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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的难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00:53: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开办费的难题

1, 筹建期费

用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不影响当年会计损益,待开始生产经营后一次性的计入当年会计损益(管理费

用)

新会计准则: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影响当年会计损益,开始生产经营后也不进行相应调整。

注:应当计入开发成本的除外,如前期工程费等

2,“筹办期间费用

的税务处理

2009国税函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

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

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

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大。

3, 筹建期

间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应进行零申

报。

执行新准则,利润表为亏损。

执行会计制度,利润表为零

总局网站答疑: 某企业于2009年

筹办期间因无收入只有支出,账面利润为负数。2010年正式投入生产,并产生利润。请问,2010年的收入能否抵减2009年度亏损数额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更新日期:2011年09月09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

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4, 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最佳处理方法

2012公告15号:

五、关于筹办期业

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也是业务招待费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24日

在线访谈:

[ 网友50463 ] 缪司长:你好!房地产当年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依据?

[ 缪慧频 ] 按照国税发

[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5,筹建期结束以什么为标志?开始经营日”的税务认定

各地不同,

一般认为:建设工

程开工日,即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不考虑相关证件是否齐全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业和服务业:取得第一笔收入

工业和建筑业:开

始归集生产成本

房地产开发:开始施工[打桩](不含前期工程,如 地质勘探、平整土地、拆除旧有建筑物、施工用临时道路等 )

辽宁地税辽地税函(2011)16号

(四)企业筹办期

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问题。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

(国税函[2003]1239号)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北京《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

日期。

6,开办费摊销不得低于3年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关于开办费的答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

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

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

(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据此,2008年以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可以分期摊销,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5/09

总结:

筹建期间税务检查要点

一、开办费的构成及其凭证的合法性

注:执行新准则的

审查时间在每年,执行旧准则的审查时间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

二、开发费包含的业务招待费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40%不允许扣除,永久性差异

2、60%开始经营直接扣除。

三、土地使用税的

纳税义务开始时间

四、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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