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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1:22:30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消防产品供货证明

消防产品供货证明

工程名称:产品名称: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型号规格:QRR10/SL

数量:27

单位:台

建设使用单位:供货单位:

施工单位:

需将上述工程名称改为:

审批人:

推荐第2篇:消防产品供货证明

消防产品供货证明

兹有 琼海供电公司爱华路职工住宅区C.D栋商住楼 公司承接(建设)的消防工程项目的下列消防产品是由我单位提供,我单位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第一联 消防部门存档

兹有琼海供电公司爱华路职工住宅区C.D栋商住楼公司承接(建设)的消防工程项目的下列消防产品是由我单位提供,我单位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兹有琼海供电公司爱华路职工住宅区C.D栋商住楼公司承接(建设)的消防工程项目的下列消防产品是由我单位提供,我单位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推荐第3篇:消防产品身份信息证明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证明

产品名称:消防应急照明灯

规格型号:S-YJD16A8出厂日期:2011.4.29 身份信息明码号段:生产批次:ZH-YFH-667 产品数量:标志验证体数量:

经销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公章):经手人:

生产单位(公章)(注: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标签各附一张表格)

产品名称:消防应急照明灯

规格型号:S-YJD211出厂日期: 身份信息明码号段:生产批次: 产品数量:标志验证体数量:

经销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公章):经手人:

生产单位(公章)(注: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标签各附一张表格)

产品名称:消防应急照明灯

规格型号:S-YJD213出厂日期: 身份信息明码号段:生产批次: 产品数量:标志验证体数量:

经销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公章):经手人:

生产单位(公章)(注: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标签各附一张表格)

产品名称:消防应急标志灯

规格型号:S-YJD0206A出厂日期: 身份信息明码号段:生产批次: 产品数量:标志验证体数量:

经销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公章):经手人:

生产单位(公章)(注:每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标签各附一张表格)

推荐第4篇:新增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合格证明

备注:新增(更换)消防产品应予以登记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合格证明

备注:新增(更换)消防产品应予以登记

推荐第5篇:消防产品身份信息证明[推荐]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证明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产品数量:

身份信息明码号段:

消防产品标识B签/合格证:(粘贴如下)

推荐第6篇:提供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的通知

关于启用《广东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消防产品供货证明

的通知

2010/4/17 17:09:17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方便企业办事,有效防止假冒消防产品进入建设工程,提高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我总队研究开发了《广东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并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对于在我省范围内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须通过服务平台打印出《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经建设、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建设或使用单位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档,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的依据。

二、注册使用方法和程序

1、生产企业:可在广东消防网()的右边“便民服务”中的“消防产品监督”栏目进入服务平台,在网上完成企业注册和消防产品有关信息的录入,签订服务平台使用协议,同时报送相关资料到我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进行核对,领取电子认证服务用的数字证书后即可使用,具体操作方法可查阅操作指南。

2、销售企业:在完成网上注册后,须经相关生产、销售企业确认是否为该 企业的销售单位,并由第一个确认的生产、销售企业代为领取数字证书后即可使用,具体操作方法可查阅操作指南。

三、企业提交核对的相关资料

(一)、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后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网上下载,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工商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有效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强制性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4.《广东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使用协议(网上下载,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销售企业在完成网上注册后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网上下载,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工商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广东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服务平台》使用协议(网上下载,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以上资料可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报送,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83号,邮政编码:510640。

四、电子认证服务有关事项

为了保证服务平台和用户信息的安全,服务平台采用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企业使用服务平台需使用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系统由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提供,广州创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电子密钥与证书维护服务,按照省物价局给省信息产业厅《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8〕649号),需要收取每家企业每年数字证书服务费400元和一次性收取电子密钥工本费150元。我总队不收取任何费用。

服务平台运行期间,如有意见、建议或疑问,请与我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马参谋、郑参谋联系,联系电话:020-87119079,传真:020-87119089。如有需要参加服务平台操作培训的企业,请于1月10日前将名单报我总队防火监督部检测站,联系人李参谋,联系电话:020-87119176,传真:020-87119174。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推荐第7篇:公司带货证明

公司带货证明

兹有我单位员工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月___日携带珠宝货品从____搭乘飞机至______支持加盟店开业,特此证明!

请机场有关安检同志予以放行!

单位名称:

日 期:

推荐第8篇:6、消防产品开供货证明统计清单

消防产品须开供货证明及检验报告统计清单

以下产品须开提供证明:

一、消防水电: 水系统:

消火栓系统:1.消防水泵、2.消火栓按钮等、

3、消防接口、4.消防软管卷盘、5.消防水带、6.直流水枪头、7.消火栓栓头、8.消防压力开关、9.室外消火栓、10.室内消火栓、11.水泵接合器等

喷淋系统:1.水流指示器、2.湿式报警阀、3.雨淋阀、4.洒水喷头、5.信号阀等

电系统:1.消防报警主机、2.感烟探测器、3.感温探测器、4.手动报警按钮、5.声光报警器、6.输入输出模块等 其它:1.干粉灭火剂、

二、防火门:1.防火门、2.防火卷帘门

三、防排烟:1.排烟风机、2.排烟阀、3.防火阀、保温材料

四、应急灯具:1.疏散指示标志、2.消防应急照明

五、装修工程涉及防火要求的产品提供厂家检验报告: 1.防火涂料、2.装修板材、3.防火玻璃、4.保温、5.地毯、6.窗帘、7.墙布等。

备注:上述所列产品如有遗漏,请做相应补充。

2013.8.23

推荐第9篇:119消防产品解说词

各位领导:

现在您看到的是消防产品展示区。为提高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消防安全常识,达到“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目标,是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我们开展119消防宣传活动的主要目的。这里共展示了两种家庭用消防应急自救箱,缓降器,独立式火灾探测器,灭火器,应急照明灯、标志灯,洒水喷头等消防产品。

各位领导请看:这种消防自救箱配备了灭火毯、医疗器材包、多功能手电筒、防毒面罩、灭火器、逃生绳、安全锤、防滑手套等器材。

灭火毯是一种经过特殊处理的玻璃纤维斜纹织物,质地光滑、柔软、紧密,而且不刺激皮肤。在火灾初始阶段,能以最快速度隔氧灭火,控制灾情蔓延,故名“灭火毯”。灭火毯还可以作为逃生的防护物品。毯子本身具有防火、隔热的特性,在逃生过程中,只要将毯子裹于全身,人的身体就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与灭火器相比较,灭火毯的优点是没有失效期、在使用后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并且绝缘、耐高温。灭火毯在无破损的情况下可重复使用。灭火毯常用规格有三种,分别为1米×1米,1.2米×1.2米,1.8米×1.2米。前两种规格适用于扑灭较小火源,后一种规格适用于扑灭较大火源及包裹人身,便于逃生。

防毒面罩:防毒面罩结构简单,就是一个密封或半密封结构的面具加装一个过滤器,过滤器里面填充活性炭或其他过滤材料。火灾现场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和浓烟,如果不慎吸入体内,是有很大的危害的。防毒面具是必须准备的,可以保证你安全的逃离火灾现场。

逃生绳:逃生绳是一个非常实用的火灾逃生消防器材,尤其是对于住在高层的居民。在使用逃生绳时将绳子一头拴在阳台或窗档等固定的地方,双手最好戴手套握紧绳子(绳子最好隔一段打一个结)慢慢往下攀。也可用绳子拴住孩子,慢慢往下放到下一层或楼下安全地带。

多功能手电筒具有火灾应急照明和紧急呼救功能,可用于火场浓烟以及黑暗环境下人员疏散照明和发出声光呼救信号。

安全锤:是辅助逃生工具。它一般安装于于汽车等封闭舱室内容易取到的地方。当汽车等封闭舱室出现火灾或落入水中等紧急情况下,可以方便取出并砸碎玻璃窗门以顺利逃生。主要是利用救生锤圆锥形的尖端,由于尖头的接触面积很小,因此当用锤砸玻璃时,该接触点对玻璃的压强相当大,而且使车玻璃在该点受到很大的外作用力而产生轻微开裂。而对于钢化玻璃而言,一点点的开裂就意味着整块玻璃内部的应力分布受到了破坏,从而在瞬间产生无数蜘蛛网状裂纹,此时只要轻轻的用锤子再砸几下就能将玻璃碎片清除掉。尾部的安全刀片在紧急的时候还可以割断汽车保险带,帮助逃生。

各位领导,这是独立式感烟探测器,一般是安装在家庭、网吧等小型场所进行烟雾的探测。独立式烟感探测器一般通过9V叠层电池或者AC220V直接供电,安装使用方便,可以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警,不需和火灾报警控制器连接。

同时,还展示了常见的灭火器、灭火器,应急照明灯、标志灯,洒水喷头等消防产品。

推荐第10篇:FCR 货代收讫货物证明

一、FCR单证的含义

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 pt (FIATA Document)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这是FIATA制定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收到发运给指定收货人的货物的标准凭证。国际货运代理收到货物后,立即将其收货凭证交与发货人,作为对货物负有责任的正式确认书。该收货凭证为非转让单据,且只可以签发一份正本。

二、出现FCR单证的原因

除了正式的海运提单B/L外,为便于贸易操作,现在出现了一些外观类似、也能作为提货依据,但不具备物权证明的提单变形。比如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 eipt)FTBL(FORW ARDERS THROGH BILLS OF LADING)等。严格说来,这些单据只属于“承运人收据”,即货运代理人证明已经从发货人手中接收了货物。操作上与货代提单没什么差别,但却有实质上不同。出现这种单据的原因,主要是买家于出口地采购数量大,或者有代理商代理采购,或者有分公司直接下单采购的时候,货物集中运送,除可以节省运送时间外,又能够节省运费,因此代理商或者分公司往往指示出口商,或者供应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承运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卸货港或目的地时,再由承运人负责领柜或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如此将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方式下,跟船公司签定运输契约的是承运人而不是托运人或发货人(SHIPPER),因此托运人或发货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承运人收据而不是海运提单。目前,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ALL-MART、K-MARK等,多采用这种方式。

三、FCR的几个特点

(1)FCR一般只出现在FOB条款下;(2)FCR只是收据,而非提单这样的物权证明;(3)FCR如同CargoReceipt似的,谁都可以开具;(4)进口商不需要FCR就能够提货;(5)表面上的风险承担方是承运方

四、FCR单证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给其组织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从其字面含义看,该单据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但根据FIATA出具的FCR样本和FCR的使用情况,货运代理人均在FCR正面显著位置记载:“我们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在FCR仅记载“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单证,与提单的区别显而易见。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应属于“提单以外的单证”。我国海商法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由此可见,货运代理人签发的FCR和

提单有相同之处,均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两者至少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FCR与提单的法律效力不同。提单是物权凭证,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对货物的所有权。提单的转移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FCR不是物权凭证,不代表货物所有权,它仅仅说明货运代理人接收货物的承运,是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

(二)FCR与提单的交付货物约束性不同。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而FCR不具有该项特点。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提单中载明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此,如果是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向记名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如果是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如果是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如果承运人未凭提单交付货物则应对根据提单有权提货的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我国海商法未规定FCR等提单以外的单证也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因此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FCR一般都在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托运人接受了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不凭FCR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也不违反运输合同的约定,可见在用FCR代替提单的运输方式下,承运人直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须对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11篇: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70号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以及消防产品维修保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落实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经费。

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取检验费用。

第五条 鼓励消防产品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规范,建立自律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消防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消防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以及质量标准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消防产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保养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消防产品实行流向信息管理。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进货来源、销售去向、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

第八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出厂、售出消防产品的流向证明,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流向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选用附有流向证明的消防产品,核查并保存消防产品流向证明。

第九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出厂产品质量。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产品证明,并明示其产品的贮运、安装、维修、使用等要求以及失效、报废规定。

第十条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销售质量管理等制度,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保存所销售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发现或有事实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售出的应当主动召回,并如实记录产品召回及其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消防产品的使用者选购消防产品前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并保存所使用产品的合格证明和购买凭证等资料。

消防产品的使用者应当按期组织维修保养消防产品,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者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

维修保养后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并按规定标示维修保养单位、日期、编号和有关技术参数等信息。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尚未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核查进场消防产品的流向证明,进行现场检查或检验,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批量选用的消防产品,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按照规定随机抽取样品,并自抽样之日起5日内将样品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检查或检验不合格的,同批次消防产品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核查进场消防产品的流向证明,对建设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及其安装质量实施监督,并在消防产品的进场检查记录和施工监理记录中签字确认。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全程监督施工单位对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和检验,不得同意安装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应当提供消防产品流向证明和委托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供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不能提供消防产品流向证明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其列为抽检单位。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布有关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办事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以及举报投诉方式。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应当责令并监督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已售出的同批次消防产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应当追溯不合格消防产品来源,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机制。发现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本部门所负责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自查处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单位、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保养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查;

(三)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四)向消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质量问询;

(五)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产品监督检验时,检验抽取的样品应当经产品标称生产者确认,经通知而标称生产者未在5日内有效确认的,可认定为标称生产者生产并标注情况送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测时,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标称生产者,并要求其进行送达确认。生产者未在15日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可认定为标称生产者生产。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对接到的举报、投诉,应当完整地记录和保存,按职责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至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产品质量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消防产品质量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检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四川省消防产品质量发布网络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网络平台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建立并维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消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消防产品维修保养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维修保养技术条件擅自进行维修保养的;

(二)不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维修保养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配件和材料进行维修保养的;

(四)维修保养后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质量要求的;

(五)维修保养后的产品未按规定标示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办法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要抽样检验的消防产品的范围和批量标准,由省公安机关制定发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4日

第12篇:镒安消防产品内容

公司简介:廊坊镒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创建于2013年,注册资金为300万,总部位于京津走廊——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新型消防灭火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与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并且拥有一批立志于消防事业、精通消防产品技术、熟悉消防市场的专业技术团队与管理团队。主要产品有投掷型灭火装置、灭火药剂、逃生救援装备等。我公司取得了公安部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相关认证证书,并且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公司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先进的技术支持和优秀的售后服务,系列产品已在政府机关、电力、通信、金融、教育、房地产、银行、石化、交通等众多行业广泛推广应用。

我公司奉行“以人为本,以技术为魂,以市场为动力、以管理为纽带”的企业管理理念,建立了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的新型机制,不断改进,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公司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注重培养一支有高度事业心、责任感、业务精通的高素质的消防工程队伍,在加强政治素质的同时,强化业务技术的提高。

公司人员以 “用户满意就是我们镒安人永远的追求”为信条,公司秉承着“诚信服务,自主创新”的经营理念,发扬\"团结友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的精神,始终坚持“产品质量第

一、用户至上、科技争先、服务创优”的宗旨,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可靠、安全环保、价格合理的高技术高质量产品,并为您提供现场指导安装、技术培训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完整的系列化服务。

镒安消防官网地址:

1、简捷轻便。不需任何培训,妇女,儿童,老人等均能使用。

2、可瞬间控制初期火源,灭火效果显著。

3、针对重大火灾现场,可迅速打开逃生通道。

4、可远距离使用,减少灭火者受伤的可能。

5、环保产品。对人体无伤害,对环境无污染。

6、外观精致。置于场所的任何方便拿取位置,亦不有损场所的氛围。

投掷型灭火器(ESCAPE)的经济性分析

・ 放置方式比较

・ 传统灭火器的搬运,放置等需要专门的人员。无形中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 传统灭火器须占用一定面积空间。同时在外观及对环境美化方面也不利。

・报废品的处置方法

・ 投掷型灭火器(ESCAPE):废液可用作肥料。或冲入下水道处理。

・ 传统灭火器:须经过专业人员,作为危险物处理。

・与国内现有液态灭火器比较

・ 投掷型灭火器(ESCAPE):在零下 20 度以下,也可正常使用。且效果不变。 ・ 国内一般液态灭火器:大都在零下0度时,药液即已结冰。无法正常使用。

投掷型灭火器(ESCAPE)的应用范围

・消防部门、部队、机关、医院、学校、养老院、幼儿园、家庭。

・工厂厂房/车间、仓库。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收费站。

・汽车、火车、公交、地铁、船等各种交通工具、加油站。

・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公园。

・宾馆、会馆,酒楼、商厦、批发市场、及人员密集的场所。

・娱乐场馆,歌厅,棋牌室,洗浴中心等。

投掷型灭火器(ESCAPE)的检验证书

取得中国国家消防质检中 心性能鉴定认证 ―

投掷型灭火器(ESCAPE)的现状及展望

在我们国家,之所以现在消防产品还没有进入家庭,这不仅仅是因为人们消防意

识的淡薄,更主要的是以前还没有一种适合家庭使用,且被人们认可的消防产品。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独自生活群体的增加。以及消防意识的不断加强,人们也会更加关爱自己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章的第八条也制定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投掷型灭火器(ESCAPE)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而问世的。它的出现,无疑会为我们现 代都市小康生活增添一道安全的保障。

第13篇:消防产品供货信息表

供货证明信息表

尊敬的客户:您好!

由我公司生产的等系列产品,如需

要提供供货证明,请如实填写以下表格的内容,用于我公司填写资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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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公司

第14篇:消防产品3C认证合同书

编号: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有效期限:自甲方交费之日起至获证后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开文件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适用范围

1.1 本合同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的新申请,变更申请和复评申请的受理、审查、注册和监督全过程。对于变更申请,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原合同的未变条款仍然有效。

1.2 本合同规定的消防产品及其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

_________。

二、双方责任

2.1 乙方责任:

对甲方提交的并经双方确定的认证范围的消防产品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现场审查组,审查组成员应得到甲方同意。审查和抽封样品应保证公正、客观、科学地实施,审查的过程和结果满足cccf认证要求后,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申购认证标志证明文件。负责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上发布甲方的获证信息。

2.2 甲方责任:

向乙方提供认证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积极配合认证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提供质量手册,申请书及附件和至少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按时向乙方交付规定的费用。遵守cccf有关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撤消和注册的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遵守有关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接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查。

2.3 乙方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2.3.1 应甲方要求公开的信息;

2.3.2 甲方在本单位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2.3.4 法律另有要求时;

2.3.5 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三、风险

3.1 甲方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达到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证书或被撤消认证资格的风险。

3.2 因甲方获证后不按认证审查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品质量下降,发生质量事故等造成产品不合格而引起被顾客投诉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对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查中甲方因乙方责任的任何损失,其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的认证审查费或本次监督审查费;乙方将不承担随后的任何损失赔偿。

四、审查时间

4.1 甲方是否同意由乙方按计划派遣审查组(乙方一般在收到甲方审查费后两周内派遣审查组)是□,否□(不同意乙方计划时,甲方希望正式认证审查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2 预审查(甲方决定):不需要□,需要□;需要时,预审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通常应比正式审查时间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上;

4.3 甲方取得认证注册资格后,在证书有效期中,乙方对甲方的常规监督审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首次监督一般在初审时间六个月后进行,如有重大异常情况时,酌情增加监督审查频次。复评合格后的年度监督审查按每年1次。

五、合同的终止,通知方式,合同份数

5.1 本合同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自行终止;

5.2 甲方在申请受理后,在现场审查前提出终止合同时,乙方有权扣留审查费的15%作为乙方文件审查等准备工作费用;

5.3 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提出终止合同应返还所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5.4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所有正式信息均应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表达;

5.5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自甲方交费之日起正式生效;如一年内,甲方未能按规定交费,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六、争议处理

6.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a)申请北京市技术合同委员会仲裁□;(b)按司法程序解决□。(甲方选择其一)

七、费用

甲方应交纳的费用如下:

7.1 获取证书费用:

7.1.1 申请费:申请单元数_________×每单元申请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2 工厂审查费:人日数_________×每人日收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3 检测费:按产品检测有关规定在产品检测时向国家授权消防产品检测机构交纳;

7.1.4 批准与注册费(领证时交纳):证书单元数_________×每单元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5 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7.2 保持证书费用:

7.2.1 年金(提供相关信息,处理申,投诉及争议等)(获取证书后次年交纳):证书数_________×年金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2.2 监督复查费(工厂或市场监督,企业首次获取证书后的次年开始,按年度交纳):规定人日数_________×每人日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2.3 认证标志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标志规格和企业需要数量向国家认监委标志中心购买。

八、其他约定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名称: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联系人(签字):_________

甲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乙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第15篇: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和消防车 公告管理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境内外生产的所有消 防产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 中国消防产 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 分别制定补充细则,明确本细则未尽事宜。

第二章、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企业向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申请消防产品型 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三份)提交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消 防机构。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的申请 资料(一式二份)寄送秘书处。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注册证明(1:1复印件,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第五条 秘书处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即派 专业人员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同时将申请资料(一套)转秘书处下 设的相关文件审核部(以下称文件审核部)。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章、工厂条件检查

第六条 工厂条件检查由秘书处组织安排。检查组的人员由消 防监督部门和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称质检中 心)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秘书处确定组长,选择若干名相应 专业的检查员,具体检查时间由秘书处、检查组长和企业共同商定。

第七条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 (见附件2)的要求。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秘书处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 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见附件3),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 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将 该报告寄送指定的文件审核部。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通过的企业,检查组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 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企业,组长应迅速报告秘书处。

第九条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企业视检查工作情况, 自愿填 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见附件6) 寄送秘书处。

第十条 工厂条件存在问题较少,检查结论为通过的企业,应 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在检查结束后20天内将整改报告经省级公 安消防机构寄送秘书处。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企业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经 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向秘书处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 检查申请书》(见附件4)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第十一条 秘书处对企业提交的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核对,从 收到《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之日起,10个 有效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视具体情况确定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 检查。

第十二条 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 查结论为不通过的企业,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 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

第十三条 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 申请同一类别不同型号 的产品型式认可,不需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 认可,应按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第十四条 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需进行工厂条件检查:

——1.产品停产一年;

——2.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4.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5.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

第十五条 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企业应向秘书处缴纳型式认 可申请费和工厂条件检查费。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企业支付。

第四章、型式检验

第十六条 型式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其检验样品 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通过;

——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

——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

——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领导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第十七条 企业将抽封的样品寄送指定的质检中心,填写消防 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 质检中心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 收取检验费。

第十八条 质检中心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检 验。检验结束后,质检中心向文件审核部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型式 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文件审核部应及时报告秘书处),并将型式检 验结果通知企业和省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九条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的 程序核发证书。 第二十条 对型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企业应在完成全部不合 格整改之后,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经省级公安消防机 构向秘书处申请重新检验,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检验的,则作为 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 重新检验由秘书处指派人员再次抽封样品,原检验机构实施检 验。 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产品,从重新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12个 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

第二十一条 检验报告必须满足公安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关 于下发的通知》(公消[1997]144号)的有关规定。检验报告不得 更改,需要更改时,原有误的检验报告必须收回作废,更正的检验 报告应重新编号。

第五章、审批发证

第二十二条 文件审核部应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对产品型 式认可全部资料的汇总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填写《消防产品 型式认可审批表》(见附件7),汇同全部型式认可资料报送秘书处;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对文件审核部上 报的产品型式认可全部资料的审定,呈报认证委员会证书签发人审 批,并将审批结论通知企业,同时通知企业按要求向秘书处缴纳批 准费(含证书费)。

第二十四条 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秘书处制做《消防产品 型式认可证书》,向企业下发《领取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通知》, 同时将证书、标志等寄送到省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凭《领取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通知》到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

第二十六条 认证委员会定期发布型式认可证书颁发情况公告。

第六章、证后监督检验和换证

第二十七条 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 满6个月秘书处即安排证后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是随机性的,每年 不少于一次,均为部分项目的现场检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 向秘书处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年度监督检验申请书》(见附件 5)。秘书处汇总企业年度监督检验申请,制定年度监督检验计划, 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验组由质检中心和消防监督部门具有规定 资质的人员组成。质检中心的人员主要承担检验责任,消防监督部 门的人员主要承担监督责任。 监督检验人员的差旅费由企业支付。

第三十条 监督检验应使用企业的检验设备在现场进行。在实 施现场监督检验前,监督检验人员必须核查检验设备的控制情况, 确认其是完好、准确的之后,再实施检验。监督检验的样品应满足 以下要求:

——1.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2.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需要;

——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

——4.实施检验的样品须由企业领导和监督检验组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检验设备不能满足规定要求不得实施检验,监督 检验组当场收回证书转交秘书处。 企业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向秘书处提 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验申请,秘书处重新派监督检验组前往现 场实施监督检验。如检验设备仍不能满足规定要求,企业应在6个 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

第三十二条 现场监督检验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并认真 做好检验记录。产品检验的判定必须准确、公正。现场检验结束后, 必须迅速将检验记录传送到相关质检中心。 第三十三条 现场监督检验判定为合格的产品,按照本细则第 三十四条规定程序确认型式认可证书。 现场监督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监督检验组当场收回企业 的产品型式认可证书转交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质检中心接到现场监督检验记录后,在5个有效 工作日内将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提交文件审核部(有监督检验不合 格的,文件审核部应及时报告秘书处),文件审核部应及时汇总报 秘书处。 产品监督检验为合格的,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秘书处的通知 后,将其统一印制的证书年度确认标志贴入证书的年度确认栏内。 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的,企业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 月后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向秘书处提出再次监督检验申请。秘书处 从接到再次监督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派组赴现场进行 抽封样品。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时提出监督检验申请、不能按规定要求接 受监督检验的企业,秘书处收回该企业全部型式认可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有投诉,或在产品监督 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秘书处可视情况增加监督检验频次。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企业将抽封样品寄送指 定的质检中心进行全项监督检验:

——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

——2.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

——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

第三十八条 认证委员会定期公告和通报年度监督检验的结 果。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在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寄送秘书处:

——1.企业搬迁、电话变更;

——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

——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

——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第四十条 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产品检验周 期较长的,其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有效期届满,做换 证检验,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四十一条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企业应按本细则第四 条的规定向秘书处提交换证申请。申请资料应增加拟换证产品的证 书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 即派专业人员到企业抽封样品;对不符合要求的,请其补充、完善。 换证检验和审批发证按本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型式检验合格后重新换证。

第七章、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秘书处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监 制、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 用证书和认可标志,证书由秘书处保存:

——1.不能接受监督检验;

——2.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

——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消防监督机构、产品用户等日常监督发现的产品不合格;

——5.证书持有者由于管理不善,不恰当地使用了证书或认可标志, 未造成后果;

——6.产品停产一年;

——7.任何其他违反了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发生上述

1、2款的行为,企业应主动将证书交现场监督检查 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认可标志,并将证书转交秘书处。 发生上述

3、

4、

5、

6、7款的行为,企业应在接到秘书处通知 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送交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封存其认可标志,并将证书转交秘书处。 证书暂停使用期间,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

第四十六条 恢复使用证书,企业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向秘书 处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达到要求后,秘书处下发《恢复使 用型式认可证书通知》,企业从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领回证书,方可 继续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

第四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委员会撤销其证书:

——1.产品型式检验依据的标准或产品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2,拒绝接受监督检验;

——3.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检验;

——4.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仍不合格;

——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证书持有者滥用证书,如转让、转借或涂改等;

——7.在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证书持有者行为不规范;

——8.证书持有者滥用认可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获证产品等。

第四十八条 证书撤销后,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撤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送交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转交秘书处。

第四十九条 秘书处根据认证委员会撤销证书的决定,通知企业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企业应及时将处理结果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寄送秘书处。

第五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委员会注销其证书:

——1.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的产品;

——2.证书持有者已注销。 第五十一条 证书注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送交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转交秘书处。

第五十二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者更名,重新换证应向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提供下述资料,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核实后寄送秘书处:

——1.企业更名申请;

——2.企业注册证明(1:1复印件,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4.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原件)。

第五十三条 委员会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第五十四条 证书持有者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可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认可标志不得他用,秘书处不定期地对认可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五十五条 证书持有者按照产品生产计划认购认可标志,一年的用量可分为l至2次认购,避免因认可标志换版造成浪费。

第五十六条 证书持有者认购认可标志应注明认可标志使用的产品名称和认可标志数量,并缴纳年金(即认可标志工本费及其管理费)秘书处按其金额将认可标志寄送至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通知企业领取认可标志。

第八章、投诉和申诉

第五十七条 秘书处申诉监理部负责受理以下方面的投诉、申诉:

——1.来自产品生产企业或其他方面对产品型式认可的申请受理、工厂条件检查、产品检验、颁发证书及收费等工作环节有异议;

——2.来自产品用户或其他方对证书持有者及认证机构有异议。 第五十八条 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对投诉、申诉进行 核查,将核查结果报委员会批准后,采取有效的后续处理措施。

第五十九条 秘书处保存所有产品型式认可投诉、申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 国外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申请、证书颁发和认可标 志认购、年度监督检验等,由秘书处直接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

一、报送验收资料时必须按统—规格(见范本)装订成册装入城市建设档案盒内送我局。

二、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组建重庆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联网管理系统的通知》,凡在驻马店市辖区内按消防规范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标准附后),必须与城市火灾报警设备联网管理系统中心联网,属联网对象的请提供《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联网开通报告》。

三、有现代消防设施的工程,在验收合格后需凭维保合同领取验收合格意见书。

四、办结时限:根据有关规定,我局从受理资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验收

第16篇:08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08-----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22号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4月1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支树平2012年8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五条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 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

第九条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十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委托人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三)文件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型

式检验和工厂检查;

(四)经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九十日内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并将消防产品有关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消防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技术鉴定时限。

第十一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对技术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消防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 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 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相关消防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施行的,生产者应当保证生产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前款规定的消防产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行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合格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定合格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鉴定证书,并予公布。

第十六条 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局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章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八条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及其安装质量实施监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第二十七条 被检查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

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按职责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中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程序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使用依法应当获得市场准入资格而未获得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或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应当填写记录。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开展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第三十五条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执法,应当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的招投标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消防产品目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一条 消防产品进出口检验监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的,还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7篇:消防支队消防产品工作情况汇报

消防支队消防产品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产品需求急剧增多,消防产业呈现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在这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调控措施不尽完善,一般用户难以实施消费监督,致使消防产品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特别是因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不过关的消防产品带来的潜在隐患在我市显得仍然比较突出,有的产品质量低劣,以次充好,产品严重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虽然在总队的安排和部署下,我支队严厉打击生产、维修、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但仍有不少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然在我市的消防产品市场流通,从今年验收的情况来看,其中就有20%是由于消防产品的问题而导致整个工程验收不过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单位选用消防产品中的问题

受经济效益影响,不少建设单位把消防安全投资与经济效益对立起来,反映到选用消防产品上,就具体表现为:以价格作为选用消防产品的标准,谁的便宜就用谁的。有的为了省事干脆承包给乙方负责,甚至有的还直接选用假冒伪劣产品。同时,建设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不了解。很多建设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的配备和使用,存在着认识的误区,认为只要按照要求配备了有关消防产品就行了,或者说认为只要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了相关消防产品,目的只是为了通

过消防部门的检查验收。对消防产品的要求往往只是停留在价格和外观上,最多也就要求销售商提供一份出厂合格证或者检验报告,难以从使用单位一途来保障所购臵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功能。

2、产品生产监管问题

目前,我国对消防产品的生产仍是采用《检验报告》、《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等证照进行管理,绝大多数的建设单位都认为:产品证书齐全,产品质量就保证,就可以放心选用。但是,从我支队近几年的监督抽检实际情况表明,有很多消防产品资格证书与产品质量并不相一致。同时,对消防产品监督工作大多只是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才进行。由于监督时机不及时,群众因此选用了伪劣假冒产品,安装了不合格消防设施。

3、消防监督人员消防产品知识贫乏,产品抽样送检时间太长。虽然《消防法》实行多年,但一直以来,消防产品的监管主要还是依靠消防总队和支队加强生产和销售领域的管理来实现的,各基层消防大队很少有人涉及消防产品管理。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消防产品经营已完全放开,从流通和使用领域加强消防产品监管的难度一下子加大,而基层消防大队的消防监督人员多数没有接受过消防产品专业知识的培训,对消防产品监管的知识知之甚少,难以一下子适应消防产品监管的实际需要,导致对消防产品流通和使

用领域违法行为不会管、不敢管。以至于监督人员对消防产品的监督一般仅核查其《检验报告》、《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及《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产品证书资料,不对产品一致性和产品性能进行必要的检查测试,不能有效打击偷工减料、假冒伪劣,但又证书齐全的消防产品在建筑中的使用。 而消防产品抽样送检,是取得鉴定结论,打击伪劣产品的最有效手段。但由于经费和时间上的关系,消防产品市场监督抽检绝大多数是从工程现场抽样,如不能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必将影响工程的消防验收和正常使用,而现在4个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监督抽检均是按正常检验程序编排计划,这样如遇到检验高峰期,外加上运输路程,所需时间很长。

二、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1、建立消防产品安装使用质量监督跟踪服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是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能部门。如何把握节奏,建立实施“事中监督”,即不违反行政许可规定,又能消除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上的失控漏管新现象?为此我们能否对消防产品安装使用建立一个质量跟踪监督制度:要求选用消防产品和设有消防工程的单位,应在选用的消防产品安装使用前填报《工程使用消防产品证书资料验证登记表》,并将工程所选用所有消防产品的《检验报告》、《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购臵产品的发票、收货清单或购臵合同等产品资料复印件一并报消防部门审验。这个举措是一种消防监督方法,不是行政许可事项,而且由于是事后监督,不存在指定消防产品嫌疑,但由于我们监督节奏的及时与到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群众选用伪劣假冒产品情况的出现。

2、提高消防产品监督知识水平

首先,我们消防产品监督人员要转变意识,产品证书资料齐全、合法并不等于质量合格。应加强消防产品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学习,掌握一些从外观质量上判定产品质量的基本技能。提议总队加大对消防产品检查这一方面的专业培训。

3、扩大消防产品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普及面

生产伪劣消防产品的企业不害怕罚款,不害怕停产处罚,但他们害怕对其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曝光,曝光的范围愈广,效果愈好。企业真正关心的是订单,当其生产伪劣消防产品的问题能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签订,影响到企业的生存,那他就不得不改变生产经营策略,认真抓质量,抓品质,走创品牌之路。尤其是要让产品使用单位知道,哪些是消防产品,消防产品应具有哪些资证,目前哪些产品我们可以选用,从在本地或附近的某某经销处、代理处可以直接购买等等关键问题。要利用新闻媒体将在本辖区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信

息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告,真正方便各使用单位选用物美价廉的消防产品。

三、和工商、质监如何加强联动机制

1、严格工商登记,强化流通的“源头”管理。消防产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由于其有一定的特定功能要求,完全按市场化经营模式来销售和购臵使用显然不妥,由于涉及到公共安全和产品的强制认证或强制检验,销售人员必须具备起码的消防产品常识。加强销售领域的监管,可以在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年检时,要求凡申领消防产品工商执照或年检者,均应提供销售负责人经相关消防专业部门培训合格的资质证书。同时规定申领营业执照必须具备一定的营业场所、营业人员等条件。此外,要求凡从事消防产品销售的人员,也应接受相应的消防产品知识培训,具备起码的辨别产品优劣的能力。可以将核查消防培训情况作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及执照年检的前提条件。通过对经营销售人员的培训审查,有效促进对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人的管理,促进把好消防产品的流通源头质量关。

2、建立消防产品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确保监管不留死角。可以将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相关监管部门统一联系起来,实现监管的资源共享,实施互为把关、共同监督。可以建立消防产品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定期或及时将各自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管的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从而实现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联合监管。如在使用、流通领域查到有非法生产消防产品行为则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生产、使用领域发现的法经营消防产品现象则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通、使用领域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也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公安消防部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联合监管,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一切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行为,才能真正让一切不合格消防产品没有生存空间。

第18篇:消防产品身份证明B标签样式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证明

产品名称:

出厂批次: 规格型号:

出厂日期: 身份信息明码号段:

产品数量:

消防产品标志B签:

第19篇:关于消防产品有关的几个问题

关于消防产品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消防产品的几个基本概念

1.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2.消防相关产品:除消防产品外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其规定了消防性能要求的产品。

3.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

4.消防产品与消防设施的关系

消防产品分为单一消防产品和系统消防产品。消防单一产品是指一件独立具有消防功能的产品,比如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系统消防产品是指由各种单一消防产品和消防相关产品进行组合后具有特定系统消防功能的产品,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

无论是单一消防产品,还是系统消防产品,一般都制定有相应的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分别由公安部下属的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固定灭火系统与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市场准入检测。

即使没有相应的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的消防系统产品,如机械排烟系统等,对其进行检测相对来说都比较简单,大都可以将主要或重要的单一消防产品在安装前或拆卸下来进行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判定,或送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只有消防水池等极少数建筑消防设施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

根据公安部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的规定,建筑消防设施包括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防火分隔措施、消防电梯、灭火器等十四类消防设施。这些消防设施中,要么就是单 1 一消防产品,要么就是系统消防产品。

另外,对于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与验收,制定的有相应的国家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其中施工主要由监理单位来进行监督,验收主要由公安消防部门来进行监督。如果建立了建筑消防设施验收前检测制度,公安消防部门主要是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结果进行抽查检验,以及对其它消防内容进行验收。但是,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与验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中,对于自动消防设施验收部分,完全是根据相应的系统消防产品检测标准内容来制定的,消防设施的安装与施工的目的也就是为了保障消防设施在安装施工完毕后完整好用,能够满足产品的应有功能要求,也就是说,验收标准实际上就是为了保障消防设施在安装施工完毕后完整好用,能够满足产品的应有功能的标准。

因此,建筑消防设施的实质就是消防产品。

二、《消防法》对公安消防机构的授权

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三、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法律依据及有关规定

1.法律规定:《消防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标准化法》第五条、第六条等;《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等。

2 2.法规规定:《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第十九条;《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条等。

3.其它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请求对消防法第四十四条在具体应用中有关问题解释的请示》的复函(2000年10月17日,国法秘函[2000]100号);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公安部令第88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安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消防产品强制检验实施规则等;《关于规范消防产品准入资料的通知》(广公消〔2006〕128号),《关于实行消 防产品供货证明制度的通知》(广公消〔2006〕221号)等。

四、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1.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要遵守市场准入制度

消防产品种类比较多,一般都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以从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查找。消防产品进入市场要满足相应的市场准入条件,有的要获得强制认证证书,有的要获得型式认可证书,有的只需要取得型式检验报告。因此,按照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消防产品一般分为以下三种:

(1)实施强制认证的产品。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强制认证证书。

(2)实施型式认可的产品。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型式认可证书。

(3)实施强制检验的产品。由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并出具型式检验报告。

凡是需要获得市场准入条件的消防产品,必须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或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并取得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国家现有四个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即国家固定灭火系统与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

3 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强制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型式检验报告都标明有一定的使用期限。 2.关于灭火器维修问题

公安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该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该标准执行。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9.3.1 维修能力检验由消防产品监督部门组织抽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五、消防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基本类似于强制检验制度,最常见的对消防相关产品进行市场准入检测的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和国家固定灭火系统与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消防产品证明资料要求

按照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应提交消防产品的有效证书(包括强制认证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和/或型式检验报告。总队也曾发出《关于规范消防产品准入资料的通知》(广公消〔2006〕128号),对建筑消防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时应保存的消防产品准入证明材料提出了明确要求。

1.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应保存《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关于批准保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通知》(适用时)和发(换)证检验报

4 告。

2.实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应保存《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关于批准保持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通知》(适用时)、型式认可发(换)证检验报告。

3.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的消防产品应保存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型式检验报告。

上述证明资料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文中的“适用时”是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必须通过年度监督确认(一般在取得证书的第2年下半年进行),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出具《关于批准保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通知》和《关于批准保持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通知》(一般在取得证书的第2年年底或第3年年初获得),该通知系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批准保持的依据。

这些证书或检验报告可以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查找。证书和检验报告的真伪辨别和有效期的核对,可以通过查询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或联系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另外,对于一些容易出现假冒伪劣的消防产品,总队下发了《关于实行消 防产品供货证明制度的通知》(广公消〔2006〕221号),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中要求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相应的供货证明。

消防产品身份证明管理制度已经公安部消防局发文,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在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监督检查时,以及生产企业(防火门、应急照明灯具、灭火器)出厂前进行运用。

七、消防产品标准审查

消防产品技术标准种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消防产品一般都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都是强制性标准。对于消防新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该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的规定,制定企业标准,并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般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如果同类消防新产品生产企业

5 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多家,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同类消防新产品的标准进行统一,制定地方标准。

近一段时期,市场上出现了一些按照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生产的消防新产品,但是,有些消防新产品在应用过程中出现过一些严重的事故,造成了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消防产品属于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公共安全产品,因此,消防新产品的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是强制性标准,在消防新产品销售、使用前,要严格进行审查。对于消防新产品的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审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按照企业标准生产的消防新产品,如果企业标准没有经过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就不能销售、使用。

2.对于同类消防新产品,不同省级行政区域制定的地方标准可能不一样。如果外地企业按生产所在地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生产的消防产品不符合或低于销售、使用地的地方标准,该新产品就不能在该地销售、使用。

3.按照已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生产的消防新产品,一般只能在批准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的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如果需要在外地销售、使用,销售、使用地的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该对该企业标准进行严格审查,认为不适合的,可以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

4.按照地方标准生产的消防新产品,一般只能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如果需要在外地销售、使用,销售、使用地的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应该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以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该地方标准进行严格审查,认为不适合的,可以禁止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

八、关于气体灭火系统的几个问题

1.现有的几种常见气体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七氟丙烷、IG541混合气体、K型热气溶胶,以及最近几年在电信领域得到比较广泛应用的新型S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6 2.为何全世界仍在寻找新的气体灭火技术

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对象都是非常关键、非常昂贵的部位或场所,但是,低压二氧化碳需要冷冻设备长期运行,K型热气溶胶会造成二次污染、腐蚀电气设备,高压二氧化碳、七氟丙烷、IG541灭火系统都是高压灭火系统,如IG541一般为150大气压,但高压会带来一些列问题,产生很大的危害性。

这些问题主要有:

(1)容器压力大、管道压力大,对阀门等其他系统组件要求高; (2)系统组件多,喷放管网复杂,施工环节太多,施工质量难以保证; (3)气密性不容易长期保持,灭火剂容易泄漏; (4)设计计算比较复杂,容易出现设计错误;

(5)监理单位对气体灭火系统不是很了解,难以监理到位;

(6)由于压力高,危险性大,系统复杂,维护保养单位难以保养到位; (7)钢瓶(及其他系统组件)有使用年限,到期必须更换;

(8)每年进行维保检查,会使灭火剂水分含量超标,腐蚀管道和系统组件; 因此,由于高压的原因,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建设单位的要求非常高,而且按照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单位的责任也非常大,尤其是设计单位,是第一关,责任之大不言而喻。

在实际中,由于系统组件质量问题、施工环节出现问题、监理单位监督不到位、维护保养不到位、使用单位人员操作失误,以及雷电作用和误报警等原因,高压气体灭火系统容易发生误喷、甚至爆炸导致人员伤亡的例子是比较多的。

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存在的问题举例:

事故举例:二氧化碳误喷冻死人、IG541爆炸死人、七氟丙烷爆炸死人

事故发生后的危害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被保护对象出现保护真空。 因此,对于高压气体灭火系统,施工质量、系统组件、维护保养、系统操作、工程监理等很难完全满足国家技术要求,特别是维护保养单位,因为系统太复杂,环节太多,要求太高,难以完全按照国家技术要求维护保养到位,因此,全世界都在努力寻求新的、更安全、更有效的气体灭火技术。

3.新型S型热气溶胶的优点

新型S型热气溶胶就是在上述背景下,经过我国消防科技工作者10多年的努

7 力研制开发出来的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气体灭火技术。具有如下几个突出特点:

(1)常压储存,喷放压力较低(2-3大气压),不会爆炸、误喷,即使误喷也不会导致人员伤亡,因此非常安全;

(2)气溶胶粒粒径小(几个微米),不溶于水,不导电,因此,不会导致电化腐蚀,不会产生第二次污染,不腐蚀电气设备;

(3)无管网,节约储存气瓶空间,不需要破坏建筑结构(如为施工管网对楼板、墙壁进行破坏等),施工简便,维护简单(基本免维护);

(4)技术成熟(十多年反复试验、认证,实验数据非常充分),应用非常广泛(国家级和省级的电信、移动、联通等系统大多使用);

(5.)计算非常简单,设计图纸非常简单;

(6)价格便宜(与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相比,一般情况下价格比较低);

(7)控制、启动电路非常简单,采用常见的串连、并联电路,环节少,非常可靠;

(8)无毒,对臭氧层没有破坏,完全符合环保要求。 4.推广使用S型热气溶胶的法律依据

消防法第八条:对消防广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装备。

国务院15号文: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

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行业标准:气溶胶灭火剂、气溶胶灭火装置

总队推广应用文件:广公消〔2006〕142号(2006.8.28)

附件1:S类气溶胶灭火剂与传统气溶胶灭火剂(K类)的区别

气溶胶只是一个反映物质物理状态的概念,根据气溶胶灭火剂化学成分的不同,气溶胶灭火剂可以分为K类、S类等若干种。这就和气体灭火剂一样,根据其化学成分气体灭火剂也可分为二氧化碳、七氟丙烷等若干种,每种灭火剂的性

8 质完全不同。气溶胶化学成分不同,其性质也就不同。S类气溶胶灭火剂与K类气溶胶灭火剂(常见的传统气溶胶)的区别与二氧化碳和七氟丙烷的区别一样,本质上是不同的灭火剂。S类气溶胶灭火剂与K类气溶胶灭火剂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K类气溶胶灭火剂采用了钾盐氧化剂,其气态产物中含有大量氧化钾(K2O),氧化钾具有极强的吸湿性,它可以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在高温,潮湿环境中尤为明显)在物体表面形成强碱性(KOH)电解质导电液膜,其导电性可引起精密带电设备短路故障,其强碱性可引起设备腐蚀。这就是目前K类气溶胶喷放引起设备故障的原因。

S类气溶胶灭火剂采用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锶盐氧化剂,其气态灭火产物中仅含有微量氧化锶(SrO),它不会吸湿空气中水分,因此克服了K类气溶胶的缺点。

2.K类气溶胶灭火剂中含有的氧化钾(K2O),其熔点仅为约800℃,正好处在灭火剂的生成反应温度区(1000℃左右),因此造成氧化钾过多地挥发到灭火气体中去,从而引起灭火气体中固体微粒含量过大(30%以上),且吸收空气中水分后粒径增大(10µ以上),易于沉降,不利于精密仪器工作。

S类气溶胶灭火剂含有的氧化锶(SrO),其熔点为2450℃,远高于灭火剂生成反应温度区,不会过多挥发,因此其灭火气体中固体微粒含量微少(2%),而且粒径更小(平均0.45µ)不会沉降,因此具有了气体性质。

3.气溶胶灭火剂最初产生的灭火气体是温度较高的,在灭火装置内必须对其降温达到接近常温喷放。其它气溶胶灭火装置采用的是物理降温,即通过简单的热交换,使灭火装置内部的吸热材料(如金属片)温度上升达到灭火气体降温的目的,这样的吸热效率低,且使装置温度上升。

S类气溶胶采用了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化学降温技术,即通过化学方法使灭火气体的热能转化为化学冷却剂的分解能,这样冷却效率高,不引起装置其它部件温度额外上升,且化学冷却剂吸热分解为有利于灭火的CO2,N2等气体。

附件2:总队文件(广公消〔2006〕142号)

二、积极推广应用S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产品

9 S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是我国消防科技工作者经过长期实践摸索而研制出来的,已经在国际上获得了许多技术发明专利,是少有的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灭火技术。该技术成果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该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化学成份有别于以往的热气溶胶技术,对电气和电子设备没有腐蚀性,不会对所保护的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等精密电子设备造成二次损坏;二是灭火效率高,最小灭火浓度(V/V)较低,灭火时间短;三是工程造价低,安装维护简捷;四是对大气环境不会造成损害,不会破坏臭氧层,也不具有毒性;五是灭火剂常压储存,系统性能安全可靠。因此,S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被写入了2006年5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并列入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产品之一。

实践证明,S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特别适合于以下场所:一是必须更换哈龙或其它气体灭火系统,但又不能中断被防护设施运行的场所;二是必须更换哈龙或其它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具备管网拆卸和安装条件或难以进行管网拆卸和安装的场所;三是K型气溶胶不能适用的通信机房、通信机站和电子计算机房等精密仪器设备场所;四是火灾事故频发而现有消防技术规范未规定设置灭火系统保护,或规定设置的灭火系统由于各种原因不很适宜的场所,如建筑变配电设施用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头室等。

推广应用S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既是气体灭火系统调查和哈龙灭火系统淘汰工作,又是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重视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监督检查以及咨询服务,切实推动工作开展。各支队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将此通知转发给本地各建筑设计院和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单位。

九、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验收前检验

包括:见证取样检验;抽样检验。

开展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验收前检测的主要依据是《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因此,开展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验收前检测的依据是非常充分的,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是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定职责,也是公安消防机构应尽的基本义务。

10 开展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验收前检测的基本方法是按照总队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具体见《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公消〔2007〕76号)等文件。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大多不属于消防产品,而属于消防相关产品范畴,但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2.0.4的规定,一般应检查其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即市场准入检验报告)一般是指取得的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发出的型式检验报告。最常见的对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进行检测的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和国家固定灭火系统与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十、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

主要是按照公安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进行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现场产品性能检测,并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抽样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

基本方法是:检查产品标识、外观、主要部件等(流通领域很多销售单位提供不了检验报告和证书,只能对照判定规则和基本常识去鉴别),查阅相关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将被检查产品与相关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中关于产品设计图纸和性能描述等进行对照检查,必要时使用相应仪器进行现场测试。具体参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必要时,可以查阅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一般说来,容易出现假冒伪劣的主要是防火门、防火卷帘、灭火器、消防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防火涂料、消火栓、消防水带、防火阀、气体灭火系统等,应进行重点检查。

第20篇:串货

运作OTC市场必须正确看待渠道的力量,过分倚重渠道和过分轻视渠道都是错误的。

正确的做法是借力和双赢,关键是把握好度,而把握好度的前提是设置合理的利益链条和完全彻底的有效沟通。这一切都要求企业营销人员要主动出击,而非被动等待。

近年来,随着中国医药流通企业的变革,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博弈越来越激烈,两者的关系可谓是又爱又恨。爱,是因为制造商要靠经销商达成回款。而经销商如拿到好卖的品种,也可以相对轻松地挣到钱;恨,是制造商觉得经销商过过手就能轻松挣钱,还嫌钱挣得少,经常向制造商“发难”,而经销商则抱怨制造商给的利润太少,产品走不动时还要赔钱卖。

无论爱还是恨,以目前中国医药行业的流通方式来看,至少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两者还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基于这样一种现实,制造商企业对经销商的正确态度,应该是“以我为主,经销商为辅”,是借力和双赢。既不过分倚重、又不能无视或轻视经销商的力量。

以我为主,主要是一种态度——不等、不靠,以主动出击的姿态,大力敦促和帮助经销商发挥渠道分销功能。在企业营销人员的帮助下,通过经销商的固有渠道,将产品分销到市场的每一个角落。

要借力,主动借力!借力的结果是双赢,因为分销得越多、卖得越多,企业和经销商挣钱也越多。如果经销商的分销功能没能发挥作用,错误并不全在他,而在制造商对经销商的意识和态度上,除了主动的出击姿态,你给没给经销商实实在在的物质好处?下没下力气跟他达成思想层面的共识?借力双赢的核心是渠道利益链的设置和完全彻底的沟通。

合理设置渠道利益链

渠道利益链不是没有设置,要命的是很多企业设置以后无法保证实行。也就是说,经销商没能挣到企业所承诺的利润。通常情况下,一级经销商在成熟品种上所获取的利润往往只有2%~3%,二级经销商的利润在2%左右,一些上市新品则愿意为

一、二级经销商各提供5%以上的利润空间。这些政策每个企业都设置了,应该说,如果能够确保经销商挣到这些利润,经销商也是满意的。但令人遗憾的是,经销商往往拿不到这些利润,而是把一部分该挣的利润让给下游了。表面看问题出在经销商,实则是出在企业本身!因为企业在经销商出货价格控制方面手段不强硬,对违规的经销商处理不力,最终导致经销商竞相压价、“串货”横行,大量的二级商和终端哪里折扣低就奔哪里拿货,一级商不降价就没有二级商上门,产品价越卖越低,致使企业和经销商都没有钱挣。

理论上合理的渠道利益链设置对很多OTC企业来说并不是难题,难就难在如何保证做到。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就是,企业在渠道流通和终端方面制定的奖惩政策,一定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哪怕得罪了某些经销商也得执行,可能开始有阵痛,但态度越坚决,最后的结果越好。

最近,有些成熟的OTC品种开始下大力气维护终端价格稳定,严厉打击渠道“串货”现象,发生一箱“串货”,省经理就必须下岗。这些做法看似小题大做,实则真正抓住了保障渠道利益链兑现的最关键点。因为这样做的结果是厂家、渠道和终端都有钱挣,花再大代价都值得去做。遗憾的是,很多国内OTC企业总是在保障渠道及终端利益兑现方面患得患失,最后经销商因为无利可图而信心尽失,这时,企业又怎能指望自己的产品越卖越好呢?

解决经销商利益的兑现问题说难也不难,企业方面的决心最关键。这就好像戒烟一样,任何工具都不能彻底帮助解除烟瘾,惟一有用的就是坚定的决心。企业的毅然决然将极大地影响经销商和终端的态度,你越坚决,他们越配合,大家共同努力,各级利益就保证了。

与经销商彻底沟通

解决了渠道和终端利益兑现这一问题后,再与经销商彻底沟通,就能产生出巨大的作用。作为一种常见的沟通形式,很多企业每年都会举行一到两次经销商答谢会,但是,通常的答谢会仅仅是一个碰碰酒杯、说说廉价感谢话的惯例行为,商企之间并没有形成真正有效的深层沟通。一个成功的经销商会必须要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需要前期造势

大量运作OTC的企业在启动市场初期,往往并不很强势,有些甚至还不为人知。再好的策略,再充足的运作资金准备,如果无人知晓就等于零,所以必须要在启动前造势,让经销商了解你,了解越多越好。会议前不进行准确有力的造势,那么经销商信心不足、态度保留、不配合也属人之常情。前期造势的核心环节抓住两点:一是企业要派出精干的商务人员,对经销商进行逐一拜访,让他们充分了解产品特点、企业运作决心、营销方法、渠道利益链的设置以及资金准备情况。前期的沟通越充分,会议效果越好;二要适当利用行业媒体,更广泛传达企业的整体构想。在行业媒体上进行造势一定要有针对性,要准确把握住经销商的心理,而非泛泛的空洞口号。

中国医药行业的专业媒体相对集中,《中国医药报》和《医药经济报》是两家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媒体,利用好它们的媒体特性,就可以达成与渠道商的有效沟通,把企业的整体构想更广泛地传达给不能到会的数千个经销商。

第二,现场回答经销商最关心的问题

经销商会议每家企业都在搞,年年都在搞,经销商们对各式场面都司空见惯了,所以说,会议的形式并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回答经销商最关注的问题,回答得越清晰、效果就越好。因此,经销商会议上必须要用这样几部分内容来回答经销商最关心的问题:

一是企业最高领导人必须在会议现场表明态度。企业运作这个产品到底有多少信心?对所运作的产品到底持什么态度?企业在综合资源方面将给予怎样的保障?运作这个产品对企业发展有着怎样的影响?……一定要说得具体、实在,不要大话空话。如果经销商无法明确感受到企业最高领导人的坚定信心,当然不会盲目跟着企业走。

二是企业营销负责人要向经销商们详细讲解产品的营销策略和实施方案。营销策略和实施方案的好坏,经销商会有自己的判断,因此,方案里特别要有经销商利益保障方面的翔实举措,这些举措要让经销商们感到真实可信。

三是会议上必须详细解读整合营销策划方案,特别是传播策划方案。因为OTC产品销售的形成,靠的是消费者到终端药店自主购买,设置好了渠道利益链,铺货到了终端,如果消费者不去药店购买,一切还是等于零,所以经销商会非常关心广告投入问题。最好是能够邀请到即将投放广告的媒体代表出席会议,这可以让经销商们切身感受到企业投放广告的承诺真实可信。

特别要强调一点,企业通过经销商会议所承诺的各项营销举措、广告投放力度,都应该是真实并可操作的,企业不能对此进行不负责任地无限放大,一次吹牛或许有人会上当,但是没有人会永远上当。医药行业圈子并不大,主力经销商就那么一两百家,失信于经销商,就等于堵死了企业未来的路。企业只有真诚、如实地兑现承诺,经销商们才会将心比心,尽自己的力量去销售企业的产品,即使是暂时遇到了困难,鉴于企业的诚恳守信,经销商也不会轻易放弃,会尽力帮助企业完成任务。

第三,注重会后的跟进

不少企业以为轰轰烈烈地开完经销商会议就能大大地松口气,就万事大吉了,于是,对经销商的承诺迟迟不兑现,答应要配备的人员一直不到位,广告也不见踪影。其实,这都是非常短视的错误做法。

事实上,经销商会议成功召开仅仅是开了一个好头,真正的工作才刚刚开始。接下来的工作,不仅仅是人员配备到位和兑现广告承诺,最重要的是企业的营销人员必须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拉动经销商进行层级分销工作。因为经销商大会后,产品只是到了一级商库房,离消费者购买产品的终端还有着不近的距离呢。(张家祎)

消防产品供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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