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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26 08:34:07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附件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Certificate of Chinese Fiscal Resident)

日期(Date): 编号(Catalogue Number):

纳税人名称(Taxpayer’s Name):

纳税年度(Tax Year):

为享受中国与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Taxation Agreement benefit, and authoriz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SAT),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above-named taxpayer is a Chinese fiscal resident.)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签字):Bureau)

推荐第2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我国税收居民可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的核心文件。

保险公司客户在办理投保、保全、理赔业务的账户持有人应签署《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①新契约投保环节,在新契约投保时,投保人需同时签署《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②保全业务环节,客户申请年金领取或退费业务以及账户持有人变更时,申请人需签署《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同时声明文件须作为保全受理必要资料进行扫描、存档。

③理赔业务环节,理赔阶段,受益人需签署《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同时声明文件须作为理赔受理必要资料进行扫描、存档。

推荐第3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附件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申请事项: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为在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目的,申请开具年度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由对外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填写

填表说明:

一、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上述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申请居民身份时,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填表事项中的完税情况是指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已交税的情况,并应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中国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纳税人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或《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时需开具居民身份证明的按此表办理。

四、申请表原件由提供证明的机关与证明复印件一并保存备查。

推荐第4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申请事项: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为在

--- 1 --- 申请人信息:个人:口企业:口

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目的,申请开具年度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1、本表所称居民是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判定为我国居民的个人或法人。

2、本表所称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的居住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3、本表所称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办理纳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名称是指申请人直接申报纳税的基层主管地税机关。

--- 2 ---

推荐第5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介绍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一、业务概述

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应纳税人要求,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上述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申请居民身份时,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4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

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10〕286号)

三、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受理、开具主体

各级地税局负责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其中各市地方税务局,义乌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一分局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单位。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申请的具体受理部门由各税务分局(所)前台窗口负责。

四、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申请表〙、1份

五、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的,还应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完税证明复印件或未交税书面说明。

六、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七、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一)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为居民企业和个人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推荐第6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_书面申请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面申请

我公司(XX)的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管辖。

根据我公司与XXX公司的服务协议,我公司于2014年8月07日至2015年8月06日期间为其提供服务,并获得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收益金额合计XX美元。我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XX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申请开具2014年度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请批示。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2014年X月X日

推荐第7篇: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资料清单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一式一份)

2、居民企业申请开具证明年度的申报表及银行税票(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3、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4、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推荐第8篇: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

编号:

编号:No.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Certificate of Chinese Resident Status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pplication for the Double Taxation

Avoidence Agreement)

兹证明: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1、个人姓名Name _____________ 职业 Occupation __________________Individual

所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emicile or Residence in China公司或团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orporation总机构所在地

名称

Or other entityPlace of head offic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________________取得(或将取得)下列所得

has

derived

or

will

derive

the

following

income

定,是中国居民。

IsaChineseresident ,accordingtotheprovisionsofArticle _______ inthe

AvoidenceofDoubleTaxationAgreementBetweenthePeople’s

Tepublicof

Chinaand_____________.

签署人:签署日期年月日

ApprovedbyDateYMD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OfficialSeal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由申请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或

另附对方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证明。

CertificateofResidentStatusofClaimant(Fortheuseof

responsibletax

officeoftheContractingStateinwhichtheclaimant)or

attachthespecialcertificateofresidentiuedby

responsibletaxofficeoftheContractingStateinwhichthe

claimantisaresident.

responsibletaxofficeofChinaonly):编号( No.)

StateAdministrationofTaxationStampoftax

office

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本表为16开竖式

推荐第9篇: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皖地税函〔2009〕393号

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芜地税〔2009〕8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人员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协定执行手册中明确规定,凡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所从事活动的国家与我国有税收协定,可向对方国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申请时一般情况下需要向对方国家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表。而这里的中国居民是指:

1、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有永久性住所或习惯性居所或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人;

2、法人,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和其他团体,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其实际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公司和其他团

--- 1 ---

体。出国留学、外派工作等情形的人员属于中国居民范畴,适用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要求,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

二、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提供的资料 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时应提供的资料,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有关规定,确定如下:

(一)个人

1、中国公民需提供资料:身份证、户籍证明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证明材料,外派人员还需提供派出单位证明材料。

2、外籍人员需提供资料:护照、经常居住地居委会证明材料、就职单位或境外派出单位证明材料。

(二)法人

需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中所填报的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其它有关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情况证明材料。

二○○九年八月三日

--- 2 ---

推荐第10篇: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

颁布时间:2008-10-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协助我国税收居民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

开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二、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

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年终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将本省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各开具单位对本部门开具的证明自行编

号。

四、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

适用本通知。

五、《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于2008年10月1日起

使用。

六、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043号)同时

废止。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附件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Certificate of Chinese Fiscal Resident)

日期(Date): 编号(Catalogue Number):

纳税人名称(Taxpayer’s Name):

纳税年度(Tax Year):

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Authoriz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the CompetentAuthority of the Chinese tax administration,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above-named taxpayer is a Chinese fiscal resident for the purposes of Chinese taxation.)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签字): )

附件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申请事项: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为在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目的,申请开具年度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由对外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填写

填表说明:

一、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上述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申请居民身份时,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填表事项中的完税情况是指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已交税的情况,并应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中国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纳税人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或《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时需开具居民身份证明的按此表办理。

四、申请表原件由提供证明的机关与证明复印件一并保存备查。

第11篇:关于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国税函45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国税函[2011]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便于各地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税务总局曾于2009年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将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印发各地。近接美国国内收入局函,称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6166号表格,印制在带有政府半透明水印的美国国内收入局正式文件用纸上)签发人已变更为P.J.Bazick。现将新的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印发,请各地在中美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中,按照新的居民身份证明样式认定美国居民纳税人身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第12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

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协助我国税收居民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二、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年终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将本省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各开具单位对本部门开具的证明自行编号。

四、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本通知。

五、《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于2008年10月1日起使用。

六、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0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八年十月九日

第13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

通知

佛地税函〔2008〕300号

发文日期:2008-11-11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6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

一月十一日

抄送: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8年11月12日印发

打字:周小云校对:税政科

薛碧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08‟64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

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国际税收工作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二、广州市由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负责•证明‣的审核和开具工作,其他地区则由各市局税政科负责。

三、各市开具的•证明‣的编号以“地区简称+类型+年度+顺序号”的规则进行编排,如广州市局在2008年为个人开具的•证明‣编号为“穗地税个字„2008‟x号”,为企业开具的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

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1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各地按通知规定,较好地开展了证明开具工作。部分税务机关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现行证明内容中增加“为享受中国与_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一语。即修改后的证明内容为:“为享受中国与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修改后的表样见附件1。

二、开具证明应规范填写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中英文名称,并由局长签字后加盖公章。

三、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四、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予以办理。

五、请各省市税务机关将本地区年度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情况进行汇总,填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税务总局。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年

度)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第15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一、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二、申请条件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

三、提交材料

(1)自然人纳税人应提供: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 ——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无住所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3份。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年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8.6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事项事前公开

第16篇:身份证明

法人身份证明书

职务,

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第17篇:身份证明

九类人员身份证明

兹有我村社(女/男)现年岁,身份证:,于年在修完三年制专科药学毕业。现回乡创业,从事养殖,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XX村村委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第18篇:身份证明

证明

兹有我校学生XX,女,于2012年8月被我校录取,现就读于XXXX学院XXXXXX班(大专)。以上情况属实!

XXXXX

2012年12月4日

第19篇: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张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系我公司员工,因丢失身份证,现前往贵处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

特此证明!

公司2013年1月29日

第20篇: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

————系湖北————人,2009年9月 被我 ————学院录取,现就读于我校机电工程学院机电一体化专业,现因身份证遗失,需参加英语四级考试(2010年06月19日)和湖北工业大学本科自考考试(2010年06月03.04日),无法及时补回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时间:年月日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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