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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协议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2:35:03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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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一、乙方为甲方职工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定点医院。

二、甲方如有矿难等急诊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告知后,应立即派120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救治。

三、甲方患者在乙方诊治期间要遵纪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医疗、急诊急救、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检流程进行诊治和体检。

四、甲方在乙方医院进行一般医疗急诊急救要先交费后看病。遇有特殊情况甲方未带现金需救治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介绍信或联系人的意见先抢救后交费。

五、甲方在乙方体检,要先和乙方体检中心协商体检相关内容、人数、时间等。体检完成后10日内结清相关费用。

六、甲方在乙方就诊或体检,医疗服务和收费标准均按照乙方公司员工等同对待。

七、根据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抢救、治疗进展情况,做到医患双方心中有数。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签字)

二00九年月(签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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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临海华山医院 乙方: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满足乙方工伤职工能得到及时救护、医治;在维护甲、乙双方单位利益,本着救死扶伤、互惠互利、少花钱、治好病不浪费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医疗服务协议:

一、乙方特约甲方为本企业的医疗服务定点医院。

二、甲方在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甲方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医疗保险政策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

2、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医疗资质证件的复印件,供乙方相关部门留存。

3、甲方在为乙方员工诊疗过程中要做到以公平、高效、平价、优质的服务,保证医疗质量。

4、甲方为乙方开通24小时工伤救治绿色通道。

5、甲方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将乙方病人转往上级医院救治时,应在转诊前通知乙方相关部门,并在征得乙方同意后负责派出相关人员及车辆转送病人至上级医院。

6、甲方为方便乙方病人就医,在乙方需要时可派出救护车,接送乙方病人。

7、甲方在乙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甲方上门服务时,应在接到乙方的帮助请求后尽快组织医护人员上门服务。并不得向乙方收取出诊费。(不含药品、治疗、化验、检查费等)。

8、如乙方需要伤残鉴定,甲方可义务协助乙方到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单位进行伤残鉴定,甲方自身不提供对患者伤残级别的鉴定。

9、关于伤残鉴定均由社会保障局指定单位出结果,鉴定结果与甲方无关,甲方对患者伤残鉴定的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甲方只提供乙方患者诊疗服务,患者伤残鉴定等级结果由乙方与患者自行协商解决;甲方不会以任何形式出面,也不承担对乙方患者的任何赔偿。

三、乙方在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在乙方员工需要诊疗服务时,为甲方提供就诊人员属乙方员工的身份证明,如伤者为工伤参保者,乙方应及时为甲方提供伤者的参保身份证明及详细的参保资料。

2、乙方在重大工伤和严重疾病发生需要甲方救治时,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以便甲方作好救治前准备。在救治过程中根据救治需要,乙方应配合甲方并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四、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1、诊疗结束后,如伤者为工伤参保者,在乙方提供完整的参保证明资料的前提下,由甲方自行向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关材料并办理报销手续,结算社保应支付费用部分。

2、诊疗结束后,如伤者为工伤参保者,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及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餐费、空调费等 )应由乙方承担。

3、诊疗结束后,如伤者为非工伤参保者,医疗费用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甲方负责及时为甲方提供乙方应付费用的相关结算清单。

5、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相关费用结算清单后1周内完成向甲方付款。

五、甲乙双方从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都要认真履行协议要求。若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和不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双赢原则进行协调解决。协商的时间,地点由双方约定。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57648055 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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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沅陵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乙方:

为确保我县参合农民享受更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及农村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加强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和《沅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乙方申请,甲方审定,甲方确定乙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为定点医疗机构),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乙双方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机制,制定相应措施,方便群众就医报帐。

第四条 甲乙双方要健全各种制度、完善所有资料,按时统计、及时报表。

第二章 甲方权力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具有以下权力权力和义务:

1.监督乙方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法规政策规章的落实。

2.为乙方及时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指导(乙方需交全年补助金额1%的网络使用费)。

3.为乙方及时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帐。

4.为乙方及时传达相关政策和提供政策咨询。

5.对乙方不按相关政策执行的行为进行查处,一年内警告三次或以上不改者,或连续两年评审不合格者,甲方有权暂停或申请取消乙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章 乙方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具有以下权力和义务:

1.乙方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制度,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资料齐全并收集整理归档。

2.乙方在医院醒目处要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要规范不能太小);设立宣传专栏,定期公示三级医疗补偿情况;设置投诉箱方便群众投诉。

3.乙方在参合病人入院时,其责任医生和经办人要认真检查病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严防顶替假冒。

4.乙方在诊治病人时要热情和气、因病施治、规范检查、合理用药。严禁放宽入院标准(特别是挂床现象)、多收费、乱开药、滥检查特别是滥用大型昂贵检查(如果需要做大型检查时必须使用告知书),更不得为病人写假病历、填假清单、开假发票。

5.乙方诊治农合门诊病人时要使用规定的统一处方,收治住院的要严格按湖南省卫生厅颁布的《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及病例(案)医疗质量评定标准》书写合作医疗病历。对外伤患者的外伤原因应该在病历中做出如实记录。

6.乙方要把合作医疗住院病人进行统一标识以示区分。

7.乙方应按要求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和住院率

(1) 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县乡两级自费药品分别控制在10%、5%以内。

(2) 严格控制次均住院天数 按附表进行。

(3) 严格控制次均住院费用 按附表进行。

(4) 严格控制次均床日费用 按附表进行。

(5) 严格控制住院率(按住院率控制方案进行)。

(6) 提高可报比例,省市县乡不能低于80%、85%、90%、97%。

(7) 提高补偿率 乡中心卫生院不能低于70.5%,建制乡卫生院不能低于68%,非建制乡卫生院不能低于67%,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南方医院不能低于56%,县第二医院、县博爱医院、康复医院不能低于55%,县妇保院不能低于53%。

8.严格控制剖宫产率县级医院不能超过35%(抢救中心为45%),乡级医院不能超过30%。没有资质开展剖宫产的严禁行剖宫产。

9.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必须打印在合作医疗证上,让补偿对象明确补偿金额,并及时补偿、严禁多报少补现象发生。

10.乙方在补偿时录入数据要准确完整,报账时须带补偿后的医疗证复印件,不能出现总费用和实际发生费用不符现象,补偿资料要齐全。

11.乙方必须给参合住院病人提供每日住院清单,让病人进行明白消费。

12.乙方收治参合外伤病人时,必须查明外伤原因,确定是否有责任方,对无法确定是否有责任方的要及时报告给县合管办。

13.卫生院保证参合合信息录入的质量,要求准确及时,严禁人为改动。

14.卫生院为辖区内参合病人县外住院代办补偿业务。

15.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医院管理系统,做好和农合操作系统的对接工作。

16. 乙方必须按时参加甲方召集的会议和业务培训。

17.各定医疗机构要制定费用控制方案,组织科室学习并落实。

18.乙方对甲方处理有权进行申诉。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七条 为了充分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更好地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保证协议按期按约执行,乙方每年要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南方医院为1万元,县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为8千元,全县中心卫生院、博爱医院为7千元,建制乡卫生院6千元,非建制卫生院为5千元,定点门诊为3千元。乙方没有违约其违约金转抵下年违约金,违约扣除剩余部冲抵下年违约金并补足规定总额。

第八条 乙方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制度;没有领导分管,没有专人负责,资料不齐、不整理归档,每缺一顶扣违约金20元。

第九条 乙方没有在医院醒目处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没有设立宣传栏和公示栏;没有建立投诉箱方便病人投诉, 每缺一项扣违约金20元,不公示或不及时公示发现一次扣违约金100元。

第十条 乙方在参合病人入院时,其责任医生和经办人不认真检查病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发现一次扣违约金50元,有假冒或冒名顶替者,发现一例扣违约金500元并追回补偿款项,有意让人顶替按造假论处。

第十一条 乙方在诊治病人时态度不好、不因病施治、不规范检查、不合理用药。超出的药品费、检查费原价退还给病人并扣相应数量的违约金。需要大型检查不使用告知书的发现一次扣违约金100元,与诊断不符、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用不补偿并扣相应数额的违约金。开假发票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发现后按发票数额的3-5倍扣违约金。挂床发现一例不报销并扣违约金500元(如果医院没有正当理由必须给病人补偿)。

第十二条 乙方诊治农合门诊病人不用规定的统一处方,每发现一张扣违约金10元;收治住院的不严格按湖南省卫生厅颁布的《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及病例(案)医疗质量评定标准》书写合作医疗病历的,每缺一项扣违约金10元(每份扣完60元为止),现场检查没有病历的每份扣60元。对外伤患者的外伤原因应该在病历中做出如实记录,不做如实记录的发现一次扣违约金100元。

第十三条 乙方不把合作医疗住院病人统一标识无法区分发现一例扣违约金20元。

第十四条 不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县乡两级在10%、5%以内的,按月每超过1%扣违约金50元。

第十五条 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可报比例达不到90%和97%的,每下降1%扣扣总补偿金额2%的违约金。达不到规定的补偿率的每下降1%扣违约金500元(此大项按月计算年终决算)。

第十六条 乙方拒绝为参合病人县外住院代办补偿业务的发现一次扣违约金50元。

第十七条 不严格控制平均住院天数,每超过一天扣违约金200元。

第十八条 不严格控制次均住院费用,超出部分按怀化市“指导意见”扣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不严格控制平均住院床日费,超出部分按怀化市“指导意见”扣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不严格控制住院率,按住院率控制方案落实。

第二十一条 不及时补偿的发现一次扣违约金50元;出现多报少补现象,发现后按资金差额的3-5倍数额扣违约金(县外代办业务参照执行),补偿资料不齐的每缺一项扣违约金20元。

第二十二条 乙方补偿录入数据不完整,发现一例扣违约金100元,夸月冲红发现1例扣违约金200元。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不给参合住院病人每日清单者,发现一例扣违约金10元。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不按时参加甲方召集的会议和业务培训一次扣违约金100元,不参加一次扣500元。

第二十五条 乙方录入信息质量不高、不及时、不准确,每发现一项扣违约金100元,有意篡改信息发现一次扣违约金200元,如果篡改信息量大将根据信息量大小加重处违约金。因卫生院原因未能使相应地方及时启动农合将据情节轻重处违约金1000-5000元。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未制定费用控制方案的扣违约金500元,并督促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对扣违约金不服可以在甲方通知乙方扣违约金后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XX年 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止(壹年)。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

甲方单位(印) 乙方单位(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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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救死扶伤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同意合作开展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援服务项目。为了明确双方职责和任务,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和义务:

1、甲方生产场所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对患者进行临时紧急救治(如止血、简单包扎、人工呼吸等);

2、甲方设立24小时联系电话,并保持电话畅通,如伤、患者病情有变化,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3、甲方患者在乙方诊治期间要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职责和义务:

1、乙方为甲方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救援支援医院,不得拒绝为甲方任一伤患者提供医疗救援服务;

2、甲方如有紧急事故引起的急诊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电话告知后,应立即派120救护车及医护人员在最短时间内达到现场救治;

3、根据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时向甲方通报抢救、治疗进展情况,做到医患双方心中有数;

4、乙方必须派专人负责落实向伤患者提供及时、便捷的医疗救援服务,并向甲方提供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

5、乙方接到甲方事故通知后,必须及时做出响应,必要时必须赶往甲方,甲乙双方救援人员必须保持联系,将伤患者交接,进行急救;

6、若乙方现有设备、技术等条件不能满足甲方伤、患者治疗时,导致乙方不能进一步施救的,乙方应立即协助甲方为伤、患者提供转院和其他医疗救援服务。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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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六年度城镇基本医疗、生育 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绥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医院

为保证参保职工、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按照《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榆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08]6号)、榆林市卫生局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配合分级诊疗制度推行调整全市各类基本医疗保障报销政策的通知》(榆政卫发[2015]383号)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了明确责任和义务,现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及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要成立医疗保险科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设立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并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医保定点医疗服务工作中接受甲方指导和管理;乙方不得对外承包科室,承包科室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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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有关的真实材料和票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按甲方要求实施网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院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每年年终甲方将按《榆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考核办法》(榆市医保发[2012]7号)和本协议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不良后果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停止其定点资格。

第二章

就 诊

第六条

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年度内乙方发生两次以上医疗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八条

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患者本人)和证件识别,其中身份证、医保证、IC卡是患者就医时必须提供的有效证件。发现就诊者与所持身份证、医保证、IC卡不符时应拒绝以医保患者身份收治住院或实施特殊慢性病治疗,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九条

乙方接诊医务人员有义务询问患者是否参保,并告知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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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就诊程序就诊,由于主管医师未告知造成患者未办理医保入院手续的,医保中心不予报销相关费用(急诊、急救或入院不足24小时患者除外) 。参保职工、居民住院实行医院医保科审批制度,由乙方医保经办人员在患者入、出院时以网络快报的方式上传报告甲方。未报告者甲方拒付该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乙方应承担未告知责任及由此引发的经济责任。乙方为参保人员建立的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外伤患者必须写明受伤原因、受伤时间、地点等,未写明受伤原因或隐瞒受伤原因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并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按病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经办人员须履行住院患者稽查责任,发现有冒名顶替、挂床住院等情况时应随时将情况通报甲方。

第十条 特殊慢性病患者应使用专用病历及处方,持专用病历处方检查、治疗、购药时,每次均须刷卡并将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本人现金结清时出据有效票据。特殊慢性病患者检查、治疗、购药未在医院刷卡出据的票据基金不予支付。门诊票据应载明药品、检验、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内容。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及《住院病种目录》,不在《住院病种目录》内的病种及意外伤害等确需住院的,由主管医师开具非病种目录住院报告审核书,经医保科审核认定确需住院的,可纳入住院病种管理(意外伤害须经调查无第三方责任的,方可纳入住院病种管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未经医保科批准及应当由第三方负担医疗费的参保人员批准收住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年度考核按每例次1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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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不允许挂床及设置家庭病床。

第十三条 乙方应认真执行分级诊疗相关规范要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转诊政策的住院患者,由下级医疗机构转至上级医疗机构连续住院者,上级医疗机构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差额部分;康复期下转连续住院者,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第十四条

上、下转住院时间间隔不超72小时者,视为连续住院,非连续住院按标准分别起付。

第十五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上转)手续。三级医院由主管医师提出申请,经科主任同意签字,专家组审核后由医保科直接审批办理转外诊治(上转)手续,二级医院按原流程办理。按年度计算,转外诊治(上转)人数三级医院控制在5%以内,二级以下医院必须控制在本院住院人数的10%以内,市内

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下转率不得低于3%。超出者年终考核时按每高或低一个百分点扣除0.5分。由患者提出的自主转诊(上转),不纳入转诊考核。

第十六条 乙方开出的转诊医院属于异地就医结算定点医院的,应告知患者到转外医院医保科办理相关医保住院手续,出院时在异地就医结算定点医院直接结算。无特殊原因,未在异地就医结算定点医院结算的,医保中心不报销相关费用。自主转诊患者,乙方应告知其报销比例降低15%,营利性医疗机构外诊者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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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管理(试行)办法》(榆政劳社发2004第004号)、榆政劳社发(2008)186号文件和榆市医保发(2004)244号文件规定的病种范围,做好城镇职工、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诊治工作。

第十八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住院参保职工、居民如需做陕劳社发(2007)112号文件中规定的需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特殊检查要严格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告知患者自付比例,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检查,否则患者和甲方有权拒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原则上不得使用进口材料,如因治疗需要必须使用无国产替代材料的进口材料时,须经医院医保科长及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使用,未规定定额标准的进口材料,统筹基金一律按相关规定降低报销比例。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严格掌握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适应症,各项检查阳性率不低于70%。低于70%者,每降低1个百分点,年度考核时扣减0.5分。

第二十一条 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的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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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实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陕劳社发(2007)111号和112号文件)。将现有诊疗项目列表报甲方备案,如有新增项目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乙方要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同时提交物价部门审批的相关收费标准,未取得物价部门收费许可的,该项目不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统一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目录》内甲类药品备药率大于95%,乙类药品备药率大于85%,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年度考核时扣0.5分;药品使用率三级医院小于45%、二级医院小于55%、一级医院小于65%,《目录》外药品使用率小于5%,每高于一个百分点年度考核时扣0.5分。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不得搞约定处方,处方必须汉字书写,字迹工整,易于辩认。

第二十五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凡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特殊贵重药品、乙类药品或药品目录备注栏中有医院等级、专业技术职务限制的药品时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签字认可。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时除必须执行审批和签字制度外,其用量不能超过总用药量的5%。超出者由乙方负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年终考核时按要求扣分。

第二十六条 本院生产的医院制剂,凡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制剂许可证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乙类药品对待。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诊疗活动中要坚持一线药和敏感药物使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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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八条

乙方须遵守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患者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用及由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配套政策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及费用给付政策调整文件等进行结算。参保人员住院要执行记帐式管理,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城镇职工不高于总费用的40%,城镇居民不高于总费用的60%),出院一次结算,统一使用陕西省住院收费发票或电脑收费票据,出具费用明细清单,出院时审核结算,辖区内住院均由定点医院给参保人直接报销,医保经办机构均不受理参保人直接报销事宜。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在每月1—2日,将参保人员上月的住院费用报销明细和汇总表以及门诊个人账户费用汇总单(规格:A4纸)及有效票据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结算相关费用,住院发票和结算单由医院统一留存建档管理,以备检查和配合审计工作。除一院(榆林)、二院、星元医院、市中医院在市医保中心结算外,其余各定点医院门诊、住院费用到所属辖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门诊刷卡费用的5%留作预留保证金,年底考核后按考核结果予以兑付。

第三十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报销比例年度平均三级医院不得低于75%,二级医院不得低于78%,一级医院不得低于8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年度平均报销比例三级医院不得低于55%,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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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医院不得低于65%,一级医院和社区医院不得低于70%,每降低1个百分点,年度考核时扣减0.5分。

第三十三条 甲方不定期对门诊或住院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3—5倍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超标准或自立项目收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兑付。参保人员投拆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 乙方负责收取应由住院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七条

费用结算:甲方按“病种管理、定额结算”的办法给乙方按照(或比照) 级医院标准及住院人次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乙方每人每次住院结算标准确定城镇职工为 元,城镇居民为 元,统筹基金报销超过定额标准3倍的费用,经医保中心审核后据实结算,其余费用按定额结算。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次月内向乙方拔付相关费用,超定额费用年终考核后予以结算。年度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者(含95分),被评定为A级的定点医院,乙方超定额部分甲方按90%予以兑付,未评定为A级的定点医院,乙方超定额部分甲方按85%予以兑付;年度考核得分在90-95分者(含90分),被评定为A级的定点医院,乙方超定额部分甲方按80%予以兑付;评定为无等级的定点医院及年度考核得分在80-90分者(含80分),超定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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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下列比例、分别由甲方和乙方承担:人次均超定额在200元以内者(含200元),甲方承担70%,乙方承担30%;人次均超定额在500元以内者(含500元),甲方承担60%,乙方承担40%;人次均超定额在700元以内者(含700元),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人次均超定额在700元以上者,甲方承担30%,乙方承担70%;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者,超定额部分甲方一律不予兑付。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的病种,乙方按规定标准向参保人收取个人负担部分,统筹基金应当支付的费用按本协议附件有关单病种限额结算规定及标准单独结算,超限额部分由乙方承担。按年度计算,单病种结算人数占住院总人数比例,三级医院需达到23%,二级医院需达到18%(专科医院除外),未达到者年度考核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除0.5分。单病种结算人数占住院总人数比例,三级医院未达到18%,二级医院未达到13%(专科医院除外)者,一律不予结算兑付普通病种按次均定额超定额部分,均由定点医院承担。如有特殊病例,经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按其他方式结算。

第三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实行最低报销比例控制,即住院实际报销费用占符合政策范围医疗费用(总费用-100%自负部分)比例,三级医院最低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为60%,一级医院和社区医院为70%,低于该比例时均按此结算。

第三十九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实行计划内生育时,定点医院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管理,出院时按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结算。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未办理医保入院手续的费用,经核实由主管医师未告知患者

-9-

办理医保手续,造成患者不能报销费用的,医保中心报销后按报销金额3倍从定点医院当月结算费用中扣除,并在年终考核时按每例次0.5分扣除;由于患者自行不办理医保手续的费用,医保中心不予结算相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外伤患者不写明具体受伤原因的,统筹基金不报销相关费用。住院期间或者出院时修改住院病历,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住院病种修改为医保住院病种,查实一例,不支付本次住院费用,并从医疗保证金中扣除违规金额3-5倍费用,年底考核时按每例次1分扣除。情节严重的停止所在科室医保资格一年。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院擅自增加参保病人的自负费用或将住院费用转嫁为门诊费用的,经查实一例,不予支付本次统筹费用,年度考核时按每例次2分扣除。

第四十三条 乙方未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超标准或自立项目收费所发生的费用,新增项目未取得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的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负责退还多收费用,并扣除违规金额3—5倍的医疗保证金,充入统筹基金账户,年度考核每例次按0.5分扣除,并停止所在科室医保定点资格一年。

第四十四条 乙方擅自以医保患者身份收治《住院病种目录》外住院及非医保支付范围住院,未经医保科审核及意外伤害有第三者责任发生的医药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五条 乙方在住院诊疗中出现“挂床住院”者,查实1例次扣处其医疗保证金500元;同一患者发现2次以上“挂床者”,属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分解住院多次者只按一人次定额标准结算。

-10-

第四十六条 乙方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乙类药及特殊、大型诊疗设备、医用材料和需患者自负部分或全部费用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书面告知义务者,参保人员有权不予负担相应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目录》外药品使用占总用药量超10%者患者有权不予负担超量费用,由乙方承担(特殊病种必须的专科专病用药经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履行审批程序后由患者自负)。

第四十七条:

非治疗病种用药、“搭车”用药、“搭车”检查、出院超量带药等经查实后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并扣处乙方3—5倍金额的医疗保证金,年度考核按每例次0.5分扣减。

第四十八条: 乙方医务人员不合理选用药品、不执行“一线药”首选原则,无治疗指征滥用抗生素及超限制范围用药,一经查实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年度内查实三次以上者停止乙方违规科室医保定点服务一年,予以整改并通报全市。

第四十九条: 乙方入、出院快报不按时上传,发生迟报、漏报致未经医保科审核或因乙方审核把关不严出现结算错误造成基金流失者,引发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流失基金乙方负责追回。

第五十条: 乙方医务人员在接诊“特殊慢性病”或离休干部患者时,不进行身份核对,不见本人用药、检查、治疗,使用“专用处方”开写与审批病种无关的药品,或者为未刷卡购药的“特殊慢性病”或离休干部患者补开处方,并盖收费公章,以及为患者空白处方签名的,查实一例即取消“特殊慢性病”或离休干部专诊医师资格,三次以上者取消全院“特殊慢性病”或离休干部定点诊疗资格。年底考核时按每例次0.5分扣除。

第五十一条: 每年度的11月30日为当年度各项费用对帐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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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务必于12月1—2日到医保中心结算相关费用(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结算者,协议自行终止。

第五十二条: 乙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伪造诊疗病历、虚开发票、冒名诊疗,开具假诊断、假证明等各种形式与参保人串通骗取医保基金者,一经查实通报全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基金流失者报请主管部门停止医保定点服务资格,乙方负责追回流失基金,并扣处3-5倍数额的医疗保证金,充入统筹基金。数额巨大,触犯刑律的,甲方向司法机关举报查处。

第五十三条 乙方年医保住院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必须与医保网络系统做无缝对接,实时上传医保信息。具体上传内容为门诊明细信息、住院明细信息、入院病历、病案首页。其余定点医疗机构可选择实施无缝对接或标准接口连接,上传相关信息资料。未实时上传相关信息的,按每次1分扣除,并要求医院整改,三次以上未实时上传相关信息的,停止医保结算服务,年底考核时扣5分。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十六条 如遇上级部门检查或审计部门审计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前做好检查资料的准备工作。

-12-

第五十七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五十八条 甲方因业务需要,升级中心软件时,乙方也须相应升级医院软件,积极配合医疗保险业务正常运行,否则视为放弃定点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五十九条 新确定为定点并安装医保网络系统的医院,医保经办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除医保定点系统软件费用由软件公司一次性收取外(网络费用由网络公司收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 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绥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医院

(签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13-

(签章)

乙方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推荐第6篇: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

工伤保险

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甲方确定乙方为沂源县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本着平等、自愿、相互支持的原则,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县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

二、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并在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乙方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工伤保险医疗政策宣传栏”和“工伤保险医疗投诉箱”,接受社会监督。工伤职工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违反医疗规定的,甲乙双方应协同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工伤保险医疗工作,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工伤医疗服务工作,乙 1

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工伤保险医疗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工伤职工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病情及有关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五、乙方应对工伤职工的身份(工作证、身份证等)和参保证明进行识别,详细记载工伤职工的工伤时间、地点、受伤原因、受伤部位等。患者诊治期间的所有病历资料与其真实身份相一致,保证工伤职工医疗资料的真实性。

六、乙方应为工伤职工建立就医档案或微机文档。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伤病情、诊疗与费用支出情况等信息。住院诊疗者还应包括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科别、床号等信息。 乙方为工伤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核对其工伤证件,做到人、证、册(工伤职工就医手册)相符。工伤职工门诊治疗的挂号收据、各项检查结论单据及各种费用收据,乙方应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七、乙方医师配合用人单位为受伤职工及时办理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时间)审批,写明初步诊断、病情、摘要、治疗方案及预计医疗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及出院休养),医师签名,医务科盖章。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受伤职工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若用人单位初步认定送诊职工为工伤,乙方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以下

简称三大目录)及费用结算规定实施治疗,不得使用超出三大目录的项目。

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存在限制适应症的药品,乙方医师应根据病情,如实在职工病历中详细记载或单独提供病情说明;未提供限制适应症说明等发生的相应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或职工可向乙方追究相应责任。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九、乙方医师确因伤情需要,为工伤职工实施超出三大目录范围的项目,应提前书面告知职工及其单位,实行单项费用事前审批管理:通知用人单位填写《淄博市职工工伤特殊医疗审批表》,医师写明伤情、理由、预期效果、涉及费用,由用人单位报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

危重抢救可先予施治,但乙方医师应在事后立即通知职工及其单位并补办填写事宜,补办填表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未按上述规定提前或补办特殊审批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十、乙方对工伤职工实行费用明细制度,门诊就医实行双联处方,住院治疗必须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做到项目、费用同实际相符。门诊带药不得超过七日量,出院带药不得超过十日量。乙方双处方使用率不得低于95%。

十一、乙方应严格掌握住出院标准,严禁挂床。对于已符合出院指征而未及时安排工伤职工出院的,其挂床期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系职工或其家属拒绝出院,乙方应自通知其持有之日起停止按工伤医疗记账,改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及用人单位,由甲方与用人单位共同处理。

十二、甲方不定期对乙方门诊处方及住院费用进行随机抽查,查实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甲方不定期对乙方门诊处方及住院费用进行随机抽查,查实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不合理收费、弄虚作假或医护人员串通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责任的解除服务协议;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职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

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十五、协议双方要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协议执行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行为的监督,建立日常审核、重点监控、问题稽查与反欺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防止各种违规行为发生。制定对协议医疗机构的考核办法,鼓励医疗机构建立自律机制,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十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年)。

甲方:沂源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推荐第7篇:医疗服务委托协议书

医疗服务委托协议书2-1

医疗服务委托协议书

甲方:温州市XX公司(委托方)

乙方:温州市XX医院(受托方)

为了保证本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更好的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本着互惠互利,友好

合作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乙双方就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约定合作范围

(一)合作进行医疗服务方面的宣传:

1、乙方可利用甲方公司向甲方员工进行医疗服务的宣传,乙方可在甲方公司内进行宣传布展、发放宣传册、与甲方合作举办针对甲方公司员工的健康讲座等进行自身宣传。

2、乙方可利用甲方的各种企业文化宣传活动做医疗服务的宣传。

3、甲方在各项对公司员工的服务宣传中义务为乙方进行医疗服务产品方面的推介。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

1、乙方每季度一次定期为甲方员工进行常规血压、心肺肝脾检查等常规健康体检服务。

2、乙方为甲方员工提供医疗服务方面的优待;

3、甲方员工在乙方就诊享受优先和乙方的优惠价格,具体事宜按乙方对外承诺处理。

3、方定期或不定期为甲方进行员工的医疗急救知识和卫生常识方面的义务培训。

4、发生各种公共卫生紧急情况如“非典”“甲型H1N1流感”等疫情时,乙方应及时、优先地为甲方进行防范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优先为甲方员工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三)双方约定的其它合作范围:

1、双方约定在甲方公司区域内合作推广各种基本医疗服务产品,比如针对公司员工的健康体检、上门集中免疫防保接种等。由乙方提供的服务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予以相应优待;具体服务类别和形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2、甲方选定乙方为定点医疗单位,向乙方转送需就医的本单位员工等;在企业经营和管理中,优先采用乙方的各种医疗服务资源,具体合作办法按国家、省市或各自的规定处理。

3、双方约定:乙方对甲方急救医药箱药品配置内容予以指导,以便甲方员工需要。

4、双方开展各种友谊的联谊活动,加强往来与联系。互可邀请和选派人员参加对方的各种文体娱乐和企业文化活动,互可利用对方的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力资源进行类似活动。

医疗服务合作协议书 2-2

5、双方合作应保证在符合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尊重对方的权益。任何违反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具体事宜按国家、省市或行业相关规定由双方协商处理。

二、结算方式

甲方为本协议规定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向乙方支付费用,计每年元,不够整年的按月实际平均计算。

三、附则

1、双方约定本着真诚互惠、友好合作的原则,在合作中互为对方提供各种必须的便利或配套条件。本协议未能明确的事宜,可参照本协议之约定处理,或由双方另行协商。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对本协议约定内容的修改,所修改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即可生效执行;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退出本协议所约定的合作,双方对着后事宜协商一致,处理完毕的情况下,本协议即告终止。

3、双方约定:在合作中无法达成一致约定的事项,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任何一方均应当对仲裁结果无条件遵照执行。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盖章) :托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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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东森牙病防治所

代表人:谢感东身份证:452723195502080014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协商的原则,对口腔医疗项目及其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避免对诸事项认识产生误解,特制定如下书面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医疗服务项目:

 以上诸项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 元。

二, 乙方将上款交清后,甲方开始为乙方提供上述医疗项目

服务。

三, 如种植失败,甲方免费为乙方再次种植,确不适宜再次

种植的,甲方退还原收的种植费用。

四,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推荐第9篇:医疗服务承诺协议书

医疗服务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军民鱼水感情,内乡县夏馆镇卫生院对二炮驻当地部队实行医疗服务承诺:

一、夏馆镇卫生院要以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为部 队军人健康服务。军人优先,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部队发生危机情况,医院立即派人派车第一时间到位。

二、夏馆镇卫生院实行首问首诊责任制、开设军人专用病 房,对在我院就诊和住院的军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遵守医护技术操作常规、急诊抢球及时到位、检查检验结果及时报告。

三、夏馆镇卫生院对在我院就诊和住院的军人提供优质服 务、杜绝服务态度“生、冷、硬、推”现象,无论在什么情况提供各种方便,一切优先。

四、夏馆镇卫生院每半年到部队给官兵巡诊、义诊一次,并 对全体官兵免费常规体检一次。

五、夏馆镇卫生院每半年给部队官兵传授一次卫生知识和 急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防治知识。

六、夏馆镇卫生院在每年家属来部队探亲高峰期间,讲授 一次避孕节育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宣传教育课。

夏馆镇卫生院2010.1.1.

推荐第10篇:医疗服务协议书卫生室

永济社区爱心家庭养老院

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永济社区爱心家庭养老院

乙方:

为了协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做好家庭养老院工作,更好地为孤独老人服务,现就服务内容及服务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为甲方服务对象免费集中进行常规体检,每季1次。地点由甲方负责安排,人员由甲方负责召集。

2、乙方为甲方服务对象常年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及急诊服务。

3、乙方为甲方服务对象做好健康档案记录工作,甲方做好健康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第11篇:医疗服务合作协议书

康复医疗合作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宿迁市宿城区人民医院

随着全民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为了促进我市体校体育事业的发展,为使意外损伤的学员能得到迅速、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保障运动员身体健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相帮助。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1、乙方为甲方合作医院;

2、乙方为甲方合作体检基地;

3、乙方为甲方员工和学员定期开展运动康复健康教育讲座和咨询活动;

4、乙方和甲方合作开展相关的科研研究。

一、乙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学员如遇意外伤害,把乙方作为首选医院,乙方为甲方就诊人员提供医疗绿色通道服务。

2.乙方本着先治疗后交费的原则,优先为患者办理入院手续,患者出院后费用统一结算,结算日定于每月 日。

3.乙方的治疗费用:乙方在甲方伤病员住院期间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乙方尽量选择《医保目录》内药品和《医保目录》内项目,若甲方伤病员提出非必需药品和项目等要求时,乙方须事先告知甲方。

4.乙方实行微机收费记账程序,并在甲方伤病员出院时开具详细清单交由甲方伤病员,甲方如对收费项目有异议,乙方须给予合理解释。

5.乙方为甲方提供运动员免费咨询和宣教,按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业人员每周两次为甲方授课或跟队服务。

6.如遇到疑难或危重病员乙方解决不了的需送上级医院诊疗,乙方只提供救护车护送服务,上送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7.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求助信息后,乙方在第一时间派救护车及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并接甲方伤病员到院就诊治疗。

8、乙方在接到甲方重大比赛通知后,乙方安排专业人员做为队医参加协助医疗保障及服务。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人员因创伤、疾病送由乙方救治,就诊时须明确告知接诊医生乙方为甲方合作医院。

2、甲方需在病人及体检人员来院前电话通知乙方联系人,以帮助乙方确认甲方就诊和体检人员并提前安排。

3、甲乙双方应配备一名医疗康复事务联络员,甲方联络员: ,联系电话: ;乙方联络员: 王浩 ,联系电话: 18751036664 。以便及时沟通联络协商解决医疗康复过程中的问题和相关事宜。

4、甲方有责任教育员工按照协议流程看病,在乙方住院伤病员和陪护人员在住院期间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5、甲方为乙方授课及跟队服务人员提供课时经费,并在授课开始前提前提供授课课程安排信息,以备乙方人员备课。

6、乙方作为社会监督员,应积极协助监督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医疗质量等各项工作,并及时的提出合理建议。

7、甲方应协助乙方登记伤病情况(包括未就诊伤病员),协助乙方开展伤病科学研究及统计工作。

三、甲乙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甲乙双方可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形式进行补充,补充协议法律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需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按照国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商议签订下阶段合作协议。

2、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双方可按照新规定修改协议;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15日通知对方。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经办人: 乙方经办人: 甲方代表(单位盖章) 乙方代表(单位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第12篇:医疗服务合作协议书

医疗服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充分发挥****医院卫生资源优势,确保乙方员工诊疗、抢救及时有效,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确定甲方为医疗挂靠单位,甲方为乙方人员的门诊、住院、紧急救治和体检等提供便利条件。

二、乙方人员到甲方就诊,可根据需要选择在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就诊,或致电预约特需门诊和住院治疗。专家门诊(特需门诊)挂号处电话******。

三、乙方人员若需要紧急抢救,可直接拨打甲方电话*****;甲方急诊科接电话后按**市120急救规定派出人员及救护车进行急诊急救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应与致电人联系),急诊出车费用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无生命危险的伤员,乙方自送时,应与甲方急诊科联系,便于做好急救的准备。

四、为了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治,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派专家给有关人员传授常规的急救常识,授课劳务费由乙方支付,乙方在每次急救时安排好救护车的进出路线。

五、甲方在诊疗中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执行**省物价

1 局和**省卫生厅共同定制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协助乙方控制非必需的医疗费用开支,并提供相应的资料以共报销。

六、费用结算方式。双方以人民币形式结算。乙方每发生一例医疗费用(门诊/住院)即以现付的形式结清。

七、以上如有不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甲方乙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期:

日期: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13篇:养老院医疗服务协议书

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乙方:*****养老院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积极促进医养结合的新型养老模式发展,实现五保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尊重和自愿的原则,为在院老人集中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和义务

(一)为在院老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维护。

(二)根据需要提供健康知识教育;免费发放健康教育资料。

(三)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队,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四)免费提供健康咨询、家庭药箱指导、转诊咨询指导。

(五)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合理要求提供预约服务。

(六)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含检验、心电图等。

二、乙方职责和义务

(一)乙方自愿聘请甲方以家庭医生为代表的团队为乙方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并提供家庭医生团队服务,成为甲方的服务对象,配合甲方工作,服从甲方健康管理。享受《芜湖市家庭医生团队签约服务项目包》的服务优惠政策。

(二)乙方负责统计和及时更新在院老人信息,并及时通知甲方。

(三)乙方及其家庭成员需尊重和配合家庭医生及相关医务人员

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将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变化或外院就医情况等,及时告知家庭医生,保证沟通通畅,并完善相关健康档案信息。

(四)乙方原则上只能和甲方签约。

三、乙方对甲方服务不满意,可请街道办或社会事业局协商解决,也可申请重新选择家庭医生服务团队。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必须保护乙方及在院老人个人隐私。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期满后如需解约,乙方需通知甲方,协议终止;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且符合协议规定的,协议自动续约。

六、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街道办备案壹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14篇:企业职工医疗定点服务协议书

企业职工医疗定点服务协议书

甲方:泉州俪人女子医院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确保企业职工的健康,经甲乙双方协商如下协议:

一、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乙方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甲方负责人指派临床经验 丰富的医师为乙方企业职工提供诊疗服务,并至少配各一名专职人员与乙方共同做好职工医疗定点服务项目的管理工作。

二、甲方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确保乙方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三、甲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准则,热情周到,方便快捷地为患者服务。

四、甲方应为乙方职工建立健康档案;乙方员工来就诊看病可享受:药品优惠10%,治疗费、手术费优惠30%。

五、

六、甲方如因设备或条件的限制而不能诊治的患者,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转诊(院)手续。甲方应为乙方员工可能出现的工伤、急诊患者提供先抢救治疗,后结算费用的便捷措施,若紧急情况出现,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告知来诊患者的伤情,以便及时处理。为避免出现冒名顶替现象,乙方如需甲方先处理病情后结账,乙方负责人应出具书面说明或口头指示(电话通知甲方负责人)。

七、乙方如对甲方医疗服务中有不满意之处可进行投诉,甲方接到投诉后应在两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

八、

九、

十、任何一方如有违背以上条款,对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本协议壹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壹份,其他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本协议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第15篇:医疗救援服务协议书(材料)

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以下简称甲方)是卫生部直接领导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受卫生部医政司委托,组建国际紧急救援网络,组织、协调全国涉外医疗救援工作,通过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为在中国大陆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提供医疗救援服务。

(地址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推荐,甲方审核认定承担涉外医疗救援任务的网络医院。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救死扶伤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合作开展针对上述商业保险客户(以下简称伤患者)的免押金医疗救援服务项目。为了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任务,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甲方职责和任务

1.协助卫生部医政司认定乙方作为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并向乙方颁发网络医院标识牌、证书。

2.组织、协调乙方在中国大陆开展及时、便捷的免押金医疗救援服务,并及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已确定合作关系的机构情况等相关信息。

3.设立(或授权设立)24小时服务的呼叫中心,并保持电话、传真通畅,如有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4.向乙方提供甲方制定的《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工作手册》(以下简称《工作手册》)和甲方合作机构?quot;意外急救医疗保险卡等。

5.承诺担保伤患者救治和住院治疗免押金及向乙方结算还款手续的责任,及时将前往乙方就医的伤患者的基本信息、费用担保额度,用传真的形式告知乙方。接到乙方提供的伤患者诊疗费用清单后,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详见《工作手册》。

6.有计划地组织乙方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参加国内外专业学习、培训及国际紧急救援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乙方职责和任务

1.承担为甲方出具担保的伤患者的免押金救治工作, 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工作手册》,协助甲方确认伤患者身份。乙方不得随意拒绝为伤患者提供医疗救援服务。

2.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向伤患者提供及时、便捷的医疗救援服务,并向甲方提供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传真,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3.在醒目位置悬挂卫生部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标识牌,在急诊室(科、部)、特需医疗部和收费处等醒目位置悬挂甲方提供的意外急救医疗保险卡宣传画等。

4.按照甲方提供的《工作手册》中确定的责任范围和医疗救援服务流程实施救治工作,履行帐务结算手续。

5.伤患者未与甲方呼叫中心联系而直接就诊时,乙方应在做好伤患者救治工作的同时,即与甲方呼叫中心联系,确认伤患者身份和付费手续。详见《工作手册》。

6.协助甲方为伤患者提供转院和其它医疗救援服务。

7.可以使用网络医院特定标识并对外宣传。

第三章 协议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签订备忘录,备忘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在有效期内,如一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最终获对方书面确认。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第16篇:医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书

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针对我市外来工、农民工较多,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看名医更难”这一社会问题,甲方积极响应国家卫生部、计生委号召,联合开展的“全国亿万民工健康促进行动”,与多家公益事业单位强强联手,将开展定点医疗服务承诺,让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外来工、农民工、城乡居民也可在本院享受到众多项目的优惠,切实减轻老百姓的负担。

现将甲方服务企业员工、社区居民的优惠项目承诺如下:

一、甲方为正规合法单位,并按国家规定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乙方

必须提供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

二、定点医疗服务时间: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三、甲方应切实维护乙方人员的利益,以患者为中心,严格执行因病施治

的原则,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四、甲方不得开据人情方、大处方、搭车开药或开据与病情无关的药品。

五、定点医疗服务内容:

1、甲方将以最优质的服务提供给乙方的员工(居民)。

2、乙方的员工(居民)来甲方体检,可享受8.5折的优惠,具体收费标准

见体检报价单。如乙方的员工(居民)不方便来医院体检,人数超过100 人,甲方将派专业体检车上门为乙方体检。

3、乙方的员工(居民)来医院就诊时,可享受以下优惠:

(1)免收专家挂号费;

(2)除药品、材料费外,可享受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8.8折

优惠。

4、甲方可为乙方的员工(居民)免费建立健康档案。

5、甲方为乙方员工提供免费健康咨询,每季度甲方可提供一至三次专业医师免费健康讲座或义诊活动给乙方。

6、甲方可为乙方的员工提供免费电影播放,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安排人员进入厂区定时定点播放。

7、甲方可免费赠送乙方健康杂志,根据乙方员工人数而定。

六、几点注意事项

1、乙方的员工(居民)来院就诊或体检,享受优惠时需提供证明(员工证件或所在社区的身份证或工厂/社区的证明等均可)。

2、乙方应将此优惠服务内容告知本单位员工 (社区居民)。

3、乙方的员工(居民)是否选择甲方就诊,由员工(居民)自由决定,甲方无

权干涉。

七、本服务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电话:

代表签字:

联系人电话:

日期:年月日

2 电话: 代表签字: 联系人电话: 日期:年月日

第17篇:学校医疗服务委托协议书

医疗服务委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保证学校教师和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体健康和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乙双方就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约定的合作范围

(一)合作进行医疗服务方面的宣传

1、乙方可在甲方学校开展医疗服务宣传,可在学校内进行宣传布展、发放宣传手册、与甲方合作举行关于健康卫生的讲座等。

2、乙方可利用甲方的各种学校文化活动做医疗服务宣传。

3、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医疗宣传作推介工作。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

1、乙方每年为甲方学生提供一次全面的体检。

2、乙方为甲方师生提供医疗服务方面的优待。

3、甲方正常教学期间有师生出现意外,乙方有义务第一时间赶到学校急救。

4、乙方定期不定期地为甲方师生进行医疗急救知识和卫生常识方面的义务培训和讲座。

5、如发生各种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乙方应及时、优先地为甲方提供防范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优先为甲方师生提供医疗服务。

6、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卫生教师进行相关业务的培训,对甲方急救医药箱的药品配置内容予以指导。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合作事宜

1、甲方对乙方的医疗服务宣传提供全面帮助,在甲方的各种教育活动中优先采用乙方的各种医疗服务资源。

2、双方开展各种友好的联谊活动,加强往来与联系。

3、双方的合作应保证在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

进行,充分尊重对方的权益。任何违反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行为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具体事宜按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规定由双方协商处理。

二、结算方式

以每次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按当地政府的医疗定价,双方协商决定。

三、附则

1、双方约定本着真诚互信、友好互惠的原则合作。本协议未明确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2、甲乙双方可就本协议某条款提出修改,双方协商后签修改补充协议即可生效。协议双方中由任何一方提出退出协议,经与对方协商同意后,本协议即告终止。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等同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

委托方(盖章):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2年9月1日

第18篇:煤矿医疗救护服务协议书

医疗救护服务协议书

甲方:XXXXXX煤矿

乙方:XXXXXX医院

为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立足于“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抢救”的原则,协助煤矿做好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积极有效的降低或控制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内容:甲方职工在生产作业中因自然灾害、交通、瓦斯、水灾、火灾、顶板、机械、运输等意外事故发生人身受伤和发生职业危害需要救助的事项,由乙方负责组织医疗救援

二、协议期限:长期。

三、甲方职责和任务

1、甲方负责对职工进行“三大规程”的教育培训和演练,确保规范作业,减少人身伤害。

2、甲方提供必要的矿井相关图纸和线路。发生意外事故时,甲方有必要的急救设施和组织现场自救。

3、第一时间向乙方发出救助请求,并简要说明事故状况。

4、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

5、及时结付医疗费用、急救费用和相关费用。

四、乙方职责和任务

1、每年配合甲方职工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紧急情况自救知识培训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2、第一时间接受甲方的救援请求,并保证足够的医护力量投入救援。

3、责成专人负责落实向伤患者提供及时、便捷的医疗救援服务,并向甲方提供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传真,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4、伤患者未与甲方联系而直接就诊时,乙方应在做好伤患者救治工作的同时,随即与甲方联系,确认伤患者身份和付费手续。

5、协助甲方为伤患者提供转院和其它医疗救援服务,以及工伤职工社保报销相关资料。

6、对甲方新职工上岗前健康体检工作负责,严格把关,核实人员,杜绝职业禁忌和不宜接尘人员蒙混过关。

7、为甲方职工提供病理的和心里的咨询服务。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救人第一的原则,先行施救,后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签订备忘录,备忘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19篇:医疗服务基地共建协议书(推荐)

医疗服务基地共建协议书

(征求意见稿)

甲方:先锋道街道党工委

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包头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区域化党建工作的意见》精神,凝聚区域医疗卫生优势力量,充分发挥各区域党组织共同服务社会作用,加快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根据先锋道街道党工委与区域各医院党组织的双方意愿,在区域各医院建立医疗卫生服务基地,为保证活动积极有序地开展,经友好协商,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通过党建工作“共建项目基地”的形式,提高街道、医院党建工作水平与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街道党工委和医院党组织、医院党员和社区老党员、贫困党员、贫困群众的双向互动,互促互助,合力共建,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二、共建目标

根据医院和街道双方的实际,本着“发挥优势,共同发展,

互帮互助、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组织发动群众参加健康教育讲座、专家咨询、专题活动及指导社区医疗服务等形式,全面开展共建项目基地活动,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文明生活的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三、共建措施与形式

(一)成立联合共建项目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负责规划共建工作的组织发动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医院以职能进社区为载体发挥专业人员、专业技术、专业资料的资源优势,为居民预防、保健、医疗、健康教育提供卫生服务。医院定期派出医务人员深入社区,采取现场义诊、上门义诊、跟踪会诊、授课、健康咨询、进行心理辅导等多种形式,为居民提供各种医疗服务。

(三)医院对社区的优抚家庭、困难家庭、单亲家庭、残疾家庭等定期实行探望义诊,举办特困家庭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发放部分药品;对青少年进行心理咨询辅导;为行动不方便的孤寡、独居老人传授急救知识。

(四)街道要结合实际,以巩固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重点,围绕“组织建设同促,党员教育齐抓,党员活动互动,规章制度共建”等内容,促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医院、家庭、社区“三结合”的作用,共建文明和谐社区。

(五)街道要在完成各项任务的同时,教育广大居民群众热

爱、支持医疗事业并协助医院做好卫生知识普及及资料的发放宣传工作

(六)街道为医院符合条件的职工及家属开通办理《老年优待证》、《生殖健康服务证》、《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劳动手册》等证件的绿色通道。

(七)街道和医院每年应共同为社区居民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健康咨询、专题走访义诊等不少于10次的活动。

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认真履行。

甲方党组织(盖章)乙方党组织(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期:年月

第20篇: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乙方:

为保障我市社会保险参保人的医疗待遇,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180号)、《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深府[2007]164号)、《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深社保发[1999]68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和其他社会保险规定,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确定乙方(乙方下属门诊部或社康中心的约定名单详见附表)为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甲乙双方约定医疗服务的社会保险险种为:、、、、,共 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和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关于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物价、药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统筹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和本协议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督促其自觉遵守社会保险各相关规定。

- 1同时承担本机构用户端范围内系统升级及维护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乙方应按照社会保险管理规定和医疗服务需求,及时对社会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科室及医院基本情况等信息库进行更新和维护。发生问题及时处理,当月数据、账目当月结清,做到日清月结;按月上传病历首页,及时准确上传、下载各有关数据,向甲方提供确定或调整费用结算标准所需的各类资料和数据,保证传送数据与实际发生费用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保证电脑系统正常运行。乙方应提供输入密码的小键盘,以供参保人输入社会保障卡密码。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相关规定和本协议条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通过媒体将乙方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向社会通报。

第二章 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乙方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应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坚持基本用药、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基本收费的基本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乙方应执行医疗物价公示制度,向参保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价格和费用查询服务。在本机构显要位臵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基本就诊流程,设臵社保宣传栏、投诉箱和本机构社保咨询电话等,将主要政策、规定、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及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计价单位、执行价格、定价文件依据以及单独收费的千元以上医用材料名称、生产厂家、计价单位、执行价格等向参保人公布。

第十四条 乙方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在挂号单上打印参保人的社会保险参保类型;所有社会保险处方单应填写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电脑号或卡号;社会保险处方均应加盖带有医生工号的签章或签名后书写医生工号;血液透析病人的门诊血透治疗病历中还应同时保存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一次刷卡只能记录一次消费,不得记录

- 3合理诊疗。

对因病情需要转诊到结算医院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转出医院医生应告知参保人,在转入医院就诊时须由接诊医生于转诊证明左下角空白处签字并盖医生代码章,无接诊医生签字并盖医生代码章的,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转入医院接诊医生应在转诊证明左下角空白处签字并盖医生代码章的同时,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如发生过度治疗行为,经调查核实,将对接诊医生过度诊疗费用按本协议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乙方应妥善保存所发生的所有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处方单、治疗单、检查报告单等单据;其中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大病参保人、参保人门诊医疗账户用于支付父母、配偶及子女门诊医疗、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社康就医、农民工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绑定社康就医的门诊处方、治疗单、检查报告单等,乙方应分类存放,甲方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乙方应建立社会保险补记账、退账系统。在错、漏记账以及电脑系统或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记账的情况下,在对社会保险参保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的同时,采取让参保人先交现金然后退费记账等应急措施,为参保人办理补、退手续,保障参保人的正常就医。

第二十条 参保人在缴纳制卡费用至领取社会保障卡期间,发生门诊费用的,先行现金支付,待领取社会保障卡后,持相关资料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绑定结算医院进行现金报销;发生住院费用的,乙方应核验身份证与本人是否相符,并复印身份证存放病历中,出院时已领取到社会保障卡的,直接在就医的乙方办理补记账手续;出院时未领取到社会保障卡的,先垫付足额押金,待领取到社会保障卡后,到就医医院办理补记账手续;办理补记账手续时,乙方应核对该参保人费用发生时的社保待遇,无待遇变化等特殊情况的,按规定办理应由社保基金支付费用的补记账手续;如参保人待遇及享受时间等发生变化的,则由甲方按社保相关政策审核报销。

- 5病人出院时,乙方确认人卡相符后,应在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上填写“人卡相符”字样。

符合医疗保险外伤住院条件的参保人住院,乙方应在病历记录中客观记录参保人受伤的时间、地点及原因,描述受伤过程(必要时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出院后,乙方认为由于疾病原因确需在10日内再入院的,由主诊医生开具入院通知书,经科主任签字同意、乙方医保办核准盖章,并在乙方医保电脑系统上进行“10日内住院登记”操作后住院。甲方不定期对乙方10日内再入院参保人的住院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首次接诊工伤伤者时,应对受伤原因和伤情进行客观的记录(该登记资料不得随意更改):要标明准确的接诊时间(且接诊时间需精确到时分)。在门诊治疗的伤者先交现金,治疗终结后到甲方核销工伤医疗费用;需住院治疗的(未认定工伤之前先交现金),工伤认定后凭甲方发出的《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工伤医疗住院结账单》进行记账;伤者出院后有关费用由乙方向甲方申报偿付。

需转市外诊疗或康复的,经市三级医疗机构或康复医疗机构开出的转诊证明,由市社保部门核准后,方可转往市外诊疗或康复。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为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生育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记账。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根据疾病类型需提供以下资料方可记账,并由乙方留存资料复印件和计划生育证明原件(由深圳市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全市统一版本):

(一)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终止妊娠手术(14周以上)、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需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结婚证和计划生育证明。

(二)放臵宫内节育器和皮下埋植避孕剂、取出宫内节育器和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终止妊娠手术(14周以

- 7转诊审核申请表》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到广州定点医院就医介绍信》,按规定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刷卡记账,记帐比例不降低;

(二)参保人未持有有效的市外就医手续(急诊抢救除外),对其住院医疗费按规定刷卡记账,记帐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三)参保人住院应采用电脑记账支付。无特殊原因不得将可以记账支付的费用让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后回深圳社保局审核报销,由此引起的现金报销费用,年度总结算时纳入乙方当年住院费用核算,同时纳入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在乙方就医时发生医疗事故的,经鉴定乙方负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乙方应在鉴定确认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由此引发的医疗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已经医保记帐的费用从医保偿付款中扣减。

第三章 诊疗项目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深圳市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深圳市物价部门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四个不同收费档次以及深圳市卫生局《关于确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收费执行档次会议纪要》(2007年第三期)的有关规定,按所属同类档次收费。

第三十四条 为参保人提供记账的诊疗项目为: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4号)及物价收费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证核准诊疗项目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十五条

在签定本协议之后开展的属于社会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包括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以下简称“门诊特检项目”),乙方应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劳社规[2008]25号)的规定向甲方申请纳入社保记账范围。甲方可根据区域卫

- 9

(三)急诊抢救需要可先做特殊检查、治疗,但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员工单位核准时限)补办齐所有需核准的项目,未补办的由医院承担费用。

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结合本机构的医疗资源开展临床诊疗。住院期间参保人经医院同意在院外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各类检查、治疗(含大型设备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经乙方主诊医生填写检查、治疗申请单,写明病情需要,科主任签字医保办核准盖章,参保人先垫付现金,回医院报销;乙方应在住院期间内按外送医疗机构的项目收费标准在医保系统内提交该诊疗项目并在项目后标明外送,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结算。

第四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规定,病历中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要有针对性,有医嘱和完整的病程记录及相对应的检查报告单、诊疗单。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应在病历中准确记录相关病情、使用种类及数量,并在病历中附上材料的条型码或标签。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社保药品目录),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各项关于药品的政策规定。深圳市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应执行深圳市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的价格政策。

甲方按以上原则对乙方提交的药品进行准入,不包含对药品商品名与社保统一名称的对应及价格的核定,如发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四十二条

乙方生产的医院制剂,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关于医院制剂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深劳社

- 11

(二)尘肺特殊用药: 克矽平、抗矽、羟基喹哌、柠檬酸铝;

(三)三氯乙烯剥脱性皮炎用药: 肤必润、素高捷疗;

(四)其他职业病基本用药。

第四十八条 如发现乙方有出售假、劣药品或过期药品的,一经核实,甲方拒付相关费用,同时根据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和本协议作出处理,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反映,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四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各类项目(包括普通门诊、门诊包干、门诊特病、门诊特检、普通住院、病种住院等)的记账比例记账。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各类已核准应支付费用总额的95%,其余5%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深劳社规[2008]7号)和《深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深劳社规[2008]26号)等办法年度进行总结算(年度总结算均以一个医保年度为结算单位)。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门诊的5%质量挂钩金,结合调剂金考核分值进行年终总结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当地社保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年度总结算。

甲方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确保对乙方的应支付费用及时到账。

第五十条 乙方应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规定于次月10日前及时将核对无误的医疗费用数据报表报送甲方,申请费用结算。上报资料包括:社会保险医药费用结算申报汇总表、社会保险门诊和住院记账汇总及各单项报表等。乙方未按时报送资料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按时结算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上报材料,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乙方如需更改结算偿付资料(如: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单位等),

- 13第五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门诊特检费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控制指标为参保人全年特检总费用(包括20%自付部分)与全年门(急)诊人次的比值(简称“门诊特检费用标准”)。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就诊4小时内所有的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经测算确定乙方门诊特检费用标准为 元。

甲方每月按门诊特检费用标准核算乙方门诊特检项目费用,超标准部分当月不予支付,以当月标准额中的记账部分(门诊特检费用标准×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医保记账/医保合计)作为应支付总额;当月未超标的,以实际记账费用作为应支付总额,每月支付应支付总额的95%。

第五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偿付,采取按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偿付的方法(部分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采取按病种标准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住院次均医保总费用标准包含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特材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

(一)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之外疾病发生的费用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采取同类型、同级别医院标准一致的原则,计算近三年普通住院医保费用(特材、超3倍除外)平均值作为标准。

(二)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每家医院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在该院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2倍以上、病例数30例以上的,纳入病种结算。

病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病种住院人次÷医保住院总人次

(三)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按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结算的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医保费用超过乙方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的,超出部分的90%,按服务项目结算,其余的10%纳入乙方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的计算范围。

超3倍摊入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超过普通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

- 15的医疗费用,应控制在参保人住院医疗总费用的 %以内。

第五十八条 经测算,核定乙方住门比标准为 ,其中门(急)诊人次按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医院4小时内就诊发生的所有划账记为一个门诊人次计算。

门诊人次、住院人次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门诊人次和住院人次。

所有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分娩住院人次不纳入住门比标准。 第五十九条 医保住院人次核定:

(一)月结算: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当月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当月实际住院人次;

每月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当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每月支付住院人次=每月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二)年度总结算: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低于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全年4小时门诊人次×住门比)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实际住院人次;

全年实际住院人次超过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时,全年支付住院人次=全年标准支付住院人次。

第六十条 医保住院费用核定:

(一)月结算:

每月普通住院、病种住院实际医保人次费用低于标准的,按当月实际住院医保记账费用支付;超过住院次均医保标准费用时,按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支付。

每月标准支付住院费用=每月支付住院人次×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医保记账/医保合计

(二)年度总结算:

年度实际住院医保总费用(含月结算时已扣减的超标准费用,下同)

- 17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以上部分的10%,纳入结算医院农民工普通住院次均医保费用标准年度总结算,但不重复支付。

第六十三条 乙方为深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甲方对其住院费用偿付标准,以当地医疗保险部门与该医院签订协议偿付标准为基准,结合地区差异适当调整。

第六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少儿医疗保险住院费用采用单元结算方式。双方根据测算结果,经协商确定乙方年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为 元。

(一)住院次均费用标准(含起付线)包括诊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和广东省增加的儿童用药、深圳市基本医疗诊疗项目范围内项目和部分少儿适用诊疗项目、血费、各类一次性医用材料、千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和特材(包括心血管内导管、心血管内支架、心脏血管内球囊、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可支付部分费用(以下简称“少儿医保费用”),不包括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项目费用、社会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及少儿医疗保险不支付范围项目的费用。

(二)住院人次包括符合入院标准实际住院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和由医院转往外地治疗的少儿参保患者人次数。

(三)甲方对乙方的住院次均费用标准按月执行,年度总结算。参保人一次住院的少儿医保费用超过乙方住院次均费用标准3倍以上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办法结算。年度总结算办法参照本协议第六十条执行。

第六十五条 工伤保险伤者住院记账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参保伤者住院结账单、费用明细清单、医疗发票、已核准的所有核准单(表)等有关资料,报所属社保部门审核并扣除违规数额后,将符合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规定的费用偿付给乙方,资料不齐致无法审核的费用甲方不予偿付。

- 19违规扣款项目及金额执行扣款;乙方及时反馈的,甲方应对反馈意见予以重视,并于接到反馈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双方沟通并签字确认,甲方按双方沟通后的违规扣款项目及金额执行扣款。

第七十一条 甲方将本协议中对乙方的各项要求(包括费用控制指标)纳入对乙方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评定项目及评分标准见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七十二条 乙方为参保人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或科室收入直接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开单费。乙方(含科室、门诊部或社康中心)不得将全部或部分社会保险支付范围内项目改为承包、转包、合作经营或独立经营核算等方式。乙方违反本条款规定,甲方有权拒付全部违规费用;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科室、门诊部或社康中心)的社会保险定点资格,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七十三条 乙方对其下属门诊部或社康中心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情况,负有监督、指导和管理的责任。下属门诊部或社康中心如果发生任何违反社会保险政策情形,甲方除对其做出相应处罚或取消定点资格外,还可追究乙方相应连带责任。经甲方批准挂靠的门诊部或社康中心,责任自负。

第七十四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违反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和本协议条款情形的,甲方除追回违规金额、拒付相关费用外,视情节轻重、违规次数、造成影响及基金损失程度,有权对乙方及其违规部门(科室、门诊部或社康中心)分别作出如下处理: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时中止或终止社会保险服务协议、承担相应违约金;同时可对违规事项直接责任人作出要求其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社会保险处方权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甲方根据其违规行为和违规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等处理,并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综合考评:

- 21处方医生名单及工号不全的。

第七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规费用数额1倍的违约金:

(一)不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险及本协议有关规定,超社保药品目录以及超出社保政策规定范围用药的;超量用药、重复用药、分解处方、给出院参保人超范围、超剂量带药的;对“限制使用范围”药品,不按限制范围使用的;未按照《国家疾病临床诊断和治疗指南》使用诊疗、药品或辅助药品以及使用与疾病无关药品的;

(二)应提供而不能提供处方、病历等检查所需材料的;

(三)使用社保支付范围外项目之前,未向参保人或家属征询意见并经其签名同意的;

(四)病历中各类(含会诊开出的)检查、治疗项目,不能提供明细清单的;病历(含血透病历)中未留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未填写“人卡相符”的;血透记录单背面未附收费收据的;因生育住院的病历里未附婚育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计划生育证明原件的;参保人使用植入体内的医用材料,病历中未粘贴其标签条形码的;外伤参保人的病历中无受伤经过描述或证明材料的;

(五)给出院参保人带化验、检查、治疗等项目的;

(六)为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超范围记账的。 第七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规费用数额2倍的违约金:

(一)乙方工作人员未核验就诊病人社会保障卡、导致非本人社会保障卡发生医疗保险记账(即冒卡记账),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甲方检查发现的冒卡就医,除将记账改为自费外,乙方仍要承担相应违约金);

(二)将可以记账的医保范围内项目费用由参保人自费,或将不可以

- 23账的;

(六)采取其他违规手段增加社会保险基金不合理支出的。第七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常规抽查发现乙方出现违规行为的,按照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违规处理;甲方对乙方进行全面检查发现乙方出现违规行为的,按1-3倍扣除违约金。

第八十条 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非本人社会保障卡记账的,同一医生被有效投诉的门诊处方次数超过3例及以上、住院1例及以上或被新闻媒体直接报导影响较大经查属实的,甲方可对该医生作出如下处理:要求其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社会保险处方权等。

甲方应建立对乙方核验社保卡通报表扬制度,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乙方将保存好的冒卡就医原始材料提交甲方,甲方对典型事例进行通报表彰。

第八十一条

乙方被暂时中止或终止社会保险协议的,分别扣除年度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挂钩5%医疗费用的50%或100%。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的形式进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八十四条 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劳动能力鉴定事宜按补充协议的规定执行。

- 25附件:

甲方核准乙方医疗保险可记帐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

1、心脏彩超(UCG)

2、活动平板心电图(ECG-ETT)

3、动态心电图(HOLTER)

4、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

5、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

6、核磁共振成像(MRI)

7、颅内多普勒血流图(TCD)

8、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肾、胆结石(ESWL)

9、高压氧舱治疗(HBO)

10、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介入检查治疗

11、伽玛射线(γ射线)立体定向治疗(Gamma Knife)。

乙方有上列十一项中的 项,共 个项目可以社会保险记帐。

- 27 -

医疗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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