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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打击拒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03:37: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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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打击拒执典型案例

2017年2月20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工作及集中执行“春雷”行动新闻发布会。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曹秋丽,执行局副局长孟丽参加发布会。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闫文超主持。发布会上,孟丽向与会媒体发布了5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孙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

被告人孙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虞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因经济纠纷,虞城县人民法院根据虞城县人民法院(2013)虞民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孙某公司名下的海德堡CD102型胶印机、柯达CPT制版机各一台进行查封。2014年初,孙某又将该查封的海德堡CD102型胶印机作抵押,向郑州交通银行贷款3000000元;2014年底,孙某又用这部机器作抵押,向其朋友黄某某借款1900000元。导致虞城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另查明,2015年6月1日,孙某与申请执行人等就涉案财产达成委托代管协议,2015年8月13日申请人史某某、陈某某谅解孙某。

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不得私自处置,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虽然孙某主动投案,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取得谅解,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

案例2: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祁某某,在法院下达报告财产令后拒不申报财产,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的收入但却沉迷赌博,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被柘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16日,祁某某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杨某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杨某多次催要该借款,祁某某一直不予归还。为此,杨某向柘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某某偿还借款300000元。2016年4月26日,柘城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祁某某偿还杨某借款300000元。

判决生效后,祁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柘城县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祁某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柘城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祁某某年轻力壮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及一定的收入,有楼房二层五间,但其却沉迷赌博,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

2016年10月14日,杨某以被告人祁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柘城县法院提起控诉。2016年10月17日,柘城县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祁某某决定逮捕,同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10月20日,柘城县法院对被告人祁某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的收入,沉迷赌博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认定自诉人杨某对被告人祁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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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相关当事人必须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已构成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本案中,被执行人祁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劳动能力和一定的收入,沉迷赌博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案例3: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刑事自诉被告人刘某某,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申请执行人胡某诉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该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胡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阳区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胡某借款39598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胡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睢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睢阳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等,刘某某拒不申报个人财产,并多次编造谎言敷衍执行法官,导致执行程序严重受阻。在执行法官多次催促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刘某某将一处出租的门面租金近10万元非法转移,以逃避执行。

2016年8月15日,自诉人胡某控告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睢阳区法院提起自诉。该院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在自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时,被告人刘某某仍百般抵赖,称近两年无收入来源,确实无力还款,而非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2016年9月13日,睢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多次将自己的财物转移,逃避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某不服,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丘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主动履行,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受到刑事处罚,公安、检察机关可以侦查、提起公诉,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就本案而言,刘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依法向睢阳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4: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梁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胡某房屋侵权纠纷一案,梁园区法院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某停止房屋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商丘市神火大道某小区B座4层西户住房1套返还给原告刘某某。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梁园区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后果,但被执行人胡某经法院多次做工作拒不搬出且一直占用该房产,侵权行为一直未停止,并采用各种方法阻碍法院执行工作,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

因胡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7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梁园区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0日向梁园区法院提起公诉。梁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应将坐落在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某小区B座4层西户居住的房屋返还给刘某某,判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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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生效后,胡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直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才将该房屋返还给刘某某。据此,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胡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所占据房屋已交付,有悔罪表现,给予从轻处罚。此案,对于胡某震动很大,家人也受到一次很好的法制教育,人民法院生效的司法文书必须履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要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5:方某某诉曹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

曹某借方某某现金40000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曹某4年还清。后曹某一直躲避执行,方某某以曹某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后,法院决定对曹某逮捕并交公安机关追逃。2017年1月15日,曹某在宁波市一银行办理业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2月10日曹某的亲属替曹某全部履行了义务。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方某某、曹某在郑州打工期间相识并恋爱。在恋爱期间,曹某向方某兰借款40000元,于2007年3月2日给方某某出具欠条一份。2007年4月二人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7日离婚。因曹某借方某某的40000元现金未能偿还,方某兰于2008年11月将曹某诉至法院。2009年2月17日,睢县法院判决:曹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方某兰现金40000元。双方均未上诉。

2009年6月1日,方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手续。方某某、曹某于2009年9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曹某欠方某兰40000元,曹某自愿于2009年10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之后每年7月1日前给付方某兰5000元,2013年7月1日前全部付清余款。方某某认可上述还款计划。

此后,执行人员多次到曹某原居住地,发现曹某举家搬迁,下落不明。曹某至今连第一批执行款都未履行。方某某到公安机关对曹某涉嫌拒执侵害了其财产权益的行为进行控告,公安机关确定不予受理后,又引导方某某按自诉案件提起诉讼。该自诉案件立案后,睢县法院对曹某作出逮捕决定,并交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7年1月15日,曹某在宁波市一银行办理业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1月20日,睢县公安局民警和睢县法院刑事庭工作人员远赴宁波将曹某羁押至睢县。2017年2月10日,曹某的亲属替曹某全部履行了义务。2月17日,睢县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其亲属代为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本人认罪态度较好,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在目前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一部分被执行人认为“事大事小,一跑就了”,手机打不通,信息不给回,有家不居住,长期外出躲避执行者屡见不鲜。对于给申请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逮捕,交由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归案后依法审判。就本案而言,曹某处心积虑逃避执行,最终难逃被捕命运,之后虽然其亲属代为履行了义务,但其仍要接受法律的审判,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来源: http: www.daodoc.com kx20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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