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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证明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6 21:00:30 来源:证明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公司收购

公司收购

公司收购流程

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其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

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 出售方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具体表现为:

第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

收购国有控股公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4、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通过。前期准备

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收购方为了保证并购交易安全,一般会委托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事组成项目小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而目标公司为了促成并购项目成功,一般需向并购方提供必要的资料,披露公司的资产、经营、财务、债权债务、组织机构以及劳动人事等信息,如果遇到恶意并购或者目标公司披露信息不真实就会对另一方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

所以,在并购的前期准备阶段,我们建议并购双方签订独家谈判协议,就并购意向、支付担保、商业秘密、披露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初步约定(收购方为上市公司,应特别注意对方的保密及信息披露支持义务),这样即可避免并购进程的随意性,又在并购前期谈判破裂的情况下保障了并购双方的利益。 尽职调查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

在尽职调查阶段,律师可以就目标公司提供的材料或者以合法途径调查得到的信息进行法律评估,核实预备阶段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备收购方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收购决策。

对目标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主要涉及以下内容(可以根据并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的增加和减少):

1、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2、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及变更的有关文件,包括工商登记材料及相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3、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4、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股东名册和持股情况。

5、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6、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规章制度。

8、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他人签订收购合同。

9、收购标的是否存在诸如设置担保、诉讼保全等在内的限制转让的情况。

10、对目标公司相关附属性文件的调查:

(二)根据不同的收购类型,提请注意事项

不同侧重点的注意事项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因此,在收购中要将各方面的注意事项综合起来考虑。

1、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部分股权,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目标企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方可收购。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公司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样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目标企业是有限公司,收购方应该注意要求转让方提供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转让其所持股权或者已经履行法定通知程序的书面证明文件,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方可收购,否则的话,即使收购方与转让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也有可能因为他人的反对而导致转让协议无法生效。

2、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控股权,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财产以及债务情况。如果收购目标是企业法人,自身及负担在其财产之上的债权债务不因出资人的改变而发生转移,收购方收购到的如果是空有其表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将会面临巨大风险。在实施收购前收购方应该注意目标企业的财产情况,尤其在债务方面,除了在转让时已经存在的债务外,还必须注意目标企业是否还存在或有负债,比如对外提供了保证或者有可能在今后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除了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查询、了解之外,收购方还可以要求转让方在转让协议中列明所有的债务情况,并要求转让方承担所列范围之外的有关债务。

3、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该特定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存在权利瑕疵的特定资产将有可能导致收购协议无效、收购方无法取得该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存在过户障碍或者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等问题。所以,收购方需要注意拟收购的特定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在无法确定的时候,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要求让转让方在转让协议中对财产无权利瑕疵作出承诺和保证。

4、收购方应该注意争取在收购意向书中为己方设置保障条款。

鉴于收购活动中,收购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大,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为使收购方获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收购方应该在收购意向书中设定保障性条款,比如排他条款、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不公开条款、锁定条款及费用分摊条款等等,这些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未经收购方同意,转让方与第三人再行协商出让或者出售目标公司股权或资产,排除转让方拒绝收购的可能等。

(三)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尽职调查的注意事项 公司的设立及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等事项涉及到股权的有效性和确定性,因此,在收购股权时,必须审核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确保收购标的的合法性。

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

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第

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

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并购中的主要风险

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资本交易,还涉及到并购的法律与政策环境社会背景公司的文化等诸多因素,因此,并购风险也涉及到各方面在风险预测方面,企业并购中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类:

1、报表风险在并购过程中,并购双方首先要确定目标企业的并购价格,其主要依据便是目标企业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方面但目标企业有可能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故意隐瞒损失信息,夸大收益信息,对很多影响价格的信息不作充分准确的披露,这会直接影响到并购价格的合理性,从而使并购后的企业面临着潜在的风险。

2、评估风险 对于并购,由于涉及到目标企业资产或负债的全部或部分转移,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但是评估实践中存在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问题,以及外部因素的干扰问题。

3、合同风险

目标公司对于与其有关的合同有可能管理不严,或由于卖方的主观原因而使买方无法全面了解目标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具体情况,这些合同将直接影响到买方在并购中的风险。

4、资产风险

企业并购的标的是资产,而资产所有权归属也就成为交易的核心在并购过程中,如果过分依赖报表的帐面信息,而对资产的数量资产在法律上是否存在,以及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有效却不作进一步分析,则可能会使得并购后企业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从而影响企业的有效运作。

5、负债风险

对于并购来说,并购行为完成后,并购后的企业要承担目标企业的原有债务,由于有负债和未来负债,主观操作空间较大,加上有些未来之债并没有反映在公司帐目上,因此,这些债务问题对于并购来说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风险。

6、财务风险 企业并购往往都是通过杠杆收购方式进行,这种并购方式必然使得收购者负债率较高,一旦市场变动导致企业并购实际效果达不到预期效果,将使企业自身陷入财务危机。

7、诉讼风险

很多请况下,诉讼的结果事先难以预测,如卖方没有全面披露正在进行或潜在的诉讼以及诉讼对象的个体情况,那么诉讼的结果很可能就会改变诸如应收帐款等目标公司的资产数额。

在可能的诉讼风险方面,收购方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

第一、目标公司是否合法地与其原有劳动者签订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否足额以及按时给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按时支付了员工工资。考察这些情况,为的是保证购买公司以后不会导致先前员工提起劳动争议方面的诉讼的问题出现; 第

二、明确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和盈余分配方面的争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签订的购买协议能够保证切实的履行,因为并购协议的适当履行需要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进行支撑;

三、确保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即使存在,也已经达成了妥善解决的方案和协议。因为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的原有的债权债务将由收购方来承继。

第四、需要考察目标公司以及其负责人是否有犯罪的情形,是否有刑事诉讼从某种意义上影响着收购方的收购意向。

8、客户风险

兼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利用目标公司原有客户节省新建企业开发市场的投资,因此,目标公司原客户的范围及其继续保留的可能性,将会影响到目标公司的预期盈利。

9、雇员风险

目标公司的富余职工负担是否过重在岗职工的熟练程度接受新技术的能力以及并购后关系雇员是否会离开等都是影响预期生产技术的重要因素。

10、保密风险

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及目标公司的信息是减少风险的一个主要手段,但因此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风险,那就是一方提供的信息被对方滥用可能会使该方在交易中陷入被动,或者交易失败后买方掌握了几乎所有目标公司的信息,诸如配方流程营销网络等技术和商业秘密,就会对目标公司以及卖方产生致命的威胁。

11、经营风险

公司并购之目的在于并购方希望并购完成后能产生协同效应,但由于未来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如整个行业的变化市场的变化企业管理条件的改变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突发事件等等,这些都有可能使得企业并购后的经营无法实现既定的目标,从而产生经营风险。

12、整合风险

不同企业之间,存在不同的企业文化差异。如并购完成后,并购企业不能对被并购企业的企业文化加以整合,使被并购企业融入到并购企业的文化之中,那么,并购企业的决策就不可能在被并购企业中得以有效贯彻,也就无法实现企业并购的协同效应和规模经营效益。

13、信誉风险

企业的商誉也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目标公司在市场中及对有关金融机构的信誉程度有无存在信誉危机的风险,是反映目标公司获利能力的重要因素兼并一个信誉不佳的公司,往往会使并购方多出不少负担。 签署协议及手续事项

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在达成转让协议后,收购方应该尽快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有限公司的股东发生变更的,应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动产等特定资产所有权变动的,也需要到相关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才可以取得物权。在收购谈判中,收购方应该尽量争取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方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承担的义务,避免转让方在收到转让款之后故意拖延办理手续的时间,或者是藏匿部分办理手续所需要的文件。 有限公司收购基本概念

并: 合并、兼并;

购:收购,购买,一般是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 重组:在收购前,对不纳入收购范围的资产、人员、业务等进行剥离、转让等的行为;

在收购后,取得对企业或资产的控制权,并对企业或资产进行重新整合的行为。

股权收购的特征

1、股权收购的客体不是营运中的公司财产,而是股权。

2、股权收购的结果不是公司实际财产的变更,而是公司治理结构构成的改变;换句话说,是公司股东、董事乃至高层经理人员的改变。

3、在股权收购的主体中,出让方是公司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公司其他股东,也可以是公司以外的个人或组织。有限公司收购基本程序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由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组成工作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如涉及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根据收购项目开展的实际需要工作小组成员中可以有债权人代表。

4、在资产收购或债权收购中,可以由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内部关于收购事宜的审批程序。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股权变更登记、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涉及债权收购的,依法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并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股权收购中的律师实务

律师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中的作用,可概括为“一个设计、二个审查、三个参与”。

(一)设计转让方式 股权收购作为一种新的资产转让方式,企业决策若难以搞清,在股权收购的概念上模糊不清,这就需要我们律师认真分析股权收购双方的企业现状,出让主体和转让意图,帮助企业决策者作出正确的选择。

如:合资公司外方股东退出时的方案设计:股权收购还是清算?

管理层收购时的股东设置:持股公司进行收购还是个人直接进行收购?

(二)审查目标公司主体资格

在进行股权收购时,对股权所投入的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的法律意义,在于准确地确认:

目标公司的设立、存续、经营管理的合法性等; 目标公司的性质是什么,比如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无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特种行业(行业准入限制或者外资准入限制)等等;

股权的合法性和股权的所有权人,即谁合法拥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谁具有法定主体资格进行转让。比如出现登记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问题、注册资本真实投入问题。

(三)审查有关文件和财产

1、审查有关文件 审查有关文件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审查有关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有关文件的真实性,以便在今后的合同履行中不出现问题。

审查法律法规对股权收购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审查目标公司章程对股权收购(股权转让)的限制、程序性规定等;

审查被收购方(股权出让方)的公司章程,其中关于议事权限等的规定。

2、审查有关财产

(1)对有形资产的审查,产权、纠纷、抵押、查封等。 (2)对无形资产的审查。同上。

(3)对目标公司全部债权债务进行审查,包括:到期的债权有哪些,到期的债务有那些,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有无追偿的可能;然后编制债权债务清单,对有纠纷的债权债务个案,应分析案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可以借助于会计师的工作基础。

(4)审查目标公司的其他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

(5)对外发表公告通知债权人,防止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或有债务导致受让方在受让后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四)参与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有时是必需的,比如国有企业股权收购时。 股权收购的交易价格十分重要,选择好的资产评估机构事关重大,律师参与转让公司的资产评估时,要严格把握四个标准:

1、评估机构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也就是转让主体的资产由该评估机构评估是否合法。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有关实施细则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才有资格从事评估事物,对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同样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2、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能力。股权收购过程中,涉及的企业资产既有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也有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又因公司的经营性质不同,资产类型又有所不同,因此律师应了解评估机构是否有适合评估股权收购公司资产的专家设备,尤其是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必须要有具备无形资产知识的专家参与。

3、资产评估机构的社会信誉。作为收购方的代理律师,应尽量主张由收购方聘请评估机构。

4、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评估采用的方法不同,产生的结果往往截然不同。目前常采用的评估方法有四种:清算价格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也称市场比较法,是指选择市场近期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或价格标准,相互比较,据以确定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是按资产全部新价值的现行和重置成本,减去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扣额和无形损耗后确认被评估资产的现行价值。采取何种评估方法,是代理律师帮助企业权衡利弊的一项重要任务。 公司收购的风险

公司收购最大的风险是信誉问题,这个信誉有两层,一层是银行、税务、工商的信誉;另一层就是社会信誉,下面我们会一一解释。

企业如果有之前的经营过程中,没事老欠税、逃税、不参加年检等等不良行为,那么在银行税务工商的历史记录里自然是不好的。这种事往往一些收购方不好查到,当你接手了这样的公司,去工商税务办事时,你会发现专管员很不好讲话,这时你才发现这家公司是多么的“招人烦”。

社会信誉方面,就是跟企业有合作关系,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这种信誉收购方也不太好查,你总不能一个个电话去问吧,如果你找的是信誉不好的公司,收购过来也是个麻烦,比如进个货都要先付全款,如果信誉好往往就不需要了。

在现在这种商誉至上的年代,企业的信誉往往被视为无形资产,信誉值可以影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方方面面,任何企业都是由人去操作的,你给人家的信誉不好,自然就得不到别人的认可,关系也就会一点点流失掉。

推荐第2篇:公司收购合同范本

公司收购合同范本

一、目标公司资产的详细陈述

1.资产范围(附清单);

2.资产有无设定抵押、担保情形;

3.如系国有资产,有无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二、目标公司的有关公司文件、财务报表、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尤其是公司负债情况,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开列详细清单)。

三、保证条款:保证上述条款及文件的真实性,如有错误和不实之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过渡期条款

1.双方应尽快取得涉及本项交易或与本项交易的实施有关联的第三方同意、授权及核准;

2.卖方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目标公司的一切资产;

3.为维护目标公司的现状,防止卖方利用其尚为目标公司之机,变相从公司获得其他利益,使公司资产价值减少;

4.双方对于收购合同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以免节外生枝。

五、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A,办理有关产权证照转户手续;

B.资产移交期限;

C.分批移交,移交时间表。

2.买方:A,付款日期;

B.付款方式;

C.机关日期和方法。

六、现有职工安置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生效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收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附件(略)

推荐第3篇:公司收购注意事项

公司收购的注意事项

一、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

(一)注册资本问题

目前,随着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数额的降低,广大投资人通过兴办公司来实现资产增值的热情不断高涨。但是,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注册资本在500万以下的公司都有一些注册资本问题。我们办理了大量因出资瑕疵而低价转让股权的问题、虚假出资怎样进行破产的问题等等。所以,在打算进行收购公司时,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情况。在此,收购方需要分清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关系,要弄清该目标公司是否有虚假出资的情形(查清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关转移手续或者是否进行了有效交付);同时要特别关注公司是否有抽逃资本等情况出现。

(二)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问题

在决定购买公司时,要关注公司资产的构成结构、股权配置、资产担保、不良资产等情况。

第一、在全部资产中,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具体比例需要分清。在出资中,货币出资占所有出资的比例如何需要明确,非货币资产是否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同样需要弄清。只有在弄清目标公司的流动比率以后,才能很好的预测公司将来的运营能力。

第二、需要厘清目标公司的股权配置情况。首先要掌握各股东所持股权的比例,是否存在优先股等方面的情况;其次,要考察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第三、有担保限制的资产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等有影响,所以要将有担保的资产和没有担保的资产进行分别考察。

第四、要重点关注公司的不良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可折旧度、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以及将要报废和不可回收的资产等情况需要尤其重点考察。

同时,公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是收购公司时所应该引起重视的问题。公司的负债中,要分清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分清可以抵消和不可以抵消的债务。资产和债务的结构与比率,决定着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二、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

实践中,有许多公司都没有专门的财会人员。只是在月末以及年终报账的时候才从外面请兼职会计进行财会核算。有的公司干脆就没有规范和详细的财会制度,完全由公司负责人自己处理财务事项。因为这些原因,很多公司都建立了对内账簿和对外账簿。所以,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需要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详细的考察,防止目标公司进行多列收益而故意抬高公司价值的情况出现,客观合理地评定目标公司的价值。必要时,收购方可以聘请专门财务顾问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但是,如果收购金额本身比较小,可以聘请懂财务会计的法律顾问单位,由其对收购中遇到的法律和财务问题进行综合指导。本团队的律师都具有法律、财务以及税务方面的综合专业知识,能为您在法律、财务以及税务方面提供专业的服务。

三、税务方面的风险

在北京,注册资本在五百万以下的公司不会经常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因此,很多小公司都没有依法纳税。所以,如果收购方收购注册资本比较小的公司时,一定要特别关注目标公司的税务问题,弄清其是否足额以及按时交纳了税款。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刚购买的公司可能没多久就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四、可能的诉讼风险

在可能的诉讼风险方面,收购方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目标公司是否合法地与其原有劳动者签订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否足额以及按时给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按时支付了员工工资。考察这些情况,为的是保证购买公司以后不会导致先前员工提起劳动争议方面的诉讼的问题出现;

第二、明确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存在股权转让和盈余分配方面的争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签订的购买协议能够保证切实的履行,因为并购协议的适当履行需要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有效进行支撑;

第三、确保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即使存在,也已经达成了妥善解决的方案和协议。因为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后,目标公司的原有的债权债务将由收购方来承继。

第四、最后,需要考察目标公司以及其负责人是否有犯罪的情形,是否有刑事诉讼从某种意义上影响着收购方的收购意向。

【律师在收购公司中所起的作用】

一、律师收购公司的一般作用

律师在收购公司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收购公司提供战略方案和选择、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确定以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务;同时,参与、统

一、协调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收购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和一整套完整的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以保障整个收购活动的合法且有序地进行。

通常情况下,企业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或《聘请合同》,作为专业顾问和专业性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以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单项特聘法律顾问的形式为收购公司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以上为律师在收购公司中所起到的一般作用,而在收购公司中,律师所起的核心作用为进行尽职调查,然后以此为前提拟定协议、完成收购事宜以及担任新公司的法律顾问。

二、律师在收购公司中尽职调查的作用

(一)什么是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

(二)尽职调查的目的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包括一下的内容:

第一,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

第二,可以使收购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

第三,了解那些情况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

(三)律师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关系

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资本运作中的中介机构,两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并行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都是明确的,但在某些部分则是协作的关系。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况和诉讼纠纷等法律风险;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律师在收购公司时的尽职调查的主要业务

律师在收购公司中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购买小公司而言,律师尽职调查比财务尽职调查更能起到更为明显的作用。考虑到篇幅,以下主要列明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业务:

1、组织性文件的尽职调查

1)公司的组织性文件

2)下属企业的组织性文件

2、业务文件的尽职调查

3、财务文件的尽职调查

4、重要协议和合同的尽职调查

5、融资文件的尽职调查

6、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

7、雇员及员工事宜的尽职调查

8、诉讼和其他程序的尽职调查

9、税务的尽职调查

10、公司和下属企业的土地、物业和其他资产的尽职调查。

推荐第4篇:收购公司流程

企业并购的程序和流程大致如下:

第一阶段基础工作阶段:

1、制定公司发展规划

2、确定并购目标企业

3、搜集信息,初步沟通,了解目标企业意向

4、谈判确定基本原则,签订意向协议

5、递交立项报告

6、上报公司

7、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

具体并购业务流程阶段:

1、尽职调查

2、尽职调查报告报公司

3、审计、评估

4、确定成交价

5、上报项目建议书

6、并购协议书及附属文件签署

第三阶段

注册变更登记阶段:

1、资金注入

2、办理手续

3、产权交接

4、变更登记

财务应该注意事项:

资料准备:

1、原始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近三年)

2、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3、纳税申报报表

4、公司章程

5、股东投资明细

6、企业相关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各企业相关业务证件(特种经营许可证))

7、其他

咨询内容:

1、公司架构人员组成

2、文案审批流程

3、费用报销流程

4、财务部门的人员组成

调查内容:

1、原始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目的调查财务的数据的真实性,对资产负债表的相对应的科目的金额进行核对和调查。重点了解最近一次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2、现金、银行对账,调查每月的银行流水账是否正常符合常理,企业的往来款情况是否正常,可以知道收购公司的每月的生产和销售实际情况,如有必要对一些客户和供应商要进一步调查了解。

3、纳税情况调查,有无处罚记录,是不是税局重点稽查企业。纳税是否正常,每月申报情况等。了解企业在税务上有没有风险,

4、验资和审计报告及相关证件,了解企业的证件是否齐全,相关手续是完善齐备,工商了解注册资本是全部到齐,注册资本的组成形式,设备投资与资金投资,设备投资要了解设备的功能使用状态。资金投资有没有股东的抽逃资金的行为。

5、人员架构、文案审批、费用审批、人员交谈中了解收购公司的的一些管理情况,公司营运情况,人事情况,对收购整合公司前进行深入的了解和评估。

注:一般企业是一套账,如有两套账务必须以内账为主,外账为辅的进行相关的考查。

推荐第5篇:公司收购合同

公司收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转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甲方自愿将公司全部资产(业务、机台设备、纸张和办公用品)等转让给甲方。

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公司全部资产(业务、机台设备、纸张和办公用品)等按照本协议的第三条款出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乙方在受让上述资产后,依法享有公司100%的股权。

第三条 转让资产之价款

3.1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公司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已双方认可的资产评估机够出具的评估价格为准。

3.2甲方并将相关资产(实物以及电脑文件)移交给乙方

第四条 转让方之义务

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 将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

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公司有关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4.3将本协议约定之各项文书、资料交付乙方并将相关实物资产移交乙方;

4.4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 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4.5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4.6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4.7 乙方须配合与协助甲方对公司业务交接工作。

第五条 受让方之义务

5.1 甲方须依据本协议第三条之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付款时间给1个月。

5.2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5.3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完成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

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让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6.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 款之规定。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7.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7.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甲方公司内存。

甲方(签名):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名):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6篇:公司收购合同

公司收购合同

转让方:白山市东方制衣(以下简称为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通化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共同称“双方”。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

; 2.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

;

3.甲方拥有白山东方制衣全部、完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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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拟通过全部资产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资产后,依法享有白山东方制衣100%的权利。

2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RMB)。

第四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 将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共同办理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4.3 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 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六条 转让方之义务

6.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6.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6.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受让方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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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7.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 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8.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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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②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9.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0.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10.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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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二 协议之生效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第十三条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签署:

甲方:白山东方制衣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通化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6

推荐第7篇:公司收购协议书

公司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XX(以下简称为甲方)

注册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甲方委托中介:

受让方:XXXXX(以下简称为乙方)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共同称“双方”。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2009年9 月9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蔡文 ;工商注册号为:XXXXXXXXX

2.乙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

3.甲方拥有XXXX公司100%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甲方拟通过股权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先决条件

1.1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国税地税无任何不良记录,无任何税务机关规定的应缴款项,无任何罚款;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甲方不得有隐形投资人,隐形债务,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以及不得有向自然人以及任何金融机构的借款和贷款的情形。无任何经济纠纷。

④甲方委托的中介机构____________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协议及附件一致。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4万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后,依法享有XXXX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XXXX公司股权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万元整(RMB)。

3.1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XXXX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3.2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XXXX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四条转让方之义务

4.1甲方和甲方委托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XXXX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4.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4.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 受让方之义务

5.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之全部转让价款。

5.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XXXX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5.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六条 陈述与保证

6.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XXXX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甲方保证其就该等股权之背景及XXXX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⑤甲方拥有该等股权的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XXXX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⑦甲方及甲方的委托中介保证法人委托书真实合法有效。

⑧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6.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

②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

②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7.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8.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8.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条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一条协议之生效

11.1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

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11.2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所委托的中介公司一份,报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二条其它

12.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签署:

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乙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推荐第8篇:公司收购合同范本

公司收购合同范本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元;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 ;工商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_

2.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元;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工商注册号为:______________

3.甲方拥有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甲方拟通过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_____万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______________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RMB)。

第四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_____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 将____________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___________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4.3将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之各项文书、资料交付乙方并将相关实物资产移交乙方;

4.4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___________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五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价款之支付

第六条 转让方之义务

6.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 ___________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6.2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6.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受让方之义务

7.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7.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________________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 甲方保证其就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______________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⑤ 甲方拥有该等股权及资产的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 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⑦ 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8.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由_____________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万元。

②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__________(百分比)的违约金。

10.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1.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11.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______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四条 协议之生效

14.1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14.2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_____________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之附件

16.1 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书;

16.2 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16.3 公司租房协议书;

16.4 公司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书;

16.5 公司固定资产与机器设备清单;

16.6 公司流动资产清单;

16.7 公司债权债务清单;

16.8 公司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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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共同称双方。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2.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3.甲方拥有 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甲方拟通过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 万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 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RMB)。

第四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 将 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 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4.3将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之各项文书、资料交付乙方并将相关实物资产移交乙方;

4.4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 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五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价款之支付

第六条 转让方之义务

6.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 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6.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6.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受让方之义务

7.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7.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 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④ 甲方保证其就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 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⑤ 甲方拥有该等股权及资产的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 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 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⑦ 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8.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由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②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10.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1.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11.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四条 协议之生效

14.1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 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14.2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 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第十五条 其它

15.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签署: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公司收购的业务流程

公司收购的业务流程

企业收购的方式可划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股权收购是一个公司收购另一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目的,收购后目标企业的资产和债务由收购方入股后的新变更登记公司负责。资产收购是一个公司收购另一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以达到控制该资产的目的,收购后目标公司任何债务都与收购方的新公司无关。具体收购程序如下:

一、前期准备及初选目标公司

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制定并购策略,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对企业进行并购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初步决议,并授权经营班子和有关部门寻找并购对象。

第一,需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律师、生产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成立企业并购工作组织机构,机构成员由公司内部抽调,包括投资发展、生产运营、财务、审计、法律事务、行政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

第二,制定企业并购工作指引,指引中应对并购工作内容及方法加以规范,设臵并购工作相关岗位及岗位职责。

第三,并购工作小组从不同渠道了解目标企业经营状况、发展潜力,进行尽可能详尽的调查。与目标公司进行初步沟通、了解目标企业意向,向其发布并购意向书,开始意向面谈。

二、初步调查及制订并购的初步方案

通过初步的调查达成并购意向后,在对方同意进场后收购方开始初步调查和现场考察,作为初步调查主体,收购方往往参考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采用类似调查方法单独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初步调查,调查主要分为法律事务、财务、生产经营三个方面。根据初步调查得到的第一手资料形成初步调查报告,制订并购的初步方案。同时,向目标公司的所有人和有关主管部门咨询对该目标企业实施并购的可行性。

实际工作中应该注意的是,此环节的调查仅是初步调查,由于双方还未明确收购意向,目标企业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值得考虑,这将大大制约了调查公允性。

本步骤并购工作组应提供的工作成果包括:《考察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应涵盖目标公司的生产能力,投资回报初步测算、投资风险、收购方案及优缺点分析等各个方面。

此后,收购方管理层根据《考察书面报告》、其他类似公司市场价格等,大致匡算出收购底价。

三、正式展开尽职调查及审计、评估

在并购双方明确了并购意向,签署保密协议(有些被收购方要求收购方交纳收购保证金)后,并购运作团队及中介机构进场,对目标企业从法律、财务、经营等重大方面深入尽职调查。被收购企业应提前向收购方出具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管理层声明书》。在此过程中,由律师事务所牵头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理清债权债务,并用适合的评估方法评估资产价值。 此步骤完成的成果报告有:《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专业技术审查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来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一)律师事务所主要工作

《法律意见书》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应对目标企业主体资格合法性、主要财产及其使用权是否受到限制、经济诉讼及或有负债、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进行详细披露。

(二)会计师事务所主要工作

《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在财务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具的,应先于评估师事务所进场,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对目标企业的内部控制,或有负债、或有损失、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资产抵押等情况发表评价。

2、对财务报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应收款项是否可收回、是否含有隐藏负债等情况加以评价,在此期间,注册会计师将对目标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大规模调整,调整完成后出具调整后财务报表。

(三)评估师事务所主要工作

《评估报告》由评估事务所出具,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后,评估事务所进场,根据调整后的报表和企业资产评估申报表进行全面详细的现场盘点,再根据评估基准日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对被评估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在盘点过程中,对于盘亏或毁损的要及时报审计师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

评估过程中,资产的数量由评估师现场盘点取得,评估价值的方法主要包括重臵成本法、现金流量贴现法等。

1、重臵成本法是按评估基准日资产的市价估算其重臵的全价,再减去各种有形损耗和经济性贬值,计算出每项资产的净价并汇总。目前国内一般采用此种方法,也得到国资委的认可。

2、现金流量贴现法通过预测公司未来盈利能力,据此计算出公司净现金流量,并按一定的折扣率折算,从而确定被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此方法也广泛运用于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企业投资行为可行性的预测。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评估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根据收购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需要,向被收购方布臵资产评估申报表,协助企业进行资产申报工作;同时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制订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2、现场评估阶段

根据资产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和产权界定,具体步骤如下:

1)听取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情况以及委估资产历史和现状的介绍;

2)对企业填报的资产评估申报表进行征询、鉴别,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实;

3)根据资产评估申报表的内容到现场进行实物核实,并对资产状况进行察看、记录,与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交谈,了解资产的经营、管理及维护状况;

4)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制订各类资产的具体评估方法;

5)查阅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以及有关往来账目、发票等财务资料;

6)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走访有关管理单位; 7)对委估资产进行评估,测算其评估价值。

3、评估汇总阶段

根据各专业组对各类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工作,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4、提交报告阶段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由所内进行三级审核后,向委托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根据委托方意见,在合理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修改,在经委托方确认无误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在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一般一年)以内,资产数量和质量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由于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收购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并进行相应调整。

(四)风电生产技术专家主要工作

对于专业技术和生产工艺,律师、会计师、评估师都难以用各自的专业能力对被收购企业的生产技术、生产能力和项目开发等方面进行准确的评价,因此收购方可以委托专业技术咨询机构的专家进行独立技术审查,以满足相关各方对确信目标企业生产能力、盈利能力的可靠性的需要。最后,行业专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专业技术审查报告》,报告中主要对被收购单位提供的设施装备技术状态、生产能力、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评价。

(五)盈利预测审核

在收购前期应收购方要求,被收购方自身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企业未来会计期间经营成果提出预计和测算,提交了《盈利预测报告》。收购方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专家相互合作对此预测报告进行审核,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有关委托审计和评估机构的限制规定包括: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业务等相关规定。

(六)可研报告编制

按照要求,尽职调查结束后,收购方委托电力建设设计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中采用各种投资分析方法对项目投资可行性进行详细分析 ,可研报告也是项目投资审批较重要的支持性文件之一。

四、确定并购成交价格及并购的具体方案

根据上述尽职调查成果报告,进一步进行可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并购方案。同时,作为收购方应以(净资产)审计评估价格为基础,结合收购股权比例,研究确定收购底价及谈判价格区间。实际收购中,往往是先由双方私下达成初步收购价格,收购双方根据审计评估结果进行一系列的讨价还价,最终评估价格围绕收购价格进行调整,但幅度不应过大。

五、并购的法律文件制作

由律师起草、并购团队审核,形成并购转让协议和并购后的公司章程初稿,连同并购方案报经收购方内部权力机构初审后,作为正式谈判的基础法律文件。

六、协商谈判并签署协议

双方就并购价格和并购方式等核心内容展开协商与谈判,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正式签订并购协议。然后由双方各自报经所有者(国资委或股东)审批。

七、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及相关方通过

国有企业被并购或涉及并购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应由具有管辖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报请文件应当至少包括《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专业技术审查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来三至五年盈利预测报告》,上述报告原则上必须经独立第三方并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并购国有企业还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八、支付转让价款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履行法律审批手续后,双方按照协议支付转让价款,同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交割

收购确定的基准日一般与实际交付资产日有一定间隔,此环节实务中,一般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和尽职调查阶段为同一所)进行交割阶段审计评估,对所交付资产进行复核性检查。

交割审计及评估完成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经过交接验收、造册,会计做账务处理。

第11篇: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协议书

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协议书

转让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

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共同称“双方”。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年月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法定代表人为:;甲方原有股东和各占股权,工商注册号为:。

2.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年月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工商注册号为:。

3.甲方拟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股权整体出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的决议之副本(附股东股权全部转让决议);

② 转让方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并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签署了《股权转让确认书》;

③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全部剥离,在转让前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承担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其转让前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④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甲方退还乙方预交的5万元定金外,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万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并征得所有股东一致确认,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或一方指定的自然人或法人;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后,依法享有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20 元整(RMB),收购款按下列支付时间支付,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预付甲方定金5万元,在债权债务财务评估完毕并具备在工商局办理正式变更手续时,乙方再支付甲方10万元,其余5万元,办理完变更后付清。

第四条 股权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 将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在签约7日内共同办理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4.3将本协议约定之各项文书、资料交付乙方并将相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企业代码、银行开户许可证、开户行和银行帐号等有关法律文件和财务文件,移交乙方;

4.4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五条 转让方义务

5.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5.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5.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受让方之义务

6.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三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全部转让价款;

6.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6.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7.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及所有股东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公司全部股权。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甲方承诺其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在此次转让之前的所有不合法、不合规行为均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转让完成之后,甲方及其关联方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诉讼责任、税务税费等其他有损乙方合法利益的责任)均与乙方无关。

④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⑤ 甲方保证其就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⑥ 甲方拥有该等股权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⑦ 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⑧ 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7.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⑤ 乙方在受让以上股权时,可以指定其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受让公司的股东或法人代表,甲方应积极协助完成转让事宜。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除承担有关实际损失外,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0万元。

②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8.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9.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9.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二条协议之生效

12.1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 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12.2 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五份备存于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第十三条其它

13.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以下无正文)

签署:

甲方: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第12篇:公司收购合同1

公司收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公司整体转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乙方自愿将公司全部资产(业务、机台设备、纸张和办公用品)等转让给甲方。

② 乙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甲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乙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乙方同意将其公司全部资产(业务、机台设备、纸张和办公用品)等按照本协议的第三条款出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甲方在受让上述资产后,依法享有公司100%的股权。

第三条 转让资产之价款

3.1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公司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元整。

3.2乙方并将相关资产(实物以及电脑文件)移交给甲方

第四条 转让方之义务

4.1乙方须配合与协助甲方对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4.2 乙方须配合与协助甲方对公司业务交接工作。

第五条 受让方之义务

5.1 甲方须依据本协议第三条之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整。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

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让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6.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 款之规定。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7.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7.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甲方公司内存。

甲方(签名):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名):日期:年月日

第13篇:公司收购协议(改)

公司收购协议

收 购 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收购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收购乙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一次性收购乙方所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方式,将公司转让给甲方。乙方保证其所有股东已按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经股东会一致同意将其100%股权转让给甲方及其指定人员。

二、双方确认甲方以总价人民币 4500万元(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 )的价格收购乙方全部股权。该收购总价款包含拆除、拆迁、安置、搬迁、误工、管线切改及乙方被收购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等全部费用。

三、乙方保证财务帐目真实、清楚,并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无条件配合、协助甲方对乙方的审计及 1

财务评价工作,经审计乙方所欠债务,由甲方在收购总价款中予以支付。乙方保证其对外债务(包括职工安置,拆迁、等所有费用)不超过4500万元。涉及乙方的现有员工安置、离退休职工及所负担的养老保险金等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费用由甲方在收购总价款中予以支付。

四、鉴于乙方自今未交纳完毕土地出让金,土地权属还未取得,为取得土地权属,本协议生效后日内,乙方将办理土地权属的相关手续备齐,在甲方的协助下到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金,该笔资金由甲方出资;为确保该笔资金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甲方向国土局补缴土地出让金时,乙方需将公司公章和财务章交由甲方保管;乙方在取得该土地的《国土使用证》后,该证由甲方保管。

五、甲方在取得该土地《国土使用证》后30内向乙方

支付100万元;乙方在收到该笔款项后三日内,应着手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月内完成;余款在扣除本协议第三条款费用后,于甲、乙双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天内付清。

六、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将自身财产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并不得再与其他人协商工厂转让事宜。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负责按协议约定将收购款及时支付乙方。如有违约,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收购款总额的%的违约金。

2.1乙方应保证按协议约定协助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无法补缴土地出让金,无法取得该土地《国土使用证》,本协议自动终止;

2.2在取得该土地《国土使用证》后,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等其它收购交接手续;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收购款总额的%的违约金,并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等其它收购交接手续;

2.3 乙方如在本协议签订后,擅自将自身财产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或又与其他人协商工厂转让事宜,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收购款总额的%的违约金

以上如违约造成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准。

九、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协议地点:

签订协议时间:

企业资产包括:现状土地50亩(土地证号为:

上所有建设附着物,电力设施等。

,地面)

第14篇:公司收购协议范本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鲜奶供应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

1.利用_银行对_政府的奶牛发展专项贷款_元(以下简称_贷款),用_时间,为乙方在_投资的_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企业)建立牧场,提供所需奶源。

2.新企业享有上述牧场(养牛户)及所辖奶区的独家收奶权。这种权利不受任何其它协议的约束。不转让给除新企业以外的第三方。当新企业该权利受到侵犯时,将迅速进行干预、制止。

3._贷款用于发展_头以上规模的牧场(养牛户)。在_年内使这种牧场(养牛户)所提供的鲜奶完全满足新企业的需要。

4._贷款将用于下述牧场(养牛户)的建设:

5.当政府有其它奶源设施(收奶站、挤奶设备、贮运设备等)方面的投资时,向新企业享有独家收奶权的牧场倾斜,重点扶持,优先配备。

6.在同牧场(养牛户)签订_贷款养牛合同中,必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须明确规定,所产牛奶交售给新企业。

7.根据新企业对鲜奶收购量的要求,在_天内增减鲜奶供应量。

8.及时向新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在制订有关规定时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

二、乙方承诺:

1.在鲜奶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企业标准。

2.制订合理的牛奶收购价格。实行以质论价,不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

3.按时足额发放奶资。

4.收奶量需调整时应提前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实行奶证管理。为牧场(养牛户)提供相关服务。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6.根据甲方提供的牧场(养牛户)贷款合同及通知可为其代扣

三、试产期及正式投产时的奶源供应。

1.新企业维修、改造。(从合同生效、资产交接完毕开始计算以下同)完成后进入试产期。试产期开工所需鲜奶量新企业应提前_天通知乙方。

2.试产期第一天需提供小产权房是什么意思鲜奶_吨。以后按每_天增加鲜奶_吨的速度增加。到试产期结束时达到日供鲜奶_吨。

3.试产期间新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计划内鲜奶。遇特殊情况时,新企业应同甲方友好协商共同处理。

3.新企业试产期及正式投产所需鲜奶甲方将制订具体计划组织实施。试产期间及正式投产_天内由甲方组织奶源到厂交售。

四、_乳业有限责任公计划:

1.至_年_月,日处理鲜奶能力达到_吨;

2.至_年_月,日处理鲜奶能力达到_吨;

3.至_年_月,日处理鲜奶能力达到_吨。

五、违约责任:在试产期内,如甲方不能保证乙方鲜奶量计划供应,则由甲方与_市政府连带承担,按协议收奶量价格乘以天数赔偿损失,同时应切实保证在试产期内稳定持继供应,不详部分以主协议为准。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_份,双方各执_份。

甲方(签章):_乙方(签章):_ _年_月_日

第15篇:公司收购合同纠纷案例

收购公司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

法定代表人:赵代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炳光,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思明,沈阳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天水产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皋乡。

法定代表人:郭大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海康达生物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村。法定代表人:赵明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香港宝通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德辅道。法定代表人:陈敏春,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雨春,北京市水产销售公司职员。

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魏大凌,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安公司)因与被告北京海天水产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北京海康达生物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海康达公司)、香港宝通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公司)发生企业收购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通过与三被告签订《企业收购协议书》,约定收购三被告合资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北京美天康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天康公司)。为此,原告支付了581.6万元(本文涉及的货币名称,除特别注明的以外,均为人民币)。试生产时原告得知,美天康公司使用的生产办公用房属违法建筑物。随后原告经调查又发现,该建筑物的基础部位和整体结构存在着严重的危险隐患;另外,三被告转让美天康公司的《企业收购协议书》,也没有依法报请原审批机关审批。鉴于三被告采用欺诈的方式出售企业,出售的标的物具有严重缺陷,故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企业收购协议书》无效;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581.6万元收购款及其利息391876元(暂计算至1998年3月31日);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203866.34元。三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被告答辩并反诉称:原美天康公司经三方股东授权与原告签订的《企业收购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欺诈原告的情节。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按合同约定

的收购价格,原告至今尚欠257.4万元。另外在原美天康公司的账上,还有三被告的45万元未转出,被原告占有。反诉请求:判令原告立即支付257.4万元欠款和该款的逾期支付利息,判令原告返还不当得利45万元及利息。

原告对反诉答辩称:由于《企业收购协议书》无效,三被告应当给原告返还收购款,不存在原告给付欠款及利息的问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由被告海天公司投资28.6万美元、海康达公司投资10.4万美元、宝通公司投资13万

美元设立的内地与香港合资企业美天康公司,于1994年8月15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2万美元,投资总额为74万美元。1997年3月30日,三方股东授权美天康公司与原告大安公司签订了《企业收购协议书》。约定:美天康公司的企业全部资产(包括注册资本52万美元折合的443万元,后续投入的资本300万元和该款利息40万元,美天康公司尚有的应付款56万元),作价839万元出让给大安公司。上述资产由三家股份组成,其中海天公司占55%,海康达公司占20%,宝通公司占25%。三家股东均同意将各自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大安公司。大安公司同意美天康公司的出让价格,待对美天康公司各项投资使用经费等账目核准后,正式与美天康公司签订认证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美天康公司现有占地2573.6平方米的场地及1400平方米的厂房、办公楼和锅炉房,其产权非美天康公司所有,美天康公司与出租方签有20年的使用协议书。美天康公司保证在大安公司收购的同时,将承租方变更为大安公司并重新签约;美天康公司同意在出让企业产权的同时,将美天康益智宝胶丸产品的现有技术及现有生产批号全部转让给大安公司所有;美天康公司保证,向卫生部报批的美天康益智宝DHA胶丸应达到国家关于保健功能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并负责该产品向卫生部的重新申报工作;卫生部批件下达后,美天康公司将全部申报材料交与大安公司;美天康公司力争在1997年7月底以前,将该产品所有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大安公司的付款可分期分批进行。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50万元(此款在合同履行时折为收购款),3月31日信汇50万元。此后,大安公司可以开始对美天康公司进行全面交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正式接收文件。1997年5月1日,大安公司再付款100万元。剩余的639万元,从5月底开始在五个月内付清;每个月底的最后一天为付款时间,每次付款127.8万元;其中5月底的应付款中,应当有13万美元或者以8.53元的比价折算的等值港币,由大安公司负责在境外支付给宝通公司。大安公司对美天康公司原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有变更和继续使用的权利。在大安公司于5月1日付款100万元后,美天康公司同意待国家级企业生产批号下达,进行企业法人代表以及工商、税务、卫生、防疫、城管、公安等方面的变更手续。美天康公司如未能

帮助大安公司办理完所有变更手续,大安公司有权拒付最后一期款项。上述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大安公司如超过三个月不付款,所有已付款归美天康公司所有,企业由美天康公司收回。美天康公司如未能按合同条款履行,大安公司有权拒付应付余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997年4月1日,被告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和原告大安公司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三方一致同意在报请董事会通过后,海天公司将其拥有的美天康公司55%股权、海康达公司将其拥有的美天康公司20%股权全部转让给大安公司。大安公司入资后,获得美天康公司股东资格,享有75%的股权,按股权比例承担美天康公司的债权、债务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与亏损。大安公司承认并履行美天康公司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本协议在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收到大安公司的转让金,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获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企业收购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签定后,原告大安公司于1997年4至5月间全面接收了美天康公司。5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给美天康公司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证书载明:注册资本52万美元,投资者大安公司出资额为39万美元,投资者宝通公司出资额为13万美元。6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给美天康公司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载明:企业类别为合资经营(港资),董事长为赵代红。10月29日,国家卫生部给美天康公司颁发了美天康DHA胶丸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从1997年4月至同年11月间,原告大安公司共向被告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宝通公司支付收购款581.6万元,具体为:4月11日支付100万元,5月15日支付100万元,6月18日支付126.8万元(其中110.5万元按1:8.5折合13万美元),8月5日支付127万元,11月20日支付127.8万元。此后,大安公司再未按约定支付剩余的收购款。

另查明:1994年7月16日,被告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宝通公司就合资经营美天康公司,曾以美天康公司的名义与北京市水产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水产公司将北京市朝阳区南湖渠路甲3号(水产公司院内)的2573.6平方米场地出租给美天康公司,租期20年;厂房的改造由美天康公司承担;租赁期满,美天康公司应将在承租期间为经营所需改建装饰的一切固定设施均无偿转交水产公司。1997年3月30日,水产公司又和美天康公司、大安公司签订了《关于场地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书》,约定:原由水产公司、美天康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从即日起改由水产公司、大安公司履行;租赁期为20年,从1994年7月

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原美天康公司出资委托水产公司建设的锅炉房,产权为水产公司所有,一层使用权为美天康公司,从即日起锅炉房一层的使用权归大安公司。

又查明:在美天康公司转让过程中,其账上还有被告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宝通公司的45万元未转出,现在原告大安公司控制中。

上述事实,有《企业收购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场地租赁合同》、《关于场地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美天康DHA胶丸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大安公司付款凭证及对方收款证明、北京市朝阳区规划管理局对美天康公司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所涉的《企业收购协议书》签订于1997年3月30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香港法人,根据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对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调整。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获得批准时,方为合同成立。”被告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宝通公司以美天康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大安公司签订的《企业收购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或者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应付金额的,另一方有权收取迟延支付的利息。计算利息的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本案所涉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大安公司已全面接收了美天康公司的产权,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向大安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也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但大安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收购款,违背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的反诉请求有理,应当支持。大安公司除应向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支付尚欠的收购款外,还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宝通公司虽收取了大安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金,但双方的股权转让行为未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故宝通公司要大安公司支付尚欠收购款的反诉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大安公司称转让的美天康公司生产办公用房存在危险隐患,是美天康公司三方股东的欺诈行为。查该生产办公用房的产权并非美天康公司所有,大安公司在签订《企业收购协议书》时,对此明知,并已与产权所有

单位签署了租赁补充协议。故大安公司以对方欺诈为由主张企业收购行为无效,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在原美天康公司的账上,确有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宝通公司的45万元财产。大安公司占有该财产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据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原告大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支付欠款257.4万元和该款逾期支付的违约金(自1998年4月21日起至1998年12月6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自1998年12月7日起至1999年6月9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自1999年6月1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二、原告大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宝通公司返还45万元及该款所在账户中的孳息。

三、驳回原告大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宝通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本诉47069元、反诉25130元,均由原告大安公司负担。

宣判后,大安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

1、从《企业收购协议书》

第一条关于上诉人收购美天康公司企业资产产权及企业股份的约定,以及美天康公司在收购后仍然继续存在的事实,可以明显地看到,该协议的实质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行为,应当由企业的所有人即股东来实施,美天康公司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来处分股东的财产。美天康公司是法人,不具有民事代理人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因此美天康公司处分股东财产的行为即使是股东授权委托的,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以上诉人和美天康公司名义签订的《企业收购协议书》,由于美天康公司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因此是无效的;

2、《企业收购协议书》中约定,三被上诉人将其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上诉人。按照这个约定,转让后美天康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违背了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规定。这样的公司,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是不可能存在的。合同的内容必须在客观上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不可能实现,则合同行为就没有法律意义。

3、有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转让的美天康公司使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三被上诉人对此故意隐瞒。《企业收购协议书》因三被上诉人的这些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行为而无效。

4、我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公司的股东、性质的变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被上诉人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美天康公司的中方股东,他们在转让股权时没有执行这些规定,《企业收购协议书》也将因此而无效。

5、三被上诉人为了规避法律,不顾《企业收购协议书》中所谓的全部转让股权的约定,又签订了一个虚假的但绝非多余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所转让的是中方公司的股权,从而达到蒙骗并顺利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的目的。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样明显的规避法律行为,竟然被一审法院予以充分

肯定。一审法院在判决上诉人按这份无效协议继续履行支付剩余转让款“义务”的同时,又认定被上诉人宝通公司转让的25%股权因未经批准而无效。殊不知,该25%股份的转让款,已经全部纳入到《企业收购协议书》中约定的转让款中。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错误,判决结果与其认定自相矛盾。《企业收购协议书》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法律上说,都属无效协议。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的第

一、

二、三项;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企业收购行为无效;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581.6万元及利息;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宝通公司共同答辩称:根据我国法律,美天康公司有资格代理股东订立合同,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企业收购协议书》的签约主体是合格的。美天康公司已经交出了属于三被上诉人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转让了房屋租赁关系,并且工商登记事项已经变更,上诉人也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上诉人关于合同不能履行的上诉理由,是不存在的。关于厂房问题,在订立合同时,上诉人是经过实际考察的;厂房所有权属水产公司,这一点各方都是明知的;上诉人还和水产公司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协议。故上诉人以房屋有瑕疵为由要求返还581.6万元,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原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达的(92)京经贸〔资〕字第1082号文件,北京市水产总公司是获得限额以下的非限制性合资(合作)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的单位。本案除宝通公司25%的股权转让未经批准外,中方股东的股权转让已经由审批单位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对上诉人大安公司提交的1995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规划管理局给美天康公司发出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被上诉人未提出异议。除此以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宝通公司以美天康公司的名义与上诉人大安公司签订的《企业收购协议书》,以及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与大安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将美天康公司的股权100%转让给大安公司,两份合同一个目的。因其中75%的股权转让行为依法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故应认定《企业收购协议书》中涉及75%股权转让的部分和《股权转让协议书》均有效。大安公司依据上述合同接收了美天康公司的75%股权,并支付了581.6万元款项,合同大部分已履行。宝通公司与大安公司25%的股权转让,未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亦未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故《企业收购协议书》中涉及宝通公司的股权转让条款无效。宝通公司无权从大安公司索取25%的转股款13万美元。大安公司关于宝通公司25%的股权转让未经批准而无效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企业收购协议书》载明:“乙方(美天康公司)股份由三家组成,海天公司占55%,海康达公司占20%,宝通公司占25%,其三方均同意将各自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大安公司),甲方收购乙方企业后如再出现其他未清理的债权债务,乙方三方股东同意按原投资比例承担经济责任。”根据这一约定可以看出,大安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就已经知道,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为被上诉人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和宝通公司。双方通过签订《企业收购协议书》,表现出来的真实本意是转让股权。美天康公司不仅在签订协议前有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宝通公司的授权,而且所签订的协议事后也得到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宝通公司的承认。美天康公司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合格的。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内容,不违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当受法律保护。事实证明,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已经得到审批机关授权的部门批准。大安公司关于因签约主体不合格、合同内容不合法而协议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案由是企业收购纠纷,并非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美天康公司的生产使用房屋,不是本案合同的标的物。上诉人大安公司在签订《企业收购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时,已明知被上诉人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和宝通公司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且自己已经和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了租赁补充协议。现大安公司以该房屋有危险隐患,是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宝通公司对自己的欺诈为由,主张确认企业收购行为无效和返还已付的收购款,该主张于理不通,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宝通公司与上诉人大安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未经政府批准而无效,并判决驳回宝通公司的反诉请求,是正确的,但在处理本案的企业收购款上确有矛盾。宝通公司在美天康公司的股东地位没有依法变更,无权收取与该公司25%股权相应的13万美元企业收购款,该款应当从一审判决大安公司应付的257.4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中扣除。除此以外,一审判决的其余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和第

(三)项的规定,于2001年9月14日判决:

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二至四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诉人大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上诉人海天公司、海康达公司支付欠款1498003元,并支付该款利息(按给付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2199元,由上诉人大安公司负担62199元;由被上诉人宝通(水果忍者:http://)

第16篇:公司收购合同格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 万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 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rmb)。

第四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 将 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 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4.3将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之各项文书、资料交付乙方并将相关实物资产移交乙方;

4.4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 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五条 转让方之义务

5.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 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5.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5.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受让方之义务

6.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6.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6.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 担保条款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由、、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②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8.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9.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9.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之生效

10.1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 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 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签署:

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第17篇:关于公司收购合同范本

一、目标公司资产的详细陈述

1.资产范围(附清单);

2.资产有无设定抵押、担保情形;

3.如系国有资产,有无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二、目标公司的有关公司文件、财务报表、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尤其是公司负债情况,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开列详细清单)。

三、保证条款:保证上述条款及文件的真实性,如有错误和不实之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过渡期条款

1.双方应尽快取得涉及本项交易或与本项交易的实施有关联的第三方同意、授权及核准;

2.卖方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目标公司的一切资产;

3.为维护目标公司的现状,防止卖方利用其尚为目标公司之机,变相从公司获得其他利益,使公司资产价值减少;

4.双方对于收购合同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以免节外生枝。

五、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A,办理有关产权证照转户手续;

B.资产移交期限;

C.分批移交,移交时间表。

2.买方:A,付款日期;

B.付款方式;

C.机关日期和方法。

六、现有职工安置问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生效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收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18篇:上公司收购制度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为。

证券法: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方式

股东持股披露制度

1)股东持股披露: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2)股东持股变动的披露: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3)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报告的内容

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2、所持股票的名称、数量;

3、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要约收购

收购要约的起点: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要约收购的程序: 1)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公告收购要约 3)受要约人承诺 4)报告收购情况

要约收购的法律后果:

1、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达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

2、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达90%以上的,其余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有强制收购权。

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的程序: 1)订立收购协议 2)公告收购协议 3)履行收购协议 4)公告收购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相关法律问题: 收购人对所持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被收购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第五章

证券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二、证券公司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四、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第三编

票据法

票据概述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行为

票据瑕疵与票据丧失 票据权利与票据抗辩

票据时效与利益返还请求权

第一章

票据概述

第一节

票据的意义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

设权证券、金钱债权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

三、票据的经济功能

1)汇兑、支付、结算工具 2)信用工具 3)融资工具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关系。

2、种类

票据发行、转让、承兑、付款、保证关系

二、票据关系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付款人、保证人

三、票据基础关系

(一)票据原因关系

1、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

(1)原因关系的无效、解除或撤销等,原则上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2)票据债权人行使权利时一般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无须证明实质权利的存在;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中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2、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牵连

(1)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

(2)无偿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的并存。

(二)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原则上与票据关系相分离

(三)票据资金关系

原则上票据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

第三节

票据行为

一、定义

票据行为,指以承担票据责任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实质要件

行为能力基本适用民法规定。对于意思表示,票据法采表示主义(外观主义)。

(二)形式要件

1、记载事项

2、签章

1、关于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共同:表明票据种类的字样;无条件支付文句;确定的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不同:汇票:付款人名称;汇票、本票:收款人名称 关于记载事项 (2)可记载事项

出票人、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 (3)有害记载事项

如支票上记载付款日期 (4)记载不生效的事项

如货到付款等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一)严格显名主义

(二)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的后果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四节 票据瑕疵与票据丧失

一、票据瑕疵

1、票据伪造

1)出票的伪造、签章的伪造

2)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变造

1)票据上有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3、票据更改

1)有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允许更改的记载事项所进行的变更。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4、票据丧失

1)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 2)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

A、挂失止付(3日)

B、公示催告

C、提起诉讼

第五节

票据权利与票据抗辩

一、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善意取得:原始取得

无偿取得:税收、继承、赠与。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法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 物的抗辩:被请求人对抗任何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被请求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第六节票据时效与利益返还请求权

一、票据时效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

1、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的,票据法所赋予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因没有支付票据款项所得的利益的权利。

2、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票据法未作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的一般时效,即2年。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票据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一节

出票

一、出票定义

二、出票应记载的事项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

(三)可以记载事项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

(四)任意记载事项

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三、汇票出票的效力

(一)对出票人的效力

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二)对受款人的效力 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三)对付款人的效力

汇票的出票对付款人不当然产生支付义务的效力,但如经承兑,则负有绝对付款的责任。

第二节

背书

一、背书的意义和分类

1、背书是背书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2、背书分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和委任取款背书)。

二、背书记载事项

(一)应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日期

(二)得记载事项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不得记载事项

1、一部背书

2、分割转让背书

(四)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五)背书的记载位置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三、转让背书的效力

1、票据权利的转移效力

2、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

3、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

四、非转让背书

1、委任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设质背书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五、背书的连续性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2、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第三节

承兑

一、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 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二、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三、承兑提示的期限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四、承兑提示的效力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五、承兑

1.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签发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3.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4.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5.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第四节

票据保证

一、票据保证的概念

对已经存在的票据上债务而进行担保的票据行为,称为票据保证。

二、票据保证的当事人

1.保证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

2.被保证人:已存在的票据债务人之一。

三、票据保证格式

保证文句

保证人名称和地址

被保证人的名称

保证日期

保证人签章

四、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五节

付款

一、付款的程序

(一)付款的提示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4.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二)票据金额的支付

(三)缴回票据

二、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第六节

追索权

一、追索权含义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清偿

票据金额、利息及相关费用的票据权利,称为追索权。

二、追索权行使的原因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三、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票据提示

拒绝证明

退票通知

四、追索权的效力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被追索人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五、追索权的丧失

1. 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承兑提示 2. 未尽拒绝证明义务 3. 票据消灭时效的完成

4. 抛弃追索权

本票 特殊规则

1、见票即付

2、限于银行本票 支票 特殊规则

支票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19篇:收购公司详细流程

详细流程,最好请一个律师-----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1)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依据约定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

(2)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第20篇:公司收购协议书范本

收购协议书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协议书范本

年 月 日签订于

广州· 区

本协议由下列二方于二零零七年 月 日在xx市xx区签署

转让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共同称“双方”。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2.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3.甲方拥有 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甲方拟通过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③ 乙方委任的审计机构或者财会人员针对甲方的财务状况之审计结果或者财务评价与转让声明及附件一致。

1.2 上述先决条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尚未得到满足,本协议将不发生法律约束力;除导致本协议不能生效的过错方承担缔约损失人民币 万元之外,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本协议双方亦不得凭本协议向对方索赔。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 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元整(RMB)。

第四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各项:

4.1 将 公司的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4.2 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修订、签署本次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共同办理 公司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4.3将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之各项文书、资料交付乙方并将相关实物资产移交乙方;

4.4移交甲方能够合法有效的 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所有文件。

第五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价款之支付

第六条 转让方之义务

6.1甲方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 公司的审计及财务评价工作。

6.2 甲方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6.3 甲方将依本协议之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备案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受让方之义务

7.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全部转让价款。

7.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7.3 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 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 甲方保证其就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 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⑤ 甲方拥有该等股权及资产的全部合法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 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 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⑦ 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8.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由、、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②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10.2 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11.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11.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四条协议之生效

14.1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

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14.2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 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第十五条其它

15.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之附件

16.1 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书;

16.2 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16.3 公司租房协议书;

16.4 公司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书;

16.5 公司固定资产与机器设备清单;

16.6 公司流动资产清单;

16.7 公司债权债务清单;

16.8 公司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签署:

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股权收购协议范本二

转让方: 受让方:

目 录

前言

第一条 某公司现股权结构

第二条 乙方收购甲方整体股权的形式 第三条 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

第四条 价款支付方式

第五条 资产交接后续协助事项

第六条 清产核资文件

第七条 某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第八条 权利交割

第九条 税收负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补充、修改

第十二条 附件

第十三条 附则

转让方(下称甲方):(略) 转让方代表:

1、姓名:(略) (签字): 性别:男 身份证号:(略)

2、姓名:(略)

3、姓名:(略)

4、姓名:(略)

5、姓名:(略)

受让方(下称乙方):某劳服公司 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略) 前 言

鉴于甲方欲整体转让其投资于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的全部股权,甲、乙双方已于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合同书”(下称“意向合同”),并根据该“意向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实际履行了有关xx公司的交接工作。现乙方收购甲方持有xx公司全部股权的条件基本具备,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意向合同”第十条之规定,就甲方整体转让xx公司(下称xx公司)全部股权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股权收购合同书,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条 xx公司现股权结构

1-1xx公司原是由甲方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省略],注册资本人民币[略]万元。xx公司的原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见“意向合同”的附件9。

1-2甲、乙双方根据“意向合同”之约定,在双方交接xx公司期间,甲方已自愿进行了变更登记。xx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朱智君,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略]万元。xx公司现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出资比例见附件1。

第二条 乙方收购甲方整体股权的形式

甲方自愿将各自对xx公司的全部出资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后,由乙方绝对控股xx公司,剩余出资额由乙方决定有关受让人,具体受让人以变更后的xx公司工商档案为准。

第三条 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

3-1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以其所对应的xx公司的净资产为根据,并最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评估报告为准(附件2)。

3-2根据上款所述的评估报告,甲方转让股权的总价款为人民币[略]万元整。其中实物资产价值[略]万元整、注册商标价值[略]万元整。乙方以人民币[略]万元的价格整体受让甲方的全部股权,并以其中的[略]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剩余[略]万元,即注册商标由xx公司享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价款支付方式

根据“意向合同”的约定,乙方已将总价款的65%给付甲方。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除总价款的15%作为保证金外,乙方将剩余总价款的20%全部给付甲方,由甲方授权的代表共同验收并出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资产交接后续协助事项

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xx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及其指派的工作人员正式接管xx公司,甲方及其原雇佣的人员应积极移交剩余的相关工作,并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涉及原xx公司的一切事宜合理地履行通知、保密、说明、协助等义务。

第六条 清产核资文件

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xx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在此交接工作期间所形成的真实、准确、完整的xx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双方认定的资产交接清单作为本股权收购合同的附件3和附件4。

第七条 xx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7-1本合同生效之日前,甲方个人及其经营管理xx公司期间公司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全部归甲方享有,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之日原xx公司的一切债权及债务已全部结清。

7-2本合同生效之日后,乙方对xx公司经营管理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及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第八条 权利交割

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甲方依据《公司法》及xx公司章程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正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及其决定的受让人依法正式对xx公司享有《公司法》及xx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有权利。 第九条 税收负担

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应缴纳的税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因各自的债务问题而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违约方应及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总价款的5%向守约方给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补充、修改 未尽事宜,双方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补充、修改。由此所形成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附件

以下附件为此合同必要组成部分(第3项以后为哈尔滨市xx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证照):

1、双方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合同书》;

2、xx市xx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股权转让决议;

3、税务登记证;

4、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三条 附则

13-1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最终股权收购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1:姓名:

2:姓名:

3:姓名:

4:姓名:

5:姓名:

乙方(盖章):(省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公司收购证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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