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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0: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阜康市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昌州政发〔2014〕105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资源保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目标。建立以优化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以水资源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提高供水服务能力和用水管理水平。到2020年,实现河道水开发利用率低于75%,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由2013年的0.55提高0.65,农业综合用水定额由2013年442立方米/亩,降低至380立方米/亩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13年97方/万元降低至60方/万元。在降低农业用水总量基础上,将农业节约水量逐步向工业、城市、生态有效转移,全市

一、

二、三次产业用水比例由2013年85.2:10.6:4.2调整至2020年的80:14:6。

(二)改革原则。坚持一次定价,分步实施;水权明晰,水价调节;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优化结构,合理配置;严格管控、采补平衡;节约用水,提质增效的原则。

二、水价改革的标准

(一)开展农业初始水权登记。各乡镇、水管总站要建立农业用水初始水权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农业初始水权分配及水量交易相关管理办法。自2015年起,以二轮承包土地(包含定居兴牧人均分配不少于10亩的人工饲草料地、移民安置土地、村集体不超过10%的预留机动地,下同)灌溉面积为基数,以近10年平均引入灌区的总水量与灌区面积的比值计算灌溉用水定额,即400方/亩,确定乡镇、村组和农户农业用水总量,量化到户并颁发初始水权证书。对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耕地不予确定初始水权,供水单位可根据区域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在满足二轮承包土地和

二、三产业、城镇和生态用水的前提下按年度制定供配水计划,并应逐年核减计划外供水总量,实现区域采补平衡。

对二轮承包土地定额内用水,201

5(二)实行差异化水价。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所有河系按照成本水价的70%执行,即0.084元/立方米,2020年起按成本水价执行,即0.12元/立方米。对二轮承包土地超定额用水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灌溉用水,按照成本水价的2倍即0.24元/立方米计征。

(三)开征水资源费。自2015年起,对农业灌溉用水从量开征水资源费。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轮承包土地定额内用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二轮承包土地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农业用水,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0.1元/立方米征收,2020年起按照0.2元/立方米征收。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轮承包土地定额内用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二轮承包土地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农业用水(包括国有农用地),水资源费按照分步实施方案执行,即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按照0.25元/立方米征收,2020年起按照0.5元/立方米征收。在执行过程中,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有新标准颁布,按新标准执行。

(四)计征水资源补偿费。自2015年起,对二轮承包土地超定额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用水从量计征水资源补偿费。地表水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二轮承包土地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农业用水,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0.1元/立方米征收,2020年起按照0.2元/立方米征收。地下水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二轮承包土地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农业用水(包括国有农用地),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0.25元/立方米征收,2020年起按照0.5元/立方米征收。

(五)其他用水单位农业水价改革。其他用水单位(包括兵团及其他河系上游农业用水单位),根据昌吉州分配的指标确定每年用水总量,总量之内用水水价标准按照阜康市域内具有农业初始水权的政策执行,总量之外用水均按照计划外用水执行差异化水价政策,并同时开征水资源费和水资源补偿费,标准与阜康市域内计划外农业用水政策一致。

(六)“引额济乌”客水计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阜康市域内凡引用“引额济乌”客水的农业用水,根据阜康各业经济发展用水情况,每年应核定各灌区总量引用指标,适时开征水资源费和水资源补偿费。

(七)费用收支管理。农业灌溉水费、地下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实行按方收费,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由水管总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管、站所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足额收取;农业灌溉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水费和水资源补偿费按照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产业园区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发改、商信、水利、财政、农业、物价、住建、电力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做好农业高效节水向高效用水转换配套政策制定等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水利、农业、各乡镇、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途径及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资料、科技培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宣传,保障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工作的指导及跟踪落实,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加以解决,确保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工作科学合理、执行到位。

(四)规范票据管理。水费、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全部使用统一票据,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票据管理。

附件:1.阜康市农业水资源补偿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2.阜康市农业初始水权分配及水量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1:

阜康市农业水资源补偿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以经济杠杆促进合理配置和优化水资源使用结构,建立“农业节水支持工业及城市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运行机制,根据《昌吉州农业水资源补偿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结合阜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阜康市范围内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须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资源补偿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政策措施,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水商品意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意识,促进节约用水。

第四条 农业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稀缺程度适时调整。

第二章

水资源补偿费计收

第五条 市水利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补偿费一律实行货币结算,按实际用水量计收。各级水管单位要督促用水单位(户)建立并完善计量设施,做到应收尽收。用水单位(户)水源控制设施和计量设施由用水单位(户)负责安装,经验收合格后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用水单位(户)负责日常维护。

第六条 水资源补偿费征收范围包括二轮承包土地超定额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农业用水(包括国有农用地)。

第七条 水资源补偿费按照《阜康市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相关标准征收。

第八条 水资源补偿费实行预收制度。各用水单位(户)应依据批复的用水计划按期向水利部门缴纳水资源补偿费,对无故拒缴、拖欠水资源补偿费,水利部门对使用地表水的暂停供水服务,对使用地下水的由供电部门暂停供电服务。

第三章

水资源补偿费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 水资源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水利部门先行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水资源补偿费使用范围:

(一)支渠以上水利骨干工程维修养护及运行管理;

(二)农业高效节水新技术推广应用;

(三)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四)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水利、财政、发改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阜康市农业初始水权分配及水量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分配及水量交易体系,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根据《昌吉州农业初始水权分配及水量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和《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阜党发〔2011〕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是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属国家所有。本办法所称农业初始水权指农业用水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拥有的使用权。

第二章

初始水权的确定

第三条 农业初始水权是指在本灌区现有水资源利用条件下,农业用水户为维系农业灌溉所取得的基本用水权利。本次农业初始水权只确定农业灌溉用水,农村人畜饮水暂不确定初始水权。

农业灌溉用水初始水权的确定是以二轮承包土地(包含定居兴牧人均分配不少于10亩的人工饲草料地、移民安置土地、村集体不超过10%的预留机动地)灌溉面积为基数,以近10年平均引入灌区的总水量与灌区面积的比值计算灌溉用水定额,即400方/亩,核定每年分配给灌区农业初始水权量,由乡镇各灌区量化到户并颁发初始水权证书。

第四条 农业初始水权分集体用水权和农户个体用水权。

(一)集体用水权是指村组从事公益性事业的用水,灌区农田防护林用水属于集体用水权。实施林权制度改革的,不属于集体用水权。

(二)农户个体用水权,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确定并依法取得的用水权。

第五条 集体和农户依法取得的农业初始水权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核发农业用水初始水权使用证。

第六条 集体和农户依法取得的农业初始水权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水量交易程序进行交易。

第七条 在特殊干旱年份,不能满足定额配水,颁发给集体和农户的初始水权证,不能作为取水申请的凭证,用水户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调度用水。

第八条 根据区、州“三条红线”指标,市政府每五年重新核定灌溉用水定额,集体和农户依法取得的农业初始水权须重新核定,并依据本办法另行换发。

第三章 初始水权的分配

第九条 农业初始水权依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十条 农业初始水权分配的方式和步骤。

(一)核定农户二轮承包土地面积。农户取得的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以市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经营权证或文件为准。

(二)确定农业初始水权。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逐级分配到户。农业初始水权确定后,由供水单位先行分配到村组(或协会,下同),村组在乡镇供水单位的指导监督下,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逐户核发农业初始水权使用证书。农户在取得初始水权使用证书后依法享有公平用水的权利。

(四)对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耕地不予确定初始水权,其水量配给供水单位应在区域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在满足二轮承包土地和

二、三产业、城镇和生态用水的前提下,方可按年度制定供配水计划予以调配。

第四章 水量交易

第十一条 农户依法取得的农业初始水权,在使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后,其节余水量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农户之间、村组之间进行的水量交易仅限本轮次,交易之前须经用水户所在村组批准。村组之间的水量交易必须报请乡镇水管单位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 搭建水量交易平台,按照6倍的执行水价,对农户节约灌溉用水进行回购,用于保障生态、工业及城市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用水户间水量交易仅限于工程条件允许的农业灌溉用水,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水户已经依法交纳水费、水资源费和末级渠系维护费的;

(二)交易双方在本年度内未出现违规取水的;

(三)通过节水措施实现的节约水量。

第十五条 农业灌溉定额内节余水量交易所得,扣除基本水价后,按照5:25:70的比例进行分解,即:5%留水权交易大厅,用于日常运行费用;25%留出让村组,用于渠系维护、人员费用等;70%由村组安排用于本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或分配至节约水量的用水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园区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灌区水量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乡镇供水管理单位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宏观指导下,负责本灌区村组之间水量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村组负责本村用水户之间水量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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