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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05 08:35:51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拆迁安置证明范本

拆迁安置证明

兹有我村村民***,身份证号:---------。系本村村民,无拆迁安置过。

特此证明

-----村委会情况属实 -----镇政府

拆迁安置证明

兹有***,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务农,身份证号码:-------,该人原属我辖区,家住-----,已于----年---月---日因夫妻投靠迁往-------。

--------派出所 ---年---月----日

推荐第2篇:离退休职工异地安置证明

离退休职工异地安置证明

退休后回省县村组生活,由我部门接受安置,并负责政治学习、组织生活、日常管理工作,特此证明。

年月日

推荐第3篇:非农安置户务工证明

证明

XXX2012年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包括巩固退耕还林生态移民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高山易地移民项目),项目共涉及非农安置易地扶贫搬迁农户XX户XX人。所有的非农安置搬迁农户主要实行的是就近集中安置和相对分散安置,主要通过让他们就近务工、从事乡村旅游服务业、场镇商贸服务业、运输行业等解决他们的就业安置问题,目前所有的非农安置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均得到了较好的就业安置,他们的收入有保障,搬迁后的生活相对稳定,脱贫致富有了希望。

特此证明

XXXXXX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推荐第4篇:安置房

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安置房简介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安置房分类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 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拆迁安置房购置注意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

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

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

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拆迁安置房和回迁房区别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拆迁回迁房是指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

他们之间的区别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原地产权调换的既是拆迁安置房,也是拆迁回迁房;但在出让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如可以原地回迁的就是拆迁回迁房,而不是拆迁安置房。

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安居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

安居房包括按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拆迁安置房需具备三个条件:

1、符合设计规范;

2、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3、要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 ,所有的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安置房在二手房市场

安置房几大优势受追捧

1、是现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较完善

2、户型适中,以小两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为主,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占绝大多数,而且大部分为多层建筑;3.政府统建的房屋质量较为稳定;

4、安置房依托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升值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升幅较快更重要的是,这些安置房如果没有产权,价格普遍会比市价低。当然,还有一个客观原因,安置房的业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使其有出售的需求和可能。

预约销售方式流行很多安置房尤其是新近交房的安置房交易都是采用预约销售的方式。即安置房业主还没有拿到房屋的产权就转让,所以买家购买房屋后暂时不能过户。“最常见的方式就是买卖双方找一家可靠的中介,由中介牵头双方签订一份带附加条件的预约销售合同,合同声明该房屋已经售出,但要等产权办好再过户。”中介会把这份合同拿到公证处公证,证明双方已经发生了这个交易行为。

付款方式也根据协商各有不同,比如有的是先预付30万元订金,交房后再付20万元或一次性付清总房价的90%,余下的办理房产过户后付清。不过,没有过户就买房无法进行银行按揭,购买的市民就得一次性付出几十万元现金,压力也不小。

公证并不完全保险不仅在安置房,甚至在一些普通商品房转让中,为了躲避税款,采取公证预约销售的方式也很常见。不过,公证并不能完全保险,有些公证交易最后会变成产权纠纷。

从公证法的角度,经过公证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要看法官在判决时是否采用此证据以及如何采用。李兆民说,遇到这种情况,买方一般只能以“申述期限太长应视无效”来反击。即过去两年这么长时间,你都没有意见,除非你能有证据证明你确实不知情,否则就可视为默认,而现在突然提出异议,可视为恶意异议。

买安置房有政策风险这类房屋的交易行为比较容易引起国家的关注并加以规范,出现或抬高一些入市门槛,比如2004年6月开始由政府统建的解困房(不包括安置房),产权证办理后五年内不能上市买卖交易。如果你们签订了预约合同,但国家法规又规定该房屋不得转让,那法律上可以视为情势改变,造成该合同不能履行

安置房的入市销售很多人购买安置房时看重产权转让和价格,却忘了关注该安置房的销售本身是否合法?其实,安置房能否销售要依具体情况来定,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我市土地房产局相关管理人士。据该相关人士介绍,严格意义上,不能转让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安置房主要有几种情况,如果拆迁前这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土地出让金。对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非法,但土地房产局不参与裁定。

如果拆迁前这房子是公房,住户是租住的,该房就不能转让;如果是公房,业主已向单位购买,而且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是业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转让,但也需要额外交纳土地出让金。

预约销售因为没有看到产权证,购买时的房屋情况不能只听业主一面之词。如果买到的安置房其实是公房,虽然购买程序合法,还是被判无效。签订预约合同时,要到土地房产局核实该安置房的性质,转让是否合法。如果业主已婚一定要夫妻双方都签字,或者得到另一方同意转让的授权书,业主未结婚的要请其出示未婚证明。

具体规定

安置房一般不是一平方换一平方,一般都是按照1:11或者1:15的比例进行换算的,具体的是可以进行协商的。

推荐第5篇:退役军人安置

退役军人安置

一、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安置办职责:

负责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复退军人安置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管理、使用复退军人安置保障金。组织指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

二、由各级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负责接收安置的对象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士兵条例》: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第一期、第二期各三年;第三期、第四期各四年等。按退役类别分为:

1、退伍义伍兵;

2、复员(转业)士官

3、复员干部。

三、主要政策

依据《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规定综合分类如下:

1、家居农村的退役士兵,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依据相关政策,下列人员纳入安置工作(或自谋职业)范围:一是服现役满10年作转业安置的;二是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三是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原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的退役士兵符合城镇安置条件,除享受规定的残疾抚恤外,可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鄂退办函[2005]36号);四是2005年以前应征入伍的进藏服役期满的退伍兵,„„属农村户口的,当地政府负责将其转为非农业户口,对其中荣立三等功以上或受师以上单位嘉奖表彰者,凭其档案记载和证书„„予以安置;(鄂政发[1996]75号);五是2005年以后应征入伍的农业户口的进藏高原条件兵,在应征入伍的同时,由当地政府负责将其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服役期满后,比照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的补助标准发

给补助费(鄂政发[2005]40号);

2、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货币安置)或助学安置。

2005年以后应征入伍非农业户口的进藏高原条件兵,服役期满后,按照当年国家安置政策落实相关待遇。选择自谋职业的,按照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1.5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鄂政发[2005]40号)。

依据相关政策,下列人员政府不负责安置:一是城镇户口占用农业指标入伍的;二是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三是入伍前三个月内购买城镇户口的;四是档案严重缺件的; 五是除名、开除军籍,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六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十堰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3、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4、符合安置条件的而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5、助学安置是指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一定的补助,在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指定的成人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脱产本科、专科学历教育,学习结束后自主择业,政府不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也不负责安排工作的一种安置形式。

四、退役士兵报到须知:退役士兵本人持部队《行政介绍信》、《优待安置证》原件、《退伍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和《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到应征入伍地安置部门报到登记。按规定,自带档案报到的,不予接收档案,不按规定时间及程序报到的不予接收。城区退役士兵在市政府安置办报到登记,其父母或配偶系中央省属单位或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市政府安置办负责安置;除此之外其他安置对象一律由征集入伍时所在区政府安置办接收安置。

五、2009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按照回原征集地安置的原则,凡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应回原征集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符合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原则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经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异地安置。接收安置期限原则上在6月内完成。

自2009年冬季接收退役士兵开始,十堰城区的退役士兵一律由原征集批准入伍的区政府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十堰经济开发区的退役士兵,由茅箭区政府安置机构接收后,按户籍或现居住地整体移交开发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

1、对父母或配偶是地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无固定职业(居民)的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由负责接收的政府安置机构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偿费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2、对父母一方或配偶是中央、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继续采取包干安置的办法,由安置机构介绍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单位),以安排就业、经济补偿等方式妥善安置。责任单位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安置退役士兵的,应将《自谋职业协议》报当地安置机构备案,退役士兵本人可凭双方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到当地退役士兵安置机构申请办理《城镇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3、对转业士官、二等功(含)以上功臣和5至8级因公(战)伤残的退役士兵,列为政府重点安置对象,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和推介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置。推介就业安置有困难或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也可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

推荐第6篇:安置协议

安置协议

甲方:芜湖县湾址镇人民政府

乙方:___________行政村___________村民组___________户

根据拆迁安置方案,双方就安置有关事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在拆迁范围内被拆除房屋主面积__________㎡ ,家庭常住人口结构______代______人。

二、已安置情况

甲方已向乙方拆迁时交付安置房__________套__________㎡,已办延续安置房______套_________㎡。

三、延续安置情况:

依据拆迁补偿方案,乙方可再分期享受延续安置房_______㎡,申请小套改大套面积________㎡应该缴纳房款________________元,

(具体计算公式:)。

(一)期房安置

根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乙方选择的安置面积__________㎡,应该缴纳房款_______元,根据乙方家庭人口结构及年龄,甲方确定第_________期交付安置房。

签订本协议时,乙方缴纳__________%的房款即_____________元,余款____________元在安置房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二) 货币补偿

乙方自愿申请放弃尚未安置的面积__________㎡,甲方结予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为_____________ 元

(具体计算公式:)。

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获得全部安置,不再提出其它任何安置要求。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有关部门备案、存档一份。

甲方:乙方: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推荐第7篇:安置工作总结

江安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总结

市安置科:

为认真做好2011年我县城镇退役士兵(含城镇复员士官)、和农村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宜府函„2011‟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江府函„2011‟105号)文件,今年我县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安置和职业安置相结合,2011年9月8日基本完成今年城镇退役士兵、因公五至八级残级军人、在校大学生入伍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现将我县安置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1年安置工作基本情况

2011年我县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省、市安置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本县的实际,统筹安置、维护稳定的原则;坚持实行系统分配、包干安置、指令性统筹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原则;今年我县回乡安置的退伍士兵(士官)200人[其中农村义务兵126人,农村复员士官33人;城镇义务兵25人(含一名大学生入伍),复员士官11人(含一名因公七级残疾军人),转业士官5人],其中回农村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159人,纳入市安置办、县政府“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或自谋职业的41人。在安置的城镇义务兵(复员士官)和农村转业士官以及因战因公五至八级残疾军人中,农村转业士官和因公因战五至八残疾军人共有6人,对他们实行重点安置,首先征求

1他们的意见自愿选择安置方案:自谋职业和职业安置(安置在海丰和税有限公司和川安北方公司),结果都选择了自谋职业,今年自谋职业货币安置已安置40人,占安置总数的97%,还有一位转业士官冯秀春档案在市局,没有移交到我们县安置办,不知他的安置情况怎样。对城镇退伍士兵和农村转业士官每人发给8个月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每月250元,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义务兵每人发给安置补助金34542元,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每人发给安置补助金51813元,对立三等功以上、伤残八级以上、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超过年限的人员自谋职业按规定增发安置补助金,到2011年9月8日止,全县共发安置补助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士官军龄补助、立功人员奖励金共152.7万余元,较好地完成了2011年安置工作任务。

二、2011年安置工作基本做法

(一)积极开展了对退役士兵进行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宜府函„2011‟154号)文件,“2011年实行„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即由城镇退役士兵的父亲或母亲(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单位接收安置;父母(配偶)所在单位己破产或濒临破产的,纳入县统筹的自谋职业安置”。根据这一文件精神,县安置办和县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局对自愿参加技术培训的报名参加职业技术学校进行短期培训,对本人已参加技术培训并持有技术证的属城镇安置对象的,到县安置办领取技术培训补助金每人1000元,对列入城镇安置的退役士兵、士官和农村退役士兵进行了再就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共126名,回农村的有86人,城镇培训40人(含自训的),培训经费共支出6万余元。目前有31名城镇退役士兵在不同的岗位上就业。今年为宜宾五粮液集团、海丰和锐公司、江安消防大队等单位推荐退役士兵应聘,有56人已到不同岗位就职。

(二)坚持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重点安置和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今年市安置办对在我县范围内省、市直属企业定向安置了3名市属企业职工子女,属县安置的38人,其余的38名城镇退役士兵,县安置办已通知他们到企业就业,均不愿意,为此对县属的38名城镇退役士兵,均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安置的办法 ,由县政府对士兵发给每人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34542元,转业士官发给每人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51813元;凡在部队因公因战五至八级残疾军人,九至十级和荣立三等功以上人员自谋职业,县政府分别奖1200元、8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超过年限的人员自谋职业按规定增发安置补助金。由本人申请,与县安置办签定自谋职业协议,办理有关手续。川安北方公司对职工子女进行职业安置,但本人不愿就业安置,申请自谋职业货安置,县政府已对他进行自谋职业货安置,县政府今年实际货币安置39人,市属安置2人,县政府对39名城镇退役士兵和农村转业士官,从2011年1月起到8月份,每人每月发给待安置期间生活费250元。

三、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工作方向

今年我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市政府、市安置办的要求,结合本县的实际,对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安置。存在的不足:一是还有一部份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家长对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安置仍然不满意,要求职业安置,并且职业安置的要求过高,要求安置在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公司都不愿意去,今年有三名城镇退役士兵迟迟不到县安置办公室办理自谋职业的相关手续,并且他们称:自谋职业补助金他们根本不会领的,直至等到县府有机会时安置在机关事业单位为此。通过县和乡镇三番五次做思想工作,仍有个别不理解,为此,全面完成安置任务工作难度大;二是自谋职业安置经费筹集难,今年我县自谋职业

安置补助金全靠地方财政承担和上级补助,县财政筹集安置金工作压力大。来年的安置工作我县将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按照市上要求将工作做得更细更好。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推荐第8篇:安置承诺书

安 置 承 诺 书

特别提示

请承诺人认真阅读承诺书全文,尤其是黑体部分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信用社予以说明。

信用社:

鉴于借款人 与贵社签订的《 》(编号为 )(下称“借款合同” ),向贵社申请期限为

个月的贷款,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下称“贷款” ),并以 个人住房为该贷款设定抵押担保,为保障贵社在借款合同项下的权益及其所抚养家属的正常生活,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同意以自己拥有产权的位于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 的房屋(下称“安置房屋” )作为抵押人的第二居所。如果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且贵社处置抵押房产的,本人同意抵押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居住、使用安置房屋。

2、未取得贵社书面同意,本人将不会出售、出租、抵押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处置上述安置房屋。

3、出现下列情形的,本人将代为偿还借款人应付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贵社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贵社“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3.1本人违反上述第1条和第2条承诺,致使借款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无法入住安置房屋的;

3.2因本人或本人所抚养家属方面的原因,致使安置房屋无法用于安置借款人及其所抚养家属;

3.3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贵社贷款本息,且借款人和其所抚养的家属不接受安置的。

4、出现第3条所述任一情形的,贵社有权通知本人代为偿还该项所述借款人应付未付的款项。本人保证在接到贵社通知之日起十天内代为偿还贵社要求的款项。

5、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承诺人已通过上诉款项,信用社已应申请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承诺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附:

1、安置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2、承诺人身份证复印件

承诺人声明:对上述全部条款无异议。

承 诺 人:

财产共有人: 日 期:

推荐第9篇:帮教安置

耳口乡2009年帮教安置工作总结

和谐的社会首先是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而要实现社会的稳定,保障人民的安全,除了严厉打击各种犯罪、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外,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这就是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及安置。当今社会上一些人因法制观念淡薄、或因一时糊涂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受到法律的制裁。经过一定时期的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他们又重新回归社会,重新获得公民的身份。然而,他们重新回归社会获得自由身之际,却面临着诸多的困难。此时,如果没有人伸出手来帮他们一把,他们极易重新滑向犯罪的泥潭,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目前我乡有刑释解教人员人,面对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我们不能歧视,更不能放任,而应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安其身、稳其心,让他们真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近年来,我乡安置帮教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政法委、司法局的指导下,围绕“保稳定、促和谐”目标,把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坚持以“安其身、稳其心、育其人”的原则,强化帮教安置工作,始终把帮教安置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发挥村委会群众自治组织的职能优势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贯彻“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工作规范化”的工作思

路,不断探索帮教方式,采取社会帮教安置与鼓励个人自主寻求劳动致富门路相结合、安置帮教工作与思想教育亲情感化相结合等措施,注重帮教时机的选择,突出帮教效果,以热心、真情的态度把帮教工作落到实处。

一、从健全组织上做好帮教安置工作

帮教安置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动态性的管理工作,做好帮教安置工作的前提是不断加强帮教安置组织网络的建设。帮教安置工作做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地区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地区的重新犯罪率等问题。所以我乡党委始终高度重视安置帮教工作,坚决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我乡成立由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副书记、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综治办、民警组成的帮教安置领导小组,形成了从上到下有力的帮教组织网络;签订责任书、制定帮教方案和工作措施,从领导、组织、人员、制度的落实上确保了帮教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从思想上彻底改造帮教安置对象

主要是采取上门谈心、开座谈会、上法制教育课等形式,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开思想疙瘩、放下包袱,引导他们走正道。

三、用真情感召刑释解教人员

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走向社会后,因有劣迹会遭到亲人的远离,群众的冷漠,单位的歧视。工作难找,生活困难。针对

这种情况,党委、政府主动靠上去,募集资金和生活用品,解决他们暂时的生活难题,让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使他们鼓起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四、多方协调,从安置就业上做好帮教工作

前帮教安置工作中最大的困难就是帮教安置对象的安置就业问题,安置是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环节。只有安其身,才能稳其心。要想从根本上使刑释解教人员不再走回头路,关键是要帮助他们解决好就业安置问题,让他们有谋生之道。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一技之长要找一份稳定的收入是很难的,何况是有前科的人。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积极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一方面司法所积极联合乡民政部门对回归社会且无一技之长的刑释解教人员,对符合低保的,主动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尽快办理低保,解决他们暂时的生活困难,使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抓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发挥有关职能部门作用,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只有齐抓共管,集智聚力,不断开拓进取,才能取得更大的成效。

耳口乡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15日

推荐第10篇:病退安置

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 , 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是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根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军人 , 是指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 。

第三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是全军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医学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 指导、监督、检查全军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医学鉴定工作;负责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单位和全军疑难、复杂的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 。

第四条 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负责驻战区内部队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 。

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负责本级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指导、协调所属部队申请医学鉴定人员参加军区联勤部卫生部门组织的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 。

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工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的卫生部门 , 在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方面 , 按照第二款规定履行职责 。

总后勤部司令部管理保障局卫生处负责总后勤部机关和本局驻京直属单位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组织、审批工作 。

军区级以下单位军务、干部部门负责鉴定申请人身份审核 。

第五条 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 , 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 做到事实清晰、定性正确 。

第六条 军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 , 下同)患病医疗期满后 , 认为符合《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的 , 可以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 。

第七条 申请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军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三)门诊、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结果等材料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第八条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受理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申请后 , 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 , 并将审核合格的有关材料按照联勤渠道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 第九条 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 , 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组织实施 。 第十条 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 , 由总医院或者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承担 。

第十一条 承担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医院 , 应当依据申请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人员的病情 , 抽组相关学科专家成立医学鉴定专家组 , 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 , 组长从组员中选举产生 。医学鉴定专家组详细承担医学鉴定的实施工作 。

第十二条 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专家应当具备优良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

第十三条 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与被鉴定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余关系 , 也许影响医学鉴定公正、公平的 , 应当回避 。

第十四条 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 , 由鉴定专家组成员依据被鉴定人的病情和临床检查结果 , 结合既往门诊、住院病历和其余有关资料 , 按照《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 , 集体讨论通过后 , 填写《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 经专家组成员集体签名 , 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

第十五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对鉴定结论审批后 , 将其《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发给被鉴定人所在单位卫生部门 ,同时抄送同级军务、干部部门 。

第十六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承担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医院和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当妥善保管被鉴定人的有关材料 , 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

第十七条 被鉴定人对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 可以于收到医学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 , 向本人所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提出医学鉴定复议申请 。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5日内重新组织专家复议 。 对复议结论仍不服的 , 可以向总后勤部卫生部申请再次鉴定 , 再次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

第十八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 , 将本单位年度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医学鉴定情况 , 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备案 。

第十九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资料登(统)计、报告制度 , 并指定专人保管 。 保管人员变动时 , 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第二十条 在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与事实严峻不符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 , 涂改、隐匿、伪造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三)收受、索要现金或者礼品 , 或者谋取其余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隐私的;

(五)违背本办法的其余行为 , 干扰医学鉴定工作的 。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 , 参照本办法执行 。

附件 1

军人因病根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 , 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可以评定为根本丧失工作能力 。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 , 或双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 , 或三肢瘫痪肌力4级以下并1项以上相关的阳性体征或客观检查)、球麻痹、失语; 2.中度癫痫;

3.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功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4.脱髓鞘疾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2009年7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 安置计划

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 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第二十二条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全文政策问答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军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的关怀厚爱。《规定》的颁发实施,对于安置好照顾好伤病残军人、提高部队战斗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部队官兵十分关注。为此,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领导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

答: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医院承担。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由指定医院,组织专家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论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问:伤病残军人退休后如何移交政府安置? 答: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的第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休军人,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伤病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为体现军委、总部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特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规定从2009年7月3日起,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是: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问:伤残抚恤金如何发放?

答: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

问:护理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问:违反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这次制定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有五种情形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即: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同时还特别规定,伤病残军人退役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

问:军地各级应如何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答:贯彻落实好《规定》及相关政策,扎实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是军地安置部门的重要政治责任。军地有关部门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推进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科学发展。一是要高度重视,切实用中央关于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坚持把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作为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谋划,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二是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移交。三是要加强军地协调配合,建立协作长效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问题,营造和谐移交的良好氛围。四是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想方设法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医疗和住房等各项待遇,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搞好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部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他们的关怀照顾,自觉支持和拥护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的各项政策规定,坚信地方政府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相信家乡人民能够给予自己更多的亲情关怀,从而愉快回故乡安家休养,力所能及地参加残疾人事业,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第11篇: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

一、内容知识

1、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活动。

2、安置帮教工作对象是指刑满释放5年以内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

3、安置帮教工作业务范围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对服刑、在教人员进行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第二、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第三、引导、扶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劳动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第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重新违法犯罪的预防措施。

二、工作要求

1、统计并制作本社区(村)辖区内刑满释放5年以内和解除劳教3年以内的人员总的统计表

2、每一季度调查一次本社区(村)辖区内刑满释放5年以内和解除劳教3年以内人员的情况(包括生活情况、工作情况、思想情况),并填写刑满释放人员详细情况表。

社区矫正工作

一、内容知识

1、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2、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的范围: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

二、工作要求

1、统计并制作本社区(村)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制作统计表(具体情况与司法所进行对接)

2、每月上报一次社区矫正人员电话汇报的情况内容(汇报内容记录在一个专门的本子上)至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没有按时汇报的,记录下来

3、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资料要严格的保密,不能外泄。

第12篇:安置实施方案

洛西路建设工程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洛西路建设工程是提升城市品位,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的一项惠民工程。为了确保该工程房屋征收工作的依法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项目地点:贺家沟口对面至洛滨路

第二条 征收范围:贺家沟口对面至洛滨路,以洛西路建设工程规划范围为准。征收对象为该区域内7户村民和居民的所有或部分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电力、通讯、网络、输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 建设单位: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被征收人房屋的,应按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人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

第五条 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 涉及被征收人7户;

(二) 征收房屋面积550.33平方米。

(三)总占地3.59亩。

第六条 签约期限: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七条 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

-1-

屋,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决定》公告后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有关房产证明,逾期则按正常征收程序处理。

第八条 房屋用途认定以房屋产权证件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九条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 房屋的租赁、抵押及装修。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征收实施步骤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评估。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并不在勘测资料上签字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公证机关、房地产评估等相关组织共同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签证后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根据房产部门提供的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资料,由公证部门公证后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不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抽签经公证确定评估机构,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房地产评

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或房屋估价鉴定报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同时将房产等手续交房屋征收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拒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责成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合法建筑的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并填写《富县房屋征收选择安置方式登记表》,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货币补偿

1、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补偿费。

2、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

安置:

房屋产权调换按照“分别计价,相互品跌,多退少补,抵押

待补”的方法组织实施。

1、计价办法:依据评估机构《价格评估报告 》(含土地使用权补偿金)评估结算,作为房屋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计价基准;被征收人首套调换安置房按照平均价格1876.57元/㎡(不含硬化、绿化及其他基础设施费用)作为计价基础,楼层差价待定。安置房原则每户(证)一套,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房屋的,产权调换一套后,评估价剩余差价必须超过所安置房价的60%以上,方有资格选择第二套住房。余额不足部分按平均价格2776.57元/㎡标准补差。楼层差价待定。如果差价不足60%以上的,由征收人给被征收人退还剩余款项。

2、房屋调换地点: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位于开元小区。

3、安置房的选择顺序按照勘测,签订协议,搬迁的先后确定。

补偿:

1、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所做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补偿费。

2、搬迁补助费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证)按500元予以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证)按1000元予以补助。

3、。征收人给被征收人支付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间按拆迁被征收人正房房屋面积,每平米每月10元给房屋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算,直至征收人给被征收人送达交房通知之日为止。

4、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5、寿木存放补贴费:对存有寿木的被征收人,按每付600元给予补贴。

第四章 奖励及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搬迁奖励:对在2013年6月11日—6月15日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0000元;6月16日—6月2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5000元;6月21日—6月25日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3000元。超出奖励期限搬迁或依法强制搬迁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第十七条 安置房选择: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先后名次,在征收人公示的楼房编号中选择首套安置房;第二套安置房选择须在所有被征收人确定首套房号后,按照名次顺序依次选择确定第二套安置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六月四日

第13篇:安置承诺书

安置承诺书

特别提示

请承诺人认真阅读承诺书全文,尤其是黑体部分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信用予以说明。

古城信用社:

鉴于借款人 李宗平与贵社签订的《 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编号为 410101409260001 )(下称“借款合同”),向贵社申请为期 12 个月的贷款人民币(大写柒万元(下称“贷款”),并以其个人住房为该贷款设定抵押担保,为保障贵社在借款合同项下的权益和借款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正常生活,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同意以自己拥有产权的位于

、房屋产权证编号为

的房屋(以下称“安臵房屋”)作为借款人的第二居所。如果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且贵社处臵抵押房产的,本人同意借款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使用安臵房屋。

2、未取得贵社书面同意,本人将不会出售、出租、抵押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处臵上述安臵房屋。

3、出现下列情形的,本人将代为偿还借款人应付的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贵社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贵社“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3.1本人违反上述第1条和第2条承诺,致使借款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无法入住安臵房屋的;

3.2因本人或本人所扶养家属方面的原因,致使安臵房屋无法用于安臵借款人及其所扶养家属;

3.3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贵社贷款本息,且借款人和其所扶养的家属不接受安臵的。

4、出现第3条所述任一情形的,贵社有权通知本人代为偿还该项所述借款人应付未付的款项。本人保证在接到贵社通知之日起十天内代为偿还贵社要求的款项。

5、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承诺人已通过上述条款,信用社已应申请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承诺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附:1、安臵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2、承诺人身份证复印件

承诺人(签字、手印):

财产共有人签名(签字、手印):

日期:

借款人声明:对上述全部条款无异议。 借款人(签字、手印):

日期:

第14篇:安置协议书

安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并一致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之各项条款。

一、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暑假见习的岗位。

2、甲方需确保乙方48小时安置进厂,节假日顺延。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安置的人员,甲方造成学生未能进厂的,学生住宿费用由甲方承担,直至进厂为止。(不符合企业招聘条件、不服从甲方安置或体检不合格、证件出错等个人原因除外)。

3、甲方确保乙方进厂后,月综合工资平均(含正常上班和加班费)1800元/月左右,下浮100左右,上不封顶,工作时间为12小时/天,包含吃饭休息一个多小时。(工资依照企业实际工资结构而定,同时需要正常上班加班,请假旷工除外)。

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招聘简章,内容真实可靠,无任何虚假信息,如学生进厂后与招聘简章内容不符,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将乙方安排到有污染和身体有危害的岗位见习。

6、因乙方个人原因出厂,甲方负责二次安置工作,但所产生费用必须学生自己承担(个人原因包括旷工,迟到,打架,偷窃,损坏公物及产品等)。

二、乙方职责

1、乙方自愿来甲方的企业进行暑假实习,时间为2011年月日到2011年月日,乙方保证是符合甲方企业招聘的学生(无传染病等),在企业要求日期到达甲方提供的企业报到,如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协调,如协调不成,造成的后果与甲方无关。

2、乙方必须具备身份证、毕业证(或学历证明)、体检证明。(以甲方招工简章为准)。

3、乙方由于自身原因未能进厂,由甲方另行提供待遇适中的企业,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换厂工作,如乙方不服从安排,则由乙方自负。

4、乙方进厂后必须遵纪守法,服从公司和企业管理,如:打架斗殴,偷盗公、私财务,及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等,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乙方没有得到甲方许可,擅自离厂、辞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6、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企业提出的合理要求,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7、乙方在企业因证件问题(假证件,顶替证件)被企业追究或解雇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在企业发生特殊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病等)而非工伤病种者被企业追究责任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乙方在暑假见习期间需服从甲方安排,不得私自外出和打架,私自外出或者打架发生意外由乙方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条款,如有违约,违约双方应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上条款如因具体原因需要改动,须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后方可改动。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章:年月日签章:年月日

第15篇:安置协议书

衡邵高速邵东连接线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及

安 置 协 议 书

甲方:衡邵高速公路邵东连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

乙方:被拆迁户,户主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邵东县乡(镇)村组。

为保护甲乙双方权益,保障连接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邵东县人民政府《邵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邵政发〔2009〕7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基本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户籍、产权证书等材料及房屋现场勘查丈量结果,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家庭人口、房屋基本情况确认如下:

(一)乙方家庭户籍人口人,核定安置人口人。

(二)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

1、。

2、建筑面积共m2,正屋底层占地面积m2。

3、土地使用证号房屋产权证号,(系户共有)。

二、乙方保证对该被拆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被拆除房屋没有设置抵押权。乙方愿意为此保证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拆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金额

根据《邵东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及现场勘查丈量结果,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为:

1、拆迁房屋补偿

2、附属设施补偿

3、零星果木补偿

4、其它

合计:元,大写:。 (详见附件1《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表》

四、安置(分散重建安置)

1、安置宅基地由乙方自行选择(必须符合镇、村建设规划),用地报批由甲方统一办理;

2、被拆迁正屋底层面积2,应安置面积m2,实际安置面积m2,超出的面积m2的土地成本报批有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3、甲方支付乙方二次搬家费元,大写。

4、甲方支付乙方过渡费元,大写

五、拆迁房屋腾地期限及奖励

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全部拆除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腾地。每提前一天完成,按正房拆迁补偿额的1%给予奖励,但最多不超过5%。乙方腾地后应及时申请甲方验收,腾地完成时间以甲方验收合

格时间为准。

六、付款金额及方式

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

1、本协议约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各项补偿、补助款共元,抵减乙方应交安置土地成本费用元和乙方超面积报批费用元后,应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

2、本协议签订后天内支付补偿总额的,乙方拆除房屋、附属物且腾地并经甲方验收后天内付清全部款项及奖金。

七、分散重建安置即自拆自建,乙方在拆房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安全措施,若在拆迁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九、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乙方户主及被拆房屋共有人未全部到场在此协议上签字的,应委托代理人,受委托人保证该委托的真实性,并愿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双方其他约定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户主(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乙方房屋共有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监证机关:邵东县建设用地事务所邵东县房产局(公章)(公章)

在场人(签名):

附件1:《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表》

月日

第16篇:安置协议书

安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林家沟滑坡体统一治理、拆迁户安置、统一规划、统一安置、统一建设,每份土地0.2亩(建设面积134个平方),治理后,统一划拨国有土地。

甲方:

乙方: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17篇:安置房

安置房

基本简介

安置房,也叫动迁房,是指在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 (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

“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其供应对象为集体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2]。

主要分类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基本优势

1、是现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较完善;

2、户型适中,以小两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为主,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占绝大多数,而且大部分为多层建筑

3、政府统建的房屋质量较为稳定;

4、安置房依托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升值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升幅较快 更重要的是,这些安置房如果没有产权,价格普遍会比市价低。

当然,还有一个客观原因,安置房的业主往往享受多套房源,使其有出售的需求和可能。

拆迁条件

1、符合设计规范;

2、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3、要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 ,所有的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过户手续

一、个人拆迁安置房转移过户程序

先给该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然后才可以进行过户,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是房产住满5年。办理房产证后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进行过户,流程如下:

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买到),在合同里面都写明你们双方的约定,比如怎么付款,分几次付款,一般都是签了买卖合同首付给他3成,然后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过户当日付6成,等你拿到产证后给他最后的1成。

过户的手续不复杂,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房产证,就可以去过户了。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一定都要到场,要签字的,如一方不去的话要去公证处作委托的.

二、申办材料

(1)、开发商名下的房产证原件。 (2)、开发商的法人委托书。

(3)、拆迁前个人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注销证明。 (4)、被安置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拆迁安置协议。 (6)、房屋移转过户申请书。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8)、测量分户平面图。

(9)、如被拆迁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私章;填写的相关表格应按要求签字盖章。[3] 交易风险 买卖的风险

第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价格因素。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交易风险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为了解决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政府修建了专门的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其供应对象为集体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最大的特点在于购买对象特定和交易时间受限,即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并且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五年)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虽然拆迁安置房交易受到限制,但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通常存在着较大的差价,因而在民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市场,甚至出现了批量收购此类房屋然后再转卖牟利的“黄牛”。虽然买卖双方先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款项及房屋交接手续,五年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但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大了许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

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最终过户之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十几次。拆迁安置房的买方是无法从买卖合同中获得充足的保障的。房屋的归属最终取决于过户情况:谁最终取得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个买方则在所不问。许多拆迁安置房的买方认为,买卖合同已经签了、房款已经付了、房子也已经装修过了,就算卖方违约,还能把我从房子里赶出去不成?可事实上,完成过户手续的买方将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原来的购房者搬出拆迁安置房屋。

第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

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一方面,拆迁补偿款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变形物,而不属于孳息。变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灭失为其产生的前提;而孳息的产生通常并不依赖于原物的灭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产生的。拆迁补偿款不能适用孳息所有权随交付变动的规则。另一方面,拆迁补偿款是卖方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并非没有合法的依据,因而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款。

第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

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在一起案件当中,在完成过户之前,卖房人死亡了,而卖房人的继承人对于该买卖合同产生争议,认为卖给买房人的价格太低了。买房人为了完成过户,就不得不与从未谋面的继承人进行交涉,继而卷入到卖房人的家务当中。最终,买房人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但却又面临新的难题。卖房人有多个继承人,有的已经赴海外定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不得不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而至于多长时间能够完成送达,就很难预测了,而诉讼也将因此被拖延下去,买方也就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证。除此之外,国家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也会使得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得失进行重新评估。

买房者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不能仅仅看到其相对低廉的价格,更应当看到其特殊的风险。笔者认为,购买拆迁安置房并非明智之举,因为要顺利完成交易所消耗的时间过长,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是任何人都难以预见和避免的。买方所获得的只是有限的差价,而其可能损失的却是整个房屋。

政策风险

这类房屋的交易行为比较容易引起国家的关注并加以规范,出现或抬高一些入市门槛,比如2004年6月开始由政府统建的解困房(不包括安置房),产权证办理后五年内不能上市买卖交易。

如果你们签订了预约合同,但国家法规又规定该房屋不得转让,那法律上可以视为情势改变,造成该合同不能履

入市销售

安置房的入市销售

很多人购买安置房时看重产权转让和价格,却忘了关注该安置房的销售本身是否合法?其实,安置房能否销售要依具体情况来定。

相关人士介绍,严格意义上,不能转让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安置房主要有几种情况,如果拆迁前这房子就是业主自有房,安置房办出的产权证也是业主的,拿到产权证后就可以交易,但除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税外,还需要交纳一份土地出让金。对于没有产权证房屋就出售,按照《房地产管理办法》视为非法,但土地房产局不参与裁定。

如果拆迁前这房子是公房,住户是租住的,该房就不能转让;如果是公房,业主已向单位购买,而且安置房的产权证上是业主本人名字,就可以转让,但也需要额外交纳土地出让金。 预约销售因为没有看到产权证,购买时的房屋情况不能只听业主一面之词。如果买到的安置房其实是公房,虽然购买程序合法,还是被判无效。

签订预约合同时,要到土地房产局核实该安置房的性质,转让是否合法。如果业主已婚一定要夫妻双方都签字,或者得到另一方同意转让的授权书,业主未结婚的要请其出示未婚证明。

价格因素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此,为减少矛盾、避免纠纷,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其次是订立协议时要出售方全体共有人签名,以减少风险。

基本区别

与回迁房的区别 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拆迁回迁房是指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

他们之间的区别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原地产权调换的既是拆迁安置房,也是拆迁回迁房;但在出让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如可以原地回迁的就是拆迁回迁房,而不是拆迁安置房。

与一般商品房的区别

因为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最大的特点在于购买对象特定和交易时间受限,即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并且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五年)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

常见问题

安置房可以买卖吗?买卖的风险是什么?

其实,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现金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很大,甚至没有保障的。尚未去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甚大。如: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可能会出现如下一些潜在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1、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每部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

2、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3、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发,果如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实现购房母的了,只能主张债权了;

4、在购买房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也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什么是安置房?安置房的类型?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拆迁安置房也叫动迁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房在房产交易中占据了一个比较重要的位置。

● 预约销售方式流行 很多安置房尤其是新近交房的安置房交易都是采用预约销售的方式。即安置房业主还没有拿到房屋的产权就转让,所以买家购买房屋后暂时不能过户。“最常见的方式就是买卖双方找一家可靠的中介,由中介牵头双方签订一份带附加条件的预约销售合同,合同声明该房屋已经售出,但要等产权办好再过户。”中介会把这份合同拿到公证处公证,证明双方已经发生了这个交易行为。

付款方式也根据协商各有不同,比如有的是先预付30万元订金,交房后再付20万元或一次性付清总房价的90%,余下的办理房产过户后付清。不过,没有过户就买房无法进行银行按揭,购买的市民就得一次性付出几十万元现金,压力也不小。

● 安置房之所以这么受欢迎,有他自身的优势存在:

首先,它是现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较完善;其次,它的户型适中,以小两房、小三房、部分中三房为主,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户型占绝大多数,而且大部分为多层建筑;再次,.政府统建的房屋质量较为稳定;最后,安置房依托地理优势和小区配套优势,升值比率与经济增长周期吻合,升幅较快。

更重要的是,这些安置房如果没有产权,价格普遍会比市价低。 ● 买安置房存在政策风险:

这类房屋的交易行为比较容易引起国家的关注并加以规范,出现或抬高一些入市门槛,比如2004年6月开始由政府统建的解困房(不包括安置房),产权证办理后五年内不能上市买卖交易。

如果你们签订了预约合同,但国家法规又规定该房屋不得转让,那法律上可以视为情势改变,造成该合同不能履行

● 安置房可以贷款吗、安置房有房产证吗?

1、如果不是拆迁安置户而购买拆迁安置房是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2、拆迁安置户在取得产权证契税证后的6个月时间内,您可以向我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如果安置房的地已归为国有土地的话,那栋房子是可以办到产权证的,如果安置房为集资的土地,则是办不到产权证的。

4、买安置如果只是自己住的话,合同签得好的话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如果买来用于交易的话就有风险。

拆迁安置房和回迁房区别 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拆迁回迁房是指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

他们之间的区别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原地产权调换的既是拆迁安置房,也是拆迁回迁房;但在出让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如可以原地回迁的就是拆迁回迁房,而不是拆迁安置房。

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安居房的区别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

安居房包括按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第18篇:就业安置

学生就业指导与就业推荐办法

一、招生与就业安置办公室应经常关心、了解就业形势及用工信息,与专业部联合组织举办就业指导讲座,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创设良好的就业环境。

二、召开学生家长会,通报每年就业形势,通过家长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择业态度,设计好以后的就业目标。

三、班主任应对学生进行就业形势、求职技巧、创业精神、组织纪律、人际关系、公关意识的教育。在实习期间,重视对学生“自强、自尊、自爱”的教育,要求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为以后就业打好基础。

四、班主任应在学生实习前,指导学生填写好并使用好《毕业生推荐表》。

五、招生与就业安置办公室每年十一月份将本校“专业介绍”及“应届毕业生的分流情况一览表”发给各用人单位,征询需求信息,并适时举办“供需见面会”或“供需见面周”。

六、学生的就业推荐实行“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双向选择”的原则,招生与就业安置办公室和专业部根据人才市场运作机制,联系招聘单位并组织学生参加招聘面试。

七、已基本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得擅自调离就业单位,因故需要调离的,须由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由招生与就业安置办公室和用工单位同时批准方可实施,否则按《学生实习制度》相关条款处理。

八、每年六月份,下发毕业班《升学就业情况统计表》。班主任做好本班毕业生的升学、就业情况统计,及时上报招生与就业安置办公室。招生与就业安置办公室根据统计表有针对性地继续开展就业推荐工作。

九、每年六月份,招生与就业安置办公室为毕业生及时办理好《劳动手册》,便于学生就业时使用。

汉中技术学院

第19篇:安置帮教制度

安 置 帮 教 制 度

一、安置帮教小组负责学校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五种罪犯(缓刑、管制、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预监外执行)的安置帮教工作。

二、对两劳释放人员实行二帮一的方法,每季回访一次,并做好回访记录。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尽力做好安置工作。

三、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监外执行罪犯的监控和管理工作,落实一名帮教人员实施帮教。

四、定期对刑满释放人员和监外执行罪犯进行法制教育,每季度集中学习不得少于一次。

五、要随时掌握帮教对象的活动情况和思想状况,发现新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向镇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汇报总结情况。

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20篇: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辽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自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甘井子区累计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485人。从几年来的实际工作情况看,他们在探索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由于政策实践时间较短、政策配套性不够、工作部门经验不足等原因,在落实自主择业安置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问题一:管理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工作落实比较难

按照“属地安置、分级管理”的原则,甘井子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实行区、街道、社区三级管理。04年他们成立了区退役军官管理科,与人才资源开发科合署办公,一套人马挂两个牌子,主要对辖区内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档案进行接收和管理,开展政策咨询、退役金年审、发放各种费用及证件等方面的工作,随着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人数逐年增加,其工作量也越来越大,人员紧张的矛盾尤为突出,虽然他们加大了管理服务的力度,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但在政策法规宣传、就业指导和培训、党员管理等拓展性工作上,由于受人员、设施等方面的限制还没有完全开展起来。街道、社区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尚不明确,落实责任还不具体。部分街道、社区因其它任务比较繁重,人员、精力有限等,管理服务工作无人具体操办,甚至有的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各项政策措施在落实过程中难以形成合力。

对策:建立一套分级管理、上下结合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体系,是理顺各级关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必由之路。因此,县区一级应成立独立的工作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管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核发退役金、取暖费,协助办理医疗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和住房补贴手续,负责就业指导、提供择业信息和日常政策咨询服务等。街道一级要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可由人事专干兼职),负责本辖区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经常性管理工作,及时向区军转部门反馈各种信息,指导社区开展工作。社区的一把手亲自负责本辖区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向他们传达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组织他们参加公益、集体活动,掌握干部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思想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走访慰问制度,与他们保持经常稳定的联系,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并协助解决。

问题二:就业指导和培训还没有真正开展起来,就业压力比较大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现再就业,是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置政策能否得以落实的一件大事。甘井子区目前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因受个人自然情况、就业需求不同和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仅限于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这里既有社会竞争日趋激烈、职能部门还未发挥应有作用的客观因素,也有军转干部个人择业观念尚存在“误区”的主观因素。如:有的军转干部认为自己在部队工作比较辛苦,退役后想过清闲日子;有的思想观念没有及时转变,工

军转干考试

作选择上挑挑拣拣,高不成,低不就;有的认为做生意缺资金、少经验,呆在家里靠退役金过日子更保险;有的对市场情况、个人能力和素质没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和认识等,导致了他们就业周折相对较多。去年,对甘井子区的32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情况进行了调查,其中,有13人实现了就业,占调查人数的41%,有19人赋闲在家,占59%,25人有一次以上就业经历,占78%,有7人从未就业,占22%。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对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能否得到充分就业,是军转安置办法改革成败的关键,各地应结合具体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首先,充分发挥人才交流中心的作用,在落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优惠政策、发布就业信息,提供就业岗位,组织人才招聘等方面开展工作,为他们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其次,利用市人才市场的信息资源和大连市人才网,通过多方式、多途径发布就业信息和宣传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第三,利用当地现有的教学场地和设施,聘请法律、心理、工商、税务等方面的专家教授开展有针对性的短期培训,使军转干部及时转变观念,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环境。第四,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采取给辖区内各大中型企业发涵、人才推荐、双向选择等形式,向企业推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第五,邀请创业有成的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进行“现身说法”,讲述自己的创业选择、创业过程和体会,支持和鼓励自主择业干部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自我价值;第六,鼓励支持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接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现就业。

问题三:安置政策原则性规定比较多,有待进一步细化、补充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是军转安置的政策性文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就业培训、住房补贴、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等只作了原则性规定,配套文件或有关方面的实施细则尚待完善。如:关于退役金的地区差额补贴,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据了解全国部分经济较发达城市(如上海市、青岛市),由安置地政府出资发放了数额不等的地区差额补贴,而我市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措施,造成了不同的地区执行政策不一样的情况出现,部分军转干部也经常找我们反映情况,有的甚至写上访信,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又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定位问题始终没有确定,他们既不属于离退休人员,也不属于失业下岗人员,在执行政策过程中模棱两可,难以找到确切依据。

对策: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在政策法规框架内,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税务、工商、劳动等相关职能部门,在住房补贴、医疗保险,税费优惠,扶持就业等涉及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上,制定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随着形势的变化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人数的增加,做进一步调整完善,确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政策得以全面落实。街道和社区也要深刻领会《暂行办法》精神,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制定出适合本辖区特点的日常管理办法,并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修订。

军转干考试

问题四:组织生活制度落实不好,部分人员党组织关系至今未落

按照《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的要求,绝大部分军转干部都能自觉办理组织关系接转,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党费。但也有一部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没有按要求落实组织关系接转,有的即使落实了组织关系,也很少参加组织生活,甚至有的长期不交纳党费。这些现象的出现,既有军转干部对地方党组织生活社区化管理不了解的一面,也有我们军转部门、街道社区主动服务意识不强,极少考虑到如何采取措施保证他们参加组织生活的另一面。这对党的事业既是一种损失,又是社会稳定的一种隐患。

对策:街道、社区党组织应充分认识加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的政治意义,把教育管理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积极探索新时期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管理教育的新模式。一是对未就业的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入社区党组织管理;二是对已就业的党员可将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或社区党组织管理;三是针对流动性大的党员,可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四是社区也可根据军转干部党员人数,单独成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对那些未按规定报到或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的党员,街道和社区派专人进行家访,与本人取得联系,解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管理社区化的有关政策,督促其尽快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参加组织活动,按时交纳党费,使他们脱下军装后仍然保持共产党人本色,在不同的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安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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