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申请书

法律诊所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14 18:00:33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法律诊所

第一期法律诊所总结材料

[ 来源: 海南大学法律诊所 ] 2008/11/3 2:18:00

关怀弱者服务社会

——记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

在莺飞草长的季节里,热带海南有着别样的风情,有一群年轻人正用自己的行动举起人生价值的火把。他们有着青春的脸庞和清澈的眼神,他们有着知识的储备和实践的悸动,他们投身于以“关怀弱者、服务社会”为宗旨的法律诊所活动之中,用自己的知识与信念谱写着社会和谐的乐章。

一、法律诊所,为弱者搭建维权平台

法律诊所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是西方法学院培养学生的一种基本模式,近年来逐渐为我国的高校引用。海南大学法律诊所是海南大学法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实践》课程的活动基地。该诊所于2003年筹建,2004年底成立,2005年初正式开课。诊所宗旨是关怀弱势群体,服务社会大众。依托于法学院强大的师资力量,诊所设立于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海南大学法律诊所第一期由法学院4名经验丰富的教师(其中教授、副教授各1名,执业多年的律师2名)担任指导老师,以法学院32名学生为主体。

海南大学法律诊所课程的目的是通过为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学习律师的职业技巧和职业道德。计划每学年开设一期,每期学员30名左右,从三年级学生中选拔,学习合格者取得3个学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包括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两部分:课堂教学包括若干专题,由富有理论和实务经验的法学院诊所教师,资深法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士为学生传授法律职业的执业技能与职业道德。诊所式法律教学形式多样化,主要有学生的案件汇报、小组讨论、师生间问答以及师生点评,形成圆桌会议教学。学生在课堂中可以体验到不同的思维模式,从而学习和掌握更多的方法和技巧,力求在处理真实案件时,为当事人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课外实践包括真实案件处理和其他实践活动。真实案件处理:参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均为本科高年级学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服务的基本能力。诊所学生除继续参与课堂学习外,在诊所教师指导下,依法从事免费法律咨询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并以实现课程教学目的为标准,选取并接办案件,免费为当事人提供非诉或诉讼代理服务。其他实践活动:包括法律咨询、定期社区法律知识讲座、义务普法宣传、法制状况调研等。

自成立以来,诊所先后在龙华区和美兰区举办法律咨询、普法讲座等数10次。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重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从传统的课堂中走出去,学生已经能够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展开一系列的课外实践活动,包括案件代理、社区法律咨询以及普法讲座等等。诊所既是法律教育基地,也是法学院学生接触社会、服务社会的机构。诊所学生以其扎实的知识基础、负责的事务处理态度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他们伸张法律之正义,让他们感受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在社会普法工作中,诊所学生以其所学真诚地向社会回报学子的热忱心与公民的责任感。该诊所成立以来,面向社会开展活动,免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该诊所还经常利用节假日上街宣传,为需要法律服务的人们提供帮助。到目前为止,该诊所已接受各种咨询300多次,代写法律文书30多次,代理诉讼10多起。

二、服务社会,用青春谱写法律真谛

法律诊所教育教育通过“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深入社会,服务大众。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是由欧盟资助,由海口市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清华大学NGO研究所中心、海南省律师协会和海南大学法学院负责实施,由政府和社会相关单位共同协助的,在海口市龙华区执行的,专门为外来工提供维权服务的一项小型人权项目。行动的目的是为促进和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权利,并建立为外来工这一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教育和维护权利的平台。该项活动是与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合作,立足于海南,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权益为主题,通过在“实践中学习”和“公益服务学习”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贡献力量。龙华区外来工维权活动,《商旅报》称其为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活动。 “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有助于促进中欧人权对话,提高外来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及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海南发展、改革、稳定的顺利进行,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加强高校与社会团体的合作,搭建社会实践平台,加强培养法科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合格的优秀法律人才;让同学们深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服务意识;实现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国际化、项目化、社会化。

(一)外来工维权培训

举办多期法律知识、维权技能培训班,主要涉及外来工被拖欠和拒付工资问题、外来工遇到工伤事故被拒付医疗费问题、外来工遭受某些执法人员的无理收费问题和外来工子女入学难

问题等,旨在提高有关政府官员、维权教育工作者、维权青年志愿者队伍维权能力,强化外来工维权力度,增强外来工及其家属子女的维权意识。

(二)外来工基层维权

通过一个维权总部、七个维权(培训)工作室,定人员、定地点、定时间,从时间和空间上全方位地为外来工维权(培训)提供服务,设立持久性的外来工维权平台。

(三)“外来工维权日”

开展法律咨询、媒体宣传、优秀外来工评奖等活动。无偿为外来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通过与外来工直接对话的形式商讨解决外来工户籍、子女教育、普及法律教育、维护合法权益等问题的解决方法。

(四)外来工维权网络

充分发挥协会维权网站的作用,通过互联网,引导维权工作者与维权需求者之间、维权工作者之间、维权需求者之面对面的交流,促进外来工维权行动,提高外来工维权质量。同时,开设外来工维权热线(96955925),为外来工维权提供24小时服务。

(五)外来工维权论坛

组织国际、国内有关非营利组织及NGO研究机构,对外来工维权工作方面的研究及政策、法规和体制方面的探索和倡导,起草关于外来工维权方面的政策、立法建议。

由于项目内容的广泛性,需要一定数量的志愿者。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和挑选后,2月27日上午,56名海南大学法学院的大学生庄重地举手宣誓,成为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的第一批志愿者,法律诊所32名同学全部成为自愿者。他们脸上洋溢的是青春,他们怀中揣着的是热情;他们吐出的是金科玉律,他们喊出的是铮铮正义;他们用智慧和汗水谱写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的壮丽乐章!截至2005年6月底,八个维权小组的志愿者们共开展法律宣传50多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6998册,举办培训班10多次,接受咨询4575人次,维权引导100人次,代理案件13宗,深入车站、码头、居委会、民工区等26个,受益人数已逾24000多人。

三、对外交流,用合作拓展服务渠道

法律诊所以海大优秀法学学生为主体,优秀执业律师、法学院专家教授为智囊团而形成的一个民间法律服务团体,它以法学院为依托开展活动,免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自成立以来,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得到了海南大学领导和校内外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一)外来工协会

受海口市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之托,海南大学法学院首期法律诊所以外来工维权为主题,学员除参与协会组织的维权咨询、值班外,还代理外来工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为外来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同时,诊所学生对于上门求助的其他弱势群体亦给予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除课堂教学和课外案件辅导外,诊所要求学生在给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掌握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同时要求学生及时总结课堂学习和课外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为下期诊所积累经验,打下基础。

2005年3月10日下午3时“中国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座谈会在椰海大酒店三楼第二会议室召开。作为合作的方之一海南大学法学院派出法律诊所志愿者代表陈吉波前往出席。参加座谈会的欧盟代表有项目官员康雅文(Petra KIEL)女士、助理张岚女士、财务及合同管理官员孟岚女士,清华大学NGO研究所贾西津教授、海南广播电视大学的副校长姚定楷副教授、海口市副秘书长朱东海博士以及海口市外来工管理协会的相关人员。志愿者代表陈吉波同学(海南大学法律诊所学生)谈了参加该项目的感受,他说“法科大学生不拘于法律条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学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决心在活动中锻炼成才!”

2005年3月10日,对于“大同外来工之家”的民工们无疑是记忆深刻的一天。晚上九时,在一股土墙上的一盏灯下,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第一次有人这样贴近而亲切地告诉他们怎样处理生活、工作中碰到的法律问题,又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教室就设在他们的简陋的小院里,没有黑板、没有粉笔,而讲课的两位老师——周全和陈吉波都是参加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的大三学生,作为志愿者参加了外来工维权行动,来授课也是第一次。他们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结合生活的点点滴滴,讲述了一堂生动而深入浅出的法律课。 讲课九点开始,外来工之家的长辈、兄弟姐妹们还不敢接近课桌,搬着小板凳围成一圈,坐在离课桌几米多,新鲜多于渴望,志愿者与外来工的陌生还未清除。但不久,演讲者生动的事例就吸引了他们,演讲者走进人群,人群也迎向了演讲者,心和身体都慢慢靠拢了。外来工们认真地聆听、不断地发问,时而开怀大笑,时而掌声迭起,反映非常热烈。末了,周全问民工们:我们下次来你们欢不欢迎时,他们回答:欢迎!最好天天来!一堂课下来,周全、陈吉波同学满头大汗、嗓子沙哑,但依然热情澎湃。康雅文女士一行,对他们俩翘起大拇指,夸他们很优秀,海大法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很高!

4月1日,维权总部,由海口市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会长杨涞清主持,龙华区司法局副局长以及区各司法所所长和维权组各个支部组长参加,总结3月份的维权行动。各组组长依次

总结了各支部的工作情况。会长杨涞清布置了4月份至5月份的工作重点,由大规模的宣传转为对外来工的法律维权培训,每一个维权小组要在两个月内培训外来工7万多人。

(二)司法行政部门

法律诊所积极与省内各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合作,建立沟通协调的平台。该诊所先后与海南省律师协会、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密切联系,拓宽法律服务的渠道,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的法律帮助。

(三)国内外专家

法律诊所先后邀请了诸如海南省司法厅厅长施文、美国Fulbright学者Stephen Everhart教授、海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处处长等国内外专家传经送宝。

StephenEverhart先生是美国Stetson大学法学院教授,是2004-2005年度美国-中国Fulbright项目教授,曾担任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佛罗里达州律师协会会长,曾被佛罗里达州州长任命为负责处理工伤案件的法官。

2005年3月23日晚上,StephenEverhart教授在模拟法庭为诊所的学员作了题为“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报告”。报告会由法学院副院长诊所负责人副教授叶英萍主持,黄永锋老师担任翻译。StephenEverhart教授的报告风趣幽默、简洁易懂,通过自己丰富的教学及司法实践经历,阐述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来龙去脉及基本理论。

3月24日晚上,StephenEverhart教授又为诊所的学员就美国大学法律诊所的运作模式及发展趋势作了阐述,对中美“诊所法律教学”、法学院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并与我们做了深入探讨和交流。通过这两场报告,我们获益匪浅。

(四)新闻媒体

法律诊所与众多新闻媒体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人民日报》、《海南日报》、《海南特区报》、《海口晚报》、《商旅报》等相继对法律诊所进行了报道。经过积极策划,海南广播电视台每天滚动发布免费热线电话,使法律诊所活动走进电视,走向了全省观众。

四、践行法律,用实战提升学生素质

法律诊所虽在海南大学法学院落户仅仅一个学期却已是成绩斐然,有口皆碑,尤其在法科大学生能力的培养方面收获颇丰,积淀了一定的宝贵经验。

“法律诊所”是作为一门新设课程供法学院学生选修的。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学院通过严格的笔试和面试甄选出32名品学兼优的同学成为法律诊所的首批学员。与此同时,四位资深的法学院教师被安排担任法律诊所课程的主讲教师。在课堂上,学员们接受专门系统

的法学实践理论辅导(到目前为止共计15次),可以说这是理论知识的一种集中“充电”,再加上四位导师都是学术与实务平分秋色的业内精英,讲起课来自然有的放矢,学员们因此受益匪浅,理论功底日有所长。

在课堂之外,法律诊所的所有学员在海大平正事务所轮流值班,接听来电、接待来客,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和分解法律疑惑。这无疑是一种学以致用的实践大演练。

首先它对学员的沟通表达能力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和磨练。经过一个学期的锤炼,学员们均表示与人交流的水平和技巧都有所提高。其次,它是学员的实践能力的一块重要试金石。法学专业培养的不是雄辩滔滔的纸上谈兵的学生,而是脚踏实地的活学活用的青年才俊。在不计其数的案件咨询和代理活动中,学员在四位导师的循循善诱下发挥所长、弥补所短,学习与应用并举双收。其中颇值得一提的是“外来工维权行动”。这项规模宏大的维权行动不仅为法律诊所学员搭建了一个社会实践的良好平台,而且为弱势群体送去了雪中送炭般的人文关怀。法律诊所的同学们利用其课余时间走入外来工群体,满腔热血服务于外来工兄弟。他们举办志愿者培训班宣传法律,深入街道普及法律常识,聆听外来工的真实心声,解决外来工的棘手问题。

总而言之,他们殚精竭虑地诠释着公平正义的法律真谛。而在这一轰轰烈烈的过程中,法律诊所学员不但巩固了平日所学和传扬了团队协作精神,并且赢取了外来工群体的无数褒扬。例如,2005年5月15日中午,我院2002级刘文华、刘鹏两位同学在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湖南民工龙新娥敬赠的锦旗。锦旗上绣着“维护法律、匡扶正义”八个大字!龙新娥激动地为在座师生讲起了两位同学免费帮助她,打赢了诉讼标的为9000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故事。刘文华和刘鹏同学用其辛勤的汗水和付出换来了服务对象的真情称赞,有一面鲜红的锦旗为证。

内容编辑:flzs

推荐第2篇:法律诊所

“用我所学,服务社会”我认为这句话最能体现法律诊所这门课程的宗旨。法律诊所为法学

专业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的机会。这门课程共分为两个环节,一个是老

师对相关知识的讲授环节,另一个便是我们以小组为单位去法律援助中心以及社区提供法律

咨询服务的实践环节。下面,我分别就这两个环节谈一下我学习这门课程的经历和收获。

在老师讲授这个环节,老师分别就会见当事人的技巧、事实调查方法、法律研究方案、

调解及诉讼解决能力训练进行了讲解和模拟练习。社交技巧以及法律基础知识在整个过程中

的重要性彰显了出来。通过学习,我意识到作为一个律师,其专业素养水平的要求是很高的,

要懂得聆听,更要学会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地分析案情;要知悉各类法律规定,更应熟练地

将这些死的法条应用于活的案例。在课堂上,我积极思考老师提出的问题,也积极参与课堂

讨论。每当看到新的案例,脑海中的第一反应便是如果我是当时人的委托律师我该怎么处理

这个案子以使得我的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这个有老师指导、有自我信息反馈的过程中我学

到了很多,也汲取了很多营养,也跃跃欲试地想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去真正地帮助他人解决实

际问题,而这个期望也终于在接下来的实践环节中得以实现。

第五周的时候,我们小组被派去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实践,我们组员三人早早地便

去到了办公室,指望着能遇到一个大案,但整整一下午的时间却是无人造访,只有一个工作

人员为我们大致地介绍了一下援助中心的基本情况,还给我们看了很多援助中心已受理案件

的卷宗以便我们学习参考。这一下午不免让人有些失落,但还是庆幸自己能实地了解到我国

的法律制度,包括办事流程和援助对象范围等等。

第二天,我们又早早地去到了援助中心的办公室,下午四点钟左右,一对母女走进来说

是想咨询一下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我们热情的接待了她们,并仔细询问了相关情况后

得知:那位中年妇女是年轻女子的母亲,在她女儿结婚前她曾出资为新人购置了新房,如今

这对年轻夫妇想要离婚,女方想拿回房屋的所有权,男方却不愿意,声称房子属于夫妻共有

财产应进行财产分割。女方束手无策只好来寻求法律帮助。在听完她们的介绍后,工作人员

以她们不属于援助对象为由而拒绝了为她们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但我们三人还是希望能在

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到这对母女,于是趁她们和工作人员闲聊之际又更详细地询问了相关情

况,得知女方虽主张房屋是由女方家长在其婚前所购置的,但并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这

一点,而且房屋购买是产权登记在新人夫妇双方名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的规定,得知的新情况使我们犯了难,根据我们现有的法律知识,我们只

能建议当事人尽量去收集能证明女方家长是房屋购买出资人的证据,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建

议她们可以在这一点上去取得男方的自认。关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只能建议她们去

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这好不容易来的案子,却因为自己知识上的欠缺而没能一箭中的地帮当事人解决问题,

可见我们的基础知识还比较薄弱,离一名合格律师的标准还差了很多,但同时也通过这个案

例让我们有了一个查漏补缺的机会。回校后,通过询问老师后得知。从中,又让自己更

深刻的理解了有关法条的意义和适用方法。

意识到自己知识上的欠缺,我便更虚心地想要打好自己的知识基础。在接下来去社区服

务的实践中,我们再没有碰到过什么案子,不过利用这个机会我们翻阅了大量的真实材料,

切实地感受到现实生活中民事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我想以上便是我通过法律诊所这门课程的学习所得来的收获,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试着

去面对一个真实的案例、真实的当事人,同时也适时地起到了一个对知识查漏补缺的作用,

加深了我们对有关法条的理解和认识,可谓收获颇丰。务社会”,我将带着这样一种使命感

去更加努力地学习我的专业知识,也希望能用自己的能力去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推荐第3篇:法律诊所

对法律诊所的认识和加入法律诊所的目的 “法律诊所”,是指借用医科教育中学生在诊所中进行必要实习的教育模式,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的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使学生了解什么是律师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学会怎样遵从律师的职业道德,从而为将来成为合格的法律执业人才打下基础。

通过法律诊所将培养我如何在解决办理案件时出现问题的过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的能力,即培养持续学习的能力。法律诊所课程就是使学生通过自身的经历了解法律的运行,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地去学习法律,从而学会运用法律。法律诊所教通过让我办理真实的案件,赋予我一定的责任,在这种责任的推动下,会以超出一般课堂上百倍的注意力和细心来处理案件中出现的问题。这种负有责任的学习过程也能使我学到如何在实际案件中把握法律职业道德标准的经验和要求。

推荐第4篇:法律诊所学习心得

法律诊所学习心得

382012班 罗鹏飞(57000227)

这学期以来我有幸参加了法律诊所的学习,第一次接触了法律诊所和公益法律服务的概念,说实话,在进入法律诊所之前,我几乎对此一无所知,不知道法律诊所到底是个什么内容,但通过后来深入第了解和学习,才感觉这里面别有一番滋味,让我接触到了很多平时课堂学习中所接触不到的东西。时间过得真快,转眼一学期的法律诊所课就要结束了,回顾自己这一年来在法律诊所的学习,在法律援助中心陈巍老师和杨彩霞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在众位具有高深法学素养和相当实践经验的研究生师兄师姐的耐心帮助下,确实收效甚多。以下就将我这一学期以来在法律诊所的心得体会在这里与大家分享。

首先,通过学习给我的最直观的收获就是让我了解了什么是法律诊所。在进入法律诊所之前我几乎对这种先进的教育模式一无所知,后来学习了才慢慢知道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它开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望文生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因此可以说,在我们北航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课这是再好不过了,一直以来,我们的同学都是长期致力于对于书本中关于法律理论的学习,而对于法律实践问题的接触几乎为零。其实这样的结果对我们终究是不利的,即使大家平时法律理论扎实,即使期末考试能考一个很高的分数,但当我们毕业了最终从事到与法律相关的工作中来以后却会发现,我们原来所学的知识其实对于解决眼下的问题没多大联系,往往会杀我们一个措手不及。说白了就是我们平时对这方面的东西接触太少造成我们对于法律实践的学习“先天不足”,而现在随着法律诊所课的开设,让同学们去做当事人的代理人,去帮助当事人解决一些民事纠纷,这将使我们亲身经历法律实际问题,让我们在各种真实的、复杂的情况中取锻炼我们作为一个法科生的法律素养,我相信这最终对我们会是受益无穷的。

其次,通过学***地提高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如何会见当事人是平时在做法律诊所功课中的一个大问题,老师们也在反复强调会见当事人的重要性。会见当事人无疑是为了了解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了解相关案情以及决定是否承接案件等,这就对我

们会见当事人的技巧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在会见当事人时必须要注意到很多细节的问题,比如衣着要整洁大方,语言要简练得体,与当事人谈话时要直视对方,不要做一些不必要的小动作,给当事人一种可靠的感觉,更多的时候应当尽量多的去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而自己则不要多说,要在一旁协助当事人表达„„„„这些技巧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却十分困难,实践中难免不会经常出错。就是通过不断出错不断总结的过程中使我的语言沟通能力大幅度提高,我想这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必将大有用武之地。

最后,通过法律诊所的学习更加坚定了我们作为法律人的公德心和正义感。公益法律服务所帮助的都是一些社会中较低层的老百姓,而实际上来我们诊所寻求帮助的人其困难程度有时更是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有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的单亲妈妈、有被黑心包头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兄弟、有年过半百被子女遗弃的孤寡老人„„每当看到一个个当事人的不幸遭遇,我们才了解到原来在当下的社会里还有这么多不公平的事情每日在发生,还有这么多的需要寻求法律帮助的可怜人,作为法律人,我们一定要坚定自己那份公平正义的信念和操守,去帮助在这个社会的角落里那些迫切需要帮助的人。

一个学期的法律诊所课下来,不仅更加坚定了我对法学的热爱,并且也坚定了我沿着自己的选择毫不犹豫地走下去的决心。

推荐第5篇:法律诊所简介

法律诊所简介(节选)

[ 作者:佚名点击数:1742更新时间:2007-6-29 ]

1•1诊所教育的历史

1•1•1诊所教育在美国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创设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福特•基金会旨在缩短法学院毕业生适应社会的周期,投资1000万美元,作为启动资金,资助美国法学院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两年后,福特基金会停止了项目资助,但大部分法学院将该项目保持了下来。时至今日,诊所法律教育已成为美国法学院法律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乔治顿大学因拥有•全美最大、最强、最多的诊所,而名列诊所项目之冠,在全

美大学排行榜中名列第14位。

1•1•2诊所教育在中国

2000年9月,福特基金会资助中国7所高校的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他们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复旦 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1年9月,福特基金会增加资助3所中国的法学院校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他

们是:中山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

1•2诊所教育的背景知识

1•2•1诊所教育的概念

诊所教育是一种将理论学习和实际法律操作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它以克服、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通过学生参与实际的立法项目援助、司法个案援助,锻炼实践能力,陶冶职业道德,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强调职业道德,可与法律人格挂钩。】它强调对经验和技巧的学习,强调从思考、反思中学习,强调自主性学习、创造性学习,培养领导型人才。

1•2•2诊所教育中教师和学生的关系

诊所教育中学生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无论教学计划的制定还是实施,无论课堂讨论还是会议安排,学生都起主导的作用。诊所的教师应尽量避免直接告诉学生答案,而是应通过启发方式,鼓励、帮助学生自己寻找到最佳答案。诊所教师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学生的工作,引导学生思考理论与实

践的相互作用,以及现代民主社会下律师的准则。

1•2•3诊所教育中学生与当事人的关系

诊所坚持为公众服务的准则。诊所的当事人是真实案件的当事人,大多属弱势群体。诊所学生是实践法律的主体,学生要对当事人的各个方面负责,包括与当事人会谈,开展必要的调查,制定和实施谈判计划,对案件进行战略分析,研究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拟定法律文书,进行口头辩论,评论和思考自己或其他同学的经验,批判性地开展法律工作。【——与课

程主要内容相关】

1•2•4诊所教育中教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诊所的教师并不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在诊所教育中,教师的客户是学生,学生的客户才是当事人。因而,教师一般不与当事人见面,除非参与学生与当事人的第一次面谈和进行开庭前的演练。每起案件开庭前,均须进行有当事人、代理学生、指导教师参加的摸拟角色扮演。教师从法官的角度,指导学生和当事人作好出庭前的充分准备。虽然如此,由于学生代理为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诊所教师应承担责任。为了保证诊所案件援助的安全性,美国法学院一般都要为诊所教师购买专门保险。在中国,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率先于1987年推行了由于律师代理错误导致当事人损失的赔偿规则,某些保险公司开展了旨在赔付律师错案风险的专门保险业务•。

1•2•5诊所教育中学生成绩的评定

和其他课程一样,诊所课也使用百分制评定学生成绩。但没有期中考试。诊所学生在开始第一次诊所课之前,便应当为自己确立书面的学习目标,并在诊所课程结束前对这一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在诊所课程结束时,诊所学生还必须进行反馈,评价自己在诊所学习中的收获,并对诊所的改进提出建议和意见。对诊所学生的评价,根据他们为当事人代理做出的表现,以及他们从经历中思考、学习的能力。诊所教师自己决定评定学

生成绩的标准。

1•2•6诊所教育与实习的关系

诊所教育的目的便是要求学生在司法实践中学习并从中思考。诊所教导学生认识计划的本质,解决问题的方案,战略性地思考,创造性地实践,以及学习与此相关的知识、经验和技巧。因而诊所教育便是实践性教育,与实习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可以考虑出台参加过诊所学习且成绩合格的学

生,免去毕业实习的方案。

1•2•7由学生为当事人代理,是否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诊所学生代理当事人的案件,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为,第一,诊所学生都由高水平的教师予以监督和指导,这一机制可以防止学生作出错误的决定,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第二,诊所援助的案件,具有选择性,诊所只选择难度较低的案件进行援助;第三,诊所学生与其他律师比,既有充足的时间讨论案件、进行准备,又有得天独厚的资料、信息资源;第四,诊所学生与其他律师比,虽然年轻,经验不足。但他们更能吃苦,

更富批判精神和创造精神,更具责任心和职业成就感。

北大法律诊所博客:

在办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诊所学生的能力得到锻炼,即使是在经验丰 富的诊所教师的密切关注和控制之下,诊所学生仍能强烈地感觉到他们在当事人心目中的重要地位,学生成为咨询员、调解员、诉讼代理人,甚至是在满足当事人不同需求、适用不同法律时,充当了普法者和教育者。这样一种情景交互方式,有助于培养诊所学生的职业责任心和自信心。从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的实施可以看出,在培养合格实用的法律人才,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追求社会平等公正等方面,诊所教育的功效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传授和培训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增进学生对“实践出真知”的理解。

(2)通过提供学生代理当事人的机会,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

(3)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习惯,使学生在毕业以后能通过自我学习达到更高的专业水平。

(4)在法律实务的具体操作中,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加强学生对法律的综合深入了解。

(5)帮助学生树立对未来的职业的合理预期。

(6)强调参与公共服务的意义,并且使学生在参与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获得一种成就感和满足感;这种感觉的获得有助于诊所学生更深的理解本人在未来的社会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应负的义务。

推荐第6篇:法律诊所心得

法律诊所实习心得

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所和治疗。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

出于对法律诊所模式的好奇,以及本身身为法学专业学生的热情,从这学期选课时知道有这项实践课程的时候开始,心中就充满了期待。总是在心中假象,法律诊所到底会是什么样呢?无奈,我们组被安排的比较靠后,只能在焦急中等待,等着什么时候能轮到自己去亲自体验。一边向已经去过的小组同学询问一些过程和注意事项之类的,然后时不时的在闹钟幻想一下,自己坐在咨询台前,为那些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朋友答疑解惑时候的样子,想着都觉得会很有成就感。

终于在今天,轮到了我们这个小组去进行法律诊所的实践活动。刚到律师事务所,心里除了紧张还是紧张,觉得是个特别庄严正义的地方。毕竟是第一次到这种地方,心中想象着希望以后也有属于自己的律师事务所,那也不枉我身为法学专业的学生了。就在紧张与激动之中,我们跟随带队的律师来到了人力资源市场,正式开始了我们为时一上午的“法律诊所”实践活动。

因为地点的原因,来往经过的人很多,对我们的咨询感兴趣的人也很多,但是真正愿意上前咨询的却是少之又少。带队律师便抽空为我们讲解该如何为咨询的当事人进行案件的登记,以及如何询问当事人案情等注意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开始有人上前进行咨询。可在他们滔滔不绝的跟我们讲完案情之后,我们要对他们进行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登记时,他们却都拒绝了。也因此,我们一直没有收集到有效地当事人案情资料。带队律师告诉我们,在这种公共场合,如果我们直接单刀直入的询问对方姓名等资料,是很难让对方信任我们的,必须采用一些灵活的方法,而这也是对我们口才的一种锻炼。在之后的实践过程中,

我们改变了方式,终于让咨询的当事人对我们有了基本的信任,从而也取得了很好的资料。我们的手忙脚乱没有白费,大家心里还是很开心,很激动的。

时间很快就过去,在结束了一早上的实践之后,我们回到了律师事务所。夏律师在最后对我们这次实践做了总结。当我们提到当事人不愿意留下姓名等信息时,夏律师告诉我们,法律这门科学,虽然离人们很近,但毕竟是门科学。我们为当事人进行咨询,也是在付出我们的劳动和努力。如果当事人连最基本的信任和尊重都不愿意给我们,我们就该思考是我们的问题,亦或是当事人的问题?而真正的锻炼,有难度的实践,也就是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与思考了。

经过这次实践活动,我深深体会到,单单从课本上,只能学到条条框框,是学不到灵活变通以及察言观色等这些社会文化的。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便是说的这个道理。因此参加“法律诊所”这项实践活动还是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不仅对巩固我们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有帮助,更对我们未来走上社会有很大影响。如果还有机会,我愿意再进行这类有意义的活动。

2010级法学班柯建安

推荐第7篇:法律诊所心得体会

法律诊所课程心得

学名:马国胜级: 08级民商法学(3)班号:20081082

学员期次:第十四期学员班

日期:2010年12月5日

法律诊所课程心得

我十分荣幸能参加北方民大学法律诊所的课程学习,也很感激诊所老师的指导与帮助,感谢诊所学员的彼此配合!时间如同捧在手心里的水,在不经意间就悄悄溜走了,等你注意到的时候,已经所剩不多。半年的时间,不长也不短,可怎么一回头,这个学期已经快要结束了。大三上学期,虽然是个忙碌的学年,但是因为法律诊所课,让我忙碌的学习生活变得丰富又多彩。

“法律诊所”,是我们学院进行法律援助,法律实践的地方,这是个课堂,也是个工作室,更是我们走出象牙塔通向外面世界的一条小通道,正因为如此我们在今后务必做好法律诊所北方民族大学工作站的宣传工作,不能做校园的隐士、幕后的“英雄”!而令我最感兴趣的是,在这里学生可以接到案子,真正面对当事人,面对法庭,可以真正接触到法律的实质层面。于是,就是这种吸引让我最初选择了申请诊所课,但最初的我仅仅是对即将面对的环境期待而已。还记得,上法律诊所第一节课的时候,第一次面对不同于十几年的教学方式,我既紧张又好奇。从原来被动的接受老师的灌输,到现在学会了自主学习独立思考,我认为短短一学期的学习让我真的进步了很多。 在法律诊所教室是采用圆桌上课的方式,完全不同于传统的上课。三十个学员围在会议桌前,老师在我们之间,而不是高高的讲台上,让我们感觉很轻松,没什么压力。大家围坐在一起,互相讨论案子,

各执己见,争论不休。四位老师给我们上课,每位老师负责不同的知识面,充分利用了每个老师的专长,他们不同的经历以及丰富的经验,让我们学到了很多细节,以及办案技巧,诊所课中让我印象最深的一节课是讲“谈判技巧”的那节课,王富洲老师说“谈判是一门成功误导他人又不被他人误导的艺术”,那堂课上老师讲了好多谈判的技巧,很多都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不仅感叹,谈判真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啊。还有丁雪峰老师的律师实务,王银梅老师的证据规则,王幽深老师的办案策略。

法律诊所课中我们不仅仅是上课,还要每个周的诊所值班和西夏区政府政务大厅值班,在那里我真正接触到了当事人,打不起官司的弱势群体,受到伤害不知如何是好,欲诉无门的人们。才发现,原来生活在这个社会底层的人是如此的不易,生活原来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可怕得多,无奈得多。当我有能帮助得到他们的时候,他们对我千感万谢,当我无能为力,他们欲哭无泪的时候,我又多么懊恼,不能为他们做些什么。王阿姨的那件“工伤赔偿案”在我眼中历历在目,要是她早点来我们诊所也许判决不会是现在的那样,起码我们大家可以集体讨论,发挥集体优势。当然,我知道,只有这种心情是没用的,所有的所有,都必须落实到行动上,时刻铭记自己的初衷和使命,才能真正达到我所希望的。

当然,办案子不光让我有了想要从事律师执业的念头,而且也真正的教会了我一些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知识,并且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在办案子的时候,我渐渐明白应该怎样与人说话,对不同的人说

话方式也不相同,凡事遇事不能慌乱,从容不迫,按部就班,看问题要全面,学会融会贯通,伫立旁通,要善于思考,肯思考。而且在接一些案子的时候,我才了解到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还是有很多不足,硬伤不好,让我对我自己之前的学习也产生了一些反思。

一个学期的诊所课程学习下来,我对诊所的学习越来越感兴趣了:除了对法学的更加热爱和对知识的学习会更加努力以外,也坚信了自己通过这次学习能够更加有信心地沿着三年前选择的这条路风雨兼程走下去。相信“不要让成功的梦想成为遗憾的回忆”这句座右铭将会伴我继续走下去。所谓学以致用就是这个道理。最后希望诊所的明天会更好!!

感谢诊所的四位老师,祝福所有的学员的明天更美好!!!

推荐第8篇:法律诊所服务项目

法律诊所服务项目

一、普法宣传。“法律诊所”向群众宣讲法律知识、提升居民法律意识。

二、纠纷调处。法律诊所在工作中对居民反映的各类矛盾纠纷主动介入、积极调解,做到一般矛盾不出社区,复杂矛盾不出街道、乡镇。

三、案件受理。对有诉讼需求的居民提供免费代写法律文书服务,对低保、残疾、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代理案件服务。

四、跟踪服务。在对各类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主动了解其实际困难,积极联系民政、城管、教育等相关部门为群众排忧解难。

五、入户巡诊。针对热点法治问题每季度开展一次走访排查,提早发现不稳定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

六、网络问诊。诊所同入驻的高校法学专家建立网络联系,通过网络视频、QQ群、Email等网络平台实现诊所与专家、居民与专家的网络对话。

推荐第9篇:法律诊所课程体系

法律诊所课程体系

一、教学宗旨

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践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

二、教学特点

1.法律诊所的课堂不限于学校教室。时而在学校,时而在谈判桌上,时而在收集证据的现场,时而又在法庭。任课教师除了理论讲授外,还要对学生进行个案单独指导。

2.法律诊所的教学过程通过讨论、模拟、反馈及单独指导等方法,构成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的完整学习过程。

三、教学内容

《法律诊所》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和教学实践两个部分。

课堂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诊所法律教育概论、会见与咨询、事实调查、法律研究、调解与谈判、诉讼与仲裁等内容。

教学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华南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或其他合作单位值班;当面或通过电话给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起草法律文书初稿;在指导老师参与下修改法律文书;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谈判;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案件;外出调查事实;担任代理人出庭应诉等。

推荐第10篇:法律诊所心得体会

法律诊所心得体会

随着上周一法律诊所课程的结束,我们结束了本学期对法律诊所的学习。诊所式法律教程也是我们法学教育的舶来品之一。在美国,这个学科会是一次纯粹的实践性课程。由老师给学生分配真实的案件。让学生们成为某一方的代理人进行相关诉讼。而这样的授课形式,在现如今的我国还没有实施的环境。只能是教师以课堂讲授的方式向学生讲解分析案件。

本次课程系里也用心的把法律诊所课分成了四个部分来讲授。前三个部分主要是老师分别以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的案例为切入点,来讲解相关问题。但是,通过前三次课的学习,我认为还是没有达到法律诊所课程的目的。每一个案例,每一次讲解,都是纯理论的讨论与讲授。比如老师给出案例后会问,如果你是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你会怎么应对对方的诉讼请求或答辩。我认为除此之外的理论知识,我们还应该对实践操作中的问题多了解一点。因为法学和很多专业一样,最后终会应用于,服务于社会。而在学习了我国的法学理论之后,我们也应该去了解我们的法律实践。毕竟在我们毕业后的择业中,律师是我们的重要选择之一。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会遇到很多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想这都是学校应该传授给我们的。这会让我们少走一些弯路,尽快融入社会。

当然,我更喜欢老师您的授课方式和方法。您通过在办案过程中的经历、经验,给我们讲解了一节十分生动的课程。在此以前,我认为律师会见对方当事人只是调取证据。而且想象不出在办案中与其他为不同当事人代理的律师之间会有什么合作。以及在办案过程中与公检法机关合作的问题。通过您的讲解,使我受益匪浅。让我学到了很多在课本中学不到的知识。这些都非常感谢您!

对于在大学这个象牙塔里无拘无束成长的我们,在法律实践中遇到问题时,可能会心浮气躁,可能会意志不坚,可能会忧虑彷徨。但是不管我日后从事什么样的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我的信条都会是正直尽责!我希望我们的法律诊所课程使越来越多的学生有所感悟,有所成长。在此祝老师新年快乐!工作顺利!

第11篇:法律诊所心得体会

诊所学习的个人总结

第十一期学员董强

法律诊所,clinic legal education,一个很空洞的定义,当第一次这个字眼出现在我的世界里。但是正是这个不仅实用性很强而且十分有趣的课程影响了我对法律的解读。经过十二周的学习与了解,它变得不再陌生,反而成为我学习生涯中重要的一部分。

在自己学习方面,我谈一下几点总结:

1、课堂表现

进入诊所学习的一大收获是这一个全新的课堂。首先,我们三十几位同学和三位老师坐成一圈,大家处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上。我们共同主动地完成每节课的教学与学习内容。再者,每个人都可以在课堂上阐发自己的观点,在观点的碰撞中,我们在一步步向真理走近。第三,课堂教学、学习形式多样,有案例分析、“大脑风暴”、教学游戏等。每次教学游戏我都会参与其中,亲身去体会游戏中所蕴涵的学习内容。我有过这样的一个想法,如果有一天自己能成为一位老师,我肯定会给我的学生这样的一个课堂。十二节课的学习与参与让我的思想更加客观,理性的考虑问题,再者也让我意识到了分析问题时逻辑的重要性,只有环环相扣具有逻辑的推断才会说服别人。

“每个人都是一个世界”,在诊所的学习中我深刻的体会到这一点。由于不同角度、不同立场、不同角色,看到问题、认识问题得出的结论就不一样。同样的一个案件,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就不一样,其代理人了解案情之后,叙述出来又是另一个样子,法官在听取陈述之后,了解到的案情又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要陈述的案情会有所不同。这是一个事实,我们作为准律师,作为代理人,一定要尽量进入当事人的世界来获取真实案件信息,再尽量进入法官的世界,让法官了解到自己所了解到的案件的真实信息。一人一世界,我们属于穿梭于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第三世界。在课堂上,我们互换角色的练习与比较,但是有的时候大家还是沉浸在自己刚刚的角色中去考虑问题,没能“全身而退”。

2、实践

在实践中学习,是学习的最佳方法。传统的学习方法就是反复记忆与不断练习,且学习效果不是最佳。但在实践中学习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我们在解答一个当事人关于工伤的问题。当时,我只把所要用到的那法条阅读里一遍,它们就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而且很圆满的回答了当事人的问题,从中我自己也学会了工伤的认定。再有就是法律实务技术的提高。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提高,一个是我们的课堂,在课堂上,我们学到该如何如何去做,另一个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就去如何如何做,雁塔法院值班接待当事人时如何回答他们的问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开始诊所学习到现在,我的“接待当事人”、“参与调解” ”、“参与谈判”、“制作法律文书”等方面的技术有了一定的进步。当然在实践中,法院值班我们是我,宫皓,杨莉婷,我们三人默契的配合,准确的把握当事人的核心问题,耐心的讲解,对于团队的作业我觉得很好,每个人发挥自己的长处,就像老话说的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

3、小组合作

我是二组的成员之一,我们接的课是法制课堂,组长杨若合理的分配人员,第一次我们去何家营做调查问卷活动,事先因为我对这一块很了解,所以是我踩得点。大家合作的很愉快。第二次是去侯家湾小学进行法制课堂,大家和小朋友们都打成一片,在互动中不仅让他们的童年更加丰富而且也学会了我们所教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让他们意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

“团结就是力量”。也许这种表达有些过时,时髦的话叫做“团队精神”,但是我们租全体同学的团队精神不容置疑,每次开完例会大家有说有笑的一起回宿舍,把女同学送到宿舍楼底下,一起讨论案件,一起值班,一起打打球,一起吃饭……我们直言不讳,我们是一个上进

的团队,我们互相协调、合作,共同进步。

4、工作成果

经过十二周的学习与参与,我和我值班的搭档完成了接待当事人40多人次,并且完成了接待当事人表;而且我们二组顺利的完成了法制课堂;我还与我的搭档姜丹合作代理了一个关于租赁合同的案件,我们的案件经过法院的调节现在也已经结案了。我对自己的工作成果还是比较满意的,美中不足的是只接待了一个案件。或许是自己接待当事人时候没有做到更好的让他们信任,这一点我觉得我有反省的必要。

5目标的实现程度

我当初进诊所时候,第一想在法律实务上提高,第二想在法律文书的书写上提高,第三想改掉睡懒觉的习惯。经过诊所的学习,法院的值班,诊所的值班,让我的法律实务更加充实,但是还有待提高;诊所办公室有很多历年的卷宗,所以我没事的时候会去找一些自己感兴趣的案件,查阅,摘抄,对类似案件作比较,从而收获一些法律文书的书写上的提高;最后要说的是睡懒觉,这一学期我的课排的满满的,加上代理了一个案件,每周一早上要值班,压根没有睡懒觉的时间,所以说也很成功的改正了。而且我还有个意外的收获,就是结交了这么一大帮的男女朋友,生活中大家也可以互相帮助,学习上相互扶持。

6、我的蜕变

独立咨询是很大的挑战。在法院值班,我完成了自己的第一次独立咨询。独立咨询意味着自己一个人接待咨询者,没有人可以商量,没有老师在一旁帮忙,完全是由自己与咨询者进行沟通。刚开始接待咨询者的时候,总喜欢拉着同组的同学互相“壮胆” ,认为两个人一起接待咨询者可以商量,比较容易解决问题。但是通过观察其他同学的咨询,以及在课堂上给其他同学的模拟咨询挑刺的时候,发现人多并不一定力量大,有时反而会得到反效果。并且我发现这样不仅不利于我们提升咨询的水平,也不利于与咨询者的沟通。与咨询者建立互信是做法律咨询的重要环节。在咨询过程当中,如果采取一对多的方式,很难形成独立完整的咨询套路,很可能在给一个咨询者做咨询时因为接待人员本身的分歧而误导咨询者。因此,个人而言,我比较赞同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咨询,当然这也就意味着接待者要面临很多挑战。比如知识存储量不足、办案经验不足、分析案件过于理想化等等。但是,如果在实践咨询的过程中没有完成独立的咨询,对于我们参加实践咨询来说可谓是一大遗憾。因此,就算是挑战也要迎难而上。在本期的实践咨询当中,我始终坚持希望完成独立咨询的目标。独立咨询并不意味着脱离团队,更不是过于自信的表现,而是我们必须迈出去的一步。独立咨询的过程,只有咨询者和接待者,没有其他可以商量的对象,没有老师的保驾护航,一切只能靠接待者自己。这就要求接待者打起十二万分的精神来接待咨询者,同咨询者一起解决问题。这个过程虽然是艰难的,但却是能够让接待者迅速成长的一种方式。当然,鼓励同学们多做独立咨询并不是排除了一对多的咨询方式。但是在一对多的咨询模式当中,必须十分注意接待员之间的默契配合,切不能给咨询者留下不专业、以及混乱的印象。因此,从习惯的一对多的咨询模式向一对一的独立咨询模式过度,这个过程让我体会到了独立办案、尤其是很顺利地为咨询者解决了问题的时候所产生的满足感,觉得自己已经具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可以在没有指导老师和同组同学帮忙的情况下做咨询,真的可以独当一面了。

学会沟通、协作与耐心是做好一切事情的基础。沟通是一门十分深奥的学问,对于做负责人、做咨询都是十分有用处的。在小组中,必须做好与组员的沟通。组长应该是扮演统筹整个小组,在每次咨询过程中照顾全局的角色。每次组织小组成员一起咨询,给小组成员分配工作,联系指导老师,通知日常时务,这些都需要与小组成员保持良好的沟通,才可能促成成员之间的协作,提高成员之间的默契程度,并且能够使整个小组在面对困难的时候群策群力,发挥集体的优势。另外,咨询真的是一个十分能够锻炼沟通能力的方式。咨询本身,很大一部分的时间是咨询者与接待者之间的沟通,所有问题的解决都是建立在有良好的沟通

的基础上的。通过沟通,能够与咨询者建立互信;通过沟通,能够引导咨询者尽可能详述案情,使我们能够充分了解案情;通过沟通,能够与咨询者共同商讨出咨询者最为满意的解决方案。尤其目前我们所接触的不少接待者,与其说他们是来向我们咨询法律问题,还不如说是想找一个倾诉的对象诉说自己的故事。通常遇到这样的咨询者,很多同学都会表现出不耐烦,甚至根本不愿意与咨询者进行沟通。可是再怎么不耐烦,我们还是必须面对咨询者,为他们提供咨询服务。我们不可能改变咨询者,那就只能进行自我改造。培养自己的耐心,增强自己的沟通能力,这样才能够自如地应付不同的咨询者。由此可见,沟通与耐心程度对于咨询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然而也正是因为这样,使得通过咨询来锻炼、提高沟通能力可谓是再有利不过的途径了。现在的我,逐渐从咨询当中摸出了些门道,从原来十分抗拒一些自认为无法与之沟通的咨询者,慢慢养成了以最大的耐心与每一个咨询者进行沟通的习惯,这也成为我参与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的一大收获。

7、致谢

最后,我真诚的感谢张老师,李老师,薛老师对我的教导,希望老师们事业成功,家庭幸福,也希望法律诊所能够受到越来越多师生的欢迎。

第12篇:法律诊所学习心得

心得体会

法律诊所学习心得

本学期的期初,学院增设了一门法律诊所课程,这对于法律专业的大三同学来说,是继模拟法庭之后又一次靠近真实法务的机会,这亦是一个很好的学习与交流平台。如同去诊所一样,法律诊所正如它的名字一样,就是在接触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帮你找寻自身存在的法律知识盲区,增强处理实际法律事务能力的地方。虽然不喜欢去医疗诊所看病打针吃药,但我很愿意到这个叫“法律诊所”的地方去没病“找病”。

法律诊所这门课程不同于传统的法律讲授课程,它更加重视学生实际运用所学法律理论知识的能力,这其中包括:跟“法务同事”协作的团队合作能力;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斗志斗法”的能力;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能力;还有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学习。

通过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认识,而且通过课堂的学习实践的过程,能很快地发现自身存在的知识漏洞和盲区,有效弥地学习同学身上的优点长处弥补自身的不足,把学生从单纯枯燥的理论知识,带入了环环相扣的实际案件当中。同时课堂设计围绕真实的案件开展,在实践各个环节对我们加以引导,力求使我们了解实际生活情境中案件的处理方式,熟悉法务的处理知识和技巧。

首先,通过诊所的学习,极大地增强了我对\"证据\"的理解。我们知道,任何法律案件都讲求“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事实要靠证据来说话来澄清。通过在诊所的学习,不但强化了对证据理论认知的认识,了解什么是调查取证,以及调查取证的范围、方法和步骤等基本知识外,还要求我们要用充足确凿的证据来展示再现法律事实,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实践中,这就要求我们在会见当事人或者接受委托时,要有意识地询问当事人对证据的掌握情况。

其次,法律诊所的课堂设计,通过模拟刑事案件中会见、庭审等环节,让我们切身的了解了实际生活中办案应注意的问题,而不是通过课本上的说明,这种切身体会得到的东西,往往会更加深刻。在会见的学习中,这样几个细节使我印象非常深刻,譬如说,在会见的时候,至少要两人以上在场;刑事案件,要注意自身的定位,律师会见,虽然这是律师的一种责任,但律师并不能承诺或许诺给当事人什么。在接待案件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思维,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尽量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部分,找出有利和不利的地方,才能准确的运用法律知识。

在跟当事人会见时要讲究技巧。因为一般到诊所要求帮助的人多是生活在社会底层或者对法律专业知识了解不多的人,且遇事情绪都比较容易激动、愤怒,因此会见的要求就更高。首先,作为一个诊所的学生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我们面临的首个难题,通过学习,我发觉把我们的实际情况如实的告诉当事人是最好的方法,如果我们刻意的隐瞒就算当时当事人相信了,当事人一旦发现第1页 心得体会

了真是情况我们就很难继续办理案件,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跟律师的职业道德是有冲突的。

第三,法律诊所使学生以\"律师\"的身份参与案件,这就使得课堂的气氛活跃起来,不管是哪方的\"律师\",都不会让自己的一方限于被动,将我们所学的知识最大化的调动起来,同时也带动了我们学习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在法律诊所案件遇到的问题,大家都会详细的查询相关知识,并在课堂上讨论和模拟处理,这样也把我们平时接触不到的知识,也能做一些了解,同时拓宽了我们的知识面。

第四,关于法律文书写作方面,更应引起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视,尤其是那些将来准备从事法务工作的同学,更应加强这方面写作能力的练习。处理法务的能力不仅是雄辩的口才、敏锐的思维、扎实的专业知识、亲和的交流沟通,他还需要我们能够以流畅的、合乎逻辑的、符合规范的文书展现能力。法律文书写作的能力是法律知识和内涵量化的一方面。文书写作能力底下的效果就如同:商品没有外包装,有着绅士般的修为却穿着破烂如同乞丐的情况一样,从外部感官的第一印象就不能让人认同,何谈寄以信任和希望。

最后,法律诊所所传授的法律实务方面的内容,最大限度的帮我们在以后实际生活中来运用,这也使得以后将要作为法律从业者的同学们,少走了许多的弯路,获得了一些前期经验和历练。 希望通过以后一个个的“诊所”使越来越多的同学能真正的强壮起来,将能力与信心的种子播散到每一位同学的心中。

这个学期参加了李敖老师的法律诊所课程,虽然是短短的一个星期,但它却是我3年大学所学专业知识的一个综合的考验,法律诊所课是我最喜欢的法律课程之一。

诊所课程不同于传统的法律课程,它更加重视的是学生的动手能力,跟伙伴、当事人的沟通能力还有老师跟学生的互动交流。

首先,如果想学好这门课,一定要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基本功。诊所教育是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它不像平时某个学期的考试,只要你某一门专业课学得不错就行,而且各个学期的专业课之间的联系没有这么密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所以这也是法律诊所只对高年级开放。通过法律诊所的学习,我发觉自己有很多知识点还记不全,各部门的法律没有很好的联系起来,例如在行政诉讼案件当中,只会往行政法或者行政诉讼法方向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没有第2页 心得体会

联系到民法跟刑法的相关知识,在现实的法律案件中单纯的只是涉及某一部门法的案件是很少的,很多案件都是非常复杂的。

另外法律诊所也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口头的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是因为法律诊所这门课的教学重点是培养学生做为“法律人”的能力,最终提高学生思考的能力,而并不是教学生法理知识。我其实是一个比较内向的人,平时在课堂很少主动发言的,除了是老师提问或者那个话题自己特别有兴趣的。但在诊所中我每节课都很踊跃的发言,并不是我爱表现,是课堂的那种气氛感染了我,在课堂中你会觉得发言讨论是一个很平常的事,已经成为你生活的一部分;在课堂中我可以充分的表达我的意见,老师会指引我深入讨论的话题,直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把你所想的东西用口表达出来,开始觉得是很简单的事,但在小组讨论跟课堂案件当中,我发觉原来并不像我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有时候你说得并不完全是你所想的,对于同一样的事情用不同的语气、感情和词汇会受到不同的效果。这些锻炼对于将来要从事律师行业的法学院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机会。

在跟当事人的会见中更需要技巧。因为一般到诊所要求帮助的人是生活在社会地层的人,而且情绪一般都比较激动跟愤怒,所以会见的要求就更高。首先,作为一个诊所的学生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我们面临的首个难题,通过学习,我发觉把我们的实际情况如实的告诉当事人是最好的方法,如果我们刻意的隐瞒就算当时当事人相信了,当事人一旦发现了真是情况我们就很难继续办理案件,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跟律师的职业道德是有冲突的。

诊所教育为在校的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践机会。在社会实习的人,不允许你有犯错的机会,你一旦犯错就会危及当事人的利益有时候可能一个小小的错误就会葬送当事人的利益。而在诊所中你可以有这样的就会,这并不是说你可以不管当事人的利益,而是在诊所中每个决定都是小组智慧的结晶,有老师给你做全程的指导。这样的机会是其他方式的教育所没有的,这是法学院学生上战场前的磨剑演练。

最后法律诊所培养了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望文生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第3页 心得体会

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在法律诊所办理的案件中大多数是信访、上访类案件,正是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工作性质的特殊。总体而言,对于这类案件我觉得我们的责任更多的在于对案件的解释和对来访人的劝说。对于能够解决的案件,告知来访人合理合法的救济途径和渠道;暂时不能解决的,耐心的予以劝导。同时,在来访人员信任我们的基础上,更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尽量使矛盾得以缓和。幸运的是,在办理上述案件的同时,我还作为诉讼代理人体验了一次完整的办案过程。为了更好的促进今后的学习,现将这段时间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首先,你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就是说在对案情作基本了解之后,要能够快速反映出可能与案件有联系的相关法律甚至是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当你面对众多的诊所案件时,需要的并不是你所做的法学研究有多深,更为重要的是你所具有的法学知识结构体系面有多广。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生活经验,这一点就不是我们能在法学课堂上可以学到的,它需要我们在社会生活中不断的发现、积累、思考。其次,要有灵活的应变能力。诊所接待中尤其是接听法律咨询的电话时,你要快速的整理咨询者所反映的信息并及时给出较为合理的处理方案。这也是对交谈能力的考验。再者,要明确自己的立场。它包括这样两个方面,一要明确我们不是救世主,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二是要明确我们应尽量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给出客观的处理结论,不能片面地只听当事人一方的陈述。最后,准确运用法律知识。这是建立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的。

从盲目被动的接待来访人员到有针对性有技巧的处理相关案件,从面对案件的无所适从到冷静、理性的分析案情,从代理前的忐忑到案件结束后的坦然,只要你认真的对待每一个案件,那么每次办案的过程不仅是与人交谈能力、独立思考能力的提高,更是法学实践能力的提高,这对我以后进一步学习法学理论知识是大有益处的。

关于“家暴”举证难现象的思考 精品源自历史科

【关键词】家暴;举证难

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暴力致人严重受伤及伤残,但是由于受害方举证不到位,仅凭医疗文证材料,诉讼请求常常得不到支持。家庭暴力的举证难问题不利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引起重视。

一、造成家庭暴力难以举证的原因

第4页 心得体会

1、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生活中,只有家庭内部成员知道,具有较强的私人性与隐蔽性。在婚姻关系破裂前,受害方一般会选择容忍,不会到外宣扬,更不会向居委会反应或是向派出所报案。在受害方无法容忍而选择起诉时,由于事过境迁,家庭暴力的存在便难以举证。

2、受害人的维权意识不强。家庭暴力中,受害方多为女性,基于体力、经济能力、学识等因素,受害人在遭受家暴后无维权意识、也不知道如何维权。诉至法院后,仅凭口头证据也无法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3、职能部门不够重视。婚姻家庭发生纠纷后,当受害方向相关职能部门求助时,由于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上不够重视,仅采取简单登记的方式处理纠纷,未作进一步调查,家庭暴力的证据未得到记录与固定。诉至法院后,仅凭登记材料,证明力相对较弱。

4、法律规定较模糊。我国现行法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如对家庭暴力的情节认定不够明确,未对暴力的次数、程度、方式等加重情节进行细化,对未采取暴力手段而使用精神刺激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也未予明确。

二、可采取的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释法维权。要充分发挥法院司法能动性,普法进乡镇、送法进家庭。在普法中要加大宣传力度,多方面开展家庭暴力的相关教育专题。通过法律释明、图片宣传、案例讲解等形式,让处于家庭弱势方从思想上树立维权的意识,在行动上做自己权益的执行者。

2、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扩大反家暴联盟。将普法宣传的对象扩大至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使其从思想上重视家庭暴力事件,从行动上细化与完善工作;加强法院与公安机关、妇联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之间的分工与协助,包括协助执行、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等,打造联合预防和打击家暴的联动机制。

3、进一步完善立法。在立法上将家庭暴力的情节进行细化,便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向受害方适当倾斜,在受害方提供基本证据后,允许适时将举证责任倒置,让加害方承担举证责任。

4、法院依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或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对当事人无法调取的接处警记录、公安机关的处理材料、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不愿出庭的证人证言等进行调取,以弥补当事人薄弱的诉讼能力。

婚姻家庭纠纷中如何应对家庭暴力发布日期:2012-03-27 作者:陈国平律师 婚姻家庭纠纷中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历史原因、社会原因、法制滞后及个人受教育偏低等多种原因,家庭暴力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第5页 心得体会

性,他们在体力上存在天然的弱势,在家庭地位上往往处于劣势,在婚姻观念上是传统低势,在发生家庭暴力时要有效保护好自己,应该积极借助外界力量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1、面对家庭暴力,要敢于在第一次的第一时间就说“不”,要让过错方认错并保证以后不再,忍让只会让暴力不断循环和不断升级。

2、发生家庭暴力后要及时通报双方家人,特别是双方父母,取的双方家人的支持和理解,积极寻求他们利用亲情的力量感化和帮助教育施暴者。

3、再次发生时,要争取对方工作单位、妇联、工会、居委会或村委会、政府基层组织的帮助,及时对施暴者进行正确的思想疏导,对施暴者形成“合围”之势,使施暴者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4、必要时及时向110或者公安部门报警求助,及时遏制家庭暴力的升级,避免恶性事件发生。

5、对方不思悔改,屡次施暴,确已无可救药时应果断离婚,摆脱不幸婚姻的束缚。

除了以上的方法外,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律师提示:遭遇家庭暴力可以考虑搜集和保留下列证据:

1、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

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2、公安就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

部分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对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在代理律师去调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够提供,但对于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派出所)往往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材料不对外出具为由拒绝提供,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

3、证人证言。

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出庭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证人证言一定要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需要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

4、视听资料。

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照片等。

第6页 心得体会

5、书面证据。

常见的有施暴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论书、原始的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资料。

收集证据中我认为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通过合法方式收集证据。

2、要及时的收集证据

3、尽可能的保管好原件。

关于对协议离婚问题的思考 文章来自 3 e d u 教育网

【关键词】协议离婚;子女权益;考虑期

罗贯中在《三国演义》的开篇即言: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天下事是这样,婚姻也难逃此社会规律之支配。新家庭建立后,双方往往都面临角色转变、社会责任增大、诸如柴米油盐之家庭琐事的缠绕,性格上的差异更是让矛盾激化,最后新建立的家庭走向解体。可是,婚姻是有关个人的私事,有好多人又愿让夫妻间的事情公之于众了?即使是双方的矛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要将夫妻离婚之事对簿公堂,弄得满城风雨、众人皆知的夫妻少之又少!双方何不来个友好分手,在友好、互动、良好的环境下达成协议,不仅有利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及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协议的执行,也利于减少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及社会的负担,也利于社会和谐。所以大部分夫妻都倾向友好地结束夫妻关系。法国大革命后产生的协议离婚制度便顺应这一社会需求,自该制度建立以来就备受离婚者青睐。婚姻关系的变更不仅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变更,还会涉及其与第三人在人身、财产关系上权利义务的变更,也是家庭之于社会责任的变更。所以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仅仅是夫妻间的私事,它还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同法域的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协议离婚制度,但同时也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本文拟就协议离婚制度所关涉的部分问题做一定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就是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有关协议离婚的规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真实自愿离婚,并就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的分割等法律后果达成一致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第7页 心得体会

协议离婚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主体适格。协议离婚的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协议离婚解除的是夫妻身份关系,没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不能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在我国,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关系者均不是适格的主体。此外,双方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适用协议离婚。其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意是协议离婚的基础,双方须就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真实的合意,否则排除适用协议离婚。其三,符合要式程序。协议离婚虽然要求双方必须就离婚后果达成一致协议,但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不能当然产生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结果,双方的离婚协议还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才生解除婚姻关系之结果。其四,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许多国家都出于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利益,特别是妇女及子女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在实体或程序方面都做了禁止或限制性规定。

我国顺应了世界要求“契约自由、权利本位”等理念的呼声,为那些意欲摆脱婚姻桎梏、逃出“婚姻围城”者设置了相对宽松的协议离婚制度和比较苛刻的判决离婚制度,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特别是协议离婚制度,基本上都没有什么特别苛刻的条件,登记机关于登记时只做形式审查更为那些想早点挣脱出“婚姻泥潭”、摆脱痛苦、尽快建立新家庭者提供了方便。

但任何一项制度的设计,毕竟不是完美的,因为它毕竟都是各方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结果,立法者也不能完全预见将来所发之事。协议离婚制度在给痛苦者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诸如:轻率离婚、假离婚、骗离婚、夫妻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有人便产生了怀疑:有必要建立协议离婚制度吗?是否该取消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职权,离婚案件均由人民法院受理,或者赋予民政部门于离婚登记时之实质审查权。在新婚姻法修改时,有关协议离婚制度备受关注。

现笔者就该协议离婚制度所关涉的问题稍作评析,以明我国立法之应然选择。

首先,笔者不同意赋予婚姻登记机关之实质审查权。我国大陆是实行登记离婚与判决离婚之双轨制。两制度,一个简便易行另则条件苛刻,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如若赋予登记机关之实质审查权,让其像人民法院那样严格审理离婚所有关涉的问题,这与只设立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之单一制度无异,造成制度之极大浪费,增加了社会成本。所以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对当事人之申请只做形式审查,通过询问、查看各证件与证据,观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其离婚协议内容是否涉及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至于其协议内容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待其关联制度来解决。更重要的是,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不是审判机关,其不能也不应承担本应由人民法院承担的职责。

其次,协议离婚不宜设置结婚年限之要求。在立法上设置该限制,无疑对防止轻率离婚有所帮助,但其与倡导的婚姻自由(当然包括离婚自由)相背离。各国对结婚年龄都做了规定,离婚时想必第8页 心得体会

都已成年,都能对自己事务做出理性判断、能预见到行为的可能性结果。况且,在结婚前大部分人都经过恋爱期,对双方了解比较全面,结婚后出现之问题可谓是真难让双方继续夫妻之路。所以不设结婚年限要求,是贯彻婚姻自由、防止夫妻矛盾激化、让双方重获新生的最佳选择。

所以,结合我国之历史文化传统、法律价值观念与司法实践,再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教训,笔者认为,我国的协议离婚制度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完善登记离婚的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婚姻之契约性乃世界大部分学者所共同认可。既然婚姻有契约之性质,即可借鉴合同上之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将违反公益要件的宣告为无效协议离婚,违反私益要件的宣告为可撤销协议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复(1985)35号《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为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从该批复即可看出,人民法院在婚姻登记机关撤销了离婚登记后就应该受理当事人登记离婚问题处理翻悔的申请。笔者建议:为扞卫国家司法权的统一与权威,翻悔申请一律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审查其翻悔理由,理由成立者移交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再予以宣告(鉴于我国是由法院行使审判权,笔者认为将此宣告权交予人民法院行使,即使当事人向民政部门为申请,民政部门也应交由人民法院处理),否则将申请退回。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继续贯彻保护子女权益的思想,增设“夫妻离婚时有未成年子女者不得适用协议离婚”之规定。“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都会为自己的子女着想,在离婚时也一样。但这种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推定无法保证离婚时离婚协议之内容不损害子女的利益。所以,当夫妻离婚有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时,不得适用协议离婚程序。有的国家规定,在协议离婚时,可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笔者认为,该制度设计徒有形式,很难起到实质的作用。可试想:一个未成年人有多大的理性判断能力?他能独立地决定他将来的事情吗?况且在征求其意见时又有谁能保证其没有受父母之一方观点的影响了(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父母之一方说服子女听从他的安排)?所以,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多大的实质意义。

第三,增设适当的考虑期或离婚审查期。世界范围内不乏规定有离婚审查期的例子,有的国家规定6个月,有的规定1年、2年不等。当事人向登记机关为协议离婚申请后,规定一个审查期间第9页 心得体会

或考虑期,待期间届满后,如果当事人离婚决意未改,符合其他条件者则予以离婚登记。若当事人已撤回其离婚申请,则中断离婚登记程序。设置该期间很有制度价值。虽然离婚当事人于登记离婚时已成年,能理性地做出判断。但是,大部分离婚者系年轻气盛之人,做事好冲动,结婚后面对的生活问题乃结婚前所未预料到,遇见后又不可以理性面对。所以此对防止轻率离婚者大有裨益。当事人向民政部门为离婚登记申请,可能就是出于对协议离婚程序简便、所需时间短、成本低的考虑,所以笔者认为其期间不宜太长,以3个月为宜,设置较长的考虑期将当事人又拉入痛苦的深渊,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

第四,完善协议离婚之配套、辅助规定,特别是法律责任,加强对受害者的救济。当事人登记离婚后翻悔;一方是被他方胁迫、欺骗离婚的;第三人在当事人离婚登记后发现其登记是为了逃避债务等等;这些是我国登记离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协议离婚制度的“附带产品”,为立法者所不期望。所以,既然承认了协议离婚制度,就应该完善相关之配套规定,减轻其消极影响。同时,加大对滥用制度者的惩罚力度和完善对受害者的救济措施。比如建立过错登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总之,不应该改变我国既存的较为宽松、简便易行之协议离婚制度,但为防止该制度被滥用,应该加强国家权力对其的干预,增强法律调整功能。

“契约自由、权利本位、私法自治、婚姻自由”此乃世界之共同呼声,我国立法理应反映这一要求,因为“无论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所以我国只能顺应该时代潮流,承认并完善协议离婚制度,继续保持其简便易行、诉讼成本低、能避免诉累等特点,让其更受离婚者欢迎。

对几起家庭纠纷引发恶性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一、案例背景

案例之一,妻子恶杀丈夫:大田县桃源镇山坪村村民郑祥吉与同村村民林玉庄经他人介绍,在缺乏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虽育有子女,但一直未能建立较好感情,其妻平时好吃懒做,未能与其夫郑祥吉同心协力发展家庭经济,家庭经济状况一直不好,因此常常借家庭琐事双方互相埋怨,林玉庄心里想郑祥吉不是他终身可以依靠的丈夫,于是就红杏出墙,暗中与同村村民苏某来往并发生不正当关系,有托附终身之意。2001年5月15日,林玉庄与苏某的关系被其夫郑祥吉发现,郑祥吉就经常责骂和殴打林玉庄,并四处扬言要与苏某誓不两立,杀苏某全家,林玉庄与郑祥吉的家庭矛盾进一步升级,达到互不相容的地步,林玉庄便产生了杀死郑祥吉的念头,蓄意寻找机会。在同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林玉庄趁其夫郑祥吉熟睡之机,用方凳朝其夫郑祥吉的第10页 心得体会

左侧太阳穴猛敲数下,而后用双手掐其颈部,见郑祥吉挣扎,林玉庄就从厨房拿起剪刀,朝其颈部,太阳穴部位连刺数下,直至被害人郑祥吉死亡。

案例之二,媳妇恶杀婆婆:任文述系贵州省妥阳县旺草镇人,经他人介绍,于2000年农历8月嫁到大田县文江乡朱坂村村民廖启炮家,在双方完全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与廖启炮非法同居。在同居期间,任文述嫌廖家贫穷,心里怨气,廖启炮时常叫他一起下地干活,任文述不愿意去,罗母常常为此事唠叨,由于任文述文化低,心胸狭小,性情暴躁,总认为是廖母从中挑拨,故意与她过不去,时常与廖母争吵,产生矛盾。2001年9月8日,任文述因烧柴火一事与廖母连续发生二次争执,次日上午9时许,任文述在房后劈柴时,再次因烧柴火一事与廖母发生争执;10时许,廖母将他们俩烧柴火一事告诉了他人,并说手臂上的伤是任所为,任听后申辩,而廖母仍与他人说手臂上的伤是“媳妇”所为,经过无数次争执,任终于忍不住心中积怨,举起手中的柴刀朝廖母的头部及手臂砍下,廖母身亡。

案例之三,丈夫恶杀妻子:大田县华兴乡村民郑造全与其妻翁香文婚后生了二男一女,长子大学毕业并参加了工作,女儿也参加了工作,只有一个小儿子在校读书,按理这样的家庭应是美满幸福。然而,郑造全平时酗酒无度,大男子主义严重,酒后无端打骂妻子,长期以来未尽家庭责任和履行家庭义务,其妻却要忙里忙外,心里总有些怨气,夫妻关系不象以往那么融洽。就在2002年5月5日早晨,郑造全几怀酒下肚,胡言乱语,又发“酒疯”,其妻再也不堪忍受其夫的所作所为,就与之争吵,郑造全因长期酗酒,精神失常,迈着酒步就从厨房拿起菜刀要杀其妻,其妻竭力反抗,此时其女郑慧芳正好下班回家急忙阻止,却被其父砍成重伤;其妻再也忍不住其夫的不良行为,就冲过去与其夫拼命,由于其妻弱小无力,被失去理智的丈夫郑造全砍杀身亡。随后,郑造全跳楼自尽。

二、原因分析

(一)家庭贫困是产生家庭矛盾的重要原因。三个家庭的共同点是家庭经济贫困,不是子女多负担重,就是夫(妻)一方好吃懒做,或者还有一些恶习,家庭没有固定收入,缺乏致富门路,导致家庭越来越来贫困,维系家庭的支柱无力,家庭凝聚力弱化。导致家庭矛盾增多。而且极易恶化。

第11页 心得体会

(二)家庭责任缺乏是产生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感情基础薄弱,郑祥吉、廖启炮是经他人介绍,父母包办,双方在缺乏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一起生活,婚后感情得不到发展,却为家庭琐事时常争吵,未能相互忍让和宽容,致使家庭矛盾不断升级。二是接受教育程度低,三个家庭中没有一人是初中以上毕业,遇事不够冷静,容易发生争执。三是家庭观念淡薄,三个家庭经济基础差,理应同心协力发展家庭经济,林玉庄、任文述、郑造全三者不但不参加各自家庭的生产劳动,却在家庭里制造事端,林玉庄红杏出墙,任文述与婆婆争吵,郑造全酗酒成性,根本不顾家庭尊严和利益,必然产生家庭矛盾。久而久之,就产生矛盾激化,引发悲剧的产生。

(三)法律意识淡薄是产生最后结局的必然结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未走调解渠道,三个案情发生原因纯属家庭纠纷,只要通过调委会或司法办说服教育,讲明事理,家庭矛盾有可能缓解,不至于产生恶劣后果。二是未走诉讼渠道。三个家庭矛盾愈演愈烈,达到不可调和地步,理应求助法律诉讼解决争端,当事人的有意放纵,促使矛盾恶化。三是以身试法,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原本可以采取非诉讼或诉讼渠道解决的家庭矛盾,三者却采用极端的手段触犯刑法,酿成一场又一场原本不该发生的悲剧。

(四)调解组织工作弱化是事件未能得到阻止的重要因素。从三个案情看,除了家庭责任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外,同时也暴露了基层调解组织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存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未能及时排查,面对林玉庄“红杏出墙”,廖家婆媳关系紧张,郑造全酗酒无度等农村婚姻家庭中最富有典型意义的纠纷,而且纠纷时间又长,调委会却未能及时排查,及时掌握,防止 矛盾激化。二是未能及时调解,三个家庭矛盾循序渐进,到最后“浮出水面”,却未能及时介入,化解矛盾。三是工作不够深入,三个案件发生在三个不同乡镇,事件的发生、发展到最终结果,期间经历了无数的矛盾争执,暴露了部分乡镇司法办等组织机构在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仅浮在面上,未能深入细致的觉察和研究。

三、几点建议

(一)大力发展家庭经济,是维护家庭稳定的治本措施。古语道 :“仓禀实而知礼节”,如果家庭条件好,有致富门路,无睱顾及其他。实践证明,在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了,家庭矛盾就少。同样道理,只有家庭和睦,才能同心同德发展家庭经济,才能发家致富。所以,家庭和睦和发展家第12页 心得体会

庭经济是二者相辅相承的关系,不可分割。当前,只有在农村 大力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打造新型社会主义农村家庭,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二)运用教育手段,着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据统计,年发婚姻家庭纠纷数均占全县矛盾纠纷总数的30%左右,在农村广泛普及新颁布的婚姻法势在必行,结合我县普法规划总体要求,当前要着重开展三种形式的活动:一是送法下乡,有针对性地对农村采用广播、电视、电影、墙报等宣传媒体宣传婚姻法,并把婚姻法印制成册进入家庭,在全县范围内形成学习婚姻法的良好氛围。二是举办培训班,特别是要对新婚夫妇,举办婚姻法培训,积极引导农村家庭掌握自我解决矛盾的方法。三是开通婚姻家庭咨询电话,除了已经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外,社会各职能部门应开通咨询电话,加强社会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力度。

(三)运用调解手段,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首先要加强调委会组织建设。对那些未能发挥作用的调委会要进行整顿和调换,并进一步加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力度。其次要开展专项排查活动,由各级党委政府牵头,综治委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抓,法院、妇联等共同参与,基层调解组织具体落实,认真开展一次婚姻家庭纠纷专项排查活动,对存在婚姻家庭纠纷隐患和已经发生纠纷的进行分类梳理,按照轻重缓急,由基层调解组织及时予以化解。第三,及时调处,对调委会未能调处达成协议的,由乡镇建立的调解委员会或司法办进行调解,纠纷当事人可以聘请非诉讼代理人,由调解委员会或司法办主持调解,及时化解疑难矛盾纠纷,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四)运用行政手段,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综治工作责任制,积极开展安全文明片区活动,做到三个结合:即创安活动与法制教育、德育教育活动相结合,创安活动与发展家庭经济相结合,创安活动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以开展创文明家庭、五好家庭为载体,建设社会主义农村家庭,营造良好的家国氛围。降低农村家庭婚姻纠纷的发生率,逐渐形成家庭与社会尊老爱幼、和睦相处的道德新风尚。

第13页 心得体会

浅谈如何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发布日期:2011-09-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 录

内容提要„„„„„„„„„„„„„„„„„„„„„„„„„„„„„„0 关键词„„„„„„„„„„„„„„„„„„„„„„„„„„„„„„„0 概述„„„„„„„„„„„„„„„„„„„„„„„„„„„„„„„„1

一、介入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的概念的由来„„„„„„„„„„„„„„1

二、正确认识“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2

三、正确把握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原则界限„„„„„„„„„„5

四、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应注意的问题„„„„„„„„„„„„„8 注释„„„„„„„„„„„„„„„„„„„„„„„„„„„„„„„12 参考文献资料„„„„„„„„„„„„„„„„„„„„„„„„„„„12

内容摘要

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的增强,使人们重新认识家庭对于个人的价值,并对婚姻家庭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人们对于婚姻家庭不再满足于生活的相互扶助,更追求精神上的愉悦,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人自由对家庭的解脱,这为第三者介入提供了生存空间。近年来,所谓的“第三者”介入另一合法婚姻家庭,使该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或妨害的案件逐渐增多,致使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遭受到很大的威胁,造成特别严重的破坏作用,据粗略统计,在人民法院判处的离婚案件中,以这类妨害婚姻关系为原因的占20%—30%。在现实生活中“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情况表现的纷繁复杂。

笔者在本文中,首先从介入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概念的由来谈起,分析讨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概念、认定原则界限及认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以期望通过以上论述使读者看后,进一步界定清楚这一概念,从而力争法律能科学地解决和正确处理好我国“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问题,实现立法保护公民婚姻家庭的目的。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健全,我们的社会秩序才能保障大家共享幸福,才能把我们每个人的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我们民族的复兴和人类更加文明进步的事业中去。

第14页 心得体会

关键词: 第三者 婚姻家庭 通奸 姘居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健全,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其中既有占主流的积极向上的新气象,如婚姻法倡导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等已为社会所普遍认同;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消极现象,如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因为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和法律观念的增强,使人们重新认识家庭对于个人的价值,并对婚姻家庭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人们对于婚姻家庭不再满足于生活的相互扶助,更追求精神上的愉悦,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个人自由对家庭的解脱,这为第三者介入提供了生存空间。

近年来,所谓的“第三者”介入另一合法婚姻家庭,使该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或妨害的案件逐渐增多,致使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遭受到很大的威胁,造成特别严重的破坏作用,据粗略统计,在人民法院判处的离婚案件中,以这类妨害婚姻关系为原因的占20%—30%。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或听到这样的案件,因此,笔者在此想分析讨论一下“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依照人的思维最基本的方式,分析某一问题,首先须认清要分析的对象,对象未认清或认错,以后的分析肯定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故而,笔者认为在分析具体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之前,首先应该清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内涵。

一、介入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的概念的由来

一提到“第三者”,人们马上就会把他与插足他人婚姻关系的通奸姘居者联系在一起。在当今中国,“第三者”的概念已被我国社会和法律赋予特定的含义,始于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刚刚实行改革开放,西方国家的性解放观念开始涌入我国社会生活,一些人置我国的婚姻家庭道德于不顾,肆意攻击他人家庭,与合法夫妻较量,通奸、姘居,直到于拆散他人家庭。民间就把这种人称之为“第三者”。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第四次民事审判会议,最后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与新的法规是不矛盾的,在现实仍有司法效力。它第一次在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第三者”的概念和“第三者介入”的概念。该意见第3条规定,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和子女利益。直到现在,各级人民法院处理通奸姘居侵害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均是照此办理的。在此前后,在法规上即很少见到以其他含义使用“第三者”的概念。①

第15页 心得体会

实际上,在学术界也存在对如何认定“第三者”有争议,但并未见明确对“第三者”的概念本身提出疑义的。有人建议将“第三者介入”的概念改为通奸姘居,但并未取得各界人士的公认。诚然,“第三者介入”行为,必须是通奸姘居的行为,而不是一般的婚外恋,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主张把所有的通奸都认为是“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②因此,“第三者”的概念在法律上,似乎已经特定化了。

二、正确认识“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

“第三者”一词是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说的;“第三者介入”是从行为本身来讲;“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词中所说的“婚姻家庭”代表的是某种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而非一般社会意义上的纯粹没有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的一些婚姻家庭行为或事务。③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

由此可见,“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首先,从主体来看,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可能是有配偶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者,一定是合法配偶关系的人。介入恋爱或未婚同居者的性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只能称之为三角恋爱关系。其次,从特定主观故意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一定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或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由于没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的目的,所以,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般的通奸,如果并不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也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最后,从特定客观后果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一定是第三者实际实施了在上述目的支配下的性行为,实际发生了两性关系。只是在内心里羡慕某人,企图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或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目前,从司法部门的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来看,“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也已被公认。

笔者认为从概念上分析,要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就必须是与有配偶的人发生性行为。 一般的婚外恋,如果仅仅是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通常不应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因为一方面由于是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是很难认定的,法律总不能以思想作为调整对象。另一方面,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的婚外恋,可能是行使婚姻自由权必经的阶段。这也就是说,法律并非主张婚姻关系“从一而终”。如果已婚者经过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相处,发现夫妻双方无法真正摩合,夫妻感情无法真正建立起来或原有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双方都有权寻求离婚再结良缘。在没有离婚前,进行重新选择的考虑,是应当允许的,只要不实际实施背叛夫妻忠实的行为,不与他人发生只有夫妻才能实施的性行为。对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的婚第16页 心得体会

外恋,不能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最极端的例子就是目前较时髦的“网恋”,这种行为,完全是虚拟的,可能对方完全是个同性冒充的。法律总不能把双方从未面对面说过一句话的精神恋爱也当成介入了婚姻家庭。否则,单相思的对象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也要负法律责任了。“第三者”的范围就太宽了,甚至人人皆可能是“第三者”了,因为正常的异性都可能被人爱。

另外,从概念上来看,要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还必须具备在主观故意方面,“第三者介入”的行为一定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或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如果仅仅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好象并不必然要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也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但是,上述的概念已经限定,前提是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希望与之与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那么,要与这种对象称为合法配偶就必须是拆散原来的合法配偶,否则,就是希望当重婚者或“二奶”作妾,而重婚或“二奶”作妾,也是我国新《婚姻法》第3条明确禁止的行为,即“„„禁止重婚„„”,④因此,理所当然属于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行为。以此分析,如果卖淫嫖娼者只是为了钱,并没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的目的,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当然,如果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目的的卖淫嫖娼,也应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如上所述,我们还可以认为,如果通奸行为人不希望与有配偶者成为合法配偶,也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同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向我们表明,“第三者”介入的对象一定是合法的婚姻家庭。换句话说,如果希望介入的是违法的婚姻关系,其对象不是合法的配偶,也是不能构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比如说,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发生两性关系,与一般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或同性恋者发生两性关系,都不能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三、正确把握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原则界限

(一)、“第三者介入”的行为通常是指通奸、姘居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笔者认为对于多数夫妻而言,性生活的忠诚是婚姻存续期间至关重要的因素,并构成婚姻的生命基础。而通奸行为完全可能毁灭婚姻。它是与一夫一妻制不相容的,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社会安定以及道德风尚等存在严重的消极影响,应受道德谴责和法律禁止。

姘居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公开共同居住生活并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⑤姘居是一种严重侵害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目前社会上的养“小蜜”、包“二奶”就属于姘居行为。

姘居与通奸有着明显不同。姘居是一种同居生活,并具有一定的公开性,而通奸不存在共同生活,并且具有隐蔽性。由此可见,姘居显然比通奸更严重地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所以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制裁姘居行为,而未明确规定处置通奸行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第17页 心得体会

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⑥从现实司法实践来看,审判人员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也主要确定为通奸、姘居两种。

(二)、姘居行为原则上都应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姘居一词本身限定了一定是“共同居住”在一起的,也就是新《婚姻法》规定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行为。如果姘居双方以长久或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在其他国家就把它当作事实婚姻,在我国可能构成事实重婚。

实际生活中有这么一个案例:刘某,系一名私企老板,经常在外跑生意,因此与妻子不能经常在一起生活。其妻王某因耐不住一人生活的寂寞,与本市张某有了性行为。因刘某经常不在家,于是王某决定搬与张某同住,而不顾社会道德的谴责,公开与张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当刘某回家后,发现了此事,而其妻王某也不避让。刘某一气之下将王张二人诉之法庭。最后,法院不是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而是以重婚罪处罚。⑦

可见,姘居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配偶权限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基于夫妻身份而应当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例如夫妻同居权,夫妻忠实请求权(贞操权),住所决定权,相互扶助权,生活事务代理权和共同生育权等。这些权利相互支持,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的权利体系,某一权利的失落或受到侵犯,必将影响其他权利的存在,进而影响夫妻感情生活的各个方面及婚姻关系的质量。⑧

(三)、“关系暧昧”通常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关系暧昧”确实是一种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但还未达到“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程度。笔者认为,对这种“关系暧昧”的情况,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应该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不应采取组织处分的办法。因为“关系暧昧”本身处于一种当事人也无法说清楚的状况。审判实践中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发生过两性关系,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容易导致冤假错案。但有证据确凿证明双方超出了一般道德规范,比如有双方拥抱接吻的照片。然而,仅仅是拥抱接吻,不能认定违法,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只有夫妻之间才可以拥抱接吻。否则,电影电视演员的拥抱接吻都要认定为违法行为了。

第18页 心得体会

另外,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证据,应认定为一般的“关系暧昧”,不能轻易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例如,能够证明双方在深夜单独居住在一起,而没有其他可以证明双方发生过两性关系的证据,当事人又拒不承认的,只能作为“关系暧昧”。

(四)、不希望结婚的通奸一般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通奸一般都是秘密的,不一定必然妨害他人家庭。特别是在通奸双方都不希望结为夫妻的情况下通奸,妨害家庭的可能性更小。这些人一般都惧怕社会舆论,不敢让其他人或配偶知晓。一旦公开,反而会对婚姻家庭造成更大的破坏作用。如果当事人希望公开或直接向配偶讲明,往往是希望拆散家庭的。所以,区分这种行为是否妨害家庭并不是十分困难。偶尔不慎被捉,只要影响面不大,对家庭的妨碍是可以消除的。所以,笔者认为不能一概把所有的通奸都作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一方面应当严厉批评这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如果夫妻感情尚好,还是应当调解和好的工作,有时,闹开后,对无过错方并不是一种保护,对无过错方的利益可能是一种更大的伤害。当然,如果无过错方实在不能容忍,再加上其他因素,也可能发生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这时,无过错有提起离婚的权利。是否给予损害赔偿,则要视情节严重与否而定。

(五)、第三人被骗姘居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无过错配偶控告,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配偶确实与他人姘居,最后还要调查清楚“第三者”是否明知故犯,还是受骗上当。如果第三人是受骗上当,根本不知道与之同居者是有配偶的人,则不能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就像上当受骗与有配偶的人结婚不构成重婚罪一样。

尽管“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要求必须是故意才能构成,但其他财产关系的处理原则上是一般过失即须承担责任的。从新《婚姻法》第十二条关于重婚引起婚姻无效的财产关系的处理原则的规定来看,无论重婚的第三人是否故意,都“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处理通奸、姘居的行为时也应当如此。所以,即使姘居的第三人是上当受骗的,基于这种关系签订的财产协议,原则上仍然是无效的。

笔者认为在实际处理这种上当受骗的第三人时,不能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也就不能采取其他的组织处罚措施,而应更多地制裁欺骗者。并且,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善后工作,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否所有的通奸都不属于法定的妨害家庭过错

笔者认为结论当然是否定的。应该说,所有的通奸对婚姻家庭或多或少地都有伤害,只不过程度不同。通奸毕竟是背叛夫妻感情的行为。如果通奸者根本不顾及夫妻感情和家庭,甚至故意以此第19页 心得体会

侮辱配偶,则有明显拆散家庭的用意。毫无疑问,应当作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应采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作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制裁措施,以消除第三者介入对婚姻家庭的破坏作用。

认定通奸情节严重与否,要根据通奸者是否有拆散重组家庭的故意,所采用的手段、通奸的场合(比如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列举的案例中所说的在公共厕所通奸,在办公室通奸,在公共场所的公园通奸等)、后果(如通奸生育)、引起通奸的原因等进行分析。例如,夫妻一方虐待对方、遗弃对方、性无能,他方不希望拆散家庭,为生理需要偶尔秘密通奸。所以,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没有将通奸行为和姘居一道列入离婚过错赔偿的明确规定中。诚然,这并不等于说情节不严重就不属于一种一般的过错行为,或就没有对夫妻忠实背叛。

新《婚姻法》没有明确将通奸行为列入离婚过错赔偿和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范围,但也没有明确否定,或确定完全不能请求损害赔偿,或者也不能因此提起离婚。新《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由此看来,⑨至少通奸属于未履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的行为。否则,法律就没有必要在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文之后,再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所以,情节严重的通奸,应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视为有过错,可以因此提起离婚,并在分割夫妻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二)、妻妾和睦相处是否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有人认为,如果第三人没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的目的,没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故意,所以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笔者觉得这种观念比较片面。如果照此推论,妻妾和睦相处,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所以,在“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概念中强调,有与通奸、姘居者与之结婚的目的的,也应当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应当给这种第三者同样的处罚。不能放纵这种违法行为。不能因为妻妾和睦相处,好像没有违背“夫妻互相忠实”,就不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三)、离婚后继续与原夫妻藕断丝连是否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笔者认为,如果离婚后继续与原夫妻藕断丝连,并非以拆散他人新的合法配偶关系或与之重新结婚为目的而发生两性关系,是不构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只能以一般的通奸关系对待。不过,如果离婚后不是继续与原夫妻藕断丝连,而是进一步发展到姘居,出现妻妾和睦相处或试图“鱼与熊掌兼得”,仍应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并予以必要的制裁。

(四)、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时如何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在现实生活中,当遇到婚姻无效的情形时,仍有可能牵扯到“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问题。一是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又与其他人结婚,是以重婚论处,还是以一般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第20页 心得体会

的问题。二是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只是以通奸、姘居的方式介入他人合法婚姻如何处理的问题。三是他人介入无效的婚姻,能否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的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弥补新《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的漏洞。因为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置。《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⑩既不必宣告即为自始无效。这样一来,许多领了结婚证的无效婚姻,也不必再去申请宣告无效,即可以合法再与其他人结婚。到时候一人有两个结婚证就是合法的,因为不用宣告他的前一个结婚证就是无效的,从理论上讲是这样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发生,一些当事人对其他人表明他的前一个结婚证因为是近亲结婚,是无效的,可以合法再行结婚,所以又与另一个男女结婚登记为合法夫妻。而事实上他仍然与原无效婚的配偶同时同居,合法重婚的事情就发生了。如果法院追究其重婚罪,他可以前婚不用宣告即自始无效为借口,否认其有双重婚姻关系。所以,今后执法应当明确规定,已领取结婚证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必须在交回结婚证之后,才能与其他人结婚。在目前没有这种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应当这样处理。对没有交回结婚证又与他人结婚登记的,如果已不再与原无效婚姻的同居者保持同居关系,又与合法登记的夫妻同居的,可以要求他交回结婚证。如果同时与原无效婚姻的同居者保持同居关系,又与合法登记的夫妻同居的,可以重婚罪处罚。

无效婚姻因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发生第三人介入的事情,也就不能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对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只是以通奸、姘居的方式介入他人的合法婚姻的,仍以一般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的原则界限处置。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它调控人们的社会关系及行动,是达到社会稳定与繁荣的有效手段,“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严重破坏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会给家庭子女带来不良影响和毒害,助长青少年犯罪,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科研、生活秩序,污染社会风气,其行为容易导致谋杀、自杀以及虐待、遗弃、伤害、放火等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造成了我国人民传统的贞洁观性心理和一向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心态。如果通奸、姘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一些以“性解放”、“性自由”为旗帜的婚外性行为,极有可能会在我国蔓延,这些行为所引发的对家庭的稳定、社会的繁荣,对社会道德所产生的严重冲击力不可忽视。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讨论如何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力争法律能科学地解决和正确处理好我国的“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问题,实现立法保护公民婚姻家庭的目的。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健全,我们的社会秩序才能保障大家共享幸福,才能把我们每个人的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我们民族的复兴和人类更加文明进步的事业中去。

第21页 心得体会

注释

①、见杨遂全主编:《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法律出版社 2001年7月版,第9页。

②、见刘家琛主编:《婚姻法知识例解》,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49页。 ③、见林嘉主编:《以案说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57页。

④、新《婚姻法》第3条

⑤、见杨遂全主编:《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法律出版社 2001年7月版,第25页。

⑥、新《婚姻法》第46条 ⑦、《中国普法网》

⑧、见蒋月主编:《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出版社 2001年5月出版,第74页。 ⑨、新《婚姻法》第4条 ⑩、新《婚姻法》第12条

参考文献资料

1、杨遂全主编:《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法律出版社 2001年7月版

2、蒋月主编:《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出版社 2001年5月出版

3、林嘉主编:《以案说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4、刘家琛主编:《婚姻法知识例解》,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5、《法律图书馆》网站资料

6、《中国普法网》

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文获得2010年济南市律师优秀论文三等奖) 发布日期:2011-05-20 作者:李令秀律师 作者:李令秀 2010-8-9 21:24:26 第22页 心得体会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在现实生活中,第三者介入合法婚姻,导致合法婚姻关系终结、家庭解体、刑事案件多发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本文从“第三者”介入的成因、认定“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如何取证和获得赔偿来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第三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怎样建立幸福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等多角度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 】 第三者 侵权赔偿 婚姻家庭

近年来婚外情泛滥,导致许多家庭悲剧,社会舆论将此归责于“第三者”。“第三者”介入合法婚姻家庭,使该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或妨害的案件逐渐增多,致使婚姻家庭关系遭受威胁甚至严重的破坏,产生了一系列涉及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和子女成长的社会问题。 首先,“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直接导致恶性刑事案件数量的增多,影响社会安定。其次,“第三者”破坏了传统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模式。最后,“第三者”破坏了婚姻和谐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离异家庭中的青少年犯罪比例高达40%以上。笔者作为律师和全国首届婚姻家庭咨询师,长期关注婚姻家庭问题,接待许多婚姻家庭出现问题的当事人,对“第三者”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婚姻悲剧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思索和探讨。

一、“第三者”产生的原因

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于婚姻家庭不再满足于生活的相互扶助,更追求精神上的愉悦,并在此基础上有了实现脱离家庭的个人自由的可能,这为第三者存在提供了条件。第三者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常见的有这样几种:

1.夫妻间的感情:

有些人因为现有婚姻中没有感情或出现严重障碍,从而转向婚姻之外寻找感情寄托。如夫妻双方互相需求得不到满足、价值观念不一致、夫妻二人“自我”不相容、没有建设性的沟通方式。如果夫妻双方和谐幸福,“第三者介入”就不会发生。有些夫妻婚前感情基础不好或是婚后不注意感情的培养,矛盾冲突不断,爱情逐渐消失,这时“第三者”介入就会发生。因此,发生外遇,夫妻双方都是有责任的。

2、面对压力寻求刺激和解脱

有些人因为工作上不顺利,压力大,或当自己的婚姻生活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得平淡单调时,宁愿冒着家庭破裂的危险以婚外恋的刺激与兴奋来缓解内心的苦闷和抑郁。

3.自身的道德和价值观念

决定“第三者”介入是否发生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自身的道德观念及价值观念,特别是对配偶及家庭的责任感、义务感。一般而言,道德感及责任感越强的人,越不会发生“第三者”介入。

第23页 心得体会

二、“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认定

1、正确认识“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 (1)“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概念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

由此可见,“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首先,从主体来看,“第三者”可能是有配偶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者,一定是合法配偶关系的人。介入恋爱或未婚同居者的性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其次,从主观上,“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要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或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和一般的通奸,如果并不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最后,客观后果,“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实际实施了在上述目的支配下的两性关系。

(2)精神恋爱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笔者认为要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就必须是与有配偶的人发生性行为。一般的婚外恋,如果仅仅是精神恋爱,并未发生两性关系,通常不应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比如目前较时髦的“网恋”,这种行为,完全是虚拟的,可能对方完全是个同性冒充的。

(3)“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笔者认为“第三者”介入的对象一定是合法的婚姻家庭。如果希望介入的是违法的婚姻关系,其对象不是合法的配偶,也是不能构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比如说,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发生两性关系,与一般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或同性恋者发生两性关系,都不能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2、认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应注意的问题 (1)“第三者介入”通常是指通奸、姘居的行为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姘居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与他人公开共同居住生活并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姘居是一种严重侵害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目前社会上的养“小蜜”、包“二奶”就属于姘居行为。这两种行为对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睦、社会安定以及道德风尚等存在严重的消极影响,应受道德谴责和法律禁止。

(2)、“关系暧昧”一般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关系暧昧”确实是一种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但还未达到“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程度。因为“关系暧昧”本身处于一种当事人也无法说清楚的状况。审判实践中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双第24页 心得体会

方发生过两性关系,认定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另外,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证据,应认定为一般的“关系暧昧”,不能轻易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

(3)、不希望结婚的通奸一般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通奸一般都是秘密的,不一定必然妨害他人家庭。特别是在通奸双方都不希望结为夫妻的情况下通奸,妨害家庭的可能性更小。所以,笔者认为不能一概把所有的通奸都作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对待。

(4)、“第三者”被骗或胁迫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无过错配偶控告,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配偶确实与他人姘居,最后还要调查清楚“第三者”是否明知故犯,还是受骗上当。如果第三人是受骗上当或胁迫,根本不知道与之同居者是有配偶的人,则不能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笔者认为在实际处理这种上当受骗的第三人时,应更多地制裁欺骗者。

(5)离婚后继续与原夫妻藕断丝连是否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笔者认为,如果离婚后继续与原配偶藕断丝连,并非以拆散他人新的合法配偶关系或与之重新结婚为目的而发生两性关系,是不构成“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只能以一般的通奸关系对待。不过,如果再婚后不是继续与原配偶藕断丝连,而是进一步发展到姘居,出现妻妾和睦相处或试图“鱼与熊掌兼得”,仍应以“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处理,并予以必要的制裁。

三、“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法律救济

1、无过错方离婚时证据的取得及应注意的问题

证据是确认客观事实的依据,无证据即无法确认事实.在婚姻家庭涉及“第三者”的案件中,多数为民事诉讼, 而刑事诉讼中的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责任原则。处理“第三者”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方应尽量举出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如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

(1)照片作为证据:

“第三者”案件照片一般为当事人提供, 真实的照片作为证明通奸、姘居行为的证据具有重要作用。对当事人来说,照片要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应该注意如下几点:

首先,是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如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胁迫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强迫当事人拍摄的照片不能作为证据。

其次:是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撞入饭店房间强行或私自拍照造成侵权;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照片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

(2)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第25页 心得体会

视听资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一种。视听资料是通过图像、音响等技术手段能较准确无误直观动态来再现案件事实。实践中,当事人应以合法的途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其他合法权利,如侵入他人住宅或擅自安装录像设备,将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录像恶意传播造成侵犯名誉权或隐私权。

(3)证人证言作为证据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广泛采用的证据形式。在“第三者”案件中证明他人有通奸、姘居行为的证人证言,如邻居证言作为通奸、姘居行为证据是典型的间接证据,应有大量证言配合其他种类的证据才能使用。

在“第三者”案件由于当事人本身的素质和情感因素的作用,实际生活中常有过激行为出现,引起其他侵权案件,如对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造成侵犯。在“第三者”案件中如何以合法的方式既取得确凿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又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目前尚有争议。如一些有钱的当事人委托“捉奸公司”跟踪,拍摄,以期取得证据。为此,我国法律规定,除了公安机关,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对他人非法跟踪、非法拍摄等,否则,被调查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调查公司还须承担法律担任。因此,在“第三者”案件中当一方可能遇到违法行为的侵害时,当事人要采取合法的形式取证、举证以保护自身的法律权益。

2、无过错方如何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并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特点。其构成要件有:(1)违法行为、(2)损害结果、(3)违法行为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过错、(5)离婚的发生。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1)只能在离婚时行使。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或者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登记离婚后在一年内请求损害赔偿法院可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不予支持。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该“一年”期间应当为除斥期间。

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将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人。第26页 心得体会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双方的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或者双方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物质损害赔偿,应当按照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四、“第三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第三者”是否要向夫妻中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争议很大,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插足,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导致离婚的,是共同侵权行为人,由此有过错的第三者应当负赔偿责任。而笔者认为“第三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将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人。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如果有第三者的婚姻一方当事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转移给第三者,“第三者”就应当就财产分配问题参与离婚案件的诉讼。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第三者”插足是感情问题,是夫妻婚姻出现问题所致,“第三者”介入只是导火索,谈不上什么侵权,而且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自由的原则,由此导致离婚的,第三者不负赔偿责任。

要求第三者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如什么是第三者?怎样确定?如何取得证据?第三者与当事人婚姻破裂是否有因果关系,起的作用有多大?侵害了离婚当事人的什么权利?怎么赔?第三者如何介入诉讼?是离婚案件的第三人还是另一赔偿案件的当事人等问题都难以在司法实践中确认。而且笔者在现实生活中了解到很多所谓“第三者”却成为受害者,本来没有想破坏别人家庭,只是夫妻中无过错方无端猜疑侵害“第三者”合法权益,打骂,毁坏名誉甚至破坏“第三者”的家庭,最后也毁了自己的家庭,导致离婚,这样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过错方。对第三者追究赔偿责任,将会激化矛盾。

五、如何构建幸福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

家庭和谐,既是一种孜孜以求的生活目标,更是一种清旷豁达、轻淡泊欲的生活境界。恩爱和睦、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是人生旅途的温馨驿站,是事业兴旺的坚强后盾和力量源泉。笔者作为律师和全国首届婚姻家庭咨询师,看到太多的婚姻悲剧。笔者认为婚姻就是爱、责任、理解、宽容和信任。爱就要彼此珍惜,共同成长。另外笔者赞同婚前辅导,提前防范在婚姻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和“抗病能力”,引导人们理智而充满信心地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要学习婚姻家庭的相关知识,提高自我认知和沟通能力,学习调适夫妻关系的技能,总结解决婚姻家第27页 心得体会

庭矛盾的经验教训,把问题和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获得幸福婚姻。笔者认为和谐幸福的婚姻五要素:(1)一致的价值观和目标。(2)成熟的个性。(3)对伴侣尊重与接纳。(4)亲密的情感联系。(5)高质量的沟通。笔者认为夫妻双方要用心维情、用法维权,优化夫妻情感,营造幸福婚姻,促进家庭和谐。

参考文献资料:

1、杨遂全主编:《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

2、林嘉主编:《以案说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篇》。

3、新《婚姻法》。

4、杨遂全主编:《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

5、蒋月主编:《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6、翁文旋:《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法律问题》。

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

8、蔡卫忠、许尚豪:《“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

第28页

第13篇:法律诊所问题

一.会见的技巧:

1.环境:在谈话时,晴朗的天气让人心情舒畅,有窗且视野宽广的房间让人心胸宽阔,无人打扰的环境让人畅所欲言。如果让当事人冒着倾盆大雨长途涉事必会影响会见的效果,所以在时间不紧急的情况下要尽量选择晴好天气与静谧的环境与当事人见面。

2.态度:在第一次会见时,诊所学生要主动开始谈话,自我介绍要有条不絮、落落大方,这样可以增加当事人对我们的信心。诚恳的态度应该贯穿于整个谈话过程中,不管是聆听还是应答,都应当积极主动。礼貌待人也是必备的素质,对待长着要表现出必备的尊敬,对待同龄人也要有必备的礼节,这可以提高自信并奠与当事人友好相处的基础,在谈话时要专注,你若对莫一问题的陈述缺乏耐心对方容易失去继续会谈的信心。

3.聆听:在聆听过程中要注意多听少说,不要做评判,尤其不能当面职责当事人。不要因为当事人对自己遭遇的描述而义愤填膺,可以表示理解或同情,但观点应当客观而保留。要注意观察陈述者的表情,注意捕捉其言外之意。

倾听的技巧

(1)积极地倾听的意义:变被动为主动,建立良好信任关系;

(2)积极倾听需要明确的目的:弄清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确切信息;

(3)影响倾听的几种表现:心不在焉,漫不经心、随便插嘴、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影响进一步沟通。

4.发问:不同类型的问题要采取不同的发问方式。简单并且只涉及客观事实的问题,可以单刀直入的文。比较敏感的问题则要采取婉转的方式,可以先做一些铺垫,然后抓住时间,有针对性地问。提问时语言要得体,要把我当事人的心态。 提问的技巧

(1)最初阶段:为广泛获取信息,采取开放式提问技巧。

(2)深入阶段:为补充遗漏,弄清矛盾,可采取引导式提问技巧。

(3)后期阶段:为确认事实,可采取封闭式提问技巧。

5.应答:当事人往往会对诊所的办案方式,对诊所学生本人以及对自己的案件存有疑虑。当事人提出问题时,诊所学生要积极应对,不能让自己陷入被动。对于可以回答的问题要明确回答,对于难以回答的问题,可以表明态度和做法,对于拿不准的问题可以暂时回避,转移话题或另约定时间回答。

记录的技巧

(1)记录的意义:“最淡的墨水胜过最强的记忆力。”

(2)记录的方法:在记录纸上划一竖线,分左宽右窄两部分:左边记录的是当场信息、详细内容或主要线索;右边记录的是在倾听、记录过程中产生的疑问以及需要澄清、補充的内容,这样就能较好地完成记录任务。

(3)记录的要求:准确、完整、清晰,确保其他人能够看清看懂。

6.几种特殊技巧:如应对答非所问的当事人、应对多个当事人、防止主观臆断等各种情况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处理。

二、如何制定事实调查的计划,有何技巧?

制定事实调查的计划

1、事实调查前的准备

①确定事实调查范围,事实调查的范围确定是调查行动开始的第一步,严谨完善

的事实调查计划离不开详尽调查的支撑。在具体的事实调查过程中可按照实事求是、节约成本、多样性等原则进行。

②事实调查的其他准备工作,有明确调查任务,分析已知证据,提出调查假设,制作行动计划表。

2、实施事实调查

①选择实施调查模式

②证据的收集和保护,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使用的方式方法就不同。主要包括:制作笔录,录音录像,提取实物。在事实调查之后提交证据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律师要妥善保管取得的证据。

3、事实调查的后续工作

事实调查结束后,对于取得证据的审查和检验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审查时,不仅需要对证据单独审查,还要把证据结合起来综合审查,对于存在疑点的证据要及时排除,不足的证据要及时补充。

4、事实调查的评估

在事实调查任务基本完成后,应当对事实调查工作做一个全面的评估,对这次事实调查的情况做一个阶段性的总结。

事实调查的技巧

1、事实调查准备阶段的技巧。客服个体局限性,善于取舍。

2、事实调查实施阶段的技巧。学会选择时间,学会选择人物,学会选择地点,学会选择手段,学会尝试多样调查方法,学会承认。

三、法律检索的理论和技巧有哪些?

法律检索理论

1、法律检索概念

是指以规范的、科学的、系统的方法查找、收集法律资料的过程。

2、法律检索的技巧

①法律检索的方法:法律规范的检索(法律的检索行政法规的检索,地方性法规检索,规章的检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检索);司 法解释的检索(连续性法律出版物,综合性法律工具书,专门类工具书,注释性出版物,司法指导性出版物,电子数据资源);案例检索(纸质出版物,电子光盘出版物,电子网络出版物)。 ②法律检索的途径:图书资料查阅,网络搜寻(使用搜索引擎搜索,通过免费法律网站进行检索),电子数据库检索,向专门机构检索。

四、谈判者应具备哪些基本素质和品德?

基本素质

1、知识储备,作为一个谈判者,应当具有谈判所涉议题的丰富知识,至少对自己所要谈判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2、要掌握一定的相机处置权和决策权

3、语言表达能力,谈判本身就是一个相互协商的过程,对于一个谈判者来说语言表达能力非常重要。

4、应变能力和承受压的能力

5、要有一定的潇洒风度和交际能力

品德

1、诚实守信。谈判者应当做到“言必信,行必果”。

2、尊重他人。谈判中应当给予对方足够的尊重。

五、调解员必须具备哪些能力,调解有哪些步骤?

能力

1、了解争议存在的背景。作为调解员,不仅需要知道双方的矛盾所在,还要知道矛盾产生的背景,这样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找到矛盾的症结。

2、理解力。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将心比心来思考问题,才能走进当事人的内心世界。

3、聆听的能力。聆听是调解员必备的能力。

4、表达能力。调解员的语言表达能力直接影响着调节的效果。

5、不武断。不武断、不偏向也是对调解员的一个基本要求。

6、有说服力。做好说服劝说工作是解决矛盾的基本。

7、有创意。调解员积极主动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的创造性方式是寻求解决矛盾的最佳途径。

8、具有专业知识。调解员丰富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当事人比较诉讼与调解的不同后果,寻求恰当的法律救济途径,并在法律的规定下用合适的手段和方法解决矛盾和纠纷,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9、有修养。调解过程需要调解员有极好的修养和应变能力。

10、客观中立。即使在对错非常明显的情况下,调解员也并不能有所偏私。 步骤

1、调解的开始。所有参与调解的人都到齐以后,调解员介绍相关情况。 ①自我介绍、在场人员介绍——核对姓名、本案中的地位等。

②说明调解员的职责,能够帮助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决定等事宜。

③说明调解的特性,说明选择调解的优劣。

④跟当事人说明调解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⑤共同努力寻找最好的调节方法。

⑥说明调解的程序,以便调解员按照程序推进调解的进程。

⑦说明调解协议的形式和效力。

⑧任何人都要遵循秩序,不能侮辱或者暴力侵犯他人的权利。

2、调解的三个阶段

①开始阶段:收集信息

②中期阶段:解决问题。利益共同点是调解的突破口;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回忆过去;换位思考;解决矛盾;打破僵局,让当事人的请求更富有弹性;诉讼预测。

③最后阶段:达成协议。帮助当事人互相理解;解决遗留问题;找到合适的标准;制定调解协议;调解的完成。

第14篇:法律诊所总结报告

法律诊所总结报告

在这学期的法律诊所课堂上,老师为我们请来了XX区X检察官,她是本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在课堂上为我们详细的讲解了检察院中的内部机构设置及各自的主要职能。收获颇丰,不仅领略到作为检察官的风范,更了解到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和运作机制。就我在课堂上的记录,形成如下关于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及其相关职能的总结报告。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局(内设职务犯罪预防科):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认真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3.渎职侵权检察科: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科: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科: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科: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科: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提起或支持民事公益诉讼;承办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8.检察技术科: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设政治处):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第15篇:法律诊所论文

中国政法大学

行政法诊所论文

学以致用 用以长学

——感悟行政法诊所

学以致用 用以长学 ——感悟行政法诊所

【摘要】

诊所教育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重大变革,其注重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行政法诊所里我们法科学生学会了各种法律实务技巧与知识,为我们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奠定了重要基础

【关键词】 诊所教育 学以致用 法律实务技能

目录

一 诊所教育是对传统法学教学的重大改革 ...................1 二 行政法诊所重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综合素质 .....................................................1

(一)理论课重在培养学生法律技巧与方法 ................2

(二)实践课重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2

(三)讨论课着重培养学生合作精神与积极参与性 ..........3 三 行政法诊所教学力图法科学生走近普通大众、接触现实社会 ..3 四 对诊所法律经验教育的几点思考 ..........................4

(一)应更加注重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 ............4

(二)诊所教育应鼓励学生走出大学深入社会 ..............4

(三)诊所教育应更加注重专业化 ........................4

学以致用 用以长学 ——感悟行政法诊所

我有幸在大三上学期于法学院行政法诊所实习,短短几个月的时光记载了自己在大学中最为宝贵的记忆,在这里我们发现法学理论与实践实现了真正的完美结合。“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尤其对于我们法科学生,将自己从课本上所学的理论知识及时运用到实践中对我们掌握实务技能、提升理论水平显得尤为重要。行政法诊所不仅为法科学生提供了一个这样的实践平台,而且更让我们认识到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

诊所教育是对传统法学教学的重大改革

诊所式法律教育发源于美国,其产生的重要原因是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实践的严重分离,使美国的众多法学院开始向“法律经验教育”转型:法学教育应为学生执业做准备,应教授给学生诊所、实用性的法律技术。我们知道医学院的学生往往需要在真实的诊所中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医师。就这样美国的法学教育开始借鉴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创造了法律诊所教育的模式。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学教育更是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忽视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较为忽视社会的实际需求。而我们必须承认法学教育的重要功能在于培养学生的职业实践和操作能力。因此,借鉴美国正在推行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模式,十分有利于将现有法学教育转变为理论和实践兼顾、培养全面素质法律人才的教学,让学生掌握在现实生活中运用各种法律技巧、方法、能力及素质,学会与人沟通的能力,学会如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最高学府,行政法诊所的创立与发展无疑是对我国法学教育的转型开创了先河。

行政法诊所重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综合素质

行政法诊所的教学主要分三个部分完成的:理论课、实践课以及讨论课。课

堂上我们学习法学理论与实务技巧,课下我们接待上访的当事人,课余时间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一起讨论案件。这种情况下,诊所教学就促成了一个具有良好效应的学习链,我们能够通过实践及时检验课堂所学,同时又通过小组讨论将疑问解除,一环扣一环的学习与思考为我们学习法学提供了捷径。

(一)理论课重在培养学生法律技巧与方法

实践需要理论来指导,我们从课本上学到的知识仍是处于大脑之中,并未得到运用与验证。诊所理论课并非像其他理论课一样传授系统和科学的法学知识,而是集中教授法科学生法律实务技巧与能力培养。诊所理论课主要涉及到接待当事人的思路与技巧、律师调查取证与法庭辩论的基本思路、谈判的理论与技能、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方法、法律检索等知识的传授。通过系统学习律师办案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本领与技能,为我们在实践课中接待当事人更好地为他们答疑解惑提供了条件。由此可见诊所教育的理论课具有显著的实务性、可操作性、微观性,这与我们所接触的其他理论课如民商法、刑法抑或各种程序法有着很大的不同。通过诊所理论课的学习,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促发其培养法律思维。在固有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加上法律实务技巧的学习,我们更加有实力有信心走到实践中,以法律人的眼光去看问题、去解决问题。

(二)实践课重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也是我们获得新知识的源泉。与当事人近距离接触,通过聆听和询问获取案件的信息,再依靠自己的所学进行解答,这就形成了一个简单的接待过程。通过几周的训练我们已经具备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最大程度地显示我们这些受过特殊教育的法科学生的专业性。首先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材料并做好登记,以便后期总结。在为当事人进行法律服务时,我们首先是一个理性而清醒的聆听者,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我们精炼的讯问,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案情与筹划问题解决方案。面对当事人厚重的文字材料,我们只有掌握了快速阅读和提取有用信息的本领,才能够将工作进行得顺利和有效。而整个接待答疑过程,正是我们在诊所理论课上所学的技巧与方法。

整个接案与法律答疑中,都要求法科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然而很多情形下我们并不能给当事人提出一套准确的解决方案,此时课余时间的讨论课就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此我们必须十分清楚地了解诊所教育终究是一种教学,在此实习的学生终究是未毕业的法科学生,我们的知识结构与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都有所欠缺。往往实践课结束后,我们都会注重利用互联网与图书馆来解决案件中的问题,这样日积月累,我们就逐渐具备了解决类似问题的能力。问题解决方案即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又是诊所实践教学的一特点,上访信、起诉状、法律意见书等都是法科学生就业后日常接触的材料。大学学习中注重培文书写作的培养无疑会为自己将来的执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讨论课着重培养学生合作精神与积极参与性

思想的火花永远在碰撞中产生,一个全面科学的解决方案总是在集思广益后形成。正如众人拾柴火焰高,无论面对多么复杂困难的案件,在老师与学生的积极参与下我们总能寻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与突破口。诊所教育注重法科学生独立思考与合作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往往在案件讨论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完善自己的解决方案。

三 行政法诊所教学力图法科学生走近普通大众、接触现实社会

在一个法制尚不发达的国度里,聘请律师或其他法律专家不仅困难重重而且意味着高额付出。当下中国社会矛盾日渐尖锐,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经常面临合法权益遭侵害的危险,尤其是当某个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时,他们往往不能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问题。诉诸上访无疑成为了他们唯一的选择,然而近乎虚设的信访制度又往往令当事人失望之极。虽然我们仅是实习的法科学生,但通过行政法诊所系统教育,我们已具备运用法律知识与实务技能处理现实问题。通过与中国社会最底层老百姓的接触,我们对社会的现状了解的更加真实与透彻。贫困弱势群体的遭遇时常会激发学生们的怜悯,这就让我们很清楚明白当代大学生尤其是法科学生肩上的重担。在此种情形下,诊所教学就成功地对学生完成了思想教育,让当代法科学生明白中国的法制国情,为将来的就业与人生理想的实现

起到了一定积极的影响。

四 对诊所法律经验教育的几点思考

(一)应更加注重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

当代法科学生在法学院中主要是学习各种系统理论知识抑或是实务研讨,而在法律职业行为规则方面受到的教育则是很有限。诊所法律经验教育应将此领域纳入教学范围,促使法科学生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如今社会上很多法律人不能够坚持职业操守,当面对金钱、强权、人情时他们往往不能做到依法执法、公正司法。甚至存在不少有着法科背景的人利用所学专钻法律漏洞,利用法律的空白为非作歹给社会集体造成损害。心中有个明朗的行为规则,圣洁的价值选择,在是非面前能够做到公正公平是一名优秀法律人最起码的要求。

(二)诊所教育应鼓励学生走出大学深入社会

行政法诊所的建立为法科学生走出象牙塔面对现实提供了平台,然而我们所接触的案件多集中在房屋拆迁、农村土地纠纷方面,这样无形中限制了实习生的视野。只有深入群众、走向社会,当代法科大学生才能真正全方位地感受社会的现状,从而检验所学升华理论。比如定期组织诊所学生走进乡村进行法律宣传,走进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向专业法律人学习等,都有利于学生熟悉法律在日常生活中运作的方式,对其日后学习与工作都会有益处。

加强行政法诊所与北京各大律师事务所的联系,为诊所实习生提供交流平台,同时邀请法律实务专家学者为诊所学生举办沙龙讲座等。

(三)诊所教育应更加注重专业化

社会矛盾多种多样,由此产生的纠纷、导致的法律关系也大不相同,对此诊所法律经验教育也应像医学院诊所一样注重专业化。诊所教学在不同领域应皆有涉及,为法科实习生提供更多的选择。目前行政法诊所仅存在刑事法、农村法治研究等领域,这就导致学生选择的局限性。诊所教育发展应趋向于专业化,培养

专业的人才。

第16篇:法律诊所学习心得

心得体会

法律诊所学习心得

本学期的期初,学院增设了一门法律诊所课程,这对于法律专业的大三同学来说,是继模拟法庭之后又一次靠近真实法务的机会,这亦是一个很好的学习与交流平台。如同去诊所一样,法律诊所正如它的名字一样,就是在接触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帮你找寻自身存在的法律知识盲区,增强处理实际法律事务能力的地方。虽然不喜欢去医疗诊所看病打针吃药,但我很愿意到这个叫“法律诊所”的地方去没病“找病”。

法律诊所这门课程不同于传统的法律讲授课程,它更加重视学生实际运用所学法律理论知识的能力,这其中包括:跟“法务同事”协作的团队合作能力;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斗志斗法”的能力;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能力;还有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学习。

通过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认识,而且通过课堂的学习实践的过程,能很快地发现自身存在的知识漏洞和盲区,有效弥地学习同学身上的优点长处弥补自身的不足,把学生从单纯枯燥的理论知识,带入了环环相扣的实际案件当中。同时课堂设计围绕真实的案件开展,在实践各个环节对我们加以引导,力求使我们了解实际生活情境中案件的处理方式,熟悉法务的处理知识和技巧。

首先,通过诊所的学习,极大地增强了我对\"证据\"的理解。我们知道,任何法律案件都讲求“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事实要靠证据来说话来澄清。通过在诊所的学习,不但强化了对证据理论认知的认识,了解什么是调查取证,以及调查取证的范围、方法和步骤等基本知识外,还要求我们要用充足确凿的证据来展示再现法律事实,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具第1页 心得体会

体的实践中,这就要求我们在会见当事人或者接受委托时,要有意识地询问当事人对证据的掌握情况。

其次,法律诊所的课堂设计,通过模拟刑事案件中会见、庭审等环节,让我们切身的了解了实际生活中办案应注意的问题,而不是通过课本上的说明,这种切身体会得到的东西,往往会更加深刻。在会见的学习中,这样几个细节使我印象非常深刻,譬如说,在会见的时候,至少要两人以上在场;刑事案件,要注意自身的定位,律师会见,虽然这是律师的一种责任,但律师并不能承诺或许诺给当事人什么。在接待案件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思维,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尽量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部分,找出有利和不利的地方,才能准确的运用法律知识。

在跟当事人会见时要讲究技巧。因为一般到诊所要求帮助的人多是生活在社会底层或者对法律专业知识了解不多的人,且遇事情绪都比较容易激动、愤怒,因此会见的要求就更高。首先,作为一个诊所的学生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我们面临的首个难题,通过学习,我发觉把我们的实际情况如实的告诉当事人是最好的方法,如果我们刻意的隐瞒就算当时当事人相信了,当事人一旦发现了真是情况我们就很难继续办理案件,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这跟律师的职业道德是有冲突的。

第三,法律诊所使学生以\"律师\"的身份参与案件,这就使得课堂的气氛活跃起来,不管是哪方的\"律师\",都不会让自己的一方限于被动,将我们所学的知识最大化的调动起来,同时也带动了我们学习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在法律诊所案件遇到的问题,大家都会详细的查询相关知识,并在课堂上第2页 心得体会

讨论和模拟处理,这样也把我们平时接触不到的知识,也能做一些了解,同时拓宽了我们的知识面。

第四,关于法律文书写作方面,更应引起法学专业学生的重视,尤其是那些将来准备从事法务工作的同学,更应加强这方面写作能力的练习。处理法务的能力不仅是雄辩的口才、敏锐的思维、扎实的专业知识、亲和的交流沟通,他还需要我们能够以流畅的、合乎逻辑的、符合规范的文书展现能力。法律文书写作的能力是法律知识和内涵量化的一方面。文书写作能力底下的效果就如同:商品没有外包装,有着绅士般的修为却穿着破烂如同乞丐的情况一样,从外部感官的第一印象就不能让人认同,何谈寄以信任和希望。

最后,法律诊所所传授的法律实务方面的内容,最大限度的帮我们在以后实际生活中来运用,这也使得以后将要作为法律从业者的同学们,少走了许多的弯路,获得了一些前期经验和历练。 希望通过以后一个个的“诊所”使越来越多的同学能真正的强壮起来,将能力与信心的种子播散到每一位同学的心中。

第3页

第17篇:法律诊所 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

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愈发觉得,诊所课程更加重视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的能力,同时也要求学员本身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就知识运用而言,课上老师给出的是现实中法律关系复杂又模糊的案例,这些案例不同于以往专业课中一眼就可以看出其中法律关系的教学案例,它们不但涉及多方主体,主体间还存在多重法律关系,甚至这些法律关系都是模棱两可,需要我们用法理学知识来探讨。就对学员素质要求而言,这其中包括跟办案小组学院间的团队合作能力;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能力;还有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学习。诊所要进行分析的案例,首先要自己提炼有用、精炼、精确的案情。这不仅要求我们有提取案情的能力,更要求我们在接待当事人时具有尽可能多的获得有用案情的能力。

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对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认识,而且通过课堂的学习实践的过程,能很快地发现自身存在的知识漏洞和盲区,有效地弥补自身不足,把学生从单纯枯燥的理论知识,带入了环环相扣的实际案件当中。同时,课堂讨论上围绕真实的案件开展,老师在实践各个环节对我们加以引导,力求使我们了解实际生活情境中案件的处理方式,熟悉法务的处理知识和技巧。通过诊所的学习,极大地增强了我对\"证据\"的理解,深刻地体会到任何法律案件都讲求“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事实要靠证据来说话来澄清。

诊所使学生以\"律师\"的身份参与案件、讨论,这就使得课堂的气氛活跃起来,不管是哪方的\"律师\",都不会让自己的一方限于被动,将我们所学的知识最大化的调动起来,同时也带动了我们学习的自主性和主动性,在法律诊所案件遇到的问题,大家都会详细的查询相关知识,并在课堂上讨论和模拟处理,这样也把我们平时接触不到的知识,也能做一些了解,同时拓宽了我们的知识面。另外,诊所的老师们也用他们的实务经验教会了我们另一种办案思维——某些案件看起来是山穷水尽,但抓住细节,换个角度思维,往往会有变被动为主动的效果。在同学们的案件讨论差不多的时候,老师们会讲述自己曾经处理过的案件,并介绍不同律师的处理方法,再来比较其中的不同,进而让我们自己比较出哪种方法对于当事人来说更有利。通过这些对比,让我看到了法律人身上独特的魅力。

最后,法律诊所所传授的法律实务方面的内容,最大限度的帮我们在以后实际生活中来运用,这也使得以后将要作为法律从业者的同学们,少走了许多的弯路,获得了一些前期经验和历练。

第18篇:诊所申请书

医疗机构申请书

榆阳区卫生局:

近年来,榆林市城市化建设日益完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随着城区不断扩大,人口日渐增多,市区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的资源短缺现象也逐渐显现出来,尤其是在榆阳区长虹北路等方面与人们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本人计划投资在榆阳区开办一所综合内科、中医科诊所, 以更好服务附近人民群众。

新建的诊所地址榆林市榆阳区长虹北路东九排一号,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共3间,实用面积70平方米。该地点地处7队小区,交通便捷,周边小人口较多,周围无医疗机构,托幼机构2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家。

本诊所选定于此 ,一方面方便了周围群众就诊 , 进一 步满足了人们对服务的需求 , 达到了互补互利的效果。诊所内设有完整的污水、污物处理系统。

诊所地址拟定后 , 本人外聘优秀的医务人员 ,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开办 , 严格管理,尽快筹建。

特此报告 , 敬请批准。

附件:建筑设计平面图

仁爱诊所(盖章)

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篇2:个体诊所申请(范例) 个体诊所申请

申请人: 徐元杰

填表日期: 2012年07月14日

联系电话: 15156788779 卫生局制

注:此表填写一式三份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个体诊所专用)

被申请机关:谯城区卫生局

设置申请人签字:徐元杰

2012年07月14日

申办个体诊所可行性分析报告

申办人 徐元杰 居住地址 亳州魏园路 家庭电话 无 手 机 15156788779 邮 编

236800 申报日期2012年07月14日

一、个体诊所设置人情况

提交证件:(验原件加盖核验印章后交复印件)

1、身份证;

2、毕业证;

3、技术职称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

5、非在职证明(如待业证、退休证);篇3:个体诊所申请书

个体诊所申请书

凤阳卫生局:

本人申世谋,男,汉族,46岁,凤阳县大庙镇人,一九九一年七月毕业于合肥卫校,已从事基层医疗工作20余年,为响应党的医疗改革开放政策,特申请开设个体诊所,继续为当地百姓健康服务,具体地点凤阳县大庙镇凤周路幸福桥南150米。

第19篇:诊所申请书

申请书

XXX区卫生局:

XXX诊所,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期满,现申请换证,请批准为盼!

原证号:XXX

申请单位:XXX诊所

负责人:XXX

第20篇:法律诊所学习总结

2010-2011-1法律诊所课程学习总结

本学期以刑法学为重点的法律诊所课程即将结束,在老师们的悉心指导下,受益匪浅。

漫谈法律实务,交流实践经验

第一节法诊课如约而至,大二下的暑假同学们大都会选择到律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实习,第一节课程的内容便是交流社会实践经验。我是在知识产权事务所实习的,便没有多加交流,倾听同学们的发言,感慨颇多。发现在基层法院实习的学生,会有很多的锻炼机会,有的可以直接充当书记员做庭审记录,有的甚至为法官草拟判决书,每天忙得不亦乐乎;相比之下到中级、高级法院实习的学生大多只能做些协助书记员整理文书、帮忙打印文件之类的活了。这一现象反映了我国广大基层人民法院还是非常缺少专业人才的,有些区的初级法院民一庭只配备了两三名法官,一名书记员,人力资源相对不足,这也为我们将来的就业途径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思路。

模拟审案,真实再现

本学期开展的模拟审案是一起公诉机关诉被告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的案件,我有幸在本案中模拟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XXX、XXX组成合议庭。

首先是我们的准备工作,我们相互协调分配了各自的工作。作为审判长首要制作的便是法庭审理提纲,在查阅了大量法条、司法解释,与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被告代理人的交流后,基本捋清案情要点,了解了提纲的基本构成后,很顺利的完成了撰写工作。

针对庭审四大过程——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我们进行了分工,我负责开庭和被告人最后陈述部分,XXX 1 负责法庭调查阶段,XXX负责法庭辩论环节。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对于庭审流程的准备了,这一材料的准备过程可以说是最痛苦的了,我们首先尝试着在网上搜索,但资料不全也不够完整,下载的庭审视频大多倾向于对案情的介绍,流程多被剪辑。于是便到图书馆找关于庭审的书籍,案情有差异,法官也都有各自的习惯,即便取各家之长但还是不够完整。最后还是XX同学提供了一份真实的法院庭审流程,每句话都落到了实处,我们这才踏实了。

还有一个重头戏便是判决书了,我们把草拟判决书的重任交给了小雪,但由于案情迟迟不能确定,我们的判决书也处于等待状况。我自告奋勇地接下了修改判决书的任务,因为没有学习过法律文书的写作,看了资料才知道,刑事审判对于判决书的要求非常高。确定了基本思路后发现和小雪的思路有些偏差,花了一整天修改了判决书,虽然过程痛苦,但收获颇丰,对于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认定以及如何判刑、如何把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均有了一定的认识。在参阅范文时感觉就像在庭审现场似的,略去一些格式化的文字,合议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对于证据的认定部分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展现,好的判决书能够呈现出非常清晰的脉搏,使人一目了然,所以我努力地使文字简练,希望通过简单的方式呈现出案件事实,但总是不尽如人意。

虽然我们在庭审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错误,但是模拟审案还算顺利地完成了。通过本次模拟审案,我们对于刑事案件的整个流程有了一个相对宏观的把握,对于如何着手处理刑事案件也有了一定的了解,相比于大二下学期的模拟审案,更加娴熟,更加得心应手。总之,受益匪浅。

结 语

在总结的最后希望通过这次机会,感谢学校为我们提供了优越的教育、教学环境和强大的师资力量;感谢法学专业老师们悉心的指导、无微不至的关怀;感谢同窗好友们营造的积极向学、团结协作的氛围;感谢所有关心、呵护我们的前辈、师长们。

期待下学期以行政法学为重点的法律诊所课程!

法律诊所申请书范文
《法律诊所申请书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