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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26 08:33:25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企业征地申请书

企业征地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松树岗组共40位村民。

代表人:黄应贵,住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邮编:513100

申请事项:监督国务院复核在2008年12月19日作出的国复[2008]1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改正违宪和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事实有严重的、明显的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如不改正,则会致使广东地方政府违法征地、违法城镇扩张,会严重破坏保护耕地的法律正确实施,严重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征收涉案地块是“作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发展经济的需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事实是错误的,是违反宪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

1、申请人在我们集体所有的耕地种植水稻、玉米、花生、蔬菜等满足我们生活所需的同时向社会供应的粮食、蔬菜:首先我们吃的粮食、蔬菜就在此地种植,另我们当地农民每天都向当地居民销售蔬菜,圩日向当地居民销售大米或玉米或花生油。我们自己的土地,我们自己的土地是农业用地,此地一直都是农业用地,都是我们吃的食物出产地和当地居民食物的供应地。农业是国家建设,粮食、蔬菜生产更符合当地的需要。世上没有这样的道理:农民从事农业是非为公共利益,而将农业用地变为工业用地就是公共利益。这是一个简单的

常识,不能扭曲的。

2、涉案耕地东紧靠山,西临小北江河,是一条宽才几百米、南北是较平的狭长地块。如果是作为工业用地,则会改变当地的生态平衡,会造成灾害:涉案的山根三组的水田是一个低洼地,旁边有一条山洪排泄冲。作为工业用地,两边高的土地会被挖掉填平低洼地,山洪水排泄也会被改变,届时每年春夏山洪瀑发就会冲毁农田、冲走泥土等自然灾害!

3、退一步,就算作了工厂,优先招本村组的村民做工,也是本末倒置。首先,工厂的技术、管理的岗位根本不会招用本村民,就算招本村村民根本也没此素质担任。第二,村民到工厂做工只能做几百元/月的岗位,这岗位随时面临被辞退,因为工厂有独立的劳动用工权。第

三、村民们不用到工厂做工,在自己的地种菜,种经济作物、粮食比入厂做工收入更强!第

四、建厂也是一个小厂,根本上对阳山县的经济发展起不了作用,反而危害阳山县当

地的居民特别是当地农民。

4、涉案耕地旁边有我们村2004年花了30多万建成的新暗浪陂小学。当地政府为了避免日后建成鞋厂的污染危害在学校读书的孩子,竟在2007年8月份违反《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的规定,将此小学撤销,让本村的300多名小孩步行数公里或近十公里外的学校读书。本村家长根本没时间专职送孩子上学、没钱让孩子坐车上学。不但上学的孩子天天面临危险,

而且严重地加重我们农民的负担。

社会通说:学校肯定是公共利益。但征地却将学校撤走,让位建鞋厂,此行为就是明显

的非为公共利益征地。

5、此征地行为实质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合来剥夺农民的最后的最大的财富。首先,地方政府以低价征收,转手高价卖给开发商。第二,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后:①自己搞实业营利。②或利用土地升值,增值再转手卖给出价更高的土地购买者。他们的行为是商业行为,国务院却为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合来剥夺农民的最后的最大的财富的行为认定合法。国务院的裁决行为已违反《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但要明白,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农民是人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

依法有权反对这样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依工业用地来认定公共利益,将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来养活自己、向社会供应粮食、蔬菜当作非公共利益,明显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农业生产是国家经济建设组成部分,国务院将农业生产当作非经济建设,将农业生产认定为非公共利益,明显是错误的认定。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相结合才是经济发展的真正含义。国务院既没有厘清公共利益行为,也没有法律授权解释和认定公共利益,就凭一句说话认定工业用地,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是公共利益,就认定广东省政府征地合法是个常识的错

误。

二、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广东省政府批复《关于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的征收程序合法是严重的错误行为,明显适用法律不当。阳山县人民政府报批前有以下违法行为, 国务院却违法认定

其合法 :

1、2007年4月、5月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人民政府、阳山县人民法院共同滥用职权迫害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人、阳山县人民法院预备法官黄应贵来达到阳山县人民政府非法征收暗浪陂村山根三组耕地的行为,是报批程序严重违法的行为。

在2007年4月、5月上旬,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人民政府利用权力干预,并和阳山县人民法院合作非法停止阳山县人民法院预备法官黄应贵的工作,停发他的工资,威逼、迫害他辞职的方式来威逼,加压他在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一家人和他本人即本案的申请人之一,要同意阳山县人民政府未批先动工占用农田,进而威逼他家所在的村组同意阳山县人民政府非法征收本村民小组集体的农田,不用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2、阳山县人民政府、阳山县阳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阳城镇府)、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村委(以下简称暗浪陂村委)三方组成的工作组在阳山县府报批广东省政府审批前,在2007年3月就谣言形式口头对其他组说有一老板要征暗浪陂村新塘的农田建鞋厂(即山根三组的农田),叫不要买谷种、玉米种播种。但没有对山根三组的农民说,村民们不知什么回事。然而,在2007年4月、5月、6月、7月期间该工作组不断派人恐吓、威胁、强迫山根三组村民签字同意他们征地,恐吓、威胁、强迫村民。阳山县府、阳城镇府和暗浪陂村委在不得到申请人(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才在2007年12月13日公告此批文,用此批文征收未经村民(申请人)同意,未经与村民协商达成协议的农田。阳山县府在上报省政府批准前,就发生以上威胁,强逼征收土地的行为,这种野蛮、霸道的行为令到村民们(申请人)的不服,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原因,留下社会不稳定的隐患,更是报批程序的严重违法行为!

3、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单方面就认定阳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5月4日发布了征地预公告,2007年7月10日发布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明显错误,明显违法。征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根本没有发布过;在2008年5月14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在阳山县阳城镇府开庭以及2008年9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在阳山县阳城镇府开庭时,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根本没有出示过在暗浪陂村发布过征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据。国务院在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发布过征地预公告和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替阳山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发布过,是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

决定》的规定,更是虚假的行为。。

5、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阳山县国土资源局在2007年9月16日召开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听证会合法有效是严重的错误,明显的适用法律不当。

①、在听证会召开之前,阳山县国土资源局没有申请发布过听证通知书(阳国土资听字[2007]第6号),该局也提不出发布过听证通知书的证据。

②、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第六页已查明暗浪陂村村党支部书记张恩代暗浪陂村的村民代表王志明和张扬在听证笔录签名的事实,竟然也认定听证会合法有效。这是不

合法理、不合常理的。

③、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第六页认定阳山县人民政府已依法召开听证会是错误的,是适用法律不当。阳山县人民政府没依法召开听证会,2007年9月16日召开的听

证会是无效的听证会。

⑴、在2008年5月14日广东省政府主持质证会上,申请人指出蔡金、张扬、王志明(王玉明)没有参加听证会,也没有签名。省政府即时要求阳山县府下午叫他们三人来,而下午阳山县府竟违反不叫蔡金、张扬、王志明(王玉明)来,即可证明听证会上的签名存在虚假。之前他们也向申请人承认没有参加听证会,也没有签名。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第六页已查明暗浪陂村村党支部书记张恩代暗浪陂村的村民代表王志明和张扬在听证笔录

签名的事实。

⑵、此听证会上,广东省国土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听证机构阳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2007年9月16日前30天向暗浪陂村及各村小组、农户书面告知听证会的事项的证据材料,没有提供证明推选听证代表的听证代表书的书面证据材料,没有在2007年9月16日前10天发送听证会材料的证据,没有提供听证申请书的证据。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此听证会是虚假无效的听证会。

国务院竟然自己作虚假认定,自己违反自己的规定。

6、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阳山县人民政府未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户确认”行为合法是明显的违法认定。国务院自己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法。“本案中,阳山县人民政府上报征地材料前,没有将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交被征地农户确认,程序上已严重违法,但国务院竟认定不违法。这实质是国务院向我们农民显示国务

院的规定是欺骗农民。

三、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本案争议地为建设留用地,不属于基本农田,被申请人有权批准征收”是错误,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是明显的适用法律不当。涉案农

田是基本农田,省级政府无权批准征收。

1、广东省政府的征收决定“关于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地资(建)字[2007]563号)”的耕地有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新村村民小组的农田70.6005亩是基本农田。证据见2002年6月阳山县人民政府在阳山县水口镇范村村(现水口镇已撤并到阳城镇)立了序号为823039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牌,该牌向社会公布了范村村的

农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该牌内容为:

基本农田保护区

序号:823039

座落:阳山县水口镇范村村

面积:5691.8亩, 其中水田3011.0亩

东至:高峰镇 西 至:小北江

责任人:莫志育(镇) 陈景平(村)

举报电话:7681169(镇) 7681150(村)

阳山县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

说明:水口镇已撤并到阳城镇,阳山县水口镇范村村即现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

广东省政府所征收的范村村新村村民小组的农田是此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组成部分,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广东省政府无权审批征收;而国务院认为广东省政府越权征收的行为合法是严重的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认定广东省政府有权批

准征收是错误的,更是违法的。

2、广东省政府的征收决定“关于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地资(建)字[2007]563号)”的申请人现耕种耕地(即被征地)一直以来都是稻田、玉米田等耕地,被征地是具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是产量稳定,质量优良的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是基本农田。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来否定这片农田为基本农田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被征地是具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是产量稳定,质量优良的耕地,一直以来都是稻田、玉米田等耕地,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此,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依法律效力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来认定广东省政府有权批准征收是适用法律不当。这片农田是申请人的保命田,申请人吃的饭靠这片农田种的粮食,征收农田即征收农民的命! 判处一个人死刑都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而征收几百人的保命田省政府批准就可以,这在法理

上是讲不通的!

四、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广东省政府未超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也不存在单个项目折分审批的现象是错误的,认定阳山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少批多占也是错误的。广东省政府变相越权审批、阳山县人民政府少批多占是明显的违法。

1、广东省政府用分割,分批次变相违法行为越权审批。广东省政府2007年12月9日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文征收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和阳城镇范村7.7067公顷集体耕地,和广东省政府2007年11月15日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7]545号文批准征收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35.0467公顷耕,两处共征收42.753公顷耕地。而此两处耕地是相连在一起的耕地,这两次批复实际上用分割,分批次来避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的规定”。因此,广东省政府2007年12月9日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文变相违法,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广东省政府未超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也不存在单个项目折分审批的现象是错误的!

2、广东省政府批复的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批文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耕地面积在报批材料存在虚假情况,以少征多:报批材料写征收115.6亩耕地,但从征地红线图和阳山县人民政府[2007]85号文《阳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范围是征收600亩左右耕地。

报批材料《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写明征收:

①《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写明征收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山根三组:水田9.6亩、旱地2亩、田坎1.1亩、农田水利2.4亩,共15.1亩。但从征地红线图和阳山县人民政府[2007]85号文《阳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暗浪陂村山根三组被征用的耕地有70多亩耕地。

②《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写明征收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松树岗组:旱地4.8亩、田坎0.1亩,共4.9亩。但从阳山县人民政府[2007]85号文《阳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暗浪陂村松树岗组被征用的耕地有近100

亩的耕地。

③《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写明征收阳山县阳城镇暗浪陂村其他5个村组同样有存在以少征多的耕地有近300亩。

④《阳山县阳城镇2007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汇总表》中写明征收阳山县阳城镇范村村新村组同样有存在以少征多的耕地有近100亩。

广东省政府批准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批文的征收土地决定事实存在着利用红线图征地600多亩、报批115.6亩耕地虚假事实。根据《土地管理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328号)第(2)项规定,广东省政府是越权批准征地,阳山县人民政府利用红线图来少报面积多占地构成虚假事实。依法,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广东省政府未超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也不存在单个项目折分审批的现象是错误的,认定阳山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少批多占也是错误的。

五、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由阳山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承诺合法,是明显适用法律不当。

阳山县人民政府在报批前,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已经违反《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成员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市县政府在上报农地征用方案时,必须同时书面上报“被征地农民社情况的说明材料”该材料包括:征用前告知,听证程序等材料,程序是报批的必备要件。”的规定。《物权法》已在2007年10月1日实施,国土资源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7年4月28日颁发实施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述法律、法规都规定须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才可以批准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而广东省国土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竟然作出过渡期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此规定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是无效的。阳山县人民政府只是公告给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而社会保障费用一分钱都不落实。另外,《物权法》规定是明确要给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是用土地补偿费以外的钱来作社会保障,而阳山县人民政府是用给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来作申请人的社会保障,这根本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因此阳山县人民政府在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批文报批前,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却被国务院认定合法,是适用法律不当。

六、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补充耕地已落实是错误的。粤国土资(建)字[2007]563号批文批复同意的补充耕地方案中的补充耕地是存在虚假补充耕地。补充耕地方案称此征收土地的补充耕地在广东省阳山县江英镇上坪村、青莲镇屋村在2004年已开垦,但在广东省阳山县江英镇上坪村,青莲镇屋村在2004年到现在是没有开垦新的耕地,所耕的是原来的耕地。补充耕地方案是一个不存在新耕地的方案,所谓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确认的函》(粤国土资验函[2005]34号)和阳山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补充耕地指标的函》(阳国土资函[2007]7号)的文件是没有事实的行政行为。

七、国务院在国复[2008]178号裁决书中认定的证据:阳山县阳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阳山县城区总体规划图是合法是错误的。从报批开始到现在,阳山县人民政府都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阳山县阳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阳山县城区总体规划。这两个规划图是为了

圈地而作,根本没有法律效力。

八、阳山县人民政府联合阳山县人民法院在报批前严禁预备法官黄应贵讲法律,并派警车派人到黄应贵家中恐吓,威胁等违法的行为,国务院竟然避开不认定,公开默认阳山县人民政府迫害阳山县人民法院干警的行为合法。国务院错误的裁决行为不改正,那以后在阳山县乃至全国都不会有人讲法律,依法治国将会毁于一旦!危险啊!

综上所述,国务院作出的国复[2008]178号行政复议裁决书中认定事实有严重错误,适当法律严重不当,并有违宪、违法的行为。国务院如不改正,则会造成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不能正确实施,则会造成农民认为国务院保护耕地是假的,则会造成非常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恳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监督国务院复核此案,监督国务院依法正确作出不侵犯

农民合法权益的裁决!望监督所请!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申请人代表:

2009年2月16日

推荐第2篇:征地拆迁协调申请书

征地拆迁协调申请书

申请人:湖南宏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龙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上四家公司由长沙市汽车工业总公司与圭塘村签署租赁协议)长沙市鹏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华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君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请求对长沙市雨花区圭塘村被征用土地面积121.8165亩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4756.35平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协调。 事实与理由

基本事实:2002年,长沙市雨花区政府为繁荣区域经济,参加港交会,实施系列优惠政策,决定对外招商引入知名汽车4S店,重点打造万家丽中路的“汽车走廊”项目。

2002年年底,以长沙汽车工业总公司、华洋世纪、鹏驰汽车、裕丰汽车等四家著名汽车销售公司,在雨花区政府的招商政策感召下,与雨花区圭塘办事处圭塘村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总共租用圭塘村约80亩地,用于汽车4S店项目招商建设,租期20年(2003年至2023年止),雨花区人民政府圭塘办事处对租赁协议进行了签证。

其中长沙汽车工业总公司租用28.5亩,前五年价格为每亩18000元,合计年租金约为50余万元,第6至10年租金涨为21000元/亩;华洋世纪租用17.34亩,每亩价格2.18万元,第6至10年租金涨为每亩2.48万元;长沙鹏驰汽车销售公司租用18亩,为18000元/亩;湖南裕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用15亩,租金为18000元/年(后裕丰被湖南君临汽车贸易公司收购)。

四家公司与圭塘村签订的租赁合同都约定,租金每年度支付一次,甲方(雨花区圭塘办事处圭塘村)对该宗土地具有合法的产权及对外出租权,并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甲方承诺并保证承租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全权归乙方实施项目开发、引进及招商建设工作。甲方还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废除或提前中止协议(除乙方6个月不缴纳租金)。

合同签订后,2003年4月18日,为感谢长沙市雨花区政府圭塘街道办事处在经营环境方面所做的努力,经华洋世纪等四家公司协商一致,向圭塘办事处赠送了风神蓝鸟2.0 L04款旗舰版轿车一辆(价值20万左右)。

长沙汽车工业总公司租用28.5亩地后主要建成了三个4S店,即星众、帅众和龙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星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由湖南湘江涂料有限公司控股,前两家店因经营不善,在2005年转租给湖南长丰集团(现在的湖南长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帅众公司也在2005年转租给湖南宏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代理五菱汽车)。

2010年,在6家4S店苦心经营下,万家丽路“汽车走廊”市场刚刚开始成熟,效益也正逐步上升,但却没想到,雨花区政府为了满足某房地产开发商的要求,居然完全不顾当初的招商承诺和6家4S店投资上亿、尚在合同经营期限内,将6家4S店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2010年8月16日,雨花区政府第一次公示称,将对万家丽路“汽车走廊”进行拆迁,其中华洋世纪等6家4S店就在拆迁范围内。 8月20日区政府又以张贴公告,拍完照片就走人的方式进行了第二次公告,而后圭塘办事处才有人员通知4S店有关人员:“申请人进行4次公告后,将强行拆除6家4S店。”

9月10日,区政府召开6家汽车4S店总经理与区政府信访局、政府办、国土局等见面会。会议中有关领导表示,对汽车4S店前期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但是4S店建筑容积率小,要在申请人的租赁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意为房地产建筑容积率大,政府见效快,受益大)。

而在针对六家4S店提出的,本次征收前并向相关权利人发预征通知、未征求权利的意见,也并未组织听证,实际上该宗土地在2008年就已经预征,2009年通过省政府审批,但区政府及圭塘村委会从未将有关情况告知6家4S店,直到2010年8月16日才知道有征收一事,六家4S店中的华洋世纪一汽大众店和东风雪铁龙店在2010年上半年花800多万装修和改建店面。

2010年9月20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下达第四次公告,并限令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在2010年9月30日前实施拆迁腾地,否则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认为:

第一,雨花区政府这次土地征收程序严重违法

申请人作为该宗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和雨花区政府招商引资的对象,理应对该片土地的权属变更情况得到及时通知,并能参与相应的听证程序发表意见。然而该宗土地在征收之初,雨花区人民政府完全不顾该宗土地已与申请人签订20年合作协议的基本事实,未与申请人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沟通,于2008年开始预征,2009年11月10日通过长沙市政府征收报批,2009年12月21日通过了省政府的审批,严重违反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关于征地补偿程序的规定,既没有给作为权利相关人的申请人发布预征地通知,也没有组织听证,更没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申请人直至2010年8月份才得知此消息,并被告知近日将对申请人的店面进行拆迁,时间之仓促、事发之突然令申请人大感震惊之余又措手不及,无法使自己的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反映。

第二,雨花区政府作为此次土地征收的立项主体,违背了雨花区政府在招商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条款,严重失信于民。

申请人在雨花区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下,同雨花区圭塘办事处圭塘村委会签订为期20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方租用的土地所建成的经营项目在正常使用期间,仅可因不可抗力或市级以上政府对土地重新规划才能进行拆除并进行相应补偿。该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申请人对雨花区政府在该片区域开展的招商引资政策的信任和响应,因此合同的期限长达20年之久。项目建成之初,申请人对该地区的发展前景充满了希望并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认为该区域的经济在雨花区政府相关政策的引导下将得到持续而稳定的发展。然而合同仅仅履行了不到一半的时间,雨花区政府就开始着手实施对该片土地征收,作为房地产开发之用,完全违背了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初的真实意愿。雨花区政府既是该宗土地招商的鉴证人,又是该宗土地的征收人,这显然是完全失信于社会的行为,一旦拆迁,给申请人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8亿元,还其中不包括历年来市场培育所投入的广告营销活动和经营前期亏损等费用近5000万元和区域品牌无形资产的损毁,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极大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严重破坏了长沙招商引资形象,对长沙最近入选的“国际形象最佳城市”是一种抹黑。

第三,六家4S店不属于违章建筑,2009年度没有年审是由于土地被预征,圭塘村依照雨花区政府的安排不给申请人出具相关年审手续而“被违章”的。

1、申请人与圭塘村签订的20年土地租赁合同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也是合法有效的。当时雨花区政府为了表明招商引资的诚意,政府的派出机构圭塘街道办事处还在该土地租赁合同上进行了鉴证和盖章。

2、6家汽车4S店,在2003年都经过了雨花区政府、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审批和立项,并办理了报建手续和年审。但2009年申请人再次申请年审时,是由于土地出租方圭塘村村委会以不愿意缴纳年审费用名义,拒绝给申请人盖章造成的,事实上是,预征地时间是2008年就开始了,所以2009年度,在雨花区政府的授意下,圭塘村委会才没有给申请人出具年审手续,造成6家汽车4S店两年不年审后即成为所谓“被违章建筑”。

综上,申请人6家4S店于2003年起先后由雨花区政府招商引资在圭塘村建店发展,由于汽车4S店建店投入大、回收时间长,故在签订租地协议时均确定了二十年的租地时限,再加上建店初期圭塘村地处偏僻、市场培育期较长,大部分4S店前期亏损严重,经过多年努力,逐步进入投资盈利回报期。作为雨花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参与者和有功之臣,申请人理应受到扶持和优待。申请人在发展过程中,历尽艰辛,好不容易形成了现有规模和品牌效应,其经营的汽车品牌和拥有的客户资源更是雨花区区域经济的巨大财富。一旦拆迁,势必造成数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各代理品牌业务资源的毁损,给申请人6家汽车4S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6家公司将面临长期亏损或破产关闭的局面。如果雨花区政府不顾申请人的意愿和合法权益,强行进行店面拆迁,将造成近700名员工失业,给所涉及的家庭生存、生活带来巨大影响,给社会带来极不稳定的因素。 申请人依据《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申请人强烈要求执行原租赁合同,不同意拆迁。或者严格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之规定,对申请人由于拆迁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合理地给予6家汽车4S店搬迁时间,并依照信赖保护原则提供新经营场地,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 长沙市国土局雨花分局

申请人:长沙市汽车工业总公司(湖南宏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龙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鹏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华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君临汽

推荐第3篇: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性别: ,民族: 族,身份证号: 住 址: 电话:

被申请人: (要写具体行政机关的全称,如祁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 址:

申请事项:

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申请人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的房屋位于 。近期,申请人听闻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可能涉及征收,但申请人未收到或见到与此次征收相关的政府文件。故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于 年 月 日以中国邮政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的 文件并予以书面答复。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仍未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向贵府提起复议,望依法作出公正评判。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房地权属证明复印件一份;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快递单复印件、快递签收凭证打印件各一份。

推荐第4篇:征地纠纷行政复议申请书

征地纠纷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周某某,身份证号码:43**0119**11194013,地址:HN省HH市HC区YC乡CPC店S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HH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地址:HH市**北路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HH市国土资源局怀国土资腾字【XX】第0*号《限期腾地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的征地依据明显不足。

(一)HH市体育中心项目系为HH市承办HN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申请立项,然而该市已确定并非HN省第十*届运动会承办城市,征地的事实前提已经不存在。

XX年,HH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HH市体育中心立项的批复》、《关于HH市体育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均是以“创造条件申办省第十一届运动会”为前提,才同意建设HH市体育中心。后续的《HN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均以上述立项为基础。据此,XX年9月25日,HH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关于HH市体育中心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报请省厅审批。基于当时上述情况,HN省人民政府于XX年1月2日以(XX)政国土字第00*号下发《HN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同意HH市国土资源局征用合计**.****公顷的土地用于HH市体育中心项目建设。

然而,目前的实际状况是:HH市已经确定不承办20**年省十*运会,原规划方案被调整,原规划用于建设综合竞赛训练馆、游泳馆等位置的土地被作为经营性用地,用于出让融资。显然,目前HH市体育中心被改变其规划的土地用途,严重违背了为“公共利益”建设的初衷,不符合国家关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规定,其继续按照原建设体育中心的用途向村民征用土地,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二)原(XX)政国土字第0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已经依法失效,征地的批准前提已经不存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以及《HN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而体育中心项目用地自XX年初获批后,未在两年内实施其征地补偿方案,HN省人民政府(XX)政国土字第0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批准文件已自动失效,HH市国土资源局在未重新取得省人民政府的审批的情况下以失效的文件继续征地已经构成严重违法,HH市国土资源局目前对申请人的腾地通知系严重侵犯申请人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被申请人的征地、拆迁安置程序违法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集体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而HH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发布上述公告及方案,违反了该办法的规定。

(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除HH市国土资源局外,还有HH市体育局、体育中心有限责任公司、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HH市体育中心建设工程项目部等擅自发布相关征地、拆迁安置文件,与被征地村民签订合同等,严重违反了征地拆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规定。

(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而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拆迁评估的HN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系由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单方面指定的,一方面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非拆迁人,另一方面单方指定行为严重违反了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的原则,剥夺了申请人的选择权,其评估结果显然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四)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确定程序违法。根据HN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及《HN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HH市国土资源局在拟定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并未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任何沟通,未听取其任何意见,严重剥夺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程序严重违法。

三、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严重不适当。

(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适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标准是让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用而下降。然而,一方面,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未严格按其当地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补偿依据系XX年制定,明显不能反映目前申请人的生活水平,如按照目前被申请人确定对申请人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远远不能维持被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二)安置不当。《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HH市国土资源局在征用体育中心建设项目用地过程中,并未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甚至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都没有完全支付到位,安置工作严重滞后,其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评估方法严重不适当。被申请人拟按照HN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依H政办发(XX)6号文件及H建发(XX)76号文件为依据对被拆迁房屋、附属物及二次装修的价值进行评估补偿,评估咨询报告中甚至没有注明该报告所采取的评估方法,但可以肯定的是评估报告未考虑申请人房屋的区位价值,不是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其结论不能体现申请人利益,显失公平。

申请人:周某某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申请书

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阮石玉,男,汉族,74岁,住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英平村英平路1号,联系电话159593##79

5申请人:阮文峰,男,汉族,33岁,住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英平村英平路1号。联系电话158593####2.系阮石玉的三儿子。

请求事项

请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安市2010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1〕176号)批准征收下白石镇英平村集体土地2.0560公顷,(其中申请人7.74亩避雨设施葡萄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裁决,请求裁决给予提高。

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规定

从1987年开始,我家在福安下白石镇英平村“塘仔里”(地名)种植葡萄。为产生规模效益,我家承包地大部分集中在此,计4.13亩,加上从本村村民名下租种的部分,共种植有7.74亩葡萄树,2006年开始部分采用避雨设施栽培,到2010年底已全部采取避雨设施栽培。2011年,葡萄园亩年产值已达到约1.39万元,总年产值达到近11万元。

根据国家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由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三部份构成。“据此我家葡萄园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不少于110万元。

而宁德市远东电机集团和英平村村委提供的一次性征地补偿费合计还不足10万元,尚不足地上附作物(葡萄架和避雨设施)的成本。为何两者的差距如此之大?这是我“漫天要价”还是“盘剥农民”?

2011年8月17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程序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是与《条例》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二是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的征地拆迁程序的;三是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的。

根据人民网2012年04月18日《福安葡萄园因产业转型遭遇蚕食引发争议》报道,福安市国土局用地股负责人对人民网记者表示,这次征地的补偿依照的是福安市政府2008年12月5日下发的“安政文(2008)527号”文件《关于印发宁武高速公路福安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何在党中央、国务院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多次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福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是拿本该被清理的文件作为征地补偿依据?更何况宁武高速公路是国家重点民生工程,4年前的这“实施意见”是有特定针对性的;而宁德市远东电机集团作为私人企业投资,两者的性质能相提并论吗?这几年的国民经济无发展吗?难道党的惠农政策就这样贯彻落实的吗?既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依据,就不能作为征地补偿标准!就应按国家及福建省相关法规落实征地补偿费。

作为农民,我衷心希望家乡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尤其在当前全面上下喜迎十八胜利召开之际,我更衷心希望社会稳定团结!

然而,宁德市远东电机集团在征地补偿未协商好的前提下,野蛮征地使我家葡萄园遭破坏、被强填,不仅今年的辛勤劳动化为流水,而且对我家今后的生计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申请人已经向福安市和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提高补偿标准,但未能达成一致,故依法申请裁决,请求提高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利。

谨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 月 日

推荐第6篇:征地安置补偿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刘**,男,汉族,生于1956年2月1日,住址:沙坪坝区民**283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6659114813883939668

申请人:刘**,女,汉族,生于1958年6月14日,住址:沙坪坝区***38号附5号,联系人:汪信明,电话:6659114813883939668

请求事项:

将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于2007年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是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2001年9月1日,刘**坤所在渝北区**镇**村4社、5社30.9398公顷土地被渝北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2001]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昆(坤)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昆(坤)于2002年5月27日与代表贵局的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坤的住房安置,刘**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05年7月24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2006年4月17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2006]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昆(坤)所在渝北区****街道**村4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07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昆(坤)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

申请人认为,2001年土地被征收后,贵局以房屋没有被拆迁为由不对刘**昆(坤)进行住房安置,在2007年拆迁房屋时又以刘**昆(坤)已经死亡不需安置为由不予安置是错误的。理由如下,刘**昆(坤)住房所在地属于2001年征地范围,我国征地补偿法律政策对是否属于享受补偿人员的界线均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分界线,据此,刘**昆(坤)应属于2001年征地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应该在征地时即予以住房安置,贵局应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用地或予以落实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不能以房屋未被拆迁而不安置,否则,就会导致批准征收刘

**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征用文件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贵局就不能在2003年9月2日后拆迁刘**昆(坤)的住房,因此,贵局于2007年再去拆迁刘**昆(坤)住房的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两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另刘**昆(坤)房屋所在土地于2001年就被征用而纳入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地,在2003年9月2日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文件失效后,该房屋在2007年被拆迁时其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应该按照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对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从前述两个方面也可以说明,如果征地补偿实施部门因不予用地而不在两年内或者以房屋未被拆迁不属住房安置对象不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会导致批准征用该土地的文件自动失效。所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项中关于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征地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适用才是正确的,否则,一旦超过两年,就属于没有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与国家的相关上位法及政策规定相悖而违法。

所以,申请人认为贵局不予以落实安置的行为违法,特请求贵局按申请人请求予以住房安置!

盼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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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申请书范文

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阮石玉,男,汉族,74岁,住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英平村英平路1号,联系电话159593##795

请求事项

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国家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

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由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三部份构成。“据此我家葡萄园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不少于110万元。

而宁德市远东电机集团和英平村村委提供的一次性征地补偿费合计还不足10万元,尚不足地上附作物(葡萄架和避雨设施)的成本。为何两者的差距如此之大?这是我“漫天要价”还是“盘剥农民”?

为何在党中央、国务院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多次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福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是拿本该被清理的文件作为征地补偿依据?更何况宁武高速公路是国家重点民生工程,4年前的这“实施意见”是有特定针对性的;而宁德市远东电机集团作为私人企业投资,两者的性

质能相提并论吗?这几年的国民经济无发展吗?难道党的惠农政策就这样贯彻落实的吗?既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依据,就不能作为征地补偿标准!就应按国家及福建省相关法规落实征地补偿费。

作为农民,我衷心希望家乡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尤其在当前全面上下喜迎十八胜利召开之际,我更衷心希望社会稳定团结!

然而,宁德市远东电机集团在征地补偿未协商好的前提下,野蛮征地使我家葡萄园遭破坏、被强填,不仅今年的辛勤劳动化为流水,而且对我家今后的生计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申请人已经向福安市和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提高补偿标准,但未能达成一致,故依法申请裁决,请求提高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

法权利。 谨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 月 日

《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申请书范文》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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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本人年月出生,住乡村组,身份证号

码,原承包地亩,因被征地亩。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号)文件精神,现自愿放弃剩余承包土地交由本集体组织安排使用,特申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请批准。

申 请 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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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行政复议申请书(征地)》

申请人:周**

身份证号码:43**0119**11194013

地址:HN省HH市HC区YC乡CPC店S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HH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HH市**北路

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HH市国土资源局怀国土资腾字【2008】第0*号《限期腾地通知书》。事实与理由:

一、被申请人的征地依据明显不足。

(一)HH市体育中心项目系为HH市承办HN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申请立项,然而该市已确定并非HN省第十*届运动会承办城市,征地的事实前提已经不存在。

2002年,HH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HH市体育中心立项的批复》、《关于HH市体育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均是以“创造条件申办省第十一届运动会”为前提,才同意建设HH市体育中心。后续的《HN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均以上述立项为基础。据此,2003年9月25日,HH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关于HH市体育中心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报请省厅审批。基于当时上述情况,HN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1月2日以(2004)政国土字第00*号下发《HN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同意HH市国土资源局征用合计**.****公顷的土地用于HH市体育中心项目建设。

然而,目前的实际状况是:HH市已经确定不承办20**年省十*运会,原规划方案被调整,原规划用于建设综合竞赛训练馆、游泳馆等位置的土地被作为经营性用地,用于出让融资。显然,目前HH市体育中心被改变其规划的土地用途,严重违背了为“公共利益”建设的初衷,不符合国家关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规定,其继续按照原建设体育中心的用途向村民征用土地,已经构成严重违法。

(二)原(2004)政国土字第0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已经依法失效,征地的批准前提已经不存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以及《HN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而体育中心项目用地自2004年初获批后,未在两年内实施其征地补偿方案,HN省人民政府(2004)政国土字第00*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批准文件已自动失效,HH市国土资源局在未重新取得省人民政府的审批的情况下以失效的文件继续征地已经构成严重违法,HH市国土资源局目前对申请人的腾地通知系严重侵犯申请人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被申请人的征地、拆迁安置程序违法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集体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而HH市人民政府在未依法发布上述公告及方案,违反了该办法的规定。

(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除HH市国土资源局外,还有HH市体育局、体育中心有限责任公司、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HH市体育中心建设工程项目部等擅自发布相关征地、拆迁安置文件,与被征地村民签订合同等,严重违反了征地拆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规定。

(三)《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而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拆迁评估的HN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系由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单方面指定的,一方面HH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非拆迁人,另一方面单方指定行为严重违反了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的原则,剥夺了申请人的选择权,其评估结果显然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四)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确定程序违法。根据HN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及《HN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HH市国土资源局在拟定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并未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任何沟通,未听取其任何意见,严重剥夺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程序严重违法。

三、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严重不适当。

(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适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也就是说,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标准是让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用而下降。然而,一方面,被申请人的拆迁补偿未严格按其当地的规定执行,另一方面,补偿依据系2003年制定,明显不能反映目前申请人的生活水平,如按照目前被申请人确定对申请人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远远不能维持被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二)安置不当。《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HH市国土资源局在征用体育中心建设项目用地过程中,并未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甚至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都没有完全支付到位,安置工作严重滞后,其置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于不顾,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评估方法严重不适当。被申请人拟按照HN新时代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依H政办发(2003)6号文件及H建发(2004)76号文件为依据对被拆迁房屋、附属物及二次装修的价值进行评估补偿,评估咨询报告中甚至没有注明该报告所采取的评估方法,但可以肯定的是评估报告未考虑申请人房屋的区位价值,不是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其结论不能体现申请人利益,显失公平。

推荐第10篇:征地民办幼儿园办园申请书

幼儿园办园申请报告

余庆县教育局: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切实提高公民素质,响应国家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号召,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分力量,我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幼儿园。我开办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如下:

幼儿园名称:博雅幼儿园

幼儿园性质:民办,自然人并具备法人条件。

指导思想:坚持依法办园,以德治园,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学前教育纲要为指导,以先进的幼儿教育理念为理论依据,以促进儿童发展为根本,全面实施启蒙教育,为培养健康活泼,好奇探究,文明乐群,亲近自然,爱护环境,勇敢自信,有初步责任感的新一代儿童做出贡献。

办园理念:未来要靠我们去创造,而创造的最好方式是教育,幼儿是最具塑造潜能的群体,幼儿是初生的太阳,国家的栋梁,未来的希望。所以我要用最好的环境,教学,来培养幼儿。让孩子在玩的过程中学,在学的过程中玩。反对传统教学,追求新的教学方针。我园采用符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活动教学法,利用高质量、科学化的教学手段而设计合乎时代要求的课程。通过手指算法、启蒙阅读等特色教学,努力开发幼儿智力潜能,有效拓展幼儿智商,为幼儿的教育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专家治园,根据幼儿的心理、生理特点和现代社会人才的发展需求,来探索成功幼儿教育的新路。本幼儿园本着“让孩子健康快乐每一天”的原则,运用当今儿童教育领域最新研究成果与方法进行教育。

办学目标:培养“健康+快乐+求知+发展”的新世纪儿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意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 1

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素质教育为基础,智能培养为目的,家长满足为标准,“保一流幼教,育一代英才”。

人本发展:以人本治理为抓手,形成教工自我治理机制。保教工作以幼儿发展为本,关注幼儿平常时刻。

环境教育:注重人文精神和科技精神的同一,构建我园特色课程。

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有个性、有特色,具有反思能力和研究能力的教育队伍。 校园文化:构建团结协作、自主发展、敢于创新、求真务实的校园文化氛围。 治理水平:根据2-6岁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通过愉快轻松的学习,培养孩子的学习能力,为孩子奠定终身教育的基础,使孩子在未来世界严酷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塑造孩子卓尔不群的超凡个性。一是加大投进优化园所资源配置。二是规范幼儿园治理,进步教育教学水平。三是落实教师待遇,实施人心工程。幼儿园教师的从教经验、资历、水平以及取得的荣誉:我们高薪聘请多年从事幼儿教育经验足,资历高,水平好的专业幼儿教师,聘请工作正在进行中。

办园条件:选址和环境,均在筹备当中。学校总占地面积6余亩,总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总投资139万元。预计开设12个班,每班30人,共360人。注册资金500万元。园舍独立,固定,坚固耐用安全,环境无污染、无噪音,人均面积合乎标准,园内绿化不低于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园内设置活动室、寝室、厕所、厨房、消毒室、隔离室、教工办公室等。其中寝室面积不小于54平方米。同方连号,自然光充足。

本园按国家要求,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教育教学设备、大中小型玩具、图书、桌椅、床、厨房设备、卫生保健设备、环境消毒设备和儿童用品消毒设备。

我园按照国家规定的幼儿园编制标准配齐各类人员,现有园长兼教师一名, 2

教师一名,都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保育员具有高中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技能培训。炊事员受过相关职业证书,有健康证明。

招生范围:余庆县适龄儿童

交通方式:根据发展需要而定,目前家长自己接送。

请给予批准开办为谢!

3进 2012年6月12日 申请人:王

第11篇:征地汇报

记者从市政府2月29日召开的包西铁路征地拆迁暨环境保障动员大会上了解到,包(头)西(安)铁路榆林段征地拆迁补偿细化标准已正式敲定,具体标准在市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包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中予以明确。

包西线在我市境内途经神木、榆阳、横山、米脂、绥德、子洲、清涧等7个县区、21个乡(镇)、163个村,涉境283.6公里,总投资约40亿元,计划在我市征收永久性用地8571亩。根据省政府《关于包头至西安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省界至张桥段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结合实际,对省上标准做了适度细化分类,增列了部分在我市带有普遍性的一些项目和标准。

据了解,该补偿标准与太中银铁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大致相同,房屋补偿标准略高。对违章建筑物和到期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铁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除补偿标准中列出的项目外,铁路建设需迁改的电力、通信、广电、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铁路部门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未列入的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行确定。具体征地拆迁工作从现在起到4月底为启动阶段,5月起至10月底全面铺开。

第12篇:征地合同

合同编号:

临时征用土地合同

甲方: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村民委员会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大庆市国土资源局监制

临时征用土地合同

甲方: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村民委员会

1 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临时用地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 临时用地范围、使用期限

2.1位置:村

2.2土地权属及性质:村、集体

2.3土地地类及面积 :_。

2.4使用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2.5青苗及地面附物:。3 补偿依据及金额

3.1补偿标准依据:黑政发【2011】51号《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及庆政通【2011】3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

3.2暂定补偿金额:,因雨季翻浆或甲方节约用地及其它情况等用地面积和补偿金额发生变化的,以最终实际占地面积为准,进行增减。4复垦方式

4.1复垦方式:施工前将临时占用耕地表层土30公分剥离后,统一堆放 一处 ,施工结束后进行回填。否则甲方按复垦方案支付复垦费,由乙方自行复垦 。 5 费用结算方式

5.1在四方现状调查、签订临时征用土地合同后15日内,甲乙双方按照实际占地情况,现场丈量核实现场踏查登记表所认定的占地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等,依据黑政发【2011】51号《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及庆政通【2011】3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告》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核算各项临时占地费用。

5.2政府文件补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费用,按价格鉴定部门鉴定或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执行。

5.3双方按结算要求出具付款相关签认手续,按合同约定时间由甲方一次性将补偿费用支付给国土部门专用账户。

5.4其他约定:

6 权利和义务

6.1甲方权利义务

6.1.1有权按合同取得并使用土地。

6.1.2向政府部门提供临时用地的立项批件和申请报告等有关资料。

6.1.3办理土地等相关审批手续。

6.1.4按规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6.1.5其他约定:

6.2乙方权利义务

6.2.1要求甲方按国家政策规定支付费用。

6.2.2处理临时用地涉及的各项关系,制止、排除甲方用地中受到的干扰和妨碍行为,保证甲方正常用地。

6.2.3协助甲方对临时用地的现场踏勘、丈量、清理及搬迁工作。

6.2.4协助甲方办理临时用地的各项手续。

6.2.5协助甲方处理相邻权纠纷,确保临时用地无权利瑕疵。

6.2.6收取复垦费用的,提供自行复垦书面承诺材料。

6.2.7对甲方所付款项提供合法的收款票据。

6.2.8其他约定:

7不可抗力

7.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地震、飓风、洪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7.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或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应相应延长。

8 违约责任

8.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2其他约定:

9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向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争议期间不得影响正常用地。

10 合同履行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11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1.2.1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11.2.3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

11.3其他情形:

11.4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下述情况,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

11.4.1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的;

11.4.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1.4.3 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且在违约后 30日或双方商定的补救期限内对违约行为仍未能完成补救;

11.4.4其他情形:

12.其他

12.1本合同一式 5 份,甲方执 4 份,乙方执 1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13篇:征地检查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情况的汇报

首先,欢迎各位领导莅临检查指导工作。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直相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征地拆迁各项制度规定,强化措施,规范运作,确保了征地拆迁工作扎实有序推进。今年以来,先后组织实施了*****等*个征地拆迁项目,征地面积**,拆迁房屋*户,**万平方米,未发生一起强拆行为,未出现一例因征地拆迁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取得了和谐拆迁保稳定的好成绩。

一、强化领导,着力夯实征地拆迁工作基础

对于征地拆迁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始终摆在重要位置。在工作调度上,定期召开纪委、国土、住建、农业、审计等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听取国土、住建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做到征地拆迁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检查。在组织领导上 ,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是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凡涉及征地拆迁工作,单位一把手亲自安排,亲自调度,亲历一线指挥工作,保障了工作的顺利推进;在队伍管理上,选调工作经验丰富、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征地拆迁队伍,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培训,狠抓拆建队伍素质建设。为提高县城区征地拆迁工作针对性,今年县政府抽调国土、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2 -

收地进行公告,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同时对拟定征收范围的土地面积、人口等进行详细登记,按规定完善征地管理制度。规范拆迁行为,严格执行拆迁政策,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彻底杜绝了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电、供气和道路通行等强拆行为。规范补偿安置,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本着“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既着眼当前算好眼前账、经济账,又始着眼未来长远账、民生账,通过采取政府补贴购房优惠、实行就地安置等方式,努力维护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同时,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的帮扶措施,积极协调民政、财政等部门落实专项资金,保障被征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今年以来,组织实施的********。三是严肃拆迁纪律。始终把队伍廉政管理放在突出位置,抓工作必先抓廉政,通过定期开展廉政教育培训,公布拆迁举报电话等方式,严厉查处工作中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腐败现象发生。强化征地补偿费拨付和使用管理,完善“双代管”等政策措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克扣征地补偿费,保证了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今年以来,先后发放临时过度费**元,搬迁费**万元,补偿4 -

将在市直相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征地拆迁各项制度,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规范、稳步推进工作,努力推进我县征地拆迁工作再上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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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征地制度

国外征地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征地

制度改革的启示

[ 摘要] 在国外, 土地征用制度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国家征地权的一种制度安排。从现实来看, 国外的征地制度较为有效地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可以为我国征地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就是在介绍国外征地制度的基础上, 总结各国在保护被征地主体利益方面的主要特点, 并与我国征地制度进行对比分析, 从中得出对我国征地制度改革的有益启示。

[ 关键词]土地征用国际比较启示

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需要, 依照法定程序, 强制性地取得他人的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土地征用制度业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极为重要的土地制度之一。自从1980年3 月8 日历史上第一部《土地征用法》在法国公布后, 各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发展中不断得到完善。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 国外的征地制度比较成功地保护了农地、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他们提供公共利益和公共物品所需土地的市场化交易制度、最终动用征地权的制度设计无疑可以为我国征地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与借鉴。这在中国农地非农化的快速发展阶段, 亟需通过完善征地制度保护农民利益的现实背景下, 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此, 本文就是在介绍世界上主要国家征地制度的基础上, 通过与我国征地制度进行对比分析, 从中得出对中国征地制度改革的有益启示。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介绍世界上主要国家征地制度; 第二部分则总结各国征地制度中在保护被征地方利益方面的一些的主要特点; 第三部分则是从上文总结的几个特点出发, 对比分析中国征地制度存在的缺陷; 第四部分是简要的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主要国家征地制度介绍

虽然各国的征地制度不尽相同, 但就其核心内容而言, 大多包含征地目的、征地程序、征地标准以及征地补偿费等几个方面, 因此, 本部分将就征地制度中上述几个主要的构成要素对主要国家的征地制度作一简要介绍。

( 一) 德国征地制度

在德国, 土地征用被称为“征收”。德国法律认为, 土地征收是特定少数人为社会公益被迫牺牲了自己的权益, 因此, 除非公共福利需要, 且经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多次协商购买未果以外,一概不得动用征地权, 即使动用征地权, 也必须公平合理。也就是说, 德国土地征用需要符合三个基本条件: 其一, 土地征用目的必须是为“公共利益”; 其二, 必须与被征地主体进行多次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能动用征地权; 其三, 征地必须保证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做到公平合理。虽然德国法律未对社会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限定, 但是, 由于其他法律对私人土地或者财产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因而使公共利益的范围受到了严格限制。

德国法律规定, 代表国家的政府机关和依法取得公益性建设的单位均可以通过请求获得国家授予的征地权, 行使德国的征地权。

德国征地补偿价格以官方公布征用决定时的交易价格为准, 补偿标准按市价评定, 以被征收人重新获得同质等量的标的物为标准。各类补偿费由征收受益人直接付给受补偿人, 且各类补偿应在征收决议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 否则征收决议将被取消。征地补偿费的内容有: 其一,土地或其他标的物损失补偿, 以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用机关裁定征用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

市场价值为标准; 其二, 营业损失补偿, 即原财产权人在职业、营业或履行其应负的任务所受的暂时或持续的损失, 以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为标准; 其三, 征用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同时, 为充分保障被征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德国法律规定, 当被征地权利人对补偿金额有争议时, 可依法律途径向辖区所在的土地法庭提起诉讼。

( 二) 英国征地制度

在英国, 土地征用被称为“强制购买”。英国《强制征购土地法》规定, 土地征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并且征地部门必须证明该项目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案例”。英国的征地主体是英国的法定机构, 如政府机关以及自来水等公用设施单位, 征地程序主要包含四个阶段: 申请, 核准, 补偿的议定或裁决, 让与合同的订立与补偿的给付。关于土地征用补偿, 英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包括土地征用补偿原则、补偿估价日期、补偿范围和标准以及补偿争议的处理等。英国法律规定,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以被征用土地所有者在公开土地市场能得到的出售价格为计算依据。由于从通知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到最后取得土地往往需要花费几个月或者更长的时间, 因此, 土地征用补偿的估价日期成为十分关键的议题。英国土地征用评估准则规定, 若补偿金额为双方同意时, 则以土地征

用通知日期为估价日期; 若土地征用补偿引起争议, 可以申请土地法庭裁决补偿费, 并以土地法庭听证的最后一日为估价日期。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内容有: 其一, 土地及建筑物的补偿, 以

公开市场土地价格为标准; 其二, 残余地分割或损害补偿, 以市场贬值价格为标准; 其三, 租赁权损失补偿, 指契约未到期的价值及因征用而引起的损害; 其四, 迁移费、经营损失等干扰的补偿;其五, 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 如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权利维护费用等。

( 三) 美国征地制度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 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非有合理补偿, 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这意味着,美国土地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方能征用: 正当的法律程序、合理补偿、公共使用。

美国征地程序为: 首先, 由具有资格的正式审核员在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后, 实地调查、汇总, 提交审核报告给负责征地的机构; 然后, 高级监督员进一步研究是否同意审核员提出的征地补偿价格; 再次, 征地机构向土地所有者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报价。若产权方对政府征地报价存有异议, 可以与政府进行谈判; 若仍不能达成一致,政府及有关机关则实施强制征用。

美国土地征用补偿以征用前的土地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 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在计算土地征用补偿费时, 不仅考虑土地现有价值, 而且考虑土地未来价值, 还考虑因征用而导致邻近土地所有者经营上的损失。

( 四) 加拿大征地制度

加拿大土地征用制度具有三个特点: 其一, 公共利益界定极为严格, 仅限为公众服务的交通、能源、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建设及文物遗迹保护、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方面; 其二, 征地主体多元化。加拿大法律规定, 只要征地目的符合公共利益标准, 政府及各行业部门、机构组织, 甚至是私人企业, 都可以通过立法授权享有征地权;其三, 征地程序大体包括征地申请、征地目的审核、土地登记、征地赔偿四个阶段, 并全程公开。

( 五) 日本征地制度

日本《土地收用法》规定, 土地征用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 并采取概括兼列举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 公共利益界定十分具体、明确。

日本征地程序一般包括六大环节: 申请征地, 登记土地和建筑物, 达成征购协议, 申请征用委员会的裁定, 让地裁定, 征用终结。日本征地补偿费的内容主要为: 其一, 征用损失赔偿, 并按征地批准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其二, 通损赔偿, 即对权利者因征地而可能受到的附带性损失进行补偿。此外, 对被征用者在收益上所受的损失也进行赔偿; 其三, 少数残存者补偿, 即对因征地使得人们脱离生活共同体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其四, 离职者赔偿, 即对土地权利人的雇佣人员因土地被征用而失业时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其五, 事业损失赔偿, 即对公共事业完成后产生的噪音、废气、水污染等造成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此外, 征用补偿除采取现金补偿外, 尚有换地、耕地开发、宅地开发、代为迁移和工程代办等其他方式。

( 六) 韩国征地制度

韩国的法律规定, 土地征用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 并采用概括兼列举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 韩国土地征用大致经历下列程序: 公益事业项目人需要征用或使用土地时, 必须依据总统令, 接受建设交通部部长对项目资格的审查和批准; 当项目获准发布公告以后, 项目人为了征得或者取消该土地的使用权, 应按总统令, 与土地的所有人和关系人进行协商。若达不成协议或者不能协商, 项目人应该在项目获准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一年以内, 向管辖地的土地征用委员会提出

征用裁决。

韩国征地补偿内容主要为: 其一, 地价补偿,并统一以公示地价为征收补偿依据; 其二, 残余地补偿, 即对因土地征用导致的残余地价值减低或因残余地须修建道路等设施和工程等给予的补偿; 其三, 迁移费用补偿, 即对被征地上的定着物给予迁移补偿费用; 其四, 其他损失补偿, 即对土地征用致使被征者或关系人蒙受的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国外征地制度的主要特点

以上所选几个国家对我国来说极具代表性,很值得借鉴。欧洲的德国、英国以及北美的美国、加拿大是当今西方发达国家的主要代表, 这些国家的各项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 已基本趋于成熟, 至于日本、韩国则与我国同属于亚洲国家, 是我们的近邻, 因此, 日、韩等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对我国来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从以上对这些国家征地制度的简要介绍中, 可以粗略的认识国外征地制度在保护被征地方利益方面的一些的主要特点。

( 一) 清晰的土地产权安排是保护被征地主体利益的重要前提

西方大多数发达国家都以土地私有制为主,土地属于个人所有, 土地产权安排清晰, 征地主体及客体都比较明确, 同时国家的法律也强调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例如法国的《人权宣言》指出,“财产权是不

可侵犯的神圣权利”; 美国联邦宪法也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 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在征用土地的时候, 政府必须要尊重个人的财产权。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 明晰的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 在清晰的产权安排下, 一方面政府可以运用市场规律较为顺利的实施土地征用, 另一方面也使得被征地主体有了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

( 二) 明确的征地范围是防止征地权滥用的有效保证

各国的征地制度在界定征地范围时, 不约而同的提到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征用土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 各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大体可分为三种方式: 其一, 列举兼概括式, 代表性国家有加拿大、日本、韩国等。这一方式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公共利益的界定十分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例如, 日本把征地仅仅限于依据《城市规划法》、《河川法》、《港湾法》等法律规定的公路、水库、堤防以及港湾建设; 其二, 严格论证式, 代表性国家有美国、英国。例如英国在征地前要确认征用的土地是否适用《强制征购土地法》, 而确认适用该法的门槛很高, 征地部门必须证明该项目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案例”, 比如证明该项目所带来的好处超过某些被剥夺土地的人受到的损失等; 其三, 概括式列举, 代表性国家有

德国和法国。这一方式虽然没有象第一种方式那样详细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但通过其他方面的规定来保证土地征用公共利益的实现。例如, 德国虽然没有对土地征用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直接明确的限定, 但是, 它通过其它法律给予私人土地或财产以充分的保护, 从而间接限定了征地范围。可见, 西方发达国家在界定征地范围时, 对于“公共利益”的征地目的作了极为严格的限制, 这是防止征地权滥用、行政权力侵犯个人权利的有效保证。

( 三) 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是维护被征地主体利益的关键

能否科学合理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问题, 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征地制度发展完善与否的重要体现。西方发达国家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大多按公平市场价格定价, 即以被征土地征用时在公开市场上能得到的公平市场价格为计算依据, 它可使买卖双方都愿意接受。在认定征地补偿内容时, 或遵循完全补偿原则, 或遵循不完全补偿原则, 或遵循相当补偿原则。完全补偿是指以被征用人完全回复到与征用前同一的生活状态所需要的代价为补偿标准, 既包括直接损失, 也包括间接损失。不完全补偿强调补偿仅限于被征用财产的价值; 可以量化的财产损失、迁移损失、营业损失以及各种必要的费用等具有客观价值而又能举证的具体损失。相当补偿强调视情况不同或采用完全补偿或采用不完全补偿。一般情况下,本着宪法对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 对特别的财产征用侵害给予完全补偿, 对特殊情况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从各国的发展趋势来看, 土地征用补偿范围与标准均呈现日渐放宽之势, 往往对被征用主体所遭受的损失给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 而这种合理、充分、完全的补偿是保护被征地主体利益的关键。

( 四) 完善公开的征地程序是被征地主体充分参与征地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

总体来看, 国外较为完善的征地一般除了包括征地申请、审查、批准、征地公告等环节外, 还规定了被征地人如何参与征地过程中的程序、发生争议时的申诉和仲裁程序以及最后如何进行征地补偿的程序。尽管各国征地程序的侧重点不同, 严格程度存在一定差异, 但都强调整个征地程序的公众参与、过程公开。例如, 日本公益事业项目人要将公益事业项目的认定申请, 按规定提交给都道府县地方政府的知事, 或者建设大臣。建设大臣或者都道府县地方政府知事将举行听证会, 并提供材料供人们自由阅览, 最后在听取有关专家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3 个月之内对土地征用进行申请的认定; 在加拿大, 从预征土地、批准、补偿到进入使用土地, 都要求必须告知被征者, 有的甚至明确要求有公告; 区对土地征用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由于有一整套完善的征地程序, 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强调公众参与、以及征地过程的全程公开, 因此, 在公众的监督下, 土地征用的公共目的以及被征地主体的利益得到了较为有效的维护。

三、国内外征地制度的对比分析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 国外的征地制度之所以能够有效保护被征地主体的利益, 与清晰的产权安排、明晰的征地范围、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范围以及完善的征地程序是分不开的, 而我国征地的征地制度恰恰是在这几个方面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这也直接导致了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 一) 模糊的农地产权安排使得农民丧失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但问题是究竟产权主体是谁、是哪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 因此也就造成了“ 人人有权、人人无权”的尴尬局面。与国外清晰的产权安排相比, 我国这种模糊的产权安排使得土地征用过程中, 缺乏真正所有权主体的所有权能对土地征用的制约作用, 其后果必然是使得真正的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农民丧失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

( 二) 宽泛的征地范围容易诱发征地权的滥用

与国外明确的征地范围相比, 我国在进行土地征用时界定的征地范围显然显得过于宽泛。尽管说我国《宪法》也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但相关法律不仅未对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什么是非公共利益的需要做出明确界定, 反而规定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等, 都可征收集体土地, 这在事实上造成了把征地范围从《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扩大为一切用地项目, 这在世界各国的征地制度中是绝无仅有的。与此同时, 由于没有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 使得政府的任何征地行为都可以被其解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很容易诱发征地权的滥用, 事实证明, 如果国家征用权不能受到很好的限制, 将会严重侵犯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 三) 偏低的征地补偿标准无法保证农民合理的土地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土地征用补偿以农业生产平均产值为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两项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 倍和4~6倍。两项之和, 低限是10 倍, 高限为16 倍, 特殊情况最高不能超过30 倍。与国外按照市场定价的原则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相比, 我国的征地补偿标准至少存在以下两个缺陷: 第一, 我国的征地补偿费的测算不够科学, 现行的按照被征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计算征地补偿费的方法, 其本质是行政决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由于土地的区位不同以及土地的利用方式、种植方式、市场情况等条件的不确定性, 因此, 前3 年平均年产值根本不能反映被征用土地的区位条件和本质特征的内在差别, 与国外的征地补偿基本以市场价格为标准确定的情况有较大差异。事实上, 这种与市场定价没有关系的政策定价远不能够保证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仍能达到原有的生活水平。第二, 征地补偿的范围过窄, 我国的征地补偿费仅仅补偿了与被征用主体有直接关联的经济损失, 仅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项内容, 与国外给予被征地主体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相比, 我国的征地补偿范围明显显得过窄, 一些可以量化的补偿如残余地补偿以及其各种必要的费用都未纳

入补偿范围。

( 四) 不健全的征地程序剥夺了农民的参与权和申诉权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 完善公开的征地程序是保证被征地主体充分参与征地并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基础, 然而, 在我国, 现有的征地程序中缺乏国外诸多保证被征地主体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申诉权的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2, 23 条的规定, 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持国务院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由土地管理部门召集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 征地文件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通知书, 限期划拨土地。简而言之, 我国的土地征用程序包括如下几个环节: 申请———>审查———>批准———>公告———>颁发使用证。与国外完善的征地程序相比, 我国的征地程序至少在以下几个环节存在漏洞, 其一, 我国征地程序中虽然规定了征地要公告, 但公告是在在征地范围、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标准都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的, 这事实上是事后公告, 而并非国外征地程序中的事前公告, 其目的也并非是为了让被征地主体参与到征地过程中, 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而只是通知被征地农民到指定的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因此, 在很多地方, 这种公告实际上已经演化为一种通知性的甚至是强制性的公告; 其二, 征地中政府仅仅只需要“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而农民由于缺乏对征地中间一些诸如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等重要问题发表意见的渠道, 因此, 这种“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的要求在现实中往往没有任何体现, 而在国外的征地过程中一般都会在征地之前召开听证大会,土地所有者可以对征地中间的重要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并同征地方协商解决;第三, 我国征地中间缺乏必要申诉和仲裁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 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 又批

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这实际上是让政府既是管地者, 又是用地者, 还是出现争议时的裁决者, 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很难保证政府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护农民的利益。

四、简要的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对中外土地征用制度的比较分析, 可以发现: 明晰的土地产权, 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目的, 市场定价的征地标准和较为宽泛的补偿范围, 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征地程序以及完善的申诉程序, 是这些国家土地征用制度得以成功的关键因素。这种征地制度安排背后的深层指导思想在于对个人财产权的充分尊重。这样的征地制度安排既有效地保护了被征地主体土地权益, 又保证了土地征用的权威性和公平性。相反,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土地产权不明、征用目的界定不清、征地范围过大、征地补偿水平偏低、征地过程缺乏公开透明等缺陷, 并产生极大的社会矛盾。为此: 第一, 通过强化农民的承包经营权, 进一步将其物权化, 明确土地征用中农民的土地产权主体, 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产权权益,在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上为农民有效保护自己的土地权益提供制度保障。第二,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短期内, 依靠法律形式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长期趋势看, 建立严格的土地征用审查制度, 形成良性的公众参与机制, 提高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决策参与度, 从根本上约束政府可能的扩张征地范围的冲动。第三, 在现有财力允许的情况下, 尽可能地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民失去土地后生活水平不下降。从长期趋势看, 采用市场定价方式作为征地补偿计算依据, 扩大征地补偿范围。第四, 建立独立于土地征用者和土地所有者之外的第三方仲裁机构, 改变过去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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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征地拆迁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矛盾分析及对策建议

一、当前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主要表现

(一)期望值过高,征收补偿要求脱离实际。有的想拆一补多,少量补差价,甚至不补差价;有的想通过征收发财致富,进而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有的不仅要求解决住房安置问题,还要求解决诸如失地、就业、医保、养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一

旦被征收人的“希望”落空,就会寻找种种借口和理由抵制征收,即使经过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仍然对征收补偿安置不满,致使征收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二)谋利益,违反规划,突击建房。个别村组平房能加盖到四层五层,见地就盖房,致使整个村庄已“无路可走”。暴力抗法现象也是不断发生,甚至有人在较短时间内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人为将一家人分为两户甚至更多户,以获得更多的住房安置,等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使征收工作寸步难行。虽然我办对拆迁房屋进行了摸底录像,但违规建房现象还是屡见不鲜。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政府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是超越红线建设、改变结构和擅自加层已成既定事实,政府如果严格执行规划及建设的有关法律规定,就要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必然引起居民对抗甚至群

体事件;另一方面,如果不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法定性,又势必导致跟风,破坏整个城市规划结构,制造安全隐患。

(三)被征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被征地农民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一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被征收户难以找到工作,短期看,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尚可靠一次性安置费维持生计,实际生活水平不致于明显下降。但长远讲,随着安置费用逐渐用完,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势必凸现,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社会治安状况堪忧,部分失地农民面临返贫的风险与日俱增。

(四)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执行难。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都是为维护房屋征收工作的公正公平,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执法人员在群体抗拆事件中的权威得不到有效保障,目前仅靠政府的执行人员不足以应对如此庞大繁杂的征地拆迁工作,从而影响征收工作的进度。

(五)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一些人抱着“法不责众”和“事情闹得越凶,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成团结伙,集体越级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还有一些极少数人为了个人私利,统一口径,明确分工,造谣生事,挑动群众盲目参与。

(六)历史遗留问题引发信访重复率高。由于改革的不断深

入,农民已经历了多次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多,这些问 题牵涉的时间跨度长、范围广、复杂性强、难度大,难以及时处理到位。从而影响了后续拆迁工作,在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拖延、敷衍、推诿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使农民产生不满和对抗情绪,不断重复上访。

(七)媒体的舆论引导失范,持续放大征地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媒体的过度聚焦和非理性报道,将群众与政府敌对起来,造成和激化了群众对政府的对立情绪。作为拆迁工作执行者的政府被舆论完全地孤立,失去了应有的公信力,不仅大大提高了执法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构建。

二、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的成因分析

(一)政府层面造成的原因

1、补偿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同一个地段、同一片被征土地因个别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打“人情牌”的现象,相同条件的拆迁户补偿标准不一致,面积测算标准不一样,造成群众互相攀比。

2、行政行为不规范。政府拆迁部门过于追求征地拆迁效率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性,当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不能及时达成协议时,拆迁方为赶进度而发生随意表态、“强制拆迁”等现象,由此引起被拆迁群众的不满而上访。

3、政策执行没有连续性或“断层”现象严重,在征地拆迁方面

有些规定没有完全依照上级相关规定来执行,与上面 政策有不符之处,而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维权意识也越来越浓,由此也引发群众的诸多诉求。

(二)被征地拆迁对象所造成的原因

1、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那些年龄大、文化低、无技能的拆迁户难以找到工作,由于拆迁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久而久之,这部分人生活出现困难,却又得不到帮扶或救济,“坐吃山空”后,又只好回过头来找政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个不稳定的群体。

2、被拆迁群众抵触情绪较大。土地做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下岗”,失去了劳动对象,多数农民的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而换来的房屋财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活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所交往的社会关系,从而带来许多麻烦和不便。这就使得被征地拆迁对象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

3、部分群众思想观念滞后,非理智方式抵制征地拆迁工作。少数被征地拆迁对象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在拆迁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错误的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一些村民以个人利益为纽带形成松散组织,采取集体上访、阻工闹事等极易造成社会负面影

响的方式向政府施

压,期望以破坏社会稳定的方式来引起政府对自己诉求的重视,具有很大的对抗性,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极大危害了社会安定。

(三)建设施工单位所造成的原因

少数建设施工单位操之过急,工作方法简单, 缺少与村组干部沟通。个别施工单位以建设工期紧张等为理由,在施工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公告和深入细致的工作,就开始进场作业施工,从而与拆迁对象形成对立,出现问题又不向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导致政府被动处理问题,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就会上访,就会维权,不仅拆迁搞不成,还极易酿成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四)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原因

有一些是既无合法产权来源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一些是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此类多数无证房屋都是农民群众的安身之所,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可这些又不符合现在的征地拆迁政策,农民经过几次拆迁后,久而久之,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工作人员不懂政策,乱发言、乱表达、乱承诺,从而造成了拆迁后群众的愿望得不到实现,在下次的拆迁中就成了历史遗留问题。

三、解决征地拆迁矛盾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探索完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拆迁应本着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与保证社会稳定为原则,对本地的实际现状、群众的愿望等进行深入的摸底调查,在准确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结合本地的征地拆迁标准,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探索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不仅仅解决一次性的补偿费用,而且要配套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养老、医疗、教育等长远利益问题,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医,失地不失教”。

(二)依法规范操作,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很强又很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与矛盾,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在征地调查和征地补偿时,深入村组户,实地调查确保公平、公正。按照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则,依法编制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对征地全过程拍照、摄像,并将影像资料存入档案,以备后用。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相互配合,及时沟通,迅速地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三)加大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是在征地拆迁之前召开农户动员大会,发布征地公告,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

宣传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二是组织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发挥他们的幅射与带头作 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置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三是采用多种形式搞好宣传,重点宣传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政策、标准、好处、操作程序,这样有利于消除被征地拆迁对象对拆迁的顾虑和疑惑;四是相关工作人员要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深入征地拆迁对象家中广交朋友,并一户一户面对面耐心细致,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进行感情沟通和释疑解惑,多站在拆迁户的角度思考问题,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平衡好国家和拆迁户的利益,将补偿安置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四)全面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对于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要坚持领导点名接访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抽调有关部门熟悉政策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集中进行排查,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排出时间表,及时化解矛盾。对可能出现的“针子户”要有预案,有方法,尽最大可能去做思想工作,对拒不执行征拆的,依法使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强制执行征拆,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对抢修抢建、突击装修、违规乱搭乱建、煽动阻扰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要迅速、果断、坚决地予以打击。

(五)建设施工单位应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建设施工单位要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内部进行组织分工,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和目标,要制订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网 络,规定相关纪律与注意事项,出台相应的奖罚措施和拆迁户友善和谐相处,条件不成熟不要急于建设,盲目施工,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联系,防止发生不应有的事件,以全力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六)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处理征地拆迁遗留问题之前,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以赢得工作的主动权。针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情况,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包干负责,奖罚兑现。对于部分拆迁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此外,还要保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廉洁为公,做好群众的贴心人。

第16篇:征地委托书

委托征地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确保 高速公路项目的顺利开工建设,保证 高速公

路征地工作的顺利完成,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高速公路工程施

工征地的部分事务委托乙方完成,并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乙方根据国家、福建省的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

有关土地征收政策和地方政府已制定并批准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依法计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制定补偿方案,及时准确将补偿资金

兑付到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在高速公路征地

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福建省实施

土地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按照征地工作程序发布征地

公告、组织征地听证。负责工程在本辖区内,征地红线内土地的地类划

分,权属调查及确认,土地丈量核实,造册登记、补偿分配,组织编制

所有资料的上报以及办证,整理征地拆迁竣工资料等征地有关的工作。

乙方应保证土地丈量的结果真实可靠。 3.指导、协调高速公路经过的所属县(市、区)做好高速公路用

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补划,及时做好 高速公 路项目的征、转用地上报审批工作和高速公路项目用地的征收和移交供

地工作。确保交付施工的用地权属、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手续完备。 4.负责施工临时用地的手续办理,协调督促临时用地的复垦和交

回工作。在施工中需征(租)零星土地时,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申请,

及时完成丈量登记并交付使用。 5.完成落实高速公路征地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时间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将 高速公路项目用地移

交给甲方,其他征地相关程序、补偿标准的制定、各种征地手续的报批

等委托事项乙方应及时完成,及时移交高速公路施工用地,不得影响征

地工作的如期完成。

第三条 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

委托费用:如乙方按期完成委托事项,甲方支付乙方 高速公

路征地工作经费人民币 元,本经费为费用包干,具体包括如下

项目: 。

支付方式: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以 转账或现金支票 支付乙方委托费

用(征地经费)总额的 %,计人民币 元;各项报批手续和土

地移交后支付剩余款项,为人民币 元。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第四条 转委托

乙方为及时完成各项征地工作,原则上可以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

单位或部门完成,但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转委托中不得增加甲方的委 托费用,同时应确保甲方委托事项的完成。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支付委托费用,乙方在完成委托事项时有权要求甲方

及时支付剩余的委托费用并要求甲方承担委托费用总额 % 的违约金。 2.乙方未及时完成委托事项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自行承担费

用,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土地征用的各项手续并及时移交土地

的,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委托费用,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应本着有利委托事项的完成,相互理

解,友好协商的方式调解解决;双方未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提请上级主管

部门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 2。

第八条 附则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委托书【样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委托书(样本)

委托人(房屋征收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受托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委托人将职权范围内征收工作中下列事项委托受托人:

一、进行调查、登记,具体包括:

1、征收补偿方案编制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现状进行调查、登记;

2、向相关部门调取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土地、规划、房产等手续;

3、向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调取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况;

4、;

5、。

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1、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预评估并提供相关材料;

2、确定拟征收房屋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

3、确定拟征收范围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户数;

4、;

5、。

三、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和被征收人协商。

四、组织被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被征收人搬迁,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对被征收房屋予以拆除。

五、。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委托人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公章):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篇三:委托管理已征用土地协议书

委托管理已征用土地协议

一、订立协议双方: 委 托 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联系电话:

二、为了加强对北城新区核心区已征收土地的管理,确保×

×新区开发建设稳步有序推进,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必须对已征收土地进科学、规范化管理,现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三、甲方将市政府在××新区核心区一期开发已征收土地委托乙方管理。(委托管理的地块情况详见附图红线范围内)。

四、委托管理事项:

1、做好委托管理地块范围的宣传工作,并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人。

2、负责委托管理地块的看护、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

3、做好委托管理地块上绿化工程的维护。

4、委托管理地块上的基础设施、建(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等管理和保护

五、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甲方正式向乙方移交委托管理地块

之日算起。

六、委托管理费用支付方法

1、根据已征收土地面积确定委托管理费用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当已征收土地的面积发生变化时,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管理费用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以甲方书面通知书为准。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委

托管理费用的 %,即人民币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剩余费用的支付应分别在委托管理之日起六个月后,由乙方

向甲方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本六个月内委托管理的履行情况;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检查,经检查乙方已履行本协议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费用的 %,即人民币万 仟 佰 拾 元整(¥: );经检查,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甲方不支付委托管理费,并通知乙方整改;在乙方整改符合本合同约定后三日内,甲方应支付其管理费用的 %,即人民币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协议期满后 20 个工作日内,若乙方已全部按本协议约定履

行其委托管理义务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部剩余的管理费用。

3、已征收土地委托管理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的,委托管理 费用应按实际管理的时间结算,实际管理的时间为甲方正式移交乙方管理之日起,至解除或终止储备土地管理之日止,解除或终

止日期以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书为准。当实际管理的时间存在非整月时,其余数少于半月则按半月计,若大于半月则按整月计。

七、保证金约定: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应及时将已征收土地红线图交给乙方。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要求按时支付管理费用。

3、甲方有权根据政府需要调整已征收土地面积,并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书为协议附件。

4、委托管理期间,甲方有权对已征收土地的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乙方违约的,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直至解除协议。

5、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甲方有权对委托管理地块进行核查。

6、协议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根据委托管理地块红线图进行核查,并收回委托管理的土地。

7、本协议到期前,甲方有权根据政府需要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管理的土地,但应在收回前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收回委托管理地块。

甲方根据政府需要全部收回委托管理的土地,委托管理协议自行终止。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收取管理费用。

2、自本协议确定的委托管理之日起十日内,乙方应制订委托管理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执行,委托管理方案应包括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制度、管理方式等内容。

3、乙方应建立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储备地块基础资料和日常管理资料;管理档案可供甲方随时调阅、检查。

4、保证委托管理的地块不受破坏。

5、乙方应及时发现并制止该地块内违章搭建、抢种(养)、非法侵占及乱倒淤泥渣土、垃圾等行为,并及时向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6、对红线范围内的林木、果树、绿地等附着物,乙方应进行有效管理,免遭毁坏。

7、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8、每 个月在向甲方申请支付管理费用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上 个月受托地块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并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接受甲方对委托管理期间的协议履行情况核查。

9、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日常不定期监督、巡查,接受甲方的监管。

10、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无条件地按原先移交时的委托管理地块完好无损地交还给甲方。

11、协议期满甲方需要继续委托管理,可与乙方续签协议。

十、违约责任

1、协议管理期间,甲方未按协议要求及时支付管理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尽快支付,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赔偿乙方损失。

2、在委托管理期内,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致使该地块遭受破坏或造成抢种(养)、二次青苗补偿等后果,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在委托管理该地块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①受托管理期间该地块被非法侵占; ②受托管理期间该地块上出现违章建筑;

③受托管理期间非法利用该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抢种、抢养、青苗培育等); 4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协议的终止、解除,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管理场地。乙方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一、其他事项

1、协议双方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订或补充的,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篇四:征 地 协 议 (范本) 征 地 协 议

甲方:郏县东城街道办事处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郏县东城街道八里营社区居委会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速郏县产业集聚区发展,受县政府国土资源局委托,本次

征收八里营社区居委会 组土地用于公益事业 建设项目。依据省政府(2009)87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该宗地的位置及面积

1、宗地位置:西至路中心,东至 路中心线,北至渠南线杆,

南至 北墙。

2、宗地面积:总面积 亩,其中 组 亩, 组 亩。

二、该宗地的补偿标准

该宗土地补偿款每为3.7万元/亩,青苗费2000元/每亩,附属物

按平政(2009)14号文件支付。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合同签订时,保证土地征收补偿金30日内全部付给乙方。

2、青苗费按2000元/每亩支付给乙方。

3、根据平政(2009)14号文件支付乙方附属物款。

4、按征地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落实乙方权益。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征地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权益。

2、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以方便甲方打款。

3、按政策做好被征地农户补偿金分配兑付工作,不能以任何事由干扰甲方在征用土地上的正常施工。

4、负责解除以前有关土地争议问题,与甲方无关。

5、按时清理地面附属物。

五、违约责任

双方应以诚信为本,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在合同期内擅自改变合同条款或干涉合同执行,否则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存档一份,甲乙双方 县土地储备中心各持一份。

甲方:郏县东城街道办事处(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郏县东城街道八里营社区居委会(盖章)

负责人(签字): 二0 年 月 日

附:被征地农户签字表篇五:合作建房详细委托书(委托办理领取征地赔偿补偿)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张学友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刘德华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受托人办理有关委托人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白藤湖团结村的土地以及地上房产的有关手续,具体如下:

第一项:代理委托人向土地房屋规划部门查核上述土地房产的产权情况和现状情况,复印相关资料;

第二项:代理委托人向相关部门办理上述土地房屋调档、测绘、价值评估、报建(包括补报建)等手续;

第三项:代理委托人领取上述土地房产的报批、回复等文件;

第四项:代理委托人办理上述土地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和领取《房地产权证》证书;

第五项:若发生上述土地房产可以办理买卖、过户等情形的,代理委托人出售上述房屋,包括与买家谈判、签订买卖协议,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收取定金和售房款,以及办理与出售有关的其他事宜。如果交易不成功,有权办理退案手续。 第六项:代理委托人收取上述土地房屋相关款项和支付相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七项:如上述土地房屋引起纠纷,代理委托人全权与第三方交涉处理。如引起诉讼,代理委托人向法院起诉、应诉、反诉、上诉或撤诉。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有权申请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在执 行中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执行要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领取执行标的。必要时可聘请律师和相关人员。

第八项:受托人可转委托其认为适当的转受托人代理上述事务。

第九项:上述受托人中的任何一人可以单独办理上述的委托事项。

对受托人据此《授权委托书》代为办理与上述委托事项有关之事宜,以及代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另行签署解除本委托书之书面协议之日终止。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2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7篇:征地责任书

篇1:征地拆迁责任书

和县2012年征地拆迁目标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工作,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确保完成征迁拆迁目标任务,保障“重大项目突破年”活动深入开展,和县人民政府与 签订《和县2012年征地拆迁目标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责任部门要将征地拆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推进机制,成立专门组织,制定详细的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县下达的目标任务数,新增违建控制目标为“零”。

二、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格征地拆迁工作程序,严格按政策办事,统筹兼顾征地拆迁各方利益,做到依法征迁,既保证按时全面完成征迁任务,又妥善处理群众在征迁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三、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执行,年终由县目标考核办、征管局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评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以运用。

四、本责任书壹式两份,县政府与责任主体各壹份。

和县人民政府 镇(局)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篇2:征地拆迁责任书1 紫蓬镇桃花工业园拓展区征地拆迁目标

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工作,强化目标责任制管

理,确保完成本次征地拆迁目标任务,xxx人民政府与 责任单位签订《xxx工业园拓展区2012年征地拆迁目

标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责任单位要将征地拆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

程,建立推进机制,成立专门组织,制定详细的征地

拆迁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采取

扎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xx镇征迁指挥部下达的各项 目标任务,新增违建控制目标为“零”。

二、依照已批准的征迁方案等规定,严格征地拆

迁工作程序,严格按政策办事,统筹兼顾征地拆迁各

方利益,做到依法征迁,既保证按时全面完成征迁任

务,又妥善处理群众在征迁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三、本次征迁过程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安全规程施工,采取有

效措施,做到事前强化意识,事中加强控制,事后积

极总结。村(居)书记对本辖区内的拆迁安全负总责。指派专人跟班作业、监督、督促施工企业安全拆迁,确保整个施工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四、落实专人负责群众接待,向群众宣传征地拆迁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提供政策咨询,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应的问题,及时分析解决,不得拖延和推诿。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加强沟通,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严禁因处理不及时出现群众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五、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起执行,由紫蓬镇党委、政府对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镇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六、本责任书壹式叁份,镇人民政府、镇纪委与

责任单位各壹份。

xxx人民政府 村(社区)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二〇一二年十月五日 二〇一二年十月五日 篇3:2011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征地建设部) 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征地建设部)

2011年,是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公共停车场全面建设的关键之年,为努力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特制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工作目标:[70分]

1、游艺路停车场项目。4月底之前完成游艺路公共停车场项目拆迁工作,6月底前完成建设施工手续的办理工作并力争开工建设,10月底前完成项目结构施工,12月底前完成工程验收工作,力争年底前交付使用,完成投资19374万元。[ 分]

2、二七路停车场项目。6月底前完成建设施工手续的办理工作并开工建设,12月底前完成项目结构施工,完成投资23873万元。[ 分]

3、青少年宫停车场项目。3月底前完成建设用地补偿协议签订,6月底前完成建设施工手续的办理工作并开工建设,12月底前完成项目结构施工,完成投资6931万元。[ 分]

4、二曜路停车场项目。3月底前完成房屋调查,6月底

前与江岸区政府签订委托拆迁协议, 8月底前开始实施拆迁工作,完成投资3819万元。[ 分]

5、以市城投集团公司战略发展与规划为指导,6月底前配合编制公司十二五战略发展与规划(征地建设部分),12月底前配合公司报市城投集团公司审批。[ 分]

(二)部门管理[30分]

1、加强内部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纳、建档,做到各类资料齐整、完备。[6分]

2、严格劳动纪律,加强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保证无缺勤、无旷工。[4分]

3、加强车辆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5分]

4、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构建和谐工作环境。

[3分]

5、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商业贿赂及各类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5分]

6、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7分]

二、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自查与综合考评相结合方式。

1、自查。以公司2011年绩效管理工作目标和征地建设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为依据,逐条逐项检查工作目标的落

实情况,形成自查报告,给出自评分。

2、综合考评。考评小组采取一听、二查、三议、四讲评的方法进行,即听目标落实情况,查有关资料台帐,议考核检查情况,讲评考核结果。

三、奖罚规定

1、按实得分兑现奖励,考核实得分若低于80分(不含80分),扣除个人年终绩效奖的20%。

2、征地建设部员工按实得分实施奖励,分值根据市城投集团公司工资预算总额批复和年终目标考核结果具体测算。

3、奖励加分项目:

(1)完成工作目标第( )项加4分;

第( )项加4分。

4人中途到岗或离任,均以正式发文日期计算。

5故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

1长与部门负责人签订。一经签订,责任书中的内容原则上不作调整。

2过程中如确需调整的,须经办公会

讨论决定调整。

公司壹份,目标责任部门壹份。

主管单位:

董事长:

责任部门:(盖章)负责人: 二○一一年 月 (盖章) 篇4:古武高速公路(武平段)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2010年7月30日) 古武线武平十方至东留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

二○一○年八月四日

古武高速公路(武平段)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

(2)完成工作目标、征地建设部负责、发生重大责任事

四、有关要求、本责任书由董事、本责任书在执行本责任书壹式贰份,日 漳州古雷港区至武平(闽赣界)高速公路是省、市重点工程。为如期完成古武高速公路(武平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县政府给沿线乡镇政府下达工作责任书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武平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统一安排、单价包干、按实结算、分段负责、限期完成、节约用地、急用先征”的原则,在项目业主(龙岩古武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配合下,按时完成辖区内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任务,从县政府下达责任书之日起,要求2个月内完成征地任务,4个月内完成房屋拆迁任务,同时做好耕地调整,资料归档、安置群众生产生活等相关工作。

二、工作要求与措施办法

1、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构。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乡镇挂村领导、包干干部包村包路段包户工作责任制。乡镇组建征迁安置办公室,在村一级设立征迁安置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征迁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征迁安置各项任务。

2、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组织工作人员进村入户,把《宣传手册》发放到每个被征迁户手中,营造“人人关心高速公路建设,处处支持高速公路建设”的良好氛围。

3、严格把握政策,坚持阳光操作。公正廉洁,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确保征迁及时,补偿到位。

4、大力支持工程建设,推行无障碍施工。成立应急分队,

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杜绝群体性事件,做好信访工作,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征迁工作经费按该乡镇征地拆迁直接费用的3%计算,由县高指下拨到乡镇征迁安置办公室,其中不低于1%下拨给村。征迁工作经费专项用于乡镇、村工作人员工作津、补贴以及办公经费等开支。

四、建立奖惩机制

1、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为征地直接费用的3%。

2、建立效能督查制度,县高指会同县效能办加强对征迁安置工作的督查,做好督查记录。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不予奖励;对工作不积极、责任不落实、未按时完成任务、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责任状一式三份,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各一份。

武平县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篇5:xxx交通城项目征地拆迁建设环境保障目标责任书

xxxx交通城项目建设征地拆迁

综合协调、建设环境保障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xxxx交通城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综合协调

建设环境保障目标责任书

为确保xxxx交通城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按时间节点和工程建设要求,完成征地拆迁、项目开发建设投入运营,xx市人民政府与xxxx区人民政府特签订本责任书,以明确职责。

一、工作原则 xxxx区人民政府承担xxxx交通城项目征地拆迁、综合协调和建设环境保障的主体责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征迁、和谐征迁,依法履职、提供服务保障,层层负责、积极稳妥的原则,按项目建设要求完成征地拆迁、综合协调和建设环境保障任务。

二、征地拆迁、综合协调和建设环境保障工作目标任务

(一)征地拆迁规模、费用标准及资金拨付。

1、征地拆迁规模 xxxx交通城项目征地位于xxxx区xxx乡的三锅庄、xxx镇的土地约xxx亩,征迁内容包括:占用的土地、宅基地、青苗、树木、经济林木等地上附着物,房屋、电力、通讯、坟墓等设施拆迁及项目建设需要增加的用地。

2、征地拆迁费用标准

征地拆迁费用标准执行xxxx区现行的征地拆迁费用补偿标准,征地拆迁费用由征地费、青苗、林木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电力、通讯、农业设施、坟墓及专项设施拆(搬)迁费,

工作经费等部分构成。

3、征地拆迁资金拨付

按照实际发生的征地拆迁实物量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计算,报xx市政府批准后由xx公司据实拨付到xxxx区人民政府。

4、征地拆迁完成时间

x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前完成应征地拆迁的实物指标丈量、登记、公示工作, 年 月底前完成征地拆迁及补偿费兑付及房屋、电力、通讯、坟墓等设施拆迁,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二)综合协调和建设环境保障工作任务。

xxxx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在依法管理、维护权利的同时,创新管理模式,积极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公开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用实际行动支持和服务好交通城项目建设。认真开展项目施工区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施工区域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按计划快速推进。

三、市人民政府职责

(一)协调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xxxx区人民政府提交用于征地拆迁工作的设计图表、资料,并督促开展放线定桩及复测工作。

(二)协调到位征地拆迁资金,按进度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费用。

(三)督促检查xxxx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的完成情况、综合协调和建设环境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四)协调开发建设单位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用地红线,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严格按工程设计和相关规范有序

施工,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

(五)协调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并组织市直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六)督促市直相关部门强化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用实际行动支持和服务好交通城项目建设。

(七)积极协调和支持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安全、干部优秀、工程优良。

(八)深入沿线调查研究,指导帮助解决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保障中出现的特殊困难和重大问题。

四、xxxx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加强交通城项目征地拆迁、综合协调和建设环境保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培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标准、规范运作,积极稳妥、依法征迁、和谐征迁。

(二)负责管理和使用好征地拆迁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征地拆迁资金。

(三)负责组织和落实专门人员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及时与被征地拆迁户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并兑现征地拆迁补偿费;严格管控拟征地块,避免出现违章建筑。

(四)负责协调征地拆迁报批手续,向建设单位提供征地拆迁等相关文档资料。

(五)负责建立完善各类治安热点、矛盾纠纷排查、损害赔尝调处机制和阻工处置机制,确保项目区施工秩序良好,周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井然、和谐稳定。

(六)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指挥统一高效、处置快速灵敏,协调处理好征地拆迁和

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利益,防止人为阻碍工程施工的情况发生。

(七)负责督促区直相关部门强化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

(八)负责协调配合建设、施工单位做好安全保通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五、奖惩

(一)征地拆迁。xxxx区人民政府按时间节点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经市人民政府考核给予xxx万元奖励;对未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影响工程建设等将进行处罚,并视情况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追究责任。

(二)综合协调和建设环境保障。项目建设期间xxxx区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职积极支持服务好交通城建设项目,及时处置各类矛盾纠纷,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交通城按工期目标完成投入运营。工程建设期间未发生大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及人为阻工事件,经市人民政府考核给予xxx万元奖励;由于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大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阻工事件,影响交通城项目工程建设等将进行处罚,并视情况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追究责任。

六、责任书签定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由xxx市人民政府和xxxx区人民政府各执壹份。

第18篇:征地办法

土地征用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土地征用管理,规范土地征用行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都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定职能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全市的土地征用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市统一征地事务所具体负责土地征用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做好土地征用过程中的以下相关工作:

(一)在市政府制订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辖区内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具体标准;

(二)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征用土地过程中的调查核实、补偿实施、场地保护清理、矛盾调处等各方面关系。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委托,不得实施土地征用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各类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办理使用审批的以外,都必须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 土地征用程序

第六条 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对用地申请进行预审,对预审通过确需征地的,可以开始实施征地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对拟征用地块组织征地调查。

调查期间,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向调查人员出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证等有效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调查人员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征用土地调查表》。

市国土资源局也可委托被征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工作,并保护好被征土地的各项地形、地貌证据。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被征土地进行使用或开发。

第八条 《征用土地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地协议;该征地协议在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生效。

用地单位或个人统一按规定缴纳、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由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对该费用进行统一收取。

征地协议书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协议均为无效。

第九条 《征用土地方案》连同其他材料依法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上述两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镇(街道)、村依法予以公告。

第十条 《征用土地方案》未获批准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告知被征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签订的征地协议一并作废。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批准后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对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土地被征用的土地承包户,其土地承包手册上的土地承包面积根据被征用情况相应进行核减或注销。

第十二条 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和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协调。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于被征用土地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订。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安置补助费按亩均农业人口数,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征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补偿费为征用耕地补偿标准的二分之一。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按实计算;并按\"有苗补苗,无苗不补\"和\"谁有补谁\"的原则进行补偿。

抢种抢栽的种植物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区 片综合价\",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全市划分为若干区片,并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市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幅度范围内,制订本辖区内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并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分别制定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若干个标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制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以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为准。

公益设施和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可以就低确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征地补偿费标准。

第十六条 安置补助费可以实行分年支付办法,也可以实行一次性支付办法,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

分年支付办法是指在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一次征用、分年支付、定期调整、落实到户、年年结清、长期受益\"的基本原则,将征地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5%资金,加上安置补助费作为分年支付的安置补偿资金基数,依照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分年支付标准,向被征地农民首付3年的安置补助款,剩余的安置补助款在27年支付期限内逐年发放。

一次性支付办法是指被征地农民按照法定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结清安置补偿。选择一次性支付办法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分年支付办法的优惠政策。

选择分年支付办法的被征地农民应与市统一征地事务所签订协议,并办理好领款的有关手续。签订的协议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分年支付资金的运作管理由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具体操作。

分年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可以依法继承。发生继承的,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分年支付办法的具体年支付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镇、街道制定的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若干标准分别制订相应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为执行依据。

分年支付办法的年支付标准,每三年根据全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和物价指数的变化,相应进行调整,每次调整后的年支付标准不低于调整前的标准。对支付期限未满的被征地农民未付部分安置补助款的年支付标准同步进行调整。按照年支付标准,用地单位所缴的征地补偿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进行补充。

第十七条 对选择一次性支付办法的被征地农民鼓励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按照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选择分年支付办法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用土地等量置换补级差的办法实行征地补偿,通过土地等量置换补级差获得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再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被征土地与置换土地间的级差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本市农用地定级和估价标准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用征地补偿费找补级差。

置换后的土地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土地原承包状况进行再发包承包,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此应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可以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规划适当的三产发展留用土地。

三产发展留用土地可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中划出,也可另行择地规划。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局制订。

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积极探索其他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以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第四章 土地征用各项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补偿费要纳入公积金管理,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及基本生活,也可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对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土地补偿费留村部分用做投资的,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下拨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收支应实行单独计帐、专款专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每个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均应单独公布,自觉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上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土地征用台帐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用地项目为单位,对土地的被征面积、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有关情况以及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剩余耕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

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建立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用明细台帐,对本村及农户的土地被征面积、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收支、剩余耕地量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

第二十三条 对可享受优惠政策的大型或重点工程项目等,可在完成土地征用后,依据有关扶持政策给予用地单位或个人相应的优惠。

第五章 有关责任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擅自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已签订的征用协议无效;对非法占用土地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置外,可并处其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处以其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侵占、克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对有上述行为的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煽动群众闹事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市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9篇:征地计划书

征地拆迁工作流程(工作方案)

征地拆迁工作分为十个阶段:

①征迁准备阶段②宣传发动阶段③勘察核实阶段④征地拆迁阶段⑤资金兑付阶段⑥拆迁安置阶段⑦进场施工阶段⑧服务招商阶段⑨竣工通车阶段⑩验收总结阶段。

一、征迁准备阶段

1、委托文物、压矿、地灾、水保、环评、土地等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完成相应的报告书,并获取相关行政批文后,委托国土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及土地预审呈报书,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2、在设计单位出征地红线图后,委托林业勘察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使用林地调查报告》,报林业厅初审,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3、省政府印发永武高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4、地方政府建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并成立全职的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应设立土地核查小组、房屋丈量小组、矛盾纠纷协调小组。

5、根据初步设计编制征地拆迁简介,准备征地拆迁使用的各种表格及工具、用具等。编制项目征地拆迁实施预案,为正式实施征地拆迁做好充分准备。

6、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

二、宣传动员阶段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项目的重要性和征地拆迁政策。通过宣传发动,使沿线群众和征迁安置对象熟悉掌握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政策、计划安排,争取公路沿线被征单位和个人积极

配合、参与、支持。

三、勘察核实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施工设计图为依据,通过实地勘察放线,划定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对征迁范围内的实物指标进行丈量、清点、核实、登记、签认,为开展征迁补偿提供数据指标。

1、与地方征迁办签订红线边沟开挖协议。

2、由设计单位依据红线图划定红线范围,进行红线放样,项目办、地方征迁办共同参与。确定中线和边线、打桩、开挖边沟和边界保护。

3、勘测界定:土地勘测单位以施工图为依据,对项目征地进行勘测核对、绘制勘测界图、市县勘测定界报告书,正式确定公路用地范围。

4、实物指标调查,在划定公路用地红线范围的同时,与设计单位、各地征迁部门、国土部门、林业部门、被征户(单位)共同对红线内土地、建筑物、地面附着物等进行现场实地丈量、清点、登记、四方共同签认工作,调查登记结束后及时统计、核算、汇总并上报确认。征地拆迁调查资料应永久存档保存。

四、征地拆迁阶段

(一)签订协议

1、与市(县)征地拆迁部门签订征迁协议及项目管理责任书、征迁管理资金管理协议。

2、各地征迁部门以确认的实际核实面积和实物为依据,以村为单位分解到农户,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房屋、类别、面积、补偿资金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期间无争议和举报,

各地征迁部门,村组分别与被占地的单位、个人签订征地和房屋征迁补偿协议。

3、与沿线电力、通讯、水利等部门及其它设施的权属单位按实物指标调查结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二)实施征地拆迁

1、按照征地拆迁实施办法,拆除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各类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满足交地、施工条件。

2、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征迁办负责组织具体实施,项目征迁办指导、督促、检查征迁进度。

3、督促沿线电力、通讯、水利等部门履行协议,满足施工单位进场施工要求。

五、资金兑付阶段

1、保证征迁对象及时足额得到补偿。

2、依据征迁勘察、调查核实实物指标、核算征迁补偿资金,按照协议按比例分期支付补偿资金。

3、征地拆迁补偿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征地拆迁的实际进度分期付款。即: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后先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的50%,土地丈量、调查及核算汇总上报后,在完成征地范围内的清障工作达到交地条件,经验收后,在建设用地交付施工单位使用并全面开工后,再付征地补偿费的50%;县(市、区)、乡(镇)政府与拆迁户签订协议后再付拆迁费的50%(拨付比例按省政府文件规定为准)。

4、电力、通讯、广播、水利等部门专业设施的拆迁补偿拨付比例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办理。

5、按照规定、进度分期拨付地方征迁办的管理费用。

六、拆迁安置阶段

按照拆迁安置办法,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把因修建高速公路搬迁的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个体工商户、集体和个人的原有生产、工作、生活秩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恢复,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各地征拆部门一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地方征拆办要对拆迁户宅基地安置点严格把关并告知项目征拆办,避免乱占耕地。

七、工程建设阶段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对前阶段工作进行全面的清理和回顾。以施工单位进场交地为切入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妥善处理好本项目征拆的各种遗留问题的基础上,满足施工单位进场开工的要求;

2、地方政府办理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手续,配合国土部门获取土地使用批文,满足项目对用地的法律要求;

3、地方征拆办对征拆户宅基地安置点的选择要按规定、按标准执行;

4、施工单位进场,复核项目用地,正式移交施工用地;

八、服务协调阶段

1、施工过程中需二次征地:设计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当地政府人员现场核实补签征地手续。

2、协调好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与各方的矛盾与纠纷,协助施工单位办理临时用地、施工便道、取砂采石、用水用电等手续。

3、加强与个部门的联络,协调好项目办及各参建单位与各

个部门的关系。

九、竣工通车阶段

1、涵洞通道接水是否通畅,并经地方征迁办、项目办工程处验收。

2、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恢复施工便道原貌。

3、督促施工单位对临时用地实行相应的绿化等措施恢复植被。

十、验收总结阶段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对征地拆迁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清理,以完善手续为切入点,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的各种遗留问题,办齐各种批文和证照,满足工程交工验收是需要。

2、征地拆迁的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归档、移交工作,达到征地拆迁工作无遗漏、批文证照无遗漏、数据资料无差错的目的。

3、征地拆迁竣工验收总结工作:

(一)纂写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总结

(二)聘请有关部门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或验收,做出结论性评价

(三)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4、征地拆迁验收总结是项目验收总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竣工验收的考核指标之一。

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土地预审、报批流程篇2:征地流程计划进度 办理征地流程及材料清单

一、征地调查及征地补偿标准 人员 安置方案的拟定 征地调查及征地补偿标准(人员 征地调查及征地补偿标准 人员)安置方案的拟定 (一)对征地情况进行调查。 一村委会查清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 类、数量等现状情况,征地时点时村里的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的详 细构成情况;并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 人共同确认。工作时限预计:15 个工作日(二)在调查确认的基础上,本着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的原则,依照《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 148 号) 及相关配套规定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征地涉及的农转非、转非劳 动力、征地超转人员数量等需要安置的情况,由开发商和村委会拟定 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方案。工作时限预计:20 个工作日

二、征地材料组织、审核上报 征地材料组织、(三)编制“一书四方案”: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征地补偿标准 及(人员)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昌平区分局耕地保护 科依法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 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四)征地公示及听证:在上报征地材料(详见后附材料清单)前, 开发商和村委会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 案,在拟征地村予以公示,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听取被征地农村村 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公示期限不得低于 5 个工作日。在征 地情况公示期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对拟征土地 的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的, 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 分局依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应当及时汇总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和农村村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提出的意 见及听证情况;并随“一书四方案”等材料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五)区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核: “一书四方案”及征地材料经过区(县) 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区(县) 人民政府同时应就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人员)安置方案可行性及妥 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出具说明材料; 征地公示意见较 多、情况较复杂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说明采纳意见的情况。

三、征地的审查(核)、报批 征地的审查 核、(六)区(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市国土局受理。

市国土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市政府令第 148 号)相关规定对征地材料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 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符合最低保护标准、(人员)安置方案已 经确认、区(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般来说两月开一次会) 。(七)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依法缴纳相关费用、落实征地补偿 安置费监管后, 市国土局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行政许可决定书》、《关 于×区(县)×年度×项目建设用地征地的批复》 。

四、征地组织实施及征地补偿安置 (八)组织实施:征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一级开发公司组织实 施。(九)征地公告: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 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范围内进行征地公告。 (十)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签订核落实:征地公告后,应及时依法组 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事宜; 监督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组织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及时落实征地转非人员,办理安置手续。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书并依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后,可以进地施工建设。

五、征地争议的协调及裁决。征地争议的协调及裁决。 (十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 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征地补 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地工作计划进度表工作日 序号 1 2 3 土地利用现状图 (蓝图) 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 4 属情况汇总表(地类证明) 5 6 7 8 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形 9 工程平面图 10 11 12 文件 《规划意见书》和附图及 13 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14 15 建设用地申请文件 建设用地申请表 征地申请 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 征地补偿协议 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征(占)地情况调查表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 项 目 5 建设用地预审复函 压矿证明 拟占用土地 1:10000 分幅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90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1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及认定书17 18征地范围内张贴征地公示 上报市局及市政府审批篇3:征地工作实施计划表

征地工作实施计划表 篇4:食品防腐剂工厂建设征地项目商业计划书

防腐剂主要作用是抑制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以延长食品的保存时间,抑制物质腐败的药剂。食品防腐剂能抑制微生物活动,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食品的保质期。绝大多数饮料和包装食品想要长期保存,往往都要添加食品防腐剂。防腐剂是用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活动、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规定使用的防腐剂有苯甲酸、苯甲酸钠、山梨酸、山梨酸钾、丙酸钙等25种。

针对食品防腐剂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人们对防腐剂的认识误区,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01年第2号消费警示中,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正确认识、理性看待食品中的防腐剂,掌握有关食品防腐剂的常识,以便在购买食品时能明明白白选购;儿童、孕妇等属于身体发育特别时期的特殊人群,在食品的摄取方面应该重点予以保护,建议不要给他们食用那些过多使用防腐剂的食品,以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在选购食品、饮料时,尽可能购买有信誉、质量经得起市场考验的产品,因为这类产品中使用防腐剂时更慎重、稳妥,标注也往往更真实;对一些中小企业在产品说明或广告中所宣称的“本品绝对不含任何防腐剂”不要轻易相信。近年来,一些食品中必用的防腐剂也在向着安全、营养、无公害的方向发展,诸如葡萄糖氧化酶、鱼精蛋白、溶菌酶、乳酸菌、壳聚糖、果胶分解物等新型防腐剂已经出现,并被国家批准使用,建议大家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应首选含天然防腐剂的食品,以确保你的健康不受损害。

食品防腐剂的种类很多,主要分为合成和天然防腐剂;常用的合成防腐剂以山梨酸及其盐、苯甲酸及其盐和尼泊金酯类等为代表。

第一部分 摘要

一.公司概况描述 二.公司的宗旨和目标

三.公司目前股权结构

四.已投入的资金及用途

五.公司目前主要产品或服务介绍

六.市场概况和营销策略 七.主要业务部门及业绩简介

八.核心经营团队

九.公司优势说明

十.目前公司为实现目标的增资需求:原因、数量、方式、用途、偿还 十一.融资方案(资金筹措及投资方式及退出方案)

十二.财务分析 1.财务历史数据 2.财务预计 3.资产负债情况

第二部分 综述

第一章 公司介绍

一.公司的宗旨

二.公司简介资料

三.各部门职能和经营目标

四.公司管理 1.董事会 2.经营团队 3.外部支持

第二章 技术与产品

一.技术描述及技术持有

二.产品状况 1.主要产品目录 2.产品特性

3.正在开发/待开发产品简介 4.研发计划及时间表 5.知识产权策略 6.无形资产

三.产品生产

1.资源及原材料供应

2.现有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 3.扩建设施、要求及成本,扩建后生产能力 4.原有主要设备及需添置设备 5.产品标准、质检和生产成本控制 6.包装与储运

第三章 市场分析

一.市场规模、市场结构与划分

二.目标市场的设定

三.产品消费群体、消费方式、消费习惯及影响市场的主要因素分析 四.目前公司产品市场状况,产品所处市场发展阶段(空白/新开发/高成长/成熟/饱和) 产品排名

及品牌状况

五.市场趋势预测和市场机会

六.行业政策

第四章 竞争分析 一 .有无行业垄断

二.从市场细分看竞争者市场份额

三.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公司实力、产品情况

四.潜在竞争对手情况和市场变化分析

五.公司产品竞争优势

第五章 市场营销

一.概述营销计划

二.销售政策的制定

三.销售渠道、方式、行销环节和售后服务

四.主要业务关系状况

五.销售队伍情况及销售福利分配政策

六.促销和市场渗透 1.主要促销方式

2.广告/公关策略、媒体评估

七.产品价格方案

1 .定价依据和价格结构

2.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和对策

八.销售资料统计和销售纪录方式,销售周期的计算。 九.市场开发规划,销售目标

第六章 投资说明

一.资金需求说明(用量/期限)

二.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

三.投资形式(贷款/利率/利率支付条件/转股-普通股、优先股、任股权/对应价格等)

四.资本结构篇5:征地办法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1.总则

1.1经理部管段建设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认真执行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公司与沿线各省、市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紧紧依靠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施工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施工管理理念,为建设好一流的客运专线铁路,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施工环境。 1.2为规范经理部施工协调及征地拆迁工作行为,明确各层次的职责范围,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施工协调的任务 2.1认真按照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2.2依据合同约定或业主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遇有省部纪要、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逐级上报,由业主统筹协调解决。 2.3经理部应加强与业主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联系,顾全大局、服从协调、步调一致,共同抓好征地拆迁的协调工作。 2.4各总队(场)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纪守法,文明施工;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及群 1 众,开展施工协调工作,共同创造和谐的铁路施工外部环境。 3.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3.1武广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沿线地方政府负责包干,统征统迁并承担相关费用。 3.2武广铁路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站线及其配套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桥梁预制场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勘测定界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3.3临时用地的地类、地价由地方国土部门具体确定,原则上不能突破湖南省标准,且不得按永久征地办理,并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4武广铁路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3.5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3.6各总队(场)不得擅自处理违背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的特殊问题,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约处罚,擅自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4.征地拆迁组织分工 4.1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经理部与各总队(场)实行分层协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2 4.2经理部由一名主要领导主抓征地拆迁工作,工程部设专职地亩工程师,负责征地拆迁的组织、协调及日常工作。 4.2.1负责与沿线各市及业主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

4.2.2 制定全线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掌握征地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并督促落实。 4.2.3及时向地方国土资源局提报临时用地和正式用地申请计划。 4.2.4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负责办理、审定临时用地协议及补偿费用。 4.2.5组织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的编制、交验工作。 4.3各总队(场)必须指派一名主要领导主抓征地拆迁工作,并配备专职地亩工程师,负责各自管段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 4.3.1 负责制定各自管段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向沿线市(县、区)、乡(镇)国土主管部门提报用地的申请及落实。并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报经理部工程技术部汇总、备案。

4.3.2负责组织施工用地红线图的审核。 4.3.3积极主动协助市(县、区)、乡(镇)相关部门现场复核清点征地拆迁的范围、权属及数量。

4.3.4负责临时用地补偿协议签订。 3 4.3.5负责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的编制。 4.3.6 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提报用地计划。配合经理部向用地所属市、县(区)、乡(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申报的相关手续。 4.3.7 负责勘测用地界址,组织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总队(场)的,各总队(场)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4.3.8 与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4.3.9 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建交-7),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按行政村及区域认定,办理签章。 5.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 5.1用于施工生产、生活的设施、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坚持不用或少用耕地。由各总队统筹规划,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 “临时租用协议书”。 5.2 按规定签订的“临时租用协议书”,报市、县(区)国土部门批准后方能使用。按协议支付费用,使用完毕,尽早按协议约定办理移交手续。 6.征地拆迁计划提报

4 6.1经理部依据标段施工组织设计,向所在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并抄报业主项目部。 6.2经理部按月和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共同确认的(建交-6)、(建交-7)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报《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报业主项目部。 7.附则

7.1各总队(场)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规定,做好征地拆迁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规范地建立台帐,填报各类报表。 7.2对地方在铁路用地界线外30米以内新建一般设施,或150米以内新建噪音敏感设施,各总队要及时书面通知地方县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同时抄报经理部。 7.3各总队(场)必须按照武广公司与地方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埋藏文物,应立即向业主征拆办、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报告,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杜绝文物流失。

第20篇:征地拆迁

王轶:协议拆迁不宜由拆迁条例规范 http://.cn2008年09月27日09:35新京报

作者: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参与了《民法典》、《物权法》起草工作,参与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课题研究。

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讨论,又有了新进展。此前,孙宪忠教授提出拆迁属行政征收,不能作为民事行为来对待;随后,乔新生教授提出拆迁应区分“为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产开发拆迁”,两种都应纳入条例规范,条例将拆迁视为民事行为的立法思路是正确的。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王轶教授提出,拆迁确实应该区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但“协议拆迁”事关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来规定,不适合放在条例里;他主张,条例只规范“征收拆迁”,而且不能涉及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这些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他还提出,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中,也应该明确政府只有为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但要有相关配套制度作为前提。王轶教授的修改建议,是对条例现有框架的一个大的突破。

拆迁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

新京报:怎么给拆迁行为定性?拆迁这个词本身似乎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王轶:拆迁行为的确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在社会生活中间使用“拆迁行为”这个词,主要表述这样的一种社会现象:即取得某块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把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拆掉,进行新的建造行为,原有建筑物中的居民要重新进行安置。

这样的社会现象从现实生活中间来看主要由两种原因引起,一种原因就是政府通过发布征收决定的方式,征收了这块土地,在征收土地的行为完成以后,出现了我们所说的拆迁行为。

第二个引起的原因,比如进行商品房开发或者经营设施的建设,由地方政府出面或者开发商自己直接出面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然后由开发商或者政府出面,跟特定土地上原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然后进行拆迁。

新京报:前一种算是行政征收行为,后一种算是民事行为?

王轶:对,但问题就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面,对于导致拆迁结果的两个原因,并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区分,即没有区分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这也是条例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效果不是特别理想,引起很大争议的原因。

比如协议拆迁从《合同法》、《物权法》角度来讲,就是普通的买卖交易。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恰恰没有把它当做普通的买卖交易对待。依据该条例,即使是协议拆迁,拆迁人也要先从政府有关部门拿到拆迁许可证,然后和被拆迁人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旦达不成协议,按照条例,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拆迁的裁决。这很明显不是把协议拆迁当成普通的买卖对待。

协议拆迁不适合由《条例》规范

新京报:这两种拆迁,都应该归条例管吗?你刚才提到,协议拆迁属于民事行为,适用《民法》和《合同法》。

王轶:关键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什么位阶的立法文件。至少从现行的条例看,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行政法规。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应该是由法律做出规定的。什么叫民事基本制度呢?像涉及私人合法财产保障的协议拆迁制度一定是民事基本制度,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当然,这不是说协议拆迁完全不能由一个行政法规规定,但是一定要符合《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就是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别授权。根据《立法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授权必须明确、具体,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条件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尽快制定法律代替法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在我们《合同法》、《物权法》都已经制定并且颁行的背景下,对于一个普通的买卖行为,条例对其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已经不是太大了。《合同法》、《物权法》上设定的规则完全可以适应,所以没有必要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里专门设定。

第三点,为什么在《立法法》上,基本的民事制度会要求放在法律里规定,而不放在行政法规里规定?这跟不同位阶立法文件的起草、审议、出台的程序是有非常密切的联系的。一部法律的起草程序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而且在我们今天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背景下,通常一个重要的法律草案会面向全体国民征求意见,有一个反馈意见的平台。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里面都是民意代表,这些民意代表也能对法律进行充分的讨论,表达各方的利益诉求。尽管行政法规也有各种形式的论证会、讨论会,但总体来讲,在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上、规范性上,与法律还是有区别的。而且行政法规有的时候很难排除主导行政法规起草的部门的影响。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我个人也觉得协议拆迁不在条例里面规定可能更好一点。“条例”只能规定征收拆迁的部分环节

新京报:这一点,你与乔新生教授的观点不一样了,他主张两种拆迁都由“条例”来规范。“条例”是不是只规范征收拆迁?该规范征收拆迁的哪些内容?

王轶:行政法规主要解决某种类型的行政权力,如何在行政管理系统内部进行分配,以及分配给某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使的时候要遵循的规则是什么。从这点来讲,征收拆迁交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做规定,应该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能把征收拆迁的所有问题都在这个行政法规里来规定,有些问题是不适宜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对

此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6项设有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通常只能制定法律予以调整。

新京报:哪些不能规定?

王轶:比如《物权法》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什么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只能由法律规定。就算行政法规规定了,也必须成为可诉的对象,但这个今天操作起来又有实际的困难,所以最好不要放在行政法规里规定。

另外,物权法说的很清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表明征收的权限和程序是由法律来规定的,不是由行政法规来规定的。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能对法律所规定的这些事项以外的事项做规定。比如由哪个行政机关来具体负责征收拆迁问题,作出征收决定的内部行政程序是什么等等。

新京报:你说不适合在“条例”里面规定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现在《物权法》也没有规定,那到底怎么界定公共利益,是通过《物权法》实施细则吗?

王轶:到今天为止围绕公共利益的讨论很多,目前形成的共识是:公共利益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的概念,也没法做出详细的类型列举。所以现在考虑到的解决办法是什么呢?一个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具体法律时对遇到的具体类型的公共利益做出认定,这是可以的。第二,一定要让政府在发布征收决定的时候,征收决定的行为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就意味着可以由法院来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做出具体的判断。新京报:你是赞成用两个不同的办法分头解决。

王轶:一个是由立法机关依据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作出认定,另一个是由法院依据法律所认可的表决程序和表决规则作出认定。

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集体土地非公益性利用

新京报:按照你的思路,如果把协议拆迁完全交给房地产开发商跟老百姓谈,是不是意味着打破了土地一级市场政府垄断的局面?

王轶:应该说对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交易一级市场有影响,但还没有完全打破,要想完全打破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自由流转的问题。但协议拆迁的上述安排只是表明在某些领域内,地方政府不再是惟一的土地供给主体,对某块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也能成为土地供给主体。当然居民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限制的,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期限之外再进行出让。

新京报:集体土地的征收也要区别开了,有国土资源部人士透露,在即将进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改中,一个主要的思路,就是地方政府逐步退出非公益性的土地利用,商业开发用地要跟农民直接谈判。

王轶:这也是为了避免与《物权法》相抵触,因为《物权法》规定只有为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第一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不让流转?如果不让流转,协议拆迁也不能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第二点,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进行自由流转,一定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第三点,我们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具有经济实力的房地产企业,一定要在协议拆迁中坚持平等对待的原则。第四点要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当协议拆迁成为一个普通的买卖交易以后,这个交易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政府如何更好地提供服务、更好地加强监管,这个对国土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都是新的课题。

如果这四点都解决好,协议拆迁的推行就比较顺利。

新京报:如果真的把协议拆迁按照民事行为来操作,现有的法律法规能满足需要吗,还需要立新法吗?

王轶:我觉得从《合同法》、《物权法》的规范来看不需要了,关键是强调平等协商,不能不尊重我的意愿把房子拆了,把地拿走了。

新京报:有人担心真的让政府放开这块,土地财政会不会受到影响?

王轶:应该说肯定会受到影响,关键是好的影响还是坏的影响,以前有些地方政府采取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会引发社会矛盾。所以这个影响如果是积极的,就应该肯定。

新京报:有人提出让地方政府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流转费或者流转税,这样就能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

王轶:如果我们允许把协议拆迁认定为普通的买卖交易,当然相应的税收配套的法律制度可以适用于这个交易领域。当然可以征收税,因为在这中间有人获得收益。

争论最多的是拆迁分类和公共利益

新京报:你觉得仅就城市协议拆迁这块,什么时候有可能真正实施?

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牵头做了一个课题,在课题报告里面我们提出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议。在国务院法制办的一次会上,我们也了解到建设部早在《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间,就已经考虑着手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当然,任何一部法律和法规的起草,对我们学者来讲,是一个法学研究的对象。但是对有权机关以及因为这个法律法规受影响的人来讲,它某种意义上是一个涉及当事人利益关系安排的政治决定。既然是这样,就要按照政治决定的规律做判断。

新京报:你参与讨论条例修改的时候,大家争论最多的问题是什么?

王轶:就是拆迁要不要分为征收拆迁和协议拆迁,以及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观点回顾

孙宪忠教授观点

●从本质上说,拆迁是行政征收的一种,征收是强制性的,是以公共权力为依托,以公共利益为前提的。但现行《条例》却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定性为一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于法不合,于理不通。

乔新生教授观点

●城市房屋拆迁存在两种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和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从事房地产开发,属于民事行为,应该坚持民事属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起草人另辟蹊径,将城市房屋拆迁行为视为民事行为,在立法思路上可谓独具匠心。

本报记者 赵继成 王石川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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