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
颁布时间:2008-10-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协助我国税收居民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
开具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二、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
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年终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将本省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各开具单位对本部门开具的证明自行编
号。
四、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
适用本通知。
五、《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于2008年10月1日起
使用。
六、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043号)同时
废止。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附件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Certificate of Chinese Fiscal Resident)
日期(Date): 编号(Catalogue Number):
纳税人名称(Taxpayer’s Name):
纳税年度(Tax Year):
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Authoriz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the CompetentAuthority of the Chinese tax administration,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above-named taxpayer is a Chinese fiscal resident for the purposes of Chinese taxation.)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长(签字): )
附件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申请事项: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为在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目的,申请开具年度为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由对外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填写
填表说明:
一、填表事项中所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收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的居民条件是指: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而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其中: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个人。
上述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申请居民身份时,应同时提交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停留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填表事项中的完税情况是指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已交税的情况,并应附完税证明复印件。如在中国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纳税人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或《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时需开具居民身份证明的按此表办理。
四、申请表原件由提供证明的机关与证明复印件一并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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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