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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5-05 07:58:19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

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

申请人:天津XXXX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轩

被申请人:天津天斯XXX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XX 申请事项:

请求参与分配被申请人名下房地产剩余拍卖款项515706元和被申请人名下房地产因天津市XX土地整理中心收回部分土地所获得补偿的补偿款589691.23元,以两项款项共计1105397.23元。

事实与理由:

1、天津市昊XX当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4月22日与天津天斯达XX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2015/0001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金额9000000元,在借合同中没有载明借款利率。同时在天津市XX房管局进行了抵押登记,《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他项权利》中已载明权利价值为9000000元。

2、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五十条、第六十一条分别规定,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天津XXXXX商贸有限公司作为首查封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价值之外的一切权利,现特此向天津市XXX人民法院申请参与执行分配补偿款、拍卖剩余款项共计1105397.23元。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天津XXXX商贸有限公司

2017年4月7日

推荐第2篇: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参与分配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适用民诉法227条)

案外异议人:(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信息。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息。 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同上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中止对……的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2015)

法执字第

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或停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期:

参与分配申请书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有房地产等财产被××市××区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1、92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被××市吉州区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财产。

申请人:×××

20××年×月××日

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1、92条之规定: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某某

被申请人:某某,女,汉族,1973年8月13日生,现住河南省某某市某某区

被申请人: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生,住址同上,系某某之丈夫

申请事项:

请求参与分配被申请人的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某某公司依据(2013)某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调解书,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得知某某人民法院也受理了被申请人因其他案件被强制执行的申请,被申请人的房产已经被某某人民法院申请查封,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97条之参与执行分配的规定,请求参与分配贵院对被申请人的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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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申请书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有房地产等财产被××市××区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1、92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被××市吉州区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财产。

申请人:×××

20××年×月××日

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1、92条之规定: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推荐第4篇:参与分配申请书

参与分配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参与分配被申请人财产拍卖所得款项。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 有限公司与 纠纷一案已由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提出执行申请。现申请人调查确知被申请人的部分财产正在执行当中,并将于近期进行拍卖(具体财产线索见附件),鉴于被申请人之财产不能清偿其所有债务,故申请人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参与分配被申请人上述部分财产拍卖所得款项。

此致

宁波市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 月 日 附 件:具体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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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申请书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XX号XXX室。

负责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事项

1、申请参与分配被XXX人民法院采取了拍卖措施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XX市XX县X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 X(201X)XXX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

2、参与分配金额为:票据款XXX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XXXX纠纷一案,经XX市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作出(201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X)XX执XXX号。

目前,经过与相关法官及助理联系并核实得知,被申请人的上述房屋已被另案申请人(候XX)[案号为:(201X)XX民X初字第XXXX号],向X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查封(首封),并将依法进行拍卖,该执行案件案号为:(201X)XX执XXXX号。故为保障本案申请人的债权和合法权益得以有效实现,现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

1、92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望贵院积极与相关执行法官沟通,及时办理参与分配事宜。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相关案件信息:

1、现正在处置涉案房屋的案件:官:XXX,联系电话:8888888。

201X)XX执XXX号,执行法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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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申请书

申请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

住址:

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准予申请人参与被申请人财产的分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结,并作出(

)深罗法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没有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已经向贵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

)深罗法执一字第 号。经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经因其他案件被深圳市

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为( )粤 执 号,该案承办法官系

法官,联系电话: 。为使申请人的债权得到有效实现,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08条之规定,特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望允准。

此 致

深圳市 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试述执行中参与分配

何谓执行中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这一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9

7、29

8、299条首先确立的,《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一、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则不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应按《规定》第89条处理即执行法院应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该条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破产法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中,人民法院获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告知债权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实行参与分配的各项权利都必须是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分为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关于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和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三种,其中,只有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是用执行所得的金钱来清偿。由于参与分配的重要特征是就执行所得的金钱在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公平分配,而且只有对金钱才能做到按比例公平分配。因此,关于物的交付请求及关于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无法参与分配,但是如先行执行的债权是交付或转移标的物的债权则其他金钱债权就不能参与进来;如先行执行的是金钱债权,后来的是交付或转移标的物的债权则后来的仍有权请求优先受偿。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取得执行依据。《意见》297条中申请参与分配的人包括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此次《规定》将其剔除在外,缩小了参与分配的范围,也相应减小了分配的难度。因无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尚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不能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且往往债务人会对债权人提出抗辩,这显然不是执行机构所解决的问题,与其职责不符,故《规定》修改了《意见》的相关规定。但有一点例外,《规定》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其优先受偿权。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这就意味着主张要求参与分配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二、参与分配的程序

1、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提出,如在分配后提出申请,则已分配过的财产不可能重新进行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按比例分配后,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只能先行中止,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并附相应的执行依据。《规定》中申请人应向原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执行依据,无执行依据但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则应提供相应的证据。由该执行法院将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3、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在该案审结后进行。按此规定,不管该强制措施是在审理或是在执行阶段进行,执行措施不管事实保全执行还是终局执行的法院采取的,也不考虑每个执行法院级别的高低问题,只要是先采取措施就由其主持分配。在实践中有可能先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所受理的案件需要很长时间,而其他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可能很多且数额较大,让多数人和标的较大的案件等待一个标的较小的案件将会造成案件拖延和不公平,故应可以把该尚未审结的案件的数额提存出来,先让其他案件进行分配。该案审结后,如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得以确认(即胜诉),则其当然取得已提存的数额,反之,则将已提存的数额在已进行分配的其他债权人中进行再次分配,这样可兼顾效率与公平。

4、分配财产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各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若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以该财产优先受偿后,无剩余财产或该财产本身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其他债权人则无从谈起参与分配。对这些案件只能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意见》第299条规定,参与分配按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顺序进行。其顺序为工人工资和保险费、税款、其他债权。现《规定》对此作了修改,只在债权人之间按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204条破产还债的清偿顺序,对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及税款不再予以优先保护,如其也已取得执行依据,则可参与分配。这是因为参与分配是执行程序而非破产程序,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仍有继续偿还的义务。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分配完毕后并不能象破产程序那样免除其剩余的债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执行。

推荐第8篇:参与债权分配申请书

参与债权分配申请书

申请人:

,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

被申请人:

,女,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申请事项:

1、请求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位于

抵押房屋(权字号:)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2、请求加入到被申请人的其他执行案件就被申请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

号判决。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于

日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因涉及其他执行案件被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

法院的执行案件案号为:号(涉及到本案抵押财产)、号(不涉及本案抵押财产,有被申请人其他抵押财产),由

承办,联系电话: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

1、92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在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

房屋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请求加入到其他案件中参与分配。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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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申请书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永平与被执行人董汝兰、无锡市万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有一辆奔驰小轿车被贵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1、92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被贵院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的财产。

申请人:

2014年2月18日

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1、92条之规定: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推荐第10篇:参与分配申请书格式

参与分配申请书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申请执行XXX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受理案号(XXX)XXX法执字第XXX号,执行标的额为XXX元。执行过程中,贵院通知被执行人因其他案件也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拟执行财产有银行帐户资金、机器设备等财产,由XXXX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为保障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在XXX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第11篇:参与财产分配申请书

申请书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列……号,经贵院审理,判决:被告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XX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借款利息【已计利息为人民币72000元,自2013年2月1日(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被告XX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538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申请人前向贵院申请执行该生效判决,案号列……号。而被执行人XX因……号案件,唯一的财产被贵院查封。目前,没有XX的其他财产线索。

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申请人现依法申请参与贵院……号案件的财产分配。

请准许。

申请人:XX

委托代理人:

2013年月日

第12篇:参与分配申请书 2

参与分配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族,年月日生,现住

申请事项

参加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的分配。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一案,年月日,XXXXX人民法院已作出XXXXX民事调解(判决)书,现该调解(判决)书已生效,XXX拒不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截止目前仍有近XX余万元未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XXX在XX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现申请人得知XXXX名下在XXX拥有一套房产,现该房产已被XXX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业已进入拍卖执行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至29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0条至96条,提出上述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13年12月12日

第13篇:参与财产分配申请书

参与财产分配申请书

致:

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 身份证件号码:被申诉人:

判决支付我方欠款合计元,因被告无财产一直未执行,得知贵院查封被告财产,特此申请参与分配,还望支持。

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人代表:

第14篇:破产清算组参与分配债权申请书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已于____年__月__日被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_______尚欠该破产企业______款(写明款项性质)________元,且该债权已由______人民法院以()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或______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

破产清算组经调查,并与债务人________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____家,债权总额达_______元,而该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第298条、第299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的财产分配,以维护该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

第15篇:执行程序中的多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

虽然2004年最高院曾发布过《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但至今未能正式发布。(北大法宝并未搜索到)

在所能搜索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第二十五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

第88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先查封先执行”或“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注意的问题”

查封作为诉讼保全措施,带来两种效力:程序上的效力,即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的处理权限问题,先行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在程序上有优先处理查封、冻结财产的权利,表现为轮候查封制度,因此先执行相应份额是可能的,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而能否带来实体法上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对查封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严格遵守我国现行法规定的法定优先权的范围,从我国现行法律来讲,先行使查封权或先行冻结财产并不能使债权人得到债权优先权在债权处置时优先受偿。

第16篇:社区居民参与利益分配

摘 要:以西昌邛海风景区再开发为例,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理论,从社区居民参与利益分配的角度,基于景区现状的成因分析,提出了如何对旅游景区开发中社区利益进行有效的调试,把社区居民作为有效的利益分配主体,纳入到旅游规划与发展中,从而使整个旅游目的经济得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旅游景区;社区参与;利益主体分配;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135-0

21 西昌市邛海风景区社区参与利益分配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西昌市邛海风景区是国家4A风景名胜区,距西昌市3公里处,是四川省第二大的天然淡水湖泊,有较好的区位优势和旅游开发价值。然而邛海风景区的重新规划和开发必然会带来社区居民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其中一个现实的问题是邛海周边的部分农民必须丧失部分赖以生存的土地和渔业生产资源,并与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相分离,既得利益面临着一个重新调整的过程。

邛海风景区的再开发可能给当地的居民带来的利益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居住环境得到改善,就业机会和商业机会的增加,直接获得旅游收益等。从开发的实践来看,从旅游景区开发中获利是社区居民参与旅游的核心诉求。但是,由于有效的参与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社区居民参与面不广,参与层次低,参与效益有限,大量的旅游利益从居民身边流走,有的甚至成了外来强势集团的“摇钱树”,从而引发的风景区土地征用与补偿问题、房屋拆迁问题、景区经营权问题、景区居民再就业问题的等,其具体表现如下:

1.1 土地征用与土地补偿诉求导致社区居民利益分配的矛盾与冲突

2009年6月,我们对邛海景区周边耕地占用面积最多的海滨村和市拆迁办进行了问卷式和走访式的调查。调查显示,海滨村共有11个组,其中7组距邛海最近,在景区再开发中是占地面积最多,拆迁户最多的村组。该组总人数486人,占全村人数的9.6%。其中征用土地和各种补偿明细如表

1、表2所示:

表1 海滨村七组被征用土地面积的情况(单位:亩/人)

承包土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开发前1700.3开发后400.08数据来源:海滨村村委会。表2 邛海风景区开发中被征用补偿明细表(单位:元/亩)

补偿项目土地补偿青苗补偿鱼塘补偿建塘费补偿鱼苗损失补偿补偿金额700002000700004002500数据来源:西昌市政府拆迁办。

从表1可以看出,由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为0.3亩减至征地后的人均耕地仅为0.08亩,个别农户甚至已没有一寸耕地,人地关系十分紧张,依靠原来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生存已不现实。从表二可以看出,在所有的补偿费中,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是最主要的补偿费,对于人均耕地面积仅0.3亩的农民来说,所补偿的人均费用仅5600元。调查中我们发现,许多失地农民对他们今后的生活保障充满了忧虑,对再生产技能本身就不强的当地农民而言,若不及时解决好补偿中的具体矛盾,协调好征用土地的利益补偿问题,势必会影响旅游景区的和谐发展。

1.2 房屋搬迁与房屋补偿诉求导致社区居民利益分配的矛盾与冲突

西昌邛海风景区的重新规划,无疑是要求景区周边的部分居民搬迁,特别是景区的核心区域,不能有居民居住。这部分居民就要求搬迁到远离景区的地方,重新安置新家。笔者走访了西昌市拆迁办,调查发现,这次邛海的重新规划,总共拆迁5700亩,农村总计275户,城镇42户。对他们的房屋拆迁费做了如下补偿:农村居民住房补偿以380元/平方米。农户再用这笔补偿费在政府统一新修的安置小区购买新居。扣除每户有4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其余的差额安置小区以售房价格800元/平方米卖给社区居民,对于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少数居民尚可以接受,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景区给予的这部分补偿费远远不能够满足他们安置新家

所需的费用,农民不愿意搬离世代居住的地方,但如果政府主管部门和景区管理机构为了发展旅游业,增加其经济效益,忽视农民的切身利益,利用强制的行政手段,没有建立在社区居民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不妥善解决经济补偿和移民后未来生产生活出路等具体问题就盲目搬迁的话,那么未来的赔偿问题可能遗患无穷。

1.3 景区居民与开发商争夺资源的经营使用权存在的利益分配的问题

邛海不仅景区自然风景优美,而且还有着丰富的水产资源。在邛海风景区重新规划以前,周边的农户除了种地获得的收入以外,捕渔业也曾是他们的经济来源之一,而且在旅游旺季,周边的农民还可从事为游客划船、烧烤等,以此来补贴家用。但是,景区重新规划后,对景区内资源重新管理,农民原有的既得利益就面临着重新调整。笔者通过对邛海周边农户的走访调查,特别是海滨村7组的农户认为,在没有重新规划邛海景区以前,虽然每年的接待量不是很多,但能通过划船、烧烤、摆摊设点和农家乐等来挣钱,收入比规划后还多。而规划后,邛海风景区的经营权被纳入统一的景区管理,大部分的旅游收入都流入景区开发商的口袋里,景区农户并没有在发展旅游业中得到切实的经济利益,因此他们的参与性不高,甚至持抵制的态度,这样在景区发展的后期矛盾就会越来越突显。

1.4 劳动力转移后,景区居民面临再就业困境

邛海景区规划和旅游等相关产业的发展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的农民生活问题立即就面临着困难,他们再就业等各方面也得不到保障。邛海规划中征地最多的海滨村7组,全组共有耕地170亩,被征土地就达到130多亩,人均耕地面积剩下不足0.03亩,这意味着绝大部分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后必须改变生产方式来维持生活。旅游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尚且不能容纳多少本地人,大多数失去土地的劳动力的转移就更加困难。更加上农民普遍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世世代代都靠种地为生,很少有一技之长重新再就业。这样,一方面是大量亟待转移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却难以转移。农民再就业问题得不到保障,容易滋生矛盾。

2 如何对西昌邛海风景区社区利益进行调试

2.1 重视社区权利,保证社区利益

社区作为一个重要的利益主体,我们首先应该从意识上重视社区的权利。对西昌市邛海景区集体所属的土地、水体、树林等,应尊重其所有者受益的原则,与社区利益分享,帮助社区经济的发展。可以通过购租赁土地使用权和资源管理权的方式,也可以按不同所有者的份额共享资源获得的收益,如门票、资源补偿费、土地设施出租费等,还可以通过其他补偿方式,如以邛海景区内居民的房子换景区外的房子,实行优惠的置换政策。总之,要把利益共享的思路从国家宏观管理层面一直贯彻到景区所有的居民,尊重他们的权利,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更好的保证他们的利益。

2.2 加强风景区土地征用的立法,妥善解决景区征地补偿

旅游风景区在规划和开发的初期,景区面临最棘手的问题就是土地权属和土地征用补偿问题。目前,我国还尚未出台明晰的风景区征用土地的法规法令,所以对于征地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各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只能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措施。为了避免在征地补偿这个问题上产生纠纷和摩檫,首先在大的方面国家应加强对风景区开发和规划用地和赔偿的立法,争取做到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在法律的许可范围下进行各项工作。其次,风景区在规划之前对风景资源的资产做一个评估报告,以评估资源报告的土地价格为依据签定土地出让合同。这样,风景资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就会大大提高,风景资源的效用才能充分发挥,景区的农民在脱离所占用的资源后可获得一笔足够的补偿,其基本利益能得到较好的保障。最后,在对当地农民征用土地的赔偿时,一定要充分的谈判、协商,争取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和理解,不能单纯的依靠行政法令,强制执行征用土地。

2.3 加强农村小城镇建设,妥善处理好农民房屋搬迁改造还建问题

每个风景区在规划的初期,都会面临着景区居民房屋搬迁的问题。这个问题和农民的土地问题一样,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问题。因为邛海景区的整个社区基本上属于无规划的散落式村庄,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与自然风景和环境不相协调,部分居民的生产方式还不适合旅游风景区发展的要求,为了使村庄建设与旅游景区协调发展,改善社区的人居环境,对保护区内的村庄分类改造。目前,可采取的村庄改造方式有:“城中村”综合改造方式,征用土地后,按照规定异地搬迁还建,实行风景区农户的搬迁改造与农村的小城镇建设相结合,这样,搬迁就可以寻求利用社会综合资源,而不仅仅是依靠风景名胜区及其政府主管部门的单一性资源;“景中镇”的就地还建方式,即把散居的住户集中起来,建设成与景区风格相协调的风情小镇,进行餐饮、住宿等生产经营活动(这种方式关键是政府对社区居民经营能力和从业素质的培训与提高)。邛海风景区就是采取把核心区域的农户统一迁出景区,在西昌市的郊区开发修建一个安置小区,所有的建筑物按照统一的仿古制式修建,内设休闲观光、棋牌茶楼、烧烤小吃等。这样既解决了农户的住房问题,又可以为部分农户解决一些就业问题,为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

2.4 加强当地农村社区的旅游服务培训,多种渠道转移剩余劳动力

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景区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就业的一般规律是:在开发初期,景区通常能保障农民就业,大量的当地农民被聘为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人,农民的利益有所保证。但在这个阶段,政府如果忽略了对当地农民的旅游业服务技能、素质培训,一旦开始大规模接待游客后,农民的服务质量和素质跟不上景区的发展。而且随着外来职业技术人员的增多,当地农民的就业空间就越小。为了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首先,那些不需要太多文化技术的景区清洁工、道路养护等岗位,尽量安排文化层次较低的农户,特别是因土地被征用的无地户或少地户;其次,把旅游业发展与当地的城镇化结合起来,尽快制订当地城镇规划,把因旅游开发而失去资源的农民的安置和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具有民风民俗特色的小城镇,让他们从事与旅游业相关的工作;

第17篇: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 北京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依据:XX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请求执行事项:

一、请求强制执行XXX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即:

1、解除XXX与北京市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XX月XX日签订的《消费分期付款合同》;

2、由北京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返还XXX车款288000元;

3、被申请人在迟延履行期间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金(如果有),即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XX万元;

二、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市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XX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以后,被申请人并没有按照XXXXXX高 1

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向申请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特向贵院申请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X高级人民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〇一三年月日

附件:XXX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3)X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第18篇: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0)朝经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2月6日签定协议书,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在北京西部区域内的分销商负责申请人的销售。1999年6月至11月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价值人民币九十八万一千元的洗涤用品,被申请人收货后于11月9日、17日、18日退给申请人五十三万二千六百二十三元四角四分的货物,12月2日,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五万元。另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利六万七千六百零一元九角四分、支付被申请人代垫陈列费三万八千八百三十元、扣除残损七万六千一百三十元三角七分,被申请人实欠申请人货款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故申请人起诉至你院,经你院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请求,请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19篇: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xxx,身份

证号码:xxxxxxxxxx

联系人:xxx,xxxxxxxxx

被 申请 人:xxx,女,汉族, 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

户籍地址:xx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

xxxxxxxx

申请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归还申请人49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3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2、强制本申请人立即归还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10000元;

3、强制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强制被申请人承担所有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3年xx月xx日做出(xxxx)xx法民初字xxxxx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1、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原告xxx49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3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2、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申请书

3、本案案件受理费119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00元,由被告xxx负担10000元,原告xxx负担69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过自动履行期限,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予执行。

此致

xxxxxxx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20篇: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陈文辉、女、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南院新村218幢306室

被执行人、太州市汇方园置业有限公司。住何地:太州市海陵区海阳路45-2号7幢

法定代表人:刘红。

申请事项:

1、被执行人履行本金54271元及仲裁费3115元、合计人民币57386元。

2、自2014年1月14日起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

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2009年1月14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商品房买卖一份、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康桥水岸5幢3单元306号房屋、后因被申请人迟延交房、造成申请人损失、后经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委於2013年12月28日作出[2013]泰裁字第87号裁决,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4271元、并承担仲裁费3115元、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履行此义务、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些致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文辉。

2014年元月15日。

附:

1、裁决书复印件。

2、陈文辉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井。

4、授托人与委托人关系。

授极委托书

关于我与泰州市汇方园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纤纷执行一案、现我委托陈寿兴代理本案。代理权限:代为承让、放弃、变更请求

代收执行款、和解。

委托人:

授托人:

2014年

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
《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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