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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贴申请书的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2-04 06:06:14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社保补贴申请书

篇1:申请社保补贴申请书范文

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XXXX单位根据XXXX申请办理4050人员XXXX事项,请予以办理,为感。

这个审请书也就是个形式,你随便怎么写都行,我从来没听说过因为审请书不行给打回来的。讲政策行,但是我真是怕写这些,嘿嘿。、《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有哪些 不包括哪些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2)已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不包括以下人员:(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2002年10月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方面,主要政策有: ①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③下岗失业人员承包开发荒山、荒沙、荒水、荒地、荒滩,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从受益年度起3年免征农业特产税。

2、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方面,主要政策有: ①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免征新办服务型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的,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②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③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4个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程序: 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含30%)以上,并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资料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等日前向全省各地转发了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开始实施。

据介绍,此次我省下发的就业再就业资金补助的新规中,社会保险补贴除了《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外,把工伤和生育保险也列入社会保险补贴项目范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除了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范围扩大到了吸纳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工作,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务派遣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也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如果是比照企业参保缴费的,享受全额社保补贴。上述企业或岗位的社保补贴均不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篇2:申请社保补贴申请书范文

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XXXXXXXX申请办理4050人员XXXX,请予以办理,为感。

审请书也个,你随便怎么写都行,我从来没听说过审请书不行给打回来的。讲政策行,我真是怕写,嘿嘿。《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有哪些 不包括哪些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2)已在户口所在地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的城镇失业人员。

不包括人员:(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2002年10月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招收途径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主要政策有: ①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③下岗失业人员承包开发荒山、荒沙、荒水、荒地、荒滩,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的,从受益年度起3年免征农业特产税。

2、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主要政策有: ①除限制的行业外,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职工总数30(含30),并签订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免征新办服务型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职工总数的30的,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②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职工总数30,并签订1年劳动合同的,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③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4个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了产权主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30;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3、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程序: 新办服务型、商贸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签订了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其新的岗位,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职工总数的30(含30),并签订了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资料经省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等日前向全省各地转发了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并开始实施。

据介绍,此次我省下发的就业再就业资金补助的新规中,社会保险补贴除了《通知》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外,把工伤和生育保险也列入社会保险补贴项目范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除了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限制的行业除外),范围到了吸纳就业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

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工作,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务派遣企业,按招用人数,在期限内也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可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是比照企业参保缴费的,享受全额社保补贴。上述企业或岗位的社保补贴均不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推荐第2篇:4050社保怎么办理,4050社保补贴申请书

4050社保怎么办理,4050社保补贴申请书

不少小伙伴了解完4050社保补贴政策之后发现自己的父母满足申请条件,下面简历表格小编就来为大家说明一下4050社保怎么办理,快来了解一下4050社保补贴申请书吧~

关键词:4050社保怎么办理,4050社保补贴申请书

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其中复印件按上级要求统一使用A4纸复印:①《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原件;②《灵活就业证明》(一张原件,一张复印件);③申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④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⑤《档案托管合同书》复印件;⑥从其他公共托管机构转移到市档案托管中心的申请人需提供往年度社保补贴享受情况证明。

以下是4050社保补贴申请程序:

1、申请人缴纳当年度养老、医疗保险三日后,凭本人身份证、托管合同书和缴费票据原件,在市档案托管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受理窗口初审,领取《申请表》和灵活就业证明。《申请表》只需填写一至七栏,贴照片。缴费票号、缴费金额和补贴金额部分不填。

2、灵活就业证明由申办人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盖章。

3、申请人持《申请表》、《灵活就业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复核,经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劳动保障事务所留存一份)。

4、申请人持《申请表》、《灵活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档案托管中心受理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5、由市档案托管中心查阅档案,核对出生年月等情况无误后,汇总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6、按照发放时间通知,申办人凭身份证和《受理卡》到指定银行领取社保补贴。

以上就是关于4050社保怎么办理,4050社保补贴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啦,需要帮父母申请的小伙伴可以对照上文准备好相应材料以便办理~

4050社保怎么办理,4050社保补贴申请书http://cv.qiaobutang.com/knowledge/articles/57554cab0cf2638f5fe6a510

推荐第3篇:大中专毕业生社保补贴

通知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10)18号及新人社发(2011)14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所需材料

2011年企业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现在可以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花名册一份,表格用《企业新增人员申请社保补贴花名册》;

2.《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审批表》一式三份,机打。(社保分局签字盖章并留存一份,其余两份报就业管理办公室)

3.《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份,手填。

4.大中专毕业生个人中国建设银行卡复印件一份,须本人签字确认,单位加盖公章。银行卡如有遗失、更换等情况,须及时与就业管理办公室联系。

5.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2011年1月1日以前被企业吸纳,并享受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未执行到期的,剩余期限内按照乌劳〔2011〕22号文件规定,享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补贴。

6.企业在申报个人社会保险补贴时,大中专毕业生为仍在该企业工作的就业人员。

二、相关要求

以上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表格已上传至群共享,各企业自行下载,按照要求认真填报。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一起申报,本次申报时间截止日期9月30日。

就业管理办公室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推荐第4篇:社保补贴申请

社保补贴申请

因本人自己的原因(本人知晓《社保法》相关规定),自愿申请不由公司替本人购买社保,而以现金补助每月

元的方式发给我个人。本人保证:

一、不以公司未给本人购买社保为由,给公司制造麻烦(包括但不限于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以公司未购买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等),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额承担;

二、若公司因未给本人购买社保而受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则公司的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额承担。

三、若因本人原因或者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公司补交社保的,则:

1、由本人将公司之前所发放的社保补贴现金全额(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退还公司;

2、由本人把补交时和以前的社保标准的差额部分交现金给公司;

3、由本人把要补社保部分的个人应缴纳部分交现金给公司;

4、由本人把因补买社保而发生的滞纳金或手续费等费用交现金给公司;

5、当公司收齐以上四部分现金款项后,给我补买社保,因本人原因迟延缴纳上述费用的,所有损失由本人承担。

四、因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直接从本人工资中等额扣减。

特此申请,望公司批准为谢!

申请人:

推荐第5篇:社保补贴申请

补贴申请

董事会:

本人入职时间

日因

身体

原因不能持续工作一年,所以本人社保由

(街道)代为缴纳,现向所在工作单位,申请在以后的工作时间内每月

三百元

补助!

申请人:

推荐第6篇:社保补贴申请

申请书

由于本人户籍所在地已经购买过社会福利保险,并且每年都在缴费。如果在上海参加城镇保险,就会重复参保。经公司多次劝说转移社保到上海续交,本人因个人原因拒绝公司提议。向公司申请不参加上海市城镇保险,将交城镇保险的费用直接计入本人当月补贴奖金中,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给本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望公司予以批准!

申请人:

由于本人户籍所在地已经购买过社会福利保险,并且每年都在缴费。如果在上海参加城镇保险,就会重复参保。经公司多次劝说转移社保到上海续交,本人因个人原因拒绝公司提议。向公司申请不参加上海市城镇保险,将交城镇保险的费用直接计入本人当月补贴奖金中,以现金的方式发放给本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望公司予以批准!

申请书

申请人:

推荐第7篇:申请社保补贴报告

关于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2011年度

社保补贴的报告

樟树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始终坚持“发展自我,贡献社

会,回报人民”的企业理念,在大力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积极从各个方面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为樟树的地方发展和国民经济做贡献。根据江西省下发的促进地方就业的文件指示精神,我司结合实际情况,将2011年度落实各类人员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的整体经营情况

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近几年快速稳步发展,大力新建“两

城”项目基地,延伸白酒产业链,加速白酒产业集聚推动经济发展.2011年10月,公司与临川贡酒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携手助推赣酒发展。2011年11月,公司以2.5亿元中标央视黄金资源广告,吹响品牌崛起号角,各项举措都展现了四特不断提升自

我,发展创新实现进军白酒第一方阵的战略目标的决心。

我司始终本着“兴企报国、兴企为民”为己任,在大力提

升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不断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紧密集合, 2005年至2010年,四特累计上缴国家税收15.08亿元,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同时四特也积极投身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捐款樟树大桥及连接线工程888万元,捐款宜春农运会上200万元,捐款药交会同一首歌晚会和宜春中华明月情中秋晚会

各150万元,赞助第十三届江西省省运会100万元,捐款省青苗工程30万元等。2008年成立了“四特慈善基金会”,每年安排专用资金对地方困难家庭和学生进行帮扶,使四特参与慈善活动常态化、制度化。2008年至2011年三年累计对樟树市200多位贫困学子进行了资助,资助金额30余万元;对生活困难的153户家庭贫困户进行扶贫帮困,资助金额20万元。

公司2010年完成销售收入15.49亿元,上缴国家税收4.707亿元。据统计,2011年将完成销售收入30亿元(含税销售额),上缴税收约为6亿元。

二、企业安置人员情况

公司现有在职员工共计3064人,且公司已为所有在职员工签订合同期限均在3--5年的劳动合同。安置符合三类人员标准员工为2108人,其中劳动年龄段中女40岁及男50岁4050人员共有819人(其中4050中返乡农民工177人),高校大中专毕业生共计1107人,除返乡农民工182人(40岁以下非4050类人员)。公司全面履行国家条款及劳动合同规定,每月按时足额为全体员工发放工资,无任何拖欠及压扣情况发生。

三、企业为全员缴纳社保情况

企业五险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是为给员工提供一个安定工作环境前提因素,为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四特公司一直依法为全体在职员工缴纳五险,每月按规定比例提取企业负担部分并做好个人代扣部分,及时缴纳五险。截止10月,

公司为全体员工缴纳五险共计8333397.74元,其中医疗保险缴纳金额为947149.81元,养老保险为6240947.84元,失业保险为596043.94元,生育保险为175534.01元,工伤保险为373721.64元。本年度部分11月底—12月入职人员正在办理社保。

综上所述,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江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4号)及《关于扶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赣劳社就【2009】14号)文件精神,特请政府给予政策支持与相应的社保补贴。

特此报告。

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推荐第8篇:社保补贴就业证明

证 明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职务:,工作时间:至在此处上班。月工资:。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员:

时间:年月日

(此证明仅用于办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推荐第9篇:社保补贴稳步发放

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稳步推进

今年,敦化市就业服务局通过实施四项举措,加大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力度,确保群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能够应享尽享。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保险政策的知晓面。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市场的地域优势,通过在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室外滚动电子屏,将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全天播放;并在电视台、政府网站、报纸、报刊等多渠道媒体进行宣传,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对社会保险的申领程序和程序有了更进一步了解和认识,使惠民政策人人皆晓。

二是强化窗口工作人员的办事能力,加强岗位练兵活动。使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三是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制定了申领登记到发放的一系列工作流程,明确专人负责,定职定岗,确保申请登记、电脑查询、核查补给金额、签字领取等环节,工作做实做细,以保证“不漏一人”、“不错一人”。

四是一心为民,精心服务。根据日办理业务数额合理安排,在人员办理高峰期时发放号码,按号办理,减少群众排队之苦,同时每位工作人员都负责政策咨询及解答,对手续不全的群众帮助办理,对老、弱、病、残群体优先办理、对存在特殊情况的人员耐心细致地解答并指导办理。完全彻底的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推荐第10篇:持证残疾人社保补贴

持证残疾人社保补贴

每半年申领一次

l一6月的,7月1一25申领

7一12月的,下年1月1一25日申领

材料:

残疾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清单等

第11篇:武汉市社保补贴政策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分别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市就业创业工作,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区按照分级管理、比例负担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负责本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资金使用纳入绩效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市、区财政应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5%安排的就业专项预算内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非税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三)上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社会募捐筹措的资金;

(五)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创业培训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担保费及代偿损失等;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十)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十一)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二)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

(十三)“充分就业社区”奖励;

(十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补贴;

(十五)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拨付办法及程序

第七条 市对区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区就业状况、财政实际投入(含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年度分两次拨付、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第八条

各区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中市负担部分,实行年度预算控制、按季度计划执行进度预拨、次年统一清算。

第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与就业工作无关的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土地购置、房屋建筑物的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内实有人数,结合开展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基本建设等支出,不含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支出),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缴财政的服务收费收入)。

对尚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暂按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职业介绍补贴。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定点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含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有关政策规定扶持的人员,下同)人数、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含失地农民,下同)人数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150元/人。

有关职业介绍补贴具体管理按照《武汉市职业介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对象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和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确定承担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到定点职业(创业)培训单位参加职业(创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创业)状况,可向职业(创业)培训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创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申请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的,可采取由职业(创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办法,职业(创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职业(创业)培训机构凭借职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400元—8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1.培训对象参加职业(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创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未实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专业暂以培训合格证书代替,下同),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2.对用人单位当年招用符合补贴对象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其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培训经费不足的困难企业,可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四)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困难对象,培训期间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就业困难对象指按武政[2008]36号、鄂政[2008]60号、以及按武政[2009]29号文件规定的下列对象范围: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员孤儿。

(五)就业困难对象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可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有关职业培训补贴及就业困难对象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具体管理按《武汉市职业培训补贴和就业困难对象生活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有关创业培训补贴及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按《武汉市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先缴后补”和“核定直补”两种办法。

(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本市(远城区为本区)三项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确定的缴费标准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下同),其他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税务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末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按武财社[2006]309号、武财社[2006]310号规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原商贸服务型企业,其社保补贴尚未到期的,按本规定继续享受,直至3年期满。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对象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按标准,按当年本市(远城区为本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核定的缴费标准的60%确定。

对按武财社[2006]309号、武财社[2006]310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内享受期限届满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延长一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管理分别按《武汉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对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社区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实行“核定直补”的办法。具体管理按《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信访局关于加强社区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财社[2008]517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不含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的企业(单位),按企业(单位)所属关系,经所在区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区(或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可按不低于本市(远城区为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政策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对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按《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信访局关于加强社区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财社[2008]517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免收,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按免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人数,每人补贴200元,

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管理按《武汉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

现行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补助和为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其中:经济补偿金补助政策按规定执行到2008年底;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其他特定就业政策,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贷款贴息、代偿损失及担保费有关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

市、区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综合服务场所(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实训、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相关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和运行支出)。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预算,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为求职者、用人单位等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并以此加强对各级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中介、公共就业服务等机构、用人单位和享受政府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就业状况的监督管理,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并派驻工作人员的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各级财政根据其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中介、社会保险代理、权益维护等服务方面的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和奖励。具体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奖励。

对促进就业工作业绩突出的,按规定逐级申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评定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对企业(单位)接纳市属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外地高校毕业的武汉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到本企业(单位)见习、并提供生活补贴的,按武政[2009]29号文件规定,对接收见习的企业(单位)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适当支持。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6个月。

有关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就业创业目标任务和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度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二)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就业困难对象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就业困难对象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等市按比例负担的各项补贴,各区应严格按年度补贴计划目标人数和预算执行。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意后,调整年度计划和预算。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超过年度补贴人数计划目标和预算安排的,相关补贴资金由区负担。

(三)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同时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年度终了后,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应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分别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

(五)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作出局面分析,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分帐核算。并按季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帐。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可设立“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帐户”,负责核算发放给个人的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对象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就业困难对象一次性创业补贴等。

第二十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市、区分级负担办法。

(一)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对象培训期间生活困难补助、就业困难对象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财政局负责核批和拨付,资金按市、区6:4比例分担。

(二)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财政负责核批和拨付,资金按市、区6:4比例分担;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市、区分担办法按按武财社[2008]517号文件执行。

(三)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市、区分担办法按武财社[2008]517号文件执行;对其他公益性岗位实行分级负担。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充分就业社区奖励、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由市财政局负责核批和拨付,资金由市负担。

(六)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补助等其他支出,按所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分级负担。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分级负担。市财政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对区给予补助;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的贴息资金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按市定政策规定的有关非微利项目贴息资金、代偿损失、担保费等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按市、区5:5比例分担。根据《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区两级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省级担保基金可承担20%;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省财政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对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和安全性。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根据实际,将享受有关就业补贴的单位名称、补贴的人数、标准、补贴数额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就业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就业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人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武汉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武财社[2006]309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武政〔2009〕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市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3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切实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就业再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各方面力量促进就业再就业。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订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009年到2012年,全市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13万人,劳动者就业前培训、再就业转岗技能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5万人(其中,帮扶困难群体再就业1.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

(三)全方位、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在落实扩大内需重大决策时,要将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在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增加就业人数,提出招用工计划,把新增就业岗位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过程中,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要积极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要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着力突破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障碍,放宽服务业准入条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要结合“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联合创办经济实体,促进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实现就业。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

(一)把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作为当前促进就业的重要工作。要以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为契机,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2009年到2012年,全市力争每年新增个体、私营企业3.9万户,新增310户中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列,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亿元,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1.3万人,创业带动就业5.2万人, 市级新增创业培训人数2万人,新增创业基地面积100万平方米。

(二)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全面落实创业优惠政策。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创业环境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0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营造宽松的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继续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复转军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残疾人等7类人员创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审批发证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延续执行鼓励上述7类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对各类人员自主创业,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免收各种管理类、服务类和证照类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和法规规定前置审批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创业者从事生产经营,经营范围允许跨多个行业,并由经营者自主选择,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大类或新兴行业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存在环境污染、非安全生产和噪音、油烟扰民的事项外,因特殊原因在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可只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使用证明。实行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一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可“零首付”注册。一人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出资10万元,有限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出资3万元,其余出资可在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即可登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对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及贫困家庭(享受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补贴资金分别从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额度,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其中市级保持在 8000万元以上,中心城区达到 1000 万元以上、远城区达到 500万元以上。

根据特殊需要可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信用良好、有还款能力的,个人贷款额度可由最高5万元提高到7万元,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可由最高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每年从市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相关区予以奖励,同时按当年新增贷款额度的1%安排奖励资金,对全民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和增幅综合排名前三名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有关区人民政府及信用社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积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在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要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作为重点,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全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额应努力达到40%以上。对需扩大生产经营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等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其贴息贷款额度可在现行最高300万元基础上提高到400万元以上。

切实落实鼓励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视同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前3年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内,企业吸纳武汉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我市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政策和标准,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我市重点发展的钢铁、汽车、石化、光电子信息、造船、先进装备制造、纺织、轻工、能源环保、创意、现代物流等行业吸纳武汉户籍高校毕业生见习的,由市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予以适当补贴。

三、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切实做好重点人群服务工作

(一)明确重点帮扶对象,开展特色服务。将高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作为重点帮扶对象,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开展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服务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校企对接”、“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寒假招聘会”、“网络大招聘”、“创业助我行”等活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开展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就业援助系列活动”。通过“逐户家访”、“一对一帮扶”、“就业能力提升”等活动,促进更多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

开展以返乡农民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为重点服务对象的“春风行动”系列活动。大力开展“春风送岗位”、“就业信息对接”、“组织起来转移就业”、“帮您维护劳动权益”等活动,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将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就业困难的丧偶离异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城镇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等纳入就业援助对象。

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实名制”。对就业援助对象要逐一登记造册,建档建卡,做好援助记录,确保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切实兑现就业援助服务承诺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对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承诺10个工作日内推荐就业。

大力开展就业援助结对帮扶。由各区组织动员各类机关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干部职工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就业困难人员活动。

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消零目标。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要确保3个月内至少推荐1人上岗。

建立健全困难就业人员社保援助制度。对国有特困企业中享受社保援助政策未到期的“4555”再就业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一次性将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先缴后补的方式,继续按规定给予3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确保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依法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的投入,保障其向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环境,促进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安居乐业。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同时,加强对职业中介服务组织的指导和监管。对各类定点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区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切实加大对各类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质量和效率。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进一步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努力提高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就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基础平台作用。

四、大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一)切实搞好就业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认真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依托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院校以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期限、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在创业培训方面探索开展发放培训券的形式;在农民工培训方面,探索开展订单式、招标培训的方式;在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方面,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先垫付培训费,待学员培训结业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培训补贴的形式。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重大项目实施及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实行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定点培训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落实职业介绍、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职业介绍和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继续将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劳动者(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复转军人纳入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扶持范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仍按武政〔2006〕13号文件执行。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半年内实现就业的按每人400-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结业后,半年内推荐就业未成功的,只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半年内创业成功的,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结业后半年内未创业成功的,只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且培训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最长补助时间为3个月。对因金融危机导致裁员而失业的人员或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再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结合市场需求或就业要求,实施免费技能培训或享受第二次培训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对于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企业及单位,从2009年3月起下调失业保险费率,其中,单位缴纳费率由2%下调为1%,城镇职工个人缴纳费率维持1%不变。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下调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对部分企业下浮和暂不上浮工伤保险费率。对于参加我市工伤保险且2008年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较低的企业,在2009年内下浮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对于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较高的企业,在2009年内暂不上浮执行工伤保险费率,维持原工伤保险费率不变。按照统筹管理层次,由市、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核认定下浮或暂不上浮执行工伤保险费率的企业名单。

(三)对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为了帮助企业克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发生的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缓解资金压力,稳定就业形势,对于经劳动保障、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四)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对在岗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3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5%,对在岗职工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五)对相关企业给予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补贴。对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违纪被开除的人员除外)的单位,按单位内部富余职工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人数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所需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在岗培训经费不足的困难企业,可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的30%。2009年内已享受社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补贴。

(六)切实落实工时工休制度,规范企业裁员报告制度。鼓励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歇工、待岗、轮休及组织培训等方式安置职工。引导企业通过增加用工人数和增加工作班次等方式解决生产人员不足的问题。严格执行企业裁员报告制度,确需裁员且裁减人数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方能裁员。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

(一)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实行按月通报、按季检查、年终考核,通过建立健全定期督查通报制、年终考核奖惩制,确保就业再就业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经济与就业发展,研究制订就业规划和推进就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将控制失业率和新增就业岗位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济、商务、国资等部门要指导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财政部门要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继续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的1.5%的标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同时要开展资金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劳动者自主创业的相关扶持工作。统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为做好促进就业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三)加强失业和就业统计登记管理。要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跟踪掌握就业形势变化。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订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发挥就业失业信息对决策的支持作用。

(四)积极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家和省市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和支持创业的新举措和典型做法。要树立和宣传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各类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主创业意识,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12篇:社保补贴撤销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

盐城经济开发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本人朱小玲(身份证:320902196310273041,电话号码:13626216038)2005年3月在江苏永大药业有限公司下岗,年龄偏大2008年7月1日办理了再就业援助(社会保险补贴),2009年5月被盐城市宝光车用材料有限公司录用,现申请暂停社会保险补贴援助。

朱小玲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第13篇:社保补贴承诺书(最新版)

社保补贴个人承诺书

本人于 年 月 日申请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未拥有小轿车或3吨以上货车、客运车、中型重型作业、运输车辆;未拥有2台以上(含2台)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

2、本人未拥有3套以上(含3套)房屋产权;

3、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档级在五档以内(含五档)(正常缴费标准100%);

4、本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持有营业执照且正在经营、未达到税务部门规定的缴费起征点;

5、本人未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6、本人不是私人业主、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

7、本人在申报和享受社保补贴期间没有享受“公益性岗位”;

8、本人在申报和享受社保补贴期间没有享受“失业救济金”;

9、本人在申报和享受社保补贴期间没有享受“创业两补”;

10、本人所提交的社保补贴申报资料全部真实有效。

本人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将清退社会保险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第14篇:个人社保补贴申请

申 请

我叫_____,现年__岁,家庭住址______,

__年_月至__年_月在

,现申请“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申请人: 年

第15篇:上海社保生育补贴

上海社保生育补贴

生育保险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部分。

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的妇女计划内生育或流产后,可到全市任何区县(不一定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中心就近申领生育保险金。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领所需材料(所有复印件务必使用A4纸复印)

1.生育或流产妇女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2.生育或流产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复印双方户口本首联有派出所盖章的那页和有夫妻

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的内容页)

3.生育或流产妇女夫妻任意一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复印结婚证首联有民政局盖章的那页和次联结

婚内容页)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 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的第二联(粉色)原件和复印件。非

绿色封面的《出生医学证明》。

5.产妇本人的银行实名制活期结算帐户卡(折)原件和复印件。可供选择的有10家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建

设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

其中建设银行、上海银行这两家银行只能使用存折不能使用借记卡,中国银行只能使用借记卡不能使用存

折。注:信用卡均不能使用。

6.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需提供由本人签名确定

的委托书一份(委托书上需注明委托人,被委托人以及委托事项),同时还要提供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

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7.计划内允许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再生或流产后,前来申领时还需提供由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

女告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备注:

1.计划外生育(流产)不属于申领范围

2.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3.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

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4.男方为军人的需要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

5.凡在外省市或境外医院生产,流产的妇女,必须提供由外省市县级以上医院或境外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顺产,难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并加盖对外行政公章。在外省市生产的妇女还需提供

绿色封面的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境外生产的妇女提供相应的《出生证明》。所有非中

文纸签要到有专业资质的翻译机构译成中文并盖章。

6.非上海户籍的生育妇女前来申领时还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或者《准生

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生产或流产当月必须为缴费状态。我是委托公司人事办理的,委托书很简单,就一句话,委托XXX办理社保生育补贴。因为我是剖宫产,算是难产,所以领了四个半月的工资和3000元的医疗费补贴。

以下是网上搜索的相关信息: 问:关于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和办理细节,是否有专门的咨询电话?

答:有的。具体咨询可以拨打上海市社保电话咨询中心(或叫上海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1233

3问:哪些生育妇女可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问:哪些是属于“计划内生育”?

答: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计划内生育”: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计生委批准的;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生育保险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部分。

问:到哪里可以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答: 可直接就进到各区县社保中心(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0-4:30) 浦东新区社保中心浦东南路3993号5087909

1徐汇区社保中心徐虹北路80号6486480

4长宁区社保中心定西路1016号9F62512186(举报、投诉) 普陀区社保中心武宁路1032号6257391

3闸北区社保中心沪太路711号56531268

虹口区社保中心曲阳路179号6508505

5杨浦区社保中心江浦路736号55210395

黄浦区社保中心新永安路9号63112290

卢湾区社保中心中山南一路535号1楼6304149

4静安区社保中心武宁南路211号62312119

宝山区社保中心友谊支路238号56695040

闵行区社保中心莘北路385号64929265

嘉定区社保中心博乐路69号59522253

金山区社保中心朱泾镇健康路271号57313749

松江区社保中心人民北路荣东路口57716059

青浦区社保中心公园路200号69717054

南汇区社保中心惠南镇城西路61号58024030

奉贤区社保中心南桥路262号5741403

2崇明县社保中心城桥镇人民路207号59620854

问: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问: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如何计发?

答: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 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问: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问:从业妇女在生育期间是否还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的,可按新的标准执行。

问:办法出台后,是否会影响原来妇女“三期”享受的假期规定?

答:不受影响。原来妇女享受的假期规定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问:持蓝印户口的妇女是否在《办法》享受范围内?

答:不在享受范围。

问:《办法》中提到的工资性收入如何理解?

答:工资性收入是指:女职工请产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问:哪几种妇女不适用本《办法》?

答:

第一种:从未缴纳过城镇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第二种:在单位务工的或未在城镇居住的外地生育妇女,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第三种,务农,或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本市农村妇女;

第四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没有按照城镇社会保险缴费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的妇女。

问:如何理解《办法》中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生产或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答:举例说明:如一从业妇女上一年度月工资性收入为10000元人民币,高于本市月平均工资300%,即高于9876元人民币,则按规定其最高社保缴费基数是9876元人民币,则其生育生活津贴的发放数额为每月9876元人民币×按规定应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不足部分的每月124元人民币应由企业自行解决。

问:《办法》出台后,生育妇女平均待遇大约有多少?

答:第一项:生育生活津贴经测算,平均每人享受医疗期限大约为4个月(三个月90天+晚育30天),则人均生育生活津贴是2892元×4=11568元人民币(按照全市月平均工资2892元人民币计);第二项:生育医疗费津贴是3000元人民

币;两项合计,生育妇女平均可以获得高达14568元人民币的生育保险,而这还不包括医疗保险承担的分娩住院医疗费。

具体计算方法:

1、不是晚育,顺产:2892×3+3000=11676元

2、不是晚育,剖腹产: 2892×3.5+3000=13122元

3、晚育,顺产:2892×4+3000=14568元

4、晚育,剖腹产:2892×4.5+3000=16014元

2892元是最低生育生活津贴基数,如果单位缴纳基数比2892元高,还是按照实际缴纳社保基数的来。

第16篇:社保补贴文件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5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人社发〔2017〕73号

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切实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社会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湘财社〔2016〕28号)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在长沙市本级或所属区、县(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审核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核拨资金。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第四条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第五条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即属于小微企业;

(二)招用了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工资,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指在毕业的自然年度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和标准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标准为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二)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的标准为企业为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第八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于每季终了后30日内按照养老保险缴费级次,到市或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上季度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资料。

第十条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首次申报补贴时提供);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社保卡原件;

(三)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四)《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首次申报补贴时提供);

(二)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员工花名册(首次申报补贴和申报补贴次年年初提供);

(三)高校毕业生有效学历在线验证码(学信网);

(四)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五)《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受理、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收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资料后,通过“长沙市就业信息系统”进行汇总,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长沙市就业信息系统”对申报企业(单位)的资格、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资质、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合同起止时间)、社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并在《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汇总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社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名称和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补贴月数及补贴金额。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定的额度,按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此项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下拨后,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享受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所持的《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登记,注明享受补贴的种类和期限。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开展网上服务等方式,为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补贴受理、补贴查询等服务。

第十七条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手续,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财政部门除责令其改正并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其所属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长沙市就业信息系统”做好补贴审核工作,并加强电子档案的保管工作。发现信息系统中导入的历史数据出现差异时,应及时调查核实,由区、县(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通过IT运维系统提交工单修改。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监管,对企业(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长沙市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汇总表

第17篇:武汉社保补贴政策

困难企业申报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须知

一、企业认定条件

困难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很少裁员(少裁员是指裁员比例3%以内且裁员人数不超过50人);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地区产业和环保政策;

4、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生产。

二、申报资料

1、困难企业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企业遇到的困难及申请补贴的理由;2010年稳定员工队伍的主要措施;补贴资金使用方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2010年元月以来参保人员异动情况。报告题头: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2009年末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申报前一个月企业财务月度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报前最后一个月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6、单位最早缴纳失业保险凭证(税票)。

*2009年12月份及申报前最后一个月财务报表需提供原件。

三、注意事项

1、申报前最后一个月企业参保人数应与当月实际工资发放人数一致,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必须写清楚情况说明;

2、申报材料中的工资报表必须有各项合计。

武汉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号)、《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了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稳定性,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2009年1月1日期新增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或相关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单位)。

就业困难人员系指:

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申请时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3、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丧偶离异家庭中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5、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6、困难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7、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系指近三届(含应届)国家承认学历的,为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大专以上毕业生。

(二)经原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核发了《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三年的商贸、服务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三年期满为止。

二、社会保险补贴条件和要求

企业(单位)应与吸纳的上述就业困难对象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和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根据企业与被吸纳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期限,给予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补贴至退休。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根据我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最低基数确定的标准,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向财政拨款单位派遣的人员,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四、申报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每季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险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填写《武汉市商贸服务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报审批表》、《武汉市商贸服务型企业申请()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人员名单》或《武汉市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报审批表》、《武汉市企业(单位)申报()年()月至()月社保补贴资金人员名单》。劳务派遣单位按用人单位分别造册,同时报电子表格。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再就业优惠证》、《高校毕业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企业[单位]不提供)

5、与新招用《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高校毕业生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鉴定表》;

6、新招用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职工工资支付凭证;

7、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企业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新招用的复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凭证及明细表;

8、新招用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员工持有相应的《再就业优惠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城乡低保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9、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还需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及派遣员工名单。

第18篇:社保补贴工作通知

通知

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

为顺利推进南川区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经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共同协商,现将2011年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定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补贴对象

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参保的高校毕业生。

二、指标界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低保证》,就业前3个月正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灵活就业是指通过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和其它形式的就业。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后,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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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缴纳6个月以上基本养老保险方可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四、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延长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从2008年2月起,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从2009年起延长至退休。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剩余期限按南财发﹙2009﹚4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1.申请补贴。每年8月,就业困难失业人员向户口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南川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南川区灵活就业证明》;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户口簿(主页、本人页、增减页)原件及复印件;- 2 -

(4)纸质签章灵活就业证明、劳动合同或者雇工协议,个体工商户雇主还需提供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5)社保局提供的养老保险缴费协议及邮储银行缴费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6)续办符合直通车条件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灵活就业证明的程序

(一)申报就业

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应于1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填写《南川区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表》,就业登记半年后方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调查核实

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基础台账,及时做好跟踪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三)张榜公示

经调查核实后,户口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出具证明

经公示后,由户口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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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补贴申请书

补贴申请书

张总:

您好!

一转眼来公司工作快二年了,首先感谢公司重视,为我提供了这么好的工作环境,再次要感谢公司给我这么好的工作机会。很感谢张总对我的关心与重视,通过这二年的栽培,我的工作经验逐渐丰富起来,个人的能力也在不断的提升和进步。我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栽培和帮助。

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不想升职加薪的员工不是好员工。有了追求,员工的才力才能得到发展,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在这里我就不说自己工作做的怎么样、工作态度怎么样了,因为您是我的领导,这些相信您非常了解。这些年来公司的里外事物都交给我管理,这就是张总对我工作表现的肯定,是对我工作的信任,我感到很高兴。但是我目前的基本工资是XXX,在深圳这样一个消费水平高的沿海城市,每个月工资用于食宿就所剩无几了,所以经济上的困难对我来说确实是个问题,希望张总能在原来的基础上给予每月 XXX元的补贴。

通过这两年时间的接触,我觉得张总是个直率的人所以我才能这么直接地说出心中的愿望,才敢在此冒昧地向公司提出补贴的要求,并不是“居功自傲”,我为公司所付出的谈不上“功”,所以请公司不要误会我的本意,我只是作为一名员工跟一个自己信任的领导进行沟通和交流。因为张总使我相信,只要付出,就会有回报!

期待您的答复。

XXX

第20篇:补贴申请书

你需要的是什么补贴?就目前,我所在的地区,正在创建创业型城市,大量鼓励和扶持返乡创业,可申请的补贴有:自主创业奖励资金,返乡创业奖励资金,场租补贴,以及无息贷款。所有申报的补贴都需要申请,现在我给你一份这类申请的格式

申请书 XXXXX单位:

你好,我是X地区X村的村民XXX,接下来需要写的就是你在未开始创业之前的经历(如:我于2008年9月在深圳打工,从事肉牛的养殖工作,在打工期间,我看到了养殖肉牛的发展前景很好,并在养殖场内认真的工作和学习,经过不断的努力,我队养殖肉牛的技术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和掌握,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于2009年8月失业后返乡。回到家乡,我经过实地的考察和了解,决定不在出门打工,自己搞养殖。经过多方筹资,本人于2009年10月修建了牛舍,占地面积达2000平方,并在家人和朋友的支持下,成功引进了肉牛800头,现在,肉牛的长势喜人。通过媒体的宣传,我得知创业可以享受相应的补贴后,我心情十分高兴和激动,现在,我特向贵单位申请XXX补贴)以上是申请补贴的。如果是申请贷款的,后面结尾(现在,肉牛的长势喜人,现在,我想扩大养殖规模,但是手中的周转资金不足,从媒体的宣传中,我了解到返乡创业可以申办小额无息担保贷款后,我心情十分激动,现特向贵单位申请小额无息贷款,如果能成功贷款后,我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贷款)

望贵单位批准为谢!

此致

申请人:XXXXX

X年X月X日

顺便另外附一份申报补贴的相关资料:

返乡创业资金申报资料:申请书、外出务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未违反计划生育证明、自筹资金证明、项目计划书、以及项目的照片(牛舍、牛)

自主创业申报资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工商营业执照复印机(我们这里规定的是2009年1月1日后的新办的营业执照)自筹资金证明、项目计划书、以及项目的照片(牛舍、牛)

小贷申报资料:申请书,项目技术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工商营业执照,担保人(必须是拿财政工资的)没有担保人的话就拿房产证。

社保补贴申请书的范文
《社保补贴申请书的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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