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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22:39:58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全国通用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

样式规格为106mm X 72mm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编号:

育龄妇女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丈夫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省(市)市(县)乡(镇、街道)村(居) 现居住地址区(县)街道(乡、镇)村(居) 在京居住时间现工作单位原有子女数现孕胎次。

经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查验,同志孕育(符合、不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北京市区(县)街道(乡、镇)计生办(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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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服务范围:人事档案、户籍关系均存放于我中心的人事代理人员

男方档案、户口在我中心的办理流程

1、凭本人身份证到我中心借出户籍卡;

2、现工作单位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盖公章(具体格式请在下载);

3、一寸免冠彩照两张;

4、在我处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一式两份)或在本网站下载此表格并按要求填好;

5、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一寸彩照两张、现工作单位开具的计生证明、身份证、户籍卡(已结婚的同志,请带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中心办证。女方档案、户口在我中心的办理流程

1、凭本人身份证到我中心借出户籍卡;

2、现工作单位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盖公章(具体格式请在下载) ,已婚未生育人员请出具在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近一个月内做的孕检报告,已婚已生育人员请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上环证明;(注:女方单位证明须到单位所属的社区居委会加盖公章,证明情况属实.)

3、一寸免冠彩照两张;

4、在我处领取《流出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一式两份或在本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填好,已婚妇女须与我中心签订《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5、凭《流出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计划生育证明、一寸彩照两张、身份证、户籍卡(已结婚的同志,请带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上述说到的材料到我中心办证。

注: 以上证件如需找人代办则请委托人出示委托书,并在本网站下载婚育状况声明填好签字后,按相关流程备齐材料,由代办人到我中心办理即可。服务热线:0731-85063719

服务部门:人事代理部

办证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8:30-12:00

办证地点: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68号湖南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二楼(天心区政府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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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商法人变更登记需要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关资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相关流程和要求

一、办证条件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二、办证资料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三、办证流程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要求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 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籍贯等相关情况,按《居民身份证》、婚育证明材料的汉文译音、译文,一律用汉文填写。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必须加盖发证机关的公章(公章应当压相片)。

推荐第4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事对象具备的资格、条件:

户口在本地,年龄在18-49周岁,外出经商,打工的人员。

1、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0

2、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居委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已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4、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还应提供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政策外生育的,须提供社会抚养费限收决定书及票据。

5、每半年在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参加一次孕(环)情检查。

流动人口“一单制”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服务对象:凡在我街道辖区居住满一个月的流动人口,需要实施上环、取环、引产、流动等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手术,均可在现居住享受“一单制”免费服务。

办理程序:服务对象凭身份证向现居住地区申请,社区受理后,应及时查验相关信息并提交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办理。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需上环、取环、人流、引产可在本区免费计划生育计划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一家医院。根据手术对象的选择,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向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合肥市流动人口免费计划生育手术通知章)(附件1,下称(通知单)并在通知单正本上粘贴手术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实施手术:服务对象凭(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医疗机构,即可实施指定的手术项目,手术完成后,服务对象在(通知单)的手术实施情况反馈栏上签字即可,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独生子女光荣证

办事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光荣证申领表)

2、经夫妻双方所在社居委或工作单位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报县(区)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政部门批准,发给独子女父母光荣证。

生育证的办理

1、申请人带双方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所有证件的复印件:

2、申领人若是有一方再婚须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女方孕检证明|(区级以上医院);

3、病残儿的医学鉴定(区级以上计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鉴定);

4、申领人带上述资料及相关证明到街道计生办领取并填写《生育证审批表》;

5、在收到齐全的证明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计生局。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区计生局在20日内审批、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1、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2、大山区的乡镇,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避孕药具的发放

发放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已经领取结婚证的夫妻:

1、夫妻任意一方凭结婚证和本人身份证到社居委登记并领取避孕药具免费供应证。

2、凭证可在全市所有供应点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3、流动人口可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社居委登记领取。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申请

一、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配偶户口为我辖区居民;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现无存活子女或仅存活的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

5、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子女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二、申报所需材料

1、申请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所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1寸免冠近期照片3张;

4、申请人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5、社居委会议意见丁材料

6、街道意见

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病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需要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需办理那些手续:

1、夫妻双方个人申请

2、夫妻双方单位证明

3、真写《要求再生育申请表》

4、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证明

5、女方所在社居委召开5人座谈会证明

6、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7、原始及近期病历、疾病诊断书

8、到女方户籍地区计生委填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

9、近期母子合影照2张,照片上盖章

10、经市病残儿专家鉴定组鉴定,符合条件张榜公布后方可怀孕生育

生殖保健服务证

办事程序

1、初次生育的夫妻,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至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社居委办理妊娠登记。

2、根据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婚育状况,据实填写《生殖保健服务证申领表》。

3、村(居)专干进行核实后填写,报街道(乡镇)计生办备案,核发《生殖保健服务证》。

以上证件也可通过网上办理,“城市生活e站”网址:http://

办事时限:工作日全天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政策外怀孕、出生及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妊娠举报电话:6423611064259139

街道社区维权服务电话: 三里街街道计生办:64236110 三里一村社居委:64235587 三里三村社居委:64215474 铁路一村社居委:64219661 凤阳一村社居委:64259148 天长路社居委:64223594 来安路社居委:64233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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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规定及程序

一、办理对象和条件

1、18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

2、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

3、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不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办理机构

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

三、所需材料

(一)未婚育龄妇女

1、第二代身份证;

2、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3、村(居)签字盖章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二)已婚育龄妇女

1、第二代身份证;

2、结婚证;

3、近期两寸免冠照片2张;

4、村(居)签字盖章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当事人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地的村或社区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请表,村或社区签注意见后,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当即免费办理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对已流出但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妇女,经核实婚育情况清楚的,可由家人为其代办。材料齐全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五、证件期限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的,凭原婚育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新证。已落实绝育措施且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

2 附件2 网络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

一、办理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都是省外的,并在本省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拟生育第一个子女;

2、夫妻双方户籍都是本省的,并在本省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拟生育第一个子女;

3、夫妻双方户籍一方为本省另一方为省外的,并在本省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拟生育第一个子女;

二、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办理程序

夫妻双方凭上述资料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并签订《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申请(承诺)书,乡镇(街道)计生办核查后,予以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3 生育后,凭《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到夫妻任一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换领《生育服务证》。

四、办理期限

1、证明材料齐全且核实无误的,即时予以办理;

2、证明材料不全或核实结果与当事人提供证明情况有误的、户籍地未回复同意在现居住地进行生育服务登记的,暂缓办理;

3、对不符合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并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注意事项

1、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核实请求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否则视为难以核实;

2、向户籍地核查时,如夫妻户籍地为省外,可通过函件、扫描或传真等方式发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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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承办单位名称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证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办证范围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办证材料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发证、查验和补证程序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须知

一、凡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本镇成年人口,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持办证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婚状况证明,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镇一楼东面流动人口服务室办理。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一寸下面免冠照片3张;

4、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由村(居)委会签意见证明婚育情况加盖公章。

5、已婚育龄妇女应提供普查本和结婚证。

如何办理外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本事项办事流程

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社区工作站填写《办理的申请表》一式两份,社区工作站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交街道计生机构。街道计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办事材料清单

1.全家户口薄;

2.一寸照片1张;

3.已婚者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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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程序

作者:发布时间:2008-04-28 来源: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审批表》。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格,

经村(居)委会审核,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后,经办人签名、盖章。

3、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核实,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凭

《流动人口婚育证审批表》到县办证大厅计生窗口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已生育子女的流

出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提交环孕检证明;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

《一胎计划生育证》办证程序

作者:发布时间:2008-04-28 来源:

1、申请领取《一胎计划生育证》的育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领取《江西省计划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栏目,签上姓名,送交双方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核,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凭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江西省计划生育证申请审批表》、二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及环孕检证明(特殊情况的须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计生办审核,办理《一胎计划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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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

xx,性别 ,身份证号 ,于x年x月x日与xxx结婚登记,初婚未育,特此证明。盖上单位公章和日期。

兹有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属于(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子女姓名:①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出生证号: ,

准生证号: ;②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证号: ,

准生证号: 。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以上这篇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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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证明

__同志,身份证号_____,系我处____省____市____区(县)____镇(街道)____村人,与____同志(身份证号)____与__年__月__日结婚,系____(初婚、再婚),现持有《生育服务证》,证明号________。

特此证明

证明人:电话

(盖章)省市区(县)镇(街道)村年月日

证明人:电话

(盖章)省市区(县)镇(街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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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应该怎么写?证明是指证明书、证明信。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欢迎大家阅读。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

1兹有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该夫妻二人均属初婚,未育、未抱养过子女。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xxx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

2兹有属地居住人员________,性别: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婚育情况: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计划内生育________个男/女孩,由________(女方或男方)抚养,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系再婚,无领养,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行为。

特此证明!

_____村/社区计生专用章_____镇/街道计生办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

3兹有我单位职工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与配偶______,性别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系初婚、未育、未抱养小孩。情况属实,无违反计划生育。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

4xxx同志,身份证号xxxx,系我处____省____市____区(县)____镇(街道)____村人,与____同志(身份证号)____与__年__月__日结婚,系____(初婚、再婚),现持有《生育服务证》,证明号________。

特此证明

证明人:

电话:

(盖章)

__省__市__区(县)__镇(街道)__村

__年__月__日

第11篇: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范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婚育证明〉

(1)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2)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3)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1)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核实,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4)已在现居住地购买住房的,并办理《住房产权登记证》的。

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仅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办证条件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程图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第12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成年育龄妇女外出前,为其免费办理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于未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由现居住地办理临时性婚育证明,纳入管理。

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建立流动育龄妇女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其怀孕、生育信息。发现怀孕的,应尽快通报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共同查清怀孕对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怀孕的,要积极动员当事人采取措施,及时通报户籍地,并协同做好处理。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接到通报后,应积极配合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补救措施的落实工作。

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将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情况等信息,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便捷方式,通报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

第13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流动人口婚育办证须知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一式两份村里和办事处各留存一份村级和办事处级盖章)

2未婚已婚流出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双向承诺书(本人留一份办事处留一份按指纹) 3已婚签订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同上) 4办理好婚育证明的复印件(省内的盖办事处章省外的盖计生局钢印一份)

5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6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7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8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9最近一次双查证明(户籍地或居住地☆流动人口世代服务中心☆出示避孕节育报告单) 10填写育龄妇女信息登记卡一份

11已婚四张一寸彩色照片,未婚的三张一寸彩色照片12违法生育的,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13各社区流动信息员经核实人员信息材料后无一缺失上报办事处

第14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基本情况栏由申请人本人填写;

2、“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意见”由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所填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后填写,说明申请人婚育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相关情况;

3、用黑色、蓝色墨水或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

4、凭本申请表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本表一式二份,由村(居)委会、乡(填)或街道办事处各存档1份。

第15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表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制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制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基本情况栏由申请人本人填写;

2、“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意见”由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所填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后填写,说明申请人婚育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相关情况;

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或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批意见”由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所填基本情况与WIS系统核对后填写,说明是否建立育龄妇女信息卡、信息是否相符等情况。

3、用黑色、蓝色墨水或中性笔填写,字迹清楚;

4、凭本申请表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本表一式二份,由村(居)委会、乡(填)或街道办事处各存档1份。

第16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须知

(一)受理单位:村、社区居委会,设有人口计生办证窗口的政务大厅,驻粤联络站。

(二)发证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1.未婚育龄妇女,在户籍地;省内流动的,现居住地也可受理。

2.已婚育龄妇女,在婚入地;省内流动的,现居住地也可受理。

3.女方户口在我省,婚入地在省外,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

婚入地的规定同上。

(三)办证条件:户口在本省或婚嫁到本省的18-49岁女性。

(四)办证程序:

1.申请人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婚育证明发放登记表,如实填写基本情况。

2.申请人向办证方单位或村(居)计生专干提交下列材料:

(1)婚育证明发放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3)在驻粤联络站申请办证时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其在所辖区域内居住以及急需办理婚育证明的理由。

3.村级专干或本人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婚育证明。

4.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定村级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发婚育证明。对不属于本单位发证对象,未签发婚育证明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5.湖南籍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联络站)申请办理婚育证明的,按照现居住地(联络站)1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网上提交,户籍地5个工作日内核准、网上发证,现居住地(联络站)3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的程序进行。

6.省内空挂户和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的,由本人递交《申办承诺书》(附件5),办证机关应当予以办理。对于通过承诺办理的个案,承诺书应定期集中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上传到统一的信息系统,以便基层查询。

7.村(居)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婚育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婚育证明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申请办证的夫妻。

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承诺书

×××乡(镇、街道)计生办:

我叫 ,女性,年满 周岁,婚育状况(□未婚,□已婚),现有 个子女(男孩 个,女孩 个),避孕状况(□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类型是(□男扎,□女扎,□上环,□皮埋,□药具),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我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姓名(手模):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第17篇:申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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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办理窗口: 计划生育办公室窗口

3.事项类型: 即办件

4.承诺时限: 当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1号)

三.申请条件

1.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行政区域;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3.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除外)。

四.申请材料

1.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近期1吋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五.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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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持申报材料计生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由窗口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窗口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批:计生窗口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批准条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意见,并向申请人出具《办结通知书》。

3.制证发证:申请不予批准的,签发《不予批准决定书》。予以批准的,当即制作《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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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

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存根)

姓名

性别

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结婚时间

结婚证号

常住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常住户籍所在地

现有子女数

女 有无计划外生育

是否处罚

是否落实节育措施

种类

是否签订计生合同

每年三查次数

外出后住址

(由村、居、单位填写并留存)

(第

日)

第 出生年月

日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结婚时间

结婚证号

常住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码

常住户籍所在地

现有子女数

女 有无计划外生育

是否处罚

是否落实节育措施

种类

是否签订计生合同

号 每年三查次数

外出后住址

(由村、居、单位填写并留存,申办者交乡、镇、街道办)

(单位盖章)

发证时间

有效期

证号

办理人

(由乡、镇、街道办填写)

第19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1、证明办理。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凭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和本人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育龄妇女在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时间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2、证明审验。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件。据不交验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限期交验。

3、证明补办。成年育龄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件或者婚育证件不完备的,由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限期补办。

4、临时证明办理。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临时《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相对固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流动人口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1—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到本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附在内),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盖章,携带《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身份证、户口簿,到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孩《生育证》发放程序

1、符合条件申请生育二孩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

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②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③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④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⑤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2、各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自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核实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生育二胎的规定,并于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材料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3、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一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发放程序

1、依法登记结婚,要求生育一孩的夫妻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一孩注册申请表》,并由夫妻双方分别填写,经户籍所在村(居)或工作单位对其婚育情况审核属实盖章后,交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计划生育行政服务中心注册登记、发放《手册》。

注册登记《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①、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夫妻双方二寸合影照片一张;

④、对于确因户口空挂等特殊原因没有单位审核婚育情况的,可由其直系亲属或同事填写《生育一孩注册担保书》,对其婚育状况进行担保,担保人须有正式工作单位,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从村(居)、单位接受新婚夫妻要求生育一孩的全部材料之日起,经审核符合政策要求、手续齐全的,要在规10个工作日内,把《手册》发放到本人手中或告知本人到所在村(居)、单位领取;经审核不符合政策的,要在10个工作内书面告知本人,说明不予注册发放的理由;经审核材料不齐全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告知本人补充有关材料或派人核实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注册发放《手册》或给出不予办理的书面告知。

第20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来源:国家人口计生委

【摘要】

《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婚育证明》的办领条件,流程等。《证明》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年3月1日后作废。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发证机关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正文: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婚育证明》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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