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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证明(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3-21 06:06:26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股权证明

证明

兹有同心村

组 ,村民

,在我村

未参加股权登记,此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同心村委会年

推荐第2篇:股权交割证明

股权交割证明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股东会会议及于年 月 日召开,受让人_________现已将现金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支付给了_________;股权转让现已履行完毕。

特此证明

转让人签章:受让人签章:

(加盖公司财务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推荐第3篇:股权转让证明

股权转让证明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⑴、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⑵、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玻 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⑷、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⑸、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上市公司定向股权转让说明书

一、股权转让企业背景

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是专门从事研发生产销售的节能环保高科技民营企业,从事电子产品,无极灯节能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是世界华商集团联盟首批加盟企业,已具备海内外最先进的光源节能生产能力和销售市场,已于2011年9月完成美国纳斯达克(OTCBB)上市,本次股权融资性质为契约封闭式股权融资,(即为上市股权定向融资),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此次预留的股权额度为总股权的10%,其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扩大海内外销售市场和生产能力,增加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股值及市盈率,提高股民的分红收益。

二、上市公司(股票代码:HXTH.OB)结构 董事会主要董事:

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 董事长 潘树东 美国华纳国际投资集团 董事长 周华康

三、股权转让原由

为了加快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发展,拓展海内外销售市场和生产能力,经江苏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和董事会决定:首期转让或内部配股原始股票600万股,定向融资5100万人民币,主要对象为华商集团联盟各大区负责人、社会风险投资机构和个人,以达到加速联盟的(HXTH.OB)华岳电子企业实力扩涨之目标。

四、招股对象

1、海内外自然人和金融投资机构

2、集团联盟各大区职员

3、海内外华人华侨华商自然人或投资机构

4、基金银主、财团、风投公司、企业和投资人

五、招股数量及股价

此次定向转让原始股份1000万股,股价为1.7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

六、原始股东的权益和回报

1、按照国际惯例享有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权利和义务。

2、享受美国华岳上市公司(HXTH.OB)股票。

3、可享受上市交易预期市值在数倍以上的增值回报.保证在持股期间每股利润15美分左右。

4、美国华纳集团与华岳公司协定在OTCBB成功上市后12个月内转向纳斯达克主板上市,本次投资人在享受以上三条回报的同时,预期将有数倍到数十倍的增值回报。

七、认购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认购条件:

1、认购者必须资金来源合法。

2、优先选择华商会员和成员机构认购。认购程序:

1、提供本人身份证或企业证照、认购股权数量、资金额度,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2、投资人将股资款项汇入指定账号,由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在 5个工作日内出具原始股权证书和股权投资协议书,

3.出资人直接购买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认购股权的投资人,将股权投资协议书和原始股权证书交换成上市公司股票),即:成为美国华岳上市公司正式股票持有人。八.认购币种:

认购币种为人民币.港元,美元 (均以当天人民币与外汇兑换值计算).一律为现金出资。

九、股权认购资金安全保障及风险规避

1、本身为企业原始股东出资人,享有原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故投资资金不存在本金流失的可能。

2、股权认购的投资人按照股值增值和市盈率享受回报。

3、正式上市交易前,每股利润达不到人民币1元左右,企业用股份补足本次投资人每股的利润。

4、企业本身有良好的增长,拥有原始资产1亿以上,并现有每年上千万的利润,可对投资人有相对安全的保证。

5、该企业已成功研发、生产、销售的无极节能灯(第-四-代节能灯),无论使用寿命、生产成本和节能减排效果均优于现在的节能灯效果,优于市场销售的节能灯,其使用性和市场销售前景巨大,其股份增值及利润有相对保证。

6、在海内外建立了相应的销售市场基础,成为联盟的加盟公司后由海外多个华商社团机构组织帮助开拓销售市场,业绩将会有大幅度的增长。

终上所述,相对于同类投资项目,具有常规股权风险投资意识的本次股权投资人,没有较大风险。

十、法理结构:

1、本次招募原始股东由世界华商集团联盟参与投资运作,资金按照国际惯和美国的相关法律、中国的公司法及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投资管理。

2、认购股权的出资人成为世界华商集团联盟的会员,其持股量按认购到位资金额度大小,占总额的持股百分比值。.十

一、发行机构:

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HXTH.OB) 十

二、招股投资时间:

从2011年9月15日正式开始募集,可根据实际招募情况终止发行。 十

三、基本适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 美国上市企业相关法律条款 十

四、联系方式;咨询电话: 13810297645 中国北京:010-52476349 电子邮箱: 十

五、参考资料:

1、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企业介绍

2、世界华商集团联盟介绍

3、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资质文件

4、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协议书

5、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高新科技资质文件

6、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7、常州华岳电子有限公司上市路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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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割证明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甲方******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现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了因股权转让引发的各项义务,至此该股权已交割完毕。甲方在******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对甲方尚未缴付的出资由乙方继续履行缴付义务。)甲、乙双方已满足了股东变更登记的所有条件,同意凭此《股权交割证明》,由******有限公司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该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特此证明!

附: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签字:

受让方(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股权交割证明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的股权,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和 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 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鉴于 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

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在向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前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 %的价款。

第二条 保证(下列

1、2条任选一条)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在被转让企业的 %的股权于 年 月 日向 作质押,但现在甲方已征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转让给乙方。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 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垫付,最终应由甲方承受。

第四条 职工安置条款(100%股权转让时适用)

(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

第五条 产权交接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六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与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外,每迟延一天,应按迟延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他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或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鉴证后,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有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存档一份,其他报有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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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交割证明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地订立。

鉴于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的股权,该公司于 年 月 日在**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由甲方、、和 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 占 %的股权,应出资 万元人民币,实际出资 万元人民币。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并且甲方转让股权的要求已获得 公司股东会及甲方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鉴于 股东会也同意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

基于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的价格及价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号评估报告所列的评估范围、评估结果为依据,以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在 公司拥有的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下列

1、2条任选一条)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将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在向**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前向甲方支付总价款的 %,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前向甲方支付剩余的 %的价款。

第二条 保证(下列

1、2条任选一条)

1、甲方保证其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已将所拥有的在被转让企业的 %的股权于 年 月 日向 作质押,但现在甲方已征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同意甲方将该股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转让给乙方。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作为保证,乙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价款的 %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视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价款的一部分。

第三条 债权债务的承担 本合同生效后,若发现属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被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垫付,最终应由甲方承受。

第四条 职工安置条款(100%股权转让时适用)

(当事人双方可自行约定被转让企业职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

第五条 产权交接方式

(双方当事人应约定股权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第六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与本合同规定的股权转让有关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或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除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外,每迟延一天,应按迟延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或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或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他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向**市仲裁委员会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申请仲裁,或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双方合法代表签字、盖章,并经**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鉴证后,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有双方当事人商定)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存档一份,其他报有关部门备案。

转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鉴证机构: (签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7篇:股权交割证明

股权交割证明

甲方:张三 乙方:李四

经XX年X月X日XXXX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决定,XXXX有限公司股东甲方:张三与李四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交割如下股权:

甲方原持有XXXX有限公司的以货币方式出资的股权XX万元,占出资比例的X%,现自愿将XXXX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的股权XX万元,占出资比例的X%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李四,乙方李四自愿接受甲方张三转让的XXXX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的股权XX万元,占出资比例的X%,甲方张三自愿放弃该部分股权,经甲乙双方同意,该股权已交割完成,特此证明。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XXXX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推荐第8篇:股权关系证明

公司: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直接持有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以下简称“该子公司”)100%的股权。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公司(盖章)

公司 (盖章)

2018年10月9日

附: 证明材料

推荐第9篇:股权交割证明

股权交割证明

依照 (以下称出让方)与 (以下称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持有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权(以下称标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实缴出资人民币 万元)已于 年 月 日转让给受让方。

标的股权已交割,已属受让方所有。 特此证明。

[出让方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受让方签名(自然人)或盖章(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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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割证明

(一)

甲方:宋玉萍

乙方:徐存德

经2013年10月31日乌鲁木齐百嘉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决定,乌鲁木齐百嘉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甲方宋玉萍与乙方徐存德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交割如下股权:

甲方宋玉萍原持有乌鲁木齐百嘉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以货币出资的股权1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20%,现自愿将乌鲁木齐百嘉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的股权100万元,占出资比例20%一次性转让给乙方徐存德,乙方徐存德自愿接受甲方宋玉萍转让的乌鲁木齐百嘉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以货币出资的股权100万元,占出资比例20%,甲方宋玉萍放弃该部分股权,经甲乙双方同意,该股权已交割完成,特此证明。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乌鲁木齐百嘉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31日

第11篇:股权交割证明doc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注:

1、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股东变更或者股东出资数额、方式、时间变更填写此表;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实际出资情况填写,本页填写不下可以附纸填写。

。 “备注”栏填写下述字母: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事业法人;D.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E.自然人;F.外商投资企业;G:其它。

2、

3、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它。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

2、

3、

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

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股权交割证明

转让方:管仲智

受让方:管豪,张洁,蒋成惠

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原则,股东——自愿将其持有的银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的股权7.5万元(占注册资本15%)转让给股东管豪,张洁,蒋成惠自愿接受管仲智的7.5万元股权,该股权已交割完毕。

特此证明

转让方签字:受让方签字:

乌鲁木齐银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8月14日

第12篇:股权交割证明2

股权交割证明

转让方(甲方):马俊海 受让方(乙方):陈万金

根据甲、乙双方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甲方杨晓明自愿将其持有的吉林省跃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朱伟。甲、乙双方现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履行了因股权转让引发的各项义务,至此该股权已交割完毕。甲方在吉林省万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对甲方尚未缴付的出资由乙方继续履行缴付义务。)甲、乙双方以满足了股东变更登记的所有条件,同意凭此《股权交割证明》,由吉林省万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该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特此证明!

附: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签字: 受让方(乙方)签字:

2017年11月7日

说明:本股权交割证明转让双方,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13篇:公司股权构成证明

公司股权构成证明书

********公司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投资资本为****万元,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和出资额如下:

股东***,出资比例:,出资额:万元;

股东***,出资比例:,出资额:万元; 股东***,出资比例:,出资额:万元; 以上股东出资均已足额到位。

特此证明。

(盖章)

股东签字:

时间日期:2018年3月14日

第14篇:股权质押 股东 持股证明

股东持股证明

XXXXXXXX有限公司 在我公司持有XX.XX% 的股权,出资 XXXXXX 万元。现已将其所有股权质押于 XXXXXXX有限公司 ,已将该笔出质记载于 XXXXXXXXX有限公司 的股东名册。

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15篇:股权出质注销证明

股权出质注销证明

***工商局:

(公司名称) 于 年 月 日向 (借款单位) 借款 (借款数额) 万元,以股东 所持 %股权,折合人民币 万元出质为 (质权人) 提供反担保。

质权登记编号:**工商股权登记设字[0000]第000号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 出质股权数额: 出质人: 质权人: 该公司现已全部归还借款,申请股权出质注销。

特此证明。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16篇:注销股权出质登记结清证明

证明

兹有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给公司,并于年月日在贵局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贵局出具了编号为:号《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现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结清,主债权消灭,股权质押关系终止,拟注销以上股权出质登记!

特此证明!

申请人:(质权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年月日

第17篇: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及完毕证明

xxxxxx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一)

本公司全体股东于xxxx年xx月x日在公司住所召开股东会议,就公司股东转让股份事宜进行研究,一致通过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同意xx将在公司的全部股份人民币x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等额转让给股东xxxxxx。

二、股份转让后,原股东xx退出公司股东会,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由新股东xxxxxx组成公司股东会。

三、公司的出资情况、机构设置、人员任免、公司章程修改等事项,由新组成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此决议!

xxxx公司

全体股东签字:

xxxx年xxx月xx日

xxxxxxx公司 股东会决议

(二)

根据xxxx年xx月x日股东会决议,本公司由xxxx、xxxx组成新的股东会,于xxxx年xx月x日在公司住所召开会议,就公司出资情况、人员任免、公司章程制定等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股份转让后其出资情况及出资比例如下:

xxx出资

xxx万元

占资本总额的xxx%

出资时间:x xxx出资

xxx万元

占资本总额的xx%

出资时间:x

二、变更公司类型:由xxxx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三、由于公司的组成结构发生变化,并组成新的股东会,决定重新制定《公司章程》,新的《公司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执行,原xxxx年xx月x日制定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此决议!

xxxxxx公司 全体股东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xxx 受让方:xxx 根据“xxx公司”股东会决议,现经转受让双方协商决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xx将其在“xxx公司”的全部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x%),按xx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xxx必须于xxx年xx月x日前,一次将人民币x万元,支付给转让方;

三、转让手续完毕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后,新股东以新的出资额行使股东权利,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承担出资义务;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转、受让双方各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转让方:

受让方:

xx年x月x日

xxxx公司 股权转让完毕证明

xxx工商局:

根据股东会决议以及与xxx于xx年xx月x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已将现金人民币x万元支付给了转让人xx,该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

特此证明

转让人:

受让人:

xxxx公司

xxx年xx月x日

第18篇:股权

是否需要评估?

不涉及国有或集体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时并不需要审计或评估,其股权转让的对价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参照公司资产(当然包括公司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等情况协商确定的,可以高于、或等于、或小于当时的出资,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不是出多少资就只能以出资的对价来转让相应股权。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民营企业之间股权转让一定需要经过评估手续,但如果双方对股权的转让价格有分歧的话,除了进行资产评估之外似乎也找不到什么更好的确定股权价值、每股净值的好办法。

股权拍卖的程序

目 录

一、接受拍卖委托

二、收取委托人保证金(暂不确定是否必要)

三、发布拍卖公告、制作拍卖文件

四、拍卖咨询登记

五、拍卖会场

六、实施拍卖

七、整理拍卖全部资料并归档保存

一、接受拍卖委托

(一)、委托人需提供资料,拍卖标的清单及瑕疵说明

以下资料由委托人直接提供,委托人需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求提供复印件资料的原件均需现场验证,复印件资料需委托人签字盖章有效。如果委托人非一方,委托人资料应分别提供,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签字或盖章。

1、委托人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5)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6)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理的应提供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应提供境外公证书);(7)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代理企业的法人代码复印件、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注意:A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鼓动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B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拍卖中,属司法强制拍卖的,须提供法院判决裁定书,冻结股份确认书。 股份有限公司对股权转让人的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拍卖标的

(1)评估报告(法院强制拍卖的必须提供,但正常情况下的法人股拍卖是否提供评估报告由股东自愿决定);(2)拍卖标的清单;(3)拍卖标的处置权证明。属国有股权的,应出具国资管理部门对处置资产的批复文。

3、拍卖标的瑕疵说明

(1)对标的物现有状况相关问题及瑕疵的说明;(2)对标的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外的事项说明(包括或有事项);(3)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在股东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权拍卖限制性条款并不和拍卖原则“价高者得”相抵触,而是拍卖标的附随的一些必要条件。在转让的权利上若是存在影响竞买人利益的权利负担,则该项权利负担可以视为拍卖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

4、委托人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被转股企业的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正本;(2)法人代码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5)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企业经营情况、股权价值说明;(6)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7)企业可公示的简介、音像资料等。

(二)、拍卖人核查拍卖标的处置权及相关事宜

1、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资格身份审查:尤其重要的是审查各项资料是否在有效期内。

2、拍卖标的权属的审查;

3、审查评估报告及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实地调查或函调);

4、拍卖标的存在的问题及瑕疵;

5、审查被拍卖股权企业的相关资料:

(1)被拍卖股权企业的股东构成和股本结构;(2)股权的类型及币种; (3)向被转股企业的主管部门备案,为拍卖成交股权转移做前期准备。

(三)、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拍卖合同,并确定拍卖保留价

注意: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拍卖,在拍卖会召开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二、发布拍卖公告、制作拍卖文件

(一)拍卖人草拟拍卖公告文本

(二)征得委托人书面确认后,在委托人指定或国家认可的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三)拍卖公告发布时间为接受委托后三个工作日或以委托人确定时间为准(因媒体原因导致发布时间变化除外)。

(四)制作拍卖文件

1、竞买须知;

2、标的情况介绍(标的目录);

3、标的相关证件,影像资料等;

4、标的相关瑕疵说明;

注意:上市公司股权拍卖须在拍卖前10日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发布。

三、拍卖咨询登记

(一)自媒体发布拍卖公告之日起,拍卖人设专人负责接待咨询登记工作;

(二)咨询介绍的内容仅限于拍卖文件资料及委托人提供的拍卖标的资料;

(三)竞买人登记:

1、提供竞买人资料并盖章签字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2)企业法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4)自然人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5)自然人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6)竞买专营、专卖物品,须提供专营、专卖资质证明文件;(7)境外公司注册文件、银行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8)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银行资信证明;(9)境外竞买人委托代理竞标的应提供经境外公证后的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审查竞买人资格

注意: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拍卖国有股权时,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如:竞买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资金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等。外商外资收购竞买国有股权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竞买人(买受人)持股超过总股本的5%要予以公告,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持股超过总股本的30%要发布收购报告书或申请豁免收购义务,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行买入该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外商外资收购竞买国有股权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其国有股法人股不得向外商开放;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权之地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组的要经过国资委和商务部审批;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要经国资委审批;注意相关信息的发布与披露,以保证整个系列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在有些情况下,股权委托人或法院也可能提出关于股权受让人的限制条件。

3、签定竞买协议

4、确定竞买号牌

5、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的须提交竞买人与竞买代理人签定的《授权委托书》

(四)竞买人在签定竞买协议时拍卖人必须收取竞买保证金,存入拍卖人设立的拍卖专户或在拍卖人监控下存入由竞买人与拍卖人共同设定账户。拍卖人出据收取竞买保证金的收据。

(五)境外竞买人开立临时账户所需资料:

1、外国投资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投资者基本情况、拟开户银行及开户金额、账户资金用途等情况);

2、境外法人当地注册登记证明或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

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4、自然人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

5、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自然人或法人申请开户应提供依法办理涉外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注:⒉⒊⒋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拍卖成交后的有关手续 在上市公司股权拍卖时,法人股拍卖成交后的股权转让,必须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委托人必须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给上述管理部门,一份对原查封的法人股予以解封,另一份用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在办理过户过程中须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裁定书和拍卖行的成交确认书。 拍卖的股权过户需要以下文件:人民法院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评估报告、公告媒体原件。

另外,有公司100%股权转让,需要更换名称的到公安机关变更刻章登记卡并刻新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登记证变更; 更换名称的还要变更银行开户许可证和印签卡,未变名称的只需变更印签卡。

五、整理拍卖全部资料并归档保存

1、拍卖人向买受人与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成交证明和拍卖资料,由买受人与委托人自行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标的转移手续。

2、委托人与买受人履行标的交割及价款交付手续,须向拍卖人交付相关证明文件。拍卖人审验无误后结算双方的保证金。

3、整理拍卖资料归入拍卖档案。

相关税费问题

应缴税费:

1、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2、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如果一次性转让100%公司股权,而公司名下主要资产是土地、房屋的,要交土地增值税。

4、契税: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5、印花税(双方交):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0.5‰

第19篇:股权转让哪些情形要提交“完税证明”?

股权转让哪些情形要提交“完税证明”?

一、公司自然人股东:须提交完税凭证

个人股权交易长期以来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税收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征管,2014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出台,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67号公告,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证明),通过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纳税人提供完税依据。早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已经明确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285号文已被67号公告废止,但各地工商部门仍延续这一做法,要求转让人提交个税完税证明。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5号)中规定,股权变更企业应持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在实践中,个人股权转让后,确需持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这就使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加完善,有效地堵住了税收漏洞,保证了国家税收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所得正式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今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出台,根据规定,个人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转让及股权投资等行为纳入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纳范围,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加清晰、规范。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41号文的规定,个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有分期缴纳需求的,需做好相关的备案工作。关于限售股转让,个人在持有限售股时需注意保留原值凭证,如果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二、公司法人股东:工商变更不需提交完税证明材料 法人股东股权转让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但是对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而言,相关制度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存在着企业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高额税款或者企业利用税法漏洞不缴、少缴所得税的情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征收采取“按年计征、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所得记入企业年终收入总额自然也遵循这一征税方式,而不是像个人所得税一样实行按次计征。由此,许多企业对于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并不十分重视,甚至利用税法漏洞偷逃税款。然而,近年来,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股权转让与投资越来越受到税务机关的重视,相关的税收政策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税务立法与执法的规范,使得传统的避税方式不能适用,或者可能为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带来纳税调整的风险。

基于我国企业情况复杂、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主要采取两种征收方式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而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定额征收两种。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规范、不统一,又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畸轻畸重,且不公平。由于核定征收适用于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难以准确确定应纳税额的企业,加之企业股权转让涉税金额普遍较大,因而可能出现核定征收税款较高的情形,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成本。

与自然人股权转让不同,企业股权转让的完税凭证没有被列为工商变更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完成股权转让并变更工商登记之后,忽视所得税方面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税务与工商行政制度的不衔接,为企业提供了漏税空间,然而这并不是降低企业成本的长久之计,而且增加了企业被税务核查的风险。

其实对于企业股权转让而言,并非有所得即纳税的。由于股权转让所得记入企业年度收入总额,因而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以用来弥补亏损。当然,这需要企业做好收入、支出方面的财务统计,并且妥善保管好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出台,对股权转让信息获取、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方式和手段做出了细致规定。通知强调,为实现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全方位、多环节控管,要强化企业股权转让年度纳税申报制度,建立各级各地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税务、工商部门的合作,同时建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和专家团队集中式管理等。反映在具体实践上,2014 年底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更加关注资本交易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基础信息表增加了上市公司勾选项,以及企业主要股东前5 位及对外投资企业排名前5 位的信息情况;收入明细表、成本支出明细表、视同销售明细表都增加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成本项目。这些税收政策的公布与实施,应当引起企业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重视。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基于股权转让的性质、企业收入、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考虑,结合国家税务、工商等政策规定,合法、合理避税,节省税负成本。

三、合伙人权益份额转让:相关税收规定不够清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159号文没有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税征管作出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和股份。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份额也不适用67号公告。未来是否会出台类似“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此类所得的处理规则尚且不论,但是政策的不完善、不统一导致的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同,企业税负不一的问题不断出现已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5号)规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纳税年度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所得计入年度收入总额,实行年终汇算清缴,不适用按次计征,这可能增加自然人合伙人偷漏税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而言,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年所得12万以上需自行纳税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与企业股权转让类似,对于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权益份额的处理,税务、工商等部门没有实现制度上的衔接,导致存在偷漏税的空间,加上自然人合伙人的灵活性,十分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导致国家税源流失。对于合伙人而言,地方做法的不统一,产生地区间的税负不公。

总结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规范股权转让所得税缴纳问题,但是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加强税务、工商等部门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是股权转让所得税制度完善的一种趋势。《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对税务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信息做出了明确规定,并通过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加强对纳税人信息的搜集和管理。纳税人应当增强对股权转让和投资交易所得税的管理,积极关注相关的税收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务筹划。

第20篇: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否需要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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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否需要纳税证明

由于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机制还不够不健全,加之股权转让具有隐蔽性强、涉税数额大、税收易流失等特点,使得股权转让税收流失的情况相对比较严重。对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重视税务和工商的衔接、配合机制。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否需要纳税证明?我们看一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一、公司自然人股东:须提交完税凭证

个人股权交易长期以来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税收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征管,2017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7号)出台,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67号公告,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证明),通过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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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纳税人提供完税依据。早在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已经明确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285号文已被67号公告废止,但各地工商部门仍延续这一做法,要求转让人提交个税完税证明。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5号)中规定,股权变更企业应持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在实践中,个人股权转让后,确需持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这就使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加完善,有效地堵住了税收漏洞,保证了国家税收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所得正式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今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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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出台,根据规定,个人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转让及股权投资等行为纳入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纳范围,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加清晰、规范。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41号文的规定,个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有分期缴纳需求的,需做好相关的备案工作。关于限售股转让,个人在持有限售股时需注意保留原值凭证,如果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二、公司法人股东:工商变更不需提交完税证明材料

法人股东股权转让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但是对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而言,相关制度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存在着企业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高额税款或者企业利用税法漏洞不缴、少缴所得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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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征收采取“按年计征、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所得记入企业年终收入总额自然也遵循这一征税方式,而不是像个人所得税一样实行按次计征。由此,许多企业对于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并不十分重视,甚至利用税法漏洞偷逃税款。然而,近年来,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股权转让与投资越来越受到税务机关的重视,相关的税收政策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税务立法与执法的规范,使得传统的避税方式不能适用,或者可能为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带来纳税调整的风险。

基于我国企业情况复杂、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主要采取两种征收方式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而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定额征收两种。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规范、不统一,又导致企业所得税税负畸轻畸重,且不公平。由于核定征收适用于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难以准确确定应纳税额的企业,加之企业股权转让涉税金额普遍较大,因而可能出现核定征收税款较高的情形,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成本。

与自然人股权转让不同,企业股权转让的完税凭证没有被列为工商变更登记必须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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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变更登记中缺少完税凭证的规定,企业可能在完成股权转让并变更工商登记之后,忽视所得税方面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税务与工商行政制度的不衔接,为企业提供了漏税空间,然而这并不是降低企业成本的长久之计,而且增加了企业被税务核查的风险。

其实对于企业股权转让而言,并非有所得即纳税的。由于股权转让所得记入企业年度收入总额,因而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以用来弥补亏损。当然,这需要企业做好收入、支出方面的财务统计,并且妥善保管好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出台,对股权转让信息获取、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方式和手段做出了细致规定。通知强调,为实现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全方位、多环节控管,要强化企业股权转让年度纳税申报制度,建立各级各地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税务、工商部门的合作,同时建立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和专家团队集中式管理等。反映在具体实践上,2014 年底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年版)》更加关注资本交易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基础信息表增加了上市公司勾选项,以及企业主要股东前5 位及对外投资企业排名前5 位的信息情况;收入明细表、成本支出明细表、视同销售明细表都增加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成本项目。这些税收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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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与实施,应当引起企业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重视。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基于股权转让的性质、企业收入、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考虑,结合国家税务、工商等政策规定,合法、合理避税,节省税负成本。

三、合伙人权益份额转让:相关税收规定不够清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159号文没有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税征管作出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和股份。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份额也不适用67号公告。未来是否会出台类似“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此类所得的处理规则尚且不论,但是政策的不完善、不统一导致的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不同,企业税负不一的问题不断出现已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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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5号)规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纳税年度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所得计入年度收入总额,实行年终汇算清缴,不适用按次计征,这可能增加自然人合伙人偷漏税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然人合伙人而言,按照税法规定个人年所得12万以上需自行纳税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与企业股权转让类似,对于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权益份额的处理,税务、工商等部门没有实现制度上的衔接,导致存在偷漏税的空间,加上自然人合伙人的灵活性,十分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导致国家税源流失。对于合伙人而言,地方做法的不统一,产生地区间的税负不公。

本文我们分公司自然人股东股转转让、公司法人股东区全转让、合伙人权益份额转让三种情况探讨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否需要纳税证明的问题。公司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须提交完税凭证, 公司法人股东股权转让变更不需提交完税证明材料,合伙人权益份额转让相关税收尚不明确需进一步咨询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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