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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1 21:53: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洛西路建设工程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洛西路建设工程是提升城市品位,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的一项惠民工程。为了确保该工程房屋征收工作的依法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项目地点:贺家沟口对面至洛滨路

第二条 征收范围:贺家沟口对面至洛滨路,以洛西路建设工程规划范围为准。征收对象为该区域内7户村民和居民的所有或部分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电力、通讯、网络、输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 建设单位: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第四条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被征收人房屋的,应按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人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

第五条 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 涉及被征收人7户;

(二) 征收房屋面积550.33平方米。

(三)总占地3.59亩。

第六条 签约期限: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七条 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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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决定》公告后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有关房产证明,逾期则按正常征收程序处理。

第八条 房屋用途认定以房屋产权证件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九条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 房屋的租赁、抵押及装修。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征收实施步骤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评估。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并不在勘测资料上签字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公证机关、房地产评估等相关组织共同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签证后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根据房产部门提供的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资料,由公证部门公证后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不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抽签经公证确定评估机构,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房地产评

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或房屋估价鉴定报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同时将房产等手续交房屋征收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拒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责成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合法建筑的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并填写《富县房屋征收选择安置方式登记表》,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货币补偿

1、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补偿费。

2、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

安置:

房屋产权调换按照“分别计价,相互品跌,多退少补,抵押

待补”的方法组织实施。

1、计价办法:依据评估机构《价格评估报告 》(含土地使用权补偿金)评估结算,作为房屋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计价基准;被征收人首套调换安置房按照平均价格1876.57元/㎡(不含硬化、绿化及其他基础设施费用)作为计价基础,楼层差价待定。安置房原则每户(证)一套,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房屋的,产权调换一套后,评估价剩余差价必须超过所安置房价的60%以上,方有资格选择第二套住房。余额不足部分按平均价格2776.57元/㎡标准补差。楼层差价待定。如果差价不足60%以上的,由征收人给被征收人退还剩余款项。

2、房屋调换地点: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位于开元小区。

3、安置房的选择顺序按照勘测,签订协议,搬迁的先后确定。

补偿:

1、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所做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补偿费。

2、搬迁补助费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证)按500元予以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证)按1000元予以补助。

3、。征收人给被征收人支付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间按拆迁被征收人正房房屋面积,每平米每月10元给房屋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之日起算,直至征收人给被征收人送达交房通知之日为止。

4、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5、寿木存放补贴费:对存有寿木的被征收人,按每付600元给予补贴。

第四章 奖励及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搬迁奖励:对在2013年6月11日—6月15日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10000元;6月16日—6月20日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5000元;6月21日—6月25日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3000元。超出奖励期限搬迁或依法强制搬迁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第十七条 安置房选择:被征收人按照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先后名次,在征收人公示的楼房编号中选择首套安置房;第二套安置房选择须在所有被征收人确定首套房号后,按照名次顺序依次选择确定第二套安置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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