产等手段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偿还债权人部分款项,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报告当前及前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如实向法院报告,不得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同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进行补充报告。本案中,梁妙林未如实申报股权转让情况,在获取转让款后未用于履行法定义务,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2:王建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将法院裁定拍卖的房产恶意出租,导致拍卖受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柯桥法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4)绍商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建强名下位于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湖景花园D幢105号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2014年3月25日,柯桥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期间,王建强在明知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17日将该房产以年租的形式租赁给黎巴嫩籍人员,租期十年,致使上述裁定无法执行。

柯桥法院以王建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1月13日移送公安侦查。2014年12月31日,柯桥检察院向柯桥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建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柯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王建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王建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柯桥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建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权利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经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应予配合。本案中,担保财产系房产的,被执行人应积极腾退。但王建强在接到通知后未主动腾退,反而将房屋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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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外籍人士,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裁定的执行恶意制造障碍,情节严重,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3:袁燕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绝腾空拍卖房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8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就周某诉袁燕芬、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袁燕芬及其丈夫李某支付周某货款8331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后上城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委托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3年4月24日,莲都法院发出腾房公告,责令袁燕芬、李某于2013年5月20日前自行腾空其所有的丽水市莲都区某新村一套房屋(面积118.62㎡),但袁燕芬逾期未履行原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亦未自行腾空房屋。2013年12月13日,莲都法院对上述房屋强制执行未果,袁燕芬明确表示不会腾空房屋。2013年12月16日,莲都法院再次进行强制腾空,袁燕芬及其他人员拒绝离开执法现场,拒绝腾空房屋,致使原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3年12月26日,莲都法院以袁燕芬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对其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期间,袁燕芬仍明确表示不会执行生效判决。2014年,莲都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袁燕芬的家属将上述房屋腾空,并将该房产交由执行机构处置。

莲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袁燕芬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袁燕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腾空坐落于永晖新村2栋702室的房产交由执行机构处置,依法从轻处罚。据此,莲都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袁燕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袁燕芬未能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拍卖。在此期间,法院多次要求袁燕芬腾空房屋,但袁燕芬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执行。在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案件执行实践中,个别被执行人故意采取让年迈的亲戚入住目标房屋,或以“自残”、“跳楼”、“爆炸”等方式阻挠人民法院执行,对这种拒不腾房、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应予严惩。

案例4:郑凤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将款项存于他人名下,隐匿、转移款项,被抓获后全部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7日,云和法院以(2010)丽云民初字第78

1、78

2、783号民事判决判处郑某赔偿江某等三人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52867.38元,被告人郑凤珠系车主,对郑某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011年2月25日,云和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向郑凤珠发出执行通知书。2012年12月13日,郑凤珠及丈夫汤某收到其他款项67100元,但并未用于支付执行款。2013年,经多次执行及协商,江某等同意郑凤珠一次性赔偿10万元,放弃追究郑凤珠的其他连带赔偿责任,郑凤珠于当日支付赔偿款1万元,并约定剩余的9万元通过解除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查封的景宁县鹤溪镇某处房产查封手续,并以房屋抵押贷款来支付。2013年3月13日,郑凤珠在法院对上述房屋解除查封后,以房屋抵押获得贷款60万元,其中部分用于偿还他人欠款,余款存入其子的账户中。至3月22日,该笔贷款剩下24万元,郑凤珠为逃避执行,以其儿媳潘某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存折,并将该24万元存入,用于其承包工程的各项费用。在法院执行调查过程中,郑凤珠谎称60万元均用于偿还他人欠款,已无力支付9万元执行款。

云和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13年4月17日,郑凤珠被抓获归案,其所使用的潘某存折内尚有11万余元。次日,郑凤珠的丈夫汤某支付全部执行款。云和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凤珠采用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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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判决罪。案发后,郑凤珠家属已向法院上缴9万元执行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凤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云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郑凤珠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想尽办法转移、隐匿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郑凤珠从他处取得赔款后,隐瞒相关事实,未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银行贷款后,又分次将款项转移至儿子、儿媳帐户,用于归还他人欠款、支付工程承包费等,隐瞒剩余款项去向,拒绝执行的主管恶意明显,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受到法律惩处。

案例5:沈洪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刑事被告人刑满释放后隐匿财产、拒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抓获后全部履行,因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基本案情】

2010年,余杭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沈洪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七万九千元。因沈洪伟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王某于2012年9月17日向余杭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调查,除一处回迁安置房外,沈洪伟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沈洪伟已刑满释放,但其无固定工作、无固定住所,四处逃避执行。执行人员有次接到举报称沈洪伟在其前妻家中,待执行人员赶到,沈洪伟前妻紧闭大门,阻止执行人员进入家中,沈洪伟趁机通过四楼的护栏、三楼的露台逃走。案件长期无法执行。

2014年8月初,余杭法院经多方走访了解到,沈洪伟已于2013年将安置房通过“回购”的形式由政府收回,沈洪伟获得房款、过渡费等款项共计人民币410490元,沈洪伟领取款项后不再露面。余杭法院立即着手固定沈洪伟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相关证据,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沈洪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履行完毕,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2014年9月11日,余杭检察院向余杭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沈洪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余杭法院经审理认为:

沈洪伟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沈洪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沈洪伟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由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余杭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沈洪伟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沈洪伟在刑满释放后为躲避执行行踪不定,在获取大额款项后将财产隐匿,逃避应承担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司法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沈洪伟追究刑事责任,促使其履行赔偿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沈洪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距离前罪执行完毕不足五年,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例 案例6:冯利华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转移抵债,案发后财产追回,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2日至2012年5月25日,浙江五达电气有限公司(简称五达公司)向温州立诚塑料有限公司(简称立诚公司)采购塑料,拖欠货款439976.5元。立诚公司起诉至乐清法院,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五达公司同意偿还货款及律师费。因五达公司未实际履行,立诚公司向乐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期间,五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利华偿还了部分货款,尚有265000元未履行。2013年12月11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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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查封了五达公司车间内的注塑机6台。12月底,冯利华擅自将包括已查封注塑机在内的共9台注塑机一并抵债给其他公司,并将查封注塑机转移,导致调解书无法履行。

乐清法院以冯利华涉嫌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4月27日,乐清检察院向乐清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冯利华犯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罪。乐清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冯利华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冯利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大部分的被查封财产已被找到,可从轻处罚。据此,乐清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冯利华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义务,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予以非法处置并转移,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为逃避履行而实施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行为,均将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7:张桂林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转移、变卖被裁定原地查封的财产逃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份开始,张桂林因养殖生猪需要,陆续向苏某购买生猪饲料。至2014年5月22日,张桂林共拖欠饲料款130668元。2014年8月8日,苏某向瑞安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瑞安法院审查后于8月9日裁定对张桂林养猪场内的80头生猪原地扣押。8月13日,苏某向瑞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被立案受理。2014年8月18日,张桂林明知生猪被法院裁定原地扣押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养猪场内的100余头生猪(包括被保全的80头生猪)转移并出售给他人。2014年9月3日,瑞安法院判令张桂林偿还苏某货款130668元,张桂林至今未履行。

2015年2月3日,瑞安检察院向瑞安法院提起公司,指控张桂林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桂林转移、变卖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张桂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瑞安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张桂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对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适用上述规定。本案中,被保全标的物是活体生猪,法院采取就地扣押方式进行保全,张桂林明知涉案的50头生猪已经被法院依法保全,仍予以转移、变卖,导致生效民事判决不能有效执行,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为其抗拒执行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三、妨害公务罪案例

案例8:张国昌、张利信等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妨害公务案

其他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执行人员受伤、执行器械受损,造成恶劣影响,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2010年5月,李某与唐某将工程建设打桩产生的泥浆排放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七里江村羊角溇的集体土地上,造成共计11.91亩耕地种植条件中度毁坏。2013年3月,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二人自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李、唐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9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越城法院经审查准予强制执行。越城法院会同多家单位成立强制执行工作组,于2014年6月11日上午实施强制复耕。七里江村村委主任张国昌、村委委员张利信认为在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不能由法院强制复耕,将浙AVT573面包车、沪DJ6431轿车停放在通往复耕地块的路口,阻挡车辆进入,并召集部分村民到复耕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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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法院执行。现场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解释,但张国昌、张利信仍鼓动周围群众,造成群众情绪激动,现场秩序混乱。多次劝解无效后,执行工作组决定强制清场,对堵路车辆进行拖离,并强制带离为首的张国昌、张利信。过程中,张利信等人采用咬、冲撞、撕扯等手段阻碍执法,致多名司法工作人员受伤、部分执行器械受损。张利信恶意躺倒在地,并由村民将其抬到国道中间,部分村民围坐,阻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致使国道交通秩序被破坏达2小时之久。同日,张国昌、张利信等因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6月19日,张国昌、张利信等8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1月26日,新昌检察院向新昌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国昌、张利信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张正龙、张调根、张凤堂、张国范、张利泉、韩素根犯妨害公务罪。新昌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张国昌、张利信聚众堵塞交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张正龙、张调根、张凤堂、张国范、张利泉、韩素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八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正龙等六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新昌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张国昌、张利信有期徒刑一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正龙等人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依法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活动。张国昌、张利信身为村委会成员,不积极配合执行,反组织村民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张正龙等6人参与围困、殴打执法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工作人员受伤、司法器械受损,并严重影响当地道路交通秩序。上述人员聚众扰乱执行现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通过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暴力抗法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四、拒执构成其他罪案例 案例9:何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执行人拖欠职工工资,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产并逃匿,归案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1日,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董某等40名职工与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于5月27日依法裁决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董某等40人工资合计217638元,该公司未履行。2014年7月28日武义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武义法院查明,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俊因无力偿还为他人担保的借款,已于2014年4月15日将公司部分资产转移并逃逸。2014年4月16日,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生产,何俊失去联系。经武义法院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协调,将何俊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8月26日,何俊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家属向武义法院交纳全部执行款。

2014年10月23日,武义检察院向武义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何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武义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何俊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何俊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且已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武义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何俊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俊因个人债务原因,转移公司财产并逃逸,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导致工人工资长期无法得到清偿,在工人群体中形成较大范围的不良影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何俊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并缴纳全部执行款,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10:吴建华妨害作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妨害执行,并隐匿大额财产、拒不执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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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基本案情】

2013年1至2月,吴建华被多名债权人起诉至临安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因吴建华负债累累,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遂与马雪珍、姚庆文、吴金刚、钱小芬通谋,伪造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以确保在法院执行分配中获得足额清偿,且双方商定若获得清偿款高于实际借款数额,则将超出部分返还给吴建华。后马雪珍等4人分别持伪造的借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建华归还借款,并以此骗取临安法院调解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举报、调查,临安法院发现上述虚假诉讼情况,将吴建华等五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外,吴建华擅自领取200余万拆迁补偿款,但拒不履行。

2014年9月23日,临安检察院向临安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吴建华犯妨害作证罪、马雪珍、姚庆文、吴金刚、钱小芬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临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建华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马雪珍等4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5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临安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吴建华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马雪珍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姚庆文、吴金刚、钱小芬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执行人吴建华擅自领取200余万拆迁补偿款后拒不履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临安市公安局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典型意义】

吴建华系多个案件被执行人,存在资不抵债情形,其与马雪珍等人通过伪造借条虚增借款额的方式进行虚假诉讼,恶意串通骗取调解书并申请执行,严重扰乱正常的执行工作,并导致其他债权人执行款受偿比例降低,直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刑事惩戒。另外,吴建华擅自领取拆迁补偿款但未用于清偿法定义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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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7.31快讯—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上半年度拒执罪五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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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7年上半年度拒执罪五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7-07-12 来源:大河报

描述:7月12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2017年上半年度,拒执罪五大典型案例。

描述:7月12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2017年上半年度,拒执罪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富豪躲债“套路广” 抵了房子被判刑 【案情摘要】

吴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一案,鹤山区法院判令被告刘某某偿还吴某某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吴某某向鹤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鹤山区法院调查发现,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刘某某已悄悄转移财产,郑州的三套房产在银行抵押贷款,名下车辆、房产转移到亲属、朋友名下。并且,被执行人刘某某为躲避执行,目前已不知下落,所剩财产寥寥无几。后经过多方努力,终觅得了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踪迹,成功将其拘留。

申请人吴某某以被执行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鹤山区法院提起自诉。案件审理期间,被执行人迫于拒执罪刑罚震慑,最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被执行人刘某某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的两套房产作价223万元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表示满意。鹤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故意逃避执行,且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争取自诉人原谅,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刘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故意逃避执行,且有转移财产的行为。2017年6月26日,鹤山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明显具有还款能力,但其故意逃避执行,并在审理期间即开始转移财产。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执行人仍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不仅未能逃避债务,还因此获刑,实在得不偿失。也提醒那些妄图对抗执行的人早些打消此念,否则必将会付出更大的人身和财产代价。

案例二:有钱有房却装“孬” 拒不执行入了牢 【案情摘要】

王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浚县法院判令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46.8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某向浚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浚县法院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杨某某拒不履行,亦不申报个人财产。

执行期间,浚县法院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杨某某系浚县某保险公司业务主管,有比较固定的收入,在浚县宏基花园有房产一套。执行过程中,该院先后对被执行人两次实施司法拘留,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浚县法院将杨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浚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判决。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杨某某具有一定的财产及比较固定的收入来源,但拒不申报个人财产,亦不履行生效判决。2017年6月30日,浚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有一定的财产及比较固定的收入来源,但其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以及申报个人财产,执行法院曾多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刑事公诉审判,一方面惩罚了拒执犯罪行为,一方面树立司法权威,对打击“老赖”是强有力的震慑,对执行案件的执结也会有巨大推动。

案例三:有钱“买保”不还账 拘留判刑“不商量” 【案情摘要】

位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淇滨区法院判令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位某某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27.4814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位某某向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淇滨区法院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亦不申报个人财产。

执行期间,淇滨区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为鹤壁市某阀门厂退休职工,有退休工资,且隐瞒不报。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已查到被执行人投保有大额商业险,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申请人位某某以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淇滨区法院提起自诉。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某明显具备履行能力,但隐匿财产及收入,逃避执行,且无悔罪表现,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王某某具备履行能力,且隐匿财产及收入,逃避执行,经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7年3月31日,淇滨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有退休工资收入,同时还向保险公司投保大额商业险,明显具备履行能力。但其隐匿个人财产、逃避法律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严重损害申请人位某某的合法权益。在审理期间,其亦无任何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受到惩罚,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四:暴力拒执法不容 案外“近亲”同被惩

被告关某西、关某保属于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近亲属,由于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阻挠,造成严重后果。2017年3月28日,淇县法院判决被告关某西、关某保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摘要】

韩某文诉关某亮、苏某梅、关某彬、关某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淇县法院判令关某亮、苏某梅、关某彬、关某永偿还韩某文借款9.80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关某亮、苏某梅等人未履行判决,韩某文向淇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淇县法院及时向关某亮、苏某梅、关某彬、关某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

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韩某文因病去世,孙某枝、韩某军、韩某伟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淇县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予以确认。淇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4名被执行人家中再次催促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被执行人关某亮、苏某梅、关某永(三人均已另案处理)对执行人员进行谩骂、围攻、殴打。被告关某西、关某保闻讯赶到现场后,即帮助被执行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致使关某永戴着手铐逃脱,案件未能得到执行。

当日,淇县法院决定对关某亮、苏某梅进行司法拘留,并罚款。同时认为关某亮、苏某梅、关某永、关某西、关某保等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淇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关某亮、苏某梅、关某永、关某西、关某保以暴力方法阻碍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关某西、关某保(其余三人另案处理)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此二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决被告关某西、关某保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关某西、关某保属于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近亲属,由于二人与被执行人共同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阻挠,造成严重后果。2017年3月28日,淇县法院判决被告关某西、关某保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关某西、关某保属于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近亲属,系案外人,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阻挠,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结果让被执行人及其亲属认识到不履行义务后果的严重性,对其他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对该院打击拒执犯罪及进一步解决执行难奠定良好基础。

案例五:欠薪不给耍起赖 法院强制来解决 【案情摘要】

王某某诉闫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山城区法院判令被告闫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工资54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某向山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闫某某躲避执行,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调查,闫某某于强制执行期间,在其工商银行账户曾有收入7870元,并将该款交纳了保险费。山城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申请人王某某以被执行人闫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山城区法院提起自诉。案件审理期间,闫某某家属代其给付自诉人全部执行款,自诉人对闫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闫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闫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采取转移财产的方法躲避执行,情节严重。2017年4月10日,山城区法院依法判决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有在银行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有执行能力而转移财产拒不执行的行为,其拒不执行判决罪成立,鉴于其后能全部履行义务,取得自诉人谅解,依法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推荐第8篇:最高法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八种情形可入罪!(附解释全文)

最高法出台拒执罪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八种情形可入罪!(附

解释全文)

要闻简报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015年7月21日)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该部区区八条的司法解释,其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三类具体情形

1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行为)3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三类具体情形1拒不履行涉民生执行案件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2宣判前自动履行的,可从轻或免除处罚。为了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规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包括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附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6号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推荐第9篇:执行款划拨申请书

执行款划拨申请书

申请人:XXXXX 被申请人一:XXXXX 第三人: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XXXXXX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XXXXXXX到期债权XXXXXX元的执行回款,扣除执行费用后,将该部分执行回款划拨至申请人账户(XXXXXXXXXXXXXX)。

事实和理由:

在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一案中,XXXXXX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XXXXXX在XXXXXXXX的到期债权XXXXXX元予以扣划。第三人XXXXXXX不服,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被XXXXX人民法院作出XXXXXXX裁定书予以驳回,XXXXXXXX不服提起复议,经XXX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XXXXXXXXXX执行裁定书,驳回了XXXXXXX复议申请,现该复议执行裁定书已生效。因申请人急需该笔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及生活,故请求贵院及时将该笔款项划拨给申请人。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推荐第10篇:执行款划拨申请书

执行款划拨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法官宏鑫胜纸品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在宝安区人民法院早也经执行回来多时的款项及被执行人如下被执行人1深圳市豪科达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案号2007深宝法执字10275号执行法官张朝军在2007年执行回款18000多元后回款共10万元多。具体执行法定计算标准式及数据没有公开、没给我们。已诉保全查封设备16多万元2深圳市汇怡丰实业有限公司在2007年执行回款5000多元执行法官张朝军。案号2007深宝法执字、、、、、、、、、未执行完。

3深圳市锦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号2008深宝法执字、、、、、、。在2008年春执行回款15。5万元。执行法官林满棠具体执行法定计算标准式及数据没有公开、没给我们4。孟德新执行法官朱少龙去年春节前回来5000多元未执行完。

以上款项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回来多年了申请执行人没有拿到一点钱法院也没划分给其他债权人法院扣留此款得利息多年同时又给宏鑫胜纸品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增加极大的损失没有得到款恢复生产导致给债权人支付逾期支付应依法的双倍利息。

5深圳市锦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8月提交申请执行的2011深宝法恢字第416号深中法民五再字60号判决书的15.万多元的双倍利息从深中法民五终字1692号判决书的生效日2007年计算至交清款日止.。执行法官陈锦明。

《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2006年5月18日法发20061号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从被执行人帐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第八条执行款到账次日财务人员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九条执行款到帐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

第十六条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物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等等宝安区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

宝安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于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法院的职责就是依法律为准绳的法定职责。工资在法院执行有钱在宝安区法院

4、5年了也不发放直接导致疾病交不起医药费而眼睁睁地看着在医院死亡这死亡与法院直接关系。

另2007深宝法立保字第00002号交担保金费4仟多执行费60多元后拦住经办法官要迅速去保全财产会被搬走十万告急法院也没用半个多月后通知可去后来没去保全多次追退费也无果、上访领导处直到现在也没退回此款。

综上所述各级领导、部门、法院法官、应当自觉监督依法执行。

宏鑫胜纸品塑胶深圳有限公司

第11篇:【司法前沿】最高法近日发布: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附权威观点

【司法前沿】最高法近日发布: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附

权威观点

导读:2016年2月25日,最高法发布了6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自2015年7月2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予以追诉,在追诉程序上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的方式。这6起典型案例在追诉程序上,均符合“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按照自诉程序立案审理的两个条件。供各位一并参考。典型案例全文 最高法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1案例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基本案情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刘大龙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可存的窖厂为其务工,郭可存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大龙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该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可存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月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郭可存于2015年1月14日向刘大龙实际支付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2015年2月2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由于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15年5月18日,执行法院对郭可存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6月2日,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因郭可存拒绝履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后刘大龙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2015年11月24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同年12月4日,该院对郭可存予以逮捕。同年12月9日,该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郭可存不上诉。执行法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大龙等农民工司法救助2万元。

(二)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2案例李许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领取保险理赔款后挪作他用,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李许东与吕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李许东赔偿被害人吕某等人11.2万元。民事判决生效后,李许东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吕某等人于2014年4月9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李许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李许东未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2014年7月,执行法院先后对李许东罚款1万元,拘留15日,李许东仍不履行赔偿义务。2014年7月18日,李许东向执行法院书面保证,待其诉保险公司的案件胜诉后,主动将保险理赔款交至执行法院。同年9月24日,保险公司依据禹州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将10万元赔偿款汇入李许东委托的代理人牛某的银行储蓄卡中,牛某于同年9月27日将该款取出交付李许东,但李许东未按书面保证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和主动履行。2015年

7、8月间,执行法院两次通知李许东申报财产,李许东仍不如实申报和主动履行,并将部分保险理赔款挪作他用,致使生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2015年7月29日,吕某等人以李许东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未予受理。2015年8月5日,吕某等人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原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过程中,李许东与自诉人吕某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吕某等人各项损失12.3344万元,取得了吕某等人的谅解。原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许东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拒不报告其财产状况,被处以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许东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一审宣判前能够与吕某等人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许东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李许东不上诉。

(二)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施以罚款、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将领取的保险理赔款私自挪作他用,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拒执罪司法解释发布后河南省第一起宣判的自诉案件,对该省拒执自诉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3案例刘永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刘永宾存在高消费,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融信公司)与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刘中华、陈玉华、刘永宾、朱继红、淄博奥昕经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淄博齐顺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融信公司银行垫款200万元,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刘中华、陈玉华、刘永宾、朱继红、淄博奥昕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判决生效以后,刘永宾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6月18日,融信公司向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刘永宾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查找联系,刘永宾及其亲属故意躲避,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执行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刘永宾采取拘留措施,并在其日常驾驶的奥迪轿车中查获“九五至尊”牌香烟十条,LV包一个,茶叶六盒。就在刘永宾被拘留的当日,在法院协调组织下,刘永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刘永宾于2015年9月10日前支付50万元,同年9月25日前支付50万元,余款及利息自同年10月份每月支付10万元左右,直至付清为止,连续三个月最低付款额不得少于30万元,若刘永宾不按上述规定期限支付款项,则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刘永宾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融信公司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4日向融信公司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同年9月18日,融信公司向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永宾实际控制的公司正常经营,月收入两、三万元,但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及本院执行期间,刘永宾未与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商还款事宜,仍存在驾驶高档轿车、使用高档消费品、居住高档住房等行为,特别是在法院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仍不按约履行,应当认定其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鉴于刘永宾在法庭庭审过程中与自诉人重新达成和解协议,部分款项已经支付,自诉人同意对其从轻处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永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执行法院及时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取证,积极引导当事人及时依法行使控告、报案的权利。在当事人提起自诉后,执行法院的立案部门、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机构加强沟通协调,迅速立案,及时审理,依法判决,促使被告人偿还欠款。本案自立案执行到自诉刑事案件的审结,在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执行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有效促进了案件的执行,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4案例杨现涛、袁朝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仍自建住房,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缓刑。

(一)基本案情2011年6月,袁朝玉承揽宋保通的建房施工,双方约定: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事故宋保通概不负责。施工中袁朝玉将支壳子、圈梁的施工部分转包给杨现涛,杨现涛雇李根生等人务工。2011年8月12日,李根生等人乘坐工地龙门架下工,因机器发生故障,李根生受伤。后李根生以袁朝玉、杨现涛、宋保通为被告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起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偃镇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确认袁朝玉、杨现涛赔偿李根生各项损失7.957万元,宋保通补偿李根生损失3000元(已履行)。后李根生就二次手术产生费用再次起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偃民六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袁朝玉、杨现涛赔偿李根生二次手术等各项费用4706.02元。判决生效后,李根生向偃师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杨现涛、袁朝玉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并依法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二人的高消费,对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袁朝玉银行存款8649元。因袁朝玉、杨现涛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袁朝玉未就相应存款作出合理解释,执行法院依法对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执行法院还查明,袁朝玉系建筑队包工头,常年在偃师市区附近从业,自称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2014年6月6日袁朝玉的儿子结婚,袁朝玉为儿子婚宴花费2万多元。杨现涛于2015年初将自家房屋拆除,重新建盖新房,执行人员多次传其到庭,考虑其房子已经拆除,要求其在建盖新房的一层封顶后立即停工,但杨现涛未能按照要求停工,仍建造两层房屋,并对一楼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本案的执行,袁朝玉、杨现涛表示最多支付1万元。案件执行期间,李根生要求追究杨现涛、袁朝玉拒执犯罪的刑事责任,执行法院引导其向当地公安局递交控告材料,并向公安机关反馈案件的执行情况。公安机关审查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李根生遂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偃师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对杨现涛、袁朝玉作出逮捕决定。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杨现涛、袁朝玉的家人积极与李根生协商,很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李根生6.6万元,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李根生遂向偃师市人民法院出具了对杨现涛、袁朝玉予以谅解的书面材料。该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袁朝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杨现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杨现涛在执行过程中建盖新房并装修房屋,被执行人袁朝玉在银行有一定存款,又为包工头,有固定收入,两人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拒绝报告个人财产状况,对其施以拘留措施后仍不思悔改,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在向公安机关控告无果后,依法以自诉的方式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通过审判,一方面惩罚了拒执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促使案件能够顺利执结。5案例廖长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得到自诉人的谅解,被免予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徐加顺与廖长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将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廖长年等人向徐加顺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廖长年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徐加顺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为执行该调解书下达了执行裁定,并于2015年10月23日向廖长年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廖长年将其名下车牌号为闽GS0356的轿车立即交付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另查明,廖长年居住于未办理产权的一幢自建房中,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将乐县的一处4间店面房长年出租,每月租金2600元,其村里2014年向其发放补贴1.584万元。因廖长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加顺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2015年11月26日,徐加顺以廖长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廖长年与自诉人徐加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廖长年每月返还徐加顺2500元,取得了徐加顺的谅解。将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长年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交付执行裁定指定交付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廖长年能如实供述拒执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将乐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廖长年免予刑事处罚。

(二)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出的执行裁定,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执行人拒执犯罪情节轻微,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又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6案例柯文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一)基本案情肖辉与柯文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将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柯文水等人向肖辉偿还借款16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因柯文水等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肖辉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作出了执行裁定,查封柯文水名下车牌号为闽G98552的奥德赛牌轿车一辆,要求将该轿车交付执行法院。但柯文水仍使用该车辆,拒不交付法院执行。肖辉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向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2015年12月15日,肖辉向将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柯文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2015年12月20日,柯文水与肖辉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柯文水分期向肖辉偿还欠款,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在案件审理中,肖辉主动向将乐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

(二)典型意义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积极收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符合自诉条件的,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将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案件执行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自诉人撤诉。最高法观点

最高法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一、拒执罪案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直接起诉,法院应当按照自诉案件受理

最高法观点《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此条主要是指引性规定,强调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对此条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拒执罪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在一般的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自诉权在本质上是法律赋予公民个人的私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为被害人个人主观愿望所支配,被害人在自诉程序中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主要表现在:可以接受法院调解,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可以自行撤诉。但由于公诉转自诉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害人本身基于公安、检察机关不予处理的情形下才向法院告诉,法院受理后应积极的予以审查处理,作出法律评判,而不必再进行调解。因此,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拒执罪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2.拒执罪案件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和解的时间点为宣告判决前,且要求双方完全自愿进行。拒执罪其实是悬在被执行人头上的一把利剑,更多的是起到威慑和强制执行的作用,如果在拒执罪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能够愿意履行执行义务,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双方达成和解,或者自诉人因和解而撤诉,人民法院应予以认可。3.拒执罪案件自诉人可以撤诉

最高法观点《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主要为了在打击和惩罚拒执犯罪的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适用此条应注意以下两点:(1)予以从轻的期限为“一审宣判前”。即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履行执行义务的,均有机会在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罚。(2)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均可以从宽处罚,至于从宽的幅度,由刑事法官根据其履行义务的份额、案件具体情节等综合考量,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解释》第七条规定了拒执罪量刑的从重处罚情节。首先,该条规定的案件类型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其次,这些案件亦属于涉民生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多为弱势群体,近年来全国法院进行的涉民生执行案件集中清理专项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规定在上述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本案要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的,依法从轻处罚;在案件审理期间,其与申请执行单位达成和解

第12篇: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打击拒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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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打击拒执典型案例

2017年2月20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工作及集中执行“春雷”行动新闻发布会。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曹秋丽,执行局副局长孟丽参加发布会。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闫文超主持。发布会上,孟丽向与会媒体发布了5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孙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

被告人孙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虞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因经济纠纷,虞城县人民法院根据虞城县人民法院(2013)虞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孙某公司名下的海德堡CD102型胶印机、柯达CPT制版机各一台进行查封。2014年初,孙某又将该查封的海德堡CD102型胶印机作抵押,向郑州交通银行贷款3000000元;2014年底,孙某又用这部机器作抵押,向其朋友黄某某借款1900000元。导致虞城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另查明,2015年6月1日,孙某与申请执行人等就涉案财产达成委托代管协议,2015年8月13日申请人史某某、陈某某谅解孙某。

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不得私自处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虽然孙某主动投案,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取得谅解,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

案例2: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祁某某,在法院下达报告财产令后拒不申报财产,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的收入但却沉迷赌博,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被柘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6日,祁某某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杨某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杨某多次催要该借款,祁某某一直不予归还。为此,杨某向柘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某某偿还借款300000元。2016年4月26日,柘城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祁某某偿还杨某借款300000元。

判决生效后,祁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柘城县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祁某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柘城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祁某某年轻力壮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及一定的收入,有楼房二层五间,但其却沉迷赌博,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

2016年10月14日,杨某以被告人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柘城县法院提起控诉。2016年10月17日,柘城县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祁某某决定逮捕,同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0月20日,柘城县法院对被告人祁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的收入,沉迷赌博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认定自诉人杨某对被告人祁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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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相关当事人必须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已构成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本案中,被执行人祁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的收入,沉迷赌博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案例3: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刑事自诉被告人刘某某,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申请执行人胡某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该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胡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阳区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胡某借款39598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胡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睢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睢阳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等,刘某某拒不申报个人财产,并多次编造谎言敷衍执行法官,导致执行程序严重受阻。在执行法官多次催促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刘某某将一处出租的门面租金近10万元非法转移,以逃避执行。

2016年8月15日,自诉人胡某控告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睢阳区法院提起自诉。该院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在自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时,被告人刘某某仍百般抵赖,称近两年无收入来源,确实无力还款,而非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2016年9月13日,睢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多次将自己的财物转移,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某不服,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丘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主动履行,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受到刑事处罚,公安、检察机关可以侦查、提起公诉,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就本案而言,刘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依法向睢阳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4: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梁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胡某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梁园区法院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某停止房屋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商丘市神火大道某小区B座4层西户住房1套返还给原告刘某某。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梁园区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后果,但被执行人胡某经法院多次做工作拒不搬出且一直占用该房产,侵权行为一直未停止,并采用各种方法阻碍法院执行工作,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

因胡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7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梁园区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0日向梁园区法院提起公诉。梁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应将坐落在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某小区B座4层西户居住的房屋返还给刘某某,判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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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生效后,胡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直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才将该房屋返还给刘某某。据此,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胡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所占据房屋已交付,有悔罪表现,给予从轻处罚。此案,对于胡某震动很大,家人也受到一次很好的法制教育,人民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必须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要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5:方某某诉曹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

曹某借方某某现金40000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曹某4年还清。后曹某一直躲避执行,方某某以曹某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后,法院决定对曹某逮捕并交公安机关追逃。2017年1月15日,曹某在宁波市一银行办理业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2月10日曹某的亲属替曹某全部履行了义务。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方某某、曹某在郑州打工期间相识并恋爱。在恋爱期间,曹某向方某兰借款40000元,于2007年3月2日给方某某出具欠条一份。2007年4月二人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7日离婚。因曹某借方某某的40000元现金未能偿还,方某兰于2008年11月将曹某诉至法院。2009年2月17日,睢县法院判决:曹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方某兰现金40000元。双方均未上诉。

2009年6月1日,方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手续。方某某、曹某于2009年9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曹某欠方某兰40000元,曹某自愿于2009年10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之后每年7月1日前给付方某兰5000元,2013年7月1日前全部付清余款。方某某认可上述还款计划。

此后,执行人员多次到曹某原居住地,发现曹某举家搬迁,下落不明。曹某至今连第一批执行款都未履行。方某某到公安机关对曹某涉嫌拒执侵害了其财产权益的行为进行控告,公安机关确定不予受理后,又引导方某某按自诉案件提起诉讼。该自诉案件立案后,睢县法院对曹某作出逮捕决定,并交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7年1月15日,曹某在宁波市一银行办理业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月20日,睢县公安局民警和睢县法院刑事庭工作人员远赴宁波将曹某羁押至睢县。2017年2月10日,曹某的亲属替曹某全部履行了义务。2月17日,睢县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其亲属代为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本人认罪态度较好,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在目前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一部分被执行人认为“事大事小,一跑就了”,手机打不通,信息不给回,有家不居住,长期外出躲避执行者屡见不鲜。对于给申请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逮捕,交由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归案后依法审判。就本案而言,曹某处心积虑逃避执行,最终难逃被捕命运,之后虽然其亲属代为履行了义务,但其仍要接受法律的审判,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来源: http: www.daodoc.com kx2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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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破产申请书执转破

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破产清算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0日,原名 ,于 日更名为某某公司, 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为„。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债权,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 申请人为合法的债权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台州市 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 号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被申请人对判决书确定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 ,后法院以在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被申请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旧无法清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4篇:增加执行款强制执行申请书

增加执行款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银**,**县工商局干部,住本县**镇**路**巷**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刘**,**县糖业公司职工,住本县**镇**路**巷**号。联系电话:****。

被强制执行人:韦**,男,**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职工,住**镇**路1号。联系电话:****。

被强制执行人:饶玉兰,女,**县**苗圃职工,系韦**之妻,住**镇**路1号。联系电话:****。

执行依据:****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罗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金额:伍万玖仟元(59000.00元)。

增加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饶玉兰出庭应诉,被告人韦**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2010年7月5日县人民法院以(2010)罗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人银**、刘**本金及利息柒万柒仟元(77000.00元)。两被告人逾期没有上诉,(2010)罗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原告人银**、刘**于2010年9月向本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向**县**苗圃发出执行函,**县**苗圃财务即根据法院生效判决书,从2011年1月扣发被告人饶玉兰月工资500元。现已执行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尚有伍万玖仟元(59000.00元)未执行完结。当初饶玉兰以其月工资1500元收入,需要抚养女儿为由,每月还款500元。现饶玉兰工资收入从1500元月增加到2500元,并且女儿已参加工作,现今已无家庭负担。根据饶玉兰本人的实际收入情况,申请人银**、刘**特要求法院增加执行金额,由原来的每月执行500元,现要求每月执行1000元。请人民法院审批。

此致

****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银**、刘**

二0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第15篇:盗伐林木罪取保候审申请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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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取保候审申请书(2018最新)

林木植被对生态的保护作用是非常大的,而我国西北地区多数是荒漠戈壁,风化比较严重,而种植生态林对防风治沙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林木资源开采需要经过批准,那么盗伐林木罪取保候审申请书是怎样的?下面由西宁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盗伐林木罪怎样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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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律师事务所张XX律师。

通讯地址:朝阳区XX饭店B座1612

电话:139*********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方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方XX 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一案,于2012年3月18日经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我受方XX委托担任方XX辩护人。

查方XX已经被羁押8个月又12天,已经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95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取保候审,

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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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xx年xx月xx日

二、盗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此外,根据该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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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而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树木,也可以是珍贵树木;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往往是普通树木,珍贵树木一般不能成为该罪的的犯罪对象。

其二,犯罪方式不同。盗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采用秘密方式,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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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林木非法占为己有,具有秘密性;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饰,可以公然地非法采伐林木,具有公开性。

其三,构成犯罪的数量要求不同。盗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00株;而滥伐林木罪中所称的“数量较大”的起点是指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000 株。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而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盗伐林木罪怎样写取保候审申请书”问题进行的解答,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申请,盗伐林木罪申请取保时,取保书应该载明嫌疑人符取保的条件。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赢了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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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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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2016年11月30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依法审理拒执刑事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巡视员)王玲主持新闻通气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执行法官刘慧卓介绍案例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一、蒋红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林志鹏诉蒋红庆、胡古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丹民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蒋红庆、胡古月夫妇向原告林志鹏返还借款50000元。同年12月20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判决书,2014年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林志鹏于2014年2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丹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蒋红庆于2014年1月26日,出售了其名下房产,2014年3月7日收得房款385000元,随即用该款偿还其他债务、以他人名义投资经商以及用于个人生活花销等。丹阳市人民法院以涉嫌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丹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丹阳市公安局及时立案,并通过网上追逃,抓获被执行人蒋红庆。蒋红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并清偿了对林志鹏的债务。

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红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蒋红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于案发后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判处蒋红庆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躲避执行,下落不明,虽然在判决生效前转让房屋,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收得房款,且所收房款用作他用,并未履行判决义务,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判处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张文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谩骂、殴打执行人员,鉴于有从轻情节,依法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8日,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文苗与查俊英离婚,并将该市大观区市府路南一巷7栋103室房产的所有权判决给查俊英。民事判决生效后,查俊英于2013年1月30日申请对该房屋强制执行。2013年5月6日,大观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文苗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其要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交付房屋,被执行人张文苗拒不签收通知书,并对送达人员进行谩骂。2013年10月25日,法院在张文苗居住房屋处张贴公告,责令张文苗在指定期间迁出该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当天,张文苗对法院工作人员谩骂,并在屋内手持木棍挥舞,不让法院工作人员张贴公告。2014年1月14日,大观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张文苗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张文苗情绪激动并殴打办案人员,致使一名办案人员嘴部受伤流血。

2015年7月27日,被执行人张文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大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文苗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且已履行完毕,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文苗拘役五个月零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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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不签收执行文书,阻碍张贴公告,对法院执行人员,采取谩骂、殴打等方式抗拒执行,致执行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从轻判处。

三、韩应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阻碍人民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朱小会与韩应超、康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韩应超偿还朱小会借款4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朱小会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向韩应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韩应超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在审理期间,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对韩应超所有的位于禹州市博雅苑一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于2015年10月12日向其发出评估、拍卖裁定书,于2016年1月25日张贴腾房公告,限韩应超及该房住户于张贴公告之日起40日内腾空迁出。腾房公告到期后,被执行人韩应超仍拒绝腾房,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后被执行人韩应超仍拒绝腾房,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2016年5月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将韩应超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韩应超刑事拘留,韩应超及其亲属与朱小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将房屋腾空。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应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韩应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韩应超及其亲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其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韩应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拒不腾空房屋,阻碍执行法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处置,被拘留后仍对抗执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对被执行人依法判处缓刑。

四、王仁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经两次司法拘留,仍拒不执行判决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王仁华与宋秀凤所生之子王志国因意外事故死亡,事故责任方给付王仁华、宋秀凤赔偿金人民币770000.00元,王仁华得款后拒不给付宋秀凤应得的份额,宋秀凤遂提起诉讼,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判决王仁华返还宋秀凤人民币308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20.00元。判决生效后,王仁华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宋秀凤申请强制执行。磐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王仁华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王仁华因拒不执行判决,被法院先后两次司法拘留,但仍对抗执行。法院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执行人王仁华与宋秀凤达成和解协议,王仁华给付宋秀凤人民币205920.00元,案件履行完毕。

磐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仁华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王仁华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仁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钱款可供执行,明显有能力执行而对抗执行,在法院两次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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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被判处缓刑。

五、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自诉,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而撤诉

【基本案情】

孙国兵与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平劳人仲字[2015]第17号、第1009号裁决书裁决: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孙国兵工资款、医疗费、生活费及各项补助金、赔偿金共计17万余元。因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孙国兵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6月10日,8月30日分别作出(2015)平执字第02248号、第2931号执行裁定,裁定对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财产予以执行,还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郑汝妹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义务。

2016年1月,孙国兵以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汝妹为被告,依法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案件审理期间,郑汝妹认识到自己错误,并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义务,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给付孙国兵十万元了结两起执行案件。孙国兵提交撤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申请,平谷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孙国兵撤诉。

【典型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的相关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主体。本案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审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单位为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以准予撤诉方式结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张庆国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被执行人擅自将诉讼保全查封的财产抵债给他人,妨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王丙河诉张庆国等借款纠纷一案,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张庆国等应偿还王丙河借款本金及利息379000元。王丙河在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以(2014)桓民初字第152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机器设备。因张庆国等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王丙河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8月25日,桓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查,在查封期限内,张庆国擅自将查封设备内的电火花数控线切割机一台和立式升降台铣床一台抵债给他人。桓台县人民法院责令张庆国将该两台设备追回,张庆国未追回。

桓台县人民法院将张庆国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庆国将法院的查封财产擅自抵债,致使查封财产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被告人张庆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简易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张庆国有期徒刑六个月。张庆国不服,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将人民法院诉讼期间保全查封的财产擅自抵债给他人,且查封的财产未追回,妨害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效打击了在立案执行前非法处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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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已被查封的财产,逃避执行的犯罪行为,丰富了打击拒执行为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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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用) ——(民事诉讼,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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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用)

申请执行人: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____(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联系方式: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 ____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____人民法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____)____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____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

____(写明请求执行的内容)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说明】

1.本丈书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通的规定(试行)》第18条、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规定制定,供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必须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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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执行前)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身份证号码XXXXXX,住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身份证号码XXXXXX,住XXXXXX

请求事项: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坐落在XXXXXX的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XX);

二、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XXX以做工程为由向申请人借款XXX元,还款期限到后,被申请人拒绝归还。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XXX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申请人XXX应偿还申请人借款XXX元,并承担债务利息和诉讼费。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仍不履行债务,并试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XXX转移财产,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蒋文才的房屋。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第19篇:执行年

最佳答案银行业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报告

根据银监会“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结合省联社、办事处“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方案及相关要求,我社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方案》,组织全体员工按方案要求开展此项工作,到报告日,自查自纠阶段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准备阶段

为加强“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成立了由理事长任组长,主任和监事长任副组长活动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事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日常工作的开展、指导、督促检查。由各部门各负其责,认真对本部门的内控和案防制度进行汇总,列出了对照检查的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由活动办公室制订出本社具体的实施方案,报银监办备案后于2010年6月5日召集各社主任召开了“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了《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方案》,要求各社回去后组织本社员工再学习,使全体员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活动要求。

二、学习阶段

在学习阶段,为不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联社明确了城内二个网点与管理人员人员进行集中学习,乡镇网点由主任组织学习,“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小组办公室进行指导、督促,同时由联社组织了一期培训,主要学习了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各项信贷管理以及违规处罚制度,分别由联社各部门经理主讲上述制度,并结合实际工作中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生动的讲解。通过一个月的学习,加深了全体员工对规章制度的理解和把握。

三、自查自纠阶段

在全面部署和组织推动的基础上,联社确定了本社内控相对薄弱、案件风险比较突出的重点机构和业务环节,按照“边学边查边改”的原则,加强自查自纠工作。重点对安全保卫、钞币守押、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对账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贷款发放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将检查存在的问题对照相关内控和案防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查找在制度执行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通过自查,对于各社财务开支手续不齐、支付利息无客户签名、贷款手续不齐备、个别社主任检查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流于形式、未及时清理破钞、各类登记簿记录不全、未按规定进行反洗钱流程操作等问题,均属于有章不循,主要是员工思想认识上的存在侥幸心理,缺乏责任心,执行力不强;个别规章制度条款线条粗,未能针对实际工作中的情况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困难,挫伤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如《员工轮岗及强制休假制度》;实际工作中,各类违规处罚规章制度未能覆盖整个业务环节,稽审人员查出问题后无可参照执行的处罚标准,使执行力打了折扣;近年来,我社吸收了大量的股金,但对于股东要求的用其股金质押贷款却处于无章可循的局面,对业务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联社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一是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做好员工的思想,同时加大制度执行的力度,使员工从存在侥幸心理向“不敢违”转变,从“不敢违”向“自觉抵御违规形为”转变;二是提倡人性化管理,在劳动用工、员工休假方面多作思考,进一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三是针对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组织人员研究,科学合理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适应发展的需要。

工商银行泰安宝龙广场支行 深化“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

2010年8月3日 13点39分 来源:中国金融网 作者:张泉刚 戴绍新

泰安工行宝龙广场支行自开业以来,在今年开展的“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中,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严格落实支行内控制度。着重加强对易发案部位和高风险环节的重点防控,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各岗位责任制,扎实创建“双零”网点、“双零”柜员,消除风险隐患,全面提高内控管理水平。

一,加强网点操作人员的日常教育,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理念。结合今年省行新制定制度办法的学习、领会、贯彻,加大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晨会和每周四晚学习时间,认真学习《柜面业务操作手册》、《违规积分管理规定》、《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制度和规定。特别是对于上级行会议精神、案例通报,支行非常重视。除了进行案例分析和差错分析,促使员工引以为戒之外,还重点对员工开展高风险业务的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对规范执行制度的再认识,增强抵制和防范违规行为的自觉性。切实从日常操作的每一个环节和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细节做起,合规办理每一笔业务,规避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

二,强化事中风险控制,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根据支行开业运营情况,结合员工工作履职、核算质量的管理和考核,主要在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引导员工端正工作态度、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等方面加大了管理力度。尤其增强网点现场审核柜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树立防微杜渐意识,加强对10个风险点的有效防控,严格监督柜员的业务操作。对于员工出现的习惯性违规、违章等操作行为,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认真审核重要事项和特殊业务,严格把关,确保差错不出门,切实履行业务的审批和事中风险控制职责,把隐患控制在萌芽中。

三,大力营造争创“双零”的工作氛围。珍惜新建网点的有利时机,以创建“零违章、零差错”为切入点,在员工中营造浓厚的制度执行氛围和环境,以遵章守纪为荣,提高整体规范管理水平,切实打牢创建“双零”网点、“双零”柜员的基础。重点加强了对“双零”的文件、制度学习,对于日常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苗头和差错记录等情况在晨会上及时予以公布,让员工本人在第一时间掌握自己和他人差错和违规情况,避免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四,切实加强员工行为动态管理,管好人、看好门。作为新设网点,了解员工动态,做好员工行为的专项排查显得尤为重要。重点加强对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是否存在向客户借款、借车和违规大额资金往来情况等重点领域的检查。同时,还强化对客户经理的管理,严格落实客户经理出勤签到制度和外出请销假制度,定期检查客户经理工作日志、廉洁自率和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各类案件隐患,提升客户经理的制度意识、执行意识、法纪观念和职业素养。另外,对全体员工的家庭状况、平时的举动、社会交往等摸清摸透,注意发现和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发现有不良行为或异常现象的员工,重点关注,防患于未然,预防各类重大风险事件和案件事故的发生。

无论多么完美的内控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也只能是聋子的耳朵——一种摆设而已。合规经营是银行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案件的基本前提,是每一个员工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也是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通过开展“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使我对合规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合规操作涉及银行各条线、各部门,覆盖银行业务的每一个环节,商业银行必须将合规意识渗透到每一名员工,使其明确合规经营意义重大。 首先,合规经营是防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需要。合规经营是规范操作行为,遏制违规违纪问题和防范案件发生,全面防范风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因为合规与银行的成本控制、风险控制、资本回报等银行经营的核心要素具有正相关的关系,能为银行创造价值,而且有效的合规经营能将合规风险消除于无形。

其次,合规经营是完善商业银行制度体系的需要。银行赖以生存的质量效益源于依法合规经营,源于产生质量和效益的每一个环节,源于每一个岗位的每一位员工。所以银行的发展一定要以合法、合规经营为前提,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风险。

再次,合规经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因为合规经营就是为业务保驾护航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业务发展服务的。在发展、开拓业务和同业竞争中,只有紧紧遵循合规经营的理念,提高管理的质量,才能保证银行的经久不衰。 那么,怎样才能使合规经营深入人心,促进银行的健康发展?我认为,惟有做到“五个到位”: 一要道德教育到位。“思考方式决定行为和成就。”必须让合规的观念和意识渗透到全行员工的血液中,渗透到每个岗位、每个业务操作环节中,营造“重操守、讲合规、促案防”的良好氛围,促使所有员工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时能够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一是强化法纪意识。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员工的防范意识、法律意识;用现实的案例教育身边的人,使员工将法纪规范熔铸在自己思想中。二是强化奉献意识。引导员工加强自身修养,学会心理调控,不盲目与人攀比,防微杜渐,面对各种诱惑保持高度的警觉性;正确处理好群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个体与个体利益得失的矛盾。三是

强化自觉意识。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运用各种社会规范指导和检点自己的行为,使自己循规蹈矩。四是强化集体意识。引导每个员工珍爱集体荣誉,关心集体的共同利益、共同目标、共同荣誉,增强集体观念。

二要执行能力到位。根据自身的改革和发展的形势,制定尽可能详尽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建立以提高执行力为目标的制度体系。一是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引导员工增强利用制度自我保护意识,由“要我执行制度”转变为“我要执行制度”,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形成制度制约。二是不断创新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对实践证明仍然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必须坚持,制定合规经营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三是培养员工良好习惯,坚持按照操作规程处理每一笔业务,把习惯性的合规操作工作嵌入各项业务活动之中,让合规的习惯动作成为习惯的合规操作。四是正确处理好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的辨证关系,只有合规经营,业务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在合规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平台上达到更高质量和更有效益的合规。

三要合规操作到位。“合规操作,从我做起”。合规不是一日之功,违规却可能是一念之差。一是管好自己。自尊自爱是员工自我培养自立能力、防腐拒变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的基础,员工要从保护自己、保护家人的立场,切实提高自身防微杜渐的能力。二是监督别人。不轻易相信别人,留心观察身边人,善于及时提出对异常业务处理的疑问,对自己经手的复核和授权业务警惕性负责并追问到底。三是坚持流程www.daodoc.com。流程制是解决合规经营、防范资金风险的最有效方法,实践证明,人制代替流程制往往隐藏着较大的道德风险隐患,流程制的监督保障更能够为稳健经营提供强有力的督查制约。四是建立有效沟通的平台。通过共同谈心、单独谈心等方式了解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及家庭情况,倾听员工的心声,在基层网点与员工家庭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让双方都知道员工八小时内外的动态,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员工解决问题,解开心扉,让大家学习专心、工作舒心、生活开心。

四要监督管理到位。完善业务发展与合理管理并重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风险防范的监督机制。一是将合规经营落实情况考核纳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衡量各单位工作绩效的指标之一,使其和领导业绩、员工收入紧密挂钩。二是建立奖罚并重的专项考核激励机制。对合规工作做

得好或对举报、抵制违规有贡献者给予保护、表扬或奖励;对履行工作职责中仅有微小偏差或偶然失误、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免责或从轻处理;对存在或隐瞒违规问题、造成不良后果者,要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追究责任。三是建立沟通制度。制度不是放在案头的装饰品,它需要管理人员经常地向员工宣讲,不厌其烦地沟通、解释、提醒,制度才能得以执行。四是建立合理化建议制度。通过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充分发挥员工的智慧,重视他们的意见,给他们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机会,引导他们提出改善业务操作、防范风险的合理化建议,凡是自己提出来且受到重视并在实践中得以运用的建议,员工自然会铭记在心,自觉执行。

五要榜样作用到位。“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正面典型是旗帜,可以启迪心灵,引路导航;反面典型是警钟,可以敲山震虎,以之为鉴。一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身体力行,给下属员工做出合规操作的良好示范。合规要从高层做起,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指导原则的一个重要理念,也是《中国人民银行合规政策》要求的。合规从高层做起,从每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做起,口头上要时时宣讲合规,行为上要时刻体现合规,给广大员工做出合规经营的良好示范,只有各级管理人员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才能保证合规经营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合规经营才能在银行经营中发挥作用。二是案件警示教育是有力震慑犯罪潜在行为的最有效手段,通过透视发生的各类案例,抓住典型,经常性地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动,特别是强调案例的量刑给家庭带来的危害和处理人的力度,达到警钟常鸣、防患未然的目的。

总之,我们每名员工都要把“诚信、正直、守法、合规”的理念牢记,将“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根植于心,争做遵规守纪的交行人,为实现交通银行持续稳健经营、快速发展的既定目标贡献力量!

第20篇:走私废物罪取保申请书(最新)(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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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取保申请书(2018最新)

洋垃圾对我国环境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近年来我国逐步禁止进口洋垃圾对我国环境进行保护,而一些人非法走私洋垃圾牟利,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走私废物罪,那么走私废物罪取保申请书是怎样的?下面由江西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走私废物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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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坚,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1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局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取保候审,并结合案情阐释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涉嫌犯罪(详见法律意见书),且拘留期限也即将到期。

二、犯罪嫌疑人张某有17年的糖尿病史,病情严重,且有糖尿病足等疾病,每天都在看守所服药及打胰岛素针稳定血糖。

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局提出以上申请,其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并保证随传随到,请贵局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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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武汉**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三、走私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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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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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取保候审的申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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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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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走私废物罪取保候审申请书”问题进行的解答,犯罪嫌疑人因走私废物罪被拘留的,可以委托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相关部门依据犯罪情节确定批不批准取保。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赢了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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