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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证明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8-21 15:02:34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水权

1.澳大利亚模式

澳大利亚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分为三个层次: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水管理局。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对水资源实行实时监控,各州还以立法的形式,强调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分配的依据,规划过程透明。在加强流域和区城水资源管理方面,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职责明确的水管理改革政策框架取水权、合理确定水价、扩大水市场实行水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水资源明确为公共资源。水权分为批发水权、许可证、用水权三种形式,用水权可上市交易,澳大利亚的水资源管理和水权交易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借鉴

1.重视改革,理顺体制,强化流域和区域管理(国家分配)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水权、水价和水管理体制,明确取水权、合理确定水价、扩大水市场。改革的预期目标是更好地平衡分配环境、生活、灌溉之间的用水。在 我 国 ,面临着洪涝灾害、水资源不足、水质污染三大水问题,改革水管理、理顺和协调好水管理关系十分必要、十分重要。我们建议: (1 )在 流 域管理的层面上,通过立法成立协调的、权威的流域委员会,协商流域治理和管理的重要问题,对流域实行综合管理。 (2 )在 区 域管理的层面上,积极推进水务一体化的进程,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和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更应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2.政府调控,企业运营,建立适合中国实际的水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市场分配)

澳大利亚水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水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使水资源达到优化配置。

澳大利亚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水市场体系和运作模式,特别是其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供水管理企业化而不是私有化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1 )在 进 行水法修改的过程中,纳人水资源市场化的内容,同时要强化政府对水资源市场化运作的宏观调控作用。

(2)结合有关工程和地区,如南水北调工程,进行水权改革试点和推进水价合理改革,建立供水管理体制,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 (3)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水市场规划大纲,研究水权分配模型和水交易机制。

3.按照优水优用、分质供水的原则,分级优化社区水资源配置(社区分配)

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以水权管理和市场经济为基础的 基本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应该由政府采取行政措施予以管理和保护;而水资源的经济方面的功能,即多样化用水,如发电、养殖、捕捞、航运等方面的开发利用,应该交给市场,由水资源所有权者的代表通过市场去经营,政府对此不再进行直接地干预。这样,既使水资源的多元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又使政府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不同职能得以明确区分,这种做法正是当今各国改革资源管理的一个方向。政府将水资源作为资源进行经营时,可以运用企业化的经营模式,引入市场机制,使水资源的价值能够通过市场得以体现和增长,并使水资源的配置尽可能优化。同时通过制定合理的水权价格体系,实现水资源的配置和交换,促进节约用水和污水治理等。当水资源不能满足所有要求时,水权等级低的用户必须服从于水权等级高的用户的用水需求。例如:生活用水利用优质的地下水或地表水;工业用水中除工艺用水等必须用优质清水外,一些水质要求相对较低的冷却水可采用经深度处理的再生水;农业、河道景观、市政杂用用水采用二级处理后的再生水。

4.继续开展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改革(利益协调)

对条件成熟的地区,加快并深化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体制的改革。对涉水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组织机构、人员等进行合理整合,形成一条龙管水体制,消除原来职能分部门承担,管理分散,体制 不顺等弊病。通过流域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缓解流域城乡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供水安全,促进城乡水产业的协调发展,改善区域水环境。

推荐第2篇:水权

1.澳大利亚模式

澳大利亚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分为三个层次: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水管理局。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对水资源实行实时监控,各州还以立法的形式,强调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分配的依据,规划过程透明。在加强流域和区城水资源管理方面,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职责明确的水管理改革政策框架取水权、合理确定水价、扩大水市场实行水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水资源明确为公共资源。水权分为批发水权、许可证、用水权三种形式,用水权可上市交易,澳大利亚的水资源管理和水权交易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 借鉴

1.重视改革,理顺体制,强化流域和区域管理(国家分配)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水权、水价和水管理体制,明确取水权、合理确定水价、扩大水市场。改革的预期目标是更好地平衡分配环境、生活、灌溉之间的用水。在 我 国 ,面临着洪涝灾害、水资源不足、水质污染三大水问题,改革水管理、理顺和协调好水管理关系十分必要、十分重要。我们建议: (1 )在 流 域管理的层面上,通过立法成立协调的、权威的流域委员会,协商流域治理和管理的重要问题,对流域实行综合管理。 (2 )在 区 域管理的层面上,积极推进水务一体化的进程,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和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更应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2.政府调控,企业运营,建立适合中国实际的水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市场分配)

澳大利亚水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水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使水资源达到优化配置。

澳大利亚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水市场体系和运作模式,特别是其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供水管理企业化而不是私有化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1 )在 进 行水法修改的过程中,纳人水资源市场化的内容,同时要强化政府对水资源市场化运作的宏观调控作用。

(2)结合有关工程和地区,如南水北调工程,进行水权改革试点和推进水价合理改革,建立供水管理体制,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 (3)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水市场规划大纲,研究水权分配模型和水交易机制。

3.按照优水优用、分质供水的原则,分级优化社区水资源配置(社区分配)

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以水权管理和市场经济为基础的 基本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应该由政府采取行政措施予以管理和保护;而水资源的经济方面的功能,即多样化用水,如发电、养殖、捕捞、航运等方面的开发利用,应该交给市场,由水资源所有权者的代表通过市场去经营,政府对此不再进行直接地干预。这样,既使水资源的多元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又使政府作为所有者和管理者的不同职能得以明确区分,这种做法正是当今各国改革资源管理的一个方向。政府将水资源作为资源进行经营时,可以运用企业化的经营模式,引入市场机制,使水资源的价值能够通过市场得以体现和增长,并使水资源的配置尽可能优化。同时通过制定合理的水权价格体系,实现水资源的配置和交换,促进节约用水和污水治理等。当水资源不能满足所有要求时,水权等级低的用户必须服从于水权等级高的用户的用水需求。例如:生活用水利用优质的地下水或地表水;工业用水中除工艺用水等必须用优质清水外,一些水质要求相对较低的冷却水可采用经深度处理的再生水;农业、河道景观、市政杂用用水采用二级处理后的再生水。

4.继续开展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改革(利益协调)

对条件成熟的地区,加快并深化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体制的改革。对涉水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组织机构、人员等进行合理整合,形成一条龙管水体制,消除原来职能分部门承担,管理分散,体制 不顺等弊病。通过流域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缓解流域城乡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供水安全,促进城乡水产业的协调发展,改善区域水环境。

推荐第3篇:水权市场

塔里木河流域水权的建立及水权交易

市场分析与探讨

作者:陈建明、身份证号652922196009080535男、汉、1960年9月8日生,1986年6月毕于武汉水利电力学院,高级工程师,水政监察科科长,长期从事水资源管理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主要研究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流域水行政执法,摸索出一条确实可行的促进塔河流域和谐发展,水资源优化配臵和建立水权交易市场管理的新路子。

单位:塔里木河流域阿克苏管理局 单位地址:新疆阿克苏市环南路34号 邮编843000 联系电话:0997—6367878,手机18999070009 电子邮箱:chenjianming908@163.com 摘要:在稀缺的塔河水资源达到导致人们相互对抗的程度,不同利益单位的经济组织就有强烈的界定水资源产权的要求,分析十来年流域水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缺乏滥用资源有效约束的条件下,建立水权交易市场,依法维护各方水权所有者的利益,使水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在科学配臵的前提下,通过水权所交换达到资源优化配臵的目的和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塔河 水权 建立 水权 交易 探讨 本稿专投中国水利杂志

一、塔河流域水权产生和发展

长期以来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分属各地(州)兵团(师)等多部门管理,沿岸各地(州)兵团(师)都从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出发,独立开渠引水,大搞生产,导致源流、干流上中游产生大量的低消耗水,上游三源流汇入塔里木河干流的水量逐年减少,下游生产用水年年告急,363公里河道断流,生态环境恶化,下游绿色走廊濒临毁灭,砂化 1

面积不断扩大,沿各地方的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此刻人们才认识到塔河水资源是有限的,合理开发配臵塔河水资源,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全流域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为遏制不断恶化的塔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形势,实行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1992年自治区成立了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委员会和塔管局,建立了流域管理与各地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为进一步加强流域管理,1994年4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了关于印发《塔里木河流域水政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通知;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为依法治理塔河奠定了基础;1998年8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更高层次的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员会,并将塔管局管理权限扩大到包括干流、源流在内的全流域管理;1999年4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利委员会章程》和《塔里木河流域各用水单位年度用水总量定额(试行)》的通知;2001年6月27日国务院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水利部联合上报的《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报告》进行了批复,投资107亿元,利用五至六年对塔河流域进行综合治理,项目完成后塔河源流下泄阿拉尔站水文断面的平均水达到46.5亿方,实现源流向塔河干流输水51亿方。2002年1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了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关于塔里木河流域水量统一调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了关于印发了《塔里木河流域

“四源一干”地表水水量分配方案等方案》的通知,为塔河近期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和一系例政策支持。

2000年流域限额用水工作启动,2002年开始实施流域水量统一调度。2003年起限额用水和水量统一调度工作实行地(州)、兵师(团)师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年各地(州)、兵团(师)行政首长与自治区塔委会签订限额用水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晰各地(州)、兵师(团)师的水权,各地(州)、兵团(师)的水利部门将水量指标进行层层落实分解,建立各县(市)、团(农)场的水权;各县(市)、团(农)场又将分配的水权分再分配给各用水户,塔管局做好限限额用水的监督、督促,检查,总结上报,年底塔委会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总结。

二、水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实行流域限额用水和水量统一调度工作以来,由于管理体制不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水权得不到保障,导致十来年流域内不顾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盲目无序开荒,超限额超计划用水,抢占生态水等现象十分突出,流域内耗地面积比规划前增加了620万亩,造成十年来四源流超用水并少下泄塔河干流水量共计70亿方。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水权得不到依法保护:由于现有的管理体制不顺,旧习惯根深蒂固,各地(州)、兵团(师)管理中的不协调、地方与兵团师水管理中的不协调现象长期存在,源流当地的水资源管理单位既是水资源的使用者,又是水资源的管理者,当局部利益与全流域利益发生冲突时,当地用水部门强势,抢占水资源的现象发生,流域监督管理部门

的弱势,缺乏制约手段,水权很难得到维护和保障。

2、侵占水权的现象得不到惩处和追究:上游侵占下游水权得不到严厉处罚反而受益,这种受益是牺牲下游的利益为代价的。而下游因丧失部分水权丧失潜在收益确无部门裁决、问责和补偿。

3、水价偏价没有形成商品意识:十几年来当地政府为了降低农民负担,更多地强调水的公益性,水价制定偏低,造成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养护经费严重不足,工程老化失修,防汛抗旱能力差;现行水价不能很好地体现水的商品性和稀缺性,发挥不了水价的经济杠杆作用,流域内大量开荒,导致流域内农业用水量大效率低,不利于节约用水,也不利于吸引社会资金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已成为制约流域长治久安、跨越式发展的瓶颈。

4、水权市场没有建立:长期以来,塔河水资源水权分配体制是一种指令配臵模式的延续,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配臵水资源,实行的是“先来先用”的原则进行分配 “等候式”水权制度,在各级政府层次还没有同意允许水权进行交易,水资源使用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外部影响而遭到损害,由于水权市场没有建立,水权不能转让,水资源不能由低价值领域流向高价值领域,降低了全社会总收益的提高。旧的配臵方式不能有效协调地方利益矛盾,必须进行改革。

5、水权市场缺乏法律依据支持,我国《水法》中没有规定允许水权转让,《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实际上限制了水权的转让和建立水市场的前提条件。总之灌区水权阻碍了资本的投入、新技术的引进和制度创新,是造成当前水权困境的重

要因素。

三、塔河水权市场建立的必要性

塔河目前的水资源使用现状可以概括为几类矛盾:区域矛盾,即上游与下游由于地理位臵差异引起的矛盾;用水时间矛盾,即丰水期与枯水期、用水高峰与用水低谷期之间时间差异引起的矛盾;用途矛盾,农业用水与工业用水之间,市民生活用水与经营行业用水、经济用水与生态用水,用途差异引起的矛盾;水质矛盾,淡水与咸水、洁净水与污染水之间由于利用率的差异引起的矛盾,各对矛盾之间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构织成一张纷繁复杂的矛盾网,而每对矛盾在某个层面上都表现为一种水资源的稀缺。当稀缺的塔河资源水资源一旦达到导致人们相互对抗的水平,产权的出现便不可避免,这样产生了不同利益单位的经济组织就有了界定水资源产权的强烈冲动。建立资源的排他性所有权,在缺乏滥用资源有效约束的条件下,必须进行资源的依法保护,发展水权交易市场,使水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在科学配臵的前提下,达到有效利优化配臵。在资源财产权得到明确而清晰界定的条件下,只要允许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通过水权所交换达到水资源优化配臵和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四、建立水权市场建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了对塔河源流管理体进行改革的决定,直接移交塔管局管理,落实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首先在各级政府管理层确定塔河水权能不能实行交易,建立各级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机构,各级水权交易规则及相关制度,为塔河流域开展水权转让试点,加强制度建设,培育和发展塔河水权市场,

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超限额超计划用水责任追究制》,建立《侵占水权的补偿制》、实行水价改革,建立不同区域、不同类别、不同时段、不同用户新的水价,建立和完善水权交的相关法律法规。

2、明晰水权主体,建立行政性分配和市场分配相结合的水权分配制度,流域管理机构要把塔河流域水权明晰到塔河流域各主体(各地(州)、兵团(师))要再将水权明晰分配的各县(市),团(农)场;各县(市),团(农)场再将水权明晰到各用水户)。

3、建立各级水权市场,跨区域水权市场由流域管理机构牵头汇同各地(州)、兵团(师)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各地(州)、兵团(师)内的水权市场由当地政府水行政主管理部门牵头汇同各县(市)、团(农)场制定,报当地地(州)、兵团(师)政府部门审批实施;各县(市)、团(农)内的水权市场由各县(市)、团(农)场水行政主管牵头汇同各县(市)、团(农)场内的用水户制定,报县(市)、团(农)场政府部门审批实施;当河道来水量较少的年份,各方水权难易保障的情况下,坚持先保上游后下游的水权分配制度。

4、分别制定各级水权市场章程、明确管理监督机构、制定相关的规则,建立各级水权交易市场。

5、水权实行先交款的水票制度,各县(市)、团(农)场内的用水户可以根据水票在本县(市)、团(农)场行政区域内部的各用水户进行自由交易;各县(市)、团(农)场等单位根据水票在本地(州)、兵团(师)的行政区域内单位之间进行交易;各地(州)、兵团(师)

之间水权双方商协,塔管局做好交易的组织、监督、协调工作。 参与文献: 《塔里木河近期综合治理规划》,《中华人民共和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央一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钱智副主席《在自治区水利改革发展专题调研学习动员大会上主讲话》。

推荐第4篇:无产权证明

无产权证明

应具备以下几点(格式)1,适用范围。经过审批并委托经纪机构或直接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交易的企业产权均适用。既度假村产权归属文件。2,法规依据。企业产权证明应按照《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属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省产权交易所资产产权交易暂行规则》和《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3,前置审批。能够出具企业产权首先要完成内部决策、审批,以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等前置审批手续的文件。4,申请登记。说明经过产权部门的备案、登记等的文件号。5,交易鉴证。如经过交易而来,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转让方、受让方、标的方、转让方委托会员、受让方委托会员、工商管理部门等资料齐全。

2房屋产权证明内容预览:房屋所有权人证明书兹证明座落在台州市椒江区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地方的房屋情况如下:座向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间(套),结构________,层次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房屋的土地证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证明单位盖章……

3无产

李女士的这种交易就是比较典型的无产权证明交易,其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主收取了预付的房款,可以根据房价的涨跌继续履行,也可转卖给第三人。这样无疑将买方置于异常不利的境地。一旦房主转卖第三人并办理过户,买方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买方提前做了财产转移,违约责任即使经过法院判决,也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我们的建议是没有产权证的房产,能不买就不买,如果确实要买,从以下几个步骤入手:

1、前期的定金不适宜太多,5-10万是一个比较适宜的数额;

2、预付房款不适宜直接给房主,可以双方协商存放到双方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保护交易安全;

3.在合同中应该约定具体的入住时间,最好是提前入祝

4、必须在存量房买卖合同里面约定办理过户的具体时间,并且约定:如果该时间内房主无法办理,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主退还定金、房款,并且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5、最好能要求房主提供一些财产作房产买卖合同的担保,如其他的房产或汽车等大额财产。

权证明不是自己写的,需要去所属的房交所的档案室查询,请档案室的人给你开无房证明,会有一定的查询费用

推荐第5篇:无产权证明

兹有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因

工程施工,需要办理临时用电。该公司在

镇无产权。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杭州市

镇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4日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居民身份证编号: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 工程办理施工临时用电事宜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末尾所示,特此证明。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授权委托单位: 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2018 年 5 月 24日

推荐第6篇:无产权证明

证明

。兹证明我村村民王宇威,性别;女,身份证号码220181198911235012.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莽卡乡塔库村八社,毕业后多年一直在北京工作,该人在我村无住房,其父

无住房。

2011 王井多,母 何万芝,在此处无产权,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姓名;曲世磊 联系电话;15948768297 九台市莽卡乡乡村建设管理所 年9月28日

推荐第7篇:水权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水权研究综述

一、引言

水资源指可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的水源,该水源应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能够在某一地点为满足某种用途而可被利用(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水资源对人类生存、生产、生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目前面临的问题有:

1.水资源短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水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北方地区水资源不足的情况更为严重。水污染加剧了水资源短缺。水资源短缺已经阻碍了缺水地区经济发展。“水权问题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无法忽略的问题,它涉及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和经济活动的不断扩展,水资源逐渐从一种通常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公共资源转变为一种稀缺资源,其取得代价越来越高,开始演变为商品,水资源问题越来越成为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因素”[1] 2.传统的水资源配置模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上游和下游、地表水和地下水、农业用水和城市用水、经济用水和生态用水之间,水资源利用的尖锐矛盾的解决,供水与需水、短缺与浪费、开源与节流、用水和防污之间的水资源管理的辩证关系的处置,都需要引入市场经济的原则。

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水权是产权在水资源领域的反映,研究水权是研究水资源配置模式改革的第一步。

二、水权

水权是产权理论渗透到水资源领域的产物。水资源本身是不可专有的资源,社会可以通过建立财产共有的权利,建立和实施规定谁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水资源的法令来保护水资源、防止滥用并保障生产者获得合理的和有保障的收入,从而达到水资源配置和使用的最佳结果。

“按照现代各国水法的一般规定,水权,即为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此定义包含有两层含义:第一,水权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第二,水权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故此,水资源所有权乃为水权之母,水权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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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而来。若不存在独立的水资源所有权或者所有权权属不清,水权也就无从产生并独立存在。所以,研究水权制度的第一步是确定水资源所有权,在此基础上,才能对水权予以适当定位并对其制度价值作出准确评价。”[2] 水权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取水权,另一个是排污权。

“取水权是水权体系中最核心、最本质和最现实的问题。我国学者在理论研究中就水权的内涵和外延提出了新型用益物权说、所有权和使用权说以及权利束说。水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一定途径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取水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生产生活的需要,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等方式,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国有水资源的权利。取水权的主体是作为非水资源所有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水权的客体是处于江河、湖泊和地下的水资源,而不是自然形态的水、进入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并为其实际控制的水、经过加工的自来水、作为商品出售的瓶装水,更不是水体。取水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和收益,不包含处分权能。取水权包含一些典型物权不具备的特质,属于准物权,其客体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特定性、貌似动产实为不动产或者应当准用不动产的法律规定,其排他性较弱、更适宜用优先权规则解决权利冲突,其不确定性明显。” [3] 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排污权概念,其内涵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向股票一样出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向拥有污染权的污染者购买,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或者转让污染权。

“随着河流水环境日益恶化,人们对河流排污权分配越来越关注,这里排污权分配是指排污权初始分配,是市场经济中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和基础。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家环保局(EPA)就开始将排污权分配政策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河流污染源管理,并逐步建立起以气泡(bubble)、补偿(offset)、排污银行 (banking)和容量节余(netting)为核心的一整套排污权分配交易体系,在30多年时间里,排污权分配交易政策绘美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明显的环保效果。

2

文献综述

我国在1988年发布《承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1996年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以后,河流排污权分配研究也全面开展开来,浙江、江苏等地已经尝试实行了排污权商品化管理。”[4] 在水资源日益紧缺的情况下,我们必须给出用水权和排污权分配及利用的最优方案。“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水作为一种可买卖的商品其市场交易逐步走向成熟,博弈论应用到水市场中来已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但这些研究一般只是对初始水权的分配和实际中用水权的交易进行分析,而本研究把用水权和排污权两者结合起来#利用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动态博弈方法建立水市场交易优化模型,并给出基于逆向归纳法的模型求解过程,得到稳定的纳什均衡解,从而求出用水权和排污权分配及利用的最优方案。”[5]

三、水权市场

水权市场包括水权交易和水权转让等。

水权交易的关键在于合理制定水价。“水权的市场调控是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手段,而买卖双方对于水资源价值的评价差异是促成水权交易的主要因素。在水权交易中,对于水资源评价最高的买者与成本最低的卖者,组成了水权交易的买卖双方,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即实现水资源的有效率的配置。利益是促使双方进行交易的前提,那么合理估算交易水价,使买卖双方都能够接受,进而达成协议进行交易,是水权交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6] 通过制定合理的价格是得水资源的分配更加合理。

水权转让也成为人们日益关心的话题。“以农业水权向工业水权的转让为例,从水权转让的两部门基本模型出发,通过分析水权转让双方的行为方式、成本收益和相互关系,归纳出了影响水权转让的6方面因素,包括初始水权界定、水权转让价格、申请新水权的价格、交易成本、农户的节水成本和企业的水资源产出效率,通过对这些影响因素的具体分析,认为农业、工业等用水部门用水效率的提高有助于推动水权转让的发生.此外,政府采取清晰界定初始水权、提高新水权获取价格、加强公共服务、规范市场秩序等措施,也有助于水权转让的顺利进行.”[7] 因此,“日趋严峻的水资源供求形势促使人们改革现行的水资源分配制度.通过建立水权市场来实现水资源的再分配,已成为许多国家优化水资源配置、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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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

水危机的一种重要手段.”[8] 同时,“水权市场的运行机制包括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在水权市场上,供求连接着政府及各用水主体,其变动决定着用水主体的用水行为.价格机制是作为反馈机制而存在的,它在水权市场中发挥着反馈信息的职能,对水资源的供给者和需求者的决策、对水资源的配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重要的引导机制.竞争机制主要表现为水权供给者之间、水权购买者之间、水权供给者和购买者之间的竞争.水权市场在这三种市场机制的交互作用下,形成水权市场的均衡,在这种均衡状态下,水资源得以充分的利用,配置效率达到最优.”[9]

四、总结

世界各国在长期的社会发展和用水实践中形成了自己成文或不成文的水权原则。这些原则的存在均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水权是与具体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制度、水资源情况、文化传统紧密相关的,因此,完全模式化的水权制度是不存在的,比如美国西部各州发展起来的水权管理系统尽管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却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系统。尽管各国学者针对各国水权实践都在研究水权理论,但完整的水权理论还没有建立。

国内水权理论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水权的内涵、层次、实质需要进一步展开研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资源压力黄河越来越突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经济和农业发展黄河流域,当务之急是创造了完美的水权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提高工作效率、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用水。”[10]水权理论的核心在于水权的明晰,但目前还只是限于讨论水权界定、分配的原则,对水权明晰的内在机理、具体可行方法需要深入研究。至于水权转让和水市场的建立和运作更需要进一步探讨。

五、参考文献:

[1] 陈翠华,水权配置模式在张掖节水型社会中的应用(D),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09 [2] 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2001(2) [3] 付永杰,取水权研究(D), 北京工商大学 ,2007

4

文献综述

[4] 黄显峰、邵东国、顾文权,河流排污权多目标优化分配模型研究(J),武汉大学水资源与水电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2008, 39(1) [5] 冯文琦、纪昌明,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市场交易博弈模型(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 34(11) [6] 李海红、王光谦,水权交易中的水价估算(J),清华大学水利水电工程系,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 45(6) [7] 唐曲、姜文来,水权转让的条件分析——以农业水权向工业水权转让为例(J),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8, (9) [8] 尹云松,为什么我国建立水权市场是可行的?(J),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 (1) [9] 葛颜祥、胡继连,水权市场运行机制研究(J),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山东社会科学 ,2006, (10) [10] H.R.Wang、Y.Y.Dong、Y.Wang、Q.Liu ,Water Right Institution and Strategies of the Yellow River Valley(J),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2008,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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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水权交易[全文]

目前各省、各市用水指标分配已接近尾声,我国即将启动水权交易,先由国家将水权分配给各省市,各地用不完的指标则可以进行二次分配,相互交易。近日举办的新加坡国际水资源周上,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党组书记党连文向南都记者透露了这一信息。

长期以来,中西部等严重缺水地区的水利条件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国家下大力度建设引调水工程,鼓励公众节约用水。今后,除了上述方法外,将有新的办法解决这一难题。南都记者近日获悉,不久后,中国将一改此前由水利部门定量划分城市用水指标的格局,建立水权交易机制,用不完的水可以由各省自行买卖。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我国将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事实上,水权交易机制早已是国际的通行做法,在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之间,多余的水资源可以互相交易。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这种有助于环保、节水的市场机制是今后的改革方向。

党连文说,由国家分配的指标确定主要结合两项指标,一是评估当前用水量是否合理,二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进行用水量的预测。由水利部门组织谈判,几个省一起协商,最后确定。

“用水指标”则指的是江河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目前,一些地方通过雨水搜集、再生水等手段获得淡水,并不包括在内。

推荐第9篇:美国水权介绍

美国水权介绍

2007世界水日1.0概述与其他自然资源法律不同,美国的水资源法律以州法律为主,而不是体现为统一的联邦法律。所以说,人们不能依照某个单一的法律体系来确定如何获取、分配和利用水资源。尽管还有一些联邦水法律的概念存在,但绝大多数水法律已在各州为满足当地水需求分别建立和发展起来。水法

律虽然是在各州之内发展起来,并且成为各州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各州之间仍存在很大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很大程度上是由气候上的相似(或差异)决定的。人们对美国水资源的认识会从多雨的东部地区到半干旱的西部地区发生改变。相应地,这些地区的水法律也会因气候特点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水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除了存在上述地区性差异外,还会因对各种天然水体所采取的获取、分配和利用的方式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另外,从水文角度看,无论水是在哪里发现的,都属于同一个水文循环,但在法律上,针对地表水(指存在于湖泊、河流和溪流中的水体)的法律就与针对地下水(指存在于地下水流域、含水层以及其他地面以下地方的水体)的法律不同。在决定水的获取、分配和利用的基本概念中,针对地表水或地下水源确立和保证\"水权\"是一个重要内容。同时还存在着获得这种水权的辅助手段,而这些辅助手段(或称辅助权利)可以通过合同或有关供水机构的服务加以实现。这些权利的概念将在下面做简要介绍。近年来对水的获取、分配和利用的限制越来越多,这是为了保护河流和其他水源中的水资源。所以,为了全面了解水权的含义,必须理解环境保护和有关限制在法律上的体现。2.0地表水权有关地表水权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学说体系:(1)优先专用权体系;

(2)滨岸使用权体系;

(3)综合了滨岸使用权体系和优先专用权体系的混合水权体系。这些学说体系在美国水法律中都有体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学说体系之间有了越来越多的交叉,一种学说体系可以自由地从另一种学说体系中借用概念。现在,人们可以在美国的各个地方找到这些水权学说的影子。2.1滨岸使用权体系滨岸使用权体系发源于英格兰和欧洲,为美国东部、东南部和中西部各州所采用。这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体现了在英格兰和欧洲以及美国一些地区多雨的气候特点。此外,在一些采用混合水权体系的州也将滨岸使用权体系中的某些要素作为其水权体系中的一部分。这些采用混合水权体系的州位于太平洋沿岸等地,其气候特点兼有东部和西部的特点。滨岸使用权体系最初以习惯法的形式确立起来,但是到了今天,在大多数州这种习惯法的形式已经被正式法律条文所替代。实质上,某一种滨岸使用权是通过拥有了连接水体的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如果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与某一个流动的地表水源(如河流或溪流)相连,那么他就是河岸土地所有者;如果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与一个湖泊或池塘相连,那么他就是湖岸土地所有者。滨岸使用权(或称滨岸权)是指合理使用与滨岸土地相连的水体而又不影响其他滨岸土地所有者合理用水的权利。2.1.1滨岸使用权及使用中的限制滨岸使用权由许多要素构成,而滨岸使用权的运用也同样有许多限制因素。实际上,对滨岸使用权概念的描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通过对其运用当中的限制因素的描述加以确定。

1、滨岸土地的所有权。为了能够运用滨岸使用权,必须拥有滨岸土地的所有权。

2、天然水流。滨岸使用权只针对某一水道内的天然水流。从其他流域引入水道的水体不能算作天然水流,不适用滨岸使用权。

3、天然水道。滨岸使用权只针对某一天然水道内的水流。一般来讲,不能针对人工设施中的水体获得任何滨岸使用权。但如果人工水道已经被长期作为天然水道,则其中的水体可以适用滨岸使用权。

4、滨岸使用权必须在流域内滨岸土地上运用。滨岸使用权必须在滨岸土地上运用,而且这些滨岸土地必须在水体所属流域内。如果滨岸土地不在水体所属流域内,即使它们与流域内滨岸土地相邻,也不能运用滨岸使用权。

5、滨岸使用权的终止。滨岸使用权可以被终止。被赋予了滨岸使用权的土地必须与指定水体相邻。当一大部分土地被划分出去后,任何不再与水体相邻的部分便失去滨岸使用权。被终止的滨岸使用权能否被重新恢复取决于各州具体的规定。一般说,部分采用滨岸使用权体系的西部各州规定,滨岸使用权一旦被终止则不能恢复。在这些州,滨岸使用权都是针对与水体相邻土地的最小部分。大多数采用滨岸使用权体系的州则与此相反。这些州规定,滨岸使用权可以恢复,而且只要与某一水道相邻的整个地区的土地为单一所有

者所有,就可以在该地区运用滨岸使用权。

6、滨岸使用权的转让或保留。明确滨岸使用权的转让或保留有助于针对那些如果不这样做将会失去权利的土地来保护滨岸使用权。权利的转让或保留将使签约双方共同遵守转让或保留书,但对第三方无效。而第三方必须表明由于这种转让或保留对自己造成损害来证明转让或保留书是不合理的。

7、

滨岸水体的使用。滨岸水体的使用必须是合理的。一般诸如生活用水、灌溉用水、工业用水和采矿用水以及水力发电用水等都属合理使用范围。滨岸使用权一般不支持城市用水。城市用水包括开发一个大的供水系统以满足城市全部用水的需要。一座城市可以在属于它自己的滨岸地区运用滨岸使用权,但不得将其扩展至不属于自己的地区(除非另有许可)。

8、水体的贮蓄。一般来讲,滨岸所有者可以贮蓄滨岸水体,只要不妨害其他用户的合理使用。但实际上,滨岸的蓄水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9、滨岸使用权的丧失。一般来讲,滨岸使用权不会因不用而丧失。然而,滨岸使用权能够用许多条件加以限制,包括优先权的丧失和某种用水的禁止。西部一些州将新的滨岸使用权限制在某个日期之后方可生效。滨岸使用权能够通过规定而丧失。在实行混合水权体系的州,包括权利没收在内的关于滨岸使用权的其他限制条件业已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下来。2.1.2滨岸水体的其他利用鉴于滨岸使用权与滨岸土地同水道的接近程度有关,某些权利便依附于这种实质上是非消费性的权利而产生。这些权利存在于水道本身,如河道中水流的保持、通航的权利、捕鱼的权利,修缮水道满足休闲和观赏需要的权利、修建码头的权利,等等。此外,还有一些与水质有关的权利,但这些方面事先已被联邦法律所规定,这些私人权利将受到公共水权的限制。2.1.3滨岸所有者权利的相对性一般地讲,滨岸土地所有者可以行使滨岸使用权,只要这种权利的使用并非不合理地影响其他滨岸所有者的权利,而在一些州则规定,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争议,一个滨岸所有者与另一个滨岸所有者就滨岸使用的合理性的比较由民事法规的有关条款加以确定。2.1.4滨岸使用权许可体系以下各州采用的是滨岸使用权许可体系的一些形式:阿肯萨斯、特拉华、佛罗里达、佐治亚、伊利诺斯、印第安那、伊阿华、肯塔基、马里兰、马萨诸赛、明尼苏达、新泽西、纽约、北卡罗莱那、宾夕法尼亚,南卡罗莱那,以及威斯康星。许可条件的内容和范围依各州而有所不同。2.2优先专用权体系好范文,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优先专用权体系是在干旱和半干旱的西部各州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些缺水地区的用水问题。该体系允许存贮水资源用于那些无法获得水资源的地方;还允许将水资源从有水的地方向需要的地方进行转让。另外,那些采用混合水权体系的州在保留了滨岸使用仅体系中部分要素的同时,也很鲜明地吸纳了优先专用权体系中的有用部分。采用优先专用权体系的州认为水资源所有者的利益代表着州内公民的利益。在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中规定,州政府可以批准一项大量用水的权利,这项权利称作\"有用益权\"。2.2.1专用权的构成要素专用权的构成要素依各州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下列要素是大多数州都有的。

1、目的。某个水权专有者如需引水必须持有将其用于有益之事的目的。

2、引水。在大多数州,水权专有者必须通过从水道内引水来有效控制水资源,而在某些州,这样做使得对河流内用水权的专有成为不能。引水是控制水的自然行为,可以通过水库、沟渠、泵站等的修建和利用加以实现。由于水权的优先取决于专用权生效的时间,因此,引水设施的修建就必须设法早日完成。一些州已不再要求将引水作为专用权的一个构成要素,在这些州,对河流内用水权的专有是允许的。

3、有益的利用。水资源的利用必须是有益的利用。对所有的州来说,生活用水、城市用水、农业及工业用水等都是有益的利用。还有其他一些用水也被认为是有益的。在大多数州,水资源的有益利用通过法律规定下来,而关于水资源有益利用的定义却并不要求是唯一的一种。重要的是专用水权只限于对水资源的有益利用,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无益用水的权利。

4、合理性。在所有实行专用水权的州,合理性的有关概念也在水权获得的条件中作了相应规定。合理性的概念包括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水资源进行有益的利用以及用水和引水方法的合理性等方面的要求。浪费水资源或者使用超过合理需要的水资源,这些都不是有益的利用,超出了水权规定的范围。譬如,加州将用水合理性的概念纳入州法典中,规定任何人只能获得合理并有益使用水资源的权利。2.2.2优先权优先专用权体系的核心是优先权。专用权授予的日期决定了用水户用水的优先权。最早授予的水权专用者拥有最高级别的权利,最晚授予的水权专有者拥有最低级别的权利。在缺水时期,那些拥有最高级别水权的用户被允许引用他们所需的全部水资源,而那些拥有最低级别水权的用户被迫限制甚至全部削减他们的引用水量。这就是所谓的\"时间优先,权利优先\"。2.2.3相关溯及原则由于用水权的各种构成要素并不是在同一时间都能实现,因而用水优先权的时间确定与水权专有者首次采取的行使专用权的实际行为的时间有关。譬如,某人打算在某一天实施专用水权行为,但建成所需引水工程尚需要一段时间,甚至在水资源能够获得有益利用以前还要花更多的时间进行思考。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讲,直到将来的某个时期才可能完全实现对水资源所有有益的利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准备行使的所有专用水权将被赋予一个与水权专有者为行使专用水权而采取的实际行动的最初时间有关的优先权。2.2.4早期专用权早期专用权是由早期位于加州和西部各州的采矿工地上的习惯做法发展而来的。这些早期的专用权只需简单地通过从水源取水并进行有益利用便可获得,而且无须获得任何政府、行政或司法机构的批准;专用权的数量是已经或可能用于计划中有益用水的最大数额。行使专用权的意图有的是通过发布通知让大家了解,有的则通过实际的引水措施使各方面获知。2.2.5现代专用权早期专用权系统存在诸多弊端。这些弊端集中表现在指定专用权的存在、优先性及范围等要素的不确定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实行专用权体系的州采用了不同的许可制度。尽管这些制度依各州情况存在很多不同,但它们都具有一些共同点,其中包括填写一个专用水权的书面申请。这个书面申请除其他一些事项外,必须填写打算申请专用的水资源的数量、使用的目的以及计划用于什么地方。在大多数州,专用权的优先性取决于书面申请的归档时间。在除科罗拉多州以外的所有州,专用水权的申请由一些指定的行政机构授理归档。在科罗拉多,这种行政机构的作用被专门的司法程序所替代。一旦书面申请被归档,申请人将获得通知。如果收到反对意见,将会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以后,如果申请获得通过,行政机构将发布一个许可令,批准申请者享有专用水权。许可令包括控制水资源使用的条款和条件。专用水权总是被限定在以非浪费的方式对水资源进行有益利用的范围内。

在大多数州,除了规定水资源可以被专用、同时专用权的行使将不会对其他合法用户造成损害,行政主管机构还将确认这种专用权的使用没有超出公众利益所要求的范围。公众利益范围的确定依各州有所不同。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对公众利益的考虑主要集中在处理有争议的申请及环境问题上。2.2.6专用权及使用中的限制专用权在许多方面较滨岸使用权更具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权利的转移或调整。在需要将农业用地改变为城市用地时,专用权可以转移或调整以满足改变以后的情况。针对那些最初并没有打算从专用水体中受益的土地,专用权也可以转移或调整。同时,专用水体也可以调整,使得水资源的引用相比最初的安排适当改变。在这些情形下,确定专用权是否转移或调整的一个主要方面是这种变化对其他水权专有者的影响。只要其他水权专有者不会因此受到损害,专用权的转移或调整就应当没有问题。要实现这些专用权的调整或转移,必须获得行政主管机构的批准。在允许专用权转移或调整之前,还需要通知公众并召开听证会。

2、跨流域引水。专用权允许原流域以外的用水。但在一些州,有关地方保护的法规对此类用水进行了限定。

3、水的贮蓄。专用权允许贮蓄水资源,以保证适时地而不是在天然状态下利用水资源。在干旱和半干旱的西部各州,贮蓄水的权利对整个水权体系来说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4、外来水。专用权允许对外来水的使用。外来水指通过人工努力而非天然形成进入水道的水。

5、再引取和再利用。水权专有者在原本打算通过引水受益的地区拥有对水资源再引取和再利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更加有效的引取和利用措施招展对现存的或已开发的水资源的利用。允许水权专有者对水可以再引取和再利用所要考虑的一个主要方面是,这种权利的运用是否对其他水权专有者造成损害。只要不造成损害,这种权利就可以获得批准。

6、水流。与滨岸使用权不同,专用权仅针对水资源的利用而设立。因此,水权专有者无权持有那些与水道有关而与水资源利用无关之权利。在大多数采用专用权体系的州,这些权利从实质上讲是公众所有的,并且是作为公众利益考虑的一个方面。

7、获取。经过滨岸和其他地区获取水源是行使专用权的基本要素。各州对此有不同的做法,包括制定购买或没收权利的法律条款。2.2.7专用权的放弃和没收在大多数州,专用权可以通过放弃而失去。放弃是基于证明无用和放弃意向而作出的决定。与此对比,仅凭在一个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证明无用即可将专用权没收。2.3混合水权体系混合水权体系既包括象加州那样最初由习惯作法演变成专用权体系,而后吸收了滨岸使用权部分要素的类型,也包括最初建立了滨岸使用权体系,而后经过调整又与专用权体系相适应的类型。对于后一种类型,存在两种形式。一些州只对滨岸使用权加以限制,而另外一些州则通过立法或宪法条款的规定对未实施的滨岸使用权加以取缔。在采用混合水权体系的地方,规定了专用权和滨岸使用权的相对优先性。在大多数州,滨岸使用权优先于专用权。在加州,未行使的滨岸使用权受到某些保护,一项已经行使或还未行使的滨岸使用权优先于专用权,除非专用权的行使先于有争议之滨岸土地取得专用资格的时间。为了确保滨岸使用权的行使不会对较低级水权专有者的权利造成损害,所有采用混合水权体系的地方都有对用水合理性的规定。按照这样的规定,对滨岸使用权的要求同专用权一样,其用水必须是有益的。2.4公共水权除了将水资源用于消耗性用途外,人们总是强烈希望拥有公共水权,包括航运、渔业以及其他用于商业目的的地表水使用权。近年来,除了传统的航运、渔业和商业目的外,公共水权范围有了较大的扩展,增加了游泳、水上娱乐、休闲、科学研究以及为满足生态和环境要求对河道内的水资源进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在大多数州,这些利用地表水资源的公共权利已经成为在评价水资源利用时考虑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有关水资源利用方面的公共利益还包括为满足环境和生态要求进行水资源的保护。在干旱和半干旱的西部各州,水道内的水在一年中的某些时期会干枯,因此,对河流内水的利用便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州采用两种措施保护河流内的水资源。一种是将河流内的水资源划为专用,这种专用一般由某个州立机构负责实施。另一种措施是从指定区域内抽取足够的水量补充河流内的水资源。河流内的水资源也可以通过以下一些联邦法律法规加以保护:

1、《野生和游览的河流法》。联邦《野生和游览河流法》规定,可以利用未来建成的开发设施抽取某些河流的水补充所需水资源。另外,该法规定了将河流中的剩余水量或河流水量的一部分引入联邦水系统的基本框架。根据该法,各州建立了自己的供野生和游览的河流系统,使该法得到了具体体现和完善。

2、《濒危物种法》。联邦《濒危物种法》针对已经作为某种濒危或受害物种重要栖息地或可以为濒危或受害的鱼类和野生生物提供保护的水道,规定了保护河道内水流的基本要求。

3、《清洁水法》。《清洁水法》第404节规定了采取任何注水或蓄水措施之前首先要满足的条件。此规定用来限制引水设施的修建,有时会因此取消这些工程的修建。近年来此规定已经成为保护河流内水资源的一个有力工具。

4、与水质有关的法律法规。各州法律通过对水质的限制规定来控制水资源的利用。这些法律不仅控制水源的水质,还控制排入水源的水的质量。基于此,包括防止咸水入侵和水温调节在内的一系列水质保护措施可能会进一步限制水资源的使用量。3.0地下水按照有关地下水的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在地表以下发现的水都被看作是地下水。在已知和确切的地下渠道中流动的水被认为是地表水,而不以这种方式存在于地下的水则是\"渗透水\",并被称作地下水。确定存在于地下的水是服从地表水法还是地下水法并非一目了然。在分析地下含水层时,为了全面了解相关水权,需要确定地下水流域的安全产量。地下水流域的安全产量是指在不降低可供利用的水资源总量的前提下,经过一定时间所能抽取的地下水的数量。发全产量可以通过抽取量与回灌量的比较计算得出。为了保证地下水流域处在安全产量的范围内,回灌量必须等于或超过地下水抽取量。如果超出了安全产量的范围,地下水流域就被看作是处于超采状态。在这种状态下,除了自身储水量的大量丧失外,还会造成地表沉降和严重的水质问题。一般地讲,地下水是利用水泵从水井里抽取。用水泵抽水将在抽水区周围形成一个下降漏斗,这种下降漏斗的影响以及由于抽取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的降低是地下水法中涉及的重要内容。3.1.1地下水权针对地下水有不同的水权体系。一些州还不只设立了一种水权制度。

1、绝对所有权制度。一些州仍在实行绝对所有权制度。这种制度是根据习惯法中规定的土地财产所有者拥有利用其所属土地表面以下全部地下水资源的绝对权利的概念而建立的。这种制度在地下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尤为普遍。

2、相关水权制度。在一些州,绝对所有权制度已被废止,而代之以相关水权制度。按照这种制度,所有土地所有者对其拥有的土地下面的地下水流域都有抽取和利用地下水资源的权利,他们的权利是等同和相互关联的。

3、专用权。有些州承认一种完全的专用权制度。这种制度允许那些最先出现的汲水者抽取地下水,而无论其最终使用是在何地。而在大多数州,这种完全的专用水权制度已经通过添加限制条件而作了调整。譬如在加州,虽然存在相关水权制度,但如果地下水储量超过用水户的需要,便可以引入专用权的概念和作法。作为土地所有者的用水户与拥有专用权的用水户之间的矛盾一般是按照有利于土地所有者的方式解决。在一些地下水明显超采的地区则建立了相互权利制度。这种制度提倡根据历史用水情况公平合理地分配水量。

4、合理用水。前面谈到有关地表水的合理用水原则对大多数州来说都作为地下水利用的一个限制条件。3.1.2地下水的管理地下水管理最普遍的方法是许可的授权。许可的授权是指是否可以拥有利用地下水的权利。

1、打井的许可。有些州规定在打井之前就要获得许可,这种许可是针对从健康和安全的角度而不是从供水的角度保护水资源。

2、使用权的许可。除了打井许可外,一些地区还规定了对抽取地下水的权利使用的许可。

3、专门立法。在有些地区,地下水流域是按照专门立法来进行管理的。各州立法机关针对各个流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计划,以此来控制地下水的抽取和利用。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中,管理地下水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联合利用以及将地表水存贮于地下水流域中。

4、由判决而得的流域。在一些地区,地下水流域是按照那些针对地下水权的判决结果而制定的原则来进行管理的。地下水权的判决是法庭针对所有要求从地下水中获益的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作出的。而且,法庭常常通过一个专门的负责人对判决后的地下水流域的水资源利用保持连续的管辖与监督权。

5、水质规定。正如地表水一样,各种联邦法律法规对地下水流域的水的利用也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污染物的排放,但也有针对地下水的抽取进行规定的。4.0水资源利用过程中联邦政府的介入正象在前面提到的,联邦政府有关水资源利用的法律一般都是针对水质和环境保护。联邦法律大都不对水资源的分配进行规定。有些例外值得注意:

1、联邦保留的水权。如上所述,专用权体系的建立主要是基于联邦政府承认对其所属公共土地上的水体享有专用权、承认将公共土地所有权与水体所有权分开以及将用水的最高权力授予西部各州。作为例外的联邦保留水权是由法院规定,最初用于印第安保留区的开发,其后又用于其他联邦所属保留区的开发,如军事地区、国家公园、电厂及国家森林保护区等。联邦保留水权在范围上受到相应的限制。只有在需要开辟一个公共区域作为专用时才可以设立联邦保留水权。而且,这种保留水权只针对为实现保留区主要目标所需的用水,而不考虑其他目的的用水。联邦保留水权自保留地批准之日起优先使用。

2、联邦优先权。包括水法律在内,联邦法律优先于州法律。但在有关水权的法律方面,联邦法优先于州法律已经产生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联邦《垦殖法》方面的问题,二是《联邦电力法》方面的问题。在加州与联邦政府签署的协议中,联邦最高法院规定,除非与国会有关某一个联邦开垦项目的决定发生矛盾,《垦殖法》不以联邦法律为先。而在伊阿华电力公司与联邦电力公司签署的协议中,联邦最高法院规定,从实质上讲,《联邦电力法》优先于州水法,但该法第27节规定的对州权利进行保留的除外。《联邦电力法》第27节规定保留州对其输送的水资源的专有利益或所有权给予保护的权利。5.0州际间水的分配某些水道是跨州的,各州之间围绕这些州际水源的水资源分配是联邦法律规定的一个内容。州际水资源的分配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实现:

(1)州际水资源分配协议。该协议由州与州之间签定,并经过国会批准;

(2)法庭裁决。有关州际水资源分配的诉讼提交联邦最法院进行裁决;

(3)国会针对州际水资源分配制定的专门法律。6.0水权诉讼水权诉讼尽管从内容上讲较为复杂,技术性较强,但与其他法律诉讼相比也有许多相似之处。从本质上讲,水权诉讼有三种类型:(1)有争议的用水户之间提起的诉讼;

(2)某条河流内所有用水户之间提起的诉讼;

(3)针对负责水资源分配的行政机构提起的诉讼。有争议的用水户之间提起的诉讼一般都是有关用水户各方的具体和特殊的争议事实;针对行政机构的诉讼一般是关于行政机构的行为是否公正所提出的疑义;某条河流内所有用水户提起的诉讼包含了所有用水户对河流内某项水权的要求。7.0水服务以上所述及的水权概念还应包括保证基本水权实现的手段。对大多数个体用水户来说,他们通过辅助水权获得水资源。辅助权利可以看作是从拥有基本水权的机构或个人那里获得水资源的权利。这些辅助权利可被批准用于生活、城市、工好范文,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业及农业用水等方面。批准这些权利的机构一般既可以是政府机构,如市政府、灌区或水区,也可以是公共机构。控制这些权利转让的法律主要是那些控制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的法律,并不专门限于水法律。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各州在供水方面对这些机构的控制有一些习惯性规定。另外,诸如用水的有益性和合理性等与水权相关的基本概念也同样约束着辅助权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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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放弃优先购买权

所周知,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在目前上海这个房地产交易市场上,要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材料并不简单。于是,实务操作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口头征求甚至不征求承租人意见,就先行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该种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常常成为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特别是在目前上海房地产下跌的这个市场环境下,许多买受人也以此作为退房的理由。笔者觉得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在此发表一些个人的拙见,望读者斧正。

一、出租人出卖房地产前通知承租人期限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十四条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有类似的确定。但《合同法》中所说的“合理期限”到底是多久呢?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见,三个月是法定的提前通知期限。根据对该条款的通常理解,所谓提前通知即同时授予了承租人考虑选择的期限。若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未立即作出表态,出租人势必等候三个月后方能出卖给第三人,否则可能面临被撤销其与第三人在此期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危险。

二、出租人取得承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现实困难

上海的房地产市场已经告别了“有房不愁卖”的时代,房地产买卖已进入了买方市场,出售房屋除了要求业主有理智的判断,同时还要求业主能抓住稍纵即逝的机会。然而承租方的优先购买权却成为了一个巨大的障碍。

1、出售的同等条件发生变化

根据规定,出租人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日新月异的今天,三个月的时间显然太长了,三个月前通知出售的价格,很有可能在三个月后甚至十天后发生变化。举个例子,出租人2005年5月通知承租人要出售上海浦东的某套房屋,价格为人民币150万,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出租人到了2005年7月才找到购买者,而房价已经下跌只能卖120万。此时承租人完全可以表示出租人现在愿意以120万出售房屋,应当提前通知他,承租人仍然拥有优先购买权,于是,出租人出售房屋还是受到限制。

2、承租人短期内无法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在上海这个国际型大都市,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为员工提供了良好的住房福利,特别是大型的外企,由企业为高级管理人员承租一套房屋进行居住已经非常普遍。然而出租人要出售此类房屋时,就碰到了很大的麻烦,明明承租的员工表示不会购买出租房屋,但要让公司出具一个这样的证明可要花上大力气,这通常要经过多个部门签字,作无数说明与阐述,等实际拿到了证明。也许有意向的购买者,早就买了其他的房屋了。

3、承租人恶意制造障碍

承租人往往对出租人提出让其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难以理解,总感觉会对其权益产生损害,也对新的产权人是否遵守租赁合同产生疑惑。更有甚者,承租人以此作为谈判的“筹码”,要求出租人续租、降低租金、增添设备等,若出租人拒绝承租人的不合理要求,承租人即使不愿意购买房屋,也不会配合,甚至出具表示对购买事宜予以考虑的证明拖延时间,恶意给出租人出手房屋制造障碍。

三、出租人未取得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就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综上所述,出租人在出售房屋前取得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有较大的难度,往往造成交易机会的错失。但实际交易中,承租人真正愿意购买承租房屋的又极少。因此,实务操作过程中,出租人通常“先斩后奏”,先与买受人达成买卖合同,再去询问承租人是否愿意购买,甚至产权过户完成后,直接通知承租人业主发生了变更。那对于这种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

1、承租人认可房屋买卖事实,未提出异议

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证的证明或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若承租人对买卖行为不存在异议,那是否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就无关紧要了,承租人不能既不愿以同等条件购买房屋,又要求撤销合同或以在签订合同前未经他的同意而要求赔偿。

2、产权登记前,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产权登记前,承租人得知出租人已出卖承租房屋的,承租人要求以同等条件购买的,承租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出租人签署的买卖合同。但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愿意按照出租人与购买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同等条件购买房屋,而不能以新的购买方不履行租赁合同、租赁的纠纷等其他事宜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若买卖合同因为上述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原因而撤销,则业主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向购买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被撤销,并不意味着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无效,出售方因未取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合同被撤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产权登记后,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a.租赁关系已经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租赁双方若已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则该租赁关系在上海市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已经进行了公示,随时可以查询,应受法律保护。因此,购买人在购买时就应当要求房东出示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否则,即使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承租人也可以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撤销买卖合同。而购买方并不能以自己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的理由予以对抗。

b.租赁关系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租赁双方若未办过理租赁登记手续,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若无其他相反的证据,可以认定为买受方是善意第三人。若买卖双方已经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则承租人不能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撤销买卖合同,只能要求出租人予以适当的赔偿。

四、出租人未取得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买受方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随着上海的房地产市场逐渐走冷,房价不断下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那就是“签订买卖合同后,买受人以出租人未取得承租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撤销或者解除买卖合同”。这类情况目前已在上海的房地产市场屡屡出现,笔者认为,优先购买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以优先购买权为基础产生的针对买卖合同的撤销权也是专属于承租人的。买受人、甚至出售人都不能以此作为解除已经生效的买卖合同的合法理由。买卖合同一旦签订,买卖双方就应当受到合同的约束,买受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是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反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有一种例外情况:若租赁关系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已经登记备案,而上海很多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目前都要求买卖双方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甚至要求承租人本人到场参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若由于出售方无法提供上述材料,造成双方无法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买受方是可以根据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追究出售人的违约责任的,若违约情节已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受人亦可以主张解除买卖合同。

总结:综上所述,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当事人和承租人应当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作充分的考虑后,再决定自己的行为,从而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

第11篇:场所无产权证明

附件2: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旭升(福建)窗饰有限公司地址在晋江市内坑镇砌坑村思母山开发区,共有场所面积100平方米,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 晋江市内坑镇联盛有色金属冶铸厂所有,场所性质原属于经营性用房(填写“住宅”或“经营性用房”)。

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名盖章:

证明单位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1)“兹有”之后空白处填写企业的全称。

(2)证明单位指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

委会或政府主管部门。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兹有旭升(福建)窗饰有限公司地址在晋江市内坑镇砌坑村思母山开发区,共有场所面积100平方米,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晋江市内坑镇联盛有色金属冶铸厂所有,场所性质原属于经营性用房(填写“住宅”或“经营性用房”)。

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名盖章:

证明单位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1)“兹有”之后空白处填写企业的全称。

(2)证明单位指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

委会或政府主管部门。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兹有旭升(福建)窗饰有限公司地址在晋江市内坑镇砌坑村思母山开发区,共有场所面积100平方米,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晋江市内坑镇联盛有色金属冶铸厂所有,场所性质原属于经营性用房(填写“住宅”或“经营性用房”)。

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签名盖章: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名盖章:

证明单位签名盖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1)“兹有”之后空白处填写企业的全称。

(2)证明单位指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

委会或政府主管部门。

第12篇:无房产权证明

无房产权证明

福州市XXXX派出所:

兹证明我村村民(身份证号:)所出租于租户

(身份证号:)的房屋为原城中村自建房并无房产证。因此无法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本证明仅用于办理福州居住证所用。

特此证明。

XXXX居委会(盖章)

年月 日

第13篇: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

附件2: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模版)

我/我们,特将我/我们年月日在中国提交的

专利名称为:;专利申请号为:_____________的专利申请权于年月日转让给以下受让人:

转让人1: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

日期:

签章:

受让人1: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

日期:

签章:

受让人3: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

日期:

签章:转让人2;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 日期: 签章: 受让人2;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 日期: 签章:

第14篇:车辆归属权证明

关于车辆归属权的证明

辽P号车,发动机号 ,车架号 是省市(县)身份证号码个人购买,是挂靠绥中县鑫润达车队,车辆产权归 所有。 特此证明!

绥中县鑫润达车队(章) 车辆产权归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注:车队随时为车辆产权人提供转籍、过户等手续、并协助办理

第15篇:诺水河 三权分离

按“三权分离”模式理顺诺水河景区

管理经营体制

一、“三权分离”管理模式简介

所谓“三权分离”就是将旅游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旅游区作为一种特殊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当地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拥有旅游区的管理权,旅游区内的企业作为实际投资者和开发者对旅游区行使经营权和收益权,三方要各司其责,相互监督,但不相互干预。

国家作为旅游区的最终所有者,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各项财政税收金融劳动环保等政策来指导旅游区开发和管理。

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包括国家各类主管机构和当地政府,它除了可通过成立旅游区管委会并对旅游区日常经营管理代表所有者进行监督;同时可通过各种行政、立法、公安、税收、规划、环保、物价、计量、工商、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等对旅游区进行直接和间接调控。

企业作为经营者和投资者及日常管理者,负责旅游区规划投资建设、日常经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旅游区的可持续发展,保证投资者收回投资,保证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向社会提供优秀的旅游产品。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三者之间通过法律协 1

议来对各方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界定。

二、诺水河景区经营现状

纵观诺水河景区的管理体制改革历程和经营情况,虽然在初期带动了景区的各项事业的发展,但随着发展的深入,诺水河景区管理体制面临诸多问题,如景区开发缺乏统一规划,经营管理无序,景区资源遭到破坏,生态环境恶化,投资者收益没有保障,投资主体过多,经营混乱,从业者素质低,市县共管景区,责、权、利不明等。时至今日,景区乱修、乱建、乱堆、乱收现象日益突出。这不但不利于景区整体包装打造,而且严重制约了我县旅游业的发展。所以,建立符合通江旅游业发展趋势的新型管理模式迫在眉睫。

三、对诺水河景区三权分离的思路和措施

为了保证政府受益、企业获利、社会满意,诺水河风景区实行三权分离,可从以下方面进行突破:

(一)诺水河景区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县人民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拥有旅游区的管理权,景区内的企业作为实际投资者和开发者对旅游区行使经营权和收益权。

(二)景区经营业主,包括宾馆、餐饮、娱乐等业主,都必须按照县委要求缴纳资源使用费,由诺水河风景管理处负责收取,列入县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景区宣传、资源保护及景区发展。

(三)对景区门票实行规范管理。景区所有门票

由县地税局监制,诺水河风景管理处监管,在楼子处设臵门票集中销售点,各业主自派销售人员售票,中锋洞、楼房洞、龙湖洞等景点不再私自售票,由诺水河风景管理处执法大队监管。

(四)景区实行统一对外宣传。由县旅游局牵头,诺水河风景管理处具体实施,各景区业主参与,不再单独进行各自宣传,实行景区宣传“一盘棋”。

(五)配齐诺水河风景管理处领导班子,稳定景区执法大队人员,以便对景区加强执法管理。

(六)由诺水河风景管理处对景区实行统一包装,可对外招商引资,引进一家具有实力的企业,对景区实行整体开发,实施整体控制,保证经营管理的一致性。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第16篇:深化农业水权改革势在必行

深化农业水权改革势在必行

日前,在新加坡举行的国际水资源周启动仪式上,我国水利部官员公布,中国用水权交易即将在国内铺开。据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党组书记党连文介绍,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交易将由国家将水权分配给各省市,各地用不完的指标可在省市之间相互交易。笔者认为,赋予水权以市场价格,无疑会加快我国建设成为节水型社会的进程,深化农村水权改革势在必行。

据了解,农业用水占到世界用水总量的3/4。从我国的用水情况来看,农业也是第一用水大户。我国单位用水的粮食产量不足2.4斤/立方米,也就是说,生产1公斤粮食耗水量高达800公斤。但是,在用水总量居高不下的同时,水资源利用效率也仍然较低,中国的地下水资源正在耗尽,用水消耗量和可承受的水供应量之间的缺口每年都在加大。目前,全国农田灌溉用水缺口已达到300多亿立方米。与此同时,我国旱灾发生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程度越来越重。目前我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仅为0.51,与世界0.7到0.8的先进水平相比差距明显。全国9.05亿亩的有效灌溉面积中,节水灌溉面积仅有4.3亿亩。

更为严峻的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越来越多的水资源“农转非”。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农业用水比例从90%下降到目前的60%~70%。根据预测,到2050年农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比重将进一步下降到50%左右,而工业用水和城市用水会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因此,农业用水向其他产业转移是用水管理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

一面是尚未改变的粗放用水方式,一面却是越发严峻的农业用水形势,推进节水农业,必须深化农业水权改革。

首先,要明晰产权边界,完善与改革农业水资源产权制度。立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重点解决水权交易与转换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适宜的水权交易机制。宁夏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完全依赖国家限量分配的40亿立方米黄河水,为破解缺水瓶颈,2006年起已在国内率先开展了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坚持以水价改革推进农业节水。以水权转换为突破口,通过改革农业水价、改革管理体制、改造水利设施、规范收缴方式,创新水权制度,初步建立起了“公平、约束、激励、效率”的农业水价体系。

值得警惕的是,农业用水价格的确定必须科学合理,避免给农民形成新的负担。据悉,水利部将积极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科学核定农业供水成本,推动落实灌排工程运行维护费财政补助政策,从成本扣除财政补助部分确定最终水价,并推进定额内用水实行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

其次,要充分调动节水主体——农民的积极性,提高农民在水管理中的参与度。这样可以缩短管理链条,提高效率,形成农民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管理模式,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在这方面,山西省清徐县实行用水权“承包到户”的经验值得借鉴。该县建立县、乡镇、村、户四级水权分配体系,并对其实行数字化管理;在村级层面,用水权的执行由村民选出的管理委员会负责,把水资源使用权按亩均水权分配到农户。这种水权确认加上精确计量的做法,使农民重视了水的价值,提高了节水意识。

第三,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对于完成节水指标的用户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于没有完成的农户,给予适当的惩罚。这样可以促使农户自觉采用科学的浇灌措施,或者改变种植作物种类,将耗水多的作物改为耗水低的作物,或者采用先进的节水设施,达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比如,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种高村用水者协会发给每户村民一本《水权使用证》,标明了一家一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的用水量,多用了要罚款,节约了还有奖励。为了做好水权管理,村里安排了专门的用水管理员对每户的用水情况进行登记,定期统一结算,超量用水将按原价的120%收取水费,未用完的水量可在一定范围内交易转让。

第四,完善补偿机制。水权转换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成本应由用水单位承担,导致的损益和各种风险也应由用水单位负责。所获得的收益,应主要用于农民补偿,保障农民生活。同时,应从转让水权所得的资金中划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节水技术的应用和建设,使灌区节省出更多的水,实现多赢。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由市政部门或工业部门直接投资节水农业建设,或者投资滴灌等节水设施,或者投资修建管道或输水渠,从而使农业用水利用率提高,节约下来的水供投资单位使用。在此过程中应该有标准的程序和制度支持来实施水权的转移,及保证向灌溉设施投资以产生充足的水供转移。

第五,多方合作,解决失水农民生存问题,为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各地政府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增设定向失水农民的技能培训,向农民传授就业技能,政府应针对水权交易市场,尽快设立“失水农民创业基金”,鼓励农民自主创业,保障农民生活。 来源:农民日报

第17篇:水权与水市场研究综述

水权与水市场研究综述 - 水利论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4387 更新时间:2006-7-12

2000年10月22日,汪恕诚部长在中国水利学会第一届学术年会暨七届二次理事会上作了《水权和水市场---谈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的重要论述。汪部长讲话发表后,立即在水利系统乃至社会上引起反响,各界人士分别发表文章,从不同角度展开讨论。2001年2月10日,《中国水利报》登载了浙江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的消息和调研报告,《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各大媒体纷纷报道这一消息,进一步在社会上引起了更大关注,许多专家、学者、记者通过报刊,或开会研讨等各种方式对水权与水市场发表看法。 大家普遍认为,水资源紧缺已经成为21世纪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通过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水权制度,明晰水资源产权,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一个利用市场手段和政府宏观调控的水市场,是实现我国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水的利用从低效益的经济领域向高效益的经济领域调整;有利于推进节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调整供需矛盾;有利于增加水利投入,推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水权和水市场的讨论和实践,既是水利改革适应市场机制的需要,同时也是水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为进一步促进水权、水市场方面的理论探讨,现将近期讨论中的主要观点及实践探索情况综述如下: 主要观点

一、关于水权

讨论中普遍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用计划手段配置资源,水资源产权主体混乱,缺乏流转制度,是水资源配置效益低下的关键原因。随着水资源紧缺的日益严重,各国包括市场经济国家都普遍通过立法规定水资源为公共所有,并完善水权制度,实行水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和转让等,以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

水权,也称水资源产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从民法意义上来讲,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它包括4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水资源产权,或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产品与服务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制决定了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主体是国家,对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使决定了中央政府可以主导流域内地区间水的分配,可以实施跨流域和跨地区之间的调水工程,可以采取行政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来保护、管理水资源。国家可以通过行使使用收益权,通过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机制,而将使用权转让给市场主体,并可以允许市场主体依法进行使用权的有偿流转。

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多渠道、多层次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权、产权管理,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和转让,有利于促进经营者和使用者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因此建立水权制度是水利改革的重要内容。

有专家提出水权包括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利,人们的基本生活用水是一种基本权利,水资源的所有权和分配权是一种政治权力,水权同时包括经营权,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利。

二、关于水市场和水权转让

1.建立水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就必须有效地推进水市场的建立,并使其不断完善。长期以来,我国的水资源配置一直采用计划经济的手段。因权属不明确,交易难以实现,市场也就没有形成。水资源开发利用主体在资源的使用上往往以\"取水最大化\"为目标,使资源浪费与短缺并存,人与环境争夺资源而带来严重的生态问题。造成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在用水上的矛盾。要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就要在节水的基础上促进水资源从低效益用途向高效益用途转移,就必须培育和发展水市场,允许水权交易。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十五期间\"要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进一步放开价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发展商品市场,重点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水市场必然要在水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 2.我国水市场是一种准市场

胡鞍钢同志在《转型期水资源配置的公共政策--准市场和政治民主协商》一文中谈到,在现实转型期条件下,我国的水市场只能是一个准市场,所谓准市场是指流域水资源在兼顾上下游防洪、发电、航运、生态等其他方面需要的基础之上,兼顾各地区的基本用水需求,部分多样化用水市场化,在上下游省份之间、地区之间和区域内部按市场化加以配置,这是一个完整的、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供水水资源市场。

水市场的建立应该有几条原则:第一,要认识到水是商品,是有价的;第二,水权是有价的,是为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服务的;第三,水权是可以转让、可以交易的;第四,通过核算,通过协商,最后由政府来定价。

水资源的分配是一种利益分配,既可以通过市场也可以通过非市场来解决,但单独哪一种方式都不能有效解决,水资源的配置方案不仅仅需要技术上、经济上的可行性,更重要的是政治上的可行性。通过对流域水资源配置的经济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分析,积极引入既不同于传统\"指令配置\"也不同于\"完全市场\"的\"准市场\"。准市场的实施由\"政治民主协商制度\"和\"利益补偿机制\"等辅助机制来保障,以协调地方利益分配,达到同时兼顾优化流域水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和缩小地区差距、保障农民利益的公平目标。流域统一管理应和\"准市场\"、\"地方政治民主协商\"有机结合,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形成比较成熟有效的新的流域水分配、水管理模式,并逐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化。 由于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地方政府作为用水户利益的代表和水权的代表者,水市场只是在不同地区和行业部门之间发生水权转让行为的一种辅助手段。表现在不同地区和部门在进行水权转让谈判时引用市场机制的价格手段,而这样的市场只能是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流域水资源委员会来组织。

准市场确立的交易主体是地方政府,主要涉及的是流域内地区间水资源的分配问题。也有专家认为,政府不能成为水市场的主体,而只能是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者。 3.水价是优化水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在资源短缺的情况下,用水者取得水权要付出代价,即取得水权的机会成本。这个代价包括其他用水者和其他用水类别减少用水的损失。只有包括资源水价的水价,才是完整的水价,否则就没有反映用水的全部机会成本,水价就不能正确引导资源配置。

通过调整水价来配置水资源,是依靠经济杠杆,通过调整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来自觉调整用水数量和结构,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商品水价包括三个部分,即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其中工程水价相对固定,环境水价比较稳定,资源水价作为取得水权的机会成本,受到需水结构和数量、供水结构和数量、用水效率和效益等因素的影响,不断变化。不同的用水户,在不同地区的不同时间,使用不同水源的不同量的水,其资源水价是不同的。根据水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主动调整资源水价,就能引导人们自觉调整用水结构和数量,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4.水权的初始配置是水权制度的关键点和难点

配置初始水权,就是将水资源使用权按照一定的原则分配给开发利用者。通过水资源总体规划和水资源配置方案,在不同地区之间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界定水权,是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基础,也是完善水市场的前提。一些专家提出,由于水资源的特性和水资源作为商品的特性,决定了水权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的资产,它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可持续利用原则。水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基本条件,它的过度开发和水环境的破坏,必然削弱水资源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并且威胁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所以,在水权界定中,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必须加以贯彻和实施。

第二,公平与效率兼顾、公平优先的原则。这样落后和欠发达地区才能在发展阶段通过转让水权获得发展资金,而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水权满足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在满足公平性的前提下,应把水资源优先配置到经济效益好的地区。

此外,还有时间优先原则、地域优先原则、承认现状原则等。因此,在推进我国水权制度改革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确定现在的水权,既涉及技术领域,又涉及权益的分配,是推进水权制度的难点和关键。

5.建立水市场要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并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规

从经济特性来看,水利设施提供的服务具有混合经济特征,既有私人物品的属性,又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带有公益性和垄断性,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必须的。实现有效的宏观调控,克服政府失灵的关键是加强管理,即实行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统一管理。黄河水量统一调度、黑河分水及向塔里木河下游输水的成功实施充分说明了流域统一管理的重要性。当前许多城市成立水务局,对一切涉水事务实行统一管理,为政府宏观调控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汪部长指出,实现水资源有效管理的途径,就是政府宏观调控、民主协商、水市场三者的结合。

有专家认为,水的使用权的流转,实际上是政府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水资源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而不是目的。它的实施应与很多政策相配套。其一是有偿转让应建立在有偿使用的基础上,即水的使用权的取得如果是行政审批取得,其转让还是应该经过行政许可;但如果国家已建立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已行使了使用收益权,某一主体已向国家交纳了水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才取得了水资源的使用权,则允许依法进行有偿转让。其二是水资源的使用权的取得应与其事业相适应,国家在许可水资源的使用权时是依据事业的需要和定额管理,而不是凭空就许可水资源使用权,这样才能避免由此引起的诸如使用权垄断等一系列问题。其三,水的使用权的转让应有利于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可转让的权利应限制在因技术和资金的投入,通过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而空余下来的水量。

同时,要在国内外实践的基础上,将成功的经验及时制定成法律法规,保障改革的实施。

三、关于浙江东阳-义乌水权转让实践的看法

2000年的11月24日,浙江省东阳市和义乌市签订了一个有偿转让水权的协议,义乌市花2亿元向毗邻的东阳市购买了约5000万立方米水资源的永久使用权。这一举措有四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是实现\"双赢\"对两市的经济发展都有利;二是有利于运用市场优化配置水资源;三是为跨流域或跨区调水探索了市场协调机制;四是为两地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共建和区域合作、共谋发展进行了有益探索。

可以说,东阳-义乌的水权转让,是我国利用市场机制对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成功探索,将对我国的水权转让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对我国进行水权制度的改革将产生深远意义。 有专家提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业灌溉水权转让、异地水权转让、跨流域水权转让可能成为今后一定时期内水权转让的焦点。水权的转让要按管理权限按流域规划进行论证、审批,要有良好的基础条件。用水权转让价格要进行必要的评估,在水资源的有效量非常清晰的情况下进行转让,同时转让前应当论证对周边地区、其他用水户及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合理分配和确认水权。要防止把国家所有的水资源变成地方或部门所有,妨碍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配置。

我国在建立水权制度方面尚处开始阶段,有关的政策法规仍在研究讨论之中。在水权制度的改革问题上,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提倡大胆地实践、大胆地开展理论探索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水权实践迫切需要水权理论的指导。一方面,我们要在理论上鼓励和推动广泛的探索和研究;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深入实际认真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实践,总结和学习充满活力的新鲜经验,在实践中不断检验理论和发展理论。

针对社会上的不同观点,汪恕诚部长指出,马克思主义认为:存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新生事物,任何改革行为都是在实践中产生,并由小而大,逐步发展起来的。有了实践,才会有理论,有了理论才能制定法规。所以不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轻易否定某种新生事物。在改革的问题上,实践创新是第一位的。检验改革的标准要看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下一步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的主要问题

前段时间水权理论的探讨和实践为水权理论的进一步深入研究打下了良好基础,为及时总结经验,更好地推进下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水利部政策法规司于2001年3月8日在京主持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并提出了下一步需深入研究和探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国家对水资源的宏观配置与水权分配的关系,水权分配的基本原则和需要建立的管理制度。

2.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和环境补偿机制的内涵及如何建立。 3.水权转让的范围、形式、原则和程序。 4.建立水市场的步骤、方法及规范。 5.如何利用产权、水权理论推进水利建设。

6.建立水市场、实行资源有偿转让需要的配套政策与法规。 7.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权理论。

水权理论是水资源管理、保护中最核心的问题,亦是水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加强水资源立法,推进水利改革所必须解决的问题。我们热忱欢迎水利系统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积极参加水权理论的探讨和实践,不断地丰富和完善水权的理论与实践,从而最终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水权理论。

第18篇:我国水权制度的变迁

我国水权制度的变迁(1)

一、制度变过理论和产权经济学简介

经济学主要研究具有稀缺性的资源如何达到最佳配置的问题。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假设交易活动不存在“阻力”,交易费用(Trans-actioncost)为零的情况下,研究资源配置在完全的市场制度下如何实现最优均衡。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显然和现实有较大差别,不能解释长期经济增长和制度变革。20世纪70年代以来异军突起的新制度经济学,是对主流经济学最重要的挑战和补充。新制度经济学将制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认为制度是社会中个人的行为规则,用于增进社会秩序,是经济增长的根本性要素。由于现实社会中制度是一种稀缺资源,因此制度的变迁和创新问题就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内容。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理论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是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完成的。制度变迁的原因是旧有制度转向新制度变得有利可图,因此对新制度产生需求,相应地产生新制度供给。从一种制度转向另一种制度,需要付出成本,如果这种变迁的成本小于新制度带来的个人净收益,则制度变迁才会发生。制度变迁相对可以划分为强制性变迁和诱敌性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一群人在响应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制度不均衡产生的原因可能包括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技术条件变化、制度需求改变或其他制度安排改变。制度变迁因常需要集体行动而产生所谓“搭便车”(Freerider)问题,使自发过程提供的新制度供给不足,从而使政府法令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成为必要。[1]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制度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对产权理论深入研究孕育而生的产权经济学,已经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支柱理论之一。产权制度实际上是为了解决人类社会中对稀缺资源争夺的冲突所确立的竞争规则,这些规则可以是法律、规制、习惯或等级地位。完整的产权是一组权利,包括:①使用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方式使用财产,包括有权在物质形态上改变乃至毁坏财产;②收益权,即直接从财产本身或经由协约关系从别人那里(在财产转让的条件下)获取收益;③转让权,通过出租或出售把与财产有关的权利让渡给他人。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将产权区分为使用、收益、转让诸权只是初步分解,其中每一种权利都可能得到更为具体和细致的分解,这就使得产权结构复杂化。产权结构存在各种不同的形式,私有产权(PrivateProperty)和共有产权(Commonproperty)是产权安排形式的两个极端,大多数产权安排处于这两者之间。产权经济学强调产权结构和人类行为激励的内在联系,认为不同产权制度和产权结构的差异对资源配置产生重大影响。排他性(Excludability)是产权的决定性特征,它不仅意味着不让他人从一项权利中受益,而且意味着权利所有者要对该项权利使用中的各项成本负责。产权界定的含义是指提高共有产权的排他性。产权的界定需要付出成本,可以划分为排他性成本(Exclusioncost)与内部管理成本(Internalgovernancecost)。排他性成本包括界定成本和维护成本,这里的界定指在物理与价值形态上给出产权的边界,并使之能够被有关交易者乃至社会识别和承认。产权的内部管理成本,是指不具有排他性,共同拥有产权的所有者做出决策、采取行动时所耗费的成本。[2][3]

由于共有产权使内部成员的努力程度普遍降低,共有产权的有效行使往往有赖于很高的内部管理费用,降低共有产权的内部管理费用依赖于产权的排他程度的加强,但相应要付出排他性成本,只有当新增的排他成本低于所减少的内部管理成本时,排他性程度的加强才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说,只有当产权界定的收益大于产权界定的成本时,人们才有动力去制订规则和界定产权,因此产权总是没有被完全界定的。没有被完全界定的产权就会产生外部性,即产权行使效率下降带来的损失。理论上来讲,产权没有完全界定带来的成本节约等于产权没有完全界定而带来的损失。因此人们会不断地界定产权,直至两者在边际上达到相等,形成暂时的制度均衡。产权制度的演变实际上就是产权不断被界定、外部性不断内部化、产权行使效率不断提高的过程,也是产权制度均衡不断被打破,产权制度创新不断涌现、产权制度不断变迁的过程。从西方国家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来看,大体上经历了共有产权、排他性共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三个阶段。但需要指出的是,各种形式的共有产权在当代西方国家都不同程度存在,任何国家从未建立起纯粹的私有产权制度。[4]

二、我国水资源的共有产权制度安排

从人类历史上看,资源稀缺的出现和加剧以及相伴随的相对价格提高,是产权制度出现的基本原因。在自然资源相对充裕时,对这些资源设置产权的成本超过了潜在的收益,自然资源往往被当作公共财产使用。当人口相对于稳定的资源数量增长时,人们之间的竞争趋于尖锐,一旦资源稀缺达到导致人们相互对抗的水平,产权制度的出现便不可避免。当水资源相对并不稀缺之时,设置水权的收益不高,水资源处于开放利用状态,这反过来助长了水资源的粗放利用,加速了水资源稀缺的出现,而资源稀缺的日益显现,又客观上提出了设置水权制度的需求,以遏制资源利用的快速增长,优化配置稀缺水资源。

由于水资源复杂的自然和经济属性,界定水权的排他性成本很高,共有产权是成本相对节约的产权制度安排。共有水权的含义是水资源被某一特定群体共同拥有,但区别于开放利用的公共财产,群体内存在某种资源利用的规则,并设立公共管理机构对资源实施权属管理。节约排他性成本的相应代价是要付出较高的内部管理成本。依据处于支配地位的水权行使主体的差异,可以进一步将共有水权的产权结构划分为四种形式。全民所有、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水权称为国有水权(Civilpropertyrights),流域各地区共同拥有、委托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权称为流域水权(Basinpropertyrights),流域内各地区分别拥有、地方政府管理的水权称为区域水权(RegionalPropertyrights),区域内组织或社团拥有的水权称为集体水权(CollectivePropertyrights),当然和国有水权对应的另一个极端是私有水权。显然私有水权的排他性最强,而国有水权的排他性最弱。

在计划经济时代,总体来看,由于水资源相对不稀缺,水资源的利用处于开放状态,主要受开发能力和取用成本制约,基本上不存在用水竞争和经济配给问题,是一种“开放可获取资源”(Open-acceresource),可以认为不存在正式的产权制度安排。改革开放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水资源的利用是计划经济的延续,水资源利用基本上仍处于开放状态,排他性很弱,用水呈现粗放增长,水资源开始成为稀缺性的经济资源,用水竞争性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区域间水事冲突日益增多。这一时期,水资源产权制度因资源稀缺而成为必要。一系列水资源管理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特别是1988年《水法》颁布之后开始付诸实施。这些制度包括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度、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事纠纷协调制度等,实际上可以视为一整套产权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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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篇:水权管理与节水社会

第 22卷第 3期华 北 水 利 水 电 学 院 学 报Vol.22No.3 2001年 9月Journal of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Power Sep.2001文章编号:1002—5634(2001)03—0001—0

3水权管理与节水社会

汪恕诚

(水利部,北京100053)

摘 要:通过对西部部分省份的实地考察研究,分析了中国水资源的承载力及区域经济发展与调水的关系 指出: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按水资源状况筹划布局.只有在水资源承载力以内发展社会经济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加强水权管理,以水资源的宏观控制体系和微观定额体系来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明晰水权;以节水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来建立节水型社会 关键词:水权;水资源承载力;节水型社会

中图分类号:TV213.4文献标识码:A

最近关于水权的议论比较多,几乎成了水利行业的热门话题.所关注的焦点是水权的界定、分配以及如何对水权实施有效管理.结合前段时间去宁夏。甘肃、内蒙。青海四省(自治区)检查防汛抗旱工作的一些体会,提出一些看法,目的在于引起共同探讨,加深这方面的研究,并逐步推动这项工作由理论走向实践.

1 水资源的承载能力

中国的水资源问题是随着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逐步显露并被人们所逐步深化认识的.20世纪30年代毛泽东同志提出“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概括了水利的性质和作用;新中国成立不久,全国大兴水库,当时主要任务是扩大灌溉面积,发展农业,解决粮食问题.以后,经济进一步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洪涝损失代价增大,防洪问题愈加突出,1991年淮河太湖大水,1998年长江、嫩江、松花江大水,举国为之牵动,七大江河、大城市的防洪问题遂被提到更加重要的议程.去年北方干旱,大面积农田受灾,许多城市发生水荒,真正敲响了中国水资源短缺的警钟 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频繁出现的黄河断流令世人关注,但当时的认识大部分还只是停留在断流现象上,没有深人到本质,龙年大旱促使人们从更深层次上思考水资源短缺问题.

虽然从总体上中国水资源量有2 800 km3,但人均只有 2 220 m3,到 2030年,我国的人口将达到16亿,人均水资源量还将下降到 1700 m3,接近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人均水资源不足,而且时间、空间分布不均,全年降雨主要集中在

七、

八、九3个月,南方水多、北方水少,更加剧了水资源短缺.问题突出暴露在北方,有河皆干,有水皆污 缺水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制约因素

众所周知,新世纪中国面临三大水问题,即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其中干旱缺水的问题在当前表现得尤为明显.现在大家都在谈论建立节水型社会、节水型经济,但具体如何落实?首要的就是要深刻分析当地水资源能够承载的人口与经济发展规模,包括经济结构、生态用水等等 以首都为例,北京的水资源量能够承载多大经济规模、多少人口?一位专家综合分析各方面条件后,认为最终制约北京发展的将是水资源,评估北京现有的水资源只能承受700~800万人口 超过这个规模,就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困难.尚且不论这个定量是否准确,但分析思路是正确的.譬如墨西哥城,它集中了墨西哥这个国家的2 000多万人口,但水资源最多只能满足1000万人.因此,城市发展陷入困境,脏乱差问题日益突出.这还只是承载人口问题 对一个流域或地区来说,当地的水资源量能够发展多少工业,发展什么样的农业,耗水量是多少,规模有多大,生态水留多少,不先搞清楚这些问题,

任何聪明的领导都无法决策 所以,一定要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冷静、客观地分析农业、工业的结构布局和城市人口的发展规模,从而更加科学地界定当地的经济结构,做到心中有数这里就提出了水资源的承载能力问题.准确地说,水资源承载能力指的是在一定流域或区域内,其自身的水资源能够持续支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能力 经济社会发展在水资源承载能力以内,就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超越了,发展就会失去物质基础,造成生态系统破坏,生存条件恶化.

但认识仅仅停留于此,有多少水办多少事,被动应付,还很不够,这是机械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还要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的高度,考虑到水资源承载能力是可变的,人类应该积极探索如何提高水资源的承载能力,这也是历史交给我们这一代水利工作者的崭新使命 目前,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的现实途径有两条:一是节水,如以色列的高科技节水技术,使得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大大提高;又如城市的中水回用,北京、天津已经开始这样做了,一些新修的马路,两旁花草树林浇灌用的都是处理过的污水,也同样提高了水资源的承载能力.通过节水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证明了的可行的社会发展之路.二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 这要从全局来考虑,就是按照一个地方、一个区域的水资源状况来科学规划经济社会的发展布局,在水资源充裕地区和紧缺地区打造不同的经济结构,量水而行,以水定发展.

美国人布朗曾写过一作篇文章,大意是说中国粮食不能自给将对世界的粮食安全构成威胁,但实践证明,中国人能够用自己的智慧和能力解决粮食问题。于是,布朗又写下第二篇文章,内容是中国的水资源不足以支撑粮食安全,这就提出了今天的中国水利工作者需要面对和回答的问题:中国到2030年人口达到16亿时,水资源还能保证粮食安全吗?专家对此已经有了结论:目前全国农业水的有效利用系数平均为0.43,如果推行节水灌溉提高到0.55(有的专家认为要达到0.6),在全国农业用水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完全能够保证2030年人口达到16亿时的粮食安全.但问题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工业不可能不发展.专家预计,到2030年我国工业用水将增加 150 km3.此外,城镇用水也要增加,中国进一步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必然伴随农民进城、城市人口增加、城镇规模扩大.据测算,城镇用水至少要增加 25 km3.由此可见,由于工业中心多位于城市,中国未来的供水矛盾将集中在城市,解决城市用水问题将成为新时期水利工作的头等重要任务.各级领导要清醒地认识到,一定地域内的水资源总量是不会增加的,而经济社会发展却要求提供更多的用水量,水从何来?是破坏生态,还是加强管理、科学节水?通过节水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这一历史性课题已经急迫地摆在我们面前了.

2 区域经济发展与调水的关系

大自然供给人类的水资源是不均衡的,人类要与自然和谐相处,就应该努力认识并顺应这种不均衡.具体地说,一个流域、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按照水资源状况筹划经济社会发展布局 缺水地区要限制高耗水的工业、农业,鼓励发展高科技的产业体资源丰沛地区,在处理好排污的基础上,则可以多上一些高耗水产业 这样,各地区各流域之间由于自然的差别带来产出的多样化,从而形成各展所长、优势互补的区域特色经济,充分满足社会的各种需求,达到社会生产的高效益

跨流域调水将是21世纪中国水利的一大特点,这主要是指城市供水,而实施跨流域调水则要慎之又慎.在水资源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人工生态用水越多,天然生态就越少 调水区的水资源承载能力的提高是基于被调水区水资源承载能力的降低,调水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一定不能造成被调水区生态系统的恶化 国际上通行的标准是,调水量不得超过调出河流总水量的 20%,河流本身的开发利用率不得超过40%分光喝尽或均摊水资源都会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同时,也不利于区域特色经济的形成,导致产出雷同,效益难以提高 根据前面的分析,中国未来水资源供求矛盾将集中在城市,只有在城市无法依靠本地水资源满足

用水需要的前提下,才能考虑实施跨流域远距离调水.现在一些地区纷纷铺开调水工程,发展灌区,多数是为了农业,从长远来讲,这些调水工程相当一部分将被废除,为什么呢?经济社会的发展只依靠农业是不行的 针对中国水资源的紧缺状况,新增的外来水应主要用于发展工业,发展比较效益更高的产业,发展城市 以甘肃省敦煌市为例,这里严重干旱缺水,自然条件很差,但有难得的旅游资源,供水的重点就应该转到自身的优势项目——旅游上来,最大程度地满足旅游功能的需求,如提供宾馆用水、保证瓜果蔬菜种植需水等,使农民通过旅游业富起来,而不是引水种棉花,继续搞与自己条件不相适应的传统农业从全国看,最近一二十年的发展实践也印证了这种转变的必然性,许多缺水地区原来用于农业灌溉的水源纷纷转向了工业和城镇供水.如北京的密云水库,过去是主供农业的,现在已全部转到为城市供水。

当前,我们要主动适应这种转变,对于满足城市工业用水要求的工程要注意加快前期工作,加快建设步伐,尤其是西部大开发中,没有一批新兴城市的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西部开发的蓝图都将无从实现.水利应自觉服从、超前考虑城市用水的需要,为西部新城的崛起保驾护航.

3 明晰水权,确定两套指标

水权包括水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转让权等在我国,水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通过某种方式赋予水的使用权给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个单位.这里所讲的水权主要是水的使用权.一般来说,水的使用权是按流域来划分的.此如黄河,58km3水资源中,有多少用于生态、多少用于冲沙、多少用于各省分配,每个省用多少,像宁夏分配了4 km3,甘肃3 km3多,这就是国家赋予给他们的水权.

明晰水权是水权管理的第一步,要建立两套指标体系,一套是水资源的宏观控制体系,一套是水资源的微观定额体系.前者用来明确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乃至各企业各灌区可以使用的水资源量.以黑河为例,分水方案规定,当上游莺落峡来水达到1.58 km3时向下游分水 0.95km3,这也就确定了上下游各自的取水权.像中游张掖地区就可以将所属的水权进行二次分配,明细到各部门、各单位,每个县、乡。村、组及农户 第二套体系用来规定社会的每一项产品或工作的具体用水量要求,如炼1t钢的定额是多少、种 0.067 hm2小麦的定额是多少等等有了这两套指标的约束,各个地区、各个行业、每一项工作都明确了自己的用水和节水指标,就可以层层落实节水责任 这样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步就能落实到水资源承载能力之内,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4 强制节水,采取4种措施

用水的指标、定额确定后,就可以实行指标、定额管理 用过了,超了指标、定额,就要遭受惩罚,这就是节水的强制性.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讲,河水断流,水资源枯竭,进而引起生态恶化、环境破坏,危及人类生存,这是大自然对人类无节制索取的惩罚,这种惩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带有必然性、强制性.人类要避免这一切,就要认识客观规律,建立自我约束机构,自律自身行为,当然也要用强制性办法.

强制节水的措施很多,常用的有4种:行政措施、工程措施、经济措施、科技措施.打个比方,某单位需要供水,安上管道,装上阀门,叫工程措施;达到指标,立即关阀,叫行政措施;达到指标,超用加价,节约指标,有价转让,叫经济措施;达到指标,通过电脑自动关阀,叫科技措施.去年黄河、黑河、塔里木河分水主要采用的是政府行为、行政措施,这在一定时期内是必要的.但从长远看,今后应该不断加大经济措施的力度,充分发挥水价对用水的调节作用,逐步建立水权交易市场,使节水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水权可以有偿转让,超用、占用了他人的水权,就要付费;反之,出让水权,就应受益.制定用水指标、定额管理制度和水权交易市场规则,这是实施水权管理的第2步.水权交易市场建立起来了,买卖双方都会考虑节水,社会节水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后,水资源

的使用就会自动流向高效率、高效益的地方 当然,这些还未成为水利发展的现实,也许还要经历漫长而艰苦的努力.有朝一日,在水资源配给上,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层层有指标、人人有定额,节水型社会才算真正确立了.这是水利发展的大趋势,大家应坚持不懈地朝这个方向努力.

这里要防止认识上的一个误区:搞节水就是要把经济压下来 黑河分水,中游要让出水量给下游,国家为此支持张掖地区发展节水经济。节水产业.要张掖减少用水量并不是要张掖停止发展,把“金张掖”变成“银张掖”、“铜张掖”,而是求得全流域共同繁荣、上下游双赢,实现张掖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上的可持续发展.与其说因为节水,张掖要付出很大努力,不如说,张掖通过分水获得了跳跃式发展的难得的机遇.

5 加强统一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实施水权管理的前提是水资源统一管理.通过强化水资源管理,不断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了指标体系、各项制度,没有统一的、权威的管理作保证,这一切都是形同虚设水资源统一管理关系到水资源的合理、高效、可持续利用,是贯彻水权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的体制保证,是水利发展到今天提出的一道时代命题.这种统一管理应该包括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两个方面,当前主要是要确定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城市水务体制两个问题.

上面讲的内容虽然只谈了节水·,但实际上对水污染防治也同样适用.

希望水利工作者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探索新时期的治水新路子,并持之以恒,脚踏实地地工作,为我国的水利事业作出新贡献.

第20篇:南水北调工程及其水权管理

南水北调工程及其水权管理

摘 要:我国水资源总量虽然丰富,但人均拥有水 -量很少。实施南水北调工程很好地解决了水资源空间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在南水北调工程实施过程中,建立水权交易政府规制体系,完善水权市场交易制度,可以为我们解决水权市场纠纷提供一些思路和帮助。

关键词:南水北调 水权冲突 制度安排

1.南水北调工程简介

1.1实施南水北调工程的必要性

我国水资源的分布很不均匀。南方水多地少,北方水少地多,与人口及生产力布局极其不相配。北方人口占全国的37%,土地占45%,而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仅占全国的12%。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黄河、海河流域的干旱已经持续了20多年。早在1952年,长江水利委员会向毛主席汇报长江治理的设想时,毛主席就说过:“南方水多,北方水少,如有可能,借点水来也是可以的。”

图1 中国水资源供需状况示意图

根据国际标准,河流用水一般不超过水量的25%,而我国北方对黄河、淮河的用水量都已经超过河流来水量的50%,海河、滦河的用水量几乎达到了100%,以至于海河、滦河有些年份根本无水入海。反观长江,每年有近1万亿立方米的水东流入海。

实施南水北调工程,可改善华北和西北地区的水资源条件,从根本上缓解这一地区长期资源性缺水的矛盾,对于控制地区差距的扩大趋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对于改善生态坏境质量和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解读南水北调东线工程

经过十几年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南水北调的总体轮廓已敲定,即分别从长江流域上、中、下游调水,形成南水北调西、中、东三条引水线路。通过这三条引水线路与长江、黄河、淮河和海河四大水系共通互融,形成以“四横三纵”为主体的总体布局,以利于实现我国水资源南北调配、东西互济的合理配置格局。

图2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

东线工程构架:从长江下游扬州附近抽水,利用京杭大运河及其平行河道逐级提水北送,经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东平湖,在位山附近穿过黄河后可自流,终点天津。主要解决苏北、山东和河北东部的农业用水、津浦铁路沿线及胶东的城市缺水问题。

图3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

图4 南水北调西线工程

2.东线工程可能引发的水权冲突

2.1 国外“水争”案例

古今中外已有很多的“水争夺”案例,其中跨流域调水容易产生水权冲突,甚至于在同一流域也容易发生水权冲突。

长期以来,印孟两国在使用恒河水问题上存在着争端。1970年,印度在靠近孟加拉边界的恒河上游建成法拉卡水坝,使旱季流入孟加拉国的河水量减少3/4,对下游的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此双方进行了多次谈判,并于1975年和1977年11月两次签订了协定。1996年12月12日,印度和孟加拉国正式签署了一项有效期为30年的《印孟关于在法拉卡分配恒河水的条约》。条约规定,1997年1月1日,该条约正式生效,法拉卡大坝开闸放水,解决了长期困扰两国关系发展的一大难题。 2.2 东线“水争”四起

以上例为鉴,我国东线南水北调后,水源地区和饮水地区可能在水价、调出量、生态环境影响、经济发展等方面发生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

特别是发展问题最难预计,东线工程沿线工业发达,极易产生引水用水的利

益纠葛。江苏以北、京津以南地区工业化程度相对较低,将来如果城市化加快和工业迅速发展,都有可能超过用水预期,因而与周边地区产生用水纠纷。

所以,今后采取什么样的分水机制,是一个值得我们去考虑的难题。如果水权界定不明晰,或缺乏交易激励,或地区间水权分配缺乏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等,都会引发水资源浪费使用、污染和“水争”四起。

3.对东线南水北调工程水权制度安排的思考

3.1 国外水权制度 ①滨岸权制度

滨岸权(Riparian rights),亦称为河岸权,是指合理使用与河岸土地相连的水体但又不影响其他河岸土地所有者合理用水的权利。

滨岸权制度来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后来在美国的东部地区得到发展。

目前,滨岸权制度仍作为英国、法国、加拿大以及美国东部等水资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制定水法和水管理政策的理论基础。

享有滨岸权的用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拥有持续水流经过的土地,二是必须合理用水。

滨岸权制度的缺陷:虽然使水权具有了明确的享用主体,但是却限制了水权享用对象的范围,并导致了水资源的浪费。

非滨岸的用水户可通过法定程序申请用水,由州政府审查后颁发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证中规定的用水期限和用水量大小来取水。 ②优先占有权制度

优先占有权制度(Prior rights):河流中的水资源属于公共领域,没有所有者,因此,谁先开渠引水并对水资源进行有益使用,谁就占有了水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使用原则:①水权的获取是以占有并开发利用水资源以及不造成河流断流为约束条件;②对水资源的占有服从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即谁先开渠引水,谁就拥有了使用水资源的优先权;③只要是有益使用,水资源可用于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工业生产等任何用途。

优先占有权制度存在着两个缺陷:一是水权的转让和交易受到了限制;二是不能引导水资源的有效使用。

考虑到优先占有权制度的不足,又出现了将优先占有权制度与滨岸权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水权制度,如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 ③公共水权制度

公共水权(Public water rights)制度,也即共有水权制度中的国有水权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水权理论及其法律制度源于前苏联的水资源管理实践。

基本原则:①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即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但个人和单位可以拥有水资源的使用权; ②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服从国家的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 ③水资源配置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 3.2“水银行”制度在东线水资源定价中的应用

水权银行是由国家授权,以水权(仅指水资源使用权)为经营对象的类似于商业银行运作的企业化机构,主要包括水资源存储和借贷业务,但不涉及水权交易(买与卖)的中介机构。水权银行借鉴现代银行的运作机制特点,设定“水息率”对水权的存、贷进行管理,激励用水户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

在允许水权转让的前提下,必然会自发形成一个现货的水资源交易市场。但实际上,各省由于缺乏对未来影响需求水量各种因素的准确预测,是不会贸然将其拥有的多余水权全部出售而在缺水时再买回来。为了克服水权交易市场缺乏灵活性这一弊端,我们可以建立起“水银行”这一新型的交易制度。

以国家作为“水银行”的承载主体,承担水资源买卖中的中介职能,而东线工程途经的各省市,只要有水权转让需求即均可成为“水银行”的客户。参照国外多年发展经验,为了建立起东线各省节约用水的机制,还可以在水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中引入新型金融衍生工具—期权,即水权期权。

“水银行”制度的建立,可以减低各省在水资源的使用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增加各省参与水权交易的灵活性,并且建立起节水与效益的良性循环,最终将有利于各省节水意识的形成。 3.3“混合市场模式”构想

我国南水北调中的基础水权体系建设应借鉴国外水权基本制度的原则和经验,在可持续发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为此,我们提出了“混合市场模式”的构想。

混合市场模式就是在国家对供水设施的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水的经营权分 6

离出来,实行有偿转让,如以国家参股经营,或以招标的方式承包给竞标者营运,民间投资企业、外资企业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股份制的水务集团(公司),实行有偿服务,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体。

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水权交易市场政府规制体系。政府的作用不是万能的,在某些领域极易出现“政府失效”,建立跨流域调水的管理机构和建立严密科学的水权交易实施细则就是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要想解决好各方面的利益纷争,推进流域水管理体制改革,应建立有法可依、民主协商的流域统一管理模式,即强化流域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实现流域水资源的统一优化管理和调度。在纠纷和问题浮现的初期,应各省平起平坐,共同解决危机,而当各方对水权分配争执不下时,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参考文献

[1] 廖卫东.《生态领域产权市场制度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第142页 [2] 江夏.《南水北调,21世纪我国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超大型工程,在酝酿了》,《人民日报》2000年7月3日第9版。

[3] 陈西庆.跨国界河流、跨流域调水与我国南水北调的基本问题[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0,(1)

[4] 黄江疆、林云达,“水银行”制度及期权理论在南水北调东线水权转让中的应用[J].安徽农业科学,2006,(16)

[5] 廖卫东《生态领域产权市场制度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第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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