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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办费申请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29 18:01:21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开办费

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筹建期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通常是指企业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日期。公司注册成立之日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这个时期发生的费用允许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但取得的发票上名称应该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称。如果发票上名称与后来注册公司的名称不一致,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确凿证据,证明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通常不能税前扣除。

2、母公司抽调人员成立筹建组,该筹建组的工作意图明确为成立新公司,那与筹建组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属于与母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能正常申报税前扣除。因新公司成立未果形成的往来坏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相关规定

确定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在成立前,各股东单位签投资协议之前发生了一些费用。由于签协议时各股东未谈及此事,现需要将这笔费用确认为我公司的费用,请问这样处理是否需要各股东单位提供将此确认为投资款的书面凭据?另外,由于这些费用的发生实际是在各股东单位,所有原始凭证均在各股东单位,我们是否需要取得原始凭证的复印件?或者用确认书作为原始凭证?

答:一,如果这些支出是贵公司应该承担的,或者说受益人是贵公司,那么可以作为贵公司的开办费,然后垫付款项的单位可以作为出资也可以作为暂借给公司周转的一笔资金。如果是作为出资,需要提供各项费用支出的合法凭证及金额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交股东会确定承认;其会计核算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实收资本——××股东

二,既然这些支出是需要贵公司承担,或者说贵公司是受益人,相应的发票及原始单据就应该开给贵公司,而不是其他公司,所以,所有的原始票据均要以贵公司的名称(或者筹建期间的名称为抬头开具),不得以其他公司开具,否则无法证明应该由贵公司承担,而且所有的单据均要回到贵公司做账,代付单位应该凭相关的复印件作为其代付款项核算的原始单据。

三,如果股东垫付款项时,发票是直接开给股东私人或者股东另外的公司的,那这种支出不能直接把发票提供过来作账,股东应该作为自己的资产和费用处理,然后如果要以实物出资,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开出相应的税务发票方可作为其投资处理,程序上需要有股东会的决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办费的开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工资费用:具体包括筹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筹建期间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也包括在这个项目里。

(2)差旅费:筹建人员从事筹办业务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和外地差旅费。 (3)董事会费:指筹建期间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开支的费用,包括董事会开会和工作期间董事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有关的必要开支。

2,企业登记的费用:主要包括工商登记费、验资费、国地税税务登记费、代码证办理费、财政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调查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这些费用应该资本化,记入资产原值。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主要是指投资者还未最终决定投资,合作的投资者双方未签署投资协议(如是准备投资独资企业的,投资方企业权力机构(一般是董事会)未做出正式投资决定)前发生的研讨是否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商务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单件办公家具超过2000元的则入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的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办公家具折旧年限是5年,内资企业预计残值率5%,外资企业残值率10%

分录: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额=资产买入价值*(1-预计残值率)/5年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一个公司购买大批不同种类的办公桌椅的时候,办公桌椅在财务入账方面该如何处置呢?

办公家具残值率是多少?办公家具的折旧年限又是多少呢? 通常情况下,一般公司都会将办公桌椅的入账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办公家具达到了固定资产使用标准的,计入“固定资产”,残值率一律是5%,折旧年限最低为5年,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种情况:办公家具没达到固定资产使用标准的,计入“低值易耗品”科目。

1、购置办公桌椅

借:低值易耗品—办公桌椅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摊销时,可采用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 (1)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贷:低值易耗品—办公桌椅

(2)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时,先按办公家具价值的50%摊销,报废时再将剩余50%的价值摊销。 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贷:低值易耗品—办公桌椅

如果经理主要负责基建项目并参与管理,就可以进入资本化,也就是可以进入在建工程,最终进入固定资本成本。

2、如果经理是筹建期间的总负责人,就应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推荐第2篇:开办费税法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至于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必须摒弃,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推荐第3篇:关于开办费

什么是开办费

开办费(Organization c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on costs)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企业的开办费应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管理费用。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如果为净收益,应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 5年内平均转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开办费包括哪些内容

开办费包括哪些内容,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开办费可选择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摊销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期间。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现就筹建期开办费的财税业务处理阐述如下。

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同时还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中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没有包括开办费。为此,笔者认为新税法没有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是为了和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新所得税法虽然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的表述,但并不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也就是说,新税法下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当然,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即如果企业以前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未摊销的部分可以一次摊入2008年的费用中,也可以根据企业需要选择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纳入开办费的范畴。其中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包括: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2.按照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如果开办费中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处理,即此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只能向后年度结转。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

新准则新税法下房地产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在我国关于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直不很规范、也不完善。开办费的定义至今没有权威解释,而筹建期间的说法更是五花八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也仅仅停留在帐务处理层面;关于涉及开办费的筹建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多次发文明确,但也是前后矛盾,让人无所适从。本文拟根据新会计准则体系、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开办费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进行如下探讨。

一、开办费的定义与开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定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至于什么是筹建期间,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一,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其二,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依据是:2003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相关规定。

笔者更加赞同关于“筹建期间”的第二种观点。这是由于:

(1)第一种观点,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均有不同的解释,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无法准确界定筹建期间,为正确进行财税处理设置了障碍。

(2)第二种观点,很清晰地界定了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适用于各类企业,同时也没有任何歧义。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笔者将开办费的开支范围进行了归纳,一般说来分为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一)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2)印花税、车船税等。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现状

筹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该是开办费。如何界定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间,正确核算其开办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税务处理显得至关重要。

在实际工作中,对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建过程中(筹建期间指批准筹建之日起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所发生的费用,一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核算,并在公司筹建期结束后将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全额直接转入当前损益。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办费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是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

2、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筹建开始至取得第一笔商品房销售收入为止的相关费用(含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在会计核算上全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而税务处理则是从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后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其开办费。

笔者认为,第一种处理方式不仅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而且与当时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致。而第二种处理方式则存在以下弊端:

(1)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既不符合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悖。把开办费与期间费用的会计处理混为一谈,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2)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不一致,扩大了开办费的摊销额。

(3)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利益。在开发过程中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把本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减少了企业的亏损金额,进而形成房地产企业预先多交了部分企业所得税,加剧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紧张,增加了利息负担,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利益。

三、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四、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至于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必须摒弃,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新会计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核算和扣除

开办费是很多企业都涉及的,会计上和税法处理一直存在着差异,这里就新准则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核算和扣除进行归纳总结,共同探讨交流。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一、会计方面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颁布的会计科目表及核算内容,长期待摊费用的内容有所变化,开办费的处理也与以前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

1801长期待摊费用规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6602 管理费用 :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从这里可以看出,新准则已将开办费直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根据新会计准则资产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开办费不符合资产定义,不再符合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内容,而在管理费用明细下核算,期末进行结转。

二、税务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并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我们只能在扣税项目和相关规定上推测开办费的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该项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

从上述可以看出,长期待摊费用不包括开办费,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至少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再有限制规定。这点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也可以得到证实。2008年 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但由于新税法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也使得原开办费的处理、开办费里包括的限额扣除费用如何处理、开办费如何进行申报扣除方面尚不明确,需要相关税收法规进行明确。

从上述可以看出,因为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开办费一次性进入当期损益,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而不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要求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但在原开办费余额的处理及开办费里包括的限额扣除费用(如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如何处理等方面尚待明确,我们期待着。

开办费的会计分录

开办费的会计分录

例: ABC公司股东2004年5月1日签署协议筹办一家加工企业,2004年9月开始建厂,同年11月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9月1日部分厂房开始使用,试生产产品并销售,但仍有部分厂房在建,而且已使用厂房与在建厂房是一个整体,属同一项工程。2006年4月厂房全部建造完毕,正式开始生产销售。从 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期间发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共计600万元整。假设该企业未来所得税税率保持33%不变,每年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公司采用递延法。

签署协议 开始建厂 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部分厂房开始使用并试生产销售 厂房全部建造完毕

并正式生产销售

2004/5/1 2004/9/1 2004/11/11 2005/9/1 2006/4/7

1、ABC公司开办费的界定

根据上文论述可知,ABC公司筹建期是从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开办费用是在上述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共计600万元整

2、ABC公司开办费的会计摊销

按会计制度规定,ABC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9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当月需一次性摊销开办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60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600万元

3、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ABC股份有限公司开办费纳税调整台账设置如下(单位:万元):

项 目 开办费实际发生或扣除年度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会计摊销额 600 0 0 0 0 0

税收扣除额 30 120 120 120 120 90

纳税调整额 570 -120 -120 -120 -120 -90

尚未扣除额 570 450 330 210 90 0

①ABC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税务处理

2005年允许税前扣除额=600万元÷5年÷12个月×3个月(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为

10、

11、12月)=30(万元)。

2005年应调增应税所得额=600-30=570(万元)。

2005年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570×33%=188.1(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330万元

递延税款 188.1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18.1万元

②ABC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至2009年度税务处理

每年应调减应税所得额=600÷5=120(万元)。

转回的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120×33%=39.6(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33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90.4万元

递延税款 39.6万元

③ABC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税务处理

2010年应调减所得额=600万元÷5年÷12个月×9个月=90(万元)。

2010年转回的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90×33%=29.7(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330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0.3万元

递延税款 29.7万元

综上所述,对开办费用的正确处理,关键是对筹建期和开办费用支出内容的正确界定。对费用内容应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正确归集。严禁将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费用和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费用计入开办费用。同时,在对开办费用的年度纳税调整中要正确调整时间性

企业开办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例解

【例】执行《》的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于2008年9月经批准筹建,至2009年5月开始生产经营。2008年度共支出开办费198(万元,下同),其中9月54,10月45,11月36,12月63;2009年度共支出开办费207,其中1月 54,2月72,3月36,4月45。两年合计开办费405,均以存款支付,都于支出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于2009年5月一次转入当期损益。

A公司自开办费发生至计税摊完毕(2012年),共5个年度,各年度利润表“利润总额”(即会计利润)分别为0、-27

4、1

56、17

6、180;各年度纳税调整时,2008年度无销售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万元不予扣除,其他年度只能税前扣除60%且不能超过限额,因此每年均因业务招待费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4。

假定:(1)除涉及业务招待费、开办费和税前补亏以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开办费涉及递延税款借项在未来期间均很可能转回;(3)在税收上开办费摊销期为3年(36个月);(4)各年预计税率或适用税率均为25%;(5)各年度均不存在预缴所得税的情况。

试作2008至2012各年度所得税处理和所得税会计处理并作相关分析。

(一)所得税处理

1.2008年:

(1)开办费税收上应摊销但会计上不计入损益,因此:应调减所得额=∑[筹建第一年各月份开支的开办费÷36×(12-月份序号)]=54÷36×(12-9)+45÷36×(12-10)+36÷36×(12-11)+63÷36×(12-12)=8;

(2)当年应税所得=会计利润+不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按税法计算的开办费摊销额=0+2-8=-6(按税法规定确认的亏损额)。

2.2009年:

(1)会计上将开办费全部计入损益但税收上只承认应摊销额,因此,应调增所得额=本年计入损益的开办费-上年开支的开办费÷3-∑[本年各月份开支的开办费÷36×(12-月份序号)]=405-198÷3-[54÷36×(12-1)+72÷36×(12-2)]+36÷36×(12-3)+45÷36×(12-4)=283.50;

(2)“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利润+不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本年计入损益的开办费高于本年按税法规定可摊销开办费的差额=-274+4+283.50=13.50;

(3)“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上年度亏损=13.50-6=7.5;

(4)应交所得税=7.50×25%=1.88。

3.2010年:

(1)按税法计算开办费摊销,应调减所得额=当按税收规定可摊的开办费=上年一次计入损益的开办费÷3=405÷3=135;

(2)“纳税调整后所得”和“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不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当年因开办费摊销调减的所得额=156+4-135=25;

(3)应交所得税=25×25%=6.25。

4.2011年:

(1)因开办费摊销,应调减所得额=∑(第1年各月份开支的开办费÷36×月份序号)+第2年开支的开办费÷3=[54÷36×9+45÷36×10+36÷36×11+63÷36×12]+207÷3=127;

(2)“纳税调整后所得”和“应纳税所得额”=176+4-127=53;

(3)应交所得税=53×25%=13.25。

5.2012年:

(1)因开办费摊销,应调减所得额=∑(第2年各月份开支的开办费÷36×月份序号)=54÷36×1+72÷36×2+36÷36×3+45÷36×4=13.50;(2)“纳税调整后所得”和“应纳税所得额”=180+4-13.5=170.50;(3)应交所得税=170.5×25%=42.62。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

1.相关计算:

(1)2008年应确认递延税款贷项=8×25%=2;

(2)2009年应转回递延税款贷项2,确认递延税款借项=283.50×25%-2=68.88;

(3)2010年应转回递延税款借项=135×25%=33.75;

(4)2011年应交转回递延税款借项=127×25%=31.75;

(5)2012年应转回递延税款借项=13.5×25%=3.38。

2.账务处理(见表

一、表二)。

表一 A公司200

8、2009年度涉及开办费及所得税的分录表 单位:万元

注(表一):①为“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②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③2008年净亏损=0-2=-2;④为“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⑤转入本年利润的所得税费用=-70.88+1.88=-69(收益);⑥转入利润分配的本年利润金额=-274+69=-205。

表二 A公司2010至2011年度涉及开办费及所得税的分录表 单位:万元

注(表二):②④同表一;⑦2010年净利润=156-40=116;⑧2011年净利润=176-45=131;⑨2012年净利润=180-46=134。

(三)简单分析:

(1)自时间性差异发至2012年开办费摊销计算完毕,时间性差异后已全部转回(-8+283.5-135-127-13.50=0),递延税款(贷项、借项)确认后也已全部转回(2-2=0;68.88-33.75-31.75-3.38=0);

(2)5年按会计利润应计所得税费用=[(-274)+156+176+180]×25%=238×25%=59.50,5年应交所得税=1.88+6.25+13.25+42.62=64,差额(多交)5.50(64-59.50),原因为5个年度业务招待费调增18(2+4×4),影响所得税:18×25%=5.50;(3)5年净利润合计=(-2)+(-205)+116+131+134=174,与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净额后余额(238-64)相等。

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有何规定?

问: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有何规定?

答:税法上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新会计准则上的规定: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而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因为开办费不符合新准则资产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

第三章 资 产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

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企业(商品流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推荐第4篇:开办费账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一)记入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工资福利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差旅费。

2、企业注册登记费:主要包括工商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

(1)选派职工外出参加培训的费用。学会计论坛bbs.xuekuaiji.com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费用。

5、企业资产的折旧、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电话费、招待费;

(2)印花税(可能还会发生车船使用税、房产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如咨询费、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如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付的运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并符合资本化条件)。

二、开办费的归集和摊销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第五款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㈠开办费的归集

⒈《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凡在折旧范围内固定资产,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都应按月提取折旧,而不分企业是否正式开始生产经营。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2.《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做出了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其摊销的开始时间是\"取得当月\",而不论是在筹建期间还是生产经营期间取得。

㈡开办费的摊销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开办费一次性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年终要进行纳税调整。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三、帐务处理

1、发生的费用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筹建期结束,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企业开办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例解

A公司自开办费发生至计税摊完毕(2012年),共5个年度,各年度利润表“利润总额”(即会计利润);各年度纳税调整时,2008年度无销售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万元不予扣除

筹建期间开办费会计分录实例

公司筹建期间的会计核算除了开办费外其他的业务与一般生产经营企业的会计处理是类似的,只是没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完全可以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开办费的会计分录

开办费的会计分录,对开办费用的正确处理,关键是对筹建期和开办费用支出内容的正确界定。对费用内容应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正确归集。

开办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开办费的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

开办费及其账务处理

开办费帐务处理,发生的费用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新准则新税法下房地产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在我国关于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直不很规范、也不完善。开办费的定义至今没有权威解释,而筹建期间的说法更是五花八门。

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有何规定?

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有何规定?税法上的规定如下: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新会计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核算和扣除

开办费是很多企业都涉及的,会计上和税法处理一直存在着差异,这里就新准则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核算和扣除进行归纳总结,共同探讨交流。

开办费摊销税务与会计处理有差异

公司是一家正在筹建的企业,想咨询一下公司开办费是否可以在一年内摊销。坐席员回答,公司开办费的摊销,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有区别的。

开办费可选择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摊销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现就筹建期开办费的财税业务处理阐述如下。

开办费摊销处理方式有三种

针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业三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

开办费包括哪些内容

开办费包括哪些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什么是开办费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一次性进入当期损益,...

税法关于开办费的扣除是否做了相应的修改,还是执行以前的规定?一次进入损益后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怎么调,还是按5年摊销吗?

新会计和新税法下开办费费的核算和扣除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开办费一次性进入当期损益,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而不在长期待摊费用中核算。

开办费如何列支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没有收入的情况下能否摊销开办费

公司于2007年注册成立,至今没有收入,因此也一直没有摊销开办费。是否到有收入时才能摊销开办费,按几年摊销?

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计入开办费

企业在筹建时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计入开办费?待企业开始经营之时,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或作为开办费直接摊销?

筹办期的工资费用可否作为开办费列支

餐饮企业的开办费如何处理

筹备期可发生的费用不管是为谁支付的,不按受益者分配费用都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

哪些开办费可以列支

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餐饮企业开办费的处理

筹备期间,公司董事个人借款,其实就是法人借款,之后报销的费用是进管理费用——差旅费或业务招待费科目,还是进管理费用——董事费科目?

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公司发生的开办费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请问长期待摊费用可以分五年摊销吗?

公司没有收入能否摊销开办费

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以前年度的开办费。

推荐第5篇:物业开办费协议

缤纷南郡二期开办费

一、二期项目筹备期间,二期人员工资由甲方支付共计: 。详细费用件“附件一”

二、二期筹备期办公用品费用、交房期间所需易耗品费用由甲方承担,共计: 详细见“附件二”“附件三”。

三、二期成品保护费用,借鉴一期经验共支付15万元,其中包括成品保护人员工资,成保材料,及安装费。

推荐第6篇:物业开办费依据

物业管理行业是否有依据问开发公司所要物业启动资金即开办费?

1、物业管理行业是属微利行业

2、项目前期即入伙前物业公司是没有收入来原,物业公司不可以贴钱经营,所以前期介入 人员工资 开办的公费 装备费由开发商承担

3、法律依据:

4、空置房缴费依据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者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前期置业费、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推荐第7篇:物业开办费协议

缤纷南郡二期开办费

一、二期项目筹备期间,二期人员工资由甲方支付共计:。详细

费用件“附件一”

二、二期筹备期办公用品费用、交房期间所需易耗品费用由甲方承

担,共计:详细见“附件二”“附件三”。

三、二期成品保护费用,借鉴一期经验共支付15万元,其中包括成

品保护人员工资,成保材料,及安装费。

推荐第8篇:开办费的难题

开办费的难题

1, 筹建期费

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不影响当年会计损益,待开始生产经营后一次性的计入当年会计损益(管理费

用)

新会计准则: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影响当年会计损益,开始生产经营后也不进行相应调整。

注:应当计入开发成本的除外,如前期工程费等

2,“筹办期间费用

的税务处理

2009国税函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

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

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

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大。

3, 筹建期

间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应进行零申

报。

执行新准则,利润表为亏损。

执行会计制度,利润表为零

总局网站答疑: 某企业于2009年

筹办期间因无收入只有支出,账面利润为负数。2010年正式投入生产,并产生利润。请问,2010年的收入能否抵减2009年度亏损数额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09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

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4, 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最佳处理方法

2012公告15号:

五、关于筹办期业

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也是业务招待费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24日

在线访谈:

[ 网友50463 ] 缪司长:你好!房地产当年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依据?

[ 缪慧频 ] 按照国税发

[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5,筹建期结束以什么为标志?开始经营日”的税务认定

各地不同,

一般认为:建设工

程开工日,即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不考虑相关证件是否齐全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业和服务业:取得第一笔收入

工业和建筑业:开

始归集生产成本

房地产开发:开始施工[打桩](不含前期工程,如 地质勘探、平整土地、拆除旧有建筑物、施工用临时道路等 )

辽宁地税辽地税函(2011)16号

(四)企业筹办期

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问题。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

(国税函[2003]1239号)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北京《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

日期。

6,开办费摊销不得低于3年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关于开办费的答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

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

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据此,2008年以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可以分期摊销,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5/09

总结:

筹建期间税务检查要点

一、开办费的构成及其凭证的合法性

注:执行新准则的

审查时间在每年,执行旧准则的审查时间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

二、开发费包含的业务招待费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40%不允许扣除,永久性差异

2、60%开始经营直接扣除。

三、土地使用税的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

四、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的完整性

推荐第9篇:房地产企业开办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新准则下房地产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

一、开办费的定义与开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定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至于什么是筹建期间,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一,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其二,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依据是:2003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相关规定。

笔者更加赞同关于“筹建期间”的第二种观点。这是由于:

(1)第一种观点,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均有不同的解释,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无法准确界定筹建期间,为正确进行财税处理设置了障碍。

(2)第二种观点,很清晰地界定了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适用于各类企业,同时也没有任何歧义。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笔者将开办费的开支范围进行了归纳,一般说来分为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一)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2)印花税、车船税等。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现状

筹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该是开办费。如何界定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间,正确核算其开办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税务处理显得至关重要。

在实际工作中,对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建过程中(筹建期间指批准筹建之日起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所发生的费用,一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核算,并在公司筹建期结束后将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全额直接转入当前损益。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办费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是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

2、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筹建开始至取得第一笔商品房销售收入为止的相关费用(含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在会计核算上全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而税务处理则是从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后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其开办费。

笔者认为,第一种处理方式不仅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而且与当时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致。而第二种处理方式则存在以下弊端:

(1)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既不符合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悖。把开办费与期间费用的会计处理混为一谈,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2)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不一致,扩大了开办费的摊销额。

(3)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利益。在开发过程中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把本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减少了企业的亏损金额,进而形成房地产企业预先多交了部分企业所得税,加剧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紧张,增加了利息负担,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利益。

三、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四、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至于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必须摒弃,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推荐第10篇:商管开办费协议书

商业项目开办费协议书

甲方:(房产公司) 乙方:(商管公司)

为保证乙方所负责的商业项目筹开期间各项工作的正常启动与有效运行,保障开业后项目运营工作的顺利开展,甲乙双方就项目开办费支付事宜,经友好协商,特订立以下条款:

一、开办费明细

为保证商业项目顺利开业,乙方根据开业前的铺排计划及对标行业标准制定本项目的筹开期费用,并获得控股集团审批,具体成本明细如下: 1.人工成本:包括人员的综合费用。

2.物资采购:包括办公设备及家私、IT设备等。

3.行政办公:包括装修费、办公室租金、物业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保险费等。

4.宣传推广:包括推广活动费、媒介广告费、策划设计服务费、美陈装饰费、物料制作费等。

5.招商研策:包括招商代理佣金、研策报告、项目规划定位报告等。6.运营费用:包括运营及客服台物料、背景音乐选曲及版权费用等。

二、开办费结算方式

乙方按一定周期向甲方列示筹开期实际发生的费用明细,甲方以预算总额为限、以实际发生额分次进行支付。

三、费用总额及付款方式

1.本项目开办费预算总额为元(大写______)。

2.项目开业前2个月,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费用清单进行第一次结算;项目开业后2个月内,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费用清单进行最终结算。

3.支付方式:上述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合规发票,甲方将费用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以支票的形式支付。4.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满足工作所需的项目资料、信息。2.甲方需遵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开办费用。

五、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筹开期费用明细,对于甲方存疑部分乙方应及时提供支持性文件。

2.乙方应确保商管开办费专项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

六、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七、其他事项

1.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11篇:世纪花园物业管理开办费

在世纪花园共配置了65人,人员具体分工如下:管理人员3人,客户接待、收费及内页资料管理5人,保安32人,保洁绿化18人,维修维护7人。其中用于人员开支费用为69万元,维修材料费、办公费、税金、利润、不可预见费合计为12万元,小区管理费用总计81万元,小区物业费预计按建筑面积0.60元/平方米计算,可基本上持平。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小区实施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小区设置保安情况如下:

负责区域 所在岗位 配置人数 岗位具体安排 管理中心 安管组长 2 白班、夜班轮流 主要出入口 小区东门 2 每班1人,2班轮流 小区南门 2 每班1人,2班轮流 小区西门 2 每班1人,2班轮流 休闲广场 2 每班1人,2班轮流

庭院及楼道 小区公共场所 6 每班2人,3班轮流 小区楼道内

高层住宅 一楼大厅 16 每班1人,2班轮流 合计 32人 。

小区保洁绿化人员配置情况

负责区域 所在岗位 配置人数 岗位具体安排 小区公共部位保洁 18栋居民楼内公共部位 12 白班 庭院 4 白班

小区绿化 庭院绿化 2 白班 合计 18人 小区工程维修人员配置情况如下

负责区域 所在岗位 配置人数 岗位具体安排

小区电路、电器设施维修养护 电工 2 每班2人,含夜间值班及轮休 小区上下水管道及设施维修 水工 2 每班2人,含夜间值班及轮休 日常综合维修 万能工 2 每班2人含夜间值班及轮休 合计 6人

四、小区整体人员配置情况 部门 人数 工作概述 总经理 1 管理处总经理

副经理 2 物业管理副经理、维修维护副经理

客户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 3 客户服务接待、收费、社区文化 综合管理部 2 服务品质监督、客户投诉处理、内业资料管理 工程部 7 电话、网络布线、日常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 安全管理部 32 小区安全管理、出入口监控以及小区巡视、避免安全隐患 绿化保洁部 18 小区公共部位地面、走廊、广场、墙面、绿地定期保洁和绿化养护 合 计 65人

九、管理费预测:

1、人员按65人计算,(员工工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服装、福利基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部门 人数 月工资 年工资 总经理 1 3000元/月 36,000 副经理 2 2600元/月 62,400 客户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 3 1000元/月 36,000 综合管理部 2 900元/月 21,600 工程部 7 900元/月 75,600 安全管理部 32 800元/月 307,200 绿化保洁部 18 700元 /月 151,200 合 计 65 690,000

2、维修材料费(包含公共照明、消防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电视监控系统) 一年平均费用:25400元(按0.2元/m2计算)

3、办公费(包含交通、通讯费、低值易耗品、办公水电费、小区广告、宣传、社区文化费) 一年平均费用:7600元(按0.06元/m2计算)

4、税金5%:按物业管理费全部上缴计算,应交税金为127000×0.6元/平方米×12月×5%=46000元(物业费按0.6元/平方米计算)

5、利润5%:一年利润:40000元

6、不可预见费2%:16000元 管理小区费用总合计:81万元

第12篇:b 开办费项目说明

开办费项目说明

开办费项目说明

1.安全施工

本项目将视安全为头等重要,承包人务必知道其重要性,并在现场负起所有责任。 所有投标人都要考虑此项费用,如投标人漏报或填“0”,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从总开办费中调整。

承包人担纲总承包角色,务必要有责任协调各级各类分包人及供应商负起安全责任,组织安全检查,召开会议,制订有效的安全措施。

作为牵头人,当有合作方进场,承包人有责任培训、交底检查等日常工作。

格外留意安全用电,严禁乱拉、乱扯临时电,严格检查破损电线,拖地电线,不合规开关等极大可能出现的用电隐患。

安全隐患普遍存在于管道井口、电梯洞口,要求承包人提供稳定可靠的的防护措施。 在基坑开挖时,要求提供醒目、牢靠的围栏及安全通道。

对于焊机等需要的危险品放置需要按政府要求设置牢固的存放地及起吊措施。 1.01 安全施工计划执行费用

承包人需在进驻工地后十四天内制定工地/施工安全预防设施的详细计划,并提交给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以供批准。承包人须委任一名常驻工地的管理人员为工地/施工安全管理主任,确保已被发包人批准的计划书得以正确执行及保证整项工程施工期内完全遵守政府部门所颁布的安全规则及避免发生任何意外。 1.02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及修补费用

承包人须遵从并按照政府部门有关施工作业安全、现场安全的条例在建筑物临边、洞口、交叉、高处等作业地点设置及维护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安全护栏、临时封闭隔断等。 1.03 施工现场配备适量质量合格的消防设备/设施费用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及相关地区有关现场施工的消防要求于现场配备适量质量合格的灭火器、消火栓、变压器沙坑等以保证现场消防安全。所有的消防安全措施与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并须达到发包人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 1.04 重点位置的安全防护费用

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等重要地点附近施工时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其雇员、现场其他人员及第三者的安全。包括该安全措施的建立及日常维护。 1.05 危险条件下的安全防护费用

在进行爆破、有毒有害等高危作业时,承包人应该采取的必要、特殊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避免发生任何意外。

PE/1

开办费项目说明

1.06 其他安全施工环境创建与保持(如有)

按当地政府安全施工要求可能增加的其他措施。承包人在投标时须于此条内详列名称、数量并报价。 2.文明施工及现场标识

本项目将实施与政府相匹配的文明工地要求,但相应的现场识别、位置安排须符合发包人指令。

无条件争创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文明工地。

明确围墙位置的使用权归发包人,大门、门框及门柱归承包人,塔吊两面承包人和发包人各用一面。

入口处所有安全标识按照当地政府要求的“五牌一图”布置,不需要高档材料,但样式要大方、明确,且不得对承包人进行宣传。

所有脚手架之围挡只允许宣传安全或由发包人自行选用,决不接受承包人标识。 承包人需对场内进行布置并相应硬化,同时需附着临时排水系统。 2.01 场地硬化与临时排水系统修建与修补费用

承包人应按照本工程的需要实施地面硬化措施,场地硬化的标准及范围由发包人确定。并修建临时排水系统,排水系统的修建标准以保证场地内排水畅通为原则。承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并在发生损坏时承担修复所需费用。 2.02 垃圾清理与消纳费用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及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在施工现场设置垃圾集中收集站,承包人将自身产生的垃圾运至集中收集站,各分包人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自己运至集中收集站,由承包人统一外运。原则上要求承包人即满即运,但任何时候垃圾清运间隔不超过三天。承包人承担垃圾清理、外运、处置费用及相关政府规费。 2.03 竣工清理费用

在工程完工时及移交工程前,承包人应进行全面性的清理工作,至少包括三次(竣工验收、物业移交及业主入伙),包括但不限于:

(1) 从现场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2) 从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 (3) 清洗工程的所有内外墙面、地面、楼面等表面;清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金属面和装饰面; (4) 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 为所有锁匙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锁匙排上交给发包人。 (6) 整个工程应达到干净、整洁和能随时投入使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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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项目说明

(7) 上述清理工作应达至发包人满意为准,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4 施工期间施工道路定期洒水、清扫费用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工地现场施工道路的畅通与整洁,定期清扫施工道路并在有尘埃形成的地方经常洒水。承包人应负责确保所有现场周边毗邻的道路、步行道和现场出入口等的干净和整洁,同时保证它们及周边公共交通、公众生活不因承包人和其它受承包人控制的施工操作、材料装卸、车辆、材料、物品、设备和工人而带来任何妨碍,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 2.05 现场出入口洗车设备费用

现场进出口位置必须安装政府批准的环保洗车设备,包括洗车槽及水枪等。所有车辆必须于洗车槽清洗后方可离开现场以确保道路清洁。 2.06 防止鼠蚁、蚊虫滋生费用

承包人必须确保现场的清洁及干燥,并随时遵守地方当局的法规,以防止鼠蚁、蚊虫滋生。

2.07 其他文明施工环境创建与保持费用(如有)

未在上述内容之列而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需要的文明施工措施与设施,承包人在投标时须于此条内详列名称、数量并报价。 2.08 现场标识布置与维护费用

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得要求,在场地内布置及维护政府要求的“五牌一图”。

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3.场内临时道路、临时围墙及市政基础设施

3.01 临时道路费用

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临时道路、出入口等的布置,以便在工程现场内外提供合适的、安全的通道。所有通道必须对工程现场内所有单位开放,并在各方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加以维护。特殊使用所造成的损坏由发包人鉴定后责成责任人修复。在整个施工期间视实际需要和在工程实际竣工时,承包人应负责恢复现场原状。 3.02 临时围墙费用

承包人须接收现有的围墙或按需要自费重砌围墙,并根据发包人及政府部门之要求,架设其它所需之围板、栏墙、闸门、廊道、人行道、过道、临时围墙及栏栅等及需要时改动、加建、维修及重新油漆及书写于所有围板、栏栅等。

工程完成后,如发包人有需要,承包人须拆除所有围墙、围网等及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并自行承担所有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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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项目说明

3.03 市政基础设施损坏及修复费用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须预先检查施工现场或邻近地方是否有市政设施,以避免因工程施工而引致市政设施任何损坏或断路。若现场环境有市政设施须改向,承包人须负责代表发包人与有关市政基建设施之公用部门协调及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须自费即时修复或更换因其原因所引致之任何公用市政道路等的损坏,至政府相关管理机构满意为止。若相关管理机构认为上述之损坏须由其特许之承包人进行修补时,则承包人须承担该等费用。 4.场外临近公共设施、房屋、道路、市政设施的保护和修复

承包人须对可能因施工造成的场外市政设施破坏负全责,所以务必格外小心以及尽可能对场外地下设施予以全面了解。

承包人应深刻认识到由此产生的后果将影响十分之大,因此管理上应由专人负责,如果意外发生,波及面失控,承包人的法人代表将难辞其咎。

无论市政燃气、通信、电力、给排水等所有设施,还是场地外设施,如一旦因承包人施工造成任何破坏,承包人不但要全权负责,负责修复,还将承担相关的关联责任。 4.01 对临近公共设施、房屋、道路、市政设施的保护费用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受到干扰或损坏的邻近土地、建筑物、构筑物、树林、道路、围墙、护墙和挡土墙、市政燃气、通信、电力、给排水等,承包人应用适当之措施、支撑及临时保护,以避免因工程施工引致上述项目有所损坏。

任何由发包人所提供之地下管道及公共设施之资料,均应被视为仅作参考之用,发包人并不保证其准确性。

4.02 对临近公共设施、房屋、道路、市政设施的监测费用

承包人须于施工期间按规范要求为临近公共设施、房屋、道路、市政设施提供沉降及水位监测,有关监测须由发包人认可之独立测量机构进行。 4.03 对临近公共设施、房屋、道路、市政设施的修复费用

承包人应自费对那些因他任何原因引起的对上述设施的损害或损坏进行修缮,并支付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和罚款。承包人应保证雇主免于与上述事件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和损失。 5.冬雨季及严寒/热天气下施工费用

承包人须自费提供一切适当的措施以使工程于严寒天气、雨季及严热天气下施工不会产生任何进度及质素不良的影响。

承包人视所有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措施保证项目正常推进,若冬季热水混凝土、冬季浇筑混凝土覆盖、夏季降温养护等。

承包人须于严寒天气施工期间提供一切临时供热及保温措施,严热天气施工期间提供一切临时降温措施,以保证各项工程正常施工,雨季期间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以防止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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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项目说明

对工程的任何不良影响。一切为达到上述环境施工条件所须之费用包括向有关部门申请及接驳供热水管、提供临时的供热系统、密封洞口、在外墙铺上保温棉、热力费用及燃料费之缴付及提供发热器及提供降温添加剂、临时通风及空调系统等均须由承包人承担。 6.临时设施

承包人须提前提供场地布置图,并合理安排办公、加工场、仓库等设施。 原则上不接受场地内设置工人生活区,以防止黄赌毒、打架、斗殴等现象。 务必提供大门、岗亭及车辆出入口闸门,包含在在开办费中。 6.01 承包人的办公室修建与维护费用

承包人须搭建临时工地办公用房并维护和保持其在良好的状况。施工中可能还须将临时办公用房搬至发包人指定之其它位置重建所需的一切费用。

承包人的办公室需预留足够位置作为会议室,并包括所需的会议桌及椅子,以供日常工程会议之用。

6.02 工人生活区修建及维护费用

承包人须搭建临时所必需的生活区全部生活设施,包括场地硬化、临时通道、给排水接驳、生活用电接驳、生活垃圾收集站等,负责日常维护,在不需要时拆除,等所需一切费用。

若发包人有要求,工地内不允许搭设生活区,承包人须自费在工地外提供一切员工之生活区。

6.03 临时厕所修建及维护费用

承包人必须在现场或其它所需地点提供给工程雇用的所有工人使用的厕所,并保持其实用和卫生,包括修建化粪池及清理费用,若采用化学厕所,包括一切租赁和维保费用。 6.04 加工场地及仓储设施 7.施工机械

承包人须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机具供现场使用,本开办费将包括租赁费、维修、保养、操作、运输、安装、拆卸及基础(包括塔吊、人货电梯桩基础、钢筋混凝土基础及后期拆除外运)等费用。

承包人须明确了解所有机具安全的重要性,务必提供设备安全许可证及操作员合格相关证明,确保万无一失。

对于塔吊,由其要保证钢丝绳、马达控制板时刻处于完好状态,对井架及双笼人货梯务必保证有防止坠落立即锁死功能。

提供方案并获得批准的门、提升安全门、悬挑架安全,并时刻保持提升安全门关闭和启动装置处于联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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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项目说明

所有机具承包人应对各分包人开放使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阻碍工程顺利推进。 7.01 施工塔吊费用

提供符合本工程使用数量要求的塔吊,所有塔吊必须达到足够的高度、臂长,承包人在架设和使用过程中应自费施工塔吊基础、申报政府部门检验并取得使用许可、在现场保存足够的零配件、随时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在发包人要求时或同意后拆除塔吊并运离工地,同时清除塔吊基础及其所产生的垃圾。 7.02 双笼人货电梯费用

提供符合本工程使用数量要求的双笼人货电梯,所有人货电梯的运力应能满足本工程的需要,承包人在架设和使用过程中应自费施工人货电梯基础、申报政府部门检验并取得使用许可、在现场保存足够的零配件、随时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在发包人要求时同意后拆除电梯并运离工地,同时清除塔吊基础及其所产生的垃圾。此外承包人尚应在各楼层人货电梯进出口处设置安全栏杆、跳板、以及带安全插销的防护铁闸。进出口安全设施的设置及标识应符合政府部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7.03 井架费用(如有)

提供符合本工程使用数量的高速井架,承包人在架设和使用过程中应自费施工井架基础、申报政府部门检验并取得使用许可、在现场保存足够的零配件、随时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在发包人要求时同意后拆除电梯并运离工地,同时清除塔吊基础及其所产生的垃圾。

7.04 用于施工的正式电梯(如有)

当室外临时货梯/施工电梯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无法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时,承包人应于大楼内启用足够的乘客电梯(建议为消防电梯)于施工时作为临时施工用,承包人应为此电梯轿厢提供充分的保护,如木板封闭等,并承担提前使用乘客电梯所产生的维护、维修和调整如新的费用。承包人须承担此临时用电梯的电力费用及免费提供24小时看管及控制电梯人员等所需一切费用。电梯供应及安装分包人就该等电梯而收取的费用若与承包人发生争议,则双方应服从发包人工程师的评估意见。 8.脚手架费用

承包人须根据招标时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脚手架方案,无论最终采取何种方式,不得影响进度,并保证绝对安全。

本开办费中脚手架费用涵盖了脚手架租赁、运输、搭设、安全网、维修、改动及最终拆除。

正常须在每六层做一独立悬挑,或因场内市政施工需要在二层加挑,或者因某一楼层外墙展示增加加挑也包含在脚手架费用中,包括所需的钢构件。

在正常工期范围内,任何场内的分包人及供应商均可无条件使用,承包人报价包含此部分费用。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在所有方面都满足有关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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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项目说明

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有关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如果须采用特别的脚手架,诸如爬架、超高脚手架等,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政府有关机构批准采用,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承包人应允许所有指定的分包人、其他承包人在承包人的统一调度和指挥下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 9.承包人及分包人施工用水、用电

承包人须根据工地现状给出详尽的平面布置,涵盖临时水、电系统,方便承包人及各类分包人施工,并在各主要接驳点提供详细标识。

正如安全施工所要求,对高空、地下及任何地方确保用电绝对安全,特别是漏电保护。 承包人在此完整预计从开工至项目整体移交期间的所有施工用水、用电费用,一次性在开办费中包干,并不得分表,任何由此影响整体进度视为严重违约。 所有临水、临电施工将采用包工包料,由承包人负责完成。 9.01 临时供水场内施工及维护费用

发包人已申请并将水接头置于现场红线边缘,并配有计量表,承包人应考虑此供水容量将包括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自己、其他分包人(包括景观工程分包人)在现场的用水量,若承包人认为需要额外供水,包括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增加供水或是进行现场打井等额外的费用。

承包人应负责将水接驳到发包人指定的现场所需位置(分层设置)的一切材料、设备、施工及维护费用。

9.02 承包人及其他分包人施工用水费用

承包人必须为所有工种,包括各分包人的工程提供施工及测试等用水费用。还包括发包人及监理现场办公及生活用水,但不包括其他承包人办公及生活用水。 9.03 临时供电场内施工及维护费用

现场所需的临时用电电源已由发包人申请,承包人应考虑此供电容量将包括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自己及其他分包人在现场的用电量,若承包人认为需要额外供电,包括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增加供电容量或是增加发电设备及油料的费用。

承包人须从此指定的电源位置提供一切接驳、引入、铺设临时电线,配电箱及其它设备装置到发包人指定位置(分层设置)所需的一切施工及维护费用。 9.04 承包人及其他分包人施工用电费用

承包人必须为所有工种,包括各分包人的工程提供施工及测试等用电费用。还包括发包人及监理现场办公及生活用电,但不包括其他分包人办公及生活用电。 10.图纸及资料

除按照专用条款所述提供的图纸外,施工的图纸,局部变更所需图纸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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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项目说明

承包人有责任绘制完工、竣工图纸,并根据当地政府要求制作归档光盘。 承包人进行项目竣工验收时,政府相关部门需要的图纸和资料完全由承包人负责。 10.01 合同图纸费用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将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要求提供承包人合同图纸,若承包人有需要增加图纸数量,则需自己负担费用。 10.02 不一致所需费用

图纸、工程规范或工程量清单所显示的所有项目应被看作为相互解释的或互相包含的,承包人须在报价时,预先核对清楚图纸所显示之尺寸及其它文件。如图纸、工程规范或工程量清单有任何不一致,都应取较高要求者为准,承包人亦已视为已包含该要求在承包金额内;若发包人发出指令取要求较低者,发包人有权在承包金额中扣除两者差别的金额。

10.03 制件/施工详图与设计责任所需费用

发包人仅提供经政府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建筑和结构施工图,并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对于一切为满足施工现场实际需要的补充制件/施工详图/或发包人发出的局部变更指令而必须绘制的施工设计变更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行完善或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绘制,并须满足国内管理和规范要求,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设计责任。 10.04 竣工图及资料费用

承包人、各分包人须各自提供其竣工工程的深化施工布置图及详图,承包人亦应负责协调和查核各分包人完成的深化图/综合管线图/综合布线图以供查核、审批及发送。内容包括各工程土建工程的要求,机电系统布置图、机房布置图(平面、剖面)上述各系统总图及图解、安装详图(包括支撑、吊钩等)等,及其它所需向有关当局提供审批用的图纸及其它一切资料等。

承包人、各分包人需提供一切有关政府部门、市政配套及各有关部门所需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同时亦须额外提供贰套计算机光盘及叁套上述竣工资料及图纸予发包人。 11.保护、保安

承包人须知保安、保护的重要性,包括全场及所有承包人及分包人,含所有材料、设备供应商,特别是机电尚未成系统时以及为正式通电前都容易发生偷盗及损坏。 防盗和出入口安全、访客登记须配置专人24小时负责,根据需要设置录像、视频,包括一切人工及设备。

11.01 对成品、半成品及工程材料的保护费用

承包人应采取各种适当的保护措施防备其他外界因素如人为破坏、恶劣天气等对已完成工程和材料的损坏,必须充分地保护所有已完成的工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需要更加完善地保护本工程范围内的已完工程。

承包人应负责保管运至现场的任何材料,并自费补充丢失的或被盗的该等材料,及疏忽、贮存不当或操作不善所损坏的任何材料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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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项目说明

11.02 安全保卫费用

承包人应采取各种适当的保卫措施对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负责,包括整个施工现场的围闭、出入口大门的安全管理及保留足够的保安员保护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并采取一切措施以确保未经其允许之人士不能进入工地范围。无论施工与否,直至完成整项工程的交付,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24小时保留足够的保安员。

承包人须负责现场之保安及工程之保护包括其他分包人之工程项目,承包人须负责所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材料的保管,若因承包人之保安及保护措施不足导致任何损坏,承包人须要承担一切有关之修补费用连其他分包人修补之费用。 其他承包人应服从承包人对于现场安全保卫的管理。 12.保险

一切保险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12.01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承包人签署中标通知书5日内,按政府有关规定为本工程之施工人员购买施工期间意外伤害保险,并立即提供予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已购买之证明文件,以保证发包人及时办理开工手续。 13.材料检测

承包人对主要送检的材料担纲责任,并保证所有的材料都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政府的要求。

除机电材料和设备、玻璃幕墙等由分包人施工的材料由分包人送检外,承包人至少应对钢筋、混凝土负责进行检测,使之达到设计要求。

关于混凝土,承包人需对场内的混凝土的塌落度、试块的制作、编号、养护及试件承压,统计汇总后形成报告,务必确保用在本项目的混凝土合格,同时在实体结构经受实体回弹测试。其中如果养护需要提供带水循环设备,也一并含在此项费用当中。

对于用在此项目的钢筋,无论什么型号均需满足国标并附有厂商的合格证明,不仅如此,仍需对进场钢筋进行抽样检查,对抽样试件送当地政府规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如发现伪劣钢材、以次充好,承包人须自行清除,直到违规行为得到完全节制。钢筋关呼结构安全性,务必非常重视。 13.01 承包人供应材料的检测费用

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钢筋、混凝土等材料送检,包括样品准备、送检、试验室委托、试验报告准备等所需的一切费用。指定分包工程所须的测试,则由相关工程的指定的分包商负责。

13.02 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检测费用

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所有发包人供应材料取样复试由承包人承担,包括样品准备、送检、试验室委托、试验报告准备等所需的一切费用。检验合格,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验不合格,费用由材料供货单位承担,并更换所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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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项目说明

14.甲供材卸车、场内转运、保管等费用

除供应商负责安装的物资以外,如合同和发包人之采购合同未作规定,则甲供材卸货责任方规定如下:

(1) 装饰性材料、设备除洁具外由本工程承包人卸货,洁具由供应商卸货; (2) 机电设备由供应商卸货。

卸货的责任包括用人力将物资搬离运输车辆、转运至仓储场所、堆放整齐或安放牢固。物资到达现场后,承包人应组织足够的人力参加卸货,尽量缩短卸货时间,承包人对其使用的甲供物资负有存储、转运、保管、看管、采取措施以防恶劣天气及自然条件对物资造成损害的义务,因未尽义务造成物资丢失,损坏的,承包商应承担赔偿责任。使用机械设备的承包人,还应负责将设备从堆放地点搬运至安装地点。 15.总承包协调配合费

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及配合各分包工程,并应为各分包人提供照管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为各类分包人办理备案手续,任何需要以承包人的名义向政府备案的分项工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包括加盖承包人公司印章)且不得向分包人或发包人索取任何费用; (2) 供共享的垂直吊升设备及材料运输电梯(局限于总包已在现场安装之有关设备); (3) 供共享的脚手架(局限于总包已安装在现场的脚手架);

(4) 提供、维持及最后拆除临时施工、水电及排污(包括各分包工程及其他承包工程); (5) 提供水电供其他分包施工及测试之用(到每层指定地点); (6) 由指定的各中央废物收集处移走垃圾; (7) 协调及配合各分包工程之测试、调试、试运行; (8) 提供各分包工程放线的参考点;

(9) 协调各分包工程之材料堆场,提供位置及空间予各分包人兴建办公室及仓库; (10) 提供施工照明(因各分包及其他承包人之工作所需的强力特别照明由其自行负责); (11) 提供公共洗手间及其他卫生设备,防止鼠蚊虫滋生; (12) 提供工地所须的消防及安全设备; (13) 提供工地保安;

(14) 提供所有的进出工地之车辆的轮胎清洗设施以及清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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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项目说明

(15) 工地安全设施如扶手、安全网等(局限于总包已在现场安装之设备); (16) 与供电或其它市政管网有关部门协调工地红线外、内进线口位置以及路线安排等; (17) 在项目竣工后对项目进行整体清洁; (18) 协调整理各分包人之竣工图纸及资料。 16.其他

16.01 本工程外来从业人员需按当地关于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或综合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外来从业人员基本社会保险(简称“城镇社保”或“综合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02 招标代理及备案

(1) 本工程办理政府招标投标流程工作由承包人承担。 (2) 招标代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招标代理公司由发包人指定。 (3) 中标交易费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部分。

(4) 承包人应积极了解招标流程的进度,在评标当天,最迟不超过评标次日上午缴纳中标交易费,办理完毕中标通知书。办理完毕中标通知书三日历天内完成总包合同备案工作,延期一天,须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违约金。 (5)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程或甲供材料供货单位将与承包人签订备案合同,承包人在收到分包工程或甲供材料供货单位备案合同五个日历天内完成签署,十个日历天内完成合同备案工作,并须出具承诺函声明该合同仅做备案之用。

16.03 复测地质勘察报告

承包人需查阅本项目详细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复测,则所需费用需包括在开办费中,发包人不接受任何中标后藉此原因提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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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开办费包括哪些内容

开办费包括哪些内容,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计入开办费

【问题】

企业在筹建时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计入开办费?待企业开始经营之时,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或作为开

办费直接摊销?谢谢!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开办费与业务招待费为“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两个不同的费用明细,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开办

费范畴,发生时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业务招待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5‰”。

当年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全额进行纳税调增。

第14篇:公司申请

申请书

-------有限公司:

2017年,我公司(有限公司)在集团总公司的正确领导下,以为-----使命,以------为目标,自收购---牧场用于---种植及燕麦育种基地以来,一切建设工作都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现播种前期的准备工作已顺利完成,电力、打井、喷灌圈、修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已开始建设。但此前总公司拨款不足支持全部建设工作完成,为了保障----种植得以顺利进行,现意愿所需差额由我公司通过贷款形式补足。

特此报告,望集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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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1日

第15篇:物业公司向地产公司要的前期开办费的解释

物业公司向地产公司要的前期开办费 [

我们的小区已付,前面已经付了开办费,但他们每个月还向我们算开办费摊销,说是以后还给我们的。我想了解确认:

1、物业前期开办费归谁出?

2、开办费一般都用于什么?

3、购置的物品以后归谁?

4、如购置物品归业主所有,那是不是以后从物业费里面收点回来?

4、前期介入费、开办费、前期启动资金这三者之间有多大的区别?

一、解释:

1、物业前期开办费归开发商出

2、开办费一般都用于物业公司至进驻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工作时所购置必需品的费用。

3、购置的物品以后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移交时列入移交。

4、前期介入费、开办费、前期启动资金这三者之间没有多大区别,属于一类的费用,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5、这个费用由双方谈妥总费用后,可以一次性付,可以分阶段性付,双方议定。

二、解释:

1、开办费可做借款,在管理账户有有盈余时,还给开发商。

2、可冲抵开发商应付的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就不用还了。介入费包括:即收管理费之前的物业公司为该项目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开发商销售时的保安保洁人员、入伙前进驻的人员的工资、食宿费用,清洁开荒费用有的是开发商有的是物业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解释:

1前期开办费:物业办公所需的办公设施设备(如办公桌椅、电脑、电话等)、保安、保洁、工程维修工具、人员服装、食堂宿舍物品等购置费用。

前期介入费用由开发商出。

2前期开办费如果物业公司在成本测算是打入折旧,则应有物业公司出,所有权归物业公司,物业撤管时可带走。如果有开发商出,则打入开放上成本,所有权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在测算时不得即如成本进行折旧。

3另外还有园区标识标牌、管理用房装修等个人认为应该由开发商负责,直接打入开发商成本,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因为这些东西如果物业公司撤走也带不走的,而且这些也是小区必备的配套设施。这些东西消耗后由专项维修资金支付。

4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往往会给一部分开办费,但并没有明确产权归属,一般而言都会即如房屋成本。但是,往往开发商认为这是他送给物业公司的,即使如此,也是因为这个项目她才给物业公司的这个好处。

五、结合管理特点与开发商约定相关开办费.开办费尽量去列举齐全,和开发公司沟通非常关键,只要开发认可就行。开办费用包括:

1、工资及福利费

2、工作餐费

3、办公费

4、业务招待费

5、通讯费

6、交通费

7、制衣费

8、开办器材及工具

9、印刷费

10、物业办公室装修费用

11、保洁开荒费用

12、标识费用

13、保安服务费

14、保洁服务费

15、电梯工工资

16、营业税金及附加(5.5%)

第16篇:物业公司向地产公司要的前期开办费的解释

问:我们的小区已付,前面已经付了开办费,但他们每个月还向我们算开办费摊销,说是以后还给我们的。我想了解确认:

1、物业前期开办费归谁出?

2、开办费一般都用于什么?

3、购置的物品以后归谁?

4、如购置物品归业主所有,那是不是以后从物业费里面收点回来?

5、前期介入费、开办费、前期启动资金这三者之间有多大的区别?

一、解释:

1、物业前期开办费归开发商出

2、开办费一般都用于物业公司至进驻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工作时所购置必需品的费用。

3、购置的物品以后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移交时列入移交。

4、前期介入费、开办费、前期启动资金这三者之间没有多大区别,属于一类的费用,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5、这个费用由双方谈妥总费用后,可以一次性付,可以分阶段性付,双方议定。

二、解释:

1、开办费可做借款,在管理账户有有盈余时,还给开发商。

2、可冲抵开发商应付的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费,就不用还了。介入费包括:即收管理费之前的物业公司为该项目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开发商销售时的保安保洁人员、入伙前进驻的人员的工资、食宿费用,清洁开荒费用有的是开发商有的是物业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解释:

1前期开办费:物业办公所需的办公设施设备(如办公桌椅、电脑、电话等)、保安、保洁、工程维修工具、人员服装、食堂宿舍物品等购置费用。

前期介入费用由开发商出。

2前期开办费如果物业公司在成本测算是打入折旧,则应有物业公司出,所有权归物业公司,物业撤管时可带走。如果有开发商出,则打入开放上成本,所有权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在测算时不得即如成本进行折旧。

3另外还有园区标识标牌、管理用房装修等个人认为应该由开发商负责,直接打入开发商成本,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因为这些东西如果物业公司撤走也带不走的,而且这些也是小区必备的配套设施。这些东西消耗后由专项维修资金支付。

4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往往会给一部分开办费,但并没有明确产权归属,一般而言都会即如房屋成本。但是,往往开发商认为这是他送给物业公司的,即使如此,也是因为这个项目她才给物业公司的这个好处。

五、结合管理特点与开发商约定相关开办费.开办费尽量去列举齐全,和开发公司沟通非常关键,只要开发认可就行。开办费用包括:

1、工资及福利费

2、工作餐费

3、办公费

4、业务招待费

5、通讯费

6、交通费

7、制衣费

8、开办器材及工具

9、印刷费

10、物业办公室装修费用

11、保洁开荒费用

12、标识费用

13、保安服务费

14、保洁服务费

15、电梯工工资

16、营业税金及附加(5.5%)

如果是按收费标准执行收费的住宅项目,而且开办费中未包含前期人员工资,开办费可以一次性支付。

如果是酬金制管理项目,开办费的支付方式根据情况而定,一般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进度分期支付:

1.首次支付对应于前期项目需要的设备费用,简单来说比如协议约定应有10台电脑,但是前期只有2个人,那就先给2台电脑的开办费。

2.其他费用按实际工作进度分期支付,如有意外情况可另行商议。3.开办费中包含人力成本,则按计划按月实际上岗人数支付人员工资。

总的来说,开办费往往是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的,直到项目进入正常运转,人力物达到满额则开办费应完成全额支付。

首先要看你们是投标中标的还是协议签约的,如果是投标中标,合同中已经载明了,按阶段完成的工作申请支付就行了,如果是协议签约,看有没有开办费的约定,有,仍然是按阶段性工作完成量申请支付,如果没有,就要申报前期开办费用,与开发商协商。

第17篇:前期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物业公司收取房地产公司的开办费用于:工程跟进,隐蔽工程记录,物业管理方案制定,管理体系建立,人员招聘培训,入伙准备等工作。

一、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筹建期的确定

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例如《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

(四)开办费一般按五年摊销,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摊销。

二、开办费如何做会计处理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改变。这一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第18篇:筹建期开办费的处理

筹建期开办费的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应注意的是,在新准则下,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而不是原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此外,企业在首次执行日的开办费余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应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

第19篇:关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

关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

[转] 关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 2014-1-19 23:30 阅读(21) 转载自金 SIR赞(13) 评论(1) 转载(299) 分享(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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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由于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称准则)与最新的税收政策(下称税政)在规定和解释上的不同,使得很多会计人员对此认识比较模糊,从而在实务操作中有无所适从的困惑感。笔者现就自己的学习和理解,给大家谈一点认识,供参考。

一、准则和税政对账务处理的不同规定和解释。

1、开办费的定义。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前的这段期间。

2、准则对开办费的规定与解释。

在新会计准则里的正文中,找不到对于开办费的具体表述,只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10》里,对科目编号为6602的管理费用的解释上可以看到:本科目核算“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由此可见,在新的会计准则里,开办费是放在管理费用这个科目里的。因为管理费用转入了当期损益,所以也就不需要分期摊销了。准则中只规定了这一种做法。

3、税政的规定与解释。

“两法”合并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都规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与旧税政一致,也是如此解释的。

国税函[2009]98号《新所得税法实施前已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的衔接问题》中,关于开办费的处理是这样规定与解释的: “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98号文件实际上是对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和分期摊销这两种方法都予以认可了,并将具体处理的选择权留给了企业。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的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与税政不同,准则没有分期摊销的规定,这可能也就是不少财务人员在对开办费进行账务处理上的困惑所在。

二、对实务操作的几点认识。

1、企业年尾成立,当年没有营业收入,第二年才开始经营的账务处理建议。

税政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因此,对于年尾比如四季度成立,当年没有营业收入,第二年才开始经营的新办企业来说,无论是准备采用一次性扣除办法或分期摊销的的办法,成立当年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可不必按准则直接在发生时列入管理费用中,最好先在待摊费用归集挂账,等到第二年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再一次性扣除。这样做的意义是,在目前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大规模、大范围、多行业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关口上,如果新办企业只是在年尾成立,并没有开始经营,却因为财务人员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从而白白造成了一个会计年度的亏损,如果第二年还是不盈利,就会使得连续两年亏损成为事实,给税务对本企业核定征收留下了口实,则未免太不划算了。当然,如果预期第二年企业一定会盈利,则照列不妨。

2、实操要税政重于准则;简约先于繁琐。

按照准则的规定,发生开办费时,应将其列入管理费用中,并在当期损益中予以体现;但是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不得产生损益,这样,就使两者之间产生了抵触。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需分别在相关附表中,填列“账面金额”和“税收金额”,做调增处理。

当准则与税政的要求产生不一致时,财务人员应该做的就是执行税政的规定,以避免饱受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大面积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之苦。准则规定开办费属于管理费用的一个子科目,但是税政要求,实行一次性扣除办法的企业,只有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才可以一次性扣除。因此建议企业尽量选用一次性扣除办法,不要在开办费发生的即期,将其列入管理费用。在待摊费用中先归集;待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再将筹建期间的所有开办费,一次性列入管理费用中。

3、选用不低于三年摊销开办费做法的账务处理。

选用该种办法的企业,成立当年的开办费应该从成立时间算起,用成立月份至12月的累计月数-1/12×当年开办费总额的1/3。第二年如果仍然没有进入正式经营期,则继续摊销当年度开办费总额的1/3+上一年度摊余开办费总额本年度应摊销部分。第三年以此类推。全部开办费从发生的次月起按照不低于三年的期限,摊完为止。

4、如何选用对企业有利的账务处理方法。

一个好的财务人员,同时也应该是一个好的节税筹划师。能否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选用对企业最有利的账务处理办法,做好纳税筹划,合理地节税并使企业资金周转的效率最大化,是一个很重要的课题,也是衡量一个财务人员优劣的标志之一。

税政既然将开办费具体处理的两种选择权留给了企业,就没必要千篇1律地按照准则用一次性摊销这一种方法来处理开办费的账务。

比如企业开始经营之初效益良好,红红火火,则不妨选用当年一次性摊销的办法,以最大限度地抵消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剧增幅度,减少纳税风险;如果企业在开业的后几年才可能蒸蒸日上、日进斗金,则不妨对较大金额的开办费选用不低于三年分期摊销的办法来处理,均衡地摊销开办费。从而通过财务报表显示企业略亏的正常经营状态,对于企业成立伊始树立良好的出场形象和市场信誉都会产生一定的正面影响。这两种做法,虽然从税政规定的三年摊销期来看,对于企业总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是一致的,但是合理地选用开办费的账务处理办法,可以更有效地滞后纳税、均衡纳税、也有利于资金的周转、节省纳税资金的时间成本和利息成本。

5、最后一点认识。准则和税政只是规定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的选用办法,并没有对其金额提出要求,因此发生的筹建期间开办费无论金额大小,均可以选用以上两种办法之一予以处理。

三、开办费的账务处理。

1、按照准则规定的账务处理。

开办费发生的当月: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2、一次性扣除的账务处理。1)筹建期开办费发生时:

借:待摊费用—开办费—各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现金或应付账款等科目

2)开始经营之日当年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待摊费用—开办费

这里要明确一个误解,新准则并没有说不再使用“待摊费用”这个科目,只是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也就是说,有些待摊性质的费用,如果没有其他合适的科目计入,还可以计入待摊费用科目,只是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其列入“其他流动资产”,而不再单独以“待摊费用”项目列示。况且,准则应用指南中也说明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3、分期摊销的账务处理。1)筹建期发生开办费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各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现金和应付帐款等相关科目 2)在开办费发生的次月进项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四、开办费在财务报表中的填列。

1、按照准则当月入管理费用的填列方法。

开办费在利润表—管理费用中填列,资产负债表无金额。

2、一次性扣除的报表填列办法。

开办费在摊销前,可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中填列;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摊销后,在利润表—管理费用中填列,此时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再无此余额。

3、分期摊销的报表填列办法。

开办费每期摊销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待摊费用里面填列;已摊销部分在利润表—管理费用中填列。

第20篇:新公司开办费及常用会计分录

一、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筹建期的确定

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例如《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

(四)开办费一般按五年摊销,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摊销

计科目

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有关地方税收涉税事项核算的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科目编号科目名称 2171应交税金 217103应交营业税 217105应交资源税 217106应交企业所得税 217107应交土地增值税 217108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7109应交房产税 2171010应交土地使用税 2171011应交车船使用税 2171012应交个人所得税 2176其他应交款

217601应交教育费附加 217602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217603应交堤围防护费 540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701所得税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二、非主营业务收入或非经常性的经营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会计处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会计处理

六、其他地方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七、其他税务会计处理问题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是指纳税人主要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旅游、饮食、服务等行业为本企业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以及以开采、生产、经营资源税应税产品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业务。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在取得上述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缴纳的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基金等。

企业兼营上述业务,会计处理是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有关税费,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不能单独核算兼营业务收入和成本的,其发生的收入、成本和有关税费按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以预收帐款、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建筑施工企业预收工程费,应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确定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及时计缴税款。 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资源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文化事业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资源税纳税人在采购、生产、销售环节的税务会计处理: 1.收购未税矿产品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材料采购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应征资源税产品,在移送使用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3.取得销售应征资源税产品的收入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4.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主营房地产业务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对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已发生的不动产销售收入和收到房地产的预收帐款时,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完全开发完成后再进行清算。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别墅和豪华住宅预征率为3%。

1.发生销售不动产和收到预收帐款时,按预征率计算出应缴土地增值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预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项目竣工结算,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计算出实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对比已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并进行调整。

预提数大于实际数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调整后的贷方发生额与借方发生额对比的差额,作为办理退补税款的依据。 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非主营业务收入或非经常性的经营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租赁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其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计算提取的营业税等税费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1.取得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及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销售不动产的会计处理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属于非主营业务收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费。 1.取得销售不动产属收入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缴纳税金和附加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三、企业所得税税务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和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年终按自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后为应补税额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3.根据税法规定,乡镇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准予在应缴纳所得税额中扣除10%作为补助社会性支出。计提“补助社会性支出“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其他应交款--补助社会性支出

非乡镇企业不需要作该项会计处理。

4.缴纳年终汇算清应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其差额为多缴所得税额,在未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所得税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在下年度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计算补缴所得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和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其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在确认投资收益或应分得联营企业税后利润后,计算出投资收益或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上述会计处理完成后,将“所得税“借方余额结转“本年利润“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所得税“科目年终无余额。 所得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和政策性减免。法定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公布的减免政策,不需办理审批手续,纳税人就可以直接享受政策优惠,其免税所得不需要计算应纳税款,直接结转本年利润,不作税务会计处理。政策性减免是根据税法规定,由符合减免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政策性减免的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的原则。在计缴所得税时,按上述有关会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接到税务机关减免税的批复后,申请办理退税,收到退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将退还的所得税款转入资本公积: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假如上年度年终结帐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1.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本年未进行结帐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本年利润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对清算所得计算应缴所得税和缴纳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将所得税结转清算所得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清算所得/贷:所得税

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永久性差异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的不能计入损益的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从而导致了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 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未结转企业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对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收入项目或支出项目在会计上计入损益的时间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所形成的差异。

按当期应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期未结转企业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

1.对永久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按照调增的永久性差异的所得额计算出应缴纳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期未结转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2.对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将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对比,将本期的差异额在“递延税款“科目中分期递延和分配,到发生相反方向影响时,再进行相反方向的转销,直到递延税款全部递延和转销完毕。当当期调增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额加上未调整前利润总额计算出应缴所得税大于未调整前的利润总额计算出的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反之,编制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期未结转所得税时: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 企业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使用“所得税“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个人投资者按月支取个人收入不再在“应付工资“科目处理,改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支付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普通股股利 贷:银行存款

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普通股股利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务会计处理:

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结算时,或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在支付劳务费用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

1.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应代扣营业税并缴纳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帐款--×××单位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代扣代缴本企业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代扣代缴承包承租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查帐计征和带征企业其会计处理相同。代扣代缴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个人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支付内部职工集资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六、其他地方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缴纳自有自用房地产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纳自有自用车船的车船使用税,缴纳的印花税在有关费用科目核算。计算并缴纳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治理费用--有关明细科目 贷:应交税金--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借:应交税金--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七、屠宰税的税务会计处理:

企业屠宰应税性畜用作食品加工的原材料时,其应交屠宰税计入原材料,编制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现金

企业屠宰应税性畜自食时,其应交屠宰税由职工福利费支付,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屠宰场屠宰应税性畜代征屠宰税的会计处理: 向纳税人代征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交款--代征屠宰税 解缴税款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交款--代征屠宰税贷:银行存款

八、其他税务会计处理问题:

滞纳金、违章罚款和罚金的会计处理:

对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违法经营的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生缴纳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项目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银行存款

企业全部负担或部分负担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全部负担或部分负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款,或由于企业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部门查补的由扣缴单位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发生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国家税务局查补增值税、消费税、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补征增值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分所属时期,均在实际缴纳年度记帐。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地方税务局查补的营业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分别处理。

已在查增利润中抵减了应补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再计算补缴所得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假如无查增利润,只是查增营业税而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则不分所属时期,均在实际缴纳年度记帐。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自查发现因少提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附加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补提时不分所属时期统一在补提年度记帐。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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